时间:2023-07-31 16:39:2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股权投资思路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下的会计处理思路和方法进行探讨,旨在消除广大财务人员对单项非货币资产交换业务的困惑。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一)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例1]隆鑫公司用一栋经营用厂房去与昌达公司所拥有的一项股权进行交换。交换日,双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可靠取得,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厂房原值400 万元,公允价值变动增值100 万元,交换日的市价为600 万元。昌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账面余额700 万元,减值200 万元),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600 万元。隆鑫公司将换入的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昌达公司换入的厂房后则作为固定资产,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核算。
解析:本例中,隆鑫公司用经营用的厂房去与昌达公司所拥有
的股权进行置换。思路分为两步,作销售账,虚拟“银行存款”;用换
入资产去替换“银行存款”。
首先,将隆鑫公司、昌达公司双方资产的情况罗列出来。
隆鑫公司昌达公司
厂房股权
(投资性房地产)(消账、上账、挤差)(长期股权投资)
失去:投资性房地产(消账)失去:长期股权投资(消账)
账面余额:400 万账面余额:700 万
价值变动:100 万减值准备:200 万
账面价值:500 万账面价值:500 万
公允价值:600 万公允价值:600 万
得到:长期股权投资(上账)得到:固定资产(上账)
然后,考虑隆鑫公司的账务处理。
(1)作“销售账”,虚拟“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00
——公允价值变动 1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贷:其他业务成本 100
(2)用换入资产去替换“银行存款”科目(上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00
——公允价值变动1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贷:其他业务成本 100
最后,考虑昌达公司的会计处理。
(1)作“销售账”,虚拟“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6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00
投资收益 100
(2)用换入资产去替换“银行存款”(上账)。
借:固定资产 6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00
投资收益 100
(二)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例2]承例1 资料,假定隆鑫公司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550 万元,并支付给昌达公司补价50 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解析:本例主要是讨论涉及到补价时的“会计思路”。非货币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应重点关注的是补价起着调节换入资产价值的作用。按照前面的思路,将隆鑫公司、昌达公司双方资产的情况罗列到一起。
隆鑫公司昌达公司
厂房股权
(投资性房地产)(消账、上账、挤差)(长期股权投资)
失去:投资性房地产(消账)失去:长期股权投资(消账)
账面余额:400 万账面余额:700 万
价值变动:100 万减值准备:200 万
账面价值:500 万账面价值:500 万
公允价值:550 万公允价值:600 万
支付补价:50 万收取补价:50 万
得到:长期股权投资(上账)得到:固定资产(上账)
首先,考虑不涉及到补价的情况,运用前面的思路可以分别作
出隆鑫公司和昌达公司的账务处理。
隆鑫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5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5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00
——公允价值变动 1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贷:其他业务成本 100
昌达公司:
借:固定资产 6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00
投资收益 100
然后,将“补价”的因素考虑进去。对于隆鑫公司而言,是支付补价50 万元,对于昌达司而言,是收取补价50 万元。运用“补价”的思路,可以分别作出隆鑫司和昌达公司关于“补价”的会计分录。
隆鑫公司关于“补价”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
贷:银行存款 50
昌达公司关于“补价”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
贷:固定资产 50
最后,将以上分录综合起来。
隆鑫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550+50) 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50
银行存款 5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00
——公允价值变动1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贷:其他业务成本 100
昌达公司:
借:固定资产(600-50) 55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00
银行存款 5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00
投资收益 100
二、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一)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例3]承例1 的资料,假定隆鑫公司和昌达公司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且交易双方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地取得。厂房原价800 万元,已计提折旧200 万元,已计提减值100 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解析:历史成本强调过去某一时点资产的价值,资产的价值应该保持稳定,不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在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发生置换时,是不允许确认相关损益的。历史成本只能认可账面价,不认可公允价。作账的思路就非常明确了,就是“两步走”,第一步,消账,第二步,上账。
隆鑫公司昌达公司
厂房股权
(投资性房地产)(消账、上账)(长期股权投资)
失去:投资性房地产(消账)失去:长期股权投资(消账)
账面余额:800 万账面余额:700 万
累计折旧:200 万减值准备:200 万
减值准备:100 万账面价值:500 万
账面价值:500 万
得到:长期股权投资(上账)得到:固定资产(上账)
首先,考虑隆鑫公司的账务处理。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消账,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上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00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1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800
然后,考虑昌达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5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00
(二)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例4]承例1 和例3 的资料,假定隆鑫公司交换日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为480 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20 万元。(其他条件不变)解析:本例中,将隆鑫公司和昌达公司双方置换资产的情况罗列起来。
隆鑫公司昌达公司
厂房股权
(固定资产)(消账、上账)(长期股权投资)
失去:固定资产(消账)失去:长期股权投资(消账)
账面余额:800 万账面余额:700 万
累计折旧:200 万减值准备:200 万
减值准备:120 万账面价值:500 万
账面价值:480 万收取补价:20 万
支付补价:20 万
得到:长期股权投资(上账)得到:投资性房地产(上账)
首先,考虑不涉及到补价的情况,运用前面的思路可以分别作
出隆鑫公司和昌达公司的账务处理。
隆鑫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48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200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120
贷:投资性房地产 800
昌达公司:
借:固定资产 5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00
然后,将“补价”的因素考虑进去。对于隆鑫公司而言,是支付补价20 万元,对于昌达公司而言,是收取补价20 万元。运用“补价”的思路,可以分别作出隆鑫公司和昌达公司关于“补价”的会计分录。
隆鑫公司关于“补价”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20
贷:银行存款 20
昌达公司关于“补价”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
贷:固定资产 20
最后,将以上分录综合起来。
隆鑫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480+20) 500
投资性房地累计折旧 200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20
贷:投资性房地产 800
银行存款 20
昌达公司:
借:固定资产(500-20) 48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0
银行存款 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00
三、结论
对于混合计量模式下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会计处理思路和方法已经非常明确了,对于交易双方的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的时候,就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处理。对于双方的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时候,就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处理。原则就是不能确认“资产处置损益”。若涉及到补价,用“补价的对应科目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思路来解决。在接下来地研究中,笔者会加大对“多重计量模
式”的研究力度,并不遗余力地探索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并具有中
国特色的“会计计量模式”,以便使会计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最
终达到充实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的。
[本文系2012年度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项目“多重计量模式理论与实证研究”(编号:2012KYR01)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一、准确把握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下列情况下,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成本法下应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一)准则规定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二)对准则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对于准则的规定,初始计量比较容易理解,在分派股利时考生在理解上容易出现偏差,往往导致在实际运用中出现错误。
在成本法下,关于现金股利的处理涉及到三个账户,即“应收股利”账户、“投资收益”账户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如果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后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先确定应记入“应收股利”账户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然后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具体做法是:
1.首先确定“应收股利”账户的金额。当被投资企业宣告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得部分记入“应收股利”账户。
2.然后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这一步比较复杂。具体分两种情况:
(1)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其差额为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期已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计算本期应冲减或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
(2)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将尚未恢复数额全额恢复,恢复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3.最后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
为便于理解,下文通过一个具体例题来进行说明。
【例题】繁荣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1000000元购入昌盛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采用成本法核算。
2007年1月1日购入股份,初始投资成本为100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1)2007年的分红情况:
昌盛公司于2007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昌盛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
由于2007年5月2日宣告分派的是2006年的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应冲减投资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
(2)2008年的分红情况:
1)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500000元,昌盛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
应收股利=500000×10%=50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50000=60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40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其差额20000元(60000-40000)为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0000元,所以本期应继续冲减10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为4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
投资收益40000
2)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350000元,昌盛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
应收股利=350000×10%=35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35000=45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40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其差额5000元(45000-40000)为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0000元,所以本期应恢复5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为4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35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5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3)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300000元:
应收股利=300000×10%=30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30000=40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40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累积数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所以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0,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0000元,所以本期应恢复10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为4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30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4)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150000元:
应收股利=150000×10%=15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15000=25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40000元
因应收股利累积数小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所以应将原冲减的投资成本10000元恢复。注意:这里只能恢复投资成本10000元(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为25000元。
如果盲目地代入书上的公式,就会出现错误,“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250000-400000)×10%-10000=-25000元。(注意冲减25000元是错误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5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
贷:投资收益25000
(3)接(2)中1)2009年的分红情况:
如果2009年5月1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8年现金股利300000元,昌盛公司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是500000元,则:
应收股利=300000×10%=30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50000+30000=90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500000×10%=90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累积数等于应得净利累积数,所以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0,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20000元,所以本期应恢复20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为50000元。
借:应收股利30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20000
贷:投资收益50000
三、正确的学习方法
2014年3月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核算;而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则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核算。可见准则修订之后,取消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规定。同时该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以上政策,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囊括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关于追加投资权益法转成本法的规定,并在表述上稍做了调整,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变化。由于准则的修订,成本法核算范围的缩小,权益法转成本法只存在一种情况,即追加投资导致的,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只规定了追加投资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权益法转成本法的会计处理,并没有涉及到同一控制的情况,而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确认初始投资成本的方法是不同的。实务界人士以及业界学者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后,针对追加投资权益法转成本法会计处理还存在一些不同的处理建议,因此值得讨论。
此外,针对追加投资日在年初,在企业宣告发放上一年现金股利之前,当企业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后又发生企业宣告发放上一年现金股利时应当如何处理没有提及。故本文旨在对追加投资权益法转成本法的会计处理中的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二、追加投资属于多次交易情况下的权益法转成本法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企业合并类型
1. 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投资企业在追加投资前对被投资企业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在追加投资前是合营或联营的关系,且两者受同一方或关联的多方控制。如果投资企业一开始投资的目的不是企业合并,而是随着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对于之前的合营或联营企业想要实施控制,取得财务和经营决策的绝对决定权,以便实施企业的经营理念;或者是投资企业受自身的限制,导致企业合并分次完成。如果是技术类的企业,还有可能随着技术研发的投入出现新的技术,而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需要采用这类技术的话,也有可能发生以专利权作为对价追加投资导致企业合并的情况。也就是说,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虽受同一方或共同的多方控制,但是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就形成了同一控制下追加投资属于通过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
2. 非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投资企业在追加投资前对被投资企业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在追加投资前是合营或联营的关系,且两者之间不受同一方或关联的多方控制。那么,如果企业随着业务的拓展,为了方便原材料供应,企业很有可能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并上游企业,即会将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转为对子公司的投资。同样的,对于下游企业,为了贯彻自己的营销策略,企业会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联营或合营企业实施合并,这就形成了非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
由此可见,追加投资属于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存在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两种情形,而对于不同的企业合并类型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同,应区别讨论。
(二)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具体会计处理分析
企业通过追加投资,使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转变为成本法,当前业界存在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思路。
1. 第一种认为权益法转变为成本法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追加投资日应冲减自权益法形成日至转换日之间确认入账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份额,并将原权益法确认的账面成本调整为原投资对价确定为初始投资成本,因此调整分录在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相同。
合并日不同的合并类型确认追加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同,如果属于增持同一控制下被投资企业股权后形成控制权的核算方法转换业务,应按拥有被调整单位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份额调整确认形成控制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份额,追加投资日对于追加投资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同一控制下形成的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确定,那么股权投资原投资部分账面成本与追加投资日按照份额确定的原投资部分的初始的投资成本的差额依次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如果属于增持非同一控制下被投资企业股权后形成控制权的核算方法转换业务,追加投资后初始投资成本为两次交易确认的初始成本之和,而追加投资部分的初始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非同一控制形成的企业合并相关规定确认。
2. 第二种认为权益法转成本法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但是追加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需要区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
同一控制下,追加投资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合并日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乘以追加投资后达到的持股比例,而原投资日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以及按照权益法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变动都转到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不再进行调整,追加投资日确认的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权益法下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资本公积。
非同一控制下,追加投资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合并日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与权益法下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之和。
对比以上两种做法的思路可见,追加投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分歧点主要体现在,是否需要对原权益法下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追溯调整,即对于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调整及之后确认的投资损益等变动是否应该冲销。
会计政策变更是针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而言的,而本文讨论的企业追加投资是由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为了对子公司的投资,由对被投资企业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转为
控制,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相比以前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区别,且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权益法与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各异,因此核算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并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为此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时,没有必要对权益法下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投资成本及其他权益变动进行冲销,而是保留其账面价值作为转为成本法后的初始投资成本的一部分,这样更能体现多次交易的经济实质,也体现出公司不同投资时期成本与风险的不同。
三、举例
2×15年1月5日,某上市公司以5 600万元的价款取得A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A公司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9 000万元(假设当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由于该项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成本100万元,因此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15年度,A公司实现净收益1 000万元,未分配现金股利,该公司已将应享有的收益份额300万元作为投资收益确认入账,并相应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除实现净损益外,A公司在此期间还确认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利得500万元,该公司已将应享有的其他权益变动份额15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确认入账,并相应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2×16年2月10日,该上市公司又以4 800万元的价款取得A公司25%的股份。至此,该公司对A公司的持股比例已增至55%,对A公司形成了控制,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假设有两种情况:(1)假设该项合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0 000万元。(2)假定该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上述分析,追加投资属于多次交易权益法转成本法,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 同一控制下。追加投资日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0 000×55%=11 0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10 0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成本)57 000 000,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损益调整)3 000 000,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 500 000,银行存款48 000 000,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00 000。
2. 非同一控制下。追加投资日追加部分的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4 800万元,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后的初始投资成本为4 800+5 700+300+150=10 95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9 5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成本)57 000 000,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损益调整)3 000 000,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1 500 000,银行存款48 000 000。
四、权益法转成本法时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建议
针对追加投资权益法转成本法的会计处理问题还存在一些特殊事项。比如,当企业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后,又发生企业宣告发放上一年现金股利时应当如何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解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近年来国内经济界萌生并在不断发生变化的全新事物,对其内涵做出明确界定就是一项具有高度争议的工作。现在谈及的私募股权往往有着不同的含义。其英文简称为PE(Private Equity),直译就是私人权益资本,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又被业金融界人士称为私募权益资本投资。
根据投资的企业成长阶段不同,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形态包括并购基金、成长资本、重振资本、夹层资本、上市前融资资本(英文简称Pre-IPO)、私人股权投资已上市公司股份资本(英文简称PIPE)。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说,投资于企业种子期和萌芽期的创业投资,或者叫风险投资(英文简称VC)也属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与所投企业成长阶段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比如PIPE资本主要投资于已上市企业。大致的对应关系如图1所示。当然,随着基金业务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与具体投资业务已经出现交叉混合的趋势,即使界限比较明确的VC和PE目前也存在业务重叠。
美国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主要形态就是并购基金。在国内,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最热门的就是Pre-IPO资本和风险投资,但是随着2012年底中国股市的第八次暂停首次公开募股(英文简称IPO),并购基金也已成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的最大亮点。随着今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并购基金也将成为国内主要的私募股权业务形态。在中国,“私募”一词的出现也是相伴“公募”而生,是指资金来源于非公开的私下募集。除非特指,本文探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对非公开募资的股权实施投资的资金组合。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采取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其运营模式在于投资企业股权,并对企业进行内在改造获得企业增值,然后转手退出,实现基金盈利,即业界所说的“募、投、管、退”四个环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本质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机制创新,是提升企业品质和再造企业价值的一系列制度组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在管制与创新的激烈碰撞中,由市场自发形成并受适度规范的金融投融资工具和机制,其兴起和发展从来都是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和内在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设计都是处在不断的自我更新中,其发展过程中爆发的能量非常巨大。但是对其性质、定义、功能、任务和历史定位,以及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相关监督和引导,尽管经济金融界、法律界、相关产业界人士均给予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但由于实践在不断发生变化,许多问题在理论上也无法定论。其中,既有涉及到学术层面的观点碰撞,也包含政策操作的具体争论。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状
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践中的发展速度可谓日新月异,这也在客观上要求我们不断根据发展趋势的变化,进行及时的政策调整和理论探索,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政策的公开讨论也从未停息过。近年来,国际经济形势剧烈变化,在保守和自由的经济理论对峙中,放松管制的金融自由化思想退潮之后又在重新蹒跚起步。这些波折也让中国新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短时间内积累了较丰富的深层次思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飞速发展的背后逻辑首先在于高额的利润,据业内估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利润率一般会达到15%~20%。中国资本市场市场化程度不高,企业上市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截至2011年8月,我国创业板市场的IPO溢价率平均为59%,最高可达209%。对上市企业的前期股权投资的利润可见一斑。2007年全球经济危机以后,很多私募股权资金转移至亚洲。
清华科研中心的调查数据表明,经济发展速度名列前茅的中国,目前是亚洲地区的私募最热点地区。这从侧面也反映了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收益率之高。从2002年中国的12.7亿美元的VC募资金额,发展到2013年VC和PE可投资本达1700亿美元,10年间募资规模增长超过100倍。2011年4月,时任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的刘乐飞认为,在美国这样的发达资本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年的交易额占GDP渗透率的百分之一,而中国目前只有千分之三,今后发展空间可想而知。据清华科研中心2013年统计,目前我国正活跃着超过6000家VC和PE机构。
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其出生就经历了从外来引进到本土生长的不断演进过程。1992年初中国正式宣布发展市场经济体制,而外资的私募股权投资集团如黑石、华登等1992年前后就闻风而动进入中国,这种与中国市场经济转轨的时间表的巧合,与其说是偶然,不如说是外资股权投资企业高超的专业敏锐度及战略眼光。私募股权投资需要配套的诸如法律、政策、企业和金融市场运作环境,才能够顺利实现投资、运作、退出的获利流程。尽管出于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等前瞻性考虑,中国政府支持这些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1995年又颁布了《设立境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初步建立运行规则,但由于企业经营体制不顺畅、后期退出获利渠道不配套,初期试水效果不明显。1986年最先成立的中国新技术创业公司也因违规经营,于1998年被央行终止金融业务并清算。
1998年国务院转发了《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急剧提速,4年后总共成立了300家左右的风险投资公司。尽管2001年全球网络经济进入寒冬期,国内风险投资转冷,但是股权投资的游戏规则一旦建立,机会就会不断被发掘。富有远见的国外私募基金迅速进入中国,并对许多处于传统行业的企业进行了成功的股权投资,比如蒙牛乳业和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等。国外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不仅对于这些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更重要的是对于传统行业的企业管理体制起到了思想冲击和体制示范作用,并促使他们组建了专业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因此,早期外资股权投资机构对于中国企业内在管理体制的改进起到了历史性的推动作用。此外,国际私募基金由于流动性紧张和收益率下降等问题步履艰难,而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却是进入了一个发展与规范的关键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作用
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于下一步中国经济发展和整体升级具有重要的突破性意义。目前我国经济改革正从“增量性改革”逐步转向“存量性改革”,人口、环境、体制的瓶颈使得整体的帕累托改进很难实现,而存量改革需要触动现有经济利益格局,无论是从地区、产业还是从人群分布来说,均有亟待调整的不平衡性矛盾。但是政府对既有体制的调整面临各方面的压力,正所谓“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要困难”。“存量改革”除了要进行整体性制度设计,更要借鉴过去改革的成功经验,从关键性的“变量改革”入手,遵循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从而达到中国经济整体升级的目的。新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恰恰是金融和投资领域新生的经济变量,它的出现不依附于原有刻板的金融体制,而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有效地集聚社会资源。通过市场自我选择的机制实现产业优化和企业增效,同时随着私募股权投资金基金的发展,也可以促进和加快原有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进程。
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突破了企业的固有边界,实现了资源有效配置和企业价值的再造和流转。现代经济背景下,资源配置是以资金为纽带,以产权的转移为核心流程,从而实现劳动力、企业家才能和土地、设备等生产要素的有效流转并产生新价值。借贷资本的兴起促进了以商品为核心的价值流动,资本市场的兴起促进了以企业产权为核心的价值流动,企业价值的市场发现与提升的功能被激发出来,并突破了固有的时间和空间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兴起,加速促进了资源在资本市场多层次的有效配置,进而实现了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与转型,有利于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和战略新兴产业的振兴,有效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改变社会融资结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可以改变社会融资结构,促进直接融资的发展。据统计,私募股权市场是全球增长最快速的市场之一,在金融市场中,从数量指标上看,其增长速度超过了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相加数。私募股权市场产生的背景就是美国当时也存在着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受《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约束,美国的私人银行发展受到限制,相反,投资银行和资本市场却非常发达。而日本则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更为发达。但是从现代经济的总体发展趋势来说,信息的日益发散性要求风险的配置更为分散。中国的股市尽管已经进入了百姓的生活,但直接融资也只占总融资量的20%左右,与美国超过70%的比例相比,远远落后。因此,在中国发展私募股权不仅前景广阔,对于融资结构的均衡,意义也非常重大。
加速经济金融化步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有效促进金融深化,加速经济金融化的步伐,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中国资本市场体系。我国现有金融管制比较严格,利率市场化还在初步实施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可以有效克服金融抑制问题,促进金融市场效率和金融中介效率,提高金融机构化程度和金融工具多样化程度。使金融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方方面面,提高经济与金融的密切度,进而提高金融对经济的贡献率。
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这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世的最初动机。目前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还是间接融资,而银行出于盈利和安全动机,一般倾向于向大企业提供融资,尤其是国家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扶持的行业、企业和项目。根据银监会的公开资料显示,银行贷款分布的“二八定律”越来越严重,央企等大企业占据了大多数的贷款资金。有资料显示,在大银行中,贷款余额过亿元的重点客户数不到千分之五。在2011年亚太经合组织中小企业峰会上,国务院参事陈金生指出,大约有99%的中小企业没有办法在四大国有银行贷款。按照现行的贷款规定,依据企业资信评价,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要上浮至少20%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无论是对银行还是资本市场,中小企业都是弱势群体。截至2011年年底,尽管有1000家以上民营企业先后上市,突破上市公司总数的40%,但是民营中小企业的上市比例过少,并不能和上市总数做简单对比,更要考虑到中小企业占总企业数超过90%以上的比例。由此可见,绝大多数民营企业通过上市渠道获取直接融资的艰难程度。而自2011年以来,游离于银行表内业务之外的影子银行业务的兴起,尤其是民间借贷的激增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息息相关。从上述几个方面来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这也是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盛行的现实背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介入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同时能为它们提供深层增值服务。
优化投融资体制创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内部改制,并进一步优化和丰富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投融资体制创新。加快国有企业改革需要从不同角度入手,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积极探索,从内部寻找突破口,同时也要从外部引进资金、管理、人才和生产要素流动等一整套机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恰恰可以为国有企业寻找自身潜力、改组改造乃至上市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也可以优化和拓宽政府管理经济的方法和思路。企业的创立和创新,一方面需要政府的鼓励和指导,另一个方面,政府也要刺激企业投融资,进而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各地竞相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政府给予财政和税收上的直接支持,更需要政府主动伸出引导之手。
我国地方政府也在积极筹划投融资的体制创新,同时也直接向企业投资,如政府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的主导者是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政府建立引导基金,可以有效引导社会资金对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股权投资,在解决其融资难题的同时,也解决进一步发展的管理提升和机制再造。2005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引导基金进行了规范。2008年制定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为政府引导基金组织和设立从法律上给予了落实。与此同时,根据《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特定投资人建立了产业基金,如2006年的第一家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等,这些同样是以新的股权投资机制进行的投融资创新,以市场化的方式积极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加快落后地区经济开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集合社会资金力量,加快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开发。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和资金主要集中于沿海发达地区以及大中城市,根据《中国金融统计年鉴》2001~2007年资料显示,我国金融机构贷款地区分布差异非常大,东部地区占67.77%,中部地区占17.44%,西部地区仅占14.79%。上市公司地区分布也是类似情况,东部地区占59.02%,中部地区占23.73%,西部地区占17.25%。扭转这种不平衡的局面需要国家整体开发战略的推进,更要从微观层面和具体制度上采取措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面临的挑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充分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趋势,说明它能够满足企业和相关投资者的多方面需求,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了大量问题亟待解决和引导。
法律地位尚未明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明确和落实。从上世纪80年代创业投资的探索到1998年风险投资的一系列规范,尤其是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等十家部委联合的《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出台,对创投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法律上的明确保障和规范。但是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一直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引导。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2011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两个文件,是目前规范私募股权投资的最有效力的专门性文件,但也仅仅是以部委办公厅的通知形式下发,缺乏足够的强制力。
近年来,各省市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支持股权投资的各种规定,具体要求各不相同,自行其是。而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由于种种原因,到现在还在酝酿过程中,迟迟不能问世。2013年4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适度监管的权力明确授权给证监会,但在此之前刚刚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有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其中。因此,相关的法律整合与监管权力的重新梳理与明确还需要一段时间的不断努力。
管理者素质亟待提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者素质亟须提升。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而不仅仅是融资和投资那么简单,还包括尤其是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项目的搜寻,企业管理与改制转型,企业供应链和市场各要素的优化组合,政府、银行、券商等多方面的沟通与运作等。因此短期内如何锻炼一批管理人才队伍,是目前的当务之急。更重要的是,基金管理者多年来形成的良好声誉与业绩是维持股权投资信任度的最关键一个环节,而作为新兴的股权投资市场,这恰好是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薄弱环节。因此,今后应努力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品牌影响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
管理机制有待加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加强。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始终是基金内在运行的关键问题,而基金与作为投资对象的企业管理团队之间的委托关系则是基金项目经营的成败所在。由于投资人与管理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问题,设计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成为关键性问题。目前,基金内部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优化出的混合制度。其中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是当下的主流选择。2007年,我国《合伙企业法》修订以后,有限合伙制成为可行的备选方案。
值得关注的是,有限合伙制中规定的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只是一个基本底线,在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复杂的博弈中,其有效性受到制约,更何况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更具体的权责关系需要在实践中细致地明确。有限合伙人既不能参与实际经营,又不能通过资本权力参与具体决策,其利益如何受到保护,显然仅仅依靠《有限合伙法》不足以解决问题。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基金管理腐败的事件接连出现。而基金与被投资企业以及债权人的委托关系的治理,无疑更取决于企业改变管理机制以及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优化。
政府监管思路尚不清晰
政府引导和支持股权基金的力度需要加强,监管思路要进一步清晰。私募股权行业多年来一直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监管过程往往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从长远看,不利于股权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也应该改变招商引资过程中急功近利的思路,应着重于优化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外部税收政策,同时应努力培育私募股权投资的社会环境,尤其是建立股权投资的相关中介机构,发挥社会中介的力量,如投资咨询、财务管理、信用担保、市场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相关参与者的利益受损,尤其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潜在风险更需要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退出渠道有待发展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5-0060-01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与特点
(一)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PE)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一般是通过私募的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然后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将来退出机制的一种投资方式。本文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指:以非公开方式在合格投资者中间募集资金,投资于有潜力、未上市的成长型企业,待企业上市后转让所持股份退出企业的一种投资基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PE资金募集对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少数富人等所谓合格投资者;募集方式上采取私密的、非公开方式发行;投资方式上,主要针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信息披露上,不必像公募基金一样定期向社会公众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只需向少数特定投资者进行披露即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灵活。
二、现行监管制度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律缺位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督和规范,相关规定分布在现行《公司法》、《信托法》和《合伙企业法》中,对私募这一新型金融主体的合法地位未予明确。此外,由于现有监管法律散布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对不同组织形式私募的税收有不同的标准,也不利于保护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主体缺失,监管思路不统一,降低管理效率
目前,我国尚缺乏专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部门,监管主体缺失,监管缺乏系统性。当前法律规定只对创业投资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设立和运作等方面做出了较明确的规定,但是针对其他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部门尚不明确。在现行的监管体系下,缺乏统一的系统监管部门,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划分不清,各部门之间缺乏配合与协调。
(三)监管目标不明,不利于融资,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
我国目前的法律还对大型机构投资者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着严格的限制。当前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渠道有限,资金筹集还有困难,难以找到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者资格的规定方面,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以投资额作为限制条件;我国监管制度对合格投资者也缺乏有效界定,现有法律只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对于其他组织形式下的合格投资者并没有确切的定义。而其他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受上述两部法律约束。
(四)监管内容不明确,基金设立与运作不规范
在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方面,现行法律缺乏明确的规范。发达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行监管豁免,但前提是相关法律已经对投资者主体准入、人数限制、私募发行方法等进行了规定,以控制风险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而我国目前除了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其他PE尚未建立起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因此一些基金在设立时常常违规宣传,隐瞒风险,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明确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运作规范并纳入监管内容,是当前的迫切任务。
四、建议与对策
(一)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
我国现有法律对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信托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建有相关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政策扶持与监管提出基本要求。但这些规定政出多门,具体操作性较差,法律效力层级和位阶也较低。应在法律层面上尽快制定专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法,明确PE的合法地位,统一监管规范,同时对现有的相关法律和规范进行修订、合并或废止。
(二)构建强制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二元”监管体系
首先,应确定统一的法律监管执行机构,统一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管权。其次,尽快设立全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监管。
(三)明确监管目标,以保护投资者为中心构建监管机制
为了促进PE市场健康发展,对投资利益的保护应是首要目标。监管法律制度也应围绕保护投资者这个中心来构建。具体制度建议如下:
1.构建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目前分散运行的相关法律中关于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在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方面缺乏具体的判别标准,在投资者人数规定上也缺乏令人信服的依据。
[关键词] 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8项具体准则与1项基本准则,其中的2号准则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可以分为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当企业之间存在下列两种关系时应采用成本法。
第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007年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在即,作为考试大纲的内容之一,《长期股权投资》无疑是重点内容,在此,为了便于广大考生与实务工作者更好的理解“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的核算,我特向大家介绍一下“成本法”核算的简易方法,以供参考。
纵观准则原文,仅有第七条对成本法的核算予以了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由以上规定,我将成本法的账务处理归纳如下:
1.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初始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2.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宣告分派现金股利额)
长期股权投资(借或贷)
贷:投资收益
3.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不难看出,成本法账务处理的核心应为分录2,而分录2中又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数额确定为关键。下面,我以例题的方式对难点内容加以说明。
例题1:A企业2001年1月1日向B企业投资80万元,占B企业表决权资本的10%,若B企业每年4月宣告发放股利,投资后B企业相关资料如下:
解析:由于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比例为10%,所以我们首先应按投资比例将以上所有数据乘以10%。另外,正确理解成本法的首要问题是:搞清利润与所分派现金股利之间的对应关系。需明确的是,企业当年分得的股利实际是由上年的利润分配而来的,如2003年的股利来源于2002年的利润,2005年的股利来源于2004年的利润,由于A企业是2001年1月1日投资的,B企业00年的利润中没有属于A的部分,故2001年分派给A的股利3的利润来源为0。现将企业实现的利润与所分派现金股利之间的对应关系用数轴表示如下:
解题思路:
第一步:利润减去股利,得出+、-差异。(2001年0~3;2002年3~2;2003年5~6;2004年6~2;2005年3~1;2006年4~9;2007年10~1;2008年5~8)
第二步:找出欠账与还账。(核心)
第三步:结余额
2001年:上年无余额,-3为欠账3,表示为(-3),年末余额为-3。
2002年:上年余额为-3,+1应还账,表示为(+1),年末余额为-2。
2003年:上年余额-2,-1为欠账,表示为(-1),年末余额为-3。
2004年:上年余额为-3,+4应还账,但最多将-3还完,表示为(+3),年末余额为+1。
2005年:上年余额为+1,+2无需还账,年末余额为+3。
2006年:上年余额为+3,本期-5,形成真实欠账额-2,表示为(-2),年末余额为-2。
2007年:上年余额为-2,本期+9可用于还账,还账额为2,表示为(+2),年末余额为+7。
2008年:由于上年余额为+7,本期-3未形成欠账,年末余额为+4。
得出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2001年1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80
贷:银行存款80
2001年~2008年每年宣告股利时:
“应收股利”为当年分派数额,凡是还账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借方,欠账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方,最后倒挤“投资收益”。
年度0102030405060708
借:应收股利3 2 6 2 1 9 1 8
(还账)长期股权投资132
贷:投资收益 35 51 73 8
(欠账)长期股权投资31 2
2001年~2008年每年收到股利时:
年度0102030405060708
借:银行存款32621918
贷:应收股利32621918
至此,不知此方法您是否已掌握?
现给出以数轴表示的新例题,以供检验。
例题2:
2001年~2007年每年宣告股利时的分录为:
年度01020304050607
借:应收股利2 1 8 7 6 3 4
(还账)长期股权投资2 2 1
贷:投资收益 3 7 5 8 4 4
(欠账)长期股权投资2 1 2
解析:2001年利润0,股利2,故欠账(-2);2002年利润4,股利1,积攒3,故还账(+2)此处由于原仅欠2只能还2,还完后余1;2003年利润6,股利8,由于上年积攒额为1,故本年欠账(-1);2004年利润5,股利7,2004年欠账(-2),加上2003年欠账1,此时累积欠账3;2005年利润8,股利6,积攒2,本年还账(+2),还完后还有欠账1;2006年利润10,股利3,积攒7,由于上年欠账为1,本年仅还账1,还完后还有积攒额6;2007年利润2,股利4,表面上欠2,实际由于上年有积攒额6,故本年不形成欠账,反而年末有积攒余额4。
参考文献: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转换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一个难点,许多人一谈起权益法和成本法之前的转换,就觉得如同进入迷宫一般,越转越晕,找不到方向。本文采取一个仿真案例,假设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的投资在2007―2011年间经历了从初始小额投资逐步增加持股直到合并,再从合并逐步减资到小额投资的变化,以清晰的路线图全面剖析持股比例变化导致的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转换,帮助读者理清思路,找到迷宫的出口。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也是一家上市公司(甲乙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假设甲公司、乙公司均不考虑所得税,A公司每年底按10%提取盈余公积。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2007年4月1日以现金28万元购入乙公司5%的股权,不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为500万元。2007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6年度现金股利30万元,除权日为4月5日,股利发放日为4月20日。2007年1-3个月乙公司实现净利润36万,4-12月实现净利润64万元,2007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10万元。2007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8万元。
①投资时(初始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6.5
应收股利 1.5
贷:银行存款 28
②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1.5
贷:应收股利 1.5
③2007年底减值测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现值28万大于账面价值26.5万,所以不提减值准备。
(2)2008年1月3日,甲公司以公允价值60万元,账面价值45万元的一批存货(库存商品),收购了乙公司其他股东15%的股权,累计持有乙公司2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追加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74万元,账面价值为554万,差额系2007年12月购入的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5万元,公允价值为55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寿命为5年,无残值,折旧费用计入管理费用。2008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7年度现金股利36万元。2008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20万元,2008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20万元。2008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35万元。
①追加投资时
第一步:追溯调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6.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6.5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64×5%=3.2
贷:盈余公积 3.2×10%=0.3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88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5%=0.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0.5
由于调整后的2007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6.5+3.2-0.5=29.2万,2007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8万,应提减值准备1.2万。
借:盈余公积 1.2×10%=0.1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8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2
第二步: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7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
贷:库存商品 45
初始投资时,投资成本为26.5万,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25(500×5%)万,产生商誉1.5万,不予确认;追加投资时,投资成本为70.2万,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86.1(574×15%)万,产生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外收入15.9万。两者综合考虑,产生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外收入14.4万,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4.4
贷:营业外收入 14.4
②2008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36×20%=7.2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2 (64×5%)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4
③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7.2
贷:应收股利 7.2
④2008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20-20/5)×20%=23.2
贷:投资收益 23.2
⑤2008年底确认其他权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20×20%=4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
⑥2008年底减值测试
2008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6.5+3.2-0.5-1.2+70.2+14.4-7.2+23.2+4=132.6万,小于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35万,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3)2009年初甲公司以定向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从乙公司的其他股东处取得乙公司40%的股权,累计持有乙公司60%股权,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控制。甲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面值为260万元,市场定价280万元,甲公司向券商支付手续费等费用5万元。在增资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为658万元。2009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8年度现金股利40万元。200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60万元,2009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35万元。2009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460万元;
①追加投资时
第一步:追溯调整(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6.5+70.2=96.7
盈余公积 3.36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24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6.5+70.2+14.4-4=107.1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2-3.2+23.2=23.2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5=3.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 3.5
由于转换为成本法之后,长期股权投资在2007年底的预计现金流量现值28万大于其账面价值26.5万;在2008年底的预计可收回金额135万又大于其账面价值96.7万;而权益法下在2007年底却计提了减值准备1.2万元,所以应该予以注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2
贷:盈余公积 0.1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8
第二步: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80
贷:应付债券―面值 260
银行存款 5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5
②2009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40×60%=24
贷:投资收益 24
③ 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24
贷:应收股利 24
④2009年底减值测试
2009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6.7+280=376.7万,小于预计可收回金额460万,不计提减值准备。
(4)2010年1月4号,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一半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200万,当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均为813万。甲公司不能对乙公司实施控制,但是依然在乙公司董事会里派有代表,可以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010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9年度现金股利45万元。2010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80万元,2010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25万元。2010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70万元;
①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出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6.7+280=376.7
借:银行存款 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76.7/2=188.35
投资收益 11.65
②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6.5+70.2+14.4-4+280)/2=193.55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93.55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3.2-3.2+23.2+(160-20/5)×0.6-40×0.6]/2=46.4
贷:长期股权投资 188.35
盈余公积 5.16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6.44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4-0.5+35×0.6)/2=12.2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25
由于2007年底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6.5+3.2-0.5)/2=14.6万,大于2007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8/2=14万,应提减值准备0.6万;2008年底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32.6/2=66.3万,小于2008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135/2=67.5万,不计提减值准备,2007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2009年底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32.6+280-24+(160-20/5)×0.6+35×0.6]/2=251.6,大于2009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460/2=230,应提减值准备21.6万;而成本法在2007年和2009年没有计提减值准备,应补提22.2万减值准备。
借:盈余公积 22.2×10%=2.2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9.98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2.2
③2010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45×30%=13.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3.5
④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13.5
贷:应收股利 13.5
⑤2010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80-20/5)×30%=52.8
贷:投资收益 52.8
⑥2010年底确认其他权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25×30%=7.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5
⑦2010年底减值测试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93.55+46.4+12.25-22.2-13.5+52.8+7.5=276.8万,大于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70万元,应计提减值准备6.8万。
借:资产减值损失 6.8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8
(5)2011年1月5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2/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220万,当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均为973万。甲公司不能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011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10年度现金股利38万元。2011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70万元,2011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5万元。2011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92万元;
①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22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2.2+6.8)×2/3=19.33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93.55×2/3=129.03
―乙公司(损益调整)(46.4-13.5+52.8)×2/3=57.13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2.25+7.5)×2/3=13.17
投资收益 4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25+7.5)×2/3=13.17
贷:投资收益 13.17
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9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2.2+6.8)×1/3=9.67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93.55×1/3=64.52
―乙公司(损益调整)(46.4-13.5+52.8)×1/3=28.57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2.25+7.5)×1/3=6.58
③2011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38×10%=3.8
贷:投资收益 3.8
④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3.8
贷:应收股利 3.8
⑤2011年底减值测试
2011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0万,小于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92万,不计提减值准备。
参考文献
[1]陈玉媛.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之缺陷[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8(3):97-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