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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31 16:39:1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

篇(1)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

信贷资产证券是指将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产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作为基础发行证券。从广义上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所谓的资产证券化,是将能够具有稳定流动现金其中的一部分资产,经整理后建立一个资产池,并将能产生的现金收益作为资产发行的证券。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本文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针对存在的风险因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贷款人在不能达到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相关要求,导致商业银行在正常运转过程中产生巨大的损失,此类现象与参与者的各方主体间的关系较为密切,任何一方参与或者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能导致在交易过程中带来预想不到的风险。此类风险不仅影响这贷款人的自身信誉,同时会为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商业银行信贷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信用风险。

(2)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正处于信贷资产证券发展时期,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问题,以此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还处在较为薄弱时期。相关的法律条文不明确,部分法律条款存在一定漏洞,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商业银行在整合、组改飞速发展的同时,面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体众多,关系错中复杂,有必要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相应的关系。

(3)信息风险

在商业信贷过程中,信息风险尤为重要。首先在商业信贷前期贷款人应向相关部分提交相关证件,此证件在审核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信息风险。部分贷款人在提交证件过程中,提交虚假信息,此类现象将严重影响商业信贷的真实性。其次在信贷使用过程中,少数人存在不按时还款现象,不仅影响贷款人的信用记录,通过将严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2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与影响

从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历史来看,值得借鉴的是:第一,资产证券化帮助美国盘活存量,解决了房地产融资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长期贷款盘活变现,解决了资金矛盾问题。第二,利率市场化是资产证券化兴起的催化剂,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后,银行的吸储难度增加,资产负债错配问题进一步放大,流动性风险上升,但同时又必须给美国人民提供贷款以解决住房问题。第三,相关信托法律法规的创新完善为资产证券化的大规模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法律法规的演变丰富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方式和结构,同时新的产品出现又推动了立法的不断完善,促进了产品的快速发展。

3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对策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针对我国商业信贷产生的现象,我国将健全相关法律。并将其相关领域的法规也要有所涉及,金融行业的革新,不但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的发展,同时更是一项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2)加强风险管理体制。信贷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主体比较广泛,在发生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相关问题,将对我国金融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同时我国金融行业将得不到良性的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在降低商业银行风险的同时,相应的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属于中长期的融资产品,其风险往往是伴随着市场及政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制尤为重要。

(3)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健全的网络系统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至关重要,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系统以及查询相关信用等级对于我国金融行业尤为重要。事业单位利用某种措施使企业或者个人对信用评级有种认识,同时应当建立相关的管理部门,制定一个全国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并利用科技技术手段对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和评定,形成一个完整的查询体系。

(4)加强市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市场管理体制,由于利率与通货膨胀的发展直接影响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的良性发展,同时信贷资金与信贷价格也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行业产生一定风险。加强市场的监督体制改革,加大整改力度,完善市场整改体系,有利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健康发展。

(5)规避操作风险。商业信贷是发展过程中操作应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在操作过程中应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避免在操作过程中产生人为失误现象,将影响着我国商业信贷的发展。

4 结语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的成果,在金融行业形成一道独特市场潮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看到了风险失控后的巨大风暴,因此我国在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也要加强风险的管理措施,确保我国金融行业能更快更稳的发展。本文通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风险分析、法律风险分析及信息风险分析,进而提出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市场管理体制、规避操作风险及规避提前偿付风险,以期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商旭.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金融制度改革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3(7).

篇(2)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

从商业银行角度看,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我国银行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趋势。借助资产证券化,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了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大大增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无疑为我国商业银行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和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奠定了基础。

(二)有利于我国银行综合经营发展。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施,开辟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链接与融合的新通道。它的发展,不仅增加了新的市场工具,健全了市场定价机制,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而且也为商业银行主动创新求变,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努力实现经营战略转型奠定了基础。

(三)有利于我国银行增强风险管理能力。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从如何有效配置风险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主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鉴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银行静态的、难以分割交易的资产,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分散成小额的可交易资产,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它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我国实行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增强风险观念,健全风险管理模式。目前,对于风险的认识,国内各家银行是比较到位的。但是,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技术体系还不能适应风险管理的要求。国内商业银行现有的组织架构、管理流程、管理政策基本上是以“业务管理”而不是以“风险”为基点的,风险管理文化还很不扎实。从技术体系看,国内商业银行尽管都在积极引进和开发各种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但实践中信息系统在风险管理中的“话语权”依然比较低。为了确保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商业银行应加快风险管理模式的转变,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二)开发人力资源,大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商业银行急需培养既掌握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知识,又熟悉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复合型人才。风险始终与金融创新相伴相随,随着试点的扩大,资产证券化本身的风险也可能会有所暴露。为此,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管;继续完善有关法律、税务、会计制度法规,不断提高银行监管水平,减少各环节的道德风险;增强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透明度,降低资产交易风险;以资本、外汇市场发展带动资产证券化发展,以减少交易结构风险;大力发展相关中介机构,尽快建立客观公正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三)积极引进外资,完善相关环境。分别与国际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打包卖给跨国投资银行和公开拍卖。需要完善的环境包括:健全法制制度,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以及加强执法力度;完善处置环境,包括建立权威的中介机构和不良资产公开拍卖;完善外资投资环境,包含简化外资的市场准入、提供公平的税收待遇和放宽外汇管制。

(四)调整资产结构,加快金融创新。加快经营战略转型,对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现有的融资制度和社会融资需求条件下,在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仍存在大量获利机会。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商业银行需要重新思考资产结构的调整策略和资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状态是,在转型过程中,既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又不放松许多传统业务的发展机遇,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实现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风险和盈利之间的综合平衡。

(五)鼓励创新,推动资产证券化品种的多样性。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产品的多样性不无关系,产品的多样性增加了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给潜力。鼓励创新,推动各项资产证券化,增加市场上资产证券化的品种,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因此,我国应鼓励创新,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品种。

篇(3)

【关键词】信用担保 资产证券化 信用增级

资产证券化20世纪70年源于美国,是当今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举之一。目前资产证券化市场已经成为美国资本市场最大的子市场,也成为发达国家构筑金融二级市场的主要途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相关金融服务的需求迅速增长,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资本需求看,我国已经具备了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市场条件,并且在90年代末和本世纪初开展了几次颇具规模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例如:1992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了以未来地产销售收入为支撑的三亚地产投资券融资来开发三亚地产;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行以当地机动车的管理费及外地过境机动车所缴纳的过路费作为支持,发行债券融资建设广州到珠海的高速公路;1997年中国远洋运输公司通过私募形式在美国发行了总额为3亿美元的以其北美航运应收款为支撑的浮动利率票据。2005年12月15日信贷资产证券(ABS)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同时面世,“开元”和“建元”分别发行了41.77亿元和30.17亿元并正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由此我国在资产证券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发行、投资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和金融市场的固有风险特性,需要建立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机制,这为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提供了机会。中国的信用担保产业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起步,不断拓展到货物买卖履约担保、工程担保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金担保等新的领域,这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而对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不论是对整个资产证券化,还是信用担保机构本身的发展壮大都有益。

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增级分析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可以简要地概括如下:由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住房储蓄机构等)充当原始权益人,以真实销售(True Sale)方式将其持有的抵押贷款债权合法转让给特设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即通常所说的“证券化公司”。在转让过程中,通常还有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参与其中,通过评估、担保或保险等形式对特设载体(SPV)进行信用升级。特设载体(SPV)是为证券化而成立的“特别信托机构”,它以受让的基础抵押为支撑,经信用评级或增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抵押担保证券募集资金,并用募集的资金来购买发起人所转让的抵押债权。服务人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款,将源自证券化抵押债权所产生的现金转交特设载体的受托人,再由该受托人向抵押担保证券的投资者支付利息。

在以上证券化标准过程中,证券化交易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都可能给各交易主体带来损失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利率风险等。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其中,信用增强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必备条件和催化剂,其目的是提高资产证券化的资信等级,从而提高定价和上市能力。资产证券化的担保有益于担保商收益和业务量的迅速扩大。例如在美国,单线保险公司是证券化市场重要的信用增强提供商,这些公司仅从事金融担保业务,非常注重保护自身的资本基础和信用级别,只对具有投资级别的资产进行担保。美国主要的单线保险公司包括市政债券投资者担保公司(MBIA)、金融证券担保公司(FSA)、AMBAC赔偿公司和金融担保保险公司(FGIC)。依托于高度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美国的担保公司迅速壮大,如美国的CapMAC公司(美国资本市场担保公司),自1987年成立以来已成为世界上位居首位的ABS信用增级商。

二、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从当前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看,这些具有重要市场影响力的金融创新,特别是强调以安全性为主要目标的金融创新产品,其核心是债权的风险管理,这就必然地提出了专业的风险管理要求。如:为投资者提供安全的投资保证,为筹资者转移融资成本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设计问题等等。相比较而言,信用担保机制在这些领域恰好具有一定的市场优势,向投资者提供保证履行支付本金和利息,明确证券类产品发行所需要的信用等级。担保机构通过设定各种专业性的担保机制以保全债权、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履行债务的违约风险。其运作机理是由担保机构提供信用补充和增强,提高投资产品的发起人或受托人以及证券类产品的信用度,是管理信用风险的有效手段和降低金融市场交易成本、促成有效的市场交易完成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担保的信用增强功能不仅能够提升融入资金方或受托人的资信质量,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发起人或受托人的资信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起到风险隔离的防火墙作用,而且在信息披露等方面也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和发起人的要求。仅以资产证券化为例,信用增强还可改善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并为发行人提供在资本市场不完全披露信息的可能性。

从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特征看,专业担保机构在风险防范、分散、化解以及项目评审、监督控制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作为我国较为新兴的风险管理机构,担保机构的经营机制较为灵活、治理结构较为合理,更能适应金融市场对担保业务不断追求新突破的要求。担保机构之所以能够在这些领域获得一席之地,除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风险管理水平外,其对应的市场竞争机构(如商业银行)缺乏市场竞争的灵活性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专业的担保机构应该有更多的机会在未来我国资产证券化浪潮中成为担保服务的主力军及一系列证券化产品重要的参与主体和推动者之一。

从风险防范和担保作用机制来说,由第三方提供信用增强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看,信用增强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信用增强可分为发行人提供的信用增强和第三方信用增强。由发行人提供的信用增强不仅受发行人自身信用级别的限制,也与被担保资产不可避免的存在关联风险,实际上不能起到风险分散的作用。因此,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或受托人应寻求独立的第三方的信用增强支持。第三方信用增强大致可分为担保产品和保险产品,从两者的运营机理和法律关系分析,担保产品往往更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担保重在保结果而保险重在保原因,并且担保法律关系具有限制性,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生产经营活动有监督权,实际上在企业的内部约束、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之外引入了新的市场约束力量。因而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担保的作用不仅仅在于能提升发行人或受托人的信用,还在于它同时是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的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双重保护。同时,随着风险因素的重新配置,整个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效率也得以提高,市场得以深化。

从美国担保业的发展历史看,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发挥了巨大作用。美国早期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实践中,信用担保机构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和风险管理优势为证券化交易提供了直接或者间接的信用担保,并提升了信用等级。政府信用担保或隐含政府信用担保,提高了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的信用等级,美国的MBS信用等级均为3A级,与之相比较,银行自行发行MBS最高信用等级为2A级。现在美国证券市场每年的巨额筹资量为担保业务提供了坚实的市场基础,而担保又确保了证券产品的顺利发行上市,证券类担保产品与证券市场在相互推动中发展。

当前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正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的监管日趋严格(尤其是当经济处于通胀状态时,国家对金融的控制尤为显著),银行资产结构调整的需要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等的要求,使得资产证券化可能步入快速发展的阶段,这在客观上为投资担保机构提供了新的业务增长空间。

三、当前担保机构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面对参与资产证券化的机遇,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应从行业整体形象、业务创新能力、资本实力、信用等级维护、风险管理和控制技术等方面提升自身作为信用增级服务专业机构的优势,把握发展机遇。

1、强化行业自律性组织建设

行业自律性组织建设有利于促进行业专业水平和行业形象的提升,增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从行业角度把握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的机遇。特别是要推动担保行业逐步形成与各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层次上的良性互动,切实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密切关注金融市场的产品创新动态,积极与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信用增强服务商的身份介入金融产品的开发和推动。同时,对于行业内出现的不良行为要进行适当的自我约束和监管。

2、逐步确立专业化的市场定位和专业分工

目前,担保机构数量相对较多,经营管理能力差异较大,市场定位和专业分工较为模糊,这是担保市场发展起步阶段不可避免的。但是,随着市场的深化以及参与业务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依据专业优势的差异,应当逐步形成不同机构的市场定位和专业分工,促进担保机构在专业分工基础上的合作发展;同时,资产证券化需要有专业化的信用强化知识。一个担保机构很难在上述领域全面参与并具有竞争优势。

3、加强担保机构的资本管理

雄厚的资本实力和良好的信用评级是担保机构生存和壮大的基础,对于担保风险复杂和信用约束较强的金融产品而言更是如此。在开展金融担保业务的过程中,担保机构要特别注意保护资本基础和信用等级,只为较优质的金融资产和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4、建立完善的金融担保项目评估、监控和处置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技术

作为我国担保机构刚刚涉足的领域,证券类担保产品有其特殊的风险要素和结构,担保机构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估方法和系统、监控体系和处置方式,运用现代金融工程等技术度量风险,并建立广泛的分保和再保体系。

四、结论

虽然当前有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的警示,但是危机并不是资产证券化本身所带来的致命缺陷,而是由后续执行环节出现的道德风险和盲目逐利误区导致的。资产证券化由于其突出的优点,已经得到我国金融界的认可,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增级需求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一种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出金融活动的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和信用增强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将获得不断扩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对于担保机构来说,能否把握金融市场发展和创新的走向、找到信用担保机构合理介入的途径和方式,不仅直接关系着担保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影响到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具有独特的信用增强作用和风险管理特征的担保机构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浪潮中正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

【参考文献】

[1] 洪艳蓉:国内资产证券化实践述评与未来发展[J].证券市场导报,2004(9).

[2] 李健男: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分析及立法选择[J].河北法学,2004(10).

[3] 管同伟:美国资产证券化的最新进展及其演变趋势[J].国际金融研究,2007(10).

篇(4)

资产证券化20世纪70年源于美国,成为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之一,其发展与巴塞尔资本协议有密切的关系。从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推动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资本套利,到1999年6月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次征询意见稿正式将资产证券化列入监管范围,再到巴塞尔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处理几易其稿,资产证券化框架至今仍在讨论之中。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同时,又引发了对巴塞尔资本协议本身的不断修订。实际上在早期阶段,巴塞尔资本监管框架并没有把资产证券化列入,但随着监管框架的不断完善,巴塞尔监管委员会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处理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缺少了该部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达不到监管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在监管框架中的相对地位的变化由此可见一斑。

为把握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主要发展脉络,本文主要把握巴塞尔委员会《资产转让与证券化》、WP2、CP3的资产证券化部分及105号出版物。之所以如此选择,是因为《资产转让与证券化》是巴塞尔委员会关注证券化的开始,WP2是CP1(第一次征询意见稿)、CP2(第二次征询意见稿)、WP1到CP3的一个过渡,较之前两个征询意见稿和第一份工作文件,WP2更为完整且趋于完善,又有较大的变动,可以反映巴塞尔委员会对证券化风险识别及管理理念的深化。同时,CP3是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全面解析,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介绍。105号出版物作为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新变更,通过它可进一步加深对于该监管复杂历程的把握。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推动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巴塞尔协议在各国的实施,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重视,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本要求为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供了两个路径选择:增加资本的“分子策略”和缩减风险资产总额的“分母策略”。前者是调整资本结构策略,可以进行股权融资或提高利润留成增加核心资本。不过,由于股权融资会稀释股东权益,往往会遭致股东的反对;银行也可以通过次级债券融资,但《巴塞尔资本协议》中附属资本在自有资本中所占比率不得高于50%的比例限制,使得这一方法的使用有限,所以“分子策略”对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增长空间不大。而“分母策略”则是通过出售高风险低盈利资产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缩小风险资产总额,显然该策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潜力。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是资产证券化得以迅猛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它的出台推动了国际银行界的资本套利行动。对于发起行,资产证券化的表外处理使得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资产和负债同时发生变动,使资产存量减少;另一方面,资本数量未发生变化,因而发起行的资本充足率得以提高,达到了释放资本、规避资本金要求的目的。对于投资行,投资证券的风险权重一般低于发放贷款的风险权重,也可以减少资本要求,供求两方面都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MathiasDewatripont&JeanTirole在其合著的((Theprudentialregulationofbanks))(中译本《银行监管》)一书中对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经理的吸引、银行选择资产证券化还是调整资本作了规范分析,从理论层面得出了如下结论:一是当资本充足率有约束力时,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的股东和经理都是有吸引力的;二是当银行的资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时,证券化在提高资本充足率方面特别有效。

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中,欧洲和日本资产证券化的推动都主要是基于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考虑。如日本颁布资本充足要求规定后,许多日本金融机构为满足要求,通过股权融资手段扩大资金总量。强劲的日本股市曾一度使日本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38%,但当股市回落时,许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又迅速回复。由于日本股市的脆弱性,日本银行认识到提高核心资本并非明智的选择,从而转向利用证券化限制资本增长的“分母策略”。在欧洲,1986、1987两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总量仅为17亿美元,而到1996年达到300亿美元,1998年为466亿美元,2002年达到792亿欧元。

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演变

一、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起源:《资产转让与证券化》

199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就资产证券化出具了《资产转让与证券化》的分析报告。报告分为简介、资产证券化的机制、资产证券化的动机、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和监管问题五部分。

1.委员会关注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原因。

委员会之所以提出要将资产证券化纳入监管的范围,是基于资产证券化日趋活跃,带来了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主要的担忧是:如果不是彻底出售的话,那么信用风险仍会留在银行中。报告简要分析了资产证券化使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1)出售方银行因非真实销售,会面临资产质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2)即使银行有效转移了资产,但当资产出现问题时,它仍然可能面临着重新购回证券的道义压力。(3)银行还面临操作风险。

2.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初步建议。

委员会指出,各国监管者需要认真确定某一证券化安排中的风险是否已部分或全部有效地转给了投资者或信用强化者,并要确保安排是审慎的,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真实销售。

如果发起行承担着下列任何一项责任,则认为它并没有实现真实的出售:一是回购或交换任何资产;二是任何已售出资产的损失保留在出售方银行;三是支付已售出资产本息的任何责任(服务费除外)。这三类资产均应由银行的资本作为支持。

(2)证券化安排的管理。

应确保银行不提供某种形式追索的道义责任和信用风险。如果存在下述情况,银行可能提供了信用支持:一是要求将特别目的的机构(SPV)并入财务报表并将其名称列在该机构的名称内。二是为SPV或安排提供支持的责任,例如弥补发行损失。三是在从债务人处收到收入之前向购买者汇款的责任,或弥补因所管理资产的延迟付款或未付款而形成的现金缺口,除非完全是出于现金流量时间安排方面的考虑。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银行承受着某种形式的信用风险,且此类风险应有相应的资本基础作为支持。

(3)第三方银行的信用增强(creditenhancement)或流动性支持。

信用增强的两种监管方式:一是当银行的信用增强所支持的是第一损失或根据历史数据判断的损失金额较高时,以组合资产的金额为基础进行风险加权;另一种方式将信用增强额度从银行资本扣除。流动性支持应视为有效担保,与信用增强同等对待。

可见该文件只是简单地提出了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几个要点,并未提出具体的处理办法,但是它对资产证券化的关注为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两份工作文件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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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完善:WP2

如果说《资产转让与证券化》只是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初步感知,CP1、CP2、WP1是证券化处理方法的雏形,那么WP2无疑是巴塞尔委员会在资产证券化处理方法上的一次飞跃和突破。它在WP1中提出的流动性便利、提早摊还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更为全面地认识和覆盖了资产证券化暴露的风险。

1.委员会对WP1修改的原因。

在WP1中,巴塞尔委员会主要对如下七个问题尚存不确定和疑问,就此向业界征询意见,以对WP1进行修改,从而完善资产证券化框架,这也是WP1修改的重要原因:(1)在计算拥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的资产证券化暴露的风险权重时,使用ABS因子是否合适。(2)在计算发起行资本金要求时是否应设立上限,即最高资本要求.(3)监管公式方法(SFA)的测度口径。(4)关于循环证券化经济资本的计算方法。(5)期限的调整。(6)流动性便利处理的风险敏感方法。(7)是否对某些证券化风险的处理上不清晰或充分。

2.WP2对WP1的修改内容及结果。

经过整理业界对WP1的反馈意见,WP2对上述一些问题做出了回复并对WP1给予了修订和更为明确翔实的表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WP2中较大的变更,也是与整个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一致的地方,是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第二支柱——外部监管(supervisoryreview),并在附录4中予以了详尽说明。证券化外部监管支柱要求监管当局在评估银行资本是否充足时要注意银行利用期限错配(maturitymismatches)结构降低资本要求,以及证券化资产池中资产的相关性是否在资本计算中得到反映,并对隐性支持条款、残余风险、收回条款、提早摊还的外部监管提出了操作建议。同时,对证券化的监管也秉承了新协议强调的监管的灵活性。在资本金要求方面,监管当局可根据证券化的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要求进行调整,而且为应对证券化飞速的发展,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应当能够根据证券化呈现出的新特征来判断其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并采取相应对策。

(2)WP2的另一个较大变更是提出了资产池分散性(granularity)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对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RBA)和监管公式方法(SFA)的计算进行了相应调整。通过征询业界意见,委员会认为资产池暴露的分散性是证券化风险分散程度的重要决定因素。对非分散性资产池的证券化将给优先证券化带来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因而分散性被纳入了RBA和SFA中。对于RBA,要根据资产池的分散性和证券化暴露的厚度(thickness)来决定不同的风险权重。对于SFA,银行应考虑资产池的风险性和资产池资产加权平均违约率(thepool’sexposure-weightedaveragelossgivendefault)。

(3)WP2修改了SFA。在WP1中,SFA的计算基于三个参数:KIRB、L证券化的信用增强水平)、T(证券化的厚度)。为提高SFA的风险敏感性并根据上文提及的分散性,SFA的计算又增加了N(暴露的有效数量)和资产池资产加权平均违约率(LGD)。WP1中提出的系统资本要求应等于(1+β)*KIRB(β是由委员会制定的风险升水,约为20%)也被废止,因为非分散资产池的证券化比分散资产池的证券化需要更多的资本金。由于参数的增多,特别是评估每笔证券化资产池分散性的繁琐,委员会也意识到这将加重使用SFA银行的负担,因而又提出了简化计算有效数量N的“安全港”概念,并对LGD的计算也进行了简化。

(4)WP2制定了对发起行的最高资本限额。WP1中的IRB处理方法使得某些情况下银行的资本要求高于未实行证券化之前,业界反映证券化不能增加发起行的整体信用风险,相反风险被重新分配并转移至第三方。由于这与委员会提出的“IRB不应激励或阻碍银行实行证券化”及鼓励银行向IRB过渡的理念不符,委员会制定了对发起行的最高资本限额,但最高资本限额只适用于能计算资产池KIRB的银行。

(5)流动性便利和表外信用增强处理方法的修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①委员会在标准方法下制定了一系列规则,用以认定表外头寸是否可被认定为合格流动性便利。②委员会认识到流动性便利的一种特殊情况,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会使用,比如市场混乱条件下的流动性便利,并对该种情况制定了信用转换系数(CCF,creditconversionfactor)。③业界意见表明大多数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不大可能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因而委员会提出对所有未评级便利扣除的方法并不适用于此;并对较优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提出了“对应法”(lookthroughtreatment)。

(6)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处理方法的更改。

①WP1中对所有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使用固定的信用转换系数。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对具有该特征的未承诺零售风险暴露(uncommittedretailcreditlines)提出了不同的转换系数。

②更改了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发起行的资本金要求,发起行应对发起行利息和投资行利息都持有资本金。

③委员会还进一步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进行了区分:控制性的提早摊还和非控制性的提早摊还,并对两者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另外,WP2中将业界普遍表示欢迎的“自上而下法”中适用于剩余期限为6个月的证券化延长为一年。

3.WP2中对业界质疑问题的保留及解释。

对于一些业界质疑的问题,委员会坚持了自己的看法,并未进行修改,而是给予了详尽的解释:

(1)关于扣除低于KIRB部分的头寸。

WP1中提出发起行自留或回购部分的信用增强水平如低于KIRB就应当扣除。一些银行注意到这种做法与支撑IRB框架的信用风险模型不符,提出了异议。委员会给出的解释是该做法能激励发起行将蕴含最大风险的高度次级证券化暴露转移出去,因而是合理的。

(2)关于ABS的风险权重。

在WP1中,对于评级为A-及以上的证券化暴露的ABS风险权重与具有相同评级的非次级公司债券的风险权重相同,而对于低于A-的证券化暴露,其ABS风险权重则低于相同评级的非次级公司债券。业界就这种差异提出了不同意见。委员会的回复认为这种差异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厚度不足的次级证券化往往比相同评级的公司债券呈更高的违约率。其次,分散化资产池支撑的证券化多具有系统性风险,因而其边际风险更高。

此外,WP2就一些尚不明确的细节继续征询业界意见,包括有效数量N的确定、非分散的资产池支撑的证券化方法是否进一步调整以及RBA和SFA对资本金要求计算结果到底有多大的差异。

三、资产证券化框架:CP3

CP3的信用风险一一资产证券化框架从501段到606段,分为资产证券化框架下涉及的交易范围和定义、确认风险转移的操作要求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四部分,以下将对框架内的变更和核心问题进行介绍。

1.与WP2相比,CP3中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变动。

(1)加入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法和IRB法下的披露,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具体内容。

(2)承诺的零售信用风险暴露和非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信用转换系数提高为90%(原为80%)。

(3)监管公式的“某一档次的IRB资本”计算方法由原来的被证券化资产的名义值*[S(L+T)—S(L)]变动为被证券化资产的名义值乘以(a)0.0056*T、(b)(S[L+T]—S[L])中较大者。

(4)新增加了对流动性便利的重叠部分无需持双份资本的条款。

(5)新增了在银行无法使用“自上而下法”或是“自下而上法”来计算KIRB的情况下暂时使用的方法。

2.CP3中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核心问题。

(1)委员会提出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需资本时,必须以经济内涵为依据,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这项规定适应了资产证券化形式多样、层出不穷的发展趋势,同时又赋予了监管当局相当大的灵活性。

(2)CP3特别对发起行的概念给予了说明,是由于CP3中发起行的定义范围大于一般对发起行的定义,实质上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发起行、承销人,也即对该过程进行管理、提供建议、向市场发售证券或提供流动性和/或信用增强的银行,就会被进而看作是发起行。

(3)发起行可以在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时将被证券了的资产剔除的相关条件。

(4)CP3对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中SFA和RBA的适用范围、操作要求、具体计算给予了详尽说明。

四、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新变动:105号文件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CP3的资产证券化框架部分是业界反应最为强烈的部分之一,也是许多监管当局宣称不接受CP3的重要原因之一。业界普遍认为CP3中的资产证券化IRB过于复杂,给银行带来了负担。委员会于2003年10月开始对证券化框架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1月提出了修改意见稿,主要是简化了资产证券化框架并推进了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1.委员会考虑对一些未评级的低风险证券化头寸采用新的处理方法,该方法应能够体现领先银行目前的风险管理实践。委员会将对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采用内部评估方法(InternalAssessmentApproach)。

2.委员会将简化SFA。第三次征询意见稿中的监管公式方法用于处理未评级头寸,起初业界对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复杂性。进一步,业界质疑SP与目前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不一致性,但同时也有一些银行认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简化后的SF将适用于所有未评级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并且委员会正在考虑是否设立证券化资产池中暴露的有效数量(N)的上限。

3.委员会考虑增加“自上而下法”和KIRB计算方法的灵活性。银行反映对用自上而下内部评级法计算的暴露其违约损失率高达100%太保守,委员会正计划制定更宽松的标准,允许银行在用“自上而下法”计算证券化暴露的KIRB时,使用自己估算的违约损失率。

4.加强SFA和RBA的一致性以及发起行和投资行处理方法的一致性。无论银行是发起行还是投资行,也不论是低于还是超过KIRB部分,所有外部评级头寸都使用RBA方法。同时,委员会同意修改RBA使其风险权重与证券化暴露的内在风险更一致。

5.将调整一些风险权重。

篇(5)

关键词:证券法;虚假陈述;因果关系

如今,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银行一种重要及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在欧美,许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来管理其风险及资金。此外,资产证券化还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贷款资金来源,成为解决银行流动性不足的一大对策。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运用一定的融资方式和手段,将其资产负债表中的各类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然后转换成可以重新在资本市场向投资者出售的证券。这样一来,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化把之前并不适销的资产变得适销对路起来,从而增加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此外,资产证券化为银行提供了有效的风险转移,使伴随资产的风险从发起银行里剥离开来。这样一来,既保护了发起银行免受资产风险的影响,又保护了投资者免受银行整体风险的影响。

一、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从欧美银行的实践中发现,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因相当复杂,但总体上具有以下普遍性。

(一)资产转移

从资产管理的方面来看,证券化是银行一个不错的策略选择。例如,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某些贷款打包并出售,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同时也改善了银行的资产结构。因此,当银行发现由于某类贷款导致银行风险头寸过高时,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进行证券化转移,从而降低银行的风险头寸。

此外,银行还会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使其业务更加多元化。在过去,银行是通过扩大资产负债表的规模来获取利润以达至此目标。但是现在,由于资金的限制和行业的竞争,此方法越来越缺乏可行性。与此同时,银行也意识到一些另类贷款(如可选择按揭贷款)的利差比其现有的表内贷款更高。因此,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现有的贷款向表外转移出售,在不扩大其资产负债表规模的前提下,实现了总体贷款利差的增加。这样一来,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资本的杠杆效应,银行能以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利润。

(二)资本约束

随着《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不断上调,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不断加强。一般情况下,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低,可以通过增加资本或削减资产的方法来提高。然而,由于银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资本成本不断增加,银行偏向于选择削减资产这一方法来提高资本充足率。而银行削减资产的一般做法就是将其部分表内资产进行证券化出售,从而释放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然而,从许多欧美银行的经验中发现,部分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也偿还了股东资本。显然,这与上述两种动因有所违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其动因更多的是出于竞争的压力。由于欧美银行业竞争激烈,银行某些资产(如贷款)的利润率已经下降至非常低的水平,从另一角度来看,这意味着资产的收益率越来越不足以抵偿资本的必要报酬率,银行的表内资产缺乏盈利性。而资产证券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银行改善资产的盈利性,减轻资本约束对银行的压力。

(三)融通资金

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进行融资。首先,资产证券化丰富了银行的资金来源。由于资产抵押证券是以银行某种资产组合为基础,具有特定风险收益,往往成为专业投资者的目标对象,而他们通常却不会直接提供资金给银行本身。因此,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拓宽融资渠道,挖掘新的资金来源。

其次,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由于资产抵押证券能够满足特定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减少银行开辟新融资渠道的资源投入。这样一来,银行的融资成本得以降低。此外,通过对不同资金来源的细分,资产证券化可以使银行筹集新资金的边际成本得以下降。这样,银行不必再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吸引资金,降低其融资成本。另外,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部分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这也意味着银行不必持有过多的资本来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因此,银行的整体融资成本得以减少。由于资产证券化使银行的融资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银行能以更具竞争性的贷款利率吸引客户贷款,尤其是优质客户的贷款,有利于银行维持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并实现规模的扩大,从而提升竞争力。

然而,银行融资成本的降低,还要取决于证券化后银行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随着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进行,资产的风险也会被转移。但是,如果银行对其低风险资产进行证券化,反而会使其投资组合的平均风险上升,导致银行的融资成本上升。因此,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还要考虑证券化资产的选择。许多国外银行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类型的资产都适宜证券化。只有选择合适的证券化品种,如长期按揭贷款等,使证券化后银行的资产结构更为多元化,才会达到资产组合风险的分散,从而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

(四)费用收入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向SPV性质机构打包出售资产,并提供资产的管理等相关服务,从中赚取费用收入,从而减少银行收入对净息差的依赖性。由于银行在金融系统中扮演着金融中介的角色,银行在发起贷款方面具有特定优势。然而,银行却担心持有的贷款不断增多会导致其资产组合的风险增加。因此,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其比较优势发起更多的贷款,然后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转移到表外。这样一来,银行不必再担心增持资产所带来的更高风险,同时也赚取了相关的费用收入。由于银行在不扩大其资产负债表规模的前提下实现了表外创收,资产证券化成为了当今许多银行竞争策略的一部分。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征

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了资产的信用风险由银行向SPV性质机构的转移。因此,资产证券化被视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然而,在资产证券化前后,发起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增加了银行的风险,降低了银行抗御风险的能力。

(一)逆向选择

篇(6)

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银行相继开办了该项业务,业务规模日益扩大。为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切实加强风险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调资产质量,循序渐进推进证券化业务。各行要根据自身业务水平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循序渐进发展证券化业务。鉴于目前市场情况及投资者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应强调资产质量,证券化资产以好的和比较好的资产为主;如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由于其风险特征完全不同,各行要切实做好违约风险和信用(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信息披露工作。

二、确保“真实出售”,控制信贷风险。一是发起行要切实落实证券化资产的“出表”要求,做到真实出售,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二是发起行要准确区分和评估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对保留的风险必须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三、强调“经济实质”,严格资本计提。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银行要严格遵循资本监管的有关要求,对于风险的衡量应依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准确判断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对于因证券发起、信用增级、投资以及贷款服务等形成的证券化风险暴露都要计提资本,确保资本充足和审慎经营。

四、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一是在发起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起行应建立针对性较强的证券化业务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涵盖业务流程与管理、基础资产选调流程、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等。要确保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总体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相关风险。二是在履行贷款服务功能时,贷款服务银行要明确信息提供、资金划付等工作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动态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提高系统功能完备性及稳定性,优化信息系统支持,明确每一个环节的时间截点,确保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的义务。

五、科学合理制定贷款服务考核机制,防范道德风险。贷款服务银行应建立健全证券化资产管理服务的内部规章和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充实人员,规范服务管理行为,建立相应的激励考核机制,将证券化贷款管理尽职情况纳入对相关人员的考核范围,确保管理水平达到交易文件约定标准,切实防范贷款服务道德风险。尤其是对于证券化后出现借款人违约的贷款,要切实加大催收力度,提高催收要求和处置效率,实施动态监控,降低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六、规范债权转移相关工作,防范法律风险。一是发起行应聘请具有良好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承销商、会计顾问、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确保业务各个环节、步骤的规范运作。二是发起行应与相关司法以及监管部门充分沟通,确保交易结构设计以及实际操作依法合规。三是发起行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与债务人的沟通工作,防止债务人对证券化业务产生误解,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方便,防范证券化业务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篇(7)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历程及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试行资产证券化主要存在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入池资产的选择范围较小,品种单一,属于较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MBS产品多样,类型繁复,既有简单易行的抵押过手证券,又有表现形式多样化的担保抵押证券,还有发展成熟的剥离式担保证券。

(一)市场法律障碍较多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专门的法律,大部分法规都是临时性的,法规颁布级别不高。而要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又是能否成功证券化的关键,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赢利性和流动性,投资者的风险控制都需要强大的立法作为保证。其次《公司法》、《证券法》对发行债券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定,但目前的SPV很难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缺乏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意识

尽管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商业银行解决贷款期限错配风险并充实资本金,但仍然会增加银行经营的系统性风险。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本身就具有虚拟性、杠杆性、复杂性、连锁性以及系统性等特点,但其“双刃剑”的作用会使银行风险管理的难度加大。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刚刚走上起步阶段,商业银行目前关注的重点主要放在了如何利用该创新工具转移信用风险上,忽视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基础十分薄弱,缺乏监管经验和相关法律、会计制度保障等现实情况。

(三)中介服务机构不完善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然而,在我国资信评估业还属于新兴行业,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证券评级业整体运作不规范,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甚至可能为了推行证券化肆意美化资产,随意提高其信用级别。资产评估和资信评估业还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它们的要求,必然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程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二、对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加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

风险与盈利是共存的,再二者的博弈中,商业银行为自身发展就需要需求一个针对自己来说风险相对较小而盈利相对丰厚的交点,这是一个复杂艰难的选择。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不仅包括其作为发起人的风险也包括现代金融环境中作为投资银行的风险。我国应强化资产证券化活动的系统性监管:要从基础资产的产生到资产池的评估,再到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管。目前,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行驶监管职能,不利于对资产证券化活动进行系统性、全过程监管。银、证、保三家机构应建立协调和对话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对策,使资产证券化活动各环节的监管到我,防范风险于未然。

(二)加强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及监管

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资产证券化得以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政府应当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及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障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还应该改革税法,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予以税收优惠,豁免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机构缴纳实体所得税,避免对投资者、发起人和特殊目的实体的双重征税,对于发起人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折扣销售而产生的损失应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为今后开展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