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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涉税风险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30 10:09:0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房地产业涉税风险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房地产业涉税风险

篇(1)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涉税风险

在我国财税改革历史上,共有过三次重大财税改革,而营改增是我国三次重大财税改革中最重大的一次。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的重点税制改革方案,2012年首次在上海进行试点,2015年将房地产产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年5月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向全国全行业。但是由于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核算难度远远大于营业税的核算难度,因此营改增后存在诸多的营业税涉税风险。根据以往研究发现,涉税风险主要包括进项税额扣除中的涉税风险、特殊业务未做视同销售处理的涉税风险、取得价外费用中隐含的涉税风险、转让自行开发房地产时地价款扣除的涉税风险。这些风险是如何形成的且如何去规避这些风险是当下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管理实践与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本文试图基于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基本梳理,着重探讨营改增后房地产业面对的增值税风险是怎样的,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一、房地产业“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影响非常大,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其中积极影响体现在税负减少、业务整合、纳税筹划等,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根据以往研究计算可知,营改增前后的平衡率是56%,即如果房地产企业的毛利率在56%以下,那么营改增会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利润,但如果房地产企业的毛利率在56%以上,那么营改增将会为企业带来税负的增加,经研究机构测算我国大部分房产企业毛利率均在56%以下。且根据测算,原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等综合税率为14.97%,而营改增后的综合税率为14.49%。因此营改增降低了房地产产业的税负成本。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于财务报表,例如增值税抵扣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进行的,而增值税发票是工程结算时取得,折旧需要房地产企业垫付大量资金,房地产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垫付资金对其而言具有巨大挑战性。实际上,营改增对产业的最最直接的利益主要体现于可以进行税负抵扣和避免重复征税两个方面。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增值税涉税风险

(一)进项税额扣除中的涉税风险

房地产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涉及到众多领域的增值税发票,而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在增值税抵扣时容易形成五方面风险。一是房地产业的建筑工人、拆迁补偿费用等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二是在开发阶段,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原材料,如石料、土、砂石等,以及房地产自己生产的石灰、瓦、砖等,这些均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采用“甲供材”模式或者清包方式支付施工单位的费用(如设备费用、土建工程施工费、临时设施、三通一平的施工费)均不能进行抵扣;在开发阶段支付给政府部门的报批报建费不能抵扣,主要包括招投标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散装水泥集资费、消防配套设施费、人防报建费、交易中心手续费、标底编制费、质检费、安检费等。三是期间费用中娱乐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餐饮服务、贷款服务、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费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此外,在建筑期间的交际支出、出差支出等均不能抵扣。四是非正常损失,在材料等运输过程中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五是过渡期间营改增之前交易的材料,在营改增之后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二)特殊业务未做视同销售处理的涉税风险

增值税核算中有诸多情况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否则容易少抵扣增值税。一是将购买的货物、委托生产的货物、自产的货物用于赠送、分配、投资,将委托生产的货物、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或者集体福利,将代销货物用于出售,均视同销售处理。二是将固定资产作为入股资本需要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固定资产(自建房产)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视同销售;但是在营改增前以固定资产进行利润分配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因此,一些视同销售的情况,如果不及时缴纳增值税,会产生税款滞纳金。

(三)取得价外费用中隐含的涉税风险

价外费用的内容很多,主要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除价款之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它主要包含看房费、订金等,以及代其他部门收取的一些费用,如煤气费印花税、电视初装费等。首先,如看房费、订金等价外费用是否要征收增值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进行抵扣,例如《房地产所得税法》中有规定,只要是以签订合同为前提,就可以将其纳入销售收入。因此,通常这些价外费用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其次,如煤气费印花税、电视初装费等代收费用,若以房地产名义收取,则需要缴纳增值税,若以委托方名义收取,则不征收增值税。

(四)转让自行开发房地产时地价款扣除的涉税风险

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房地产销售额的计算需要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主要是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与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之比,再乘以支付的土地价款。但是现实中经常会以返还的形式进行扣除,因此在财政税票上的金额不能作为扣除土地价款的计算依据,而需要扣除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所以转让自行开发房地产时地税价款存在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三、“营改增”后房地产业涉税风险防范措施

(一)强化票据管理,完善税务筹划

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有两个显在的好处,一是避免了重复征税,二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避免重复增税的原因是由于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但是这一基础是通过进项税额抵扣实现的。因此,票据管理成为了防范涉税风险的重中之重。一是对上交票据严格把关,严禁不合格票据报销;二是注重供应商的选择,尽量少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多与农业相关的产品供应商合作,因为增值税对农产品具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三是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把控发票取得时间,减少票据时间延迟导致企业资金垫付。其次,要完善税务筹划,一是由于房地产业是资金与劳动密集型产业,垫付金额大,生产周期长,因此企业必须与当地纳税部门交流沟通,减少纳税申报时间;二是重点关注当地、产业等不同领域、地域的优惠政策,尽一切可能靠拢产业政策,享受政策纳税优惠;三是对销售环节进行纳税筹划,例如装修的增值税税率是6%,房产的增值税税率是11%,如果不进行分离将会从高征收,因此在销售时要分离。

(二)强化内部会计人员培训

以上四种风险涉及到的会计核算非常复杂,因此强化内部会计人员培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防范措施。一是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税法知识进行定期培训,了解增值税的核算方式和财务风险潜在点,将风险潜在点进行归纳总结;二是转变财务人员的观念,营业税核算是简单化、统一化的核算方式,而增值税核算是复杂化的核算方式,财务人员不能再以懒散、简单的工作态度对待票据核销,好的财务人员可以在营改增后减少企业的税负成本,而不称职的财务人员则可能高于原来的税负成本;三是增值税纳税申报采用互联网电算化,必须强化内部财务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快捷、准确的填报纳税信息。

四、结语

营改增作为我国有史以来最大的财税改革,对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产业具有重大影响。房地产作为我国十年来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固然也不例外。但是营改增后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如何去规避这些风险是当下需要思考的问题。本文基于四种涉税风险,提出了两种防范措施,但是限于房地产业营改增实践依据不足,本文并不能很详细以实践数据支持理论推演,期望后续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冯秀娟.“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增值税涉税风险及防范[J].财会月刊:上,2016(9):73-75.

[2]盛立中.房地产业营改增下的利好和风险预防[J].城市开发,2016(5):36-37.

篇(2)

2015年房地产业将推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必将对房地产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如何应对财税风险是业内财务人员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当前应对此进行分析筹划,防范风险。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意义

目前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给许多企业造成了经济压力,增值税是以抵扣机制作为核心的,这也是增值税的本质特征,根据已经实行“营改增”的企业实际核算情况来看,“营改增”的实行在企业的发展中表现出一定的促进作用。事实证明,“营改增”的实行是新时代企业发展的要求,房地产企业要顺应潮流发展,改善以往的传统管理模式,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也有一定程度上的意义,其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包括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发展。目前我国大部分的房地产企业还是处于传统的粗放管理模式,税负加重时有发生,“营改增”的出台无疑是为房地产企业完善自身管理体制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供了良好的机会。“营改增”之后,如何健全完善自身管理体制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改善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对于房地产企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在我国的税制改革之前,我国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方面,但是两个税收同时存在使得企业税负不能够协调。“营改增”实行后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税负,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减轻企业缴税的负担;另一方面,国家在实行税制改革之后,建筑企业的“营改增”也得到了实行,建筑施工的材料众多,税制改革使得这些材料的采购都可以用获取的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在房地产企业的实行,使得企业的税收缴纳和清算工作更加规范和严谨,减少了企业的税收风险和税负压力,促进了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动因

(1)利于完善税收链条,优化税收税制改革是增值税链条不断完善的过程,“营改增”,使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从动态看,由于产品在最终消费以前的各个环节,税收环环相扣,消除了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分工,提高经济效益,优化增值税收入的增长。

(2)利于增强财务税收管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因“营改增”后要求账务处理规范,才能正确进行纳税申报,而现有的施工行业营业税的申报方式基本上是粗放型,虚开发票现象严重,给后续税收征管带来困难,企业存在极大的涉税风险。同时,规范行业市场经济行为,有利于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形成良性循环。

(3)消除重复征税,利于企业减轻税负“营改增”后,房地产产业链各环节间避免了重复征税,可以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的分工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了产业链总体税负的降低。

(4)促进地方政府的房地产政策改革“营改增”后对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收入分配发生变化,营业税收入全部属于归地方收入,增值税收入25%划归地方,差距较大,这就要求尽快推行地方税制改革,促进倒逼机制的形成,从而推动地方主动改革地方税制。

四、“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

(1)可抵扣进项不足,税负大幅上升由于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费用构成主要是土地成本、建筑安装成本、公共配套成本、房屋装修成本、财务费用、各类税金,企业很难取得土地成本和公共配套成本的进项,主要原因为:土地成本占到开发成本的25%~35%之间,由于土地来源多样,很难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初期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将不能被抵扣,房地产业的存货在企业资产中占比很高,按“营改增”政策的一贯性思维,房地产企业的初期存货和固定资产会和交通、通信业一样不能抵扣。目前,房地产企业存货积压严重,消化存货大约需要2年~4年时间,这将导致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后销售存货时会产生大量的销项税额,同时缺少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与税改前缴纳的营业税相比,项目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很可能成倍增长。

(2)账务处理复杂,涉税风险加大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巨大,核算难度较原来大幅增加,财务人员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不适、业务处理和税务核算的生疏等难题。由于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可能造成财务核算不合规、申报不准确等风险。“营改增”不但改变了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而且还带来了开票、认证、报税、税款缴纳等一系列新问题,稍有不慎便会产生涉税风险。

(3)发票管理严格,违规处罚严厉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处罚比营业税更严厉,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规定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个人和单位所受的处罚最高可判无期或者没收财产。当前,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普遍存在较多虚开“甲供材”现象,在“营改增”新形势下,商品买卖的合同、物流、资金流、发票等要素将相互印证,由“甲供材”引发的虚开、代开专用发票行为将被有效遏制。

五、提前筹划,积极制定实施应对策略

(1)改革管理模式,适应税改带来的变革“营改增”绝不仅是简单的税务管理改变,而是会影响企业管理各方面的重大变革,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资质管理、业务模式、管理流程、关联交易、供应商选择、合同条款、管理环节等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例如,在选择供应商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差异达到13%。

(2)重视人员培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未雨绸缪,提前组织人员培训,加强学习,增进对“营改增”的认识。增值税计税复杂,可抵扣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影响成本和税负的关键,不仅要求财务人员熟悉增值税抵扣,更要求营销、采购和工程人员熟悉财务和税务知识,共同协作实现进项税的充分抵扣。制订增值税内部控制体系和工作流程,内部控制对企业的管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面对“营改增”可能带来的变化,加强内部控制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提前应对和防范“营改增”后带来的经济和税务风险。

(3)重视采购管理,避免合同条款陷阱对原有的采购模式,需按照“票、款、货”三流一致的规定进行调整,即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与接受货款的单位一致,才能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对不同纳税类型的供应商进行评审,测算不同情况下不同供应商的价格平衡点。签订采购合同时,注意是否为含税价格、开票时限与条件等,规避合同陷阱。

(4)借鉴“营改增”经验,尽快适应过渡期借鉴其他行业的“营改增”经验,规避各类风险。在2014年度结账前,对本年税收政策梳理学习,对账务中存在的风险自查补救,做好“营改增”与汇算清缴准备。妥善处理“营改增”过渡期间事宜,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

(5)延迟购货,加快清理库存房地产企业尽量在“营改增”前延迟购货,或开具发票,保证购货的进项税额足额抵扣;“营改增”后税率将提升为11%或17%,比“营改增”前大幅提高,应尽快销售库存房产及物资规避高额税负。

六、结束语

篇(3)

关键词:房地产业税务正确运用

21世纪房地产业在我国土地产业和商场产业占据较为大的面积和巨大金额的投资,在这一基础上存在一定的风险,涉及到众多税点。 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所得税。这些税费金额大,如果能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能够降低投资项目的成本,加强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的观念,促进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规划及分析

房地产业大额投资隐形到了一定的风险及施工难度,涵盖了一系列的税点,笔者将在自己工作当中的一些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将房地产业的税务正确的运行及分配利用。促进多方面多方面税务正确的分配,加强税务在企业中的合法利用,完善税务的避税和漏税。企业房地产税务是遵守有关法规,在制定和施行相关税务政策程序和措施的基础过程上,来完善税收。

我们将进一步的对税务进行解刨及探析:

(一)合法性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

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 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房地产企业做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依法行政的税务机关对此不应反对,这一特点使税务筹划与偷税具有本质的不同。

(二)筹划性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

税务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前期通过充分了解现行税法和财务知识, 结合房地产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

(三)目的性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一组目标

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是税务筹划最本质、 最核心的目标。此外,还包括有:延缓纳税、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无理、 非法侵犯以维护主体合法权益。

(四)多维性

筹划过程的多维性从时间上看,税务筹划贯穿于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不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模的大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税务筹划,而且在设立之前、生产经营活动之前、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都应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具有节税效应的注册地点、组织类型和产品类型;从空间上看,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

房地产业在我国国有产业中占有一定的领域,它的税务率也占了一大部分。在企业中税务这一方面占据好大一部分要素。增值税和效率税有着共同的特征及体系。现在好居民在购买房屋的同时房地产企业已经在销售楼的同时包含了税点进去。

二、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税务筹划

(一)营业税筹划

营业税是我们税务体系里最为主要的税务, 在销售的同时无形的已经形成了一种税务。根据我国人口占据世界第一的要素上面,房地产业也普遍在国内外形成了一种史上以来的大体制的行业。尤其在房地产业售前服务,属于不动产,税率皆为5%。有些企业将售楼税点降低在最低限度。

(二)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令,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较大幅度上调。

(三)房产税筹划

房产税的征税的是房产,在合法的条件下引领税务在房产业多元化利用。如何从房产的土地转入正确的使用效率,来权证中小型企业中存在的一些税务因素。上文已经明确的阐述了房地产业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在房地占地有一定的空间。室内的装备设施,都是进行核算及分析。

(四)企业所得税筹划

中小型企业在社会中占有一定的空间,公司内部都有每部分物资流动正确运营的程序化体系。就在酒店房地产业这一部分,阐述企业所得税怎么筹划的进程。来完善产地产业在企业当中的主营因素之一。企业所得税在我国产业里占有博大的税务,有些较为广大的资产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税务查收。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考虑经济环境配套性

现在房地产这行业销售方面竞争也很大,面临客户和房地产的投资的各种原因,有些单位采取各种相关行销方式,建立和客户良好的关系 尽量采取降低一些成本措施。 对税务这一块也有相对的了解和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对购买房价的市民带来了一些帮助和优惠。 一些相关部分的政府采取一些措施引领百姓对房间税务有基本认识, 这也需要一些部门工作人员良好的配合, 让正确运营好税收这一点,尽量取得一些税务政策优惠。另外税务机关单位对企业也有一定的影响。

(二)按照企业税务规章,企业也有一定的利益效益

根据房产税务筹划条列, 大多数企业都在竭尽全力做好减税务的措施, 通过另外一种方式来采取减税的措施,尽量避免最小的税务加收。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种优良的税务必须是多种税收的选择, 不能就这样的当做是最小的税务就是好优秀的了。

(三)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分离

由于会计核税法的规则不同、基本要素和遵循的法则也不同,房地产业和会计这一块有一些不同的说法。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说是一种大家要遵循的法制也可以说是一种经济的脊髓, 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 ,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因此,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是相同的,有的时候也完全不一样。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有时也不相同, 从而导致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 ―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四、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发展方向

房地产企业设备了会计,有会计规章制度和培训的最基本的知识, 尤其是要掌握好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精通税务知识,这样在企业中也突出了会计税务的这一要点。税务会计的本职工作:一是要根据会计税收规章法条、可免除一些不需要的项目、利润和税务进行比较和计量,计算和缴纳应交税金,编制纳税申报表来满足税务机关对税务信息的要求。 二是根据企业的利润进行预算和筹备,对税务利润进行运营和合理计划,发挥房地产会计的实力和特点效果及作用,尽量保持在房地产税收为最低。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综合的管理模式, 所采取的方案很多。 从环节上看,包括预测方法、决策方法、规划方法等;从学科上看, 包括统计学方法、数学方法、运筹学方法以及会计学方法等,因此,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在方法上的综合性特点使筹划活动是一项高智 力的活动,需要周密的规划、广博的知识,深则精致的方案。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

东莞房地产业是东莞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近年来也面临市场竞争激烈、开发成本上升、土地成交价格攀高、销售量缩减等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且前东莞房地产业打造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法之一。

一、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与成本

税务筹划的风险是指实行税务筹划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主要包括:税务筹划基础不稳、税收政策变化、税收执行不规范以及目的偏差。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制度不健全,相关信息严重失真或领导部门对税务耸划缺乏足够清醒的认识,就会造成税务筹划基础的不稳定,增加风险性。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而国家政策、税收法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按原税收政策实行的合理合法的方案。变得既不合理又不合法。这种税收政策变化的不可预知性,可能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大为增加。税收执行不规范。即由于税收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不是想尽办法去偷税、漏税和逃税,而是最大限度利用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用足、用活、用好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充分运用合法手段减轻税负的目的。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房地产企业往往面临不同税负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房地产企业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是房地产企业增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是,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要以不违法为前提,如果采取违法手段来减少纳税支出,不仅会破坏房地产企业的信誉和形象,而且还会受到严厉的经济制裁。造成无可挽回的负面影响。税务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既有收益也有风险。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筹划方案可能产生的收益,也要充分考虑到筹划方案可能面临的风险。

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税务筹划时除了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风险之外。也有可能会增加成本。税务筹划成本是房地产企业因进行税务筹划而增加的支出。税务筹划成本可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水是指房地广:开发企业在实施税务筹划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具体表现为:支付税务专家费用、筹建或完善组织的成本、组织之间物质和信息的交流成本、制定和实施计划的成本、谈判成本、监管成本和相关联的管理成本等。隐性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实施税务筹划所产生的连带经济行为的费用和支出。

成本效益分析是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认真考虑和对待的问题。当东莞房地产扦发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收益大于其筹划成本时,应当积极开展和实施税务筹划:当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成本高于其收益时。就应当主动放弃税务筹划。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时,还要认真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大小。在没有风险时,自然是收益越大越好;但存在风险时。高风险往往伴随着高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不能简单比较收益的大小。还应该考虑风险的高低以及经过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大小。

二、东莞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

综合运用国内外专家学者税务筹划的方法与技术,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有转让定价法、因素分析法、递延纳税筹划法、比较法、避税临界点法、分劈法等。

转让定价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在销售活动中进行的价格转让。这种方法普遍运用于母子公司、总分公司、有经济联系的企业之间。

因素分解法又称杜邦分析法,是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将因素分解,提示各因素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递延纳税筹划法是指企业采用一些推迟实现销售收入或加大前期成本费用扣除的方法,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

比较法是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对多个纳税方案计算纳税效果,比较其综合税负。从中选择税负最低、纳税风险最小的方案,

避税临界点法的关键是,寻找最佳税负的临界点。借以享受免税或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保护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分劈法是指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把应纳税所得额、财产、交易合同进行适当分劈,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东莞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相混淆。东莞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税务筹划时没有准确把握税务筹划的本质。偷税是指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产生纳税义务后。采取不法手段隐瞒全部或者部分纳税义务,达到不履行或者不足额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偷税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和违法性。是国家所禁止和严厉打击的行为。漏税也是国家禁止的行为。税务筹划是符合税法以及政府相关规定的合法行为。

2、只重税负高低。忽略了其他因素。目前,东莞的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单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去考虑或实施一些方案,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是得不偿失。例如,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而有的企业许多税收筹划都是通过减少本期利润来达到减少所得税目的的,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利润指标下降的负面影响。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着眼于整个筹划期间的税负最小化,只考虑当年的税负最低,而没有考虑这种税负减少对其他年份的影响。

3、缺乏税务筹划专业人才。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普遍存在专业人才极度匮乏的现象。东莞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会人员往往对税务知识一知半解,只能够填写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却不会对申报表进行具体分析,甚至不知道哪些税收政策有利于企业、哪些不利,更谈不上事先的税务筹划。

4、片面夸大税务筹划的作用。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运用税务筹划时,错误地认为税务筹划一定可以增加企业的鼐利。实际上,税务筹划也并不一定是盈利的唯一方法。

四、东莞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存在问题的对策

1、树立法治观念,依法实施税务筹划。依法筹划是税收筹划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税收法规。任何违法的税收筹划,无论一时取得的成果如何显著,但迟早是要失败和付出代价的。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既要熟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又要仔细分析企业经营的特点,悉心掌握与自身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内容,最终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选择既符合企业经济利益又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务筹划方案。

2、提高税务筹划的专业化水平。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税费筹划时,筹划人员必须要具有相当的税收专业知识和水平。要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征管形式、内容和方法有很深的认识和了解,才能对当前房地产的税收政策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和设计,才能降低企业的成本和纳税负担。为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提供条件。因此,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全面提高税务筹划人才的专业水平。

3、提高交流和沟通的能力。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税务筹划行为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节税,而节税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税务机关承认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合法。只有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相关义务和责任,税务筹划行为才会转化为企业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诚心交流和沟通,并以诚信纳税的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纳税信誉和形象。取得税务机关的高度信任和认同。力求实现与税务机关的“双赢”。

4、从整体和长远战略进行税务筹划。东莞房地广: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要有整体的税务筹划思路和方案,应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不仅要关注财务、税务方面的事项,也应关注日常经营的方方面面,不能只注重战术筹划,轻视战略筹划,顾此失彼。税务筹划应在项目决策之初就开始,对整个项目要高瞻远瞩,合理规划,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纳税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实现纳税筹划,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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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7-0120-03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14》,2013年我国房地产业的税收收入占我国当年税收收入的12.97%,仅次于批发业和零售业的13.23%,在产业税收收入中排名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周期长,业务复杂,涉及税种多,涉税风险高,房地产业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2004年至2015年(2009年除外),十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均将房地产业列为税收专项检查项目,房地产业是唯一获得如此“优待”的行业,可见房地产业的税务风险之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稽查发现的问题

(一)未按成本对象准确核算开发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下文简称“31号文”),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确定计税成本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基础。只有准确划分成本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成本费用才能准确归集和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动工建设之前都须向规划部门提交工程建设规划图并备案,修改规划必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这表明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动工之前已经清楚开发项目规划建设的开发产品种类,也就是可以确定成本对象的。但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准确划分成本对象的情况。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开发项目内建造的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单独列为成本对象,而将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列入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中。这主要是因为31号文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配套设施如果是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规避上述规定,故意不准确划分成本对象,将配套设施并入开发产品进行成本核算,根据开发产品销售比例一并结转。

(二)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

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的行业,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的情况下,银行收紧房地产业的贷款。从银行贷款困难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向成本更高的信托产品融资。信托公司为了保障信托产品的安全,一般会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的股权,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的股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信托公司的借款就成了向关联方借款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联方借款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准予扣除。企业如果未能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企业的相关利息支出只能按照关联方借款规定的比例扣除。在税务稽查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而全额扣除关联方借款利息的情况。

(三)管理费用与开发成本间接费用混淆

在税务实践中,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用和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容易混淆。之所以要对两者进行区分,是由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开发间接费用是可以据实并加计扣除,而管理费用只能按比例限额扣除。因此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意或无意将管理费用尽量转移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开发间接费用中,同时控制管理费用的列支,使按比例扣除的金额大于实际发生额。开发成本增加,加计扣除额也同样会增加,相应地就减少了土地增值额。房地产企业通过这种方式以求减少应纳土地增值税。

(四)不按规定预提开发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后,未最终办理结算的情况下未能取得全额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在31号文里规定,房地产开发行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将预提(应付)费用列为计税成本。31号文规定了预提成本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为了使得开发成本和销售收入相匹配,前期少交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倾向于在前期多列支成本费用。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预提开发成本也就不足为奇了。

(五)多列(虚列)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复杂,开发环节中计算复杂且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税种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增值额对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影响甚大。为了节约税收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意在开发成本上做文章,想方设法增加开发成本。在税务实践中,税务人员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使用虚开发票、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税务问题的原因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紧张

房地产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从土地购买到开发建设的全过程需要大量、持续的资本供应。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统计,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年至2012年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4.2%,201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统计中,企业自筹资金比例是38.83%,国内贷款比例是16.11%,其他资金来源比例是44.62%。应付上游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和预收下游购房者的定金预收款和个人按揭贷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重要来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所得资金须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预售资金的核拨按建设进度进行,这些情况会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金流相对紧张。企业肯定存在节约税收现金支出的动力。由于预售资金受到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比例计算的营业税的税务风险较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就在计算相对复杂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上做文章。

(二)成本结转的时间性差异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后,未最终办理结算的情况下未能取得全额的发票,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31号文里规定房地产开发行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将预提(应付)费用列为计税成本,但31号文对预提成本还是明确了具体要求和标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前期结转成本少,应纳企业所得税就多;后期取得相关开发成本的合法凭证,开发成本增大,但是后期发生的销售收入未能足以覆盖成本。在税务实践中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负数需要申请退税,但申请退税并不退还利息,申请退税的流程也相对复杂。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紧张,有时外部融资的年利率高达20%的情况下,企业宁愿承担税收风险,先按照预估的开发成本结转成本(通常情况下,房地产企业预估的开发成本是比较接近实际的)。若事后面临税务检查,企业预估的开发成本大部分都已经取得合法票据了,成本是实际发生的;税务机关要处理,也只能对不按期申报的税款加收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利率18.25%,有时还低于外部融资成本。

(三)税制漏洞导致开发成本虚增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生产和销售商品房的企业,由于税制的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缴纳的是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增值税的链条在房地产业被人为割断。房地产开发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需要认证,主管税务机关未能及时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成本发票情况。而现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等材料便可到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发票。对于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从规定上看,建筑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的程序并不复杂,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只是对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核实,不需要对建筑业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业务进行实地核实。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通过虚假的建筑工程合同、假发票、虚开发票等手段虚增开发成本。

(四)部门间信息未能有效共享

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需要经过若干个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和监管,有关房地产开发的信息分散在这些部门里。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与这些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交换制度,难以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监控。税务部门与监管部门间信息未能有效沟通,由于管辖权的原因,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业征管上也未能有效衔接。2002年起,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015年,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正在酝酿出台中,又会出现货物劳务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由两个税务机关负责的情况。这种征管模式不仅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也不利于征管信息的沟通。

税务部门之间、税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间信息未能有效沟通,使得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有效监管,使企业有空子可钻。

三、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管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对象管理

成本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基础,税务机关应重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对象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6月16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3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实如果待开发产品完工当年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企业大部分的成本费用已经列支了,成本对象的计税成本已经基本确定了。主管税务机关此时若发现纳税人成本对象确定有误,要求纳税人调整成本对象,相当于要重新核算开发成本,这是很费时费力的事情。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动工当年,在第一次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对象的专项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做好归档工作,及时进行分析,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及时辅导企业进行合理调整,并对企业加强后续管理。

(二)加强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日管

税务征管部门要不断强化基础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针对房地产业,税务机关应建立房地产业项目跟踪管理制度,设立台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动工、销售等过程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对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进行分析审核,同时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成本分析和票据审核力度。建筑业劳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从源头上对建筑业进行监管,有利于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建筑业的日管,完善建筑业纳税人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承接工程的真实性和收入的准确性管理,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建筑业纳税人利用虚假合同、虚假发票和虚开发票虚增开发成本。完善房地产业纳税评估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时进行相关税源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检查;涉嫌偷逃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税务部门应利用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的契机,重新梳理房地产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减少因税制不完善导致的征管问题。

(三)建立部门间的信息传递制度

信息管税的前提是税务机关须掌握企业涉税信息。税务部门要尽力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加强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调和协作,定期与这些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共享,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和相关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立体化管理。如在征地环节,税务部门可到土地管理部门了解掌握具体的征地时间和土地金额;在销售环节,通过到房管部门取证开发项目销售情况,以发现以房抵债或隐匿收入的现象;在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中,都应及时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交流沟通,严格监控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准确掌握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往来,实行全程动态跟踪。借助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国税和地税部门应实现共管企业的信息互通,提高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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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 税收政策 征收办法

房地产税收是指以房地产或与房地产有关的经济行为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类,是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消费的全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要缴纳的税收的总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投资大、税负重等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充分了解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并对筹资活动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和费用,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1.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简介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主要涉及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据统计,目前房地产涉及的这些税收,几乎占到开发商销售收入的15%-20%,再加上房地产企业高额的土地获取成本,融资成本,房地产行业超额利润的神话很难实现。以下就各项税种的影响进行逐一探析。

2.房地产各项主要税种及其对企业影响

2.1营业税及其附加,在预收账款环节随即征收

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率为5%,可以作为所得税前利润成本扣除,是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之一。另外还有两个附加税费,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即我们平常所说的“两税一费”,通常我们在计算开发成本时,可把“两税一费”综合计算为5.55%。区别在于: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房屋销售收入;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营业税。从中可以看出它们的层次关系,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皆属于附加税费性质,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纳税对象,随营业税缴纳而缴纳,亦随营业税的减免而减免。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只要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就可以进行房屋销售,此时商品房还是期房建设阶段,购房人不可能取得“商品”,开发商只能开具一般往来收据,往往在交房时才开正式销售发票,税务机构征收营业税依据发票金额,无形之中延缓了纳税时间,影响了国家税收及时上缴。所以随后规定中规范了营业税的征收,对预收账款环节随即征收营业税,而不是以往待销售发票开出以后再征税。这一措施的实行,对保证财政收入及时入库和防止项目公司解体而影响国家应得税收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对房地产企业来讲,税负相对提前,势必对其可调用资金带来影响,减少了资金流动量,导致资金运转滞延。

2.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也是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之一。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是: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另外如果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对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征。

土地是国家资产,国家理应在出让土地时获取一部分政府收益;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家又一次通过征税形式参与土地增值部分的再分配。对企业意味着,一方面土地获取成本加大了,另一方面土地增值税又冲减了一部分利润,所以房地产行业市场在国家宏观税收政策调控下,房地产行业利润会越来越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进行开发直接将空地转让的,也需要按照规定的4级超率累进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所以土地增值税实施,抑制房地产开发中的投机行为,是宏观调控的需要加大了开发商房地产转让成本,在一定程度控制了土地炒作,规范了土地市场秩序。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土地增值税的实施,使得开发商成本进一步加大,面临的生存环境更加残酷。

2.3契税

契税纳税对象为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属于行为税。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契税主要体现在土地招拍挂获取时的税负。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的契税政策应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以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为契税的征税依据。全部经济利息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息,如国税函[2002]1094号规定,以项目换取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又如国税函[2004]322号规定,以土地出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即投资方以土地出资,受让方以自身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计税依据则为作价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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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二级市场的概念解读

住宅二级市场源于早前双轨制下公房转租及公房使用权交易的逐渐发展,在当前我国房地产业的内、外结构基本确立的背景下,住宅二级市场的基本形式是开发并发展住房私有权出售、出租等交易市场,而有别于一级市场,住宅二级市场的主体是住房产权的所有者和住房消费者。与满足住房需求相比,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家庭更乐于将购房当做一种投资,由此,则即导致了住房拥有率出现了较大的偏差。

2.税收调控影响因素对住宅二级市场的影响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税收调控政策对住宅一级市场的调控力度更大,其主旨在于宏观调控,在于满足大多数居民的住房需求。诚然,这是一种客观认识;然而税收调控政策也是一把双刃剑,仅就住宅二级市场来说,其弊大于利。综合来说,税收调控对住宅二级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抑制了住宅二级市场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调控政策投放力度的逐步增强,在住宅二级市场中住房交易所涉及到的税费也逐渐的增多。以2013年江苏省南京市住宅二级市场为例,住房交易中所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①交易过程中0~4%的契税;②1%的买卖手续费和0.5‰的印花税;③申办产权证过程中的登记费、产权证工本费和印花税;④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按累进计费率5%~0.1%收取,房屋买卖按成交价格累进费率2.5%~0.5%收取。综合起来,购买一套100?、交易额15万元的住房,仅上述税费就在10600元左右,占房价款的7%。此外,另外一些住宅二级市场比较成熟的一、二线城市在住房交易中所涉及的税费名目繁多,如北京和上海,税费类型主要包括契税、和办产权证印花贴税等等。二手房流转税赋的加大,导致住宅二级市场的交易量增幅普遍下降,缩小了市场总量,严重抑制了住宅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2 导致住宅二级市场房价上涨

目前,税收调控政策对住宅二级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房价层面。税费增加导致住宅二级市场供应总量减少,供求失衡更加严重,涉税二手房卖主直接把有关税费转嫁到买主头上,免税二手房卖主也随之加价,从而导致二手房价格普遍上涨。在一些大中城市二手房价格甚至直逼新房,迫使住房消费者转向增量商品房,使得新建商品房价格飙升。尽管导致二级市场房价飙升的因素还有很多,但短期内涨幅较大,尤其在税收调控政策实施前后,我国各地房地产二级市场房价浮动较大,其中的关键因素即是个税调控政策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由此可见,税收调控政策增加了住房交易中产权所有者和住房消费者的税费负担,间接恶化了供求关系,提高了二手房房价,并通过二手房和新房市场联动造成房价整体上涨,从而形成房价上涨的恶性循环。

2.3 增加了住房消费者的购房负担

从近年来我国所采用的税收调控政策来看,针对房地产业的新增税种几乎都是流转税,这些税负的最大特点即是易于转嫁。其中尤其对于税负易于转嫁的住宅二级市场而言,“薄利多销”与房地产业毫无关联,住房的产权所有者只能通过提高房价来从住房交易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而税收调控政策又限制了房价的提升,如此,则转嫁税负就成为了许多产权所有者的唯一选择。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首先,为了消除“税费”这一障碍,许多人在住房交易过程中倾向于采用黑白合同的方式避税,即房屋成交按实际成交价,而缴纳各种税款则按政府区域房屋指导价,如此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次,购房者在购房时的低房价和出售时的高房价之差可能需要缴纳更多税款,购房人目前和未来的纳税风险都很高。而对于卖房人来说,二手房交易的税金完全转嫁给了购房人,只要达到自己预期的收益水平即可抛售,二手房交易税金对其影响很小,这无疑进一步增加了住房消费者的购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