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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基金合同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包括:,
实行养管分离。在完成施工企业、养护生产单位和其他服务性、经营性单位剥离后,省公路局、名公路总段转化为单纯的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核定养护工程量,确定投资费用,进行招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路产管理以及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提供服务、检查监督、指标考核。各公路段作为总段的派出机构,主要行使对公路路产路权的管理和维护;对公路路况、交通量、自然灾害的调查统计;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减灾工程建议计划的编制;公路养护定额的实地考测;对公路养护工程的现场业主管理等5项职能。
培育和发展养护工程市场。各总段的工程队(路桥公司)和各公路段的养护生产队伍,由总段组织成立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公司,暂由总段管理,并向正式的企业化公司过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三产等服务性单位与管理机构分离,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进入市场。对原有的道班、工区进行合并、重组、扩大规模,使其成为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养护企业。同时,发展股份合作等所有制形式的施工、养护企业、路况检测中心、养护机械检测中心、养护工程监理中心,使其进入养护市场,促使养护市场规范化运作。
推行定额养护和计量支付。养护工程采用先内部竞标的方式,过渡到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用养护企业;并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支付工程费用。新建公路再不,设固定的养护队伍,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单位的管理,从行政管理变为合同管理。
公路养护生产企业不再套用事业行政级别,可自主根据生产岗位的不同特点决定用工数量、形式和条件,并以合同形式管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实行定岗定员,全面推行干部聘任制。分流到公路工程建设养护企业的职工,5年内保留原事业人员牌价不变;合制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障基金由原单位按规定缴纳,固定职工按有关规定转入社会保障体系。落聘人员按内部退养、承包养护工程劳务、参加各类培训或按下岗对待安置,也可出于本人自愿一次性买断工龄。
关键词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项目化 模块化 创新研究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5.07.051
Project Bidding and Contract Management Teaching
Evaluation System Development
PENG Zimao, LIU Mengliang
(Hu'nan Communication Polytechnic, Changsha, Hu'nan 410132)
Abstract As China's construction market,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as a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and a combination of the economy emerging disciplines, project bidding and contract management has attracted wide attention of teachers and students. Combined with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ourse of the teaching courses in innovative research projects, modular aspect.
Key words Project Bidding and Contract Management; project; module; innovation research
0 引言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造价专业、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以及建筑工程管理专业等专业的主要核心专业之一,它主要是以工程管理方向的技术与经济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输出方向来培育出对应的专业人才。那么,就当前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而言,要达到专业综合的程度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对该门课程的项目化模块化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基于这门课程的特点,实际教学过程中,传统方法难以达到培养学生创新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及实践水平的要求。那么,我们对该们课程项目化,模块化。总体设计思路为以工作任务为中心,工程招投标工作为项目主线,招投标任务为载体,通过几个过程相结合,来组织课程教学内容。
1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教学方式不够多样化。当前,绝大部分教师对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传授方式仍是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最多就是配上原本来自书本上的幻灯片以及提一些不需要学生理解,毫无意义的一些简单问题,课后的作业任务也只是对相应的概念进行死记硬背。所以,这样的教学方式过于单一,没有很好地结合实际案例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对该门课程作进一步探究的欲望。只有对教学方法手段做大胆的创新与改革,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能动性和创新性。
(2)教师本身素质不够过硬。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具有高综合性、强政策性、高实践性等特点,同时,该课程与国家政策法规紧密相联,所以这就要求教师要吃透教材,联系当今实际,将实际市场中的案例与课本中的相关知识相结合做更深层次的剖析,这样才能领悟到课程的精髓,在教学过程中才能更好地引导学生。然而,目前能够达到这一要求的教师却不多,他们对这门课程的理解可能只停留在理论阶段,要知道这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没有足够的实践结合很难达到教学要求与目的。
(3)对学生的实践参与不够重视。该门课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没有足够的实践经历很难参透其实质。而当前教学方式忽视了这一环节的重要性,学生往往只是在课堂上对这门课程有比较浅显的感性认识,在对实践参与方面老师们强调得较少,也没有组织较多的实践机会供学生参与,这样,学生们所学习到的往往会和实际脱节。当遇到真正的复杂案例时,不能够将所学到的知识很灵活地运用到其中去。所以,对学生实践参与不重视会很难培养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和实际操作的能力。
(4)考核形式不够合理。在以往的课程考试中,其形式过于死板。其题型非常常规化,如填空、选择、简单的问答、计算等形式,这些题型往往考查的是相关的概念,条款的理解与记忆。这样就很容易使学生去死记硬背,不能够真正理解其根源,也使得教师们不能够很全面了解学生的掌握情况以及更好地评估教学质量。因为这门课的特殊性,需要抓住其实质才能够在实际应用中融会贯通。
2 基于项目化、模块化的创新教学体系
2.1 基于项目化、模块化教学提出预设
对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进行创新教学改革,首先就需要对其有个大体的预设,在实施改革措施后会有一个怎样的基本效果。
首先,项目化、模块化改革有利于人才培养模式的实现。在中国长久以来的教育背景下,传统教学培养出来的人才往往会走上按部就班,循规蹈矩的道路上。而对于这门课程而言,如此下去,人才培养模式是我们应当改进的。通过项目化改革后,能够将纯粹的理论知识与真实项目相结合,从项目中理解相关概念条款,这样比传统教学中最终使学生走向死记硬背的道路更加优化。通过将课程模块化后,知识间的联系更加紧凑,使学生在结合理论与实际时更加容易,从而解决实际案例更容易上手。这种教学方法更利于人才培养模式的实现。
其次,项目化、模块化改革有利于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通过相应的改革措施,这门课程的教学就形成了一定的体系。而这个体系带有很强的代入感。从一个层次到另一个层次都有明显的衔接,在实施起来,循序渐进就很容易真正实施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通过真实的工程项目来完成对这门课程的探索学习,就会更加明确人才培养的方向和途径。
最后,项目化、模块化改革有利于高职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传统教学中,过于单一的教学模式很难培养出我们所预期的人才出来,虽然这一模式延续了很长时间,但这基本上违背了高职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因为,通过某一模式培育出来的人才没有达到其基本预期可以说是很失败的。而创新改革后,可以实现可持续性这一特点。首先从模式上来说,项目化与模块化的基本骨架支撑着这门学科,通过长期发展只要围绕着这两大模块,就能够将实际与理论紧紧结合,所以它很难使教学和实践脱节。
2.2 项目化教学创新特点与优势
所谓的项目化、模块化教学法,简单的来说就是对某一课程的教学通过对一个具体的完整实际工程项目进行模块划分,使老师与同学参与这一项目的实施与完成,最终达到提高学生能力与达到教学要求与目标的目的。其创新特点是突破传统过于单一的教学方式,改以往手把手式教学方式为以学生为主导老师辅助的新型实践性教学方式。
一套完整的项目模块化教学方式大致包括5个阶段:确立与分项目任务配、确定项目计划(学生自主设计为主,老师指导为辅)、实施计划于自主实践、考核评阅、归档或应用。这个过程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创新设计能力的提升,通过实践,能够让学生真正领悟其根源。项目模块化教学方式的关键在于学生参与实践的整个过程,而结果不是重点。因为只有过程做好了,结果必然向着我们所预期的方向发展。在整个过程中学员的实际参与体验与自主能力的培养是这个体系的精华所在,没有相应的参与就无法发挥这种模式的优势。项目化教学的中心是“项目”,整个模式是围绕这一点而进行的。项目是学生与老师沟通的桥梁,一方面学生积极参与项目的设计编制与实施;另一方面,老师对学生实施项目的整个过程进行指导,这样不仅对学生自主创新能力有所促进,还对学生将来在社会上的发展起着推进作用。
2.3 模块化的设置向导
课程模块化设置原则是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的基础上,增强学生的综合能力。课程模块化设置的结构应当包括基础理论、职业技能、学科前沿信息这三大模块。理论是任何实践的基础。在理论讲解时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这样才不至于讲解得过于空泛。由于市场需求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是必要的,在平时的教学中要以不同的教学,训练、考核的方式与实际相对应的行业特征结合,使学生获得能够满足社会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通过将学科前沿的信息传递给学生,培养学生创新的意识和精神,在新形势下,学生了解最新的项目特点,以此达到多方面贯通的教学效果。
3项目化、模块化教学体系在“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中的应用
3.1 实践性原则
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要想将此教学体系应用到“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教学过程中就必须尊重并遵循这一特点。然而体现这一特点就必须在教学过程与项目创立上调动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自主设计创新的能力。这一教学方案很大程度上能够提升学生自主参与的积极性,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做的项目是能够应用于实际生活中去的,而不是已经被市场所淘汰掉的项目。基于这一特点,学校与老师要做到的就是和相关企业达成合作共赢的理念,实现工学结合,营造良好的建筑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良好氛围。在实际项目实践教学的过程中,要强调学生实际参与的重要性,结合实践、实习、实训三大环节,着实培养学生良好的自主学习创新能力。
3.2 目标性原则
任何一个项目都有一个它预期的结果,所以在具体实施项目化、模块化教学体系的过程中要有秉承目标性原则,否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偏离目标导向的情况。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老师们应对具体文件项目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与相关施工招标文件做重点讲解与说明。在具体项目上,以项目立项、报建、招投标、合同审核与签订、合同变更、索赔管理等各个模块进行模块化教学,以实际案例代替空泛的理论讲解。
3.3 可行性原则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教学过程中项目实施者是学生。所以对学生参与的项目来说必须具有可行性。在开始阶段,可以以简单的招投标为指引,然后循序渐进,逐步加大难度。如在项目任务设定上老师可以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来拓展,提高工程招投标任务的可操作性。
4总结
以项目化、模块化的方式作为向导,将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做一个系统的创新,使之成为一个在高职教育中能够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教学模式。以工作过程、具体任务为主线的项目化内容重组;以具体模块内容划分的模块化形式实施,做到“教、学、做”于一体,基本实现“以学生为主体,老师辅导为辅”的实践教学,进一步强化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相信在今后的课程教学过程中此教学评价体系能够发挥其作用,当然这也需要实践的检验。期望在接下来的教学改革实践工作中能够积极探索,以培养更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
项目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课题批准号:BJA090060
参考文献
[1] 王婧.项目教学法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中的应用[J].教学研究,2014(10).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立项项目公告。公告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版权所有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按《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5号)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4]84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第八条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员之家版权所有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理信息汇总情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施工阶段;承包商
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施工合同是合同管理中的最主要部分,是调节业主和各类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随着更多建筑企业走向国际,由于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丧失了大量国际竞争机会。从目前我国的施工合同管理及交易行为情况来看,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足,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国际化意识淡漠,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强化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意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是促进我国建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本文从承包商角度来研究施工阶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国内外项目合同管理研究现状
(一)国际通用的施工合同
国际通用的施工合同主要有四种:一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订的FIDIC系列合同文本,其中《简明合同格式》、《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作为实施项目的合同协议范本。二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制订的ICE合同条件和英国皇家建筑学会等组成的联合会(JCT)制订的JCT合同条件,二者广泛应用于英国、英联邦国家以及与英国关系密切的国家。三是美国建筑师学会(AIA)制订的AIA合同系列,现已形成三十多个文件,主要通行于北美和美国势力影响地区。四是欧洲发展基金会(EDF)制订的EDF合同条件,适用于EDF贷款的工程项目。上述国际标准合同文本,在种类上,合同条件呈现系列化;在内容上,合同文件一般每十年左右修改更新一次;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结构则较为稳定和统一;这些文本可以直接加以引用或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予以适度修改后作为项目合同文本,它们在世界各地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二)国内合同管理状况
上世纪80年代,随着国外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引入国内,FIDIC合同条款及相关合同管理理论也随之引入中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工程市场不断规范和完善,国内工程合同管理逐步受到重视并得到了广泛研究。尹贻林教授在《合同法与合同管理》中介绍了建设工程招投标涉及的各类合同管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索赔、风险管理及合同信息管理系统;何伯森教授在《国际工程合同和合同管理》中介绍了国际通行各种合同文本,讨论了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研究了索赔和风险管理以及合同争端产生原因及解决;成虎教授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中介绍了合同总体策划的概念、原则和程序,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实施控制及索赔和反索赔等。此外,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践,并借鉴国际合同条件,尤其是FIDIC合同条件,有关部门也制定颁布了一些标准合同文本,如建设部1999年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从2000年11月起实行。
二、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少数合同有失公正。从目前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业主占据了主导地位,往往提出一些不平等条件,将自身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二是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等。三是违法承包人利用其他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
(二)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重视不足
一是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合同文本,而采用自制、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笼统、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起不到约束作用。二是“阴阳合同”现象严重。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中双方认可的“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合同。这种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
(三)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
一是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一些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状态,归档程序要求不明确,履行过程没有严格监控,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总结,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合同管理流程没有优化,不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信息化程度偏低。二是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管理人员缺少培训。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基本措施
(一)承包商在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是合同策划,承包商应该从自己的基本目标和企业经营战略出发进行合同策划,确保选择合适的合同种类,主要包括投标方向的选择和风险评估。二是招标文件分析,在投标阶段,如果对业主的招标文件研究不够,将使项目执行面临困难。现在很多业主给承包商准备投标文件的时间都很短,有些承包商没有彻底理解业主要求,往往根据以往经验提交方案和报价并签订合同,这样往往会给以后的项目执行带来许多隐患。三是投标阶段风险管理,通常意义上的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投标阶段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和分类、风险评估、形成风险分析表,制定风险应对计划并定期进行阶段性评估。四是合同条款审查,合同过于简单,条文不全面不完整,没有将责权利表述清楚,没有预计到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使承包商面临风险;有时合同文本对承包商的单方面约束过于苛刻,承包商应建立合同条款的检查清单,合同条款的检查清单应包括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和必须拒绝的条款、原则及其要点。
(二)执行阶段合同管理
承包商在执行阶段合同管理主要有建立合同实施保障体系,监督内部及分包商的合同实施,对合同实施进行跟踪控制,收集管理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各类信息资料,合同变更管理,争议解决以及日常索赔和反索赔等。
1.合同分析与理解: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必须在最早时间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深入理解合同的所有关键条款,并分析合同中可能包含的风险和机会,在此基础上完成合同总结表,对合同进行仔细分析并深度理解合同条款。
2.合同管理机制:执行阶段合同管理包括承包商和业主之间、承包商和合作伙伴之间以及承包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管理。(1)建立合同管理工作程序。为了使承包商的日常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应制定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协商会议制度等。(2)经常性合同管理工作应建立制度化工作程序。包括图纸审批程序、工程变更程序、分包商索赔程序、设备材料及已完工工程验收程序、分包商或供应商付款审批程序、请示报告程序等。(3)建立适当的信息沟通渠道和权力委托。承包商项目经理应被确认为唯一沟通渠道,业主的任何要求都应发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进行初步分析,如有必要会向项目团队相关人员发出指令或要求。团队成员对业主要求的回应也应经项目经理统一发出。(4)建立文档管理系统。承包商与业主、项目咨询公司、供应商、分包商等进行沟通过程中产生的书面通信、会议纪要、变更要求等,承包商应跟踪并记录它们,尤其是要记录可能重构合同的信息。(5)索赔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责任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向对方提出费用与工期补偿。
3.分包合同和供应商合同管理:主合同和分包合同如果不一致将使得承包商面临不必要的风险或损失,因此应确保相应的用语和条款和承包商与业主签署的主合同内容一致。(1)设备或现场工作的移交。有时候主合同会规定设备一旦进入现场即自动成为业主之财产或现场完成的工作为业主财产,非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商不能运出工作现场。(2)进入现场检查的便利和权力。有些专业设备供应商为了避免成本增加或对影响生产或对其产品制造工艺和知识产权保护,通常不愿意接受此种条款。供应合同未包括与主合同相容的赋予业主和承包商权利的条款,会导致承包商的极大被动。(3)保险。主合同中业主通常会要求承包商购买,承包商必须保证其供应商和分包商也购买保险,以充分保护业主设备和人员安全。因此承包商必须将主合同中保险条款全面导入供应合同或分包合同。(4)缺陷责任期。供应商或分包商对其提供设备或工作有自己行业惯例的缺陷责任期,而主合同中业主要求的缺陷责任期可能比这些缺陷责任期要长。因此承包商必须和供应商或分包商谈判要求和主合同一致的缺陷责任期。(5)特殊损害赔偿。业主在主合同中所要求的特殊损害赔偿与承包商拟分包的设备相关,则在该设备供应合同中,承包商应要求与主合同相容的特殊损害赔偿。
(三)和第三方关系管理
和第三方的关系通常指和当地政府部门、质量监督站、业主指定的其他承包商的关系。现在有很多业主借助其强势地位,要求承包商完成本应由业主完成的部分工作,如项目的规划和消防报批、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办理、项目的最终报验等。以上事项不是承包商业务工作范围,更不是其长处,因此应尽量避免与第三方发生类似关系,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和风险。
(四)合同结束和总结
承包商的项目合同结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记录所有关键日期,如土建施工完成日期、机械完工日期、调试开始日期、性能测试日期、临时接收日期和最终验收日期等;根据上述日期顺序进行管理:注意特别风险的移交、整改清单的记录和销项、最终账目的准备;管理保函和担保的归还。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系统或某设备发生故障,则在系统问题解决后或该设备经维修后其质量缺陷责任期可能按合同规定要延长一定时间,此时需要延长保函和担保的到期期限;项目移交给业主后,必须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各方面的问题进行总结,如投标、设计、采购、制造、安装和项目管理包括合同管理。项目经理集所有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达成一致后形成会议纪要发给各部门并存储于公司的知识库。
参考文献:
1.李启明,朱树英,黄文杰.工程建设合同与索赔管理[M].科学出版社,2001.
2.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实用大全[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3.尹贻林.合同法与工程合同管理[M].天津大学出版社,1995.
4.何伯森.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关键词:示范性高职院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监督;优化措施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0003202
1引言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中指出,支持100所高水平示范校建设,使示范院校在办学实力、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辐射能力等方面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水平专兼结合专业教学团队、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创建办学特色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意见》同时指出,示范校建设的内容之一是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院校举办者努力提高示范院校基本建设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教学、实训条件。随着这一政策的出台,国家和地方加大了对示范性高职院校基本建设的投入力度,投入总量逐年持续增长,各示范性高职院校基本建设规模迅速扩大,建设资金量激增。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示范性高职院校基本建设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倾向,筹集资金的渠道与形式也出现了明显的多元化特征,不仅仅局限于制度规定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还有越来越多的集资、银行贷款和多方合作出资等方式。资金量的剧增和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凸显了原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种种局限性。因此,为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优化示范性高职院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2示范性高职院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实际操作难
(1)基本建设会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完整。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示范性高职院校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却对这种基建资金核算未给予规范。所以长期以来,同样属于一种财政性基建资金,高校自筹的通过学校事业会计核算转入基建账,而财政拨入的却按有关规定直接记入高校基建会计核算,高校事业会计毫无记录;一笔学校自筹基建资金经“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列支转入基建账后,又在基建账中计入收,重复列支。这种会计核算方式不仅造成了高校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的困惑,也影响了部门预决算报表设计的明晰性。如基建资金单独由基建账核算,导致在建工程及其资金长期游离在高校事业会计之外;有的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但因各种原因多年无法入账,使高校资产严重失实。
(2)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方面的混乱性。
由于思路不清,基建账务处理不规范,导致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混乱 如: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拨入基建经费不能按性质归入正确的二级明细科目;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认为都是成本支出随便列在那个科目,不能正确使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科目、待摊投资不能正确分摊计入各工程项目;同一业务往来账科目使用不一致,造成查账困难。账务处理不正确,使用交付使用资产时不冲销基建拨款;建设单位为施工垫付的施工用水电费在最后的结算中没有扣回;工程价款结算单手续不全也作了记账依据,重复办理结算、重复付款等,导致基建会计核算混乱。
2.2基本建设财务审计监督没形成制度
尽管各示范性高职院校都设立了审计部门,审计的内容包括基本建设工程在内的诸如校级预算执行情况、教育经费使用情况、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但是,由于审计部门人员较少(很多示范性高职院校仅有1-2名审计人员),工作量大,而且,仅有的审计人员并没有较深的审计专业背景,某些人员往往还是半路出家,因此,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与权威性难以保证,也就很难形成完善的基本建设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3示范性高职院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优化
3.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创新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这项规定造成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财务管理上出现了“一个高校,两个主体”、“一种资金,两种核算”、“一个单位,两种报表”等现象。这些现象导致了上文所提到的基本建设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完整与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方面的混乱等问题的产生。因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创新首先就要解决好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的合并问题。
3.1.1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的合并
从制度上确立学校是一个会计主体,建立学校统一的会计核算模式;从而完善学校财务报表体系、规范学校财务信息的披露。
(1)会计科目设置。
会计科目的合并设置需要综合考虑目前示范性高职院校整体财务的各个方面。在保持现有行政事业会计科目的基础上,根据基建财务管理的现实要求增删有关核算基本建设活动的会计科目。如:在收入类项目增设“基本建设拨款”,用以核算和监督财政拨付的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支出类项目增设“基本建设支出”科目,用以核算和监督学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基建资金和单位自筹基建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所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包含归还专用于基建的借入资金和资本化利息费用。删除“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资产类项目增设“在建工程”,用以核算和监督高校进行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成本,也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价值。该科目可依据现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的会计科目设置二级科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2)构建合并报表。
合并报表是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合并建账的关键环节。合并报表收支之间的关系如下:
事业收入+基本建设拨款-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事业转账支出=事业基建结余;
专用基金收入+专用基金转账收入-专用基金支出=专用基金结余;
学校实际总收入=事业收入+基本建设拨款+专用基金收入;
学校实际总支出=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专用基金支出。
3.1.2由财会中介机构审查基本建设项目工作概预决算和分析投资效果
在基本建设项目工作概预决算审查上,对涉及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决策的审计,统一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财会中介机构进行,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意见必须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财会中介机构确认并出具资产入账通知,建设单位才能以此作为资产入账的凭证;在基本建设投资效果进行分析上,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财会中介机构对基本建设实施全过程会计监督,加强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3.2基本建设财务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示范性高职院校基本建设财务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主要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等三个环节的完善。(1)事前监督主要涉及基建立项、合同管理、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监督。
首先,学院财务部门要主动抓好基本建设立项源头管理,经常主动向计划部门了解项目申报计划,要求项目单位申报有计划,论证有报告,设计有图纸,资金有来源,并积极参与项目的验标、开标和投标工作;对基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进行经济评价,通过分析计算项目取得的财务效益和发生的费用,对投资预算表等基础财务报表进行科学分析,归纳管理,并据此判别基建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其次,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严密合同内容、标底,履行合同期限、方式、价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财务人员应掌握合同的全部内容,如工程造价、施工期限、供料内容、结算方式、双方责任等。
再次,在资金拨付上严格做到前期论证工作不完善不拨款,配套资金不落实不拨款,资金滞留账上不拨款,发现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上有问题不拨款。在拨款前做到看工程进度,看配套资金落实,看资金使用效率。
(2)事中监督是指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督。
首先,财务人员应与专业人员一道经常深入到施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资金拨付和到位情况,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防止挤占、挪用、截留、转借等现象的发生,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都要认真审核,以监督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效益。
其次,严把基建支出监督。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建设单位站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实际支出,加强支持监督包括:认真、全面、准确地反映各项投资的实际支出,财务部门应对有关基建支出决策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要精打细算,合理节约,严格控制。
(3)事后监督主要是指基建项目竣工阶段的监督。
首先,财务人员要对建设投资成本进行全面考核,重点检查资金使用有无超标现象、有无超投资、有无擅自增加的基建内容、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
其次,在竣工财务决算前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务处理、债权债务的清理,做到帐帐相符,帐实帐表相符。
1.1合同订立
如何在合同订立之初,就在合同中对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以制度条文的形式规范下来,并要在法律规定的允许框架之内,就显示出其重要意义。在BT投资合同谈判过程中,主要核心还是如何确定投资建设的特许权,这关系到BT项目投资方和政府两方面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到BT项目最终合同预算价格的制定。不同于普通建设项目,BT项目在前期设计时一般不会设计得非常细致,而是随着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进,相关设计图纸和文件才会一步一步到位。这使得投资方难以准确地确定合同预算价格的合理水平,项目投资控制收益存在潜在的巨大风险考验。
1.2融资
BT投资合同在管理中经常遇到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建设投资超出预算水平、融资成本发生上升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到工程的建设质量进度。如果未能按时配套足够资金,项目建设将会陷入停滞,或者发生解除合同的现象,造成巨大损失。在BT投资模式下,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融资,其成功的关键与否将会直接影响项目整体运作目标的达成。
1.3建设成本超支
投资方如果没有按照合同中的要求规定对建设成本予以准确的掌控,将造成投资收益水平的降低,如果采取追加项目投资的方式,可能还会产生融资无法完成的难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如管理水平和施工技术水平不达标、材料价格提高、设计发生变更、融资成本提升等因素,都是重点诱因。
1.4项目竣工
项目建设质量不达标或工期延长等都会给BT项目的竣工产生负面影响。设计方、施工方的技术难以达到合同的技术要求标准;投资方的管理手段、复杂问题处置能力、技术实力不足;分包商技术实力不够等,都是造成项目质量较差的原因。如果项目竣工延期,将会使项目成本上升、投资难以回收,像设计变更、征地拆迁、管理水平滞后、自然外力因素等,都会造成BT项目无法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圆满竣工。
1.5回购
回购出现问题也是BT投资合同管理中的一个现象,这将会造成投资方的资金周转不畅甚至发生资金链断裂。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还是因地方政府换届、财政收支出现问题等造成,使BT合同中的回购要求不能得以顺利履行。
2完善BT投资合同管理效果的途径
从上述BT投资合同管理中的重难点问题可以看出,BT项目投资方必须高度重视合同中潜在的各种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尽量减小重大经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确保BT项目建设取得最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1加强BT投资合同管理力度
首先必须正视我国当前关于BT项目法律规章制度制定相对滞后的现实问题,着重加强对BT投资合同的科学化、精确化管理力度,在合同中对项目各方的准确权责予以清晰的界定,防止因合同条款制定的不准确而发生各类纠纷。合同制定好后,还要对其施用性进行及时的监督检查,以便更有效地对工程资料进行管理。另外,还要重视对承包商是否履约尽责进行全程跟踪管控,理顺合同监督检查程序,确保项目进程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得以顺利完成。
2.2优化合同资金管理模式
必须对BT项目的资金进行严格的管理,使项目资金链保持完整不断裂。由于BT项目所涉及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一般所需资金量都比较大,极易产生资金供给使用上的问题。所以必须制定细致的项目融资计划书,规划好每笔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方向。同时,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资金无法到位的现象,应事先拟制针对性的融资补救方案。另外,还应积极拓展融资的渠道来源,实践证明,单独依靠一家金融机构实现BT项目的融资,将会使项目面临巨大的资金安全风险,如果这家金融机构因资金实力不足导致项目融资无法完成,将会使项目建设陷入停滞状态。为此,投资方应广开资金的来源渠道,如境外基金、信托资金、民间贷款、股权置换和银行贷款等,都是很好的资金获取平台。并且,这种分散式的多样化融资方式,将有效降低项目融资所面临的潜在风险。
2.3探索风险共同分担制度
建立风险共同分担制度是国外BT项目建设取得成功的一个很好经验,这非常值得我们充分借鉴。为此,可将BT项目从筹划到最终竣工完成接收的过程中潜在的风险细致划分如下:BT项目投资方主要承担资金周转风险、金融风险和经济风险等;BT项目投资方和材料供应商共同承担建筑材料价格提高产生的风险;融资机构和业主共同承担汇率、利率等因素造成的融资成本上升引发的风险;项目承包方主要承担工程建设技术风险;政府主要承担项目道德法律风险和政府信用缺失风险;业主主要承担项目回购不及时引发的风险。
2.4提供项目回购担保
从BT项目的承建特点来看,项目投资方显然要承担比地方政府大得多的风险,竣工完毕后项目是否能够得以顺利回购以使投资方获得预期收益,其关键性因素还是地方政府的信用水平和基本财政能力的好坏。为此,投资方在对BT项目进行决策时,应重点考察当地政府的信誉水平和财政能力,预测项目收益前景,认真评估政府的未来回购能力,确保项目建成后不发生政府失信行为。当然,对那些曾存在良好政企合作先例、地方经济蓬勃活跃、社会环境和谐稳定的地区,投资方应抓住机遇率先抢占市场,积极通过承建BT项目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此外,政府应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遵循BT项目建设的一般规律,以人大讨论审议通过的方式给投资方吃下“定心丸”,还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将回购款项单列出来,确保BT项目建设不发生问题。除项目投资方和地方政府之外,还要积极依托第三方独立担保机构,如第三方上市公司、担保业知名公司、地方城司等,为BT项目提供具有合理法律效应地位的担保,防止一旦项目回购出现问题,地方政府无法履约,投资方也会拥有一条良好的变现渠道,需注意的是,担保合同中所规定的担保额度必须能够覆盖项目回购款,过少的担保额是无济于事的。另外,还可以选择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履约保函等方式,对BT项目进行担保,这也是经实践检验过的很好的担保渠道,能够有效维护项目投资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