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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07)11-054-03
一、特殊目的机构破产对证券化的风险识别
(一)特殊目的机构破产对证券化的风险
对于资产证券化而言,将特殊目的机构(以下简称SPV)构筑成破产隔离实体是非常重要的,只有SPV做到破产隔离,才能保证资产支撑证券ABS的发行、运作,才能使资产支撑证券ABS区别于一般公司债券而显现出其特征。SPV破产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对那些无担保债权人包括持有SPV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的债权人在内而言,将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
资产证券化运作载体的灭失意味着证券化的失败,意味着投资者购买的资产支撑证券难以得到偿付,证券化将不再具有吸引力。因此,SPV的破产将彻底摧毁资产证券化。可以说,SPV远离破产是任何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石。
(二)特殊目的机构破产可能性识别
1、SPV自己提出破产
如果SPV由于种种原因成为债务人,其完全可能自动提起针对自己的破产申请,这在破产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司空见惯。在美国,95%以上的破产申请是由债务人主动提出的,这种申请被称为“自愿破产”,而且如果SPV归发起人所有或者受其控制,发起人在破产时也会希望SPV提出自愿破产申请。
2、债权人请求SPV强制破产
处于证券化核心地位的SPV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许多证券化主体和非证券化主体发生法律关系。若SPV在设立和运作过程中,盲目扩大经营范围,导致对第三人的债务增大,或用证券化资产为他人设立担保,从而使SPV出现一般性地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此时,债权人就可能对SPV提出强制破产申请。
二、资产转移时发起人破产对证券化的风险识别
(一)资产转移被重新定性的风险
重新定性(recharacterization)是指发起人与SPV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被确认为是一种贷款融资担保交易或是其他属性的交易。若出现此种风险,对于发起人将无法实现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的目标;对于SPV就无法获得“风险隔离”的资产,这会连带地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灾难:投资者被当成无担保的贷款人;或者将被认为是创设了以投资者为受益人的担保权益,投资者成为有担保的贷款人;或者最糟糕的是,因为交易没有相关的贷款文件佐证,投资者可能不会被认为等同于贷款人,意即,他们可能仅仅享有衡平法上的权利去追讨钱款,却不是作为无担保的贷款人。
重新定性一般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认为形式重于实质。在这些国家,交易所采用的形式是最重要的,即使该交易的商业效果与担保融资一样,法律也仅仅考虑交易所采取的形式。这种情况下,合同中采用的文字是认定交易性质的关键。在这些国家一般不会对当事人的交易进行重新定性;第二种认为实质比形式重要,但在这些国家里,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交易只要被公示,就不被禁止。这类国家的代表是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规定的完善(perfection)规则,既适用于担保交易也适用于某些应收账款的买卖。这种模式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可预见性;第三种是个极端,这些国家也是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因为缺乏健全的公开登记体系,这种形式为买卖实质为担保的交易没有办法完成,不被法院所认可。
(二)可撤销交易的风险
除了资产转移可能被重新定性外,资产转移还可能面临被撤销。各国破产法中规定的可撤销的交易类型并不一样,归纳起来,常见的有:(1)赠与和低价交易行为;(2)某些不公平的支付行为;(3)可撤销的优惠行为;(4)欺诈易;(5)其他的可撤销交易。如果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发生在发起人破产前一段期间内,并存在上述行为,那么资产转移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并予以撤销,这样就会导致整个证券化的运作归于失败,下面重点识别两种可撤销交易。
1、优惠性转移的风险
破产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使所有的债权人能够在清算程序中获得公平的分配,没有特殊理由,所有的普通无担保债权人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对待,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前夕对个别债权人作出优惠性的偿付,则意味着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公平的偿付。
因此,美国破产法第 547(b)条规定就规定,如果在破产申请前 90 天内或者内部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某个债权人进行优惠性清偿,使该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数额大于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的清偿数额的,托管人有权撤消此清偿。
那么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就可能发生下列情况:发起人向 SPV 转移资产一般有对价支撑,但在有些情况下,发起人有义务为 SPV 提供后续的资产转移,如果这种转移发生在发起人破产临界时间,这将可能导致该项资产转移被撤销。所以,在设计这种资产证券化结构的时候,可以考虑 SPV 在使用筹集的资金向发起人购买资产时,不必第一次支付所有的价款,而是按照每次转移的价值分批支付。
2、欺诈性转移的风险
认定欺诈性转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转移人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即将陷入破产的境地;二是转移人主观的意图是否在于“逃避、拖延和欺骗”债权人。
另外,法律还认为,即使转移人虽然没有破产,但却只保留少到不合理程度的资本,也同样构成欺诈性转移中的不合理财务状况。转移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在于“逃避、拖延和欺骗”,是一个很难举证的问题,实践中普通法的法官们往往通过“推定的欺诈性转移行为”(constructively fraudulent conveyance)来进行判断,只要债务人具有这些行为,就可以推定欺诈意图的存在。这些行为最主要的特点是转移财产没有得到公平的对价或者未以合理的同等价值作为交换。
在资产证券化中,如果发起人向 SPV 转移资产的行为构成欺诈性转移,那么该项转移也将被认定为无效。不过,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移一般会得到公平或合理的对价,因此存在欺诈性转移的可能性比较小,但在内部信用增强的情形下,比如发起人向 SPV 提供超额担保,或者发起人向 SPV 转移资产作为资本出资,就存在被认定为欺诈性转移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一般要求负责证券承销的投资银行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证明,证明转移人已经获得了公平的对价。此外,还要求有关机构证明发起人在转移资产的时候资信状况良好,没有破产,也没有处于破产的边缘。
三 、资产转移后发起人破产对证券化的风险识别
如前而言,在前期的资产转移完成后(达到法律规定要求),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实现了隔离,此时发起人破产一般不会再危及证券化的运作。但是,如果此间发起人与SPV间由于某种特殊情形的存在,发起人的破产仍可能会危及证券化的进行。
(一)“实质合并”所致的发起人破产的风险
实质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指将“不同实体的财产和责任合并到一起,并被像一个单一实体的财产和责任那样对待”, 以求得债权人之间更为公平的分配,它是衡平法上的一条原则。在证券化中,是指在符合某种条件时,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2 ],其资产和责任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并到发起人的资产和责任当中,视同为一个企业的资产和责任。一旦发生“实体合并”, 发起人破产最终将要求SPV以其所拥有的证券化资产承担责任,之前通过“真实销售”建立起来的资产隔离将意义尽丧,证券化实现仍将会功亏一篑。
(二)终止待履行合同所致的发起人破产的风险
在实践中,由于发起人对资产情况较为熟悉,而且发起人一般不愿放弃与其客户的业务联系,因此尽管他们将应收账款卖给了SPV,但还会以服务人、资产管理人等身份存在于证券化中。这时,如果发起人破产,在它提出破产申请之后,破产托管人有权决定终止履行发起人作为服务人的合同以及拒绝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根据《美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托管人经过法院的批准有权终止那些待履行的合同,例如发起人与SPV之间的承担应收款收取、偿付的合同。在合同终止后,合同相对方(即SPV)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债务人寻求损害赔偿,但这种请求权是无担保债权,只能按比例获得清偿,这将危及证券化的整体运作。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融资;表外收入
如今,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银行一种重要及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在欧美,许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来管理其风险及资金。此外,资产证券化还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贷款资金来源,成为解决银行流动性不足的一大对策。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运用一定的融资方式和手段,将其资产负债表中的各类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然后转换成可以重新在资本市场向投资者出售的证券。这样一来,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化把之前并不适销的资产变得适销对路起来,从而增加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此外,资产证券化为银行提供了有效的风险转移,使伴随资产的风险从发起银行里剥离开来。这样一来,既保护了发起银行免受资产风险的影响,又保护了投资者免受银行整体风险的影响。
一、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从欧美银行的实践中发现,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因相当复杂,但总体上具有以下普遍性。
(一)资产转移
从资产管理的方面来看,证券化是银行一个不错的策略选择。例如,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某些贷款打包并出售,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同时也改善了银行的资产结构。因此,当银行发现由于某类贷款导致银行风险头寸过高时,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进行证券化转移,从而降低银行的风险头寸。
此外,银行还会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使其业务更加多元化。在过去,银行是通过扩大资产负债表的规模来获取利润以达至此目标。但是现在,由于资金的限制和行业的竞争,此方法越来越缺乏可行性。与此同时,银行也意识到一些另类贷款(如可选择按揭贷款)的利差比其现有的表内贷款更高。因此,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现有的贷款向表外转移出售,在不扩大其资产负债表规模的前提下,实现了总体贷款利差的增加。这样一来,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资本的杠杆效应,银行能以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利润。
(二)资本约束
随着《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不断上调,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不断加强。一般情况下,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低,可以通过增加资本或削减资产的方法来提高。然而,由于银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资本成本不断增加,银行偏向于选择削减资产这一方法来提高资本充足率。而银行削减资产的一般做法就是将其部分表内资产进行证券化出售,从而释放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然而,从许多欧美银行的经验中发现,部分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也偿还了股东资本。显然,这与上述两种动因有所违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其动因更多的是出于竞争的压力。由于欧美银行业竞争激烈,银行某些资产(如贷款)的利润率已经下降至非常低的水平,从另一角度来看,这意味着资产的收益率越来越不足以抵偿资本的必要报酬率,银行的表内资产缺乏盈利性。而资产证券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银行改善资产的盈利性,减轻资本约束对银行的压力。
(三)融通资金
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进行融资。首先,资产证券化丰富了银行的资金来源。由于资产抵押证券是以银行某种资产组合为基础,具有特定风险收益,往往成为专业投资者的目标对象,而他们通常却不会直接提供资金给银行本身。因此,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拓宽融资渠道,挖掘新的资金来源。
其次,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由于资产抵押证券能够满足特定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减少银行开辟新融资渠道的资源投入。这样一来,银行的融资成本得以降低。此外,通过对不同资金来源的细分,资产证券化可以使银行筹集新资金的边际成本得以下降。这样,银行不必再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吸引资金,降低其融资成本。另外,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部分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这也意味着银行不必持有过多的资本来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因此,银行的整体融资成本得以减少。由于资产证券化使银行的融资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银行能以更具竞争性的贷款利率吸引客户贷款,尤其是优质客户的贷款,有利于银行维持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并实现规模的扩大,从而提升竞争力。
然而,银行融资成本的降低,还要取决于证券化后银行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随着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进行,资产的风险也会被转移。但是,如果银行对其低风险资产进行证券化,反而会使其投资组合的平均风险上升,导致银行的融资成本上升。因此,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还要考虑证券化资产的选择。许多国外银行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类型的资产都适宜证券化。只有选择合适的证券化品种,如长期按揭贷款等,使证券化后银行的资产结构更为多元化,才会达到资产组合风险的分散,从而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
(四)费用收入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向SPV性质机构打包出售资产,并提供资产的管理等相关服务,从中赚取费用收入,从而减少银行收入对净息差的依赖性。由于银行在金融系统中扮演着金融中介的角色,银行在发起贷款方面具有特定优势。然而,银行却担心持有的贷款不断增多会导致其资产组合的风险增加。因此,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其比较优势发起更多的贷款,然后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转移到表外。这样一来,银行不必再担心增持资产所带来的更高风险,同时也赚取了相关的费用收入。由于银行在不扩大其资产负债表规模的前提下实现了表外创收,资产证券化成为了当今许多银行竞争策略的一部分。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征
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了资产的信用风险由银行向SPV性质机构的转移。因此,资产证券化被视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然而,在资产证券化前后,发起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增加了银行的风险,降低了银行抗御风险的能力。
(一)逆向选择
对于银行而言,由于资产证券化能够实现资产风险的转移,出于利润的压力,银行有可能存在高风险操作的动机。例如,银行会选择一些高风险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如次级贷款等,然后转移其风险。因此,资产证券化有可能诱使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降低贷款准入门槛、减少限制条件,从而滥发贷款,导致劣质贷款增加。
对于投资者而言,由于证券化资产得到了信用的增强,投资者难以获取其标的资产的完整信息,有可能导致投资者仅追求证券化资产的表面收益率而忽视了其潜在的高风险。以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为例,由于其结构和环节相当复杂,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然而,在经济繁荣、房地产市场泡沫时期,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都很低,属于银行的优质资产,而以其为标的资产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收益率也较高,因此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也因而导致了次贷的盛行。但是,当房地产市场泡沫破裂时,就会引发次贷危机,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二)道德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后,虽然银行的资产已经转移至SPV性质机构,但是资产的管理等相关服务还是由发起银行所提供。而由于发起银行与SPV性质机构能实现破产隔离,在资产证券化后,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均由SPV性质机构承担。因此,发起银行在证券化资产的管理方面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以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为例,在经济繁荣、房价不断升值的时期,由于购房需求高涨,并且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发行的证券其二手交易市场相当活跃,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轻易地将其住房抵押贷款打包转手,从而赚取差价。这就意味着证券化后,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的监管方面有可能放松,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
三、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有效解决了银行的资金来源问题,并且成为了银行风险管理的崭新技术,对银行、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都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一)促使银行传统职能转变
资产证券化意味着银行的传统职能面临着挑战。在传统的体制下,银行主要依靠其存款等负债业务筹集贷款资金,承担贷款的发起、持有和服务等全部职能及风险。而实行资产证券化后,银行可以发挥其比较优势由信用中介转变为单纯的贷款发起者和信用风险打包者,承担证券化资产的管理职能。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资产的信用风险转移到投资者身上,而投资者所提供的资金成为了银行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这意味着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的非标准化信贷转化为标准化证券,从而提高了银行的流动性,同时也大幅减少了银行在传统上分析非标准化信贷并以非流通资产形式持有的成本。
(二)促进银行结构改革
银行利用资本市场,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较好地实现了资本的保值增值,强化了价值投资理念,改善了银行的结构。此外,资产证券化后,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得到增强,银行资产可以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更加合理地重新配置,有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利用率和增强银行抗御风险的能力。
(三)降低投资风险,实现风险规避
首先,资产抵押证券使投资者面临的风险相对降低。证券化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把银行贷款的发起与贷款的持有区分开。与投资者把资金存入银行相比,投资者购买SPV性质机构发行的资产抵押证券,只需承担银行的某一特定风险(如按揭风险),而不必承担发起银行的整体风险。根据国外的经验,资产抵押证券的风险通常比股票市场的风险小,而收益率又相对银行存款要高。因此,资产抵押证券能够相对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受到普遍投资者的追捧。
其次,资产抵押证券为投资者实现了风险的规避。投资者为了减少其风险头寸,会选择具有某种特定风险的金融工具来进行对冲交易。由于资产抵押证券具有特定的风险特性,投资者可以利用其来冲销标的资产潜在的风险损失。此外,由于资产抵押类证券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结构,因而满足了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丰富的投资选择。
(四)实现银行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
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存在着既相互竞争又相互依赖的关系。资本市场的建立,打破了银行在企业融资与信贷市场上垄断的局面。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从而减少了对银行资金的需求,加剧了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的竞争。但同时,随着竞争压力的加大,银行一些传统的表内业务将不再有利可图。这意味着银行将更多地关注其资产的收益率以及表外业务的创收。而资本市场上兴起的资产证券化浪潮为银行提供了改善资产结构和实现表外创收的新途径。换而言之,今后银行将会更多地依赖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此外,由于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的成本,提高了资产的利用率,因此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也得到了提高。
参考文献:
[1]蔡淑宝.银行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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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N.Gumata,J.Mokoena.Note on The Impact of Sercuritisation Transactions on Credit Extension by Banks[J].SARB Quarterly Bulletin,2005,(12).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风险;分析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包含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并进而转换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以实现低成本融资目的或规避风险的过程。从操作结构上看,其融资最具特色之处就是设立了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是专门为发行资产支持类证券而组建的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核心,其他各参与主体都围绕着它展开工作。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构,特殊目的载体在多个环节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SPV在对资产证券化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潜在着巨大的风险。鉴于此,本文先就特殊目的载体的含义及作用进行分析,进而对与其相关的风险进行讨论。
一、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含义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最具特色的环节就是构建了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特殊实体,它既是证券化资产的受让人,又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通常可以采取信托形式、公司形式或合伙形式。实践中常选用信托形式或公司形式。
二、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职责与作用
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关键主体,SPV几乎参与了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各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中有着不同的职责与作用,具体如下表:
三、与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SPV)有关的风险分析
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主体,SPV参与了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众多环节,对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发挥多种作用的同时,SPV也潜在着众多的风险。本文将与其相关的风险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种:
1 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无法得到有效隔离
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是指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使证券投资者的收益不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即发行证券的风险严格限制在证券化资产所固有的不确定性上,而将其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风险完全隔绝开来。如果证券化资产不能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那么发起人一旦破产,已转移至SPV的证券化资产就被列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这将使得证券失去资产的支持,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资产证券化彻底失败。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无法得到有效地隔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实体合并”的风险
所谓“实体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从法律的角度看,是指由于符合某种条件,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和责任,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并到发起人的资产和责任当中,视同为一个企业的资产和责任;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是指SPV的帐户被合并为发起人的帐户,原已转让的资产重新又回到了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
(2)真实出售的风险
资产的转移有担保融资和真实出售两种形式。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SPV之间的转移为担保融资,那么资产仍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发起人需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金融资产的偿付做担保。但在发起人破产时,抵押支撑证券的持有人只能以受担保的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清算,因此投资者能够获得的款项会受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
2 SPV自身破产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成立SPV的主要目的是规避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但它作为一个新成立的组织,本身同样会面临着破产风险。SPV一旦破产,其法律主体资格就会丧失,这将使证券化资产失去依托的法律载体,围绕SPV而展开的证券化操作也难以为继。
3 税收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结构下,SPV参与了多种活动,可能负担多种税收。主要有:因与其他参与方订立一系列的合同而需负担的印花税;因发行证券需要负担的登记税;因销售证券所取得的收入或从资产债务人处取得现金流可能负担的所得税;因离岸操作的存在而可能负担的预提税等。诸多环节的税收将加重SPV的成本负担,降低其获利空间。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SPV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因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的缺陷以及由于不适当的开展相关业务而导致的难以预料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的产生一般与信息系统的瘫痪、交易主体的过失、交易程序和内部控制的缺陷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有关。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内部操作风险和外部操作风险。
5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伴随且起关键作用的一种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合同或协议失效的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大部分证券化的参与方都是通过与SPV建立合同或协议关系奠定自己在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的地位。通过一系列的合同或协议,每一个参与方都从证券化交易中获得了相应的保障和收益,同时又受制于权利义务的平衡,从某种意义上讲,资产证券化的合同或协议结构是交易各方当事方内在利益驱动力和外部约束条件在法律关系上的反映。当合同或协议与某些法律条文发生不符时,法院会重新解释文件内容或宣布文件失效。如果某个重要文件被宣布是无效的,那么交易机制就停止运作。
(2)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条款变化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以SPV为中心的稳定的融资结构,其交易结构的严谨性、有效性要由相关的法律予以保障。每个国家的法律条款都可能在债券期限内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无法预测的,所带来的收益或损失也无法估计。虽然法律函件及意见书原本是为了消除外部的风险因素,但资产证券化中与SPV发生交易的市场主体较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还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有时法律的不明确性及条款的变化本身往往成为整个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因素。
[关键词] 银行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法律风险
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经过长大数年的探讨和准备,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终于开始了破冰之旅。2005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规范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专门规章。对于正在向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的中国金融业来说,这当然是值得欣喜的一件大事。但是,尽管我们有了《办法》的保驾护航,也尽管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在稳步推进,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事实是:我国尚不完全具备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一、从宏观上看,法律障碍和法律缺失仍然是银行资产证券化最大的法律风险
我们知道,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技术,资产证券化无疑会引发大量的新的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涉及到诸如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信托法、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一系列民商事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并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形成不同程度的冲击。所以,离开特别法的制定和现行法律的调整,资产证券化将寸步难行。事实上,各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的经验也表明,法律先行是资产证券化实施的前提条件。
就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来看,尽管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管理办法》, 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银监会也出台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但是,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相当的程度上,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仍然存在诸多的法律障碍和法律缺失:
第一,上述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停留在部门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的层次,无法克服现行法律法规在资产证券化实施方面的障碍。
第二,从《管理办法》的颁布主体及其第1条的具体规定看, 《管理办法》的制定显然绕过了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本身绕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就很难避免法律与规章之间以及各监管部门相互部门之间的冲突,从而给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带来法律风险。
第三,通观《管理办法》,可以发现,该办法只是在现行的《信托法》的框架下的一种制度设计,无法完全满足全面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需求。
第四,从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看,在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移、SPV的设立和定位、风险隔离机制的构建、资产支持证券的证券身份的确认、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信用增强,以及税收问题等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中,还存在诸多的法律障碍或空白。
二、从微观上考察,银行资产证券化面临着若干具体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银行资产证券化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限于篇幅,本文只涉及其中的几个主要方面。
1.银行设立公司形式的SPV面临的法律风险
第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同时,《证券法》第6条也规定了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据此,商业银行不得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SPV。但是,SPV的设立却是资产证券化最核心的一个环节。这就意味,商业银行要么违法设立SPV,要买放弃设立公司形式的SPV。第二,SPV是发起人在实现其预期财务目标过程中,为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其在实质上几乎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自身并不拥有职员和场地设施。其实,SPV存在的意义只是在法律上实现破产隔离,它可能连自己的经营场所都不需要,甚至只需要一个法律名称即可。这又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要件存在一定的冲突。
2.SPV的“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的法律风险
所谓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指法人的法律形式,在被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而利用的场合下,并非全面否认其法人的存在,而是在承认其作为法人形式存在的同时,在特定的事实下揭破法人的面纱,暴露其背后的真正实体,即尽管存在法人人格的外观,在法律上按无法人人格对待。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实质在于确定特定情形下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无限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通常表现为: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包括作为股东的母公司)的财产满足债权。
在《公司法》修订以前,中国立法虽然没有承认类似“揭开公司面纱”或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在一些政策性文件或者司法实践中,却有类似的做法。 而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已经在原则上确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以,如果银行作为发起人在SPV的构建方面没有完全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并且法院认为在某种场合,银行成立SPV并向其转移资产的行为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就存在法院判决否认SPV的法人人格的风险。一旦SPV的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银行资产证券化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作为发起人的银行将承担SPV的债务;或者SPV将承担银行的债务,甚至有被合并到银行破产程序中的可能性。
3.证券化资产转移定性中的法律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证券化资产转移之定性,即所谓的“真实销售”问题,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有效性。如果是通常的资产销售,也许就不存在所谓的“真实销售”问题,也就不存在是否构成“真实销售”的法律风险。但问题是,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往往隐含着一对矛盾:一方面,证券投资者希望对发起人(证券化资产的原所有者)保持一定的追索权,从而在他无法从SPV的资产中得到足额清偿时,可以追索发起人;而为了提高资产转移的价格,发起人有时也愿意提供这种追索权。另一方面,为了达到隔离发起人破产风险的目的,又必须符合法律上的“真实销售”要求。这种矛盾的存在使证券化资产转移在资产销售和担保融资之间失去了确定无疑的分界,因为只要不是完全无追索权的资产转移,一旦进入法院审查程序,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担保性融资,从而使资产证券化流产。这就要求资产证券化特别法对构成“真实销售”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以尽量避免证券化资产转移定性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法律风险。而我国目前显然没有任何关于证券化资产转移定性的法律规定。
4.银行向SPV转让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受到《商业银行法》的严格限制,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允许商业银行法转让信贷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出台,只解决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信贷资产的法律障碍,国有银行向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SPV转让基础资产、其他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向SPV转让基础资产仍然存在法律障碍。
5.资产支持证券能否获得合法身份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这种证券是否属于《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说,首先得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身份。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之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只有国务院采取适当方式认定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资产支持证券才能获得《证券法》上的证券身份,也才能受到《证券法》的规制和保护。因此,如果国务院没有就此做出规定,又没有制定资产证券化特别法,资产支持证券就存在缺失合法证券身份的风险。而目前我国所谓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绕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化》的情况下制定的《管理办法》和《信托法》的框架下运作的,只能是银行金融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
三、简短的结论
关键词:风险缓释;次贷;资产证券化;衍生工具
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是指通过采取抵押、担保或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净扣协议中冲销头寸的办法等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的方法和技术。抵押品作为债务人违约时的偿还债务来源,可以有效地消除或降低债务人违约时商业银行的损失,从而消除或降低信用风险,担保和信用衍生品则可以将信用风险转嫁给担保提供方和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对手,净扣协议允许银行将对同一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对冲,这也有效地降低了信用风险头寸暴露。
无论是抵押担保,还是衍生工具,都无法从实质上消除信用风险,只能使风险在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而在资产证券化层层风险缓释技术的使用中,衍生品设计的技术越复杂、证券化产品种类越多、参与证券化各个环节的结构层次越多、产品定价便越难。原始抵押信贷资产经过多次分割包装和信用增级后,最终的结果是投资者根本无法确切了解其中所蕴含的风险。而在结构化技术的多次使用中,不但没有减少信用风险,风险缓释技术的作用大打折扣,反而由于参与机构的增多、链条的拉长加大了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一、抵押品信用风险缓释的效率
对于合格抵押品,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资产池的汇集一定程度上有效分散了非系统风险,但由于传统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资产,例如按揭贷款及结构化贷款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之间存在强相关性,在市场繁荣时,抵押品价格上升,金融机构定期重估价值并需追加贷款,如市场持续繁荣,则可能出现早偿风险;而进入衰退周期,由于抵押品的同质性造成违约率上升。
在次贷危机中,次级抵押贷款的一个普遍特征是通过贷款产品设计,使头两到三年还款额较低甚至低于应付利息,而利息累计到几年后(通常是三年)重新设定或本金重新计算,于是,对贷款者而言,非常理想的状态是:房地产价格持续上升,当ARM利率进入重新安排期时,借入新的ARM合同提前偿还旧合同,或者直接出售房地产来提前还款,这种情况下证券化产品没有信用风险,但却增加了早偿风险,次贷规模不断扩大;反之,如果房地产价格在重新设定期时已进入下跌周期,由于借款者在此时还款额突然上升,而因房产价格下跌又无法通过出售房地产提前还贷,借款者无法承担,最终只能选择违约,而由于MBS资产池抵押品的同质性,违约率必然大幅上升,造成相关产品风险显著增加。
可见,次级抵押贷款产品的设计存在很多问题,这种诱惑性利率设计贷款对房地产价格上升依赖性极强,具有掠夺性和欺骗性,即使在繁荣时也对金融效率有损伤。在美国,对按揭贷款条件的监控分散在各州,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监管的职能。在资产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联邦储备委员会除了使用长期利率的调控手段之外,不能更有效地调控和规范金融机构的放款和证券化行为。
二、信用衍生工具(CDO等)的风险缓释机制
随着抵押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的深入,Alt-AI贷款和次级抵押贷款被划分后重新打包,成为公开发行的资产支持型的抵押债务权益(CDO)的抵押品。这一金融创新方式使得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得以参与,因此使更多的次级抵押贷款得以证券化发行。
但这一证券化过程牵涉对抵押贷款池进行复杂的切分,并且只能用金融计算模型来估计未来CDO的现金流状况,而不同的债券评级机构、抵押发行人、投资机构的金融模型都不尽相同。这虽然促进了此类产品交易的活跃,但同时也埋下了定价机制模糊、评级变化巨大的隐患。
如图1,广义的次级抵押支持债券市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初级证券化产品,既次级住宅抵押支持证券(RMBS);第二层次是次级RMBS的衍生证券市场,包括抵押担保债券(CMO),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融资信托(REMIC)以及剥离式抵押支持证券(SMBS)等市场;第三层次是在上述基础衍生化的CDO市场。
在CDO的构筑之中,SPV通过对基础池产生的现金流进拆分和组合,构筑出久期凹性、收益风险特性各不相同的证券,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如图2,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照约定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这种现金流的分配方式被称做“现金流瀑布”,通常,分为高级、中级、低级三层次,另外还有一个不公开发行的权益级,多为发行者自行买回,与股本作用相同。现金流依照信用等级次序进行偿付,当其他层级的债券本金和收益全部得到偿付时,权益级将获得基础资产全部剩余现金流。
高级衍生品合成CDO则是具有杠杆性的证券化产品。在合成性CDO结构中,SPV并不真正拥有基础资产,而是通过结构性的信用违约互换(CDS)间接拥有基础资产的敞口(图3),并将发起人的信用风险转移给CDO投资者,而投资者以保险金的形式获得收益。
可见,无论是现金流还是合成型CDO,本质是通过一组与信用相关的资产组合起来,利用现金流分配等金融技术,通过信用分层等手段创造出来的新型信用证券,这种产品是被设计出来的,与普通金融证券产品有较大的区别,现金流支付机制在整个证券化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通过现金流支付机制形成信用分档,每个信用档次具有不同的久期和凹性。而合成CDO,除了具有分档特征外,还是只针对基础资产敞口的高杠杆性衍生品。而由于每种CDO产品每个档次都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又是场外交易的产品,其价格只能通过模型计算,缺乏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价格确定是否合理完全依赖于模型的准确度。
CDO构造过程中,通过多次证券化和结构性金融安排,风险被高度集中在中间档和股权档,当然,高风险也伴随着高收益,实际上等于是提高了投资于次级抵押风险的杠杆性,迎合市场上以对冲基金为代表的激进类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由此我们可知CDO的风险转移并不能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反而会使得市场变得更加不稳定。
(一)从整体上讲,CDO分散信用风险效果有限,甚至会积累风险
分层技术虽然通过结构化将证券化产品分成不同收益和风险的档级,适应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要求,实际上做的是金融产品细分工作,而风险集中在低级和权益级,导致风险随时间推移被积累。特别是在权益层为发行者购回的情况下,实际上并没有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
(二)多档次多环节导致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当传统贷款功能分散给多个有限责任的承受者,档次划分复杂,环节重重,导致风险呈现连续性与复杂性,而由于CDO 的构造和定价相当复杂,不但容易产生操作风险,而且CDO整个运作过程中环节和参与机构颇多,每多一个环节,便多一层费用和道德风险,不但参与者的风险难于控制,而且监管机构对风险监管困难重重。由于定价模型多样,当外行投资者涉足CDO 市场,难免有损于金融稳定。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违约风险难以估计
合成CDO中由于信用违约互换CDS的使用,使证券化过程中多了一个交易合约,多了一重违约风险,交易合约的违约风险比证券化的信用风险更为复杂,也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变化。
(四)发起人道德风险问题突出
由于能够通过发行CDO 将信用风险转出,这降低了商业银行进行借款人分析和贷款质量管理的激励,从而有可能导致整体信用质量的下降。
三、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策略
随着金融深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难免作为发起行或投资者等角色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于资产证券化风险缓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金融机构应加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准确衡量其风险暴露。
(一)在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时应以其经济实质为依据
金融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重视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而不应只看其法律与会计形式,无论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如何变化,使用了何种衍生工具,应对其风险分配或转移的过程进行准确衡量,例如对于发起人的隐形支持、CDO分档中权益档的实际风险等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计量风险。
(二)改进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准确衡量资产证券化及其衍生产品的风险
次贷危机中损失最大者几乎全是顶尖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雇用大批专家运作高度复杂的风险模型。然而,包括JP 摩根在内的众多机构都未能探察到2007 年发生的次贷风险。这次危机中暴露出了金融机构现在使用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缺乏前瞻性、未对极端条件进行分析等缺陷。即使这些计量模型可取,其仰仗的经济数据也必须涵盖至少一个经济周期以上,事实上大部分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金融机构很少采用超过五年以上的经济数据,这也严重影响了模型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要准确计量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除了对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估算以外,还需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处理,在模型中增加压力测试、敏感度分析等方法。
定性分析的作用也不能忽略,资深分析师依靠经验所做出的定性预测也可与模型计算结果参照互补,更全面地评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三)改变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
由于评级机构过去一直以来的良好表现,许多金融机构在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过分依赖评级机构而忽略了自身的风险评估职能。金融机构应将资产证券化监管作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计量与管理水平,将外部评级作为内部评级的参考标准,二者结合准确衡量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
(四)加强内控管理,减少操作风险
证券化产品因为其交易结构的复杂性、交易市场的灵活性、交易手段的多样性必然会面临更大的市场波动, 会需要更多的操作流程, 因此其操作风险丝毫不亚于基础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金融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必须制订规范的执行程序,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
参考文献:
[1]陈田,秦学志,债务抵押债券(CDO)定价模型研究综述,管理学报,2008,7
[2]高保中,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关系,金融教学与研究,2008,5
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众说纷纭。何小锋、来有为认为目前我国国内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广资产证券化的条件;王旺国认为目前我国已基本具备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贺敬之则认为应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综合分析现状。这里,我主要从银行的角度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已具备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银行业竞争激烈,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它们对消除不良贷款、盘活存量资产有着较强的欲望和动力,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具备资产证券化的和成功经验。但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表现出一级市场活跃而二级交易市场较为冷清的特点。总之,我国资产证券化可谓:刚刚起步、前途无限、问题多多。
二、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的角色及风险分析
从法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便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无处不在。通过贷款证券化,作为间接融资中介的商业银行等次贷发放机构退出市场,使得资金需求者和供应者之间建立起直接的融资关系,商业银行在出售信贷资产的同时也转移了风险,然而综合化转型后的银行全面覆盖了信贷发放、信用增级、证券投资、基金发起、杠杆授信等市场环节,不但回收了间接融资市场的信贷风险,还承担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种风险循环改变了证券化设计的基本功能,把银行推入全面市场风险之中。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以这次次贷危机为例,银行承担的全面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信贷资产的系统性风险
美国银行在经济的繁荣周期发放的大量次级贷款,在2006年遭遇利率上升和房价下跌后就难以偿还,大大降低了MBS及其他衍生证券的价值,从而动摇了证券化市场的根基。1996~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从650亿美元攀升至16700亿美元,而2007年第4季度美国抵押贷款拖欠比率已高达5.82%,为1985年以来最高。
2、担保供应服务的信用增级风险
作为内部担保,出让资产的银行可自行购买部分次级受偿的证券,从而保留了部分风险。不过为了满足破产隔离和会计计账的严格要求,这种风险留存比例一般很小。到20世纪90年代,为了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银行开始通过信用违约互换(CDS)互相提供外部信用担保,从而大幅增加了风险负担。至2007年底,以次级受偿权为核心的信用增级证券就逾1000亿美元,一些银行机构持有的该类证券甚至超过了自身所有者权益的10%。
3、直接融资市场的杠杆授信风险
为了争夺有限的间接融资市场,从日益繁荣的直接融资市场中获得利益,美国的银行放任大量银行资金通过投资机构注入证券化市场。这种授信业务具有高度的杠杆性,尤其是衍生品对冲交易信贷往往能达到数十倍的杠杆效应,其破坏性远比信贷资产内含的违约风险要大。当使用杠杆授信的投资机构深陷困境时,商业银行账上的担保物即资产支持证券也急剧贬值。
4、信用风险
由于SPV通常被设计成除了存放资产池之外不持有资产或不开展其他业务的实体,它的本金主要源于那些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因此,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之一是来自SPV的信用风险: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面临着在资产买卖中SPV不支付或迟延支付资产买卖价款的风险;银行作为投资机构,面临着不能按时获得本息偿付的风险;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的,同样面临信用增级合同风险……
5、收益率风险
任何投资都面临收益率的问题,收益率是决定投资与否和投资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在资产证券化中,相关资产的兑付特点常常满足不了投资者的需求,这很可能导致利率风险提高。例如租赁资产,它是典型的定息贷款,现金流的结构可能并不适合偏向浮动利率的银行,那么银行作为投资者可能遭受收益率变动风险。
6、利率与汇率风险
商业银行如果作为到期日前计划出售证券的投资者,若利率上升,则证券价格下降,意味着一次资本损失的实现。如果银行持有国际运作的资产支持证券,一般是以非资产证券化项目所在国的货币获得支付的,而未来的现金流周期较长,可能存在现金流表现的货币贬值使得银行投资回报低于预期的风险。
三、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简要评价
通过仔细阅读《资本证券化风险计量指引》,我总结出此法规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促审慎使用外部评级
根据第九条:“银监会按照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信息披露充分性、可信度、资源充足性、对资产支持证券评级的专业能力、评级方法和结果的公开性、市场接受程度等标准,确定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评级是否可以作为确定风险权重的依据。”和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而且该信用支持已经反映到外部评级中的,该银行不得使用外部评级而应当按照本指引关于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有关规定计量监管资本要求”来看,此法规要求谨慎使用外部评级。结合08年次贷危机,其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外部评级的公正缺失以及商业银行对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因此《资本证券化风险计量指引》强调审慎使用外部评级对于提高风险意识,预防经济危机具有重大意义。
2、自身监管要求提高
此法规强调商业银行应对证券化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了解相关信息和风险特征。提高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取消在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条件下的及格流动性便利享受的资本优惠。而且该法规将表内外业务都纳入到监管范围内,见第四条:“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3、分类清晰,区别对待,较为详细,灵活性强
此法规第三条规定:“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并对这三类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了定义式解释,比较科学合理。在关于市使用内部评级法还是标准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使用多少信用转换系数等问题的处理上,分类区别对待,也是合理的。另外,法规还规定了清仓回购、商业银行提供隐性支持、出现多个评级结果等情形,内容较为详细。第五条:“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监管资本……银监会有权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可见,此法规还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
4、银监会连续出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资本证券化风险计量指引》三法规与新巴塞尔协议接轨
5、与新巴塞尔协议相比的特点
新巴塞尔协议将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分别使用不同的方法计量,除了标准法,还有内部评级初级法和高级法、基本指标法和高级计量法;而我国法规结合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规定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而且就算是标准法,具体规定也有一些细节上的区别。
以上既是此法规的特点,也是其优点,有利于确保商业银行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从事资产证券化交易,对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风险暴露审慎计提监管资本,避免出现资本充足率被高估的状况;同时,通过资本监管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以有效防控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风险,有利于强化资本监管,完善资本监管制度,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确保我国银行业稳健运行。
但是,百密一疏,任何法律都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此法规也不例外,主要体现为:此法规目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适用范围有限;与新巴塞尔协议相比下的瑕疵;有没有将资产证券化真正纳入表内业务之嫌。
四、小结
资产证券化可以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定价效率和透明度,拓宽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推动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融资结构调整,提高资本配置的有效性。总之,资产证券化是必然趋势,发展资产证券化无论是从投融资者的微观角度还是从整个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而言都具有重大意义。随着商业银行向多功能、综合化方向发展,其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承担着全面的市场风险,因此准确度量风险并有效控制是重中之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同其他法规一起发挥与新巴塞尔协议接轨、推广银行业监管新标准、保障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应对经济危机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融资渠道;证券资产;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产品自诞生以来,由于经过风险分离与重组后的产品安全性得到极大提高,在市场上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青睐,已经发展成为一项成熟的金融工具。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沿着信贷资产证券化和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两个方向进行探索,已经取得显著进展。
一、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概述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目前处于试点阶段,发展水平还非常低,并与资产证券化发源地美国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出现了两种类型: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这两类资产证券化受不同部门监管,在不同市场上流通。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监管,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市场交易。
这是由中国的债券市场现状决定的。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债券市场被分割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开始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化产品流通自然选择银行间债券市场。因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并没有为企业提供资产证券化的渠道,于是,又有了企业资产证券化,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市场流通。
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于2005年8月,第一个试点项目“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正式推出。2009年5月,证监会《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截至2012年底,共有10家企业发行了12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合计为287亿元。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为企业创造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在股票和债券等传统的融资渠道之外,为企业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融资平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可以为企业的融资难题提供有益的帮助,是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补充。企业资产证券化既是对企业已有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业负债或资产的前提下实现融资计划,而且企业资产证券化特有的交易结构和技术实现了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破产隔离。
2.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成本
证券化资产结构重组后,实现了其信用风险与公司的整体风险相隔离;同时通过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降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水平,从而降低了融资成本。
3.增加了证券资产的流动性
通过资产证券化,企业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成现金流,有效地解决了企业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能够快速地将证券化资产转化为现金,并将其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资产中移出,可以实现表外融资,扩大了原始权益人的借款能力,原始权益人能够较容易地从事其他投资机会。另外,资产证券化获得的现金流还可以用来偿还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和利息费用,合理优化资本结构,增加股东财富。
4.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当前,我国境内投资渠道还十分有限,大量资金集中在有限的投资市场,容易造成资产泡沫,不利于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资产证券化无疑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的同时,增加了投资者收益。
三、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可能遇到信用风险、利率风险、资产池可回收风险、质量和价格风险等,这些风险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然而,目前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还具有以下特殊的风险因素。
(一)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这种典型的私募产品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前都得不到法律法规的支持。此外,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出一个全面的标准体系,以保障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利润分配,减少经营风险,并提供必要的稳定性和流动性。
(二)政策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形成发展过程中,政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政府的基本职能主要是对合法资产提供保护系统。
(三)流动性风险
迄今为止,流动性问题已成为中国证券信托产品发展的严重限制。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需求往往具有更高的流动性溢价,大大增加了资产证券化的成本,这与“非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为高流动性证券”的初衷相背而驰。因此,要加快中国资产证券化进程,必须提高产品的流动性,这也是目前亟需突破的关键。
四、案例分析
2012年12月4日,华侨城A公告称“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成立,合计募集资金18.5亿元。这意味着,经过近一年的筹划,华侨城A的资产证券化计划终于尘埃落定。
在公告中,华侨城表示,本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自该计划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内特定期间华侨城A及其两家子公司拥有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为基础资产,并设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两种受益凭证。在具体安排上,优先级受益凭证将分为华侨城1至华侨城5共5档,期限分别为1年至5年,募集资金17.5亿元,由符合资格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次级受益凭证规模为1亿元,由原始权益人之一的华侨城A全额认购。
华侨城方面表示,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欢乐谷主题公园游乐设备和辅助设备维护、修理和更新,欢乐谷主题公园配套设施建设和补充日常运营流动资金。
这表明,在未来几年,欢乐谷项目的门票收入将变成证券向投资人发行,以实现融资的目的。该项尝试既打破了原有主题公园长期依赖门票收入的僵局,也反转了依靠地产资金反哺主题公园的尴尬模式,被业内给予了高度评价。
华侨城主题公园每年的稳定人流在1915万人次,稳定的门票收入为24亿元左右,也就是说,如果华侨城能利用这一部分收入进行资产证券化,其净负债率可维持在120%以上,这将有力维持公司的高杠杆运作并改善负债结构。
华侨城董事会秘书倪征表示,如果专项计划能够顺利施行,华侨城分布于全国各地的欢乐谷就能够借助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契机,获得宝贵的资金支持,这将明显带动欢乐谷在各区域的滚动发展,促进公司实力增长和品牌提升,从而帮助华侨城和欢乐谷在竞争中进一步抢占先机。
参考文献
[1]刘少静.企业资产证券化研究[J].中国市场,20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