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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缺乏稳定性
金融市场监管具有特定的内在涵义,但是中国的监管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着滞后性,使其在市场监管中的协调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出来。中国的金融管理体系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而不断地调整,特别是经历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后,中国的监督管理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暴露出来。在金融机构的分业监督管理模式施行中,由于金融机构的自律性不足,且协调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着不稳定性,使得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难以发挥出来。
(二)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目标模糊且范围狭窄
中国金融市场监管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设立,资产负债业务、金融市场的会计结算,对外汇外债、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的监管等等。管理的目标是监理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使其在运行中对金融市场实施高效管理,并根据市场需要不断地完善,以确保金融市场健康而稳定地发展。在金融机构的监管中,特别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极为重视。但是,从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范围来看,不仅监管内容存在着局限性,而且监管范围没有实现全面覆盖,且监管力度不足,从而影响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效力。特别是监管内容要根据社会发展以及市场需要而实时更新,但是一些非金融机构,诸如彩票、民间融资、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都没有被纳入到金融监督管理范畴。
(三)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方法不够完善
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方法,主要采用公告和实体监管,并运用规范导向的方式等等。公告监管的缺陷在于,各种信息不对称现象时有出现。金融业与公众之间只有针对金融业务建立有效沟通,才能够对金融企业的经营质量以评判,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中,很容易产生不当经营问题。相比较于其他的金融监管方法,公告监管相对宽松,主要强调经营形式的操作是否具有合法性。但是在具体执行中,由于没有触及到金融企业的经营实体,使得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很难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与公告监管相比,实体监管更为严格且以其强制力发挥有效性。在监管机制运行中,操作更为具体,主要是运用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对金融市场以规范化管理。按照中国的管理体制,金融监管所执行的是行政管理制度,实施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在金融监督管理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行政规范不够健全,导致金融监督管理方法遵循计划、行政命令、经济处罚方式而缺乏灵活性。中国的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方法所存在的问题是监督管理能力相对较低,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四)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缺乏协调性
中国目前执行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些监督管理委员会分管不同的金融行业,但是在执行监督管理中,却由于对基本职责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相互之间各司其职而难以相互协调,金融监管相对分散、业务监管上的脱节而致使各种监管漏洞出现。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执行中,都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来完成的,其管理职责主要包括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于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并以命令的方式公布金融机构运作过程中的合法操作与合规操作。
二、中国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一)机构监督管理机制
从中国的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来看,对金融市场中的机构管理主要包括银行机构管理、非银行机构管理和保险机构的管理。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的准入和市场行为以监督管理,并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以提高监督管理运行效率。但是,在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下,操作过程中会出现多头监督控制,使得管理界限难以划分,这就意味着该种管理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目标监督管理机制
金融市场的目标监督管理要具有竞争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且在机制运行中要确保透明化展开。在目标监督管理机制的运行下,无论是金融业的机构组织形式,还是金融产业所发挥的功能性,都需要监督管理的主体承担目标监管,并确保监督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实施目标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是要求金融市场运行中要处于产业链发展的状态,且运行高度集中,以利于多种金融业务有效地开展。此外,在监管执行过程中,往往是一个监督管理的目标由单一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但是,由多个部门统一管理就必然存在重复监督管理的现象,使得监督管理的效率有所降低。
(三)功能监督管理机制
目前的金融业已经打破了传统的监督管理机制,而是适应市场要求不断地实现多元化融合。在金融市场市场监督管理中,对于功能监控以有效利用,可以促进资金融通,以提供更为完善的中介服务。金融机构所能够提供的中介职能包括支付、规模、时态、风险、信息生产以及受托监督等等,根据金融市场所需要的服务内容设立功能,并设立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金融市场主体以监督管理,由此而确保了金融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竞争,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也更为专业化。
三、人民币国际化趋势中金融监督管理所发挥的效用
中国的金融市场要健康稳定地发展,就要建立稳定协调的金融管理机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对金融监管机制以调整并针对监管内容不断地完善,特别需要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方式以跟进,使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更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一)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效用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逐渐步入世界经济轨道,中国的经济发展走向了世界经济环境。世界经济一体化促进了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取决于货币是否被世界其他国家所接受,或者被作为储备货币。中国经济的崛起,人民币国际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中国的金融业要在世界金融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就要把握住金融发展方向,采取相应的战略措施,进一步强化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使中国进入到新的金融发展阶段,能够快速地适应世界金融市场环境并平稳地发展。这就需要充分地发挥中央银行的功能,使其处于监督管理的核心领导作用。现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资本的开放程度逐渐扩大,随着资本大规模进出,使得货币供给成为一种内生变量。此时,要使货币的汇率趋于稳定,中央银行就要启动汇率政策,以对资本流动情况以控制,使得汇率保持平稳。人民币的国际化使得自由兑换中对贸易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有效的对冲机制建立起来,以避免资本规模性扩大而对市场产生冲击作用而造成金融市场波动。
(二)金融监督管理要制定相对完备的货币政策
一个国家只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币值,才能够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具有竞争力。制定完备的货币政策,可以对金融市场以有效控制,在缓解通货膨胀的同时,以维护人民币币值的稳定,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方向发展。人民币稳定的币值可以更好地控制国内的物价,也会对国际市场物价产生深刻的影响。实施金融监督管理,就是要促进货币币值的稳定性,以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对于金融市场过热或者投机现象都要能够有效消除。
(三)金融监督管理具有控制金融风险的作用
中国2005年以来实施了汇率改革,对境外投资业务提供了便利,特别是在境外人民币结算的同时,可以对离岸人民币市场中所存在的风险以有效控制,并能够做好防控措施。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人民币的汇率呈现出大幅度的波动,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存在着汇兑风险。为了强化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就要实施必要的金融市场管理机制,由中央银行实施战略性措施,对人民币的投资和结算业务以扩大,以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增长。对于中国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周边国家持有接受的态度会促进人民币在世界各地流通,将更多国家的货币吸纳到国家储备中,可以有效地降低通货膨胀的压力。为了能够更好地预防人民币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国际投机行为,在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中,还要在实施监督控制的同时,建立预警机制,以提升人民币的跨境流动的控制力。
四、结语
(一)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所披露的社保信息量小、涉及面窄,社保基金运作不透明,社保费缴纳者缺乏正当知情权,社会监督严重缺位,有的地区甚至连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也无法及时、准确地公布,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凸显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力度和有效性。作为所有人的老百姓无从知晓基金的来源、运作、增值等状况,这本身就是一个不合理的现象,而且我国社会保障部门整体信息化建设水平很低,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通用性强、易于操作的信息化系统。由于信息化建设的滞后,致使社会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和信息传递缓慢,各部门缺乏监管信息的联系,难免会出现部门间数据、信息的偏差。同时,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普遍缺乏有效的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无法实现有效结合,监管缺乏规范化和系统化。现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只规定了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但未规定“准确性”要求,在今后有关立法中一定要对社保信息做出明确规定。另外,对于社保基金的发放、收支结余等情况也应当以一定的方式让老百姓知悉,以接受老百姓经常性的监督。
(二)法律法规监督体系不健全
我国至今还未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尽管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法制保障,但在实际生活中,时常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社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等现象屡屡发生;应参保缴费的单位,不参保缴费;应该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少缴、漏缴和欠缴社会保险费;不应该领取的相应待遇的人员,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总之,目前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体系,导致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不够,管理效率低下,这无形中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成本、加重了运行的负担,加大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三)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
我国目前是国务院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国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和监督工作,各地方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监管,这样的机制导致了社会保险基金工作都落到了劳动保障部门,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客观存在着政事不分的问题,社保部7丁和社保中心既管基金营运,又负责行政监督,扮演了监管者和被监督者的双重角色。这种“左手管右手”的工作方式缺乏应有的监督体系,无法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能,无形中扩大了地方社保部门的权力,为地方政府部门利用权力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条件。这样不仅造成基金浪费,降低保障功能,而且容易诱发腐败,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威胁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四)监管人员素质低
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效益好坏,主要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网络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社保基金管理的风险性逐渐上升,这就更加需要有一批高综合素质的监管人员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管,然而,我国无论在行政监管、审计监管还是社会监管方面,都缺乏专业人才,各部门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也大多不具备专业的监管知识和业务能力,不熟悉现代监管方法和技术,加上工作量大、业务繁琐、涉及部门广,监督工作往往流于形式。总之我国目前还远远不具备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能力,严重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队伍建设,培养和建立一支专业的工作队伍,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充足和必要的支持。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与思考
(一)完善信息系统管理体系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信息监管,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通选择。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资管理机构都应该做到信息公开,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投资运营和支付都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具体做法可以以“金保工程”建设为契机,统一系统软件开发平台,要建立社保信息管理系统和监管信息库,建立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各项基本信息及个人账户信息纳人计算机管理,设置网上查询系统,统计分析等功能,使社会保险权利所有人能随时查询到个人信息,形成网上虚拟的信息公开大厅。不仅要求各级保险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储存情况,而且要将各项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发放以及资金运转、储备、查询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在网络上呈现出来,利用互联网实现各地监管信息的共享,实现业务管理、公共服务、基金监督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总之,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对社会保险金的征缴、发放、基金管理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进行程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努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同时,监管机构要着重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加大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另外应尽快完善指纹认证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杜绝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基金情况的发生。
(二)建立完善的监管法律与法规体系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体系是基金管理监管得以顺利实行的重要保证,是基金监管体系的法律基础。各地要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出台专项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立法,以规范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做出制度性规定,实现规范管理和依法监管,从而增强《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可操作性,严把社会保险基金人口关,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
(三)加强部门协调,共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网”
为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作用,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社保基金市场的监管经验,努力完善多家监管机构协同监管的模式,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社保资金监督管理有关的财政、审计、税务、邮政、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使各部7丁充分履行对社保资金的监督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建立由劳动保障、人事、监察、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参与社保资金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检查,同时要做好分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基金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收人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人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各行政监督主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这样既能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监管资源,又能进一步推进社保基金形成行政监督、审计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外部监管体系。
(四)加强基金监管人员的培训
【关键词】火灾保险消防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8文献标识码: A
1、序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消防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从技术装备,还是从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来讲都得到了应有的改进和完善。但是近几年来重大火灾事故频繁发生却给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消除火灾隐患,遏制重特大火灾的频频发生,上至国家下到地方各级政府都一再重申要下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为此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文件。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人们群众的法律观念还不强,使得一些规章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落实。通过对我国的火灾情况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大部分火灾事故的发生,都是忽视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的结果。
2、火灾保险投保的条件及赔偿情况
火灾保险,可狭义的理解为保险人对承保的财产因与火灾而遭受的损失或由此而进行施救、抢救所造成财产的损失以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承担责任的保险。火灾保险从兴起到现在,大约经历了三百多年的发展,而在我国保险业的实质性发展也只是在近十年,关于它与消防监督管理的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阐述:
2.1投保条件
一个单位、企业或个人要想投保首先要符合保险条款对其安全性的要求,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查来决定是否对其投保或暂缓投保。由于投保目的的不同,危险程度不同,在投保前保险公司会对投保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查,确定所保项目的名称、金额、危险性质、危险程度或危险等效要进行全面的审查。比如一个大型商场投保,一般要调查其建筑等级、装修的耐火等级、防排烟系统、报警装置、消防水源、喷淋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等;周围环境,如工业区、商业区或居民区管理情形如良好、较好或一般;占用性质如工业他仓储、普遍住宅等经过初步审查,掌握了解被保险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投保单位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重新请保险人根据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及隐患消除情况来决定是否投保,如果不符合要求,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拒绝对其投保。投保之后,投保人改变了保险人原承担风险的基本特点,也就是危险因素增加,由于性质的改变,保险即可中止,在此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比如,某人投保了娱乐场所,然后又用大量的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修,增加了火灾发生蔓延的危险性,此时保险即可中止,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拒绝赔偿。
2.2投保费率的角度
保险人在对投保单位进行投保收取保险费率时,消防监督工作做的怎样是确定保险费率的一个重要依据,前面已经讲过在确定对其投保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进行审查,对于建筑物的消防监督配套设施,消防设备的装备,消防组织机构及安全消防监督管理等做的比较好的单位,在费率上可适当优惠,即降低费率;对于消防监督工作弱的单位,要适当提高费率,比如说按规定该单位投保保险费率为0.3%,由于其消防监督工作做的好,发生危险的概率小,可将保险费率降为0.1%,消防监督工作的不好,火灾发生的机率大,可将费率升为0.5%,通过升降保险费率的手段来促使该单位加强消防监督工作。
2.3损失赔偿的角度
在保险条款中规定:“如果是由于被保险人个人过失行为造成的火灾损失,保险人可以不赔偿或少赔偿”,一个单位或个人投保的目的就在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得到保险人的赔偿,降低自己的损失。当火灾发生,由于其自身的消防监督工作做的不好,而遭到拒绝赔偿时,那么投保就完全失去了它的意义;另一方面,当火灾原因涉及第三者责任时,保险人有代为追偿的权利,比如:一个商场发生火灾,将一些柜台的物品烧坏,同时承保柜台的人将其财产投保而火灾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商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那么保险人可有权让产权所有者进行赔偿。凡是涉及自身经济利益的问题,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很重视。从自身和他人的利益出发,促进被保险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减少火灾的发生。
3、鼓励保险公司介入消防工作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消防监督工作难以深入的困境,鼓励让保险公司介入消防工作,成为消防监督的附加力量,运用其经济合约的力度来解决业主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投入不足的矛盾。
3.1有利于发展消防领域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我们过去的消防监督管理对象从本质上发生了变化,企业不再是政府的企业,而是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政府在保证其发展需求的市政基础、法律制度,社会规划等基本的、公益的条件外,不必干涉甚至代为从事由市场价格调节的一些服务性事务。随着咨询。设计、检测、顾问、信息等第三产业不断发展,市场可以良好地提供业主所需的消防服务。
3.2有利于拓展消防科技的社会服务。消防工作光靠政府的消防监督机构去从事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具体的非程序的技术事项活动中,没有那么多的人力、物理和财力。因此,消防科技工作只能在社会化上寻找出路。通过保险公司与这些单位的保险合约,既服务又检查,并进行永久性的跟踪,增强这些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使其质量与经齐利益紧密挂钩,形成一种内在的质量约束机制,在有偿的经济合同和有责的法律合约下,产生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也就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新型社会关系,各自承担应尽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消防工作的落实走上责、权,利相结合的轨道,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3.3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保险公司从事的是风险管理业务,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火灾又是人类面临的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种灾害。保险公司要保证良好的经济效率,必须加大对降低风险措施的监控,并应该责无旁贷、积极主动地参与和配合消防监督部门和风险投保单位开展防灾防损的工作。这些有效的工作,将不仅增加消防监督的社会力量,全面地开展社会化的消防管理,而且可在政府消防部门对风险投保单位开展消防监督并进行行政制约的同时,强化保险公司对风险投保单位开展防灾防损检查并进行经济制约。此外,对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业务领域的拓展、有针对的保险标的和风险估测必然带来实质性效果,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通过自己的优质服务合理收费来争取业主的投保,一方面又必须通过风险评估、现场勘察、定期检查、督促整改筹科学的管理手段来降低或转移火灾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财产保险》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1 面对的关键内容
首先,监管模式混乱。目前,国家的监管模式和社会的监管模式是建设品质得以保障的关键要素。不过,虽说监管体系在品质监管活动中具有很关键的意义,不过却不能够和社会力量有机的统一到一起发挥重要的意义。
其次,项目品质检测领域的相关机制存在问题。现在,我们国家的该项检测单位还有很多的是设置在国家主管机构之下的,此时就会导致腐败现象发生,进而干扰到项目品质的实现。
第三,国家的监督活动意义无法有效地体现出来。过去的监管活动非常重视具体物体的品质监管,对于建筑项目来讲,由于其有着很多的独特性,比如其时间很久,专业非常多,而且工序很多,使用的物质和设备等也很多。如果单纯的借助这类单位来开展监管活动的话,就会导致该项监管活动无法有效的落实。不能够对品质开展综合化的测定活动。
第四,品质监管的措施太过细化。项目品质监管的具体要素有三项,也就是说基础和主体以及装修。工作者要认真的开展活动,关键做好隐蔽项目的检测工作。为了确保项目的品质合乎规定,很多的品质监管单位有时候会明确具体的时间和次数以及详细的人员等等。很显然这类措施非常的具体细化。此时就会导致建设项目的面积和监管组织的水平之间出现一些不利现象,进而干扰到该项活动的开展。
第五,项目品质监管的领域不是很宽泛。现在,品质监管单位的关键活动是在建设时期,只是对建设时期的活动开展一些监管工作。对于设计等时期几乎就没有认真的关注,很显然其对于开展综合化的管控活动来讲,负面效益很高。
第六,项目的实体的品质监管体系非常的单调。过去的监管体系,对于各个单位和各种项目都是开展那种非常单一化的,没有差异的监管活动。无法发挥出存在的优势特点。
第七,监理方面对着非常多的违规问题。现在,监理方经常性的会出现一些违规问题。比如超过级别的开展监理活动。默许别的单位等开展该项活动,将项目转包。和建设方订立不真实的合约。体系混乱,获取不正当的权限。监理工作者的执业水平不高。监理内容存在缺陷。对于重点区域没有做好细致的检测活动。不结合规定开展评审活动。
第八,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因此,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2 应对方法
对于上文中提到的这些事项,为了强化监管活动,就要开展好如下的一些内容。
第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第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第三,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第四,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技术进步。
第五,不断的完善品质监管模式,确保行业发展顺畅,进而提升项目的总的品质。建设项目的品质的获取是一项牵扯到多个客体的,受到非常多的要素干扰的,包括建设项目的决策以及建设等等的综合步骤的一个非常繁琐的体系,要想从根源上应对好该项品质不良的现象,就应该形成体系项目的思想,对它开展综合化的管控活动,设置有序的监管体系,也就是说对项目的主体品质开展管控活动,涵盖建设监理等的维护体系。
工程质量监督主要针对建筑工程设计、监理、总包、施工单位及设备构配件生产厂家。因此,需要很好地处理与有关各方面的关系,做到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设计、施工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工程本身,也直接影响设计、施工单位的信誉和竞争能力。站在这个层次上来看,品质监管机构带动设计和建设品质的提升,不仅仅确保了国家等的权益,同时还保证了建设以及设计等的利益是相等的。所以,相关的各方要达成一种品质至上的思想,要切实的体现出其自身的优点,积极地做好协调活动,确保项目的品质优秀。
参考文献
负责人:陈谦,经理。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昌宝,局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邵武市支公司(以下简称邵武市支公司)从1999年1月开始,在车损事故理赔中,指定车损玻璃由邵武永广汽车玻璃经营部更换,并指定从南平武大轿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购进福耀玻璃,统一使用福耀玻璃。邵武市支公司还从1999年4月开始,在车损事故理赔中,除车损玻璃外其它车损主要配件,指定使用邵武光明汽车配件贸易公司销售的配件。1999年12月12日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邵武市支公司在车损理赔中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处罚决定》,认定邵武市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邵武市支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邵武市支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诉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不是公用企业,也不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主体,对原告的处罚不适用该条,对保险业有权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被告不具备对保险业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被告处罚时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不足。原告在客观方面并没有实施指定或限定他人使用福耀玻璃经营部的产品;而原告建议他人使用邵武光明汽车配件贸易公司销售的配件,是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存在“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因此,被告的处罚决定主体不合法,事实证据不足,请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国家工商管理局工商公字(1999)第176号《关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玻璃碎损理赔中指定使用福耀玻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中已明确保险公司属于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经营者。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外,保险公司还必须服从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原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局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我局调查取证的证人证言及保险公司的文件等证据,充分证明了保险公司系统内早已有限定使用福耀玻璃的文件通知,而邵武市支公司也实施了限定使用福耀玻璃的行为,还限定他人使用其指定的汽车配件供应商的汽车配件。因此,我局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请求判决维持。
「审判
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照此规定,原告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指明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这一主体。(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该法明确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部门,而《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业管理,其监管内容在《保险法》中均有明确规定。至于保险公司实施的《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业以外的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应受其他法律规定的执法部门的管理。本案原告实施的并非保险业范围的行为。所以,原告认为其监管主体为人民银行,被告无权对其处罚的理由不成立。(3)原告在车损玻璃理赔中,指定由邵武永广汽车玻璃经营部更换,并指定使用南平武大轿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福耀玻璃,虽然统一定点安装福耀玻璃是上级公司文件的要求,但对外的行为主体是原告,所产生的外部责任仍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在其他车损主要配件理赔中,指定使用邵武光明配件贸易公司销售的配件的行为,也违反其上级公司制定的理赔操作规程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原告认为其行为仅是推荐、建议而非限定,这与事实不符。(4)被告依法委托邵武市工商局调查案情,虽存在调查中未向被调查人表明委托关系的缺点,但其内部委托关系是依法成立的。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听证程序。综上,被告依法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2000年3月20日作出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1999年12月12日作出的南工商公字(1999)246号《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邵武市分公司在车损理赔中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0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邵武市支公司不服,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于2000年7月20日作出行政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邵武市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评析
该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双方主体资格的认定,二是原告所实施的行为性质的认定。这两点因保险公司主体不同于公用企业的特点和保险业运作的特殊性而较难认定。
一、关于双方的主体资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里指的“公用企业”比较容易界定。1993年12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该《若干规定》对“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则没有具体例举。保险公司(这里指商业保险公司)是否属于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法院应根据《保险法》来认定。《保险法》第五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这就明确了保险公司是依法独占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经营者。一个经营者如果在特定的市场上,处于独家经营的状况,就可以凭借其特殊的地位或优势,要求客户购买使用其限定的商品。所以认定本案原告邵武市支公司属于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正确的。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 对策
引言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逐渐使其规范化与制度化。然而,近些年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事故频发,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认真思考。那么,现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哪些漏洞和弊端呢?又有哪些应对措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呢?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质量监督机构自我定位不明确
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但有的质量监督单位为了增收,自办企业,使机构政企不分,影响监督机构形象和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目前,我国的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条块分割,监督方法不统一,使质量监督工作流于形式,造成社会对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1.2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欠缺
目前,相关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对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也缺乏重视,例如监管力度不足、执法不严、发展观念落后以及管理意识薄弱等,造成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未严格遵守国家法定的施工程序,有的未办理相关的手续,就盲目施工;有的工程单位施工图纸未经严格审核,就将其投入施工中,或者未经严格审查,就将工程转包给一些资质并不高的施工单位,最终导致整个工程项目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从而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民生大计。
1.3 政府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
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要求三部到位,即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分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到位核验。重点是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工程验收及综合验收。为保证质量,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产生较大矛盾,顾此失彼,从而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1.4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当前,我国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仅仅局限于施工阶段,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而对于前期策划、勘察设计阶段和后续运营的监管力度不够,这违背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的原则。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分析
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具体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2.1 完善监督管理内容,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规范各方主体行为
建立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明确监督管理的主体、任务、内容、范围、职责和权利。逐步完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整体监督机制,确保执法监督的准确性、公正性。深化改革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具体措施有:严格规范监管人员持证上岗;转变以往的监管方式,随机检查,使其成为建筑工程质量的主要监管方式;构建服务性、预见性的质量监管模式,加强建筑工程的随机抽查以及巡回检查的工作,确保检查的部位及内容,真正反映施工工程的质量情况;加强质量监督程序的规范化,确保质量监管工作的权威性,有效减少人为原因的影响,尽量做到执法性和服务性的有机结合;。通过以上措施,逐步完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体系。
2.2不断增强工程监管人员的安全质量意识
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使监督管理人员必具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质量问题的能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培训工作务必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鼓励机制和政策,把业务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2.3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强制性标准
依法监督工程质量是整个建筑工程法律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和主体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同时也必须有公正、独立、权威的相关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和执法。只有依法进行建筑质量监督,才能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应,更好地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
2.4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保证建设市场良性运作,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受众面多的因素影响、涵盖建设工程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建设、使用维护全过程的复杂系统,想要从根本上治理建筑工程质量差的问题,就必须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的系统治理,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
(1宜昌市夷陵区住建局 湖北 宜昌 443100 2国防信息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10)
摘 要:美国强调法律法规,发挥业主作用,重视全过程质量管理、实施担保与保险制度、规范工程咨询服务等先进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应立足于具体国情,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善全过程质量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协调发展,推动工程质量监督能力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 :美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启示
中图分类号:D25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2.022
收稿日期:2014-10-27
本文从美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运行机制以及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入手,并结合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实际,提出了相关的监督管理建议,以达到促进我国工程质量监督控制能力的目的。
1 美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
1.1 健全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美国的建筑市场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完善的市场机制和法律机制,并通过严格的执法手段来保证法律制度的实施。首先,建筑市场的各方主体行为均受到法律、规范和合同的约束。美国的《统一建筑法规》明确指出,全部建设项目应当具备执照,并要受到相关机构的管理控制,在重要建筑项目里还要开展阶段性审核;其次,为了推动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项目执照申请人必须符合法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统一建筑法规》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和工程需申领执照后,都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执照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条件方便监督检查的开展;再次,工程质量监督必须实地考察,工程质量主管官员可以按照工程结构和所批准的设计图纸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测量。
1.2 直接参与的工程质量监督形式
美国政府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由政府向建设单位发放《发展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从工程质量的监督章程来看,按照《建筑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项目标准,根据工程的类型和性质,一次或多次开展现场检查监督。工程项目竣工之后,监督人员进行全面地验收检查,在《建筑许可证》签署完工验收意见。从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来看,主要包括政府直接监督、委托监理、开发商自己管理等3种。直接监督主要是针对联邦、州、市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政府组织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队伍和机构,直接由注册工程师检查。委托监理主要是经政府批准,由投资方申请委托的监理(或咨询顾问公司)进行监理,主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负责,并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受政府受监人员抽查。开发商自己管理主要是对于单户或双户住宅楼等小型建筑项目而言,对于这些小型项目只需要提交书面报告供政府检查人员抽查即可。
1.3 各司其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人员
在美国开展检测任务的都是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但是施工承包商、中间监理、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不允许设立检测机构,其主要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检测,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这些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按经济合同向投资方收费,一般按建筑项目总造价的7-8%收取监督费用。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人员各司其职,主要包括图纸检查官、建筑检查官等。其中,注册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是主要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拥有法定的资质,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联邦、州、市的技术法规、工程项目的管理法规办事,如有越轨行为就会被注销工程师资格。为防止腐败,政府官员脱离政府部门3年以后才能转变为注册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2 美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能力建设的基本特征
2.1 强调法规与许可制度建设
美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最主要特征就是法规与许可证的制度建设。从监督法规上看,美国制定了较为系统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许可制度,主要以施工许可制度和建筑产品使用制度为主,同时以质量体系认证、市场准入度、设计文件审核等制度为辅。从监督管理对象看,主要是大型政府公共项目和大型投资项目等重点领域。从从业人员管理上看,主要对工程质量监督从业人员实行注册制度,强调从业人员的个人资质管理和从业企业的资质管理。
2.2 实行强制性担保与保险制度
除许可制度外,美国还实行了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为质量监督管理的良性发展提供了保证。美国政府规定所有工程建设方包括这类单位包括质量检查公司、总承包商、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以及业主和建筑师等,都必须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相应地,工程建设方通过担保与保险,一方面可以加强质量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积累良好业绩,提高企业声誉。在美国,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实现的基本保证。
2.3 重视全过程控制与管理
与我国把质量管理地重点放在施工阶段不同,美国非常重视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①重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时就充分考虑工程质量监督要素;②重视对工程设计进行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原则从设计阶段就开始介入;③注重现场管理,监督与控制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等质量;④重视监督与施工的协调工作,正确处理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的矛盾;⑤严格进行施工阶段的检查与监督,对施工过程的进行质量管控。
2.4 注重项目管理者的主导作用
项目管理者主要指项目经理或者业主代表,美国要求项目管理者必须从多个方面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进行全面控制,包括项目进度、项目成本、项目质量等。如此重视项目管理者的主导作用,关键在于项目管理者全程参与了建筑项目的设计、承包、施工、管理以及合同文件等全过程运作,美国政府注重业主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由完善的法规制度约束业主和施工单位;另一方面也出于监督成本考虑。但是,如果建筑项目危及社会生活秩序和公共利益时,政府也会进行直接干预。
2.5 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咨询服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咨询服务,美国政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程咨询服务资质评定和审核制度体系,严格规范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资格认证制度。一方面,要求工程咨询人员合规介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这不仅有效提高了质量监督工作,同时也提升了工程管理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要求咨询行业建立严格的自律约束机制,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供专业化社会服务,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另外,要求专业咨询人员严格规范工作行为,强调从业人员的职业精神,进而有效地保证了工程质量管理的实现。
3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发展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健全,现行的监督机制与科学的质量监督与管理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建筑工程质量事件仍层出不穷。结合我国工程建设监督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外先进管理方法,我国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能力的发展:
3.1 健全符合国情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对于政府是否应该介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即使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政府也是必须亲力亲为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但是我国需要回答的并不是政府“管不管”的问题,而应该是政府“怎么管”的问题。美国政府虽然不设置专门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机构,但是以多种许可制度和担保、保险、管理控制制度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同样,我国也应该坚持政府对工程建设实行直接监管的基本制度。一方面可以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的法规体系;另一方面为社会一个公开公正的市场运作平台和竞争机制,同时转变政府工作作风,大力提高政府的工程监督效率和管理能力。
3.2 建立建筑工程监督人员的“准公务员”制度
在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该是政府职能的延伸,连着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应该是不附带任何利益诉求的公益部门。但实际情况是该项工作长期游离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其原因是如何端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定位和看待监督管理人员的身份问题。在美国,图纸检查官、建筑检查官等都是带有“准公务员”性质的管理监督人员。在我国,将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自收自支的经费方式改为财政全额拨款的经费方式,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参考公务员管理的“准公务员”,这样才有利于改进质量监督手段和方式,提高质量监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
3.3 明确行政执法权,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
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我国必须将必要的行政执法权明确赋予相关监督机构,这样才能使监督工作与执法工作相辅相承。我国往往赋予了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内容,但对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行政执法权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在当前尚不规范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明确行政执法权,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这样才能规范工程质量行为,有序发展建筑市场,创造良好建设环境。
3.4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监督
目前,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这种监督方式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建筑物的形成并不是仅仅只有单一的施工阶段,还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试运行等多个环节,工程质量问题可能会发生在其中的任一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是美国普遍采用的有效办法,这也启示我国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范围方面,也需要将勘察环节、设计环节、施工环节、竣工验收环节等纳入进来,从而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监督。
3.5 实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转型与发展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传统的监督模式和监督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必须市场发展的要求,向行业管理型发展,向服务型发展,向技术型发展。向行业管理型发展就是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行业标准研究,协助政府研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操作规程,从而促进工程质量规范与时俱进。向服务型发展就是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工程质量问题预防服务能力建设,为建筑工程提供预防服务,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目标从事后验收向事前预防转移。向技术型发展就是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加强技术能力培训,学习行业领域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将之与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结合起来,从而形成技术精通、队伍精干的行业管理与执法队伍。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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