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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7 15:57:5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商业银行证券投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

篇(1)

关键词:流动性;风险管理;中信银行

一、引言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问题也一直是风险管理关注的重点。21世纪以来,中国银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信贷规模不断扩张,2013年出现的“钱荒”暴露出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落后、流动性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的问题。中信银行作为中国发展较早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规模不断扩大,加强对资产流动性风险方面的管理的同时也存在资产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影响资产利用效率和银行的发展。本文将对中信银行资产方面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剖析,并为加强中信银行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供建议。

二、中信银行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现状及问题

(一)中信银行资产管理现状

第一,贷款增加带动资产增长。截止到2014年底,中信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14万亿元,比上年增加4976.22亿元,同比上升1367%。贷款余额为2.14万亿元,比上年增加1465.76亿元,同比上升12.45%。

第二,贷款资产质量下降,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截止到2014年底,不良贷款余额284.5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84.88亿元,上升4251%,不良贷款率1.30%,同比上升0.27个百分点。

第三,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总量增加,占比下降。截至2014年底,中信银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共计人民币5384.86亿元,增幅为846%,从2013年的13.6%下降到2014年的13%,下降幅度为4.4%。

第四,证券投资资产有所增加。2014年度,中信银行证券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4158.7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696.7亿元,增长20.12%。债券投资利息收入139.92亿元,比上年增加2.38亿元,增长1.73%。

截至2014年末,上述资产项目占中信银行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1.7%、15.8%、13%、10%,中信银行贷款比重超过了资产的二分之一,现金资产和证券投资所占比重较小。

(二)中信银行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问题

1.贷款资产比例过高,贷款结构不合理

截至2014年末,中信银行贷款余额总计为人民币21,879.08亿元,比上年增长12.71%。招商、中信、浦发、华夏、光大、民生、平安和兴业2014年底各股份制银行贷款占比依次为53.1%、51.7%、51.3%、49.5%、46.4%、45.2%、44.8%和36.2%。对商业银行来说,贷款和租赁是传统上流动性最差、盈利性最高的资产项目。如果银行的主营业务如果始终是贷款的话,一旦贷款不能在二级市场转让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增加。

2014年中信银行按产品类型划分,贷款构成主要是公司贷款、个人贷款和票据贴现,各项贷款分别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为71%、26.1%、2.9%。以公司为主要贷款对象,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容易造成资金难以收回的风险。

2.证券投资占总资产比率过低

银行资产项目除了库存现金、存放央行准备金及存放同业等属于一级流动性储备范畴之内且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以外,二级流动性储备主要是用银行的证券投资来衡量。证券类资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盈利能力,能够及时地在二级市场中变现,有效解决银行经营流动性与盈利性之间的矛盾。中信银行与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占总资产比例对比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近两年部分股份制银行证券投资占比情况

图1 中信银行2011-2014年现金资产占比情况

由表1可以得知,中信银行近两年证券投资所占比例为9.5%和10%,与其他相比,证券投资占比低。中信银行证券投资占比增长率为5.26%,仅大于光大银行。流动性较好的证券投资资产的不足会增加中信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3.现金资产占比逐渐减少

本文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准备金和存放同业款项等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起到第一保证作用的资产。2014年底,中信银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共计5384.86亿元,增幅为8.46%,存放同业款项共计1621.71亿元,同比下降36.16%,虽然中信银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在增加,但存放同业款项在减少,导致中信银行的现金资产占比下降,流动性风险增加。中信银行2011-2014年的现金资产占比情况见图1。

(三)小结

从变现能力的角度而言,现金资产变现能力最好,其次是证券投资,最后是贷款。中信银行贷款占资产总额比率偏高,资产中大部分都是变现能力差的资产容易产生资金回收风险;证券投资与资产总额比率过低;现金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却逐年下降,资产的流动性减小。以上三种问题导致了中信银行资产结构单一,而资产业务结构的不合理将增加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可能为:①在中国,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限制,商业银行不能够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在总量和品种方面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②银行贷款依赖的习惯及对证券投资的风险恐惧心理,导致单调的资产结构以及较差的流动性。③中信银行方面过于片面地追求规模的扩大和良好的经营业绩而乐于贷款,贷款的回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扩大了流动性风险。

三、加强中信银行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降低贷款比重,实现贷款多样化

资产过度集中于贷款本身就存在较大的风险,不仅仅是流动性风险,应将贷款在资产总额中的比重降到合理的水平,以分散风险实现资产多样化。从中信银行的贷款结构来看,贷款按期限划分的2014年、2013年短期和中长期贷款比率分别为55.7%:44.3%和57.1%:42.9%,14年的中长期贷款比重有所上升;按产品类型划分主要为公司贷款。维持较高的中长期贷款和公司贷款的比重是银行追求盈利性的目标要求但不得不牺牲一定的流动性。为保证流动性,银行必须调整贷款的内部结构,控制中长期贷款和公司贷款的比率,发展流动性较强的短期贷款和贴现贷款业务,并注重贷款流向的行业和地区多元化。

(二)发展证券投资业务

中信银行与其它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投资业务所占比例较低且增长缓慢。现阶段,各种期限长短不一的国债、公债、建设公债等政府债券是银行投资证券的理想对象。此种资金投放形式能为支持国家基础产业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也能有效提高银行资产的三性。同时,监管当局应合理放宽投资限制。

篇(2)

    一、公允价值及其确定方法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在不受任何非正常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假定企业在报告日出售某项资产或解除某项负债所估计的成交价格(estimated exit price)。公允价

    值被定义为估计成交价格是因为只有在真正成交时才会有交易价格。如果某项资产或负债交易很频繁,其公允价值就会比较容易估计并且也会比较准确,但这仍然是估计值,其后发生的交易仍有可能改变其价格。有时候,交易价格并不能很好的代表公允价值,例如当交易一方或双方正处于财务困境时达成的价格,或是关联交易的价格。

    有些资产或负债没有交易价格可供参考,此时确定公允价值的最好的方式可能就是采用定价模型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未来现金流量指的是如果将来在与现在的市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处置该项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现金流量。计算现金流量时应考虑风险。市场缺陷等因素的影响,如果这些信息可以获得,应据以对现值进行调整。

    二、公允价值的相关性

    根据Fama的结论,在有效的市场中,交易价格可以充分地反映所有可获得的信息,所有最新的信息都会被价格迅速地无偏地反映出来。用数字模型来表示是这样的:

    其中:

    表示证券j在第t+1期的非正常报酬;

    表示证券j在第t十1期的实现的报酬;

    表示根据 预期的证券j在第t十l期的报酬;

    表示被证券价格充分反映第t期的信息。

    因此,公允价值反映的是在特定的时点和特定的经济状态下,市场对资产或负债的定价。而公允价值的变化,也反映市场对资产或负债的价值所认可的变化。在完善的市场中,市场定价反映的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期望值,是一个统计上具有无偏性的指标,这个价值指标中包含了所有影响该资产或负债价值的信息。而历史成本反映的是在资产获得时或者负债形成时市场对其价值的评价。而市场对其定价所发生的变化只有在资产转让清算或负债偿还时才被反映出来,即被确认为利得或损失。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与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是格格不入的,更何况,转让清算或偿还并不是导致损失或利得发生的事项。

    在预测功能方面,公允价值也有历史成本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根据现金流量模型,公允价值代表的是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即:

    其中:

    表示证券j在t时刻的价格或公允价值;

    CFn表示证券j在n时刻产生的现金流量;

    i表示折现利率。

    因此,投资者只要知道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估算出市场利率,就可以计算出资产或负债在将来某个时点的期望值。由于公允价值是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的,所以其决策价值要明显优于历史成本。首先,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购买(或形成)时间和历史成本都不会影响后续计量,只有报告日的市场条件、债务人的信誉等因素才会影响到公允价值。其次,公允价值也不会受资产或负债持有人及其持有目的等因素的影响,这样可避免资产或负债计量中的一些武断的标准并减少管理当局操纵会计数字的空间。但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却会使相同的金融资产变得不同,使不同的金融资产变得相同,甚至会误导决策。由于公允价值是市场的无偏定价,所以同一会计主体各个会计期间以及不同会计主体之间,计量技术都是一致的,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大大增强。

    三、公允价值的可靠性

    在公允价值信息的质量特征方面,最大的挑战来自可靠性而不是相关性。但对可靠性的评价会间接影响对相关性的评价,不可靠的信息其相关性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可靠性往往是很抽象的,所以会计中还引入了客观性这个原则。客观性意味着不会因为编制财务报告的个人主观判断而发生偏差,如果多个人重复这项会计处理,其结果应该是一致的。计算结果的分散程度可以作为衡量客观性的指标。井尻雄主和 Jaedicke以此定义了客观性 V:

    其中:n表示计量结果样本的容量;Xi表示第i个计量结果。

    如上图所未的情况,计量A的客观性优于计量B。

    如果真实值是x*,则可靠性R可表示为:

    或可以通过下式等价表示:

    也就是说,可靠性等于客观性加上期望值的偏差项。如下图所示,客观性高的计量结果偏差也会比较大,因此,会计人员往往需要在二者之间权衡。

    这样,就在理论上确定可靠性的评判标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论述了可靠性及其和相关性的关系:“信息要有用,还必须可靠。当其没有重要差错或偏向,并能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或理当反映的情况而能供使用者作依据时,信息就具备了可靠性。信息可能会具有相关性,而在性质或反映上却不可靠,致使确认这种信息有可能使人发生误解。”随着金融学、财务学、数量经济学等学科的发展,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不仅有了足够可靠的计量模型,而且这些模型的应用也日益普及。例如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摩根银行把VAR计算的软件放在了网站上,可以免费下载,摩根银行还会提供数据库和其他方面的技术支持。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模型、期权定价模型等的可靠性也都获得了大量经验证据的支持,应用也日益广泛。

    坚持历史成本原则获得的只是客观性而不是真正的可靠性,会计准则需要权衡客观性和偏差的大小,但对于金融工具而言,较小的偏差应该优于客观性。有人认为公允价值是估计的结果,肯定不准确,并以此为借口来排斥公允价值,其实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估计是会计中固有的技术,如估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残值、估计产品的完工程度等。关键问题仍在于估计的结果是否足够可靠,而公允价值的可靠性也已经被大量经验证据证实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第86段提到:成本或价值在许多情况下都需要估计,合理的估计是报表编制工作的一部分。这并不会贬低其可靠性。

    另一种对公允价值可靠性的怀疑来自公允价值的波动性。有人认为金融工具的价格会忽高忽低,例如 12月 30日的价格为60万元,12月31日的价格突然飙升到100万元,而1月1日又回落到60万元,如果在年报中报告此项金融工具的价格为100万元,便不可靠。这种论断也是没有理论根据的。因为价格是市场参与者根据所获得的信息所作的理性预期,由于不断会获得新的信息,预期会不断变化,所以波动性是金融工具价格的基本属性,会计人员既没有资格怀疑价格的合理性,也没有资格在财务报告中使其平滑化(smoothing)。当然,披露这种波动性也是很有必要的。

    四、经验证据的支持

    将公允价值引入会计计量早已成为会计界关注的问题,许多会计学者都结合披露的公允价值信息对此进行过实证研究,为公允价值的推广提供了经验证据的支持。

    Ahmed等人选取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美国股票交易所(AMEX)和NASDAQ上市的152家银行控股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市场反应。研究结果发现在控制了净资产中其他项目的利率敏感性之后,未实现损益的变化对银行的股票报酬的影响为正并且显着。他们还发现在正常情况下,已实现损益对商业银行股票回报的影响也为正并且显着;但在资本充足率比较低或资产报酬率比较低时,已实现损益对商业银行股票回报的影响显着性比较低。该研究表明投资者更关心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公允价值的信息。

    Barth等人在美国银行统计年鉴中选取了1971年到1990年的数据,大约每年都有100个数据,对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市场反应进行了研究,发现公允价值的解释能力明显比历史成本强;并且通过计量误差模型的测试,他们发现公允价值的计量误差比历史成本小。研究发现,证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对商业银行的投资者是相关的和可靠的。但当进一步对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损失和利得进行检验时,结果却很难解释。

篇(3)

1998年,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交行等五家银行成为国内首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2002年底,光大银行和招商银行也取得了基金托管资格。目前,国内10多家银行都在开展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经过五年的发展,现阶段商业银行的基金业务已涵盖封闭式基金托管、开放式基金托管及代销、委托资产管理托管和QFII托管等领域。作为基金业的重要参与者,各大商业银行正在以基金托管人、代销人的身份全面介入基金业务,不断拓宽业务范围,在已托管发行规模达817亿份基金单位的54只封闭式基金基础上,正全力发展开放式基金的代销及托管等业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基金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重点发展的中间业务之一。商业银行通过开展基金业务,不但可以获取托管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过户费等中间业务收入,而且由于代销和托管基金所形成的低成本金融机构沉淀存款余额也非常可观,这将有助于扩大银行非利息收入规模,在风险小、投入少的情况下获得稳定丰厚的收益,开辟出新的业务领域和赢利渠道。资料显示,2002年商业银行提取的基金托管费就高达2.41亿元,比2001年增长约28%.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基金产品作为平台,将其他与之相关的增值服务和银行业务推销给客户,商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情况一览表(截至2003年4月18日)从而扩大银行的综合业务范围。目前,发达国家的基金规模相当巨大,美国各类基金的发行总量就有7万亿美元,超过了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假设我国若干年后现有的10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10%转化为基金,则可能为商业银行带来的各种中间业务收入将达数百亿元。因此,银行基金业务作为新型的中间业务品种,必将成为未来商业银行新的竞争焦点和利润增长点。

委托资产管理托管等新型业务将成为新亮点。近年来,委托资产管理托管业务已成为国外大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托管资产的规模十分庞大,如大通银行2000年底托管的全球资产就高达6万亿美元。在委托资产管理中引入托管模式,其基本原理是使管理人不能持有资产,而持有资产的托管人无法运作资产,从而大大降低客户资金被挪用、为获取佣金进行虚假交易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种种风险。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委托资产管理已成为机构超大额资金运作的主要模式,巨大的委托理财市场需求也就为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资产管理托管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目前,证券公司正在运作的委托理财资产规模很大,2002年上市公司涉及委托理财的金额就达数百亿元,如果按基金年托管费率2.5%o计算,年托管费就有近亿元。此外,我国于2002年底推出了QFII制度,目前获得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人资格的多家国内商业银行就可以为QFII投资中国证券市场提供开立账户、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信息咨询等全方位服务。

商业银行基金业务前景广阔。我国商业银行的基金业务作为银行业中一个极具发展前途的领域,伴随着基金规模的快速扩张,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市场的发展为基金业奠定了牢固的基础。开放式基金的不断推出,社保基金的适时人市,委托管理资产的托管,都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业务。(2)基金产品及其交易方式的不断创新,从单纯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到社保基金、保险基金、债券基金、中外合作基金、保本基金、风险资本基金乃至外汇或掉期基金等,都将推动商业银行基金业务所处理产品与服务种类的更加多样化。(3)目前在商业银行基金业中尚定位于附属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将会逐步占据主导地位,托管业务有可能从原来的被动执行客户指令来处理基金交易,转变为更加主动地为客户从事基金交易提供咨询,超越最初的安全保管和记账等形式,更类似于信托业务。(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功能在基金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将从成交后的处理这一最低层次向交易中乃至交易前的层次上升,从而真正成为基金业务的主要参与者之一。(5)与上述发展趋势相适应,商业银行基金业务除了传统的基础业务(如清算、记账等)之外,将要面临客户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需求,这就对托管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能提供高质量、具有高附加值与差别优势的产品和服务。

商业银行基金业务发展策略探讨

面对在新一轮飞速发展浪潮中迅速做大的基金这块“蛋糕”,伴随着我国基金业务和产品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各大商业银行应致力于扩大基金市场份额,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从最初的单一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发展到一系列与基金处理相关的附加服务,即突破交易后基金的处理范围,逐渐拓展到为基金交易提供全套服务。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各大商业银行一方面要不断扩展自身的基金产品和业务,推进多元化进程,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另一方面又要根据基金市场和自身特点,形成在某些领域内的优势,集中精力发展收益率更高的核心业务品种。

全力增加托管业务份额是商业银行拓展基金业务的重中之重,获取稳定增长的托管收入才能推动基金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仅有七家商业银行有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算、定期提取,现行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一般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5%0,目前1400多亿元基金的年托管费收入可达3.5亿元,这相对于商业银行专业基金从业人员的投入来说是相当巨大的,而且当托管份额大量增加时,投入基本可以不追加,这就使得各大托管银行在基金托管领域的营销争夺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为此,商业银行应通过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良好的服务、开展深层次的合作和全方位的营销、展示自身的科技优势和优质的客户资源等多种方式,努力扩大托管基金的份额。此外,商业银行要致力于业务创新,拓展委托资产管理、私募基金及QFII的托管业务,力争开拓更多的托管业务收入来源。为此,一要重点向目标客户营销推广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和托管业务,并与具有受托人资格的资产管理人一道,为之设计和量身定做切实可行的委托资产管理和托管方案,在此基础上与客户开展全面的业务合作。二要通过加强与信托公司的业务合作,托管陆续成立的各种信托私募基金。三要把握目前实行QFII制度的时机,在外资银行争夺国内托管市场的竞争压力下,积极与国外战略投资者联系,开拓新的合作伙伴,同时保持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的密切沟通,争取拓展QFII制度带来的新的托管业务。

以做好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为拓展托管业务的突破口,这已成为当前商业银行基金业务激烈竞争的焦点所在。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近期新发行的基金品种仅限于开放式基金,而各基金管理公司在选择合作的托管银行时,重点考虑的是其销售能力,这就迫使商业银行想方设法地加大拓展代销业务的力度。而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必须明确代销的目标市场和营销重点。当前,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突破10万亿元,商业银行应将代销的主战场定位于广大的零售客户,使投资者接受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理念,从而在市场营销方面取得突破。同时,也要与机构投资者进行广泛的接触,甚至是“一对一”的交流与沟通,其中,持有大额可入市资金的保险公司应成为主要营销目标。其次,应强化主管部门的营销管理职能,策划切实可行的营销工作方案。主管部门应对包括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任务分解、激励方案、系统建设在内的各项工作进行周密安排,并对落实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强调客户关系管理(CBM)在代销业务领域应用的重要意义,重视对优质客户的发展和维系,建立较为完善的重点客户档案和跟踪服务体系,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再者,积极探索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基金代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探索合理的基金代销组织架构,进一步明确各代销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符合商业银行长远发展要求的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完善代销系统的交易和服务功能,将基金纳入为客户提供的综合理财体系,尽早开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流动银行等支持渠道,提升商业银行基金服务的层次,创造出商业银行基金服务的特色。

以科技领先带动业务领先,为广大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高效、快捷和个性化的服务。基金业务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业务品种、计划安排、服务手段和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必须踏准市场的节奏并满足客户的需求,核心是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尤其是要求以整体合力作后盾的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撑体系作为保障,能对市场的迅速变化作出灵敏的反应。因此,商业银行必须重视对信息科技的投资,形成以城市为中心的综合化、网络化、多样化的银行电子化系统框架,并提供完善的网上银行服务。同时,为更好地适应未来基金业务发展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基金托管、销售等业务和信息数据统计处理的软硬件设备加大人、财、物方面的投入力度,所开发的系统应具有充分的稳定性、先进性、安全性、可操作性和可拓展性,以客户至上、数据集成、参数化设计为基本原则,分为总行运行中心、分行集中点和前台三个层次,拥有完整的基金交易、清算结算、资金管理等功能,并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在基金托管、代销等业务方面的高科技含量,向社会展示其优势。

建立高素质的基金专业从业队伍,通过创新来完善组织体系。当前,各大商业银行在产品技术、硬件设施、服务水平等方面差异性越来越小,要在有限的市场空间占据更多的份额,营销力量的强大与否就成为竞争取胜的关键。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员工基金业务和营销素质的培训,对有关业务人员开展分业务、分岗位、分层次、分级别的全方位、多层次、阶梯型、立体式培训,为基金业务的发展做好充分的人才储备。此外,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的关键在于其所拥有的创新能力,而这就需要依靠一支结构合理的分层次的专业人员队伍:信息系统人员和专业分析人员相结合组成创新产品的基础层,作为后台支撑保障;研究设计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相结合组成金融创新层,作为产品的开发主力;通晓存贷款和结算业务,投资银行融资和理财业务,以及信托、基金、租赁、保险等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客户经理,既是面向客户推销银行中间业务创新品种的执行者,又是市场信息、客户需求和执行过程中问题的反馈者。培养并打造出基金专业从业队伍所形成的创新组织体系,将有助于商业银行拓展创新基金业务品种,向经营品种市场化、服务手段多样化和内部管理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使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成长的过程中得到发展。

篇(4)

目前我国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以在三个层次上层开:(1)较浅层次的普通业务合作。银行将券商视同接受贷款的普通企业客户与之开展同业拆借、资金清算等信贷业务;(2)在业务分工基础上的深度合作。银行和券商利用各自的优势,将业务进行分拆和组合,通过现有业务的重新整合或金融创新,形成密切的分工合作关系:A、银行转帐。银行和券商的电脑系统通过联网,完成投资者保证金转账、托管和相关信息查询等业务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等远程交易方式方便地将资金在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和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互相划转。目前大部分券商均已开展此项业务;B、银证通。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可以开户买卖股票,客户储蓄帐户即是股票清算账户,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到消户均无须到券商处,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和券商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C、开户。券商的网点相对比较集中,数量也较少,而银行则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券商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股票开户,可以将业务辐射到没有营业网点的地区,对网上交易等业务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3)通过股权交融的集团化合作。券商与银行相互参股或者直接在组织结构上进行重组,如中信、光大、招商等金融集团。

具体来讲目前促进银证合作的对策:

1.商业银行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高效的异地资金汇划服务,满足证券市场资金流量大、汇划要及时的特点,同时也可优化负债结构。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发展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即资本市场的分流会引起社会公众存款(对公和储蓄存款)的减少,而在银行证券清算的体制下,流向资本市场的资金又会流回银行,所以银行的同业存款增加,问题的关键是商业银行能否抓住机会,目前我国上市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割完成。证券交易所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就成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资金的集散地,按《证券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商业银行能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三级资金清算,就可实现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的相互转换,使资金此进彼出,保持相对稳定,沉淀的清算资金和此业务带来的派生存款,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头寸,获得大量的低成本负债,带来可观的收益。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商业银行可以为证券承销提供匹配服务,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为证券公司收缴发行资金,远期银行还可以分设投资银行业务部或者成立控股投资公司,为企业改制、上市、资本运营、公司理财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针对证券公司要求保证金账户必须与其自营账户分开的规定,进行创新,推出银证通等金融工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借助于券商的席位,为股民提供开户、查询、清算、银证自动转账以及证券委托交易的服务。

2.基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所有募集资金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因而基金申购的办理和基金持有人所得红利的发放都需通过托管银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新的证券投资资金将不断出现,基金品种将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基金的托管银行,资金和结算量必然大幅增加,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大量的无风险的手续费收入,还可以间接地开发资本市场上存款客户的市场空间。所以商业银行要把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认真研究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市场发展趋势,开发相关业务支持软件的开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也可以自行设立投资基金,这进一步拓宽了银证混业合作的空间。

3.短期拆借以满足券商对短期头寸的需求。证券经营机构因为清算资金在途或承销发行股票而造成短期的头寸不足,商业银行可通过短期拆借满足券商的这种需求,并借以优化资产结构。1999年10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信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同年10月28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安信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地进行了一笔国债回购业务,融入资金用于基金安信的投资运作。这是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以及股票质押融资,解决短期资金余缺,已经成为银行间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达到398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净融出资金5114亿元。同时我国券商总权益与总负债比不到1:10,相对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券商1:27的总权益与总负债比,尚有相当大的融资空间。

4.搭桥贷款。对于一些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准备配股的上市公司,因为其项目已经立项,开工在即,但是通过证券市场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到位,这时券商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或者推荐人,以自身作为担保向清算资金的清算银行提出向拟上市公司或者拟配股、增发新股公司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为了稳定清算业务、同券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上此类贷款有券商担保或者投资银行用自有资金也提供融资服务,风险较小,所以也愿意发放此类贷款,但其用途仅限于项目的前期投入和资产重组。投资银行是高扛杆金融机构,搭桥贷款可以有效解决券商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资金需求。目前银证合作拓展搭桥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5.银行合作,拓展杠杆融资。在券商的指导下,可以探索收购公司以购并后的资产及其收益作为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来筹集购并所需的资金。目前商业银行还不可以直接参与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和投资银行合作,开展项目融资、企业财务顾问、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银行拓展项目融资,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分阶段、分批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市政设施提供融资。

6.银证合作推进资产证券化。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是银行开始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因为银行核心存款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资产市场发展的需要,银行就通过转移表内资产或者主动负债,通过资产或者负债的出售与购买来主动地经营资产负债表,改变资产负债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表内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要工具,截至1998年底,美国有35%左右的消费信贷余额已经被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小企业贷款、设备贷款等,同时国际融资总额中80%是通过各种有价证券融资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种越来越多,银行信贷资产也逐步走向证券化,使得银行贷款、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结并交叉在一起。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在逐步启动,可以积极探索以消费贷款和房地产、大型成套设备等贷款抵押品及其收益作为担保,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发行证券,降低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住房贷款证券化,这是其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必然要求,因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达15~30年,而目前我国储蓄存款7万多亿,可大部分都是5年期以下的存款,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和房贷长期性之间矛盾突出,根据国外经验,当该项贷款余额占银行信贷总资产的比重超过25%时,银行将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证券化是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没有信贷二级市场,贷款在银行之间的转让很困难,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个人住房贷款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和证券公司合作,积极探索以抵押担保证券、抵押转支付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等方式把抵押贷款标准化、证券化,以证券交易方式转让贷款债权,借以增强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2)不良资产证券化。券商可以发挥其投资银行功能,充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财务顾问,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信用增级等前期准备工作,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7.银证合作,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和充实银行资本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弥补资本金不足问题;(2)发行长期资本债券,增加附属资本,改善资本金构成;(3)发行短期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4)银行委托证券机构承销大额定期存单,推进存款证券化。这样通过主动负债,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供求、资产负债的数量与期限可以有效匹配,削弱资金来源的波动性和支付压力,降低经营风险。

8.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出台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部分机构投资者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股票质押贷款流动性强,贷款规模受券商资本金比例的限制,风险小、收益稳定,而且利于商业银行和券商建立合作关系,所以商业银行应该支持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的自营人民币普通股票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

9.其它,银行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与期货商合作,积极开拓面向期货商的和融资;以获得证券承销资格、具有资本市场业务权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桥梁,银证在债转股、股权转让、拍卖、上市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关于银保合作

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对商业银行的保险存款形成了巨大的冲击:(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原先只能存入银行发展到可以购买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入市;(2)保险公司采取由总公司集中运用资金的方式,要求加速归集各级保险机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保险资金停留银行的时间大大缩短;(3)保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普遍采取了以各商业银行营销保险业务的比例确定保险存款留存各行的比例。同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竞争的加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得传统业务盈利空间收缩,迫使银行必须积极发展保险等中间业务,这也是商业银行服务客户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因为一方面,具备参保意识的客户希望能够便捷地办理保险手续和交付保费,而这一点通过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就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动信贷客户参加保险,可以减少贷款本息损失、防范信贷风险。

从客观条件上看,银保合作的时机也基本成熟:(1)保险市场正处于高速成长时期,保费年增长率在30%以上;(2)由于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不断得到证明,保险法的广泛宣传,利率的下调和利息税的开征使得人们购买储蓄保障型和投资保障型险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3)保险法规定企财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或者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机构办理,保险营销员不能办理企财险,保险公司也不能向个人支付企财险手续费,这为商业银行发展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4)由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业务量猛增,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尚不足以满足保险业务的开展,因而保险公司通过委托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其代办处或者点的名义保险业务可以弥补这个不足。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合作的范围包括按揭贷款保险、信贷保险、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

目前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是:(1)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关系,双方对增加收益、争取存款、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增强竞争实力等方面的意义认识不足,保险公司更多的是把银行定位于重要的资金代收渠道和依赖银行发展客户,导致了对相关业务的忽视,比如长期就未把保险业务放在主体业务之内;(2)商业银行在银保合作业务开展上消极被动,缺乏一套激励机制,少数银行员工利用手中掌握的行内客户资源和业务手段,私自办理保险业务,手续费被员工个人拿走或者在小范围内私分,有的基层行办理业务由行里组织,但手续费不入帐,集体瓜分;(3)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知识和营销知识,对保险法规、准则和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精算知识缺乏了解,对保险产品的功能、特点、标的勘测、操作规程和营销技巧等知识掌握不够,无法根据客户的特点推销保险产品;(4)商业银行未能根据保险法规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5)以往银行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而寿险业务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财产险具有法定保险的性质,主要面向单位,加之费相对较高,因而其业务额大大超过寿险。而寿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客户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大,不易于推销,且其面向个人的险种一般只侧重于意外险和养老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不大,因而成为银保合作保险业务开拓的“瓶颈”。

目前促进银保合作的对策:

1.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信誉、人才、技术、网点和资金优势以及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业务资源,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收付费,拓展表外业务。银行通过开展保险业务能从保险公司赚取佣金,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佣金将有可能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使银行能大量回收网点建设成本。银行通过与保险业开展合作,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力与扩大发展空间和领域、支持核心主业发展的作用。同时双方在消费信贷等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一部分贷款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将来我国放松混业经营限制后,为银行发展自营保险业务提供人才、业务和制度等方面的储备。

2.商业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在资金拆借、推出保险贷款新产品等方面的合作,可以优化资产结构,开拓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空间,大幅度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经营效益。

3.银保合作拓展保险业务时,要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合作中的手续费费率、保险存款留存比例、业务统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以及其他服务项目,互惠互利,在合作中实现共赢。商业银行要建立起保险业务的内部激励机制,建立保险手续费收入和营业费用支出、个人收入挂钩的办法,从费用支出机制和个人收入上推动基层行大力开展保险业务。建立行内协调、各部门联动的保险业务组织管理体系,使此项业务与其他业务相互带动、相互促进。商业银行可以从多渠道引进保险专业人才,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借助其力量培训本行从事保险业务的员工,从人力资源上保证银保有效合作。

4.商业银行可以扩大保险业务的品种,把企财险和储蓄保障型、投资保障型寿险列为发展重点;继续加强为保险公司和客户的服务,在代收保费的基础上,把服务项目扩大到代付保险金、子女教育婚嫁保险金等;开发信用联接型保险产品,比如可以与寿险公司合作,推出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商业银行的寿险单作为贷款的权利质押凭证,借以达到既发展消费信贷服务,又促进保险业务的“双赢”目标,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与信用卡有关的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为信用卡持有者提供免核寿险保单,持卡人可用信用卡支付保费;可以从企业理财、个人理财业务的角度,结合本行业务对保险业务进行组合包装,以“套餐服务”的形式推出更多的保险产品。

5.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合作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比如可以探索推出保险贷款。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如果借款人失去了清偿能力,银行根据贷款5级分类确认为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代偿本息。这种贷款担保方式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相比,在发生贷款损失后,银行更容易从第二还款来源收回贷款,所以能更好地满足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要求,这是在保险业务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领域内的工具创新,有利于商业银行保全资产、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不良贷款、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拓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银保可以积极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比如对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对抵押人出现意外伤亡丧失还款能力的人寿保险、对借款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因素而不能履约借款合同的保险,尤其是履约保险等都是很有前景的业务。

三、关于银行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

1.银行与财务公司的合作。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为企业集团服务,负债业务以接受定期存款和拆入资金为主,同时也发放贷款、从事证券业务、进行外汇买卖、提供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从业务范围看,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近几年,大型企业的集团化组建带来的资本聚集效应,以及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强化了公司资本从银行业的游离程度,更多的大型企业集团将逐步建立财务公司,取代一部分银行业务。但是,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由于其内部治理结构复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和销售货款回笼等对银行的结算业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尤其是随着经营风险的增大,企业集团将资金从下属公司逐步集中到总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商业银行以其结算网络和结算经验的优势,可以与财务公司合作,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核算管理体系。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对以存贷款为主的传统金融业务的需求呈现下降趋势,而对以项目融资、债权保理、法律顾问等知识密集型投资银行业务需求上升,商业银行必须从简单的信贷服务转向综合性的公司理财,发展技术密集型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财务公司的特点进行创新,在标准化管理的前提下,量体裁衣,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1)集团账户的建立。当企业集团总公司与下属公司都在同城,企业集团总公司设立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和下属公司在分行分别开设账户,财务公司的账户可以反映所有下属公司账户余额,下属公司使用本公司帐户的资金受到财务公司账户余额的制约,这种方式可以使集团随时把握所有下属企业资金的状况;(2)公司的异地网络结算。这种方式适合于企业总公司和下属公司不在同城,总公司下设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异地下属公司均需在商业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财务公司需将异地下属公司的资金及时回调总部或者向下属公司拨付资金时,可通过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网络进行,商业银行要保证异地结算的快捷、安全、可靠:(3)商业银行可以协助大客户建立系统内部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构建集团内部虚拟资金市场,建立起规范的内控制度,彻底改变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对集团资金的无偿占用,强化其内部资金的集团统一管理,为财务公司及其集团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从源头上与财务公司加强合作。从财务公司角度分析,由于财务公司不是当前直接融资投资热点,其增资扩股难度大,难以及时募集到合适的股本,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这一问题;(4)有的企业集团甚至可以将财务管理业务以多种形式外包给银行。银行也可以积极利用自己的优势,作为外包商,承包公司财务资金业务。因为金融领域的一大外包业务是公司财务资金外包业务,将公司的财务资金部门或者部门的财务、现金和资金管理中的一部分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外包给银行管理。银行职能从存贷中介职能向投资理财职能转化。公司充分利用银行的规模优势有效管理财务资金,可以精简机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的灵活性和银企之间信息的对称性,进而促进金融交易的发生。

2.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商业银行要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是分散银行风险,而不是完全接受银行风险以使银行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目前我国担保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所以放大倍数应该控制在10倍以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后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担保业的不断成长,可以逐步提高放大倍数。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避免全额担保,对目前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人行应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信用担保机构在选择协作银行时可多选几家,择优合作,以增强银行间的竞争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可以在合作中积极进行业务的创新,比如可以合作进行贷款授权信用担保,即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企业可以直接到协作银行办理手续,协作银行按规定直接受理承办贷款授权信用担保有关手续,自主决定放款,然后由担保公司追办担保手续,借以有效地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担保手续,提高担保效率,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篇(5)

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 ),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我国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在构想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及当今各国的趋势,除此之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国情。采取具体措施时,可以采取折中方案,使银行实现由分业到混业的平稳过渡。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的混业立法模式。在外贸业务方面,加入WTO时就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等城市开展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一句话,从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四)项,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却明确禁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

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 ),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在外贸业务方面,加入WTO时就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等城市开展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一句话,从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四)项,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却明确禁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

一、 西方国家金融立法金融业经营模式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加入WTO,我们有必要去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纵观西方各国,我们不难发现:西方金融业发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两者始终融合的模式;一种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两业分离模式,并且在经历了融合,分离的过程后,现在又有了走向融合的趋势。具体来说,西方金融业经营模式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早期的独立阶段(1649年——19世纪末)。这一阶段,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是各自独立的,这种分离不是依靠法律来规定,而是历史自然形成的,它们各自的任务较明确,商业银行业务是典型的资金存贷和其他信贷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是发行证券和票据的承销业务。

第二阶段:20世纪初的混业阶段(19世纪末——1929年)。这一阶段,证券市场日益繁荣和膨胀,证券市场的投资、投机、包销、经纪活动空前活跃。投资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雄厚的资金实力,通过贷款与股权投资参与竞争主承销地位,商业银行向投资银行业务大力扩张,并直接担任证券承销商,商业银行从信贷和股权参与部门中分离出来设立的“证券附属公司”遍地林立。投资银行也四处组织资本加速扩展自己的业务。这一阶段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没有业务界限。

第三阶段:经济危机后的分阶段(1929年——1970年)。1929——1933年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混业经营的弊端暴露出来。美国政府为了加强对资本市场的控制,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它不仅标志着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业务上的分离,也标志着纯粹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诞生。日本也于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中,对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战后,许多国家也纷纷走上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相分离的道路。

第四阶段:现代混业阶段(1970年—)。20世纪70年代,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浪潮迭起,各国金融当局在内外压力的推动下,纷纷对本国金融业经营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其中重要的是打破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分水岭,形成混业经营的格局。如美联储从80年代初期就逐步放松对银行从事证券业的限制:1989年1月允许一些银行持股公司通过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1999年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同时取消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跨界经营的限制。与此同时,英国、法国等国家也允许投资银行从仅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的约束中解脱出来,从事一些商业银行的业务,并向金融业务的多样化、专业化、集中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最典型且对中国最具价值的应属美国。美国在1933年以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尤其是20世纪以后,随着诸多大型的兴起和繁荣及银行业自身规模的迅速扩大,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分享巨额利润,开始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跻身证券市场,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不但通过证券业务大发其财,同时也向商业银行渗透,通融短期资金以扩大资金来源。结果,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被彻底打破,两者最终紧密地相互融合。1929年至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无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界还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是导致证券市场崩溃,并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国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分离,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使美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持续了半个多世纪。20世纪80年代后,为了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和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及有效配置,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规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肯定了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至于其他银行业较发达的国家,德国一直以其“全能银行”著称,瑞士亦是一直实行混业经营。以前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两者也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明确改革为“混业经营”的模式。混业经营已是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国银行的生存与创新能力,充分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不得不关注这一发展趋势。

二、中国国情与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

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与西方国家证券业初期的发展有惊人相似之处,即经历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分合并存”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短暂的混业经营阶段(1988——1993)。我国证券业首先是1988年银行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开始的,最早的证券公司有不少是银行出资开办的,它们挂靠商业银行,作为其附属公司,优先得到银行信贷资金,其中的一部分资金就进入了证券市场。银行本身也发行许多证券,如国债,债券等,同时还发行金融债券。由此可见,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是以两业融合的方式开始的,由于证券市场的融资渠道未得到及时的规范,加之在证券发行初期,金融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管理不力,运行机制不规范,一方面导致银行大量资金直接进入股市;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银行资金通过企业贷款间接入市,企业贷款炒股、炒期货现象时有发生,使这些企业实体经济的发展受到,企业运营风险加大,助长了股市的暴涨暴跌,投机盛行,形成大量资本泡沫。

第二阶段:严格的分业经营阶段(1993年——1999年)。为了规范证券市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1993年我国成立了中国证监会,同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开始走向分业经营。1944年通过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则进一步从法律和行政规章上明确了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是分业经营模式。

第三阶段:朦胧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并存阶段(1999年——)。这一阶段主要特征是虽然法律上未明确是混业经营,但其实际作法带有浓厚的混业经营气息,可以说是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相互融合的时期,如允许证券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都显示了鲜明的混业经营的趋向。

对于我国金融业是实现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有人主张商业银行应当实行混业经营,认为这样才能提高银行实力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有人则反对混业经营,认为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将给国家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国家、的安定。

实行分业还是混业,或采取什么样的过渡措施,还要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的国情。加入WTO后,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即中国是公认的中国家,必须以发展中国家享受权利,同时不能承担超过我国承受能力的金融义务。我国是一个生产力发展严重区域性失衡的国家,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即使在同一东部地区,不同省市、不同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与吸收能力亦差异很大。所以在承认“混业经营”是必经之路的同时,在实行具体方针政策时,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须采取试点经营、逐步推广、以点带面、逐步发展的。

就我国的具体情况,由于特殊的原因,在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中,证券业的风险最大,在选择银行投资方向的时候,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让银行涉足信托及保险行业,而控制其涉足公司()债券的经营,股票的发行、及买卖等证券业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再让银行去从事证券业务。这样,既给银行一个投资准备的时间,又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过渡,并达到WTO所提出的要求。

三、 对我国商业银行法几个具体的制度构思

反观当今世界银行投资制度改革热潮,归纳起来,现各国银行的投资模式主要有三种:(1)全能银行模式,如德国的银行全能制;(2)母银行模式,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时商业银行已经异化;(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实现混业经营的高级模式。如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银行通过设立银行持股公司,并由持股公司下设与银行并列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来进行投资。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是对银行投资的限制,而上述三种模式是在银行投资基本无限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比较。从发展趋势看,银行投资的三种模式的区别正逐渐消失,其基本特点是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和投资的无限制。如果我国固守银行投资限制制度,将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效益和实力,也不利于其参与国际竞争。所以,顺应银行投资趋势是我们必然的制度选择。

当然,上述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至于具体的制度构思,可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的空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商业银行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限制仅是一种相对限制,而非绝对限制。从《商业银行法》第3条所规定的银行业务范围可见,商业银行可投资于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部分证券业务,可经营部分信托业务(主要是一些业务)和保险业务。且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对银行之间的投资也未加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允许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信托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同时又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根据相关法规,我国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商业银行业务:(1)可以在境外从事全能银行业务;(2)从事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兑付政府债券,保险业务等;(3)推进金融创新,注重发展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中间业务,如开辟有关企业并购业务、客户理财业务、项目融资业务、券商资金结算与清算业务等。在法律明确放开投资限制之前,商业银行一定要积极在上述几方面中拓展业务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及配套体系,以积累更多的投资经验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选择试点,进一步推行混业经营模式。入世后,我国将面临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严峻挑战。为了迎接挑战,我国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一些规定有必要根据当前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应当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试点进行探索,逐步推行混业经营。从我国商业银行整体情况来看,由于中国银行是我国海外业务量最大的商业银行,较早的参与了国际市场,对国国际市场的运作有较多的了解,并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银行经验;同时中国银行及其所属机构运作规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较容易实施监管。所以,宜选择中国银行作为试点,试行混业经营,随着我国实行混业经营条件日趋成熟中国银行混业经营经验的积累,逐步推广到整个中国银行业最终达到整个金融体系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

第三、在放开对外资银行入境的相关限制后,可以着手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如上海),逐步放开对银行业的投资限制。一方面,要以一些发展势头较强的商业银行为试点(如成立于1983年的光大集团,已经成为典型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另一方面,要严格加强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管及专业人才的输送,等时机成熟,再将取消限制的政策逐步推广。

第四、至于具体的形式,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由银行成立银行持股公司,银行将继续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其他风险性金融业务由持股公司本身或下设的非银行子公司而不是银行去直接从事。其二,依法设立“防火墙”,防止持股公司的非银行附属机构金融风险侵袭银行。其三,持股公司的附属证券机构不归银行监管机关监管,因为“防火墙”的存在能够有效阻止持股公司金融困难对银行的波及,并且其附属证券公司的业务应由证券管理委员会监管。正是鉴于其这几方面的特征及其所具有的效益提高和风险防范并重的优点,所以,建议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此种形式。

四、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的几点建议

要加强金融立法工作,形成健全的法律框架体系。尽管我国已出台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法规,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还远远不够,今后还须就证券交易等方面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体系。同时还要适时修订《商业银行法》,逐步推行混业经营,鼓励产融结合,允许有条件的金融企业稳步开展混业经营,大商业银行可以持有一定额度的企业股份,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企业,积极应对入世后的挑战。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有必要考虑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修改,即应逐步取消对商业的投资限制。在未来的3到8年内,前3年应是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与磨合,也是中国银行业混业体制的立法准备时间;后5年,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全面开发,应完成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平行法的修改到混业模式的最终确立,而且这种模式应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而非别的模式。并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增进监管机构的效率,提高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同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稽核,规范其监管行为。

至于《商业银行法》中的其他,本文简要提及以下几点:第一,该法中中国人民银行的权限太大。从第3条、第11条、第13条、第18条、第19条、第24条、第62条等诸多条文中可见一斑。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具体审查事项及明确、具体的审查程序,以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经营自主权。第二,建议增加对治理结构方面的更明确的规定。银行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银行产权仍不够明晰,希望立法者对此有所考虑。第三,由于的迅猛发展,建议增加“银行业务化”方面的有关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第四,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的逐步开发,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时,可以考虑在《商业银行法》中增设“外资银行”章节,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及监管等问题作专门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前进的脚步。为了促进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我国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完善和修改我国《商业银行法》已是迫在眉睫的任务了。 主要书目:

《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陆泽峰 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韩良 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篇(6)

新准则中规定,不同类别的资产其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因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分类的不同决定着市场价值变化对盈利水平和银行权益的影响。如对AFS资产,在出售前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价格变动计入权益,当AFS真实出售时,计入权益的变动都将转为损益;而交易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损益,直接对银行损益产生影响;HTM类别的资产则只在资产到期出售时才对银行损益产生影响,HTM类资产的减值对盈利的影响较TRADING类资产要平缓的多。

新准则中金融资产分类的标准并不是基于资产本身的特点,比如流动性、市场和到期时间等,而是基于管理者持有该证券的动机和是否具有持有到期的能力。但是这种基于持有动机为标准的资产分类体制可能会影响投资证券对于银行的使用价值。比如,HTM类别的资产由于不能提前出售而使得资产流动性降低。这种分类限制了用HTM证券进行日常的投融资活动以及其他的银行经营目的,于是降低了这类债券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AFS类别的证券未实现损益则为银行带来管理上的灵活性,但其与HTM证券相比的使用价值孰高孰低,则完全取决于银行的动机是要降低监管资本还是降低其他合约成本。于是,银行在资产或负债产生之时如何决定其资产分类,将对新准则加之于商业银行的影响尤为重要。本文将通过设计单一品种的国债,研究在新会计准则下当银行考虑该准则对其影响时的资产分类决策。

一、文献综述

国外很多学者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前期,针对当时出台的资产分类会计规定作了相当多的实证研究。Papiernik(1998)在其博士论文中假定,一方面银行管理者都会策略性的重构其证券组合来降低其资产对利率风险和监管资本风险的影响,另一方面则要继续维持其金融灵活性。他通过对200个银行分成SFAS115准则的前期实施者和后期实施者进行实证,检验了银行管理者对SFAS115准则(主要是对债务证券投资组合规定)做出的反应,研究发现前期实施者维持较低的监管资本水平,并且资产重新分类形式的资产组合重构显著增加。Barth(1994)认为在投资证券的买卖上,似乎银行管理者能有更高程度的管理灵活性,特别是对于那些成熟市场中较低交易成本的债券,他通过对国债和市政债券不同程度组合的债券投资组合分类进行实证研究证明了这点,他认为这种差异是由于组合中持有更多的国债能降低公允价值估计误差。

Beatty(1995)的实证结果表明,银行在采用新准则的季度中降低了证券持有水平,且缩短了他们证券组合的平均到期时间,另外检查了AFS资产组合数量是否和资本波动降低、保持流动性、利率风险灵活性、影响报表收益有关,但不涉及资本监管水平。在Beatty(1995)实证的基础上,LeslieHodder,etal(2002)实证研究了SFAS115会计准则如何影响银行会计选择和风险管理决定,由于AFS有价证券市场价值未来的变动会影响未来的权益和监管资本,银行将资产分类为AFS,则这种潜在的资本波动性会增加未来符合监管要求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银行监管风险;证券若分为持有到期类,则当需要满足流动性需求时是有代价的。他们通过230个公开上市银行的实证研究,检验了银行资本水平与银行证券组合的规模、AFS类证券、HTM类证券、利率风险水平和信用风险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结论表明,由于实施了SFAS115,银行投资组合公允价值敏感性的降低必然与AFS类资产的分类有关,研究证明SFAS115影响利率、目标风险水平以及整个证券组合规模。

可见,银行持有证券出于很多经营方面的需要,但主要还是为了满足流动性需求和降低收益波动性。LucasandMcDonald(1992)认为证券通常比贷款资产具有更高的流动性,可以将其出售获取现金以满足储户提款、贷款增长及其他银行经营需求。与这种流动性理论一致,他们建议银行持有证券,因为对银行贷款质量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当有流动性需求时贷款很难以公允价值出售,而这种流动性需求则多来自于储户提款和贷款增长的不确定性。还有很多实证研究支持这种资产分类方面的会计选择被用于降低收益的波动性(Trueman,Titman,1998;Hand,1989;Bartov,1993)。Barthetal(1990)、Moyer(1990)、Scholesetal.(1990)研究检验了管理者使用次要收益成分(主要是已实现证券损益(SGL))来平滑其主营业务收入(即证券损益前收益(EBSGL))。Papiernik(1998)也在其文中检验了银行管理者在SFAS115下实现证券损益(SGL)的不同动机,研究表明银行管理者使用SGL来管理其资本水平、平滑收益和满足税收计划等目标。

以上研究从实证角度检验资产分类准则对商业银行的影响,通过对银行在实施资产分类这一准则前后的数据分析,验证了银行考虑资产分类的各类动机。由于我国新会计准则实施不久,尚缺乏银行经营的数据,因此实证检验尚不可行。本文则将在国外实证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对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分类这一会计选择建立简单的理论模型,并讨论其现实意义。

在模型构建方面,Allen,F和Gale,D在比较金融系统的研究中为银行的研究提供了较为成熟的理论模型。在他们的研究中,分别对银行和保险部门构建了两阶段模型,用于研究信用风险在两部门之间的转移,从而研究系统风险。其中对银行的设计,他们假定存在风险中性投资者和储户,且银行持有长期(主要是信贷资产)和短期两类资产,并研究信贷资产不同状况时的均衡和与保险部门之间的信用风险转移情况。本文将借鉴Allen,F.,Gale,D.(2006)中对银行结构的模型框架,对银行资产赋予债券类产品和贷款,按照新会计准则中要求的资产分类及其处理进行研究,并依据投资者效用和动机研究银行的资产分类决策。

二、理论建模

按照Allen,F.,Gale,D.(2006)的模型,同样考虑三个时点,T=0,1,2。为基准利率,是银行发放贷款、债券投资和存款利率考虑的基点。这里假定存款利率即等于基准利率。利率结构如图1所示。

图1利率结构

在T=0时,银行吸收1单位储蓄存款,所有储户为单位1。假定储户只在T=1或者T=2时取款,前者为早期消费者(比例为λ),于是早期消费者在时间T=1时会取款;后者为后期消费者(比例为1-λ),后期消费者在时间T=2取款为

在银行持有资产方面,由于商业银行进行股票投资在中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本文只考虑两种金融资产,即债券和贷款。其中债券可以按照银行的需求分为交易类、可供出售类和持有到期类资产。令债券和贷款都在T=2时到期。

(一)债券

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下,投资债券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旧准则下,债券一般根据其期限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新准则下,则根据银行的持有动机,在债券购买之时便要确定将其分为交易类债券(TRA)、持有到期(HTM)或者可供出售(AFS)的债券。对于T

RA,债券价格变动都将记入损益,即短期资产只赚取差价,这与传统会计准则计量可视为一致,因此本研究暂不考虑TRA;对于AFS,在t时刻的1单位在t+1时刻仍旧为1单位,但短期资产价格变动将会记入权益,待出售时权益转入损益;对于HTM,只在到期时才可出售,在0时刻1单位投资于HTM的债券能在2时刻产出单位商品。

(二)贷款

(三)银行的决策

银行从储户那里获得资金,储户对他们消费的时间偏好不确定,即以λ概率他们是早期消费者,只在时点1消费商品;以概率1-λ是晚期消费者,他们只在时点2进行消费。关于这样的消费时间偏好的不确定性产生了对流动性的偏好,同样需要有作为提供流动性保证功能的中介。

这里,银行经营要避免发生挤兑问题,即针对储户都要能满足他们不同时间偏好的消费,同时,由于长期投资的收益(主要是贷款)大于短期债券价格变动的收益,因此银行还是要在满足储户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可能的留有更多的长期资产。总体来说,银行经营要考虑其投资者(股东)价值最大化。因此,这里以投资者的效用为目标函数,以满足储户流动性需求为约束条件。从两阶段来说,即是投资者在两阶段期末的资产价值最大化。

即对于银行来说,选择的借款企业目标群体质量必须满足

(四)模型求解

银行的决策满足银行投资者价值最大化,即令(3)式最大化,其约束条件为:

的条件下,从金融资产分类的角度看,投资者期末价值π只与全部金融资产在贷款和债券投资之间分类多少有关系,而与债券在AFS或者HTM之间分类无关。这即验证了会计准则的变化,尤其是金融资产分类这部分,证券投资可以分做可供出售或者持有到期,取决于银行管理的意愿,但实际上HTM和AFS之间如何分类并不影响投资者回报。

但在新会计准则下,持有较多的AFS资产会使得权益波动较大,对于风险中性的银行来说,会权衡流动性需求、权益稳定、资产收益这几个方面。即从会计角度看,除了账面上的投资者价值最大化以外,银行还需要考虑会计报表上损益和权益的稳定性,因此可以由此来求得AFS和HTM的分类规模。

这个权益增加量是新准则对银行产生的影响。持有到期部分的债券(HTM),由于是折价发行债券,因此价格必定上涨,原有准则(LOCOM,市场价格和成本价孰低原则)与新准则在会计上处理的结果是一致的,即仍旧保持原来的价格,而贷款部分的资产在会计处理上不随着债券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动,因此新准则对银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上。这里可见,银行并不希望持有过多的AFS导致其权益变动,即便在这个时刻由于AFS债券价格的上升导致的未实现收益,使得银行的权益增加,但在债券到期出售时,由于这部分未实现收益会从权益转为收益,使得银行权益又降低。而权益的变动意味着银行资本充足率会发生变动,而这不是银行所希望的。

在时点T=2时,AFS、HTM和贷款都到期。在T=1时未出售部分AFS此时也到期需要出售,因此会将T=1时期权益增加转为收益的增加,即权益会减少,这也是新准则产生的影响。同时银行收益增加,但增加部分与旧准则会计处理产生的结果相同。

三、研究结论

新会计准则下,对于风险中性的银行来说,银行要权衡流动性需求、权益稳定、资产收益这几个方面。即从会计角度看,除了账面上的投资者价值最大化以外,银行还需要考虑会计报表上损益和权益的稳定性。本文通过建立新会计准则下银行资产分类会计选择模型,获得以下结论:

对于总资产1+的配置,一方面要满足资产流动性需求,同时尽可能地降低会计处理后的银行权益波动,另一方面,通过总资产在债券和贷款两者之间的配置,并选择一定项目质量的借款企业群体,以实现银行投资者要求回报的目标。即从金融资产分类的角度看,投资者期末价值π只与全部金融资产在贷款和债券投资之间分类多少有关系,而与债券在AFS或者HTM之间分类无关;模型的解也证实了银行按照持有动机对资产进行分类,可供出售类债券AFS的规模取决于银行预计未来的流动性需求,与前期消费者的比例和对基准利率的预期有关,而与银行投资者要求的期末回报无关;当时,贷款发放额度与投资者要求的期末回报成正比,表明贷款的配置额度取决于投资者要求的回报。

在新会计准则下,银行收益和股东价值仍主要取决于银行的投资战略和对市场的预期,如当经济景气、投资增加时,银行减少短期投资扩大信贷规模,增加信贷收入;反之则缩小信贷规模,减少信贷损失。会计准则中单纯对资产分类规定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到银行的实际收益,但短期内银行会考虑其流动性需求和监管资本的稳定性,来决定银行在AFS和HTM资产方面的分类决策。

在本研究基础上,可以设计更多种类的可投资证券,或交易类证券和衍生产品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研究带有资产分类转换问题的更为复杂的模型。

【参考文献】

LeslieHodder;MarkKohlbeck;MaryLeaMcAnally,20020601;AccountingChoicesandRiskManagement:SFASNo.115U.S.BankHoldingCompanies.ContemporaryAccountingResearch;08239150;19卷2期;225-270页

Beatty,A.1995.Theeffectsoffairvalueaccountingoninvestmentportfoliomanagement:Howfairisit?ReviewFederalReserveBankofSt.Louis11(January/February):25-38.

TruemanB.andS.Titman,AnExplanationforAccountingIncomeSmoothing,JournalofAccountingResearch,1988,Vol.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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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tov,ElL,1993,Thetimingofassetsalesandearningsmanipulation.TheAccountingReview,68(4):840.

Moyer,S.E.1990,CapitalAdequacyRatioRegulationsandAccountingChoicesinCommercialBanks,JournalofAccountingandEconomics,pp.12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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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th,M.E.1994,Fairvalueaccounting:evidencefrominvestmentsecuritiesandmarketvaluationofbanks.TheAccountingReview,6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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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Allen,F.,Gale,D.2006,Systemicriskandregulation,inCarey,M.,Stulz,R.M.(Eds),TheRisksofFinancialInstitutions,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Chicago,IL.

篇(7)

[关键词]美国,流动性过剩,次贷危机,商业银行,博弈

美国次贷危机已经从简单的信贷危机演变为波及面更广、涉及主体更多的“次级债风波”。令我们震惊的是,这次危机对那些国际上实力雄厚和管理先进的大型金融机构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如花旗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同样未能幸免。无论是商业银行理论研究者还是实际经营者,对此都深感困惑。但是,从商业银行视角系统地剖析,尤其是在解释为什么花旗等国际大型商业银行也深陷次贷危机方面,目前相关的学术研究并不多见。我们力图从流动性过剩这一视角,剖析该背景下商业银行的过度竞争和经营模式变化,探讨商业银行风险与收益的博弈机理,试图从中发现商业银行风险不断积累的原因,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有意义的借鉴。

一、流动性过剩下商业银行过度竞争导致信用风险快速膨胀

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的生命线。流动性不足会引发商业银行挤兑现象,严重的还会导致商业银行破产。而银行流动性过剩也会带来很多问题,影响商业银行的竞争行为和模式,容易导致过度竞争。在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为缩减滞留在体内的过剩资金,往往盲目地追逐大户,非理性地降低贷款条件和贷款利率,容易放大银行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最终对银行的经营产生不良的影响。

美国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及其危机正是美国银行业过度竞争的结果。美国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始于20世纪80年代(刘克崮,2007),但是真正步入快速发展阶段是在2l世纪初。尤其是在新经济泡沫破裂和“9·11”事件后,美国实行了宽松的货币政策,从2000~2004年,连续25次降息,联邦基金利率从6.5%一路降到1%,并从2003年6月26日~2004年6月30日期间保持了1年多的时间。美国的长期低利率政策导致了流动性过剩,造成了美国房地产行业的持续繁荣,推动了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过度竞争。

美国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过度竞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量竞争者纷纷进入市场。为了争夺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一些国际投行纷纷大举收购中小银行和住房抵押贷款公司。2003年汇丰控股收购国际住房公司,2006年德意志银行收购IT抵押贷款公司,以及摩根士丹利、美林、萨克森资本管理公司分别对贝尔斯登、第一福兰克林、安可信贷公司的并购,都是为了迅速进入美国房贷市场(金季,2007)。同时,受高额的利润回报所驱动,贷款经纪人队伍增长迅速。二是贷款标准越来越松。商业银行可贷资金多,可贷对象少,于是大胆创新贷款品种,竞相放宽房贷标准。美国次贷市场出现了许多新的房贷品种,例如,只付息贷款、3年或5年可调整利率贷款、选择性可调整利率贷款等。更有甚者,由于房贷市场竞争激烈,无首付、只付息、可调整利率等诱惑性利率不仅用于次级贷款,甚至发展广泛用于次优级、优级房贷。2005~2006年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中有50%具备上述“创新”特征(金季,2007)。结果,拿不出收入证明或抵押品不足的家庭也拿到了贷款。

过度竞争使得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快速膨胀。为积极争抢优质客户和降低风险,一些金融中介机构开始运用成熟起来的资产证券化工具,拼命降低融资成本,采取低息战略展开恶性竞争。结果,整个市场的定价机制被扭曲,差异化高质量服务的成本根本无法通过利率调整来负担,信用风险也就越积越大(孙立坚、彭述涛,2007)。在宏观经济较为有利的情况下(房价上涨,利率下调等),过度竞争导致的“信用风险膨胀”问题就暂时被“虚假的繁荣”所掩盖。但是,这种过度竞争下外延式的发展方式存在致命弱点,那就是无法抵挡系统性风险的冲击。一旦利率上升或楼价下跌,借款人的套利活动就无法获益,金融机构的资金链也很容易断裂,风险随之而来。

二、流动性过剩下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发生的新变化带来了新风险

流动性过剩背景下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受到影响。一是存款的持续增长和信贷增长的乏力,导致银行的利差收入明显下降。二是流动性过剩和长期的低利率使传统金融资产的收益率非常低,甚至出现货币市场主要投资工具利率和存款利率倒挂的现象。在追求盈利动机的驱使下,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和模式出现了新的变化。

(一)信贷模式新变化

在流动性过剩背景下,美国商业银行信贷模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寻求高收益的同时也面临较高的风险,具体体现在银行的贷款对象、贷款品种和贷款运作模式等方面。

1.贷款对象日趋多样化。商业银行积极开拓零售业务,甚至把那些不完全符合信贷标准的个人客户也纳入到服务范围里来。同时,还积极给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对冲基金、渠道公司和结构性投资公司等发放贷款。这些公司通过股权质押或债券质押,从银行获取大量资金。

2.贷款品种出现了新变化。近年来,金融机构针对次级贷款申请者大多收入水平较低的特点,开发出包括可调整利率贷款在内的多种新贷款产品。

3.贷款运作模式出现了新变化。目前,金融市场上的一个结构性变化是新交易模式占比越来越大。以往,银行发放贷款大多将贷款资产留存于本行表内账户。如今,特别是那些大的、活跃的国际化银行,越来越多地转向“原生—分销”模式,即先发放信贷资产,再把它们卖出去,通常是卖给银行体系外的投资者。通过转让信贷资产,银行又为发放新贷款创造了空间。

(二)投资模式的新变化

美国流动性过剩和长期的低利率使传统金融资产的收益率非常低,因此商业银行多余的资金纷纷流向高收益的证券或“另类投资”(如次级房贷)等金融衍生品。

1.证券投资。美国的银行可以投资的证券种类较多,包括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市政债券、按揭抵押债券、资产抵押债券、股权投资等等。在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美国商业银行纷纷调整证券投资结构,按揭抵押债券等投资占比逐渐增加。目前,美国花旗集团、美国银行、摩根大通银行、美联银行等银行都将投资重点放在按揭抵押债券市场,大多银行的按揭抵押债券投资量都占到证券投资总额的80%左右。除了按揭抵押债券投资之外,美国商业银行还投资各类资产抵押债券,包括信用卡应收账款、房屋贷款、汽车贷款等等。截至2006年年末,在上述几家美国的银行中在资产抵押债券领域投资占比最高、金额最大的是花旗银行,其比例为10.52%,金额为270.9亿美元(胡斌,2007)。这也为2007年爆发的次级房贷抵押债券事件中花旗银行遭受重大损失埋下了伏笔。

2.“另类投资”。在流动性过剩背景下,资产长期的低收益迫使华尔街寻找比传统投资回报更高的品种,“另类投资”应运而生。所谓另类投资,指传统的股票、债券和现金之外的金融和实物资产,如房地产、证券化资产、对冲基金、私人股本基金、大宗商品、艺术品等,其中证券化资产就包括了以次级房贷为基础的债券以及这些债券的衍生金融产品。在美国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如花旗银行设有专门的另类投资部门。以花旗银行为例,2007年年末其另类投资部管理的资产共592亿美元,其中自营105亿美元,代客487亿美元。

三、流动性过剩下商业银行的收益与风险博弈

在流动性过剩背景下,商业银行如何在资产价格重估泡沫中权衡好收益和风险,权衡好发展和风险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作为经营和管理风险的企业,商业银行始终在与监管机构和市场进行着博弈,始终在平衡风险和收益的过程中决策。

(一)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的博弈

作为世界上风险管理最先进和完备的金融机构,美国大型商业银行不可能不知道次贷及其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明知次级贷款有风险,明知另类投资风险高,为什么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仍长时间地乐此不疲?其中一个原因正在于“格林斯潘期权”。期权相当于一种担保机制,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错误由别人承担后果,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引起投资者行为的异变,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不怕另类投资出问题,到时美联储不会不管”,在这种信念支配下,美国商业银行集体“绑架”美联储,因此更加大胆地卷入高风险的投资活动。

(二)商业银行个体与市场的博弈

按照行为金融学的分析,金融决策的过程是一个心理过程,包括对市场的认知过程(情绪过程和意志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下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影响对单个银行经营决策层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追求时尚与盲从心理便是最突出的特点。这种“从众心理”也称“羊群效应”。在“羊群效应”的驱动下,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往往会出现认知偏差或选择偏好。因此,单个商业银行要与整个市场和潮流博弈,可能会承担更大的风险,需要更大的勇气和耐心。

(三)商业银行收益与风险的博弈

在与监管机构的博弈中,商业银行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追求高收益、高风险的客户和业务;在“羊群效应”的驱使下,商业银行很容易扭曲决策标准,放松信贷条件和要求。除此之外,美国华尔街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董事会结构和薪酬制度安排容易导致金融家更富冒险精神,更偏好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成功了,不但可以带来很高的收益,而且可以带来个人成功荣誉;金融创新失败了,金融家还可以换个单位继续工作。在流动性过剩背景下,传统金融资产收益率逐渐走低,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不断繁荣,商业银行在收益与风险的博弈过程中,往往容易放松风险管理的标准。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贷准则。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金融机构为了逐利而不惜降低借贷标准。面对房价不断上涨,贷款人重点考虑抵押住房的市场价值,而忽视住房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亦即借款人自身的偿付能力。面对资本市场的持续繁荣,贷款人重点考虑抵押债券或股权的市场价值,而忽视了对冲基金、特殊投资实体、证券公司等借款者的杠杆风险和信用风险。一旦利率提高,一旦市场流动性抽紧,这些抵押物的价值将急剧下跌,甚至存在流动性危机,从而给银行带来巨大风险。

2.防火墙原则。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理应建立防火墙,但是,在实际执行中,防火墙原则常受到冲击,美国的商业银行就是如此。商业银行为其投资银行部门开展的资产证券化、次级债券承销、杠杆融资等业务提供信用增级或贷款担保等,在投资银行部门赚取大量利润的同时,也给商业银行业务自身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因此,证券化分散出去的风险,又通过商业银行证券投资、承销、担保、信贷额度、融资承诺等表内外业务,重新回到了商业银行体系内。

3.全面风险管理原则。随着金融市场之间的不断融合和各种业务的相互关联,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相互交叉和影响,跨市场、跨行业的风险更为突出,表内、表外业务风险相互影响甚至转移。因此,以信用风险为主的风险管理应向涵盖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转换,这要求商业银行从风险管理文化、风险战略定位、组织结构、治理结构、管理技术等方面做好风险管理。事实上,美国次贷危机的暴发说明,即使是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卷入次贷危机的金融机构,拥有非常强的风险管理技术,也曾经成功地抵御了很多的风险,但在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在收益与风险的博弈中,仍然功亏一篑,教训十分深刻,值得我们引以为鉴。

四、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借鉴

尽管我国目前并没有次级债市场,但是不可否认我国宏观经济环境与美国这几年在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流动性过剩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虽然国家在今年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频繁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使一部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面临压力。但宏观调控不可能长期持续,总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趋势并未逆转。

目前,流动性过剩和较低利率环境推动下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以及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汇率制度、利率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都会增加汇率、利率和资产价格的波动幅度;商业银行改制上市所带来的盈利压力,大力拓展信用卡业务、消费信贷业务和小企业业务,同质化趋向下出现过度竞争;我国金融管制的逐渐放开,商业银行纷纷朝着综合化经营方向迈进,积极开展基金业务、投资业务、保险业务和投行业务等;一些商业银行的内部激励机制也会导致经营者或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上述这些因素都会驱动商业银行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如果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很容易造成商业银行风险的积累和膨胀。在流动性过剩背景下,如何平衡好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加强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变动

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原因是美国房地产市场产业周期性变化。为防止市场消费过热,美联储从2004年上半年到2006年,美联储先后加息17次,利率从1%提高到5.25%。新一轮的升息周期,大幅提高了抵押贷款成本,使美国房地产市场由盛转衰。尽管中美经济结构完全不同,但国内房地产业近年来的过度繁荣及我国的宏观货币政策与美国都有几分相似,需要引起我国商业银行的高度关注。

为防止我国经济增长过热、投资增长过快,我国从2003年9月开始至2008年3月,共19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从6%上调到16.5%,达到历史最高。同时,从2002年2月至今,共12次上调存贷款利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5.31%上调至7.47%。与此同时,我国的流动性依旧过剩,投资增长和外汇储备增加还比较快,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资本市场波动加大。2008年开始,国家开始实施信贷规模控制,按季控制,严控商业银行信贷增长速度和投向,宏观调控形势趋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从次贷危机中吸取教训,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尤其是关注政策变动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重视房地产价格波动带来的潜在信用风险。

(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审慎合规经营理念

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的不审慎。银行为了逐利,不惜放低借贷标准;机构投资者,特别是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本应履行谨慎义务的受托人,为了追求收益,不惜降低风险溢价,参与对冲基金等高风险投资,这些不审慎的行为导致了危机的形成,并加剧了由此造成的损失。目前,在我国流动性依旧过剩,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仍处于高位的背景下,商业银行极易出现追求利润、忽视风险的非审慎的经营行为。一旦市场形势出现扭转,可能对银行的持续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强化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三)在发展住房按揭贷款的同时,高度重视住房抵押贷款背后隐藏的风险

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发展很快,隐含着一定的风险。截至2007年10月,全国主要金融机构商业性房地产贷款余额达4.69万亿元,占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总余额的18.02%。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达1.76万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达2.6万亿元,并且呈加速发展趋势。

在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升的时期,住房抵押贷款对商业银行而言是优质资产,贷款收益率相对较高,违约率较低,一旦出现违约还可以通过拍卖抵押房地产获得补偿。然而一旦房地产市场价格普遍下降和抵押贷款利率上升的局面同时出现,购房者还款违约率将会大幅上升,拍卖后的房地产价值可能低于抵押贷款的本息总额甚至低于本金,这将导致商业银行的坏账比率显著上升,对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和资本充足率造成冲击。再加上我国近些年房贷市场发展不甚规范,贷前审查流于形式,贷中向客户提供不合理的便利,贷后疏于跟踪管理的现象也很常见。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充分重视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进一步健全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要严格执行首付政策,适度提高首付的比率;采取严格的贷前信用审核,注重客户信用和偿还能力,避免出现虚假按揭的现象;严防信贷风险,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客户和重点机构的监管。

(四)加速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和推广,有效分散信贷风险

在美国次贷危机中,资产的快速证券化催生了美国次级按揭市场的快速发展,为美国次贷危机的传递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从另一方面看,次级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有效剥离了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风险,把风险转嫁给了证券的购买者,降低了银行业的系统风险。在我国,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程度很低,其潜在不良信贷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体系之中。同时,我国银行业在金融体系中占比过大,一旦住房按揭贷款出现违约,聚集在银行体系内的风险就会爆发,从而可能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震荡。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积极尝试资产证券化,以分散银行体系的风险。

(五)在加强优质大客户服务的同时,切实做好风险防范

由于中间业务、表外业务发展相对滞后,存贷款利差仍是我国商业银行当前主要盈利来源。在多余资金运作难以改善商业银行的收益甚至难以弥补商业银行的负债成本时,为了保证业务增长和一定的盈利能力,商业银行在“羊群效应”的驱使下,就会存在竞相追逐大客户和优质客户、非理性降低贷款条件的冲动。由于优质大型客户可以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等方式筹措资金,这更加剧了银行间的竞争。结果,不问贷款资金用途、降低贷款发放标准和要求的现象可能难以避免,从而导致客户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这些都无疑给商业银行带来了集团客户风险和政策风险。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在做好优质大客户的维护和营销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政策风险和集团客户风险。

(六)在加快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在流动性过剩背景下,商业银行最重要的是改变传统单一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产品创新,调整金融产品结构,疏导流动性;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开发包括资产证券化、信贷替代等新产品,发展公司和私人理财增值服务;发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进一步拓展商业银行利润空间,创造能够连接不同市场的产品,将存款和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的收益挂钩。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加快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还应加强风险控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切实建立防火墙,尤其要加强对跨市场、跨行业风险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