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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税务筹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7 15:57:4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固定资产税务筹划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固定资产税务筹划

篇(1)

关键词: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 折旧法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自己的创业行程,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纳税这个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最终目标,但是较重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着企业目标的实现,于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水平便成为了企业必须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是企业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税收政策为导向,在计税依据形成之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通过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安排,利用税收的优惠规定、纳税时间的掌握以及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控制等途径,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二、企业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机理分析

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生存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重视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一)购置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筹资渠道一般有以下六个方面:向金融机构贷款、向其它企业借款、企业自我积累、企业内部集资、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从税收的角度看,企业选择各种方式筹资关键是看其所承担的税负和税前扣除的多少。

从税收筹划的效果来看,在这六种方式中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借款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向金融机构贷款次之,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再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同样,金融机构贷款亦可实现部分节税和较轻度节税:一方面,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在企业的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从而使企业实际税负相对降低。在实际操作时企业在筹资渠道的筹划过程中除了要考虑税收负担外还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自身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可选择单一筹资方式,也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组合降低企业的风险。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不断发生磨损和损耗,计提折旧是企业进行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保证。折旧费用是固定资产损耗反映到产品成本中的价值,构成了产品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计提的折旧费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产品成本的大小,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从表面上看,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既定的,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计提折旧,不论提取多长时间,其总的折旧额是固定的,似乎不会影响企业总的利润水平及税金。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在不同的税制环境下,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和选用不同的折旧年限,能起到递延纳税的节税目的。

1、折旧年限的选择

一般来说,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经验值,使得这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但这并不是说,税收筹划就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2、折旧方法的选择

目前,会计实务中普遍应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上述各种折旧方法中利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的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因此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直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通过年折旧额计提数值的变化造成了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的时间差异。其次,不同的折旧方法即使在节税总和(相同折旧年限和不考虑税收优惠)相同情况下也将产生节税额时间价值的差异。

例:某企业购入一大型设备,成本为100万元,预计净残值10万元,该设备可使用5年,该企业5年内每年末扣除折旧费以前的年利润总额维持在120万元,假设所得税率为33%,下面就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等三种方法对各年税收的影响做一比较(见下表):

各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影响的比较单位:万元

从计算结果可知,采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所计提的折旧额是相等的,企业5年内应纳税额是相等的。但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每年所计提的折旧额是不尽相同的,每年的折旧额呈递减趋势。由于在使用期内各年的折旧额不同,因此会对企业年度净利的计算产生影响。而实际中,企业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获得财务受益的目的。从上表可以看出,上述三种折旧方法对应纳税总额没有影响,但是在加速折旧法下,企业在第一年、第二年少纳税,使纳税期向后递延,而资金本身具有时间价值,这就相当于企业从政府处依法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进一步分析看,在相同的折旧年限和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下,不同的折旧方法其实在节税总和相同的情况下也将产生节税时间价值的差异。

(三)固定资产租赁的筹划

根据租赁的目的,可将其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一般来说,企业在资金短缺而又急需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可采用融资租赁法。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中,计入企业的资产项目,因此,应计提折旧。同时,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其利息负担往往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这样就减少了应缴所得税。对于经营租赁来说,它可以避免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租金的支付较平稳,具有很大的均衡性。而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等为一次性支出或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时,其资金的支付时间比较集中,不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哪种租赁方式。

(四)固定资产修理筹划

在固定资产修理过程中,蕴藏着许多筹划的机会。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是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二是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三是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如果企业能合理安排固定资产修理,将固定资产改良尽可能地转变为大修理或分解为几次修理,便能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因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范畴,其所耗配件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况且改良支出要么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要么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内分期摊销。而固定资产大修理所购进配件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修理费用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显然二者享受的待遇相差甚远。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税收筹划将会有一个较全面、正确地认识。只要政府及新闻媒介正确宣传、引导,我们有理由相信,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会更加强烈,税收筹划在我国必将有所发展。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纳税筹划;利润;会计方法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收录日期:2015年1月22日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我国是法治国家,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性履行纳税义务。而纳税必然减少纳税人的净利润,为了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达到节税,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纳税人必须进行税务筹划。进行税务筹划是我们的必由之路。下面阐述一下新《会计准则》下的税务筹划。新《会计准则》对成本费用的确认、收入实现的确认、资产的计价等规定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的成本费用、收入都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而且这种选择大部分在税法上都予以认可,这就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当期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按照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由于市价大幅度下跌,有证据表明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原因导致其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做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即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比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但由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缩短,所以很难确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会计折旧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或摊销额的大小关系。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减后,再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在当期利润总额中加上后,再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固定资产取得的税务筹划

在固定资产的取得环节中,企业更多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来购买固定资产,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筹资方式不同,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大部分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一般认为有六种筹资方式,税收负担由重到轻依次为: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股票、向金融机构贷款、向非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企业内部筹资。也就是说,从税务筹划的效果来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借款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也可通过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选择进行税务筹划。2008年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另外,提出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购买时可考虑通过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来合理进行税务筹划,从而减轻税务负担。

四、固定资产使用的税务筹划

使用环节业务包括折旧的计提和后续支出的确定。而新会计准则已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计提归类为会计估计,因此在这里我们仅讨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确定业务。它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资本化的改良支出和费用化的修理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五、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纳税筹划选择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长期投资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大小,以及前者对后者的实际控制权的大小。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先亏损后盈利,则选用权益法。这是因为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发生了亏损,对投资企业来说,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则无法冲减企业利润;而采用权益法核算,会因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而减少本企业利润,从而递延了所得税。尽管两种方法纳税数额相同,但纳税时间的不同可以为企业获得货币时间价值。权益法下的递延利润的做法犹如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主要参考文献:

篇(3)

企业组织形式纳税筹划可通过企业性质的选择与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进行,企业设立为股份公司还是合伙制企业,是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由于企业性质、组织形式的不同,其适用的税基、税率及享受的优惠政策均有所不同。如: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受更多优惠政策。

二、企业注册地点的税务筹划影响

由于国家内部发展不相均衡,为促进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也有较大差异,企业可选择到符合国家规定相对低税率的地域进行注册,如: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三、研究掌握税制变化规律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学习、研究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以便在筹划实践中充分运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出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会相应地调整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改制设立的税务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应重视研究税制变化发展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趋势。目前,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税收制度与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及WTO的规则要求之间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税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已势在必行,新的税改已经启动,对此,税务筹划中应给予充分考

虑,以达到实现企业税负最优化的目的。

四、选择适当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⑴考虑不同税制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由于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⑵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⑶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⑷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或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采用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债券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宜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更为有利。3.确定合理的债务比例,节约税源。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因而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情况下,提高负债比例,便可获得更多的上述两种收益水平。但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因为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增大,甚至发生债务危机。债务筹资的税收筹划就是要尽可能找出最适合的负债比例。

4.合理利用融资租赁进行纳税筹划。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节税收益是非常明显的。

5.筹资利息的处理。根据税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而计入财务费用便可一次性全额抵减当期收益,计入开办、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则要分期摊销,逐步冲减以后各期收益。其区别在于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尽快扣除筹资利息,减少风险,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对节税。因此,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获得相对节税收益。为此可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期。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价格选择在纳税筹划中的影响。增值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以免税:⑴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⑵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己使用过的;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这里便存在售价是否应超过其原值的筹划问题。即只有当售价大于原值的金额高于原值的4%,才应接受高于原值的售价,否则就应以原值出售,以获取免税收益。另外,因为高于原值出售还会增加城建税、教育费用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避税、偷税与税法精神相违背,是国家法规政策所不允许的。而税务筹划是企业在税法规定范围内进行的一种正当活动,是企业对税法进行精心研究和比较后进行纳税最优方案的选择,这是税法政策所引导和鼓励的。因而,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节税行为,不是利用税法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来避税,更不是在违法的情况下去偷税。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中,应该充分了解税法的规定,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防止因疏忽或故意而将正当的税务筹划引入避税、偷税的歧途。

篇(4)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供电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之一是增值税,其税收筹划的效果影响整个企业的税收筹划的成败,筹划内容主要是销项税和进项税额两方面,包括税金是否计提准确和及时抵扣等内容。

(一)进项税的税务筹划

供电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项目很多,其中修理费、材料费、购电费在成本中所占比重很大,其抵扣的进项税金额同样很大,因此加强修理费和进项税的管理是进项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1.改变传统的维修费管理方式供电企业部分维修工程,存在以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委托给外部的一些企业施工。施工企业“营改增”前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只能开具地税安装类发票,使得供电企业这部分维修费无法抵扣进项税,增加了税负。因此,改变维修工程的管理方式作为筹划的关键点,对维修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方式,工程使用的材料由供电企业自行采购,维修费则发包给外部施工,这样,材料费这部分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可以增加进项税抵扣,降低税负。

2.支付货款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方式供电企业在购买货物时,对一些资金较为困难的企业,为了及时获得对方单位的货物发票入账,支付货款时可以开具商业汇票,这样企业可以利用商业汇票的短期融资功能,企业资金的支出实际就延迟了,这样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差,缓解资金的紧张局面;同时,企业也能够获得对方发票入账,既抵扣进项税额,又获得成本入账,减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降低了这两税的税负。

3.加强企业日常的税务管理供电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中,应制定相应的税务管理办法,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时和日常管理时的规定,执行过程中并加强监督和考核,主要内容有:一是加强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考核力度,对超过一定金额的成本入账必须要求开具增票。供应商在各方面条件相仿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专票的商家。二是增值税专票在取得后,要及时认证抵扣。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供电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票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认证抵扣进项税,从而为企业在第一时间内降低税负。

(二)特殊固定资产业务的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且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供电企业特殊固定资产业务,主要有固定资产报废时的出售处理和客户以固定资产抵债时的入账处理。这两项业务税务筹划时,要点主要有:一是在处置时要明确该项固定资产取得时是否抵扣了进项税,从而准确计算销项税。二是企业在取得抵债的固定资产时,若资产是2008年12月31日之后购置的,则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抵扣进项税的效果。通过以上分析,供电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也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对降低企业的税负也有相当大的影响。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相乘计算而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年度的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计算而来,因此,纳税筹划的主要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关键是如何合法合规地少确认收入和多确认成本费用。

(一)在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企业和分企业两种选择。其中,子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财务上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不允许与母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分企业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与母公司合并汇总,一方发生的亏损均可以用对方的盈利弥补,盈亏相抵则降低了母子公司的整体税负。因此,供电企业应充分考虑盈利状况来设置企业的组织形式,达到最优的税负水平,实现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二)用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供电企业每年在配电网建设投入很大,使用的配电变压器很多,因此,选择使用符合上述税法优惠目录的变压器(高效干式、高效油浸式),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抵免所得税税额,从而直接降低企业税负。

(三)固定资产在修理时的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可在当期直接扣除,大修理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资固定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供电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能否在当期全额计入成本,而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主要依据是支出总额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50%。因此在所得税筹划时,只要在满足资产正常使用的的前提下,发生的修理费要尽量控制减少,总额不要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从而当期直接扣除,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四)管理软件摊销的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购进的软件,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供电企业在日常管理和经营中经常需要一些软件,税务筹划时应充分利用此优惠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满足条件并经备案后方可缩短软件的税务摊销年限,从而降低企业前期的税负。

三、房产税的税收筹划

篇(5)

1税务策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分析

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途径。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可降低运营成本,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税务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降低了企业的运营风险。避免了部分企业采取偷税、漏税等不良手段降低其赋税负担。目前,企业税收筹划已经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管理手段丰富且具有高效性。根据企业的运营现状,对其投资理财做出最基本的判断,从而构建更加合理的企业节税方案,降低企业运营负担和运营风险,实现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财务管理应以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国家进步为目的。要求管理人员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实施相关财务管理行为。科学的财务规划应成为企业的运营目标,帮助企业做出科学的决断,从而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的高效性。只有结合税收影响因素,才能确保企业管理者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总之,税务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合法的手段规划其税收内容,从而引进先进的管理方案,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2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实际应用

基于财务管理的特点,税收筹划应建立在国家相关法律基础上,以降低企业成本为目标,解决企业财务问题。在企业发展中,财务管理与税务筹划之间相互影响。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为确保税务筹划的顺利进行,财务策划的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利用先进的财务管理手段,将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和出发点,以此来检验财务管理的合理性。基于二者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我们对财务管理中筹资、投资和运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进行分析如下。

2.1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筹资是企业发展的基础。目前,权益融资和债券融资是企业的主要筹资模式。而权益融资的主要形式为股票发行和债券融资,债券融资的主要方式为债券发行和银行等贷款方式。由于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权益资金成本不能作为企业费用项目,而股息所得税则不在其内。因此企业只能获得税后利润。要确保企业筹资的顺利进行,税务筹划是其重要手段。也就是说,企业股票发行前,企业要具有足够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运营所需资金。这一过程中涉及到企业资本的获得。当然,企业要解决短期资金问题,可通过银行借贷的方式解决,但对于长期的资金问题,企业要尽量避免大量的银行贷款,以降低企业的运营压力。另一方面,注册资本影响企业的资金筹集。足够的注册资本和先进的管理方案可使企业获得银行等融资机构的认可。企业要尽量降低这一影响,最大限度的筹集到债务资本。当企业负债利息率低于投资收益率时,企业可通过财务杠杆或增加负债的方式获取节税收益。在资金筹集过程中,权益融资和债券融资之间各具优势。债务融资可快速为企业筹集资金,但具有潜在的风险。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可将其债务融资过程中支出的利息与手续费依法纳入财务费用或者在建工程费用之列。通过税前支取财务费用,从而抵消部分所得税。股票发行过要求企业纳税后才能获得。

2.2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投资过程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资本投入获得长期发展的经济利润的行为。对于财务管理来说,投资是其重要手段。因此,企业应重视税务筹划。在投资方案制定过程中,应通过正确的模式策划投资地点选择,以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企业投资应尽量选择低税区以降低其运营压力。当然企业还应综合考虑劳动力是否充足、产品是否能够畅销等因素,确保企业投资的合理性。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求,企业应制定不同的税收方案,以适应不同的优惠政策。为此企业还应重视投资,在企业内部组织投资策划团队,对于地点选择、资金投入等因素进行综合商讨。结合国家政策、企业发展等因素,为企业发展获取最佳条件。另外,根据行业需求还应选择高新技术区或者知识密集型产业。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做好税务筹划,确保企业经营效益的最大化。由于投资规模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行为还应以市场发展为出发点。税收作为影响企业投资的重要因素,要在发展之前确定投资规模。另外,投资还影响生产规模和纳税水平,企业应根据自身实力设定企业规模,并逐渐实现发展壮大。在“营改增”这一大环境下,增值税成为企业主要的纳税方式,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增值税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实践证明,“营改增”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压力。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我国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同的纳税人适用于不用的征收率和增值率。投资者应从细节分析,对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保企业税收压力。

2.3经营过程的税务筹划

企业运营管理是其发展的核心。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税务筹划关系其运营成本,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其中选择存货计价方式、资产摊销和固定资产折旧是目前企业重点采用的成本核算方案。成本费用包括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福利费用、管理费用等。采取正确的费用分摊法在企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主要方法包括平均分摊法、不规则分摊法和实际发生分摊法等。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选择不同的分摊方法,承担不同的税务压力。存货计价主要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法。对于企业来说,不同的计价方式为企业带来不同的成本支出,对企业运营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先进先出法适用于物价降低时的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是目前企业广泛应用的税务筹划方式。固定资产折旧所反映的是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企业在运用过程中提取固定资产则就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目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主要以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平均年限法为主。在企业发展中,固定资产成本和折旧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快速折旧法适用于通货膨胀时期,可以降低企业的资金回收期,以增加税收抵税额,延迟纳税。

3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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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划拨 股权投资 捐赠收入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0-161-01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面临的体制环境和市场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给国有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国有企业必须与外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国内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对国有企业构成了强大的竞争压力。一些老的国有企业集团为了迎接挑战,进行内部改革、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集团内部的资产划拨成为了常态。资产在企业集团内部的无偿划拨,并没有改变企业集团的资产总额,但是该项资产划拨行为却让企业集团陷入诸多税务问题。下面举例说明企业无偿划拨行为的税务风险。

例1:某企业集团将本集团母公司A企业的一套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划拨到一子公司B企业,A企业该套机器设备账面原值3000万元,计提折旧500万元。(假设不考虑安装调试费、运输费、减值准备及流转税等因素)

1.若作为无偿划拨处理,相关账务处理:

A企业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0

累计折旧500

贷:固定资产3000

借:资本公积2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500

B企业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2500

贷:资本公积 2500

B企业在年底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该项划拨业务会被税务部门作为捐赠收入,需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500万元,当年,B企业多交企业所得税625万元(2500×25%)。对于该企业集团来说,因该项无偿划拨业务使集团损失625万元。

2.若该企业集团将此项划拨业务作为股权投资业务处理,情况又会怎样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不论正常投资,还是改制而对外投资,假如是非货币性资产,都要对投出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的结果一般与投资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同。对投出资产的净增值额或净减值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果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所得实现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应纳税所得中。

假如,上例中,A企业将该套机器设备投入B企业作为增资处理,该套机器设备经评估,价格2800万元, A企业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0

累计折旧 500

贷:固定资产 3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2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500

递延税款 75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225

B企业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2800

贷:实收资本 2800

当然B企业还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从以上例子我们来比较一下两种方式的优势和劣势。

作为捐赠:

优点:手续简便。该项资产的划拨不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只是企业集团的自己行为。

缺点:税负较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作为投资:

缺点:(1)程序复杂。首先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划拨的资产进行评估,对增加的实收资本进行验资,还要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2)税负难以控制。根据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销售,可能涉及流转税,比如营业税、增值税等,评估增值还需要交纳所得税。

当然,作为投资可能会比捐赠少交企业所得税。这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较。最终的判断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企业净利润。无论什么样的税务筹划,只要比未经筹划时增加了净利润就是成功的筹划。

对于企业集团来说,划拨资产和捐赠区别还是很大的。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企业集团对所属子公司的资产进行有效的组合,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作为资产所有者并非自愿;捐赠不同,它是资产所有者自愿捐赠出来。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法对这种无偿划拨资产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的税务操作都是视同捐赠纳税。这种操作可能会挫伤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新整合的行为,对企业集团内部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不利。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考虑到这个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企业在进行重大经济决策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税务风险,将税收筹划视为一种理财活动,一种策划活动。企业集团在改制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是一项业务复杂而又要求工作细致的浩大工程,涉及法律、税务、会计等众多学科。税收筹划是一门科学,需要技巧,而且要通盘考虑,顾及全局。另外,税收筹划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今天可行的方案到了明天很可能就变成违法,企业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通过税收筹划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

篇(7)

一、模具的性质界定

(一)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生产用模具的取得方式有外购和自制两种。模具属于劳动资料,生产用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主要看此模具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符合以上标准的模具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的,其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有些模具虽然价值很大,但往往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这类模具属于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允许抵扣。外购材料自制模具中属于固定资产的模具,购买该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或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属于低值易耗品的模具,其外购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二)模具属于供方资产还是需方资产模具的所有权有属供方所有和需方所有两种类型。这里的供方是指使用模具生产产品的一方,需方是指订购产品的一方。当然模具的使用权总属于供方。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应该作为供方的资产,供方按前面所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即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专用产品的交易上,如特殊机械配件、特殊建筑型材、形状特殊的工具等等。模具所有权属需方的一般情形是需方需要开发新产品,委托供方自制或购买模具并生产产品,双方约定先由需方提供图纸或实物,并预付部分或全部款模具款。如果供方把模具制造完成并向需方提品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供方需向需方返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模具的产权归需方所有,生产使用权属供方所有,供方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这是目前采用十分广泛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模式下,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因为所有权属需方所有,供方只有使用权,模具应确认为需方的资产,从交易的实质上来说,即使供方因为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返还全部的模具款,供方仍然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也就是说供方仍然没有模具的所有权。退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实际上是一种促销行为,是一种折扣销售,实质上并不影响需方拥有模具的所有权和模具的实际价值。基于这样的分析,笔者认为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应该作为需方的资产,需方按前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二、生产用模具的税务筹划

(一)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取得模具时的税务筹划。供方外购或自制模具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是要看模具的价值和使用年限。

[例1]A公司生产部门采购了5套模具,单价都在3000元以上,财务人员了解到这5套模具的所有权属A公司,是为两个客户定制的,其中3套3500元/套的模具是为生产甲公司产品定制的,生产完甲公司所订购的60吨产品后模具就报废了,使用时间按合同书是8个月;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是目前是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订购的,这两套模具是通用模具,也可以用于生产其他公司的产品,使用寿命在2年左右。

只有对模具的用途、使用寿命、价值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3套3500元/套的模具预计使用寿命只有8个月,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可以使用2年,应该列作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财会人员应该更多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从而制定税务筹划方案。

(2)供方收取模具费及模具费返还时的税务筹划。在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的情况下,模具费用应该视为一种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付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为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这里不能作为销售模具处理,收取模具费实质上是对供方的一种补偿,模具费是为产生销售产品的收费,也应该是一种价外费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国内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如果是出口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因为模具费只是一项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费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

供方返还模具费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返还模具费,一种是在发票上折扣。直接返还模具款,实际上是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该方法执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作为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可以看到,折扣销售销项税额比直接返还模具款更能节约税款,所以供方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

[例2]甲企业与A公司签订合同,甲企业向A公司购买工业用通用铝型材,含税单价23400元/每吨,双方约定订购5吨以下(不含5吨)另收取模具费5850元(含税),累计订购5~10吨(不含10吨)退还模具费50%即2925元,累计订购10吨以上退还全部模具费,模具的产权归A公司所有。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企业模具费的50%即2925元。A公司按发票金额计提增值税,将返还给甲企业的2925元列入营业费用。

这种做法很普遍,但更多的是直接把返还的模具款扣除: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时,A公司应该向甲企业开具价税合计为99450(93600+5850=99450)元的增值税发票,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公司模具费的50%即2925元。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3600(93600÷1.17×17%)元。这种情形属于直接返还模具费,属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甲企业向A公司收取返还模具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A公司只能将返还的模具费列作营业费用。如果A公司事先作好税务筹划,将折扣直接在发票上体现,实收甲企业款项90675(93600-2925)元,折扣后的价税合计为90675元。此种行为直接在发票上折扣,属于折扣销售,A公司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13175(90675÷1.17×17%)元。

可以看到,第二种情形销项税额比第一种情形下的销项税额少425(13600-13175)元,所以A公司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A公司在与甲企业签订合同时,对于模具费返还要以降低产品单价的形式来体现,否则作为折扣销售还需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2)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使实际不含税单价由20000元/吨降为19375元/吨。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即使需方直接扣除了模具费,也要按返利来进行会计处理。如果A公司能够按上面两点作好税务筹划就可以达到节税目的。

(二)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代购模具并收取一定比率的代购手续费的税务筹划。模具外购,因所有权属需方,供方只有使用权,从资产的定义上来说,模具应确认为需方资产,这一点与委托加工物资类似。财税字[1994]26号代购货物行为的条件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对于代购行为,可以只交营业税。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要使模具费只交营业税就必须符合代购货物行为的三个条件;退还模具费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返还模具费以产品降价的形式体现。供方返还需方模具费的税务筹划同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方法一样,这里不再赘述。

(2)非代购情况下产品内销时的税务筹划。非代购情况即供方自制或外购模具金额与需方认可的金额并不相同时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模具实际制造成本或采购金额与需方认可的金额并不相同,需方认可的金额高于或低于模具实际成本的现象普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确定模具费用在先,自制或采购模具在后;模具费用的确定是按社会平均水平或行情来定的,而实际市场价格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并不断变化的;供方不愿意需方知晓真实价格。非代购情况下,外购模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给供方,此时供方也需要给需方开具模具发票。此种情形不能按代购处理,手续费应视为价外费用一并计算增值税。如供方向模具生产厂家自制或购买所需模具应该作为库存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供方向需方分别开具模具和铝型材的发票,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

[例3]甲企业认可模具款价税合计46800元,模具的产权归甲企业所有。其他条件与同例2相同。合同签订后,甲企业将认可模具款价税合计46800元支付给A公司。A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购买了所需模具价税合计58500元。第一次甲企业向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提货时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140400元。A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购买的所需模具应该作为库存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A公司向甲企业分别开具模具和铝型材的发票。这时候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因为是国内贸易,乙企业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供方返还模具费时的税务筹划的方法同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也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三)非代购情况下产品出口的税务筹划如果是出口贸易,乙企业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第一次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模具费只是一个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退还模具款项时应相应降低该批次的产品单价,并依此价格向海关申报,这样能够始终保持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金额一致,出口退税也就不会存在问题。税务筹划的思路是把模具费作为一项价外费用,一并加入到单价中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处理。

[例4]制造型中外合资的L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海外,产品均需要使用模具进行生产。2005年底在清理应收账款时发现应向客户收取的模具费用无法核销,此时产品早已报关出口,模具费用绝大部分已经收取,向海关申报的离岸价并未包含模具费。财务经理决定年底将这些应收的模具费按17%的税率申报增值税。较有代表性的一笔业务是:美国B公司向L公司购买特种规格的工业用铝型材,离岸价8000美元/吨(不含模具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向L公司提供需订购产品图纸或实物,委托L公司自制或购买模具,B公司认可模具款3万美元并在出货前支付,如果甲企业向L公司订购30吨以下(不含30吨),L公司不退还B公司模具款;累计订购30~60吨(不含60吨),L公司退还B公司模具款50%;累计订购60吨及以上L公司退还B公司全部模具款(扣除已退部分)。模具的产权归B公司,生产使用权属L公司,L公司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货款结算方式为信用证方式。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订购了所需模具,B公司将模具款3万美元电汇给L公司。第一次B公司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B公司向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6万美元的信用证,L公司开具了3万美元模具费和16万美元出口发票,出货后按期收到了信用证款项。因为模具并未出口,L公司只核销了16万美元货款。第二次B公司又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B公司扣除1.5万美元的模具费,向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4.5美元的信用证。出货后L公司开具了14.5万美元的出口发票并按期收到了信用证款项,14.5万美元货款也得以核销。

2005年L公司收取的模具费共86万美元,按汇率1:8.1计算,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1万元人民币。如果财务经理事先作好税务筹划是可以达到为公司节税的目的:

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订购了所需模具,B公司将模具款3万美元电汇给L公司。第一次B公司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的税务筹划的方法是:将模具款项加在产品单价中,这时的离岸价为9500[(30000+20×8000)÷20]美元/吨,注明此价格包含模具费,全部离岸价货款190000(20×9500)美元,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得到统一,模具费既可以参与退税,又不需另开模具费发票。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L公司必须在与外方——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书时注明离岸价不含模具费,在第一次B公司订购时如不足60吨需承担部分或全部模具费,将其分摊到产品单价中,以后需退还模具费时再相应降低产品单价。L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计算依据,以免B公司误认为L公司改变了价格。这一步至关重要,有了这样的条款才能说明模具费用分摊的部分是离岸价的一部分,是向海关申报纳税的重要依据,也是解释离岸单价随着订购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依据,否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误认为骗取出口退税。(2)必须在第一次交易时就记录应收的模具费,这样使第一次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也便于加强财务控制,如有应收未收的模具费,从会计账簿上就可以看出。(3)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合同和账薄记录,根据合同重新计算实际的价格,而不能仅按不含模具费的离岸价来计算。计算的依据和结果要与客户进行沟通。

第二次B公司又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将应退还的模具款项冲减收,这时的离岸单价为7250[(20×8000-15000)÷20]美元/吨,注明此价格已扣减退还模具费。向海关申报的已扣减退还模具费的离岸单价为7250美元/吨,全部离岸价货款为145000(20×7250)美元,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得到统一,模具费的退还在发票中体现。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L公司必须在第二次退还模具费时相应降低产品单价。L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计算依据,以免B公司误认为L公司改变了价格。向海关申报时要解释离岸单价随订购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依据,否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认为价格异常,骗取出口退之嫌。(2)退还的模具费必须在同一张出口发票上体现。(3)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合同和账薄记录,根据合同重新计算实际的价格,而不能仅按不含模具费的离岸价来计算,计算依据和结果要与客户进行沟通。

如果第三次B公司又向L公司订购,仍然按上述方法处理。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L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流程不适应业务的变化和税务筹划的需要。问题在于财务部门事先没有作好安排,事后很难补救,只能计提销项税额多交增值税。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得到如下启示:(1)税务筹划必须了解企业经营环境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除必须了解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外,还必须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才能制定出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从例1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模具作为一种实物资产,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还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必须根据其使用年限、价值来判断,这需要深入了解生产经营情况。(2)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先的系统规划税务筹划必须事先规划好方案,而不是事后去弥补。税务筹划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从例2、例3可以看到,要做好模具费用的税务筹划,在签订合同、模具采购、报关、开票、外汇核销、收汇等环节都需要企业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而不仅仅是财务部门。(3)税务筹划方案应具有合法性在上述税务筹划方案设计中反复强调具体方案必须是符合现行税收政策的,在筹划的关键点上特别指出合同条款必须支持筹划的理念和筹划方案,这样的筹划方案才会有可操作性,也才会得到税务局机关的认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