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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7 15:57:3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

篇(1)

关键词:行业特性经营风险多元化经营模式选择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旅行社正经历着急剧的变革。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旅行社行业中的广泛应用等因素,都为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同时也对我国的旅行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由于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作用,旅行社存在着大量的经营风险。各种经营风险的存在,不但会给旅行社带来收益上的损失,甚至还会造成企业的破产。因此,经营风险的管理便成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有效地规避经营风险,这就要求旅行社经理人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准确把握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趋势,并且能够领导自己的企业在变革中求发展。上世纪50年代,当经验管理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时,市场战略专家安索夫提出了多元化经营战略,并在70年代风靡一时。据统计,1970年美最大的500家工业公司中就有94%的公司从事多元化经营。目前,多元化经营战略被我国许多公司采用,旅游企业也不例外。多元化经营的一般涵义是指企业同时生产和提供两种以上基本经济用途不同的产品或劳务的一种经营战略,它属于产品、市场战略,是增加新产品种类和增加新的市场两者同时发生的战略。本文从旅游业自身特点与多元化经营之间关系的分析,提出了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在此基础上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旅行社多元化经营策略,为旅行社规避经营风险,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一种思路。

旅行社特点有利于实行多元化

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主要作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资源的利用度,二是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与旅行社的行业特性是一致的,旅行社有实行多元化经营的要求。

旅行社的综合性强,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这主要表现在旅行社销售的旅游产品的综合性上。首先,旅游产品是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各种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的组合,旅游者在选择购买旅游产品时,考虑的不仅是单一服务产品,还包括住宿、交通等一系列综合性的服务产品。其次,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涉及众多的行业和部门,如交通、建筑文化、卫生、公安等各行各业,因此,旅行社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如创办饭店、汽车公司、娱乐场、商场等。这一方面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旅行社也可以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旅行社的敏感程度高,而多元化经营战略具有降低经营风险作用。旅行社是一个脆弱性大,依附较多的行业,因此经营风险很大。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指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的各种可能情况的总和。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一般具有以下四种特征: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经营风险的大小是可以估测或度量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与一定的时空条件相联系;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可以防范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发生会影响旅行社的利益。一般来讲,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原因主要有自然、人为和经济三种情况。它的业务经营极易受到政治、经济、自然条件的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局动荡、金融风波、军事冲突、自然灾害等都会直接影响旅行社业务经营。另外,旅游属于一种高层次消费,需求弹性较大,影响旅游需求的各种因素的微小波动,都会较大程度地在旅游业上反映。因此,旅行社仅靠单一的经营形式,是很难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多元化经营战略的降低风险作用,对旅行社的深层次发展意义重大。

旅行社的资本有机构成低,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旅行社业是一个投资较少,回收较快的行业,它的流动资金占用比固定资金占用高得多,其中流动资金占80%,合理使用流动资金,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为旅行社的发展带来更多机会。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东中旅从一个资产规模仅为几百万元的单一旅游接待单位发展成为拥有十数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旅行社为主导产业,酒店、汽车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共同发展的国有国际旅游企业集团。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在“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发展方针下,相继成立了100多家专业公司,广泛开展了贸易、房地产、工业等多项经营业务,还在境外开办了2家企业,1993年综合营业收入超过了3亿元,纯利润3138万元,成为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功的又一典范。

此外,旅行社的市场潜力巨大,也要求旅行社抓住机遇,开拓新产品,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多元化发展。

旅行社自身的条件决定了多元化的可行性

旅行社的信息反馈迅速,旅行社可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当今社会,信息对各行各业是很重要的,可以说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财富。不论是从事国际旅游,还是国内旅游的旅行社,在世界各国或者全国主要旅游地区都设有办事机构,对各种产品、市场信息了解迅速。这些信息经过旅行社人员的合理收集、整理、分析,可以产生各种各样的产品深层开发信号,旅行社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多元化经营在成熟的条件下便会应运而生。

旅行社的公众交往广泛,有利于进行招商和引资。旅行社每年接待的国内外游客可达几万至几十万人之多,旅游的消费,又决定了旅游者的层次和地位,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直接吸引旅游者的注意,使旅游者产生投资与合作的欲望。旅行社可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进行招商和引资,逐步发展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资金运用灵活,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旅行社与其他行业相比,资金运用上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必将大量资金压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上;二是先收取旅游费、再进行服务。这两个特点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为多元化经营提供了前提条件。

旅行社人员文化素质较高,能为多元化经营提供较好的管理者。旅行社的行业特点要求其从业人员知识面广,道德品质高,特别是对管理人员要求更高。因此,旅行社拥有一批素质较好的人员。多元化经营规模较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正需要较好的管理者。二者的吻合,更使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为可能。

旅行社多元化经营可供选择的模式

横向多元化,又称水平多元化。是指以现有产品市场为中心,向水平方向扩展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一个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还可以同时经营境内旅游、境内居民到境外旅游等业务,它适合于社会信誉较好的旅行社。

纵向多元化,又称垂直多元化。是以现有的产品、市场为基础,向垂直方向扩大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业务,它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适合于规模较大的旅行社。

多向多元化。是指虽然与现有的产品、市场领域有些关系,但开发的是完全异质的产品的市场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发挥服务优势,经营票务、信息传播、咨询服务、创办旅游学校等业务,它适用于技术水平较高的旅行社。

以上三种模式虽各有不同,但它们同时生产和提供的是与旅行社业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又可统称为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复合式多元化。与现有的产品、市场没有明显的关系,所需的技术经营方法、销售渠道必须重新取得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房地产、贸易、商业等各行各业,它适合于各方面素质都较高的旅行社。

复合式多元化经营模式同时生产和提供的与旅行社业不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故又称为不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相关多元化经营经营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旅行社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实施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旅行社业综合性很强,可选择的多元化业务领域较宽,它可以向工商、贸易、技术等各行业发展多元化经营,但这需要多种人才和较雄厚的资本,因此,还不适合我国当前的旅行社。我国旅行社集团刚刚起步,大多数旅行社规模不大。为了实现多元化经营,使旅行社获得比独立运作时更多的利润,在更大基础上分散业务风险,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入手。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战略协同,它包含两方面的涵义:

市场相关协同

当不同产品适用于相同的消费者时,可以通过共同的批发商和零售商,采用相近的市场或激励方式,就表现为市场相关的战略协同。比如,旅行社采用垂直多元化经营战略,在经营旅游业务的同时,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这样就可以将这些与旅游产品不同的消费品通过相同的消费者进行消费,这不仅使旅行社经营产生规模经济,还能产生各种纵深发展的机会。

管理协同

管理协同通常出现在不同业务单元的经营管理和操作层次上,一项管理诀窍转移到另一项业务管理中,运用得当,可以产生良好的效果。如旅行社管理层在管理旅行社时,产生了自己的经营、服务特色,它可以将这一特色运用到商场、餐饮等各项多元业务上,这样既使旅游者产生了一种亲切感,又可以连带发展自己的旅游业务。

在相关多元化基础上发展核心竞争力。众多采用多元化经营的旅行社,往往只注意各多元化部门之间的业务组合,而忽视了相关多元化经营中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旅游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市场潜力巨大,这就决定了旅行社在采取多元化经营时,应以旅游业为核心产业,从知识、技能、管理体系、价值观念与企业文化五个方面培育核心竞争力。我国旅游市场发育已进入了新的阶段,过去依靠小打小闹就能维持很长时间的旅行社经营方式,已被市场淘汰,依靠核心能力竞争的时期已经到来。旅行社在选择进入的业务时,不仅要看是否盈利,还要看能否取得长期的核心竞争力。另外,旅行社高级管理层关注竞争对手时,不仅要关注其产品质量和成本情况,更要关注竞争对手核心能力的建立情况,因为核心能力是竞争的根基。

为什么旅行社不采用非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因为它有两个主要缺点:一是要求高层管理者必须在总公司经营战略中或不同产业竞争中,对不同的业务做出重大决策,公司多元化程度越高,越难监督子公司的业务,越难判断每一业务所在的产业竞争环境;二是新业务容易带来新的风险。非相关多元化要求旅行社资金雄厚,整体素质高,否则多元化经营很容易失败。

参考资料:

1.杜江,《旅行社经营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2

2.王坚,《旅游大型集团企业之纵横》,香港大世界出版公司,1998

3.蓝海林,“多元化战略、组织结构与绩效”,《企业经济》,2001年第2期

篇(2)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八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三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不予颁发的;

篇(3)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相关旅游业务的企业,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旅行社的管理。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制度)

本市实行旅行社经营许可制度。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第六条(经营原则)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旅行社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行业协会)

市旅行社行业协会是依法维护旅行社权益的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许可

第八条(旅行社的设立)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注册资本和保证金)

旅行社注册资本和保证金的数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并向分社设立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营业部的设立)

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部。

旅行社营业部的业务范围限于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或者宣传等服务。

旅行社设立营业部的,应当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营业部所在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境外旅行社常驻机构设立条件)

境外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设立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和宣传等活动的非经营性常驻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旅行社常驻机构)。

境外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常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其本国依法注册登记;

(二)资信情况良好,是其本国旅行社协会的正式会员;

(三)经营其本国旅游者来中国旅游的业务2年以上,每年送旅游者数量不少于2000人。

第十三条(公告制度)

本市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制度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的,按《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纳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在6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必须含有“旅行社”字样。国内旅行社不得使用“国际”、“海外”等与其国内旅行社旅游业务不相符的名称。

第十六条(变更及终止)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按本办法设立申请旅行社的有关规定,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停业、歇业,以及旅行社分社、营业部变更地址、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年检制度)

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旅行社进行一次检查。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年检的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中外合资旅行社)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经营范围)

旅行社应当按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禁止超越范围经营。

第二十条(明示制度)

旅行社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放置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旅游价格和有关手续费等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旅游报价形式)

旅行社的旅游报价形式主要有全包价旅游、半包价旅游等。

旅行社承诺旅行费用实行全包价时,全包价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游览景点门票和导游服务等费用。

旅行社承诺旅行费用实行半包价时,半包价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交通、住宿和导游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旅游合同内容)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旅游时,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名称及地址;

(二)旅游总价格;

(三)旅游地点和日程安排;

(四)交通工具类别、等级、航(车)次时间;

(五)住宿等级及客房类型;

(六)游览景点名称、门票;

(七)餐饮次数及标准;

(八)娱乐种类及次数;

(九)导游服务;

(十)购物次数与时间;

(十一)合同终止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签约地点及日期。

订立出境旅游合同的,还应当增加有关出境签证的手续、费用的内容。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可以参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旅游合同的履行和转让)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行社向游客发放的质量反馈表或者类似书面材料,不能作为其是否履约的证明。

旅行社将已订立的旅游合同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征得旅游者同意,并不得增加费用。

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由于出境签证等原因不能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要求)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者增加参观项目、增加费用、安排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活动。旅行社安排合同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务单据。

旅游合同订立后,除国家调整汇率或者运输价格,且合同双方约定此种情况下可以提高旅游总价格外,旅行社不得单方提高旅游总价格。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不能成行造成的违约)

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国内旅游,违约方应当提前3天通知对方;出境旅游,违约方应当提前7天通知对方。合同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先行赔偿)

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偿。

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旅游保险)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

旅游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提示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二十九条(旅游安全)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的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当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旅行社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向组团的旅行社报告;在境外的领队还应当向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驻外旅游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报告制度)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发生旅游者伤亡等重大事故的,应当在知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按下列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国际旅行社发生重大事故,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国内旅行社发生重大事故,向注册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行社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人员聘用要求)

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领队、导游人员)

旅行社聘用的领队、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或者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领队证、导游证。

领队、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胸卡,携带领队证、导游证;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旅游广告)

旅行社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广告所推销的服务不得超出经营范围。

旅行社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广告的,应当注明旅行社名称和经营许可证号码;其他旅行社业务的广告,还应当注明被旅行社的名称。

制作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广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特殊旅游项目)

旅行社开发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境外接待旅行社的选择)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旅行社,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小费、回扣的限制)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旅行社的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私受回扣。

第三十七条(纠纷解决途径)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查、调解;

(三)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八条(投诉受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旅游者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投诉,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旅行社应当赔偿的,旅行社不予赔偿或者无力承担赔偿时,应当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先行赔偿: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四)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营业部发生旅游纠纷的,按前款规定应当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先行赔偿的,设立社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营业部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使用质量保证金予以赔偿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支付;对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支付有异议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裁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先行赔偿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统计报表)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国际旅行社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国内旅行社向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

第四十一条(档案管理)

旅行社的业务档案应当专人保管。其中,出入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3年,国内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2年。

第四十二条(营业部管理)

旅行社应当对所属营业部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组团和旅游路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监督)

市旅行社行业协会应当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监督结果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有处罚规定的,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条例》没有处罚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旅行社派出的领队、导游人员在组织旅游者出游时,未按规定佩带证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旅行社警告;

(二)旅行社从业人员索要小费,私受回扣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旅行社聘用未持有国家或者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领队证、导游证的人员从事领队、导游活动或者旅行社承诺全包价或者半包价时未履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按《条例》规定需要吊销《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需要吊销《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旅行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旅行社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用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旅游业务,是指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

第四十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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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旅行社经营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十条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四十条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篇(5)

关键词:新设立旅行社 量变状况 生成机理

我国的旅游事业方兴未艾,作为“龙头”的旅行社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促使着新设立的旅行社犹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我国旅行社厂商数量的变化表现出:一方面新参与者正在迅速膨胀,另一方面不乏短暂运营即迅速退出,投资热情有余,市场认识不深者。魏小安指出:“就目前来说,全国的旅行社是13361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364家,增长速率也是比较快的,平均每年仍然有10%到15%的增长速度,同时每年也要倒闭4、5百家旅行社”。因此如何正确认识新设立旅行社的整体状况,如何清醒面对可能的机遇和风险,关系着能否正确引导旅行社业的理性投资,关系着新设立旅行社能否准确定位、“顺势而为”制定经营发展战略,关系着我国旅行社行业规模、整体质量能否保持长期稳定、持续良性发展。鉴于业界和学界对新设立旅行社这一数量规模不断庞大的企业群体关注甚少的窘迫状况,而设立动机又决定着其经营行为,直接关系日后的运营状况,进而影响着成长中的中国旅行社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集中探究了新设立旅行社的概念特点、量变原因和设立动机,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策研究。

新设立旅行社的范围界定及特点

从法定经营资格上看,根据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设立的程序要求,申请人必须首先获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再凭同意设立新旅行社的旅游局批文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时间限定上看,工商行政部门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旅行社的年检以1年为期;从经营实践来看,旅游企业以1年为1个财务结算年度,并评估经营状况,新设立旅行社的第一年又往往是决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因此,本文认为新设立旅行社是指自颁发工商营业执照起开始持续经营的时间在1年以内的旅行社法人企业。

新设立旅行社的整体特点有三个方面,首先具有新创性,表现在创立时间短、品牌知名度低,给顾客和同业均带来强烈的新鲜感;其次是强参与性,新设立旅行社对经营前景普遍乐观预期的推动下,对于市场竞争和形象推广持积极参与的态度;第三是脆弱性,由于市场认同度低、经营稳定性差、人力资源匮乏、管理经验不足、资金运用效率偏低等诸多原因,造成其经营上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对突发事件处置经验短缺,从而脆弱性十分明显。

新设立旅行社的量变状况

从中国旅游统计年鉴1997-2002年和国家旅游局“2003年度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情况通报”来看,1996―2003年我国旅行社的总数量状况分别是4252家、4986家、6222家、7326家、8993家、10532家、11552家、13361家,其中国内旅行社的数量分别为3275家、3995家、4910家、6070家、7725家、9222家、10203家、11997家,国际旅行社的数量分别为977家、991家、1312家、1256家、1268家、1310家、1349家、1364家;旅行社总数量、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的平均增幅分别约为17.9%,6.6%,20.5%,历年均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从总数量的变化量来看,旅行社业“洗牌”现象严重,突出表现在由于每年年检不合格或自动退出的原因,导致数量变化幅度起伏较大,但从绝对数量来看,国内旅行社的增长十分明显,远远超过国际旅行社的增长。跨入新世纪后的2001年旅行社总数量和国内旅行社的数量双双突破10000家,各项指标均显示旅行社的运营热情有跨越式增进,因此2001年标志着按国际国内区分旅行社后,我国旅行社行业数量规模扩张进入第二个阶段;“非典”爆发后旅行社曾出现大面积萧条,但是随着下半年的强劲复苏,2003年旅行社仍然从总体上呈现上升的态势,显示出旅行社投资热度不减。

新设立旅行社的动因分析

笔者认为投资者的设立动机是旅行社数量扩张的深层次决定因素。动机(motivation)就是发动和维持人的活动,并使活动指向一定目的的心理倾向。纵观我国新设立旅行社的发起者,其设立动机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类:

升级扩张型。这类的特点是由于创办者力量的积蓄,抓住机遇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其设立动机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承包部门独立出来设立旅行社。我国旅行社长期以来存在一个“怪现象”是,不管是国际旅行社还是国内旅行社均有大量的部门挂靠和承包型经营形式。这些部门如同旅行社中的“小旅行社”,拥有事实上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和业务操作权,根据旅行社的级别和地区差异,承担每年向“母旅行社”上缴数额不等的承包费。其中部分“小旅行社”随着客源基础的扩大和经营经验的日益丰富,已经不满足于部门的运作空间,力图通过现有的基础,打造自己拥有的“品牌”,扩大事业规模,由此产生了独立门户的动机。另一种是国内旅行社升级发展为国际旅行社,我国新增的国际旅行社大多属于这种状况。

一哄而上型。旅游投资的“热钱效应”推动了旅行社的设立,国内旅游日益兴旺,国家进行政策支持,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媒体的宣传鼓动,诸如2008奥运会等各种国际盛会即将在我国的召开,因此多种效应综合起来,不难评估出相对于景区开发、旅游交通投入、宾馆投入来讲,旅行社是投入少,见效周期短的可行项目。另外,国家对于旅行社设置的政府规制上加大了旅行社业投资信心,2000年作为跨世纪的一年,国家宏观经济前景的看好,旅游市场进一步放开,“黄金周”制度的实施,使得旅行社的设立数量是自1996年以来最多的,出现了“一哄而上”的增长势头。特别是在“非典”前,国家对新设立旅行社数量扩展的政府控制力度很大,曾经一度限制旅行社的设立,因此2002年比之于2001年的增幅平均只有9.6%,有所减缓,而“非典后”国家产业政策发生了改变,主要目的是支持和鼓励旅游业复苏,同时放开旅行社的申办,由市场进行自然选择,事实上,“非典”后旅游业的强劲复苏,使旅行社生意的更加火爆,也驱动了新旅行社设立数量的增加。

投机动机型,新设立旅行社的发起者基于投机的动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预先建立一个国内旅行社的“壳资源”,为“入世”后同国外旅行社进行合资或出让经营权做准备,并伺机退出获取利益;设置“部门”承包机制,获取长期固定的承包金;利用政府事业机关的垄断客源,为便于进行内部操作建立平台。

新设立旅行社持久发展的对策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虽然我国新设立旅行社从数量上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但是市场自然选择机制影响明显:从质量上看参差不齐,总体水平偏低;从结构上看国内旅行社的设立热情持续增长,而国际旅行社的增长有限,从设立动机上看出现多样化,既有升级扩张型的良好现象,又不乏盲目和短期行为者,由此可见,长期困扰我国旅行社业“小、散、乱、差”状况的症结和源头之一正是旅行社的不规范,非理性设立造成的,新设立旅行社的健康运营无疑将从根本上推动我国旅行社业整体持续壮大,有关建议如下:

新设立旅行社投资者应该从整体上认清形势,寻找战略定位。无论出于什么动因成立的旅行社。都应该围绕发展战略把自己打造成具有鲜明特点、拥有独特资源和具有一定规模且较稳定的细分客源市场的旅行社。目前我国旅行社市场竞争激烈,恶性杀价现象屡见不鲜,杜江等认为中小企业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举步维艰,新设立旅行社的运营环境总体上是艰难的,面临着旅游消费需求更高、更挑剔、更理性的现实,特别是新设立的旅行社在旅行社总规模内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大的前提下,处于“入世后”发展阶段的新设立旅行社能否成功运营不仅取决于其先天带来的生成动因,更重要的是基于准确的市场认识,把握竞争战略“扬长避短”,尽快摆脱底子薄、经验少的弱势市场环境,确立具有一定差异和实力的市场地位。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行业引导,调整旅行社的“入市门槛”。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有针对性地通过各种渠道提供政策咨询和决策支持。为了保证旅行社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和信誉保证能力,我国已经出台了旅行社设立条件,在质量保证金、经营管理人员资格、营业场所和设施方面设置了进入门槛,但是这个门槛是对于国内社和国际社是差异巨大的。高门槛垄断性保护了国际旅行社的市场份额,而低门槛造成历年来国内社比国际社增幅大,加大了国内旅行社市场的竞争程度,大量新设立旅行社抢占市场欲望强烈,削价手段“残酷”,可能恶化旅行社市场的不稳定。因此笔者建议提高国内社的保证金门槛,缩小国际国内社的资金差距,引导我国旅行社“先天”质量的整体提高,减少非常态动机的设立旅行社的盲目。

新设立旅行社应根据设立动机区别对待,找准经营突破口。对于升级扩张型而言,由于已经进行了长期的操作实践,准备时间长,主要业务骨干已能应付初期的运作,关键的问题是尽快实现从“部门”到“公司”的转变。在经营思路上,在发展战略上,在扩大业务上动脑筋,其突破口是继续做大传统优势业务的基础上整合资源,扩大规模。一哄而上型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热情过后会发现诸多的现实困难,实际操作中这类新设立旅行社面临的经营风险是很高的。因此必须重新审视市场环境,分析自身立足于市场的优劣势,果断决策顺势退出还是迎难而上,持续经营的突破口应该是尽快搭建吸引人才的“软”平台,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机制,业务运作机制和质量督导机制。投机动机型具备一定的管理和客源优势,虽然短期功利性很强,但是为了“投机成功”,需要持续保持“壳资源”的吸引力,突破口就在于抓特色、抓管理,具体而言,可以在补缺市场的选择,旅行社品牌的市场美誉度培养,管理机制的健全,“主打产品”的市场知名度推广上下工夫。

参考文献:

1.刘纯.旅游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2.戴斌,杜江.旅行社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中国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Z].北京,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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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设立旅行社量变状况生成机理

我国的旅游事业方兴未艾,作为“龙头”的旅行社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促使着新设立的旅行社犹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我国旅行社厂商数量的变化表现出:一方面新参与者正在迅速膨胀,另一方面不乏短暂运营即迅速退出,投资热情有余,市场认识不深者。魏小安指出:“就目前来说,全国的旅行社是13361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364家,增长速率也是比较快的,平均每年仍然有10%到15%的增长速度,同时每年也要倒闭4、5百家旅行社”。因此如何正确认识新设立旅行社的整体状况,如何清醒面对可能的机遇和风险,关系着能否正确引导旅行社业的理性投资,关系着新设立旅行社能否准确定位、“顺势而为”制定经营发展战略,关系着我国旅行社行业规模、整体质量能否保持长期稳定、持续良性发展。鉴于业界和学界对新设立旅行社这一数量规模不断庞大的企业群体关注甚少的窘迫状况,而设立动机又决定着其经营行为,直接关系日后的运营状况,进而影响着成长中的中国旅行社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集中探究了新设立旅行社的概念特点、量变原因和设立动机,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策研究。

新设立旅行社的范围界定及特点

从法定经营资格上看,根据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设立的程序要求,申请人必须首先获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再凭同意设立新旅行社的旅游局批文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时间限定上看,工商行政部门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旅行社的年检以1年为期;从经营实践来看,旅游企业以1年为1个财务结算年度,并评估经营状况,新设立旅行社的第一年又往往是决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因此,本文认为新设立旅行社是指自颁发工商营业执照起开始持续经营的时间在1年以内的旅行社法人企业。

新设立旅行社的整体特点有三个方面,首先具有新创性,表现在创立时间短、品牌知名度低,给顾客和同业均带来强烈的新鲜感;其次是强参与性,新设立旅行社对经营前景普遍乐观预期的推动下,对于市场竞争和形象推广持积极参与的态度;第三是脆弱性,由于市场认同度低、经营稳定性差、人力资源匮乏、管理经验不足、资金运用效率偏低等诸多原因,造成其经营上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对突发事件处置经验短缺,从而脆弱性十分明显。

新设立旅行社的量变状况

从中国旅游统计年鉴1997-2002年和国家旅游局“2003年度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情况通报”来看,1996—2003年我国旅行社的总数量状况分别是4252家、4986家、6222家、7326家、8993家、10532家、11552家、13361家,其中国内旅行社的数量分别为3275家、3995家、4910家、6070家、7725家、9222家、10203家、11997家,国际旅行社的数量分别为977家、991家、1312家、1256家、1268家、1310家、1349家、1364家;旅行社总数量、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的平均增幅分别约为17.9%,6.6%,20.5%,历年均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从总数量的变化量来看,旅行社业“洗牌”现象严重,突出表现在由于每年年检不合格或自动退出的原因,导致数量变化幅度起伏较大,但从绝对数量来看,国内旅行社的增长十分明显,远远超过国际旅行社的增长。跨入新世纪后的2001年旅行社总数量和国内旅行社的数量双双突破10000家,各项指标均显示旅行社的运营热情有跨越式增进,因此2001年标志着按国际国内区分旅行社后,我国旅行社行业数量规模扩张进入第二个阶段;“非典”爆发后旅行社曾出现大面积萧条,但是随着下半年的强劲复苏,2003年旅行社仍然从总体上呈现上升的态势,显示出旅行社投资热度不减。

新设立旅行社的动因分析

笔者认为投资者的设立动机是旅行社数量扩张的深层次决定因素。动机(motivation)就是发动和维持人的活动,并使活动指向一定目的的心理倾向。纵观我国新设立旅行社的发起者,其设立动机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类:

升级扩张型。这类的特点是由于创办者力量的积蓄,抓住机遇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其设立动机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承包部门独立出来设立旅行社。我国旅行社长期以来存在一个“怪现象”是,不管是国际旅行社还是国内旅行社均有大量的部门挂靠和承包型经营形式。这些部门如同旅行社中的“小旅行社”,拥有事实上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和业务操作权,根据旅行社的级别和地区差异,承担每年向“母旅行社”上缴数额不等的承包费。其中部分“小旅行社”随着客源基础的扩大和经营经验的日益丰富,已经不满足于部门的运作空间,力图通过现有的基础,打造自己拥有的“品牌”,扩大事业规模,由此产生了独立门户的动机。另一种是国内旅行社升级发展为国际旅行社,我国新增的国际旅行社大多属于这种状况。

一哄而上型。旅游投资的“热钱效应”推动了旅行社的设立,国内旅游日益兴旺,国家进行政策支持,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媒体的宣传鼓动,诸如2008奥运会等各种国际盛会即将在我国的召开,因此多种效应综合起来,不难评估出相对于景区开发、旅游交通投入、宾馆投入来讲,旅行社是投入少,见效周期短的可行项目。另外,国家对于旅行社设置的政府规制上加大了旅行社业投资信心,2000年作为跨世纪的一年,国家宏观经济前景的看好,旅游市场进一步放开,“黄金周”制度的实施,使得旅行社的设立数量是自1996年以来最多的,出现了“一哄而上”的增长势头。特别是在“非典”前,国家对新设立旅行社数量扩展的政府控制力度很大,曾经一度限制旅行社的设立,因此2002年比之于2001年的增幅平均只有9.6%,有所减缓,而“非典后”国家产业政策发生了改变,主要目的是支持和鼓励旅游业复苏,同时放开旅行社的申办,由市场进行自然选择,事实上,“非典”后旅游业的强劲复苏,使旅行社生意的更加火爆,也驱动了新旅行社设立数量的增加。

投机动机型,新设立旅行社的发起者基于投机的动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预先建立一个国内旅行社的“壳资源”,为“入世”后同国外旅行社进行合资或出让经营权做准备,并伺机退出获取利益;设置“部门”承包机制,获取长期固定的承包金;利用政府事业机关的垄断客源,为便于进行内部操作建立平台。

新设立旅行社持久发展的对策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虽然我国新设立旅行社从数量上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但是市场自然选择机制影响明显:从质量上看参差不齐,总体水平偏低;从结构上看国内旅行社的设立热情持续增长,而国际旅行社的增长有限,从设立动机上看出现多样化,既有升级扩张型的良好现象,又不乏盲目和短期行为者,由此可见,长期困扰我国旅行社业“小、散、乱、差”状况的症结和源头之一正是旅行社的不规范,非理性设立造成的,新设立旅行社的健康运营无疑将从根本上推动我国旅行社业整体持续壮大,有关建议如下:

新设立旅行社投资者应该从整体上认清形势,寻找战略定位。无论出于什么动因成立的旅行社。都应该围绕发展战略把自己打造成具有鲜明特点、拥有独特资源和具有一定规模且较稳定的细分客源市场的旅行社。目前我国旅行社市场竞争激烈,恶性杀价现象屡见不鲜,杜江等认为中小企业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举步维艰,新设立旅行社的运营环境总体上是艰难的,面临着旅游消费需求更高、更挑剔、更理性的现实,特别是新设立的旅行社在旅行社总规模内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大的前提下,处于“入世后”发展阶段的新设立旅行社能否成功运营不仅取决于其先天带来的生成动因,更重要的是基于准确的市场认识,把握竞争战略“扬长避短”,尽快摆脱底子薄、经验少的弱势市场环境,确立具有一定差异和实力的市场地位。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行业引导,调整旅行社的“入市门槛”。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有针对性地通过各种渠道提供政策咨询和决策支持。为了保证旅行社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和信誉保证能力,我国已经出台了旅行社设立条件,在质量保证金、经营管理人员资格、营业场所和设施方面设置了进入门槛,但是这个门槛是对于国内社和国际社是差异巨大的。高门槛垄断性保护了国际旅行社的市场份额,而低门槛造成历年来国内社比国际社增幅大,加大了国内旅行社市场的竞争程度,大量新设立旅行社抢占市场欲望强烈,削价手段“残酷”,可能恶化旅行社市场的不稳定。因此笔者建议提高国内社的保证金门槛,缩小国际国内社的资金差距,引导我国旅行社“先天”质量的整体提高,减少非常态动机的设立旅行社的盲目。

新设立旅行社应根据设立动机区别对待,找准经营突破口。对于升级扩张型而言,由于已经进行了长期的操作实践,准备时间长,主要业务骨干已能应付初期的运作,关键的问题是尽快实现从“部门”到“公司”的转变。在经营思路上,在发展战略上,在扩大业务上动脑筋,其突破口是继续做大传统优势业务的基础上整合资源,扩大规模。一哄而上型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热情过后会发现诸多的现实困难,实际操作中这类新设立旅行社面临的经营风险是很高的。因此必须重新审视市场环境,分析自身立足于市场的优劣势,果断决策顺势退出还是迎难而上,持续经营的突破口应该是尽快搭建吸引人才的“软”平台,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机制,业务运作机制和质量督导机制。投机动机型具备一定的管理和客源优势,虽然短期功利性很强,但是为了“投机成功”,需要持续保持“壳资源”的吸引力,突破口就在于抓特色、抓管理,具体而言,可以在补缺市场的选择,旅行社品牌的市场美誉度培养,管理机制的健全,“主打产品”的市场知名度推广上下工夫。

参考文献:

1.刘纯.旅游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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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2014 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意见中指出: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是适应人民群众消费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旅游业的改革发展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旅行社业作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之一,其转型升级势必影响到整个旅游业的改革与发展。

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和散客旅游市场的突飞猛进,传统旅行社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是也面临着巨大的危机和挑战。以国中青为代表的国内知名的大型旅游集团已经开始转变体制与经营机制的改革,以期更好地把握和引领市场潮流;以凯撒、众信、华远为代表的民营批发商正从量变到质变,从单一到综合过渡;以途牛、悠哉、酷讯、去哪儿等为代表的在线旅游服务商在资本、技术的支持下,迅速的抢占市场份额;中旅途易、国旅运通、交通公社新纪元等三家外资旅行社经营出境游,外资旅游集团的跃跃欲试;以宝中旅游、海航乐游、重庆百事通等为代表的新兴旅行社搅动零售领域。其所采用的运营模式,在业界有争议,但已经产生了“鲇鱼效应”。综合来看,传统旅行社面临着资本运营、智慧旅游、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强烈冲击,面对挑战,或强大或消失。

一、呼和浩特市旅行社转型升级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呼和浩特市作为的首府和旅游集散中心,旅行社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一直走在全区之首。但是在实现转型升级过程中仍遇到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有。

(一)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差、经济效益难成规模

我市大部分旅行社经营规模比较小,没有形成网络化经营管理,只注重短期的经济效益目标,又缺乏大旅行社集团引领,不重视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品牌管理,难以形成科学长效的管理机制,无法有效整合旅游资源,旅行社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实现,更无法把旅行社做大做强,因此无法适应现代旅游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科学技术落后和现代化服务水平较差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利用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慧化经营和管理,已经成为旅行社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据调查,我市旅行社已经在经营和管理中开始使用网络自动查询功能、旅游线路设计功能、中介服务功能等智慧化模式。但是旅行社的互联网经营发展暴露出不少问题:第一,旅行社网站信息更新缓慢,服务项目单一。在线交易冷淡,无法吸引顾客,旅行社网站尚处于动态交互信息服务的过度化阶段,还未能为游客个性化的旅游产品定制化服务。第二,旅行社网站建设重复、效益不高。不少旅行社网站建设往往是照搬国内外网站现成模式,缺乏特色和卖点,因而网上促销、预订的成功率很低,无法形成规模经营。第三,旅行社网站的信誉和网络安全制约了旅行社的进一步发展。网络黑客的侵袭以及网络的虚拟性加大了购买旅游产品的风险性;网络的预订、交易多数情况下是依靠社会道德感来支撑,法律形式的保障长期缺位。

(三)缺乏自己的旅游产品和产品创新意识

调查发现,出于成本的考虑,我市很多中小旅行社没有或缺乏自己的旅游产品。多数中小旅行社推出的旅游路线大同小异,旅游产品也基本以观光旅游为主,没有依据旅行社自身特色开发出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甚至很多旅行社都是靠批发和模仿旅游产品为生,产品同质性强、竞争力弱。即使部分旅行社通过辛苦创新开发出产品,但是因没有品牌的依附,产品极易受到同行的模仿,往往一家旅行社开发出一个比较成功的产品后,其他旅行社就会竞相模仿,这种行为无形中会加重企业的产品开发成本和营销费用,企业创新积极性也会遭受打击。

(四)缺乏品牌意识和品牌观念

在我市旅行社行业中,品牌创新能力差。具有品牌的企业所占的比例很小,即使是一些知名旅行社也大多沿用过去的品牌而缺乏创新,目前还没有一家旅行社进入国家百强旅行社行列。表现在旅游产品上,则通过采购传统线路和热点景点的方式组合成简单的旅游产品,不重视产品内涵、特色和文化的打造,只重视“短平快”的经济效益。例如在产品的名称、图案设计、广告传播力度等方面缺乏视觉的冲击和心灵的震撼,在产品的营销环节铺张浪费,既不能科学设计具有传统特色的旅游产品也不能开发出具有本地文化魅力的旅游产品,形象口号不鲜明、品牌形象定位不准确,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旅游淡旺季反差巨大。

(五)旅行社发展遭遇人才瓶颈

经统计,2014年度旅行社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为6256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为5020人,占总人数的80.24%。虽然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到从业人员的八成,但正真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管理水平的人才却相当少,难以形成像酒店、景区等行业那样专业化的管理团队。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懂管理又懂旅游的管理人才,懂专业又懂计算机的技术人才,懂营销又懂新媒体技术的营销人才,将是旅行社最急需最紧缺的人才,也是决定旅行社前途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呼和浩特市旅行社转型升级的主要路径

(一)规模发展,创造规模效益

1.同业融合、同业战略联盟或集团化经营。在旅行社门市放开,大的旅游集团或旅行社集团进军我市市场的背景下,中小旅行社各自为战、单打独斗已经没有出路,必须抱团取暖、取长补短、采取联合经营、同业融合或建立同业战略联盟,集众家之力,整合各家旅行社的资源,扬长避短、优势互补,进一步细分客源市场,创新旅游产品,开展智慧及网络营销,摒弃价格战,与强大的竞争对手展开非价格竞争,通过“团购”等模式增强向旅游供应商采购产品的议价能力。此外,我市较大旅行社内部普遍存在着部门承包经营、变相部门承包经营、挂靠经营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大型旅行社实际上变成了一些业务相对独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体。根本无法形成规模经济,发挥不了应有的集团优势。因此,对那些规模较大的旅行社来讲,要想实现规模效益,必须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

2.加盟、连锁及经营。按照国外旅行社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旅行社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小旅行社将成为大型旅行社的零售商或商,依靠服务获利。我市中小旅行社数量较多,加盟或成为大型旅行社的连锁店,可以把力量集中起来,形成合力,拥有在产品开发、采购、促销和技术创新等方面比拟大型旅游社的能力。一些大中旅行社通过内部改造或增设门市等方式,将一些小旅行社纳入到社范畴,使小旅行社成为大旅行社面向旅游者的窗口,成为旅游商,形成网络化布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网点,负责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机票、饭店、线路等产品,以此来获取佣金。

3.资本化经营与众筹融资。纵观世界企业发展史,由初级阶段到高级阶段,大致经历了“自主经营、租赁承包、企业兼并、资本与管理模式运作”等四个发展过程。旅行社业的资本化经营的目的是提高资源的利润率,实现资本运营的效率和效益。它以并购、重组、风险投资、债券、股权、期权、上市等为主要形式,作为低利润率行业的旅行社来说,靠自有资金扩大再生产,只能加大成本,限制发展速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采用“资本运作”方式,拓宽旅行社融资渠道,重新配置旅游资源,能够使旅行社较好地利用社会资源迅速扩张,进而实现规模发展。面对我市实际情况,通过众筹方式实现资本运作最为理想。众筹就是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一种依靠大众力量进行融资的方式。包括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模式。旅行社属于典型的“熟人”行业,某家旅行社出个新闻,其他家旅行社会立即知晓,目前出现的各种联盟和联合体实际上就是“熟人众筹”的雏形。因此,目前业界认为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实现“熟人众筹”。“熟人众筹”是旅行社实现“旅行社+金融+互联网+创新商业模式”的一种新的创新方式。此外,通过众筹融资,可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权分散化,属于众筹的股东,经营权交给专业的团队去做,利于实现科学管理。

(二)提高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1.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总理于2015年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互联网+”计划,从而将互联网概念推向了一个崭新的高度。作为“互联网+旅游”的现实结合体,OTA(在线旅行社)在此后迅速颠覆了传统旅行社业的格局,使传统的旅行社产业快速转型升级。我市旅行社业同样应该借力互联网,乘势而上,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网站、网店、QQ、电子邮件等网络手段,尤其是微博、微信、APP等新型的社交媒体,形成纯线上或线上线下结合、实现全部或部分的虚拟化经营和网络营销,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开展旅游电子商,通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创我市旅行社的互联网发展时代,将我市旅行社业的发展推向现代化。

2.提高核心竞争力,创新旅游产品。优质的品牌产品是旅行社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旅行社想要具有核心竞争力,就必须拥有较强的产品创新能力。“互联网+”背景下,旅游者利用互联网可以获取更多的信息,旅游者自主性越来越强,旅游需求越发多样,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旅游产品创新升级的紧迫性。首先,在旅游产品类型方面,度假旅游、特种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会展旅游等新型旅游产品所占比重不断加大,传统的观光旅游产品已经无法满足旅游市场的需求,因此旅行社必须要在市场分析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旅游产品的创新。其次,旅行社要加速旅游产品升级并不断缩短旅游产品的迭代周期。要具有行业的“敏感性”,善于针对不同的时期、季节,针对不同的特殊情况,面向不同的消费人群,适时推出符合市场需求和旅游者需求的线路产品,甚至可以开展 “定制旅游”。

3.创新盈利模式。劳务收入尤其是导游劳务收入是传统旅行社的主要盈利模式,然而,劳务性收入在旅行社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已经越来越低,因为我国劳动力成本在不断的提高,因此盈利模式创新和多元化已经被业界广泛认同,旅行社已经不再仅仅是单一的劳务盈利模式,而是积极开展了多元盈利模式、立体盈利模式、越界盈利模式等。 多元盈利模式,就是同时在不同的产业获得盈利,如营销推广的媒体盈利模式,连锁经营的加盟、许可盈利模式,资本化经营的控股参股盈利模式,品牌输出的管理盈利模式等等。 立体盈利模式,就是同时在分工体系中的多个环节获得盈利,如上下游产品买断经营盈利模式、预订服务盈利模式、集合交易提成盈利模式、经纪佣金盈利模式等等。越界盈利模式,指在互联网经营平台里面,处于主动地位、拥有话语权的平台方占用专线和产品方的资金,同时利用流量、数据进行再开发获利。

4.拓宽市场,延伸业务范围。传统模式下,旅行社以接待服务盈利。而在今天,旅行社必须拓宽市场,拓展衍生的业务,这样才能将业务做大、做成系列。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尝试:一是旅行金融,向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所有的与旅行相关的金融服务;二是旅行保险,提供旅行中可能出现各种意外的系列性保险业务;三是旅游传媒,不但要满足消费者的各种需求,而且要引导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四是对外展开交流和合作,进入外国旅行社市场,对内扩展分社和门市,形成国内国际交织的业务网。 目前,在延伸业务范围上较为成功的经营模式有:(1)旅行社+会展+演艺+免税+旅游院校+电子商务――国旅(2)旅行社+酒店+景区+电子商务――港中旅 (3)旅行社+房地产+高科技+电子商务――中青旅(4)旅行社+航空公司+电子商务――上海春秋(5)旅行社+酒店+旅运+景区+电子商务――福建中旅。我们可以借鉴这些成功模式,吸取经验,找到适合自己的正确道路。

(三)重视企业管理,打造管理团队

1.培育职业经理人。因旅行社规模、体制以及行业环境的限制,多年来我区旅行社一直存在着职业经理人匮乏的现象,而且已成为制约我区旅行社发展的一大瓶颈。旅行社的转型和发展急需建立一种职业经理人发展综合推进机制,用制度化、规范化的规则培养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评价机制,逐步形成完整统一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实现人才利润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