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7 15: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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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审计;舞弊动因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的道德因素
注册会计师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义务。基于公众的信任,这个职业才有自己的生存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审计责任关系中,存在着“社会公众――财产管理者――注册会计师”的隐性契约。双重契约使得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人角色更加地突出和重要。如果职业道德受到侵蚀,审计职业本身的存在将受到威胁。
既然道德会危及到审计职业的存在与否,那么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何还会弃职业道德于不顾、置审计质量于不管呢?“囚徒困境”可以解释此问题。“囚徒困境”的内含是,如果所有的人都遵守道德规则,大家都会得到利益;如果绝大多数人遵守道德规则而极少数违反,那么极少数人会在损害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利益;如果大家都不遵守道德规则,那么,大家的境况都会很糟糕。
注册会计师在面临保持独立性和协同舞弊的行为选择时,是存在“囚徒困境”问题的。如果所有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都遵守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公正的意见,那么整个行业的形象将得到提升,注册会计师既可获得自身经济利益,满足自我需要,也可实现社会价值。但是如果少数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实施审计舞弊,以获得不正当收益,受此影响,多数以至所有从业者置职业道德于不顾,那么,整个审计职业就会丧失公信力,失去存在的意义。
要解决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囚徒困境”问题,就应注重对其行为约束和道德约束。对于协同舞弊的注册会计师而言,行为约束和道德约束的目标就是促使注册会计师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囚徒困境”中的决策者有可能提高对对手保持独立性的信任度,在相信对方会做出和自己同样的道德行为、出具正确的审计意见时,决策者会选择保持独立性,而不会选择协同舞弊行为,从而避免非理性化结果的出现。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及发现后受到惩戒的程度
审计的产品是审计报告。从形式上讲,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差别,都是依照审计准则形成的;但实质上,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审计产品的质量是有差异的,甚至差异是巨大的。审计产品使用者限于其能力、成本等因素难以对审计质量进行准确评价,尤其是社会公众,更是无法对审计产品质量加以直接评价。信息不对称使审计市场难以像商品市场一样直接向使用者传递产品质量高低的信号。对于审计质量,主要有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证监会等方面所进行的行政性质的监督或监管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这种监督和自律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监管主体之间缺乏协调、监管手段乏力、处罚标准不一,未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不能保证监督或监管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较低的舞弊发现率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舞弊进一步发生的原因对于发现的注册会计师舞弊行为,应采取措施进行惩戒。惩戒的目的就是威慑、制止和预防犯罪。一般来说,加大惩罚程度能够降低增加犯罪者的犯罪成本,从而降低犯罪率。但并不是惩戒的力度越大越好,否则,会事与愿违。就我国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舞弊的惩戒程度来讲,似有过轻之嫌。我国针对注册会计师舞弊行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警告、暂停执业、罚款等行政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较少。单一的行政处罚手段降低了法律的威慑效应,在某种程度上使参与舞弊的注册会计师们怀有侥幸心理,纵容了注册会计师的舞弊行为。另外,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采取有限责任制,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仅为几十万元,再严重的舞弊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也不会从经济上受到重创。
三、注册会计师舞弊的形成过程
通过上述诸因素分析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在面临舞弊行为和保持独立性的两难境地时,会将特定的心里需要转化为实在的机会,并考虑机会、受到处罚的可能性和程度等因素,确定舞弊与否及舞弊的具体行为过程。
协同舞弊的期望效用函数:U=(N+B)*(1-P)+(N1-Q)*P
保持独立性的期望效用函数:V=N+(1-q)+N2*q
其中:(1)正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获取审计净收益的效用为N,包括当期审计收益的效用和未来预期审计收益的贴现效用
(2)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合谋舞弊可获得额外收益的效用为B,它是物质的正效用和精神上的负效用之和
(3)注册会计师预计舞弊被发现的主观概率为p,0
(4)受到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直接处罚带来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负效用(或贴现效用)为Q,Q>0
(5)受到处罚后将影响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以后的市场份额,这样遭受处罚前注册会计师的收益贴现效用和处罚后的收益贴现效用之和为N1。
(6)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预计遭受解聘的主观概率为q,0
注册会计师在协同舞弊和保持独立性的选择中,会比较两者的效用函数,当U-V>0时注册会计师选择舞弊,可见,舞弊获得额外的效用B、拒绝舞弊被解聘的主观估计概率q以及拒绝舞弊被差处后预期收益效用的降低(N-N2)与注册会计师选择舞弊的概率正相关;舞弊被查处后预期效用的降低(N-N1)、舞弊后受到直接处罚的效用绝对值Q以及舞弊被查处的主观估计 p与注册会计师舞弊行为的概率负相关。
四、 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中基于满足特定的利益需要,并将需要转化为动机,在机会、收益、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及发现后受到处罚程度等因素整体许可的前提下,舞弊由此产生。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舞弊问题,提出下列建议: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其主要措施是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监控部门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监督检查的制度及拒绝审计舞弊的利益保障机制。
(二)减少道德低下或有违规记录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机会。其主要措施如限制其市场准入甚至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分派其执行审计风险较高的审计项目;或通过培训等途径提高其道德水平以使其符合执业标准的要求。
(三)恰当惩处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问题。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行为,应根据舞弊过程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恰当地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培育有效的审计市场。有效的审计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审计舞弊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审计舞弊问题也有助于发现并使其受到应有的惩戒。(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李爽,吴溪.审计失败与证券审计市场监管:―基于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2(2)
[2]焦江才.审计道德建设与控制[J].审计与理财,2006,(2)
[3]宋红梅.资本结构理论 [J].改革与战略,2006,(10).
一、涉及货币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情况的了解认为验资风险不能承受,可以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担此验资风险,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00年7月31日至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因素分析
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出具审计意见时所展示的独立性,具体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近年来,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而且愈演愈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因素较多,需要进行分类分析。
(一)公司治理失衡
现代公司实行两权分离,产生委托关系,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目标不一致,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使其会计报表出现虚假信息或重大错报,但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未能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这些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第三者或其他有关各方造成经济损失,就有可能遭受他人的控诉,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该可以将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查出来。但由于现代审计是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每一项经济业务进行详尽审查,只能采用抽样审计的方式,这样就必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此,必须分清其结果是由经营失败还是由审计失败引起,关键在于看未能查出错误的漏报的原因是否源于注册会计师自身。
(二)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与道德风险
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职业判断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在执业过程中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或者由于违约、过失和欺诈等原因,致使客户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必须对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同样是一个理性经济人,在其工作过程中由于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出现道德风险。许多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薄弱,事实上并非如此,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相关业务时都考虑过了其收益和风险的因素。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未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需强制执行的执业最低标准,在执业的过程中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全凭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自觉行为,很难遵守职业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
(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
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目标向多元化发展,既为经营管理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市场经济中经管责任的关系人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也成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这种平等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遇,也增强了委托方要求获得合理保证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这就给会计信息的理解冲突埋下了伏笔。解决这些审计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就是依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双方的理解冲突。其次,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极不稳定,双方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反映内容。再次,市场经济即为法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力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据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来词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使得现行各种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标准不一,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四)相关制度不完善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依据审计准则。我国财政部只是对审计准则做了些和修订,并未明确将其作为一种法律加以实施。 从法律角度上讲,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决不能简单草率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正确区分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法院判决尤为重要,这些法律责任,从理论上似乎很容易分清,也十分明确。然而,在具体案件中错综复杂,相互交叉,不易划清。在诉讼主张和判决中,对注册会计师承担何种责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恰恰最不完善。实际当中,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大多都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少有民事责任。同时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只是规定了事务所应进行民事赔偿,而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没有做出规定,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就大打折扣。西方等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的,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可能由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倾家荡产。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措施
(一)调整补充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使相关法律协调一致,明确界定范围,避免在法律诉讼中对法律依据的分歧与争执,使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减少由法律依据而引起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风险。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它应该成为法庭判 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案件时,主要依据一般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甚少,因此要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增加保护条款,免受无谓诉讼。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应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
(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管理
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委托范围是明确工作范围和责任,会计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约定书,减少与客户之间的期望差距。在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或委托合同时应当列明委托条款,阐明委托目的、提供的服务、所提供的数据的性质及来源、报告向谁提出等。美国同业复核制度在改善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我国也可以考虑引入同业复核制度,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和社会可信度具有很大的意义,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可以通过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
行为学是运用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理论来研究人类行为一般规律的学问,它使人们了解人的外在行为的心理机制,为其他学科提供了新的研究方法。从行为学角度分析舞弊成因,最具代表性的是伯洛格那等人提出的风险因子理论。风险因子理论认为,舞弊是由诸多因素(因子)综合影响而成的。主要因子包括:一是舞弊的机会,指舞弊者实施舞弊的外在环境,如内部控制失效、惩罚措施缺乏、对舞弊者威慑力弱化、信息不对称等。二是动机,指舞弊者实施舞弊的内心活动。如舞弊者因还债或赌博而贪污。三是道德品质,指舞弊者的思想品德。它与个人的内在特息相关。虽然贪婪等不道德品质不一定排斥好的结果,但对这类因素不加控制,将扩大舞弊的可能性。四是发现舞弊的可能性,指舞弊后被察觉的概率。这主要取决于制衡机制是否完善。五是惩罚的性质与程度,指对发现的舞弊予以惩处的形式及程度。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的动机与机会
应该承认,注册会计师追求个人利益的动机是正常的,人的本性会促使其追求快乐与享受。注册会计师追求经济利益的动机应该得到社会的承认,认为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超然”独立性只是人们的美好愿望,注册会计师并非不食人间烟火。我们要做的不是否认舞弊的注册会计师的正当和必然需求,而是应采取措施将他们追求利益的行为纳入合法与合理的范畴。注册会计师存在不同的需要结构,如注册会计师有受到尊重和自我价值实现的动机,也有安全保障的需要。当安全受到威胁时,注册会计师会在保持独立性和进行协同舞弊中选择后者。
动机是由需要转化而来的,在转化过程中,价值观起着重要作用。价值观是人对周围客观事物的总评价和对人生的基本看法,它决定了人对事物的取舍。尽管人的行为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利益的内容不同,行为也有所不同。价值观是影响审计行为动机的一个重要因素。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动机可分为谋求经济利益的动机和实现精神需要的动机两个方面,一般来说,后者有助于实现其社会价值。我们不能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基本生活无保障的情况下实现社会价值,当然也不许其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要将其实现社会价值的行为统一于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之中。
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舞弊除了具有动机,还要有恰当机会。就上市公司的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需有特许资格的限制。这种资格准入制度在经济学上是合理的。
在完善的市场机制环境下,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优胜劣汰”。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对注册会计师的有效选择,政府干预便有了合理的理由。“市场准入资格限制”是一种“门槛”,是管理机构对市场失灵做出的必要反应,是一种人为管制。它使社会公众不花费社会资源对审计服务质量进行度量,而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识别审计服务质量的高低,使审计机制能得以顺畅进行。这种格式化契约安排,既可以保证注册会计师质量严格的均一性,又可以减少交易费用。这便是对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经济学描述。
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的管理,总的来说,门槛是逐步提高的,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年度收入、风险基金或职业责任保险和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及其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在进入市场一个时期后,事务所缺乏有效的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监督和处罚机制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年检制度流于形式,容易导致资格成为一种终身制。
持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基本上是承传的。在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各种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由政府出面以行政手段对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的供给加以限制,是基于这样的初衷:其一,尽量使那些无力执行证券业务的事务所远离证券市场。其二,由于市场中供给者的数量受到严格控制,使得对他们的分别监管变得相对容易,减少了监管者的难度;其三,事务所在取得资格时需要付出成本,而资格的丧失则面临巨大的利益丧失和名誉受损,有助于提高事务所执行证券业务时的违规成本。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的道德因素
道德是社会为了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所提倡的行为规范的综合。注册会计师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义务。基于公众的信任,这个职业才有自己的生存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审计责任关系中,不仅存在着“股东――管理当局――注册会计师”的显性契约,而且存在着“社会公众――财产管理者――注册会计师”的隐性契约。正是这种双重契约使得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人角色更加地突出和重要。如果职业道德受到侵蚀,审计职业本身的存在将受到威胁。
既然道德会危及到审计职业的存在与否,那么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何还会弃职业道德于不顾、置审计质量于不管呢?“囚徒困境”可以解释此问题。
“囚徒困境”属于博弈论范畴。“囚徒困境”的内含是,如果所有的人都遵守道德规则,大家都会得到利益;如果绝大多数人遵守道德规则而极少数违反,那么极少数人会在损害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利益;如果大家都不遵守道德规则,那么,大家的境况都会很糟糕。
注册会计师在面临保持独立性和协同舞弊的行为选择时,是存在“囚徒困境”问题的。如果所有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都遵守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公正的意见,那么整个行业的形象将得到提升,注册会计师既可获得自身经济利益,满足自我需要,也可实现社会价值。但是如果少数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实施审计舞弊,以获得不正当收益,受此影响,多数以至所有从业者置职业道德于不顾,那么,整个审计职业就会丧失公信力,失去存在的意义。
要解决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囚徒困境”问题,就应注重对其行为约束和道德约束。对于协同舞弊的注册会计师而言,行为约束和道德约束的目标就是促使注册会计师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独立性包括实质独立与形式独立。实质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形式独立性有助于取得他人的信任。“囚徒困境”中的决策者有可能提高对对手保持独立性的信任度,在相信对方会做出和自己同样的道德行为、出具正确的审计意见时,决策者会选择保持独立性,而不会选择协同舞弊行为,从而避免非理性化结果的出现。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及发现后受到惩戒的程度
审计的产品是审计报告。从形式上讲,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差别,都是依照审计准则形成的;但实质上,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审计产品的质量是有差异的,甚至差异是巨大的。审计产品使用者限于其能力、成本等因素难以对审计质量进行准确评价,尤其是社会公众,更是无法对审计产品质量加以直接评价。我们至今尚未发现强有力的实证证据证明“审计产品的质量差异应该能被审计产品使用者所察知”,也就是说,信息不对称使审计市场难以像商品市场一样直接向使用者传递产品质量高低的信号。对于审计质量,主要有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证监会等方面所进行的行政性质的监督或监管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这种监督和自律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监管主体之间缺乏协调、监管手段乏力、处罚标准不一,未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不能保证监督或监管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财政部2003年8月对全国百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对于“当前不同政府部门对CPA行业监管中最为主要的问题”,78.26%的事务所认为存在多头监管,59.78%认为存在重复检查,58.7%认为检查部门标准不一,33.7%认为处罚标准不一,平均一家事务所一年要接受3至4个政府部门的检查。在这种背景和环境下,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问题,其发现的可能性是较低的。应该说,较低的舞弊发现率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舞弊进一步发生的原因。
对于发现的注册会计师舞弊行为,应采取措施进行惩戒。惩戒的目的就是威慑、制止和预防犯罪。一般来说,加大惩罚程度能够降低增加犯罪者的犯罪成本,从而降低犯罪率。但并不是惩戒的力度越大越好,否则,会事与愿违。就我国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舞弊的惩戒程度来讲,似有过轻之嫌。我国针对注册会计师舞弊行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警告、暂停执业、罚款等行政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较少。根据1993年到2002年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公告,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中,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警告、通报批评和内部通报批评占绝对比重为85.72%,总罚金46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总计380万元,较为严厉的处罚包括撤销证券业务资格和暂停证券业务资格,仅占14.28%;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中罚款、警告、通报批评和内部通报批评占80.46%,而市场禁入、撤销证券业务资格和暂停证券业务资格只占19.54%。另外,尽管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只对已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不接受集团诉讼”等前置条件的存在使得注册会计师被诉讼的风险还是很小。可见,单一的行政处罚手段降低了法律的威慑效应,在某种程度上使参与舞弊的注册会计师们怀有侥幸心理,纵容了注册会计师的舞弊行为。
另外,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采取有限责任制,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仅为几十万元,再严重的舞弊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也不会从经济上受到重创。中天勤的合伙人戏称“十八天后又是一条好汉”,受到行政处罚后带着业务又投奔了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湖北立华先后为活力28、康赛集团、湖北兴化、兴发集团和幸福实业等五家上市公司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解散不久又成立了新的事务所。据有关资料统计,从1981年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至今,有关方面对从业人员实行“终身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处罚的,不过10余人。由于监管力度严重不足,违规的风险和收益极不对称,对违规者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虽然管理舞弊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的前提,但这不应该成为注册会计师放弃最后一道防线的理由。惩戒注册会计师造假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以起震慑和防范作用。
四、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中基于满足特定的利益需要,并将需要转化为动机,在机会、收益、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及发现后受到处罚程度等因素整体许可的前提下,舞弊由此产生。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舞弊问题,笔者提出下列建议: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其主要措施是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监控部门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监督检查的制度及拒绝审计舞弊的利益保障机制,如优化监控覆盖面、监控时间、监控方式、监控结果的处理,对拒绝协同被审计单位进行舞弊的注册会计师应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等。
(二)减少道德低下或有违规记录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机会。其主要措施如限制其市场准入甚至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分派其执行审计风险较高的审计项目;或通过培训等途径提高其道德水平以使其符合执业标准的要求。
综观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命题方面主要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一、今年教材新增和调整内容倍受青睐
今年教材新增和调整内容在2007年经济法试题中占据相当大比重,是今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最重要的特点之一。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2007年的调整比较大。《经济法》科目总共14章,除了4章基本没有调整外,其余的章节都有调整。基本没有调整的章节主要是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第四章《公司法》、第九章《合同法(分则)》、第十二章《票据法》。变化最大的章节主要有三章,其中第二章《企业法》中的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是修订后新颁布的法律,第六章《破产法》也是修订后新颁布的法律,这两章比往年相关内容具有比较大的变化。第七章《证券法》根据证监会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做了比较大的调整,应试的内容更加细化。其余的章节都是微调,如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新增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有关规定。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修改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内容,增加了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等有关内容。第八章《合同法(总则)》,主要是根据新颁布的《物权法》,对抵押、质押、留置等相关内容做了比较大的调整。第十章《外汇管理法》调整了各种外汇管理中的部分内容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新增了电子支付的有关内容,调整了银行监管账户管理制度。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增加了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诉讼时效,调整了侵犯商标权的部分内容。第十四章《会计法》第三节“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也有微调。
今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命题特别青睐上述今年教材新增的内容或者进行重大调整的内容。据初步统计,今年经济法教材中新增或调整的内容在2007年试卷中占的分值在50分以上.占到了整个试题的半壁江山还多。其中客观题中今年新增或重大调整的考点分值占到12分,具体包括单项选择题第7小题(证券法)、第8小题(破产法)和第10小题(支付结算法),多项选择题第5小题(外商投资企业法)、第7小题(破产法)、第8小题(证券法)、第9小题(证券法)和第10小题(证券法),判断题第1小题(合伙企业法)、第4小题(外商投资企业法)、第5小题(破产法)和第6小题(证券法)。4个综合题中有3个题目全部来自今年教材新增或调整的内容,这具体包括综合题第1题考察的是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综合题第2题考察的是调整幅度较大的证券法,综合题第4题考察的是新颁布的破产法。只有综合题第3题考察的是历年的综合题重点章次――合I司法。
上述可见,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每年都有调整,而每年调整的内容就成为当年命题的重点所在,2007年经济法试题的这个特点尤为突出。
二、试题点多面广,重点突出
《经济法》科目的命题点多面广,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几乎整本书全要记,这是经济法考试的特点之一。特别是非法律专业考生,平时对法律的了解和接触不多,基本上属于“空白”。但对考生有利的是考试中的题型仅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综合题,考察的核心是理解基础上的应用,并没有填空、简答、论述等死记硬背的题目。
通过分析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命题,来看是否具备点多面广,重点突出的特点。
首先,点多面广的特点可以从经济法考试的题型上分析。关于试题的题型,近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题型一直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综合题四种题型。今年命题的题型也未发生任何变化,但每一种题型所占比重与去年有微调,即今年的经济法试题中单项选择题18个小题占18分,多项选择题20个小题占20分,判断题12个小题占12分,并且判断错误要倒扣分,客观题合计占50分;综合题共4个小题占50分,综合题的分值呈递减数列分布,四道计算题分别是14分、13分、12分和11分。而2006年经济法试题中单选题是20分,多选题是18分,判断题为12分,并且判断错误要倒扣分;综合题共4个小题占50分。可见今年经济法试题中单项选择题比去年少了2分,多项选择题增了2分。显然,从经济法考试题型分值分布情况的变化来看,今年的经济法试题要难于去年,因为对绝大多数考生来讲,多项选择题难于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分值增加以及单项选择题分值减少,当然就意味着考试难度的加大。
这种客观题与主观题平分秋色的模式,决定了整个试卷的覆盖面相当广泛。50个客观题,每题只占1分,但所涉及的考点并非50个所足够。有些选择题形式上是1个小题,但其中所包含的选项却分散在教材的不同页码当中,涉猎面很宽。主观题即综合题,4个题目提出的小问题达21个(其中综合题第1题提出5个小问题,综合题第2题提出4个小问题,综合题第3题提出7个小问题,综合题第4题提出5个小问题),每一个小问题的回答需要若干个知识点。因此,经济法考试的命题对教材的每一章都有涉猎,点多面广。
其次,重点突出的特点可以从经济法各章分值权重上分析。关于经济法各章的分值,可参见“最近三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各章分值分布表”。通过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律制度是历年经济法考试命题的重点章次,在最近三年的考试中,这几章每章每年所占分值基本上在lO分以上,其中证券法、合同法(总则)、公司法更是重中之重。
在2007年经济法试题中,一方面由于合伙企业法、破产法重新修订颁布,证券法、合同法(合同担保部分)有重大调整,加之去年公司法考了20分,所以今年公司法在试题中的比重略有下降,这是可以理解的。除此之外,2007年经济法试题中各章分值分布基本上与往年一样。如今年诸如第2、4、6、8、9、12章等重点章节所占的分值达到78分,剩下的章节分值仅为22分。
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突出的特点,也可从今年教材新增和调整内容在经济法试题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这一现象中得到确证。《经济法》教材要依据国家立法活动,及时增加新的法津法规的规定,修改调整相关内容,使之与国家法律及规章制度相吻合,适应经济活动的需要,这当然也会在命题中反映出来。考试中,几乎每年新调整的内容都是当年考试的重点,今年也不例外,具体内容上文已经分析,不复赘述。
上述《经济法》科目的命题点多面广、重点突出的特点可以
看出,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一种标准化考试,涉猎面宽,重点突出,考生不能指望寻求什么捷径来达到目的,必须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有所侧重。
最近三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各章分值分布表
三、命题侧重于综合性、应用性考察,试题难度有所提高
从试题内容来看,今年经济法试题比去年难度要大。难度增大的主要原因体现在客观题上。笔者认为,今年单选题和多选题的难度都略高于去年,判断题难度跟去年相比基本持平。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今年的命题较往年更加灵活,综合性、应用性十分明显,这与简单考察教材中的某一个命题要难得多。下面按照试题的类型分别举例说明。
例如,单选题第9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月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本题显然具有明显的应用性,属于小案例型的选择题,要求考生在真正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鉴别得出结论。本题考核以要约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根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本题中,分析的关键在于“何时承诺到达要约人”“何时承诺生效”“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是什么时间”。有的考生选了A,他们认为,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如果系统不出现差错,要约人当时就能收到承诺,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应该受制于系统原因,所以2007年4月30日当日发出承诺时就是承诺到达要约人之时,承诺迟到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但是别忘了法律规定,承诺应该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由于其他原因,承诺迟到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即短信进入要约人手机这一“特定系统”时生效。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正是短信进入要约人手机这一“特定系统”的时间。还有些考生选了c和D,原因是忽视了承诺自通知到达时生效。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甲于5月3日收到乙的承诺短信时合同成立。题中这些“纠缠”会令相当一部分考生晕头转向。
再如,多选题第11题: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本题考察的是第一章中的“”。对于大部分考生来讲,并非难点,如果仅仅是对法律规定中的某个命题进行关键词改造或者就某一个法律规定进行举例也就没有什么难的了。但是该题一方面体现了较强的综合性,不是考教材或法律规定中的一个点,而是将两个相当接近的、容易混淆的考点比较着考察;另一方面体现了较强的应用性,不是简单命题的改造,不是对法律规定中的关键词偷梁换柱,而是深藏于一个案例中,并且颇有一种“似是而非”的纠缠。无权与滥用权在很多考生的脑子里只差之毫厘,该题中乙的行为究竟是无权还是滥用权。考生分析的关键在于,乙的行为是无权中的超越权,而不是恶意串通滥用权。因为恶意串通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相互串通以欺骗等非法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本题中乙和丙都没有非法行为,乙也没有获取非法利益。所以本题的答案应当是BD。
判断题的综合性、应用性也不逊色。
例如,判断题第1题: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对该笔债务,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本题属于小案例型的判断题,问题的关键在于考生必须知道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合伙企业法中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而这一点在教材中并未明示,可能有近一半的考生不知道,尤其是那些没有听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课的考生。如果知道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合伙企业法中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那么相关法律规定自然就浮出水面,即根据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可见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
综合题的“综合性”和“应用性”自不待言。以第二个综合题为例,本题考的是证券法。考生对综合题中要考察证券法一点也不感到意外,因为证券法几乎每年都要出一个综合题,尤其是今年证券法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进行了调整,综合题考察证券法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但出乎意料的是考到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本题有5个小问题:
第一问,A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已分配利润的情况是否符合增发股票的条件。具体分析的步骤包括:首先判断A公司的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增发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年应当连续盈利,这个没问题。其次分析已分配利润的情况是不是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三年以股票或者现金方式分红累计不能低于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20%。本题并没有告诉实际的比例,但通过最近三年分配时有转赠股份、送红股、现金分红的情形,据此判断结论是肯定的。所以第一问的答案应当是:首先A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其次A公司的已分配利润的情况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了20%。这第一问的关键在于就A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已分配利润的情况分别对比后得出结论。光死记硬背过有关法律规定,不会在具体题目中分析判断自然得不上分,应用性很强。
第2问,A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增发条件,这实质上是考6%的问题。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46%、5.40%和6.15%,平均为5.67%,低于6%的法定要求。这第二问的关键在于考生不能通过题中给出的数据直接判断,必须在自己计算的基础上加以判断,其应用性可见一斑。
第3问,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分别说明理由。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要求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就这个题来说违规提供担保的时间超过了12个月,所以不构成实质。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因为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本题中,A公司为D公司1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超过了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3088万元)的10%,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A公司仅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不符合规定。这第三问的关键在于违规提供担保的时间超过了12个月。考场上会有相当一部分考生只关注了担保的“违规”性,而忽视了违规提供担保的时间超过了12个月。这种顾此失彼的现象是考生中的普遍现象,也是命题老师习惯在试题中设置的“陷阱”。
第4问,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并说明其理由。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在本题中,由于E证券公司在2006年11月将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即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不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这第四问分析的关键在于“E证券公司在2006年11月将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给A公司”。
第5问,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根据规定,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本题中,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不符合规定。这第四问分析的关键在于试卷中出现有90%。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自1980年恢复审计制度以来,对审计风险的认识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对审计风险认识的初期阶段(1980年一1991年)。在这一阶段注册会计师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其主要任务是实现自身的发展,并且也顺利地渡过了谋生存的第一关。(2)对审计风险的初步认识阶段(1992年-1995年)。在这一阶段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这不但标志着对审计风险认识的加深,更为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提供了初步的依据。审计风险的主要来源开始由职业内部转为职业内部和外部。(3)审计风险研究的纵深发展阶段(1996年-现在)。在这一阶段,我国对审计风险的形成、性质、特点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借助现代审计风险模型的基础上,加之有效的定性分析,已能比较合理的控制审计风险。但是与不断发展的实践相比我国审计理论研究至今仍不成熟,特别是对于审计风险及控制的研究。在各类关于审计的书籍中论述审计风险的篇幅很有限,很多都是把它做为某章的一节简单介绍,很难对其有深入的了解。现有的关于审计风险的认识散见于各审计杂志和刊物,并且仅限于定性,多数呈现出就风险论风险的局面。因此,深入研究审计风险,特别是对于审计风险的定量分析以及控制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控制还非常薄弱,往往缺乏必要的审计风险意识和控制管理措施。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事务所的审计风险控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审计业务文书不规范。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不但是审计工作成果和质量的最终体现,同时也是审计风险的重要载体。审计业务文书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审计风险的控制。
(二)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不当。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发展的时间还不长,在体制方面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可以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在我国大约有90%的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合伙制这种形式,由于它的实质是会计师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业务失误或作假所造成的风险,相当于以自己的损失来担保业务的质量和真实性,因此可以弥补有限责任制的一些不足。但是合伙制的缺点也很明显,由于连带责任的存在,各合伙人不仅要对自身的行为负责,还要在一定程度上为其它合伙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事务所的稳定,同时由于事关切身利益,也可能由于过于谨慎而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因此。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这两种体制都不是很合理和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审计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我国,注册会计师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或不执行。存在此类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对审计风险有一定认识,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但在实际业务中执行极为不力,甚至不执行,致使制度形同虚设。这种“有法不依”的状况与无审计风险管理制度没有多大区别,要使审计风险得到很好的控制是不可能的。
第二,风险管理缺乏系统性。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对审计风险加以重视,并懂得回避风险,不再单纯地追求客户规模的扩大,并在接受委托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选择。但对审计风险进行管理的手段还是不系统的、零星的,如对风险只是简单评估,只涉及了部分风险因素,没有科学的评价和控制等等。
第三,对潜在风险重视不够。审计风险具有潜在性、复杂性。风险管理不仅应当对大量有规律可循的风险进行管理。还应重视新的潜在的风险。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多重视前者的管理而忽视了后者,导致审计风险管理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四,风险管理的执行缺乏一致性。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经常对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对待。如对大企业比较重视,而对中小企业重视不够:对上市公司相对重视,而对非上市公司重视不足。实际上。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同样存在风险,这种对不同企业的区别对待会影响审计风险的管理。并且注册会计师对大企业的内部控制的过分信任会影响对风险的评估,亦会降低审计工作的质量。
风险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普遍地存在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往往忽视了审计风险,置审计客户的信誉和管理水平于不顾,也不考虑其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失,为了取得更多的业务收入,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的扩大,对审计业务基本上“来者不拒”。因此,产生审计失败是必然的。 (四)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高。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它的缺乏影响审计风险。独立性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于客户和其他单位之外,与客户和其他单位免除任何利益关系。以客观、公正的原则和立场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但由于非审计服务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受到负面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很难保持在精神上的超然独立,使得审计的服务质量让人质疑,势必会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五)审计工作计划编写不严格。《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规定:编制审计计划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总体审计计划就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了解、重点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的关注、审计小组的组成及人员分工、对专家工作的利用等内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经常服务的常年老客户,出于对他们的信赖,并不编制完整的审计计划。这样,当这些客户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和发生重大的交易事项时。就无法引起事务所的足够重视,一些事务所甚至对新客户也不编制严格的审计工作计划,这样造成的后果可能会更严重。
(六)分析性复核没有被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一分析性复核》规定,分析性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据和相关信息的差异,分析性复核在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阶段都可以运用,在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过程中,长期以来几乎都没有执>
:请记住我站域名/ (七)审计费用较低。审计费用较低是制约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发展的因素。审计费用较低,会计师事务所就不可能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审计某一个项目,审计质量就不可能提高。而且,为了揽客户。事务所之间不惜竞相杀价,压低收费。这些行为的存在,说明我国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光想到怎样赚进来,没想到将来会赔出去。我国大多数城市的财政机关都为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最低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以资产或资本总额等指标为参照,而很少考虑客户的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等因素。因而,往往同样规模的客户,审计人员苦乐不均,从而也增加了审计的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控制对策
(一)改进法律条文,制定相关准则
2010年9月1日,国家审计署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并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审计准则》共包括七章内容。重点对如何进行审计计划安排,如何有效开展审计现场实施工作,如何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和明确审计责任进行了规定。新《审计准则》是适应新时期我国审计环境新变化而从行为上全面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通过明确职业标准来客观评价审计工作质量,也是各级审计机关制定审计业务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新《审计准则》的颁布,对促进审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因此,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进而整体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应该需要从整体上提高相应的法律风险水平,制定更加完善的审计准则,包括对举证责任的修正、赔偿风险的提高以及诉讼条件的放宽等,从而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责任感。
(二)形成合理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
目前,在世界各国所有的不同的组织形式中,有限责任合伙制是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兴起于90年代。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它们的不足。在这种组织形式下,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有许多优点。首先,这种形式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促使注册会计师增强了风险意识,提高了其规避风险的能力。其次,这种形式与合伙制的形式相比,其合伙人不必为别人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后顾之忧,也比较合理,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稳定与发展。因此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两者优化组合的结果。它体现了广大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是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的组织形式。但是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是一个漫长的逐渐的过程。首先重要的一点是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是唯一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各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但它只规定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这两种事务所组织形式存在。因此,还需要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制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次就是在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下,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责任。这就存在各合伙人之间责任的明确问题。现实中,可能会存在责任划分不清的现象。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体制改革,就能以一种更合理的形式存在,拥有一个健康发展的审计风险管理主体将有利于审计风险的控制。
(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社会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客观、公正、独立地执业,而高素质的执业人员是保证执业质量的关键。
(四)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
在生产制造企业里,产品的质量是企业制胜的关键。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严格的质量控制也很重要。审计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提高内部质量控制,相应的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提高将会减少审计风险,有利于审计风险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程序。质量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和策略:质量控制程序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事务所应该综合各方面因素,建立比较有效的制度约束机制,建立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五)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威胁,会加大审计风险,能够保持注册会计师超然的独立性,也是审计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注册会计师要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不仅要保持其形式上的独立,也要保持其实质上的独立。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确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合理的保证所有的人员符合独立性要求。为了保持应有的独立,注册会计师必须具有诚实正直的品质,并拒不受任何与客户及其管理当局或所有相关的经济利益的影响。
(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意识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意识要贯穿于整个审计计划过程中,从业务委托到出具审计报告,都要加强审计风险的意识。(1)业务承接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存在着签约的风险。要避免签约风险,注册会计师要对被审单位有深入的了解。(2)审计执行阶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执行阶段,要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对容易引起风险的关键领域应该实施严格的监控。(3)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阶段,主要是考虑出具何种类型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有四种类型: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审计风险大,而发表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的审计风险相对较小。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所发现问题的一严重程度以及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构成影响来判断审计意见的类型,而不能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勉强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只有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并对审计风险引起足够的重视,把对审计风险的管理当作与个人切身相关的事情,才能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七)充分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
分析性复核程序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如果不适当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则可能会增加审计风险甚至导致审计失败。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各个阶段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具体包括:第一、在审计计划阶段,帮助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第二、在审计实施阶段,直接作为实质性测试程序,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第三、在审计报告阶段,对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
(八)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
要规范审计收费,首先要了解审计收费的构成。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产品费用,也就是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要的费用
关键词:审计独立性;职业道德水平;社会环境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在审计关系中,注册会计师通过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法对被审计人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帐目进行查证,鉴定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公认会计原则。最终通过出具审计报告,如实将信息反馈给委托者,以解脱自身的受托责任。要做到如实将信息反馈给委托者,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之间保持独立性是其必然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对委托方(所有者)负责,还要向受益第三方负责。受益第三方可以理解为与审计结论具有利益关系的审计报告间接使用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选择交易伙伴、债权人贷款投放、潜在的投资者选择股票、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法院进行经济判决以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注册会计师的职责是以向委托方负责为主线,进而扩大到社会公众。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切实与被审计人、委托方和受益第三方之间任何一方都要保持一种超然独立的关系。天平偏向哪一方,就可能会使其他方利益受损。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因某种利益牵连而默认了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行为,可能会使二级市场上的一部分投资者及税务部门暂时获益,但从长远看,则会削减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过度的现金股利发放及税费缴纳会导致公司现金流量严重短缺),最终会导致广大股东利益受损,并可能会引起其他合作方的过度信赖而使其受损。如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会使政府对经济形势过于乐观而造成宏观经济决策失误。因此,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一旦丧失独立性,不仅破坏了委托关系,而且会扰乱经济秩序,甚至引发社会动荡。目前我国每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都有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处罚,究其原因并不是专业技术问题,而是独立性问题。ACCA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兼雇主联络主管陈国良2006年曾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目前的会计师队伍中,大家专业技术都没问题,能否胜任、能否干出业绩,关键就在于工作态度和所处的工作环境。”这里所讲的工作态度和所处的工作环境无疑是一个独立性问题。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研究和分析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也许永远是一个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生存和发展相伴随的主题。
一、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的因素
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实质上的独立要求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毫无利害关系,是一种无形的精神独立,是对审计人员的内在要求,通常是难以观察和度量的;而形式独立则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是有形的,是可以观察的,要通过外界来评价,是对审计人员的外在要求。实质独立与形式独立是相辅相成的。注册会计师能否保持独立性,归纳起来主要受职业道德水平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一)职业道德水平1.片面追求自身的利益,怕失去客户。在自身利益与公众利益的权衡中,取其自身利益为重,处处迁就客户,对于客户存在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或者视而不见,或者即使有所察觉也不予揭示,甚至与客户串通搞不恰当、隐蔽的会计处理,帮助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致使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2.执业不规范,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依靠性。在利益驱动下,不能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执业时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执行规定的工作程序,甚至无视职业道德的约束,随意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与审计报告。
3.在同行业的竞争中,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招揽客户。具体表现为:为排挤竞争对手,随意降低收费标准;以公关交际费、信息咨询费等各种名义支付高额的介绍费、佣金、手续费或回扣;与有关部门进行收益分成式的业务合作等。
(二)社会环境
实质上的独立反映在形式上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
份,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加以维护。然而现实的社会环境在以下几方面不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维护。
1、委托-—关系的固有限制致使注册会计师审计丧失独立性存在一定的空间
所有者与注册会计师签订审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支付一定的报酬――这样构成了委托-关系。注册会计师虽然知道独立性是行业的灵魂,但注册会计师是人不是神,一些发生在一般人身上的问题,如道德风险、工作怠慢、谋取个体利益而侵蚀委托方利益的行为同样可能发生在注册会计师身上。由于专业性强、信息不对称性高,所有者很难对注册会计师的“败德”行为进行监督,这样一来注册会计师丧失独立性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存在很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