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贪污刑事责任

贪污刑事责任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5 16:32:2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贪污刑事责任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贪污刑事责任

篇(1)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篇(2)

    犯罪嫌疑人甲某,某县教育局下属某校原校长。

    2001年末,乙某(某县教育局局长)到甲某任校长的某校找到甲某说,快过年了,需要一笔钱给领导拜年,让甲某想办法弄点钱给他。甲于是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虚报冒领了属于该校所有的五万元公款,于2002年年初(即旧历2001年年末)的一天将五万元公款送给了乙某。后案发。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应该如何定性,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据甲某的交待,甲本人不具有占有的故意,而且这五万元钱一分未被其揣入腰包,相反,是全部送给了乙某。根据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甲某并不完全具备,故甲某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将贪污来的钱送给他人的行为不影响对其贪污行为的定性,应该追究甲某的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甲某构成贪污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上看,甲某所在的学校是公立学校,而甲某本人是国家的正式干部,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甲某的身份符合贪污罪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

    第二,从构成贪污罪的主观要件上讲,甲某在主观上是具有占有五万元现金的直接故意的。虽然形式上,甲某是在其上级领导乙某告诉他让他想办法弄点钱,于是甲某才拿出学校的钱去送给乙某,甲某不是自己起心要从单位的公款中虚报冒领这笔钱。但是,甲某对于乙某的明显的索要行为,并不能够从自己的合法收入积蓄中拿出这笔钱来。于是,当甲某为了一不动用自己的合法收入储存的钱(况且也不够五万元),二不使自己出去举债来凑足这笔钱,而妄想借鸡生蛋、玩空手道地打起了自己所全权管理的某县某校的资金时,甲某在主观上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了。更何况,甲某在采取一定的行动,最后终于将这五万元公款从学校帐上骗取出来时,他主观上的占有故意已经明白无误地显露出来。

    然而,针对这主观上是否存在着的直接占有故意,甲某辨称:我并没有占有这笔钱,事实上,我已经把钱送给了乙某,乙某可以作证。乙某也说收了这五万元钱,但乙某又说已把钱拿来给领导拜年了。针对甲某的诡辩,笔者认为,就是甲某这种把钱送给乙某的行为,也同样显露出了其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从常理上讲,当一个人要把一大笔钱赠送给别人时,对方会认为你是把属于自己的钱即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钱送给他;对赠予方来讲,你在行使民法上赠予的权利时,是否是应该对赠与之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呢?如果赠予方没有完整的所有权,你又怎么能随意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赠予物?打个形象的比喻,一个小偷很想向希望工程捐款,以表达自己的爱心,但他又没有钱,所以他就去偷,在偷了一大笔金钱后,他把偷来的钱全部捐给了希望工程,自己不留一分钱。难道,就因为小偷事后没有完全占有、得到一分钱,把钱全部捐了出去,就能否认他在盗窃时对失主的财产没有占有的故意?进而去否认他的盗窃行为?

    第三,在客观方面,甲某利用自己是某县某校校长,全权负责全校的人、财、物的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冒领本单位的五万元公款据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本质特征。而甲某占有五万元公款得手后又将钱送给乙某的行为,只是甲某非法处分赃款的事后行为,不能将它与贪污行为本身混为一谈,认为甲某并未实际占有就不是贪污行为。因为当甲某将五万元公款从单位帐上拿出来据为已有时(不论其事后对钱财如何处分),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这正如上面所举的小偷的例子一样。

篇(3)

    近日,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村主任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土地补偿款案件,被告人冉胜喜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被告人田永富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2日,酉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将本县龙潭镇枣木村1、2组农村集体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予以征收,并实施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工程。在该工程实施过程中,时任枣木村村主任的被告人**与被借调到城市建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城投集团)任工程现场负责人的被告人冉胜喜等人商议,利用***现场参与丈量土地及复核土地性质、面积和-**负责勘丈面积及制作勘丈资料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增征地地块、虚增征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103001.31余元,其中***分得54000元,***分得26766.81元。

    2007年底至2008年初,被告人***等人利用冉胜喜职务之便,采取在***户头上虚增征地地块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7453.31元,**分得2300元。

    2008年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共同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103001.31余元,数额巨大,其中冉胜喜分得54000余元,**分得26766.81余元,同时**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7453.31元,冉胜喜分得2300元,**、**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应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故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篇(4)

一、司法实践中刑民互涉案件的审理规则和冲突

司法实务中处理刑民互涉案件时,经常将“先刑后民”作为审理规则,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一方面,在这类案件中,如果行为涉嫌犯罪,一般都侵犯了公权和私权双重法益,本着公权优先的原则,理应中止民事审理,先追究刑事责任,待刑案审结后再作民事处理。另一方面,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先确定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就可通过追赃手段获得救济,方便快捷,节约成本。如若先诉诸民事诉讼,不但要理清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准确界定其性质,耗时费力,而且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但刑事犯罪若能成立,往往意味着民事侵权关系的成立或者民事合同关系的无效,使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迅速简化、明晰。因此,无论从被害人的心理态度还是从民事办案人的主观愿望出发,都希望先刑事定案再民事处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的,经过审理或审查,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表明了刑事处理优先的原则。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表明因经济犯罪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人民法院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后,受害人方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补足其实际损失。明确了“先刑后民”的审理规则。该规则应当仅适用于因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主体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但对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或“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刑民互涉案件,可以并行审理。

在国外,由于遵循不同诉讼规则,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刑、民事案件,审理过程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不一致之处。如辛普森杀妻案中,刑事审判中辛普森被宣告无罪,但却在民事判决中被判处巨额民事赔偿。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审理的民、刑互涉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要求一致。因为经济犯罪本质是严重民事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是对严重民事欺诈行为的规范,首先强调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因此,刑事法官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往往考虑何种权益受到了损害,进而理顺民事法律关系,确定犯罪对象和客体,反过来促进了刑事案件的准确定罪。可见,刑事定罪过程中包括了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权衡,民事判决显然可以刑事确认的事实作为民事认定的事实,但在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涉及复杂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有的情况下刑事法官无法确定谁为民事被害人,或者赃物发还对象;有的案件中存在多个受害人,有直接受害人,也有间接受害人,有的被害人在经济犯罪案件形成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而刑事判决不可能将被告人的罪名或者案件的定性量化,因此,民事法官绝不能简单地按照刑事判决确认的法律关系作出民事判决,仍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的过错程度,判处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摒弃以刑案定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唯一依据的错误做法。如在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储户存款的案件中,有的构成贪污罪,有的构成金融诈骗罪。有的民事判决以银行工作人员既已构成贪污罪,银行就应负民事责任。要求银行对储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在因银行工作人员主要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全案被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的场合,民事判决就以案件系罪犯个人犯罪而与银行无关,判处银行不负民事赔偿责任。这种不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完全跟着刑案定性确定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简单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总之,民事案件应以刑案事实作为查明的事实依据,但不能以刑案具体定性作为分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还应兼顾民事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予以公平地裁判,以使刑案和民案的处理结果应取得最大的一致与和谐,否则,难免引起部门法律之冲突。

二、刑民互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类型

审判实践中,涉及民商事纠纷最多的经济犯罪类型是金融诈骗类犯罪、合同诈骗罪、欺诈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其表现类型可依行为方式和法律关系大致为五类。

(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存单等凭证骗取储户存款

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1.以高息为诱饵,私自印制存单、存款协议书、存款证实书、进账单等银行凭证,采取偷盖银行公章或私刻银行印鉴的手段,揽存储户存款,归个人使用或非法据为己有;2.非法获取储户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卡复印件,采取电脑扫描方式伪造金融票据或伪造存款单位印鉴,或者通过破译密码、修改计算机程序等骗取储户存款,予以侵吞、挥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非法挪用,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的,必然引起储户和银行间的存储关系纠纷。

(二)内外勾结取得金融机构或国有单位资金

当前,一些金融机构采取“以存换贷”方式吸收存款,客观上为社会上一些犯罪分子实施以取得金融机构及其客户资金为目的的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内外勾结,以高息吸收储户存款,利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实施套取资金活动,是这类犯罪作案手段的一个突出特点。因为这类欺骗行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相交织,刑事犯罪行为的准确定罪,直接决定着民事案件的被告人,甚至影响着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刑互涉冲突的多发点。在各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必然要面对金融机构与储户或金融机构之间存贷款纠纷的处理问题。

(三)利用借贷、担保等经济合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行为往往打着单位的幌子,与单位行为结合在一起,表现为以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实施诈骗犯罪。此类犯罪行为的客观特点有三种类型:第一,虚假注册成立公司、企业,以空壳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归个人使用,即所谓借鸡生蛋行为;第二,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归单位支配使用;第三,有关个人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具体行为又可下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签订虚假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归个人占有,二是通过签订履行真实合同将财物归单位后,又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以虚假成立或真实的公司企业等主体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常常与单位犯罪或者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纠缠在一起。上述几类行为,在自然人被告构成犯罪后,处理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必然涉及公司企业等单位与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或者银行与担保人的担保合同纠纷处理问题。

(四)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实施骗取资金的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涉及刑、民互涉的单位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行为人通过盗用、冒用公司企业等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其行为特点主要表现为盗用、伪造冒用单位或他人印章。涉及到被盗用单位与相对方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与效力问题。其二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利用单位名义实施个人犯罪的案件,涉及到民事纠纷中的代表行为、行为或表见的认定问题。

(五)其他类型刑民互涉经济犯罪行为

在委托投资理财、资金引存等新类型案件中,被告人个人通过编造虚假理由,骗得单位印鉴,进而私刻相关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伪造并使用票据等的手段,骗取单位等他人资金,构成诈骗类犯罪。这类案件,被告人常常通过以伪造、盗用手段非正常使用他人名章的形式实施犯罪,必然会对委托、合同纠纷以及民事主体间存取款纠纷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影响。

三、对刑民互涉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及处理

篇(5)

河南省济源市下冶乡峡北头村原村长武占文,利用管理该村移民工作便利条件,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国家移民款项。2月24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武占文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1999年11月份,下冶乡峡北头村开始移民搬迁工作,原该村村民武小庄已于1981年迁出该村,家中还有窑洞、树木等物,为取得移民安置费,他四处找人活动。当时他找到了该村分管移民工作的村长武占文,武占文违反有关规定为武小庄填写了《小浪底水库移民投亲靠友安置协议书》,将武小庄一家五口作为移民,按投亲靠友安置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北潘村。2000年5月,武占文持武小庄写的一张37593元的领款条,在北潘村将款取出,先后付给武小庄10000元,余款被自己占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武占文在受乡政府委托管理该村移民事物的工作中,违规操作,骗取国家移民款项,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6)

查处此案件的山西省纪委官员表示,此案件警示教育广大村官:法盲村官当不得,告状争权使不得,紧盯国家扶贫款这一“肥肉”的等靠要思想更要不得。

叔侄为村委主任一职明争暗斗

山西省壶关县晋庄镇西山后村,全村258户1047口人,耕地面积1031亩。该村地处偏僻,山大沟深,自然条件恶劣,村民人均耕地少,收入主要靠外出务工。

2005年2月至12月,王羊昌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其侄子王金库是村委主任,叔侄二入就这样在村上共事,也相对和谐。但王金库总是心里不平衡,自己是村委主任,却总是要听支书的。

2005年12月,村委换届选举拉开帷幕,根据有关规定,当选村委主任者将同时被任命为村党支部书记。面对这种形势,只能有一人说了算,王羊昌、王金库都想“一肩挑”。

通过村民选举,最终王金库以微弱优势战胜了王羊昌——当选为村委主任,并被任命为村党支部书记。王羊昌被任命为村委会计,叔侄二人角色转换。现在叔叔要被侄子领导,于是他们不再平和,矛盾不断。

一年后,晋庄镇政府为缓解二人矛盾,将王羊昌安排到晋庄镇政府会计服务中心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2009-2011年,先后有3家石料建材企业入驻晋庄镇西山后村。村委会经管企业占地补偿款等资金增多,村务长期不公开,引起了部分村民不满。王羊昌在镇政府工作过程中,了解到该村这些年来经管资金很多,而王金库家里新买了货车、装载机等,特别阔绰。

想到当初与王金库竞争村委主任失败,王羊昌心里隐隐刺痛。2011年10月,王羊昌与几名村民写举报信,多次到市纪委、县纪委上访,要求查处王金库的问题。

2012年2月20日,壶关县纪委对王金库进行了立案调查,对其任职期间的账目进行了审计,查出了王金库的违纪问题:2008年9月,王金库违反规定,将小流域专项资金3万元挪用于其他村务支出;2009年,王金库在经手石料企业占地补偿款时,收入9.912万元,人账9.492万元,4200元未入账,贪污归己。

在对王金库贪污问题进行调查的同时,纪委调查组也对王羊昌2005年任职期间的账目进行了审计,经过调查却发现,王羊昌任职期间存在更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

挪用扶贫款法盲村官触法

2005年3月,由于村里太穷,原村党支部书记撂挑子不干了,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的王羊昌临危受命,担任西山后村党支部书记。用王羊昌的话说,当时村集体没有一分收入,无一间办公室。

为增加集体收入,解决村集体公益事业支出经费问题,上任后,王羊昌虚列7户28口人移民户花名表,每口人补助2500元,套取上级扶贫移民资金7万元。该村扶贫移民项目负责人则为当时的村委主任王金库。当时,晋庄镇政府与该村签订《扶贫移民款发放委托’书》,责任人为王羊昌,要求该村对户发放,不得截留,不得挪用,保证资金足额到户。

2005年6月29日,7万元扶贫移民资金到位后,王羊昌、王金库全部挪作他用,其中:2005年7月12日,给该村北则沟自然村村民每人发放现金140元,共计2.87万元(在发放过程中王羊昌贪污620元);用于修建村级活动场所2.2879万元;用于村委其他支出1.8472万元。

王羊昌本是一心想为集体办点实事,却不知扶贫移民资金碰不得,挪用超过5000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懂法闯下了大祸。

2012年3月,壶关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在审理该案件时,邀请壶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协助审理,发现该案涉嫌挪用特定款罪,经县纪委2012年3月9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移送县公安机关,追究王羊昌、王金库的刑事责任。

2012年8月29日,壶关县人民法院判决王金库、王羊昌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12年9月27日,经壶关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本应给予两人处分,考虑到两人属法盲违法,同时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两人保留了党籍,分别给予王羊昌、王金库2年处分。

法盲村官当不得 告状争权使不得

山西省纪委官员称,村官挪用特定款物构成犯罪一案令人深思。该案件告诫广大党员干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犯不应该犯的法不值。

启示一:法盲村官当不得。村官不是什么大干部,但却是几百人上千人的头,大了一年能管几百万上千万元,小了也能管个几万十几万元的钱款。作为村官,学法守法是非常必要的。要懂得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什么事应该怎样做;什么钱能花,什么钱不能花,什么钱应该怎样花。

篇(7)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说,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度。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和职工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0%和8%交纳养老金,分别建立社会养老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由于现行这套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才建立起来的,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不足,为了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就占用了个人账户资金。今后,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到来,会加大养老金支付风险。到今年9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资产已超过8000亿元,预测到“十二五”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将超过1.5万亿元。“我相信,采取上述综合措施,养老金收支缺口可以解决,社会养老保障水平还会逐步提高。”

2倍

据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介绍,2009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18128例,同比上升32%,其中煤炭行业是新发职业病最多的行业,占到总数的41.38%;全部新发职业病中尘肺病达14495例,占总数的79.96%。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理事长张宝明说,近些年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依然严峻。据初步测算,目前全行业每年尘肺病死亡病例已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2倍,切实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已十分迫切。

92%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祖德介绍,为促进大学生“村官”的流动发展,北京市每年专门拿出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岗位,面向大学生“村官”专门招录。两年来,北京市共有近千个社区工作者岗位面向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招录。北京市连续两年有超过92%的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走上新的岗位,完成了从卸任到转岗的角色转换。

6万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负责人说,近年来,中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破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共设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侦查局3470个,专门从事反贪工作的人员35600余名。仅2008年以来,就对6万余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增强了反贪工作的惩治力、遏制力和威慑力。

2亿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中国有30多个行业不同程度遭受职业病危害,估计有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不同程度遭受职业病危害。中国已进入职业病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防治工作十分严峻和紧迫。会议透露,近几年,中央财政先后投入6亿多元用于加强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以及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