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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现状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5 16:32:2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互联网金融的现状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篇(1)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稳健发展,P2P模式在中国的起起伏伏,互联网金融使传统金融边界日渐模糊。金融网销、互联网小贷、虚拟币值、理财APP都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金融行业。其总体发展情况如下:

第一,第三方支付日渐成熟,移动支付发展迅速。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支付路径从“线下”到“线上”,从“线上”到“移动”发展。

第二,网络融资发展迅速,风险不断暴露。目前,国内网络融资模式主要包括:P2P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模式等。由于受到征信信息匮乏、监管法规等缺失,网络融资特别是P2P融资蕴含着较大的风险。

第三,平台式电商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力军。由于传统零售巨头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程度低,从而使得淘宝、天猫、京东商城等平台式电商抢得先机,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力军。

二、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问题分析

(一)外部问题分析

1、法律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业专门立法,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规章制度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出现,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五大模式发展不一,存在法律空白;第二,部分法律僵硬滞后,不适应产业发展需求。

2、监管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发展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依据仍然缺乏。也带来了一系列监管的问题,比如信贷诈骗、非法集资和平台挤兑等风险事件。

(二)内部问题分析

1、内部体制不完善

在业务管理制度方面,当前互联网金融提供方很多是由非传统金融行业进入,在主观上对金融风险缺乏应有的重视,在市场环境出现急剧变化时,预防性操作力度不够产生的流动性风险、资金安全风险等。在人才培养制度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缺乏严格的人才制度要求,缺乏那些对网络技术、金融知识和营销能力都很擅长的复合型人才。

2、特殊风险问题

互联网金融不但面临传统金融活动的风险,还面临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技术风险可能来自于信息传输过程,也可能来自于技术落后;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流程、人员缺陷、系统缺陷或因外部事件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信息安全风险加之是由于很多交易平台没有在“传、存、使用、销毁”等环节上建立保护个人隐私的完整机制导致。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解决外部问题的具体对策

1、健全法律体制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空白,严格规定资金的进入与退出。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推动建立相关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健康发展。

2、完善监管机制

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形成监管合力;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平台,提高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效率;构建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理机构,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蔓延;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自律规范,加强信息披露。

(二)解决内部问题的具体对策

1、完善内部体制

一方面,完善自身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机制,建立专业化的风险控制部门。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管理者要树立起科学的人才观,大力培养集金融业务知识、网络信息技术、市场营销技能、网络工具运用技能等多种知识技能于一体的互联网金融营销复合型人才。

2、加强金融风险控制

首先,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一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运作环境进行改进,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另一方面积极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降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其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具有权威性的技术队伍。再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最后,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篇(2)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1.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

互联网金融是最初的金融行业结合于互联网精神的新颖领域。网络浸透进"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从本质上改变了人类金融途径,宽泛而言,具有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被定义为互联网金融。

2.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1)构建网络平台融入金融和网络

从征询机构2013年前三月国内网络购物市场数据可看出,这三个月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成交规模是3520.8亿元,比去年同比增长36.6%。在这样庞大的市场规模和需要“引诱”下,券商们也着手于构建网络商城。但是,不论设立网上商城或进驻天猫商城,此等券商所做的革新举动,都可糅合金融与互联网。拿2013年3月13日做例子,方正证券所管辖网店完全进入天猫商城。方正证券“泉友会旗舰店”当前大多处于业务显现和服务产品营销的进度。日前网店每月最高销量的是一个被称作“方正泉友会投资决策主力版单月股票软件”的产品,定价500元,现销量133件。同于另外一些天猫网店,此网店多数商品也于6月中下旬开展感恩父亲节优惠行动,以此吸取投资人的目光。

时常于淘宝和天猫在线消费的人群关于店铺的“动态评分”极为关切,换言之即大家经常论及的店铺信用级别,通常包含三个标准:宝贝与形容吻合、商家服务语气、卖家出货速率。

(2)移动终端发扬“一站式”金融管理产业

目前,饭馆、轻轨和路口等地点四处可望的“低头族”,已然证明了消费者极度信赖和追捧平板电脑、移动电话等便携式终端。也有日益增多的投资人根据此等移动终端来在任何时点任何地点开展投资和采纳理财任事。可是移动互联的隐秘、按期、便携特点也决定了移动终端将会是投资者认识证券公司最便捷的方式。

就美国网络经纪商TD Ameritrade而言,1998年此公司每日成交1.8万笔订单,可是在2012年每日成交量增加到了36万笔,大于1998年的19倍。根据行内总括数据,经过移动贸易终端成交量已然占有证券公司场外成交的15%或更多,像日韩这类拥有发达网络连接的国家甚至超过了30%这一比例。可想而知,随着移动网络手段的进展和运用普遍,这等比重在世界领域内还将依旧提升。

然而,需要关注的是,基金券、证券投资者在运用终端软件方面,受限思量的依旧是软件的可靠性,然后才是隐秘性、按期性和方便性。因此,对风险的掌控应该放在核心的部位。

(3)网上开户助推经纪业务转型

网上开户或许为券商在进入网络诸多革新测试中,当前是最为受追捧、易于开展的一个。先前已在市场中茁长成长的大券商早已开班了某些客户的开户服务。根据实情,中信建投和招商证券是首批得到进行发扬场外开户服务的券商,可少数小微券商就在焦急中观察时局变换。

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目前正是出于由传统经纪过渡到网络经纪业务的时期,对比由美国网络经纪业务导致的 “佣金自由化后的服务升级”,拿国嘉信理财距离,他们看重互联网变革基于,出色地转变于角逐之中。

(4)与银行连接分业经营下的混杂服务方式

“财富管理业务和理财业务的角逐会是证券业里面和每个金融态势之间在顾客、商品、服务和投资绩效之间的恶斗,其实这是产生于分业经营下的糅杂服务方式。”在《金融e时代》有这么一段话,描绘了金融机构之间既角逐又协助的巧妙联系。

行内人士认为:“在讯息、投资等方面,券商很擅长,银行专项于清算、放贷等方面。往远处看去,两方正在开发协作模式和范围。”长久以来,银行开发的理财产品尽管面临着来源于券商、信托等机构的残酷角逐,“总是被追逐,从没有被赶超”,其老大的位置一直难以撼动。本身据点掠夺是银行的一个角逐优势强处,如今,银行正以这一强处频繁给另外金融机构代销理财产品。

二、互联网金融目前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几年以来,我国的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已经初具规模和成效,但互联网金融在总体交易中所占比例尚小,具体来说是,客户范围小,交易额小,风险小等特点。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完全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宏观环境,金融界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缺乏充足意识,相关法律体系并未与之接轨配套。传统金融业务的支柱是支付和信用,其核心分别为钱和信息,如今这些都可以通过网络平成操作。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所提出的建议对策

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型业务,虽然成长时间尚早,可是趋势迅猛。关于此业务的执行特征,面对的危机,成长势头,特别是感染着中国金融轨制,短期内难以判断准确,还需费时日加以考察分析。

具体而言,有如下建议:1.密切关注,防止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蔓延;2.科学引导,推动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提高行业透明度;3.分流疏导,提高正规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刘亮.互联网金融现状及趋势研究[J].时代金融,2013;7

[2]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2013;10

【作者简介】

篇(3)

 

关键词:可移动互联网;发展;技术;电子商务

 

移动通信已经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它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让信息传递的更加迅速,而且各种可移动数字化商品以及各种手持商品也进入人们的生活里,成为了信息传递不可缺少的环节,经过这些商品可以把数字通信和移动计算巧妙地融合在一起。特别是这几年,无线通信技术的进步,更深程度的作用到人们生活中,经过无线通信方法,人们可以在任何时间里从网上获得需要的信息,有利于交流。而且因为更多的职业要求以及生活需求,移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融合的技术不断进入人们的视线内。数据化以及宽带化和多样化也是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发展潮流。而且作为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衍生物之一,电子商务运用互联网帮助它服务广大用户。

 

一、技术发展现状

 

通过移动通信技术移动互联网步入新的发展时期,而且以此为前提移动电子商务不断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技术。跟以往的有线互联网比较,移动电子商务更加合理化,具有新的互联网经济,对电子市场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作用。它不仅可以为电子商务给予正确的信息帮助,还可以网上交易商品。和有线互联网比较,它没有时间、空间阻碍,而且就专业行业以及特别的行业能够给予专业的信息帮助。也正是因为这种信息帮助的特别性,它的顾客总数比较少,但是它给予的信息水平非常高,它的信息费用也有价值性。移动电子商务把这种信息帮助作为完成它自身作用的条件。而且移动电子商务给予的信息帮助方式是经过交互式帮助来完成网上商品交易,这个是最常见的方法。

 

就现在来说,很多社会服务行业以及经济行业都有作用移动互联网设备,不但如此,人们的生活也不断受到互联网电子商务的作用。国民经济也因为这种新的商务交易形式而发生改变,拥有新的动力,更有活力。而且网上购物以及商品交易因为电子信息化以及网络技术的作用,时空限制消失了,而且网络企业经营也顺畅。经过这种移动互联网的商务经营模式,让网上实体交易互补,提供了各行各业的商务交流,同时也使得交流不再局限。除此之外,移动互联网的进步也拉动了移动电子商务发展,而且移动电子商务发展也使得社会服务行业进一步发展。而且电子商务经营这种技术的普及,使得消费领域也发生改变,顾客的消费观念以及消费形式发生改变,购物更加便利,与此同时,服务领域的人员经过电子商务以及移动互联网,可以把自己的优点发挥出来,使得交流更加便利,推近顾客和服务人员的距离,完成长期帮助的作用。

 

二、技术发展趋势

 

智能终端和移动智能化是电子商务以及移动互联网以后发展的方向。在它的技术进步中,电子商务方法和移动互联网都朝着智能化以及移动化进步。移动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技术在智能检测系统的帮助下智能性以及准确性更强,而且可以智能信息加工以及信息辨析,进而能够让整个技术行业得以进步,它的技术系统不管怎样运行,功能都非常发达,拥有很强的智能化特点,推动整个技术行业的进展。运用高端技术来信息再加工,而且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得出技术优点,帮助技术更好的长期进步。

 

移动互联网技术以及电子商务信息量不断变多,信息变得更加复杂。在移动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电子商务的长期发展的信息量也在逐渐变多。经过技术的逐渐普及,技术的实用性更多,也使得电子商务的流动量变多,信息增加率提高。而且互联网和电子技术自身就具有很多信息,这些信息使得工作的对象可以移动,服务的需求也更加及时,经过信息的收集以及选择使得服务更个体化,信息和个体更紧密,个体可以利用私密的信息来进行相关的工作,使得服务更加便利,使得移动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技术的长期发展更加顺利,与此同时,信息也变得更加复杂,信息间的联系更加具体的呈现。

 

移动互联网技术以及电子商务朝着宽带化、智能化以及应用化进展。移动互联网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的长期发展,两个不断向宽带化进步。移动互联网负载的信息量不断增加,高清图片文字信息、视频多媒体信息等,都需要移动互联网朝着更高水平的宽带、更加稳定的传递系统发展。把技术和宽带网联系在一起,经过宽带方式使得互联网的运用更便利更确切,使得电子商务更高效的为人们服务。与此同时也朝着数据化改变,使得数据和技术联系在一起,运用数据体现网络和电子技术,使得数据可以为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给予更好的发展机遇。

 

两个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的向应用性发展,经过对移动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的探究使得两个的优点更加快捷的发挥出来,而且第一发展技术优点,将好的、便利的、发达的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系在一起,使得技术和电子商务更加可操作以及运用,拉动移动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的长期发展。

 

三、结束语

 

在以后的进展过程中,移动互联网技术应该不断增加新的东西,而且电子商务也应该不断技术创新,来扩大两者的进步空间,与此同时也应该把信息化东西放进技术发展中,不断提高智能终端的发展步伐,把服务和信息一同带进新的平台内,进而使得电子商务和移动互联网一同发展,来促进社会经济的整体进步,并且身为社会新的技术产业拉动其他新的产业一同发展。

 

参考文献

 

[1]赵英.移动通信技术的现状与发展[J].中国信息导报,2001,(11):50-51.

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法律建设

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报告中,为保障金融创新,政府部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要求。在2014-2018的五年间,互联网金融在政府报告中从未“缺席”,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将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与传统金融机构配合应用,共同开展融资、投资与支付等金融业务。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念最早出现于2012年,经过数年发展,已经形成相对规范的产品类型,包括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与融资类三种;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融资平台等,如余额宝、阿里小贷。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的成本低、效率高、多元化与高风险等特征,各类风险严重阻碍行业发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其发展迅猛,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集资诈骗及洗钱等违法现象频发,法律风险较突出,需受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有一般风险、安全风险、特殊风险与法律风险等多种类型。法律风险可以看作是其他风险的关键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引发其他风险的主要原因,其关键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落脚点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一般风险、安全风险与特殊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均是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力惩处,来约束行业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风险为其他风险的落脚点,政府部门需从法律风险入手,明确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避其他风险的出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隐患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空白区域。互联网金融业属于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备金融行业的风险连锁效应,极易出现多种风险爆发的现象,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法律风险出现后,连锁效应会引发其他风险隐患。如果法律风险爆发的领域涉及到境外业务,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需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管控。

(三)爆发点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各类风险均通过法律风险呈现,法律法规是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风险的出现会引发利益失衡,从而触犯法律法规,导致法律风险。例如,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出现的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可称之为操作风险。而站在消费者角度,个人信息泄露表示自身的隐私权被侵害,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例,可将其归纳到法律风险的范畴[1]。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管控中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远快于我国金融法律的出台效率,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某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法律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市场监管不到位。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与金融业务的了解,均来自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在我国大部分支付宝与余额宝用户中,很少有人了解其担保公司;且政府部门在担保公司的监管方面存在缺位问题,一旦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金融产品的正常使用,严重时会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2.缺乏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股权众筹业务较受欢迎,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认可该模式,可将其认定为非法集资。同时,网络银行的开通是否需营业执照、网络银行的监管等工作,均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极易导致行业乱象。由此可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严重的市场中准入机制缺位问题,极易引发法律风险。

(二)现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产业,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所以适用于传统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在《商业银行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存在矛盾。该法律指出,只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信托与保险等行业的服务项目,且上述三个领域需分行经营管理。在第三方支付出现后,其业务涉及到证券、信托与保险,这与《商业银行法》相悖。同时,在“一行两会”管理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缺少行业标准与准入机制等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在《担保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融资理财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担保方式包括买卖、货物运输等传统形式,虽然融资理财也属于网络买卖服务,但《担保法》中并未提及服务双方的担保责任与义务,易引发融资风险。例如,在P2P业务中,某平台提出会为融资人提供本金保障,但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该平台的风险备用金出现问题,则融资人的损失找不到承担主体[2]。在《证券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资金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证券包括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类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并未纳入《证券法》中的众筹资金,极易引发非法集资案件。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虽然政府部门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其关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具体司法解释与操作细则,并未涉及;针对互联网用户面临的隐私权与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侵害问题,政府部门出台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相关法规,但并未涉及消费者的财产权;针对互联网刑事案件,政府部门修订了《民事诉讼法》,但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电子证据具有易改性与易删性,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收集与应用难度较大,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的建议

(一)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针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风险,政府部门需加强监管,创设健康互联网金融环境,保障该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欧美国家的成效显著,可借鉴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创新监管法律与监管模式。欧美国家主要采用分类监管模式,制定市场准入制度与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保障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健康。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美国会对金融机构开展资质审查,向符合要求的机构发放相应的牌照,明确其责任义务及享有的权利;欧盟出台的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只有金融类企业才可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信贷方面,通过政策法规的引导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约束,实现市场监管,美国设立金融监管局专门负责P2P的管理;欧盟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约束互联网金融交易。参考欧美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从以下三方面开展行业监管:第一,制定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类型,将其划分到不同部门,分别负责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融资类金融业务的相关工作,避免多头监管或推诿责任现象的出现;第二,制定市场准入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如第三方支付机构、销售基金等机构的许可制度等,结合金融机构信用制度,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水平;第三,开展专项立法,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结合现有政策法规与指导意见,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法规,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3]。

(二)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在传统金融领域,主要通过《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管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后,政府部门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与《反洗钱法》等法规,约束互联网金融市场。但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相比,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显著滞后问题,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现状,导致法律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就此,政府部门需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法规,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促进不同部门的协作。在以往的金融立法中,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差异较大,涉及多个部门与法律,传统的金融立法模式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就此,政府部门需促进多个职能部门的协作,共同参与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确保互联网金融法律涵盖交易的各个方面,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发展。同时,不同部门的协作,可避免职能部门从自身入手,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存在矛盾,保障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统一性与协调性。2.加速法律法规的更新修订。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的最新业务与产品,政府部门需出台相关的法律条例,约束其交易流程与手段,避免互联网金融法律出现空白区域,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3.整合政策法规。互联网金融不仅与金融法律法规相关,还涉及刑法等内容,为避免现行刑法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政府部门需整合多项政策法规,合理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界限,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例如,政府部门需从《刑法》等角度入手,准确界定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概念、表现等内容。

篇(5)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现状 发展新思路 思考

一、我国“互联网+”与金融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与金融含义

俗话讲:无支付不金融。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大部分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都需要通过进行交易完成,而完成交易的最后一步就是支付。对于传统金融来讲,虽然传统金融在很多方面都有所创新并不断的发展,但是对于支付组织、支付形式、支付工具、支付功能的实现程度,与互联网时代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第三方支付应需而生。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建立和发展,电子商务概念逐步得到认可,而互联网支付工具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为互联网支付工具提供了平台,二者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对于真正的互联网金融来讲,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当然,也不是和传统金融没有任何关联,更不是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的异类。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二)“互联网+”与金融发展现状

从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来看,其主要内容包括互联网借贷、支付、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消费金融。我国互联网金融是在大数据、社交网络、云技术及搜索引擎等不断突破和发展的基础上成长史你和发展起来的,截至目前的发展过程大概为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个阶段,即2005年之前,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基本的技术支持,协助银行将具体业务融入网络,这也是这一时期,互联网与金融的首次接触和合作,但是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第二个阶段,即2005年至2012年,这一时期,随着网络借贷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诞生并迅速发展,2011年,人民银行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标志着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已经由技术层面上升到金融业务层面。

第三个阶段,即2013年开始至今,从2013年开始,互联网金融呈爆发式发展,这一年也被业界誉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同时,这种爆发式的发展引起了监管部门及业界的重点关注,同时互联网监管问题也逐步题上日程。《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也在2015年正式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框架开始确立。截至目前为止,具体的监管制度也在逐渐完善中。

二、对“互联网+”与金融发展新思路

(一)从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相互关系的角度考虑

目前,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关系来看,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传统金融终将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因为互联网金融完全颠覆了传统金融;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之间是互补的,可以进行互相促进、共生共赢。

事实上,随着计算机、移动终端、网络、移动互联网、通讯与传输、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逐步出现了新的特点,网络行业与金融业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逐渐重叠甚至融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作用和功能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互联网金融“海量交易、小微金额”的特点,可以充分满足中、小、微企业及中、低收入阶层的融资需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所以,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所构成的是具有内生动力的金融体系,二者可以共生共赢。

(二)从创新驱动与防范风险之间关系的角度考虑

互联网金融对于我们来讲仍然是新生事物,其发展也受到市场环境及其力量的动,创新动力充足,创新热情饱满,但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融入金融以后,其实并没有真正改变金融服务的本质,因此,金融业存在的一些风险特点仍然存在,比如广泛性、突发性、传导性等风险。当然,凡事都需要有底线,不管是进行创新,还是风险防范,都应该有。创新需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执行,不能“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当然,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我们也不能降低对风险的防范。其实,风险防范和创新驱动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在一定程度上来讲,也是可以做到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比如,创新驱动可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充分且及时地反应市场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更早的制定出应对市场风险的举措。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将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利。

(三)从处理互联网行业垄断问题的角度考虑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行业垄断一直受到各行各业的关注,而且截至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的理论证明行业垄断问题已经过时。虽然,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了一段时间,并且在不断的发展,但是垄断问题在发展过程中逐步体现出来了,比如,根据目前的数据显示,第三方支付市场一家独大的局面已经慢慢的显现,支付宝、财付通、快钱及汇付天下等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80%,而且仍然在不断增长,这只是短暂的现象,还是未来的长期发展趋势?是我国独有的现象,还是世界各国的共有现象?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日后的实际业务中必须思考的内容。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在当前我国加快金融改革创新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张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J].武汉金融.2016(01).

[2]邱家龙,曹彦栋.互联网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新途径[J].财务管理.2014(12).

[3]王永利.“互联网+”与金融发展新思路[J].评论.2015(8).

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专业;人才培养创新;武汉工商学院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6018602

1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统计,到2014年年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截至2014年12月底,P2P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500家,去年累计成交额超过3000亿元,几乎是2013年的3倍。其中中国的宜信已经是美国最大Lending Club规模的数倍。与此同时,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9万人,服务的企业超过200万家,带动的相关行业就业人数有6000万人。

互联网金融在迅猛发展的同时,问题也日益凸显。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出现提现困难或倒闭的P2P平台达275家,与2013年76家问题平台相比大幅增加。

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表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进入更加规范的发展时期。无疑,在政府支持和监管下,互联网必将会蓬勃健康发展。

2互联网金融对金融人才的需求分析

2.1互联网金融人才需求现状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行业,发展迅速,急需专业人才。截至2013年10月,互联网金融人才需求同比增幅超过55%,这些职位包括了互联网金融经理、产品经理、产品研发等。2014年智联招聘旗下高端人力资源网站智联卓聘了《2014上半年金融人才报告》,该报告显示,2014年上半年金融行业整体对IT互联网人才热门需求排名前五的岗位分别为:软件工程师、互联网产品经理/主管、网络运营管理、SEO/SEM以及手机软件开发工程师。其中互联网产品经理/主管、网络运营管理等岗位需求火热。2015年互联网金融人才需求继续走高,根据前程无忧近日的《2015年第一季度雇主招聘意愿调查报告》显示,互联网/电子商务、计算机软件和金融行业用人需求最多,增加社会招聘的比例都超过了88%。而从无忧指数数据上看,2015年1月,互联网/电子商务及金融/投资/证券两大热门行业网上职位数共计55万余个,大约占全国总量的16%。

各大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企业都把竞争转向了人才争夺。这些企业包括以阿里、京东为代表的进军供应链金融的电商公司,以宜信宜人贷、众筹网为代表的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还包括转型中的银行、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

2.2互联网金融人才要求

根据各类资料显示,在各类互联网金融岗位中,产品经理是最紧缺的。据众达朴信咨询公司的统计,产品经理和运营经理稀缺度最高,稀缺度在80%以上。此外,也急需“大数据人才”。

互联网金融需要既懂互联网思维,又懂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集金融知识、网络信息技术、数据分析、市场营销和法律知识等多种知识技能于一体的“互联网金融人才”,将会是企业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需要的人才。

一般说来互联网金融人才要具备以下知识和技能:第一,要具备金融基本知识。了解股票、基金、信托、期货、金融衍生品,掌握金融企业的运作思路。第二,要具有互联网思维。能把金融和互联网融合到一起。第三,要具备数据分析的能力,能熟练操作金融数据分析软件。第四,具备营销知识和技能,尤其是网络营销技能,能胜任互联网金融产品营销岗位。

互联网金融是个新兴行业,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迫在眉睫。互联网金融创始人林立人先生,几年前就多次在不同场合公开呼吁大学要开设互联网金融专业。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人才供需状况,坚持培养市场需求人才,要求各大高校在人才培养环节,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及趋势有针对性制定人才培养模式。

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武汉工商学院金融人才培养创新分析

3.1互联网金融实验班概况

互联网金融实验依托于金融学专业,通过学生自愿报名和学院考核,每学年从金融专业新生中选拔学生,班级规模控制在40人―60人。

实验班旨在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金融、电子商务、统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创新精神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能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从事互联网金融渠道运营、理财业务顾问、移动产品经理、网贷产品运营及管理、互联网金融数据分析、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营销工作岗位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3.2武汉工商学院互联网金融实验班人才培养创新

3.2.1差异化的人才培养战略

互联网金融人才需求多样化,一个实验班不可能在大学四年培养互联网金融通才。因此,综合考虑学校与学生实际情况,学院在制定互联网金融实验班人才培养战略时就明确,在通晓一般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前提下,侧重培养两类人才:一类是精通互联网、数据挖掘的金融复合人才,能胜任互联网金融产品总监、金融产品大数据分析专员,互联网金融产品分析专员等职位;另一类是掌握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的金融类人才,能胜任互联网金融产品营销经理等职位。

3.2.2课程体系创新

互联网金融实验班实行制定独立的人才培养方案,基础课以应用为目的,专业课以实用性为主导,强调课程的整合,优化实践设计,增加实践课时。尊重学生个性发展的需求,科学培养、和谐发展;注重知识的更新、激发学生潜能以及团队配合能力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除了开设金融学专业主要课程之外,更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特色,开设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前沿性的专业课程。特色课程模块如表1。

表1特色课程模块

课程模块课程名称授课方式公共基础课团队建设校内实训+校外拓展创新思维校内实训+专家讲座学科基础课统计学理论与实践课堂讲授+项目实训电子商务概论课堂讲授+项目实训专业主干课互联网金融专题研讨+专家讲座金融网络营销课堂讲授+项目实训金融数据分析课堂讲授+项目实训专业方向课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课堂讲授第三方支付课堂讲授+项目实训金融市场调查与分析课堂讲授+项目实训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项目实训项目投融资分析课堂讲授+项目实训电子商务综合实训项目实训该部分课程一部分由学校教师承担,另一部分实践较强的课程将由校内教师和业界专家共同授课,使学生能够更多地接触本行业的最新知识,促进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同时,除了基础教学之外,每学期针对项目学生专门聘请业界专家、学者安排专业前沿讲座和学术讲座,引领学生迈进行业的前沿领域。

3.2.3培养模式特色

(1)校内培养创新。

校内培养阶段的创新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实行班级导师制。互联网金融实验班成立班级导师,建立由教师为主的导师小组,导师对学生进行相应的指导和管理,实现与学生保持更紧密的沟通和交流,高年级跟随导师结合项目和课题进行科研训练。

二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生未来发展方向和目标,实行就业、考研、创业、出国深造等分类管理。建立个人培养档案,制定专项培养计划,为每类学生指派1名导师,根据学生特点进行个性化培养。

三是,建设自主实训、创业平台。成立若干工作室,充分利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结合课堂实训项目,创立产学合作联盟,成立专业工作室,为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

(2)企业培养创新。

企业培养创新主要是联合企业共同培养互联网金融领域所需的人才,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联合培养模式。选择有良好合作基础与积极合作态度的企业。按照“化整为零、由少到多、分时分段”的原则进行校企联合培养。按培养要求,学生可以分不同阶段到不同企业进行中短期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或实践。

二是校企合作模式。建立校企合作联盟,探索校企间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等多方位的共赢合作模式。吸收企业及行业专家加入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参与指导专业发展规划、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从企业聘任部分资深专家作为学校师资参与专业技能教学;企业接收完成专业课程学习以及基本技能培训的学生顶岗实习等。

3.2.4教学管理模式创新

互联网金融实验班管理结构。互联网金融实验班设置单独的管理机构,管理日常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同时成立由班级导师、专业教师、金融学系主任、学院有关领导等组成的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学部日常运行的各类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协调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对实验班的建设规划、计划推进、项目成果验收负责,并对院务会汇报。

互联网金融实验班教学管理。为保证实验班教学的高质量,选定相对优秀的教师任教,制定互联网金融实验班教师管理规定。同时为保证学生质量,实行学生淘汰机制。

4结语

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今天,金融专业发展应该与时俱进,培养市场需求的人才,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助一臂之力。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行业,这就决定高校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没有现成模式可以复制,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最适合的模式,需要各大高校和企业一起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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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丰翔,张艳英等.闽台校校企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探讨[J].金融经济,2014,(16).

[3]莫易娴,刘仁和.论我国“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J].金融教育研究,2014,(3).

篇(7)

本文在总结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因素进行梳理,并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旨在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风险防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其业务模式经历了数次创新,已从单一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发展为集P2P网贷、股权众筹融资、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等多项金融功能在内的多元化模式,并对整个金融市场、金融体系产生了显著影响。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规模在持续增长。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的主要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替商业银行成为支付业务的主体,但在支付清算领域,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未摆脱对传统支付清算体系的依赖,因此该模式下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主要由包括电商在内的互联网公司以及传统商业银行构成。然而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大批诸如余额宝、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涌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范围与参与度都有了显著提升。以P2P网贷平台为例,《2015年P2P网贷行业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突破4900家,贷款余额达到5800亿元,成交额更是突破万亿大关,实现了同比258.6%的增长。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也在不断攀升。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电子支付领域的业务规模增长迅速,其中在移动支付领域的业务涨幅最为明显。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15前三季度,全国累计发生电子支付业务748.53亿笔,金额1919.7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23.15%和93.26%。其中,移动支付领域累计发生业务82.04亿笔,金额84.7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3.88%和485.82%。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因素

(一)经营主体风险

金融市场风险。利率、汇率等金融市场因素的波动极易对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运营产生影响。以第三方支付的财富管理平台为例,较高的收益率是此类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获取稳定资金来源的根本保障,因此此类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对金融市场因素的敏感度极高,一旦金融市场因素发生变化,此类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就会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因素的波动通常较小,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风险隐患通常不大。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主要依赖大数据、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获取金融市场信息,然而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通常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因此,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在向个人或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容易因大数据分析技术的设计不当而造成信用审核结果失真、信用风险不断积累的不良后果。信用风险一旦爆发,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不可避免地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破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即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取充足资本应对到期债务或资产增长而形成的风险。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因素通常是多方面的,就我国互联网金融而言,其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等业务模式均存在诱发流动性风险的可能。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投资者都是具有较高风险厌恶倾向的个人投资者,因此资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将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资金链。充足的资金保障是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持续经营的根本保障,但是金融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任一风险隐患的出现,甚至是任何不利消息的传出,都极有可能引发投资者大规模的挤兑,进而导致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法律风险集中体现在第三方支付以及P2P网贷等业务上。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本质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进而在业务平台积累大量可用以投资盈利的在途资金,这一点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极为类似。然而,《商业银行法》已将吸收存款明确规定为商业银行的专有业务,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业务显然超出了其界定。再者,作为民间借贷网络中介的P2P网贷业务也存在与之类似的问题。我国现有的《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一系列与贷款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对个人对个人的贷款进行法律界定,因此P2P网贷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很难得以明确,该类业务也缺乏必要的金融管制,加上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此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隐患十分突出。

(二)消费者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即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厌恶性,资金的安全性与收益率通常是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关键因素。现如今,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理财意识普遍有限,加上监管法律的缺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通常得不到必要的保障。近年来,包括“网金宝”、“淘金贷”等在内的多家知名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问题的曝光,更加突出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的严峻性。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以缺乏专业投资意识的普通民众为主,在监管法律缺位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透明度普遍不高,因此消费者通常难以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真实风险信息。与此同时,伴随互联网金融创新进程的不断推进,互联网金融平台极易通过信息技术的包装,赋予互联网金融产品更高的资产收益率与风险率,以吸引更多资本的流入,进而加剧互联网金融产品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将加剧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风险。信息泄漏隐患。为了确保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互联网金融平台通常会要求消费者进行实名注册,部分平台还会要求消费者将账号与个人银行卡进行绑定。如此一来,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的身份信息、资金状况、账户信息等私人信息便会实时上传至网络,在缺乏必要信息保密技术的前提下,消费者的私人信息极易被盗用或篡改,甚至还有被卖给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的可能。然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保密技术提出的要求极高,普通互联网金融平台难以具备足够的技术实力确保消费者信息的绝对安全,一旦发生信息泄漏,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将面临的风险难以预估。法律空缺。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具备有效约束力,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大多缺乏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业务操作不合规现象十分常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风险隐患显著。与此同时,也正是由于有效监管法规的缺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通常还面临较高的资金追偿风险。不同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没有纸质凭证作为依据,消费者的投资金额也通常较小,因此,一旦遭受不当损失,消费者追回损失资金的机会较小,只有在追偿金额远高出法律诉讼成本的前提下,消费者才会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损失。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度将越来越大,因为监管法律空缺造成的消费者风险隐患也会逐步扩大。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机制

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已经走过了较长的发展历程,其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已相对成熟,各国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方面也具有极高的一致性。其中,加强个人信用体系与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已成为各国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共同策略。以美国为例:一方面,美国金融市场已经构建了包含多家权威商业化评级机构在内的个人信用体系,在包括P2P网贷在内的多项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只是作为中介参与其中,真正实现了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而并非充当民间借贷平台参与其中,有效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法律风险,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美国早已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其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制定了严格的金融法案,有效保障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基于此,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一)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风险防范机制

创新互联网经营主体担保模式。现阶段,为了保障充足资金的流入,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通常会采用担保经营的模式,为消费者的投资进行担保,进而积累了大量信用风险隐患与流动性风险隐患。因此,为了降低经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必须创新其担保模式以实现风险转移。以P2P网贷业务为例,其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保险机构、风险抵押物等形式改变原有的担保经营模式。一方面,P2P网贷经营主体可以与第三方保险公司合作,通过为消费者购买资金安全保障险、信用证保险等保险产品,用保险替代担保,将自身积累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另一方面,P2P网贷经营主体还可以通过引入风险抵押物的形式,要求贷方根据借贷规模提供相应抵押物作为担保,同时约定P2P经营主体有权处置贷方抵押物以支付贷款本息,以此实现担保风险的分散。需要注意的是,P2P经营主体要合理规避贷方一物多押现象的出现,及时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搭建风险联合防范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发展至今,已达到接近5000家,其业务也已逐步渗透众多传统行业中,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各经营主体共同积极构建风险联合防范机制早已成为降低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助力互联网金融行业实现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各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需要合作共建信息共享平台,共建消费者黑名单,从整个行业的角度降低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各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还需共同搭建行业信息平台,并聘请专人对该平台进行维护,在定期行业动态的同时,积极对可能造成流动性风险与金融市场风险的事件与消息进行回复,以实现风险的联合防范。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机制

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缺位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扩大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隐患的主要原因之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与风险隐患远高于传统金融产品,现阶段由于我国现有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各项法规均不能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频频遭受侵害。为了构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机制,必须首先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针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的行为制定严格的处罚条例,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公平性。建立消费者培养机制。互联网金融对于我国广大金融消费者而言仍是一个新鲜事物,广大金融消费者普遍缺乏必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其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培养机制,可以有效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与风险识别能力。需要强调的是,消费者培养机制的建立不仅需要相应监管部门加大教育投入,更需要相应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监督,确保相关金融产品风险信息的充分披露。唯有如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风险才可得到有效控制。

作者:陈伟 博士生 付丽娜 单位:西安外事学院 中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5)

2.李淼焱,吕莲菊.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J].经济纵横,2014(8)

3.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