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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劳动合同的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是一种指挥、监督、协调和控制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劳动合同的含义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通常以劳动合同来确立。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方式。所谓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合同这一概念。
(1)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力和义务的依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职工和企业双方。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劳动年龄。同时还必须具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资格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3)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职工与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为企业承担一定的工作,按企业的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并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保障职工享有法定合同规定的各项政治经济待遇。
2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法律规定的统一管理劳动合同的机关,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1)统一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了解情况和定期分析检查,掌握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面情况,培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自上而下地形成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网络,并通过与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帮助和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规,进行劳动合同法制教育,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拟定企业劳动合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结合贯彻劳动合同法规组织实施。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文流信息,分析案例,组织劳动合同法规知识竞赛等,大力宜传劳动合同法规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和观念,增强执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
(3)进行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实施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一项监督服务措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后,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鉴证。
(4)查处违法劳动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劳动行政部门在检查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时,对于发现或告知的违法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违法者以警告、罚款,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员可提请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除了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外,企业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1)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主要应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有管理机构,从企业制度上保证劳动合同的管理;二是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三是要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有章可循。
(2)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招聘、用人的条件和标准,岗位责任或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的条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考评奖惩制度,企业内部劳动合同档案制度,劳动合同统计报告制度,劳动纠纷调解制度等。
(3)配合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除了按职责范围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外,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合同的鉴证,合同法制教育,劳动争议处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合同统计报告方面,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接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关键词: 规定; 违约; 试用期;变更
0 前言
知识经济的兴起和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 消除了人类知识、信息传递的障碍, 也带来了经营意识、管理观念的巨大转变。随着西方先进管理思想的引进,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对我国现有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形成了冲击, 并将最终取而代之。同传统的劳动人事管理相比, 人力资源管理在我国企业的应用刚刚起步, 对国外有关理论的认识还停留在“点”的阶段, 远未做到系统引进, 消化吸收,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从劳动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的功能性转变。因此, 企业管理人员应对这种转变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一个全面的、清醒的认识, 努力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力资源管理之路。本文以主要对劳动合同管理进行探究和概述。
1 劳动合同签定管理
劳动合同签定分首次签定和续定。 因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规定, 用人企业应重视劳动合同签定环节的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企业 自用工之 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及时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是用人企业的义务, 且可免除法律和经济责任。对首次签定劳动合同的, 应尽量先签定劳动合同再入职; 对经双方协商同意, 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 应在两到三个月就做准备 , 对协商不一致该终止合同的, 应依法提前 3 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有一种特殊情况, 就是劳动者不与用人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 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企业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可见用人企业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签定工作显得很重要。 另外,用人企业在与新的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 务必须劳动者提供与原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否则如劳动者仍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企业可能将承担连带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2 试用期管理
用人企业对劳动者合理使用合法的试用期管理, 既可节约劳动用工成本, 又可防范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合同而无需支付违约金。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设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变更劳动合同时,用人企业与劳动者要协商一致, 因此。 企业在设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时, 应慎重。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约定到什么程度是用人企业较为头痛的问题, 约定过于具体又担心岗位调整困难, 还可能造成劳动力的浪费, 约定过于模糊可能造成不符合法律要求而导致无效; 工作地点的约定对相对固定
的员工来说应明确, 对工作上的员工来说可以约定几个工作地点。 总之,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约定既不能太宽泛和模糊,又不能太具体, 才便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4 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理选择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避免因大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管理问题, 可减少因终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赔偿金。用人企业在与劳动者签定合同期限时, 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4 . 1 用人企业 自身发展情况 、 经营特点、 企业文化等因素。如企业管理人员流动性不大, 相对稳定, 可选择较长时期的固定期限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对工作人员因工作流动性大, 开工 、 休息时间明显无争议, 益于选择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 . 2 工作岗位因素。不同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要求不同, 这也是决定合同期限的重要因素, 一般而言, 工作岗位越重要, 稳定性及保密性越高对人员的要求越高, 选择较长期限劳动为佳, 反之, 对一些相对不重要的工作岗位, 如临时性的、 辅的工作 , 其工作可替代性高, 可选择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 或通过劳务分包形式, 或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4. 3 劳动者的身体状况、 能力、 个人综合素质 、 专业技能、 与工作岗位的匹配性等因素。 用人企业的岗位要求不同, 劳动者的情况各异 , 两者结合起来综合选择劳动合同期限。
5 劳动合同变更
常见的劳动合同变更主要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变更 , 在用人企业的实际工作中, 就是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这就要求双方必须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一般来说, 随着劳动者工作经验的积累, 其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不断提高, 当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 用
人企业会给予较好的福利待遇及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但当确实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时, 应考虑下列因素:
5 . 1 劳动合同中是否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设定了条款,如属于设定条款范同内的, 用人企业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否则应协商一致;
5 . 2 用人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约定了用人企业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条款, 劳动者是否出现了规章制度约定的情形 , 证据是否确凿, 程序是否合法;
5 _ 3 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本着公平、 公正 、 自愿的原则, 应正确引导劳动者的职业发展规划, 尊重劳动者合理合法的请求;
5 . 4 当劳动合同续定时, 用人企业可采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 , 延长劳动者的服务期限, 避免与劳动者签定二次固定期限的合同, 导致最终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劳动合同的解除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环节比较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主要是赔偿金问题。 用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得好, 可以因此节省用工成本或经济责任 , 管理得不好, 用人企业不仅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经济责任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环节, 用人企业应注意如下几点:
6 . 1 用人企业尽量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足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证明劳动者出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6 . 2 尽可能用协商解决的方式而非劳动仲裁或法律解决的方式,可以达到用较少的时间和代价( 成本 、 影响) 解决问题, 达到共赢的良好效果。
6. 3 注意保留证据, 如书面辞职书、 书面协商意见、 补偿金签收证据、 解除劳动合同书面文件的送达签收证据等, 以防口说无凭。
6 . 4 如由用人企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企业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企业纠正。 用人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用人企业应提前三十日 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 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否则 ,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能无效。
6 . 5 用人企业不得以“ 除名” 、 “ 开除” 等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除名” 、 “ 开 除”是针对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根据职工违反条例的情形做出的处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己于 2 0 0 8 年 1 月 1 5日被国务院废止。 对企业来说应 统一用规范的用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影响分析
《劳动合同法》颁布及执行的最为根本的目的则是能够缓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日益紧张的劳资关系,以此能够为经济的发展配备坚实的劳动力后备军。我国自从2008年修订颁布新的《劳动合同法》之后,其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国市场化的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整个企业经济的发展与人力资源管理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表现为我国企业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与企业经济发展有着密切关系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管理层面上,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很大的原因则是我国企业整体管理创新未能够统一化的进行,导致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仍然秉持践行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而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劳动力的管理中利用解雇和招聘等工作减少了一系列的人力成本的中间环节,以此可以帮助企业降低了企业的人力成本。但是此种方法造成了现今市场化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紧张的劳资关系,从而导致生产不能够顺利进行等一系列的问题。自从《劳动合同法》修订颁布之后,凭借《劳动合同法》中相关劳资关系的整体规定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的进行作出了限制和规定,对于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建设、健全构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重要影响表现在首先则是促进了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由传统的由“人力为重点”向着“以人为本”的重点管理理念转换。这一管理理念的转换意味着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中需要不断的通过职业培训、奖金等方式扩大人力成本的输出,以此导致企业在投资发展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对人力资本的管理理念的转换同样面对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则是我国现今有着较为严重的“就业难”的问题,大量的人才进入市场,而且现今市场经济发展的竞争性给企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导致企业促进自身发展的过程中竭力的提升自己的人才竞争力。那么,为了能够在就业人才流动性较大的现实环境下,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培养、保留真正的人才,这就需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能够依照《劳动合同法》不断改进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方法、程序等一系列的工作,以此能够做到建立健全的、平衡的劳资关系,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的人才基础。
二、《劳动合同法》促进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劳资关系的缓和
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来讲,能够体现其管理创新、成效突出的最为明确的指标则是企业良好的劳资关系的建立。那么,基于这一方面而言,我国新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使用期限以及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惩罚等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有效的促进了现今与企业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和谐的劳资关系的建立。具体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签订的明确界定,在颁布新型的《劳动合同法》之后,我国对于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了明确的且较高的惩罚,那么这样就促使企业为了能够降低自身在劳动力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和减少惩罚,都极力的促进劳动合同的签订。这一改进尤其在外资企业中有着非常明显的成效。而且在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企业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拥有很大的安全感和归属感,促使其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企业的建设和发展中,以此大大降低了企业劳动力的流动率较高的现象。
(二)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的延长
《劳动合同法》的签订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的延长,与这一方面相比原先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的期限则是比较短的,这样导致企业员工缺少归属感和安全感,造成了企业劳动力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尤其是现今存在于我国市场中的外资企业,其都会处于劳动力自身职业发展计划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考量选择签订一些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以此规避无限期的固定合同。
(三)劳动合同责任和义务的严格履行
《劳动合同法》的签订由于其提高了企业违法的成本,《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政府加强了对企业劳动合同制定的管理与监督,这样促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向着科学化和人性化的方向建设和发展,极大的保护了劳动力的合法权益。而政府在企业劳动制度和劳动合同签订中的监督作用,有效的促进了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对于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落实和贯彻,以此能够通过严密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违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风险的增加,促使企业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的签订提高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
《劳动合同法》签订之后,企业在引进人力资源的过程中无论是基于法律层面上的限制还是基于企业长期的稳定发展的战略目标上,其根据《劳动合同法》进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转化等极大的促进了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提高。具体如下:
(一)人力招聘培训成本提高
就这一方面而言,《劳动合同法》的签订致使企业一点与人力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便不能够随意的终止,否则将会受到很大的惩罚,导致其前期人力成本的投入浪费。所以,这就造成了现今大多数企业在进行人力招聘的时候,为了防止后期的劳动力作用和价值发挥的过程中出现于企业人才需要相违背导致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其一般在招聘人力的时候都会精挑细选,多方面考量,从而极大的提高了企业人力资源招聘成本提高。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促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了之后,在就业选择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性,这样就导致了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能够为自身的生产建设和发展提供稳定的人才,其需要对人才进行一定的技能培训,满足人力的职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发展期望,以此留住人才。那么,这一做法极大的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培训的成本。
(二)提供薪酬福利成本
《劳动合同法》现今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影响最为明显的则是新凑激励机制的建立促使其薪酬福利成本极大的提高。现今,我国在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促使其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有了很大的转变,劳动力主观选择性的增大致使我国企业需要通过薪酬激励机制为企业员工提供优势感,以此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那么,薪酬激励机制的建立主要是企业在薪酬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上升,以此促进了企业薪酬福利成本的上升。
四、《劳动合同法》改变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用工模式
现今,《劳动合同法》的新兴出台致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大大提升,所以企业在招聘管理劳动力的过程中,为了能够降低企业自身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成本,其通过劳务派遣、民事雇佣、人员外包、非全日制等方式改变过去的用工模式,多样化的用工方式的利用不但促进了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而且极大的减少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对于现今大多数的市场企业来讲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五、小结
综上所述,新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了记得打的影响,即主要表现在影响到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凭借劳动合同的规范促进了劳资关系的缓和,但是同样带来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提高,从而促使企业用工模式的转变,以此能够看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是连带性的变化,需要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全局性的进行考虑和衡量,作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文献
那么,在新的劳动法执行之后,企业的HR部门应当做那些方面的事情,来正确应对劳动合同法呢?这里,笔者根据研究和经验进行一些分享,以供读者共同分享之。
笔者认为,在新劳动法执行实施后,企业HR应当要办六件大事。
第一件大事: 招聘程序要更规范、合法
以前许多企业在招聘过程中没有建立完整的招聘体系,许多HR经理在本质上是企业老板在兼任,表面的HR经理或主管或总监只不过是挡风墙,这种组织结构和权力异化的模式导致了招聘中的漏洞,因为现在国内企业老板特别是中小企业老板绝大部分都是营销或销售出身,对HR管理体系根本不专业,不了解,更谈不上战略规划人力资源体系,可问题是,专业的说了不算,不专业的说了算,于是体系出现了漏洞,问题难免就发生了。
解决方案:
一是要建立科学的,可量化的HR测试体系,尽量把主管臆断的因素压缩到最低,这并不是排除经验的作用,而是排除偏差和决策的片面性及失误率。
二是可以借鉴猎头公司的许多经验,包括性格测试,心理测试等专业工具,提高判断的准确性。
三是对招聘流程要制度化,无论谁来干,都是这么个框架,犯不了大错误。
四是约定权限,使职业经理人名副其实,合理授权很重要,只是许多老板做不到,总怕失控。想想西门子,一个开放授权一百多年的企业,怎么到今天还没有失去控制?有制度就行(参考:沈宗南、张京宏《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若干问题研究》,上海世新,2007)。
第二件大事:试用期约定要合法化
过去我们招聘,许多企业约定的适用期都是三个月。现在,新劳动法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合同不到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一到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因此,在新劳动法施行后,这一块千万注意。
解决方法:最好把试用期和合同期的规定写在劳动合同中并进行格式化。
第三件大事:聘用期内要保证员工合法权益
有许多企业,在试用期内不对员工进行解聘,在转正后很短时间告诉员工说,你不合格,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了,你走吧。懂得法律知识的员工会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的补偿工资,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如果员工不合格,在试用期内就应当解除合同,过了试用期,就不能随意解除,即使随便找理由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为什么许多企业要拖延到员工刚转正几天就解除合同呢?不是员工不优秀,恰恰相反,是员工很优秀,企业支付不起工资,因为试用期工资约定以前可以很低,这样企业就可以“沾光”。
解决方法:在合作期限内非劳动法规定的法定理由企业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员工两个月工资的补偿费。
第四件大事:员工的福利待遇
员工要发挥作用,心理归宿感很重要。怎么才有心理归宿感?企业最起码的三金保险等要缴纳,职工福利要保证,管理环境要人性化,这是最起码的。
这些在中国绝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中都做得很不好或根本没有做。因为从数量上说,现在70%的企业都是民营性的中小企业。新劳动法的施行,许多企业在想方设法抵抗。
解决方法:抵抗劳动法,就是在失去员工的归属心,员工不卖命干,当老板的你的剩余利润从那里来?建议服从劳动法,以顺民心,以促发展。
第五件大事:员工的培训提升
培训和提升是员工素质提高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整体素质提高的必由之路。要有计划地培训,不要舍不得培训投入,老话说得好,磨刀不误砍柴功。当然有老板担心,刀刚磨好就要跳槽,如之耐何?耐何个屁,说明员工没有归宿感,有归宿感,待遇合适,能力匹配,工作环境开心,谁有毛病才离开呢。
第六件大事:员工工作考核和评估
员工工作的考核和评估是HR工作的基本内容之一。许多企业搞大锅饭,混着走,混着混着企业就关门了。考核和评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考核的基础是奖金制度(参考:沈宗南、张京宏《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若干问题研究》,上海世新,2007)。真正的考核都是在员工工资的基础上另设奖金,然后配以KPI指标和KBI指标进行落实。为什么基本工资不能作为考核的基础,因为基本工资是企业招聘员工的时候约定的基础,这是劳动法保护的,任何企业都没有资格去对这一块进行考核。企业有资格考核的就是企业自己另拿出的钱设立的奖金,然后进行考核之。道理很简单,但许多没有HR专业知识体系和基本法律知识的人就不懂,还经常闹笑话。笔者曾经接触过一些异想天开的外行HR或老板订立的考核员工基本工资的考核制度,这东西一旦送到劳动仲裁,老板是要吃官司被罚款的。
评估也应以客观的可量化的、可达成的指标为依据。千万不能随心所欲。类似的评估表格到处都有,国有企业有许多表格都是很好用的,建议现在的主流中小民营企业进行参考。国有企业的问题是需要改制,而民企的问题是要建制。在民企建制的时候,参考国有企业的既定制度和既定表格,是个好事,不是简单的人云亦云,而是发展和创新。
结束语:
【关键词】煤炭企业 内部整合 劳动合同 管理体系
一、煤炭企业内部整合特点
(一)煤炭企业内部整合中劳动合同的继承
劳动合同继承问题是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企业整合中,必然存在人力资源关系的转移和变化,这就要求新成立的整合企业依法替代整合前的企业履行劳动用工关系。这体现在整合后的企业继承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与传统的劳动合同制度相比较,这种劳动合同继承问题具有以下的特点:首先,劳动合同的主体在继承中涉及到了两个用人单位,整合企业作为新的主体继续履行整合前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而传统的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由两个主体来行使权利的。其次,劳动合同的继承从本质上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连接,不能等同于解除原始劳动合同和建立新的劳动合同,这是由于在继承中新劳动合同的建立具有强制性。此外,这种继承强调了整合前的企业的集体利益,即使在新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有变更和修改,也必须采取协商的方式。
(二)煤炭企业内部整合中劳动权的保障
企业整合最根本是人的权益问题。劳动权是劳动者最根本的权力,是劳动者行使其他社会权力的基础。煤炭企业的转型跨越发展是一种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在科学发展观中,人的实现财富创造和积累的主体,只有劳动权得到保障,才能够实现社会、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和谐发展。在我国《就业促进法》中,明确强调了劳动者劳动权的平等性。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特别指出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强化劳动安全,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权利”。
劳动合同继承实际是整个劳动过程的继承。但整合企业往往会使劳动者的劳动权的内容发现一些变化。在煤炭企业内部整合中,特别需要保障职业的选择权、培训权以及换岗权,这是因为整合过程实际是劳动者职业的二次选择。为了提高劳动技术含量,对于保留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利进行职业的培训以适应新的职业。此外,对继续保留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合理保证报酬的权利,对未留下的劳动者应该提供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设计原则
劳动合同管理就是为了满足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管理。整合前各煤炭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多是根据原企业的需要建立的。整合后,新的煤炭企业具有了更鲜明的行业特色。如果直接运用原始的管理制度虽然也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但由于劳动合同管理本身的系统性特点,势必要求对管理体系进行新的设计和实施,以满足煤炭企业转型跨越发展的战略目标。对此,必须在掌握原劳动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形成一个合理、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从整合企业来看,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设计需要根据遵循以下的原则:
首先是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原则。这就要求新的整合企业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行为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对于法律空白的,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防范风险的原则。劳动合同管理的目标就是为了防范法律风险,因此,在劳动合同管理体系设计时,必须在各个环节上贯穿其中,特别应该通过建立预防机制,及时化解风险。
此外,还必须在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阶段考虑如何提高煤炭整合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一原则。煤炭企业作为资源型企业其转型任务复杂艰巨,提高整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需要建立一种富有特色的资源配置和运作模式。企业核心竞争力应该具备企业知识体系、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资本运作体系以及文化建设体系等方面。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内在的驱动因素,就必须把各个管理环节融入到核心竞争力之中。劳动合同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组成,就必须在其各阶段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建立与企业核心价值相互关联和协同作业的管理体系。
三、煤炭整合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是由管理内容、管理机构和管理流程等组成。
(一)劳动合同管理内容的实施方案
劳动合同管理内容不仅需要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更重要的是根据煤炭整合企业的性质结构和整合目标,设计出适应整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需求、提高整合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劳动合同内容。在具体的实施中主要是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可备内容两个方面考虑。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根据我国法律,制定劳动合同主体、确定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工作和休假时间、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以及职业危害防护等涉及到劳动关系的主要方面。可备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的内容,确立必要的可备内容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劳动权利及义务。
(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
煤炭企业整合后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由权责负责人、人事管理部以及用人部门三部分组成。其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人事管理经理为权责负责人;人事管理部门主要由人事管理人员组成。各个分公司是劳动用人主体部门。权责负责人决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人事任免,对劳动合同管理负责。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进行具体的签订、建档以及归类等环节。用人部门对劳动者进行考察、并与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三)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根据整理企业的特点,对劳动合同管理各个环节制定了详细的流程。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流程、续订流程、变更流程、继承流程、解除与终止流程共六个管理流程。特别的对于煤炭企业整合中的劳动合同的继承流程如下:(1)第一环节。提前向劳动者告知劳动合同变更继承的建议。并将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因、继承内容、回复时间等内容以职工会议或者书面形式等方式告知劳动者。(2)第二环节。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劳动合同继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依照劳动合同解除管理流程执行;如一方对劳动合同继承存在异议,则双方对提出的条件进行协商,返回到第一环节中。(3)第三环节。在双方意见一致基础上,劳动者和整合企业以书面形式对协商结果进行确认。(4)第四环节。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订立管理流程进行,完成劳动合同继承后,将劳动合同及书面材料存档管理。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人力资源 劳动合同
一、明确招聘岗位的录用条件,做好入职审查
招聘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却极易被忽视的一个环节。实践中,很多企业招聘员工时,自认为握有录用员工的主动权,常常忽视了招聘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为企业之后的用工管理埋下了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明确的录用条件是企业行使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前提。为避免劳动争议发生时的被动情况,企业在发出招聘通知时,应明确规定所招聘职位的录用条件,且该条件在招聘员工之时,就向员工公示并经过员工确认,并将此存档备查,且保留相应的公示证据。
在新的劳动法律框架下,企业应严格做好入职审查的各项工作,包括建立职工花名册,要求员工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离职证明和体检证明等文件的原件,以及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一一核实并保留复印件存档。劳动争议发生后,变更、解除劳动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的送达,往往成了单位的一个难题,单位常常因为不能提供合法送达相关文件的书面证据而承担败诉后果。因此,企业应注意相关入职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拟定,要求新员工在填写《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等文件中明确其个人通讯地址或紧急状态下联系人的通讯地址,并且确认上述地址为本企业向员工送达各类法律文书或工作文书的送达地址,职工如通讯地址发生改变,必须以书面形式到人力资源部进行变更,企业以挂号信方式向上述地址邮件文件,即视为该文件已向员工本人送达。
二、完善劳动合同签订流程,依法完成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它包括通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提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拒签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拒绝使用)。为避免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双倍工资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劳动合同签订流程,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针对一些劳动者借故不签的,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时,注意固定和保存好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相关书面证据,以免争议发生后陷入被动。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由于企业管理的复杂性和外部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劳动合同订立后,合同内容随经营需要和与员工情况而产生变更在所难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同时,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实务中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向员工明示相应的《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必须服从单位在约定的岗位范围内安排的工作。”尤其是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可同时签订短期岗位协议作为附件,通过短期岗位协议约定,既可以将员工一定时间段内的工作岗位具体化,也使企业获得了在岗位协议到期前决定是否调整员工岗位的主动权。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提前消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有员工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目前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的监督权。实践中,工会程序往往容易被企业忽略。对有工会的企业来说,当解雇员工时,就必须履行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的法律程序,否则就有可能承担因程序违法,而导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不利后果。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所导致的结果一样,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终结。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动关系的终结时间不同。劳动关系终止,更多的是劳动合同全面履行之后的正常终结,或者是由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丧失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不得不终结。而劳动合同解除则是劳动关系的提前终结。第二,劳动关系的终结事由不同。劳动合同终止主要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二是基于客观事实或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丧失主体合同资格。劳动合同解除是基于法律行为做出的,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依法做出终结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五)劳动合同的续签
如何处理员工的到期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内容。对于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更多地需要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员工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第一,续签应及时。最好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就完成相关的协商和签订工作,以免合同到期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而使企业被动。第二,考虑续签的次数和员工的“司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的,或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续签的,单位必须续签没有选择权。因此,如果企业不想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当随时监控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避免出现上述情形。第三,续签劳动合同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续签时,无论是否对员工岗位或其他工作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变动,企业都不能与员工再次约定试用期。
三、加强民主管理,制定规范、完善的规章制度
合法有效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法》在企业中的法律延伸和具体体现。规范、完善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对于劳动关系双方来说非常重要,它不仅能保护员工利益,也是企业维权的关键。《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因此,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个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能有效约束员工,应当具备3个条件: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具有合法性。第二,制定和通过经过民主程序。第三,应向劳动者公示。因此,企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时候,一是必须守法走民主程序,而并非由单位单方决定。二要充分考虑公示程序中的所有情形,将可能成为争议焦点的内容加以细化,并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对于企业内部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发生争议,这样的规章制度便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已广泛应用在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也给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带来了挑战。企业应理清思路,及时调整人力资源管理策略,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自身人力资源进行恰当管理,使企业更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从而推进企业与时俱进,取得长远发展。
关键词:高校后勤企业;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3年多来对企业的经营理念、用人制度、劳资关系等产生了深远影响。高校后勤实体作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诞生的新的市场主体,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着复杂的用工关系,其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必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调整和规范。
一、高校后勤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目前,高校后勤人力资源现状可以概括为员工规模大、成建制分离员工少且文化层次低、违法风险高等特点。由于历史及现实原因造成了许多诸如解决教职工的夫妻分居问题,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安置问题,农转非家属、待业青年的就业安排问题,部队转业军人的接纳问题,学校征用土地造成成批被征地上的农民安置问题等等,为了稳妥解决这些问题,后勤接纳了这些人员,从而保证了学校的发展和解决了广大教职工的后顾之忧,但也为后勤社会化改革带来了知识人才不足的被动局面。
由于编制紧张和办学经费短缺,大部分学校采用“只出不进”的办法,尽可能减少事业编制的后勤人员数量,而伴随着高校规模的快速扩张,后勤实体不得不大量聘用编外人员,结果形成了高校后勤庞大的劳务用工队伍,现在许多高校后勤员工队伍都在1,000人以上。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高校后勤服务人员有70多万人,而非事业编制的员工有60多万人,并且这些非事业编制人员中文化素质低、技术水平不高占整个后勤员工队伍的80%以上。由于大量编外人员的存在以及他们维权意识的明显提高,高校后勤实体的用工风险也逐步增加。
以河南某高校后勤集团为例,该集团共有员工1,100人,其中研究生2人,本科18人,大专57人,大专以下1,023人,可见其低层次文化水平的比例之高。其中的员工职称比例如图1所示。(图1)
由此可见,高校后勤集团员工文化层次及职称比例状况令人担忧,与高校后勤服务对员工的素质要求相差甚远,使员工的服务质量、服务技能等得不到保证,从而无法与社会上成熟的企业相竞争,并且大量非事业编制的后勤员工的存在,给高校后勤实体人力资源管理带来诸多挑战和风险。
二、《劳动合同法》对高校后勤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积极影响
新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生效之日起,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甚至遭到了许多非议。著名学者张五常曾指出,如果严格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会搞垮中国经济,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维护懒人利益,导致铁饭碗现象的再次出现。周国良通过研究发现,如果严格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将导致企业用工成本增加3%~8%,利润降低0.23%。当然也有许多学者研究和分析了新法对企业的正向影响,如李春云(2008)认为《劳动合同法》能够提高企业的解雇成本从而使劳动者享有工作安全、职业稳定的保障,有利于培养劳动者的忠诚、正直和自律。韩兆洲等(2011)运用成本测算直接法和间接法,对广东调研企业成本进行了统计测算,结果表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成本上升的影响并不明显,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讲,《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带来的最大挑战是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变革,而不是用人成本支出的增加。综合不同学者基于不同角度的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企业带来正面影响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不可避免的负向影响。新法对高校后勤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同样会产生双向影响,本文主要分析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高校后勤实体所产生的正面影响。
(一)有利于增强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意识。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和赔偿等内容,提高了高校后勤实体的用工风险意识。由于高校后勤实体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雇佣大量的非正式编制的临时性员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推进和员工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高校后勤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用工风险。新法执行三年多来,大部分高校后勤实体都经历了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而被员工的被动局面。用工风险的增加有利于高校后勤实体反思自身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弊端,有利于提高高校后勤实体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意识。许多高校后勤实体因《劳动合同法》实施而专门成立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研究和规避用工风险,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用工风险管理体系。不同学校的风险管理体系内容虽然略有不同,但基本都包括了风险的识别、风险的分析与评价和风险的控制等基本内容,具体如图2所示。(图2)
(二)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基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劳动合同法》必然触及经济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使得社会既得利益者的财富重新分配。《劳动合同法》在实施的初期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从短期来看,新法的实施提高了高校后勤企业的用人成本、解雇成本和保险成本,降低了高校后勤实体的用人灵活性,会让一些实体感到不适应甚至阵痛;但从长远来看,《劳动合同法》有利于高校后勤实体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新《劳动合同法》要求高校后勤实体必须与符合条件的员工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企业合同,使“临时工”变成了“合同工”,身份的改变增强了员工对高校以及高校后勤的归属感,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保障了后勤员工的基本权益,极大地改善了后勤服务的劳动关系和分配关系,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得到明显增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得到逐步加强,这是高校后勤实体科学发展的保证,是高校和谐稳定的基石。
(三)有利于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使高校后勤实体不断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逐步趋向多元化的劳动用工模式。许多高校后勤实体将岗位分为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普通岗位,形成了从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各个环节的科学化管理体系。对技术岗位和关键的管理岗位员工,签订正式用工合同,推行人事制度,如技术熟练的水工、电工、焊工和司炉工以及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等。对于普通岗位员工如绿化、卫生保洁、超市理货等岗位的员工均采用劳务外包的形式聘用。另外,高校后勤实体还根据工作性质不同采用钟点工和内部协议用工的形式解决部分岗位的人员聘用问题。其中,内部协议用工主要是指使用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外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以及与外单位已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等。
(四)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制度变迁可能导致企业组织结构上的差异,企业制度结构的差异能够导致企业间的生产率差异,《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迫使高校后勤实体不断完善自身制度结构,逐步形成了有效的员工聘任制度、员工培训制度、绩效考核和员工激励与约束制度等,从源头上提高进人的门槛,尽量压缩用工规模,减少低技术、低文化层次员工的引进,加大员工的培训力度,挖掘已签合同员工的工作潜力,在提高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同时,追求员工综合能力的大幅度提高和员工离职成本的增加,从制度上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高校后勤实体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和企业制度结构的良性变革,从而促进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现实情况也证明劳动力价格与劳动力价值成正比,高工资能够带来用工素质的大幅提高。周密和段国华(2008)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计算了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的用工成本,并且认为新法的执行极大地改善了后勤服务的劳动关系和分配关系,促进了后勤服务水平的提高,后勤服务的效益也得到了明显增强,无论从社会效益还是经济效益角度讲,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都是划算的。
三、结论
经过三年多的实践证明,新《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利于增强高校后勤实体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意识、有利于改善高校后勤实体的劳动用工关系、有利于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且最终能够提高高校后勤实体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因此,高校后勤实体应深入领会新《劳动合同法》的内涵和精神实质,进一步树立依法用工的观念,科学设计薪酬制度,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促进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科学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周密,段国华.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对高校后勤服务用工的影响及对策[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8.
[2]张五常.多难登临录:金融危机与中国前景[C].中信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