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5 16:32:0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城市经营的具体内容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1、大小爱吃”“珍馐坊”“知味居”“幸福回味”“风味居”“美食美客”“食全食美”“十里飘香”“家味小吃”“君再来”“美食港”“七里香”“巧厨轩”“好媳妇小吃店”“食新食意”“品香居”“原汁原味”“好味”。
2、以姓氏起名。用姓氏为餐馆起名早已有之,如谭家菜、烤肉季、羊羯子李、馅饼周等。这些店共同的特点不但店名突出自己的姓,而且从店名中能体现出其经营的具体内容。
3、以地名起名。以一个城市的区、县或街巷命名的餐馆也不为少见。好处是突出地区,了解餐馆的地理位置和方位,就餐更容易找到。
4、以风味起名。有些餐馆起名不但有姓氏、地区,往往最主要的还是尽量突出自己的经营内容和具体的风味特色。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噪声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
(一)噪声整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出现的难题、难点,协调和处理重要事项。噪声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加部门由区环保局确定。
(二)定期信息通报和联络员制度
1.每个季度或半年对环境噪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的具体内容需经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2.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具体工作;
3.因人动需调整增补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联合执法制度
1.联合执法单位包括:监察、环保、工商、公安、文体、消防、供电等部门。区噪声整治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联合执法部门。
2.联合执法单位须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开展联合执法时,各执法单位由分管领导带队,不得无故缺席。
3.联合执法牵头单位由区环保局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定时或不定时开展联动监督检查。
4.联合执法人员。联合执法时,各执法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到位,执法人员相对固定。有现场强制执法职能的单位必须带齐责令停产、封存、扣押的有关法律材料。对阻扰现场执法的相关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处。
5.现场执法。公安部门负责保护联合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暴力抗法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工商部门对违法经营的企业采取现场强制措施;供电部门采取断电措施,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行动。
6.宣传报道。宣传部门要紧密跟踪我区对噪声污染整治的做法和成效,及时报道。对违法排放噪声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对在噪声整治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促进噪声整治工作开展。
二、噪声整治长效管理机制
1.区政府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按职责加强城市噪声监督管理,并纳入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内容;
2.将环境保护审批纳入文化娱乐业、餐饮业、建筑业工商审批、建设开工审批的前置程序,减少噪声污染源头;
3.加大宣传力度,畅通投诉渠道,提高各行各业特别是文化娱乐业经营者对噪声污染防治的认识,增强广大市民的监督意识。
三、各部门职责
各噪声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管理。对未完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且拒不整改的经营单位,各职能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和办理相关证照。对擅自向噪声超标排放造成群众投诉的经营单位核发相关证照的,除贯彻“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外,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城市的日益发展,城市社区外部不经济问题日益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如何治理社区商业外部不经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购物与消费等方面的问题则是当务之急。而加强社区商业 环境 规划,加大政府对社区商业的投入、制定扶持社区商业发展,规范经营的政策、建立健全社区商业行业规范,形成有效的行业监督机制、采取以连锁经营为主的业态多元化发展等是解决社区商业外部不经济之良策。
社区商业是商业的基础,是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渠道、是扩大城市消费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 社会 主义 和谐社会,而和谐的社区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与出发点,和谐社区首先要求社区商业和谐发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社区商业外部不经济表现的越来越突出,全面治理社区商业的种种外部不经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购物与消费等方面的困难是当务之急。
一、城市社区商业的主要类型
社区商业是满足最基本的生理生活需要的必需条件,社区商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着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社区商业对于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与消费而言是最为重要的商业形式。社区商业主要包括社区生活购物、社区餐饮、社区家庭服务、社区生活服务、社区娱乐休闲、社区医疗 保健 、社区维修服务、社区 教育 等几大类,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二、城市社区商业外部不经济的主要表现
社区商业在繁荣 市场 、促进经济增长、便利人民生活、提供各种消费渠道、解决就业、丰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 文化 需要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然而由于社区商业自身发展特点、 管理 不善以及规划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社区商业在发展中的外部不经济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污染环境
随着社区市场的不断发展,社区居民的消费需求不断增加,一些与人们生活日益相关的社区消费服务体系不断发展,如:餐饮店、早中晚餐摊贩、夜市、以及其他各类型的小摊点、小商贩、小型加工装配修理店等。由于这类商家发展中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因素,如污水、烟尘、噪声等,必然对社区消费环境造成污染;一些社区小型加工装配修理业和小摊贩占道经营、噪声扰民现象严重,造成了城市 交通 拥堵,引发了对社区消费环境的二次污染。
(二)资源浪费
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行业由于规模小、对资源的利用率低或是出于 成本 方面的考虑,造成了对于一些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如城市中的洗车行业由于其所使用的水资源价格相对低廉,这类企业规模有限,没有任何对于水资源的回收在利用的设施,一方面城市当中日益匮乏的水资源问题,而另一方面却是对水资源的极大浪费。另外,城市当中一些中小的餐饮业、零售商业、小摊贩往往使用一次性餐具和塑料包装袋,也造成了资源浪费。
(三)危害社区居民的身心健康和权益
由于社区管理滞后以及社区商贸环境建设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了社区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产品相对较多,危害了社区居民的身心健康。由于 工商 、质检等部门的监管不到位,相当多数的社区市场成为监管盲点,从而给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生存的沃土。一些社区经营者采用虚假广告、包装、说明书等形式,隐瞒产品的真实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对必须说明的内容含糊其辞或故意扩大功效,引诱消费者上当;社区中一些餐饮、娱乐业等小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基本的卫生、安全保障措施投入不够,甚至不投入,所提供的产品问题较多、品质难以保障,导致食品中毒、电器安全事故甚至是非法经营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频频发生。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严重的损害了国家、集体、社区居民的利益。
(四) 道德 败坏,引发 社会 治安问题
在社区商业中不公平交易问题较为突出,社区居民消费权益难以保障。与商品房、汽车、医疗、电信等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存在价格欺诈行业不同,目前社区商业中的欺诈现象主要表现在小摊贩的计量器具欺诈、价格欺诈现象普遍,社区服务业的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引发的欺诈,这些问题虽然不至于严重损害社区居民的权益,但是助长了不良的社会风气,不利于和谐社区商业 环境 的构建。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社区中一些以 文化 娱乐消费为主的行业,原本对于丰富社区居民的文化娱乐生活起着重要作用,然而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出于对利益的追求,提供庸俗低级的消费品,导致社区居民过度消费、庸俗消费、消费依赖问题严重,甚至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如:黄、赌、毒、网络游戏聊天等 电子 海洛因。这些社会问题危害了社区乃至社会的治安与稳定。一些游艺娱乐业、音像制品业、以及网吧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招揽生意、牟取暴利,不注重精神消费品的健康性,听任青少年和儿童在网吧打网络游戏、聊天、浏览不健康的网站,导致部分青少年对网吧的依赖性消费和过度消费,极大的阻碍了这些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成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目前这些问题虽然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易引起社区商业的不和谐。
三、治理城市社区商业外部不 经济 的策略探讨
近年来,我国各级 行政 主管机关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治理社区商业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商务部于2005年5月下发了《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 指导 意见》,要求各地解决社区商业发展中的问题,从总体来看,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效果。目前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所采取的集中整顿和统一规划中应该抛弃部门经济利益、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整顿,最大限度地避免“做表面文章”,笔者认为,目前的治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经营场所亟待解决;第二,经营方式亟待规范;第三,经营环境亟待改观;第四,经营内容亟待丰富;第五,社区商业的经营内容亟待丰富。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加强社区商业环境的规划,加大政府对社区商业的投入
政府规划部门应该加强对社区商业环境的规划工作,加大政府投入,这是社区商业环境和谐发展的有力保障。社区商业环境的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要以城市商业服务设施建设分区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为基础,结合社区划分,统筹构建社区消费环境。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尽快解决老社区和新建社区的商业用地和经营场所问题,尽快解决路边店、马路集市、夜市等经营场所等问题,为社区商业提供卫生、安全、合理的经营场所。社区商业环境要与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社区居民购买力水平相适应,避免贪大求多、重复建设;要充分考虑 市场 环境、现有社区消费网点状况及社区消费水平;既要着眼于长远,科学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又要从实际出发,合理配置消费网点总量、规模、档次和业态,构建现代社区商业网络体系。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那些具有 公共 产品性质的社区消费品,特别是在社区医疗、社区 教育 、社区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区居民对这类消费需求的全面增长与其供给的严重短缺,已经制约了社区消费的增长,成为制约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大社区商业网点规划、为社区居民提供满足其基本需求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营造和谐的社区商业环境,加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政府要制定积极扶持社区商业发展、规范经营的政策
我国社区商业外部不经济严重,主要是因为以小企业为主的社区商业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由于国家在信贷、 财政 、 税收 等方面对小企业的限制,有80%的小企业在 银行 没有贷款,这与其为国民经济贡献的产值和提供的就业机会相比是极不相称的。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各国都制定有政府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从而能够维护市场的竞争与良好的秩序,实现小企业的与大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合理分工与平等秩序。因此,政府应大力加强扶植社区商业的立法进程,改变对社区商业的态度,在税收、 融资 、信息、技术、咨询等方面给社区商业以“国民待遇”,完善社区商业的融资渠道、市场保护措施。
外部不 经济 的产生是 市场 失灵的表现之一,需要加强政府的管制,政府应该积极运用 税收 、补贴政策与管制。对于外部不经济社区商业,政府应当加大税收调节,引导其积极治理外部不经济问题或是从事其他行业,并对于能够积极治理外部不经济的以及转产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加强政府行为的有效性,避免因企业贿赂、地方保护主义等影响政府行为的有效性。另外,政府应当积极扶持与广大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尤其是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外来务工者经营的小企业,给其提供资金、技术、税收和场地等方面的优惠,并对这些小企业加强约束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社区商业的外部不经济。应该积极提倡贯彻质量标准、 环境 标准及职业安全卫生 管理 标准,对于达不到标准的、经济和 社会 效益都很差的企业要坚决的予以取缔。
(三)建立健全社区商业的行业规范,形成有效的行业监督机制
各级城市的政府部门的支持应该是针对宏观调控而言的,城市当中小企业外部不经济问题的解决,还要依靠小企业自身。小企业间自身的分工、合作与监督机制的形成,是促进城市小企业发展、解决其自身外部不经济问题的方式之一。不同类型的城市小企业通过相互提供自身有优势的资本、劳动和技术所生产的中间投入品,不仅降低了各自的生产 成本 ,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化配置,还使得城市小企业能够集中有限的资金和能力投入到对外部不经济的治理中去的问题,使得原先由一家企业投入造成能力过剩引起的浪费、或是一家企业投入而其他企业不投入而引起投人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降低之类的问题得到解决。更重要的是,城市中小企业的合作,可以通过建立行业行会,形成了一种企业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行业行会建立后,如果行业中的某一家企业,如果不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减少投入,就会遭到联合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制约,从根本上减少了外部不经济发生的几率。
制定各种行业规范,这些行业本身没有错,只是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市场失灵的问题,市场无法解决这类问题,应该制定并完善这类经营的各种规范和制度,利用各种规范和制度来约束这些行业的经营行为,做到有制度可依,有制度必依,违规必究,执行必严的态度。
(四)推进有实力的商业企业进社区
推动和引导商贸零售和餐饮类的企业、“老字号”企业进入社区,在社区中开展连锁化经营和品牌化经营,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消费需求,为社区消费提供便利,提高社区居民的消费质量。通过社区商业连锁化来推动社区商业规范化。实施社区中心店带动单体店的战略,引导大型流通企业在社区建设中心店,并以中心店为基础,带动社区单体店发展。还要不断规范社区内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餐饮早点、美容美发、洗涤洗浴、家电维修、再生资源回收点等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提升他们的服务档次,满足社区居民的个性化需求。
(五)采取以连锁经营为主的业态多元化化发展
以连锁经营形式为主的现代企业,由于相对的经营规模优势,可以实现低廉的进货成本及竞争力强的市场价格和垄断性市场占有率,能够为消费者提供质量有保障和价格更合理的商品,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将极大地促进社区商业快速发展。
近年来,随着户外广告在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城市形象方面巨大作用的发挥,户外广告资源的价值也越来越为各地政府所重视。户外广告特许经营属于政府特许经营的范畴,是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一种方式,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产权,即户外广告资源的产权和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涉及政府、私有阵地户外广告资源产权人、户外广告经营者等相关权利主体。目前,我国不少地方都把私有阵地上的户外广告资源纳入特许经营的范围,理由就是“城市空间属于公共资源”,这一论断引发了媒体、公众和法学界的一致批评与质疑。各地方政府在进行诸如“整治”等户外广告管理时的随意行为也使户外广告经营者在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和行使方面备受威胁。这些都与产权属性的模糊有关。本文试就户外广告资源的产权和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剖析,以为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法理依据。
一、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概念界定
(一)户外广告的概念和特点
1. 户外广告的概念界定
户外广告,顾名思义可以理解为设置在室外的一切广告形式,它泛指所有存在于开放空间的媒体载具,主要包括交通设施和建筑环境等,英文称Outdoor,简称OD广告。
按照《广告法》的定义,凡是在露天或是公共场所传播广告信息的物质或工具都被称为户外广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第25号令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的广告;需要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媒体类别有:(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2. 户外广告的主要特点
(1)户外广告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由于户外广告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必须始终依附于一定的载体(广告学上称之为“阵地”),不能独立存在,它通常要利用建筑物、空地、道路两侧的空间,与其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密不可分。而土地是有限的,特别是城市的土地资源更是稀缺,那么土地之上的房地产资源就是有限的。这就使得户外广告资源在地理位置、文化环境价值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性。同时,户外广告必然占用一定的城市空间,而且户外广告对空间的占用是排他的,而城市空间本身也是有限的,与土地一样是一种不可再生性的资源;加上由户外广告自身的商业属性所决定,其需设置在城市中一些人流较密集、商业较发达的“有效”区域。因此,随着人口数量的剧增、土地价格的飙升而来的是空间资源的愈加稀缺,以致有人把户外广告资源称为“准房地产”,这也是户外广告与许多传统媒体的一个较为显著的区别。“户外广告载体资源是整个城市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开发的广度与深度不仅事关广告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而且还影响着城市的形象和品位。因此,户外广告载体资源必须遵循有限开发、合理开发的原则。这两个开发原则决定了一个城市户外广告载体资源的稀缺性。”\[1\]
(2)户外广告与城市公共环境的不可分割性。户外广告与城市公共环境不可分割,可以说是唇齿相依的关系。
一方面,城市公共环境是户外广告依附的母体,没有城市公共环境,户外广告就无从附着。“户外广告是由多种现代科技材料综合构成的整体性的连续景观, 融合了城市建筑、道路、景观、壁面等视觉识别形象,是城市空间环境的视觉扩展。随着城市现代化,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现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视野与速度之间的新的关系,从而有巨大的扩展倾向,成为‘超视觉图像’的广大空间范围。”\[2\]户外广告的选择空间很大,只要获得相关部门的允许并且与城市景观整体协调,户外环境中的一切视觉事物都可以成为户外广告的媒介。
另一方面,户外广告作为空间传播载体,是城市公共环境的特殊构成要素,是城市景观和城市文化构成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现代城市的景观来说,户外广告的潜在价值是不容忽视的。作为城市的景观元素,户外广告的设置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市容市貌,是城市形象最直接、最直观的代言人。户外广告还是一个城市发展的窗口,是城市文化的有形体现,是一个城市文化内涵和文明程度的反映。“广告是商业的宠儿,但本质上,也是文化的产品。作为城市景观的组成要素,户外广告的职责,并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更要通过与城市文化特征上的和谐统一,承担起丰富、充实城市文化的责任。创意优秀的城市户外广告,其本身便是城市文化的因素之一,它可以引导健康的文化审美导向,熏陶市民的情操,甚至提升社会的责任感,对城市的形象建设意义重大。”\[3\]因此,作为体现城市形象和景观的重要因素,户外广告在城市空间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是城市个性化、特色化,形成城市识别的重要标志之一。李 洁:论户外广告特许经营及其产权属性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第25卷第3期
(二)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概念
特许经营(Franchise)一词源于法文,它是特许人的一种特权,即使他缺少必要的经营经验和足够的资本\[2\]。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为:“特许经营是在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由特许人提供相关权利如专有技术,进行培训,或是承担保持受许人在特许商业经营中的获得持续利益的义务;而受许人则在同一商号、模式或由特许方掌握和控制的经营程序体系下从事商业经营,并且受许人须为其经营作实质性的投资用以作为资本。”\[4\]
根据授予特别许可主体和特许的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特许经营分为两种:即商业特许经营和政府特许经营。
根据中国商务部2004年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在表现形式上有专卖店、超市、连锁快餐店等。
政府特许经营,是指在某些社会公用产品或服务领域,由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并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5\]“特许经营的本质是政府将竞争机制和市场力量引入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之中,充分发挥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各自享赋优势,通过相互之间的密切合作,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6\]
《行政许可法》第l2条第2项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政府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该法第53条还规定:“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上述两条就是对特许经营的规定,“特许”,就是指“稀缺的自然资源”、“有限的公共资源”和“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比如说:稀缺的自然资源有土地、矿产,有限的公共资源有城市的公交运营线路,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有银行、通讯等行业。目前,企业要进入公用事业,都必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特别行政许可,企业获得特别行政许可后,才可以在特许的范围内从事公用事业的经营。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传统行政行为不同,政府特许经营具有以下的特征:(1)政府特许经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2)政府特许经营以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自愿为前提,表现为双方的互选性和妥协性;(3)政府特许经营缔结过程的公开性和竞争性;(4)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援用民法或私法(如《合同法》)并不意味着此类合同就因此成为私法契约\[7\]。比较常见的特许经营形式例如“建设-经营-转让”(BOT)模式,即投资人获得开发某公共资源的特许权,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独立从事这个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权,从中获得经济效益,经营期满后,该项目无条件地移交给国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 TOT(移交-运营-移交)、ROT(修复-运营-移交)、BT(建设-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等方式\[8\]。
从法律上来说,商业特许经营权是一种合同上的权利,而政府特许经营权则是政府赋予的企业从事公用事业经营并获得投资回报的一种特权。对于企业而言,这些权利是一种无形资产。企业取得商业特许经营权后,可以凭借特许人的品牌、技术等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和其他商业上的利益。企业取得政府特许经营权后,就取得了政府赋予的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垄断性特权和政府其他优惠政策支持。
由此,根据户外广告的特点以及对特许经营的理解,可知户外广告特许经营应当属于政府特许经营的范畴。为此,可以进一步界定为: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公共阵地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许可而获得的利用公共阵地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的权利则被称为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9\]。
二、户外广告资源产权属性分析
通过上文对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概念的理解可知,户外广告资源可以区分为公共阵地上的户外广告资源和私有阵地上的户外广告资源。笔者认为,公共阵地上的户外广告资源,是公共资源,具有公共产权的性质,其所有权应属于政府,政府有权对其进行招标、拍卖;私有地上的户外广告资源应属于私人财产,不属于公共资源,不具有公共产权的性质,政府无权对其支配并获取收益。下面是具体分析。
首先,户外广告必然占用一定的空间,设置户外广告是对城市空间资源的一种利用,因此只要户外广告所占用的空间的产权归属确定,那么户外广告资源的产权也就随之确定了。这就涉及空间权的问题。“空间权的主体可以由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甚至独立的空间权人享有。但空间权的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当土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没有发生分离时,由于空间所有权包含在土地所有权之内,属于土地所有权范围,因而不存在独立的空间权,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地表以及土地之上、之下的空间的利用权,除非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限制。”\[10\]问题是当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以后,空间权是属于土地使用权人还是属于土地所有权人?
由于我国的《物权法》并没有将空间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只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规定了权利人可以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物权法》第136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空间权应是包含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之中的。也就是说,“当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去后,土地所有权一定范围的空间也必须一并分离出去,任何对土地的利用行为,都会涉及对其上下空间的利用,唯有如此,土地使用权人才能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11\]户外位的招标、拍卖就是对设置广告空间的客体的招标、拍卖,即对该空间所在地的地上权的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其次,由于户外广告不是独立存在的,它通常要利用建筑物、空地、道路两侧的空间,与其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密不可分。户外广告广告经营权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密切相关,是从该所有权上派生的,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户外广告所依据的正是物的属性。所以户外广告始终需依托于一定的载体(即“阵地”),其中包括公共阵地和私人阵地。对于公共阵地,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未发生分离,所以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有权代表国家将公共阵地上的户外广告资源转让给第三人。对于私有阵地,其产权当然应当归私人所有,私有阵地的所有权人即土地使用权人,因此,位于私有阵地上一定空间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资源应当属于私人所有。
那么,接下来要讨论的就是城市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界定问题。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不同,可以将户外广告分为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上的户外广告和设置在建筑物屋顶的户外广告,在确定城市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界限时,应分开讨论。
一是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上的户外广告。“土地使用权标的物实际上是一个周围闭合的立体空间。在实地场合,一个土地使用权标的物横向四周的立体边界,是以边线上想象的地面垂线连续组成的。”\[12\]私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所包含的空间范围就是这些垂线共同组合而成的一个立体空间,如果在私有建筑物的外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并没有超出这些垂线构成的空间范围而延伸到外面的空间,那么,设置该户外广告所占据的空间资源就仍然包含在该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所包含的空间权范围内,而归属于该私有建筑物的业主所享有,政府无权支配并分享收益。但如果设置在私有建筑物外墙上的户外广告超出了边线上的地面垂线构成的空间范围,那么该户外广告就侵占了公共空间或他人的空间;此时,政府才可以基于国家对该公共空间的所有权而在许可设置该户外广告时参与分享收益。再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我们在建造房屋时一般都不会紧挨着土地使用权标的物的平面边线,所以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上的户外广告通常不会伸出边线上的地面垂线范围去侵占公共空间。
二是设置在建筑物屋顶的户外广告。设置在建筑物屋顶的户外广告,涉及土地使用权包含的纵向空间权的范围问题。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土地使用权人可支配的纵向空间权范围,则应按照约定,土地使用权人只享有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空间权。第二,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纵向空间权范围的,那么就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就应当根据一般社会观念或习惯所形成的原则确定一个合理的范围,使土地使用权人能够不受干扰、不受妨碍地正常享有其权利。如果在私有建筑物的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没有超出约定、法定或合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所包含的纵向空间权范围,那么设置该户外广告所占据的空间资源就仍然包含在该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所包含的空间权范围内,该私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政府无权干涉。
三、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法律性质分析
(一)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特许经营与特许经营权是不同的,特许经营是一种分销商品与服务的方法,而特许经营权则是属于民事权利体系内的一项无形财产权,二者隶属于不同的范畴。当然,特许经营权与特许经营毕竟是密切相关的一组概念,只有在对特许经营有所理解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把握特许经营权的涵义。从上文特许经营的内涵、表现形式等来看,特许经营其实是一种商业经营活动和手段,是一种财产的利用和流转,反映的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利用和流转关系。而特许经营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更确切地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特许经营权’是指商业企业通过政府授权或者契约的方式所获得的在特定条件下从事特殊商品或服务的经营的权利,或是利用授权人的知识产权及经营模式等无形财产从事经营的权利。”\[13\]为什么说特许经营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呢?
笔者认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就在于其客体的非物质性。“特许经营权取得,都是以‘特许经营人’这一主体地位的取得为前提的,笔者将之概括为‘授权——取得特许经营人资格——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内容’。通过对这些内容的上位概念(方法论上称为‘公分母’)的提取,特许经营权的客体显然应为特许经营人的‘经营资格或能力’。”\[13\]而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作为传统民法理论对民事权利客体的分类已经无法涵盖日益拓宽的财产权利的客体范围,诸如经营资格或能力等大量的非物质性对象。所以,以非物质性的“经营资格或能力”为客体的特许经营权只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无形财产的形式而存在。特许经营人的“经营资格或能力”是一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经营性资信利益,所以又称其为“经营资信”,正是这种法律上的可接受性使特许经营人的经营资格或能力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经营资格或能力”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主要包括经济状况、生产经营能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市场份额等。此外,“特许经营权的客体——‘资格’问题与商法上的市场准入原则在本质上是相通的,二者除在产生方式上有所不同外,本身所代表的法律意义和效果是相同的。”\[13\]
其中,政府特许经营权作为一种特权,是政府将某种资格、能力或者某种行为自由授予特定的主体,由于这种资格、能力和行为自由是无形的,所以政府特许经营权就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由于其权利客体是一种稀缺资源,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一旦市场主体获得了某种特许权,那么对这种特许权的使用将直接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具体而言,政府特许经营权就是一项无形的财产权。那么,作为政府特许经营权范畴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也理应是一项无形的财产权。“这类经营权是一种可带来经济利益和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且不能无限制供给,故而变相成为一种‘财产’,而且,许可内容的本身不具有财产内容,它不是民法上的财产,但可为被许可人创造一种‘事实上的财产权’;它具有一般财产权的合理内核。”\[14\]
(二)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是一种“准物权”
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又是一种民法上的“准物权”, 准物权是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不是以现在特定之物为标的,而是以无形的资格为标的”\[15\]。因国家特别许可而取得,准物权一旦经行政机关直接许可而赋予权利主体后,就成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一种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因此,它兼具私权性和公权性的特点。“准物权(quasiproperty)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16\]20。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具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实质上是以经营权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准物权仍然属于物权范畴,“为一类具有特殊性的物权。准物权的个性只是在符合物权基本属性前提下的特殊性。准物权与典型物权的共性处于更为重要的地位,该共性更应受到法律的重视和评价。”\[16\]26因此,准物权既具有物权的基本属性,也有不同于典型物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客体具有特定性和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准物权的客体大多具有不特定性,但这不是绝对的,有的准物权就不具备,例如,在探矿权、引取河流或湖泊之水的水权等场合\[16\]24。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的客体——经营资格或者能力,可以说在权利授予之初是不特定的,因为这种资格或能力无法具体化,是抽象的,只有在特许经营权人利用该户外广告资源建成一定的项目设施后,才能够实物化、特定化。
2.权利构成上具有复合性。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的构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占有、使用一定的公共阵地及其空间的权利,二是利用该阵地上的户外广告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户外广告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3.排他性。“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欧洲国家的这一谚语很好地阐释了物权的排他性。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申请人获得的特许经营权也具有排他性,公共阵地是有限的公共资源,而特许经营权人获得的是对公共资源独占利用的权利,一旦政府机关将特定公共阵地上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授予某一申请主体,那就不能再授予其他主体,即排除了其他主体同时利用该特定资源的权利。虽然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人对户外广告资源本身不享有所有权,但政府把特定公共阵地上户外广告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等若干权能转让给了准物权人即户外广告特许经营人享有,其享有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垄断性的经营权和使用权,这就是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
4.独立性。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特许权人,即由经许可依法取得利用公共阵地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一经确立,特许人就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自主地行使对该特许经营权的各项权利,获得收益,而不受他人干预。这里的“他人”不仅包括作为公共阵地上户外广告资源所有者之外的第三人,也包括作为所有者的政府本身。
5.不可转让性。准物权的转让需要法律的准许,对于绝大部分的准物权,我国法律都是不允许转让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涉及被授权主体的特定资质、特定能力和特定条件等具体要求。因此,为了合理配置、利用现有公共阵地,防止公共阵地利用中的混乱、无序状态,维护户外广告市场的平稳有序发展,防止扰乱户外广告行业发展的情况的发生,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应当是不可转让的。特殊情况下必须转让的,也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须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行政机关的同意或备案等等。所以应以不得转让为原则,允许转让为例外。
6.收益性。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性是指户外广告特许经营人凭借其对特定户外广告资源的占有、使用而获取收益的权利,是特许经营人谋取自身利益,实现资产增值的主要手段。失去了收益性,特许经营权就没有了任何经济意义。
7.法律性。户外广告的特许经营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的确立必须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政府如何配置、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特许经营权人如何获得、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等,都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参考文献]
[1] 郭跃进.论户外广告载体资源配置市场化\[J\].中国工商管理,2005(3):1417.
[2] 向 欣,孟 扬.特许经营:商业发展的国际化潮流\[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1.
[3] 付 珊.浅谈城市环境中的户外广告\[J\].科技博览,2009(22):2728.
[4] John Shi jian Mo.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 3rd )\[M\] .Australia: Lexis Nexis Butterworths , 2003.
[5] 孙连会.特许经营法律精要\[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45.
[6] 章志远.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政府管制研究\[M\]//刘恒.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36.
[7] 邢鸿飞.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契约性\[J\].南京社会科学,2005(9):7477.
[8] 贾西津.政府特许经营权探析—以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为例\[J\].公共管理研究,2007(1):8492.
[9] 王 翠,张会静.试论户外广告中的特许经营\[J\].天府新论,2006(6):205206.
[10] 王利明.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2):117128.
[11] 王克稳.论户外空间资源的法律性质与户外广告设置中的权利\[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6):121126.
[12] 陈 甦.户外广告“空间视觉权”的物权法分析\[N\].人民法院报,2009730(6).
[13] 杨 明,曹明星.特许经营权:一项独立的财产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8387.
[14] 高富平.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24325.
论文关键词 特许经营权 经营风险 法律性质
一、特许经营权的内涵及演变
“特许经营权”对应英语中的Franchise一词,意既“特许”或是“自由”之意,同时,该词在法语里面还有一个意思,即是“不受奴役”。古代帝王在奴隶中赋予某些人以自由地开创自己事业的权利,逐步演变为特许经营权。世界上第一家特许经营组织是美国的一家生产缝纫机的公司。该公司在短短15个月时间内将特许经销店开到美国各地,推广当时还不为人所熟悉的缝纫机,教会顾客使用缝纫机的各种功能,该公司很快占据了美国缝纫机市场。后又经历了以肯德基为代表的第二代特许经营组织。特许人让被特许人销售产品,并授权使用商标等权利,同时还在企业经营、流程方面给予统一技术支持。现如今,特许经营权的身影已遍布世界各个角落、各个行业。纵观上述特许经营权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权的内涵极为丰富,可以说到了复杂的程度,与一般权利的内在结构有很大差异,既与有形的产品、外观相联系,有与无形的商标、专利、技术甚至经营理念等因素密切相关。由此,对于特许经营权的界定不一的状况也特显了特许经营权内涵的复杂和多样的特性。如欧盟通过的《关于对特许经营类型协议适用欧盟条约第85条第3款的4087/88号规则》中的规定则强调特许经营权,是许可他人使用与商标、商业名称、店标等统一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示范法》中的规定将特许经营权定义为为获得利益回报而产生的包括专有技术和支持、基本业务模式的营业控制系统。以上两者的定义虽然大体上均由权利、技术等共性,而在权利目的、表达重点方面确不尽相同。另外也有学者研究认为,特许经营权是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的某种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方式下使用知识产权或者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利。笔者认为,从以上两种对特许经营权的解释和说明以及其他学者的研究不难看出,特许经营权是一种集成性高而又有统一指向性的知识产权性质的权利。特许经营权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商标、专利,可以是制作流程、销售体系,还可以是前者的完整结合,在被统一许可授权给被特许人经营过程中体现出特许经营权的使用价值。而从特许经营的普遍研究、应用成果来看,学者更关注对特许经营模式的研究,而不仅是对特许经营权的内涵的发掘。因为特许经营实质上是个概括使用权,包括了商标、专利在内的有形的、无形的权利。因此,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经营模式的有效复制方法和流转方式。
二、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关于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现行普遍研究认为特许经营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种权利集合,但对于这个集合是何种性质,确实产生了较多争议,较为典型的有产权说、经营权说、资格说、特殊知识产权说等。虽然每种学说均有一定理论说服力,但总不能完全将特许经营权解释清楚。也有学者提出,用概括权利集合的外在特征来表达特许经营权。“更为妥帖的方法或许在于对特许经营权的性质作描述性的概括,既归属于无形财产权范畴,但它具有非绝对排他性,权利内容的开放性,权利具有期限性、地域性以及权利转让的依赖性等特征。”笔者认为,既然特许经营权是一种经营模式的权利集合的概括,适当的增加其定义的广度和深度可增强其在经营实践中通用性和灵活性,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由此衍生出来的矛盾及风险的分析和化解。
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处理情况看,特许经营纠纷中双方对于诉争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范畴也常有不同看法和辩解,如被特许人常以未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内容来抗辩特许经营合同的不成立,以此摆脱合同中对经营计划的履行不到位。法院在处理此类意见时通常适当放宽对特许经营权的理解范畴,更倾向于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成立。
三、特许经营权的复杂特性
从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层面看,特许经营权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特许经营权是商业经营资格以及经营能力的双重体现,较一般权利内容更加复杂和多样。在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以支付必要费用为代价从而获得特许人的授权。这种授权即表示被特许人有资格开展特许经营,也是有经营能力的提现。这种资格或者能力,是“为了一定的盈利目的,运用有组织的财产进行活动的能力,它不是偶尔的个别进行交易的能力,而是反复不间断的、有计划的进行营业活动的商事能力。”同时,这种准入性条件或者能力需与经营者的经济状况、创收能力、商品质量、市场占有份额等综合因素,这些都对有效组织、控制相应资源进行有序、规模、稳定运营增加了难度和风险。(2)有限的排他性。特许人通过与被特许人达成特许经营合同后,特许人便有权利要求被特许人在限定地域范围内遵守特许经营合同的各项条款并禁止同行间“抢活”。被特许人享有特许经营权的同时也享受部分的排他性使用的权利。部分性的限度在于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内。另外,被特许人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必须遵照特许人所提出的的多项标准,以达到特许人的标准和模式。因此,特许经营权的不完全排他性也就决定了被特许人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会面临不定因素。
四、与特许经营权相关的风险
正因为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抽象、不确定性,让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在遇到纠纷时各执一词,均无法说服对方,经营风险由此陡增。笔者从三个方面简要提示特许经营权有关的风险。
(一)被特许人脱离特许经营关系的风险
在特许经营为被特许人带来较好收益且被特许人认为已掌握了特许经营的核心技术、管理办法后,出于想独立门户以赚取更多利益的目的提出终止与特许人的特许合同关系,脱离特许人的控制。被特许人经营一段时间后认为没有获得预期的利润而不满,想要解除合同。该两种情况均可能给特许人带来经营风险。脱离原有特许关系的被特许人不仅可能成为特许人的有力竞争对手,更可能泄露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破坏特许经营权人的经营基础。后者带来的影响明显更为致命并不为特许人所接受。另外,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体系中添加新的被特许人是一个谨慎的筛选过程。如因被特许人本身能力或者不尽力经营而导致经营失败,或者为谋取私利擅自更换特许人的正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进而损害特许体系的形象和名声的案例不少。在某些行业快速发展期间较容易出现。比如餐饮业、美容美发、房产中介等行业,因一两家加盟店出现问题而使总店及其他加盟店的经营受到牵连,导致特许企业整体陷入困境。
(二)被特许人面临的风险
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绝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了被特许人。这些风险直接体现这些风险直接体现为:(1)经营成本可控性低。由于特许人在制定特许产品销售价格上拥有决定权,而且特许人又可通过向各被特许人的营业收入提成的方式将部分经营风险转嫁给被特许人,因此被特许人面临着市场和特许人转移价格成本的双重风险。特别是当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不顺,利润没有达到预期水平时,被特许人对其经营成本和风险的控制越显乏力。(2)经营自主性低。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均严格限定被特许人的经营自主权,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擅自调整产品价格,不得经销同类其他产品,甚至营业员的行为、着装、营业时间都要按照特许人的要求统一执行。被特许人虽系市场独立主体,但缺乏经营自主权,寻求新的利润以及主动规避商业风险的能力受到了较大限制。一旦其所加盟的特许经营体系因总店的决策而出现问题,各个被特许人必然受到整体的牵连而无能为力。(3)特许产品或者服务不一定“接地气”。特许经营体系中,产品或者服务具有统一、标准化的特征,虽然特许经营最初在某些年或者某些城市被证明是一种成功、畅销的模式或者产品,但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当新的被特许人加入时,他们可能发现原来受欢迎的服务或者产品在当地并没有如他们决定加盟时那么受欢迎,其经营状况变得不那么景气了。此时被特许人即不能随意更换,仍要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继续经营原有产品或者服务。对被特许人来说,都将是不利的选择。(4)特许人的不当行为。特许人出于扩张其企业规模的考虑,在没有完成形成一个成熟的特许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就大量地、盲目的扩大其特许经营规模,以许诺高回报来吸引他人投资。更有甚者,采取伪造、欺诈的手段,以“特许经营”为幌子趁机圈钱。当被特许人发现无法获得特许人所许诺的回报或者发现被骗时,往往已经付出了较多的资金和时间。
(三)来自第三方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
因特许经营双方对合同可尽详细规定但仍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实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就会因某些权利行使受到第三人干扰,影响正常的权利行使,双方又没有约定相关权利救济方式,因此一方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在特许经营案例中,特许经营权受到第三人影响而无法达成预期目的的案例并非个案。究其原因,其一,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对第三人缺乏有效约束力。实践中,侵权第三人较多都是特许人的前任合作伙伴,至现任被特许人经营时,该侵权人与特许人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已终止,被特许人无法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其二,诉讼时间长,取证不易,成本高。从被特许人投资加盟的目的出发,是为了能够在短期内从特许经营加盟中取得商业利益,其签订特许合同的期限通常多为一年。而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审最短的简易程序时间为三个月。若被特许人碰到诉讼问题,且不说是否能赢得胜诉,最终还是花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完成诉讼。投入如此多的时间、精力去完成一个没有产出的“投资项目”显然已不符合被特许人的投资加盟目的,因此,被特许人往往不会选择通过诉讼来实现其经济利益。
关键词:欧美国家农业旅游特征
欧美国家农业旅游发展大都起步于20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则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就相对进入了成熟发展时期。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其农业旅游仍呈现持续发展的强劲势头。如美国2003年有1800万人去农场度假,法国年农业旅游收入达100亿法郎,占其全国年旅游收入的四分之一。农业旅游已成为欧美国家后工业时代的主要旅游形式之一。
欧美国家农业旅游从起步到现在已有近50年的发展历史,并且历经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从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到相对成熟阶段的发展过程。总结其农业旅游发展上所呈现出的一些基本特征,对于我国农业旅游的发展具有重要启示。
旅游景点经营的特征
私营化。欧美国家的农业旅游大多是在私营农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场主同时成为了旅游业经营者。这种发展历史导致了农业旅游经营方式的主体为家庭私营经营。这与我国当前农业旅游产品的经营者以国家集体为主体的经营方式区别是极大的。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是国家所有制结构体制所决定的,欧美国家的农业私有化由来已久,而我国农业至今还未彻底地推行经营的持续私营化,这主要表现在对土地不具有永久的独立可支配性使用权,这导致我国农业很少形成私营形式的农场,更谈不上独立开展农业旅游活动。另外我国农业旅游目前处于起步阶段,此时期农业旅游主要以观光为主,大规模、现代化的农业旅游项目更易成为首选的农业旅游目的地,而这些大规模、现代化的农业旅游项目大多只有国家或集体才能拥有并经营。
小型化。以英国开展农业旅游的农场为例,从面积上看,各农场面积有大有小,差别很大,但其中游客真正活动的空间不大;从雇佣人员上看,平均雇佣全日制职工大多在10名左右,而农场为开展旅游的投资平均也大多只有5万英磅左右,可见其经营规模之小。开展农业旅游的基本经营单位大多为一个农场或一个家庭,这种小型化的经营既体现了农业旅游是在家庭农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历史,同时也恰好符合了市场需求的特点。现代的欧美农业旅游者大多为城市居民,他们到农村去放松紧张的心理压力,寻觅一种自然、休闲、恬静的感受,而这些只有在小型化的“农家”才能找得到。而一旦追求规模建起大型旅馆、饭店、停车场、吸引来大量的人流,那么其所追求的目标就必然随之破灭,农业旅游休闲、绿色、自然的优点也就消耗殆尽,丧失了应有的个性特征。
兼营化。一方面农业旅游业大都是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开展多种经营;另一方面开展农业旅游也要依托农业生产,农业旅游和农业生产是不可分的,即便农业旅游的收入远远大于农业生产本身的收入,从经济活动上来说已成为主业,农业生产需要一丝不苟、真真实实地进行,切忌将农业生产全部表演化,那样的结果可能严重损害消费者旅游效果进而损害农业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旅游者来说更想了解体验的是原原本本的农业,因此农业旅游中农业生产的主体地位不能丢。
分散化。庞大的需求市场与小型化的经营规模必然导致分散化、多点式的发展格局。近年欧美国家农业旅游分散布局表现十分明显,法国推出的“农庄旅游”,全国有1.6万户农家建设了家庭旅馆开展旅游业;意大利开展“绿色农业旅游”的农庄已有6500家,日本供大城市休闲的农园有4590个,巴西有5000家农场旅馆;美国纽约有1500家开展农业旅游的农场,而夏威夷州更多达5500个农场。众多的农业旅游景点分散吸引了庞大的农业旅游群体,满足了市场需求,同时又保证了农场的旅游产品质量不会因游人的过度集中而遭到破坏,这种小型化多点分散布局也是市场需求的产物。
旅游者需求的动机
观光旅游。农业观光旅游是伴随着整个农业旅游发展全过程的一种旅游形式,人们到农村、农场去旅游或多或少都有观光游的成分包含其中,但是这种观光在不同的农业旅游景点、不同的农业旅游发展阶段所表现出的地位是不同的。以观赏景观活动为主的农业观光旅游往往是农业旅游起步发展的初期阶段的主要旅游形式,此阶段人们更多的旅游目的动机是观赏农业、农村自然、人文景观,了解认识农业生产发展水平和特色传统性农业生产的一些基本状况,一旦进入了农业旅游的快速发展阶段和相对成熟阶段,观光游就退居次要地位,而休闲、度假、参与体验性旅游便逐步上升到主要地位上来,成为市场追求的主要目标。目前,观光旅游已不是欧美国家农业旅游的主要形式了,取而代之的是农业休闲、参与体验、度假等形式的旅游。
休闲旅游。在欧美国家人们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不断增长,闲暇时间也不断增多,人们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城市拥挤和喧闹,给人们造成的心理混乱增强,这种背景下人们更倾向于选择农村、农业旅游作为自己度过闲暇时间的主要目的地。享受农村的自然风光、恬静氛围,悠闲的生活和朴实的民风,以排解心理上的压力、放松身心,改变一下自己的生活工作环境,以求获得全新的感受。这种旅游目的需求已成为目前欧美国家农业旅游者的主要动机。
度假旅游。在欧美国家度假旅游已成为主要旅游形式,度假旅游可选取的旅游目的地也是多样的。近年来,随着人们旅游消费心理的转变,使适应这种心理转变需求的农业旅游日益成为重要的度假旅游目的地。农村、农场成为重要的度假旅游目的地和其能满足人们的休闲心理及活动需求密切相关的场所。在农村、农场度假,人们能够更好地享受自然、享受田园风光、享受淳朴的民俗民风、享受农村生活、享受恬静的氛围,使人们的度假需求得到充分的满足。到农村、农场度假的旅游形式在我国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旅游形式必将得到推广。
参与旅游。欧美国家的人们到农场旅游已不甘于做农业生产的局外人,他们更愿意参与到各种农事活动当中,去体验农业农村的生产和生活。这种动机需求是近年来欧美农业旅游发展中的一种重要需求方式,特别是在日本已成为主要的动机需求。这种参与性旅游更加要求农场要在发展旅游同时保持农业生产持续下去,也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只有实际农场才有条件发展这种旅游,旅游者更愿意选择实际农场而不是为旅游而另辟建的专门农场作为旅游目的地。旅游产品类型的形式
观光参与产品。到农村进行农业旅游观光有二层含义,一是观赏整体农村的自然人文风光,体验大自然、接触大自然、回归大自然;二是观赏农业生产、生活场景和田园风光,这种产品形式是绝大多数农村、农业旅游产品经营者都自然或不自然给旅游者提供的产品。为更好地观赏农业生产、生活场景,农场主有意地将一些生产活动呈现出来,并与旅游时间结合开展,如夏威夷农民就将咖啡加工全过程有计划地展示给旅游者。参与性农业旅游是近几年在市场需求下产生出来的重要产品形式。如日本的农业旅游就十分注重这种参与性,在秋收季节、果实采摘季节旅行社便组织大量城市居民到农村去参加农业生产活动,而有的城市居民到农村租种耕地,全过程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民成为旅游者的田地看护人。针对此种需求,各农场纷纷推出旅游者可以力所能及参与多种多样的农业活动,如动物家禽饲养、果实采摘、秋季收割、捕鱼生产等活动。
娱乐休闲产品。农场为了更好地满足于旅游者的各方面需求,往往开展多种形式的娱乐休闲活动。美国有的农场举办诸如西红柿节、甜洋葱节、土豆装袋节等活动,更多的农场则推出骑马、乘马拉车、雪橇、滑翔、登山、漂流、徙步、钓鱼等活动;还有的农场推出玉米地迷宫,请专家将玉米地种植设计成迷宫形式,然后开展活动。因场制宜地开展旅游休闲娱乐活动是各农场开展旅游时所尽力设计优化推出的产品形式,虽然从活动本身看有的已超出了农业旅游这一主题范围,但是这种扩展对农业旅游或农场开展旅游是十分有益的,且又可以充分利用农场资源。
住宿饮食服务产品。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是为旅游者提供的必需基本服务。而且提供住宿和饮食服务也是开展农业旅游的最重要服务项目,也是能否接待旅游者,能接待多少旅游者的基本保证条件。这在各国对农业旅游景点的统计都以旅馆数为标准上都充分表明这一点,如意大利有6500间可住宿用农庄,巴西有5000家农场旅馆,法国有16000户家庭旅馆等。当然这些旅馆同时还可提供餐饮服务。与小型化的经营模式相对应,这些旅馆的床位数也是很少的,有的就是已有农舍的改造,小规模的接待量更能体现出农业旅游的特色。
旅游商品。各农场开发旅游往往推出一些商品以满足旅游者购物需求,并籍此推销农副产品,并从中获取更多的收益。这些旅游商品,首先是农场出产的农产品和农副产品,如蔬菜、瓜果、粮食、咖啡、干酪、奶油等特产,另外有的农场推出一些编织等手工艺品和纪念品。这些旅游商品销售收入往往成为全部农业旅游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夏威夷农业旅游产值有三分之一来自于农副产品的直接销售。相对于同类产品来说,游人更愿意从农场直接购买,如直接从农场亲手采摘的蔬菜水果,农场现场加工的奶油、咖啡、农场酒窖中的葡萄酒等。
旅游市场取向的特点
本地化。农业旅游市场首要特征是旅游者当中属于本地的游客占七成以上,按英国统计2—3小时车程之内、西班牙统计为景区周边100-200公里范围内是主要市场。产生这种格局的原因有二个方面,一是农业旅游景点众多,各地区广泛分布,人们在各地区内都可以有农业旅游景点供选择;二是农业旅游者对农业旅游景点的选择性不是很强,只要有相应环境、相应气氛、相应情境等就可以满足需求,不会对具体内容过分选择,这样就无需跨区旅游。
城市化。城市人口占欧美国家人口比重大都在70%以上,城市人口是国家人口主体,也是国家旅游人口主体,更是农业旅游市场主体所在。农业旅游产品的市场也正是立足城市人口的需要而产生的,如日本的农业旅游景点称为“城市居民休闲农园”就充分表明了这层含义。
家庭化。据英国的一些农场旅游景点调查分析结果表明,以家庭为组织形式的农业旅游客人占景点旅游者大致达到40%左右,可见家庭游客比重之大。另外欧美国家近距离经常性地利用双休日进行的以家庭为组织形式自驾车旅游也是最普遍的形式,农业旅游也不例外,特别是农业旅游的观光、休闲和参与特征更适合于家庭旅游。
学生化。学生是农业旅游的一个重要群体,这一原因主要是城市学生需要学习知识,认识自然,了解农村、农业、农民,因此学校或旅行社便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开展农业旅游,农场也针对学生需求开发农业旅游产品。如德国、法国等旅游农场中许多都设有农业课堂,而学生也有对农村环境认识上的新奇感觉,且学生由于出生在城市、生长于城市,对农村农业的完全陌生更增强其到农场去旅游需求的迫切性,因此学生市场潜力巨大。
参考文献:
一、强化文明执法教育,切实加强督查队伍建设
年初,针对我市开展市区公交营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标工作后线路车辆缺乏统一、规范管理的现状,按照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一支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强化安全、服务质量监管为主要职责的综合执法队伍应运而生。督查队成立之初,首抓的工作就是从统一执法人员的思想认识入手,组织队员认真学习道路运输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公共交通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思想。同时,建章立制,加强督查队内部制度建设,如每周三政策业务知识学习制度,规定督查队组成人员无故不参加学习的,除通报其所在单位外还要给予适当的处罚,通过建章立制,提高了队员的思想认识,为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切实抓好服务质量管理
为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我们从熟悉掌握各条营运线路的基本情况入手,深入企业和运输生产一线,采取明察暗访和抽样调查的方法,真正做到了摸清家底、有的放矢,同时我们加强和各公交公司的业务联系,动态掌握各条线路的运营状况,及时协调和化解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做到为企业排忧解难。另外,我们还不定期召开企业负责人会议,集中解决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受到各参营企业好评。
三、抓好客运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客运服务水平
一是市场化运作抓基础设施建设。今年是我市城市规划和新区建设的关键一年,原有的公交线路站(亭)牌无论从数量和款式,均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为此,市、区两级交通部门投资50多万元,新建永久性防雨侯车棚41座,极大地改善了市民出行的乘车环境。在侯车棚的基建工作全面完成后,根据局领导的安排,督查队承担了侯车棚的广告招商工作,在没有接触过广告领域、不知市场行情的情况下,经多方咨询市场调研,最终与**日报天一广告公司达成广告招商协议并得到落实,为吴忠的城市形象增加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真正实现了市政府提出的通过市场化运作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为保持站牌和站棚的协调一致,我们还对原有的站牌式样和造型进行了全新的设计,新站牌既体现了时尚性又带有明显的地域风格和民族风情,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好评。目前,我们正积极筹措资金,力争明年第一季度全面完成站牌的更换工作,届时,吴忠城区交通环境将再添新景。
二是多措并举抓运输生产安全。根据市、区两级交通局关于“十一”黄金周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结合公交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召开企业负责人会议,传达文件精神,明确任务职责,并深入到辖区五县(市、区)专业运输企业、车站、渡口认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该停班的停班,该维修的维修,确保节日期间的运输生产安全。
三是客观公正地抓好考核工作。做好运输企业半年、年度工作考核,是衡量我们一年来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我们严格按照《**市公交客运服务考核细则》的要求,从公司的制度建设、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经营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针对考核工作中的问题,我们采用梳辨子的方法,分类归纳,集中整理,然后逐项向企业进行反馈,不遮丑、不护短,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力争使我们做出的考核结果能经得起推敲和质证。共2页,当前第1页12四、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1、虽然基础工作很多,但开拓创新不够,有些工作仍停留在表面上,缺乏对事件本身内在规律性和实质性的探索研究。没有把企业真正管到手上,督查队的整体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2、管理中只能上传下达,缺乏应对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针对一些热点难点问题,没能提出新办法,解决效果不够理想。
五、xx年工作思路
在巩固公交客运服务招投标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研究新的工作方法和管理模式,力求使我、市公交客运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1、继续加大和强化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应对实际工作的水平。
2、加大市场监督管和整顿力度,汇同市运管处、利通区运管所,按照行业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每周利用2-3天的时间,采取跟车暗访和采中联合稽查的方式,动态掌握公交客运市场的第一手资料,避免造成每次只在半年或年度考核工作中突击检查的弊端。
3、注重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公交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一经落实,必须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做为考核评比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4、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的力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5、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竞争机制,充分激发公交客运服务工作的活力。对考核评比和量化打分后年度工作中的优秀企业、优秀司机、乘务员,提请整顿领导小组对优秀线路等进行表彰奖励。对那些服务质量差,多次受到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的企业,采取末位淘汰制,在下一轮招标工作开始时,无权竟投热线,而自己企业原来经营的效益较好的线路也将予以收回,调配给其他企业经营,真正做到奖优罚劣。
6、做好防雨侯车棚和公交站牌的维护和广告费的收取工作,对已经实施的管理项目和后续工作,按照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规范和管理工作,保持工作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7、按照局党总支和招投标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全面完成xx年其它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