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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4 16:15:4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常见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常见法律法规

篇(1)

【关键词】企业;法律法规;管理能力

一、前言

随着经济、文化以及科学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在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影响和带动下,企业法律法规的管理工作无论是在管理方式还是在管理理念上,都被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能力的高低有时能够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企业开设经营的整体运作是否能够有序进行。如何才能更好地加强企业法律法规的管理能力,就成为了相关工作人员的重点研究内容。

二、我国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发展现状

法律法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各大中小型企业繁琐的管理工作中较为主要的管理环节。一个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物内容管理水平的高低有时能够直接影响甚至决定这个企业能够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获得长足稳定的发展。我国是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对法律法规相关事务进行管理也是我国各大中小型企业严格遵循国家依法治国基本理念的象征。经过多年以来不断的借鉴学习和实践探索,石油勘探企业在法律法规相关事务内容的管理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由于我国相关工作以及技术人员对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研究经历的时间较短、经验尚浅,在管理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之中,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和弊端现象。管理机构的配套设置不够健全、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个人素质有待提升以及管理工作协调方面的局限性等,都是我国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最为常见和突出的矛盾现象。

三、加强企业法律法规管理能力的有效措施

1.法律法规工作的开展立足石油勘探业务与基层在职员工

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与律师事务所以及各种类型法律机构在开设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的管理有很大的不同。通过提供适当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的保障企业日常生产、销售以及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是一个企业、尤其是石油勘探企业对法律法规相关事务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最终工作目标。

因此,企业内部负责法律法规相关事务内容管理工作的工作人T如果想要更好地提升和加强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管理的工作能力,就要将相应法律法规工作的开展最大限度的立足于企业自身业务经营与发展的实际情况之上。与此同时,以石油勘探企业工作于基层前线的在职员工作为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主体针对对象。必要时,负责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还可以对企业在职员工进行不定期的法律事务培训,为提升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开展的效率和质量提供强有力的前提保障。

2.建立健全符合石油勘探企业运作特点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除了准确掌握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工作开展的立足点之外,企业内部负责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想要更加直接有效的加强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管理的工作能力,就必须建立健全能够全方位符合石油勘探企业运作和发展特点的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核心机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经营规模较小、在企业内部发挥的作用以及占据的发展地位较为低下等,是在当今社会发展进程之中石油勘探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最显著和突出的问题和弊端现象。个别的石油勘探企业甚至目前为止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与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事务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以及管理水平的高低可想而知。

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石油勘探企业内部,根据具体法律法规事务管理工作涉及到的法律事务难易程度的不同,为相应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层次。各个管理层次之间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协调运作将最大限度的实现和保障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事务管理水平的显著提升。

3.保障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层次、全方位发展

最后,石油勘探企业负责法律法规事务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想要更好地提升企业自身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能力,就必须全面保障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朝高层次、全方位的方向发展。

企业内部法律法规工作管理工作的展开要以最终实现石油勘探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最终工作管理目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将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变成能够有效帮助石油勘探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作出正确发展决策的辅助工具,并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一系列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只有相关工作人员以事实为最终依据、以法律为管理的准绳来开展自身的管理工作,才能最终实现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全方位发展。

四、结论

企业法律法规的管理是在企业整个管理和运作众多工作内容之中较为关键和主要的环节。加强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工作能力,是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以及社会整体发展进程不断推进的带动和影响下产生的发展趋势。只有企业负责法律法规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能够真正认识到提升法律法规管理能力的重要性,才能全面贯彻落实正确的管理理念,最终实现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徐祖华.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 中国商贸,2013,08:59-61.

篇(2)

关键词:物流立法;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日

一、我国现行调整物流行业的法律体系概述

通过近些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同时我们也能看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还没有跟得上发展的脚步,导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常见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分散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中,也就是说目前并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环节制定的有铁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可以归纳为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以及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其中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我们可以看出,以上现有各类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虽然基本上能维护目前物流业的经济秩序,但是仍然不能满足物流业快步发展的需要,在实际操作和管理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在加入WTO以后,我国承诺将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逐步开放物流服务行业的所有市场,届时建立全资拥有的经营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国外物流公司将出现,我们面临的压力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国的物流发展特别是现代物流的发展刚刚起步,其中体现出的市场管理的不完善,可以看到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部门的约束;另一方面还要面对地方经济保护壁垒。这样一来,当我们面对国外物流企业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规定,我国企业将用哪个标准来迎接挑战呢?因此,为了解决物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想要快速健康地发展物流业必须尽快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从而规范物流发展中的无序现象,这就成为了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而首要的任务。

二、物流立法的价值分析

(一)物流业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现代物流在服务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部分。在时代的大步发展环境下,现代物流的发展要求打破行业与区域的限制,建立开放的大市场。而目前,我国所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陆海空运输、消费者保护、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这些基本都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形成分散、多头的局面,所呈现出来的杂乱无章的状态即能体现出目前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现今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且法律效力不大。

综合来看,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或者地方制定颁布,存在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的缺陷,其中不少内容与国际惯例相悖,对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利,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也很有限。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还未涉及到的方面。

(二)规范物流行为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分拆为若干个单行法律来管理和调整大多数物流行为,但相应的,拆分后的各种行为却缺少相应的综合性的法律依据。向第三方供货是由供货商通过物流企业完成的,其中的关系不能简单归结为一种关系或者运输关系,在运输过程中也不会是单一的方式,可能综合了公路、铁路或其他多种方式,这些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原本是一个系统资源的物流业,管理权限被划分为若干个部门,但是却没有一个部门或机构统筹协调物流管理。没有做好梳理,就导致了一方面降低了物流效率,另一方面分割的物流体系阻碍着对物流的整体规划,制约了物流产业的社会化进程。

(三)现代物流业的高速发展与现有物流法律法规滞后的现状不能适应。现存的法律法规还有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沿用下来的,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现在已经表现出规制内容过时,适用范围有误,法律空白、交叉等问题。虽在当时对于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现在已经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目前,物流业存在和发展依据的管理体制、经济体制、市场环境等都与以前大不相同,再考虑到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修订、补充甚至部分地废止。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这样的物流法律制度现状不能适应物流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就会阻碍其快速发展。

(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定。物流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多全新的关系需要相应法律规范的调整,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建立一个完善的现代化物流体系,才能展现出网上交易低成本、高效的特征,保证网络购物的顺利完成。物流经营人在从事物流业务中所面对的法律关系有很多方面,包括与顾客,即服务对象的关系;与信息技术服务商,即物流信息系统的设计维护者的关系;还有与分包方,即物流供应链实体服务提供者的关系。在此间出现问题之后,各层次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限额、免责事由、责任期间、损害赔偿的确定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现有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涉及众多部门,如果各部门协调沟通不够,就会存在法律法规互相矛盾的现象,导致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难以整合,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物流行业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一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须保持历史的继承性和连续性,在编制制订新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并注意衔接和协调现有的法律法规。国外的物流产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从对物流认识研究的逐渐探索过程中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摸索出了适合物流发展的规律。诸如出台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国家对运输业的控制的政策法规,推动更接近于自由市场的运输业发展,从而发挥了物流业的整体效应和实现供应链的一体化管理。这种规律可以说是发展物流业需要遵循的原则之一。我们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一定要注意遵循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接轨,还要注意及时修正,配合国家立法规划,以适应和维护国家法律体系总体的统一。

根据物流产业自身特点,物流法律法规调整对象不像民法、商法等那样相对独立,制定物流法律法规会涉及到与民法、商法、国际经济法等的协调。就目前来看,国内现有的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已经在不同层次上形成了有机整体,如果简单的从基本法律体系中直接分割出独立的物流法部门分支,会与已有的民商法等法律部门重叠或者矛盾,导致立法资源浪费。我国物流业要统一管理,可以制定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试行政策,在实践当中再进行完善,待到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再上升为法律,即“物流法”。在此试行期间,加紧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下物流运行的基本原则,避免跨部门物流法律体系的矛盾或重复,避免产业内部冲突;同时在利用WTO规则、国际惯例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修改相关已有法律法规,使其与之相协调,并清理已不适时的法律法规;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层次结构进行梳理疏通,使之形成结构严谨的法律法规框架。这样,在时机成熟时,就可以更容易实现法律的顺利衔接和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篇(3)

1.1监督人员总体数量不足,专业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目前,全省开展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科等相关中医诊疗活动的机构有19589家,占94.80%为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及个体医疗机构,而从事中医监督工作的监督员仅有268名,人均监管73.09家机构;另外,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少,从事中医监督工作的有85%为兼职监督员。地域广,被监管对象多,监督人员数量不足及中医药知识欠缺成为严重制约中医药监督工作深人开展的瓶颈。

1.2监管水平和手段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创新

目前,全省的中医药监督还仅仅处于初级阶段,监管内容侧重于对综合、中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执行中医药政策的核实和核查,以及针对一些数据而进行的简单统计分析,监督项目较为简单,监管水平和手段处于较浅层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各项中医药监督内容和监督指标,探索技术性监管手段和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中医监管水平和监督执法手段。

1.3监管对象差异性大,监督执法依据不够充分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中医药工作的不断重视,而医学发展进人发展壮大时期,现有的中医药法律法规不能紧跟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使中医监管工作面临许多问题,很难从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层面进行限定和界定,极难做到依法查处,严重制约了中医监督执法工作的推进。此外,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以及中医辨证论治的思维方法,导致中医药不能够按照西医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如中医执业人员范围、中医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一些医疗技术方法的应用以及中医养生与中医医疗的界定等问题。中医药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规章制度不完善,给中医监督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障碍,不利于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2建议

2.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和监管指标体系

针对目前中医监督中遇到的一些常见间题,如中医执业范围与执业类别、中医养生保健是否属于中医诊疗活动等问题,建议从国家决策层面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标准,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界定相关内容。同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从国家层面制定出台中医监管方面的监管指标,明确中医监管的具体内容和职责范围。

2.2加强中医监督队伍建设

在现有卫生监督体系框架下,进一步加强中医监督队伍建设。加大对卫生监督人员中医药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通过举办中医药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一方面加深监督执法人员对中医药行业特点的理解;另一方面加强监督执法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中医药执法水平。

2.3加大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目前,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普遍存在经费缺口大、执法设备短缺等问题,中医监督体系建设过程中上述问题依然不可避免。建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从政策层面研究解决牵涉到中医监督队伍和监管服务中的相关问题,完善中医监督机构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乡镇中医监督组织,保证中医监督服务能落到基层。同时,不断增加中医监督体制建设经费,逐级配置各种执法设备。

2.4加强科研创新和监管手段创新

加强中医监督队伍的科研创新能力,不断探索拓宽中医监督内容和监督指标,逐步在更深层面开展中医监督工作。此外,还要在技术性监管手段和长效监管机制方面做必要的尝试和创新,不断提高中医执法监管水平和手段。

2.5加强中医监督宣传工作,营造执法监督氛围

依托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和举办中医服务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中医服务监管工作氛围。

2.6与卫生监督工作相互融合、相互借鉴,共同促进

篇(4)

关键词: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界定;矫治

中图分类号:G45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5-0028-02

笔者在本院学生去农村实习前,布置了一项调查作业:调查农村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实习结束后,共收取了316份学生调查作业,学生在作业中记录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经统计发现,在教师教育教学中存在大量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尤其以男性教师、语文教师、数学教师和班主任使用不当语言的情况最为普遍。通过对教师不当语言使用情况的整理汇总,笔者认为,不能再以教师不当语言来界定,而应该从教师的教育语言合法性的角度来考察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

一、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必要性

在学生的调查作业中,教师使用“你真是个废物”、“你说你还是人不”、“这点题都错”、“你再不做操,我就抽死你”、“你有病呀,发什么呆呀”、“笨死你了”、“有人养,没人教的东西”等等这些侮辱、辱骂和威胁性的语言最为普遍和常见。上述语言的表述已经不再是教师的批评教育语言,教师的这种语言行为已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于教师的违法行为。还有就是教师刻薄、讽刺和挖苦性的教育教学语言行为也比较常见。

例1:某小学五年级一女生学习不好,喜欢打扮,教师在课堂上批评该学生:“你长得又矮又丑,再怎么臭美也嫁不出去,有臭美的工夫,放在学习上好不好。”

例2:一次数学小测验后,一个学生得了28分,教师在全班批评他说:“你就长着猪脑子,根本就不是人脑子,考试得这么点分活什么劲呀,我要是你,干脆从楼上跳下去死了算了,还给国家省水省粮食,给你父母减轻负担。”教师使用如此刻薄的语言,不仅严重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而且也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显示出教师自身修养的欠缺。

关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批评性语言问题,已有被伤害的报道。如重庆某学校教师汪某侮辱学生“你连坐台资格都没有”导致学生自杀的事例就是很好的说明。从我院学生实习调查的情况来看,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使用的合法性问题还未引起广大教师的足够重视。关于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的使用问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德问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言暴力,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言软暴力,但是目前还没有将教师语言的使用置于法律的层面加以讨论。

笔者认为,只有将教师的批评性语言置于法律层面加以讨论,才可以明确什么是教师批评教育性语言,什么是教师违法性语言,这不仅可以使教师知道应该如何做,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应该使教师知道不应该如何做。教师语言违法同样是教育违法行为,同样应该承担教育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可以规范教师的用语,使教师约束自己的教育教学语言,做到依法执教,实现依法治教。

二、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界定

1 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法律约束公民个人的行为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的要求上。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法律关系主体有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分为命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主体必须承担某种积极作为的义务,如果主体没有做出某种行为,就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主体必须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如果主体做出某种行为,就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合法性要求,主要体现在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言行的禁止性规范要求上,即要求教师不得做出某种言行,如果教师做出了教育法律法规禁止的言行,就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构成了违法。

2 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教育法律依据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言行规范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通常表现为教师义务的规定,禁止性规范通常表述为教师“不得”进行的行为。讨论教师语言违法行为主要从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上来加以衡量。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在地方性条例上,《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几所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其他各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一般也将侮辱、辱骂、歧视学生等行为规定为禁止性的规定。

从上述教育法律法规看,如果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语言违反了上述规定,就构成了教育违法行为。

3 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界定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可以定义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的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和贬损等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语言行为。

首先,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以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前提。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则不属于教师语言违法行为。如“这次考试,我们班就你考的最次,拖了我们的后退,下次你要努力呀”,“我讲了这么多次,你怎么就不懂呢”,这些语言不属于歧视和贬损性的语言,不属于教师语言违法行为。

其次,必须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对学生使用的语言。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特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的语言,如果不是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了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和贬损等语言,不属于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应受其他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调整。

再次,教师必须使用了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和贬损性等语言,而这些语言应以社会一般公众的理解来界定,不存在教育教学管理特定环境中的理解问题。比如单独使用“你真傻”和“你真笨”时,不属于侮辱性语言,只是教师否定性评价,但当说“你就是傻子”和“你就是笨蛋”等就构成了侮辱性的语言。

最后,如果教师的教育违法语言行为已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这属于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后果。因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造成身体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但对学生造成的心理损害具有隐蔽性和持久性,无法进行定量的衡量,而教师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对学生造成的主要伤害是心理损害,能影响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和上进心,能造成学生心理压抑与恐惧,因此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不应以造成的结果来衡量,这属于违法上的行为犯,即只要教师实施了教育法律法规禁止的语言行为,就构成了教师语言的违法行为。

4 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师应当为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包括教育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教师多次存在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或者经教育不改的应承担教育行政处分;造成了学生身心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触犯刑律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矫治

1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实施的教育法律法规都对教师的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但在法律责任中,对教师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则规定得比较笼统,同时也导致了地方性教育法规由于缺乏上位法律的规定,对教师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因此应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推进依法治教中提出的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教师禁止性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还要按照《纲要》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做到依法办学,从严治校。学校要制定教师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使用的教师用语。

2 提高教师法律意识

一是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水平,使其做到依法执教。通过对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认知水平,使教师知道如何执教,使教师知道不应如何执教,以消除教师的语言违法问题。

二是帮助教师树立儿童平等权利观。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具备了一个成年人所应具有的民事权利,其民事权利就应得到保护而不被侵犯。教师不应仅把学生看成是一个孩子,而应把他们看成一个自然成长的公民,尊重他们的人格权。对学生批评教育和管理,应在尊重学生人格权的前提下进行,不能以对孩子负责的名义,侵犯学生的人格权。

篇(5)

关键词:工程造价;常见问题;对策分析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在我国的作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在作出巨大的贡献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机遇和挑战。由于建筑业本身存在一些弱点和缺陷,随着竞争激烈化其存在的问题也变得严峻了起来。因此要保障建筑业持续稳定的发展,针对其存在的现状和问题作出适当的调整和应对是十分必要的。

二、工程造价的概述

所谓建筑工程造价,具体就是指在进行某一项工程项目的建筑当中,所消耗的所有的成本的总和,它主要包含了设备费用、材料费用等。对于大部分的建筑工程而言,其建设的周期较长,且规模宏大。而工程造价贯穿其始终,所以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其对于整个项目的控制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工程造价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建筑工程造价存在差异性。首先,由于每一个工程在整体或者局部、细节等方面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差异性,所以针对每个项目的工程造价,相应的也应该存在差异性。其次,因为地域和经济发展的不同,工程造价也会出现一些不同。第二,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工程的造价会越来越高。第三,建筑工程造价具有层次性。第四,造价具有多变性。由于每一项工程可能建筑周期较长,所以在整个建筑期间材料、设备等方面的价格也会有所浮动,这些因素都会对整体的造价造成一定影响。

三、建筑工程造价现状

首先,由于建筑行业的竞争激烈,导致建筑工程的造价趋于不合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快,从事相关工作的人越来越多。针对目前激烈的竞争和有限的市场,一些企业为了投标成功,不顾实际的造价需求而不断的压低承包价格。这样的竞争方式不但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而且容易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其次,工程造价管理观念落后。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对于工程造价的管理观念还比较落后,管理的手段也不够合理。虽然我国正在逐渐降低政府对于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力,同时市场机制也在不断的完善,但由于市场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决定有的时候还是需要政府进行调节。而在政府的调节当中往往由于对工程造价管理观念的落后,从而导致一些政府盲目的使用行政手段,最终在一定程度之上影响了其真实性。

四、建筑工程造价常见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目前针对工程造价方面已经有了不少的法律法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逐渐开始无法满足发展的需求,所以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针对目前法律法规不健全部分进行合理科学的修订和增订,以保证其有效的指导和规范。

(二)对于前期工作重视不够

建筑工程造价具有全程性,但在实际的工作当中非常容易忽略项目的前期工作。对于工程造价的管理控制应该包含投标到完工这个整体的过程,而目前大部分的企业都将重心主要放在施工中的工作之上,反而忽视了前期工作。如果前期工作做的不够到位,则容易为之后的施工留下隐患,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正常有序开展。

(三)市场作用弱化

目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将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政策,但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却往往由于政府干预过大,市场调节作用相对弱化,从而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公平性。同时由于市场作用弱化,政府作用加强使得一些政府人员、盲目压价等,导致我国的建筑工程造价缺乏公平的竞争机制,定价也不够合理,在一定程度之上也对其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

(四)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工程造价的全程性和对整个项目的影响巨大,所以相应的对于工程造价的管理人员的要求也较高。然而目前的工程造价师人员构成当中,普遍存在学历不高、经验不足等问题。部分的造价师出自专科,甚至有的企业直接选择非专业人士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所以目前的基本问题就是大部分的造价师的综合素质跟不上发展的步伐,无法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从而影响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的规范和企业的发展。

五、应对策略

目前的建筑工程造价当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企业的整体发展,所以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健全法律法规

为了保障建筑行业的相关利益,同时规范工程造价的操作,就必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有法可依。首先针对一些在建筑工程造价当中还没有的法律法规应该加以补充和增订,加强法律法规对于建筑工程造价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其次针对已经不适应其发展的条款应该及时修订,保障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之下对于工程造价的有力监管,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二)提高对前期工作的重视度

建筑工程的前期工作对于工程造价的有效管理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新时期新经济的大环境之下,建筑行业应该提高对前期工作的重视度。做好建筑工程的前期工作,不仅是保障项目正常有序进行的基础,而且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和花销,从而降低工程的造价,提高企业利润。除此之外也要加强对项目工程施工阶段的设计管理,保障工程造价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三)增强市场作用

相关的部门、人员应该要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办事,促进建筑行业竞争的公平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之下,要逐渐减少政府的作用,增强市场的调节作用,完善市场机制。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应该让各个企业应对竞争,并且在竞争当中针对自身的弱点和缺陷进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和项目实际要求,制定合理的工程造价计划。对于那些滥用私权影响公平竞争之人必须严厉处置,保障所有的企业在市场经济当中公平竞争和发展。

(四)提高人员素质

针对目前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较低的情况,必须积极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针对教育方面,要求高校针对学生的专业和将来工作当中的实际需求,提高对于学生的专业培养,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其次针对企业方面,要求企业对旗下的造价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发展的需求和管理人员的个人情况进行相应的培训,促进其综合素质的提高。最后工程造价相关人员本身,应该积极认 真的从各个方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抓住每一次的培训机会,并且在工作当中不断的总结经验和教训,促进自身的理论和实践共同发展。

六、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建筑工程造价当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作用弱化、建筑前期工作重视度不够等。针对这些问题就要求首先政府应该完善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建筑企业的相关利益和工程造价在规范当中进行,做到有法可依。其次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注重工程造价管理的全程性等问题。

参考文献:

[1]梁秀英.新时期建筑工程造价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3,27:151-152.

[2]杨振华.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品混凝土,2013,09:126+128.

[3]温冬丽.建筑工程预结算常见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现代装饰(理论),2012,03:151.

篇(6)

1.1曾有一位产妇说:“我在分娩时,自己很痛苦害怕,可两位助产实习护士说说笑笑,聊个没完,我怕她们不专心,误了我的事,说了她们几句,她们也很生气”。

1.2约12.5%的实习护士因为语言使用不当,惯用专业术语引起的,使患者困惑不解,产生交流障碍,甚至误解,影响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为护士与病患的纠纷埋下隐患。

1.3由于现今我国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从而造成实习护士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健全,为医疗事故埋下了隐患。

2护理存在的问题

根据以上三个材料,反映出当今实习护士护理工作面临了许多的问题,也了解了护士在护理工作中的不足。

2.1自身整体素质

2.1.1缺乏同情心,态度冷漠

同情心是人际沟通的基础,也是人际沟通的基本原则之一,特别是在医院,实习护士良好的同情心对护患关系的建立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1.2需要交流的相关信息量过少

患者及家属首先接触的是护士,患者及家属的心情非常焦急,迫切想知道跟住院治疗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如病情、用药、治疗措施、预后、责任医生及责任护士的姓名、业务水平等。

2.1.3缺乏过硬的专业技术

由于实习护士刚从学校出来,所以很少面对面的接触病患。护理工作的专业性较强,在护理工作中常见到这样的情况,尽管我们态度和蔼,但对患者的疑问由于解释得含糊其辞,操作技术不熟练等,也引起患者的不信任甚至反感,影响护患关系。

2.2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全面

2.2.1护理文书存在的法律问题

实习护士初次使用护理文书时,还存在很多的不理解。如:医护记录不一,护理字迹潦草,陈述不详细,护理记录内容不准确,重点不突出以及延续性差。医嘱开具时间与护士执行时间不一致,随意涂改,代签名,回顾性记录等,都使护理记录失去真实性,完整性。这种现象为医疗纠纷埋下隐患,造成无力举证而败诉。

2.2.2渎职的法律问题渎职

实习护士在工作时严重不负责任,不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护理常规,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违法行为。如:不执行查对制度,导致患者给药途径不当,错换漏输液体。不执行巡视制度,氧气导管不通,患者液体外渗造成肢体肿胀,患者病情变化未及时发现,使患者失去最佳抢救机会。

2.2.3侵权的法律问题

实习护士工作过程中,由于护理不当,技术水平低或工作不负责,忽视患者权益,给患者的健康带来损害甚至死亡的差错事故,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力的侵犯。同时,患者有权利了解所患疾病的治疗及护理方案,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患者。如:在未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就擅自进行医疗操作及某种检查,将构成侵犯知情同意权。假如广大医护人员对此还不引起警觉,其危害将大大增加。

3改进措施

3.1进行岗前培训

通过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地对新上岗护士进行岗前培训。培养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服务意识,可以帮助她们尽快地适应新的环境,引导新护士热爱护理专业,并按照专业标准和规范进行护理实践,为患者提供有效的临床护理。

3.2提高护理服务理念

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塑造护理人员的良好形象,注重仪表、审美等综合能力的培养,美化护理人员的言行、举止,把以“病人为中心”的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提高实习护士观察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被动护理变为主动护理,不断加深对“三分治疗,七分护理”内涵的理解[4]。

3.3强化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组织护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请法律专业人员来院办讲座,把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具体案例相结合,加大管理力度,规范护理行为,对已出现的护理差错进行分析,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忠于未然,就能杜绝或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3.4加强学习,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护理记录属于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就是说,护理记录也将同病历一样,作为法庭证据加以采纳。护理人员应从执法的高度,提高对护理记录的认识,对护理文件书写遇到的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规范护理记录。

3.5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

在临床工作中,护士必须做到懂法,明法,遵法,明确自己在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充分认识到护理行为时刻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的各项操作规程,尽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3.6履行告知义务

患者同意是医疗护理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是医疗护理行为合法性的前提。因此,护士应将每项操作的目的,风险因素告知患者和家属,特殊治疗,护理,检查,应征得患者的同意,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这既是尊重患者的权力,也是护理自我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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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规》是高职物流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学生能了解、掌握物流企业设立及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与学生日后的工作是息息相关的,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然而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这门课程的教学存在多方面的问题,课程设计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内容繁多复杂,教师难以取舍

现有的教材主要按照物流业务流程发生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安排内容,如物流仓储法规、物流包装运输法规、物流保险法规等。重点介绍两个部分的内容,一部分是物流的基本业务知识。另一部分是该业务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问题。由于物流业务流程较多,每个业务流程的操作过程也比较复杂,单是基本业务知识这块内容已经比较繁琐,每个业务还需要深入学习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教学的任务无疑非常重,而这门课程作仅仅作为专业基础课,学时一般为36学时,相对较少,教师在选择教学内容的时候会面临重点讲述业务流程还是法律规则、选择哪一个业务流程的及其法规作为教学重点等问题的困扰。

(二)内容比较枯燥,学生学习兴趣不高

物流业务流程注重标准化、制度化,每一个营运环节都有较为复杂的操作流程,法律法规更是追求严谨,不同的情况适用不一样的法律条款,这两个方面的涉及到的知识内容都很多,并且都是条条框框,显得枯燥乏味,学生学习兴趣不高。且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教学过程中很难有效利用到物流专业的实习、实训设备,教师也面临“应该怎么教”的问题。每个高职院校的教学环境不同,以上两个问题是大部分教师开展《物流法规》教学需普遍需要面对的和解决的,除此之外,不同学校的教学条件、学生学习法律存在“畏难”心理,缺乏专业课程教师、课程考核方式不合理、教学方法不一样也会给课程教学带来其他一些困难和挑战。

二、就业导向对高职《物流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引领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是教育部在《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中明确提出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式,近10年来,这一指导思想对我国高职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起到了关键作用。《物流法规》这门课程将就业导向理念融入到教学中,作为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对于课程明确教学目标、有效选择教学内容及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一)明确能力培养作为首要目标

“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理念注重培养学而生的职业能力,属于典型的能力本位教学观(competencybasededucation,简称CBE)。该教学观念由美国教育学届提出,在欧洲发展成熟,目前,CBE是世界上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教育模式,受到很多教育专家、学者的青睐。《物流法规》是一门跨学科的课程,既有法律理论,又有专业知识,是法律规定和专业知识的融合。要适应就业导向的要求,就必须把学生能力的培养作为首要教学目标,通过教学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具体而言,应该结合物流企业的需求对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培养学生法制意识,切实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法规解决物流企业经营过程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相对于传统教学方式,这也是就业导向对物流法规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选择实用性强的教学内容

在“就业导向”理念影响下,《物流法规》的课程定位必须改变,这门课不再是一门介绍物流业务和物流法律法规的理论课程,而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法制观念,提升法律运用能力的课程。教师应该从实用的角度出发,把握住物流企业设立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重点法律纠纷与问题,围绕这些问题的解决进行课程的整体设计,通过教学与实践让学生掌握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内容的选择以实用为主要导向,按照知识够用为主的原则,将物流企业经常发生的法律问题作为教学重点,重点学习和训练,发生机率低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知识作为次要内容,减少教学课时或者安排学生自主学习。

(三)设计职业情境,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更多采用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情境训练、法律实践等方法,将学生在从事物流行业过程中可能会面对的重要法律问题搬到课堂上来,这是学生所关心的问题,学习的主动性会加强;使用这些教学方法,教学形式也变得丰富多样,不再枯燥,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得到有效提高。总的来看,使用“就业导向”理念作为《物流法规》课程的教学指导思想,改变课程教学目标,明确教学内容选择的方向,改变教学方法,对于课程教学普遍存在的教学内容选择和学生学习兴趣低下等问题也具有积极的缓解作用。

三、基于企业需求的课程教学项目重构

从就业市场的角度看,企业的需求实质上就是企业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要求,是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流法规》课程要达到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教学目标,就应从物流企业的法律需求出发进行设计,改变传统章节式教学,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基于物流企业的工作过程,实施“项目导向,任务驱动”式教学。

(一)物流企业的法律需求探讨

1.需要具备法治意识的工作者

从理论上探讨,物流企业作为行业企业的一种类型,它的经营过程是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物流企业招聘也必然会提到法律素质的要求,然而笔者进行了一个物流企业法律人才招聘需求调研发现,绝大部分的物流企业在招聘人才的时候并没有提到法律方面的要求,无论是基层的物流业务人员还是高层的物流管理者,企业普遍关心的物流专业能力及管理沟通能力,仅有个别企业在行政管理岗位提到了法律素质要求。这跟其实际需求是不一致的。这里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物流企业主的法律意识单薄,不重视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物流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到法律相关的问题一般都比较重大,一旦发生法律问题,需要用到法律人才,更多的企业考虑的是聘请法律顾问或者律师,而不是具备法律素质的一般员工。从这点上分析,物流企业对于一般工作者的法律职业素质要求不是太高,作为普通素质具备法治意识就可以到物流企业工作了。因此我们把在设计课程的时候,要把法治意识作为重要的能力培养目标。

2.需要解决业务纠纷的管理者

从物流企业的业务经营流程来看,无论在哪个经营环节,物流业务纠纷是最常见也是最有可能发生的,如货物运输过程中就经常会有逾期交付、误交付、货物运输损毁等问题和纠纷的发生,这是物流行业的特点。企业围绕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了纠纷,往往都会通过协商进行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使用法律途径。这就对企业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提出了要求,如何运用法律法规知识去跟合作方沟通,使用有效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是物流从业者需要具备的一项重要能力,也应是《物流法规》课程应该重点的培养学生职业能力,而物流各项业务都可能发生纠纷,因此教学项目可针对不同业务的特点设计,覆盖物流业务的主要流程,使学生能较为全面掌握物流法规的行业应用。

(二)基于物流企业法律需求的教学项目设计

从培养物流专业学生法制意识和提高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教学目标出发,围绕物流企业需要具有法制意识的员工和能解决业务纠纷的管理者这两大需求,《物流法规》课程设计需把握住两个原则:一是教学重点侧重物流合同履行与法律纠纷的解决。二是教学方法使用“项目驱动,任务导向”,结合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流程,分模块教学。课程可分成五个模块:第一模块:法治意识培养;第二模块:物流企业设立与注销;第三模块:物流争议纠纷解决;第四模块:物流企业经营法规;第五模块:模拟法庭实训;其中第四模块是重点,每个模块设计若干工作任务,使学生能完整了解物流企业业务流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初步掌握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与方法。

四、就业导向下的课程微课开发探讨

微课作为一种新的教学形式,对促进课堂教育的改革、在线教育开展、推进教育公平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从欧美国家开始传播开来,微课、慕课,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传统教育,成为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个方向。

(一)《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的思考

关于微课的作用,微课能否取代传统课堂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支持者认为微课短小、多样化,适应学习者的不同需求,将成为未来教育的主要形式。也有学者认为微课存在缺乏互动、无法拓展教学内容等缺陷,仅仅只能作为传统课堂的一个补充。从现实情况来看,微课虽然短小灵活,但有其不足,要取代传统课堂有一定难度,可以作为教学改革的一种方式,辅助课堂教学,丰富课堂内容的同时提高学生学习效率和兴趣。具《物流法规》这门课程,也需要微课在教学改革中发挥作用,但微课开发也面临一些困难。首先是制作成本高。虽然有许多专家指出制作微课使用手机和简单的软件就行了,也确实有教师能这样把微课做出来。但在现实中,简单制作出来的微课往往比较粗糙,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许多学校聘请专业视频制作团队来操作,虽然制作出了一批优质的微课,但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且仅限于一些有资金投入的精品课程。市场上,专业团队拍摄一节微课的费用不菲,对普通教师而言,为了一门普通课程去花费大量资金拍摄微课并不可取。其次是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高职教师教改、科研任务都比较重,许多教师还要承担学生管理工作,一门课程需要开发的微课数量很多,且为了提高学习效果,每一节微课的教学过程都需要进行精心的设计,这无疑要耗费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制作好的微课还面临重新修改和更正的问题,也会给教师带来工作压力。再次是教师的水平参差不齐,影响微课的水平。不同教师有不同的专业背景,制作出来的微课质量不一,电子信息类相关专业的教师还好一些,其他不太相关专业的教师就需要重头学起,必然限制微课的制作水平。《物流法规》课程教师大多具有物流管理、法律相关专业背景,微课制作技术难度相对较大。因此,《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不能盲目进行,需要把握适用、适量有效利用等原则。

(二)《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的几个原则

1.适用原则

《物流法规》微课应该是为课程教学服务的,即根据课程整体教学项目的设计,围绕法制意识培养、物流纠纷解决等重点问题来开发,确保每一节微课的内容都对提升学生的法制意识、法律运用能力有帮助。

2.适量原则

微课的数量不宜太多,否则制作工作量太大,教师难以完成制作,微课数量过多也会影响到教师课堂教学过程设计。在围绕课程的重点,每一个重点内容制作一到两节微课,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要求逐步增加,是可行性较高的选择。

3、有效利用原则

微课作为课堂教学的辅助资源,除了在课堂上播放之外,还应根据其短小灵活、能重复播放的特点,将它作为网络资源,到网站、微信、云课堂等网络应用中,引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学习,作为复习、自主学习、学生实习就业问题解决等学习的重要资源,使其教学作用得到更大的发挥。

(三)就业导向理念下《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设计

根据“就业导向”理念的要求,结合《物流法规》课程教学项目的设计,可围绕每一个学习任务设计制作相应的微课作为学习资源。

五、小结

在“就业导向”理念指导下进行教学改革,能较为有效地解决《物流法规》课程设计面临的教学内容不好选择和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问题。实施“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教学,重构教学项目,注重培养学生法治意识和提升解决法律纠纷问题的能力,是当前形势下教学改革的必然选择,而有效利用科技的力量,针对性开发微课作为教学辅助资源,进一步丰富课程教学内容和形式,是新时期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作者:谌爱群 单位:罗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汤军.由高职物流专业《物流法规》课程的教学引发的思考[J].福建质量管理,2016(1).

[2]郑小军.微课发展误区再审析[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6(2).

[3]王凤鸣,贾俊龙,李佳静.《物流法规》教学改革初探[J].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