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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律的基本内容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中国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制度
在中国研究宪法和制度,首先涉及到中国需要建设什么样的的问题。“宪法”和“”对于中国而言无疑是舶来品,包括概念和其中所蕴涵的理念都是如此。西方的宪法和是否适用于中国,中国是否存在西方所说的宪法理念的社会基础?在谈到宪法和时,言必谈西方,或者言必谈西方的标准,是否合适?我认为,中国具有自己特定的历史和特定的文化,我们必须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从宪法和的根本目的出发,设计适用中国的宪法和制度,并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宪法和其根本目的无非是保障人权的,应当根据中国的国情积极完善适应中国国情需要的宪法和制度,以在中国背景下,达到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
《法国人权宣言》说,在权力没有分立和人权没有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我国并不实行权力分立制度,如果按照《法国人权宣言》所确定的关于宪法的第一个标准,我国即不存在宪法。权力分立制度建立的基本前提是对国家权力的极度不信任,包括对作为民选的议会的不信任,而在我国,这些西方的理念并不存在。在我国,社会成员对国家权力所抱有的基本态度是:既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又需要充分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以使其能够通过运行达到保障基本人权的效果。中国当然需要借鉴西方作为人类共同文明结晶的理念和精华,但不可能照搬照抄西方的宪法和制度。实际上,即使是西方国家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宪法和制度,各国都在寻找符合自己国家国情的宪法和制度,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等都是如此。
二、关注我国《宪法》的解释问题
宪法属于规范范畴,它需要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才能起到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和基本功能。如何使宪法规范与中国的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以往我们比较多地注意到宪法修改这种方式。我国社会处于急剧变革的时期,《宪法》与社会实际之间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必然会发生,因此,宪法修改的频率较之其他国家要快,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也知道,宪法修改是使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的最后的也是最迫不得已的方法。
宪法修改的确有其优点,如经过修改之后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一致性比较明确。但宪法修改所造成的社会代价也是有目共睹的。宪法修改的频率过快,难以培育社会成员对宪法的尊严感、神圣感,也就难以树立宪法的权威。宪法如果没有权威,法律的权威也就难以确立起来,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难以达到,统一的宪法秩序也就难以形成,国家的法治秩序、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就不能保障。
因此,在不是必须对宪法规范进行变动的情况下,可以更多地运用宪法解释的方法,使宪法规范得到适用。宪法解释既可以使宪法规范经过有权机关的解释达到与社会实际之间的衔接适用,也可以使宪法规范的含义更为丰富和立体,让社会成员对《宪法》有更明确、具体的理解和认识,它对《宪法》的震动也比较小。我国以往基本上没有运用过宪法解释的方法,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中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并积极地运用宪法解释,以解决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
三、必须研究普通法律中的规定和问题
《宪法》是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同时,《宪法》又是或者说只能是从宏观上、总体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而不可能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作详细的规定。这就需要普通法律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规定,作具体化的规定。因此,《宪法》内容的具体含义需要由普通法律明确,或者说〈宪法〉规定的具体界限必须要由普通法律子以明确。我们在理解《宪法》的内容时,既需要从《宪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出发,也必须从普通法律的具体规定出发。我国宪法学者在阐述《宪法》的内容时,较少从普通法律的规定出发,这就造成宪法学的内容显得比较简单、枯燥、粗糙,没有血肉。人们在学习和理解《宪法》的内容时,就难免会觉得其生涩难懂。
同时,我们所说的《宪法》效力是针对普通法律而言的。只有充分研究了普通法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规定之后,才能判断法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规定是否与《宪法》相一致。否则,《宪法》只能像只孤悬在高处的葫芦,看得见但摸不着。《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缺乏一种对接关系和基本联系,人们也就很难感受到《宪法》也是法,《宪法》也需要进行适用,并且《宪法》还有最高的效力。特别是《宪法》的适用与法律的适用之间的差异、《宪法》调整的对象与普通法律调整的对象的差异等等,人们均无法得到感性的认识,对《宪法》的最高效力没有亲身体验的可能。
论文关键词 中国法 西方法 法律推理 法律逻辑
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和近现代西方的法律文化存在着诸多差异,法律文化的不同进而催生出法律思维方式的区别,传统中国法讲究缘情说理、注重容情于法,“情”、“理”、“法”三者密切结合;而西方法律则格外注重法律推理,重视法律逻辑的应用,强调用严谨的法律思维进行说理和论证。不同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方式实质上反映出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
一、传统中国法的说理方式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情”、“理”、“法”内涵解析
缘情说理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一种概括和总结。中国传统的法律思维是以传统中华法系的精神和理念作为核心的。要澄清中国传统法律思维的特点,首先就必须论及“情”、“理”、“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内在涵义,同时理清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是理解中国古代法律说理特征的关键之一。
1.“情”,在中国文化中有着丰富的含义,“情”首先是指人之常情,即人性、人的本能。其次,“情”也可指客观存在的世情、民情等,依照这一角度,诸如社会舆论,社会的一些基本的现实状况,乃至人们生存历程中传承下来的一些风俗习惯等,都可以纳入到“情”的范畴中。此外,“情”还可以指情节或者情况,人们经常说的“情有可原”,在一些特定情境下就可以指案件的具体情节。
2.“理”,包括了天理、公理、公道等。天理是指国家社稷正常运行所必须的一把按自然规律。公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推崇的行为规范准则,如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公道则是广大民众普遍认同的社会公共道德、公共利益等。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情”、“理”往往相通,判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合理,一般从其行为内容是否符合“情”来判定,不符合“情”的,常常被认为是不合理的。而反之,符合“情”的,往往也就是就是合理的。
3.“法”这一概念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法”源于“刑”,“刑”主要指刑罚,本质上统治阶级用以镇压和控制的暴力工具。汉代以后,中国古代法日益儒家化,于是,“礼”这一词义,作为联系天理和人情的纽带,也加入到“法”的范畴。因此,传统中华法系中的“法”其实包含了“刑”与“礼”两大基本内容。
法律实践中,“法”和“情”、“理”是紧密相连的,国家法律的制定通常会以天理为指导原则,天理也可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内容。此外,天理国法又应与以亲情、伦理为内容的人情相一致。法与情理同在。若彼此间发生冲突,则国法可能让位于人伦情理。
(二)传统中国法说理方式的特征分析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情”、“理”、“法”相互交织的思维模式一直影响乃至支配着人们的社会交往及利益衡量。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无论是在民事还是刑事领域,都在向往和追求一种兼顾“情”、“理”、“法”三者的理想境界,在此影响下,中国传统的法律说理和论证呈现出如下特征:
1.“情”、“理”在价值取向上的优先性。在传统中国法中,实现国法和天理、人情的协调与统一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法律和情理的关系处理上,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往往倾向于情理。尤其在中国古代社会,本身有着重视道德伦理的传统,情理时常被视为是比制定法位阶更高的法的渊源,因而一旦人情、天理与法律发生冲突,法律常常被置于次要地位,清代的《槐卿政绩》中记载有一处案例:道光年间,江西潘阳县有两户原本有儿女婚约的人家产生了一些争执,女方家人遂有所记恨,想解除婚约,而男方不同意,诉至官府,女方父亲威胁,倘若女儿嫁到男方家,自己就自尽,女儿也表示不能嫁给父亲的仇人。后来官府判定该女子为应为其父留在家中,而男方不得要求女子过门。从国法的角度看,发生争斗事件并不能成为婚约解除的理由,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若要求该女子在自己父亲受气的情况下,不情愿地与对方成婚,由有违人情,故裁判官选择了支持女方家的诉请。类似的“原情论罪”、“舍法取义”的做法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中是常见的。
2.说理论证侧重于实质性思维。中国传统法擅长缘情说理,将“情”、“理”作为断案的重要依据,而不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这其实也反映出中国传统法中的鲜明的实质性思维特征。即司法裁判者在进行案件处理时,注重法律的内容、目的和结果,对于法律推理的方法和过程,则相对忽视。或者讲是注重法律外在的事实,而轻视法律的内在逻辑及法律活动的内在手段。同时,在司法活动的整体价追求上,更加强调实质正义,中国古代的法律裁判,往往并不像西方法那样去清晰地界定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断案是为了解决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因此,法官往往努力追究法和情理的平衡,最终达到息事宁人的社会效果。
3.案件说理有较强的主观性。如果按照现代法的观点,法律论证和推理作为一项严谨的逻辑思维活动,无论是从法律思维的内容还是结构的角度的分析,都应倾向于客观性。然而,中国传统的法律思维却倾向于主观性,这从法官的裁判中可以得到论证。
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在法律目的法律字句的选择上,倾向于目的,常常以较为抽象的伦理道德原则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案件说理过程往往采用简约、朴实的生活化语言而非专业化的法律术语。在思维方式的选择上,也时常脱离严格的法律思维的制约。可以说,中国古代的司法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处理过程常常依赖于主观性很强的直觉思维和内心的道义观念,即使出现违背法律字面规定本身的情形也不影响案件处理。
(三)中国传统法律思维的形成原因
“情”、“理”之所以能够主导中国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说理之所以强调遵循情理,其基本原因在于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本身,就和“情”、“理”紧密融合在一起。中国自古即有着 “法不外乎人情”的观念。自汉代起,儒家思想就成为了中国传统立法的主导思想。在儒家的观念中,只有包含有“情理”的法律,才能真正使人信服,才能真正起到效果。法律考虑“情理”的因素,也就是法律合法的程度。在这样的思想的影响下,如 “矜恤老幼”、“同居相为隐”等都成为立法的指导原则,乃至直接成为正式的法律条文,法律的人伦和纲常色彩十分突出。
法律制定兼顾“情理”本身情有可原,但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下,往往将“情”置于首位,“情大于法”或“理大于法”的情形十分普遍,加之法律本身包含有大量“天理”、“人情”等方面的内容,而“法”又是法律说理的大前提。故法官在裁决时将情理作为裁决依据和线索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此外,我们还应考虑到,中国古代并不存在职业化的法律阶层,历代具有一定司法职责的官职,如司寇、廷尉、大理寺卿等,本质上都是行政职务,只是兼具一定的司法职能,各级官员自幼接触科举教育,对儒家经典及其伦理道义可谓了然于心,然而,他们却极少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和逻辑训练,这也就决定了官员断案时可以自如地引经据典,却不能真正运用专业术语和法学思维,而要借助于“情”、“理”进行分析。
二、西方法中的法律推理
与中国传统法缘情说理的方式不同,西方的法律推理则充满了法律形式主义的特征。注重以“法律”本身作为推理的基本前提,讲求严密的逻辑推导。在对案件的说理论证过程中,重视法律的理性思维而尽力排除“道德”、“情感”等因素的影响。
(一)西方法律推理基本特征
在西方法的发展过程中,尽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在具体的思维模式上存在差异,但两大法系都发展出了专业化的“法律行业语言和技能”。法律推理过程本身反映的是一种法律的思维方式,在著名学者马克思·韦伯看来:“法律思维的本质是一种形成法律知识的抽象过程。”在这种机制的作用下,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法律推理充满了法律理性的色彩,并具有明显的系统性、严谨性的特质。
1.“法律”在价值上的优先性。在西方近现代法律思维中,法官进行说理论证并非完全忽视“情理”的作用,只是在他们眼中,法律在价值层面居于最高地位,法律的推理论证应当以法律本身作为最基本的依据,“情”、“理”等只能作为案外的辅的因素加以考量。孟德斯鸠提出的“法官是叙述法律的嘴巴”的比喻,强调了“法律”本身在法律推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对于西方的法律人来说,“人情”、“天理”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衡量标准也可能因人而异。而法律则是较为确定的,只有尊重法律的权威性,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同时,法律思维强调在对于案件真实情况的探究上,合法性优于客观性,法律思维的导向不完全等同于生活意义上客观真实,而是法律程序中的真实。最明显的例证便是在法律推理中证据规则的应用:在某些情形中,尽管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证据客观上足以使人们相信案件事实存在,然而,如果证据的取得方式带有非法性,则完全可能被案件审理者所否定,并得出与客观事实不同的法律结论。
2.法律推理强调形式逻辑的作用。西方法学家往往将法律的论证和说理看作为是一门司法技术,因而重视法律推理的形式及方法,强调依靠严谨的逻辑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如果法律论证没有形式逻辑的参与,整个推理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就会受到质疑。
在法律形式逻辑的选择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所区别,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本的法律渊源,以类推法为基本的思维方式,推理过程充分尊重“遵循先例”的原则,即法官断案过程中,充分借鉴已经形成的判例,并对过往的案例事实进行总结,推导出一般的法律规则或原则。
而在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大陆法系,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则成为基本的逻辑形式。推理的大前提是可以适用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针对具体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即判决或者裁定。
尽管两大法系在法律推理的方式上存在差异,但本质上都是形式逻辑思维的具体反映。强调理性严谨的逻辑论证,反对裁判者仅仅凭借个人情感和经验得出结论是西方法律思维的基本属性。
3.法律理由在法律推理中的优先性。在西方法的语境当中,法律推理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发现法律问题、思维加工、得出法律结论。发现法律问题是法律推理的起点,是引起思维活动的动因;思维加工则是寻找法律理由以说明法律问题的过程,结论是通过思考而做出的定论,任何法律问题的解决都必须通过理智或说理式的方式来解决。案件审理的理由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避免法官专横审理并实现当事人间利益平衡的有力措施,是使人们信服、尊重法律结论的前提。因为它可以使法律活动具体的参加者相信,法律结论并非来自于裁判者的主观感情,而是事实和法律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据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西方法的裁判文书中,不仅会有明确案件争议和定分止争的论断,同时也十分重视充分界定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
(二)西方法律推理方式的形成原因
1.历史悠久的逻辑思维传统。西方法的法律推理方式的形成亦扎根于其所依托的法律文化环境,西方法之所以形成严谨的强调形式理性的思维方式,首先离不开其历史悠久的逻辑学传统。逻辑体现着思维方式,决定着思维方式的不同特征,自然也会深深影响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西方法学的发展历史看,逻辑的产生对后世西方分析性的法律思维的形成产生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从其各个学派均很重视逻辑在法律思维领域的运用。而在这其中,分析法学派对于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做出了尤为突出的贡献。分析法学通过归纳的方法从特定的法律制度中提炼出基本观点、概念。进行对比论证,在从基本因素中总结出法律理论。在分析法学的影响下,西方法学家十分重视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关系,将法学变为一门逻辑性极强的科学。
2.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职业化的影响。其次,西方法律本身的系统性、抽象性特征对于其法律思维形成也有着基础性作用。法学家和立法者一直注重对于法的概念、范畴进行系统的归纳总结。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出现了所有权、债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一直沿用至今的法学术语,近代的法典化运动促进了法律形式主义的发展,无论是法律的分类还是法典编纂,都致力于对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抽象的总结和概括。可以说,如果没有注重形式、系统抽象的法律体系,也就不会有严谨的法律推理的产生。
同时,西方法的高抽象度的理性主义的特点,也就必然要求法律的施行具有职业性,需要裁判者经过严格的训练,具有很高的专业素质,这对于法律的适用是必不可少的。早在中世纪,西方国家就产生了法官、律师等职业法律人,到了近代,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法律职业共同体进一步形成和壮大,在成熟的法律教育和严格的职业资质制度的影响下,西方的法律职业者能够严格按照法治思维进行说理,法律阶层的职业化又进一步促使了法律逻辑的发展。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培养途径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指人们对于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情感、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律、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它包括法律认知、法律情感与意志、法律价值观三大部分。法律认知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活动的结果,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法律情感是指社会主体对法现象的主观心理态度或心理反应,是社会主体主张权利,为权利和法律而斗争的内在心理动力,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法律意志是社会主体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主观心理基础,表现为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畏、不畏诱惑和胁迫的坚强的守法精神和护法品格。[1]法律价值观,包括法律评价、法律理想和对法律价值(如公平、正义、自由等)的理解与接受,它是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法律因素。它们是一些观念或普遍原则,体现对事物之价值可追求的理想性等进行的判断。
据此,我们可以将大学生法律意识表述为: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中国当代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他们的法律意识如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有很大影响。所以,很有必要对这一群体的法律意识给以关注。
一、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就其主体而言,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2001年,有关机构对全国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随机抽样1万余人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几乎所有大学生都赞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目标,认为应该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等等。然而,同时却有42.67%的人同意“只有私了解决不了的问题才应求助于法律”,15.41%的人“遇到法律纠纷”选择“托人私了”,80.96%的人认为“在亲情和法律面前,有时确实不好办”,42.97%的人认为“能够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有本事的人”,有52.54%的人“买到假冒商品”后只能“自认倒霉”。这些数据表明,中国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觉醒和增强,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而且“知”与“行”存在较大反差;在不同大学生当中法律意识水平参差不齐。[2]从大学生的行为表现来看,也是如此。一方面,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鲜见,如盗窃、抢劫甚至、、杀人等犯罪行为,以及打架斗殴、毁坏公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随意撕毁就业合同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而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致使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和损害。其中不少女大学生对自身安全关注不够,有些大学生在就业、勤工助学过程中被骗,有的大学生上网交友陷入不法之徒布下的陷阱……
分析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不难发现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当代大学生有着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制意识。随着知识的积累,视野的扩大,大学生开始学会对现实行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关注国家的法制建设,更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又往往富于幻想,急于求成,缺乏对国情的全面了解,缺乏冷静、理性的分析,常常又表现出情绪化的倾向。第二,法制心理状态呈现出多样化倾向。有些学生对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比较欣赏,主张在法制建设上全盘照搬西方的那一套。也有些学生受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轻视法律的作用。第三,更加注重实现自我价值,但他们往往不能正确认识自我,喜欢以批评的眼光对待周围的人和事,为表现个性,甚至把学校规章制度视为束缚其思想和行动的多余之举,对法纪教育存在逆反心理,有的甚至作出违规的情况。第四,相当一部分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然而现实生活中,其行为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守法的自觉性较差,形成“学而不用”,“知而不信”现象。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不乐观,对待是非基本上是清楚的,但态度不够坚决。
上述情况表明由于受社会负面文化和学生自身道德以及心理成熟程度的影响,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面对这种情况,对大学生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势在必行。转贴于
二、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调查表明,28.49%的大学生表示愿意接受“法制教育”,其中有11.34%的人把自己最愿意接受的教育内容选定为“法制教育”;38.04%的大学生已明确意识到自己法律意识方面的不足,认为自己必须“积极学习法律知识”。[3]这表明,大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比较高,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有利条件
针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特点,我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1、精选内容,扩充课时,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完善法律基础课堂教学。
首先,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其次,通过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反宪法、法律以及破坏我国法制的行为斗争的思想意识。再次,在扩充课时的基础上,改进教学方法,增加“案例法”、“体验法”、“讨论法”提高教学效果。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拓展第二课堂。
走出课堂,旁听审判,让案例事实说话,会比老师在课堂上的泛泛讲解更有震撼力。庭审过程中,严谨的法庭调查,激烈的案情辩论,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会让学生充分体会到法的神圣与威严。此外,参观监狱、指导学生自己成立各种法律协会、法律社团,进行普法宣传。同时,还可以广泛关注“今日说法”之类的法制节目,阅读参考法律书籍。这些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的人生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的公德意识。
道德与法律的同质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以及两者界限的模糊性是道德与法律进行一体化运作可行性的基础。虽然道德与法律有很大差异,但在规范这终极意义上两者先天是兼容的。而且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礼”,这种伦理法律化低成本高效运作的历史为我国法制现代化提供了道德与法律一体化运作的历史实证的先河。寻找道德与法律的契合点,通过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这将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
4、齐抓共管,着力构建高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网络。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而是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需要全体社会共同关注,需要各个环节紧密配合。首先必须依法治校,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家长要注重对自己孩子的了解,配合学校教育;司法机关也应该有重点地与大学定期联系,加强校内的司法宣传教育;政府职能部门则应力所能及地为大学排忧解难,要切实采取可行的措施,优化社会大环境以及校园环境。通过这些方法和措施,形成一个好的法治环境,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受到现代法制的熏陶,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高级建设者,其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认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和影响着社会的民主法制化进程。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预防和抑制大学生违法犯罪,同时提高其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促进大学生自身素质的完善,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2-13:73.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而加强法制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唯有全民自身法制观念得到强化,能够把自我活动全部自觉的纳入法定模式和法制轨道之上,才能形成优良社会发展秩序和优异的社会环境,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
法制观念;和谐社会;法律权威
引言
我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就明确提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任务,这是顺应时展潮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战略决策。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变革的实际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内涵的延伸,有助于夯实我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要实现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目标,全面增强公民法制观念、法治自觉是重要前提。
1增强自身法制观念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1.1和谐社会要以法制观念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规范人们的生活、工作、交往等行为,需要民主与法制,需要社会各元素的和谐相处,需要社会个关系的和谐有序,需要社会动力、组合机制的全面建设发展。有序的社会环境需要法制观念为基础,法治参与为路径。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非常现实的保障性作用。
1.2法制观念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细胞。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法制社会,而构建法治社会不仅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的执法体系,合理的执法章程,更需要公民有强烈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公众遵守和维护法律的最佳动力,是法制生效的重要保障[1]。增强法制观念,法律就不会被亵渎,会成为信仰,成为公民行为的内在标杆、根本尺度,会让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遵循法律轨道,在法律受到侵犯时,能够挺身而出,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直至社会恢复良好秩序,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1.3法制观念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由于我国古代社会崇尚人治,传统文化中缺少法制民主意识,导致我国社会发展即便到了现在,人们的法制意识仍然较为薄弱,造成有法不依甚至无法可依的现象经常出现。而和谐社会必须要稳定、规范的社会秩序,而这又需要法制方能形成,因此,必须把法律规范转化为人们的法制观念,把法制作为行为规范和动机、模式。
2增强自我法制观念的要点
2.1强化法律权威的观念:法律的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强调法律权威,能让人们支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服从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强化法律权威的观念,是法制建设的首要内容,是法律践行的效果的重要保证。和谐社会需要依法治国,而人治与法治的最大区别即在于社会对于法律的权威的认可。
2.2强化权利的观念:法制观念的首要内容就是对于权利的认知,权利观念包含对于权利的本质观以及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观。树立权利观念,明确公民享有的权利,并以法律来捍卫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观,是要求人们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2]。每个人都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也不必承担无限的义务,这是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内涵。
2.3强化合法性的观念:合法性是每个公民必须树立的思想观念,它要求人们行事必须遵法守纪。合法性是国家行为、私人行为的基本要求。法律是一切公权和私权运行的根本依据。法律既是公众必须服从的行为规范,更是权力运行不可触碰的底线。所以,一切权力的运行和权利的行使都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
2.4强化普遍守法的观念:普遍守法是法制的基础,是法治秩序形成的保障。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有法可依”,更需要做到“有法必依”。公民守法是法治社会中的必要准则,公民守法要如同享受权利一样主动自己。普遍守法的观念,可以让公民遵守法律而不是受制于法律的强制力,让法律成为自身的行为准则。
3增强自我法制观念的途径
要增强全民的自身法制观念,归根结底还是要教育人。我国缺乏执法与守法的历史传统,而由于部分群众的文化意识过低,违法乱纪的现象仍然大有存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要增强法制观念,首先要强调教育。提高全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加强法制教育,逐步改善全面法律素质,提高法制观念。建议从义务教育开始,把法治教育纳入全民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基本内容。要增强法制观念,其次要加强普法宣传,树立法律的权威,让遵纪守法的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准则;让法律的威严震慑违法分子,不断改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提高法制观念。我们中学生可以经常关注、收看CCTV-1台中午12:30的“今日说法”栏目或普法电视剧等,从中了解法律、理解法律,从而知法、懂法、守法。
4结语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依法治国的支持,而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因此,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在社会改革的新阶段,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强全面法制教育,让法制观念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张文显.加强法治,促进和谐———论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01:3-19.
关键词:社会正义 法治 法治保障
一、正义的基本内容
(一)古代中国的传统学说中的正义界定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古代的众多经史子集中,从未出现过正义这个名词,从而该词无论从中国哲学史还是伦理学史中都未获得过某个定义式的范畴。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无论从国家统治还是学术领域内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据,那么应该说有关正义的思想可以从仁与礼这组概念中获取。
先秦儒家实行以仁和礼为基石的狭义正义观念。因为从儒家的视角看来,君臣之间,父子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异化格式型伦理关系,也就是所谓的“贵贱有序,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在仁、礼和正义这三者关系中,也呈现出一种倒等腰三角形的样式。礼作为一种外在约束规范,旨在为正义提供制度保证;而仁作为一个人的道德准则,其在内心起到激励作用。
我们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中传统意义上的正义观,可以解释为:在不平等的起点下,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的平等权利与普遍自由不予认可,只有部分人才能获取所有职位的可能。
总之,在的语境下,正义这一价值判断无论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标准来说都是历史下的产物、生活中灵动。如果不考虑经济基础、具体风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当、不客观了;我们需要“理解万岁”。
(二)西方视野下的正义内容
1.美德意义下的正义观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对师徒对于正义理论的阐述对后世包括近现代西方政治体制产生了不可估计的影响。
柏拉图对在他的《理想国》中对正义下了这么一个定义:“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在这里,正义被理解成为了个人行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个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诚实地完成社会所赋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会所交付的任务。
亚里士多德在《尼科马克伦理学》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义”与“分配正义”。他认为,关乎于正义,实际上就是分配正义,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这一观点直至今日,还在被法哲学、法理学学界所关心与讨论。
2.新自由主义视角下的正义观
二战后新自由主义的旗帜性人物,约翰·罗尔斯的不朽著作《正义论》是现代语境下对正义理论的最佳的一个注脚。在其中,在无知之幕下的两大正义原则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点: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虽然对于无知之幕还有诸多争议,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价值要素加入正义理念中综合考虑,已经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根据其展开的逻辑顺延下去,正义就是社会的制度安排与权利、义务和权力、责任等实现契合式的吻合,达到一种每一个人都希翼的合理状态。
二、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
实现社会正义,通过法律这一外在规范主要有两个要素需要重视:立法正义和司法正义。在这里,立法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基础,司法正义是立法正义的逻辑结果。
(一)立法正义
实现社会正义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体现正义价值。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观基础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仅是公民主观上的自源自发的,而需要在经济发展中找寻依据。法律的正义,立法的正当性,合理性理所应当要从物质生产状况、客观条件中解释。由此,我们可以产生出需求理论。只有当法律的形式和内容符合人们的需要,对于现实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应时,法律才具有了正义价值。无论从中国古代所提出的法律应当顺应自然、符合人伦,还是耶林所谓的“法与当时一个民族所达到的文明程序相适应”,抑或是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都体现出人民之间不同需求间的融合是法的正义价值的追求。
2.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法律在社会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价值标准的不断变化,法律也应当有相应的调适,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有两组关系就容易发生矛盾、对立和冲突。法律是需要给与公民以稳定的预期;但是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变化中,法律的样式、理念、规则的变动成为一种必然,那么这两者的存在使得正义价值的实现成为了一句空谈。此时,我们应当使得两者相互统一起来。
法律的绝对温度容易导致社会制约度的下降,从而失去法规范本身所应具备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们认为应该保持一种开放的视野,以一种动态的、关系化的思维来面对问题,在立法维度上,一种具体和妥协式的方式就能体现出法的刚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那么这样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体现出正义价值,正如科恩所说“生活需要法律具有两种适相矛盾的本质,即稳定性或确定性和灵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业不致被疑虑和不确定所损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过去的束缚。”
(二)司法正义
法律的正义价值并不仅仅形式上的被体现于立法中,展现在法律中的条文中,法律规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当的适用,也无法实现正义,而只能是美丽的纸上宣言;更实质地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适用中。法的正义价值需要在以人为主体和以法为客体的联动中表现出来,价值的实现在乎于主体,在乎于客体,更在乎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上,那么法律实现正义等价值就是体现其根本属性的最佳方式。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教学改革 法律信仰 培育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6.02.038
“信仰”是指人们对某种主张、主义、宗教等极其相信和尊敬,从而以之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或榜样之意。而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体现了人们对法的依归感和认同感。法律信仰在法治社会的精神世界中具有最高的地位,也是法治社会形成的最终标志。当前,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有弱化和动摇现象,如何结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教学改革思考大学生法律信仰培养问题,是当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1 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的重要意义
法律信仰在所有的法学修为当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法学作为理性学科不多见的激情与冲动,是人们长期的法学知识、法律职业道德、法学实践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结晶,因此法律信仰的培育是法学教育的高层次目标。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状况及其培育成效如何,事关能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输送合格建设者,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能否如期实现等重大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1 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
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①卢梭也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②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信仰将会是一泉活水,使我们的法律永葆活力与青春,不断改进完善,而不再是死板僵化的教条。一个法治国家,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执行和积极遵守,重要的是要看它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法律信仰的普遍树立是依法治国的以实现的关键和核心。当今大学生是中国的优秀群体,在国家未来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是重要的推动力量。作为现代社会思想最为活跃的群体,作为最有可能接收现代法治理念的高层次人才,大学生法律素养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具有强大的示范作用,将会为我国法治国家的建成起到不可替代的先导作用。
1.2 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当今中国,市场经济正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基础性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人必将寸步难行。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体现着诚信、平等、自治、独立的契约精神,作为当代大学生,只有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树立牢固的法律信仰,崇尚法律,才能在未来的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中做到依法办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终促进社会的进步。
1.3 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作为未来社会的有用建设者,有没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有没有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信仰,是衡量一个大学生符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尺度。在当今信仰多元、混乱的社会,大学校园也不可表面充斥着各种思想,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轻视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对大学生的成长成才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为此,大学生必须不断增强对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这样,才能成为21世纪合格的人才,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作出贡献。
2 当前大学生法律信仰存在的问题
2.1 对法律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
笔者调查发现,部分大学生仍然存在着将“法”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观,并对法治表现出不信任的态度。他们受到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人治现象的影响,认为法律不如权力、金钱有用,而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工具。这些看法导致许多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出现偏差。如有的大学生对法律的公正裁决的信心不足;有的认为现实社会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状态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这些情况说明部分大学生看问题容易出现主观偏激,缺乏足够的明辨是非的能力。
2.2 现代权利义务观念缺乏
法律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学说,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在法律信仰中居于中心位置。权利意识要求人们关注自身乃至社会正当权利,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义务体现了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是维系社会发展的基础之一。在现代社会中,权利义务互为条件,相互依存,共同构筑着社会良性运行的法治环境。在当代大学生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缺乏现代权利意识。一方面,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不能主动承担社会义务,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2.3 法律意识不健全
有部分大学生只有感性法律意识,缺乏理性法律意识,对法律的认识局限于感性阶段,无法上升到理性认识阶段。比如,说到宪法,大多数学生都知道它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对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所知甚少,对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内容,尤其是公民权利及精神缺乏认知。同时,部分大学生只有被动法律意识,缺乏主动法律意识。他们认为只要不违法犯罪就符合法治要求了,不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有的大学生平时对法律理解较多限定在刑法上,认为守法就是遵守刑法,对民法所倡导的人格权、物权及其权利维护等缺乏认知。
2.4 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上升
一些大学生存在藐视法律的心态,心存侥幸,自认为不会被查获,不惜挺而走险,以身试法。有的追求享乐,爱慕虚荣,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有的存在人际交往障碍,不能与同学和谐相处,出于哥们义气或者报复心理伤害他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目前,大学生犯罪约占到了全社会青少年犯罪的17%,且犯罪类型向多样化、智能化发展。
3 深化“基础”课教学改革,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思路
3.1 调整“基础”课内容设置
近些年来高校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越来越重视,但多数高校所呈现出来的培养模式表明,其对如何加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基础”课是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基本学科,“基础”课教学是高校大学生法律信仰养成的最有效途径。当前,现行的高校“基础”课课时有限,不可能对法律知识加以系统讲解,加之很多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只注重基本的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的教学,对法律基础部分匆匆带过。有的教师甚至自身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和对法律意识的理解都不深刻,更不用说来引导学生夯实法律基础,培育法律信仰了。很多教师在课堂上只是一味地讲解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并强制学生进行背诵,对法律精神和立法思想的阐述不够,造成了不少学生在枯燥的学习中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产生了对法律条文甚至法律精神的反感。而且,目前“基础”课还存在内容设置不科学、案例教学难开展等问题。因此,“基础”课应实行以法律信仰教育为中心的教学改革,在内容上“抓大放小”,突出对法律意识、法律精神、法律理念的讲授和灌输,意在培育学生的法律信仰。而对法律具体知识可视进度灵活讲授,不必面面俱到。教学中,要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理念、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守法精神等。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在全校开设不同门类的法学选修课,满足不同学生的兴趣和需求。
3.2 丰富教学方式
首先,探索“案例教学法”。打破理论知识满堂灌的单一的教学方式,针对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引入一个个鲜活的个案,以案释法,透过个案分析法学原理,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了解诉讼原则和程序。案例教学法对于强化教学效果作用较大,教师在教学中应适时推出案例,以案说法,以案解法,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要在教学中组织学生开展法制演讲、辩论赛、讨论会、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参观监狱、劳改场所,邀请专家做法制报告等,让学生感知生活中的法,润物无声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
3.3 加强法律实践活动
可以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活动,开设法律诊所,成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担任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等,让学生在懂法的基础上学会用法,把书本上的法外化为生活中的法,提高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将让他们能学会通过法治力量伸张社会正义,维护权利受损人群的利益,由此产生的成就感将有助于他们坚定对法律的信仰。
3.4 任课教师起好示范引领作用
法律信仰教育的特殊性和艰巨性决定了“基础”课的教师要具备过硬的职业素养。其中,除了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鲜明的责任意识、高尚的人格力量和真切的人文关怀、渊博的学科知识和较强的教学能力等外,极为重要的是坚定的法律信仰。因此,教师们要率先在内心树立牢固的法律信仰,在培育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注释
在21世纪,对创新型人才的基本要求就是要遵纪守法,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针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我国的辽宁省,在2010年到2014年之间,辽宁国有7616名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占判处罪犯总数的4%。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820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10.77%。虽然未成年罪犯总数和比例在逐年下降,但却呈现低龄化趋势,2010年到2012年,每年判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占判处未成年罪犯的比例在10%左右,从2013年以来,开始逐年上升,2014年的比例为11.36%。此外,女性未成年犯罪也呈逐渐增多趋势。而在犯罪类型中,故意伤害罪比例最大,其次是抢劫、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贩卖。
二、我国中学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部门缺乏对学校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在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只有初中八年级才有一门法制教育课,并且是基础的课程,在其他阶段,法制教育课程完全不受重视,甚至根本就没有。同志曾经提出:我国的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是依法治国,未成年人是初升的太阳,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都寄托在他们的身上,所以说在学校加强法制教育,是当前教育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是不可或缺的。
(二)法制教育仅仅局限于校园和课堂之内
目前许多学校对法制课的重视度不足,或者是由于经费不够等原因,使他们的法制教育仅仅局限在课堂上,学生很少有实践学习的机会,比如说,可以带学生参加其他单位等采取其他的教育形式来教导学生,若只是局限在课堂上的教育,就会使学生和家庭、社会脱节,不利于他们学习法治,就无法提高他们的法治观念。
(三)家庭法制氛围不浓厚
家庭环境在中学生成长过程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家长的文化素质修养对中学生的教育也会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法治教育也是如此,如果家长懂法,就会对中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比较重视,也会形成比较浓厚的家庭法律教育氛围,有利于中学生学习法律。如果家长缺乏法律知识,不仅影响自身发展,而且会忽略中学生的法律教育,导致中学生法律知识欠缺。所以,形成浓厚的家庭法律教育氛围对中学生法律学习非常重要。但是,在实际的家庭中大部分家长只是关心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很少关心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导致家庭法律学习氛围不浓厚。
三、我国中学法制教育的对策
(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改变观念,与时俱进在法制教育中,法治教育者作为主导地位,他们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通过言传身教,从自身影响着学生的学习过程,所以,就要求教育工作者自身的专业过硬,政治修养水平也要不断提高,并要坚定政治信念,提升法律素养,给学生们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第一,要创立一个新的观念,摒弃旧观念,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一些具备法律素质的公民;第二,创新教学内容,随着社会发展的不同需要,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在我们的法制教学中,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要在教学内容中随时都有体现;第三,创新教学方式和教育手法,传统的教育模式过于呆板和强制灌输,这些教育方法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无法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以思想政治课教学为主要渠道,灌输法律的有关知识
必须要认识到初中学校开展的法制教育课程的重要性,并充分利用好这些课程。初中学生学习法律的基本渠道是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课程,通过学习,充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重要因素,对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十分有利。法制教育的最基本手段就是通过思想政治课,在学生中普及法学的基本内容,讲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理讲解给学生听,进一步在学习宪法和其他法律的精神和规定。时刻将法记在心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评估能力,教导学生知法学法,从而守法用法,从根源上预防和减轻违法犯罪现象,甚至是从根源上清除违法犯罪现象。
(三)加强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
对中学生的法治教育要采取多种教育方式,营造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比如参观法治教育基地,让学生切身感受法治教育。或者让学生参与法庭的审判,深入了解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学校也要开展法治教育知识方面的竞赛活动,让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这样也能够形成良好的法治教育氛围,提高中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