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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所谓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则视为高利贷,超出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在温州,民间借贷是一项普遍而常见的借贷方式,可称之为温州经济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温州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及其深远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民间借贷多义侠出现严重的危机,亟待我们发现源头提出解决对策。
一、温州民间借贷背景及现状
温州地处浙江省东南部,是浙南闽北政治、经济、文化、旅游中心,现代化大都市格局已初具规模,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这里蕴藏着富于生机的民营经济、高涨的民间资本市场以及敏锐的投资眼光和活力。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经济结构对于中小企业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对于形成中小企业的特征有着明显的影响。温州在改革开放初期,较早进行了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催生了大批中小企业,创造了闻名全国的“温州模式”,相应地对资金的需求量开始增大。民间借贷行为成为温州地区较为普遍的现象。随着民间借贷升温渐变,20世纪90年代前后出现了集体性质的基金会,由几个人操作将资金贷给合适的(风险偏低)集体项目等。近年出现以担保公司为主要形式的金融中介,担保公司某种程度上具有强烈的企业经营性质,逐利性强,并且一定程度上自担风险。 温州民间借贷活动历来比较活跃,历史上民间借贷的形式非常多样。
温州GDP虽占全国总量不到1%,但却拥有超过36万家企业,这些企业高度依赖民间借贷市场融资。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2011年7月21日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高度密集的民间资本,将成为温州实现金融创新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
二、温州民间借贷出现危机的原因分析
经过了多年的变迁,为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方向的不断改革,温州的民间借贷已全然改头换面。不难发现,现今的民间借贷与改革开放初期的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危机就在其中肆意蔓延并潜伏着,并最终导致了爆发。
1.实体经济空心化
在经历了中国蓬勃兴起的商品经济改革与去短缺化经济兴起的持续、快速、活跃的发展阶段,到民间借贷虚拟化与国际化相互依存的新型金融过程的历史演变,温州民间借贷已从最初的传统的实体经济领域进军到靠高度投机与炒作可以带来超高利润的产业。
随着近年人民币汇率升值,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大幅攀升,温州经济走到了产业升级的关口,不少企业选择了外迁,并带走大批资本。在温州传统加工企业陷入低迷时,由于投资实体经济回报率低、见效慢,因此,在快钱文化的诱惑下,资本开始不满足于实体经济带来的行业平均盈利,从而转向房地产等行业。投资者习惯了“投机”,习惯了追逐虚拟经济下不正常的高收益。投资者可以放高利贷,温州民间高利贷的利率水平已超过历史最高值。投资者也可以抱团炒房、炒煤、炒棉花、炒大蒜,短期内便可获得高额回报。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温州经济真正的病灶在于大量原本用于实体经济的资本转向投机行业(如房地产等行业),以至于实体经济空心化日益严重,从而埋下了危机的伏笔。
2.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实际需求量大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客观上推动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同时也为经济的发展埋下了“地雷”。长期以来,温州大量的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民间资本大行其道。一方面温州大量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旺盛,由于温州中小企业在2008年经融危机之后发展遇到瓶颈,总体发展速度已明显滞后于浙江其他地市,投资大大减少,然而2011年8月开始的全球经济低迷的浪潮又波及到了温州,致使温州大量企业资金链断裂并缺乏发展后劲,外来资本不愿冒险;另一方面四大国有银行的高度垄断减少了中小金融机构能够获得的金融资源,限制了它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而大银行追求贷款规模效益和风险平衡又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而在此时大量民间资金正在寻找投资机遇,从而促使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
3.民间借贷、次贷的利率过高
疯狂的利率是全民借贷的驱动力。利益永远是商业追求的最高目标,民间借贷如此的疯狂,正在于其高额的利率所带来的诱惑,这也是温州全民为之疯狂的症结所在。经过反复的借贷,导致民间借贷的利率过高,大概相当于高利贷,有些甚至高于高利贷,这势必增加了企业的运行成本,使原本实力就不强的中小企业承担过高的债务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4月份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平均水平为21.58%;民间金融直接借贷利率17.75%;社会中介利率30.40%;小额贷款公司放款利率21.08%;新创办的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借贷利率23.11%。这些数据显示,如此之高的利率当然是实体经济所难以承受的。
三、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相应对策浅析
(一)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增加企业投资吸引力
温州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政策导向和自身发展实际情况,特别是在“国家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的指引下,加快转变发展模式,调整产业结构。同时加快开辟新兴市场、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努力加大研发力度,着重培育自己的品牌,转向发展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产业,加快产品转型升级。积极创新将民间资本转化为科技资本、产业资本的地方资本市场。资本逐利是其天性,当温州本地企业重现活力,资本又将会注入本地企业,打破民间借贷的无限恶性循环,使外溢的资本也自然会回流。
(二)健全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加强监管力度
首先,要明确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确定民间合法融资的条件,确保与非法融资,恶意融资区别开。其次,法律政策要明确申明禁止高利贷,而不能依据现有法律——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这样也让监管有法可依,让“高利贷”所带来的危害得到彻底的根除。第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规范,明确借贷双方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及其规范操作等等,让法律也跟上经济形势发展的速度,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合法地运行。第四,加强民间资本市场准入机制的立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到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中,打破国有银行的金融垄断,允许并且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制度化,进而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公开化。
在对待民间借贷的问题上,政府各职能部门一直以来分工不清,长期处于监管真空。“有权利的事情争着做,有责任地事情赶紧推”的状况时有发生。近年来虽然也出台了一些办法,但总有隔靴挠痒之感,缺乏系统的监管措施。国务院“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十二条措施,在给了政策的同时,也明确强调了监管责任。就是要重视“指导”和“服务”。
(三)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机构
民间信贷行为是基于一定的平台的,银行尽量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内部经营良好和信誉较好的企业要简化其贷款手续,降低融资成本,加强信贷支持。其次当国有商业银行的门槛较高的前提下,我们要创造性地建立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平台。
参考文献:
[1]民间借贷款率跌至两年来新低温州民资进入观望期[J].金融周刊,2013(19).
[2]浅析温州民间借贷对银行信贷的影响[J].经济师,2013(5).
[3]温州金融改革民间借贷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会计之友,2012(30).
[4]浅谈温州民间借贷之风过后的几点思考[J].时代金融,2012(21).
[5]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对策[J].经济师,2013(4).
[6]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成因及其影响[J].人民论坛,2012(2).
[7]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对民营企业风险管理的警示[J].财会通讯,2013(5).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管 规范
一、引言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信用行为。近年来,随着国家货币政策、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中下企业、农民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例如,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发展异常活跃,当地居民拥有大量“不知出路”的民间资金,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将热钱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中。2011年央行总计上调6次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在银根紧缩的货币政策下,市场资金紧张,中小企业贷款困难,生存艰难,民间借贷发展愈演愈烈。民间借贷发展为中小企业生存提供出路的同时也带来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温州“老板跑路”闹得沸沸扬扬,一时间温州民间资本面临崩盘,引发当地金融危机恐慌。温总理亲自去温州调研,作出明确批示,要求妥善处理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我国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问题值得深思。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规模逐渐扩大,借贷利率攀升,风险日益加大
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可达7405亿~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在最为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一直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鄂尔多斯则因房地产和煤炭业的繁荣而后来居上,民间借贷的规模更超前者。2011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部分地区曝出的最高利率令人瞠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测数据,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达4%~5%。在借贷规模持续扩大、借贷利率显著上升的背景下,民间借贷风险更加错综复杂。
(二)民间借贷资金更多地流向投机领域
民间资本多流向房地产、煤炭行业、新型高利润产业和投机性较强的领域。以温州为例,温州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占40%,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5%,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大大降低。这也是由于我国的投融资体制限制了民间资金的投资渠道,难以进入像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
(三)对于民间借贷政府缺乏有效监管
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区域性,不同地区的民间借贷在资金供求、借贷链条、经济基础甚至发展模式等方面都呈现着各自的特点。正是这种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广泛复杂,借贷合同的签订更多是“口头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处在金融体系之外,不利监管。同时,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具有盲目性和投机性,风险日益增大。我国没有科学理性地对待民间借贷,只一味地抑制,没有建立完善的民间借贷管理或监管机构,存在监管方式不正确,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出现各种威胁金融体系稳健发展、社会生活稳定和谐的违法违规事件在温州、江浙等民间借贷活跃地区“遍地开花”。
三、民间借贷产生的问题分析
(一)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冲击金融秩序,同时不易监管和调控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不受任何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约束,其利率大多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利率的几倍,影响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中央银行也难以准确掌握其资金规模、价格、流向等实际运行情况,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借贷资金为追求高收益,大多流向高风险高利润的投机领域,这些行业大多数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民间资金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民间借贷多为短期借贷且借贷利率较高,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民间借贷由于资金来源多,放贷便利,能在短期内满足中小型企业资金融通需求。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甚至高于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赢利水平,企业面临着短期必须偿还债务以及债务利息负担重的双重压力。所以,企业为获得高利润,将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高收益的投机领域,而放弃对实体经济的投入。这类借贷、投机行为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或投资出现较严重损失,难以偿还债务,就可能出现“借新债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发生在温州的企业主“跑路”事件,也是由于无法偿还贷款,这类事情的发生可能会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出现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从而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恶化中小企业生存状态,伤及实体经济。
(三)民间借贷带来了经济社会不稳定风险,引发信用体系危机
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一定区域的熟人、亲友之间,以“关系人情”作为担保口头达成协议,部分依赖借贷中介等社会信用形式,缺乏规范的借贷流程和手续。借贷合约不具有规范性,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就会引发各种债务纠纷和社会问题。如2011年以来,温州发生多起“老板跑路”的不负责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信用体系,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这种“失信跑路”行为削弱民间信用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作用,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和更多的信用违约风险,增加市场交易成本。
四、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科学理性对待民间借贷,加强引导和规范
民间借贷长时间内被认为和“高利贷”一样恶劣,不被政府和正规金融机构承认。但近几年由于市场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使资金得到有效配置,促进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其积极的影响。“民间借贷是伴随着浙江的民营企业发展共同发展起来的,没有它就不会有浙江微小企业的发展”。民间借贷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仅浙江,可以说,这些年民营经济之所以能异军突起,特别是这两年民营经济在金融危机寒冬中能继续发展,民间借贷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迫切需要给民间借贷正名,科学理性对待民间借贷,让其像正规金融机构一样得到社会的承认。
(二)建立法律法规保护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贷等非法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类似这样的法律法规的建立能够使民间借贷更合理化发展,便于监管,保证其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打击金融违法违规活动,营造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
(三)加强对民间资金的引导,加大对风险等金融知识和法律的宣传
民间借贷如同水一样,管理民间借贷的发展就像管理水一样,宜疏不宜堵,正确的引导其发展,使其流向需要民间资金的中小企业发展。民间资本现还没有“流”到地面,还是在地下潜行。民间借贷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借贷资金脱离了实体经济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引导民间融资资金通过集约化管理的方式,流向初创期企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个人创业的短期资金周转,以及成长型骨干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
(四)政府应拓宽民间投资范围,鼓励民间借贷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有步骤地向民间资金开放竞争性领域,拓宽民间资金投资范围,鼓励并规范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金融体系、参与金融服务,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基金互助组织等一些小额、合法的借贷活动,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供给结构失衡,改善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现状。
(五)逐步放开利率管制,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
推进利率市场化也是消除信贷歧视,改善金融供给不均衡现状的关键环节。应尽快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利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利率在调节资金供需中的作用,减少民间借贷的监管成本,降低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不被承认很大程度上是将其与“高利贷”混为一谈,其不断被推高的利息存在很大潜在风险。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定价,同时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严格划分出民间借贷的灰色地带,保证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
(六)创新借贷运营模式,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组织环境
针对民间借贷固有特点,可选择三种发展模式:一是社团互助型借贷模式。借助各种社会团体,延伸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扩大民间借贷筹资面。二是个人委托型借贷模式。充分发挥银行及专业投资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大力开展个人委托信贷业务,归集个人富余资金,为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牵线搭桥。三是自主投资型借贷模式。引导大额民营自有资本成立“只贷不存、自担风险”的民间小额贷款组织,从事放贷业务,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参考文献:
[1]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存续
民间借贷,是指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借贷行为。在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也有较大发展,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1 农村民间借贷发展原因
第一,农村正规金融贷款手续繁杂、贷款条件苛刻,促进民间借贷。由于农业经济存在特殊的自然、经济属性,金融机构会加大对农业贷款的审核、监督力度。贷款手续的繁杂、条件的苛刻会迫使部分贷款人不得不向民间借贷取得贷款,这就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二,农村闲散资金增多,加上民间借贷交易成本低的优势,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随着收入的增长,农民手头可支配资金的数目也在不断增大。同时,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优势促进了农村金融发展。
第三,民间借贷多数是基于亲情和友情之间发生。两者的关系就决定了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存在较小的违约和道德风险,这会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
2 农村民间借贷存续发展的博弈分析
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主体参与者分为政府、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农户;其中民间借贷是非正规金融的一种主要形式。
假设:参与主体都是理性的。
(一)政府与民间借贷的博弈
政府与民间借贷的博弈,政府的行动可以分为管制和不管制,民间借贷的行动集合为经营和不经营。假设政府管制的成本为C,民间借贷促进农民与企业生产给当地政府带来收益为P,民间借贷给当地政府带来的风险为R,民间借贷规模为W,借贷利率为r,民间借贷遭受政府打压时损失为L。如果政府管制,则经营((-C,Wr-L),不经营(-C,0);政府不管制,则经营(P-R,Wr)不经营(0,0)
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最优策略是经营,不管政府是否进行管制,民间借贷都会进行,当民间借贷选择经营时,只要其为当地政府带来的利益与风险之和小于政府管制所付出成本时,政府就会选择默认,否则,将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严格管制。
(二)农户与民间借贷借款时发生的博弈
假设农户有资金需求,农户仅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或从民间进行借贷。农户仅从民间借贷和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若农户选择从民间进行借贷,民间借贷组织是否选择贷款。这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首先是农户先选择融资途径,然后是机构判断是否进行贷款。
假设T表示农户从民间借贷的成本,S表示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成本,一般我们认为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时手续更加繁杂,因此S大于T,正规金融机构利率为i,当农户选择向民间借贷组织进行融资时,只要借贷的利息收益大于所承担的风险,民间借贷组织就会选择贷款。农户在选择融资渠道时,将会对比-Wr-T与-Wi-S的大小,显然r大于i,S大于T,两者无恒性关系,一般农户融资特点是小额、短期,农户向正规机融机构借款时手续繁杂,且可能因为缺乏其规定的抵押、担保而无法及时获得贷款,因此农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三)农户与民间借贷还款时发生的博弈
由于道德风险,农户在借贷行为的最后有还款和不还款两种可能,在农户不还款时,民间借贷组织也有惩罚和不惩罚两种措施。假设用I表示借款人不守信所带来的损失,G表示民间借贷组织对农户惩罚追回的部分损失,农户与民间借贷还款时发生的博弈可以写为:农户不还款时,民间借贷机构惩罚(-I-G,-W-Wr+G)不惩罚(-I,-W-Wr);若农户还款(-W-Wr,W+Wr)。
当农户不还款时,民间借贷一定会对其进行惩罚,农户在还款与不还款之间选择时,对比-I-G与-W-Wr,短期内来看I+G小于W+Wr,但是长期来看,民间借贷一般都具有地缘性,农户不还款后会影响其信用,在其生活的地区可能造成连串效应,影响其以后贷款的获得,因此,从长期来看,不还款的损失要更大,因此两者的纳什均衡为(还款,不罚)。
从民间借贷行为的整个博弈过程来看,民间借贷有其存续发展的空间。在一个过程中,不管政府是否对民间借贷行为是否管制,只要有利可图,民间资本就会进入市场,在第二个博弈过程中,只要农民认为从民间借贷的成本小于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成本,就会选择民间借贷,这给民间借贷带来了发展空间,最后,一个理性的农户从长远利益分析,不会选择赖账。这样民间借贷整个博弈过程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民间借贷也会不断发展。
3 建议
第一,引导农村民间借贷正规化。首先通过放松金融准入制度,将民间资金吸引到新的金融组织中来, 以便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对其实施有效监督;其次,通过吸纳民间资本人股的方式使原先运行地下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
第二,促进农村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联接模式建立。通过垂直联接模式来发挥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比较优势。其典型表现是民间借贷从正规金融取得贷款, 然后将其贷给具体的借款人。
参考文献:
2012年1月5日,温州市政府下发《关于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这是去年9月温州爆发民间借贷危机以来,政府出台的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较为全面、具体的行动方案。
针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杂乱无章,该方案最重要的制度性安排是,将成立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下称中心)列为十项具体措施的重中之首。据《财经》记者了解,中心的实施方案几易其稿,暂行方案已于去年底下发。目前,首家中心已开始组建。
一位参与方案讨论和组建工作的人士透露,首家中心将以公司化方式运作,以“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的名称进行工商注册,计划于今年3月底正式挂牌营运,这比原计划推迟了近三个月。
温州市政府将中心的成立列为金融改革、规范民间借贷的重要举措,国家有关方面也将其视为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方案中少有的、具有亮点的制度安排之一。
浙江省、温州市政府一直在积极推动温州金融改革实验区在国家层面的审批工作,知情人士透露,国务院已原则批复,目前正在相关部委会签,这将进一步推动民间金融改革进程。
但在利率双轨制尚未破除,资金定价扭曲的背景下,业内人士担心,中心很难有效收编庞杂的温州民间金融活动,达到预期效果。目前,中心成立在即,但未来进驻机构的功能定位、业务覆盖范围、运营模式等诸多细节尚无定论,各方仍在激烈商讨中。
搭建阳光化平台
去年12月中旬,温州市鹿城区工商联(总商会)召开主席会议,区政府高层、金融办公室官员和区工商联30多位主席和会长参加,会议的核心话题是:成立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经多次讨论,由鹿城区工商联(总商会)牵头,鹿城区优质民营企业主导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参与当天会议的鹿城区工商联主席、温州开元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跃胜对《财经》记者证实,鹿城区总商会下属22家民营企业将作为发起股东,出资组建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初期注册资本500万元左右,计划今年3月底正式挂牌营运。
公司由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审查核准,成立后配合该监管中心对场内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温州市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想法最早始于2010年。2011年初,温州市政府出台《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出,“探索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平台,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探索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新路子。”
一位接近温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温州金融办)人士表示,虽然设想提出很早,但进展缓慢,直到去年9月民间借贷危机爆发,政府部门才被迫快速启动该中心的建设工作。
在推动该中心组建过程中,为了统一管理,温州市政府于去年11月初设立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和检查工作。该机构级别为正县级,是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归口温州市政府金融办管理,由现任温州金融办主任张震宇兼任主任。
去年12月初,《关于开展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的实施意见(暂行)》(下称《实施意见》)的文件下发,市政府指定在温州市鹿城区先行试点,并将具体工作移交至鹿城区政府。
《实施意见》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的性质和原则、试点内容、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政策扶持方面提出了整体思路:初期在市区和瑞安、乐清两市先行试点;中心为民间借贷机构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提供场地、综合信息汇总和、借贷登记等综合服务;并通过相应的进驻机构为个人、机构、企业提供资金供需撮合以及融资信息、第三方鉴证、资信评价、信用管理、金融产品经纪、融资担保等专项服务。
《实施意见》规定该中心服务流程为:建立资金供求信息库,提供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提供民间资金的供给信息,通过信息服务系统实体和虚拟平台进行信息配对和对接,安排资金供需双方面谈,协助其办理手续并登记备案,最后整理借贷资料归档,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但这只是总体原则,并不是具体实施细则,参与该中心组建工作人士表示,该平台更像是一个实体市场或者交易所,由政府出面“招商引资”,将大批相关机构引驻到该大楼内。
上述参与组建工作人士表示,由于温州此举是中国民间的首次尝试,并无参照,各方建议始终难统一。他透露,组建工作在市政府催促下艰难推进,但目前各方可以明确的是,先由鹿城区政府主导并搭建平台,剩余细节和争议部分,随后再逐步协商解决。
改造民间借贷模式
作为温州地区已经运营的民间借贷融资的电子信息网站,温州民间借贷网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促成资金需求双方完成交易,为急需资金者寻找合法的资金来源。
该网站发起人温州攀远律师事务所主任颜贻潘看来,温州民间借贷网是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雏形,初步具备该中心功能。温州民间借贷网自2010年5月运营以来,完成撮合20余笔借贷业务,累计借贷金额约3000万元。
据了解,温州民间借贷网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完成撮合交易借贷额单笔最低为30万元。从资金供需双方信息到最终完成撮合交易,最快需七天,前提是借款利率能直接匹配,且有足额的抵押品,否则时间会更长。
颜贻潘认为,中心的成立,可以解决兄弟亲友间难以启齿的借款利息、还款拖拉、手续不到位等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效率和手续上将更加繁琐,原本快捷、灵活、广泛、具有人情味的民间借贷行为面临模式上的转变。
多年的实践表明,民间借贷最大的特点是快捷,数额较小的资金数小时内可以完成,借贷关系大多数只需口头承诺或者出具借条。快捷的特征适应了中小企业使用资金通常没有缜密计划所造成的资金临时缺口。
民间借贷通常在固定的范围和地域内、在亲缘网络和熟人圈子中进行,具有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综合功能。借贷双方所在的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是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是参与各方都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民间借贷具有很浓厚的人情味,借贷期限较短的或者关系较亲密的,甚至可免息。
倘若按照温州市政府的设想和规划,将参与各方逐步引入到公开的操作平台,交易完成后备案登记,这将改变传统的民间借贷非公开的服务模式。上述直接参与组建工作的人士表示,中心并无强制职能,为自愿参与,成立后有多少资金供需方会通过此渠道融资,连政府部门也没有十足把握。
更为关键的规定和争议是对利率水平的限制,《实施意见》要求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及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借贷利率的4倍,职能部门将监控资金交易利率和场内交易中违规行为,并及时处理。
但对于逐利热情高涨的民间资金,依靠中心撮合发放贷款,并非最优选择,最直接的损失就是利差。据人民银行温州支行官方统计,2011年9月,当时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在40%左右,此利率水平相当于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6倍多。
而熟悉温州情况的金融界人士则认为,上述统计可能仍然存在误差,他们所感受到的温州地区实际民间利率远高于40%的水平。对这些可以获较高利益的放贷人而言,是否主动纳入官方的协调管理体系,事实上有不少难度。
此外,一些可能涉及资金来源存疑的灰色民间借贷关系,更不会轻易浮出水面。
细则仍待完善
政府试图整顿金融秩序的良好愿望,还面临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尤其是在指导意见的执行过程中,许多操作细节可能导致政策设计的初衷走偏。
多位直接参与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规则和组建工作的人士均表示,在政策层面,政府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基本框架,但在操作层面,涉及到该中心组建内容的细节、运营模式、业务流程等方面的细则仍不明晰,还在商讨过程中。
最核心的问题是哪些机构入驻该平台,尚未确定,而相关的选择标准,有可能陷入争议之中。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试点初期,从事民间借贷撮合的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先行入驻,其次引导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寄售行、旧物调剂行等中介机构进入,随后逐步引导从事民间借贷的一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进场登记管理。
据了解,目前人人贷、宜信等网络借贷中介都在考虑进入该平台,浙江当地全球网、温州民间借贷网也计划与该中心接口。
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在2011年底曾透露,2012年将引入三家到五家P2P(Peer to Peer 简称“人人贷”)企业入驻该中心。但据了解,在温州政府该中心的实施细则尚不明晰的情况下,此类机构还在观望。
《实施意见》规定,市场相关各方进场后自愿达成交易,如借贷发生违约,该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杭州全球网执行董事高红冰认为, 1对1的借贷交易,中介机构撮合即可完成,如果出现违约,中心可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是1对多的交易,中心的角色不再局限于1对1交易中的简单撮合,这种情况下,违约发生后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还需讨论。
其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中心由国有公司主导或者当地优秀民营企业发起组建,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以向会员和进场机构收取一定的服务手续费为赢利模式。
既然中心的发起人股东往往带有利益诉求,如何平衡该中心的公共服务职能和商业赢利要求。参与组建工作的人士表示,应该提前出台相关政策,确定收费标准。而目前温州相关部门尚未明确具体标准。
此外,接近温州市金融办人士透露,中心业务服务范围界定也未明晰,是服务温州地区,还是面向更大地域,各方还存在争议。
该中心能否像设计者期望的那样发挥强化监管的作用,业界部分人士对此仍存疑虑。
温州市提出成立该中心的最终目的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给民间资本提供合法、阳光的平台,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为此,《实施意见》规定,资金供给方所出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并提供相关证明,严禁银行资金流入、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但是2011年温州借贷危机的动因之一便是,大量银行资金流入高利贷市场,起到推波助澜作用。一位国有大行温州分行人士表示,银行往往只能监控信贷资金流出的第一账户。据该行统计,该行温州地区中小企业贷款95%的信贷资金流入非实体经济领域。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信贷管理 民间借贷危机 影响 对策
据温州地区部分企业调查发现,中小企业大概只有20%能够从正规银行贷到款,也就是说80%要靠体制外的融资。即便是那些能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也不低。去年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基本上都在30%以上,年利率达10%左右。这对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如何配置信贷资金,才有利于发展经济并增加自身盈利的决策活动。贷款风险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在发生借贷业务的行为过程中所遭受的导致贷款人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质量问题越来越突出,不良贷款额居高不下,而且有一部分贷款超期时间长,难以收回,形成了呆账、坏账,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威胁着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和生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银行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商业银行存在的意义出现偏差。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借贷双方在信息享有上的不平衡。
二、民间借贷对商业银行提出的挑战——定位经营
(一)民间借贷“旺盛”的原因
显然,民间借贷已严重挤占银行小企业信贷空间。民间借贷具有数量多,额度大;效率高,期限短;利率偏高,需求旺盛;抵押担保率低,但信用状况良好;运作欠规范,但违约率较低等特点。当然,银行小企业信贷与民间借贷表现出的此消彼长,原因是多方面的。
经营理念的转变使银行小企业信贷急剧收缩。近年来,随着银行业经营策略的调整,小企业信贷市场的开拓能力有所下降。小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求推动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多、特、大”的特点决定了小企业对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加,但由于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差、财务管理不规范和有效担保不足等弱点,决定了相当部分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难以从银行得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成为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的强心针,并且以其特有的优势伴随小企业的发展壮大而日益红火。形式灵活的民间借贷更能适应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小企业对资金需求普遍具有“小、急、频”的特点,民间借贷简易的手续、较高的效率正好适应了小企业的这种资金需求。相对充裕的民间资金及狭窄的投资渠道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可能。大量富余的民间资本成为推动民间借贷迅猛发展的原动力,特别是在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股市低迷等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下,部分居民出于获利或帮助亲友目的而将大量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问题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启示
温州问题折射出金融改革不到位,未来中国的信贷市场必须分层定位经营。比如,大型银行没有必要做太小的业务,而应该去国际上竞争,去公开市场融资;中小金融机构因为对当地企业非常了解,应该很好地为地区服务,发展成为“地区银行”。此外,可以培育一些贷款零售商,这是中国的特殊情况所决定的。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民间借贷挤占银行小企业信贷空间,缘于银行慎贷,根源在于小企业贷款风险高,风险来自于银企信息不对称、社会整体信用环境欠佳。因此,必须从解决总体信用环境着手。一是由工商、政法、税务及金融部门联合建立企业、个人信用资料库,并对其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为银行提供小企业贷款审查和决策的信息平台。二是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司法、舆论等多种力量加大对逃废债及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呼吁制定《个人破产法》,加大企业及失信人的失信社会成本。三是逐步建立小企业信贷推荐和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基层政府熟悉当地企业的实际,发展“政府推荐—银行筛选—风险补偿”的小企业信贷模式,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切实转变银行经营理念,树立小企业大效益观念。银行“主动”让出小企业信贷阵地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小企业小效益”,认为对小企业的投入与收益不对称,“80%的收益来自于20%的大企业”。银行业必须从转变经营理念着手,充分认识小企业涵盖社会面广,小企业信贷成效直接关系银行自身的形象,树立小企业大效益观念。一是要以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为契机,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管理模式创新”,简化贷款手续,优化抵押评估程序,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来提高效益,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二是完善利率定价机制。结合小企业信用状况、抵押担保情况及经营状况,合理确定小企业贷款利率,建立风险与收益对称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提高银行开展小企业信贷的积极性。三是落实责任,稳健推进小企业信贷业务。设立相对独立的小企业信贷部门,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在努力开拓小企业贷款市场的同时积极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
发展多方联保、行业担保,努力提高小企业信用水平。小企业贷款难,所以催生和推动了民间借贷,起因是自身的先天性不足,因此必须对症下药。一是针对小企业规模过小、抵押不足,发展小企业间的联保、多方互保和行业担保。二是针对银企信息不对称,引导小企业不断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加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提高银企信息的对称性。
逐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一是准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地下钱庄”,给予民间借贷适当的司法界定,规范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金融行为,取缔非法金融组织。二是通过立法途径规范民间借贷的形式,避免因民间借贷行为引起和激发社会矛盾。三是不断丰富投资途径,合理疏导民间富余资金,避免过多流向民间借贷。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民间资本;信贷市场;融资;案例
Abstract:In current,private capital is accumulating and the funding gap of the SMEs is increasing. How to link them is one common concern in financing field.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process of Weihai private credit network from sole information service provider to financing service package provider,then analyses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nd payoff condition,and points out that in the condition of credit upgrade,improve distribution of information,contractual-type funding and trust-type lending,private credit network improves the efficiency of credit market allocation for SMEs.
Key Words:private capital,credit market,financing,case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5-0024-04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市场化程度加深,微观经济主体的资本积累已初具规模,大量闲散资金急需寻求增值渠道回流实体经济;而同时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等微观实体虽然快速成长,资金需求越来越大,但始终处于正规金融信贷领域的边缘地带,贷款满足率普遍较低。近几年出现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组织以及投融资公司等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边缘信贷市场的需求缺口,但因各自的局限性,作用仍甚微。因此,如何谋求民间资本与边缘信贷市场的有效对接,成为当前引导民间资本回流入实体经济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理论界对民间借贷的研究非常丰富。兰士勇(2004)认为,由于目前缺乏正确引导,以及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过多,民间资本无法顺利进入投融资领域,逐步从生产领域游离出来并闲置积累;彭建刚、何靖等人指出,由于正规金融严格的准入限制,以逐利为目的的民间资本进入“地下”,形成目前大量存在的民间融资机构,但由于不具备合法身份,其规模难以扩大;刘民权、徐忠、俞建拖(2003)等人认为,目前政府应从法律上营造民间融资向正规金融转化的合理平台,减少民间融资在躲避管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将民间融资引到合法的正规金融上来;任森春(2004)认为,这些中小融资机构并不是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它们与正规金融有着各自的比较优势和相对稳定的服务对象,不会对正规金融形成冲击,相反还有可能填补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缺位”。因此,这些由民间资本转化而来的中小融资机构与正规金融将长期存在。遗憾的是,这些研究虽然在分析民间资本闲置积累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将其引向金融资本的相关建议,但对当前较为盛行、由民间资金主导的“地下”融资形式和社会效应评价不多。笔者认为,在当前民间资本准入限制过多的情况下,由民间资金主导的“地下金融”虽然形式并不规范,风险难以防范,但对边缘信贷市场而言,其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现实合理性。下列案例可以验证这一点。
二、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从信息服务商到融资服务商
威海市作为沿海开放城市,个体私营经济虽然不如温州等地发达和活跃,但凭借毗邻日韩的地理优势,以民营经济为主的进出口贸易迅速发展,民间资本积累已成相当规模,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急需寻求增值渠道的闲置资金。而与此同时,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也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主体资金需求增加。但在我国现有制度安排下,上述资金供需主体信息基本处于分割状态,资金配置效率较低,客观上需要及时搭建某种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实现资金供需对接。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网络平台。该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交流便捷和低成本的优势,在建立网络信息专栏的基础上,尝试性地开展了资金供需信息对接服务。
(一)初期的信息服务供应商
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于2008年7月建立,短短5个月时间,注册会员达5208个,其中需按100元/月缴费的中级以上会员1129个(中级以上会员因可以看见信息者的联系方式而需要缴费),资金供给信息558条,金额8.37亿元,需求信息662条,金额2.71亿元,累计点击100多万次,网站当年盈利12余万元。
上述单纯信息服务模式虽然为网站带来了可观的即期收益,也为资金供需方提供了充分的信息交流机会,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资金供给方存在项目考察难、信用评估难、风险防范难以及法律援助不足等问题,融资双方实际成交率并不高。2008年,该网站虽然累计供求信息1520条,金额11.08亿元,但实际成交43笔,金额1055万元,成交率仅5.6%。于是该网站自2009年1月起出现了注册会员增量环比下滑,当年上半年信息服务费收入仅6万多元,剔除人工成本,网站盈利几乎为零,经营面临不可持续窘境。
(二)发展中期的一揽子融资服务供应商
为走出困境,切实提高会员融资成功率,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开始尝试由信息服务向融资服务转向。第一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该公司于2009年6月聘请资深律师2人,专门为会员免费提供风险控制、纠纷处理、权益维护等法律咨询服务,强化资金供求双方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理念。第二步,考察借款人信息,并提供合同文本。资金供求双方虽然通过该网络平台实现了信息对接,但实际成交中普遍面临借款人信息考察难问题。为此,该网络平台特聘请4位有相关工作经验或在有关部门(如房管局等)任职的人员,专门对借款人个人信用、房产等信息进行考察。为确保考察信息的真实性,网站与放款人约定,只对威海本辖区的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网站对信息真实性以自有资产担保)。一旦借贷双方确认成交,网站提供借贷合同文本服务,并按成交金额的4%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第三步,负责贷后跟踪监督并按时收贷收息。为确保放款人资金安全,节约放贷成本,网站有专人对放贷项目随时进行跟踪监督,并负责向承贷人按月收息,贷款到期,一次性收回贷款。第四步,提供法律援助。放贷资金一旦出现风险,公司特聘的资深律师会提供优惠的法律援助,帮助放贷人最大程度上减少放贷款资金损失。至此,威海市某民间贷款网络有限公司经营模式已经由纯信息服务向全方位、深层次融资服务转化。
(三)民间借贷网的两个关键制度创设: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
上述融资服务因降低了借款人资金风险和节约放贷成本,2009年资金供求方的实际成交率已提高到11.2%。但公司在经营中发现,需求信息中许多优质项目特别是优质大项目总是难以找到与之相匹配的供给方。公司虽然可以用自有资金予以放贷,但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明显不足,吸收存款又受到国家明文禁止。为解决问题,公司于2009年12月创新推出了契约式筹资和信托式放贷业务(如图1)。
公司规定,凡资金来源合法、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65岁的自然人或法人可通过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到公司进行资金登记,并与网站签订契约。资金登记内容包括:可以提供的资金额度、利率(一般20%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契约内容包括:一旦网站有适合的融资对象,资金登记方在登记期限内必须按承诺提供资金用于公司放贷,如果单方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贷款到期,登记方收回本金,并按登记利率获得收益。期间,公司以自有资产对放贷资金的安全性提供担保。在上述契约式筹资模式下,虽然公司通过契约方式在一定期限内锁定可用资金,但资金实际控制者仍为登记者本人,公司并不直接接触资金,且在登记期限内,登记方资金若另有用途,可以提前5个工作日到公司撤消登记。因此,对资金供给者而言,资金掌控不仅灵活而且安全高效。
通过契约式筹资模式锁定可用资金后,公司便对所的资金需求信息或项目进行筛选。对个人信誉较高、抵押物真实充足、有发展前景的优质项目,确定为放贷对象,制作详细的贷前调查报告供登记人参考,并利用登记人资金以公司的名义向优质项目发放不低于1万元的贷款,向借款人收取放贷金额4%的手续费。放贷期间,网络公司有专业人员进行回访跟踪,并负责按月催收利息和到期收回贷款本金,实际放贷利率高于登记利率的差额收入归网络公司。上述放贷模式类似目前银行信托类贷款业务,即资金供给方将资金交付融资机构,其它一切繁锁的资金营销过程均由融资机构完成,且承担主要融资风险。但不同的是,融资机构除获得手续费外还有额外的利差收入,资金供给者实际收益率高达20%以上,明显高于银行所开展的信托贷款和理财产品的收益。
通过契约方式锁定可用资金,且在实际放贷中,公司对借款人信用资源要求较低,只要有固定房产和较高的诚信意识,便可申请融资,且手续简便快捷,最多只需要2天时间,贷款便可办理完毕。对资金供给者而言,不仅省去了繁琐的营销过程,而且收益率高。这种对信用资源要求不高、且安全高效的融资模式不仅契合了边缘信贷市场的融资需求,也为资金供给方提供了安全的增值渠道。因此,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该业务推出不久,便带动了网站信息注册量快速增加,成交金额明显提高(如表1),仅2010年,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新增注册会员1.48万个,其中,本地会员9900个,外地会员4900个,资金供给信息1.7万多条,金额38.2亿元,需求信息2.1万条,金额42.3亿元,实际成交1.3亿元,网站手续费和利差收入500多万元。
三、民间借贷网络成功运作的进一步研究:三方合作博弈的架构与条件分析
传统意义的民间借贷都是供求双方点对点的交易,基本不存在(不需要)信息的平台。但威海某民间借贷网则为周边的民间借贷供求各方找寻了一个公共平台。在该平台下,形成了供给者、需求者和中介的三方博弈。虽然各自的行为目的不同,但都必须借助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的特色融资服务才能实现。而这一过程参与各方必须互助支持、配合和妥协,这就为三方参与开展合作博弈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在上述民间特色融资服务中,资金供给者为合作选择的策略是遵守契约及时提供资金;资金需求方为合作选择的策略是提供真实可靠的信用资源并支付较高利息;作为信息中介和融资方的借贷公司为合作选择的策略是以自身资产为出资方安全担保,负责边缘信贷市场中优质主体的筛选、甄别,负责考察承贷人的信用资源,负责贷后跟踪和收贷收息,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上述合作博弈的结果是,资金供给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得了较高的利息收入,资金需求者获得了贷款满足,而借贷公司获得了信息费、手续费和利差收入。可见,在利益相互渗透的博弈格局下,参与方通过融资模式创新,并在为实现各自收益的策略选择中均选择了符合它方利益要求的策略,形成风险收益均衡,各自的收益才最终得以实现,也推动了该模式短期内的良性循环。
(一)信用增级与信息分布改进
民间闲置资本和边缘信贷市场需求虽然同时存在,而且二者通过中介机构实行了供求信息充分对接,但由于边缘信贷市场的需要主体种类繁多,而且分布十分广泛和分散,需求主体的个人诚信、有效资产以及项目前景等信用资源难以考察,信用信息处于极不对称状态,盲目融资的实际风险较大。对于以安全增值为目的的民间资本而言,这种信息不对称、融资风险较大的现实显然会使民间资本失去向边缘信贷市场渗透的动力。这正是案例中威海某网络信息平台2008年建立仅五个月时间,供求信息虽然达1220条,但实际成交率仅为5.6%的主要原因。
但是,信用信息不对称并不代表优质主体或项目缺乏,相反,边缘信贷市场优质主体不仅存在,而且数量较多,虽然这些优质主体相对正规金融而言信用资源仍然不足,但实际融资的风险并不大。对这些优质主体,如果有专业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发掘、筛选和甄别后,通过担保方式进行信用间接升级,并且适当降低融资门槛,实现需求主体信用资源与融资条件有效对接,不仅会提升民间融资的实际成交率,而且会降低融资风险。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在其开展的特色融资服务中,在以自身资产对融资风险进行担保的同时,对边缘信贷市场主体的信用资源要求明显低于正规金融,即只要有固定房产和较高的诚信意识,便可申请融资,且手续简便快捷,最多只需要2天时间,贷款便可办理完毕。这不仅契合了边缘信贷市场的融资需求,也为资金供给方提供了安全的增值渠道,使民间资本向边缘信贷市场有效渗透成为可能。
(二)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
信息间接升级并与融资条件有效对接使民间资本向边缘信贷市场渗透成为可能,但仅凭单个资金供给者有限的自有资金难以开展大规模的民间融资,鉴于目前我国法律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机构吸收存款,致使该类机构难以迅速扩张。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为解决筹资难问题,创新推出的契约式筹资模式,通过锁定可用资金起到了筹资效果,而且,因为融资机构并不实际接触或掌控资金供给方的资金,构不成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基本要件,实际风险并不大。在此基础上,公司将契约式筹资方式锁定的可用资金,以自身的名义向优质需求主体发放贷款,负责贷后监督和收贷收息,并承担主要融资风险。对资金供给方而言,信托式放贷模式不仅省去了繁琐的资金营销过程,而且实际收益率高达20%以上,明显高于银行信托贷款和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理财产品。上述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模式不仅解决了资金来源受限的瓶颈问题,而且开辟了安全高效的增值渠道,为民间融资规模扩张创造了积极条件。
四、结论与引申性思考
在越来越多的民间产业资本游离成金融资本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小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困境。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的发展,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了这一状况。而且,其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模式不仅通过契约锁定可用资金,而且通过信用升级方式实现供求双方信用条件的有效对接,开辟了安全高效的增值渠道,为民间融资规模扩张创造了积极条件。民间融资创新模式之所以在短期内保持良性循环,主要因为是在利益相互渗透的博弈格局下,参与方通过融资模式创新,并在为实现各自收益的策略选择中,均选择了符合它方利益要求的策略,形成风险收益均衡,实现了各自的收益。
虽然在这种模式中借贷网公司不实际掌控资金供给者的资金,而且民间借贷中以自有资金对资金提供者进行担保,风险并不大。但如果借贷网公司与承贷人串通,在目前监督制度和措施缺失的情况下,易滋生风险。另外,上述融资模式中,民间借贷实际利率一般在25%-30%之间,基本都超过了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而《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尽管契约式筹资和信托式放贷模式短期内产生了较好的效益,但这种特色融资模式在监督制度和措施缺乏情况下并不宜过分推广,否则潜在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将不可避免地发生。
参考文献:
[1]丁平.我国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的现实意义与挑战[J].武汉金融,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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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兰士勇.扩大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1).
关键词 民间借贷 监管机构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杜丽君,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民间借贷作为与正规金融相对的非正规金融的主要方式,是没有经过国家依法批准而从事资金借贷业务,它主要是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自有资金的借贷为主要的表现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资金的不断需求,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呈现出的问题,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进行规制。使得民间借贷能够法治化、规范化、正规化。能够保障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下顺利的运行,为了更好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平稳发展,需要以立法的模式和制定相关的制度营造良好的民间借贷环境。
一、民间借贷产生原因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作为一种资金流转方式已经在普通人的观念中获得普遍认可。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有了更活跃的发展,这既是融资主体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外在资金供给不足情势下的无奈选择;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
第一,个人的原因。随着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加,使得民间的剩余资金较充足,这为民间借贷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另外,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逐渐改变了人们以往把选择储蓄作为唯一理财方式的观念,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和周期短的特点吸引着更多的注意力,拥有自有资金的人们更愿意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这种借贷中去。
第二,企业方面的原因。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人们自主创业的思想涌动,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和发展,他们的资金需求量非常大,即使国家采取措施增强金融体制提供信贷的能力,但是资金短缺仍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阻碍;再加上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有良好的信誉和资本状况去满足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条件,或者不能很快得到所需要的资金,所以这些中小企业更倾向于求助于民间借贷。
第三,国家方面的原因。金融机构为适应货币政策抬高信贷的门槛,他们为了减少风险更乐意将资金贷给那些信誉好和市场影响大的大型企业,因此基层金融服务严重不足这就影响了很多中小企业的资金链条,阻碍了其发展。中小企业为了发展自己的企业,以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扩大生产经营,不得已会向民间借贷来寻找自己的资金源。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问题
民间借贷的形式繁多,主要表现为直接借贷、企业集资、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一些新形式的民间借贷方式,如票据贴现、投资咨询公司、网络借贷等。其中,由于民间资金的借贷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的规制,总是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并对现有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首先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资金需求相对很高。其次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最后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在社会中最为常见,并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我国现有的对民间借贷的现状主要体现有以下方面:
第一,从立法原则上讲,民间借贷缺少立法原则,从现有的民间借贷发展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并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民间借贷立法原则,使得民间借贷在无约束地发展着,出现畸形的现有模式。从立法角度上讲,没有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得民间借贷的地位合法化产生歧义。在当今市场经济情况下,民间借贷不规范的发展着,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使得民间借贷呈现出各式各样的情况,因此,带来很多的问题,导致民间借贷不能顺利的进行。
第二,从制度层面的角度出发,民间借贷缺少完善的规范制度。民间借贷在现代的社会背景下具有很大的风险,不进行规范的监控,很容易导致民间借贷的异性发展,破坏整个社会市场的平衡发展。其次,在现有的国情下,缺少市场准入制度,市场中大量不具有民间借贷资格的各种中介机构办理民间借贷,导致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非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扰乱了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再则,是,民间借贷缺少保险存款制度,导致在民间借贷交往中,因缺少保险,使出借人的利益得不到相关的保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严重侵犯了民间借贷主体的合法权益。最后,缺少对于民间借贷法律方面的宣传。使得开展民间借贷的主体很少了解到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导致民间借贷不能顺利的向前发展。
第三,民间借贷自身层面上缺少自我约束的机制。在现实的民间借贷过程中,民间借贷活动分布广并且分散,不具有统一的自我约束机制,呈现出各式各样的民间借贷方式,同时也出现各种问题,扰乱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状况。同时,民进借贷美白也缺少培训,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的工作人员参差不齐,文化素质也不仅相同,甚至有些工作人员没有先关的专业知识。还有些工作人员只是为了完成现有的工作而已。并且,在工作中没有得到统一的培训和实务方面的学习,其工作人员只是按照固定的流程进行工作,不具有创新精神和敬业精神。 三、 对我国民间借贷制度的完善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为了使其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我们应该在现有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的基础上,规范对民间借贷的管理,注重用政策指导其发展方向,取缔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方式,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来探索适合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监管制度。
(一)从法律层面上来讲
在新立法之初,应该首先确立其立法的原则,对立法活动进行统一的指导。立法原则不仅可以指导立法活动,也可以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发挥补充作用。要对现有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新的立法工作,应该是在尊重实践原则、规范统一原则和金融安全的原则之上进行的。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制定和实施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使民间借贷的地位确定合法。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有关的法律不完备,导致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能规范有序发展。国家应该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及时修改清理现行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统一立法,建立一套系统而完善的民间金融法律运行体系,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将不属于违法范围的“灰色金融”规范化。再则,确立民间借贷的立法原则。
(二)从制度层面上来讲
1.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网络和体系制度,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实时控制。民间借贷在现代的社会背景下具有潜在的风险,为尽量减少甚至遏制风险的发生,国家有必要定期收集有关民间借贷的数据,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来检测民间借贷的各方面状况,对其资本总量、变化趋势做出总结以防范风险的发生。这些数据分析得出的结果,也可以给国家的决策机构进行正确金融决策提供依据。
2.建立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对符合法律标准的放债人、借贷人以及中介机构等发放营业许可证,允许其开展有关的借贷活动。使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规范化,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非法犯罪活动可以从根源上得到有效的遏制。
3.建立民间借贷行为的存款保险制度。民间借贷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行为的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等级低、抗风险能力弱、资产运营风险高进行严格的分类,当发生信用危机时,就有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的解决。如果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损伤,就应当启动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地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针对民间借贷的特有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使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从而提高民间借贷在大众中的形象,这样还可以为贷款人提供保障。
4.完善国家法律宣传的制度。国家加强对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宣传和国家政策的宣传,使开展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其主体的法律意识,促进资金主体根据国家的政策做出正确的符合政策要求的出借行为,国家可以通过此行为来引导资金流向。法律的宣传关系到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基础,在国家进行法律宣传的同时,民间借贷的相关人员应当努力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推动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三)从民间借贷主体自身层面上来讲
1.民间借贷机构应加强自律和自我约束。民间借贷活动分布广并且分散,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不能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民间借贷机构是民间借贷工作的核心,加强自我约束是最基本的问题之一,应当严格遵照法律及相关的规范约束自己,保障自身的中立性和信誉性,引导其他民间借贷参与人遵守法律和相关规范。并且还要求开展民间借贷的机构和个人自身在国家法律政策出台后自觉贯彻,以确保其自身的活动符合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