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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风险分析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3 09:15:4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互联网风险分析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互联网风险分析

篇(1)

截至2014年6月底,作为非P2P网络小额贷款的典型代表,阿里金融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超过2000亿元,服务小微企业达80万家。众筹融资。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约有众筹融资平台100家,其中“天使汇”自创立以来累计有8000个创业项目,创业者会员超过20000人,融资总额超过2.5亿元。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截至2014年9月底,支付宝平台的“余额宝”规模达5349亿元,用户数增至1.49亿,天弘基金由此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在给我国经济金融带来活力、给大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风险隐患。同所有金融业务一样,互联网金融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洗钱风险等,在此,本文仅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

(一)客户端安全认证风险。客户端通常采用用户名和密码方式进行认证,用户计算机在感染病毒、木马程序或被黑客攻击后,用户的账户、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会在未经安全认证的情况下,通过键盘记录或屏幕录制等方式,被发送至黑客指定服务器的后端,严重威胁互联网金融账户和密码安全。

(二)信息通信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网络在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用户之间进行数据传输,数据传输过程要求进行数据加密。网络传输系统被侵入或者加密算法被黑客攻破,将导致用户的资金、账号、密码在网络中以明文传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严重影响客户资金及信息安全。

(三)系统漏洞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无论采用Java技术还是其他技术进行开发,均可能存在一些系统漏洞和安全隐患。黑客会搜寻并利用系统漏洞进行攻击来获得非法利益,给互联网金融业务带来巨大的信息安全风险。

(四)数据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数据要求绝对安全和保密。用户基本信息、支付信息、资金信息、业务处理信息、数据交换信息等丢失、泄露和被篡改,都会给商业银行及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在互联网的开放式环境中,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应确保数据输入和传输的完整性、安全性与可靠性,防止对数据的非法篡改,实现对数据非法操作的监控与制止。

(五)系统应急风险。目前,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系统建设和运行中,特别是尚未纳入监管体系的P2P等机构,不能严格执行应急演练计划。电力中断、地震、洪水等灾害的发生,将导致系统数据丢失,给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

(六)内部控制风险。互联网金融内控制度是为了保护金融资产的安全完整,形成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互联网金融业务内控制度建设或执行不到位,会导致业务操作处理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如由单个系统管理员重置客户密码或调整客户账户信息等,将造成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

(七)外包管理风险。由于专业技术人员不足,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购买第三方外部服务的方式来获取技术支持。外包服务管理不到位、外包服务公司经营不善或破产,都会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数据泄密的风险,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八)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来源于机构内部员工或用户的错误操作、恶意操作。互联网金融机构员工对业务不熟悉,可能导致业务操作风险,从而危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总体安全。同样,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可能因为客户缺乏网络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薄而面临相当高的操作风险。

(九)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来源于网上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未能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阶段,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对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仍不清晰,互联网金融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防范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一是改善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在硬件配置方面,加大对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的投入,增强系统的抗攻击、防病毒能力;在系统运行方面,通过身份识别、分级授权、短信验证等多种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互联网金融网站。二是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规划,制订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利用数字证书与加密技术保障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主体的信息安全,防范交易过程中的不法行为。三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技术。大力发展国产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保护互联网金融安全。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管理体系。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备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制度学习落实,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充实内部科技力量,建立从事防范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专业技术队伍。二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人民银行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建立客观全面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避免互联网金融业务提供者因信息不对称作出不利选择;针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确定性,避免客户因不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服务质量而作出逆向选择。

(三)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一是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及时制定和颁布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禁止利用互联网犯罪等方面加快立法,明晰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行为加大量刑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

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控制对策

第12个“五年计划”期间,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催动了互联网金融服务业的产生和蓬勃兴起。以互联网技术支持的网上理财、线上结算、在线购物、网络众筹等电子商务、e金融服务充斥着我们工作、生活的每个角落。互联网金融带给我们惊喜和机会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风险和困扰,譬如: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非法交易、网上洗钱、网上走私......这些网络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相比,隐蔽性更高、速度更快、扩散范围更广、复杂性更强,危害性也更大。充分认识网络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对于建立防御措施、完善风险管控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将阐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分析主要风险及风险控制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制度缺失

互联网金融业是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产物,且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尚无相应地法律制度、行业规则对其进行约束管控。

(二)网络系统和安保措施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设计存在缺陷,系统死机、数据传输缓慢、客户私密信息外泄等事件时有发生。安全保护措施不完善,极易遭受黑客攻击。

(三)准入门槛低

互联网金融业初期发展速度过快,准入门槛没有政策限制和行业监管,市场竞争激烈混乱,交易主体整体素质良莠不齐,业务人员缺乏交易经验,部分金融财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高,行业违规违法行为呈现上升势头。

(四)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企业征信体系整体水平低,数据缺乏,内容更新速度缓慢,部分信用评价结构设计不合理不科学,因此信誉度和公信力不高,应用范围受限。另外,一些企业管理人风险防范意识差,漠视企业信用化建设的重要性,在交易前对合作方的信用状况了解不全面不深入,进而导致交易出现危机。

二、互联网金融业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

1.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传统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技术具有远程快捷处理金融信息的能力,但如发生计算机病毒感染、黑客入侵等情况,风险积聚和爆发也会在一瞬间摧毁整个线上交易路径和数据库信息,这属于系统性风险,危害性和损失程度不是传统金融业局部损失可比拟的。

2.技术选择风险/技术支持风险:线上金融业务需要一整套成熟、合理、高效地网络技术系统支持。如果选用的技术支撑系统兼容性不高或设计不合理、技术落后,不足以擎起庞大地金融信息数据的整理、加密、传输等过程,出现数据丢失、信息乱码失真等现象将延误商机,失去市场竞争力。

(二)运营风险

1.操作风险:由于部分金融机构交易程序和交易界面设计不完善,金融从业人员计算机知识贫乏、网络管理和操作技术水平有限、对线上交易网络配置不熟悉等问题都能导致交易过程中不合规操作行为的出现,造成密码外泄、支付结算等错误,增加了安全隐患。

2.信誉风险: 线上金融交易平台以网络技术为后盾,如果技术支持不能给客户提供安全、便捷、准确、及时地服务,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引起客户不满,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失去客户群,使自身商业声誉和经济收益受损,甚至可能导致整个金融行业的崩溃。

3.洗钱套现风险:与银行完善的征信系统相比较,一般金融中介机构信息辨识体系不健全,对客户身份信息、交易目的、财产状况等审核不够有效精准,一些不法组织利用互联网虚拟环境采取匿名注册、开立虚假账户、利用虚拟电子货币等手段进行洗钱套现等犯罪活动,给金融机构和客户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信息不对称风险

虽然网络信息资源具有共享性、广泛性且获取成本低,但网络信息中充斥的虚假内容、病毒程序和恶意链接也防不胜防,人们处在污染的网络环境中很难鉴别和高效获取有价值的信息资源,所以互联网信息大爆炸也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实际交易中,交易双方对对方信息的真实程度了解有偏差,双方对交易产品和交易过程的了解也存在差异,可能造成交易无法实现或出现违约,仅2015年就有上百家金融企业因此崩溃倒闭。

(四)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建设进程远远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现有法律条文都是服务于传统金融业或IT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业缺乏严格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使金融交易供需双方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进行商业活动时无法可依,基本权利和义务得不到保护和界定,基于线上投融资活动的跑路、诈骗、洗钱等不法行为屡有发生,行业发展的稳定性得不到法律护航。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对策

(一)加快法律制度建设

查补法律缺失,加快互联网金融业的立法进程和法律体系建设,推进电子商务、线上金融交易、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方面的立法进程,明确互联网金融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网络交易各环节合规、合法、安全有效;借鉴国外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和风险防御的法律措施,结合我国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建设。

(二)推进信用制度建设

中国人讲究“诚信”,强调诚信做人、诚信做事,但是诚信属于社会道德范畴,在制约人的外部行为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确定性。因此,在提高人们“诚信”意识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评价机制和个人信用体系,推广政府主导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优化互联网金融软环境以降低信用风险发生的几率,促进金融业规范稳步发展。

(三)完善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业具有混业经营的特点且运营模式多样化,而我国施行分业监管模式,两者口径不一致,导致互联网金融部分业态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给违规违法行为的滋生提供了空间。为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规范行业行为,必须创新建立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机制,成立互联网金融统一监管平台或强化一部门为监管主体其他部门配合的协作体系。例如:做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工商局、互联网信息技术部门等多个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在防止出现监管交叉或监管空白的基础上,做到适度监管,既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金融创新,又要将各种金融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四)重视信息披露

互联网金融企业要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按规定向外部用户,包括投资人、债权人、供应商、政府及有关部门等提供本企业的财务信息、经营业绩信息、管理信息、风险信息、背景信息、投资信息、技术信息等,让用户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根据自身需要和经营目的理性地做出判断,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企业由于信息披露增强了自身的透明度,促使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化、合法化,逐渐降低公司风险和行业风险。

(五)加强信息技术研发和投入体系建设

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和风险,加大信息技术的研发和投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能力;吸纳懂金融、计算机、网络设计、管理运营等综合素质的人才组建专业技术团队,优化网络金融运营的大环境,堵塞技术漏洞,弥补技术方案设计中的缺陷,通过开发口令加密技术、分级授权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加强对数据库、信息传输路径的安全管理,提高信息系统抗病毒感染和抵御黑客入侵的能力,降低技术风险和系统风险。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业是传统金融业和服务业的变革和升级,由此衍生出的经营模式和行业风险带给我们巨大地机会和挑战,总结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风险种类:技术风险,运营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和法律缺失、立法滞后的风险,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提出防御风险的对策:加快法律制度建设、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监管机制、重视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技术研发和投入,在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的情况下,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子永.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J].商,2013,21:110-170.

[2]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7.

[3]谢平,周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2-49.

[4]张玉喜.网络金融的风险管理研究[J].管理世界,2012,10:98-200.

[5]许瑞.网络金融安全与风险控制研究[J].商业时代,2012,6.

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融资;发展;风险

众筹模式率先兴起在美国,是金融领域的一个创新,紧接着我国也出现了相同模式的的融资模式。的确,国内众筹融资模式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资本投资渠道不顺畅的问题,但是众筹融资模式背后存在法律风险、管理风险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使众筹融资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良好的发展,应当积极对众筹融资予以改革,以便众筹融资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并且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促进众筹融资良好发展。基于此,本文笔者将在下文重点研究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众筹融资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众筹融资背后的风险,希望业界人士能够正确认识众筹融资存在的风险,借助法律、监管等方面的力量来改革众筹融资,促进众筹融资良好发展。

一、众筹融资

1.众筹的起源与发展

其实,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困难在各个国家都存在。美国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出了“众筹”新兴模式。为了能够更好的推行众筹模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美国还推行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对众筹融资模式予以支持,并促进众筹融资模式良好发展。

鉴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资本投资渠道不通畅问题比较严重,我国积极借鉴了美国的众筹模式,比认为众筹模式与互联网相结合将会发生非常大的效力。简单理解,众筹融资是大众参与新兴潜力项目共同集资的新型融资模式,其是众包和微型金融结合衍生出来的产物,在互联网环境下,可以使大众看到新型项目的潜力,并为其融资,如此将会使新型项目能够良好的发展下去。可以说,众筹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银行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促进了金融市场化。

2.众筹融资的类型

国内真正发展众筹融资是在2011年售价众筹平台在北京上线,而发展至今,国内已经建立了较多的众筹平台,其中比较知名的就20多家,且每个平台都独具特色,这使得国内众筹融资的类型较多。具体表现为:以京东众筹为代表的创新产品的预售及宣传的平台;以淘梦网为代表的影视娱乐、音乐媒体等艺术类的产品的传播平台;以追梦网为代表的公益项目的募资平台;以天使汇为代表的新兴产业或新公司的投资平台。

从以上众筹融资平台运行实际情况来看,出资者得到回报方式主要为:

(1)捐赠众筹

也就是投资不以任何回报为目的来进行投资。通常情况下,出资者将资金捐赠于慈善机构或特定公益项目。捐赠众筹的特点是所涉及的资金额很小。

(2)实力回报众筹

实力回报众筹,是项目发起人通过平台众筹产品,并设定吸引人的价格,感兴趣的消费者可以参与融资,在人数达到预设值的情况下,项目将成功,进而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奖励。从当前实力回报众筹运行实际情况来看,通常会回报给消费者签名CD唱片、特殊活动的入场券、海报等,以此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使得实力回报众筹成为目前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众筹模式。

(3)债权众筹

债券众筹,自然与债券有关,即债权众筹相当于人民与项目之间资金融通的中介,并且提供还款担保,如此项目发起人可以通过平台产品,向广大人民借贷,在项目获得回报的情况下进行还款。通过债权众筹的实施,可以弱化了项目投资风险,并且还能使项目良好开展与运作。

二、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众筹融资的发展

从国内众筹融资模式的推出到今天,已经发展的越来越成熟。但是,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也是比较波折的,尤其是以实物回报类的众筹平台,因其回报形式的限制,其融资金额较少,投资回报不佳。致使诸多实物回报类众筹平台都失败告终。相对于实物回报类众筹来说,股权回报类众筹的发展较好,其具有融资数额高,最高的融资金额能够达到十万或数百万,使项目良好的运作,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就以天使汇众筹来说,采用股权回报类的众筹融资模式,推出的天使汇众筹平台(如图一所述),上线项目,吸引了广大消费者的目光,积极投资,这使得天使汇平众筹平台上线的100多个中小企业项目融资到的金额已经超过了3亿元。当然,股权回报类众筹融资模式也存在一些缺陷,使其存在较多风险,一旦风险发生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众筹融资背后的风险

的确,众筹融资模式的实施,能够帮助小微企业或新项目更好融资,促进金融市场化。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众筹融资背后也存在较多的风险。

1.实物回报类众筹存在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来看,以点名时间、京东众筹等为代表的实物回报类众筹并不会被认为是非法集资,不存在法律风险。但是,深入了解实物回报类众筹,其本质并不是融资,而是新产品宣传。对于大集团来说,融资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新产品大卖才是最终目的。为了达到此目的,在众筹平台上进行新产品的宣传与预售。而此时企业的新产品还处于未量产环节,甚至处于开发阶段,最终能否按期两场并且技术交付给投资者还是很不确定的。此种情况下,众筹平台和投资人都处于被动地位,可能接受到存在瑕疵的产品、或接收不到任何产品的风险。

2.股权回报类众筹存在的风险

相对于实物回报类众筹来说,股权回报类众筹的风险性更大,如若股权回报类众筹操作不合理,很可能被定义为非法集资,受到法律的惩治。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法发行股票的某些行为做了限制。而以大家投和天使汇为代表的股权回报众筹平台,在具体运行的过程中,虽然对上线的项目和认证投资人进行了严格的审核,但是,通过积累投资人并按照投资人出资比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而很可能被界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的罪名”,这将会给投资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外,股权回报类众筹除了存在法律风险之外,其他风险也显现出来。就以管理风险来说,发起人在股权回报类众筹产品的情况下,筹集的资金将由众筹平台保管,那么众筹平台将会聚集巨大的资金额,且没有规范的监督机构对巨大的资金额进行有效监管,那么资金可能被挪用;发起人在发起众筹产品融资的过程中,无法对投资者予以收益承诺,那么发起夸大项目收益的结果,最终好的或坏的结果将由投资人承担。

四、结束语

基于以上内容的分析,确定众筹融资模式的推行是金融创新的表现,通过构建众筹融资平台,可以帮助小微企业或新兴项目融资,促进小微企业或新兴项目更好的发展,创造较多的经济效益,间接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但是,从当前各种类型众筹平台运行实际情况来看,存在较多风险,如法律风险、管理风险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总体来说,从互联网金融时代来看,众筹融资与互联网结合还是有很大潜力的,而今时今日应当加强众筹融资风险的规避。

参考文献:

[1]胡健.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融资的发展及背后的风险分析[J].知识经济,2016(3):48-49.

[2]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3):115-121.

[3]魏杰.探析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环境[J].商,2016(5):152-153.

[4]杨东,刘翔.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93-97.

篇(4)

 

一、互联网金融P2P网贷风险现状

 

目前,虽然P2P网贷平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但由于其未被定性为金融类机构,所以监管部门没有按照金融机构对其进行监管,且未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此外贷款人对P2P网贷的了解还不够,只看到网贷的高收益而忽视了其存在的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1.贷款的流通资不足导致的信用危机

 

由于相关规定,P2P网络借贷的利率不能高于基准利率的4倍,相对于民间高利贷来说要低很多,P2P网络借贷的各公司相互之间交流少,没有形成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体系,对于有大量资金需求的人就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同时在几家网站注册,同时贷款,积少成多,筹集大量资金。他们可以通过不断吸收新的存款来偿还之前借款的利息和本金,形成“旁氏骗局”,在前期很难发现漏洞或者预见风险,假如出现资金流通不畅没有及时还贷,而波及的区域,人数,资金量都较大最终导致信用危机。

 

2.P2P平台存在担保与关联的风险

 

原本P2P网贷平台只作为一个中介机构,承担的风险较小。但由于我国对该行业的管理较滞后,使得网贷平台的业务发展无序,部分平台为了争取贷款人到平台上注册,不同程度地开展担保性质的业务,这使得部分的信用风险由贷款人转移到了平台身上。大部分P2P平台的注册资金在3000万以下,虽然部分平台提取有风险金,但这相对于平台的成交量和待还资金是无法相比的。一旦坏账率上升或出现大额违约就有可能导致平台经营困难甚至倒闭。

 

3.借款人可能利用P2P平台进行骗货

 

骗贷资金筹集者使用假的身份信息来虚假的借款信息,等待自己筹集到手后跑路的现象。在P2P网贷平台上借款,借款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资料给平台审核,平台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进行信用等级划分。由于我国的信息联网体系尚没有建立,所以网贷平台无法核实这些信息的真伪,同时高额的核查成本也使得平台无力核查。所以,很难辨认出P2P网络借贷平台上资金筹集者的信息的真实情况,进而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4.P2P网贷公司利用平台进行诈骗的风险

 

为了将自有资金与借贷双方的交易资金分开,网贷平台会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账户,主要用于交易和转账结算。但由于平台只是在银行和第三方平台开户而已,并没有与其签订托管协议,所以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对中间账户进行监管。实际上,网贷平台可以自由支配账户里的资金,这就存在平台挪用资金或携款潜逃的风险。

 

二、案例分析锦融运通事件

 

1.杭州“锦融运通”从属于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为蒋定格,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平台上线时间2013年7月份。浙江汇力投资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从事PE股权投资,后期公司运营重心转移到网贷平台。

 

锦融运通整体事件关键时间点:

 

 

图 平台倒闭的过程

 

杭州“锦融运通”是一个曾经有着良好信誉的P2P网贷平台,但却在2014年8月24日出现大额逾期账款,引起大量投资者的恐慌,逐渐蔓延成为撼动P2P网贷行业的平台倒闭、老板跑路案件,带来重大影响,其倒闭的过程见图所示。

 

2.案例分析

 

该案件在归因分析中借助Weiner的动机归因理论,采用原因源、可控性以及稳定性这三个维度,有机地将归因理论与成就动机联系起来,借助这些理论分析方法,对杭州“锦融运通”P2P平台倒闭事件的发生原因进行归因分析,并生成基于“锦融运通”平台的三维归因模型,见表。

 

表 Weiner的三维归因模型------基于“锦融运通”倒闭事件

 

 

注:此表依据P. R.Pintrich和D.H.Schunk的常见原因知觉的维度分析并基于“锦融运通”倒闭具体原因源构建。

 

从杭州“锦融运通”倒闭案例中可以提取出如上表三维度归因模型的内外部、可控与否以及稳定性的原因源,这些提取出的原因直接和间接地导致了平台营运的倒闭跑路事件。

 

3.我国的P2P网贷之所以出现诸多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无法对P2P网贷平台给予准确的定性,这就造成P2P网贷平台无法定位自己的业务。另外由于没有法律明确网贷参与者的权利与责任,造成网贷业务发生纠纷时无法可依。

 

(2)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P2P网贷处于无监管状态。直到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才公开承认了其在小贷、网贷、融担等非持牌机构监管协调方面的抓总职责。这勉强算是解决了“谁来管”的问题,但“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依旧没有解决。监管的缺乏,加上资本的逐利性造成我国P2P网贷的无序发展。

 

(3)行业无门槛、无标准

 

法律和监管的缺乏造成了P2P网贷行业无门槛、无标准的局面。这使得大部分平台不对交易资金进行托管,中间账户存在很大的风险,给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自融和一诈骗提供了方便。另外由于无行业标准也造成平台网站安全方面的投入不够,很多平台都是购买现成的模板进行简单的开发,安全隐患较大。

 

(4)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信用评估成本高

 

目前网贷平台无法对接央行的征信系统,行业本身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因此,P2P平台获取借款人的信用资料成本较高,且大多数资料是由客户自己提供,往往不能保证资料的真实性,这使得其业务风险较高。另外由于获取借款人信用情况成本高,所以平台倾向于大额度的借款人,以此来降低运营成本,但也使得风险集中度增加。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P2P网贷风险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保护措施不到位、没有健全完善的征信系统等现状严重的阻碍了其长远发展。因此,为加强和保障我国P2P网络借贷稳健地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管理办法。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监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要确立民间借贷管理机构,并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共同携手设立管理制度以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监管工作。通过联席会议,加强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彼此间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发现P2P网络借贷中的异常情况,保障P2P网络借贷所涉资金的安全性,遏制一切的非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国家应尽快出台《网络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和机构属性,并对网贷平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同时界定网贷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持网络信贷模式在我国发展。

 

2.构建全面系统的网络借贷信用评估制度

 

美国Prosper.com公司而是通过严格的审核每位客户的信用和对客户信用等级分组的方式来进行相互间的监测,使得其坏账率持续维持在一个很低的状态,而非客户人员的坏账率为0.51%,分组客户的坏账率仅为0.4%。我国对于监管网络借贷平台的突破口就是要先行建立一套对其信用评价的系统,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引进美国的管理机制,设立完整的社会信用评价和管理体系,并许可P2P网络借贷公司在合法保密且得到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测,并对于违约或出现逾期的客户可以将其信息反馈至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以备日后的查询;(2)提高市场的竞争压力,建议组建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行业团队,并尝试建立民间信用中介机构,从而共同来打造“P2P网络借贷征信系统”,因此达到有效提高信用评级市场的独立及效率,借助P2P网络借贷公司彼此间的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强平台客户信用评级的真实性、有效性。

 

3.由第三方来监督和管理网络借贷的资金

 

遵循“P2P管中介,银行管资金”准则,严格执行我国证监会的相关条例,健全及完善P2P借贷资金的第三方监管体系,严格按照《P2P网络借贷交易资金管理办法》来执行。使注册用户和P2P网络借贷公司之间的资金交易彼相分离开来,要求该公司的所有交易结算资金均由银监会认定的,并拥有第三方存取资格的银行机构来进行管存,而该管存机构必须遵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对P2P网络借贷客户的双方资金账务流通、银行的存款等进行严格的划转,遏制挪用借贷资金的现象出现,保全客户的切身利益。

 

4.建立P2P借贷资金监管体系

 

(1)由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搭建系统的P2P网络借贷资金统计平台,其内容具体包括:借款人的详细基本情况、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用途等等,视P2P网络借贷为金融参数的监测范围;(2)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外派人员将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公司日常风险的管理工作,并强调P2P网络借贷公司应及时的向其归属地的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管理机构送呈报表,进而方便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其网络借贷情况的实时监测。(3)由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协同研发的P2P借贷资金实时监控系统,其主要目的就是对于我国全部的P2P网络借贷资金运营的实时监测,针对一系列不利因素给予及时的预警。

 

四、总结

 

2007年P2P网贷中介模式在中国开始创办,近几年快速扩张,展现了金融脱媒的魅力。不过时间尚短,加之外部监管未及时跟上,P2P网贷行业滋生了各种风险行为,清除出行业内部的不良平台,整改行业的业务经营,为我国P2P网贷更长远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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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结合收集的历史数据、数学指标、统计模型、数据挖掘等算法判断识别金融风险,是当今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中的应用热点。传统的金融风险预警方法主要有三大类:景气指数法、指标体系评分法和模型法。具体来说:景气指数法,是通过综合许多经济因素为一个或一组景气指数来经济动态走向;指标体系评分法,通过筛选指标、编制指标体系、给予指标赋分来给出金融安全状态的较为完整的评价;模型法,则是通过将与金融危机发生的相关因素纳入统计模型进行检验来预测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警体系建立,应根植于大数据开发应用,结合传统的金融风险分析方法,利用统计、计算机、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手段,从数据的海洋中甄别、判断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并且还需要通过数据掌握客户动态,企业经营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以数据为中心的体系设计

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预测、预警的系统,体系庞大,必须涵盖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全过程,同时还要考虑到活动中的每个参与者,包括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中介机构、用户、以及政府、监管机构等;必然涉及到各种交易行为,甚至民众舆论动向。同时,还需兼顾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经济指标、行业发展等现实情况。

在时效性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数据具有高速、变化的特点,实时处理分析的目的就是及时防范和减少金融风险,识别、判断风险并对其进行预测和响应,这要求在时间上要连续,在内容上要连贯和可比。

在数据的收集与管理时,要做到有利于风险的识别、判断、预测;在系统的构建时,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简单可靠且易行;在分析数据的过程中,选取的指标、统计方法、相关判别准则要易于分析、便于操作,做到不仅能快速识别、判断、预测风险,做出预警,还能辨别风险的源头,诸如此类是对系统可操作性的具体要求。

在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应尽量考虑采用可量化的指标,同时也要设置部分定性指标,以便进一步系统地反映定量指标所不能表征的金融风险。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出准确的判断标准,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的误导,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准确性。

系统的设计应兼容,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系统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确保系统中功能、模块可以独立运行,各异功能相互补充,避免冗余。

以数据为中心的层级配置

从数据管理层角度出发,作为系统中的核心部分,数据是整个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企业在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预警系统过程中,必须健全为企业服务的数据管理机制,建立与企业规模相匹配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心的职责包括: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存储以及提供方便、可靠的数据操纵接口,以便其他层级用户的使用。数据中心管理数据时,应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及安全性,并兼顾可靠性,保证数据中心正常运营,为风险的预警提供支持平台。

要从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海洋中实现金融风险的预警,必须对金融风险有透彻的定义和认识。这就需要我们从金融风险的定义出发,确定分析需求,对数据进行重新整合,提取与之对应的分析结论。数据整合是保证分析结果可靠性、准确性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说数据是预警体系的基础,那么需求则是预警体系的灵魂,其中数据提取层的任务包括:风险的定义、分析需求的确定、数据的整合与提取等多个方面。

数据分析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控制的实施手段。全面的数据分析系统,应包括现行的指标体系、统计模型,及人工智能方法,同时兼顾与企业相适应的相关指标体系、统计模型等内容。数据分析层的功能主要包括:风险识别与判断、风险预警与监控、自动上报、信号系统、风险预测、风险评级等功能。

来自数据分析层中的每一次预警、每一个报告,都需结合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以及外部经济运行环境,行业背景来进行解读,目的是更系统地评估风险,评价风险的可靠性、危害程度、产生根源,进而提出有效的控制手段,弥补数据分析层的不足,为企业决策管理者提供更完整的决策依据,进而减少企业为规避风险所产生的损益。总之,数据解释层应健全风险响应机制,建立应急小组,为及时处理风险提供依据。

结合以“数据”为中心的体系设计原则,从多角度分析,预警体系涵盖了以数据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的各个环节,即数据的收集、提取、分析和解释;各层级紧紧相扣,又相互独立,为企业风险控制管理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数据中心的建设,有利于加快企业的信息化,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因企业管理缺陷导致的内部风险,缩减企业管理成本。

以数据为中心的可行操作

除了体系设计和层级配置的考量外,建立科学、体系的考核评价机制也很关键。数据作为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一旦离开操作数据的“人”,将毫无用处。因此在系统建设的过程中,应建立科学、体系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保证系统顺利实施。考核机制应从数据的角度出发,以建立全面、可靠、弹性、实时、安全的数据体系为目标,对参与者在体系建设中的效能进行评估,量化参与者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奖励为体系建设做出贡献的参与者。

同时,为保证系统实施、操作的规范性,应制定科学规范的程序。在预警系统实施的过程中,应以数据为中心,制定明确的系统实施计划,包括确定系统实施的进度、参与者、目标以及针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等。必要时,应制定系统使用的行为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参与者的权责、业务范围、数据权限等;明确风险分析、上报、反馈和监测机制,保证及时发现风险,且得到响应,确保大数据助力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更科学。

相关链接

目前,可用于助力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大数据存在多种来源。电商,以阿里巴巴为例,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风控数据挖掘系统,并通过旗下阿里巴巴、淘宝、天猫、支付宝等积累的大量交易数据作为基本原料,将数值输入网络行为评分模型,进行信用评级。

支付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资金入口和结算通道,此类平台可基于用户消费数据做信用分析,支付方向、月支付额度、消费品牌都可以作为信用评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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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今的法治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这要求国家、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公民认真审视这类风险。在法律风险领域,刑事风险是一种最为严重风险,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秩序和公民财产,这都是刑法在现代社会重点保护的社会利益,一旦侵犯必然招到严厉的刑法制裁,刑法制裁又是所有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财帛动人心,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后更是为金融类犯罪提供了诸多有利条件,触犯刑法的风险随之激增。所以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刑事法律风险的研究极具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刑事法律风险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基本界定

互联网金融平台是指利用互联网实现资金融通的线上金融机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金融资金供需信息交换快捷,便于资金供需双方快速实现资金融通。二是覆盖的人群较为广泛,能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和民间资本。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主要模式:一是P2P平台:借款者可自行借款信息,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二是P2C平台:通过线下开发优质的中小企业客户,并引进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项目进行担保,在线上通过互联网平台寻找普通投资者,是一种线上线下(O2O)相结合的全新概念。

(二)刑事法律风险基本界定

刑事法律风险,一是指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其经营者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二是指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承受的伤害或者损失。

刑事法律风险爆发后果: 一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的刑法制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金。经营者面临的刑法制裁:人身自由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金。二是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遭受经营信誉、经营财产损失而使互联网金融平台陷入经营困难增加破产可能性。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典型涉嫌罪名及刑事制裁分析

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涉及罪名是研究互联网形式法律法风险的典型基础,即是从已有的刑法规范分析可能面临的典型罪名,阐述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集资诈骗罪刑事风险分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规定,本条文置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主要是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中金融秩序行为进行规制。本条文采取了叙明罪状的方式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规定,对该犯罪的特征进行详细的描述,有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统一适用法律。

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二是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依《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四是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事制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刑事制裁,一是对单位犯罪处罚经济制裁;二是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由刑和财产(罚金、没收财产)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风险分析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规定,本条文置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主要是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中金融秩序行为进行规制。本条文采取了叙明罪状的方式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规定,对该犯罪的特征进行详细的描述,有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统一适用法律。

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二是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四是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事制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制裁,一是对单位犯罪处罚经济制裁;二是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由刑和财产(罚金、没收财产)刑。

这两类罪名互联网金融平台最易触犯的,是重要的形式法律风险点,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重点防范,也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重点防控领域。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刑事案件受害者损失分析

财产受害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盈利模式之一是利用借贷双方现金流的时间差形成的“现金池”,进行投资。一旦投资被刑事犯罪侵害,极易造成平台财产损失。声誉受害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生存的前提之一是网络信用,假如有人利用平台进行犯罪(洗钱)活动,而被查出,那么平台也会声誉扫地,关门大吉。

四、结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平台经营、谨守本心、恪守法律。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刑法规定太多的剥夺,却是幸福最后的保卫。互联网刑事法律风险的是互联金融平台不可承受之重,应当理性谨慎对待,作好相应的防范,促进互联金融的健康发展。

篇(7)

作为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P2P网贷自2013年以来,发展异常火爆,但由于目前尚处于监管真空期,P2P网贷的风险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近一年大量平台的倒闭为这个新生行业敲响了风险的警钟。P2P网络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法集资风险分析

一是庞氏骗局。P2P经营者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将短期内募集的大量资金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或归还之前的借款,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二是自融自用。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从而产生资金池。一些企业通过自己运营一家P2P网贷平台筹集资金,从而产生自融自用风险。三是虚假借款。P2P网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非特定的多数人群募集资金。

(二)业务风险分析

一是网络安全风险。大部分P2P平台通过购买平台模板进行简单的定制就投入运营,没有专业的IT队伍进行维护和管理,安全性和技术成熟度存在很大问题。黑客通过入侵平台系统修改后台数据、虚拟充值提现等方式实施犯罪,对平台的运营产生很大的冲击。二是业务操作风险。一些平台可能会对贷款人信用状况审核不严格就大量发放低质量贷款。同时,当前网贷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的培训和实践的锻炼,信贷技能水平低,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誉等条件的判断随意性和主观性较大,对借款人的信贷风险评级结果实际参考价值低,从而导致操作风险的发生。三是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由于目前P2P平台的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被“挪作他用卷款跑路”的风险始终存在。中间账户监管缺位可能会带来严重的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以及各种道德风险问题,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

(三)经营风险分析

一是流动性风险。如果P2P平台存在期限和金额错配的情况,就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而一旦平台出现流动性问题,很可能又会用发放“天标”(指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标)的方式来获得资金,从而使风险进一步叠加。二是担保风险。国内的P2P网贷平台均采用担保方式承诺保本保息来吸引客户,但当前平台实际担保能力和运营的资产规模不相匹配,担保能力十分薄弱,一旦产生风险,无法真正发挥担保作用。三是信用风险。网贷平台“无担保、无抵押、仅凭良好的信用就能获得贷款”的特点,使得借贷双方资金的资信状况难以保证,很难避免“多头借贷”的情形。一些投资者利用净值标①反复地借入借出,每次循环交易都增加杠杆率和担保次数,延长了信用链条。一旦某个环节的资金链断裂,就可能引起整个信用链条的崩溃。四是洗钱风险。P2P网贷平台是一个借贷双方直接对接的平台,很难掌握贷方资金来源的明确性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平台对于贷款人的身份识别并不严格,洗钱犯罪分子容易借此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利用多个身份和多个账户进行交易达到洗钱目的,或者利用平台直接以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双重身份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

(四)私人信息泄露风险

由于网络借贷需要大量实名认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包含个人身份、家庭成员、信用记录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都留存网上,一旦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信息被泄露出去,会被不法分子滥用,给借款人带来无法预测的损失。一些逾期没有还款的借款人的信息会被P2P平台曝光或列入黑名单中进行网络通缉。

(五)法律风险分析

我国P2P行业只要到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到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就可以开展网贷业务。但事实上目前仅北京、上海等个别地区受理P2P网络借贷平台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P2P网贷平台多以“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信息技术公司”等进行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明确规定“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但事实上P2P网贷平台提供的货币资金服务,其本质就是金融服务,很多线下业务还涉嫌违规经营银行业务,涉嫌超范围经营。这些都是由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其业务性质及经营范围等问题,导致P2P网贷行业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P2P网络融资监管现状及监管不足

(一)监管现状

伴随着P2P网贷数量和规模快速扩张,网贷风险及随之而来的倒闭潮不断涌现。对P2P网络融资监管刻不容缓,目前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地方政府及行业协会都在不断出台相关文件及规章,规范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融资行业的经营发展。

1. 部门规章。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通知使用了“人人贷”这一名称作为P2P的中文译名,提示了该模式存在的风险,要求各金融机构注意防范。既然银监会并未禁止该模式,而是做出风险提示,就表示行业的合法性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承认。

2014年初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首次将P2P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归入影子银行之列,并在监管责任分工中指出:“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这就意味着,一直“无监管、无标准、无门槛”的P2P行业将开始由央行负责协调监管。

2. 地方性政策。2013年5月,重庆市金融办打非小组风险提示,解释人人贷及其衍生模式的风险,明确要求全市涉嫌违规的投资公司做出整改,并提醒市民不要盲目参与此类违规经营活动。这是首个地方政府的关于人人贷的风险提示。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南京、武汉等地都在积极研究和制定有关互联网金融相关产业发展的意见。以2014年8月7日上海市出台《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例,提出支持P2P企业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武汉即将出台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中,要求P2P网贷去担保化、政府兜底,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像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一样,向银行缴纳风险准备金,用市场手段去解决。

3. 行业自律规章。自2013年以来,各种互联网金融的协会组织纷纷成立,也相继出台了自律公约,希望能够通过自律规范这个新兴行业。例如,2013年8月26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了《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2013年12月3日,由央行领导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在京发起成立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2013年12月18日,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等等。此外,中关村互联网金融协会、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一些地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也先后成立。

(二)监管不足

1. 统一监管标准缺失。与P2P网贷平台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监管部门,可能涉及工商、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通信等部门,但事实上,目前监管部门没有对P2P网贷平台进行备案登记,而通信和工商管理部门虽然对网络平台和公司设立分别予以登记备案,但往往由于实际经营与设立登记信息背离,实际情况并不清晰。具体监管部门要求不一,且标准不统一,是目前监管存在的不足。

2. 统计指标监管机制缺失。目前P2P网贷相关交易数据未纳入央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或地方经济金融各指标体系,没有部门对网贷相关数据指标进行监督和管理,网络融资统计指标监管机制缺失。而完善统计指标监管机制有利于掌握P2P网贷整体规模,从宏观层面把握P2P网贷基本情况,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了解P2P网贷风险状况,监测其流动性、违约情况、杠杆率及信用风险等情况,有利于从微观和宏观层面评价其个体及整体风险。故完善P2P网络融资统计指标体系监督机制十分重要。

3. 信息披露监督机制缺失。网络融资相关业务尚未进入政府和法律日常监管范围,一方面,P2P 网络贷款平台信息披露与交易记录上报机制缺失,致使发生网贷跑路现象追查起来十分困难;另一方面,P2P 网络贷款业务中每笔借款所设金额很小,不容易被通常的大额资金流动监管方式所发现。故要进一步完善网络融资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监督机制,让每笔业务有踪可循,降低违约和跑路风险。

4. 征信监管主体缺失。当前,已经出现了网络金融信息系统(NFCS)、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等行业内的征信系统,但涵盖面有限,数据内容、格式不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推出了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用于收集P2P网贷业务中产生的贷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但目前我国P2P行业并没有法定的、明确的监管主体,银监会、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信部等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试探性”地对P2P行业进行监管。P2P网络融资平台与央行联系最为密切的业务领域是征信系统的对接服务。但在现阶段P2P无法对接人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情况下,央行并没有对P2P网络融资平台进行直接监管。

5. 反洗钱监管缺失。P2P网络贷款通过网络交易,洗钱犯罪分子容易借此通过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利用多个身份和多个账户进行交易达到洗钱目的。目前 P2P网络贷款所涉资金量已十分庞大,对贷款人洗钱风险的监管不容忽视。目前,并未将P2P平台所涉资金纳入反洗钱监管中。

三、P2P网络融资监管建议

(一)完善登记备案及许可制度,向央行实时报送数据

P2P网络借贷的主要载体是互联网网站,当前工信部对国内互联网网站实行ICP备案制度,而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设立由工商部门负责。通过与工商局和工信部的联合监管,增加P2P网络借贷公司营业执照和网站ICP备案的前置审批,是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

P2P网络借贷由于其更高的业务复杂性,可先期采用备案制度,由P2P网络借贷公司向央行报送基础信息和经营数据等,在掌握了足够数据及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推行类似非金融机构支付的许可制度。在备案制度向许可制度过渡期间,分批淘汰和取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备案的平台,对规模较大且经营规范、资信良好的平台予以鼓励与支持,以此来逐步规范行业有序发展。

(二)规范行业标准,推行第三方托管制度

规范P2P网贷行业各项标准,如注册资本要求、发起人资质、运营团队、组织结构、风险控制、内控制度及技术条件等要求。要求管理团队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主要金融领域相关经历,具有良好风险控制能力)。

推行P2P网贷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指定托管机构对平台资金账户进行专营专管,可以防止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促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到中介机构的业务本质。同时,资金账户的第三方托管可以更方便监管部门进行社会融资统计和监测分析,为进一步的监管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三)建立信息披露及风险评级制度,保护投资利益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规定P2P平台必须定期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明确说明投资者风险、业务流程、各参与机构的关联关系等,以增加行业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利益。建立平台风险评级制度,由专门评级机构对所有P2P平台进行评级,定期向社会和投资者公布评级结果,风险警示,以保护投资者。

(四)完善信用体系及担保机制建设,保障资金安全

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无抵押贷款模式为主,借款人的征信评估对平台经营来说非常关键。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数据应尽快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完善借款人信用数据库;另一方面,实时、完备的借款人信用数据也能为平台和其他贷款机构用来降低经营风险。

出台规范明确禁止由平台本身或关联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应由具备足够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是指担保资金由网贷平台以外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来提供。出借人的本金保障服务全部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完成,网贷平台不参与任何风险;同时,平台不再负责坏账处理,也不承担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