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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解决方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3 09:15:3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环境污染的解决方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环境污染的解决方法

篇(1)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

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新晨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篇(2)

关键词:煤气 净化 冷却 工艺 利弊

为了实现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目标,必须加快结构调整,转变消耗高、污染重的粗放发展模式,调整产业结构。各级政府应认真做好节能减排的调查研究,深入重点企业,研究分析节能降耗指标的科学性,确立统一标准,加快调整和淘汰劣势企业、产品和落后工艺,积极发展清洁能源。

耐材行业被称为巩义市第一大支柱产业,然而,众多以直接燃煤为主的耐火材料倒焰窑企业,其生产工艺落后,消耗高、污染重,在制约自身发展的同时,也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的要求,对耐火材料倒焰窑企业的烟尘进行限期治理,把原来的直接燃煤方式改为燃气公司供气和煤气发生炉。

巩义市中、小型企业较多,考虑到煤气发生炉的小型化、简单化、投资小、生产成本低和可按照窑炉的类型进行设计的特点,均采用煤气发生炉来治理烟尘,不仅解决了烟囱冒黑烟的问题,还节约了能源,方便了工人的操作,降低了生产成本;但是烟尘治理达标后又出现了新的环境污染问题。通过分析查找,采用两段式风冷型煤气发生炉可减小新的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并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帮助解决环境污染。

1.煤气发生炉使用中产生的新环境污染问题

刚点炉子时有黄烟冒出气味呛人,曾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发现煤气发生炉的循环水池中的水呈红黑色并带有异味,经监测含有大量的酚,它会危害周边生态环境和地下水的安全。

2.分析产生新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

2.1煤气发生炉使用的煤质或炉型问题,影响了大气的环境质量。

煤气发生炉的燃料使用的不是优质煤,当刚点炉子时,煤不能充分燃烧,使煤中大量未洗选掉的物质挥发,从而产生大量气味呛人的黄烟;或者是使用的煤气发生炉回收焦油的工艺不完善,使之排放到大气中,影响了周围的环境。

2.2 煤气发生炉的净化冷却工艺,致使产生含酚废水。

2.2.1煤气发生炉分为单段和两段式两种。由于单段煤气发生炉尺寸小,投资成本低,适合规模小,产量小的企业;可使用劣质煤气化,对煤的热稳定性和机械强度要求较低;操作简便,热效率高等特点,而被企业广泛使用。它的缺点是由于其设备特性和气化原理决定,煤气的降温、除尘、除焦油主要采用水洗涤加电捕焦的传统工艺,其煤气中含有大量的氮气,造成煤气热值低,同时煤气生产中伴生的焦油和酚水有很大部分混入洗涤水中,虽然洗涤用水采用闭路循环使用,但由于循环水池的渗漏和开放式的结构以及循环洗涤水的不正确运行方式,造成对地下水和大气的严重污染。据了解,山东一些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地区由于地下水的严重污据了解,山东一些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地区由于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影响了人民正常生活和制约了地区经济发展,政府已出台严令禁止和取缔单段煤气发生炉生产冷净煤气的地方法规,并已实施。

2.2.2随着部分城市和地区环保要求的逐年提高,外加煤气工业的进一步发展,两段炉在气化煤炭上的优势被逐步认识。两段炉工艺特点:1. 煤气热值高,煤炭经炉内彻底干馏,下段煤气不含焦油。2. 机械化程度高,液压加煤、出渣,设备运行稳定。3. 煤种适应性强,尤其适用于焦油含量高,产气量大的烟煤。4. 占地面积小,煤气产量大,长期运行成本低。现阶段两段式煤气发生炉分为水冷型和风冷型。

(1)水冷型两段炉是最先被广泛使用的,在长期的使用后发现其净化冷却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激冷器冷却水与煤气直接接触的冲洗水,含大量酚,该水集中收集,自然冷却,循环应用。但在循环池中自然冷却时,该水蒸发到空气中造成污染。而在雨季时冷却池容易积水,造成外排,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二是激冷器中冷却水在与高温煤气换热时,相当部分的水汽化为水蒸气被煤气带走,进入下一级净化冷却工艺,这部分水蒸气在间接冷却器中,随着煤气的深度冷却被冷凝出来,从而大大增加了含酚废水的产量。

(2)通过煤气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发现采用外界洁净的环境空气来代替直接冲洗水作为冷却介质的风冷型两段炉,它可以把煤气生产中伴生的焦油、含酚废水分离回收处理,把酚水二次回用,酚水产量大为减少,比水冷型两段炉大大减少了含酚废水的产量。其含酚废水的产量为30―40kg/km3煤气, 而水冷型两段炉含酚废水的产量为70―100 kg/km3煤气。

3.提出产生的新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方法

采用风冷型两段式煤气发生炉是回收焦油、减少含酚废水的产生量的有效途径。为了防止含酚废水危害周边生态环境和地下水的安全,对含酚废水进行回收并进行集中处理,处理可采用生化法、溶剂萃取法、吸附法、蒸汽法、氧化法、焚烧法、液膜法等方法。

4. 制定监督管理措施,解决产生的新环境污染问题

4.1制定煤气发生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要上墙,挂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及时学习和实践操作,保证煤气发生炉能够正常运转。

4.2严格察看和记录煤气发生炉的运行情况。操作工人在当班时,严格察看煤气炉各个部位是否严密、有无漏气现象,燃煤情况,用水、用电情况,产气的情况并做如实的运行记录;如果放假或维修,也要有记录。

篇(3)

【关键词】环境纠纷;环境公益;环境诉讼;环境仲裁

一、 环境纠纷的概念

环境纠纷指由于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而产生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指环境受害者和致害者根据一定规则和原理而采用的各种旨在化解和消除其环境纠纷的原则和方法。环境纠纷具有致害原因的复杂性、损害结果的严重性以及影响范围的全球性等特征。

二、 我国传统环境纠纷解决的方式

(一)和解。和解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环境纠纷中的和解就是在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下达成的协议,它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是解决环境纠纷最常见、最经济的方式。

(二)调解。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争议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的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的方法。环境纠纷中的调解分为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居中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行政调解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居中调解,围绕当事人责任和赔偿金额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采用居间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

(三)仲裁。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环境仲裁是指由环境纠纷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庭进行裁决的程序。

(四)诉讼。诉讼指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将有关争议提交法院,要求法院居中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出现环境纠纷后,纠纷双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环境争议时就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环境诉讼使纠纷的解决能在和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公权力的主导促使诉讼程序专业化,最大限度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 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和解调解协议执行较难。和解调解是当事人自力解决环境纠纷解决的方式,在性质上属于自力救济。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和解调解的具体程序和时限,在解决环境纠纷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某些拥有较强经济实力的污染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凭借自己的经济优势和资源优势,假借调解活动恶意拖延时间,阻止和调调解协议的形成。同时和解调解达成的协议落实较难,由于和解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只能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并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就不利于环境纠纷的顺利解决。

(二)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不够完善。传统环境诉讼中,原告仅局限于利害关系人,不利于环境公益的保护,需要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护环境公益,但我国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据此我国法律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法律只是笼统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具体包括哪些机关和哪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明确,而且法律并未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不利于环境公益的维护。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无法可依。

(三)环境仲裁立法缺位。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和仲裁法没有规定环境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现存的有关环境仲裁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海洋环境污染争议,有关国内环境仲裁案件没有法律依据。环境仲裁在环境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建议立法尽早确认环境仲裁的法律地位,并具体规定相关仲裁程序。

四、 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鉴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我国当前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完善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方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增设环境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使这些解纷方式相辅相成,形成科学高效、系统化程度较高的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一)由于和解调解纠纷解决方式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实践中可能出现有些污染企业假借和解调解来拖延时间,或者借和解调解来逃避承担治理环境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在立法中对环境纠纷和解调解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进一步的限制:例如对环境污染极其严重的案件,强制污染企业在和解调解协议中必须承担环境治理的责任;加大对假借调解拖延时间的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建立污染企业诚信档案,对于拒不履行和解调解协议的污染企业,降低其诚信指数,并对拒不履行和解调解协议行为加重处罚。

(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立法对于具体提讼的机关和组织规定不明确,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因此建议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明确相关诉讼程序。本人认为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和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在相关诉讼程序中规定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的解决环境纠纷。

(三)立法中增加环境仲裁的解决方式。仲裁在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自主灵活、专业、保密等特点,而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然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仲裁法》都没有规定环境仲裁的解决方式,因此建议立法增设环境仲裁解决方式,并明确案件管辖范围及有关程序。

参考文献

[1] 齐树洁,林建文.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 齐树洁.论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J].法学论坛, 2006.9.

篇(4)

关键词:热解吸仪;苯;吸附管;直接进样

我国房地产事业的不断快速发展,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不断扩大,人们对居住环境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室内环境污染日益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室内环境空气的质量和人们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检测精度和准确度更加重要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于2010年8月18日,2011年6月1日实施。规范明确提出:“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新标准修订了苯和TVOC检测方法,明确指出以“热解吸直接进样的气相色谱法”为标准方法。本中心新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项目,购置了一台可以直接进样的新型热解吸仪和气相色谱系统,但在调试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后来通过探索问题产生的原因,改进了热解吸进样条件, 最后获得了较满意的结果。

1 试验

1.1使用的仪器及设备和标准品情况

气相色谱仪:岛津GC-2014C,温度稳定性在±0.05℃之内。

FID氢火焰检测器:检测限不大于5 x 10-11g/s,基线噪声1.0x 10-12A,基线漂移8x 10-12A/min.

色谱柱:毛细管柱,HP,柱长50 m,直径0.32μm,膜厚 1.05μm;载气:氮气,纯度99.999%以上;

标准品: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苯标准溶液,质量浓度分别0.01mg/ml, 0.1mg/ml,1.0mg/ml。

样品:将1μl的质量浓度分别为0.01mg/ml, 0.1mg/ml,1.0mg/ml的标准溶液打入活性炭吸附管中,通流量为100 ml/min的氮气5min,制作标准样品。

进口微量进样器,10μl.

高纯氮:质量分数99.999%。

氢气发生器和空气发生器。

1.2试验方法及步骤

1.2.1色谱和热解吸仪安装

1.2.2工作原理:

吸附在吸附剂上的组分,用加热的方法让其脱附,并直接吹扫到气相色谱系统的分析柱上进行分析,使热脱附的样品谱带在色谱柱柱头上保持塞子形,不发生谱带扩宽。

2热解吸仪使用及问题

2.1进样条件:

解吸温度:300℃;载气压力:0.10MPA;进样压力:0.20MPA;进样时间:20S。

气相色谱条件:检测室温度200℃,气化室温度170℃。

2.2分析样品:各峰出现较严重的拖尾现象。

2.3各组分出现了定量不准确的现象。

同样条件下1.0mg/ml的标准溶液苯的峰面积相差在30%-110%之间。

2.4初步查找原因。在排除了色谱仪器的原因之后,进行了试验。

2.4.1调整载气压力和进样压力

调整后的条件 A载气压力为0.10MPa,进样压力0.20MPa,其他条件不变。

B载气压力为 0.06MPA,进样压力0.16MPa

C载气压力为 0.12MPA,进样压力0.16MPa

D载气压力为 0.10MPA,进样压力0.14MPa

ABC谱图仍旧拖尾,程度A>B>C,D稍好些。

2.4.2调整进样时间和进样压力

调整后的条件:以进样压力0.10 Mpa,0.12 Mpa,0.14 Mpa,0.16 Mpa,0.18Mpa;进样时间30s,50s,70s,90s,110s为变量,进行交叉试验。

2.4.3同一浓度最大误差表分析结果汇总如下:

同一浓度各条件的最大误差

0.10 Mpa,30s:102%;0.10 Mpa,50 s:95%;0.10 Mpa,70 s:40%;0.10 Mpa,90 s:15%0.10 Mpa,110 s:14%。

0.12 Mpa,30s:100%;0.12 Mpa,50 s:90%;0.12 Mpa,70 s:30%;0.12 Mpa,90 s:14%;0.12 Mpa,110 s:12%。

0.14Mpa,30s:98%;0.14 Mpa,50 s:82%;0.14 Mpa,50s:26%;0.14 Mpa:70s,13%;0.14 Mpa,90s:0.14 Mpa,110 s:8%。

0.16 Mpa,30 s:92%;0.16 Mpa,50 s:50%;0.16 Mpa,70 s:10%;0.16 Mpa,90 s:5%;0.16 Mpa,110 s:6%。

0.18 Mpa,30 s:80%;0.18 Mpa,50 s:32%;0.18 Mpa:70 s,6%;0.18 Mpa:90 s,6%;0.18 Mpa,110 s:6%。

3 热解吸仪使用中问题的总结分析及解决方法

3.1拖尾现象的出现分析可能是载气压力之差越大所致,载气压力之差越大,拖尾越严重;之差越小,拖尾越小。

3.2进样压力等于载气压力时,由于没有压力差,进样气路载气缓慢将样品吹进进样器中,气流难以将其全部解吸出来,而进样时间如果只有20 S,将导致组分流失,定量不准。

4综合解决方案

4.1可以通过适当调低进样、载气压力差,延长进样时间,提高热解吸温度来改进,条件设置如下:载气压力为0.12Mpa,进样压力0.16Mpa,进样时间到90s。

4.3验证

再次分析样品,基本解决了拖尾和进样定量不准的问题。

5结论

通过适当调低进样、载气压力差和提高进样时间,改进了拖尾和定量不准的问题。确定苯检测条件为:解吸炉中解吸温度300℃,载气压力为0.12MPA,进样压力0.16MPA,进样时间到90s;气相色谱条件为检测室温度200℃,气化室温度170℃。

篇(5)

关键词:喷提 捞砂车 抽子 加重杆

1、概述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喷提施工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解决喷提施工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成为技术攻关的焦点。现在在下完井管柱时要求必须下入泄油器。泄油器常用的有三种:销钉泄油器、撞滑泄油器、压缩泄油器。泄油器打开方式是根据不同的泄油器选择不同的打开工具,与抽油杆连接,从井口油管内投入,撞击或挤压使泄油口露出,将管柱内的液体排出。虽然完井时下入了泄油器,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将造成泄油器无法正常打开:一是因为生产周期长,井内液体的腐蚀造成泄油器失效;二是选择工具不正确;三是井内出砂严重,在停产后管柱液体内的悬浮砂沉积,造成砂埋泄油器;四是抽油杆断脱且无法打捞无效。以上几种情况都会造成泄油器无法正常打开,管柱内的液体无法排出,就会造成喷提施工(见图1)。喷提施工不仅给环境带来巨大的污染,影响工农关系,而且给施工人员井口操作带来安全隐患,增加劳动强度,降低工作效率,延误修井周期等一系列不利影响。

2、完美泄油清洁生产工艺

2.1完美泄油清洁生产工艺原理

完美泄油工艺技术的原理与抽汲的原理基本相同,在提油管见液面后,打泄油器无效的情况下,施工人员只需下入一根筛管和一根油管,再根据油管内径的大小下入同等规格的凡尔抽子、加重杆(抽油杆),利用绞车带动钢丝绳将凡尔抽子和加重杆输送到油管液面以下一定深度后(油管内的液体通过游动凡尔穿过抽子,对其下行速度影响不大),再上提钢丝绳将管柱内凡尔抽子以上的液体进行举升(上提时游动凡尔关闭,通过密封胶皮密封抽子油管之间的环形空间),当管柱内的液体举升到筛管位置,就会通过筛管流入油套环形空间内,通过多次往复举升即可把管柱内的液体全部排入油套环形空间内,杜绝喷提施工。

2.2完美泄油清洁生产工艺的优点

(1)、该工艺从根源上彻底防治喷提施工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杜绝了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工农关系问题,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杜绝了喷提施工带来的安全隐患,提高井口操作人员的安全性。

(3)、减少喷提施工给施工人员带来的高强度劳动量,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修井周期。

(4)、采用该工艺后,喷提施工无废液回收问题,减少了特车费用,降低了作业成本。

2.3完美泄油清洁生产使用条件

(1)、套管液面应不在井口或井不能有外溢;

(2)、原油粘度不能太高,含水越高效果越佳;

(3)、上提抽子的速度不宜过快,以免将液体抽出井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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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化学教学;学生;节能环保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9-0139-01

随着各学科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相互渗透,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因此对学生进行节能环保意识的培养,思想政治教育当然是主阵地,但是理科教育,特别是化学教学在培养学生节能环保意识中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化学教师的示范带头作用

教师是学生的楷模,他的一举一动对学生都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化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对节能环保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实验过程中,化学教师必须考虑到如何节约使用化学试验品,如何避免取用的化学试剂、化学实验生成物对环境的污染。如在实验中注意节约药品和洗涤用水;在制备有毒气体的时,要注意做好尾气回收和通风式处理,对有毒物品应妥善保管和处理,对产生的废渣、废液要规范处理等等。

二、结合教学内容,渗透环保教育

中学化学教材中,涉及环保知识的内容较多,教学中应该把这些内容的教学与环境保护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适时、恰当的渗透。如结合氯气、硫化氢和苯蒸气等有毒气体的教学,在课堂上介绍其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和相关的实验操作注意事项;结合硫酸、硝酸的工业制法及炼钢炼铁的工业流程,介绍工业污染及废气、废渣的处理;结合重金属元素的教学,介绍重金属对水的污染并给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结合硫、氮的氧化物,介绍酸雨的形成及其危害;结合磷酸盐的相关知识,介绍湖泊水质的富营养化;结合烃的有关知识介绍光化学烟雾的几次事件及其原因;结合有机物中高聚物的内容,介绍白色污染及其危害和解决方法等等。教学中强调环境与人类生活的密切关系,使学生明白环境污染对人类自身生存的威胁。

三、利用化学原理和化学实验,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能力

首先,利用实验和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对环境污染的现象,让学生去思考和解决实验和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例如,在实验和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一些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氮等废气,为了不使这些废弃扩散到大气中,你用什么原理或方法将它们分别除去?又怎样利用这些废气制得有用的化工产品?在组织学生讨论的基础上,归纳出基本的原理和方法:对于酸性物质,一般可用碱溶液吸收或制成相应的化工产品(如NO、NO2,可用NaOH溶液吸收,制成相应的硝酸盐)。同理碱性物质,通常就用酸液来吸收(如NH3用浓H2SO4吸收,制成相应的硫酸盐)。某些有毒物可使它转化为沉淀或可溶物(如H2S可通入CuSO4溶液中,转化为CuS沉淀)等等。其次,还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进行实验分析和实验研究,进行创造性的实验设计,改进和挑选实验方案,选取实验药品。

四、发挥训练和单元测验的导向功能,强化环保教育

教师在编制平时作业、练习和单元测验时,在不偏离教材和课标要求的前提下,穿插安排除杂质、气体、提纯溶液和消除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思考题或习题,使之成为在作业、单元练习、单元测验中的“常客”。开始渗透环保试题的时候,考察知识的落脚点是化学基础知识,命题的目的是发挥考试的导向作用和教育功能,引导学生关心社会、了解社会,推动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对环境的保护意识。

五、在课外实践活动中,渗入环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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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蒙古矿山开发环境侵权现状

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开发迅速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相伴产生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据内蒙古国土资源部门统计,随着矿业开发的迅速发展,全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为:一是治理区域点多面广。二是危害严重,治理形势紧迫。三是污染严重,危及民生。这些问题造成了对矿区周边居民和单位的人身、财产和健康的危害,侵害了他们的环境权益。

根据一般的认识,环境侵权是指违反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合法环境权益损害的行为。侵权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但是都以污染和破坏环境为中介或前提。“侵权”是传统民法的概念,因而环境侵权从本质上来看属于民法范畴。但是环境侵权和一般的民事侵权在侵权主体、客体、行为以及侵害后果上都有不同之处。环境学家金瑞林先生认为,环境侵权具有主体不平等、侵害对象广泛、侵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连续性和不确定性,侵害程度和范围为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环境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在立法规定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时,除了采取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救济方式以外,还必须专门制定或“修正”其救济形式。

二.现行环境侵权救济途径研究

(一)各国现行主要环境侵权救济方式

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上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环境侵权救济的渠道主要包括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有的国家还专门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来处理环境侵权诉讼问题。以美国《清洁空气法》(CAA)为例,该法在第304条a款中规定:任何人可代表自己,提起一项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任何人,指控其已违反了或正在违反本法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制,或是环境保护局及各州所颁布的有关上述标准及限制的命令;或者环保局局长,指控其不能履行本法所规定的,不属于环保局局长自由裁量领域的行为或义务。

(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

一旦环境侵权纠纷发生,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其有着多层次、多渠道的解决方法。这些方式可以被归为两类。一类是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形式是民事诉讼。另一类是借助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进行私力救济,如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行政机关调解处理等。环境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方式是其中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一般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最终的解决途径。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这一救济方式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可以及时救济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损失,打击侵权加害人,提高办案效率,发挥法律的震慑力,最终达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目的,体现了法律社会其他方面的相互作用。

但是,应该看到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尽管在环境实体法律方面做出了不同于传统民事法律的特殊法律规范,但是在程序法律方面,在救济途径和方式上并没有根本的不同。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往往历时数年,且举证的科学性很强,对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极为不利。这就要求有关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也必须要有相应的、不同于普通诉讼法的程序法规范来保障,否则,实体法对受害人及其环境权益所提供的保护就难以实现。

三.内蒙古矿产开发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坚持从制度上保证、措施上完善,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效果,不仅解决了部分重点区域历史上形成的地面塌陷、占用破坏土地和地质灾害等问题,而且使新出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形成了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局面。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出台了《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把保护与治理地质环境列为开采企业的法定义务,落实了责任主体,明确了管理权限,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第二、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矿山建设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还要求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与开采活动同步进行,把防治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避免重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

第三、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通过强制企业存储保证金的措施,约束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

第四、建立了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制度,以规划、规模、环境准入和资质准入为重点,实行规模集约开发,避免了乱采滥挖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全区关闭地方煤矿825处,淘汰落后产能4200多万吨;非煤矿山完成整合区域47个,关闭非煤矿山1000多个。使一批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进入到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为开展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工作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