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民间借贷如何合法化

民间借贷如何合法化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1 16:49:5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民间借贷如何合法化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民间借贷如何合法化

篇(1)

摘 要 民间借贷在农村广泛存在,作为一种传统的民间融资方式,弥补了我国正规金融遗留下的市场空缺,但同时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本文所讨论的农村民间借贷的范围比较小,主要是农村公民之间的借贷,在一定意义上是老百姓自助互助的一种形式。本文主要分析了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并归纳了其存在的问题,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趋势作了评论。

关键词 农村 民间借贷 银行

北大学者王曙光曾将民间借贷分为三部分:第一个是白色部分,既合理又合法的部分;第二个是灰色的部分,合理但是法律认为是不合法的;第三部分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称作黑色的部分。这几个部分互相会有交叉①。笔者所探讨的是其中的白色和灰色部分。

一、农村中民间借贷为何存在

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做的统计,民间金融市场的借贷规模远远超过了正规的金融机构,而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温铁军教授的抽样调查,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民间借贷今日存在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还不能满足农民需要,然而在政府出台政策大力扶持农村小额贷款的背景下,我们不禁要问农民贷款为什么依然难,民间借贷为何依然存在?笔者认为原因有如下几点:

1.农村贷款需求与金融机构本质之间存在矛盾

农民的生产经营仍然以家庭为单位,而且农村地区的企业多数也呈现出资本少、规模小的特点,农户资金需求多产生于教育医疗、盖房娶亲、个体经营、农业生产等方面,这便决定了农户贷款规模小、期限短;而银行和农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难以把握客户实际情况,特别是农户的年收入情况很难确定,在放贷以后对贷款户的贷款使用情况更无能力跟踪调查,银行放贷风险很大。而银行是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企业的本质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银行越来越注重效益,而农村小额贷款无利可图,而且风险较大,这与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产生了严重错位和矛盾。

2.农村资金需求突发性与银行贷款周期之间存在矛盾

农村社会往往是以家庭为中心而形成对资金的需求,而需求本身往往没有明确的规律,如患病、遭受自然损失、个体经营临时资金不足,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季节性、短期性。但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查周期漫长、贷款条件严格,有时难以及时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必然向民间借贷寻求帮助,选择通过各种人际关系来筹得所需资金。

3.民间借贷相对银行借贷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民间借贷中的当事人彼此比较了解,信息相对对称,放贷人对借贷人的经济实力、道德人品认识比较准确,这极大减少了逆向选择的发生;并且在借款后,债权人能够利用社会人际关系网络对债务人进行随时的监督,这又降低了借贷的道德风险。民间借贷没有繁琐的手续,相对银行贷款方便、快捷。目前农村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无需抵押担保,大部分凭一张借据即可完成借款手续,借贷双方关系紧密、信任度较高的,则可单凭口头约定,资金一般随时到账,比之于银行贷款效率更高。民间借贷凭借自身的优势,弥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缺陷。

4.存款利率下调,利益驱使资金转向民间借贷领域

农村多有存钱防灾的习惯,一般富裕的农村家庭都有存款,出于安全性考虑一般家庭会选择储存于银行,但近两年存款利率连续下调,存款收益减少,加之物价上涨迅速,银行对农民存款的吸引力降低。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利率,资金在利益驱使下会进入民间借贷领域。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民间信贷存在有其内在的经济根源和社会根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需求问题,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其存在有利于金融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二、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

虽然民间借贷自身具有很多优势,长期存在的现实也说明了其具有合理性,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

1.容易引发纠纷

近年来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用于消费的民间借贷逐渐减少,经营性借贷的比重增大,民间借贷盈利性越来越强,由此造成借贷当事人的关系越来越疏远,彼此间的了解甚少;而民间借贷多以口头形式为主,手续不规范,一旦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或恶意逃债,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维护自己权益。一旦闹上法庭,由于当事人证据保全意思淡薄,举证能力差,事实很难查明,另外,繁复的诉讼程序、一定的诉讼费用和难以预知的诉讼期也是很多民间借贷在解决纠纷时选择非正规途径。部分的债权人可能进行暴力逼债,影响社会安定,甚至引发犯罪。

2.不利于国家对产业的管制

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系统之外,不受国家调控,资金受利益驱使,很容易流入国家限制的行业。如农村中一些高污染的项目,虽然国家严厉打击明令禁止,但其依靠民间借贷筹得资金后很容易避开国家监管隐蔽式生产,造成环境的污染,损害人民的利益。

三、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个人观点

第一,民间借贷既然存在,便有其合理性,是社会自身发展的产物,我们要尊重客观规律,便不能对其有过多的干预,更不能人为地消灭它。而引导其合法化,也要顺应民间借贷本身的特点,充分考虑到民间借贷合法化后有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尽量予以避免。

第二,合法化并不能规范全部范围的民间借贷。2008年8月15日中央银行了当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正式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作者认为民间借贷合法化后主要是引导大规模、有组织的民间借贷有地下转为地面,但对于小额的私人借贷影响甚小。

注释:

①王曙光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小额信贷研讨班"上的演讲,题为"农村金融变革与小额信贷发展",收录在其一书中.

参考文献:

[1]朱毅彬,蒋峰,吴博俊.民间融资发展与合法化问题研究.海南金融.2006(5).

[2]郭岚.论如何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经营行为.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04).

篇(2)

据悉,中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号正式实施,其中刚刚公布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些具体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此外,条例及细则还对风险防范和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特别是确定了强制备案制度。有消息说,相关的细则还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风险防范和处置等五个方面对条例进行了补充、明确和界定。

首先,对于这样一个法律文件的出台,最为重要的要建立起民间信贷市场的规则,保证民间信贷市场能够以市场法则有效运行,以便减少市场可能面临的风险。但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通过法律的方式保证民间信贷的合法化,最为核心的问题仍然是如何让这些法律规则保证市场在民间信贷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整个民间信贷运作是以市场的有效价格机制来保证,而并非由监管层来保证。监管层需要做的仅仅是保证市场的产权清楚界定,保证当事人在借贷的过程中能够在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上签订合同,保证这些签订的合同能够有效履行,及保证弱势者的利益不被受到侵害。在此基础上,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可以让地方金融市场逐渐发展起来,并通过这个市场提高服务于当地经济的能力,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不过,对于现代金融市场来说,其金融产品不仅为可贸易品,而且在现代网络与通讯技术条件下可以瞬间在市场中快速流动。因此,金融市场不仅完全是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市场,而是一个金融资源快速流动的全国性的统一市场。因此,在这样一个金融市场,自下而上的地方金融改革对全国金融改革的推动的确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要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是不可能的。

就当前的中国金融市场来说,仍然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如果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展不快、中国资本项目不全面开放、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那么金融市场有效的价格机制也无法形成。当前国内民间市场之所以如此发达,地方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在于这些民间金融市场法律不健全,而是国内正规的金融市场不发达,价格机制扭曲。因此,要发展地方金融市场,更为重要的是要深化正规金融体系的改革。

此外,进入现代社会,特别是现代网络世界,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不仅体现一个社会的公平程度,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及个人和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高最有效的工具。因为,公平的金融服务不仅可能使每个家庭更容易获得储蓄和信贷工具,使单个家庭更好地安排支出,如耐用消费品、房产、子女教育、养老等方面的支出,而且也是家庭财富增长的重要渠道。对于企业来说,有效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其资金周转和投资、更好地安排生产,实现更高的利润。同时,家庭与企业还需要更多的防范风险的产品,使其能以较合理的成本来应对未来世界的不确定性。此外,信用卡、网络银行、移动网络等支付技术对于简化交易方式、降低交易成本起到重要的作用。也正是这种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促进财富增长、人力资本的积累、社会和家庭福利提高、提高企业生产率等。

在当前中国,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还是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特别是农村更是如此。而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在于国内金融市场的不发达,也在于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缺陷,如信息不对称、合约履行制度不完全、监管层对市场管制和参与过多等。这不仅使金融资源不能有效配置,更是让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覆盖面小。要克服这些障碍,政府就得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在传统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制之间建立起更多的小微金融机构。这些小微金融机构比传统金融组织更为灵活,更贴近民生,从而也能够为中低收入阶层的民众提高更多的金融服务。对地方金融改革来说,小微金融同样是未来金融发展的主流模式。问题在于各地方的民众、企业、政府、金融机构等能否用智慧建立起金融服务覆盖率广泛的小微金融发展体系,这才是目前国内地方金融发展突破口。

篇(3)

试验区的成立是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合法化过程的开端,这将有利于推进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引导长期以来暗流涌动的民间资本走出中间地带、走到阳光下,杜绝地下金融的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中所存在的问题能得到彻底解决,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风险仍需审慎对待。温州地区集中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且资金流动活跃,同时温州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在鼓励民间融资、促进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以及推进资本项目开放的同时,也需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温州试点取得成功的标志有三:第一,出现了真正由民间资本主导的金融机构;第二,民间借贷真正可以在阳光化、透明化环境中进行,而没有后顾之忧;第三,金融监管机构对于民间金融机构具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监管能力。由此看来,此次改革的未来前景如何,不仅取决于改革本身,同时也与监管当局能否制订出一套高效的监管体系以合理控制风险密切相关。

温州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人格化交易”,借贷关系建立在民间信用之上,以地缘、血缘和亲缘作为交易基础。在运作规模较小的情况下,这一模式有助于保证借贷合约的履行、并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同时,相比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的这一特点为其带来了节省成本的优势。但是,“跑路”风波已然破坏了民间借贷的信用基础,抵消了民间金融机构的独特优势。在未来,信用的缺失将使民间金融机构实行更为严格的抵押担保条件和更高的利率水平,温州金改面临着信任机制重建的重要任务。

大多数温州民间金融机构以中小规模为主,通常自有资金比例较低,且经营状况较不稳定。此外,民间借贷危机致使许多民间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加速上涨,资金实力削弱,不仅降低了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直接导致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缩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贷款出现问题,较易使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甚至导致金融机构破产倒闭,进而引发金融体系的崩溃、资金链条的断裂以及储户利益的流失,必然会使存款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外,民间金融具有较强的地方性色彩,一旦发生危机,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较强的区域性。我国长期以来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为金融机构的风险埋单,这一制度的缺陷便在于加剧了金融机构和存款者的“道德风险”。要保证温州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既需要维护公众信心、避免由存款者承担改革成本,同时也需要提高民间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目前,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仍存在诸多争议,可以采取渐进的方式,尝试在民间金融较为活跃的温州地区率先推出,并逐渐向全国其他地区推进。

在此次金融改革中,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不失为一项重要突破,但在实行的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在监管中,不仅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条件进行严密规定,同时应对转制后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运作方式、监管机构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保证村镇银行真正为实体经济服务,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是温州金融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必将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而目前经济增速放缓、实体经济收益平平,资本在逐利性的推动下会自发涌入虚拟经济。温州金改的主旨在于发展草根金融以支持草根经济,为防止出现剑走偏锋的局面,必须对民间资本流向合理引导,并实行严格的监管。温州拟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其目的便在于籍此掌握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与流向,以便及早发现和控制风险。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也是此次改革的重要方面,之所以在温州试点放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是因为温州的民间资本较为雄厚。但考虑到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可能带来的资本外逃现象,应对个人境外投资比例和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必要的规定。

篇(4)

一、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报道,2003年6月28日贵州毕节地区小有名气的“借贷主”郑有勇自杀身亡,原因是他放出去的一笔巨款借款者“突然失踪”,而他是放贷资金链中的一个中间人,下线欠他的钱正是他欠别人的钱。这件事再次暴露了资金供给严重失衡的农村金融市场。

下面是一组数据也可以说明我国失衡的农村金融市场:

1、据测算,中国农村活动着的民间借贷资金0.8~1.4万亿元。

2、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我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贷款机构贷款的四倍。

3、2003年《21世纪经济报道》曾对125户农户进行调查,56.8%的农户表示现在的资金紧张,16.8%的人认为非常紧张,而认为在当地信用社贷款不方便的占调查户数的69.6%,贷过高利贷的64户中,57.81%的农户是因为无法从当地信用社贷到款。

这些数据说明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有诸多不利:

1、对农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足户不愿把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的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增大。

2、风险大,容易引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面子,有时不太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缺乏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于用钱,不论利率高低以及自己的承受能力,有时不能按时归还资金,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3、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监管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资金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二、造成农村金融市场失衡的原因

(一)外部环境原因

1、1996年开始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由于在农村地区商业性银行的盈利性差,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市场。在县一级设有分支机构,但很多都实行严格的贷款权限限制。

2、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不断调整,已演变成专业从事粮棉收购贷款银行。虽国家已开始放宽其业务范围,但仍相当有限。

3、农村邮政储蓄一直都是只存不贷的单一金融服务功能,使其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事实上起着“抽血机”的作用。最近正筹备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如以商业性运作方式经营,但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是否能达到理想效果还有待时间考验。

4、如此一来,支持农村金融市场的重任就落到农村信用社身上。事实上,农村信用社也确实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占主体地位。其网点基本覆盖所有农村区域。但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结构同样表现出日趋严重的“非农化”和“城市化”倾向,并且其服务水平有限,网络还不是全国联网,再加上体制问题,经营管理不善,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金融服务的能力。

(二)“三农”本身的原因。从商业角度来说,在农村,盈利的项目确实不如城市,而农民本身多且分散,个人信用没有保证,农民贷款的单笔数额往往少和分散,再加上农业风险大,国家在这方面的农业保险开展的程度还不够,银行经营成本比较高,那么银行资金自然就从农村流向了城市。民间借贷正是较好的解决了上述矛盾,才在农村一直很活跃,弥补了农村金融的空洞化。从需求者的角度主要是由于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性以及手续的简单性,可以使农户及时地得到需要的资金。农村金融市场上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信用无法用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价等级予以量化,这正是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

农村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

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多是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进行,他们完全靠的是个人之间的感情和信用,无任何手续。

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写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利率也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这要比银行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简单的多,时效性很强。

三是高利贷型。在利率下调和开征利息税的情况下,个别富裕农民把他们的资金以比银行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以获取高额回报。

正因为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性及简便性,使得农户在遇到如婚丧婚嫁、子女升学、建房治病或者用于企业周转时可以及时的借到资金。

从供给者的角度,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持续增长,节余的资金一时没有合适的生产项目去投资,加上银行利率连年下降,又征收利息税,储蓄存款收入较低,甚至是负利率。而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工具在农村金融市场还不发达,无法实现投资。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的收益,对于部分资金富裕户来说,在亲朋好友的引导下便甘愿冒风险将钱选择比正式利率高一些的民间借贷市场。

三、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策略

对于上述农村民间借贷的优势及其存在的问题,应如何引导其发展呢?

(一)以社区合作方式发展社区合作金融。民间借贷产生和活跃的原因是农村社区正规金融投入匮乏与农村社区资金需求旺盛、部分农户资金有余与农村投资途径缺少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可以通过“市场内部化”制度安排来解决,是指规范成为社区合作金融。以传统内部血缘和地缘关系维系的农村社会,都是在小农经济条件下从事农业生产的,是一种投入周期长、风险大、比较利益差的弱质产业,在向市场化转轨和参与市场竞争中,必然导致资本流出农村。为此,应在政府扶持和免税政策保护下,建立服务于小农经济的社区合作金融和保险体系,也就是所谓的“市场内部化”的制度。这样逐步将民间资本纳入正轨金融体系,引导其正确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人民银行或者银监会对其有效监管。

(二)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管理办法,让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合法化。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中有着特殊的影响,应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正确定位、合理的生存空间,使其合法化。国家除了政策上对民间借贷进行引导、扶持,做好合理利用和有效监控,维护社会经济和金融稳定之外,应同时立法来对其予以法律上的规范与保护。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建立民间监管机制,在监管部门中成立专门机构,专门进行民间借贷的管理。另外,对农村民间借贷实行登记制度,要求借款人与贷款人同时登记,签订合约。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的用途,严格限制贷款领域,降低贷款风险。

篇(5)

农村民间金融信用法律制度

一、理论概述

(一)农村金融理论

农村民间金融作为社会主义金融的重要内容,是指在农村范围内对货币及资金的融通。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信用贷款资金本身的流通,例如存款的吸收和提取、放贷及资金回笼;二是各级部门、农村各经济单位之间资金的互通,如财政部门的支持发展的资金等,这些都是农村金融货币资金的主要来源。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农业贷款外,农产品加工业、农村商业、工业等也加入其中,进一步扩大了农村金融的范围,这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需要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农村金融覆盖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业务与国家信贷计划、现金计划,与国民经济其它有关部门的业务,如何协调一致,仍然是我们必须注意研究的课题。

(二)金融信用理论

信用的产生很早,在人类交换还局限于物物交换时,信用就已经存在。早期信用主要是以货物和劳务为主的商业信用。在货币成为商品交换的共同媒介后,货币不仅成为信用的量的衡量标准,而且成为信用发生的直接对象。概括地说,金融信用是从属于商品货币市场的经济范畴,是一种借贷行为,即以偿还为条件、以收取利息为要求的借贷行为,其特征是还本付息。从经济关系来看,信用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充分信任,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延期支付的承诺。金融信用的发生有三个基本条件:其一,在主体上,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应存在。其二,在时间上,具有不同步性,即“借”与“还”或资金的运转有时间的间隔。其三,在活动媒介上,一般要借助信用工具。信用工具主要是指债权债务的书面证明,按时间的长短它可以分为:长期信用工具――股票、债券、长期票据等,其交易市场因属长期信用性质,普遍称为资本市场;短期信用工具――支票、本票、汇票等,其交易市场,称为货币市场、金融市场或短期信用市场。

二、农村民间金融中出现的信用问题

(一)借贷活动不规范引发的信用问题

当前我国许多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是自我执行的契约,既然“契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当时交割的,存在时滞,那么在这个时滞过程中,即契约的履行前,契约双方当事人的信息要彼此流通。但是在实践中,契约双方往往没有做到将信息完整、准确地传达给对方,也就是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引发信用风险。从本质上来讲,影响农村金融信用问题的范围是有限的,其建立基础是围绕三点即血缘、地缘、业缘,基本是在乡里、亲戚朋友这个等小范围内,覆盖的领域极为有限,但容易在短期内达到一定程度的共识与认同。在信用凭证方面,更是存在大的缺陷,其中以借贷人之间的不规范“借条”为常见模式,更有甚者是以口头约定为主,借贷关系发生时根本没有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借款协议,这足以使得农村金融存在致命隐患。如果一方违约,那么另外一方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损失其信用度,特别是当经济下行时,很容易导致,对农村金融的发展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近年来发生的案件有2012年江苏省如东县葛某某民间借贷导致集资诈骗案、盐城顾某等人通过非法金融行为吸收公众存款案等。

(二)高利率与信用风险相互滋生

农村民间金融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信用是来源于借贷双方的相互了解,也就是双方之间彼此掌握的信息,因此信息才是发展的关键所在。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进一步扩大,信息传播程度开始出现不差异性,借贷者之间的关系逐步转弱,双方之间存在加大的信息不对等情况,称之为信息不对称。如果产生信息不对称,那么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也将大幅削弱,最终将导致信用风险。加之农村民间金融的约束机制不够健全,这就使得贷款的回收率下降,大大削减了农村金融中贷款者的收益。正是由于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因此农村民间金融的贷款利率较高,贷款方需要高利率来弥补高风险带来的损失以及操作成本,同时高利率也会加重逆向选择的困难度并加大道德风险,从而增加贷款者款项回收的风险。而相反,也就是这种高利率使得借款者无偿还能力,进而引起更多借款不还的信用问题。所以,信用风险就会有高利率,而高利率也同时会带来信用风险。

(三)欺诈引发的信用问题

欺诈即为了欺骗目标群体,以达到自身目的。对于民间金融而言,非法集资是信用欺诈中最具代表性的表现形式。信用欺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民间流动性资本过剩但国内投资渠道还相对不足,信用欺诈正是抓住其中存在的漏洞,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巨额资金。近年来在我国发生了较多的民间非法集资事件,比如:2008年的哈尔滨市焦某某20亿元非法集资案件,2011年内蒙古包头市金利斌12.37亿元非法集资案等,这些案件背后引发的信用问题更值得我们深入的思考。

三、农村民间金融中信用缺失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

欺骗、欺诈行为的存在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当前我国法律体系还不能适应民间金融的发展,因此要针对民间金融的特殊性和具体性制定出成熟的法律规范,让民间金融组织“光明化”,引导其朝正确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具体来说,规范民间金融,需要从其组织形式、内部制度和监管措施三个方向着手,并尝试民间金融行业进入存款保险体系或者法定准备金体系的可能性。目前农村民间金融的准入门槛、营业范围等都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因此国家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界定和规范,明确民间金融借贷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制裁措施,使民间金融活动规范化和合法化,被欺诈者有法可依而诉诸法院,法院有法可依而维持正义,执法机关有法可依而制裁民间金融欺诈者,民间金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得以提高其活动的信用程度,减少违法事件。

(二)引入社会中间层组织

建立农村民间金融信用补充系统作为社会中间层组织引入机构,该系统包括两个子系统:一是民间金融信用担保系统,组织机构是民间金融担保协会;另一个是民间金融信用保险系统,组织机构为民间金融信用保险公库。民间金融担保协会和民间金融信用保险公库都是社会中间层组织。社会中间层组织的作用是降低放款方的风险,当借贷方没有合适的抵押物时,民间金融机构不能放款,此时信用担保协会会对借款人的信用度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为借贷者申请的贷款进行担保,如果评估通过,那么民间金融机构在得到信用担保协会的担保后向借贷者放款,而信用保险库的作用是为该笔贷款进行保险。

(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如今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信用经济,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特征更是信用经济地位的主要体现。信息不对称及由此引起的信用缺失是造成民间金融高利率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系统以从根本上来降低民间金融的高利率,重点是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和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在民间金融信用方面,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尤为重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利用先进的信息网络传导技术,建立个人信用账户并实行统一化的管理,主要目的是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搜集、管理;二是建立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个人的各项信用指标进行评价,为放款方放款提供有效参考;三是加快个人信用登记、评估的合法化,制定法律法规对个人信用制度进行规范。

(四)完善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促进并完善社会征信体系,营造重信用、讲信用的社会风气。首先政府应该积极发挥自身对于产业发展的监管和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的鼓励金融企业参与信用系统建设工程,大力推广征信产品,促进征信市场发展;然后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不仅仅包含企业信用征集、记录、评价,还可以实现跨部门、查询信息以及信用交流;最后要为民间金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信用环境的营造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多方位、多方式的开展诚信工程的建设,在个人方面加强诚信教育的开展力度,培育个人诚信理念;在示范性方面,广泛开展信用社区、信用村镇创建活动,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通过大范围、持续性诚信宣传,使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社会活动各方的意识中,包括金融活动,以达到增加全体社会信用意识的目的。

四、结语

农村民间金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人情关系、血缘关系等非正式规则和制度发展起来的,正是有了信用这一特征,农村民间金融才得以发展和成长起来,在这种信用为主导的民间金融交易中,一旦舍弃这种已经存在的特殊信用关系,那么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将会受到抑制,甚至走入歧途而失去其本意,所以,我们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将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并制定相关法律措施,保证其信用特征的稳固,同时在制度层面对引发信用问题的高利率以及不规范的借贷活动和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进行规制,并找出解决方案,以促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曾微雨.简析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发展的方向[J].东方企业文化,2014(01).

[2]韩喜平,金运.中国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构建[J].农业经济问题,2014,35(3).

[3]周璐.贫困山区创建金融信用县的经验及建议―在贵州省凤冈县建设农村金融信用县基础上的思考[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4,16(2).

[4]卢占军.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思路及对策研究[J].科技信息,2013.

篇(6)

关键词:民间金融;农村经济;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066-02

一、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融资是首要的问题,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重中之重。对农村融资来讲,严重的问题是资金供给不足,而民间金融一直处于压制状态。目前许多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如部分村镇银行无意“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三农业务,而将目光放在贷款金额比较大的小企业主及出口企业上,目标定位偏差导致覆盖面不够,工、农、中、建所属的农村金融机构机制不活、竞争不充分。从根本上看,可以归纳为一个问题,即农村金融机构的进入问题几乎成为解决当前农村金融问题的多方共识,农村金融改革存在许多的问题,诸如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农村信用问题,金融机构能否商业化等。

非正规金融天生同农村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相近,在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对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它有效的满足了农村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的金融需求,从而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非正规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非正规金融,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化,即交易,信用关系,产权形式等非正式制度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意味着其必须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合法化不一定要正规化,因为非正规金融在满足某些市场需求方面有其独特的制度优势,比正规金融制度安排更加有效。同时,有些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无力承担正规化的成本,一旦正规化后将面临无法生存的境地。

总体上,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相对落后的小农经济和极度缺乏的正规金融供给。制度供给不足或者说市场竞争主体的缺位是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出现困境的根本症结所在。

二、民间金融存在的必要性

民间金融是指那些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有效监管范围之外,由市场主体自发创造,服务于正规金融市场难以有效满足其金融需求的市场主体的金融活动(Adams & Fitchett,1992;Isaksson,2002)。其存在对农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解释如下:

1.国家过紧的金融控制。国家对金融的控制是中国民间金融产生的基本制度性原因,包括严格的利率管制、政府对金融机构准入的限制、退出机制的缺失、产权虚置等。林毅夫认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而诱致性变迁指的是一群人在响应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引致的自发性变迁。因此政府的金融压制政策,使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色彩尤其浓厚,也可以说是以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排斥压制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2.资金需求主体的多元化。需求者主要包括: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中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户和农村私营企业;经济落后地区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个私业主或因生活开支而急需资金的农民;村集体或乡镇政府向村民集资以解决部分公益性开支或上缴费用。

3.民间资金供给能力不断增强。因为民间金融具有先天的优势:信息成本优势;交易成本优势;灵活抵押担保优势等。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既缺乏民间金融的需求,也缺乏民间金融的供给。供给者主要包括:资金充裕的私营业主、富裕农户或村级干部;高息集资后发放高利贷的“食利”阶层或组织;资金需求者的亲朋好友;部分原农村正规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银行贷款提供民间借贷,赚取利差。

4.中国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严重不足,是官方金融链条中最为脆弱的部分,政府通过制定倾斜的金融政策和策略提高商业银行的质量,服务于城市经济,在客观上造成农村正规金融产品供给荒漠化。为了填补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市场,非正规金融对农户融资必然发挥很大的作用。只要农村正式和准正式金融本身没有多元化、竞争不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就需要部分通过民间内生金融才能得到满足。

三、民间金融现状

1.民间金融管制的理论基础。金融市场失灵主要体现在公共利益理论:(1)垄断。当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到足以限制新的金融机构进入时,就很容易形成自然垄断,对其提供的产品收取较高的价格,缺乏服务产品的创新和多元化,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形成竞争不足的低效局面。(2)信息不对称。金融市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3)外部性。金融业中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同时存在,可归纳为三种质疑金融管制的学说:政府掠夺说、政府寻租说和政府俘获说。

2.市场进入现状。制度供给不足或者说市场竞争主体的缺位是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出现困境的根本症结所在。章奇(2004)指出,必须提倡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扩大金融服务(包括数量和品种),以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林毅夫(2003)也指出缺乏合适而有效的金融机构是阻碍农民收入增长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他提出发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来解决农村金融和经济发展问题。张军(1997)对温州民间非正式金融部门作了详尽的考察,提出利率在民间借贷市场上起着“过滤功能”,非正式金融组织稳定的高利率是对农村金融市场上还贷风险的信息不对称分布的反应。茅于轼(2004)指出,目前金融体制的最大问题是政府管制,而最有效的解决途径是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普遍放开,给地下金融以合法地位,让合理的地下金融转化为地上金融,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3.民间金融利率的管制现状。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高利率和零利率并存的双利率现象,如何解释其利率形成,也是一个有待分析的重要问题。零利率或低利率主要体现在以互助互济为原则的借贷形式上,即借贷本身并不是完全为了获取利息,而是为了相互帮助应付生产和生活中的紧急情况,如季节性的生产资金调剂,建房、婚丧嫁娶等。实行低利率或零利率的主要金融形式是友情借贷、某些合会、农村合作基金会等。

民间金融存在高利率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第一,由于民间金融主要出现在农村,而在农村,正规金融出于利润最大化和规模经济等目标,资金的流动将由投资的回报率决定,而且由于公共财政资源在城乡之间投入不同,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资金和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第二,正规金融利率因政府管制而被扭曲,低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均衡利率水平,而农村非正规金融受市场机制的充分作用,利率更能反映市场状况;第三,农村经济主体面临的行业风险、市场风险和制度风险,迫使非正规金融供给者索取较高的风险补偿利率;第四,处于分割状态的信贷市场结构导致乡村居民在国有金融分支机构的存款远远大于他们从这些非正式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量,由此可以解释高利贷在农村的普遍存在以中国城乡的特殊结构与联系相关。

四、民间金融改革的路径选择

1.放松对农村金融的进入管制,形成多层次充满竞争活力的动态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关键的问题是放松农村金融监管,形成多样的融资渠道,引导农业产业化,处理好商业金融,合作性金融与其他金融之间的服务关系,构建符合农村自身需求特点的多层次金融体系。适当放松金融规制,允许民间金融组织的存在,降低其进入的门槛,最小化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成本,从而在农村建立竞争性的融资机制。

2.实行利率市场化。农村非正规金融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以及风险的程度,制定不同的市场利率,对于比较不发达和风险较小的地区,应制定较低 的利率,使融资需求不断上升,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

3.促进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的有序合理发展,实现金融机构的多元化,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现有农村金融组织资源供给不足,为解决由此而出现的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满足三农对农村金融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可考虑放宽民营经济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条件,创设和在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基础上重组一批县域小型金融机构,注意培育村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4.农村资金大量外流以及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格局是农村金融的两大突出问题。在农村发展“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使农村金融市场注入有效的竞争活力,有利于限制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同时也有利于解决贫困农户以及微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瓶颈。推行以中国农村的小农家庭经营方式及其金融需求为基础的借贷制度,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IFAD:Double-edged sword?Efficiency vs equity in lending to the poor [R].IFAD’S thematic study on rural finance in china,Evaluation Profile,April 2002.

[2]Adam,Dale,W.&Fisher,Delbert A..Informal Finance in Low-Income Countries.Boulder,San Francisco and Oxford:Westview Press, 1992.

[3]林毅夫,孙希芳.中国农村金融转型与金融机构多元化[J].中国农村观察,2004,(2).

[4]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转型与金融机构多元化[J].中国农村观察,2004,(2).

[5]姜长云.乡镇企业资产结构与资金来源结构的矛盾[J].中国农村经济,2000,(3).

[6]张杰.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境与融资次序[J].经济研究,2000,(4).

篇(7)

关键词:民间金融;法制化 ;重要性;主要内容

一、民间金融法制化的重要性

在“民间金融法制化”的论题下,很显然,国家应该首先允许民间金融的存在而不是人为规定其为非法,同时又要有相关的立法以遏制其负面作用。民间金融的法制化有利于造就其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首先,它有利于建立起由法律支撑的强有力的民间金融信用系统。其次,它有利于民间金融建立法定的风险转移通道。第三,它有利于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和进行制度创新。民间金融法制化以后,有法定的风险转移渠道,在抵御风险能力增强的情况下,民间金融才能寻求制度创新,以合法地扩大收益。

二、我国民间金融法制现状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较为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市场化和金融法制建设不足,尤其在民间金融的法制建设相对欠缺。在如何科学有效地解决民间资本的去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活动的阳光化以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制度性问题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足和困难。这种状况必然会在特殊的情形下,尤其在中小企业多、民间财富(资金)充裕、经商意识强的区域发生民间金融性危机,其中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就是例证。

三、民间金融法制化的主要内容

第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引导民间金融步入阳光化、法制化轨道,使民间金融从“地下”野蛮成长走向“地上”理性发展。当前民间金融异化发展与法律制度缺失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2)》指出,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的相关立法滞后于社会实践,相关法律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暴露出零散化缺陷;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监管缺位,其法律地位陷入尴尬境地。我国民间金融立法工作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进一步推进。为此,应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民间金融法律,如民间金融法,明确规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利率水平和纠纷处理方式等,明确区别各种民间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法制化轨道。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中要求“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为此,要适当调整民间借贷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不同地区、不同情形下的利率标准,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鼓励民间金融主体诚信经营、信息公开,从而防范高利率借贷在“地下”野蛮成长,推动其在“地上”理性发展。要严格遵循《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清晰界定集资诈骗等非法民间金融活动的基础上,打击违法行为,避免“灰色金融”向“黑色金融”的异变。

第二,加快金融体制创新,引导民间资本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社区银行和中小银行,构建与企业分布相匹配的“门当户对”的多层次金融体系,使民间借贷从“场外”走向“场内”。将民间金融纳入正规金融渠道,不仅有利于实现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化、规范化运作,保护借贷双方利益,而且有利于弥补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结构单一的缺陷,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提高金融体系的竞争性。2006年以来,中国银监会相继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启了我国民间金融的组织化、规范化进程。当前,要借建设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契机,探索进一步放松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限制,逐步提高民间资本所占比例,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增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集体智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依法规范金融秩序,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三,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分层次的依法监管体系,中央监管机构管住大金融机构,微小型金融机构由地方监管。当前,不仅要让民间金融纳入法制轨道,还要将民间金融置于依法监管之下。为此,要完善监管内容,制定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单一法则或实施细则,明确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比例要求、进入方式、价值取向、业务范围、放贷资金来源,明确监管要求、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求。建立在市场原则基础上的民营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允许支持金融机构在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退市,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资产低于一定限额的金融机构,强制进行重组、兼并和清算,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降低金融转嫁风险,提高民间金融机构运营效率。要建立地方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即时信息沟通机制,探索中央监管机构只监管大的金融机构,微小型金融机构放给地方的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