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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经济;人才需求;教育适应
中图分类号:G47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2)05-0043-02
当今我国经济已进入市场经济阶段,但是我国学校教育所培养的人才素质落后于市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本文仅就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谈谈基础教育应该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挑战。
一、基础教育要重视培养人才的规则意识
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一方面规定参与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另一方面它构成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特别是经济的激励结构。从事市场交易,首先要了解该交易的规则,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交易费用。因此,任何制度的设计过程,首先应尊重和回应不同社会公众集团的利益需求,取得社会公众的制度信任,促进自觉遵守规则行为,减少制度执行成本。再次,规则意识还表现为社会成员自觉遵守规则成为一种行为习惯,这种习惯经过长时期的沉淀而成为人们潜意识的一部分,根深蒂固,也就会形成“人人按照规则办事”的社会。对照现实,我们这个社会的成员缺乏规则意识、随意违反规则的机会主义行为比比皆是,这显然对我国教育“如何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以适应市场经济”提出了挑战。
二、基础教育要重视培养人才的民主、平等意识
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的经济形式,而且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这种社会组织形式是建立在“等价交换”的价值关系基础之上的,它提倡所有市场主体在从事交易时地位平等,公平竞争,在市场中不允许有超越经济的特权,也就是说不能因权力、地位和职务的差异而形成等级差别。一切市场参与者都以平等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进入市场。因此,市场经济社会对学校教育的人才培养提出新挑战,需要学校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民主平等意识。
三、基础教育要重视培养人才的独立、自主意识
市场经济既为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条件,也使人的个性和独立性得到充分的发挥,促进了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的实现,强烈地激发了人们的主体意识,强化了个人的独立自主精神,给个体发展和多样性的选择以广阔的空间。所以,自主经营、平等竞争、公平交易、开放流通,这些市场经济运行的原则和内在要求破除了“官本位”和封闭保守的“平均主义”旧观念,摧毁了人身依附关系,需要学校教育从小就帮助学生树立起独立、自主的自由精神。
四、基础教育要重视培养人才的自由竞争意识
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不同的经济主体间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和价值规律互相联系和运作,权益与风险自担。通过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推陈出新,从而不断提高总体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体系内,经济主体以赢利为目标,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一种机制,它允许每个个体自由选择职业和自己的角色,承认并且保护每个人的正当权益,鼓励个体为争取自身更大的利益去努力工作。这样,每一个企业和个体都把发展自己视为目的,把对方看作是满足自己的手段。如何培养学生的平等竞争意识,需要我们的学校教育作出积极的应答。
五、基础教育要重视培养人才的科学思维与人文精神
市场经济波诡浪谲,充满风险。市场经济是一柄双刃剑,用好可以利国利民,用不好就会伤害自己。如何正确地看待市场经济的风浪,迎接这种风浪的考验.不能按照习惯性的思路去考虑新的问题,而应进一步转换脑筋,学会和掌握科学的思维方式。参与市场经济主体的思维应是充满理性的、开放的科学思维。科学思维的理性精髓就是的辩证思维。唯此,我们才能对市场经济规律有正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针对当前市场经济的竞争导致“人文精神滑坡”现象,引起人们普遍忧虑人文生态,希冀重构“人文精神”。尽管人们的意见不尽一致,但对目前社会上“人文精神滑坡”的现象却形成了共识:在大力发展经济,提高物质文明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我国文化传统中的积极因素,培养国民的的人文精神、合作意识,这方面,学校教育责无旁贷。
六、基础教育要重视培养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学习力和创新力
关键词:市场经济 民法 价值 调整
引言
相对于其他法律类型而言,民法是发达国家制定最完备、最基础的法律,因为这些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都比较早,另一方面,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越发复杂与深入,更加要求民法的健全与完善。就我国民法的发展而言,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是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民法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要反映社会经济关系,并且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恩格斯指出:“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根据我国现行的政治与经济特点,我国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健全,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民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有着密切联系、息息相关,社会经济越是发展、活跃,民法的作用与意义就越突出。而民法的发展也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和发展的。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在市场经济中,民法具有深刻的意蕴。
(一)民法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是以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并是规范商品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民法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经济市场长期采用行政权力优先与命令下达的形式控制经济的运行,民法中忽略了经济的作用。民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地位,同时关系到整个法律是否科学合理。民法创立的许多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逐渐被其他法律接受和吸收,这就决定了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和基础性地位(徐晨曦等,2004)。民法中的平等、等价、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市场经济中都有充分的展示。从今天世界各国立法的经验来看,大陆法系都是以民法典的颁布作为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法律体系作为法律的内部结构,分成不同部门,具有系统或整体性,是现行法。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即根本法、基本法、单行法。民法在各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一直处于基本法律位置。
(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是规范商品关系的最佳选择。民法为适应这一要求进行广泛的生产经营决策和市场选择。民法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基本法律规范,主体必须具有依法从事经济活动的广泛行为的自由。主体地位平等,改变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使民法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变的需要。市场经济关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可以看到其内在的逻辑联系。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实现个体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但是,民事范畴也具有一定的非权力性,这种非权利性集中表现在平等自愿、自主诚信、对等补偿性的方面。而毫无疑问,市场机制能够自发地调节经济运行,使多种要素达到平衡状态,这种平衡状态中,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手段配置资源,参与其中的个人和企业居于主体地位,享有权利并获得切实的权利保障,正因为这样,民法与市场经济能实现很好的契合。
(三)民法是维护人身与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
人们在市场经济中进行一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同时,通过各种内在关系与外在的环境构成了国民经济的大市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在这个市场中,最重要的财产权与人身权是市场经济不容忽视的。而财产权、人身权制度都是由民法规定的。民法对财产权和人身权形成有效保护,对这些权利的充分保护本身即构成了交易的秩序,亦即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此,在确定民法的根本理念中,应该与国民经济的基础达成一致,就是要以保护个人财产与人身权利为目的。另外,市场经济主体通过独立、自主的主体进入市场,有主体制度的确认和保障,民法给主体提供了这种依据。正因如此,使市场经济能够有序地正常开展。例如,《民法通则》对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终止等规定,是对法人制度的基本规定。在市场经济中,法人主体在进入市场过程中具有独立的商业行为,能按照市场的规律处理一些经济发展的问题,获得等量的经济报酬。
市场经济中民法价值理念的选择
法律是现实的社会人秩序追求与制度选择,而制度的时间是以法律价值理念为前提的,并在其支配下把市场经济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且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得到正义公平诚信需求的满足时,人的理想与对人命运关怀才能实现,这样形成人内心的确信,最后又回到法律的价值理念。
(一)主导威严
法律至上理念的产生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取得实效的内在资源。追求法律制度正义与追求执法程序正义始终是法的正义价值取向。法律必须有权威,社会人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当社会人通过一定的法律实践,在其心理层面上就会留下对这些法律的情感标记,有了这种情感,容易产生对市场经济法律需求感,进一步确认了法律的威严,实现在市场经济中民法的权威性,调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倡导透明
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来自市场主体,法律是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则,所有市场主体都必须遵循。法律必须具有公开、透明的品质,公众作为市场中的组成分子,是实际法律的使用者,他们有理由获得一定的法律与法规的具体规则,这就需要把这些法律性规范文件公开化,让其他成员了解一定的法律的内容与法律环境,提高市场经济的透明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就是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公布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三)张扬正义
正义外在的显示是一种体制,内在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正义的理念与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哲学的代表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另外,可以把正义作为检验或评判法的优、良、恶、劣的标准,同时,正义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重要力量,一旦正义与法相融合,就可以使法得到与时俱进的新的活力,使法律正义得到进一步的张扬;“正是正义观念使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之上”(E・博登海默,2004)。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理念改革的先兆。
(四)促进公平
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法制体系,首先要体现的就是公平的理念。而所谓的公平,就是要利益分配的均衡、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获得的机会均等,这里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公平和社会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公平。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人们最注重的就是公平、诚实和守信,诚信经营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而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就是要保护诚信经营,处处体现公平的原则,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不能,人人机会平等,在收入分配上,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让弱势群体得到保护,这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应有之意。
(五)保护利益
市场经济下的法制体系应该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追求的目标。在保护个体通过正当手段实现个体利益的情况下,将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作为最终的诉求。在我们建立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下,不允许出现将个体的利益凌驾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的情形,任何社会个体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总的来看,应该保证局部利益服从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高于短期利益,只有在这种情形下,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和公共道德的维持。需要指出的是,利益是个宽泛的概念,不仅是指经济的利益,而且还包括安全利益、道德利益、社会资源利益和文化利益等。
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调整路径
(一)更新法律观念
转变裁判法学观念,树立预防法学观念。针对市场经济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一些预防与控制的措施,能及时根据市场的变化规律来对法律体系做调整与预境。树立契约观念。市场经济发展客观上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摆脱人身依附和等级锁链,享有独立的人格,依自己的意愿参与市场竞争,在交易中彼此处于完全平等的状态,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契约,实现商品交易的全过程(林春彬,2001)。
(二)加强立法、执法、司法的变革
通过变革使民法能成为市场经济中一整套相对独立的体系,在市场经济中,虽然法律的各个部门之间会产生一些责权部分,或者复杂的部门关系,但是要围绕市场经济的发展,变革政府的职能,使得这种职能实现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来保持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要在市场经济中完善这些执法部门自身的法律与法规,使之能面对复杂的市场关系而形成一定的翻印机制,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民法典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坚持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经济基础,如保留典权等法律制度,而且要注重吸收民法通则等民事立法中行之有效的体例和规定。针对已确立的原则和制度,应制定完备的物权法体系。民法典的完善正是对基本法律的保障,实现基本法律的正常运行,保持基本法的完备,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指导与调控作用,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建立与健全物权法
民法上所称的物权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物权法的建立是市场发展的重要选择,因为在市场经济中,财物的归属问题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核心问题。彻底摒弃否定和漠视物权的旧观念,确立中国的物权法律制度。同时,要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做出一定的选择。选择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物权法。应制定完备的物权法体系。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期待,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李志福,2002)。
(五)制定和完善各种民事单行律和法规
民事单行律和法规组成了强大的市场经济的法律大体系与系统,因为市场经济涉及的面较广,需要各种法律体系来对其进行调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比如婚姻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婚姻有的已经不单是双方之间的感情关系,还涉及到非常复杂的经济问题,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带来人们观念的变革与财产的纠纷随之而增多,特别是一些跨国的婚姻,更是与市场经济中的其他问题带有很多的联系;再如合同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合同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合同法也要针对这种变化而作出适当的调整。1999年月15日,在总结原有的三个合同法司法实践经验基上,我国废止了原有的三个合同法,从而消除了市场经济交易规则间的分歧和矛盾,缩小了我国与先进国家的差距,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工作的重大进步。这些法律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地完善与充实(傅健,2000)。
参考文献:
1.徐晨曦,张泽,张军.也谈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12)
2.[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林春彬.市场经济与民法[J].滁州师专学报,2001(3)
制度内生性是“中国模式”的创新之所在
如果我们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审读“中国模式”的意义,它意味着中国开创了一条中国式的制度创新道路,这就是:“中国模式”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制度内生性,即中国转型的“内生性制度安排”。它被理解为:在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市场经济制度主要不是依靠从外部(西方)“引进的”政策和规则,而是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和改革进程中形成的政策、规则、路径和方式,逐步实现国家的新制度安排。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市场经济制度安排的路径和特点,很难与任何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制度类同,这就使得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制度特征,具有更多的“内生性”特点。
制度内生性不仅体现出“中国模式”的基本特点,也是“中国模式”的创新之所在。按照“北京共识”的提出者雷默的看法,“创新”是中国改革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由中国改革的特性所决定。因为,转型国家的实践表明,一个有效的市场经济的运行,不仅包括经济自由化和所有权变革等内容,更需要足够的制度架构来支撑和推进。正如“北京共识”对于中国模式所作的概括:中国模式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需要、寻求公正与高质增长的发展途径。它被定义为:艰苦努力、主动创新和大胆实验;坚决捍卫国家和利益;循序渐进,积聚能量。创新和实验是其灵魂;既务实,又理想,解决问题灵活应对,因事而异,不强求划一。它不仅关注经济发展,也同样注重社会变化,通过发展经济与完善管理改善社会。这是理解“中国模式”的出发点。
“中国模式”的制度内生性特征
本土内生的制度创新。中国经济的新制度安排主要来自中国的经济改革实践,而非来自其他国家的移植。例如,在中国农村产权制度变迁方面,从改革之初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到“温州模式”和“苏南模式”,再到最近颁布的关于中国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决议;再如,在企业制度改革方面,从“体制外”的增量改革推进到国有企业的存量改革;在中国特区和沿海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中的人口自由迁徙、出口导向型的外贸发展战略,等等。
这样一些制度性变革,被学者们提升为中国制度变迁的独特之处:其一,中国转型中保持政治上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专权;其二,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是采用“大棒式”的私有化,而是对企业所有权进行诸如股份制改造治理等;其三,在农村提倡私营和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由此,中国学者们在对中国制度变迁做分析时指出,中国的改革一方面受到中国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伦理规范等的影响,致使中国的制度变迁采用了比较渐进的方式推动改革:不是砸碎现有不完善的制度,而是尽可能地利用不完善的体制来运作,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改革体制本身,使之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另一方面,中国在形成与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又不断根据改革需求制定相适应的制度规则。
行为变革先于经济立法。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路径,大体上是一种市场经济的变化先于市场经济立法的制度轨迹。也就是人们的市场交易行为在先,市场制度规则颁布于后。在中国改革的起步阶段,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制度的变化首先来自于民间、民营、体制外、计划外的变化,更多地表现为民间习惯、价值观念等非正式规则的先期改变。诸如众所周之的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中国企业所有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演变、企业兼并破产和债转股等行为,都是一个转变观念、由点到面、从小到大的改革过程。
在取得改革实践的认定后,中国相继问世各种新制度的法律和规则,诸如《乡镇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等。从一些国家的制度形成和演进规律来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例如,16―18世纪以及之后,一些国家的发展中的国家法律条款和市场规则,很多是西方国家互为参照而定;也有的是先有商品行为和市场交易,之后逐渐形成私人产权和财产制度,从而产生立法约束的诉求,以保护私人财产制度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中国改革实践看,中国正式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也是循着市场经济的轨迹,依据市场发展程度,不断加以充实和完善。这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其他转型国家所不同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行为,国家以立法方式加以确立;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劣质交易行为,政府则以立法加以制止和规范。这样,在新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就能够将转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至最低。
政府主导的制度和规则。中国的政府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具有优势和主导地位,特别掌控市场规则的制定权。政府不仅调节和干预经济、制定发展规划、执行经济政策、制定经济规则,而且通过修订宪法和法律、颁布各项政策和规则,以促进制度转型与创新。在西方国家经济中,政府行为仅仅被限定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而中国政府在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政府具体而实际参与了市场行为和制度设定;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要素存在。在中国,政府对制度和规则的制定,在市场经济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向作用。正如道格拉斯・C・诺斯所指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因为是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发展的诸多方面需要政府参与和推动;同时,中国又是经济转型国家,从“转型”到“定型”也必须有政府的导向和参与。
制度内生性是制度创新的尝试
“一个两难的选择”
30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不仅得益于生产要素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产业结构的优化与产业组织的进步以及技术进步,从本质上说也得益于制度变革,即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虽然无法准确地测度经济制度的某些改变对GDP的贡献率,但制度的改变对经济的决定作用是公认的。
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不完善的,并且市场化的程度还不是很高,主要表现在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上。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由政府主导的,具有更多的政府色彩。目前,市场之手和政府之手同时发挥作用,并且政府之手相对还要大一些,在我国的经济增长中,政府的行政力量发挥着主导作用,形成了由政府推动的经济增长模式。
勿庸置疑,这种增长模式有其优越性,政府可以集中动用有限的资源实现经济高速增长,促进产业结构的建立和调整。但也必须承认,这种模式在造就了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极大的代价:资源过度利用和严重浪费,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引起潜在的金融财政风险,甚至导致腐败寻租、社会矛盾加剧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会阻碍经济增长,还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动荡。我们所面临的选择是既要解决这些问题,经济又必须保持高速增长。那么,如何突破这一两难选择呢?
制度创新突破“两难选择”
要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不仅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要重视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是经济增长方式转换的基础。而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关键在于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产权经济学家的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关键是制度因素,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
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人力资本素质、进一步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扩大市场开放等改革措施,对提升我国的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环境的变化,它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呈现出下降趋势。究其原因,每项措施的背后都涉及复杂的制度因素,而这些制度因素又与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习俗有着决定性关系。所以,中国的改革决不是简单的经济变革,而是社会制度、社会观念的重塑。如果制约其作用发挥的制度障碍不扫除,必然影响其效果。因此,制度的创新与重建是突破两难选择的关键。市场制度、企业制度、政府职能制度是我国制度建设中的三个重要环节,这些将对我国经济增长模式产生重要影响,并加快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
市场制度重建的三个原则
市场制度重建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并轨原则,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则。目前,我国消费品和物资资料品价格双轨制随着短缺经济的结束早已不复存在,但其它领域,特别是某些资源和虚拟资源以及金融市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双轨制现象。转变的最好办法是将行政定价规则转为拍卖式的市场定价规则。同时,减少乃至取消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实行国民待遇和普惠规则,使市场信息更加充分和透明,减少垄断,提高竞争程度,逐步建立并完善统一的市场,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规则。二是产权原则,建立和健全以个人产权为基础的产权自由、产权界定、交易和保护规则。产权制度是一种基础性的经济制度,它不仅对经济效率有重要影响,而且构成了市场制度以及其他许多制度安排的基础。由于产权意味着对资源的排他性占有和使用,产权界定与否、以及如何界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成本和收益。我国在农村推行的,其实就是对产权的重新界定,并由此释放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三是法治原则,确立法律至上的神圣性和公平性的法治意识形态规则,完善市场经济的立法、司法规则。任何国家的市场经济都会出现与公平竞争等相悖的消极因素,必须运用法治消除这些消极因素。如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法治规则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维护市场经济及其规则的法律体现。是市场重建的基础中的基础,核心中的核心。
企业需要一场制度“革命”
企业是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者。虽然我国企业在这些年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大多数企业普遍缺乏由知识产权、管理和销售技术等构成的核心竞争力,缺乏世界级大企业(如果不计垄断资源型大企业)。其原因在于我们的许多企业在创业方式上靠的是政策优惠发展起来的,创新能力、研发能力较弱,无法形成核心竞争力;在盈利方式上,一些企业靠廉价资源、政府保护、资源垄断、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而盈利,有的甚至热衷和擅长于资本投机、寻租、转移资产和利润等方式“盈利”;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一方面是人没有很好地履行应负的受托责任,另一方面是产权委托人或缺位,或责任不明权力不清,导致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流失。一些上市公司肆意圈钱,欺占和损害广大小股东(小投资者)的利益。这些都是企业缺乏长久的竞争优势的原因所在,必然也就无法做大、做强、做久。
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是经济发展中最活跃、最有优势的经济成分。但随着非公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单一产权结构,落后的管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因此,从创业方式、盈利模式再到公司治理结构,我们的企业都需要进行一场制度“革命”。这就需要在国有与非国有企业中切实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制度创新,促进中国企业在创业方式、治理结构和赢利模式上的转变。
政府职能重塑:关键中的关键
我国的改革归根到底是由政府所主导的,政府制定改革的规划,引导改革的进程,修正改革的结果。市场制度、企业制度的设计实施都是由政府决定的。因此,政府职能的重塑就成为我国制度创新的关键。
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时期,政府行为最容易出现的一个误区是“不作为和乱作为”。如何规范政府行为即政府的职能定位问题就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政府对经济干预的目的在于保证市场机制能够正常运转,发挥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市场失灵所产生的消极后果,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从这一根本目的出发,界定市场机制和政府经济作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在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就应当让市场机制发挥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在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才需要发挥政府的经济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市场”和“小政府”应是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合理选择。
考点一: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1.市场与计划
(1)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
(2)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
2.市场调节及其弊端
(1)市场配置资源主要是通过价格、供求、竞争来实现的。
(2)市场调节的优点:市场能够及时灵活地反映供求关系变化,传递供求信息,实现资源配置;市场在竞争中推动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的进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3)市场调节的弊端:
①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
②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弊端。
因此,如果仅由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社会经济不稳定,发生经济波动和混乱;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甚至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
3.市场秩序
(1)规范市场秩序的意义:只有具备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市场才能合理配置资源。
(2)如何规范市场秩序。
①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市场规则以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市场道德规范等形式,对市场运行的方方面面作出具体的规定。市场规则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
②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为此,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大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③每个经济活动参与者都必须树立知法、守法及诚信等观念。
考点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首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其次,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再次,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2.宏观调控
(1)含义:指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2)必要性:①加强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不只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更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共同富裕目标要求国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职能。②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弊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能够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3)主要目标: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4)手段: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各种手段各有所长,各具特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国家宏观调控,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
最后我针对复习中的重难点,实行方法上的突破。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是如何实现的
(1)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是引导资源配置的指示器。价格提高,将会促进生产,增加供给,抑制需求;反之,则会减少供给,刺激需求。通过市场价格的调节,使资源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
(2)供求双方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生产者、经营者根据供求的变化不断调节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人、财、物在全社会的配置。
(3)竞争是市场活动的灵魂,通过买者之间、卖者之间、买卖双方之间围绕价格和质量方面的较量,使社会资源不断向效益高、急需发展的产业和企业流动,价值规律的要求得以贯彻。
市场机制就是在上述三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中发挥着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通过竞争,价格在供求影响下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
2.建立社会信用制度
(1)原因: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诚信缺失会直接破坏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直接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交易萎缩、坑蒙拐骗盛行,进而导致投资不足、经济衰退。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
(2)措施:①政府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行政,建立透明、高效、务实、廉洁的政府,打造法治政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尽快完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打造信用政府,做诚信表率。②市场主体要树立法制观念(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和诚信观念,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总之,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道德的规范和引导。
3.宏观调控手段的比较
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三种手段各有所长,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宏观调控手段的体系。在运用这三种手段时,应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
4.正确理解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关系
关键词:市场经济;道德合理性;双重道德效应;重塑道德理想的伦理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促使社会经济结构、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分配方式等方面日趋多样化,不同社会群体因社会分工的区别在经济地位、社会角色、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不断凸显。随之而来的是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意识、价值取向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层次性、动态性。所谓重塑道德理想就是要把多年来沉淀下来的至今仍被视为道德却与市场经济相违背的观念辩证分析优化,逐步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根据国家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我们所要构建的道德体系,应是植根于优良传统又体现时代特征的新道德准则。
一、市场经济蕴涵道德合理性
市场经济的不可逾越性如同生产力发展的不可停顿性和生产力不能被人们自由选择的客观性一样,具有历史的必然性。道德理想是一个历史概念,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评价标准、衡量尺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不可避免道德的扬弃、升华、进步。市场经济必然对道德建设提出新的要求,一些旧有的、过时的道德需要摒弃,新的道德标准需要确立、新的道德理想需要重建。不仅如此,市场经济在这种历史的必然性中蕴含着道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即在于它客观上对社会和大众有利。市场经济作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的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手段,有利于克服自然经济的封闭性、保守性和落后性,促进人们的开放、革新和进取等良好品德的形成和发展;这种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结合在一起,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价值原则和价值目标。因此,市场经济是现阶段社会基本道义之所在,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合理性还具有厚实的人性基础和强劲的人性支持,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一个人从事着范围广阔的多样性活动和过着多方面的生活,那么,这样一个人的思维也像他的生活的任何其他表现一样具有全面的性质,相反,如果一个人的活动范围狭小,生活内容贫乏,那么这个人的思维不可避免地就会成为和他本人的及他的生活一样地抽象。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冲破了自然经济对人的束缚,必然造成人的多方面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同时也促进人的需要的发展和多样化,人满足多样化需要的能力也随之提高。这样,人的个性变得丰富了,人性获得了发展。人的个性的丰富和人性的发展是走向人的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的合理性有赖于道德评价系统的科学性。评价系统是市场主体行为调整体系的反馈部分。所谓道德评价,就是指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根据一定的文化积淀、思想观念、道德范畴,对主体或客体的行为活动,以及道德现象所作的善恶辨别及价值判断。道德评价往往通过社会舆论以肯定或否定的办法,使人们的行为规范纳入社会准则所需求的轨道。社会舆论可以担负起道德评价的责任。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需要通过持续性、系统性的教育内化为自我评价系统,从而进入道德理想建设的良性循环状态。
二、市场经济具有双重道德效应
第一,市场经济肯定个人对利益的追求为正当,公开赋予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行为的合理合法性。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必然要承认他人利益的合理性。不但要关心自身利益能否实现,还要考虑到对方的利益能否相应地兑现。尊重他人,可引发合作、互利、利他行为的产生。在道德评价上,“自利”并不一定就是“恶”。但就其从“自利”的行为动机引发的行为结果看,既可以导致利他行为,也可导致见利忘义行为,既有助于互利原则的确立和发展,又会诱使人们利欲恶性膨胀而不惜采取损害别人利益的不正当手段。
第二,市场经济中的价值选择是以个人的自由为主,市场经济否定了人身依附,为个人的选择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择业、经营、交易等的自由选择,使个人获得选择最适合自己技长并且能维持市场经济活力和运行的必要条件。在道德评价上,其蕴涵着肯定个人自由和自决的权利,促进人格独立和自主意识的提升,但同时也容易导致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物化性质导致拜物教,人自身的价值被淹没在商品的也就是物的价值之中。这样市场经济在促进人格独立和提升主体自主意识的同时,又从另一个方面使人听命于商品这种物,受商品价值的支配,从而使主体的自主意识丧失。
第三,市场经济行为实现方式是以全面竞争为手段,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机制。它驱使经济主体不断更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改进管理方法,创新销售手段,开拓新的市场,同时促进劳动者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提高综合素质。因此,竞争机制激发和倡扬人们奋发向上创新进取的精神,激励人们发掘和发挥自己的天赋潜能,从而提高社会整体效率,创造更多的社会资源。只要市场竞争的规则是公平的,其结果的胜负不能成为评判竞争是否是道德的标准。但另一方面又可导致弱肉强食和拜舍主义,市场的竞争机制所导致的结果是优胜劣汰,收入分配不合理,它可能强烈地诱使一部分人为自己的私利,不惜损害他人利益走向极端的利己主义。
第四,市场经济实行的是自主交换法则,其发生作用的规律是等价交换。在市场的商品交换中,经济主体不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资本多寡,都是自己商品的所有者和交换者,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依据等价和原则进行交换,因此,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还是一种契约经济和法制经济。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的这种自主、等价交换法则又可能导致交换原则泛化,把交换引人非经济领域,改造甚至吞噬一切其他的交往形式,把人的尊严、良心、爱情、友谊、生活的价值,政府的服务乃至人的全部生命活动都变成可以标价交换的商品,随之而来是一系列丑恶行为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三、市场经济与道德需要的有机结合
由于市场经济按其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内在逻辑自发运行的结果,形成的是“君子求利,取之有道”。道德的产生和建立虽根源于经济,但它在本性上恰恰是对经济所追求的“利”的超越。在超越中人获得了自己的生命价值和尊严。超越不是违背市场经济生活的人为的拔高,而是使人在利益获得的基础上提升人的心灵境界,解决人们寻求的生活意义问题。因而,重建的道德理想既要满足经济生活的合理化需求,也要满足世俗生活的超越性的需要。重建的道德由于合理化,使人的需要在各体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由于超越性,又使人的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那么,如何实现市场经济与道德需要有机结合呢?
近年来,一直有“内引论”和“外灌论”两个角度。“内引论”就是直接从市场经济的内涵和运作中引出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不是把经济的获利行为与道德对立起来,而是把有效的经济行为本身就认定为具有伦理性。认为市场经济及其机制和规则蕴含着道德合理性,通过概括和提升可以形成一系列适合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然而,这种观点没有看到市场经济的负面因素对道德发展的消极作用,也没有认识到经济概括和提升所形成的道德规范仅能适应市场经济而已,却不能超越市场经济的局限性而进一步发展到更高层次的道德规范,也就是说,通过概括和提升所能形成的只是功利性道德规范。至于关于人生终极目的和意义层次上的道德规范是难以从市场经济及其机制和规则中概括和提升出来的。“外灌论”则是将一种既成的伦理学推广至市场领域,来维护道德原则的普遍性与绝对性。市场经济运行方式要统一于既定的道德原则,用超越市场经济局限性的道德规范来规范市场经济、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然而这种把某一道德价值置于优先地位易于产生这样的偏向:一是使道德观念仅仅是脱离经济活动的泛泛之谈;二是可能会导致用既定的道德观念过滤经济因素而不关心实践的发展。
“外灌”运用的是道德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作用的基本原理,研究经济运行的伦理模式,即按一定的理论原则设计经济运行方式,被称为伦理经济。“内引”运用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基本原理,从经济发展的运行机理的秩序中,提出市场经济活动过程的各种道德规范,被称为经济伦理。这两种途径或方法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都是需要的。通过“内引”形成适合而且有利于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进一步发展的道德规范;通过“外灌”克服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将人们的道德境界提升到更高的层次。
这里的关键在于怎样处理利益追求的最大化与道德规范的约束性关系问题。在市场竞争中,市场经济规则鼓励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利益回报,市场竞争的固有缺陷和负面效应给道德理想建设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与道德理想并非“二律背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受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支配。经济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换。这种交换应当遵守平等竞争和人己互利的原则。现代市场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社会进步的基本规范,如公平竞争、诚信原则、契约观念、效率意识等。这是人类集体智慧的结晶,并不反映特定的社会制度属性,它具有普适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完全可以发扬光大的道德文化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精神文化建构,必须汲取、借鉴全人类创造的优秀文化成果。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文化体系,应该与市场经济内在需要结合在一起,否则,道德规范的调节作用就无法得以发挥。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伦理原则
第一,生命价值原则,因为没有活着的人,道德就根本没有意义。而现实中的每个人都以一种非常具体、非常独特的方式保存自己的生命。保证人的生命得到保存和保护是道德现代化过程中应考虑的重要原则,应当一般地被遵守和被确认。第二,善良或正确原则。即扬善抑恶,不损害他人或不做坏事。第三,公正或公平原则。这是说如果有可利用的财物,它们性质上是经济的、医疗的或教育的,但是它们是有限的,那么应当做出某种努力,尽可能公正和公平地分配这些财物,以保证不是一些人占有全部财物,而同时另一些人则一无所有。第四,诚信原则,即在道德交往中建立信任,道德之谓道德,就在于它是一种真诚的自觉的向善。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信任是任何一个社会能够正常运转的基本前提条件。信任缺失将在越来越多的方面阻碍社会经济生活得正常运转。第五,个人自由原则。人们自身的本质决定我们的思想和自我唯一地为我们所具有,是真实的,并且实际上是不能分享的。个人的本性就是高度的独特性,个体性和主体性。不管人们如何方式图分享内在生活或如何客观地对待事物,就某一方面来说,人们自然处于自己的主体地位。由此将不同地感受和评价事物,而且也应当为这些差异留有某种余地。当然自由原则一般地应服从于其他的四个原则,即自由是在不违背其他四原则的范围内允许在道德问题上有人的自由。在违背其他四个原则的范围内行使自由将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或不合乎论理的。可以看出传统道德的一部分内容可以经过改造而转化为适应现代社会所需要的观念形态,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总体上走向于提高社会的伦理与道德水平。
伦理原则必须建立在强有力的保障系统之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重建同样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以法制建设以及其他方面的制度建设为其基础和条件,才能将伦理原则落到实处并使之健康发展。保障系统是市场主体行为调控的运作部分,其作用是保证各种社会规则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各种违规行为迅速做出相应的惩罚。必要的惩罚有利于道德约束的“硬化”,有利于个体的道德意志上升到群体道德意志,有利于人们在遵守制度中实现从他律到自律、从必然到自由的超越。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一要及时,必须予以惩处的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就应立即惩处,以免其继续发生而危害他人或社会;二要严格,关键把不正当谋利行为变成一种高成本、高风险的行为选择,使其不能够成为人们的价值取向。保障系统可以由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等多种要素构成。
【关键词】市场经济;诚信;建设
一、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不是诚信的对立物,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牺牲品,作为一项普遍的社会行为,诚信不仅是传统的道德和法律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在诚信和市场经济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联:(1)市场经济承认人们独立利益和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诚信是以经济行为为主体,以偿还为条件的各种借贷关系的总和,它要求经济行为主体履行最初的承诺,及具有一定的诚信理念。以诚信为基础的广泛的市场协作也变的尤为重要,市场经济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而诚信则是实现主体合法利益的重要前提。因此,诚信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2)诚信经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我国企业和产品要想在全球化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遵守诚信的理念和法则。诚信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态,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具备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环境和竞争机制,但尚未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诚信制度和体系,特别是在企业、个人乃至全社会的诚信观念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实条件下,靠诚信取胜,以诚信为本,把诚信经营作为企业的法宝,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的根本观念。(3)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而诚信是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的重要因素之一,诚信即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具备的一个基本的素质,也是整个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原则。现代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如果离开了诚信原则的必要约束,则这种竞争就会失去理性和公正,就会演化成破坏原则的恶性竞争。这就不断会使市场交易的成本上长,使社会经济的发展受阻,还会导致大量的矛盾冲突,使整个社会最终陷入无序、混乱的危险境地,因此,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剂,是实现社会公平竞争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保障和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所不可缺少的黄金规则。而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说也应该是最讲诚信的经济。
二、诚信缺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危害
(1)诚信缺失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参与者的信用关系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互为前提的有机网络,这个网络的环节断裂,必然对整个网络产生连锁性的破坏。而一些企业和个人因采取违法,背信手段得以暴富,加剧了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导致社会两级分化,由于对失信行为治理力度不够,使现实中大量失信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治,使失信行为愈加泛滥,致使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骗子经济,认为“多行不义获大利”。诚实守信“是呆子”。不讲诚信几乎成为一种时尚。更有甚者,一些失信厂商将大量假冒伪劣商品销售到国外,败坏了我国商品的声誉,对我国开拓国际市场极为不利。(2)诚信缺失将从根本上制约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是发展经济,依靠法律做保障,而法律的威严只有在绝大多数社会行为负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比如目前的债务拖欠涉及到几乎所有企业,整个经济领域诚实信用严重贬值。不良的信任导致不正常的经济和金融运作,银行人作为结算中介,对企业相互间的信用监督逐渐失效,因企业间信用而设置的结算障碍,如现金交易、款到发货等使商品流通速度减慢,商业银行在社会信用水平过低的现实下只能渴求过高的信贷安全保障,如要求贷款的高抵押率,项目的低风险性等,使得社会资金供给总是萎缩,制约生产规模的扩大等。由此可见,诚信缺失正从根本上制约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