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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1 16:49:4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耕地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耕地法律法规

篇(1)

一、 制定计划、搞好汇报。

为扎实开展本次宣传活动,我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同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本次宣传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在本月15日全乡干部、站所负责人、各村主干会议上为我所安排时间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二、 围绕主题、突出重点。

我所充分利用宣传专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会议讲座、有线电视、法律咨询台、短息发送等宣传形式。一是突出宣传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二是围绕土地执法监察,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三是结合当前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应急避险能力。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以加强地灾防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采石行为为重点,大力宣传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法律法规和地质防治等相关内容。

三、 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据不完全统计,宣传活动期间,召开国土法律法规宣传讲座会议一次。向群众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8条,接受群众法律法规咨询150余人次,宣传车流动宣传80余公里。在严厉打击非法采石专项行动及地质巡查期间,出动车辆十余人次。

四、 切合实际、效果显著。

本次宣传活动,主要以耕地保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古化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为重点,在宣传形式上积极创新、讲求实效、声势浩大,吸引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通过本次活动宣传学习,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土地基本国策意识,切实提高了全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依规使用土地的自觉性。

篇(2)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全社会倍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营造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紧密结合全市开展的三大建设年活动,积极适应国土资源工作新常态,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资源保护意识,努力为我市国土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宣传主题

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三、活动时间及宣传重点

活动时间定于6月20日(周一)至6月26日(周日)

今年“6.25”的宣传重点:广泛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基本国情国策国法,宣传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宣传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国土资源系统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耕地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基本国策,把节约资源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中之重,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成效;宣传我市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及时调整土地资源保护保障工作思路,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更加有效地保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和民生用地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做法与成效;宣传我市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坚守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做法、经验和成效,宣传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好模式、好典型、好经验,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宣传我市严格执法监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情况;宣传我局推进“改革国土、开放国土、责任国土、安全国土、模范国土”建设,完善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能力素质的做法、成效与经验。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宣传活动上下联动,形成强势,富有成效。局决定成立第27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何学国任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建庄任副组长,各国土所、中心所,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局信息中心具体承办活动事宜。

五、总体安排

1.刊发一期“6.25”土地日宣传专版。在《今日xx》报上开辟国土资源专版,紧扣此次“土地日”宣传主题,介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多角度全方位展示近年来我市土地管理的新举措、新成就、新经验。

2、各中心所、乡所的宣传活动。一是要在各自辖区内安排各行政村悬挂宣传横幅3条以上。二是要出动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车头要悬挂“6.25”宣传车横幅,有条件的乡所还可以开动喇叭宣传。坚持在辖区内流动宣传一周时间。活动结束后,要将本次活动图片资料和活动情况总结上报局信息中心。

3、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的宣传活动。在“6.25”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期间,我局将设立4个宣传点。科室、二级机构负责在局大门口至烟厂家属院之间街道摆放版面和咨询台进行宣传。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在市标文化宫附近、xx剧院、不动产便民服务大厅门前设立咨询台、摆放宣传版面进行宣传。“6.25”土地日当天整个宣传活动的图片资料由信息中心负责拍照。

4、开展电视宣传。在电视台以游动字幕形式滚动播出今年“6.25”土地日宣传主题及宣传口号。

5、活用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6.25”土地日宣传活动期间,给市四大班子领导、各街道、乡镇、局委主要领导发送一次土地法规方面的短信,促使他们增强依法管地用地的自觉性。同时通过xx国土微信、门户网站、国土短信等平台,广泛宣传第26个全国“土地日”主题: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xx市国土资源局提醒您: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6、召开一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座谈会。宣传活动期间,将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行风监督员等参加“土地日”座谈会,深入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并倾听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共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大计。

7、开展知识竞赛。在宣传周期间,组织全局副股级及以上干部进行一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8、发放宣传资料。在宣传周期间,向全市各行政村发放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9、开展一次小手牵大手宣传活动。在活动周期间,到城区两所以上中小学发放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页、不动产登记宣传册,开展上门宣传活动。

六、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局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第26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信息中心要积极组织、协调、指导各中心所、国土所、局属各单位做好本次宣传活动,确保这次宣传活动上下联动,形成强势,富有实效。

2、凝聚力量,扩大宣传声势,注重创新、实效,增强“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的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使土地基本国策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篇(3)

退耕还林是为了将耕地转变成为森林,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农民失地,为了确保农民的生活,需要加强退耕还林过程中的经济补偿。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1)加强退耕还林过程中的资金保证。我国在制定退耕还林相关经济补偿措施的过程中,对被占用的耕地上的粮食、对耕地的所有者进行了一定的补偿,但是在补偿资金的来源方面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导致退耕还林过程中对各种资金的筹集存在问题。比如我国进行西部开发时,对土地资源进行利用时的资金是一笔十分巨大的花费,如果只是单纯地由国家财政拨款,存在的难度还比较大,因此在经济补偿过程中必须要对补偿资金的来源进行分析,建立多层次的经济补偿制度,利用各方力量进行经济补偿的资金筹措。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补偿的资金到底由谁来支付。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来看,在进行经济补偿的过程中,必须要改变传统地以政府补助为主的资金筹措方式,更多的是应该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对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以促进退耕还林过程可以顺利推进。在资金筹措过程中,依旧要维持财政拨款,但同时要加入其他的模式,比如跨区域调节、利用当地税收进行调节等,确保退耕还林可以顺利推进。

(2)完善退耕还林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是保护生态资源多样性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国对生态资源的保护,加强退耕还林地区的建设可以实现对生态资源的有效保护,但是退耕还林地区的保护仍然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在当前的背景下,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制定一部更加完善的退耕化还林还草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对新建立的森林以及草地资源进行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当前我国实施的与退耕还林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出现了一些不适用的现象,因此要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比如加强退耕还林地域的审批制度的完善,加强生态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善等,在对原有法规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加入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投入保障制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可以实现对生态资源的有效保护。

2为农民提供一定的岗位

退耕还林过程中,农民失地,但是耕地被还原成森林的过程中,需要人工建设和管理。为了维持农民的生计,在实际的退耕还林过程中应该要加强各种工作岗位的提供,比如森林管理、森林建设等方面,都可以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为失地农民提供一定的工作机会,缓解生活压力。

3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高农民自身的能力水平,增加就业创业机会

农民是农村经济工作中的主要力量。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农民的耕地变得越来越少,农民为了维持生计,必须要转行,从传统的农民身份变身为其他身份。而农民在长期的农业工作中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自身能力素养不高,因此在退耕还林过程中,为了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必须要提高农民的能力水平,使得他们可以为自己找到更多创业就业的机会。因此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可以使得农民掌握更多先进的知识,从而使得农村经济水平得以提升。在农民培训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强农民培训过程中的资金投入。首先,各级政府应该要加强农民培训资金的投入,将农民培训工作提上日程,才能保证农民培训工作的积极开展。其次在农村经济工作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地拓宽渠道,对各种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引导,并且积极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民培训工作中,为农民培训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加强农民培训模式的创新。在对农民进行培训时,不能按照传统的培训方式进行培训,而应该要借鉴更多国外先进的经验,结合最新的知识对农民进行培训。

4结语

篇(4)

【关键词】乌坎事件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主体虚位

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村委会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通过以地入股、出卖土地等形式与外商合作开发本村集体土地,改善经济状况;但由于村中涉地问题往往由村委会少数人决策,致使土地的经营管理存在着违法用地、损害土地资产权益、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等严重问题。2011年9月21日,随着最后一块土地的“破土动工”,“乌坎事件”爆发。笔者认为,乌坎事件的导火索是乌坎村村民对土地处分的知情权被无视,土地收益权受侵犯;而究其根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才是造成乌坎事件严重后果的根本原因。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核心,权利主体是否明确直接关系到相关财产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权利主体界定并不明晰,突出体现为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的界定不明,而这就直接造成了主体虚位的问题。

1.乌坎事件反映出的主体虚位问题

在乌坎事件发生前,乌坎村民的土地掌握在村委会手中,由村委会经营管理,因此,农民名义上是集体土地的所有人,但只能通过村委会去间接经营管理[1];而在这个过程中,村委会及村党支部的部分干部独享了对集体土地的各项权利,没有遵照民主的决策程序,直接忽略了对土地处分方案既无博弈空间也无博弈能力的村民的意见,甚至支配和掌握了大部分的卖地所得,致使最终决策的结果迎合了决策者利益,却使村民权益受损。因此,乌坎事件根本上是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而引发的农村“”。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产生原因

2.1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问题的直接原因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目前,我国在《宪法》第10条、《民法通则》第74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土地管理法》第8条、《物权法》第59条中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都进行了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存在两大方面问题:

2.1.1法律法规本身对权利主体界定不清

首先,在所有权主体方面,虽然法律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农民集体三种类型的“农民集体”,但“集体”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属于哪一类民事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法律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2]。其次,在行使所有权的组织方面,上述条文规定了三种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分别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为行使,但事实上乡(镇)或村的土地同时也是村或村民小组的土地,土地产权主体关系混乱;而上述组织究竟能不能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也值得商榷。

2.1.2法律法规对主体的界定与现实脱节

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农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但现实中大多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或名存实亡。同时,我国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分类主要是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按地域范围确定的,缺乏科学性。

2.2农村政治体制架构不合理

虽然从我国农村政治体制的制度设计上来说有利于保障农民集体的权利,但是现实的政治体制实践中并不尽如人意。农村干部的权力通常来自上级党政机构,而非村民集体意志;在这样的权力逻辑体系下,农村干部在根本问题上只会优先对上级和自己而非村民负责。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从实质上看在于农村集体权利的缺失和转移,集体无法真正实行权力,自然就表现为主体的虚无。[5]因此,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虚位问题一部分要归咎于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影响

3.1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内部人”所控制

由于法律法规对所有权主体及集体经济组织等概念界定不清,在实践中往往由村委会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其中少数干部基于行政压力或自己利益的考虑,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耕地流失,或,导致土地使用分配的不公。而这种可利用土地发横财的机会,不仅导致了耕地的减少,而且导致农村建设用地的私下交易大量发生,搞乱了集体土地市场,侵害了农民的权益。

3.2农民与土地相关的其他权利受到损害

笔者认为,农民作为所有权主体可享有的权利,除了对所承包土地的使用和收益外,还包括在农村土地处分、土地征收等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等,以及在土地征收或处分后获得补偿收益的权利。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落入“内部人”手中后,如果相关干部或领导民主意识匮乏或为利益所蒙蔽,便会有意无意地忽略农民在土地利用、征收等过程中的意见,致使农民参与决策的种种权利被损害乃至丧失。

3.3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产生了疏离感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又常为内部人控制,使得农民模糊了土地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归集体所有的概念,导致目前农村中认为土地属于国家的农民占绝大多数。[6]因此,农民不认为自己是土地的主人,不利于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不利于耕地的保护和改良,也不利于缓解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而耕地荒芜的趋势。

参考文献:

[1]朱征夫.集体土地制度亟待变革——乌坎事件再思考[J].同舟共进,2012(7).

[2]朱军,孙毅.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J].农业经济,2011(10).

[3]张大成,庞连华.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J].公民与法,2009(10).

[4]甘雷冲.改革开放30年中国农村土地政策分析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0.

[5]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李金展(1992-),女,吉林吉林人,汉族,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生;

李金东(1991-),男,河北沧州人,汉族,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生;

篇(5)

【关键字】国土资源;规划;措施

中图分类号:G3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国土资源(territorial resources)是指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所包含的所有资源(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等)。国土资源按照存在形式的不同,分为土地资源、矿物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等等。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及其居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对整体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发展有巨大影响,为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发展的水平,加强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研究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必要性

国土资源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合理地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尤为重要。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是指在保护国土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以便促进社会、环境、资源、人口及经济的协调发展。

国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保障,通过合理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有利于人类生存环境的调节,中国属于人口大国,如若国土资源没能得到合理的规划及管理,社会将会陷入一片混乱,且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问题。因此,只有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才能保证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发展。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水平,带动整个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利用资源优势对天然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带动经济增长。只有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性发展。

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2.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也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不断进行改善,相关的国土资源相关法律不断的出台及更新,这其中就包括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从传统的计划分散管理,改进到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统一集中管理。目前,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始终与国土资源的开采利用方面存在很多的矛盾。比如,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国家征用土地建设与园林保护间存在的矛盾。这些矛盾都会导致资源利用、分配的不平衡,进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

2.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较落后

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起步比较晚,同时发展也比较缓慢,因此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陈旧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在现代科学发展观的严格要求下还存在许多问题。由于国土资源体系的落后,导致国土资源难以实现市场的优化配置,违法、违规的用地、乱开采资源的现象层出不穷。没有一个完善、先进的体系,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监察力度也难以提升;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方法、措施也相对落后,直接制约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2.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法规不够完善

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水平相比,中国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不仅体系比较落后,且发展也不平衡。由于国家对国土资源规划的重视度还不够高,因此有关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还不够完善。即使制定了与其相关的《国家国土纲要》、《国土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只是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作了简单说明及初步规划[2]。没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及措施。这种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中国政府征用土地与农民耕地件的矛盾冲突、建设经济开发区用地与居民住宅拆迁等问题,没有实际性的明确规范,进而导致一些冲突事件的发生。目前中国还未建立完善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法规,因此,国土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仍然没有得到合理的优化配置,且经常因此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2.2.3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不够

在国土资源规划化管理中,具体实施阶段是最关键的,但在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实施的力度仍然比较薄弱[3]。城市、农村、城镇的国土资源开发都显得极度不平衡。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做到国土资源统筹性的规划,及资源开采,利用实施过程中没有进行的严格监督控制。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实施力度的薄弱,导致一些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肆意地破坏农业耕地及自然环境保护区等等。除此之外,一些矿产开发商也会利用国土资源在规划管理中,监控方面的不足来进行违法违规开采,导致水土流失、山体崩塌,泥石流等现象发生。因此,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实施力度的薄弱,导致资源利用开发是不合理、不健康,一些可控性的自然灾害频频发生,后果不堪设想。

3.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措施

3.1 创新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

针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的落后情况,创新和改进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对国土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在进行国土资源体系的建设时,应结合社会、经济、资源、人口等多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比如,目前面临自然灾害频发的现象,应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的灾害预测、防治体系进行创新与改进。对于土地、矿产资源的乱开采现象,应该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监控体系进行完善,以便更好地进行资源合理利用方面的监控管理。

3.2 完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在社会发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必须在法律的严格监控保护范围内进行。国土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合理、有序进行的保障。逐步完善矿产、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方面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国家应该对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国土规划法》、《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等进行修订,确保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有法可依。同时在修订和改进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时,还可以吸收国外先进的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本国国土资源情况,科学地完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更好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供基础性的法律支持。

3.3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

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关系着社会各方面的持续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载体。因此,应结合政府和人民的力量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升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力。在城乡统筹发展规划、经济开发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区建设等方面,加强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比如在资源开采、土地建设时,应该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准则,科学合理地加强强制力实施的力度。

另外,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监控方面,作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执法监控机关,应积极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的监控职能,加强监管力度。对于一些乱开采、强建设的开发商及破坏自然环境的组织或个人予以强力的监管、惩治。在提升监控力度方面,国家还可以赋予公民监督的权力,利用民众参与的力量,科学、有序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还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及冲突事件的发生。

4.结束语

面临21世纪经济市场化、资源全球化的挑战,有效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持续发展与进步的基础。要做到科学、有效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必须建立先进的管理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实施管理的力度。通过这些方面的改进,更好地处理国土资源开采、土地征用、环境保护之间的各种矛盾。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促进资源与经济以互利共赢的方式协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卢孝忠.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几点思考[J].科技致富向导,2011,8(22):149-152.

篇(6)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针对今年“6.25”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主题,为使本次宣传活动有序开展,两__、陈家河国土资源中心所辖区内各乡镇都成立了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所在乡镇派出所、财政所、乡综治办、司法所负责人为宣传领导小组成员。两个中心所所长具体负责抓落实。

二、召开了宣传活动发动工作会议

在“6.25”第21个全国土地日到来的前几天,辖区内各乡政府都分别组织召开了由乡村干部参加的宣传发动工作会议。会上,就“6.25”全国土地日的宣传工作做了具体安排部署。

三、围绕宣传主题,抓好宣传活动

1.在6月25日至26日当天,两__所、陈家河所全体工作人员书写90多条条幅标语,并在上河溪乡和廖家村镇集镇上设立法律法规咨询台,散发各类宣传资料2200份,共接待群众咨询人员130人次,广泛宣传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2.在宣传活动所在一周内,两个所在辖区内广泛开展围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利用辖区乡镇政府召开村干部会议机会,组织部分党员和村干参加座谈会,重点搞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研讨活动。

四、多方动员,形成宣传工作合力

篇(7)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近来年,中央、省、市三令五申要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对违法严重的地区实施问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正视我县存在的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方面问题,把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优化发展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加强协调,搞好配合,认真履职,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形成打击违法占用土地和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高压态势。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汝城县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钟玉龙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副处级干部谭纯明同志任副组长,县法院、政府办、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司法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房产局、财政局、经信局、工商局、广电局、郴电国际汝城分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朱红专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分管国土和规划的领导及联络员负责抓好此项工作,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咨询台、宣传车等多种宣传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司法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送政策下乡”活动,摆设宣传摊点,印发宣传资料,向群众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各乡镇要组织召开村组干部座谈会,专题讲解国土资源及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制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要在全县范围内营造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的浓厚氛围,各乡镇悬挂、张贴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方面的横幅、标语不得少于20条(其中固定宣传标语不得少于2条)。

四、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县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行为。要建立健全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的联动责任机制,部门与部门之间、乡镇与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在巡查、审批、监管、打击等方面要实现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统一行动。县政府将此项工作列为乡镇年度考核内容,若因领导不重视、履职不到位,或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出现违章建筑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乡镇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巡查、制止和打击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和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每个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必须明确一名村干部负责,实行网格式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台帐,确保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行为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打击。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行为。组织开展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行为的专项行动,坚决拆除违法、违章建筑。

法院:负责国土资源及规划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的依法审理和依法强制执行。

政府办:协调各乡镇、部门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集中拆违行动;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监察局:督促乡镇及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占地行为,配合政府、司法机关违法占地修建的建筑物。

公安局:立案侦查违法占地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打击阻碍执法、扰乱治安秩序的不法行为,为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工作保驾护航。

司法局:协助抓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住建局:严格施工许可审查。对未办理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的,不得办理建设施工许可等手续;依法查处违法施工行为。

城乡规划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违法行为。

房产局:严格房产证的办理工作,对未办理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的,不得发放房产证。

财政局:为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经信局:负责督促供电部门停止向未办理用地手续和规划手续的建设工程供电;依法查处非法供电、盗电行为。

广电局:负责《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

工商局:对存在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且未处理到位的商铺,不得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行为。

郴电国际汝城分公司:加强用电管理。不得给未办理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供电,对已供电的要立即停止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