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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1 16:49:3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

篇(1)

关键词 创业投资 退出机制

创业投资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当时的私人银行投资于新兴产业(钢铁、石油、铁路)获得了高额回报。二战后,哈佛大学教授乔治・多罗特在波士顿发起成立美国研究开发公司,这是世界上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1],而他本人因此而被誉为“风险投资之父”。

此后,创业投资得到长足发展,不仅为创业投资企业带来了巨额回报,更为世界范围内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本与智力支持。

一、创业投资概述

(一)创业投资的含义

欧洲创业投资协会把创业资本定义为:创业投资是私人权益资本的一部分,它是面对种子期、成立初期和扩张期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包括内部管理层收购(MBO)和外部管理层买入(MBI)[2]。

国内较权威的观点是:创业投资,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3]。

(二)创业投资的特征

创业投资不仅是一个以投资对象加以界定的概念,而且是针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而言的一种特殊形态的资本运作方式。创业投资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以具有高成长性创业企业为投资对象;

其次,采用权益资本而非借贷资本,在创业投资与所投资企业间建立起适应创业内在需要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机制;

最后,对退出机制要求很高。只有资本市场的充分发展、退出场所的健全和退出手段的多样化,才能使得创业投资的退出成为现实。

(三)创业投资的运作过程[4]

1.创业资本汇聚阶段。

2.创业资本运作阶段。该阶段包括选择环节、协议环节、辅导环节。

3.创业投资退出阶段。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资本市场转让股权实现资本增值收益由账面价值形态转为货币形态的阶段。

二、创业投资公司概述

目前,我国国内的创投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背景: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公司;国内大企业的战略资本;国外风险投资;大中华经济圈风险资金(香港、台湾、新加坡等);国外战略型风险资金等。下面将对我国的一些知名风险投资企业进行介绍。

(一)英特尔投资(中国)

英特尔投资部自1998年起在中国扩展其风险投资计划,迄今已投资中国公司近50家,其中已有11家公司公开上市或被收购。其投资阶段主要为:中后期和Pre-IPO。目前,英特尔在中国的投资集中在蜂窝通讯、家用宽带应用和本地集成电路设计室等领域。英特尔投资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包括盈科数码动力有限公司、搜狐、UT 斯达康有限公司等。

(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创新投由深圳市政府出资5亿元发起设立,是国内规模最大的创业投资机构。其管理的中国媒体投资基金,是第一个专业投资媒体的创投合资基金;中国龙基金,主要投资于业务在中国境内或与中国市场相关的中国境外的公司;中新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及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

(三)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隶属于软银国际风险基金,是软银全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软银中国对处于各种发展阶段的高科技企业,包括无线、宽带、互联网等行业中优秀的企业都有兴趣。为处于起步阶段的公司提供资金、先进的通讯设施、一流的管理模式等成功所需的服务。

(四)凯雷投资集团

美国“凯雷投资集团”是全球著名的直接投资机构,成立于1987年。目前,凯雷集团总共拥有28只不同类型的基金,管理着超过248亿美元的资产。自1987年创立以来,已经投资130亿美元,主要在亚洲、欧洲和北美用于公司并购、房产以及创业投资等。

(五)红杉资本中国基金

红杉资本创始于1972年,共有18只基金,超过40亿美元总资本,总共投资超过500家公司,200多家成功上市,100多个通过兼并收购成功退出的案例。红杉资本作为全球最大的VC,曾投资了苹果电脑、思科、甲骨文、雅虎和Google、Paypal,红杉投资的公司总市值超过纳斯达克市场总价值的10%。

三、完善我国创业投资要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扶持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5]

首先,创业投资风险高,且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建立有效的税收优惠制度,特别是所得税制度,以解决创投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可能具有较高的收益,但在另外的时期可能要承担很大亏损的问题。

其次,创业投资过程复杂,整个投资过程涉及多个参与者,因此要解决好重复课税的问题,防止给创业投资活动的各方造成不合理的高额税负。

第三,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来自于政府,但若想吸引更多的个人资本、企业资本进入,税收扶持是最为有效的激励手段。

此外,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税收的优惠政策对于创业投资的发展也很重要。例如,韩国的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和对创业投资基金本身的激励,如,减免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等[6]。

作为市场环境欠佳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更有必要通过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来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因此,更有必要出台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以减轻创业投资的税收负担。

2.我国的税收政策

2005年11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这是针对创业投资税收政策的一项重大突破。例如,《通知》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延续抵扣。与目前税法对其他企业亏损弥补的期限为5年相比较,这项政策是一项针对创投企业特点的有益改进。

税收扶持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创业投资的导向性,相信随着税收体系的完善,会有更多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到创业投资中来,共同推动创业投资的发展。

(二)退出机制的完善

风险投资本身就是资本运作,它的最大特点是循环投资: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只有建立了通畅的推出机制,资本循环才能完成。因此,建立有效的风险资本的撤出方式是整个风险投资体系的核心。

1.退出机制概述

风险资本有四种基本的退出方式:股份公开上市(IPO)、出售(Trade Sale)、回购(Buy Back)和清理或破产。而股份上市和出售是两种最常用的退出方式。

股份上市是风险投资者通过被投资公司股份的公开上市,将其拥有的私人股权转变为公共股权,并在获得市场认同后,转手获利以实现投资收益的一种退出方式。IPO不仅收益性高,而且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还有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以及保持持续的融资渠道。因此,IPO通常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在美国,约30%的风险资本采取了这种退出方式[7]。

出售是企业产权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其优势在于,可使风险投资者实现一次性完全退出,剩余风险很小或几乎没有;并且,出售的费用成本也低于IPO方式;此外,对于一些规模小的公司,出售可能是唯一可行的选择。

回购指的是股份回购,即企业管理层或其它合伙人以现金、票据等有价证券买断风险投资者手中持有企业股份,从而使风险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的一种退出方式。

清算或破产是在风险企业未来收益前景堪忧时的退出方式。清算方式退出虽然痛苦,但这却是避免更大损失的权宜之计。因此,及时有效地清理失败项目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方式。

2.完善创业板市场

公开上市是最常见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但是主板市场进入门槛比较高,中小企业很难达到上市条件,因此,创业板市场是最佳的退出方式。创业板块市场比主板市场上市略微宽松,上市规模偏小,主要为具备成长性的新兴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我国建立创业板要循序渐进。例如,可以先集中科技含量较高的小盘股30到50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板块;然后研究降低上市的门槛,进一步扩大科技板块;待条件成熟后,把这个板块分离出来,成立创业板市场[8]。

(三)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国际上目前较多采用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企业由两类合伙人构成,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目前美国80%以上的创业投资实业都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点在于:组织结构简单、运作效率高、成本低;一般投资人可依创业投资家的声誉、业绩决定投资与否;有限合伙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可降低成本;有限合伙的激励机制得以吸引优秀、专业的创业投资家,从而也间接扶植了优秀的创业家。

目前,我国在新的《合伙企业法》中,已经正式将有限合伙制包含在内。这一法律的完善,对于创业投资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助益。

四、总结

创业投资是一种支持创业活动的金融投资制度创新,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传统融资方式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为最需要资金但又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提供所需的资金。它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克服了逆向选择问题,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中小企业,特别是提供高新技术产品、创新服务模式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乔西・勒纳,菲尔达・哈迪蒙.风险投资和私人权益资本案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4.

[2]A.Sick.A Certainty-Equivalent Approach to Capital Budgeting[J].Financial Management,Winter,1986.

[3]C.Butler.风险值概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6.

[4]韩静.中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5]杨旭才.创业投资亟需专门税收扶持政策―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理事长杨旭才访谈录.

[6]刘健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解读.

[7]刘曼红.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0):271.

篇(2)

【关键词】创业投资;退出机制;IPO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新兴的支持创新及科技产业的融资机制,是伴随高新技术产业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它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创业投资退出是整个创业投资过程的关键和核心,创业投资作为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活动,需要可靠的退出机制提供安全保障。建立和完善创业资本的市场退出机制,是扩大创业资本来源、保障创业投资和整个资本市场顺利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创业投资主要的退出机制分析

目前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首次公开发行(IPO)。IPO是指创业投资公司通过将所持有的创业企业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以实现退出和资本增值。一般来说,公开上市是创业投资退出的最佳渠道,也是创业投资最钟爱的退出方式。

(二)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指创业企业管理层或员工以现金票据等其他有价证券购回创业投资家持有的创业企业股份,从而使创业资本退出创业企业的方式。股份回购只有在创业投资不是很成功时才使用,事实上它更像是对创业企业的投资者进行保护的预防措施。

(三)兼并收购。兼并收购又可细分为两种:一是公司间的收购与兼并;二是创业投资家将所持有的创业企业的股份再卖给另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从而实现资本退出。

(四)破产清算。创业投资家在创业企业经营情况持续恶化且难以扭转时,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对其进行清算以收回部分投资。

二、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

(一)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机制已成为退出机制的主流

2009年7月26日,中国创业板正式启动,共有108家企业申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由于2009年创业板的加盟,2010年我国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退出的创业投资取得了快速的增长。继2007年首次公开发行总案例数为721起、投资总额53.33亿美元的最高纪录,2010年中国企业所披露的投资案例数为804起,获得投资总额56.68亿美元,全方面的超过了2007年的历史最高纪录。其中2010年有VC/PE资金注入背景的中国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数量为220家,融资金额373.74亿美元,分别占年度IPO总量的44.8%和35.0%。其中A股市场以152家(占比例69.1%)上市企业案例数蝉联了创业投资机构退出的主要渠道。IPO对于创业企业而言己成为最佳的退出式,这不仅仅是由于通过IPO可以获得高收益,更是由于向上市公司提供持续的融资渠道,同时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树立了公司的形象和品牌。

(二)出售或回购已成创业投资新宠

我国并购市场自2001年至2010年期间整体趋势成迅速上升期间。2010年度我国企业完成并购交易的案例数为1798件,环比上升6.14%;并购总金额为820.2亿美金,环比上升62.57%。排在并购行业前三名的为:制造业、能源、房地产行业。由于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兴起时间较晚,出售和回购市场尚不完善,因此主要以首次公开发行为主要退出机制,而在国外发达的成熟的市场上出售和回购已经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中占据了较高份额。

三、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缺乏成熟的主板、二板市场以供创业资本退出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上市门槛过高,且在政策法规方面也无法完全与IPO退出机制实现对接,国内主板及创业板市场,难以及时满足大多数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需求。在国内资本市场无法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大量企业只能选择境外上市。因此利用香港和国外二板市场作为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将是比较现实的考虑。

(二)产权交易市场相对落后

产权交易市场是指各类企业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从事产权有偿转让的交易场所。我国创业资本要想从产权交易市场收回投资并实现增值,或由其它企业并购创业企业是相当困难的。其原因在于,我国产权交易成本过高;产权交易市场缺乏全国总体布局观念,总体上呈分割状态;没有很好地解决投资者和创业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产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许多产权交易机构大都是政府包办的产物,需要依靠政府输血生存。这些问题的存在事实上导致了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对创业投资退出所起的作用有限。

(三)现行法律中存在着制约创业投资退出和发展的条款

目前我国还没有规制创业投资的专门立法,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现有的法律体系,未考虑到创业投资与传统投资相比具有高风险性和收益不确定性,尚不足以规制创业投资的运作,致使其发展过程中备受阻碍。

四、完善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对策

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一直被认为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瓶颈。借鉴发达国家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创业企业退出机制

进一步完善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及场外交易市场,建立起良好的“转板”机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多渠道公开上市。不同的创业投资项目所具有的特性、规模、行业以及发展阶段等各不相同,需要相应的退出机制相配合,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退出机制是创业投资良性循环的必要保证。

(二)充分利用海外证券市场,开辟新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出台有关支持海外上市的政策和法规,帮助准备上市的高科技企业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为创业资本的退出创造条件;熟悉国际化运作规则及法律,扩宽上市渠道,充分利用海外证券市场,实现创业资本的顺利退出。

(三)进一步完善、规范产权交易市场,鼓励企业并购、回购

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的。为保证创业资本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退出,必须明确产权交易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定位,加快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建设;加强产权交易所与其他创投机构、基金公司、投资银行的合作,推动创业资本向产业资本的置换;规范产权交易流程,提高产权交易市场的服务水平,形成规范、高效的产权交易市场网络,促进股权转让交易的发展。

(四)完善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法律

针对创业投资的行业特点,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法律,如《创业投资法》、《企业购并法》、《产权交易法》等,使创业投资业务有法可依;进一步补充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条款,允许企业在创业投资扶持的前提下进行股权回购,适时退出。

此外,构筑创业投资的金融服务平台,进一步建立专业中介服务平台,建立资质评级与社会信用体系,以及改善资本市场环境等方面也是理顺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的重要基础。

五、结语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尽快理顺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建立以创业板市场IPO为主,兼并收购和产权交易市场为两翼,主板市场为补充的退出机制,是我国扶持高科技创业企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国家知识创新体系的重要战略部署。

参考文献:

[1]翟绪祯.穆瑞田.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2011(5).

[2]陈玉呈,王苏生,孙晓辉.创业投资退出方式的选择及影响因素研究综述[J].技术经济,2007(3).

[3]李万寿.创业资本引导基金:机理、制度与中国视野[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篇(3)

关键词:创业投资;问题;综述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一、引言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国内也被广泛翻译为风险投资,但苏启林等人认为将Venture Capital译为创业投资更符合其内涵。刘健钧博士(2004)对创业投资的概念界定为:所谓“创业投资”,系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即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创业投资起源于二战之后。二战期间产生了大量的技术创新,主要集中在军事应用上。战后,这些技术开始转为民用,而此时依靠这些技术应用发展起来的民用型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权益性资本。一些富有远见的先行者开始进行投融资领域的创新活动。1946年,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成立,标志着有组织的创业投资活动的诞生。美国创业投资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趋于成熟。而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了对创业投资的实践探索,至今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但创业投资的真正兴起是在1998年之后。1998年3月,民建中央向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提交了议案,提出“大力发展中国高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中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创业投资由此才引起了我国政府、学术界和实业界的共同关注和高度重视(王晓津,2005)。所以我国的创业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种种的问题。笔者对近年来学者对我国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和综述,以期明示学术界对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进行的思考。

笔者对我国创业投资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一,政府在创业投资中扮演的角色问题;二,税收方面问题;三,退出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四,其他方面的问题。

二、我国创业投资存在问题

1.创业投资中政府的角色

我国目前创业投资机构基本都属于国有企业,除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外资和私人创业投资相对比较发达外,其他省市地区,都是以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为主,甚至没有相应的私人机构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国家政府能否直接介入创业投资,国内大部分学者持有否定的态度。辜胜阻等人(1999)认为,创业投资是一个竞争性极强的领域,政府不宜进入这一领域,充当主要投资者,这与政府进行的机构改革的思路不相符合。而且政府的介入,还会压制民间的投资积极性。而樊五勇(2001)则认为,政府为创业投资提供源头,拨款的方式是通过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基金方式,要争取实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苏启林(2005)研究了以色列、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创业投资成功经验,认为在创业投资的初期发展阶段,政府应该直接出资扶持创投的进一步发展。郝旭东等人(2008)认为,政府在创业投资中的作用主要是发挥扶持、引导功能。

2.税收问题

(1)基本的税收政策方面的讨论

税收激励政策是各国政府扶持创业投资发展采用的基本途径之一,也是最重要的途径。我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来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但由于我国还处于创业投资的初步发展阶段,这些政策还显现得很独立、不完善、没有体现组合配套的效益,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张德芬(2003)指出了我国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出现偏差,创业投资政策比照的是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黄凤羽(2001)认为,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分为对创业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的优惠两类,针对不同的目标,税种设计也应该不同。冯冰(2003)认为,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应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消除或减轻创业投资的双重征税;二,调整投资所得适用的税收政策;三,完善加速折旧、费用扣除等间接扶持措施。对于利用国外创业投资的政策,骆祖春(2007)认为,应该缩小内外投资者的税负不公差距,公平内外创投企业的再投资税收待遇,可考虑给予内资创投企业再投资同样的退税待遇。建议对中国籍纳税人从创投企业的红利所得给予暂免征税待遇,因为红利(送红股)只是属于未实现的期权,只有在其发生转让或交易实现时才能取得现实收益,对未实现期权征税是重税负的一个表现,当今世界上很少国家针对红股征税。

(2)国家新出台创业投资税收政策讨论

2007年2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刘健钧指出,该通知体现了5个原则:一,税收优惠方式适应创业投资特点;二,税收优惠环节适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体系国情;三,税收优惠力度适中;四,税收优惠条件体现鲜明的政策导向性;五,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自主投资各类未上市创业企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仍然存在有待于弥补的几点缺陷: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虽然要求用于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的“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投资期限为2年以上(含2年),但由于抵扣额度并不与投资期限挂钩,因而不利于激励对企业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二,《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所明确的应纳税所得抵扣仅仅是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并没有税收优惠。三,虽然《创投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但由于按照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本身不再作为纳税主体,而是在合伙人环节分别缴税,因此《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所明确的在创业投资企业环节核定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的做法,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没有意义。

3.退出机制问题

创业投资在其发展中需要有一个资金筹集、投资、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 在这个循环过程中, 最重要的环节是能否顺利地退出所投资企业。目前, 没有好的退出渠道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业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周新玲,2007)。房汉庭(2007)认为,如何看待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问题,长期以来存在着非常狭隘的认识: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IPO 以及专门为其配备的创业板市场,似乎没有项目的 IPO 就不能有效退出,没有有效的创业板市场就没有大规模的项目 IPO发生。他还指出创业风险投资退出市场是多层次的且在不断创新的。(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之间的市场退出;(2)战略投资人退出市场;(3)创业企业家回购市场;(4)OTC市场、创业板市场以及主板市场;(5)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直接 IPO市场。

倪正东(2008)研究了我国1997-2005年的退出数据发现,退出回报与投资规模和投资时间正相关,投资规模越大退出回报率越高,投资时间越长投资回报率越高;内部收益率和投资项目是否是高新技术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说明现阶段在中国投资高新技术行业的回报优势并不明显,很多传统但处在成长的细分市场的投资项目回报也相当可观;在成功退出项目中,外资创投并不一定比本土创投回报高;创业投资发展较好的地区,退出回报率高,比如北京、深圳等地区。

三、简要评论

我国创业投资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相当多的问题有待于解决,国内学者从各个角度对我国创业投资进行了剖析和审视,对我国的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目前的研究基本上都立足全国,从国家的角度考虑创业投资产业中存在的问题,很少有研究从一个区域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出发,提出该地区适合的创业投资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其中很大部分的原因,笔者考虑是因为地区创业投资的数据难以收集和整理,对研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但是笔者认为,针对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一个地区区情的创业投资方略对促进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发展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周新玲.我国创业投资的现状与发展对策[J].统计与决策,2007(21):131-133.

[2]刘健钧,孔杰,王力军.正确认识有限合伙的作用——关于私人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

[3]形式的思考[J].中国科技投资,2008(08):61-64.

[4]樊五勇.风险资本市场研究.2001.

[5]张德芬.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税务与经济,2003(04).

[6]黄凤羽.税收政策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若干思考[J].财经经济,2001(12).

[7]冯冰.关于促进风险投资政策的思考[J].财经研究,2003(02).

[8]刘健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解读[J].中国科技投资,2007(04):53-56.

[9]黄媛媛.完善我国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制度的思考[J].科技创业月刊,2008(09):31-32.

[10]骆祖春.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2007(02):7-9.

[11]房汉廷.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中的七大问题[J].中国科技论坛,2007(04):3-10.

[12]倪正东,孙力强.中国创业投资退出回报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8(04):48-56.

[13]李洁.当前我国创业投资面临的十个主要问题[J].理论前沿,2008(19):42-44.

[14]郝旭东,欧阳令南,张新安.创业投资中政府政策效应的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 344-345.

[15]苏启林.创业投资政府支持政策设计2005[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篇(4)

我国创业投资起步晚,尚未完全形成体系,存在着包括资金来源不足、投资基金的规模不大、有关的法律政策尚未建立等问题。没有发达的创业投资制度,就不能在投资资本与创业企业之间搭建出通道。

2创业投资特点分析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创业投资有如下特点:

2.1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创业投资的投资周期长,过程复杂,需要应对企业团队和市场各类不确定性;但一旦成功,其获利十分丰厚。

2.2投资人参与管理。创业投资机构往往会先对创业企业的团队、技术等进行尽职考察,以鉴别出真正有前景的项目。而在投资后则为企业提供丰富的“服务包”,如金融、会计、营销、财务、战略规划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增值。

2.3创业投资机构能为企业提供信誉,有利于吸引新的资金。经过创业投资家的筛选、观察和增值,减少了信息不对称,提高了企业的信誉,有利于其进一步融资。

2.4对投资者而言,创业投资背景意味着某种“信号”。研究表明,有高信誉的创业投资背景的企业往往有更好的IPO原始收益和后期绩效。原因是创业资本介入已经说明创业企业潜力得到承认,经过投资管理团队的督促与引导后又实现了增值。此外,信誉高的管理团队在监管企业时,通常更注重投资研发,更注意培育市场开拓,因此企业往往有着较强的增长潜力。

2.5创业投资能够满足创业企业长期的资金需求,是一种价值投资,而非控股该企业,企业不用担心经营权丧失。表1是2011-2012年样本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项目的持股比例统计,前三位依次是5%-15%,5%以下以及15%-25%,充分说明创业投资并不追求控股。同时,创业者在获得较大的股权比例后,也会更加努力工作,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2.6创业投资最终目的是成功退出,我国现存的主要退出方式包括IPO,收购和回购等。表2说明了收购和回购方式是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主要选择。而选择IPO退出只占16.7%,这可能是基于难度、成本等原因。

3相关建议

篇(5)

为推进西部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建立与完善创业投资体系,针对西部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所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1、分散风险,并适时予以转嫁和规避。

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转嫁这些策略在一般投资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在创业风险投资中,规避和转嫁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创业投资本身就是追求高风险、高回报,通过主动承担并有效控制风险来获得几倍、甚至几十倍于一般投资的回报,如果采取稳健性经营策略,回避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一般投资者主要是通过购买种种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锁定投资收益、减少头寸暴露,从而实现风险转嫁。在创业投资中,很难或者几乎不可能找到符合条件的衍生工具,因此也就无法转嫁风险。相反,分散投资策略在创业投资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可以在保持收益的同时有效地降低,并且增加了一定的灵活性。

2、开辟多元投资退出通道,完善多层次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结合当前我国退出渠道的具体情况,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拓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

(1)出售方式购并

从风险资本的购买和出售两个方面进行政策调整,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从购买方角度来看,可以研究是否允许购并高技术企业的购并支出相应抵减所得税征税额,投资于高科技企业股权所获得的股权收益是否可以适当降低税率等。从出售方角度看,可以研究增设特种财产转移税取代营业税,提高创业投资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比率,采用不同于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计算方法等。

(2)香港或海外创业板上市

放宽对国内企业到海外上市的各项审批条件和有关限制性规定,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应对境外上市企业按国际通行的准则去引导和监督创业企业,实行严格审查和鼓励相结合的方式。

(3)破产清算方式

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有关清算运作的程序和管理办法,但企业清算除了需要合作双方在利益(损失)的分配上进行谈判协调外,还牵涉到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费时的工作。所以应改善清算条件,简化清算手续,加快企业的破产清查工作。

(4)主板上市方式对进入产业化阶段的创业投资项目或增长潜力巨大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在基本符合上市规定的条件下,优先安排直接上市融资,为国内证券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以此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结构。

3、建立信息网络,为创业投资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创业投资的效率和创业企业的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效的信息。只有掌握了精确的信息,创业投资公司才能找到合适的投资对象,创业企业才能找到合适的创业投资公司的支持,只有掌握了精确的信息,才能针对市场的需求,发展创业企业,避免盲目性。政府应把为创业投资提供信息服务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轨道,解决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企业由于力量和经费有限,解决企业情报搜集和整理困难。

建立创业投资信息网络。由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建设高效、便捷、通畅的创业投资信息网络,并通过与Internet联网使供求双方及时了解国内外最新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技术和技术市场行情;定期公布创业投资信息,以满足供求双方联系,为创业投资者和创业企业家牵线搭桥。这既可以为创业企业的创业者寻找对路的资金和渠道,又可以为创业投资者提供备选的项目,从而资金流向更趋合理,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4、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发展环境,建立内部激励机制。

发展创业投资业,需要政府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要加强外部环境建设。一要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法律要保护投资主体;二要尽快建立起诚信体系和诚信环境;三要加强宣传导向,使社会对创业投资的作用肯定和认同。要在舆论上进行必要的宣传,普及创业投资知识,介绍国内外成功的经验,使社会了解创业投资,知道创业投资的含义、特点,知道它的作用意义和发展前景,提高社会各个层面参与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其次要完善创业企业内部环境,建立有效创业投资的激励机制。这种机制一方面能积聚人才,留住人才,有较强的吸引力,使他们能看到创业风险背后的巨大收益,提高创业投资管理水平,提高创业投资运营效率,弱化和规避投资风险。

篇(6)

管理模式

对于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地方政府一般会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行使引导基金决策和管理职责,管理委员会一般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管理委员会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发改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前海管理局等作为成员单位,这些职能部门在不同的引导基金中会扮演不同角色,并对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及管理模式等产生影响。各地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职务分配等均有区别,因此其权利重心也不相同。

对于日常管理及投资运作,各地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亦有很大差别。有的会新设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或以公司制设立并对其自行管理;有的则委托相关事业单位或外部机构管理。目前,引导基金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成立独立的事业法人主体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门成立了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创投办),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是委托地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政府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比如北京市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以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运作。

三是委托地方国有创投企业负责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如江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为苏州元禾控股集团。

四是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由公司制引导基金自行管理。前者如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此类公司并非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而仅作为受托机构负责基金管理运作;后者如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由公司内部团队负责基金管理运作,内部治理按照《公司法》执行。

五是委托外部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如上海杨浦区人民政府引导基金委托美国硅谷银行,金山区、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盛世投资。此外,2009年成立的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12年成立的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均曾委托浦东科投作为其管理机构,也可算作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典型代表。

在基金管理费方面,对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来说,一般会得到2%左右的固定管理费。由于多数引导基金出于政策导向,主要以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为主要目的,并无营利要求,因此,管理机构获得业绩分成的情况并不常见。

少数引导基金为鼓励基金投向本地,会设置一些奖励机制,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定,按照市场通行规则,在各出资人收回对子基金实缴出资的前提下,将子基金投资净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余80%部分由各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为鼓励子基金更多投资深圳本地项目,子基金到期清算时,对于来自深圳本地初创期项目的子基金净收益,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比例由20%提高至50%;对于来自深圳本地早中期项目的子基金净收益,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比例由20%提高至30% 。

另外,部分引导基金决策机构通常会招标或指定一家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基金运作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大部分引导基金的资金的监管、拨付等工作划归当地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资金账户仅起到资金中转的作用,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此外,有的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绩效进行评估,日常运作中会聘请中介机构对所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及各类审计工作。

投资方式

根据2008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其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目前来说,我国引导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有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融资担保及投资保障等。

阶段参股是引导基金目前的主要运作模式,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该模式下,引导基金按照创投母基金(FOFs)的方式运作,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成立子基金,然后子基金投向创业企业,在此过程中,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仅仅充当出资占股角色。子基金中引导基金的认购比例一般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该运作方式能够通过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从而起到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一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引导基金应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且每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风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奖励。《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退出方式

由于引导基金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退出及利益分配的过程中,通常遵循“保障政府资金”和“让利于民”的原则。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减持、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多种途径实现退出。目前来说,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内将其所持股份有限转让给其他社会投资人或公开转让,但原始投资者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二是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篇(7)

一、创业资本与创业板理论

创业投资是一种投入到具有高成长性的创新企业中的权益资本。其目的就在于获取高额的资金回报。因而创业资本家在将创业资本注入企业数年后就会带着丰厚的利润将资本撤回。并开始新一轮的风险投资。对于创业资本来说,退出机制是其整个运作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何时退出、如何退出是其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所在。

按照运作方式的不同,创业资本的退出机制主要有五种,IPO、收购、二次出售、创业企业家回购、清算。在各种退出机制中, IPO是资本回报率最高的,因而也是创投机构所追求的最理想的退出方式(见表1)。通过公开上市发行,可以对创业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发展潜力做出更加公正客观的评价。保证创业资本获得较高的回报,保证上市公司的完整性,并且为企业的后续融资开辟渠道。此外,IPO还能通过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来解决创业资本家和企业家之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创业投资各种退出方式的比较(表1)

退出方式

平均持有期(年) 平均投资额(千美元) 平均收入(千美元)

回收倍数

首次公开发行 4.2

814

5804

7.1

收购

3.7

988

1699

1.7

二次出售

3.6

715

1431

2.0

回购

4.7

595

1268

2.1

清算

4.1

1030

198

0.2

创业资本的退出方式和时机不仅决定于创业企业本身的发展,更与所处的金融环境和资本市场健全与否密切相关。只有存在一个发达、完善的股票市场,才能产生合理的股票定价,IPO才能有效率地发挥作用。然而传统的资本市场上市门槛比较高,只有那些经营业绩好、规模较大、盈利水平高的企业才能获得上市融资的机会。而创业企业大都处于成长期,高回报与高风险并存,很难达到主板上市的要求。因而,面向创业企业的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对于创业资本的退出尤为关键。创业板市场是一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突出特点是上市门槛相对于主板较低,适合初创阶段的高科技创业企业。有了创业板市场,创业资本家就可以通过IPO的方式以高于初始投资几十甚至几百倍的价格出售股权,获得超额利润,达到资本增值的最终运作目的。

二、中国创投业的回顾及中小企业板简介

1985年9月,中国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获准成立,标志着中国创投业的诞生。经历了十几年不太成功的发展后,1999年,开设创业板提上议事日程,加上NASDAK的繁荣和互联网经济的热潮,中国创投业迅速兴起,并在2000年达到了,2001年,随着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中国创投业也急转直下,2002年跌入谷底。从03年至今,创投业一直处于回暖态势,根据《Zero2ipo清科——2004年中国创业投资中期调查报告》,2004年上半年,创投机构对80家大陆及大陆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总额约为4.3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1.86%。

中国创投业正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外部金融环境的限制,即没有创业板市场,创业资本的退出机制比较单一,从而制约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壮大。在中小企业板设立以前,我国创业资本退出主要以股权转让和回购为主,IPO只占一小部分(见表2)。

2002年中国风险投资项目退出渠道分析(表2)

退出渠道

IPO

出售或回购

清算

案例数

2

29

7

所占百分比 5.3%

76.3%

18.4%

较低的资本回报率不但影响创业公司本身的经营发展,同时由于没有示范效应,对社会闲散资金也够不成吸引力。从而创业资本的募集情况也不容乐观,整个社会投入创投业的热情并不高涨。

为了促进国内创投业的发展、进而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经过五年来关于创业板开设与否的讨论,2004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经国务院批准在深交所设立,在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进程中,这绝对是值得载入史册的事件。

但是深圳中小企业板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它是主板和创业板之间的过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与主板所遵循的法律环境相同,上市标准相同,而在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要求上则与主板不同,主板要求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而中小企业板则要求股本规模在2000万以上。此外,中小企业板独立挂牌、独立交易、独立披露信息、独立设立指数。这就为将来过渡发展到创业板奠定了基础。

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也是有区别的,首先它的进入门槛较高,上市条件较为严格,接近于现有主板市场。而创业板的进入门槛较低,上市条件较为宽松。其次中小企业板的运作采取非独立的附属市场模式,也称一所两板平行制,即中小企业板附属于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作为深交所的补充,与深交所组合在一起共同运作,拥有共同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甚至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所不同的主要是上市标准的差别。而我国今后设立的创业板,其运作将采取独立模式,即创业板与主板市场——上交所分别独立运作,拥有独立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采用不同的上市标准和监管标准。再次,和主板市场一样,中小企业板尚未运行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这就对创业资本的顺利退出有了一定的影响。而创业板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低门槛、全流通”。

当然,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也有紧密的联系,它是我国建立创业板市场的一个尝试,它是创业板的低级形态和初级模式,中小企业板的实践可以为最终建立创业板提供很好的经验,以尽量减少创业板市场建立对主板的消极影响。

三、中小企业板对我国创投业的影响

这样一个介于主板和创业板之间的中小企业板对我国创投业的发展究竟意味着什么?一方面,中小企业板开盘虽然只有几个月,但它与创业资本的良性互动已经显现。在已经上市的38家企业中,创业资本介入的达到了11家,都不同程度的获得了资本增值(见表3)。另一方面,由于限制全流通以及政策法规的不配套,在短期内,中小企业板对创业资本发展的促进作用还不能立竿见影的表现出来。

在已经上市企业创业资本投入、增值统计表(表3)

上市公司 创投投资比例 资本投入(万元) 资本增值(倍)

大族激光 31%

2400

9.2

江苏琼花 6.7%

302

7.32

威尔科技 9.1%

330

7.5

达安基因 21.5%

132

7.3

德豪润达 17.9%

1350

18.2

天奇股份 9%

293

6.89

传化股份 25%

1800

9.91

华星化工 11.1%

500

8.55

京星药业 16.1%

805

10.05

科华生物 23.8%

1220

11.12

思源电器 6%

238

16.45

因此,国内不少创司经理和知名学者都认为,对于中国创业资本来说,中小企业板是把双刃剑,本土创业投资公司既能享受新兴资本市场建立所带来的巨大发展机遇,又要面临创投业的一次大洗礼。

转贴于 1、中小企业板开设对创业资本的机遇

首先,中小企业板使我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更加畅通,虽然目前中小企业板尚未实现全流通,创业投资在短期内通过IPO获得高额资本回报还不十分有利。但总比没有新兴资本市场要好得多,而且一旦创业公司成功上市、它的市场价值就有了客观的参照,即使是协议转让,尤其是出售给追求控制权的战略投资者,其获得的受益也将因上市公司净值增大和无形资产价值而比较可观。自中小企业板开设以来,国内多家创业投资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已受到众多大型企业的青睐,希望收购它们投资的股份。而这是在原来的实践中没有遇到过的。其次,中小企业板明确了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方向。中小企业板设立后,由于市场发现价格机制的作用和市场对行业及企业的选择,必将为创业投资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结构起到趋利避险的引导作用,从而减少投资的盲目性。近几年,由于中国没有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创业投资缺乏市场导向,吃尽了盲目投资的苦头,至今仍在艰苦地挣扎。有了中小企业板块,创业投资选投什么行业和企业,如何培育企业符合上市条件并在上市后能有一个好的股市行情等,市场的表现将成为晴雨表。尽管用目前的数据来说话还为时尚,但从已发行上市的企业来说,大致可以看出一些迹象。再次,中小企业板开设后,将加速推进国家关于创业投资扶持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出台的进程。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法律规章,并有望近期正式出台,该办法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创业投资资金的投资运作、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此外,两部涉及风险投资的重要法律《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正在进行重大修改。将取消或修改众多关于风险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增加了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条款。在政策面上,创投机构将面临长期利好。 2、中小企业板开设对创业资本的挑战

首先,同业竞争加剧,投资成本增大。中小企业板开设后,创业投资机构将如雨后春笋一般迅速发展起来,相互抢夺有望上市的投资项目。一些有望上市企业融资的要价也将攀高,投资成本注定会增大。至于高价投资的企业能否上市,何时上市,IPO是何价值,上市后转让股份能否获利等等,仍是一个未知的期望值。如果不在投融资低潮以低价值投资并精心培育被投企业高速成长,然后推向上市,而是抱着炒作市场的浮躁心理,新兴资本市场即使开设,等待它的也并不一定就是天堂。其次,中小企业板开设后,由于上市公司股本规模较小,流通股也比较小,一定时期内出现爆炒的现象在所难免。面对这种情况,创业投资机构能否始终本着追求长期投资受益的目标,不为短期暴利所诱惑,是创业投资公司能否持续经营的关键。

四、中小企业板开设后创投机构的策略选择

中小企业板的开设是我国创投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事件,值此大浪淘沙之际,一方面,管理层应该积极通过制度创新为创投机构的发展扫除政策法规上的障碍;另一方面,创业投资机构应该着眼未来,未雨绸缪,根据自身情况及时调整投资和运营策略,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管理层政策建议

首先应加快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全流通不实现,创投机构始终无法顺利实现IPO退出。也就制约了整个创投业的发展。其次应继续降低中小企业板上市门槛,尽快与创业板上市标准靠拢,引导创业资本关注那些目前规模不大、效益不高、但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巨大的行业和企业,并最终运作其发展壮大,为这些企业提供融资和退出平台,实现创投机构和风险企业的双赢。再次应尽快完善针对创投机构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宏观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限制已是制约我国创投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出台实质性地促进创投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2、创投机构策略建议

第一、明确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板设立以后,创投机构应该以市场为导向,选择投资什么行业和什么企业,而不应像以前那样较盲目地进行。在投资策略上,应重点选择具有较大市场容量、较高技术含量、较高管理水平、处于成长期或扩张期的项目进行重点投资,而不是平衡式资金投入。几年的实践证明,“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在每个项目中占小股、十个项目中七个失败,三个成功就能获利等投资理论及投资方式并不适合中国本土创投机构。因此,创投机构应该控制投资项目数量,对重点投资项目加大投资力度,并通过贷款、担保、分阶段投资等给予其持续不断的支持。

第二、调整退出策略

尽管目前深圳中小企业板仍然无法跨越全流通这个障碍,创司终究无法顺利实现高额回报。但是中小企业板块将为场外交易市场提供价格参数。创业投资通过协议转让出售所持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股份),由于中小盘股市场上有同行业类似企业的股价提供价格的参考系,也将有望卖出一个比较好的价钱,而不至于因一对一私下交易的信息严重不对称而造成贬值低估。同时由于中小企业板的长期利好以及上市公司规模较小,成长性较大加之市场认可创投概念等因素,也增加了创投企业被机构投资者并购的可能性。因此,短期内创投机构不应拘泥于IPO退出,而要发挥股权转让和并构的作用。中长期来说,创投机构应积极培育目前规模较小,但市场潜力巨大的企业,以期通过今后的创业板增值退出。

第三、重视增值服务。

创业投资属于专业金融服务领域。创业投资的一大特征是提供增值服务,中小企业板推出后,创投机构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中小企业板的投资导向,进一步进行市场细分,以确定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向。不同的行业,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都面临不同的风险与障碍。创业投资机构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能否与被投资的企业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将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将风险进一步化解。对创投机构而言,就是如何为企业创造价值、放大价值。在这方面,创投机构可以做如下工作。一是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作,对于投资的企业,尤其是拟上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的企业,从一开始就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严格管理、加强信息披露;二是与知名管理咨询机构合作,为投资企业在战略规划、组织结构、管理系统等方面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三是进一步加强与海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尤其是专业投资机构的合作,以国际化的视野、专业化的服务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四、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创业投资机构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人才。如何留住人才、开发人力资本、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中国本土创投机构目前急需考虑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从99年的最初动意,到04年的正式设立,围绕创业板要不要开设,如何定位等问题,一直是决策层、理论界和业内人士反复讨论的热点话题。当中小企业板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时,尽管上市门槛依然较高,尽管没有实现全流通。但它对于中国创投业的深远影响是绝对不能被低估的。当然,中小企业板的开设并不意味着中国创投业必将欣欣向荣地发展,它提供的仅仅是一个创投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当此时期,本土的创业投资机构应该及时调整运作策略,在即将来临的空前激烈的行业竞争中成为胜利者。

参考文献

[1] 郑荷芬,倪云虎.二板市场的推出对创业资本运作的影响[J].浙江经济,2003,(10).

[2] 陈玮,施鲲翔.我国创业投资面临问题[J].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4,(3).

[3] 王守仁.创业板开设与创业投资的策略选择[J].科技创业月刊,2004,(3).

[4] 郭瑞祥创业资本退出机制研究[J].经济管理,2001,(8)

[5] 黄嵩.中小企业板 创业板迈出第一步[J].经济全局,2004,(5).

[6] 曹玲,周莉.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比较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3,(6).

[7] 陈峥嵘.中小企业板——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探路石”[J].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4,(6).

[8] 剧锦文.美国创业资本运行机制和中国创业资本市场的发展[J].江海学刊,2001,(4).

[9] Zero2IPO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中国创投彻底调查[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