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1 16: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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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逻辑教学;现代化;先进化;逻辑教育体系;现代逻辑;逻辑思维素质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2)04-0024-07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王宪钧教授等学界前辈倡导逻辑教学与研究现代化,有力推动了我国逻辑事业30余年的长足发展。我们认同张家龙研究员关于我国逻辑教学与研究的现代化已“初步实现”的判断及其“五个一批”的判据,同时也赞同将“全面实现”逻辑教学与研究现代化作为我国逻辑工作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应当清醒地看到,与逻辑教学与研究的先进国家(包括英语世界、西欧和北欧国家等)相比,要达到“全面实现”逻辑教学与研究现代化的任务,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首先要对“目标”本身及其实现途径有比较清楚的把握。本文拟结合南京大学和国内相关高校的逻辑教学及相关工作实践,谈谈我们对“全面实现逻辑教学现代化”的目标及其实现途径的一些认识。
一、关于逻辑学专业研究生培育
在我国高校研究生培养的现行学科建制中,“逻辑学”属于“哲学”门类“哲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专业)。就逻辑学专业研究生培育来说,“初步实现”教学现代化的判定是有较充分的根据的。其显著标志是,几乎所有逻辑学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都列入了现代经典(一阶)逻辑和(狭义)模态逻辑为专业必修课程,尽管实际教学水平会有所差异。我们认为,逻辑学专业教学现代化的首要标志,就是将这两大经典基础理论学习与训练放在首要地位,并能真正取得实效,使学生能够运用现代逻辑的理论与方法从事逻辑学各方向上的研究;另一重要标志是使学生能够对逻辑学的历史发展有比较系统深入的把握,对基础逻辑、应用逻辑与逻辑应用各领域的最新进展有相对全面而又有所侧重的把握;第三个标志是学生能够在特定方向的研究中通过学术史的把握走到当代学科前沿,能够做出真正富有新意、有所建树的工作,特别是对博士研究生而言更是如此。我们认为,这三个“标志”也就是逻辑学专业研究生教学“现代化”的基本目标。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余年的发展,我国哲学学科招收逻辑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单位已达13个,招收逻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单位达60余个。南京大学哲学学科于1983年获得逻辑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2001年开始招收逻辑学方向博士生,2003年获得逻辑学专业博士学位授予权,同时成立了南京大学现代逻辑与逻辑应用研究所。迄今逻辑学专业共授予硕士学位71人(其中上世纪80年代12人,90年代15人),授予博士学位25人;现有在读硕士研究生16人(含美国留学生1人),在读博士研究生16人。我们在逻辑学专业设立之初,即支持并贯彻教学“现代化”的思想,并逐步明确了上述“现代化”理念,将之作为研究生培育的指针。
就当前的教学状况而言,在前述第一“标志”方面,南京大学逻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首先突出强调现代逻辑基础的严整的学习与训练,这主要通过贯通一年级全年的“一阶逻辑与一阶理论”和“哲学逻辑研究”两门课程实现;其中除一阶逻辑与狭义(真势)模态逻辑的基本训练外,也努力使学生了解数理逻辑“四论”特别是集合论和非经典逻辑学科群的基本知识,从而使学生获得比较扎实的现代逻辑功底和相对完整的现代逻辑观念。在逻辑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面,我们也提出一个基本要求:无论是哪个研究方向的博士生,都必须继续强化一阶逻辑、模态逻辑及集合论的学习与训练,并根据生源实际落实不同层次的训练计划,其别强调了逻辑语义学的学习与训练,向学生明确这是进入当代逻辑科学研究领域的“通行证”,只有真正学会“走路”才能在研究领域“起跑”。
(一)有利于拓展逻辑学发展方向,更广泛地体现逻辑学的价值
经过多年的发展,逻辑学呈现出多元发展的趋势,出现很多逻辑分支或逻辑类型,成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并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传统逻辑比较,现代逻辑虽然成为了当今逻辑学发展的主流,其严密性、先进性以及在现代哲学、数学、计算机、认知科学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和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一门科学的持续发展,要考虑它的适应群体和研究目的。论及此,必须提一下非形式逻辑领域被广为引证的卡亨的一段话:在几年以前的课堂上,当我正要结束(对我来说)迷人的、复杂的谓词逻辑的量词规则的时候,有个学生嫌恶地问道:他花了整整一个学期所学的东西,与诸如约翰逊总统决定再次升级越南战争的问题有何关系。我喃喃无语,就约翰逊方面说是糟糕的逻辑,然后就表示,逻辑导论不是这类课程。学生接着问道,什么课程处理这种事务。我不得不承认,就我所知,还没有这样的课程。这个学生想要今天大多数学生想要的一门与日常推理相关的课程,一门与他们听到、看到的各种论证相关的课程,这些论证的内容涉及到种族、污染、贫困、性别、核战争、人炸以及在20世纪后半叶人类所面临的所有其他问题。〔6〕28与此相同,吴家国教授也曾提及在国内发生的类似情况:1999年12月12日,为了纪念“学术百年”、面向社会宣传逻辑学,北京逻辑学会举办了一场逻辑报告会,除专业逻辑工作者参加外,还公开售票,欢迎对逻辑学感兴趣的人们参加。会上,逻辑工作者发言十分踊跃。然而,在会议结束时有一位中年女同志站起来发了言,她深沉地说:我是花钱买票来听讲的,本想学点逻辑知识对工作有用,可是,听了以后感到听不懂,不知道逻辑学对我有什么帮助。我很失望。〔7〕这些事例,充分说明了逻辑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方面,甚至可以说不平衡发展的不足。在这种逻辑学与人们现实生活、思维实践严重脱离的情况下,首先从北美兴起批判性思维运动,从而推动了非形式逻辑的发展。武宏志、周建民、唐坚等人在《非形式逻辑导论》一书绪论中大量转述国外部分逻辑学家的论述,指出数学逻辑(即通常说的数理逻辑—引者)的特征及非形式逻辑学家对数学逻辑的批评,提出了“逻辑学的实践转向”。〔6〕28目前,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得到了高度重视并广泛推广,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鞠实儿教授曾提出:“假定存在一个逻辑类型,它或者是新的或已知的。如果它取代另一逻辑类型而成为被关注的主流,则称这一历史事件为逻辑学转向”。〔8〕并在该文中提出了逻辑学的认知转向。陈慕泽教授在《逻辑的非形式转向》一文中确认逻辑学是以研究推理和论证的总体目标的前提下,解释了逻辑转向的三个意思:“第一,促使逻辑学在某一阶段发展的动力,有别于上述总体目标;第二,逻辑学在此种转向目标的推动下,取得了长足的实质性的进展;第三,此种进展不但对实现其转向的目标,而且对实现逻辑学的总体目标有重要的意义”。〔9〕逻辑学的这些发展方向的转变为不同民族思维方式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启发和理论依据。陈波教授在探讨“逻辑的可修正”问题时指出了“作为研究对象的逻辑”和“作为理论形态的逻辑”的区别:“前者(指作为研究对象的逻辑———引者)就是我们在实际使用着的逻辑,这是一种客观形态的东西。有没有这样的逻辑存在,是有争议的。如果有这种逻辑的话,它大概存在于人类的语言实践和思维实践中,并且与人类所面对的外部世界也有某种关联。于是,‘作为理论形态的逻辑’,就是对这种逻辑的描写、刻画或重构;它们是一种‘发现’而不是‘发明’;发现就含有描述性成分,就有真假对错之分……,由此引出一连串复杂的哲学问题。当我说‘逻辑是可修的’时候,我不是指客观形态的逻辑,这种逻辑是‘存在’那里、‘摆’在那里的东西,无法修正;至于它究竟是什么样子,则见仁见智,难以获得统一的见解。可以修正的只能是‘作为理论形态的逻辑’,即逻辑学家所构造的、并获得公认的逻辑学说和逻辑系统”。〔10〕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就是存在于不同民族语言实践和思维实践中,并在他们认识世界、表达和交流思想等与外部世界发生一切关系时具有密切关联、起重要作用的一种实际的思维现象,可视为该民族“作为研究对象的”逻辑。以逻辑学视角,用逻辑学理论,研究不同民族思维方式,掌握其认识世界、交流思想的基本规律,分析其形成的历史文化背景,总结在有效交际过程中的主导推理形式,并与逻辑一般规律以及各民族传统思维方式进行比较等等,都可谓是逻辑学今后在逻辑与文化的互动视域下值得研究的新领域,也是解决逻辑脱离人们思维实际的有效途径之一,同时能够充分发挥逻辑科学在不同民族思维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体现其应用价值。
(二)有利于中国逻辑史的研究,丰富中国古代逻辑思想
西方逻辑传入中国之后,中国有识之士大量介绍、学习西方逻辑的同时,围绕“中国古代有没有逻辑?”、“逻辑在中国历史上的状况应当如何认识与评价?”的问题开始了中国逻辑史的研究。经过一个世纪以来几代学者的辛勤劳动和不懈努力,中国逻辑史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对中国逻辑史的研究对象形成共识,研究方法进一步科学化,研究成果可谓是洋洋大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逻辑思想是逻辑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古代有丰富的逻辑思想,其中由于中国古代的历史发展本身就是一个不同民族不断融合的过程,其历史的发展演变中当然也包括了不同民族的历史文化的持续融合过程。因此,研究中国古代的逻辑思想,理应包括在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不同民族的逻辑思想。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不能说是不同的逻辑,但它是逻辑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不同民族群体的思维实践中占居主导地位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应该通过学习、研究不同民族思维方式来探究其规律性的因素,通过比较研究,丰富中国的古代逻辑思想。比如,蒙古族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少数民族之一,长期以来在以蒙古高原为中心的北方辽阔草原为依靠游牧经济生息繁衍,创造了有别于中原农业文明的草原文化,形成了独有特色的蒙古族思维方式。蒙古人的为人处事方式与汉族人有别样的一面。那么这是为什么?这种特征是怎么形成的?这些问题要从古代蒙古族的历史文化背景着手,进行全方位、系统的研究,并与汉族古代逻辑思想进行比较,分析与汉族及其它民族思维方式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等。逻辑与文化具有密不可分的互动关系。张东荪先生进行了逻辑与语言结合的研究,提出了自己关于逻辑与文化之间关系的观点,有人称之为“文化主义逻辑观”。他认为:“逻辑是由文化所需要而逼迫出来的,跟着哲学思想走,是文化的产物,由于不同国家、民族的文化不同,因此逻辑就不同,不存在先验的、普遍的逻辑,没有唯一的逻辑,而只有在各种不同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不同逻辑”。〔11〕崔清田教授则在中西逻辑比较研究中充分阐明了逻辑与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他指出:“逻辑与文化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是由文化的整体性,以及包括逻辑思维在内的思维方式在构成文化整体的诸要素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逻辑与文化的关系既表现为文化的整体特征和需求对逻辑的制约,也表现为逻辑对文化发展的影响。文化对逻辑的制约,决定了由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文化所孕育出的不同逻辑传统,既有共同性的一面,又有特殊的一面”。〔1〕156鞠实儿教授在《逻辑学的问题与未来》一文中指出,在某一文明内部,由不同的人群所创造的不同或具有显著差异的物质和精神产品构成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文明可以具有不同的逻辑。〔12〕众所周知,中国逻辑学界“大逻辑观”与“小逻辑观”之争可以说至今还没有彻底结束。我们虽然没有将大逻辑观扩大化,持不同的民族都有不同的逻辑,或者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就是不同的逻辑的观点。但是,从中国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出发,将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或不同文化群体的说理方式作为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组成部分进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布留尔将原始人的思维称作为“原逻辑”,并指出:它(指原始人的思维)不是反逻辑的,也不是非逻辑的。〔13〕一个民族的思维方式或一个文化群体的说理方式可以说是前逻辑或原逻辑,它体现着一个文化群体在认识客观事物、表达思想、论证观点等方面的规律、规则、程序、步骤、手段等共同的思维特点和思维趋向。将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或不同文化群体的说理方式纳入到中国逻辑史研究范畴,能够丰富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体现我国多民族的文化、思维相互影响、交融一体的特点,对中国逻辑史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有利于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和民族文化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信息传播方式不断进步,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日趋频繁。不同民族文化从表面上看,有很多显现的、可感知的差异,而其最本质的差异潜在于一种文化的深层次。这里包括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积淀的文化理念。这种理念在不同民族政治、经济、历史、文学、艺术、道德、宗教、风俗、语言文字等诸多领域起作用并处处得到体现。一个民族或一种文化群体的思维方式以及说理方式贯穿于该文化体系中,有学者称之为文化的“本”和“纽带”,认为在思维方式的作用下各种具体文化形态和形式联结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不同文化群体之间或不同说理方式的人群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可以视为一种跨文化的论证。评价一个论证的好坏,有很多不同的标准。从非形式逻辑标准分析,其要素———“论证者”与“目标听众”至关重要。所谓论证者“就是指提出论证的人”。所谓目标听众“即是指论证者试图说服的听众”。〔14〕面对不同民族文化群体之间或不同说理方式的人群之间的跨文化互动,不仅要考虑论证形式的共性,更要考虑涉及论证者和目标听众的文化差异性。和谐社会需要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是通过社会主体———人的行为得以实现的,只有人人保持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社会才能够和谐发展。每个人的行为都受其思维方式的制约,是思维方式的具体表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也是如此。在国与国、民族与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过程中,能够多一些和谐、少一些冲突,其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对彼此思维方式的全面、正确了解。因此,对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进行认真研究,正确认识、全面了解不同民族文化各层面的具体状态及其历史演变,把握其文化的特质思维方式背后深层次的因素,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时代需要。鞠实儿教授曾提出“广义论证”〔15〕概念,扩大了逻辑家族成员,在广义论证的框架内考察不同文化群体的说理方式以及具有不同说理方式的人群之间的交流方式,将不同文化群体的说理方式纳入到逻辑家族。广义论证不仅考虑到论证中的语境变量,而且还将文化作为变量引入逻辑学的研究领域;强调博弈参与者的文化隶属关系对论证活动的作用,从而允许我们在广义论证的框架内考察不同文化群体的说理方式,以及具有不同说理方式的人群之间的交流方式。由于参与者的社会文化隶属关系对论证的实施方式和论证结果的可接受性有直接的制约作用,事实上,如果博弈者使用的规则不被他们所属的文化群体认可,博弈的结果将不会被相应的群体所接受,所以也就没有规范性。这一理论的提出对于逻辑学发展和不同民族文化交流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这样理论指导和“文明平等原则”〔12〕下,不同民族之间才能够顺利有效地交流,也只有这样的原则下,不同民族文化才能平等、协调发展。
二、民族思维方式的研究方法
任何一门科学或学科不容忽视研究方法的重要性。科学的研究方法是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民族思维方式的研究,要借鉴中国逻辑史研究的成功经验,采取比较研究方法和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的方法。
(一)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方法是诸多学科普遍运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学科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之后,在该学科研究领域出现过新的分支或研究方向。例如,比较文学、比较逻辑等。民族思维方式的研究,也离不开比较研究方法。因为,只有在比较中才能够更好地体现不同民族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和一般规律。采用比较方法,必须坚持科学、客观的原则,不能盲目比附或强行比较。要明确比较目的、对象,要通过不同民族思维方式所形成的历史文化背景、主要特征的比较,总结出他们的共性和个性,全面、客观地分析他们的异同特征形成的原因,掌握发展规律,分析发展趋势,指导不同民族群体和个体之间的交流。
(二)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方法
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方法是中国逻辑史研究的一种成功的研究方法。即把中国古代逻辑史放在它产生和发展的具体历史环境和文化环境中,将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作为先秦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当时的哲学、伦理学、政治学、语言学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思想以及文化发展的基本特征结合起来进行全面的分析、考察,从而得出全面、确切的结论。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方法不仅纠正了过去中国逻辑史研究“据西释中”、“简单比附”方法的缺陷和不足,为中国逻辑史研究开辟新的思路,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而且对很多学科的研究都具有方法论意义。民族思维方式研究必须正确采用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方法,把不同民族思维方式放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该民族的特定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中,进行全面考察、认真分析、高度概括、科学归纳,得出切合实际的结论。
三、小结
关键词:通识教育;逻辑学;教学优化
一、通识教育与逻辑学通识教育
(一)通识教育
通识教育(GeneralEducation)是我国引进的先进教育理念,起源于古希腊的“博雅教育”,是目前世界领先教育理念中的核心部分。1945年哈佛大学委员会发表了对美国教育影响深远的《自由社会中的通识教育》俗称“哈佛红皮书”。文中提到:[1]40通识教育不是关于“一般”知识(如果有这样的知识的话)的空泛的教育;也不是普及教育意义上的针对所有人的教育。它指学生整个教育的一部分,该部分旨在培养学生成为一个负责任的人和公民。而“专业教育”这个术语,指的是旨在培养学生将来从事某种职业所需的能力的教育。此二者同为人生活的两个方面,是不能完全分离的。
(二)逻辑学通识教育
在古希腊“博雅教育”中,主要学习的内容为“古希腊七艺”,其中“逻辑”就作为其中之一,是“博雅教育”的重要一环。“逻辑”一词导源于希腊文“λογοδ”(逻各斯),是由英语Logic音译的,原意指思想、言辞、理性、规律性等。[2]从原意上来讲,逻辑学可以说是研究言辞背后的思想所遵循的理性和规律性。简而言之就是教给我们如何思考如何判断,从而更好地进行言辞行为。爱因斯坦曾说过:“在近代,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的,那就是希腊哲学家发明的形式逻辑体系,以及通过系统的实验发明有可能找出因果关系。”[3]爱因斯坦在这里强调了逻辑作为一门基础学科,指导各类学科进行试验并且发现无限的可能,进而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而在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正式将逻辑列为了基础学科之一,逻辑学被视为与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同等重要的学科。[2]由此可见,逻辑学理应在通识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二、逻辑学通识课教学面临的困境
(一)逻辑学基础教育缺失与高校教育高要求的冲突
逻辑学基础教育缺失是指国内中小学逻辑学教育缺失,缺失并非说没有逻辑教育,而是我们的中小学教育侧重于学会理论知识,并没有系统教授逻辑的系统知识,进入大学的之后绝大部分学生对逻辑学这门学科的认知为零。经过笔者在课堂上的统计,千人中只有极个别的学生听过逻辑学这样的课程,绝大部分学生只知道与逻辑相关的类似“神逻辑”这样的网络词汇。因此,这样的现状导致了学生对逻辑学的兴趣大大减弱,而且考虑到学生的基础薄弱,对于课堂讲授的内容也有很大的局限性。而高校通识课程既理论深度也要求与实践相结合,同时具有知识权威性与授课趣味性的要求。这是逻辑学通识课教学面临的第一大困境。
(二)逻辑学理论知识深厚与通识课程课时偏少的冲突
逻辑学这门学科从古希腊创立至今理论知识非常深厚,在大学基础教育中将传统形式逻辑作为理论基础讲授课程,这只是逻辑学最为基础的一个理论分支,而系统讲述完传统形式逻辑的基础理论则需要至少32学时。目前,大部分高校设置的通识课程基本课时为32学时,而现有开设通识课程的学校,逻辑学相关课程名为“逻辑与批判性思维”、“修辞与论理”等,这意味着在有限的学时内不仅要完成逻辑学基础理论的教学,还需要讲授批判性思维或者修辞、论辩等相关内容。因此,一学期32课时明显不足,这是逻辑学通识课教学面临的第二大困境。
(三)教授对象思想开放性与课程理论知识传统性的冲突
目前,高校大学生主体为“95后”,面对这样日新月异的时代,信息爆炸的社会,学生们每天都在接触新生事物。各种网络上传播的或真或假的事件、理论、思想等等。一方面打开了学生们的眼界,思想更加开放,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大家不主动思考的不良习惯,面对“花花世界”,很难去接受我们课堂上的传统理论知识。对比之下,理论知识显得“枯燥乏味”。甚至大部分学生养成一种惯性思维——课堂一定是枯燥的,期末随便看看,考试过了即可。这种惯性思维很难消除,不管老师讲得多么有趣,学生都不予理睬。然而与其他基础学科一样,逻辑学理论知识较为传统,与数学类似相对枯燥,面对个性多样的学生群体,这是逻辑学通识课教学面临的第三大困境。
三、逻辑学通识课教学优化策略
针对以上提出的几点困境,笔者站在教师教学的角度,提出以下几点具体的逻辑学通识课教学优化策略。
(一)“以小见大”——合理构建逻辑理论基础
目前在校大学生主体为95后,所展现的特点为个性多样、兴趣广泛、思维活跃,关注点与老师会有一定差距,例如:偶像、娱乐新闻、游戏、社会热点等方面的偏好不同。因此结合教授对象的点,作为全校学生学习的通识课程需要展现出不同与专业课程的一些相应特点。知识不仅要求广度和权威性,而且要注重趣味性。基本的理论知识是对教师的最基本要求,所以教学优化的重点在于如何提升教学趣味性。笔者认为,应从学生的兴趣入手,将知识贯穿于他们感兴趣的事情上,以生活的点滴,引出理论知识,此为“以小见大”。不论课程设计还是讲授,不论从理论的横向总体设计,还是纵向每一章节的具体讲授,都要求教师能够结合学生的特点,找到小的切入点,引发兴趣,这样才能引导学生自己去思考,主动接受他们认为的“枯燥”的理论知识。因此在课堂中需要找到学生感兴趣的、时下流行的内容作为引子,或者案例去分析。
(二)“由浅入深”——合理优化教学设计
教学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既要设计整体的过程,也需要提前设计好所有的细节。不仅要保证理论知识可以完整而严谨的教授,还要保证学生能够学的进去,听得懂,学得会。上文提到“以小见大”是找到合适的切入点,也就是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让学生愿意听。那么“由浅入深”则是第二步,是教师要想办法结合学生感兴趣的东西,一步步由浅入深将知识讲授清楚完整,结合兴趣的同时要保证知识的权威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切忌主次倒置,这样会导致学生没有实质性收获。因此,首先要保证知识体系的权威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其次,每一理论知识尽可能与学生的生活相结合;再次要求教学设计的逻辑性和连贯性,否则会因为有趣而脱离主题最后,教学多媒体文件制作要求熟练掌握,生动形象而不失庄重。以幻灯片制作为例,具体制作要求字少图多,动画可以适当活跃一些,挖掘制作动画的技巧,不需要华丽,而是保证知识系统性和完整性基础上活跃一些,整体结构要简洁明了,保证系统性、趣味性和美观性,让学生愿意看并且看下去,保证学生能够通过简单的生活案例了解艰深复杂的理论知识。
(四)“深入浅出”——合理规划教学过程
教学的目的,就是要求做到学生能够“学以致用”。因此教学不是讲完理论就可以了,要让知识的接受者真正感受到知识的益处,这也是教师需要做出的引导。正如体操运动员完成动作最后的经典亮相一样,没有一个华丽的结束,就拿不到高分。而这最后一个亮相,看似简单,实则很艰难,即便老练的运动员也会有偶尔的晃动。普通的一节课结束,可以找一个类似引子的案例作为课后思考或者课堂讨论进行,这样让学生自主实践去落实理论,接受度会大大提高,下节课学生就会更有兴趣,更愿意主动接受,做到“承上启下”。课程的整体设计亦是如此,在整体理论完成之后,要设计2-4个课时,结合实践和整体理论进行总结,让学生理解,我们这门课学了什么,有什么用,一学期下来,是否真的有所提高?讓学生感受到这门课不管自己有没有兴趣再去研究,总归对自身起到了一些作用。这也是作为教师可以得到的最好的反馈。
总之,通识教育作为21世纪引入国内的先进教育理念,在国内发展尚不成熟,需要我们教育工作者不断探寻,教育的目的在于“成人”,因此通识教育作为高校教育的核心内容必须重视起来,而像逻辑学一样的基础学科,尤其是在中小学教育中欠缺的学科,更需要引起重视。通识教育的落实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教师等主体多方位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哈佛委员会.哈佛通识教育红皮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何向东.逻辑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一、法律推理的构架--司法三段论
法律逻辑学在国内生根发芽已有20多年的历史,而在国外更可追溯至20世纪的中叶,德国的学者克卢格(Ulrich Klug)率先使用了"法律逻辑"一词。我国学者对法律逻辑的研究从最初的用传统形式逻辑原理来解释司法领域具体个案的研究方式到依靠现代逻辑系统来重构法律逻辑体系,在这一阶段,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实现了第一次转向--法律逻辑现代化转向。而在1997年,第八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讨论会上,雍琦教授发表的《关于法律逻辑性质及走向的思考》一文中,创见性地提出:"我们在进行法律逻辑研究的过程中,就不应囿于形式逻辑固有的原理、原则;对司法实践中逻辑问题的探索,也要敢于超越形式的眼界。"[1]从而开启了法律逻辑学在国内的又一次重大转向--法律逻辑的法理学转向。
至此之后,法律逻辑学在国内,不单关注形式逻辑原理(包括现代逻辑)之于法律领域--主要是司法领域中的适用,同时更注重法律适用过程中公正合理性及结论可接受性等的问题。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问题,亦即人们常说的法律逻辑问题,其核心是法律推理。"[2]法律推理绝不是逻辑规则的简单适用,这一点早已为中外法律逻辑学者所共识。而在法律逻辑学两次研究方向的转变后,人们在关注形式法律推理之时,也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实质法律推理(或称非形式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的表述通常采取演绎的形式。但是,一个三段论不管表面上看起来多么具有逻辑性,实际上它不过是大小前提及大小前提的逻辑关系而已……关键性的问题是:(1)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2)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以及(3)推出一个可靠的结论。"[3]所以,司法三段论的推理模式是法律逻辑研究的重点对象,司法判决的思维方法正是体现这样一种三段论模式,大前提由法律规则构成,而认定的案件事实充当小前提,案件判决结果即是依据大小前提演绎的结论。以至于西方的一些分析实证法学家认为法官就应如"自动售货机"一般,只需机械地操作三段论推理模式,即可获得一致的案件结论。然而,"司法三段论表面上的严谨往往是一种假象。对前提的选择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学家的直觉,这会使结论变得不确定。"[4]曾经设想法律作为一个自足自洽的体系,依靠逻辑规则严格系统化,从而构建出形式化推理的金字塔,在司法实践面前轰然坍塌。现金,关于法学推理的纯形式化道路已然少人提及,因为横亘于前的构建确定无疑的司法三段论大、小前提的两座大山几乎无法逾越。正如德国著名法学教授No霍恩(Norbert Horn)所说:"虽然法律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学派认为对规范适用的逻辑阐述是可能的……人们对此不无怀疑。"[5]
二、司法三段论的核心--前提构建
法官在裁决案件,进行法律推理过程中,首先是以现行法律规范来构建大前提。一般而言,大部分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了的案件都可以较容易地寻找到确定、明晰的法律规范。但不可否认,法官在这一寻找过程中,不得不面对这样的难题:(1)法律规范未涉及相关领域,也即立法空白;(2)相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就相同事实有不同的规定,即立法冲突;(3)法律规则本身含混不清,存有歧义,即规范条文、概念的模糊;(4)法律规范之间与立法原则相冲突;(5)法律规范与道德伦理、社会习俗相冲突;等等。总之,我们无法期待存有一套自洽封闭的法律规范体系,使得所有案件事实都可纳入法律的涵摄中。所以,大前提的构建绝非轻而易举、一目了然。卡尔o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就警戒过:"大家切不可认为,单纯由法律条文的文字就可以得到大前提。每个法律都需要解释,而且不是所有的法条都规定在法律中。" [6]
而小前提的构建--案件事实的确认,更是复杂异常。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并非自始'既存地'显现给判断者,毋宁必须一方面考量已知的事实,另一方面考虑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以此二者为基础,才能形成案件事实。众所周知,当事人、公诉人乃至证人、鉴定人等提供的案件材料、信息并不是都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决的依据,而需要进过论辩双方的质证等司法程序最后经由法官认定,才能作为定安依据。在这一过程中,法官会首先确认发生的具体事件(包括"是否发生过"),而这就需以双方提供的证据为根据;其次,法官将考虑发生的事件之于法律规范中的意义,也即要评断这些事实是否符合法律构成要件中的要素。当然,上述两个步骤在思维中往往是同时、交叉进行的。
法官在构建小前提的过程中,需要推理认定的主要包括:(1)证据的证明力,包括证明资格与证明力度;(2)案件事实;(3)案件事实的规范化,也即使得案件事实能为法律规范所涵摄。上述的认定仅依靠逻辑的方法是无法实现的,保证法律事实真实性的,往往不是演绎的逻辑推导,而是科学观察与实验方法。所以需要法官对法律事实予以解释,进行重构。然而,对法律事实的获得,常被要求是单向、价值无涉的,一种客观的认定。非演绎的逻辑方法是否可以实现这一要求呢?对这一要求更深层面的思考,则可以总结为:此处需要他偶能的核心问题因而就是:法律事实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是'客观'的?
三、前提构建的困境--对法律论证理论的反思
针对大、小前提构建的论证,中外法学家对此都提出了一些极富创见性的方法论与理论进路。
1. 阿列克西的程序性法律论证理论
罗伯特·阿列克西的论证理论汲取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的哲学理念,强调理性商谈的作用,认为"如果裁决是理性言说的结果,那么这一规范性陈述就是真实的或可接受的。"[7]但仅凭普遍理性实践的论辩方法并不一定能达成对陈述的共识。为此他提出了六组规则和形式:(1)解释的规则和形式;(2)教义学论证的规则和形式;(3)判例适用之规则和形式;(4)普通实践论证的规则和形式;(5)经验论证的规则和形式;以及(6)所谓特殊的法律论证形式。从而在程序性保证共识的形成。
2. 图尔敏的论证理论
图尔敏的主要研究课题,就是拥护一个透过法律论证以回归日常实际论证的理论。他的论证理论的基本构架包括:(1)说者提出主张(Claim,C);(2)若主张内容无争议,就被接受,若有论辩一方对"C"有异议,则主张者需提供根据--事实数据(Data);(3)若提供的"D"仍无法使对方接受,则不仅需追加新的"D",还需对"D"与"C"之间的正当、适恰性进行说明,这一推理规则就为保证(Warrants,W);(4)若对方对"W"进一步提出质问,则需要强有力的佐证(Backing)作为依据,予以强化论证;(5)在完成上述论证后,主张者还应主义在一些情形下需对结果的陈述予以一定的限定,以避免过分绝对的结论;(6)最后,对结论还可进行一些保留技能的陈述,即抗辩(Rebutial),其作用在于用来表示遮断'保证(W)'的普遍正当化之特殊理由。
3.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
针对现代逻辑学的形式化、符号化而无法与法律实践相切合的困境,佩雷尔曼在古典修辞学的基础上讨论了一种非形式的价值逻辑,命名为"新修辞学"。在司法审判中,形式推理往往无法应对价值判断的问题,如何保证推理的性质,如何使价值冲突得到和解,这就需要依靠论辩推理,也即一种带有对话式的论辩方法。
4. 麦考密克的法律推理理论
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的法律推理首先肯定了演绎推理在司法裁决中的作用,"在某些案件中一个稳当的判决可能完全是借助演绎性论证方式在法律上进行证明的。"[8]其次,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法律规则需要解释,只有待解释的问题解决之后演绎推理才有可能。而这就需要一个二次证明的过程。二次证明必然意味着对做选择所依据的理由进行论证,即论证如何在相互对立的裁判可能之间做出选择。他的推理理论重构了演绎推理的正当论证之可能,也阐述了道德规范、法律原则在二次证明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5. 国内学者论证理论进路
对法律推理的前提构建研究,我国的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早在九十年代末,著名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在《民法解释学》一书中,就法律规范的解释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探讨了漏洞补充、利益衡量等的各类解释方法,与也引发了国内法学方法论理论研究的热潮。此后谢晖、陈金钊教授等以西方哲学诠释学的理论为根基构建以对话--论辩为特征的法律解释学体系。
总而言之,无论国内国外,就法律推理的前提构建问题,学者提出了各类有益的理论进路。可主要概括为:(1)各类以道德分析哲学为背景,强调价值判断之于法律推理过程中的反思作用的论证理论;(2)以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为背景,强调对话、商谈理性的论证理论;(3)以胡塞尔的现象学为哲学源流,加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为背景的法律解释理论;等等。
不可否认,这些论证理论为法律推理的前提构建提供了有效的理性支撑,但与此同时,它们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的一些问题亟待反思。主要表现为:
(1)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距离较远。首先各论证理论存在术语抽象,论证程序、规则繁琐的问题;其次,各理论缺乏实证的研究过程,在以哲学理论为渊源的构建中,表现为一种理论直接到理论的思维过程。这样往往加大了实务人员的掌握与操作的难度。
(2)多元性的论证标准使得论证理论在司法实践种缺乏统一的认定。各种论证理论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解决法律推理中前提构建的"明希豪森困境",但论证理论本身提供的标准--比如诉诸论辩共识、诉诸道德伦理、诉诸先验等,都是存有争议而需要再次证明的。这再一次重复了前提构建时的困境。
司法是法律的公正实践,目的是解决纠纷。作为方法论的法律逻辑(法律推理)不应是远离实践,成为法学家之间玩弄的"玄学",更不应是繁琐复杂的理论堆积,成为"一台累赘的运作机器"。毕竟,司法实践者--尤其在当下的中国,他们需要的是一种易于理解,便于操作的工具来辅助司法审判。正如雍琦教授早在法律逻辑研究初期便提出的:研究法律逻辑的目的是为了给司法工作者提供一套有效的智力工具或手段,是为了应由于司法实践……我们在进行法律逻辑研究时,就不能不考虑到广大司法工作者对成果的接受能力。所以如何为论证理论的困境寻找一条更为简洁而有效的思维进路,如何使法律推理的工具理性真正普遍适用于司法实践,是当下法律逻辑界亟待思考与探索的。
[关键词]社会;逻辑;广告语;作用;指导意义
[中图分类号]H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8-0163-02
1 “逻辑”一词的来历
“逻辑”一词,源于古希腊文(逻各斯),原意是理性、规律、思想、理智等。在人类文化学的研究中,有观点认为,民族社会差异实质上是文化的差异; 文化包括人们的行为与思维方式两个方面;思维活动及与之相连的语言文字不仅有全人类的共性一面,也有个性的一面,即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思维方式的差异正是构成不同文化类型、不同民族社会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就表明,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逻辑思想传统,“逻辑是由文化的需要逼迫出来的” 。因之,周礼全先生认为:“逻辑所研究的正确推理形式及其规律,是任何正确认识和任何科学都必须应用和遵守的,因而是全人类共同的。正确地反映正确推理形式及其规律的逻辑也是全人类共同的。在这个意义下,没有不同民族、不同阶级和不同个人的逻辑。但是,另一方面,逻辑作为一个知识体系,总是某一时代、某一民族和某些个人的产物,因而就不可避免地要带有某个时代、某个民族和某些个人的特点。因此,在逻辑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就产生了许多不同的逻辑体系,并形成了三个不同的逻辑传统,即中国逻辑传统、印度逻辑传统和希腊逻辑传统。”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科分类,逻辑学是与数、理、化、天、地、生并立的7大基础学科之一,它的主要应用领域有两个大的方面:与科学技术,特别是与计算机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紧密结合;与社会生活紧密结合,社会生活是逻辑学产生的一个重要源泉。
2 逻辑在当代的体现
20世纪50年代,同志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曾倡导广大干部和群众学点逻辑,学点语法修辞,不难看出逻辑在现实生活中的重大作用。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关怀下,全国人民开展了对逻辑语言的学习,一度的使逻辑和语言的环境得到净化。
毋庸讳言,人们不学逻辑也能使用逻辑。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懂逻辑就不能很好地掌握学习的方法,很好地认识问题,很好地讨论问题,很好地认识谬误和反驳诡辩。因此,学习逻辑是为了把“熟知的东西”变为“认识的东西”,进而更好地、更加自觉地运用逻辑,从而表明逻辑的“现实性在它的开展中表明它自己是必然性”。然而,事实上真正的对逻辑语言学的学习与研究似乎也仅限于逻辑学工作者。在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中逻辑混乱、语言不规范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不论是法律条文、经济合同、决策论证、广告说明,还是官员讲话、大众传媒,几乎时时处处都能感到概念不明确、推理不正确、论证不科学、语言不规范的现象。这些逻辑语言方面的问题妨害着人们的正常生活,有时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
3 逻辑语言混乱对当今社会的影响
哲学是研究人类思维规律的科学,亚里士多德说:“哲学是智慧,而且是最高的智慧。”海德格尔说:“哲学是诗不是思。”黑格尔说:“哲学要按照一个必然性去研究一个对象,当然不仅是按照主观方面的必然性或是表面的序列和分类等,而是要按照对象的内在本质的必然性,去就对象加以阐明或证明。”哲学就好比我们社会,而逻辑是从哲学里分离出来的。哲学必须用到逻辑,逻辑也离不开哲学。小到我们生活中各式各样的广告语,由于概念的不明确,语言的不规范对当今社会已然产生了诸多不良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广告业也呈现出一片大好的前景。铺天盖地的广告渗透社会,其中公益者凤毛麟角。各种广告语也更是广为流传,为了突现自己产品的特性,广告策划人不得不“适度的夸张”,所以这“适度的夸张”所引发的思维错乱则是炫人眼目。
几年前,曾有广告语“让一亿人先聪明起来”。乍一看,似乎也说得过去,但是仔细的琢磨一下,你就会发现此判断有一前提,即十三亿人都还愚昧。不难推定,除始作俑者至愚至昧,权威审查者也缺乏逻辑头脑,以致听不见“聪明起来”的弦外之音或许还自诩聪明。但凡用一点逻辑思维去思考一下,是绝对可以避免出现这种低级错误的。
再例如“今年爸妈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前句“不收礼”,而下句却自相矛盾。这种典型反逻辑的造句,成为稚童朗诵的首选乃至家喻户晓,已非“一亿人如何聪明”的问题,而是引导全社会胡乱表述的范本。这样的表述比比皆是,与无广场的“某广场”、无山丘的“某山庄”、近在眼前的“维也纳风情名邸”、小镇角落的“珠宝城”相比,最令人惊骇的当属文化产品“某某王朝”。王朝专指一个朝代而非一个帝王。唐朝皇帝统姓李,宋朝帝统姓赵,清朝帝统姓爱新觉罗。若一帝一朝,则中华历史多出数百王朝。荧屏隆重推出《雍正王朝》、《康熙王朝》类,足显“王朝情结”病入膏肓,绝非逻辑所能诠释。
再说说商家的“买一送一”的促销策略。古人经商就清楚,买一件商品,再送同一件商品,两“一”对等。但现实超市大桶精制油捆小瓶色拉油,各种体育品牌买鞋送袜,房产商允诺买别墅送车库或花园,均称“买一送一”。如此买西瓜送芝麻,买汽车送手帕,则半价优惠的促销手段毫无意义。问题是“送”到现在,消费者已经默认。对“一”的理解觉得无奈,但是对“一”的做法和解释居然还欣然接受,没有人想到用逻辑的力量为自己的利益挑一个说法,数字起点的逻辑性已无迹可寻。随着网络小说《零距离接触》的流行,“零距离接触”一词的使用频率也直线上升。零距离即无距离,即便夫妻也不可能时刻保持。但此“零距离”荣登大雅之堂,又引发“零距离换乘”、“零距离交流”、“零距离贴近”等连锁反应。但无论如何,“近”不是“零”,“交融”也不是“零”,不知其“一”再不知其“零”,数学思维的逻辑看似已经淡出了我们的视野,真担心在不久的将来数理逻辑将自我消解。
中华民族本有逻辑思维的传统。如公孙龙“白马非马”命题的伟大恰是点明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差异而绝非“诡辩”。现代科学的昌明,特别是公之于众的刑案侦破,无不包含逻辑教育。可见。逻辑的地位是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
4 逻辑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
运用正确的逻辑形式,遵循逻辑规律和规则,即合乎逻辑,是正确思维必要条件。无论人们是否愿意,是否自觉,思维都必须合乎逻辑。逻辑,对于提高逻辑思维能力,正确地进行思维,准确地表达思想,搞好各方面的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逻辑渗透在生活中的每一个领域:
(1)在重大的政治经济概念中,一些无知无畏的“大家”也硬是要来个“锦上添花”。如“可持续性发展”,内涵主要是“满足当代需求而不损害后代满足他们需求的能力”。但社会认知的广泛性令人怀疑,仅一次性餐具木筷屡禁未绝就可证明。更有县级领导慷慨陈词:“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不断发展,快速发展!”在他的理解倡导中,无非就是“”的另一种更为“宏观现代”的阐述。可持续发展是真理,我们要可持续发展,但是没有逻辑的歪曲真理就大错特错了。我们只有学会逻辑,运用正确的逻辑思维才能更好地理解真理的真谛。
(2)在司法上,我国的一些司法判决存在以下问题,那就是法官不公开其判决理由,不展示其判决形成的过程,其判决缺乏充分论证,缺乏应有的说服力,只有判决没有判决理由。这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出现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的某些立法和司法人员没有逻辑意识,缺乏逻辑素养,缺乏逻辑能力。逻辑是关于思维之矛盾性和必然性的一门学问。它要求思维所维持无矛盾性,一致性或确定性,要求推理或论证具有必然性、充分性。逻辑性是全部理性要求的底线。没有逻辑性就没有理性可言。没有逻辑性的法律是不科学的,不讲逻辑、不说理的司法判决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中,要积极学习和掌握逻辑理论,遵循逻辑规律,运用逻辑的工具以保证司法的公正。
(3)在经济领域同样需要逻辑的指导,经济活动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个主要方面,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要想认识并成功地驾驭它,经济管理者就不能不具备一定的知识结构和智能结构。在这方面,人们首先联想到的是经济学、心理学、法律学、数学、社会学、政治学等。而把逻辑学看得较为疏远。其实,逻辑与经济不是“远亲”,而是近邻。逻辑与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也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经济活动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因此,培养经济工作者的创新思维是十分重要的。创新思维和逻辑思维并不是无关的成对立的,相反,逻辑思维能力是创新人才的必要条件和必须具备的素质。
(4)在社会实践过程仍然需要逻辑的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总是在一定的认识指导下进行的。认识指导实践需要经过中介,即根据一定的认识制定出行动的计划和方案,然后在实践中实施之。为了保证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预期目标,必须对计划和方案进行逻辑论证。首先,该计划和方案是否符合已知的科学理论?实施该计划和该方案能否有效地实现目标?计划和方案的实施需要具备哪些主观和客观条件?这些条件是否具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什么不利情况?这些情况出现后又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等等。所有这些都应在事前进行周密的逻辑论证,以确认计划和方案的科学性、合目的性、可行性和灵敏性。其次,在实践过程中,往往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对原有计划和方案作适当修正。修正哪些?怎样修正?也必须进行逻辑论证。其三,计划和方案在实践中成功或失败之后,需要及时总结,概括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或教训来,以指导新的实践活动。这也离不开逻辑论证。因此,掌握基本的逻辑论证方法,能有效保障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减少或避免实践活动的失误。
今天的中国,面临着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经济体制深刻改革、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形势,面对当今世界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相互交织的大潮,人们思想活动的逻辑性、多变性、差异性、独立性增强,价值取向呈多样化的趋势。在这样的情况下,学习逻辑学可以帮助我们增强思维条理性,可以帮助我们养成善于进行逻辑分析的思维习惯,清除思维混乱。人们的逻辑思维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提高了,就会更好地推动我们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质量也会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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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1.关键词讲解法的特点
一线教学人员在使用关键词概念讲解法时,必须注意到它具有这样的特点:
第一,师生互动性强。在应用这种方法时,为了合理解释关键词,教师需要向学生提出相关问题,学生作答,教师再提问,学生再作答,这就是师生互动的生动体现。这种互动不仅存在,而且强烈。这一阶段教师提出的问题一方面呈现出连续性特征,提出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两个少数的而是较多的、集中的出现;另一方面教师提出的问题呈现出环环相扣,层层深人的特征,问题不是单个的、孤立的而是有着内在联系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便呈现出强烈的色彩。这种强烈不仅表现在教师热情饱满的抛出一个个精心准备的问题,学生情绪高涨的争先抢答;还表现在教师对学生积极思索答案时表情的关注,学生对教师抛出下一个问题的猜想和对教师给出答案的渴望。
第二,教师能力要求高。要想卓有成效的来使用这种方法,这对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首先,教师事先必须有充足的教学准备。一方面,教师要对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方法的使用、教具的准备都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教师对所授知识点的理解必须全面、准确。其次,教师课堂组织能力的强弱是重要因素。课堂是一个“变化”的场所,学生的面孔虽然不变,但每一节的课堂因为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组织活动、教师的情绪起伏、学生的心理变化而成为一个常变常新的场所。教师的每节课都有不同的教学组织活动,也都可能面临不同的突然情况,比如课堂上个别学生拒不回答问题;个别学生用不知道来敷衍教师的提问;领导临时决定听课等。这就要求教师具有相当强的课堂组织能力,灵活、创新无疑是衡量的重要因素。最后,拥有教师的“气场”。气场是指一个人的气质对周围人产生的影响力,表现为周围人对其关注度的强弱。教师的“气场”在于当你一站上讲台,是否能立刻并长时间的抓住学生的注意力。教师“气场”的形成要素包括个人学识、个人的仪容仪表、教学组织能力、个人的谈吐等方面。课堂上,教师适中的语速、抑扬顿挫的语调、饱满的教学热情都能为教师的“气场”添彩。
2.关键词讲解法的应用技巧
要真正掌握这种方法,作为一线教学人员必须做到:
第一,相当熟悉教学内容。教师足够熟悉教学内容是关键词概念讲解法的基础。这包括这样几点能力要求:首先,教师必须熟悉具体的知识点。教师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要有探厚的理论功底,陈述知识点时要做到准确而不模糊、完整而不遗漏;语言使用上要深人浅出、通俗易懂更不能产生歧义。其次,教师对知识的整体框架结构必须做到胸有成竹。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在找出并解释关键词环节做到有所侧重,详略得当;才能在解释关键词问题提出环节做到对学生有效引导,从而使自己的讲课思路保持顺畅,带领学生步步深人主题。
第二,准确找出关键词。在找关键词时,必须要注意把握这样几个问题:首先,关键词要和学生的理解难点相关。教师在熟悉教学内容、了解学生理解能力的基础上,可以预见性的估计学生的理解难点,通过关键词予以提出。其次,关键词要和学生注意力的盲点相关。学生在阅读理解一个概念时,往往会忽略一些相对重要的概念特点;教师在找关键词时,一定要防范这一概念特点的遗漏。最后,关键词要和教师的讲课思路紧密相关。以逻辑学中“命题”这一概念为例,“命题是指通过语句来反映事物情况的思维形式”,这个概念中的关键词包括语句、反映、事物情况、思维形式四个词语。“语句”这个关键词提出一个问题:命题和语句的关系是什么?“反映”这个关键词提出问题:命题是否有真假?如果有,如何判断?那么,接下来的教学活动将紧紧围绕这些问题而全面展开。当然,因为课程性质的不同,并不是所有课程概念讲解中关键词能满足这一要求,但能够和教师的讲课思路紧密相关,的确有助于学生认知上自然而然的、连续的接受新知识,这是教师努力的方向。
第三,合理解释关键词。在这一环节,仍然有技巧可循:即通过不断地提出问题来启发思维。仍以“命题”概念为例,解释“反映”这一关键词。教师可以提出的问题有谁来反映?人的哪个器官能够反映事物?大脑反映出来的事物一定是正确的吗?作为反映结果的形式表现~^命题一定是正确的吗?命题的真假究竟要如何判断呢?”通过不断地提出问题,教师可以把学生的思维一步步引向深人。最后,由教师讲解新知识,给出答案。这一技巧利用学生喜欢探究,急于得到答案的心理,增加学习兴趣,并进一步巩固了新知识。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问题的设置要始终围绕某一关键词步步深入,直到正确解释了关键词为止,坚决防范和杜绝偏离关键词的问题。其次,启发思维的目的一方面立足于获取新知识;另一方面立足于复习旧知识。在问题的设置上,可以有意识的让学生及时复习原来的旧知识。比如,“命题”概念中,“思维形式包括哪些?”针对“思维形式”这一关键词的提问,目的在于让学生复习原来的旧知识。
第四,巩固概念,加深理解。教师在讲解概念的最后阶段,要采取有效的方法来巩固概念,加深学生理解。方法包括有:首先,根据课程特点,通过强化概念记忆的手段实现。有些课程可能会要求学生记忆相关概念,比如一些文科性质的课程往往有这样的要求。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合上课本根据自己对关键词的理解复述概念;或者教师和学生一起反复阅读概念内容来加强记忆;或者在下次上课一开始就提问学生上节课学习的概念内容等。其次,为加深理解,设置相应的练习题,让学生去练习。在不断地应用概念解决实际问题当中,来进一步的巩固和加深理解概念。在前面“命题”概念学习的最后阶段,就可以设置练习题下列哪些语句表达命题?”。至此,学生对“命题”这一概念便做到完全理解了。
[关键词] 人工智能,常识推理,归纳逻辑,广义内涵逻辑,认知逻辑,自然语言逻辑
现代逻辑创始于19世纪末叶和20世纪早期,其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数学中的公理化运动。当时的数学家们试图即从少数公理根据明确给出的演绎规则推导出其他的数学定理,从而把整个数学构造成为一个严格的演绎大厦,然后用某种程序和方法一劳永逸地证明数学体系的可靠性。为此需要发明和锻造严格、精确、适用的逻辑工具。这是现代逻辑诞生的主要动力。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20世纪逻辑研究的严重数学化,其表现在于:一是逻辑专注于在数学的形式化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二是逻辑采纳了数学的方法论,从事逻辑研究就意味着象数学那样用严格的形式证明去解决问题。由此发展出来的逻辑被恰当地称为“数理逻辑”,它增强了逻辑研究的深度,使逻辑学的发展继古希腊逻辑、欧洲中世纪逻辑之后进入第三个高峰期,并且对整个现代科学特别是数学、哲学、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21世纪逻辑发展的主要动力将来自何处?大致说来将如何发展?我个人的看法是: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将由此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另一幅面貌。由于人工智能要模拟人的智能,它的难点不在于人脑所进行的各种必然性推理(这一点在20世纪基本上已经做到了,如用计算机去进行高难度和高强度的数学证明,“深蓝”通过高速、大量的计算去与世界冠军下棋),而是最能体现人的智能特征的能动性、创造性思维,这种思维活动中包括学习、抉择、尝试、修正、推理诸因素,例如选择性地搜集相关的经验证据,在不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尝试性的判断或抉择,不断根据环境反馈调整、修正自己的行为,……由此达到实践的成功。于是,逻辑学将不得不比较全面地研究人的思维活动,并着重研究人的思维中最能体现其能动性特征的各种不确定性推理,由此发展出的逻辑理论也将具有更强的可应用性。
实际上,在20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了现代逻辑与人工智能(记为AI)之间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例如,哲学逻辑所研究的许多课题在理论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AI从认知心理学、社会科学以及决策科学中获得了许多资源,但逻辑(包括哲学逻辑)在AI中发挥了特别突出的作用。某些原因促使哲学逻辑家去发展关于非数学推理
的理论;基于几乎同样的理由,AI研究者也在进行类似的探索,这两方面的研究正在相互接近、相互借鉴,甚至在逐渐融合在一起。例如,AI特别关心下述课题:
·效率和资源有限的推理;
·感知;
·做计划和计划再认;
·关于他人的知识和信念的推理;
·各认知主体之间相互的知识;
·自然语言理解;
·知识表示;
·常识的精确处理;
·对不确定性的处理,容错推理;
·关于时间和因果性的推理;
·解释或说明;
·对归纳概括以及概念的学习。[①]
21世纪的逻辑学也应该关注这些问题,并对之进行研究。为了做到这一点,逻辑学家们有必要熟悉AI的要求及其相关进展,使其研究成果在AI中具有可应用性。
我认为,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将会重点关注下述几个领域,并且有可能在这些领域出现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1)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常识推理中的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2)如何使机器人具有人的创造性智能,如从经验证据中建立用于指导以后行动的归纳判断?(3)如何进行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特别是基于已有的知识库以及各认知主体相互之间的知识而进行的推理?(4)如何结合各种语境因素进行自然语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机器人能够用人的自然语言与人进行成功的交际?等等。
1.常识推理中的某些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
AI研究的一个目标就是用机器智能模拟人的智能,它选择各种能反映人的智能特征的问题进行实践,希望能做出各种具有智能特征的软件系统。AI研究基于计算途径,因此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号模型。一般而言,AI关于智能系统的符号模型可描述为:由一个知识载体(称为知识库KB)和一组加载在KB上的足以产生智能行为的过程(称为问题求解器PS)构成。经过20世纪70年代包括专家系统的发展,AI研究者逐步取得共识,认识到知识在智能系统中力量,即一般的智能系统事实上是一种基于知识的系统,而知识包括专门性知识和常识性知识,前者亦可看做是某一领域内专家的常识。于是,常识问题就成为AI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即如何在人工智能中清晰地表示人类的常识,并运用这些常识去进行符合人类行为的推理。显然,如此建立的常识知识库可能包含矛盾,是不协调的,但这种矛盾或不协调应不至于影响到进行合理的推理行为;常识推理还是一种非单调推理,即人们基于不完全的信息推出某些结论,当人们得到更完全的信息后,可以改变甚至收回原来的结论;常识推理也是一种可能出错的不精确的推理模式,是在容许有错误知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简称容错推理。而经典逻辑拒斥任何矛盾,容许从矛盾推出一切命题;并且它是单调的,即承认如下的推理模式:如果p?r,则pùq?r;或者说,任一理论的定理属于该理论之任一扩张的定理集。因此,在处理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时,经典逻辑应该受到限制和修正,并发展出某些非经典的逻辑,如次协调逻辑、非单调逻辑、容错推理等。有人指出,常识推理的逻辑是次协调逻辑和非单调逻辑的某种结合物,而后者又可看做是对容错推理的简单且基本的情形的一种形式化。[②]
“次协调逻辑”(Paraconsistent Logic)是由普里斯特、达·科斯塔等人在对悖论的研究中发展出来的,其基本想法是:当在一个理论中发现难以克服的矛盾或悖论时,与其徒劳地想尽各种办法去排除
或防范它们,不如干脆让它们留在理论体系内,但把它们“圈禁”起来,不让它们任意扩散,以免使我们所创立或研究的理论成为“不足道”的。于是,在次协调逻辑中,能够容纳有意义、有价值的“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不能使系统推出一切,导致自毁。因此,这一新逻辑具有一种次于经典逻辑但又远远高于完全不协调系统的协调性。次协调逻辑家们认为,如果在一理论T中,一语句A及其否定?A都是定理,则T是不协调的;否则,称T是协调的。如果T所使用的逻辑含有从互相否定的两公式可推出一切公式的规则或推理,则不协调的T也是不足道的(trivial)。因此,通常以经典逻辑为基础的理论,如果它是不协调的,那它一定也是不足道的。这一现象表明,经典逻辑虽可用于研究协调的理论,但不适用于研究不协调但又足道的理论。达·科斯塔在20世纪60年代构造了一系列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以用作不协调而又足道的理论的逻辑工具。对次协调逻辑系统Cn的特征性描述包括下述命题:(i)矛盾律?(Aù?A)不普遍有效;(ii)从两个相互否定的公式A和?A推不出任意公式;即是说,矛盾不会在系统中任意扩散,矛盾不等于灾难。(iii)应当容纳与(i)和(ii)相容的大多数经典逻辑的推理模式和规则。这里,(i)和(ii)表明了对矛盾的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iii)则表明次协调逻辑对于经典逻辑仍有一定的继承性。
在任一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中,下述经典逻辑的定理或推理模式都不成立:
?(Aù?A)
Aù?AB
A(?AB)
(A??A)B
(A??A)?B
A??A
(?Aù(AúB))B
(AB)(?B?A)
若以C0为经典逻辑,则系列C0, C1, C2,… Cn,… Cw使得对任正整数i有Ci弱于Ci-1,Cw是这系列中最弱的演算。已经为Cn设计出了合适的语义学,并已经证明Cn相对于此种语义是可靠的和完全的,并且次协调命题逻辑系统Cn还是可判定的。现在,已经有人把次协调逻辑扩展到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多值逻辑、集合论等领域的研究中,发展了这些领域内的次协调理论。显然,次协调逻辑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③]
非单调逻辑是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D·麦克多莫特和J·多伊尔初步尝试着系统发展一种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他们在经典谓词演算中引入一个算子M,表示某种“一致性”断言,并将其看做是模态概念,通过一定程序把模态逻辑系统T、S4和S5翻译成非单调逻辑。B·摩尔的论文《非单调逻辑的语义思考》(1983)据认为在非单调逻辑方面作出了令人注目的贡献。他在“缺省推理”和“自动认知推理”之间做了区分,并把前者看作是在没有任何相反信息和缺少证据的条件下进行推理的过程,这种推理的特征是试探性的:根据新信息,它们很可能会被撤消。自动认知推理则不是这种类型,它是与人们自身的信念或知识相关的推理,可用它模拟一个理想的具有信念的有理性的人的推理。对于在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获得成功的应用而言,非单调逻辑尚需进一步发展。
2.归纳以及其他不确定性推理
人类智能的本质特征和最高表现是创造。在人类创造的过程中,具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固然起重要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某种不确定性的归纳、类比推理以及模糊推理等。因此,计算机要成功地模拟人的智能,真正体现出人的智能品质,就必须对各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推理模式进行研究。
首先是对归纳推理和归纳逻辑的研究。这里所说的“归纳推理”是广义的,指一切扩展性推理,它们的结论所断定的超出了其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前提的真无法保证结论的真,整个推理因此缺乏必然性。具体说来,这种意义的“归纳”包括下述内容:简单枚举法;排除归纳法,指这样一些操作:预先通过观察或实验列出被研究现象的可能的原因,然后有选择地安排某些事例或实验,根据某些标准排除不相干假设,最后得到比较可靠的结论;统计概括:从关于有穷数目样本的构成的知识到关于未知总体分布构成的结论的推理;类比论证和假说演绎法,等等。尽管休谟提出著名的“归纳问题”,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和归纳逻辑的可能性提出了深刻的质疑,但我认为,(1)归纳是在茫茫宇宙中生存的人类必须采取也只能采取的认知策略,对于人类来说具有实践的必然性。(2)人类有理由从经验的重复中建立某种确实性和规律性,其依据就是确信宇宙中存在某种类似于自然齐一律和客观因果律之类的东西。这一确信是合理的,而用纯逻辑的理由去怀疑一个关于世界的事实性断言则是不合理的,除非这个断言是逻辑矛盾。(3)人类有可能建立起局部合理的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并且,归纳逻辑的这种可能性正在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研究推动下慢慢地演变成现实。恩格斯早就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④] 有人通过指责现有的归纳逻辑不成熟,得出“归纳逻辑不可能”的结论,他们的推理本身与归纳推理一样,不具有演绎的必然性。(4)人类实践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相应的经验知识的真理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的力量。毋庸否认,归纳逻辑目前还很不成熟。有的学者指出,为了在机器的智能模拟中克服对归纳模拟的困难而有所突破,应该将归纳逻辑等有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与机器学习、不确定推理和神经网络学习模型与归纳学习中已有的成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已有的归纳学习成果上,在机器归纳和机器发现上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⑤] 这是一个极有价值且极富挑战性的课题,无疑在21世纪将得到重视并取得进展。
再谈模糊逻辑。现实世界中充满了模糊现象,这些现象反映到人的思维中形成了模糊概念和模糊命题,如“矮个子”、“美人”、“甲地在乙地附近”、“他很年轻”等。研究模糊概念、模糊命题和模糊推理的逻辑理论叫做“模糊逻辑”。对它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其代表性人物是L·A·查德和P·N·马林诺斯。模糊逻辑为精确逻辑(二值逻辑)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可能,它目前在医疗诊断、故障检测、气象预报、自动控制以及人工智能研究中获得重要应用。显然,它在21世纪将继续得到更大的发展。
3.广义内涵逻辑
经典逻辑只是对命题联结词、个体词、谓词、量词和等词进行了研究,但在自然语言中,除了这些语言成分之外,显然还存在许多其他的语言成分,如各种各样的副词,包括模态词“必然”、“可能”和“不可能”
、时态词“过去”、“现在”和“未来”、道义词“应该”、“允许”、“禁止”等等,以及各种认知动词,如“思考”、“希望”、“相信”、“判断”、“猜测”、“考虑”、“怀疑”,这些认知动词在逻辑和哲学文献中被叫做“命题态度词”。对这些副词以及命题态度词的逻辑研究可以归类为“广义内涵逻辑”。
大多数副词以及几乎所有命题态度词都是内涵性的,造成内涵语境,后者与外延语境构成对照。外延语境又叫透明语境,是经典逻辑的组合性原则、等值置换规则、同一性替换规则在其中适用的语境;内涵语境又称晦暗语境,是上述规则在其中不适用的语境。相应于外延语境和内涵语境的区别,一切语言表达式(包括自然语言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直至语句)都可以区分为外延性的和内涵性的,前者是提供外延语境的表达式,后者是提供内涵性语境的表达式。例如,杀死、见到、拥抱、吻、砍、踢、打、与…下棋等都是外延性表达式,而知道、相信、认识、必然、可能、允许、禁止、过去、现在、未来等都是内涵性表达式。
在内涵语境中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首先,对于个体词项来说,关键性的东西是我们不仅必须考虑它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而且要考虑它们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外延。例如,由于“必然”是内涵性表达式,它提供内涵语境,因而下述推理是非有效的:
晨星必然是晨星,
晨星就是暮星,
所以,晨星必然是暮星。
这是因为:这个推理只考虑到“晨星”和“暮星”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并没有考虑到它们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的外延,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其中“晨星”的外延不同于“暮星”的外延。因此,我们就不能利用同一性替换规则,由该推理的前提得出它的结论:“晨星必然是暮星”。其次,在内涵语境中,语言表达式不再以通常是它们的外延的东西作为外延,而以通常是它们的内涵的东西作为外延。以“达尔文相信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这个语句为例。这里,达尔文所相信的是“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而不是它所指称的真值,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命题)就构成它的外延。再次,在内涵语境中,虽然适用于外延的函项性原则不再成立,但并不是非要抛弃不可,可以把它改述为新的形式:一复合表达式的外延是它出现于外延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外延加上出现于内涵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内涵的函项。这个新的组合性或函项性原则在内涵逻辑中成立。
一般而言,一个好的内涵逻辑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i)它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能处理的问题;(ii)它还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不能处理的难题。这就是说,它既不能与外延逻辑相矛盾,又要克服外延逻辑的局限。这样的内涵逻辑目前正在发展中,并且已有初步轮廓。从术语上说,内涵逻辑除需要真、假、语句真值的同一和不同、集合或类、谓词的同范围或不同范围等外延逻辑的术语之外,还需要同义、内涵的同一和差异、命题、属性或概念这样一些术语。广而言之,可以把内涵逻辑看作是关于象“必然”、“可能”、“知道”、“相信”,“允许”、“禁止”等提供内涵语境的语句算子的一般逻辑。在这种广义之下,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问题逻辑等都是内涵逻辑。不过,还有一种狭义的内涵逻辑,它可以粗略定义如下:一个内涵逻辑是一个形式语言,其中包括(1)谓词逻辑的算子、量词和变元,这里的谓词逻辑不必局限于一阶谓词逻辑,也可以是高阶谓词逻辑;(2)合式的λ—表达式,例如(λx)A,这里A是任一类型的表达式,x是任一类型的变元,(λx)A本身是一函项,它把变元x在其中取值的那种类型的对象映射到A所属的那种类型上;(3)其他需要的模态的或内涵的算子,例如€,ù、ú。而一个内涵逻辑的解释,则由下列要素组成:(1)一个可能世界的非空集W;(2)一个可能个体的非空集D;(3)一个赋值,它给系统内的表达式指派它们在每w∈W中的外延。对于任一的解释Q和任一的世界w∈W,判定内涵逻辑系统中的任一表达式X相对于解释Q在w∈W中的外延总是可能的。这样的内涵逻辑系统有丘奇的LSD系统,R·蒙塔古的IL系统,以及E·N·扎尔塔的FIL系统等。[⑥]
在各种内涵逻辑中,认识论逻辑(epistemic logic)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认识论逻辑研究与感知(perception)、知道、相信、断定、理解、怀疑、问题和回答等相关的逻辑问题,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断定逻辑等;狭义的认识论逻辑仅指知道和相信的逻辑,简称“认知逻辑”。冯·赖特在1951年提出了对“认知模态”的逻辑分析,这对建立认知逻辑具有极大的启发作用。J·麦金西首先给出了一个关于“知道”的模态逻辑。A·帕普于1957年建立了一个基于6条规则的相信逻辑系统。J·亨迪卡于60年代出版的《知识和信念》一书是认知逻辑史上的重要著作,其中提出了一些认知逻辑的系统,并为其建立了基于“模型集”的语义学,后者是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先导之一。当今的认知逻辑纷繁复杂,既不成熟也面临许多难题。由于认知逻辑涉及认识论、心理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并且认知逻辑的应用技术,又称关于知识的推理技术,正在成为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重要分支之一,因此认知逻辑在20世纪中后期成为国际逻辑学界的一个热门研究方向。这一状况在21世纪将得到继续并进一步强化,在这方面有可能出现突破性的重要结果。
4.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
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有来自几个不同领域的推动力。首先是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的研究,人机对话和通讯、计算机的自然语言理解、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等课题,都需要对自然语言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不能仅停留在句法层面,而且要深入到语义层面。其次是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在20世纪哲学家们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问题倾注了异乎寻常的精力,发展了各种各样的意义理论,如观念论、指称论、使用论、言语行为理论、真值条件论等等,以致有人说,关注意义成了20世纪哲学家的职业病。再次是语言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例如在研究自然语言的意义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脱离语境的抽象研究上面,而要结合使用语言的特定环境去研究,这导致了语义学、语用学、新修辞学等等发展。各个方面发展的成果可以总称为“自然语言逻辑”,它力图综合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倡的使用论
,J·L·奥斯汀、J·L·塞尔等人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及P·格赖斯所创立的会话含义学说等成果,透过自然语言的指谓性和交际性去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
自然语言具有表达和交际两种职能,其中交际职能是自然语言最重要的职能,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而言语交际总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简称语境)中进行的,语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语境仅指一个语词、一个句子出现的上下文。广义的语境除了上下文之外,还包括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整个社会历史条件,如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时间、地点、条件、讲话的人(作者)、听话的人(读者)以及交际双方所共同具有的背景知识,这里的背景知识包括交际双方共同的信念和心理习惯,以及共同的知识和假定等等。这些语境因素对于自然语言的表达式(语词、语句)的意义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这具体表现在:(i)语境具有消除自然语言语词的多义性、歧义性和模糊性的能力,具有严格规定语言表达式意义的能力。(ii)自然语言的句子常常包含指示代词、人称代词、时间副词等,要弄清楚这些句子的意义和内容,就要弄清楚这句话是谁说的、对谁说的、什么时候说的、什么地点说的、针对什么说的,等等,这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中才能进行。依赖语境的其他类型的语句还有:包含着象“有些”和“每一个”这类量化表达式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论域,包含着象“大的”、“冷的”这类形容词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相比较的对象类;模态语句和条件语句的意义取决于因语境而变化的语义决定因素,如此等等。(iii)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在语境中会出现一些重要的变化,以至偏离它通常所具有的意义(抽象意义),而产生一种新的意义即语用涵义。有人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在它的具体语境中的意义,才是它的完全的真正的意义,一旦脱离开语境,它就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语言的抽象意义和它的具体意义的关系,正象解剖了的死人肢体与活人肢体的关系一样。逻辑应该去研究、理解、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当然不是去研究某一个(或一组)特定的语句在某个特定语境中唯一无二的意义,而是专门研究确定自然语言具体意义的普遍原则。[⑦]
美国语言学家保罗·格赖斯把语言表达式在一定的交际语境中产生的一种不同于字面意义的特殊涵义,叫做“语用涵义”、“会话涵义”或“隐涵”(implicature),并于1975年提出了一组“交际合作原则”,包括一个总则和四组准则。总则的内容是: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仿照康德把范畴区分为量、质、关系和方式四类,格赖斯提出了如下四组准则:
(1)数量准则:在交际过程中给出的信息量要适中。
a.给出所要求的信息量;
b.给出的信息量不要多于所要求的信息量。
(2)质量准则:力求讲真话。
a.不说你认为假的东西,。
b.不说你缺少适当证据的东西。
(3)关联准则:说话要与已定的交际目的相关联。
(4)方式准则:说话要意思明确,表达清晰。
a.避免晦涩生僻的表达方式;
b.避免有歧义的表达方式;
c.说话要简洁;
d.说话要有顺序性。[⑧]
后来对这些原则提出了不少修正和补充,例如有人还提出了交际过程中所要遵守的“礼貌原则”。只要把交际双方遵守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作为基本前提,这些原则就可以用来确定和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语用涵义)。实际上,一个语句p的语用涵义,就是听话人在具体语境中根据语用规则由p得到的那个或那些语句。更具体地说,从说话人S说的话语p推出语用涵义q的一般过程是:
(i)S说了p;
(ii)没有理由认为S不遵守准则,或至少S会遵守总的合作原则;
(iii)S说了p而又要遵守准则或总的合作原则,S必定想表达q;
(iv)S必然知道,谈话双方都清楚:如果S是合作的,必须假设q;
(v)S无法阻止听话人H考虑q;
(vi)因此,S意图让H考虑q,并在说p时意味着q。
试举二例:
(1)a站在熄火的汽车旁,b向a走来。a说:“我没有汽油了。”b说:“前面拐角处有一个修车铺。”这里a与b谈话的目的是:a想得到汽油。根据关系准则,b说这句话是与a想得到汽油相关的,由此可知:b说这句话时隐涵着:“前面的修车铺还在营业并且卖汽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