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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加强法律风险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监控机制,为依法治企提供制度保障
为满足依法治企、规范管理的需要,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2006年以来,以加强制度建设和程序控制为着力点,制定和完善了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钢铁主业生产经营为主线,结合卓越绩效管理、莱钢QES管理、六西格玛等运行情况,形成莱钢规章制度整合后统一的框架体系;同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三会一层”关系,健全内部议事规则和程序,积极探索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制度,实现了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在加强法律风险事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公司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持原有规章制度的有效性、适用性。公司对合同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纠纷处理管理办法、工商登记事务管理办法、注册商标和名称字号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使其合法合规并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公司发展的现实需要。
2.确保重大和重要事项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法规和省国资委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适时出台了一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制定公司法律意见书制度,全面实施对重大经营决策等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加强对公司重大事项法律论证,确保其合法性;制定公司进一步加强重大合同管理若干规定,完善重大合同的会签和审批手续,对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全过程监管,防控重大合同法律风险;制定公司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审批程序的规定,规范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以及公司产权代表、派驻董事的权利行使,确保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规范及维护国有权益;制定公司债权清收管理办法,加强债权清收管理,及时清收到期债权,减少和避免呆坏账发生;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及其他职务行为授权程序,防范授权法律风险;制定公司重大法律事务考核办法,责任、风险与激励相结合,保障相关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定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增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控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健全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不断深化依法治企,为依法经营保驾护航
莱钢根据法律和市场环境变化,结合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健全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推动依法治企工作不断深化,提升了法律风险防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1.健全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组织体系。公司由董事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门、业务部门及全体员工组成的完整的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同时专门成立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法律风险防控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部,保障组织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转。
2.明确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的目标:以制度建设、流程规范为重点,系统识别和分析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将法律风险防控延伸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法律风险防控职责落实到公司的各部门、各岗位,逐步建立一个动态优化、无缝覆盖的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达到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平衡。
3.实行法律风险防控管理责任制。根据公司各单位的法律风险特点和业务实际,公司与各单位签订《依法治企责任状》,明确依法治企责任及目标,全面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落实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在明确法律风险防控管理主要方面及环节、防控目标的基础上,公司各单位按照规定,将发生的法律风险信息以及相关建议及时报送法律风险防控办公室,法律风险防控办公室对相关法律风险信息进行全面分析、评估确认,组织相关单位论证并拟订风险解决方案。法律风险防控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法律风险防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确定新的风险源,总结法律风险防控经验,研究确定对各单位的考核意见,部署下一步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批准实施一般性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制定重大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对于可能导致损失数额巨大或可能影响公司全局性的重大法律风险解决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实施。
5.严格法律风险防控监督检查和考核。按照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例会的要求,公司有关单位和部门具体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法律风险防控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法律风险解决方案的实施及其他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向领导小组提出考核意见。
三、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突出防控实效
1.落实法律意见书制度,防控公司重大事项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顾问全面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对公司投资、担保、融资、技术转让等重大经营决策活动和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研究论证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主动、准确地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活动和职能管理部门的实施行为提供法律支持。自2006年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以来,法律事务部对公司重大事项共出具法律意见书350余份,有效防控了重大事项法律风险,其中通过采取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出具否定意见以及落实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措施,有效降低担保风险30余亿元。
2.创新合同管理思路,防控合同法律风险。2006年以来,法律事务部先后对公司建设工程、采购、销售、融资担保等重点领域合同及授权管理进行专项调研,对存在法律风险的环节进行梳理和整改规范;对重大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完善重大合同的会签、审批、履行监管措施,有效防控重大合同法律风险;加强对合同管理的检查监督,形成了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绩效审计检查监督、纪检监察效能监督三位一体的检查监督体系,确保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减少合同纠纷。2001年以来,公司连续保持“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
3.加强依法经营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法律事务部对公司依法经营进行调研,全面规范、监督集团单位企业工商登记、年检和特殊行业许可证照管理,确保合法经营;加强商标注册保护,莱钢国内国际注册商标共计85件,注意规范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管理;利用行政与诉讼手段,查处侵犯莱钢注册商标及字号专用权等各类侵权行为,进一步提高了莱钢的产品声誉和品牌信誉;积极应对印度、印尼对莱钢热轧钢、H型钢提起的反倾销调查应诉,取得良好的效果;严厉进行打假维权工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先后处理了山东、江苏、陕西等地的假冒莱钢产品的侵权行为,查获假冒钢材1万余吨,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近20年的发展,证券公司对内部法律合规开始逐步重视起来,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的核心风险之一的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内部纷纷建立了法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也因此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的第二条对合规管理的定义为:“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是确保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好方法,并对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监管的制度转变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8年8月1日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仍然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合规的职能经常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规管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上,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
虽然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合规管理部门甚至合规总监其自身就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约束,特别在薪酬福利和绩效考评上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法律合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2.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主次不分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组织体系下的各部门都要负责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管,而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合规情况进行复核,但法律合规部门更重要的职责是识别证券公司管理层的合规风险,保证证券公司规避可能因此出现合规风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介于目前证券公司的高管层是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因此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必须将重点放在合规经营管理层的各项行为上。但实践中法律合规部门却极少合规经营管理层的业务,更多的是审核业务部门的业务是否合规,而业务部门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审核法律合规的任务完全交给法律合规部门来审核,就出现法律合规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规性合规业务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对管理层的合规工作。
3.法律合规部门沦为应付外部监管的专职机构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不是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证券公司对法律合规部门的建设相比较经济业务部门比较滞后,存在人员配备少、管理层也不太重视等情况。甚至个别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对内流于形式,把设立法律合规部门的目的定性为应付对外部监管机构的监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职责放在与外部监管机构的“公关”上,只要做到外部监管能应对自如,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规专业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规人才的培养机制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近几年才刚有所起步,对合规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证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不超过五人,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风险管理部门里的具备法律背景的员工抽调过来,但这与法律合规的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随着近些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对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行要求也更为严格,最好是具有复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备法律背景之外还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财务、计算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了解其他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可见法律合规的人才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但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对合规人才的培养却非常不重视,缺乏像经纪业务部门那样的培训机制,导致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性明显不足,法律合规人才高素质队伍亟待加强。
三、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的建议
1.完善法律合规管理的内部机制,确保合规管理的内部独立性
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存在已久,这就要理顺法律合规部门和经营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部门特别是合规总监的任免、薪酬、绩效考勤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的直属上司应该为董事会,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合规总监的下属部门的考核也应有合规总监独立考核,由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监督。另外,法律合规部门要加强主动合规,主动合规其他业务部门的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证券公司的合规运营。
2.明确各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推进证券公司全员合规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合规的管理不是单靠合规部门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规部门的一家责任,在现实中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将部门内的各类合同或者投资项目、产品业务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规部门“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承担了业务部门合规职责,这样违背了全员合规的理念。因此笔者建议,证券公司内部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合规审查的主体和职责,合规审查的责任明确到各部门,而法律合规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公司的各项制度上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上,这样既保证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也推动了证券公司的全员合规的良好氛围。
3.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
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有利于将员工的合规理念与日常业务工作相联系,在工作中自觉合规约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的合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公司的合规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规部门自身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其次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并且和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让员工在培训中培养合规意识。第三,要让经营管理层来支持倡导合规文化的建设,建议经营管理层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担任合规文化建设的负责人,合规总监担任副手,有利于合规文化建设在政策执行上的保障。
4.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性法律合规人才
目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的现状是合规人员需求量小,但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经常出现招不到合适员工的现象,这对证券公司的内部合规管理的发展是不利的,人才得不到很好的补充严重影响合规管理的质量。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人才的培养是长期性的工作,可以从每年公司招聘的应届大学生中选有潜质的,这些大学生应当具有复合型的专业背景,然后通过一到两年的各个岗位的轮岗,再安排的法律合规的岗位上,这样做既有利于法律合规人才对各业务部门的流程熟悉便于开展合规工作,而且对合规部门在公司里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关键词】合同管理;风险辨识;评价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合同在公司当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合同风险的管理也成为了企业当中的重要工作内容。合同管理的风险辨识作为合同管理工作四个阶段当中的第一阶段,其在整个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换句话说,只有做好公司当中的合同管理风险的辨识和评价,才能够使合同管理工作做的有价值和有意义,通过切实有效的方法来将合同管理中的要素风险和流程风险有效的辨识出来并对其风险进行系统的评价,从而保障公司的利益。
一、合同管理风险
随着我国逐渐融入经济全球化竞争中,我国公司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的提高,公司中的法律部门地位在逐渐的上升。公司法律部门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诉讼管理和合同管理:诉讼管理的重点侧重于事后管理,合同管理侧重于事前与事中的管理。随着我国企业观念的改变,由重点关注诉讼管理在逐渐的转变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的重点体现在多个方面: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是合同管理的基础作用,控制企业的经营风险是合同管理的核心作用,创造企业的经济效益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作用,加强企业的管理水平是合同管理的最根本作用。
本文所研究的合同管理风险指的是,企业在管理各类合同时由于对客观条件和未来行为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的与既定合同管理目标各种偏离的综合,其中包括两种偏离方向即正偏离和负偏离。此种风险观念针对的不是单体合同中的各种风险,而针对的是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综合各类合同所形成的风险管理,管理的是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文中称为合同风险管理。
二、合同管理风险辨识
按照合同管理的特点,合同管理风险分为两种即合同管理中的要素风险和流程风险。
1.要素风险。辨识合同管理的要素风险使用的是专家调查表法,即通过对公司中资深的法律人员和法律的理论专家进行深度的访谈,来辨识出影响合同管理风险中的要素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部分:①组织结构风险。组织结构风险可以划分为四个子项即合同管理部门功能的健全性、公司法律顾问的能力、合同管理机构的具体设定情况、合同管理体质。合同管理体制考察的主要是公司客观情况与合同管理体制是否相符,合同管理体制主要有集中管理体制和分级授权管理体制两种,两种管理体制有利也有弊,重点看的是合同管理体制是否可以促进公司发展、保障公司运营;②人力资源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可以划分为六个子项即负率队伍稳定性、公司负责人法律意识、相关部门对法律工作支持程度、合同管理人员操作能力、配备法律人员充足性、合同负责人法律工作经验。六个子项分别从高层的决策者、中层的管理者、底层的操作者的角度,来考察他们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影响程度。此外人员的稳定性和数量也是合同管理水平的重要影响因素;③合同管理制度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包括三项内容即管理制度的调整性、管理制度明确程度、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管理制度的调整性是指随着时间的推移,制度是否可以及时的调整,降低制度对实践的不适应性;管理制度明确程度是指制度的明晰性;管理制度健全程度是指制度的全面性。④合同业务流程风险。合同业务流程风险可划分为四个子项即业务流程的有效性、规范性、可操作性、效率性。
2.合同管理流程风险辨识。合同管理流程风险辨别使用的方法是业务流程法,即根据合同的业务流程,在合同的立项、选商、申报、审查、审批、签订、履行、归档以及合同纠纷中辨识合同的风险。部分风险因素独立出现,会直接的影响到某一个决策因素;有的风险因素通过另一个风险因素会间接的影响到决策因素;有的风险因素会同时的影响到多个决策因素;有的决策因素会同时受到多个风险因素的影响。
三、合同管理风险的评价
在辨识合同管理风险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评价分析法测评企业的合同管理风险,以使管理者可以清楚的了解合同的管理难点和重点,进而做出具有针对性的改善措施。在合同管理流程过程当中风险主要有招投标风险、合同签订风险以及合同履行风险三大类型,其具体内容参见表一:
为了更详细的了解合同流程风险的发展规律,需要从两个维度将风险分解即风险的危害程度和风险的发生几率,以便于按照风险发生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经过专家对招投标风险、合同签订风险以及合同履行风险当中15个风险点进行分析和归纳,可将其分为5个种类:
合同风险种类及特点对照表(表二)
通过表二不难看出,在进行合同风险管理过程中虽然风险种类很多,造成合同风险的因素也很多,但是只要合同管理者在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上加强对合同风险的管理,任何合同风险都是可以控制并将其几率降到最低甚至是排除风险的。
结束语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风险辨识与评价作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当中的重要内容,其对于合同管理、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及未来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合同风险管理当中的要素风险和流程风险辨识的分析与探讨以及有效评价,从定量的角度研究了管理风险的综合评价,总结出合同管理当中风险的特点和规律,为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风险进行有效的辨识和评价提供帮助,从而降低企业的运行风险,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李俊松.基于影响分区的大型基坑近接建筑物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2.
一、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控制
1.设立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我国法律规定,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可分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但主体资格不同其承担债务的方式也不相同,公司法人是以其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自然人、私营公司和个人经济组织的出资人需要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此外,国家对有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的禁止性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也做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果公司违反此规定,或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合同不但无效,还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作为外部市场的公司我们更应该注意设立这样的调查制度的,不但要求提供原件,还要进行跟踪制度。
2.建立签约主体资信调查制度。公司要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律师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其主要包括合作方的财产状况、生产和经营能力。调查公司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时,看是否能满足履行合同项目的条件,避免签约后对方不能履约。同时需要注意了解对方的经营历史、客户评价等商业信誉情况。尽可能使用国有公司队伍或者大型公司的队伍及改制单位。
3.完善授权制度。对公司职工签订合同授权的管理是防范合同风险的重中之重。由于公司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往往是预先给销售人员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公司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签订合同。这其实就是公司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法律风险常常会出现在这里。由于授权不规范就会产生无权或表见行为,此方面应有法律人士把关。
4.建立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公司印章应由公司专人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在公司合同上,就算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该合同对该公司就有了法律约束力。若公司因行政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管理保管不善,行为人擅自利用单位印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控制
现以买卖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控制为例进行探讨。
1.首先对外部市场所属当地的产品进行实地考察:要优先最合适的产品供应商(杜绝皮包公司和三无产品),对产品供应商考察的内容有:(1)产品供应商符合法律资质单位有多少家;(2)符合资质的供应商的信誉度有最高;(3)符合资质供应商那家的产品质量物美价廉。(4)对供应商的供货能力进行考察。
2.对供应商质量标准条款的审查:产品质量标准一般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公司标准。公司要根据自身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但国家规定有质保期的除外。
3.对产品交货方式条款的审查:在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公司交货地点的所在地,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经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收货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导致诉讼举证困难。
4.付款条款的审查: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金额、方式等。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5.定金条款的审查: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而非“订金”。“订金”没有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对于超过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只能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性质。
6.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审查对方起草的合同中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或加重公司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公司起草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而且应与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为标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双方放弃此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违约金约定过高,对方可能会提出减少,减少多少则不容易举证,最好是对赔偿金计算方法做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能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7.争议管辖条款的审查:在诉讼实践中会经常遇到诉讼管辖争议的问题,最简单、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在合同中明确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公司所在地为交货或合同履行地,这样就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8.其他事项的审查:双方应加盖单位的公章,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注意提取合作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其他行业特殊许可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控制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此,公司应当经常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对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及时向法院,或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要求对方做出书面承诺履行;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签订履行协议或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义务等。
2.超过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公司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丧失《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法定权利的行使权。《合同法》中许多法定权利的行使都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超过该期限,行使权也就丧失了。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则该撤销权丧失。
3.交付时的法律风险。如果按照约定由公司送货,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当然,由对方在《送货单》上加该印章最好。
随着三鹿的破产和田文华等人的领刑,三鹿事件将会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围绕此事件的喧嚣也将渐渐归于沉寂。其实,三鹿是不应该这么快就被忘记的,它应当作为一个标本被永久保存。一个品牌价值近150亿元、在中国乳品界创造了那么多“第一”的乳业巨头为什么会在一夜间轰然倒下?
如果不对这个标本进行全方位的分析,也许明天还会有“四鹿”、“五鹿”倒下。对于三鹿事件,人们已经得出若干结论,诸如企业诚信的缺失、良知的缺失、社会责任的缺失、监管的缺失、市场机制的缺失、对生命的漠视等等,这些结论无疑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认真梳理这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还有一个缺失被人们忽略了,那就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体系的缺失。
何谓法律风险
所谓公司的法律风险,就是公司因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因他人违法或违约或因自身违法或违约给自身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公司法律风险的来源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法律和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比如新法的颁布、旧法的废除和修改,这都会影响或改变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公司的活动或行为如不进行相应的调整,就有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二、他人违法或违约。三鹿事件的法律风险最初就是来自原料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他人违约也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从而引发法律风险。三、公司自己违法或违约。公司的任何经营行为都是法律行为,如果公司的经营行为违法,就会面临遭受法律制裁的不利后果,三鹿破产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其自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样,公司违约也会面临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等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其后果就是严重的,有时甚至是毁灭性的。三鹿的倒下就是最好的例证。
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人们对于这一风险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对于因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和他人违法违约引发的法律风险,虽不可控,但可测和可防。对于因自身违法和违约所引发的法律风险,既可控,也可测和可防。
针对法律风险后果的严重性和法律风险的特点,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并赋予这一机构高于公司其他经营机构的地位和权力,由它汇集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内部和外部信息,并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化解,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如果公司缺失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法律风险的发生就是不可避免的。下面对三鹿事件做一个完整的回顾,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
法律风险拖垮三鹿
根据目前披露的三鹿事件的有关资料,可以看到,三鹿公司自2007年12月份就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公司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但是直到2008年5月17日,三鹿集团客户服务部才书面向田文华、王玉良等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此类投诉的有关情况。
试想,如果三鹿建有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客服部门接到投诉后,就应当将这一信息及时地向风险防范机构报告,风险防范机构就应当对这一信息进行识别、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提出相关的建议,报告公司的决策机关。公司决策机关再根据风险防范机构的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三鹿真的这样做了,就可以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然而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的5月17日,5个多月的时间,三鹿集团对于这一信息表现出相当的迟钝,错过了挽救自己和挽救他人的大好时机。
在5月17日接到报告后,田文华组织成立了问题奶粉处理小组,由她自己担任组长,并在5月20日成立了由王玉良负责的技术攻关小组,同时还成立了奶源管理小组,由杭志奇担任组长,负责生产过程管理和奶源质量问题。一向重视公关工作的三鹿在此期间还成立了市场信息处理小组,由副总蔡树维和张振岭负责,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开展应对工作。
应当说此时的三鹿的动作是迅速的,采取的措施也是有力度的。但是,在成立的各种组织里,却看不到有关法律风险的防范机构的影子。其实在这个时候,首先就应当及时启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及其后果进行评估。
三鹿在6月份初步发现了问题。2008年6月,三鹿又派人直接与出现婴幼儿结石病患的医院联系,试图找出原因。7月17日三鹿召开会议,会议通报了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发生了十几例婴儿患肾结石的情况,说大部分都食用过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江西、湖南、湖北、河北等地也出现了类似情况。此时三鹿“尽管不知道出了怎样的问题,但知道肯定出了问题”。
然而,即使意识到是自己的产品出了问题,三鹿仍然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事件采取任何措施。因为产品无论因何种原因出问题,都是产品质量问题,而产品质量问题就是法律问题 ,也就是说,此时该事件已经非常明确地演化为纯粹的法律问题,此时公司首先应当从法律层面上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但是三鹿采取的却是想办法“封锁媒体”。
大约在7月20日,三鹿开始怀疑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7月24日,向河北省出入境经检疫局送检16批次的样品。7月26日,初步获知送检的样品中含有三聚氰胺。8月1日,三鹿正式获知16批次奶粉样品中15批次检出了三聚氰胺。
8月1日傍晚到第二天凌晨4点,三鹿召开了经营班子扩大会议。会议最终形成了几项决议:一是对已有奶粉立即进行封存,暂时停止产品出库;二是收回市场上的产品并购置检测三聚氰胺的设备,由王玉良负责对库存产品、留存样品及原奶、原辅料进行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三是由杭志奇加强日常生产工作的管理,特别是对原奶收购环节的管理,并决定派出400多名检测人员到各收奶站,以“人盯奶站”的方式监督各奶站,确保原奶的质量;四是召开董事会,公布已经出现的问题,制定收回的方案,对通过检测的和没通过检测的产品进行抽查。
从上面的回顾中可以看出,2008年8月1日前,三鹿的产品已经出现了质量问题,法律风险已经实际发生,但导致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是他人违法所致。8月1日前,三鹿一直在努力地查找原因,由于我国并没有食品中三聚氰胺的相关标准,三鹿公司在这一过程中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其自身并不存在违法行为,此时三鹿的角色与患儿一样也是受害者。但是由于三鹿一直没有将这一事件纳入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处理,忽视了法律风险的存在及其严重性,导致事件在8月13日性质发生彻底变化。
8月13日,三鹿集团再次召开了经营班子扩大会。根据新西兰恒天然公司的董事提供的一份欧盟关于食品中含三聚氰胺的标准,会议决定,用三聚氰胺含量不高于15毫克/公斤的奶粉,换回三聚氰胺含量高的奶粉。13日的会议结束后,公司副总王玉良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宣布对经检测三聚氰胺含量在每公斤10毫克以下的产品准许出厂销售。
从这一天开始,三鹿由他人违法引发的法律风险演变为自己违法引发的法律风险,性质彻底发生变化。
即使按照外方董事提供的欧盟标准,每公斤体重每天耐受三聚氰胺的量也只是0.5毫克,如果超出此量,三聚氰胺将会对人造成伤害,也就是说三聚氰胺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如果奶粉中含有该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国家没有相应标准的情况下,是严禁生产经营的。而奶粉中之所以含有三聚氰胺,是由于牛奶中被人掺入了该物质,也就是说牛奶已被掺假、掺杂了,用这样的原料生产奶粉或出售该种奶粉,就属于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依据该条第七项的规定,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正是这一违法行为,导致患儿继续增加,事件继续蔓延,损失进一步扩大,也使三鹿由令人同情的受害者变成了千夫所指、人神共愤的罪魁祸首,最终使之走向破产,付出了极其惨重的代价。
回顾三鹿事件的整个过程,应当说三鹿错过了很多次挽救自己的机会。三鹿之所以与这些机会失之交臂,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缺失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体系,绝对是导致其毁灭的原因之一。
三鹿事件反映出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严重缺失的现实,很多企业虽然强调管理,但也只是重视诸如营销管理、市场开拓之类的管理,很少进行风险管理,即便进行风险管理,也仅仅注重的是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的管理,而不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像三鹿出事之后封锁媒体,就是出于防范市场风险的考虑。
(一)应对风险时会发生高成本
首先,我国中小投资公司的管理层对费用的控制意识不强,在日常行为中不加节制的浪费,甚至与公司生产业务关系不大的支出也被划分至管理费用科目中,使管理费用成为了管理层的专款;其次,缺乏管理费用的管理体系,一方面缺乏成文的管理费用使用条例,另一方面未建立费用奖惩体系,使管理费用严重超支却无需承担责任,从而陷入了费用管理的恶性循环中。
(二)各部门风险管控责任制度不完善
我国中小投资公司内部控制机构设置不合理,风险管控责任制度不完善,工作分工不明确,不能真正实现权力制衡。为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而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事前没有经过认真地调查和论证,制定的制度不合理,在公司实际运行过程中难以执行,或没有得到公司职工的充分认同,使公司员工产生抵触情绪,以致不能真正发挥出风险管控责任制度的本来效果。有的部门没有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检查和评估内控系统的运行情况,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
二、我国中小投资公司加强经营风险管理的措施
由于我国中小投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如此多的风险,因此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切实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经营风险。我国中小投资公司要做好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增强公司防范风险的意识
我国中小投资公司对风险要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增强公司的防范风险意识,不仅从公司领导,更要让公司的每位员工意识到风险防范与管理对公司的重要性,让公司的员工都树立起风险防范意识。公司的风险管理要以预防为主,即通过增加、补充或规范公司各工作的控制环节来减轻可能面临的风险;其次,要建立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高风险区域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已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总之,公司的风险管理必须贯穿并渗透于公司经营的全过程。
(二)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即为保证单位经济活动正常进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不仅包括单位最高管理当局用来授权与指挥经济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审核,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和步骤,还包括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计划,控制和评价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首先提高公司内控意识,俗话说:“思想决定高度”,我国公司要落实法律法规,实行公司负责人责任制。公司负责人必须以战略的眼光对待内部控制,带头自觉执行内控措施,积极实施内控政策。其次要建立适合公司本身发展的内控机制,完善公司经理层的运作机制,通过市场竞争把真正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才吸引进来,避免行政干预代替公平竞争。加强对经营者的制衡约束,通过直接监督、间接监督和制度约束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使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具体的行为准则在合理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下有效发挥作用。
(三)推行经营风险审计
以公司经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称为经营风险审计,通过专门的审计方法对公司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区别于传统的财务审计。审计关注的重点不仅仅是公司财务错报,而是通过对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经营策略、公司法律环境等方面的测试,评估公司的经营风险。以公司经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越来越被许多国家所重视。随着以公司经营风险为导向的新的审计方法在审计理论研究与实务运用中的日趋成熟,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的审计准则制定机构,都已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的相关准则,简称“风险审计准则”。可见推行经营风险审计对公司的风险防范至关重要。
(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要能够很好的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公司风险防范制度。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从公司组织架构上控制因内部管理失误造成公司经营风险。而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遇见的各种具体的风险,还必须建立相应的具体风险防范制度进行防范。如公司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资金流动风险,法律风险,会计风险,信息风险,策略风险等。公司经营是有风险的,但风险与机会是并存的。风险越大,可能机会越多,正因为如此,一个好的公司不应该回避风险,但应当在经营活动中做到尽可能降低风险和积极预防风险。
三、结语
[论文关键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监管
2013年6月20日,银监会正式批准成都农商银行与安邦人寿保险公司联合筹建金融租赁公司。这是银监会监管下的第22家金融租赁公司,也是首家农商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即商业银行为主要出资人组建的金融租赁公司)背靠银行股东,拥有明显的资金优势和信用优势,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必将成为新兴的市场主力。国际上应用金融租赁方式已经较为成熟,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租赁渗透率为15%-30%,而我国只有3%左右,金融租赁的优势还远远未发挥出来,这与融资租赁业的监管薄弱不无关系。我们应该积极研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律规范与监管,为金融租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
一、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概况
上世纪80年代,国内商业银行曾大量投资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但受整个行业环境不佳、管理不善等各种因素影响,经营状况普遍较差,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商业银行全面退出租赁业,进入分业经营阶段。而后,随着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成为重要的发展趋势,银监会于2007年3月修改颁布了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同年11月28日,由中国工商银行独资设立的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正式在天津挂牌成立,这是全国率先正式成立的第一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此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纷纷进驻金融租赁业,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成为与银行信贷、直接融资、信托、保险并列的五大金融形式之一。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对银行本身及融资租赁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银行来说,有利于发挥资金优势,扩大客户基础,发展多领域业务,提高盈利能力,最终提升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对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商业银行具有较丰富的专业人才、客户资源、营销网络、无形资产等方面的优势,进入融资租赁行业,能更好地促进企业设备销售、技术更新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监管的原则——适度严格监管
目前,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有三类,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归口银监会监管,后两类属于非金融机构,归口商务部监管。现今,银监会监管下取得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仅22家,其中商业银行投资或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1家,而非金融机构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数量接近200家。尽管在数量上,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不占优势,但从资产规模上看,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资产占国内租赁行业资产总规模的六成以上。今年金融租赁公司最新业绩出炉,工商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三家净利润位居业内前三。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成为融资租赁业发展壮大的主力军,也成为金融租赁市场监管的主要对象。
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既要遵守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则,也要看到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特点,遵循适度严格监管的原则,既要保障行业安全,又不能抑制行业发展。
(一)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应严于一般融资租赁公司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主要集中在资金来源渠道上,其日常运营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其母银行,从母银行很容易获得大量的资金支持,贷款利息甚至可以低于市场利率,这种竞争优势是其他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比拟的。但也正因其与母银行的关系紧密,能够更为容易地动用公众储蓄资金,金融性更为突出,一旦发生问题可能会波及到银行系统的安全,潜在的金融风险较大。同时,由于金融租赁在中国的发展历程较短,认知度不高,一些公众甚至官方机构往往把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看作是金融体系内类似于银行的机构,尽管这类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其运营中的失误可能有损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实践中个别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严重,操纵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恶意经营,通过种种关联交易手段大量套取资金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分别被德隆系、托普系控制的融资租赁公司形成了几十亿元到期不能支付债务,致使局部地区金融秩序混乱,已危及这些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对具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需要接受严于一般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监管。从国际上看,很多没有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特别监管的发达国家,如美国,仍对待银行兼营、或者银行下属公司经营的租赁业务都实行并表监管。
(二)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应宽于银行业的监管
监管源于风险,监管程度应该与风险等级相匹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接受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以及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相比,风险远远低于后者。第一,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公司一直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对出租人的保护程度比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中抵押担保权对出资人的保护程度要高得多。一旦出现承租人违约的情况,出租人可以行使对租赁物的取回占有权,从而大大降低出租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这意味着租赁公司相对于银行而言,其资金安全能得到更多的保护。第二,“三方主体、两份合同”的交易结构要求出租人提供的资金必须用于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设备,而不能用于其它用途,这可以防止承租人滥用资金,这与银行贷款相比,资金运用的风险大大降低了。第三,金融租赁公司不直接吸收公众储蓄存款,只要不涉及公众存款,就不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对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监管的程度应是适度的,如果不加区别地按照银行标准实施金融监管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法律监管的若干建议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中小银行入股组建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要求“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如此高的资产规模要求将很多资产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拒之门外。从融资租赁功能定位看,其最大优势就是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产业升级,尤其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而我国城商行等中小银行经营机制灵活,客户群体与融资租赁承租户类同,在服务小企业和“三农”方面具有的天然优势。而且金融租赁公司数量的增多,可以共同培育市场,增强市场活力,促进政策完善,对行业发展有利。建议降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放宽发起人资格限制,鼓励中小银行控股组建金融租赁公司。
(二)适当放宽业务范围,拓宽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吸收非银行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等。虽然与普通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相比,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加宽泛经营形式多样,但是相比其他金融机构业务,仍显范围窄、限制多,未形成重要的金融地位。且银行系租赁公司随着业务的开展,也必将面临着后续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笔者建议,可以适当放宽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拓宽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来源,例如扩大吸收股东存款范围,将只吸收1年期以上的存款变为3个月以上;取消应收租赁款的转让对象限制,不再只限于商业银行;允许发行租赁基金和信托产品等合理合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资金周转、提高效率、增强金融活力。与厂商系等其他金融租赁公司相比,母银行可以对租赁公司扩充业务进行产品研发、建章立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业务指导,把其稳健经营的理念引入金融租赁业,降低风险,推动金融创新的步伐。
(三)完善风险监管机制和评级管理系统,兼顾安全与效率
金融租赁公司有两类风险最值得关注:集中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因为金融租赁公司租赁期较长,在资金运用中会面临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结构性问题,如“短借长用”,形成资金流动性风险隐患。《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监管设置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同业拆借比例等5项指标,其中明显缺乏对流动性风险的规范。《办法》第37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但是对风险分类管理缺乏详细标准、方法和措施。笔者建议,银监会应尽快出台“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指标”、“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指引”等法律文件,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同时,在制定分类监管指标时要注意,如前文所述,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系数远低于商业银行,因此,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不能太严格,否则会限制其灵活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