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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出口贸易经济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主流观点指出,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实质即通过外贸活动实现社会劳动的节约,其形式是通过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转换,使国内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同世界市场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也有的观点认为,在外向型经济日趋发展的条件下,应注重开拓新的国际分工和交换的利益源泉,扩展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内涵。
二、我国外贸经济效益衡量指标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评价指标是从结果角度对已发生事件的评价,其合理性是对以往经济行为真实有效评价的关键。同时评价指标不仅是对已发生经济行为的结果的衡量和评价,更是对未发生经济行为的引导。
对外贸易经济效益作为客观存在,要求得到评价和衡量。当前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分两类:一类是对外贸易社会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一类是对外贸易企业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对于对外贸易社会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包括:进出口贸易总额、平均换汇成本、资金利润率、进出口贸易税利、贸易条件等;进出口贸易总额是对外贸易的直观总体表现,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规模,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和外贸计划的完成情况。以此为基础构筑的外贸社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在我国外贸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度量、评价和引导作用,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外贸的快速发展,如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成为一个贸易大国。2004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超过11000亿美元,提前6年实现突破10000亿美元的规划目标,其中顺差超过300亿美元。2005年我国对外贸易仍然保持着迅猛的发展速度,贸易总额14221.2亿美元,贸易顺差高达1010.8亿美元。我国对外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也由2003年的第4位升至2004年的第3位,并在2005年继续保持了这一位次。但由于受“出口创汇”思想的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评价指标体系中也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过分强调贸易总量和贸易顺差
由于对外贸易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充足的外汇储备是发展对外贸易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别强调贸易额顺差、出口增长速度等指标。为了完成出口任务,不少企业以牺牲利润的代价,低价竞销,提高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额,在纺织品、服装等劳动密集行业,出口量增价减、丰产不丰收的情况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媒体大肆宣传对外贸易高速增长,外汇储备增加,外贸形势大好,另一方面,更多的国内资源廉价地流向了国外,企业利润更少。
(二)评价指标过于笼统
单独评价进出口贸易总额,中国毫无疑问是一个贸易大国,但从贸易结构这一重要指标来看,中国距离世界贸易强国的地位还有一定的距离。在2004年中国1.1万多亿美元的总贸易额中,加工贸易就占了6000多亿美元,而外来加工的出口贸易占全部出口额的58%。即便是一般贸易中的份额,也有相当部分为外资企业所创造。如天津2004年的314家外资企业出口总量为99.4亿美元,占天津出口总量的99.1%。而103家内资出口企业总计出口234万美元,占有量不到0.2%,这种外商主导出口的情况在我国各大城市普遍存在。因此,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乔治-吉尔博伊认为:“中国的高科技和工业产品的出口是由外国公司而不是中国企业在主导。中国企业严重依赖从美国和其他工业发达国家进口的设计、关键性元件以及生产设备等,几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去吸收消化和推广它们进口的技术,从而使得中国企业不可能迅速成为全球工业中的有力竞争者。”
(三)忽视了对外贸易社会经济效益的评价
现有的外贸指标评价体系对社会经济效益评价的缺失,使得一些出口行业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社会经济效益。例如,陶瓷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污染是十分严重的,目前许多欧美国家都在逐渐减少陶瓷的生产。而在中国,众多陶瓷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竞相压价,以牺牲环境资源的代价来取得微薄利润。中国的劳动力价格比美国、日本低二十倍,比泰国要低一倍,甚至比人均GDP低于我们的印度都低。沿海地区很多地方的财政税收每年增幅30%以上,而从事外贸出口的大量民工工资近十年却没有多大变化。这种不正常的状态说明我们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衡量指标存在较严重的问题。
三、我国外贸经济效益衡量指标存在问题的原因及修正原则
(一)我国外贸经济效益衡量指标存在问题的原因
1.重商主义的深远影响
虽然的国际价值论和比较优势理论一直为我国参与国际分工、进行对外贸易的基础理论和指导思想,但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外汇紧缺局面使重商主义对我国外贸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新形式下的“重商主义”,即“提倡节约,重储蓄,轻消费,扩大出口,减少进口,赚取更多的外汇”的观念成为多年来我国发展外贸的主要驱动力。
20世纪80年代,我国外贸收支绝大多数年份是贸易逆差,外汇短缺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创汇,我国采取了诸如出口退税等一系列促进出口的政策,外汇储备也由此快速增加。在当时特定的背景下,突出贸易额、顺差、出口增长率等指标有其现实意义。但是,对这些指标的侧重并未随着世界经济和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发展变化。政策性的出口鼓励使外贸企业盲目地追求出口数量和出口贸易额的增长,大大忽视了社会效益。在外汇储备超过7000亿美元、即将成为全球最大外汇储备国的今天,过分强调创汇额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2.发展对外贸易的经验仍然欠缺
在全球化的趋势下,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十分重视对外贸易及其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改革开放时间较短,市场体系与市场机制仍有待完善,与有丰富对外贸易经验的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但是关于对外贸易方面的各项政策及评价标准并不完善,甚至存在诸多缺陷,其发展和完善也远不及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尤其缺乏对不同性质企业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区分以及对进出口商品结构的整体评价。
3.市场经济体制有待完善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外贸易活动的调控主要采取直接调控方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外贸宏观调控体系开始从以直接调控为主向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间接调控体系转变。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发展和完善,但现行的宏观调控体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指令性计划被取消,所以在对外贸易发展的过程中统计是很重要的。但是,目前我国的统计思想比较淡薄,统计制度不甚严格,统计技术不高,统计指标不全面。再者,指令性计划尽管名义上被取消,但类似进出口指标的变相指令性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体系并未随经济体制的转变而有实质性的改进,这已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对外贸企业也无法进行正确的引导。
(二)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科学评价
外贸经济效益评价既是决定贸易机会取舍的重要前提,也是指导外贸活动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评价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价的原则。首先,评价所采用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合理。外贸经济效益评价的基础是对外贸易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数据。数据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评价本身的科学性;数据不真实、不清楚,也会导致评价结果失真,继而导致贸易决策失误。其次,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应力求科学、合理。根据对外贸易本身的特点,外贸经济效益的评价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应采用有别于国内其他经济活动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而且应具有可测性和可比性,定性指标也应有一定的量化手段与之相对应。这些指标不能过于复杂,计算所需数据也应比较容易获得和基本可靠。在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中,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应体现如下特征:
(1)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对外贸易的综合经济效益;
(2)体现经济效益变动的连续性与可比性,沟通效益变动的轨迹;
(3)简便易行,方便操作。
2.贸易前的评价与贸易后的评价相结合
从外贸经济效益评价的作用来看,贸易前的评价与贸易后的评价应有不同。贸易前的经济效益评价其实是一种效益预测,评价的目的在于决定贸易机会的取舍,选择确定合适的贸易对象与贸易条件;贸易后的经济效益评价则是对贸易效果的总结,把评价结论反馈到今后的决策中去,推进决策优化。对外贸易经济效益与贸易决策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下面的基本程式,即:贸易前的评价贸易决策贸易后的评价贸易决策优化。对一项贸易决策而言,既要依据上一项贸易效益评价的结论反馈,同时也要依据本项贸易的经济效益预测。坚持贸易前的经济效益评价与贸易后的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不仅能客观地检测决策的科学化程度,也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贸易前的经济效益评价(预测)结果与贸易后的经济效益评价结果之间的差异,是反映贸易决策水准的一个重要指标。
关键词:对外贸易 因果关系 增长形式 参考模型
根据当前经济的增长形势分析,我国每年的对外贸易出口总额以相关系数的比例增长,每年交易总额增长到0.3个百分点。对外贸易是一个国家经济的动脉,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传统我国在贸易经济形势中,没有正确分析进出口量与经济增长趋势发展关系,使得在后期发展后期出现严重的比例失调,导致国内GDP的百分点严重下滑。现如今通过对我国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采用协整检验的测试论证以及在Granger的应用算法对等分析验证,在经济分析研究中出现制约性经济因素,出口量便会增加,但会导致国内进口量的减少,使得国内总需求形式出于被动状态,贸易增长出现下滑趋势。通过采用协整检验测试论证组建样本的数据参考模型,对进口量与出口量的动态参数做出递推关系调整,分析LGDP经济参考细数等对口贸易的净产值做出分析归纳调整。
一、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协调关系
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对等关系,两者主要受进口贸易与出口贸易的限制。对于不同的立场,两者在带动经济形式之间存有必然联系。假设只考虑进口贸易,主要受经济外部因素的影响,带动其他产业链的增加,但会消耗大量的经济费用,并且后期的投产效益也会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动也有所浮动,通常被看作是经济增长的外生变量,随着客观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只考虑出口贸易,不考虑进口贸易,其主要受内部因素的影响控制,出口是带动国内产业经济的增长,拉动各个行业对产品需求量的增加,促进市场消费水平的提高。属于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不会随着客观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在外部经济因素受诸多因素的考虑,在进口贸易与经济增长形式不能形成鲜明的对比。进口贸易的对等之处便是价格与质量方面的差异性,两者作为主参考性依据。根据近几年国内贸易的进口量约占总进出口贸易的一半以上,主要是因为国内对原材料的供求关系不平衡,导致国内原材料出现紧缺的现象,对进口贸易限额的增加,带动了国外产值效益的增加。刺激了国内市场经济的消费,原料的进购使得国内市场发展的具有一定的带动意义,增加了国内人口的就业率,为更多人群提供就业的岗位。在近几年国内在进购原材料加工生产过程中,人口的就业率比以往提高近20%左右。但也具有一定的弊端,过分依赖原材料的进口,对价格的上涨具有一定的浮动趋势,当材料的价格超过实际物品效益的价值。便会对国内经济效益产值产生一定的威胁,造成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等内在因素。
在内部经济因素增长形势下,出口贸易与其他经济形势进行比较分析,利用丰富的原材料以及低廉的劳动力造作具有实际的经济效益产值。这种形式的兴起促进了外企对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国内企业快速的进步。进口贸易的外在形式依靠国外的先进技术,在国内进行产品的实际加工,然后将产品向外进行销售,带动外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在经济增长形势下也存有一定的客观因素,出口贸易虽然是针对国外市场经济的拓展,但是容易引起产品过剩的现象,使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低于国外。并且随着现代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对技术要求工艺较高,对残有次品的挑剔性较大,产品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经济价值,但在国外相比不具有相同的经济效益。
二、对外贸易经济增长实证分析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几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以直线形式向上增长。其中包括纺织业、重工业、矿产资源以及其他新型能源,我国在每年出口粮食占全世界总粮食出口的20%,针对出口的国家主要是非洲、印度、朝鲜等一些中等国家。带动我国农业经济的增长,并且我国也加大对农业补贴力度,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全面实现三农政策。但是在出口贸易增长形势良好的一面,同时也存有一定的客观隐患,每年我国每年的一次性能源的出口总额占到总出口贸易的30%,但是根据其他国家出口贸易总额相比,一次性能源占有的比例不足10%,重视一次性能源的使用范围,但是国内一次能源的使用程度大大小于出口量,造成国内一次性能源的减少,其他非相关性的出口贸易也随之减少。根据近几年国内出口贸易总额进行分析研究,其中煤炭、钢铁、粮食产业出口贸易的总额远远超过其他贸易的出口量,表2―1为近几年我国出口贸易占有的总额比例关系,使得在经济形式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内一些非产值的下降。在进口贸易方面主要采用外国的先进技术,在国内做成生产加工场地,然后打向国内市场,促进国内经济的增长,但是进口贸易也对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带动意义,缩短与其他国家科技文化的差异。
三、结束语
通过对国内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分析,国内出口总产值比进口总产值的作用大。在函数数列变化曲线形式上采用多种对等关系,详细分析了经济增长变化趋势,对我国今后对外贸易增长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李钢.后危机时代中国外贸政策的战略性调整与体制机制创新[J].国际贸易;2010年03期
【关键词】 人民币升值 国际贸易经济 影响与策略
2005年,我国对人民币汇率进行改革,提升人民币的价值。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国际贸易经济的发展,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 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对人民币升值对国际贸易经济影响的研究,并从各个方面提出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策略,以应对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消极影响。笔者基于多年的国际贸易经济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对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与研究,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有效参考。
1. 人民币升值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状况
国家政府在2005年开始调整人民币汇率,人民币不断升值。那么,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呢?
(1)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积极引进外资,学习先进生产技术与管理技术,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并逐步向着现代化企业行业前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势头良好,与外资企业共同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2)我国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加工贸易的重要性,并逐步建立相关监测体系,以指导、监督、管理加工贸易经济的发展。我国部分地区与国外企业之间的加工产品以及工艺技术贸易频繁,促进者加工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使之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3)随着我国与国际贸易摩擦的加深,相关部门积极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并注重品牌效应,鼓励高新科技产品出口,以进一步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经济的增长。(4)我国货物贸易主要是以农产品为主,但是国际贸易中的农产品质量都不高,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比。因此,我国政府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积极对货物贸易市场做出调整,尽量提高农产品的质量与附加价值,以期促进减少国际贸易摩擦,促进货物贸易经济效益的提高。
2. 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国际贸易经济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一系列的市场经济调控手段,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外汇储备的提高。同时,我国在国际市场中综合国力的增强、大量外来企业进入中国经济市场,使我国国际贸易摩擦加深。基于以上情况,我国实施人民币升值政策,以期能够解决我国经济发展问题。
2.1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国际贸易经济的积极影响
(1)缓解贸易摩擦。我国属于劳动力密集型国家,国际贸易的产品也多以价格取胜,其附加价值较小。长此以往,我国的货物的国际贸易经济效益必将受到影响。在人民币升值之后,国家对出口产品的质量标准与附加价值标准提高,促使了我国货物商品价格的提高,降低进口国的需求,这对国际贸易摩擦是有一定缓解作用的;(2)改善贸易结构。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促使着我国人民群众对商品质量与价格有更多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我国实行人民币升值策略,将有利于国内市场产业结构的优化,逐渐淘汰性价比较差的产品,引导我国贸易增长方式向着集约型方向转变,加快我国产品的更换速度,规范我国国际贸易市场的发展;(3)第三产业发展。人民币升值之后,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对消费需求也逐渐增加。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第三产业得到发展的机会,再加上人民币升值,国家资金流量改变,促使着我国第三产业不断发展。
2.2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国际贸易经济的消极影响
(1)冲击中小企业。我国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较弱,尤其是一些靠出口产品获得效益的中小企业,主要以价格取胜。在人民币升值之后,大大限制了企业出口产品的价格,从而对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其中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冲击最大,阻碍了农产品贸易出口的增长,也影响了农民增收;(2)制约招商引资。我国的经济市场正在高速发展阶段,国外资金流入中国市场将随着人民币升值而升值。但是由于我国与周边国家之间具有招商引资竞争,使持有大量资金的投资者停滞不前。另外,人民币升值将促使一些以出口贸易为主的外来企业成本增加,利润降低,制约国外企业在国内投资建厂;(3)降低出口竞争力。我国是劳动密集型国家,对国际贸易的依赖性较强,而人民币的升值将促使一些以价格取胜的产品贸易受到限制。这种情况直接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造成我国的出口额降低;
3. 应对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国际贸易经济消极影响的策略
(1)完善汇率机制。随着人民币升值对国际贸易经济消极影响的不断增强,我国人民币汇率机制中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因此,我国必须利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完善汇率机制,进而提高汇率弹性,使人民币升值对国际贸易经济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进而促进国家贸易经济效益的提高;(2)优化产业结构。我国国际贸易主要以农产品与加工产业为主,因此,在应对人民币对国际贸易经济的消极影响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以以优化产业结构为指导方针,加大对出口产品附加值的开发、促进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同时,充分利用我国的劳动力优势,扩大加工产品出口贸易规模,以进一步提高国际贸易的经济效益;(3)提高抵抗风险能力。我国汇率机制的不完善,致使国内投资的风险加大,因此,国内企业必须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树立风险意识,以创新的手段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从而降低出口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
结语:
总而言之,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我国相关部门必须提高重视,积极分析人民币升值对国际贸易经济发展所造成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结合现阶段我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情况,改革指导方针与发展策略,以创新的精神与手段,发扬人民币升值的优势,消除人民币升值的消极影响,进而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经济的不断提高。相信,随着我国汇率机制的不断完善,必将促进国际贸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做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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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民营企业 出口贸易 产业集群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使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素明显增多,中国经济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金融危机冲击到经济实体,民营企业出口贸易受损当首其冲。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并作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等应对经济变局的十项举措。各级政府、科研机构积极贯彻落实其精神,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本文以民营企业出口贸易为出发点,探讨在动荡不稳的世界经济新形势下促进出口贸易发展方式的有效对策。
一、民营企业出口贸易现状及特点
1.民营企业出口贸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加入WTO以后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中国经济发展进一步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轨道,为民营企业出口贸易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在政府宏观政策调控下,不同类型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民营企业出口贸易经济作为中国国际贸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成为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不可忽视的生力军。有研究表明:中国民营企业出口平均每增长1个百分点,中国经济将增长0.1818个百分点。以浙江省为例,近10年民营企业出口增幅明显高于全省出口总值的增幅,出口贸易额及其比重逐年提高,尤其是2004年以后,民营企业出口额比重几乎占据全省出口总额的半壁江山。民营企业还是创造就业机会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主体,更是体制改革攻关、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中坚力量。
2.民营企业出口贸易优势特点。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三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其出口贸易特点一是产权清晰, 所有者到位,经营管理机制灵活, 投资决策果断, 工资分配、营销方式有很大的自, 规避市场风险的灵活程度较高,在国际市场上经营有较强的适应能力。二是民营企业直面市场, 对市场反映敏感, 善于捕捉市场信息, 到市场寻找其生存空间和发展机遇, 把握机会, 尤其是对国际市场上多品种、少批量、个性化需求的商品, 民营企业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和明显优势。三是民营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效能、生产资料的使用、 历史包袱等方面具有成本优势,明显优于国有企业, 尤其是劳动密集型行业, 更为显著。
3.民营企业出口贸易不足之处。一是民营企业质量管理普遍薄弱,经营者质量意识模糊,缺少完整的发展战略。部分企业质量管理滑坡, 制假屡禁不止,抽样合格率较低的现象严重。二是民营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实力不强,缺乏开展跨国经营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不少民营企业家自身文化素质不高, 缺乏必要的现代市场经济基本知识、经营技能和管理理念,影响了民营企业开拓跨国经营的深广度和力度。此外,对国际通行的理念与竞争比较陌生, 不能很准确地把握国际市场动向,失去了很多进入市场发展的机会,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在激烈而规范的国际竞争面前处于不利局面。三是缺乏核心竞争力。技术研发能力弱,专业技术水平缺乏,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较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易遭受各类贸易壁垒“红灯”。民营企业出口主要以日用消费品、纺织品和普通的五金、电器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技术含量较低,附加值不高,缺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产业雷同,没有形成独特的优势和竞争力。
二、影响民营企业出口贸易发展的因素
1.贸易壁垒,对民营企业出口贸易的发展具有正负双向影响。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出口市场范围缩小。一些世贸组织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成员国和地区,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制定对发展中国家过于苛刻的统一环境标准,使我国产品出口市场范围缩小。二是产品出口增长速度受影响。比如浙江民营企业出口贸易的产品占比最大的是机电产品,而一些发达国家在新的多边贸易中肆意推行环境壁垒,以保护本国市场为目的而提高产品的环境标准,比如噪音、电磁辐射标准等,使出口产品准入门坎提高。三是出口产品成本增加。出口产品要跨越贸易壁叠,就必须按照它的技术、环境标准和法规要求去做,使得产品较之前具有高得多的开发成本、生产成本、包装成本、流通成本、认证检验成本等,降低了出口商品的比较优势和价格竞争优势。贸易壁垒对民营企业出口贸易发展的正向影响效应,一是提高了民营出口企业的环保意识。二是推动了民营企业产业结构的升级。他们在努力攻克贸易壁垒中不断引进国外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提高产品的环保技术含量,降低产品的资源消耗来突破贸易壁垒,最终带来产业结构的升级。三是强化了民营企业出口贸易行业的管理体制。要消除负面影响,就需要加强各个行业内部的共同管理,规范企业的生产和出口行为,促使行业的整体进步。四是为民营企业出口贸易创造新的增长优势。贸易壁垒加速了民营企业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从而推动了民营企业出口贸易产业的发展。
2.出口环境,影响民营企业出口贸易的发展。民营企业出口贸易首先是面临外贸政治风险,战争或恐怖事件带来的风险,不仅只是会影响到对战争所在国的出口贸易,并且对其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其次是贸易政策变动的风险,各种贸易壁垒形成,不同程度制约民营企业出口贸易发展。三是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带来的风险。经济全球化加速了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自由流动,世界统一市场逐步形成,由于各种原因,一国经济有可能爆发危机或波动,由此引起的经济衰退必然会导致民营企业出口贸易发展受阻。浙江民营企业出口贸易主要市场在美国、日本、香港、韩国、欧盟、东欧等地,其中以欧盟居首。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化经济衰退冲击出口贸易市场,外需缩小,民营企业出口贸易受阻。
3.商品结构,制约民营企业出口贸易的发展。一是民营企业出口商品结构不协调,高新技术产品比例低。当今时代,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品越来越显示出活跃的生命力,正成为推动中国进出口高速增长的新亮点。 民营企业产品出口竞争优势还是建立在劳动力和资源的比较优势上,比如服装和纺织品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浙江省两者出口总额占前20项商品出口总额的38%,高技术产品出口值只占3.2%,比重严重不足。二是出口商品附加值低,有二种类型,一种是通过使用进口的原料部件或设备,雇佣本地廉价的低素质劳动力从事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加工和组装。如纺织服装、电子等轻工产品,然后出口到国外。这些产品处于中低档水平,技术含水量低,附加值不高,利润率低,而且很多利润来源是依靠出口退税,在国际竞争加剧中效益不断下滑。另一种是零部件供应,零部件供应是指在一些技术比较先进的行业,发达国家的公司将一些成熟标准化的零部件生产发包给发展中国家的制造商。
三、促进民营企业出口经贸易发展之对策
1.提升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的竞争优势。技术含量低、结构单一规模小、经营管理模式落后,是横在中小民营企业面前的三道坎。民营企业出口贸易可以通过产业集聚获得竞争优势,克服不足之处。民营企业出口贸易产业集群由于规划共绘、设施共建、产业共树、资源共享、生态共保、优势共创而提升了参与国际大宗交易的竞争能力。同时调整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增强创新能力,创建区域品牌;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强制度创新等。创建品牌集群,引导产业集群转型升级。要积极推动市场型集群为主向中卫型集群为主发展。促进产业集群与专业市场的整合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在专业化经营中不断技术创新和产品的转型升级,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的不断自主创新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产品才是民营企业出口贸易平稳发展的根本保证。
2.借鉴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模式。一种是合作出口模式,即通过为跨国公司提供零部件,进入跨国公司的产业链,成为某一产品的全球性生产基地或制造中心;第二种是为国际品牌加工、模式,利用比较优势,为国际著名品牌加工、,依托国际著名品牌的连带效应,提高自身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第三种是国际连锁模式,特点是国内制造,国外建立办事处和营销网点销售;第四种是与国际巨头联合模式,特点是强强联合,与外国优势企业合作,提升自身竞争力;第五种是兼并外企模式,特点是国外设立研发中心,利用外企研发人员和设备参与国际竞争。
3.建立贸易救济机制,从政府、产业协会、企业三个层面促进产业群内融资推动。最近国务院召开了会议,确定了九项金融促进展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资金是企业、特别是传统产业企业发展的“血液”和“剂”,资本不足严重阻碍民营企业出口产业的发展。
4.发挥人才聚集正效应。 人才集聚正效应指人才集聚在和谐的内外环境作用下,发挥超过各自独立作用的加总效应,人才集聚可以为个体之间面对面的交流创造机会,从而实现隐性知识的转移,使个体间互相启发、学习和交流,促进创新,集群内的专业化分工可以使每个人专注于自己专业领域内的工作,实现个体之间的优势互补,产生一种集群生产力和创造力。进一步吸引更多、更优秀的人才和物质资源加入到组织内部,形成循环累积效应和强化正效应。
5.培育本土跨国公司和商贸物流本土跨国公司。积极培育大产业区,形成大产业区与大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以功能创新、转型和重组为主旋律的市场新成长阶段,提高专业市场的整体素质;加强对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管。引导园区企业参与国际化经营,提升国际竞争力。利用国际资源,开展跨国经营。在一些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产品或行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一批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同时积极进行核心技术的研发与研制,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6.重构民营企业出口贸易结构。首先是产品结构的升级,从传统的原材料、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转向技术、资金密集型的工业制成品的出口,特别是发展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其次是贸易方式的转变,从以加工贸易方式为主向以一般贸易方式为主。外贸发展方式的核心是优化结构,外贸发展的根本问题仍然是结构问题。外贸结构的调整优化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 不可能在短期内发生变化, 需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当前,民营企业出口贸易的发展已到了从数量型扩张向集约型发展的阶段,需要着力调整和优化外贸结构,强调外贸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此外,要进一步关注和加深外贸对经济发展作用的认识,着力提升出口商品质量、档次和附加值, 实现出口商品结构的升级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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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以经济控制论的相关原理为基础,分析出口贸易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从而得出只有认清形势,对出口贸易采取相应措施,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健康持续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控制论出口贸易经济系统稳定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出口贸易已经成为拉动我国gdp增长的“发动机”,2005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超过了14000亿美元,同比增长20%以上,贸易赢余达到1040亿美元。2005年1-10月,出口额同比增长平均达到31.48%,贸易出口额如图1所示。然而,我国经济高增长的背后是其对出口贸易不对称的依赖关系,出口贸易规模不断扩大的背后是频频发生的贸易纠纷。
由于不断遭受各国贸易制裁,促使我国政府采取部分的对冲政策,如提高利率,降低对房产的贷款等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信贷紧缩,可以实现顺差的均衡,但这是以失业率的增加为代价的。资本的不可自由流动性限制了市场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的管制与垄断促进更多的企业选择出口,因此,分析出口贸易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是具有现实而长远意义的。
我国出口贸易模型
目前由于我国国内资本流动性较差,本文采用固定汇率,同时由于建模需要,假设货币净流量只与外汇储备增减相关。根据现实情况,做出以下假设:固定汇率;出口乃外生变量;货币信贷增减值为常数。
yt=ht①,yt代表t时期的国家收入,ht代表t时期的货币流量。
xt=x0+x*yt-1②,xt代表t期的出口,x代表边际出口倾向,yt-1代表t-1期的收入,其中x0、x为常数。
mt=m0+m*yt-1③,mt代表t期的进口,m代表边际进口倾向,yt-1代表t-1期的收入,其中m0、m为常数。
δht=δrt+δdt④,这个等式说明t期的货币净流量(增减值)等于t期的外汇储备增减值与t期的货币信贷增减值之和。
δrt=xt-mt⑤,这个等式说明t期的外汇储备来自于t期的净出口。
yt=ht=ht-1+δht=ht-1+δrt+δdt⑥,此式由以上五个式子经过变换得来。在经济均上升的情况下,收入等于货币流量,而t期的货币流量,又等于t-1期的货币存量加上t期的货币流量增加值。把⑤式再变形可得:yt=yt-1+δht=yt-1+δrt+δdt,把②、③代入⑤,再把⑤代入⑥可得⑦式。
yt=(1+x-m)*yt-1+x0-m0+δdt⑦,此式为模型的状态方程。把⑦式代入②式,消去yt-1,得此为模型的输入方程。根据模型,做出系统的结构图见图2。
从图2可以看到,期初货币的净流量以常数形式输入到系统中,即期初的收入等于期初外汇储备与期初货币信贷增减值之和。以后每期国家收入不断增加是以前期收入中部分反馈为前提的。
在此模型中,每期国家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通过其他途径正反馈为下期收入,另一部分为当期出口贡献值,这部分会引起国内外汇储备额的变化,从而影响政府信贷政策,以及国家就业问题等等,所以该系统稳定与否对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起重要作用。
模型稳定性分析
根据上节分析,可知系统为:
系统的特征方程为:│λ-1-x+m│=0,对系统稳定性得出以下结论:
当0<1+x-m<1时,系统是渐进稳定的,平衡态为,式中的
为乘数。经济含义的分析:将0<1+x-m<1改写为m-1当1+x-m=1时,系统状态方程变为
yt=yt-1+x0-m0+δdt,此时系统没有平衡态,整个系统是发散的。
当1+x-m>1时,系统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当边际出口倾向>边际进口倾向时,整个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
贸易出口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
由稳定性分析可得,只有当边际出口倾向<边际进口倾向时,整个系统才能趋于稳定。目前我国实际是处于边际出口倾向>边际进口倾向的不稳定状态,2005年的高额贸易顺差把国家带入了贸易摩擦的高发期,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实行国别贸易、出口产品产业结构低端化,例如我国对美国、欧盟出口的产品占总贸易额比重过大,且出口到这些发达国家的都是纺织品、服装等处于夕阳产业的产品,而从美国、欧盟进口的都是电子、机电等高科技产品,虽然在世界零售市场上随处可见“中国制造”的终端产品,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认为中国是出口大国,但这些产品在国外都处于夕阳产业,不会给发达国家经济结构造成威胁,而美国和欧盟之所以以保护传统产业名义对我国发起各色贸易调查,最终目的是逼迫我国进一步开放市场。针对这些现象,笔者认为政府必须采取得力措施:
完善贸易救助机制
目前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加快建设与贸易摩擦相关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完善应对贸易摩擦的快速反应机制,改进与反倾销、反补贴及贸易壁垒相关的法规体系,建立以企业和工业行业协会为应对贸易摩擦主体的新机制。对于纺织品、打火机等出口量大、价格低廉的产品,应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助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有效措施,并随时做好对外交涉和应诉的准备工作。目前,我国已建立了汽车、钢铁、化肥三个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在此基础之上,应加快建立电子信息产品、农产品等重点产品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提高预警能力。
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转为以工业制成品为主,但产业结构仍待优化,原因有二:在制成品出口总量迅速增长的同时,资本密集型商品占全部出口制成品中的比重不断下降,而劳动密集型商品的比重却不断上升;劳动力在我国出口制成品生产过程中仍发挥巨大优势,而不是像发达国家那样由资本和技术优势推动制成品生产,这种结构已难以带动国内整体产业结构调整和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因此,政府的当前的任务是改变以单纯依靠数量规模和价格优势的出口贸易方式,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使传统产品、主导产品与战略产品相结合,提高产品附加值,培育出口产品的自主品牌,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从低度化向高度化转变,增强出口贸易竞争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社会公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绿色环保的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随着低碳经济的提出,各国的服装纺织企业纷纷对于改进服装纺织生产,促进服装贸易可持续发展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和关注。为了能够在保持并促进服装贸易经济增长水平的同时,不断对于服装纺织行业的生产技术标准进行提高,各国不断采用通过新的行业法规或标准的方式使本国服装纺织产品的质量得到改善和提高,同时,进口国通过国际贸易政策作为壁垒,对于低标准的产品输入进行限制。从服装纺织行业的发展角度看,各国的新法规和新标准确实有助于促使服装纺织企业完成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的增长模式的转变,也有助于促进服装纺织产业的升级,同时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也有很大的帮助。然而,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行业技术水平毕竟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国际服装贸易的发展也十分不平衡,这就导致了服装纺织产业的行业标准的国际化进程很难能够在世界的范围内得到一致的认可。假如发达国家以其发达的社会经济背景为支撑,利用先进的行业技术优势在是世界范围内强势推行服装贸易行业的国际化标准,必然会极大程度地扭曲国际服装贸易的发展格局,特别是会极大程度地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服装进出口贸易。近年来,由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的崛起,发达国家的服装贸易逆差正在不断扩大,针对于这一现象,欧、美等发达国家甚至将服装进出口贸易和经济、政治目的相挂钩,通过各种借口和理由对国际服装贸易的自由化进程进行阻挠。
从我国的服装进出口贸易的客观实际看,自进入WTO以来,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在国际贸易中一直遭遇黄灯。在取消配额制度以后,我国的服装进出口贸易并没有因此得到解放,服装进出口贸易的自由化局面并没有因此而出现,以欧美的发达国家为代表,我国服装出口贸易一直遭受到设限,并且受到他们所谓的“中国”的影响,在服装出口贸易方面一直遭受到各种限制措施。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所引起的舆论影响和示范效应,其他国家或地区也作出了一些跟风的反应,针对我国的服装纺织产品制订并实施了一系列限制贸易的措施,我国的服装进出口贸易因此受到了巨大的影响。
尽管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在国际贸易环境中受到了很多不公的待遇,但是最终还是要从经济发展的影响上寻找根源,为此,回顾我国经济与服装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历程,分析经济发展对于我国服装进出口的影响,有助于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行业明确自身在国际贸易中所处的位置,制订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经济起步阶段的服装进出口贸易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我国的工业发展几乎是零基础,面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国际帝国主义在经济上的封锁,在服装纺织行业的目标是要能够尽快地解决我国广大人民的穿衣问题。为了尽快实现这一目标,国家立足国内现有资源,特别是依靠农业基础,凭借天然原材料重点促进棉纺织工业的发展,兼顾丝织、麻、毛以及化纤等服装纺织工业的发展。经过全国人民的团结努力、自力更生,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的服装纺织行业已经发展成为具有丰富品种和齐全工业门类的产业部门,为我国的服装纺织产业和服装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这一阶段,我国服装纺织工业的发展主要还在于满足国内的需求,产量主要多用于自给自足,服装进出口贸易的量非常少,出口的纺织类产品也主要是初级产品,被出口用于吸引外汇从而进口国内经济建设所必须的物资。举例说明,在1978年,我国的服装进出口贸易额仅仅是24.3亿美元,这一数字在世界服装进出口贸易总额中的比重非常微小,也由于当时我国与国际服装纺织品贸易及世界服装纺织行业的联系很少,因此在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中与国际上的纠纷和摩擦也较少。
二、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的服装进出口贸易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改革开放促使我国服装纺织工业的发展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服装纺织产业的发展终于走出自给自足的发展模式,从内需型的导向转变为出口导向型。在这一时期,国内服装纺织工业抓住了改革开放的历史基于,不断进行企业改革的探索和深化,引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模式对国有服装纺织企业进行改革,在对外方面,服装纺织工业以增加出口创汇为契机,扩大对外开放,不断向外向型经济进行转变。在经济发展的刺激,以及内外兼顾的发展战略作用下,我国服装纺织行业的工业基础得到了十分显著的提高,服装进出口贸易的能力也得到了持续的增强。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在1986年至2001年间,我国的服装纺织品出口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5.4%,在世界服装纺织品进出口贸易总额中的比重不断攀升。到了1994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的服装纺织品出口国家,并将这一地位一直保持到现在。2001年我国的服装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了534.76亿美元,在世界服装纺织品进出口贸易总额中的比重也从1980年的4.6%上升到了15.71%,说明在服装进出口贸易方面,我国已经跻身成为世界服装进出口贸易大国。
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能力也在不断得到增强,服装纺织产业的外向型特征不断突显,但是贸易纠纷在贸易摩擦也在不断增加。这一阶段在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所遭遇的贸易纠纷和贸易摩擦中,我国往往处于孤立而被动的境地,总结原因有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当时我国还未成为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或MFA(《多种纺织品纤维协定》)成员国,因此在进行服装进出口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始终无法获得GATT或MFA的支持和保护,使我国经常陷入被动、孤立的境地,因此在迫于压力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经常是不平等、不合理的;第二,在进行服装进出口贸易的过程中,由于缺少类似于GATT或MFA这种多边贸易组织的监督和约束,贸易进口方经常以各种借口和理由制造贸易纠纷和摩擦,更过分地会单方面地扩大对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的设限额度和设限范围,对我国的服装类产品配额进行扣减,相 比于其他是贸易组织成员的国家,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明显不平等的地位;第三,因为当时我国未成为GATT或MFA成员国,在服装进出口贸易纠纷中无法通过这些机构解决贸易争端,即使能够上诉到这些机构通常也无法得到公正的裁决。
总结这一阶段,在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由于不平等的国际贸易地位,使我国在服装进出口贸易纠纷中遭受了很大的经济利益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三、经济发展调整阶段的服装进出口贸易
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中国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2002年之后,我国终于能够以WTO成员国的身份正式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贸易。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无限的商机和活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极大了减轻了配额对于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的束缚,使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能够在更为广阔和自由的环境中参与国际服装进出口贸易活动,使我国的服装进出口贸易的出口能力得到了很大的增强。在2002年至2004年间,我国对欧、美市场的服装出口贸易增速达到了32.96%,在欧、美等国家的市场占有率也得到了稳步的提升。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增长和服装进出口贸易业务量的增加,我国在服装进出口贸易中遇到的贸易纠纷和摩擦也在迅速增加,遭遇到的设限范围之广、设限数量之多也是前所未见的。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数据统计,我国在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一年在世界反倾销案件占了276起中的47起,数量达到了世界第一位。俗话说树大招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引起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警惕,无论是欧、美发达国家,或者是发展中国家,纷纷把矛头对准了中国,加大了对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的打击。在这一阶段,各国对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的摩擦和打击主要通过五个方面的途径进行。第一,故意将世界纺织品配额的释放进程推迟。ATC(《纺织品和服装协议》)规定了成员国要在1995年1月1日到2005年1月1日完成全球范围内的服装进出口贸易一体化进程。然而,实际情况是各国在进行每个阶段的执行时,其增加的一体化金额远远低于数量,并未达到ATC所规定的配额追加增长要求。这种要到最后的时刻才将配额全部释放的行为不但抑制了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而且使国际服装进出口贸易长期性的处在扭曲的状态,不利于国际服装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第二,欧美等国家长期对中国服装进出口贸易实行高压政策。这些国家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频繁地对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进行施压,更过分地是在国际社会中肆意鼓吹中国。美国的纺织品行会还通过联合各洲的国会力量以及纺织工人的组织对世界范围内的纺织品贸易相关议题进行施压,矛头指向中国和印度。在欧美等国家的影响下,世界上共计65个国家相关行业组织签署了《伊斯坦布尔公告》,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讲纺织品配额制度延长到2007年底,极大了损害了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的利益,影响了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第三,发达国家通过采取双边协定、补贴以及高关税等各种方法和手段达到限制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的目的。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数据统计,2003年,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等国家的服装进口关税平均为7%到10%,甚至有达到30%的高关税,是在所有进出口货物中关税最高的产品。根据国际纺织品服装局的数据统计显示,2001年美国的进口关税收入中,有42%是来自于纺织品或服装类货物。此外,美国、加拿大以及欧盟等国家还通过双边协议的方式对非洲及加勒比国家以及其他一些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给予贸易优惠的待遇,例如免配额、免关税等方式,这种行为一方面对于缺乏优势的纺织业生产地区起到了扶持作用,使国际服装进出口贸易格局遭到扭曲,另一方面是发达国家为了扩大面料出口,变相地对本国纺织业进行补贴的手段。由于我国并不属于世界上的任何组织或集团,不仅不能享受到进口国的优惠待遇,还要受到进口国最严厉的限制,使我国的服装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遭到了打击,蒙受了不必要是损失。第四,通过各种借口和理由对我国服装出口贸易进行设限。长久以来,欧美国家一直警惕我国的经济发展,对于我国的服装进出口贸易一直保持高度的重视。在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这些国家不断地对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进行挑衅,同时采取了各种限制措施。由于这些发达国家十分担心我国的服装进出口贸易会对其国内市场造成扰乱,会对其国内经济发展造成威胁或者损害,因此经常寻找借口讲对于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的制裁进行延长。这种对贸易设限的延长,使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长期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抑制了我国服装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四、结束语
随着全球经济的持续发展,世界服装进出口贸易也将更加自由化,更加一体化,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贸易保护的现象还将继续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继续保留一定的戏份,并且将不断地衍生出更多新的保护措施和贸易保护的相关理论,通过更加灵活而隐蔽的方法对全球服装进出口贸易的各个方面造成影响。因此,为了促进服装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加快世界服装进出口贸易的自由化、一体化进程,关键在于保证世界经济的平衡发展,从而减少贸易保护的情况发生,最终使这种现象完全消失。
参考文献:
王丽萍.纺织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当代经济管理,2007,(1).
李钊.中国纺织产业国际竞争力.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
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
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
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
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1天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十五条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60天内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十六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分配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十七条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十九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进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
第二十一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第二十三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
第二十四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天。
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第二十五条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第二十七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关税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九条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三十条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关税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关税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三十二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关税配额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要求关税配额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关税配额申请。
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
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
第三十三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出口。
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
第三十五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向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的申请。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
第四十条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并不晚于当年12月15日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出口经营者凭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10月3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四十三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第四十五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确定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
第四十八条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购买价格、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
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十条确定指定经营企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实施前公布。
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
第五十二条国营贸易企业和指定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其他企业或者组织的委托。
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货物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货物进出口情况,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国家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包括国际收支发生严重失衡或者受到严重失衡威胁时,或者为维持与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的外汇储备水平,可以对进口货物的价值或者数量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国家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在采取现有措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进口的临时措施。
第五十六条国家为执行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措施,必要时可以对任何形式的农产品水产品采取限制进口的临时措施:
(一)对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或者销售采取限制措施;
(二)通过补贴消费的形式,消除国内过剩的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
(三)对完全或者主要依靠该进口农产品水产品形成的动物产品采取限产措施。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货物的出口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
(一)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二)出口经营秩序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依照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第五十八条对进出口货物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前予以公告。
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
第五十九条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等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第六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第六十一条国家通过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六十二条货物进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实行行业自律和协调。
第六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歧视性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限制措施,维护企业的正当贸易权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五条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七条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法收缴其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九条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资格。
第七十条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货物进出口管理职责中,、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发放配额、关税配额、许可证或者自动许可证明的决定不服的,对确定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的规定不妨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的关税、检验检疫、安全、环保、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
第七十三条出口核用品、核两用品、监控化学品、军品等出口管制货物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对进口货物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的货物进出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