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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0 16:17:1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医疗纠纷案例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医疗纠纷案例

篇(1)

    本报讯 (记者王晶珠)日前,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在谈话中指出,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纠纷案例不应纳入“3·15”活动内容。

这位负责人说,卫生部很关注、重视“3·15”活动中群众对卫生改革、卫生服务和卫生监督等方面的要求、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改进工作,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使卫生工作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但是,在以往的“3·15”活动中,主要筹办单位将一些医疗纠纷的案例作为“医疗伤害”案给予曝光和报道。对此,我们有些不同看法。

这位负责人认为,“3·15”活动所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公立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机构,不能把医疗服务等同于商品交换中的普通消费服务。发生医疗事故,从客观上讲是医生和患者都不愿意接受的现实,但又是很难避免的。医疗服务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健全医疗风险保险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大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低于成本,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动辄要医疗机构赔偿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十分不妥。

篇(2)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学生;法学教育

时有发生的医疗纠纷给即将走上医疗岗位的医学生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因此,要加强医学生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和能力,就必须从医学生法律教育抓起。作为医学生对医疗纠纷的认识究竟到什么程度、需要怎样的与之相应的教学方式,目前国内还没有公认的模式。因此,引入循证医学思想,通过问卷调查得到医学生对医疗纠纷认知情况的客观结果,并以此为依据来制定相应的教学措施应该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一、医疗纠纷现状及原因分析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自身和家人健康的期望与医学科学之间越来越多地存在各种矛盾,这就使医疗纠纷在医疗机构及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医疗纠纷成为公众生活中关注的热点。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它既关系到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又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与发展以及临床医学的进步,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大量医疗纠纷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后发现,其本质还是医务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造成医生没有恰当履行诊疗义务、说明告知义务、医院的安全保护义务,或没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等而引起的相关纠纷。因此,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合法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二、调查问卷及结果分析

本次问卷调查采取整群抽样法,抽取河南中医学院2009级在校医学生为研究对象。问卷调查包括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学生基本情况统计,第二部分为对待医疗法律的认识,第三部分为执业医师法知识的考核,第四部分为医生权利和义务知识的考核,第五部分为医疗纠纷处理知识的考核,第六部分为对医疗法律知识教学的意见。

1.对医疗法律认识的统计

这部分包括学生对医疗纠纷发生原因的认识、对医学与法律之间联系的认识以及对获取相关法律知识途径的认识等。对医疗纠纷发生原因的认识,认为患者抵触情绪强烈的占33.5%,认为患者法律意识增强的占34.7%,认为医务人员业务不熟练的占18.1%,认为医生缺乏相应法律知识的占13.7%。这表明,学生将医疗纠纷的发生更多地归于患者,而对自身原因的认识并不深刻。对希望从哪些途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认为电视和网络的占35.6%,认为报刊的占22%,认为参加普法活动的占42.4%。这表明,很多学生愿意通过参加普法活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2.医疗法律相关知识的统计

这部分包括对执业医师法、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医疗纠纷处理等知识的考核。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医学生的整体法律基础薄弱,对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不够,但经过法律培训的学生相对其他学生有更大的优势。

3.对医疗法律教学意见的统计

这部分包括学生对医学相关法律课程及培训方式的意见。对开设医疗纠纷课程的必要性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医学生希望学校开设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课程。调查结果显示,赞同开设必修课的占18.5%、选修课的占32.8%、讲座的占32.2%,其他的占16.5%。这表明,医学生希望以更加灵活开放的形式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对开设医疗纠纷课程教学形式的意见调查结果显示,41.8%的学生要求采用“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29.8%的学生希望用多媒体展示真实处理医疗纠纷的场景,26.6%的学生希望参与案例分析,其他的占1.8%。这表明,大多数医学生希望学校实行“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模式开展教学。

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医学生对医疗纠纷了解程度普遍偏低,这对他们未来走上工作岗位极为不利。因此,学校有必要开设相关课程,使医学生对医疗纠纷有更深层次的认识,提高医学生防范医疗纠纷的能力。但作为医学生,面对医学专业五年制繁重的课程和临床实习的要求,将法学教育作为一门专业课无疑加重了其课业负担。那么,学校以什么样的形式开展医学相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既能够满足学生从医的需要,又不影响本专业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

三、医学法律知识培训方式探讨

以调查结果为依据,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七种方式开展医学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一是自学法规。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医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对医学相关法律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如果直接开展讲座、案例讨论等活动就无法达到较好的学习效果。因此,在学习之初,首先要向学生发放相关的法律法规材料,并配以法条释义,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学,对法学的框架、门类、基本概念等理论知识有初步的了解,汇总疑点、难点,在案例沙龙中由指导老师统一解答。

二是通过飞信发送法律常识。为进一步扩大法律知识普及的范围,我们利用飞信这一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将琐碎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以每天一条飞信的形式发送给学生。学生阅读一条短信即获得一个法律常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普法教育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三是专家讲座。通过自学法规和发送法律常识,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法学框架有了初步认识,但相对零散不成体系。此时,由法学专业教师、法官、临床医生结合医疗纠纷实践,以讲座的形式分析本质和精髓,从理论上进一步归纳升华,就能够结合法学理论和社会现状为学生提供系统的医疗法律知识。

四是案例沙龙。医学生缺乏法律学习的环境和氛围,为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沟通和交流,可定期组织案例沙龙活动。提前选择合适的医疗纠纷案例下发,由学生自己通过翻阅书籍、查询法律条文得出纠纷处理的结论。在沙龙中展开探讨,阐述对医疗纠纷的认识,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及法律条文选择应用。最后由指导教师进行总结分析,给出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案例沙龙活动能很好地调动起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在分析案例的同时对实践中容易出现纠纷的环节有所了解,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更加警醒,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五是视频观摩。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比较枯燥的,对课业已经非常繁重的医学专业学生而言无疑又增加了一项负担。适当播放法律方面的视频,如《今日说法》医疗纠纷案例等,可使学生在相对放松的状态下学习,同时对法庭场景再现、医疗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有了更深的体会,潜移默化中让每一个学生学习法学知识。

六是模拟法庭。在学生掌握了较多的医学与法律相关知识后,可自行举办模拟法庭。由指导教师挑选具有典型性的医疗纠纷案例,学生根据案例提示的基本情况讨论相关医学、法学知识点,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对应的证据。根据司法实践设计安排审判长、原告与被告、双方律师等角色,布置审判庭,真实还原庭审全程,演绎完整的法庭审判。在筹备及表演的过程中,学生对整个司法诉讼的流程、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都有了更加深刻、直观的感受。

七是法院参观。为使学生对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有更直观的了解,可利用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机会,组织学生听审医疗纠纷案例,让学生真正从思想上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时常以法律警醒自己在工作中合法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以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医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怎样在不影响专业学习的基础上完善医学生法律教育体系,以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明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合法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成为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以上方法是对医学生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的初探,怎样有效地开展活动,并使之持续、延伸,成为能够借鉴推广的教育模式,最终获得更好的效果,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高祥阳,陈宇.医患纠纷医疗事故赔偿患者维权[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2]刘国祥,赵万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辩证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7).

篇(3)

【关键词】妇产科;医疗纠纷;原因;防范对策;产检;医疗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对生命质量的要求及维权意识的增加,使得当前医疗服务的质量和人们期望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差距明显的情况下医疗纠纷和鉴定发生率也就容易升高,医疗纠纷主要是患者和患者家属所存在着的认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断不正确和错误操作等造成患者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出现争端[1]。妇产科属于工作对象及性质都较为特殊的科室,在工作开展的时候具有风险比较高的特点,近些年妇产科医疗纠纷的发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发展趋势,采取更多有效的措施保障医疗安全,有效降低医疗风险也就成为医院管理工作人员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

1资料与方法

选取2010年1月—2015年12月我院发生医疗纠纷临床案例共146例,采用资料整理和问卷调查方法对妇产科患者和医护人员实施调查,发放调查问卷共292份,收回率100%,从医患两个方面出发分析医疗纠纷原因。

2结果

医疗纠纷案例中产科医疗纠纷比例占22.6%,普通妇科医疗纠纷比例为30.1%,妇科肿瘤科医疗纠纷比例为11.6%,计划生育科医疗纠纷比例为8.2%;其他科室医疗纠纷比例为27.4%。见(表1)。明确得出妇产科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分为产科原因和妇科原因。

2.1产科医疗纠纷原因

2.1.1产检问题。首先是胎儿的大小和胎儿位置检查错误等问题频繁出现,临床医生容易出现以自身的经验对胎儿的大小及位置判断,一旦出现的误差比较大的时候,就会使得产妇发生难产等情况,造成新生儿锁骨骨折,严重的时候也会使得新生儿的臂丛神经出现损伤[2]。其次违反诊疗常规,产科的节奏比较快且疾病变化也明显更快,医生通常仅仅注重快速周转,对术前的常规检查和病史情况及产后观察等环节重视不足,这就可能产生比较严重的后果,甚至严重的时候会危害产妇和胎儿的生命。最后产程观察不当,近年来,剖宫产率虽然得以控制,但是也使得助产士的压力增加,分娩过程情况变化比较快,产妇的病情也通常因人而异,由于产程观察不细致也会造成胎儿出现宫内缺氧的现象,使得新生儿出现并发症疾病,严重的时候甚至会死亡。

2.1.2专科局限。专科医院科室设置较为简单,在接诊的患者病情较为复杂的时候,容易出现对接诊患者处理不良的现象,如果患者合并有妊娠期高血压和心功能异常等疾病,需要内科和新生儿科等各个科室的共同配合,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的时候,都会对产妇及胎儿造成损害[3]。

2.1.3手术操作不当。由于医生自身所掌握的基本技能不够熟练,在进行伤口缝合的时候效果不良,使得产妇容易出现产后出血和伤口无法愈合等问题,甚至容易延长患者恢复的时间,对患者具有更大的伤害。

2.1.4产后检查问题。新生儿的检查对新生儿的健康及疾病及时发现和治疗都具有重要影响,产后对新生儿的观察如果不细致就会造成新生儿漏诊的现象,产科母婴同室病房,对新生儿检查的时候多数流于形式,容易造成医护人员放松警惕的现象,没有能够进行更加全面的检查[4]。

2.2妇科医疗纠纷原因

2.2.1违反诊疗操作规范、常规。妇科纠纷出现比较多的原因主要是医生出现告知不当和漏诊及误诊等现象。医生如果没有能够充分告知患者不同治疗方案的优缺点及所具有的不良后果,直接采取自己认同的治疗方式或擅自扩大手术范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都会成为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5]。

2.2.2手术操作失误。妇科手术操作失误造成的患者膀胱阴道瘘或小肠穿孔等情况,需要进行二次手术者,这也会引发医疗纠纷。

2.2.3病史询问不详细。由于病史询问相对较为简单,也就容易对相关细节和特殊的情况重视不足,对未婚妇女实施阴道检查的时候需要征求患者同意。

2.2.4医生责任心不强。手术后对患者情况检查不足容易造成患者的腹腔内部有遗留物等现象没有能够及时发现,这些情况所造成的医疗纠纷属于医生低级失误所造成的[6],近些年医生法律意识增强的情况下,这些现象逐渐减少。

3讨论

3.1目前天津市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3.1.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投诉情况出现之后,院方和患者共同认为诊疗问题的时候,患方申请赔偿额度超出10000元,院方和患方可以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程序。

3.1.2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投诉事件出现之后,如果院方并不认为自身的诊断和治疗行为发生差错,无法和患者达成一定共识,患者一方也可以到医疗机构所处辖区卫生计生部门单方面申请卫生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3.1.3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投诉事件出现之后,患方可以到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对医疗机构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医疗损害情况加以鉴定,这一方式多数情况下是院方和患方对诊疗过程的合理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使用的。

篇(4)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医疗纠纷;原因分析

1 医疗纠纷危机管理现状

医疗纠纷,在转型期成逐年显著增加的趋势。根据卫生部2006年对全国150家综合医院2003~2005年医疗纠纷与事故争议调查显示,一家医院平均投诉例数2003年为31例,2004年为36例,2005年为39例。根据中国医师协会在2006年10月16~20日对不同地区省市的医院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2004~2006年医闹的发生率、发生次数、直接经济损失、伤害医务人员的数量均呈上升趋势。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也不断增长,如上海基层法院受理以医疗机构为被告的一审案件2002年335件,2003年449件,2004年494件,2005年1~9月413件;案由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02年227件,2003年255件,2004年267件。2001~2007年到卫生部反映的7810批次医疗纠纷问题中,除去纠纷发生年份不详的669批次,占到卫生部反映医疗纠纷问题的8.57%,医疗纠纷发生年份从1957~2007年,跨度为50年,共有7141批次,占全部医疗纠纷的91.43%。其中发生在1993年前(包括1993年)的为817批次,占全部医疗纠纷数量的10.46%。从1994~2000年发生的医疗纠纷数量为1975批次,占全部医疗纠纷数量的27.51%。2001~2007年共发生4382批次,占全部医疗纠纷数量的56.11%。在此次研究的从2001~2007年到卫生部上访的医疗纠纷案例中,从1998年后,医疗纠纷数量有了大幅度的上升,反映的医疗纠纷集中发生的4个年份分别为2002、2004、2005、2003,分析可能是受到了此数据库的建立是从2001年开始这个因素的影响,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几年来医疗纠纷是呈上升趋势的。

2 造成医疗纠纷危机频发的成因分析

2.1医疗纠纷危机管理者的认知有待商榷 笔者个人把提升认知放在了所有成因之首。在医疗机构的决策者只看到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媒体意识,更没有危机管理意识。

政府机关的决策者们,行政过程总是重各个部门的审批等权力,缺乏预警和防御机制,更无从谈及独立性和公正性,总是试图把自己部门各项权力利益化,不是考虑着如何整合到一个完整的事件中去,发挥自己应有的效能;总是存在着多头管理或者管理缺位和漏洞,没有各个部门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协作机制去实践,化部门“间”为部门“内”;面对危机时带有太多的政治色彩和官化色彩;明显缺乏资源共享,信息互惠的机制,各自做自己的软硬件建设,不仅资源浪费,财力浪费,人力资源更浪费,且建设重复,而面对危机时,却又常常是信息不灵或滞后的;媒体重的是吸引眼球,是点击率,是自己的利益,缺乏新闻的专业独立性,没有明确的新闻监管;一旦危机后,初期的救济几乎是奢望,最终的救济也是不完善的,既没有有效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又程序繁琐,维权成本-收益不成比例,救济渠道单一,家属或受损害的医院人员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这样为以后的医疗纠纷的产生营造了非常不良的示范效应和其后的周遭环境。

2.2没有独立的专门的医疗纠纷危机管理机构 没有一种独立于医疗机构、法律机关和媒体的综合性、专门的针对医疗纠纷危机管理机构,或者是政府组织,亦或是NGO组织。因为我们处理起来总是顾此失彼,要么互相推诿,要么多头管理,要么只为自己部门的利益最大化。结果自然可想而知。无从谈什么效率,因为都是非专业的在做专业。

2.3医疗纠纷危机管理法制和制度不完善

2.3.1立法缺乏系统性 越权和相互冲突的地方很多,可操作性欠佳,授权依据不充分、不明确,还存在不少立法空白点。

2.3.2法律缺乏衔接性 法律在纵向、横向衔接上不连贯和不协调。国家制度的总体法律要兼顾国家总体,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议因城市与农村、大城市与小城市等具体情况存在差异,一部总体法律无法适应小单位的具体情况。横向上“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不统一,每一个单行的法律只能适用于一种紧急状态,所以导致政府在处理不同危机事件时所根据的法律依据差异性大,政府所能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也不尽一致”。

2.3.3立法司法缺乏程序性 公共危机处理措施所应遵循的危机状态的确认、宣布、应急处理、终结等方面的程序规定严重不足,“重实体、轻程序”倾向比较明显。

2.3.4立法司法缺乏公民权力最低保障 对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公民权力保障底线的完备规定,在当前的法律体系“很容易使政府在处理危机事件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公民的权力保障没有底线,公民无法根据统一有效的法律来对抗政府行使行政紧急权的行为,这样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很容易在紧急状态时期遭受各方面的侵害而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有效救济”。

2.3.5缺乏具体标准 明确的界定公共危机种类与性质的具体标准,导致对突发事件的确认与处理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事件发生后,行政判断与命令就成为决定是否进入危机和如何应对的标准[1~4]。

参考文献:

[1]赵雅文.全球化与国际平衡传播[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47-121.

[2]赵启正.向世界说明中国-赵启正的沟通艺术[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6:26-28.

篇(5)

关键词:病案书写质量;医疗纠纷

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各种医疗纠纷日益增多,怎样才能防范医疗纠纷发生,本人从提高病案质量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1 病案书写应及时、客观、真实

1.1 及时、客观、真实书写病案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病案是医学的教材和科研资料,也是司法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依据。当前各种医疗纠纷案件急剧上升,因而病历已成为处理医疗纠纷的证据。这就要求书写病历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1.1.1 从病案的形成过程抓起,病人入院4h应该写好病程,记录24h内应该把病历写完整。因抢救急危重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程记录的,应该在抢救后6h及时补记,以免因病案不及时没能提供足够证据,造成不该发生的医疗纠纷。

1.1.2 保持病历的真实性,因为病历是原始资料,是病人当时当地的真实情况,而不是事后的回忆录,书写者应该仔细询问,如实填写后,不能凭空推测、捏造。如某院曾发生因婚育史不真实而发生的医疗纠纷:一女病人生二男一女,而主管医师未经询问,凭空捏造,写了一男二女,病人认为病历是假的,是不真实的,结果发生了医疗纠纷。笔者认为只要仔细询问病人,如实填写,这起医疗纠纷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1.1.3 科主任、护士长应每天检查住院病人的病历和病程记录书写是否及时,随时监督病历、病程及护理记录应及时、客观、真实书写,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时能及时、真实地提供医疗原始证据,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1.1.4 住院收费处的财会人员要如实按各种收费项目填写医疗费用,前不久在某院发生了一起因医疗费用未如实填写的医疗纠纷,有一未婚卵巢囊肿的病人,首页填写的住院费用有接生费和婴儿护理费。病人要求医院赔偿,像这么简单的事情,只要财会人员认真如实地去填写,就可以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1.1.5加强医生责任心,不能视病历书写为机械劳动,如在入院时未仔细询问患者,而是凭主观想象随意书写病史。发生纠纷后,若把不真实的病历作为证据,等于把医师的问题暴露在法庭中。

1.1.6 医务科应随机抽查现架病历,发现未及时书写病历者应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如全院通报或重扣奖金或按医院的个人积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以引起重视。

2 病案内容要求完整

2.1 病案内容书写的完整性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另一重要方面

2.1.1 病案首页填写的完整性 病案首页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诊断信息,第三部分是手术信息,第四部分是其它信息,第五部分是费用信息。主管医生应该认真地填写首页的前四个部分的内容,否则就容易发生医疗纠纷。病案首页五个部分缺一项不填写完整的,可以适当惩罚,如扣当事人当月奖金;对病案首页填写质量一贯较差的,应作为该医生晋职、调级的参考依据;对病案首页填写认真、完整,字迹清楚的,应当表扬并给予适当的奖励。科主任应该严把质量关,发现有首页没填完整,有漏填或乱填的应该拒绝签字,退还主管医生,重新填写完整后,才能签字。我院曾发生有一胃溃疡患者,小便常规化验蛋白2+、红细胞1+,医生未在首页体现慢性胃炎的诊断,出院后患者发现小便异常而怀疑是药物损害所致的肾炎。本来这类医疗纠纷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不应该发生的。

2.2 整份病案内容的完整性

2.2.1 每天收回的病案在整理过程中发现书写不完全,有重要遗漏或缺少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医嘱单等主要资料,应由病案管理人员电话通知主管医师立即到病案室来补写。如有一个上消化道出血的患者,既往史有慢性肝炎,而现病史却没有体现,主管医生书写病历时既往史也没有体现,造成夜间值班医生对上消化道出血原因不明,结果处理时欠妥当的事件,这样就容易发生医疗纠纷。

2.2.2 医疗责任方面,要记录涉及医疗责任方面的各种谈话、表态、申请报告、批示和重大处理经过等内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如有一位七十多岁的急性腹膜炎病人经抢救后病情好转,但家属一直要求出院放弃治疗,并在医嘱单上已签字,没过几天病人家属把我院告上法庭,而医嘱单上的签字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我院不负医疗责任。这起纠纷也提醒我们病案各种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才能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3 病案归档及时

病案及时归档是防范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

3.1 做好临床科主任及医生的思想工作,在院周会和全院医务人员大会上反复宣传病案及时归档的重要性,并明确“有规必依,不徇私情”。

3.2 病案人员接收病案时应认真核对出院病人登记本,以便及时发现病案是否及时归档,并做好记录,这有利于及时提供、利用,从而防范医疗纠纷。

3.3 定期宣布各科室病案归档情况,对归档及时的科室和个人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可以与科室达标和个人晋升挂钩。

4 加强医院管理,提高病案书写质量,是防范医疗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

4.1 从“新”开始,抓好新毕业生的岗前培训工作,安排一周或一周以上时间作为病历书写规范学习班教育,把病案中每部分内容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讲深讲透,并结合当前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教育,抓好书写第一关。

4.2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病案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应该多参加各种培训,多掌握一些各专业医学知识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4.3 提高病案的质量监督,建立院、组、科三级病案质量监控网,

制定了科主任、主治医生三级检诊、教学查房和审签质量评价标准,从三级检诊记录、教学查房记录和病案书写要求、病案书写把关,进行评价,将病案质量保证工作落实到各级医生,列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晋职及奖励的依据。

4.4 每月定期进行病案质量讲评,强化病案质量意识,提高病案书写质量,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总之,只有从多方面、多环节提高病案质量,才能尽可能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护医护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共同利益。

参考文献:

[1] 尹长义.谈病案的内涵管理[J].中国病案,2000;1(2):1-3

篇(6)

患者杨某,男,36岁,因尿路感染到某二级医院进行治疗,医院为其开具丁胺卡那,静脉输液3天。患者症状缓解后,出现较严重的耳鸣。杨某得知丁胺卡那有耳鸣、听力减退等副作用,认为给其输注的药物有非常强的耳毒性,而医院在注射前没有进行告知,违反了其知情同意权,导致杨某出现了严重的耳鸣,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

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患者使用丁胺卡那无禁忌症,因患者杨某不能提供门诊病历,故其提出的“医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不能认定;患者是否为丁胺卡那耳毒性易感个体,丁胺卡那是否出现副作用,目前的医疗水平还无法预知。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最终判决患者败诉。

律师点评

不能提供门诊病历 告知与否无法判定

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相信医生一定不陌生,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由医疗机构举证,即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人们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与理解大多有偏差,很多患者甚至医生认为医疗纠纷中,患方只要提出诉讼,举证的责任就由医方承担,患方不需要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①患方与医方存在医疗关系,医方对患者实施了医疗行为。如果患者根本没到医院或卫生室就诊,医生没有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就谈不上构成医疗纠纷;②患者有损害结果,并为具体的损害结果,造成患者身体器质性或功能性紊乱;③患方提供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如提供药费、诊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的实际支出的单据;④如患方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不合法、内容不客观、鉴定机构人员的资质不合格、对鉴定程序有异议,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患者杨某没有在医院建立病历档案,门诊病历由患者保管,而杨某未能提供门诊病历,医生告知与否无法判定,法院由此认定其未能履行举证义务,是判其败诉的主要原因。

丁胺卡那有耳毒性及肾损伤等副作用,医生在使用前需要对药物可能带来的不良反应对患者进行告知,如询问患者是否有听力减退、肾部是否功能正常等不能使用该药物的情况,如果患者没有用药禁忌,医生履行了告知义务,会书写在病历中,且严格按照标准剂量使用,在用药中遵守该种药物用药的各种注意事项,医方没有过错,不应就不良医疗后果承担责任。

举证责任在医患间流动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也要承担一定举证责任,并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举证责任是在医方和患方间转移的,而不是一些人认为的只要患者诉到医院,医院就应就所有的事情进行举证。

《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出台,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作为一部大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将成为医疗损害、医疗纠纷诉讼等广泛适用的法律。而《侵权责任法》实行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虽然没有完全举证责任倒置,但已成为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患者承担证明医方有过错的责任。由此大大弱化了在医疗诉讼中医方要承担的举证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目前已出台,但根据规定,在其7月1日正式实施前,医疗诉讼依然沿用医方就诊疗不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患者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所以医务工作者对举证责任倒置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及对法律的理解依然非常重要。在现有制度下,医方应知法、懂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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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情权医疗纠纷法律保护

患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是医患关系中的两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不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知情权与隐私权的行使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困难和冲突。事实上,权利与权利的冲突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所遇到的难题,同时,它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一、知情权概说

(一)知情权是什么

知情权(righttoknow)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知情权的法律根据是宪法,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的则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中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真实病情了解权、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知悉权、医疗风险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晓权等,确立和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关系中的体现,是患者“有效承诺”的前提,有利于患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也有利于规范医患双方的关系。

(二)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笔者归纳出以下几点:1,基本信息了解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2,医疗风险知情权;患者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3,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的知悉权和选择权;患者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4,其他权利:医疗费用知晓权;患者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条例》中明文规定了“病人有知情权”,病人有权要求充分了解病情与一切医疗措施。遗憾的是目前大多数医生尚不理解,未予重视。这也是现时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知情权所链接的义务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由此可知,患者由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链接上了医师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但是,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中明确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为避免因手术签字而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上述规范还规定,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临时变更手术内容或方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仍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在患者无法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及时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也有此规定。这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医院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其次,医院确保患者知情权应当注意方式,避免不利后果发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护人员可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或向其近亲属介绍病情,视为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延伸。

二、医疗纠纷

(一)对医疗纠纷的法律界定

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过失致患者损害这一领域的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因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是以发生医疗事故为前提,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过失。

(二)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随着医疗损害案件的日益增多,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的热门话题。而从国内医疗事业的发展中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人口基数大,而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健康意识的增强,就医人数的大量增加,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医患纠纷;

第二,由于法制观念的普及,人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使得更多的人懂得利用法律这一神圣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在近些年的医疗体制改革过程中,某些医疗机构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加之管理制度的松散及追求形式,亦是导致医患纠纷增加的原因。

(三)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

1、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机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9月份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回顾《规定》实施以前,由于医疗过程技术性强,信息不对称,患者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胜诉者很少,于是医患冲突在近年愈演愈烈。《规定》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患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切实保护,医院、医生的传统心理定式被打破,医院的服务质量、技术水平、操作规范程度都有了质的提高,不断得到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

2、对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机制的意见

不过,也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会增加医疗机构的责任,导致医生趋利避害,影响了医务人员对医学新知探索的积极性。这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容易存在,医生们由于对责任的畏惧,防止异常情况的出现,于是对患者的各种身体检查蜂拥而至。加之医生不轻易确诊,凡事都打太极,这个说“可能”,那个说“大概”,使患者在面对高额的结账单后对自己的病情仍然是一头雾水,其利益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维护。这样,最终的受害者还是病患者。总而言之,给予医生多大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不仅需要提高医务人员自身的医疗道德,还要使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同时医务人员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而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的矛盾有着复杂的原因,某些医学上的未知难题,就是医生也很难说清楚。单靠法律是不能全部解决的,它既有社会的原因,又有科学技术的原因,使得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医疗案件时遇到很多困难。为改进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公平解决医疗纠纷,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2种提升审判人员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认知能力上进行改进:

(1)统一医疗案件的审理法官,即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统一由具备医学专家资格的审判员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若统一医疗案件中的审理法官难以实施,则可以统一医疗案件中的人民陪审员,即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统一由具备医学专家资格的人民陪审员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患者知情权屡屡被侵犯,因患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多。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那么,患者的知情权究竟应该由谁来保障呢?

(一)为何患者的知情权会被侵犯?

患者的知情权被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由于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做哪些检查以及用什么药,都由医生决定,而患者多半是无条件服从的。与此同时,人们有病都喜欢往大医院挤,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而这些大医院的医生们一天接诊患者至少几十名,根本没时间给患者详细解释病情、治疗应该注意的事项等问题。来看病的患者往往是排了大半天的队,最后却被医生三言两语给打发了,致使不少患者糊里糊涂地看病,糊里糊涂地交钱。第二,患者的知情权被剥夺,专家认为还有更深层次的其他因素。首先在心理上,医生有着下意识的“隐瞒”基础——由于双方在信息上存在着强烈的不对称关系,使医生的隐瞒变得轻而易举。同时,在目前医疗管理的有关法规中,对这种隐瞒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除非是治疗方案失败、病人疾病没有得到有效治疗而引起医疗纠纷,病人即使是花费极大代价换来病愈,也会因为病情的缓解而缺少追究的意识,无形中给这种“隐瞒”提供了很好的保护。其次,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一个人在患病的状态下,其主观判断力会相应地下降,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也会加重,既有强烈的恐惧,也会对医生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在这种心理优势下,医生们的“隐瞒”行为便变得太容易实现了。有的医生把患者当作门外汉,认为即使告诉他们也不能理解,“说了等于白说。”有时甚至于连治疗方案都没有告诉患者或家属。广州某三甲医院有一案例:患者是在手术的前一天,才从主刀医生递给他的“手术同意书”中得知实施该手术的风险。至于治疗的细节,包括检查、治疗、药品等项目,患者根本无从知晓每个项目的来龙去脉和具体缘由。至于需要多少治疗费用,需要治疗多长时间,患者更是“一问三不知”。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生与患者缺乏有效的沟通,患者治疗时总觉得自己很被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茫然无头绪,只能任由医生“摆布”。还有一些医生则出于对病人的反复询问和举棋不定感到不耐烦;此外,也有医生提出“让病人知道得太多,也许会因其不接受而错失治疗时机”。患者的知情权就在这种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被剥夺了。

(二)完善对患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或改革的方向

1、应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规范;

如果知情权仅仅限于对宪法的解释或者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上升为具体化的制度,那么它仍然是一种抽象性的权利,在了解权、选择权、请求权等方面的作用亦无从实现。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须使其具体化,制定医疗公开的制度,确立公开化的原则,明确知情权的对象,公民行使知情权的程序以及对知情权的限制等。

医方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医疗人员对患者的病案记录是客观反映整个诊疗过程的原始资料,其书写应当慎重准确。而部分案件在质证中所反映出的病案书写不规范以及涂改、补记、漏记等现象较多,这些病案资料在诊疗过程中又实行由医院方单方保管,患者一旦发现涂改等现象,就会认为有暗箱操作和弄虚作假之嫌,就会对医院辩称的理由产生怀疑。在医疗器材方面,钢钉断裂等问题多年持续发生,是质量不好、安装不当还是患者未按医嘱休息?这是争论已久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一些钢钉断在患者骨内,甚至是椎体内,确实给患者带来了较大的痛苦和担忧,医院应加强对钢钉质量的把关和解决技术上一些问题。无论是患者知情权的落实还是同意权的履行,我国医方都做得不够,医方没有下功夫去琢磨。目前,“同意权的实施是患者的权利还是患者家属的权利”?

这样基本的问题,有很多医院管理者还搞不清楚,从而导致了五花八门的知情同意书签订方式的产生。这一点就足以说明,我国医疗机构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规范,保证医疗质量得到提高的问题。如何保护患者的权益,这需要整体在观念上调整。医患沟通的有效性不是单靠一个知情同意书来体现的,这是个过程。现在有的地方在搞医患沟通制度,就是为了重建医患双方的信任。有了信任,所谓的知情同意才不是强方对弱方的强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