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9 16:56:5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创业教育 法律环境 法律教育
现有的创业培训中比较注重创业精神和品质的强化,更多地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导致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
本文以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为例,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目的是让大学生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导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
一、创业中法律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创新已成为当今中国的最强音符,创业也已转化为大众的迫切需要。与之相对应的是,创新创业教育蓬勃开展,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有着诸多优势,也是自身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一)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创业能力是一种生存能力,创业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创业教育被称为学习的“第三本护照”,和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可以使大学生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社会就业压力,认识到创业是解决中国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具体来说,就是培养自信心、培养积极的处事态度、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社会责任感、培养竞争意识和竞争精神、培养坚韧不拔的毅力与品质。这些正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对于创业者,从寻思创业伊始,必须充分认识分析创业环境,因为创业成败与创业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创业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往往更重要。
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人口环境、习俗环境、市场环境、人力资源环境等,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创业者要全面考虑,能利用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不能违反的要严格遵守,创业者对社会环境利用得越好,创业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条件下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无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之下才能正常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企业创业活动同样是在一定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创业者必须考虑法律的这种影响和作用,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达到成功创业的预期目标。因此,加强创业中的法律教育与培训非常必要。
二、创业初始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经过一番踌躇满志的构想,开始准备创业,这就进入了创业初始阶段了,创业者首先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处理不当的话不仅会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纠纷,严重的话还会危及企业生存安全。创业者不必了解有关法律的所有内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关键内容与新办企业有关就够了,最重要的是作为企业主,要知道法律不仅对企业有约束的一面,也同样给予你的企业以法律保护。
(一)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开网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更好地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大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这部分相关法律的教育与培训应重点放在各种不同经济组织的具体特点,包括责任形式、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设立条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经营管理等内容,让大学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断,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准备资料,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资金、设备场地等相关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创业初期筹集创业资金时可能涉及银行贷款、财产抵押等问题。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其他权益等出资,以及在企业经营也会涉及租店面及办公场所,这些都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有关票据、合同、担保、出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与培训,本着“必需、够用”原则,精简优化法律教育培训内容,让创业大学生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掌握应用关键的法律知识,至于较为完整的法律条文学习、熟悉及应用,有待引导大学生遇到具体的经营问题能够做到寻找相对应的法律文件,边学边用,做中学,学中做,从而在创业过程中不断提升法律水平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创业经营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创业初期阶段以设立某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主,完成行政审批企业登记手续,这仅仅是创业的开始,打好基础后,接下来要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同理,创业者不得不面对许多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视,极有可能使新设立的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令企业经营管理举步维艰。认识把握好下面几个法律问题无疑有助于创业成功。
(一)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
创办的企业进入经营阶段后,创业者也就是经营者要遵纪守法,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备,不少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现举二例说明履行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就展示了对创业经营阶段中法律教育培训的意义所在。
其一,创业者必须依法纳税。任何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及时、足额纳税是创业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创业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创业者要了解熟悉《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明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这些责任概括起来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设银行账户、依法报送财会制度、依法设置财簿、依法报送财会核算资料、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依法实施发票管理、依法使用税控装置、依法结算税款或提供担保、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等。
其二,创业企业务必尊重员工的权益。市场竞争、企业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员工的素质和积极性,在劳动力流动加快和竞争加剧的形势下,优秀的劳动者越来越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争夺的重要资源,所以新开办企业一开始就要特别重视尊重员工的权益,践行以人为本的经营之道,自始至终培育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困难和损失。
至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当多的条文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义务,比如必须依法与员工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与纠纷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
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利用企业资源,为社会创造财富,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与服务,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几乎都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创业者要尽可能地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有可能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利益,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会使企业陷入歧途,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需要创业者了解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几部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作为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择其中一二说明。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创业者重点了解熟悉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育培训中侧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竞争中触犯了法律底线;至于《产品质量法》的教育培训中则应强调创业者了解熟悉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与制度,要创业者熟悉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履行作为性义务和不作为性义务。限于篇幅,其他相关法律不再累述。
总的原则就是要精选核心的、与创业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与条文,有的放矢,让大学生易学易记,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转化为创业企业保驾护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决纠纷
创业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内开展管理活动,对外发生经济联系,都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难免会有各种摩擦矛盾、争议纠纷。因此创业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处理争议纠纷,熟悉掌握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更要有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意识,还要有各种相关预防措施及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业利益。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在具体的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大学生理解并掌握诉讼制度、原则、管辖概念、诉讼程序,实训模仿撰写诉讼文书,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最终具备用诉讼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法学专业;创新创业
1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开展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1.1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保持大湾区经济增长活力
《规划纲要》指出,到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要达成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框架基本形成的发展目标。从其他国际湾区的建设经验来看,要在激烈的竞争格局中保持竞争优势,不断实现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创新创业所带来的产业结构升级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对于粤港澳大湾区来说,经济发展是否能保持充足活力,有赖于创新创业人才储备的情况。大学生作为社会经济建设的生力军,思维活跃、学习能动性高、创新精神强,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主要对象。粤港澳大湾区要实现发展目标,就必须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培养青年人的创新精神,使大学生建立创新创业知识体系、掌握创业技能,激发大湾区经济发展活力。
1.2创新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营造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开展,粤港澳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制度不同。香港作为经济高度繁荣的国际大都会,国际法律服务完善是其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高校开展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有助于学生在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拓展新的法律服务模式,为粤港澳大湾区各个产业输送创新型法律服务人才,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同时,共享创新创业资源,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律服务机构运营经验,为深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打下坚实基础。
1.3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满足粤港澳大学生就业需求
一方面,粤港澳大湾区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不断的吸纳更多优秀人才,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多样的发展机会。另一方面,大湾区的迅速发展也对法学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也提出更高的要求,除了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外,学生还需提供更多的优质法律服务,形成团队竞争实力,并且需要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否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容易遭到淘汰。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通过针对性的引导与支持,助力学生了解政府政策及市场、学习创业流程、提高创业能力,最终达到满足学生的就业及创业需求目标。学生既能通过创新提高法律服务,获得就业机会,也能通过创业向大湾区提高更多就业岗位,为大湾区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2广东高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现状与存在问题
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广东的创新创业氛围一直是浓厚的,高校也积极开展多样化创新创业教育模式,例如成立创新创业学院,专门统筹全校创新创业教育;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如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讲座等,均取得不错的成效。但整体上看,广东高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仍存在一些亟需改善问题。
2.1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广东省高校目前均开设了创新创业课程,但是未能形成专门任职创新创业课程的专职教师队伍,师资力量薄弱会影响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任课教师主要由经济管理学院教师担任,有一部分是辅导员。以上教师缺乏系统的创新创业理论知识,并且未亲自主导或参与创业实践活动,难以真正掌握创新创业的内在本质,只能将课程内容灌输式传递给学生。同时,科任老师大多数只是在学期初接受为数几天的培训就开始授课,系统化培训课时短、次数较少,培训内容以理论知识为主,缺乏对当下政策及社会人才需求的了解。教师缺乏法学专业知识素养也是高校法学专业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教师主要侧重于管理、销售方面等内容,忽视法学学科背景,创新创业教育难以实现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根本目标。
2.2创新创业教育碎片化
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和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是广东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主要途径。课程以线下创新创业课程和线上慕课、智慧树等平台网络授课为主,创新创业活动包括了各类创新创业竞赛、讲座等。看似多样化的教育模式,实际上课程教育和活动的设计与安排存在很强的随意性,导致了学生的创新创业知识储备碎片化,不能形成体系,教学成果往往难以达到预计目标。
2.3学生创新创业意识薄弱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经济活跃,创新创业氛围相对其他省份更为浓厚。但是,广东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创新创业意识不强,学生在校期间以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主要目标,较少参与创新创业活动或项目。学生毕业后,在择业方面大多数倾向考入公检法等单位,或进入知名律所,选择创业或自主就业的学生仍为少数。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学生认为,法学专业以掌握基本法学理论知识、法条为主,在社会实践方面往往选择公检法单,创业与自己的职业生涯没有太大关联,所以在校期间无需创新创业思维的培养和熏陶;二是高校未能很好引导学生树立创新创业意识,以学生专业课程成绩为学风建设重点内容,对创新创业课程及活动仅仅以考查方式为主;三是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机制不健全,在法学专业的创新创业竞赛中,形式单一,资金、场地等方面支持力度不够,指导老师大多建议学生选择创新课题,而创业项目往往无人申报。
2.4缺乏跨校、跨区域、跨专业交流合作
广东高校法学专业目前开展的创新创业教育主要包括创新创业课程、各类创新创业竞赛、讲座等,形式多样,但开展范围往往集中在校内,即使有少数是跨学院举办,但也未能满足学生跨专业、跨区域等交流需求。法学专业学生在进行创新创业活动时,多数只能与本专业同学组队,导致项目设计存在分工不明、分工重合;律所经营缺乏管理专业的学生参与,后期运营入不敷出、团队管理出现漏洞;缺乏跨校、跨区交流合作,项目调研范围往往只能局限于校内或周边地区,得出的数据或结论往往存在缺陷。
3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优化路径
3.1成立高质量创新创业师资队伍
创新创业导师队伍质量的高低和专业素养水平直接决定了创新创业教育是否能取得成效。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第一,注重创新创业专职任课教师的培养,改变由辅导员等兼职任教的问题,从源头上保证师资的稳定性;第二,法学专业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工商管理等专业有所区别,除了创新创业理论外,对教师自身的法学理论素养也有所要求,应强化教师在法学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第三,持续定期对创新创业教师进行培训,除了开展理论知识学习外,鼓励教师到公司法务部、律所等单位进行交流、调研,使导师掌握更多实践经验,促进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创业政策及需求的了解,提高专业水平;第四,建立规范化考评制度,对创新创业教师上课情况及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课题等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多维激励机制,激发指导教师的内在动力,提升创新创业教育的效果。
3.2创建完善的创新创业教育机制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实习的不断增强及创新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需要创新创业人才掌握比较全面的专业技能,所以高校在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时候,一定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教育机制,改变课程零碎、知识不成体系等问题。广东高校目前大多采用“线上+线下”的创新创业授课模式,在此基础上,应对现有课程体系进行梳理和优化,针对创新创业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建立理论知识、技能培训、素质培养、社会实践到后期跟进的全覆盖式培养体系。除了保障知识技能的“输入”外,也要重视学生的“输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竞赛,申报创新创业项目,从填写申报项目书、实地调研、成立律所、开展业务等环节安排导师进行全程指导,推进创新创业项目的落地与成果转化,使学生真正掌握创新创业的内涵及精神。
3.3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业观念
正确的创新创业观念很大程度影响了学生是否主动学习、理解创新创业理论知识、技能,更影响学生未来是否愿意进行创业创业实践。教师需要认识到法学专业有与创新创业教育融合的优势,在社会发展中,法学和创业发展的联系极大,只要将这种关联性应用于两种课程的教育中,便有效实现了两者的融合;学生要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业观,即使毕业后没有选择创业,但法学与其他专业合作式创业也能实现双赢,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创新培养,也能为大湾区建设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3.4搭建开放式创新创业教育平台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三地经济协同发展,遵循共建共享原则,这就广东高校开展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时需要注意合理利用外部优质资源和高级平台。高校自身能够提供的平台及资源有限,但学生对创新创业的需求是多样的,整合粤港澳三地资源,打造开放式教育平台刻不容缓。广东高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与港澳高校在各项创新创业赛事的交流合作,借鉴港澳高校举办国际赛事的优秀经验,增进在指导学生、团队核心内涵提升、导师选拔等领域的交流;二是促进高校间创新创业课程学分互相认定机制,实现创新创业导师共享、优质课程资源共享等;三是联合部分业界人才,建立校内外创新创业培养模式,开展双导师联合培养,使学生在校内学习的理论知识得以再校外实践利用,也有利于为学生提供更为全面的创新创业指导。
(一)创业法律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对于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人们早已形成了这样的共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受法律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并严格按照法律运作的经济。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在于其经济秩序主要是通过法律来维持。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我们已经逐步形成了尊重市场规则以及法律规则的社会氛围,法律在社会运作中起主导作用,成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主要模式。法律具体设定了市场运作的原则和规则,成为衡量市场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基本标准。而“法律规则的普遍化又使得学习法律成为人的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将不得不像学习劳动技能、生活经验、道德规范那样学习法律”。在这样的背景下,任何创业行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创业者从进入市场到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除了具备与创业目标直接联系的专业知识体系和创业知识体系外,法律也是创业者必须了解和掌握并伴随创业过程的始终的知识,如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工商注册登记、合同的签订、知识产权的保护、税收法律等。凡是没有经过法律许可或者法律不予认可的创业行为则是非法的行为,不仅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所倡导的尊重社会交易规则的观念有助于大学生创业者规范组织管理行为、有效提升商业组织的竞争力,并能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创业的可持续性。从这个意义上,有良好法治意识、恪守法律的创业者将是社会的主流。因此,在一个逐渐走向法治的社会,良好的法治意识是大学生融入现代法治社会的必备素养,对于大学生成功创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创业法律教育通过对大学生进行创业实用法律教育培养大学生较高的创业法律认知,增强大学生守法意识和用法能力,使学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去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二)创业法律教育是满足创业主体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人的能力与素质的全面发展、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这四个方面。对人的发展的剖析,应密切地结合时代的特征和要求来展开。在法治社会,进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提升其法律素质,是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现实化、具体化的必然要求。因为,第一,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是体现在现实的、实践的人,包括个人与人类。大学生中的创业者是人类群体之一。创业者的法律素质高低反映了人的发展程度。第二,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法的精神与价值是社会观念与价值的反映。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社会发展的程度,即如前文所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为其行为的准则,那么,创业者必须熟悉并遵守这个准则。第三,创业者法律素质的提高表明社会对大学生创业者法律需要的极大满足;创业者的法律素质是创业者能力与素质的一部分,法律素质的高低体现了创业者作为社会主体的能力与素质的高低;同时,法律素质是一个人的法律品质,每个创业者法律素质的不同将人与人之间区别开来,显示了创业者个体之间的独特性。所以,创业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过程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实现过程。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发展面临的难题
近几年高校在创业教育方面做出了不少的努力,获得了可喜的成果。高校创业教育领导机构、学校创业教育规划或实施方案从无到有;创业教育也从第二课堂走进了第一课堂,部分高校已将创业教育列入必修课或选修课(如将“大学生KAB创业教育课程”作为全校公选课);各高校选派一批教师参加了创业教育教师培训,创业教育教师数量显著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结构日趋合理;创业计划大赛在各高校蓬勃发展,影响力扩大;部分高校建立了创业基金和校内或校外的创业实习基地,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创业实践活动。尽管创业教育的氛围渐浓,但是大学生创业率仍然比较低,据《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75%的高校毕业生渴望自主创业,但2012届大学生创业率仅为2%。创业教育效果不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高校的角度来看,主要因素有以下两点:
(一)对创业教育的认识存在误区,注重创业技巧的传授而忽视创业精神的培养,创业法律教育不被重视。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指出,在高等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积极鼓励高校学生自主创业,是教育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是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要措施。可见,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教育理念与目标依然是坚持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不动摇。大学生创业教育是解决就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学生实现人生价值,实现全面发展的有利条件。有学者指出“创业教育不仅仅是为了培养企业家,更希望学生学会如何主动获取新知、创造新知,并通过有效地配置自身的各种资源,将知识转化为现实的个人和社会价值,最终实现知识的最大效用。高校创业教育的目的不仅是影响学生本人,而且还要通过学生来影响他的家庭、子女,从而达到为几代人设定遗传秘码,高校开展创业教育是向整个社会民众的心灵深入播洒种子的过程,而绝非单纯的多培养几位企业家”。可以说,创业教育是开发和提高大学生创业素质的教育,其重心是大学生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的提高。但目前的状况是,解决就业问题的迫切需要和强烈动机,使高校曲解了创业教育的本质侧重于将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的“全面”二字加以诠释,而忽略了对“发展”进行理解与深化;往往把解决就业的需要作为教育的标尺与衡量指标,用以设置教育方案、内容与形式。把创业教育简单地等同于教会学生毕业时自己开办企业,在创业教育的实施方面,无论是“KAB”课程还是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两张皮”,没有融合于学校整体的育人体系之中,只注重技能的培养,不注重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更不用说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创业法律教育理念缺失,忽略了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也导致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淡漠,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因此,只有当教育者意识到创业法律教育既是就业的需要也是创业者自身发展的需要,才能将创业教育回归到教育的本质上来。
(二)对创业教育课程的设置不合理,注重创业教育实践课程而忽视学科课程,创业法律教育效果较差。
创业教育课程包括创业学科课程和实践课程,学科课程包括普及创业知识的法律、税收等创业基础性课程,教授创业技巧的企业管理类课程,培养创业意识和创业素质的科学人文课程;实践课程主要指培养学生把知识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能力的实践活动,包括创业实习基地、沙盘、创业计划大赛等活动。我国高校创业教育尚在起步阶段,完整的课程体系尚未建立,学校都侧重于开展创业实践课程,比如举办创业计划大赛、进行创业模拟实验、建设创业实习基地等,大部分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创业教育学科课程。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普遍现象:一是创业计划大赛等实践活动成为少数本身就有创业意愿学生展示的舞台,却未能激发其他学生的创业精神,弱化了活动的教育意义;二是创业者在没有接受任何创业相关基础理论知识教育的情况下进行创业实践,不利于创业的成功。正如学者陈文婷等人在相关研究中指出的那样,“从理论研究和大量的经验观察来看,对于新创企业来说,创业者个人的知识结构是影响企业成长的一个关键性因素。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以及国际化接轨,教育则可能成为比经验更为重要的因素而影响创业的成长。创业者需拥有包括管理、常识、技能等多样化的知识结构(Shane,2000)”。创业基本理论知识的缺乏最终导致创业者的创业精神得不到鼓励和支持,创业效果较差。而其中法律知识的缺失,极易导致创业者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走向犯罪。通过对甘肃高校大学生创业情况调查显示,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认为创业中会遇到法律难题的占51.7%,不了解创业法律知识的占72%,认为高校有必要设置系统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占75.2%;已创业学生中79.8%遇到了组建创业实体和经营方面的法律困境,由于法律意识欠缺而导致创业失败的占39.6%。这表明,实践中创业者欠缺法律知识问题非常突出,必须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加强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创新性改革,使学生能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创业。因此必须重视创业基本理论知识教育,尤其是法律教育。由于创业是一个涉及多个法律行为的复杂过程,相关法律非常繁杂,涉及刑法、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必须对课程进行合理设置,科学确定教学内容,保证教学内容的基础性、实用性和前沿性。目前各高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置系统性不足,教学内容散乱且过于简单化。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除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KAB创业基础》、《就业指导》等课程中对创业相关法律略有涉及外,或者举办法律讲座和咨询等,没有统一的基础性课程和教学培养目标,也未形成专业性、有针对性的创业法律课程体系,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大学生创业的现实需要。
三、促进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策略
(一)树立正确的创业教育理念,重视创业法律教育。
高校创业教育理念,就是高校在培养创新型人才过程中对创新创业教育信念、价值及活动准则所持有的一种认识。树立创业教育理念是高校开展创业教育的前提条件。高等学校必须明确,除了解决就业问题外,创业教育本身作为一种教育模式,仍然要坚持国家教育理念,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正如前文所述,在法治社会,进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提升其法律素质,是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现实化、具体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创业教育必须打破当前法律素质教育内容单薄甚至缺失、培养效果较差的局面。一是高校应该将法律教育纳入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因为创业者法律素质的培养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基本知识,如果没有法律知识,就不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现象的合理评价。要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法律素质,必须让大学生了解更多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二是教师应意识到教学的根本目的不是简单的法律知识的传播,而是使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即培养创业者的法律思维。所谓法律思维,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的中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总之,当前高校的创业法律教育理念应当以学生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采用积极有效的方法,调动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与价值认同感与探索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大学生意识到创业中法律素质的重要性,并保持法律素质与其他素质的和谐统一发展。
(二)构建合理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创业法律教育。
在创业人才的培养体系中,课程体系是核心。只有将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教学体系纳入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基本框架,通过加强课程改革与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多种培养方式,才能全面提升创业法律教育的水平。但是创业法律知识是一个内容庞大的体系,也是一门专业知识。如何将创业法律知识及能力培养纳入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课题。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课程目标。
目前我国高校创业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使全体学生都具有一定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但是社会的需求和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决定了不可能每个学生都成为创业者。因此,应将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分为两级,第一层次面向全体学生,通过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使其获得创业法律基本知识;第二层次,对于通过创业计划大赛等实践活动发现的有创业意愿或者具有创业特质的学生,通过创业法律课程奠定基础知识之后,再通过创业法律实践、实习等,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这种分级有利于满足不同学生的不同需求,也有利于学校有限资源达到有效配置。
(2)课程设置。
在课程的选择上,在全体学生创业教育阶段,侧重于通过第一课堂的形式使学生具备基本创业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意识,将创业教育课程作为必修课开展,并增加《大学生KAB创业教育课程》、《就业指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已开设课程中的法律部分的比重。对于具备创业特质或者创业愿望较为强烈的学生,经过第一阶段的训练和培养之后,这些学生对创业法律知识有了较系统的掌握,应该编著实用性强的创业基础性法律读本,从创业准备阶段、创业经营阶段、解决纠纷和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合理确定教材内容,突出专业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作为选修课开展,进一步提升创业者法律知识和能力,最终能够实现创业精神与法律意识的融合培养,从而有效地指导大学生创业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3)课程方案。
据调查,大部分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开设时间一般在大一第一学期,课本第七章涉及到大学生创业和就业问题,第五章、第六章是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就业指导》课和《大学生KAB创业教育课程》的开设时间一般在大四的第一学期,由于国内高校没有适用材,并且讲授这两门课程的大部分教师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所以各高校在实际授课中,并不注重创业法律知识的讲授。针对这种情况,在课程方案的设计上,应当注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授课,由于学生刚刚进入大学,对专业的认识、对创业的分析和看法并不是很理性,要着重进行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大学生KAB创业基础教育课程》、《就业指导》的授课中,学生经过前两三年的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对自己和社会有了较清晰的认识并且对就业、创业有了更清醒和理性的分析和选择时,应当加重创业法律教育的比重,更侧重于创业主体、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市场规制、权利的维护和救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面内容的讲解,并适当地开展法律实践活动。以增强学生运用创业法律的能力。当然,对于通过创业计划大赛等实践活动挑选出来的具有较强创业特质的学生,应选用创业基础性法律读本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
(4)师资建设。
[关键词] 创业教育;法律风险防控;高校责任;法律教育;法律服务
[中图分类号] D64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3)06?0085?03
现代社会的任何创业行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得到法律的认可[1]。按创业活动开展的程序,高职院校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可分为创业实体设立时的法律风险、创业实体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创业实体终止的法律风险。首先,创业实体采用何种形式设立,关涉到投资者的个人责任,比如选择个体工商户还是合伙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形式的组织和个体,投资者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其次,创业组织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包括企业组织内部治理、合同、税收、票据、产品质量、劳资纠纷、商标专利侵权等方面的风险;再次,创业组织终止的法律风险,包括未及时注销登记导致创业组织被不法分子冒用的法律风险和因为创业组织形式为创业者带来的连带债务风险。
总之,创业路上法律风险遍布,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职院校学生由于资金的限制,几乎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服务团队。这就对创业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储备和可获得的法律服务提出了要求。因此,开展创业教育的高职院校有责任、有义务建立创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法律教育和法律服务方面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帮助。
一、在创业教育中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中高校责任的缺位
如前文所述,建立创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高校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综观目前开展创业教育的高职院校,这份责任却履行得并不到位。
(一)创业教育中的法律教育缺失
大部分高职院校的创业教育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团队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团队、创业计划、创业融资等方面,很少关注创业过程中必然出现的法律问题。对于接受创业教育的绝大部分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获取法律知识仅靠大学公共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而该课程真正用于讲授法律知识的课时并不多(大约4到6学时),而且大多偏向于讲授法律与道德一类空洞的理论知识,对创业毫无实用性和针对性,无法满足整个创业过程的法律需要;即便是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学生,由于法科教师不可能按照创业过程系统讲述相关知识,同样难以灵活运用。创业活动遍布法律风险,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的缺失,不能不说是创业指导的一块致命短板。
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大学生难以妥善解决各种法律纠纷。在创业活动的成立期、运营期和终止期三个阶段,法律问题始终是相伴相随的。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知识储备,学生很难从容应对发生的法律纠纷。表现为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甚至用极端手段处理纠纷,对合法和非法行为之间的界限认识模糊,导致企业和自身都陷于被动地位。更为可怕的是,由于高校创业教育团队的不重视,毕业生在自主创业时往往存在一个突出误区:创业只需懂管理、有好策划、金点子、并且有
[收稿日期] 2013-09-25;[修回日期] 2013-10-10
[基金项目] 2013年广东省高职教育创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改革立项项目(CYQN2013008);2013年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校级科研项(XJMS201310)
[作者简介] 覃曼卿(1982-),女,苗族,贵州遵义人,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学与职业教育.
资金保障就能顺利打开创业之门,在企业经营、管理、竞争的过程中不重视法律风险的存在,忽略法律风险对创业成功的巨大影响[2]。
(二)法律配套服务缺位
与成熟企业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或律师团队的模式不同,处于创业阶段的学生由于资金的限制,几乎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服务团队。而创业活动的整个过程、各个方面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创业纠纷的处理也需要法律手段。如果创业者本身对法律缺乏基本认识,加上无专业人士的指导,创业活动可能会在法律问题上陷入被动。作为开展创业教育的高职院校,有义务在创业初期为他们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然而目前开展创业教育的高职院校,鲜有对走出校园进入创业阶段的学生提供跟踪法律服务的,这是创业教育团队责任缺位的表现。以笔者所在的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为例,“创业教育中心”设置在经管学院,而法律事务专业设置在人文社科学院。创业教育在经管学院开展得如火如荼,法律事务专业也在不断拓展自己的社会服务范围。但两个领域可谓泾渭分明,缺乏合作和交流的桥梁。事实上,如果能将两者结合起来,不但能改善创业法律教育空白的现状,也拓宽了法律事务专业的服务范围,是一个双赢的结果。然而可惜的是,目前的创业教育团队往往欠缺依托院校法律教育资源开展和完善创业法律教育的通盘考虑。
由于创业法律教育的缺失,高校毕业生往往在自主创业过程中法律意识薄弱,缺乏对法律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只关注创业事务的经营和利润的增长,忽视在日常决策中对法律风险的预防。而创业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又缺乏专业团队的跟踪服务。因而在现行的创业教育模式下,高校创业学生的创业活动在涉法问题上可以概括为:缺乏对法律风险的认知和预判、缺乏创业法律风险的评估与分析、缺乏应对创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方法。
二、高职防控学生创业风险责任的履行: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高职院校有必要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为创业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和必要的法律支持,有效防控和解决伴随创业过程的各种法律风险和纠纷。首先,对接受创业教育的所有学生“开发一门《高职院校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其次,为进入创业孵化和创业初期的学生“建立一个创业法律服务平台”,增强学生的法律风险意识,提供全方位的跟踪法律服务,把创业中的风险降到最低,提高学生创业的成功率和竞争力。
(一)开发《高职院校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提示相关法律风险
1.授课目标定位方面。《高职院校学生创业法律实务》授课目标是:帮助学生树立较强的法律风险意识,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必要的法律技能,能解决运营中出现的简单法律问题。授课的目的不在于把高职创业学生培养成法律精英,而是通过学习,学生能增强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了解创业中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发生风险和纠纷时,能依据法律做出正确的判断,并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简单的法律问题,时时处处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既不要违法,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课内容定位方面。在选取法律内容时要明确两点:第一,高职学生创业与本科生不同,在创业企业的性质、创业层次上有所区别;第二,创业中涉及的法律规定繁杂,包括民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甚至刑法,门类众多。基于此,必须要结合高职学生创业的实际问题和特色,选取针对性最强、实用性最高的法律知识。
3.授课对象定位方面。要明确接受创业教育的学生不一定最终选择创业,绝大部分最后选择就业。由于课程授课对象的普遍性,在授课时要注意用多重视角来分析法律问题,做好创业和就业的兼顾。
通过开设《高校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强化创业学生的守法意识、合同意识、维权意识和政策意识。
(二)搭建创业法律服务平台,规范创业行为
课时的有限性和书本的局限性决定了一门课程不可能解决创业过程中学生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因此,搭建创业法律服务平台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了。高职院校一般都具备法律服务资源,有法律专业的教师,有的高职院校还保留有法律事务专业,而法律事务专业为了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一般都开设了相关法律咨询或服务的机构。如果与创业教育相结合,搭建法律服务平台,既可以解决创业学生的难题,又能拓展法学院或法律专业的社会服务范围,提高师生的实践能力。具体来讲,法律服务平台可分为创业法律咨询中心和法律服务所,针对不同阶段的法律问题展开不同的服务:
1.日常咨询服务,由创业法律咨询中心完成。创业法律咨询中心由法律专业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和部分成绩优秀的学生组成,负责解决创业初期的企业在生产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基本法律问题,在创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给予创业学生提供创业顾问、合同审查、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支持、法律援助,尽可能地将创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以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为例,人文社科学院的法律事务专业拥有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该中心面向全校师生,每周二安排有律师资格的专任教师轮流值班,为学校师生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
2.调解、仲裁、诉讼服务,由法律服务所承接。法律服务所是由法律专业有律师资格的教师组成的专业团队,具备参与仲裁或诉讼的经验和资格。当创业初期的企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相关问题时,可以为学生提供无偿的法律支持(办案费用由学校创业教育经费支出)。以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为例,法律事务专业设立了有资质对外承接案件的法律服务所,该所由法律事务专业4名具备律师资格的专任教师和3名在校兼职的社会律师组成,完全有实力承接创业企业相关案件。
创业法律服务平台首先可以为创业学生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其次,在发生法律纠纷后,可以向创业大学生提供正确的法律引导,团队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更可以及时帮助创业大学生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包括出具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规章制度审查,介入调解、诉讼和仲裁等,为创业学生对企业的规范管理提供法律援助。
高职院校利用自身优势资源,开展创业法律教育和法律服务,搭建创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见图1):
图1 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图
三、高职建立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意义
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研究,目的不在于把高职创业学生培养成法律精英,那不可能也没必要。但是法律课程的开设有助于学生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必要的法律技能,解决运营中出现的简单法律问题;而在企业运营出现大的法律风险时,法律服务平台的作用将得到凸显。具体来讲,本项目有以下作用和意义:
(一)法律因素的介入,有助于形成完整系统的创业教育体系
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包括两个层次,第一是开发《高职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二是搭建创业法律服务平台。两个层次的措施共同构建高职学生创业法律风险体系,能够改变创业教育只关注“如何创业”而忽视“如何合法创业”问题的现状,法律因素的介入,形成了由始到终的法律保护理念,有助于形成系统的创业教育体系。
(二)强化创业大学生法律风险意识,提高创业成功率
通过开设《高职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帮助大学生形成法律风险可防可控的观念,树立“事前预防是关键,事后控制是重点,事后补救是辅助”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建立起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法律风险源发生或产生之前采取避免法律风险发生的有效措施,最终把创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全方位跟踪法律服务,提高创业竞争力
创业法律服务平台的跟踪服务,可以向创业大学生提供正确的法律引导,团队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及时帮助创业大学生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创业学生对企业的规范管理提供指导意见,降低法律风险,提高创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虽然大家都知道合适的融资渠道对于创业的重要性,但不一定知道在一个特定时间或特定环境下,最需要哪种融资方式。
摩立特创业对标问卷调查评估了各种可能的融资渠道,以及创业者获得它们的难易程度。调查结果显示,与债务融资相比,股权融资与创业表现有更强的关联。而风险资本在创业的最早阶段,并不是最主要的融资来源。
在调查中,全球平均52%的受访者认为,成长型企业能得到足够的股权资本;但仅有37%的受访者认为,在创业阶段可获得足够的股权资本。在关于种子资本和风险资本的可获得性方面,两者之间的矛盾也很明显。美国45%的受访者表示,成长型的高风险企业能获得充足的风险资本;但仅有32%的受访者认为,在企业创立的时候能获得足够的种子资本。
之后的访谈进一步证实,那些已证明自身能力的企业可以很容易地获得风险资本,一个全新的商业理念却很难获得这些资本。这说明还是非常需要一个强大的天使投资者网络,以及其他在地区层面的种子资本。虽然风险投资对于创业型企业的发展很重要,却是种子资本最终决定着创业型企业的创立。
正如早期融资之于创业型企业的重要性,企业进入发展阶段后是否具备多种融资渠道也同样重要。当一个企业取得了一定成就,准备进一步发展的时候,公开上市、合并和收购等融资渠道是否存在?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些因素与全球的实际创业水平有很高的统计关联性。
韩国、印度和新加坡在这方面位居前列,分别有61%、59%和55%的受访者同意,成长型企业通常通过首次公开募股来筹集资本。在美国,仅有22%的受访者同意这一点,甚至低于欧洲的平均水平。
IPO及类似机制,是创业向更高层级发展的主要方式之一。它们不仅是企业扩张的一个有效资金来源,而且对潜在创业者来说也是一个有力的激励手段,可以为他们创业所必须承担的巨大风险和付出的巨大努力提供巨大回报。
经过三十多年艰苦创业,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已经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以上;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交税收超过全国税收总额的50%,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另外,75%以上自主创新产品都是中小企业发明的;80%以上的专利也出自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死亡也迅速。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法则的作用下。每年有众多中小企业被淘汰。在被称之为“中国硅谷”的中关村。企业生命周期非常短,在1~5年间大概有20%~30%的初创企业会倒闭。2004年中关村新增加了42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但同时也有4200多家高新科技企业倒闭。10年来,中关村企业的“死亡率”达20%左右。2008年,更是中国民营经济最为难过的一年,从珠三角、长三角到环渤海――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三个发动机连续发生了大量中小企业倒闭、停工半停工事件,“内忧外困”让民营经济的先天缺陷集中暴发。
我国中小企业推进依法治企的意义
依法治企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必然要求
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除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外,还比如说时下较受关注的宏观经济环境恶化、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近年来一直倡导的自主创新能力等等。而有一大因素常常被企业主们忽略,但它却自始至终地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发展――法律风险。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以及笔者对当地一些企业的了解,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十分令人担忧。法律风险控制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在法务费用的支出及法务人员的配置方面与国外企业存在巨大差距。
所谓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未跟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的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法律规范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也规范了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可见,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如企业成立、并购、财务管理、劳动人事、契约合同、知识产权等等。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加入WTO后政府以西方法治国家管理模式为取向的职能转变,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将变得更为复杂,市场竞争规则将越来越规范和透明。所以,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根本要求,只有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和要求办事,才能符合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才能不被市场所淘汰。
依法治企保障中小企业在法律风险可承受的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
虽然我们常常听到“企业要守法、要依法经营”,但实际上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是为了“守法”而成立的,设立企业的根本目标是“赢利”。之所以对企业进行法律治理,也是为实现企业赢利目标服务。法律治理本身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法律治理保证企业规范运做和可持续发展,保证企业得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进步,当然,也同时保证了投资人的权益。
作为企业管理者。关注的是“有没有经济效益?能否做到价值最大化?”;而作为法律工作者,则关注的是“这样做是否合法合规?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风险和收益本来就是对立的。一味强调降低甚至消除所有法律风险,企业可能难以更好地经营发展但如果为了谋取利益而忽略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导致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将法律作为管理资源,将依法治企作为经营管理手段,在法律风险可承受的范围内。使企业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使企业在法律风险最低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或在收益一定的前提下,追求法律风险的最小化。
如何通过依法治企使中小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明确了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后,还应明确依法治企的科学涵义。依法治企,即指应当把法律作为管理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和最高权威。企业管理千头万绪,但始终应当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坚持以法律作为企业行为的基本依据。否则,长官意志、我行我素、违法乱纪,企业迟早会陷入沼泽,难以自拔。
企业主们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让依法治企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理念。从企业成立的筹备阶段就在法制的范围内用法律思维来规划企业发展,将依法治企贯彻到企业运作的每一个环节,学会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责任和义务。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来说。没有必要非常细致且全面地学习法律条文,但他们应当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需要知道哪些问题、哪种情形下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并掌握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此,笔者将中小企业运作中普遍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划分为几个模块。进行简单说明:企业设立模块
这里以数量较大的公司制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要认真学习《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吃透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对自己的资格、权利、义务、责任要深入了解。然后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主要是指公司章程的设计(包括了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然而很多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通常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而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规定。以至创业者产生纠纷时无章可循;也有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满腔热情,创业伙伴间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因而不注意章程的制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公司获得长足的发展还是陷入困顿,创业者的心态必然发生变化,一定会在某些问题上存在分歧,此时才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解决纠纷的机制,悬而未决的纠纷又必然成为公司正常运作的障碍。新公司法条文中含有很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表述,其基本理念就是要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许多方面允许创业者通过章程自由约定。因此,在公司创立之初,制定一份适用性强的章程非常重要。
合同事物模块
企业运作中,广泛涉及合同行为。合同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行为中涵盖许多法律问题(涉及到《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因为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严,或是部分员工不忠而给企业带来的合同法律纠纷。会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甚至一些案件,很难依靠民事法律救济手段解决,还要通过刑事手段。
所以。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对企业合同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
出明确规定。企业在订立合同时,首先要认真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比如对方资信状况;然后要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量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还必须明确日后出现违约纠纷的解决方式;遇到需要授权的情况,应明确授权的范围、权限、时间、超越授权的法律责任等;在盖合同章前。一定要再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在合同实施阶段要加强对项目进度或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另外,再强调个与合同事物紧密相关且必须在企业管理制度中体现出来的要点――加强公章管理。
财税模块
企业不能偷税漏税,但要学会合理避税。纳税成本作为企业综合成本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是否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使企业纳税成本达到最佳?企业纳税风险是否可以通过主动地自我税务体检和保健。做到事前规避?――这就是税收筹划所要解决的问题。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它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实现涉税零风险等等;其实现途径有选择低税负方案、滞延纳税时间等。作为一个经济主体,现代企业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的正当权利。
下面举个合理规划、成功避税的典型例子:
某市一家自动化设备生产企业,自己研发了一套软件配置在设备上,从而使产品售价比同类产品高出30%,因此企业购进材料不多,但增值税负担非常重。企业老总和财务人员反复商量,也没想出好的办法。增值税是属于“掉脑袋”的税种,一旦出事,处罚十分严厉,很少有企业敢在这方面做文章。后来外部专家在这家公司调研时发现,这个软件属于高附加值产品,设备售价高主要源自这个自主研发的软件。于是,他建议公司进行拆分,专门成立软件公司,将软件卖给原公司再配套在设备上。这样在交易过程中,外购软件就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软件公司单独交3%的税,这样,公司既没违反税法。又在无形中多抵了14%的增值税。
可见。中小企业要想最大程度地合理降低成本,是必须依法进行税收筹划的。要做好税收筹划,纳税人首先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保证自身经济活动及有关行为的合法性;其次。纳税人也应对税收政策法规和政府征税的具体方法有一定的了解和研究。
劳动人事管理模块
新劳动合同法已经正式施行,很多企业认为,这将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尤其是使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危机。虽然新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更为有利,但这并不意味《劳动合同法》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法》充其量只是限制了那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行为。
目前在中小企业中较常见的相关问题是:不按法定程序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不按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没有建立保密制度等等。这些都是损害劳动者权益,同时又为企业埋下危机的违法行为。比如说,有些企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对企业的制约,其实企业应当意识到,满足员工最基本的劳资关系需求理所当然使公司获益其中。劳动合同也是对企业的保护:只要用工事实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发生劳资争议,仍按劳动法处理;然而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丧失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保护企业利益、对劳动者约定义务的机会,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另外,规范的用人制度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可以使员工满意度更高,从而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
所以,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革除以往陈旧的用人观念,依法进行劳动人事管理。在企业成立之初就按法定程序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手册,并严格执行,保证好每个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来对抗员工的不良行为(如不遵守劳动纪律、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等),以保障好自己的权益。
知识产权模块
提起知识产权,很多人会认为那是高科技企业才关心的。其实不然,任何企业都有知识产权,企业商号、注册商标、商业秘密都是知识产权。目前,中小企业已成为知识产权的运用主体。但因实力弱、发展规模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远远不够。很多企业不知道如何保护、应用好知识产权;甚至少数企业为谋取高额利润,不惜采取侵权、仿冒等不正当手段,最终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优势最有利的机制,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等。其中,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障,是中小企业最担心的问题之一。一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掌握了公司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然后跳槽或被高薪挖走。这些人跳槽时往往将企业的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甚至客户关系带走。这种商业秘密的泄漏或丢失,往往会对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但目前,多数中小企业还没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并进行实际投入。事实上,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比遭受侵权之后再索赔更为有效。
所以,企业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法规,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产品特点、企业发展战略来制定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
关键词:教育改革;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
创新创业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代名词,目前我国无论是实践者还是学者对于创业产生了越来越高的热情。虽然目前学者对创业展开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对于创业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认知。国外业界对于创业的定义为:个人或组织寻求和捕获机遇的过程,且这一过程与当时所拥有的资源无关。结合现代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分析,高校大学生创业就是根据自身所学专业的特点,为了实现自我价值,整合自身拥有的资源和能力,在经济市场中寻求创业机遇从而创业,有助于实现自我价值,创造一定的社会价值。
一、当前我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问题分析
首先,缺乏大学生创业政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创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发达国家大学生创业机制比较成熟,且出台了一系列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发达国家大学生创业政策容易实施。近些年来,我国政府虽然也推出了一些免收税费、小额贷款等政策推动大学生创业,但是整体水平来看仍旧无法实现大学生的自主创业。首先来看就是我国的大学生创业政策及优惠措施的操作难度大且限制条件多,我国政府出台的政策虽然对不同条款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优化,但是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划。其次,高校创业教育存在许多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在新世纪背景下,为了让大学生更好地创业与就业,应当培养大学生创业精神与创业能力。大学生不仅仅是求职人员,同时也需要成为工作岗位的提供者。创业教育早在上个世纪就收到了欧美等国家的重视,但是我国高校中的创业教育发展时间短,正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就我国高校现状而言,大部分高校没有开设一门真正意义上的大学生创业教育学科,且接受创业教育的大学生人数较少。此外,有很多高校缺乏创业教育的教师,大部分教师都是毕业后进入学校工作,缺乏创业经验,无法帮助学生创业,难以形成专业化、高水平的创业指导团队。
二、构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对策
高校首先需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开设科学的创业教育课程。目前国内大部分高校尚未开设创业教育课程,且高效领导都未重视创业教育。因此,高校领导者应当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认识到创业教育的重要性及其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学校管理层要在各项工作中突出创业教育的重要性,从提升学生的创业精神和能力出发,在教学过程中对教学内容、方法、课程以及评价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对高校原有人才培养模式进行调整,将创业精神的培养纳入教学管理过程中,从而全面提升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通过科学的教学培养出更多的创业人才。创业教育的实施需要教师和教材支持。但是我国高校中缺乏专业创业教育教师和专业创业教育教材,这是我国高校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高校可以通过聘请有创业经验的人员作为课任教师,或者鼓励院内教师进行自主创业,从而提高自身的创业经验。还可以通过聘请有名的企业家为大学生进行演讲,从而提高创业教育的效率。目前国内使用的创业教育教材过于理论化,需要遵循创业教育的一般规律,同时有需要根据学生专业的规律,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创新。高校可以在学校内开展各种创业活动,从而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而为未来创业做好准备。能够通过开设创业讲座,邀请知名企业家进行创业交流;通过科研竞赛、暑假实践活动、创办模拟创业活动等,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做好创业准备,采用各种方法指导大学生自主创业。组织各种创业实践活动,例如创建创业社团或是组织公共活动。有条件的大学能够通过建设高校科技园,从而形成技术、资金密集场所,成为高新科技研发地,设立创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为大学生的自主创业共有力的环境。
三、结束语
创新创业是一个国家经济与技术发展的不竭动力,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高校大学生是社会中最具有创造力的群体,其掌握了科学的专业知识,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肩负着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重任。政府的大力推动,高校和社会的积极推动,为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除了创业知识的缺乏、自身观念的限制等因素阻碍高校大学生创业外,市场的大环境也使得高校大学生对于创业感到非常艰难。这个大环境主要是指资金投入少、技术支持少、政策支持力度小、市场机遇小、资源共享水平低等因素,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创业教育体系,与国外大环境相比,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问题较为明显。因此,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参与,构建完善的高校大学生创业促进机制,推动大学生的自主创业。
参考文献:
[1]李隽,曹玉平.高等学校“分级递进式”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构建研究[J].职教论坛,2016,(26):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