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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未来发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19 16:56:4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村镇银行未来发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村镇银行未来发展

篇(1)

[关键词]村镇银行 农村金融体系 现状 发展趋势

一、村镇银行产生的必要性

随着 2006年末全面取消对外资银行在空间和业务上的限制,我国金融市场将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农业作为弱质产业,面临着比其他产业更严峻的挑战,如果缺乏金融支持,我国农业和农村就不可能稳健的发展。发展村镇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村镇银行的产生主要由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决定。

1.金融供给不足。我国农村金融供给渠道大体上分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四个方面,从理论上来说,他们都是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农户服务的。但是由于受经济发展二元理论的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制定者往往把工业而不是农业看成经济迅速增长的工具,由于利润的导向,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的正规金融供给主体都主动边缘化。

2.新农村建设要求日趋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随着农村经济产业结构不断升级调整以及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目前农户的贷款需求已不再是购买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部分农民已从传统的农业生产中摆脱出来,成为专业户和生产大户,他们对资金的需求有着很强的季节性,且数额较大,超出一般农业生产的数倍。

3.农信社缺乏效率,竞争不足。农村信用社是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在村镇银行诞生前,农信社是农村市场唯一的正规金融机构。加入WTO使得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农信社也不可避免受到影响。长期以来,由于产权不清,管理混乱,农信社的经营状况不佳。此外,农信社的金融产品少,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农信社结算功能尚不完善,办理结算的方式和汇兑时间均不能满足需要;而且农信社的内部管理及开展业务的电子化程度较低,难以适应现代金融业务运行的需要。

二、村镇银行面临的风险

1.农业生产的高风险。首先,农业属于弱质产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很大,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是农户小额信贷形成呆坏账最主要的原因。其次,任何一种农产品市场供给量和需求量都总是在不断变化着的,农副产品的生产又有生产周期长、信息相对滞后的特点,使得生产经营面临着极高的市场风险。

2.经营的高风险。在中国大部分地区,农业小额信贷的功能还处在为农户扩大农业生产(主要是种养殖业)提供信贷资金,这些项目都是小型的生产或经营,单个农户在激烈的竞争中时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业小额信贷一般是向贫困人口提供短期劳动资本贷款,其贷款类型和地区都比较集中,农产品市场信息闭塞,许多农民对市场缺乏必要的了解,又无有效的信息渠道加以引导,一旦遇到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将直接影响到贷款的归还。

3.信用风险较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抵押品一般要求具有变现性,而农户一般缺乏有效的抵押工具。而没有抵押品的情况下,单纯的信用贷款将使得客户违约后的强制执行变得没有保障。另外,中国一向将扶贫作为慈善事业,农民已经习惯不归还扶贫贷款,信用环境较差,商业银行盈利性质的农业信贷在回收上面临很大的操作难度。

4.外部环境发展不健全。中国现今缺乏完善的征信系统。完善的农村征信系统,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大范围推广的前提条件。长期以来,农村信用问题未被重视,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三、促进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建议

1.合理限制村镇银行的发展规模。虽然较大的注册资本可以增强防范风险能力。但目前我国已开办的村镇银行多数坐落于贫困的乡镇,业务量有限,容易造成村镇银行单户贷款额度过大,不良贷款压力很大。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合理限制村镇银行的资本规模,初次设立时最好不要超过1亿元,以后随着资产规模可以适当增加,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同时,监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条件、人文环境、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以及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化,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2.村镇银行应放眼未来,积极提高自身实力。部分村镇银行成立之初,即面临着吸储困难、放贷无门的境地,当年甚至第2年将面临亏损。尽管如此,我国村镇银行应坚持自身的市场定位,致力于为广大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成立初期,董事会应制定三年的发展规划,将工作重点放在拓展客户上,宣传自身的服务,培养忠实的客户群体。其次,应积极为农户和小企业量体裁农,设计具有自身特色的业务品种,要进行切实的“转型”。最后,必须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在贷款流程和日常管理中严格控制,降低经营风险,只有这样,村镇银行才不会陷入坏账泥沼,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3.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打造和谐的发展环境。由于村镇银行个体小、资金实力弱、网点少,在当地的社会名气较低,普通百姓对这类新兴的金融机构比较陌生,往往被当作“个人开的银行”,规模又远不及其他机构,这样的新面孔较难建立起足够的信誉。监管部门应逐步完善结算环境,对村镇银行出台优惠政策,使之尽快加入支付系统、银联系统、个人征信等系统,帮助其完善银行功能,可以为广大农户提供更加丰富的金融服务。

同时,由于我国村镇银行多在贫困地区设立,当地信用环境不完整,缺乏担保机构。当地政府应尽快完善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建设,营造诚信的氛围,制定对农户的贴息或保险政策;降低农户贷款风险系数;适当时机成立针对农户贷款的担保机构,扩大农户的受益群体。

参考文献:

[1]阮勇.村镇银行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定位问题研宽[J].安微农学通报,2008,14(23).

篇(2)

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管理者和推动者――中国银监会正以全新的理念、全新的制度、全新的机制创造着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历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机构的出现正在填补着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内部制度缺失和运行机制不科学的空白

我们说,每一个好的制度、好的政策和好的机制都必须有好的机构、好的人才和好的环境来贯彻执行。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很高兴地看到了一个分支机构的领头人――湖北银监局局长李怀珍带领全局员工强力推动村镇银行发展的亮丽风采。

新型组织的新型喜悦

自2006年底,中国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以来,湖北银监局在李怀珍局长的带领下,着力按照“市场运作、模式多元、机制优先、积极稳妥”的原则,迅速行动、周密组织、强力推动,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成绩。截至2008年8月20日,该省已有8家村镇银行开业,村镇银行数量居全国之首,占全国已开业村镇银行总数(41家)的19.5%。更引人注目的是,汇丰银行在随州开办的村镇银行是外资银行开办村镇银行首例;花旗银行发起组建的两家贷款公司已获得银监会同意,进入前期筹备阶段。从该省8家已开业村镇银行的总体情况看:在组织形式上,股份有限公司2家,占比25%;有限责任公司6家,占比75%(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家)。在资本构成上,实收资本总额16600万元,其中银行资本11080万元,占比66.75%;产业资本4760万元,占比28.67%;个人资本760万元,占比4.58%。在股东结构上,银行业金融机构6家,其中,国有银行1家(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1家(国家开发银行),外资银行1家(香港汇丰银行),农村商业银行3家(北京农商行、常熟农商行、吴江农商行);企业法人33家;自然人23人。从业务发展情况来看:截至2008年7月31日,村镇银行运行情况良好。负债总额达到34435万元,其中各项存款29035万元;资产总额达到48808万元,其中各项贷款10576万元;累计发放贷款603笔,金额12226万元(其中农户贷款累计498笔,金额7986万元;涉农中小企业贷款累计105笔,金额4240万元)。贷款全部投向“三农”,且无一笔不良贷款。7月末,已经有1家村镇银行实现赢利,其余村镇银行预期在2008年底基本能达到盈亏持平,明年开始整体盈利。

新型要素的新型策略

之所以能够取得以上不斐的成绩,李怀珍局长认为,关键是他们按照上级的政策创造性地执行和解决了以下几个核心要素:一是关于结算渠道及存贷款利率问题。根据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该局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于2008年5月26日联合下发了《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存款准备金管理、存贷款利率管理、支付清算管理、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管理等提出了明确的操作规定,有效地解决了村镇银行在结算、存款准备金、存贷款利率等方面的问题。二是关于加入银联网络问题。湖北银监局高度重视村镇银行加入银联网络的有关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该局积极主动与银联公司协调,组织辖内7家村镇银行集体向银联公司提出申请,并组织7家村镇银行与银联湖北分公司召开申请入网座谈会,深入商讨技术、费用等具体问题。2008年7月11日该局还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扶持我省村镇银行借记卡加入银联结算系统的函》,建议银联公司尽快批准该省村镇银行加入银联结算系统,并免收银联入网费。经过该局多次协调沟通,银联公司于2008年7月底召开了董事会,通过了《关于村镇银行加入银联网络的方案》,对村镇银行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最低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入网费(原标准300万元)。目前,该省7家村镇银行正积极筹备加入银联结算系统的有关工作,有望近期顺利发卡入网。三是关于省政府的政策扶持问题。为落实中国银监会刘明康主席与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省长李鸿忠会谈的有关精神,该局于2008年5月22日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我省村镇银行发展情况及政策扶持建议的简要报告》,建议省政府组织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进行研究,正式下发给予村镇银行优惠政策的文件,明确对村镇银行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各市(州)、县政府具体实施。该省政府已于2008年7月4日和7月22日召开两次专题会议进行研究,2008年9月1日下发了《关于支持村镇银行发展的通知》。四是抵押物评估登记收费问题。近期,该省咸宁嘉鱼监管办对辖内企业及个人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评估登记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江苏省吴江市对房地产抵押评估登记收费普遍比嘉鱼县低60%左右。为此,该局建议由省政府协调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文件中的收费下限,并参考其他省市对于房产、土地抵押评估登记收费的标准,对该省现行房产、土地抵押评估登记收费的标准统一向下调整,同时建议对企业和个人原抵押物评估登记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申请办理续登记手续的,按第一次抵押评估登记收费的标准减半收取。

新型制度的新型设计

应该说,在中国的整个宏观金融体系布局中缺失的并不是银行,缺少的应该是机制和制度,缺少的是不能根据农村经济的实际和农户金融需求的特点提供多层次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支持。村镇银行作为新时期的一种制度创新,其设计初衷是希望通过科学的制度、灵活的机制来达到支农的效果,而不是一家简单的银行机构、一个现代商业银行的“翻版”。据李怀珍局长透露,当前湖北村镇银行在支农方面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信贷决策高效。据调查,村镇银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贷款申请,从调查、审批到发放一般为5个工作日,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贷审批具有管理链条短、决策高效的明显优势。村镇银行贷款快捷的主要原因是其重在审查客户的现金流、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而不在于抵押担保。对湖北省8家村镇银行120份问卷调查表明,90%的客户认为村镇银行服务方便和比其他银行服务更方便快捷,61%的客户认为村镇银行的服务效率高。二是定价机制灵活。村镇银行在贷款定价上相当灵活,如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凭借信贷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对风险准确定价的能力,更灵活地设置利率。咸丰常农商村镇银行比其他金融机构月利率平均低1.5‰,仙桃北农商、咸宁嘉鱼吴江村镇银行利率的浮动水平也低于当地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水平。据调查,57%的客户选择村镇银行贷款的原因是利率低。三是控险机制新颖。辖内6家村镇银行普遍建立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设立了专门的风险主管。如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设立了首席信贷风险主管,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同时,还采用汇丰集团通用的风险评估方法,着重分析借款人的行业风险、现金流量、还款能力、环保风险等。四是市场定位明确。村镇银行始终围绕“立足县域、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这一市场定位开展工作。在行业方面,以支持“三农”为宗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农村、农户和农业经济组织,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在客户方面,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核心,细分市场,筛选目标客户,逐步培育稳定、优质的客户群体。在支农的效果上,主要彰显了以下风采:一是增加了农村金融供给主体。试点县(市)难贷款和贷款难的问题普遍,村镇银行成立后,创新了农村金融贷款运行模式,以其信贷决策链条短、发放贷款快、经营机制灵活的独有优势争取客户,充盈了农村金融市场,增加了农村资金供给。如湖北仙桃北农商村镇银行为郭河镇养鸡协会量身度做的“协会+农户”规模性授信产品,一期授信就达到300万元,涉及农户30多家。二是“汤水”效应开始显现。村镇银行先进的经营理念、高效率的运作机制和简便快捷的服务,使当地原有金融机构感到了竞争压力,求变革新的内在动力明显加大,推进了农村金融创新。如湖北仙桃北农商村镇银行开业后,当地农村信用社迅速调整经营战略,将原来已忽略的60个村的农户重新纳入重点服务对象,信贷投入力度明显加大。三是促进了地方金融产业意识的增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理念是立足县域,服务“三农”、服务社区,为县域经济发展建立新的资金供给机制。为此宜城、大冶、随州等村镇银行试点县(市)以及积极争取试点的谷城、保康等地方党委和政府均将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看作是一次培育发展县域金融机构,建立县域金融产业的重大机遇,纷纷成立专班配合开展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并将村镇银行试点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四是发挥了金融产业对实体产业的带动作用。从试点情况来看,咸丰常农商村镇银行和嘉鱼吴江村镇银行在促进江苏企业向湖北转移较好地发挥了产业带动作用。如常熟企业目前拟在咸丰投资5000万元的碳酸粉生产项目已进入生产筹建阶段。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多次组织江苏部分企业负责人到湖北嘉鱼参观考察,洽谈投资意向,不少吴江企业打算在该地安家落户。对此,当地政府特别感到满意,广大农户开始受益,金融同业积极评价,有竞争、有合作、有活力的农村金融市场在试点地区开始形成。

新型机构的新型监管

篇(3)

一、村镇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机构设立地点城中化。村镇银行设立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填补农村区域金融网点空白,支持“三农”建设,完善支农金融服务。但从实际设立的情况来看,多数村镇银行的总部设在县域主城区,下辖的支行设立地点也多位于开发园区或各县的经济发展中心地带。未来发展规划中,部分村镇银行甚至没有在乡镇地区设立分支网点的打算,其管理中心和经营重点明显向县城中心地带倾斜。

(2)注册资本规模扩大化。银监会为引导各家银行到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切实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放宽了准入门槛,规定在乡(镇)、县(市)设立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和300万元。而地方政府却把在当地设立村镇银行作为一种引资项目,希望尽量做大注册资本,以增加信贷投放。同时,主发起人也愿意做大注册资本,以增加单笔贷款额度,但对村镇银行所需承担的资金成本以及业务逐步发展的规律等因素均缺乏通盘考虑。据调查,目前已开业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普遍在5000万元左右,已远远超过最低限额。

(3)发起人选取规模化。主发起人在组建初期征集其他发起人时,只着眼于未来信贷业务的顺利开展,被企业的规模和影响力所左右,导致村镇银行的股东结构单一,规模化民营企业股东和有政府背景的官股成为其主旋律,投资的融资性目的明显,严重忽视了吸收设立地小企业、种粮大户甚者普通农民在当地的宣传力。因此,村镇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相比,既缺乏令农民信服的资金实力又缺少社会认知度,吸储难度很高,由此对村镇银行资金流动性、资本充足率等造成不利影响。

(4)高管人员设置附属化。绝大部分的村镇银行高管人员与主发起行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长大多由主发起人派员担任,经营思路和发展模式容易回到主发起人的经营模式,并最终成为主发起人在农村的一个经营网点,难以处理好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二是村镇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大多来自主发起行,在管理行为、制度设立和办事程序上与主发起行雷同,缺乏配合实际情况的开拓创新精神,影响了业务的开拓。

(5)机制建设薄弱化。一是支付结算体系不畅。村镇银行作为独立法人机构,应当新设各项结算信息系统,但大量资金投入会增加村镇银行的运营成本,为减小经营压力,目前绝大多数的村镇银行仍然是依附主发起人的结算渠道来开展业务,效率差且成本高。特别在主发起行是异地机构的情况下,由于支付结算业务的收费高于本地机构,往往会造成客户的误解和不满。二是人力资源配备不足。村镇银行通常整体人员较少,并且缺乏业务熟练的中层管理人员,在开展贷款额度小、覆盖面广的“三农”业务时明显力不从心。

二、原因分析

(1)商业性和政策性存在冲突。村镇银行是基于商业化模式运行的独立法人机构,首先考虑的是投资回报和自身发展,在资本逐利性和规模经济等内在规律的作用下,村镇银行更加倾向于将机构设立在县城中心或开发园区等易于发展的区域,而不是面向农村,不折不扣地履行政策定位。

(2)市场竞争的压力。一是由于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过度依赖贷款增长和存贷利差的发展和盈利模式,使得村镇银行在其发展过程中愈来愈求大求全。主要表现为注册资本不断增加,贷款集中度逐渐提高。在受单户比例控制的情况下,增加注册资本是村镇银行提高贷款额度,争取企业客户的重要途径。二是村镇银行成立时间短,网点少,覆盖范围小,市场认可程度低,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储蓄存款的增长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因此,寻求财政性存款以及单位存款来实现规模扩张显然更加有效和便捷。

(3)经营管理依赖发起行。村镇银行的发起人主要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运行大都照搬发起行的经营、管理体系,虽然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却没有自主创新建设的意识。在机制和业务系统建设等方面也完全依赖发起行,没有因地制宜地探索出一条适合当地的,能够为当地“三农”服务的经营体系和产品体系,导致村镇银行的经营发展渐渐偏离了服务“三农”的政策初衷,不仅没有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者,反而变成了传统商业银行同质化经营的参与者、效仿者和竞争者。

(4)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目前,国家对村镇银行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各地区的政策也各不相同。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相比,村镇银行在营业税率、企业所得税、存款准备金等政策上没有额外获得更多的扶持。再加上农户和农业贷款信贷风险相对较高,信贷风险带来的损失难以弥补,村镇银行的支农积极性面临拷问。

三、对策建议

(1)明确市场定位,服务县域,服务“三农”。在目前村镇银行经济规模较小、辐射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定位于“服务县域经济”是比较客观和理性的选择。村镇银行应坚定不移地加强政策定位约束,紧密地扎根县域,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吸收县域优质客户。再由县域辐射到乡镇,逐步设立分支机构,并能根据农村市场的实际情况,基于“三农”特色,有针对性、有目的性地提供金融服务。同时村镇银行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当地企业、居民、农户的认知度和信任度,牢牢抓住县域和农村市场。

(2)转变经营理念,实现差异化经营。一是产品差异化。村镇银行要针对不同客户、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和需求特征,积极开发制定适宜的涉农信贷产品。二是价格差异化。村镇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在利率市场化下的优势,灵活调整存贷款利率,给予不同客户不同的利率和收费标准。三是服务差异化。村镇银行要利用自身的地域优势提供客户更便捷、更贴心的服务,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尊重市场规律,选择适度资本规模。确定村镇银行注册资本规模时,既要充分考虑设立地经济条件、人文环境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坚持因地制宜,又要考虑其自身的分红压力、经营需求、股东质量、政策许可及主发起人的现有资本水平等因素。为此,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在科学测算农村地区资金需求及机构饱和度的基础上,采取市场化方式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参股,促进规模型村镇银行发展;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设立小型化村镇银行,逐步发展。

(4)加强系统建设,加大金融创新。村镇银行要在借鉴传统股份制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经营管理体系,及时掌握当地农村金融服务的具体情况和需求,积极创新,重点开发与自身及所在地区相适应、与“三农”需求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发挥政策定位效应下的社会职责。人民银行要鼓励村镇银行加大先进支付结算服务设施的投入,加快农村支付结算网络建设,利用跨行资金清算平台,努力实现农村结算网点的资源共享,方便农村客户在就近的结算网点办理业务。

篇(4)

与此同时,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新能源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大连新的经济增长点,踏上科技内涵层次更高、竞争力更强的高速发展阶段。大连未来金融业态势如何规划蓝图,笔者日前专程采访了大连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曹煦。

发展总部经济 提升行业水平

B:从大连长远战略发展着眼,大连市政府十分重视推动包括金融在内的总部经济发展,大连目前的金融总部有哪些?其未来发展趋势如何?

c:一个城市金融总部的数量和规模,决定了这个城市的金融资源的聚集程度和对外的辐射力,因此大连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总部经济。大连的金融总部包括:国内最大、连续六年交易量位居世界前10位的大连商品交易所;已相继开设天津分行、北京分行、沈阳分行、正在筹建成都分行,经营空间布局不断拓展的大连银行;全省惟一的综合类证券公司,重整后健康发展的大通证券;进入二级公司行列,全省惟一、全国仅有的6家全牌照信托公司之一的华信信托;东北惟一一家,并已开设6家省级分公司的合资法人寿险公司――首创安泰保险公司;东北惟一一家,并已开设上海分公司,正在筹建广东分公司的外资独资财险公司――日本财产保险公司;东北首家内资法人寿险公司――百年人寿保险公司也已获批筹建,预计2009年上半年将正式挂牌营业。大连在东北地区独特的区域定位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已经显现出她发展的总部经济的巨大潜力,大连的各金融总部发展势头良好,可以说是方兴未艾。

B:据了解,大连金融业不仅发展速度快,而且运行质量高,金融业人才济济,其整个行业管理水平比较高,有什么具体体现吗?

c:仅以银行、期货、保险业和金融利税贡献水平四个方面为例:银行存贷款实现突破,各项指标位居东北第一。截止2008年底,我市银行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分别突破5500亿元和4000亿元,达到5535亿元和406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4%和21.6%,是2000年以来的最好水平,其中存款指标首次超过沈阳,各项金融指标全部位居东北第一。

大连市保险业快速增长,保障能力大幅提升。2008年全市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107.5亿元,同比增长31%,成为继深圳后第二个保费突破百亿的计划单列市,保险深度2.78%,保险密度1755元,抵御风险的各类准备金超过300亿元,各项指标为近5年来最高水平。全年保险业理赔给付41.4亿元,同比增长24.5%,提供就业岗位2.95万个,为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提供了200亿元风险保障。

全市期货业迅猛发展,交易额翻番增长。2008年大连商品交易所实现期货交易量6.4亿手,同比增长71.9%,实现期货交易额27.5万亿元,同比增长1.3倍,分别占全国的46.8%和382%。交易量连续九年保持全国第一,成交量连续两年实现翻番,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在世界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量排名中,大商所连续6年位居前10位。全市金融业利润快速增长,税收贡献大幅度提升。其中,银行业实现净利润83,3亿元,同比增长52,2%。金融业累计上缴税金39亿元,同比增长53%。

B:去年金融风暴以来,大连市政府应对金融危机运筹早、反应快,从增加常规贷款和小额货款等资金支持入手,实施了一系列保增长、拉内需的举措,实际运作效果怎样?

c:大连市政府适时出台了鼓励银行增加信贷投放的激励政策,我们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决策部署,建立了全市信贷资金调度工作机制,引导各银行加大信贷投放,推动银团贷款、银政合作、银企对接,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全年新增贷款投放732亿元,同比增长21.5%;签署银政合作协议690亿元,新增四大产业贷款272亿元,新增基础设施贷款75亿元,新增涉农贷款34亿元,新增小企业贷款35亿元。同时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8297万元,完成省政府发放任务的277%,位列全省第一。

多措并举促发展

B:上市企业在一个地区企业总数中的占比,某种程度上反映出该地区经济的活力指数,其中公司的融资水平还关系到上市公司此后能否持续性发展,过去一年,大连市政府对上述工作的推动都有哪方面的进展呢?

c:大连市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推动企业上市,建立了促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激励机制、工作考核机制和绿色通道工作机制,2008年直接融资同比增长50%。全市先后有华锐铸钢、天宝绿色食品、础明集团、北港信息、金港安迪5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大连港集团发行公司债券30亿元,国电电力发行可转换公司债39.95亿元,资本市场直接融资82.98亿元,是上年的15倍,位列辽宁省第一。

此外,建立起500家拟上市企业后备库,新增拟上市企业15家,12家企业获得市区二级上市补贴850万元。

B:大连作为一个充满活力的沿海开放型城市,其发达的综合性农业经济也得到了城市现代化的有力支撑,大连市政府支持农村和农业的农村金融创新工作开展的如何呢?

c:2008年,大连市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全市新设立了庄河汇通、瓦房店长兴两家村镇银行,占全省已开业4家村镇银行的一半:设立甘井子恒通、庄河北方、开发区汇银、花园口信达4家小额贷款公司,占全省首批5家获准开业的80%。

农信社统一了县级法人,全额兑付了30亿元央行专项票据,全额处置了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位居全省第一。村镇银行的初期工作实践证明,与常规银行贷款审批流程及周期相比,审批简便、贷款到位周期短等村镇银行优势效应社会反响大,有力地推动了村镇经济的发展。

篇(5)

一、设立目的和管理方式矛盾

(一)冲突的表现及影响

国家设立村镇银行的目的,据2007年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看,主要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对于村镇银行的管理,作为国家代表的银监局完全是依照对商业银行的管理方式进行,突出表现就是对注册资本金、存贷比等指标实行严格管制。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分散的个体和弱势群体,农村是欠发达地区。因此“三农”贷款的风险是较大的,要远大于工商业贷款和城镇贷款的风险。让村镇银行经营风险较大的“三农”贷款,但完全用管理以工商业贷款和城镇贷款为主的商业银行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村镇银行的设立目的和管理方式间显然是矛盾的。虽说村镇银行的贷款利率可以比以工商业贷款和城镇贷款为主的商业银行高一点,但并没有完全达到让村镇银行值得大胆去冒险的程度。对于这一问题,各地村镇银行有着普遍反映。在完全商业银行行为的管理方式下,出于规避风险的本能反应,村镇银行收缩了“三农”贷款的额度,把贷款投放到风险较低的工商业和城镇里,否则其就无法生存下去。然而,如果村镇银行长期如此作为,就会偏离国家设立村镇银行的目的,使国家的设立目的不能完全达到,甚至可以说达不到。

(二)村镇银行和银监局的解决方案

对于当前村镇银行的设立目的和管理方式间具有的这种矛盾,应当如何去化解呢?村镇银行认为:第一,希望国家能够主动改变设立目的。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改为服务工商业和城镇,就违背了国家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而且这一职能已经有其他商业银行承担了,因此,村镇银行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第二,如果改变设立目的这个办法行不通,希望国家能够在管理方式上有所松动。譬如在注册资本金的使用、存贷比的指标限定等方面,能够给予比经营工商业贷款和城镇贷款为主的商业银行相对宽松点的政策。这一要求估计也很难被国家接受。村镇银行经营的“三农”贷款风险要比其他商业银行所经营的工商业贷款和城镇贷款大,却要求对其风险防范与监管放松点,这是不合情理和不可行的。第三,如果以上两种办法都行不通,为了生存,村镇银行只能被动地去改变国家为其设立的目的,以工商业和城镇发展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实地调研也发现,目前,相当部分的村镇银行已有这种趋向。但这和国家设立村镇银行的目的又是相悖的,银监局也决不会允许。银监局认为:为“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设立目的是村镇银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与依据。管理方式的完全商业银行行为是为防范金融风险,因此,这两者都不允许改变。要解决它们间的矛盾,关键是村镇银行要开发出风险较低的涉农金融产品。但“三农”天生就具有较高风险性,要在短时期内开发出与其相关的低风险金融产品,这似乎也有点不太现实和不可能。

(三)“三农”贷款风险分摊与补偿机制

上述解决方案,村镇银行是从被管理者的视角提出的,银监局是从管理者的视角提出的,明显都有维护当事人自身利益的意图,皆不够客观。因此,它们都不能被对方所接受。但我们也发现这些方案都是围绕着如何规避“三农”贷款风险设计的。如果能够提出一种降低“三农”贷款风险的方案,当前村镇银行在设立目的和管理方式间所具有的矛盾也就能够得到解决。为此,我们设计了“三农”贷款风险分摊与补偿机制模型。我们设想这一机制的参与者由四方共同组成(见图1),即国家(包括银监局在内的各相关政府机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村镇银行、“三农”贷款者(包括贷款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农村地区从事工商业的贷款者)。整个运作流程是:首先,“三农”贷款者向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提出信用保证保险或担保申请;其次,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对申请进行评估,做出是否接受或担保的决定;再次,“三农”贷款者持保单或担保单申请贷款,村镇银行接受申请并发放贷款;最后,“三农”贷款者按时还贷,村镇银行通知国家,国家向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支付保险费或担保费。这一机制的核心是让担保专业化。虽说“i农”风险大,但却是可控和可预测的,因此,“三农”保险与担保有相当大的利润空间,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是愿意经营的。据此可以让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专门负责“三农”担保,使其也分摊一部分“三农”贷款的风险。关于保险费和担保费支付问题,我们的解决办法是:如果“三农”贷款者按时归还贷款,其保险费或担保费就完全南国家承担,作为对因采用这一机制而使信用良好者费用增加的补偿。而且从“三农”对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作用的角度看,国家在“三农”贷款中也不能只担当管理者角色,也应该是义务人和出资者,替“j农”贷款者支付这一机制所产生的保险费和担保费。如果“三农”贷款者未按时归还贷款,则由其自己单独承担,作为对其不守信用的惩罚。表面上看,这一机制会使国家的财政支出有所增加;但实际上并不会,甚至还可能会使其财政收入有所增加。贷款风险降低和担保专业化,会使贷款效率和贷款回收率提高,进而会使村镇银行和“三农”对国家税收的贡献率提高;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做“三农”保险与担保,也会产生新的税收贡献。这些税收贡献合起来,足以弥补国家支出的保险费和担保费。

二、“三农”概念过于宽泛

(一)过于宽泛的表现及影响

“三农”是村镇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各地银监局对此非常重视,始终要求村镇银行“j农”贷款必须占其贷款总额的一半以上。调查统计显示,目前“三农”贷款所占比例在各行最低,但也在55%以上。单从数据上看,达到了国家设立村镇银行的目的;但深入分析看,并没有完全达到。通常所说“三农”,农民是指户籍上的农业人口,农业是指动植物的种养及加工,农村是指城镇之外的广大区域。当前村镇银行的贷款流向主要有三:一是进城创业的农业户籍人口,二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农业户籍人口,三是县城农产品加工企业。比较分析来看,村镇银行贷款流向的“三农”只是通常所说“三农”中的小部分,而且是风险较小的部分。村镇银行服务的贷款对象是农民——进城创业和从事非农产业的农业户籍人口,是以通常所说的农业户籍人口为判定标准的;倘若按国家统计局目前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标准——根据居住地看,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就视为非农业人口,其中相当一大部分又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了。村镇银行服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这个贷款对象,从其经营产业类型看,是属于农业的范畴;但从所处地域看,又不在农村范围之内。分析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当前人们对“三农”概念的界定过于宽泛,村镇银行利用这个漏洞来大肆规避“i农”贷款风险。村镇银行的这种行为,如果从企业行为的视角看,应无可厚非,因为避险盈利也是村镇银行作为企业运作的本性。但村镇银行的存在是有一个重要前提的,即国家为其设立了为“j农”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目的。因此,我们应当更多地从这个视角看。如此,村镇银行就有故意躲避为“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企图。这是一个非常令人担忧的问题。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不予阻止,设立村镇银行的目的就很难达到和实现,其从农村地区吸储的存款会再次流向城镇尤其是县城,所发放的贷款也多会为工商业服务。为此。想要提高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发展的绩效,促进国家设立目的的尽快达到和实现,就必须对村镇银行贷款服务的“i农”做一个清晰的内涵界定,即对“三农”的范围加以限定。

(二)村镇银行贷款服务的“三农”概念界定

在经济大发展快速拉动我围城镇化大发展的背景下,整个社会对“三农”的认识也发生了诸多重大变化。如国家统计局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标准,就由按户籍改为按居住地。村镇银行贷款服务的“三农”概念界定需要及时应对这些变化,并对“三农”发展中亟需贷款的关键点和地方予以支持。城镇化大发展使农业户籍人口大量流向城镇,并在城镇常住甚至永久搬离农村而在城镇定居,从事非农产业并以其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他们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非农业人口,所谓的农业户籍人口已是虚名,不再具有实际意义。与仍在农村地区常住的农业户籍人口相比,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不再弱势。因此,从缩小城乡贫富差距的视角出发,村镇银行贷款服务的“农民”应被界定为在农村居住半年以上的农业户籍人口。农村是与城市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由于县属建制镇的相对落后,我们从宏观上可以把整个县域范围内都视为农村,但县城必须被排除在外。因为,县城一般都聚集有众多的商业银行,足以满足农民在此进行各种产业活动的贷款需求,而村镇银行的进入只会加剧银行业之间的竞争。因此,从促进农村地区繁荣的视角出发,村镇银行贷款服务的“农村”应被界定为县城之外的整个县域范围。动植物的种养风险比较大,国有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从事这方面的贷款,可它们又亟需贷款支持。同时县域外的动植物种养风险更大,村镇银行控制起来也更加困难,有些甚至都无法控制。因此,我们可以把村镇银行贷款服务的“农业”界定为县域范围内的动植物种养。由于农产品加工的风险相对较小,在县城经营,向其他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比较容易获得批准。因此,村镇银行贷款服务的“农业”又应把在县城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排除在外,把在县城之外的县域范围内进行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界定在内。

三、吸储难

(一)吸储难产生的原因及其表现

本文所说的吸储难是指吸引个人和企业到村镇银行存款难。这是当前村镇银行发展中遇到的头等难题。调查资料显示,几乎所有村镇银行的存款业务都主要依赖于地方政府的对公存款,占其存款总额的90%左右;个人和企业的存款在绝大多数村镇银行的存款总额中所占比例基本都不超过10%。对公存款只是政府的短期支持行为,不具有长期性和可持续性。个人和企业的存款才是村镇银行发展的根本所在。吸引不到他们的存款,仅靠资本金和对公存款放贷,村镇银行很难发展壮大起来。调查分析个人和企业不到村镇银行存款的原因,有营业网点少,存取款不方便;有折无卡,取钱、消费不方便;剩余资金有限,没有多余资金存放银行等。其实最重要的原因,是个人和企业对村镇银行的认知度较低。认知度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许多个人和企业没听说过村镇银行这一新生事物,能够认识、了解其优点者更是少数;二是许多个人和企业认为村镇银行是民办银行,发生倒闭的概率较大,而且倒闭后,如果股东无能力支付,他们的存款就无法获得赔付;三是许多个人和企业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经营,实力雄厚且有国家做后盾,一般不会倒闭,在其处存款比在村镇银行这样的小银行要安全、保险。很明显,个人和企业对村镇银行的认识有许多误区。但正是这种低认知度,才使许多个人和企业产生了对村镇银行的不信任和怀疑,影响了他们往村镇银行存款的意愿和积极性,最终导致吸储难。吸储的多少决定着放贷能力的大小,吸储难成为制约村镇银行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村镇银行要壮大发展,必须突破吸储难这个制约瓶颈。

(二)解决方式与途径

解决村镇银行的吸储难问题,我们认为需要通过两种方式与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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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企入股银行的现状

1.至少有23家房企入股银行

房企入股银行源远流长,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便有泛海控股集团和香江集团等民营房企入股民生银行和广发银行。但是房企真正“批量”进军银行业是从2007-2008年开始的,以重庆农商行为代表,一批地方房企开始入股银行。2013年以来,房企又掀起一轮新的入股银行热潮,特别是万科、恒大、新湖中宝、冠城大通、中天城投、合生创展等龙头房企和品牌上市房企纷纷入股银行,成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截至目前,根据市场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已有至少23家国内房企“涉银”。具体名单如表1所示。

2.入股的银行以中小型地方商业银行为主

从房企入股的银行类型来看,多数以入股中小型地方商业银行为主,包括城市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这些银行多是由当地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机构改制而来,在改制组建过程中,房企等民间资本顺势步入金融领域。

少数涉足银行较早的房企,如香江集团、鲁能集团和泛海控股集团等,参股的银行多为规模较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如广发银行、民生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但股份比例不高。

3.入股银行的方式以发起股东和认购增资扩股方式为主

通过分析23家房企入股银行的方式,概括共有5种:发起股东(48%)、认购银行的定向增发和增资扩股(30%)、银行重组(9%)、公开市场收购(9%)和参与IPO。可见,担当城商行的发起股东和认购增发股份是房企入股主要方式(见图1、表2)。

二、房企入股银行的六大原因

1.政策鼓励:国家逐步放开民间资本进军银行等金融领域的限制

政策上的支持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力。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到金融领域。2012年,银监会又接连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降低民间资本进军银行业的政策障碍。特别是2013年以来,中央又先后强调要“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正是国家不断降低限制门槛,大力鼓励民间资本进军银行业的政策举措,为房企入股银行,进军金融领域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2.机遇稀缺:各城市银行相继成立急需社会资金,入股银行具有一定的战略投资价值

近些年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地方中小型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涌现出来。据银监会2012年年报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商业银行144家,农村商业银行337家,村镇银行876家(800家已开业,76家在筹备中)。如此数量巨大的中小银行相继成立,需要大量的社会资本介入。截至2012年,城市商业银行的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为54%;村镇银行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超73%。而同时各类商业银行在经营压力加大背景下,也急需机构投资者介入。据普华永道与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3)》显示,超过七成银行家对未来三年银行的收入及利润增长预期有所下调。政策的支持与现实的考虑,使得房企与银行一拍即合。

3.具备实力:房企发展迅速,相对财大气粗,拥有一定的资本

随着过去十年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实力不断增强。2013年,有万科、绿地、保利等7家房企的销售金额超1000亿元,超500亿元的有4家,超300亿元的有10家,超百亿的企业有70多家。与其他行业企业发展相比,房地产企业已摇身一变财大气粗,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成为促进各地方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

4.融资趋紧:融资环境日益严峻,入股银行一定程度保障渠道畅通,降低成本

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十分巨大,但近些年国内融资环境都变得日趋严峻。特别是去年6月份爆发流动性紧张以来,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按揭贷款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严控态势。各银行纷纷收紧额度、拉长审批流程和提高贷款利率,通过银行来融资的难度加大。而房地产信托、基金等方式的融资成本更高。进入2014年以来,房地产领域的贷款仍保持紧张的局面,并未出现以往年初信贷较为宽松的态势。甚至,近日兴业银行等部分商业银行传出暂停房地产供应链金融业务融资、房地产夹层融资及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消息。在这种国内融资环境日益趋紧、难度增大和成本提升的态势下,部分房企入股银行,可以利用银行的牌照为自己融资,委托贷款和表外融资也是非常高效的融资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可拓宽融资渠道,能优先保证贷款按时到位,同时降低融资成本。

5.战略布局:房企多元化发展战略以及为房地产衍生服务提供金融支持

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一直存在着两种道路选择:专业化和多元化。两种方式的孰优孰劣,见仁见智,在不同企业和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选择。以万科为例,作为我国最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直专注于住宅领域的开发,直到2010年开始进军商业地产,2013年又参股徽商银行,布局银行业。万科对于入股徽商银行曾明确表态:参股银行属战略性入股,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客户在金融服务方面的需求。万科最近两三年一直在筹划为其管理的社区提供金融服务,入股后将侧重徽商银行所在的华中地区,主要为万科所管理的社区提供网上银行和零售银行等各类服务,从而实现从产品供应商向城市配套服务商的企业转型。恒大入股华夏银行也是恒大集团未来发展的战略布局,从体育到饮用水,从医院到银行,恒大的多元化布局正在初步形成。

6.国际趋势:房地产金融化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国外发达国家看,房地产业本质上属于金融行业。以美国为例,通过REIts、MBS等金融工具,将房地产产品证券化,最终以金融产品的形式在市场中流通和买卖。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房地产企业向金融业融合主要有3种思路。第一种是通过入股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这不仅可以让企业获得低成本的融资渠道,同时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挖掘潜在商机;第二种是向资产管理者转型,即“凯德模式”,通过资产与物业管理获取服务收益;第三种是向财务投资者转型,通过入股优质地产公司或项目以获得股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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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合理定位;发展战略;监管路径;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7-0039-06

从2007年全国首家村镇银行诞生至今,银监会一直希望村镇银行能够发挥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的“汤水效应”,计划2009至2011年间在全国建立1027家村镇银行。截至2010年底,我国已组建村镇银行349家,离预定目标的实现却还相差甚远。“新36条”虽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并放宽其中法人银行的最低出资比例限制,但监管部门在民间资本主导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及取得控制权方面目前仍无政策松动迹象。因此,我国村镇银行的规模化发展仍需寄望于资本雄厚、经验丰富的国有大中型银行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2010年5月,银监会在其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允许设立30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探索组建控股公司,而建行、中行、浦发、民生等大型商业银行也纷纷响应并迫切希望尽快尝试村镇银行控股公司这一崭新的发展模式。在此背景下,对我国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定位、发展、监管与法制等方面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合理定位

由于体制机制不顺畅、成本与收益不匹配、战略目标不一致等原因,早先国有大中型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一直积极性不高,而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设想无疑调动起了它们的投资热情。然而,控股公司模式相对复杂,设立之前必须在合理性论证的基础上找准其科学定位,从而为进一步发展、监管与法制建设提供正确的逻辑起点。

(一)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科学界定

目前,我国《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管理办法》已起草完毕,但因不同部门之间存在争论至今未能出台。银监部门倾向于将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定位成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只令其单纯控股而不同时经营银行业务,但若如此便将与我国现行金融立法产生严重冲突。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也明确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见,银监部门对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定位设想未免存在诸多法律障碍。笔者认为,鉴于村镇银行仍处于需要扶持助力的初级发展阶段,应当将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定位为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子公司身份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它一方面拥有银行牌照可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并能够进行银行间拆借,另一方面主要从事村镇银行的投资设立、股权控制、运营支持与服务提供等业务,统一组建运作遍布地区甚至全国的村镇银行网络。因此,现阶段的村镇银行控股公司仅具有“控股公司”的法律属性,尚不具备“金融混业”的实践属性,它与受其绝对控制的子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以传统银行业务作为唯一主营业务。这种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的多层次银行集团组织模式,既符合我国现行金融立法的相关规定,又便于对起步期的村镇银行进行资金与业务上的融通和支持。

(二)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理性审视

银监会在《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提出了“管理总部”、“控股公司”、“总分行”等规模化发展模式,而控股公司模式在其中无疑更具综合优势。首先,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可以专业化规模化地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引入其他投资方的资金与经验,避免母银行直接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的繁琐程序,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现规模经济,充分调动大中型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其次,在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模式下,村镇银行成为母银行的“孙公司”,与作为“子公司”由母银行直接发起设立相比能够更好地保持其法人身份和经营行为的独立性,发挥其决策流程短、经营机制灵活的先天优势,即使个别村镇银行经营不善,也可通过其他子公司的盈利来实现整体均衡,对母银行品牌的影响与伤害亦相对较小。再者,从成长空间与发展远景来看,每家村镇银行开业后可择机增资扩股甚至发展分支行,机构及资产数量有望实现几何式膨胀,而旗下拥有几十上百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村镇银行的控股公司则完全可以剥离出来单独上市。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形式只是战略发展的第一步,将来还可以演变成纯粹型农村金融控股公司,涉足银行、证券、保险以至其他更为广阔的领域,成为高效合理的农村产业整体服务平台。当然。任何发展模式都并非完美无缺,村镇银行控股公司也同样面临着扩张过快、风险较高、监管困难等问题,但这些都可以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与执行实现有效约束。

二、我国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发展战略

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组建有利于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布局和经营效益的综合提高,但这作为一个渐进成熟的过程绝不可盲目妄动,而应当视我国当前的金融发展水平与整体制度环境来决定设立途径、设立方式、远期成长目标及演进路径等一系列问题。形成真正符合经济规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发展战略。

(一)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组建策略

1、设立途径的选择。初次架构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应当依照目前银行集团营业布局、资产负债状况及控股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等来决定究竟采取何种设立途径。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其主发起的村镇银行迄今已有8家正式开业,并将到2011年底组建100家村镇银行的计划报送国务院,后又将数量从100家增加至200家,独自占据了银监会三年规划指标的20%。目前,建行正欲与西班牙桑坦德银行合资组建村镇银行控股公司,该计划报送国务院并已获得原则性同意。如图1所示,建行可在绝对控股的基础上从桑坦德银行引入外资(笔者认为也可是民资),共同发起设立具有银行牌照的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然后由该控股公司批量发起设立作为子公司的新增建行系村镇银行。对于现有的8家建行系村镇银行以及有整合意愿的非建行系村镇银行,则可通过直接股权转换或并购股权转换的途径变身为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子公司。

2、设立方式的采用。除新设设立之外,在并购的既定路径下,为尽可能减少设立成本,迅速便捷地形成二级结构的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模式,比较适宜采用股权交换这种企业资金和经营资本重新配置的主要方法作为具体设立方式。如图2所示,假设某现有村镇银行需变身为新成立或已存在的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就可以采取股权交换的方式顺次进行。

首先,经股东大会(股东会)的特别决议许可,双方达成股权交换协议并确定转换股份的换股基准日;其次,现有村镇银行在换股基准日将其50%以上的股份转移给新成立或已存在的村镇银行控股公司,以此为对价缴足该控股公司发起设立所需股款或交换取得其所发行的新股。如此,原有村镇银行股东转换为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股东,而原有村镇银行则成为由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股份交换设立方式仅涉及股东的改变,原村镇银行的营业及主体均无任何变动,操作手续简单,设立成本较低。

(二)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演进路径

1、业务范围的扩大化。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设立初衷就是要扎根农村,服务“三农”,破解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困境。农村金融应当包含储蓄、信贷、结算、保险、投资、理财、信托等一系列内涵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金融组织体系。因此,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组建是村镇银行规模化发展的关键而非最后一步,在未来成长中应顺应全球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回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变化,逐步突破传统银行业务局限而实现业务范围的扩大化。如图3所示,发展成熟后的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经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可以将其主要营业及资产让与作为子公司的村镇银行,以此为对价缴足承购该村镇银行所发行新股之股款。如此。村镇银行控股公司便通过营业让与的方式脱壳设立成纯粹型农村金融控股公司,原村镇银行仍属其旗下经营银行业务的子公司,而主营证券、保险等金融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子公司亦可在完善防火墙制度的前提下新立或并购取得。

2、控股架构的复杂化。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分业体制下,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或转型后的纯粹型农村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采取母子公司二级制的组织架构。倘若立即允许子公司下设孙公司,则子公司就变成了一个小型的经营型控股公司,不但与我国目前的分业格局和纯粹控股的制度初衷相矛盾,也超出了现有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水平。目前,各国对此态度不一,我国也应随着金融发展及其监管趋势的变化作出适当调整,待多方面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允许母子孙三级制组织架构的存在,使农村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模式朝多层次、高效率方向发展。

3、管理模式的立体化。母子公司二级制的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或纯粹型农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采用的是一种水平式组织架构,控股公司是唯一的管理型公司,同时管理旗下多个子公司。由于管理线过长、内容过于庞杂,往往不能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需求的变化,不得不在市场需求的应变能力方面做出一定的牺牲。随着控股架构向多层次复杂化发展。控股公司的管理模式也应从水平集中向垂直复合的立体化方向演进,将经营层面的管理职能合理分配到各业务领域的次级控股公司或事业部,作为母体的金融控股公司仅负责集团层面的决策与管理。

三、我国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路径

(一)初期发展阶段的监管路径

我国村镇银行规模化发展的初期阶段中,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本身是作为一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存在的,其下多家以子公司身份存在的村镇银行也均以传统银行业务作为唯一主营业务,虽然可兼业部分证券、保险业务,但并不构成证券、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行业的实质业务交叉与融合。严格来讲,这一阶段的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在性质上仍然是坚持分业经营的一般银行控股公司。尚不属于真正以混业经营为显著特点的金融控股公司。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分业监管框架下,只需把初级发展阶段的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当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来对待,将其与下设的各子公司由银监会进行统一监管。而无需创立新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机构。鉴于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母子二级制控股结构的复杂性,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的统一监管机构有权要求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准确及时地披露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报告,从而按照《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规定收集获取母子公司经营的各种监管数据。实现对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并表监管,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二)成熟发展阶段的监管路径

经过初期阶段的发展,我国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模式日趋成熟,但由于主营业务的单一,也将逐渐显露出其在适应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以及整体提升农村金融发展水平方面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及时从一般银行控股公司模式向纯粹型农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转变,使其各子公司分别涉足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及其他相关业务领域,搭建起多元复合型的整体化农村金融控股平台。转型后的纯粹型农村金融控股公司失去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性质,仅从事股权投资与管理活动而不再进行实际金融业务的经营,其主要业务依据类型的不同由各子公司分别承担。鉴于我国目前金融分业格局的长期存在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暂时缺位,笔者认为对既非完全分业亦非完全混业的纯粹型农村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可以在借鉴美国伞形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建构一种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类伞形牵头监管模式。详言之,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牵头机构对纯粹型农村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风险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旧根据分业监管原则对其下属子公司实施专业化功能监管。同时,将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建立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化,进一步完善相互沟通的机制、方式和内容,协调各自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举措,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日后,随着金融业监管能力和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将类伞形牵头监管模式过渡到“一体化监管”模式,成立作为金融业统一监管机构的国家金融管理局,并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并入其中。从而实现与国际先进金融监管制度的接轨。

四、我国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法制建设

为满足我国村镇银行的规模化发展要求,控股公司模式的尝试势在必行。村镇银行控股公司通过资本联系进行机构和业务的整合,能够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农村金融服务,但同时也因为资本结构、组织结构、业务结构上的复杂性而具有较高的风险。因此,尽快出台《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管理办法》,从准入、运营、退出等环节全面加强法律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制度

1、机构准入法律制度。(1)机构组织形式。目前,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应当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并绝对控股30家以上的村镇银行,条件成熟时可转变为纯粹型农村金融控股公司。为防范风险起见,其须在名称中向社会明示其经营范围、公司性质与责任形式。(2)最低资本额限制。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3条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关于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对30家以上村镇银行进行绝对控股和扩充发展的现实需要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应当介于城市商业银行与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范围之间,亦即不低于1亿元且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并且必须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

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3)公司治理与内控。申请设立的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应具备由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组成的科学健全、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界定母子公司决策权限边界。既要保证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有效产权约束,又要尊重子公司的相对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性。同时,还应建立健全财务控制、审计监督、风险评估及监测预警制度。

2、人员准入法律制度。(1)重要股东的准入。鉴于我国目前的金融分业格局以及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水平,无论是采取新设设立还是股份转换方式,目前均应限定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才可以作为主发起人申请设立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同时,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起对金融控股股东以及具有实质影响力之股东的资格审查制度,要求其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达到合理标准,具备科学健全的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能够较好地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风险隔离。(2)高管人员的准人。对于村镇银行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考察,可参照我国《公司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员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来制定合理的衡量标准,不符合标准者一律不得担任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还应从研习专业、从业资格、任职年限、从业记录、研究成果等积极条件方面进一步考察高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任职能力,防止其因金融知识的缺乏而造成管理失误或经营风险。

3、业务准入法律制度。《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38条第9款规定。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证券、保险业务,但这种兼业并非金融混业经营。鉴于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尚处于初建阶段,笔者认为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及其下设子公司目前只能以传统银行业务作为唯一主营业务,虽经监管部门批准也可兼业部分证券、保险业务,但暂时不得进行真正的跨业经营。随着综合式金融业务的服务模式日益成为世界金融体制改革的主流趋势,村镇银行控股公司也终需向纯粹型农村金融控股公司转变,届时可逐步实现由下设子公司分别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格局,但从各国实践来看单一金融机构仍不宜直接从事各种金融业务的混合运营。

(二)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运营监管制度

1、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制度。作为主营银行业务并以多级法人控股形式存在的村镇银行控股集团,单一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并不能体现其真实的风险抵御水平。笔者认为,应当在参照巴塞尔协议等国际惯例的基础上按照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以及《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等法律文件中关于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资本充足率与风险监管方面的相关规定。明确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资本充足率的具体标准与衡量方法,对整个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风险等进行全面持续的并表监管,科学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总体风险状况。同时,《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管理办法》还应针对村镇银行控股公司集团内部顺向、逆向、平行三种类型的资金流动,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以及子公司的转投资等行为作出具体严格的法律限制,以期有效避免资本的多次重复计算和股权结构的过分复杂化。待村镇银行控股公司转变为纯粹型农村金融控股公司后,则可参照联合论坛。《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欧盟《对金融企业集团监管指令建议案》、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及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所作之规定,结合我国金融行业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2、关联交易防范制度。无论是资本结构还是组织结构,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均较一般公司更具特殊性与复杂性,更容易导致内外部的关联交易从而诱发风险。因此,应根据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自身特点构建有针对性的关联交易防范制度。鉴于我国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的踊跃参与,首先要在法律上严格控制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建立贷款的股东回避与特别审查制度,保证不进行或尽量少进行关联贷款的发放,努力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隔离。同时,针对村镇银行控股集团的母子二级制股权结构,还需从股权投资、关联融资、资产买卖、投资咨询等方面加强对村镇银行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保持母子公司的法人资格独立性与经营权利自主性,防止资产、收益在非市场条件下遭到不当转移而损害子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谋求监管套利。另外,当村镇银行控股公司转型为纯粹型农村金融控股公司后,尤其需要从信息、人事、业务、资金等几个方面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的内部防火墙制度。通过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严格的法人独立与业务分离防止集团内部成员的不当营销行为给投资人或公司权益造成侵害,避免某一子公司资本损失的转嫁与经营风险的扩散,从而积极促进金融交易的公平性、透明性与可控性。

3、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为在强化市场约束的基础上实现对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有效监管。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对银行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频度、地点等均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金融领域中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仍然很不健全,针对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是缺乏具体的标准与规定。因此,首先需补充制定村镇银行控股公司资本结构的定性与定量披露以及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股权风险披露的相关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定量分析作出明确要求,并划定重要信息的涵盖范围。其次,应针对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复杂性,借鉴和采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支柱中的相关内容,将信息披露的频率从每年一次提高至每半年一次。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须按时间规定准确及时地披露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及其组成部分。再者,应当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对我国村镇银行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形式与内容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采取道义劝告、管理层对话、批评、罚款等多种方式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进行适当的纠正或惩罚。此外,还需科学把握信息披露范围及程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防止因信息披露过度导致监管成本的增高与金融市场的混乱。

(三)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的市场退出制度

1、并购与分立法律制度。当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因合并、收购、分立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而需主动退出市场时。必须由相关法律制度对此过程予以约束调整。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立法虽已初步架构起了有关并购与分立的法律框架,但其具体内容对于一般公司而言尚嫌简单粗陋、操作困难,法律关系与金融属性更为复杂的村镇银行控股公司适用起来无疑会更加勉强。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借鉴美国《银行合并法》、《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模范公司法以及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机构合并法》等相关立法规定,尽快制定颁布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合并、收购与分立行为进行具体规制的专门条例或实施细则,本着效率优先的价值理念将三角合并、营业让与、股份转让、简易合并等并购、分立的具体方式及其操作程序予以明确规定,从而节约公司融合或分割的时间成本与经济费用,鼓励、引导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等金融机构逐渐由行政化的被动性退出模式向市场化的主动性退出模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