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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我国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分配关系长期不顺,导致事业资源分配效率低下的缺陷,提出要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下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范围;进一步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各项事业经费,达到事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以更好地发展社会各项事业。
关键词:规范;政府;事业单位;分配关系
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分配关系,主要表现在财政资金供给与社会事业发展以及社会各项事业之间的资金配置方面。从我国财政实践看,财政在事业资金分配问题上,长期来没有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事业单位的资金分配关系表现为“统收统支”的模式,即事业单位的所有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其发展事业所需支出则全部由国家统一拨款来满足,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事业发展所需的人、财、物无自,全部统一由国家计划安排。这种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曾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也助长了事业单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延缓了各项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也有所改变,由“统收统支”、“经费包干”转为“财政补助”。这种分配关系从本质上说应该符合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的分配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计划经济下长期养成的思维定势的影响、转制过程中相应法律、法规的缺位以及落后的预算管理制度,“财政补助”分配方式的优势未能得到充分体现。表现在:一方面政府仍然包揽过多,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在事业发展需要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另一方面财政分配行为不规范,管理粗放,导致事业财务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造成事业资金使用的低效率。因此,要规范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必须进一步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以合理配置事业资源。
一、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下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范围
所谓事业单位,通常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非赢利组织。长期以来大多数人认为,事业单位是为社会提供必须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因此,事业单位运转所需经费应由财政拨款解决。应该说这一观点不无合理性,因为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与私人产品相比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特点,收益外溢程度高,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经济效益,一般市场投资主体是不愿涉及这一领域的。因此由财政拨款解决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事业单位提供公共品所需的一切经费都由财政包揽却是不尽合理的。因为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属于公共品中的准公共品。所谓准公共品是指介于公共品和私人品之间既具有公共品特性又具有私人品特点的产品,用集合的概念表述,就是公共品集合和私人品集会的交集。因此准公共品既可以公共生产、公共提供,也可以公共生产、公共和市场混合提供,或市场生产、市场提供。准公共品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政府对事业单位的资金供给范围和资金供给数量,应以事业单位产品的“公共性”程度为依据。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事业单位的类型比较复杂,有“公益性”的、有“经营性”的、还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兼而有之的,具体涉及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以及农、林、水、气、海洋、地质、环保和工、交、商贸等部门。不仅不同事业行业的产品“公共性”程度不同,而且就是同一事业行业中的不同单位,其产品的“公共性”程度差别也较大。如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对于个人而言,无论在就业还是其他社会生活方面,都不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但它却能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因而“公共性”程度特别高,近似于纯公共品;而成人教育,是个人需要调整知识结构、提高学历层次以增加个人的社会竞争优势而产生的,具有明显的私人品性质。这给事业单位的正确分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在确定财政资金供给范围时,不应以行业类型为界,而应从实际出发,对不同事业性质的单位加以分类,具体确定不同财政资金供给政策,提高财政资金的支出效益。一般来说,从公共财政理论出发,对于“公共性”程度较高的基本上属于“公益性”的单位,由于所从事的事务基本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其产品一般不能或者不宜企业、私人或者市场去生产和提供,只能公共生产、公共提供,因而所需要的经费,也基本上由财政来给予保障,如九年义务制基础教育、基础研究等;对于既具有“公益性”又具有“经营性”特点的单位,虽然也属于财政资金供应范围之内,但由于其产品的“公共性”程度较之“公益性”单位的产品要低,若其经费也基本由财政包揽,实行公共提供,则这些单位的产品在消费上就没有相应的价格予以约束,从而会引起过度消费导致效率损失。因此,财政对这些单位的资金分配,一般应在核定这些单位事业收支的基础上给予定额或定项补助。至于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则应按准公共品“公共性”的不同层次来确定,财政对其的补助应仅限于公共提供部分,即这类单位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一部分收入,收人抵补支出后的不足部分,财政可以核拨部分经费给予扶持,如非义务教育、公益性医院等;对于“公共性”程度较低而私人消费需求较高、基本上属于“经营性”的单位,应逐步推向市场,在条件成熟时,与财政供给脱钩,完全由市场去调节,如能马上转化为生产力的技术开发研究、成人教育等。而对于事业单位内部,其资金配置范围也应照此核定。事业单位应改变“小单位”“大社会”的状况,将后勤服务这种公共性程度较低、而私人需求程度较高的事务,原则上交由社会去办。这不仅可节约单位资金,提高资金支出效益,而且可以实现后勤服务资源社会共享,使后勤服务资源的利用率更高,配置更为合理。
通过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范围,对事业单位经费该保的保,该压的压,该推向社会停止供给的,就应停止供给。以此为契机来转变计划经济下长期形成的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唤醒事业单位的市场经济意识,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逐渐理性化,从而缓解资金供给与事业发展的矛盾,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改进事业经费分配办法,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经费水平
财政事业经费的分配是否合理,关系到有限的事业资源能否配置于最适宜的使用方面上,也关系到事业单位发展事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财政分配效率和公平的具体体现。一般地,在财政部门财力既定的情况下,事业单位从财政得到的经费水平的高低除了事业性质差异的影响外,主要取决于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因此选择料学合理的预算编制方式方法,是公平、有效地分配事业经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经费水平的前提。目前我国各级财政预算编制较粗,不能反映部门和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其编制方法也缺乏科学依据,对此必须在公平、效率的基础上加以改进。
(1)改变传统的按部门、单位和按经费性质交叉编制预算的方式,实行部门预算。所谓部门预算,是指财政对各部门根据其职能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统一编制反映该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传统的按部门、单位和按经费性质交叉的预算编制方式,往往使一个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经费涉及到财政部门多个处室,各部门编制和上报预算时需要区分财政经费来源渠道,对所属单位预算投资金性质统一汇总,同时编制多个预算,分别报送财政部门相应的预算分配职能机构审批。如行政经费由财政的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的社保部门审批分配,基建经费由财政的基建管理部门审批分配,预算外资金由财政的综合部门负责管理、核拨等。其结果使得各单位、部门的预算编制只保持了形式上的完整性,而实际预算所反映的内容却并不完整,单位自行组织的大量事业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并未包括在单位、部门的预算内,削弱了预算的作用。此外,经费多头管理,财政资源分割,在实际运作中不仅容易引起财政各职能部门之间互相扯皮,弱化财政的管理职能,而且容易造成财政内部各部门之间、财政与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单位可以多头讨钱。编制部门预算,一是可以理顺财政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强化预算约束,改变现行的一个部门多种资金渠道、多头申请预算资金的做法,预算的编制将变得公开、公平、公正,从而防止预算分配过程中的黑箱操作,减少追加支出的随意性;二是可以理顺部门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部门预算将事业经费直接核定到二级单位和具体项目,可以避免部门挤占、挪用下级单位事业资金的现象,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部门、单位的财务行为。
(2)摈弃“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采用“零基预算”法。“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是以支出基数为基础,再加上当年影响支出增长的各种因素来确定当年预算。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但很不公平,因为它不管原有支出基数是否合理,都得在此基础上加上一个增长率。长期以来,我国预算编制从上到下基本上就是采用这种方法,造成预算只增不减,使财政本年度核定的支出指标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其结果是固化了财政资金在部门之间的分配格局。而且多年运用下来,预算套预算,使得财政对事业部门、单位情况不清,重点支出项目经费常常难以保证,经费分配在事业部门、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现象突出,因而预算管理约束力不强,单位“寻租”行为严重。而零基预算,就是指在编制预算时,对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预算,采用一切从零开始、逐项审核确定的办法,而不仅仅是修改上年预算或审查新增部分。它要求对预算单位预算年度内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按照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最近几年,虽然各地财政部门积极推进预算管理改革,普遍建立了预算定额管理制度,一些地方也实行了“零基预算法”,但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尽科学、合理的地方,如支出项目分类过于简单、定额制订缺乏科学依据以及资金供给与事业需求的矛盾限制了单位合理经费需求的满足等,因此经费在事业部门、单位之间的分配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合理之处;此外,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一些支出(如教育、卫生、科技等)确定了一定的增长比例等,使得实际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还需要或多或少地运用基数法来安排预算。因此,为了充分体现零基预算的优势,一般地,对单位个人工资性支出,要求按编内实有人数和标准逐人核定;公用经费中的公务费可分类分档在科学制定合理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其中会议费要编制到每一次会议;业务费可按近几年人均业务费水平和当年特殊项目经费逐项核定;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应按单位购置、维修明细项目和可支配财力逐项核定。使单位所有支出因素和事项都能具体落实到每一个项目,避免单位再以基数争指标、争经费,以此改变单位之间经费使用上苦乐不均的不合理现象,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三、改变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两张皮”现象,规范单位预算管理行为
面对着高速增长的科技经费投入,如何有效地加强科技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是上海面临的重要工作任务,“建设科技创新中心”被列为2015年上海市委唯一的重点调研课题。市委、市府始终关注本市科技创新工作,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按照法定增长要求安排财政科技支出,为全面增强上海自主创新能力提供资金保障。面对高速增长的科技经费投入,如何有效地加强科技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的研究以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为背景,在总结相关审计结果的基础上,分析上海市市级层面财政科技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探索构建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新方法和新路径,以期为强化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陛、有效性,提供有益借鉴。
2013年,上海市财政科技支出为257.7亿元,较2012年增长5.01%。在确保法定增长的基础上,近年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投入规模保持稳定,2011年全市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5.6%,2012年比重为5.87%,2013年比重为5.69%,且2011年、2012年、2013年本市财政科技支出占GDP的比重均超过1%。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指引下,财政对科技资金的投入呈现高速增长趋势,一批原创性世界级科研成果涌现,科学技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然而,在科技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尤其是科研经费浪费流失事件不断曝光,扰乱了正常的科研活动秩序。
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的现状
(一)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机制
科技资金管理机制是保障科技投入、切实发挥效益的重要环节。近年来,上海市建立和完善了财政科技投入的管理制度,相继出台了《上海市国家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建设的配套支持试行办法》《关于改革和完善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在规范财政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科技创新综合环境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创新集群培育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机制
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就必须优化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机制。2011年,上海市对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机制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一是设立全市性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库”,将相关信息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探索建立多渠道、市场化的项目发现机制。二是根据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目标和项目库的情况,统筹安排年度预算,集中财力支持重大科技项目。三是上海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搭建市级财政科技投入管理平台,建立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会审机制。四是探索从原来:单一的经费拨款方式向事前资助、事中跟投、事后补偿、政府奖励等多种投入方式转变。通过采取多种投入方式,鼓励投贷联动、融资担保、股权投资、科技保险等各类支持科技产业发展的金融创新,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共同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激发了全社会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了财政科技资金的杠杆作用。
(三)财政科技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了对财政科技资金的监督绩效管理,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建立包括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监督体系。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评价,绩效自评价、后评价等试点工作,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以评估促管理、以评估提效能。二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继续推进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2012年公开的59项专项资金中,有7项为科技专项资金。同时,进一步细化市级政府预决算科技支出的公开内容,2012年市级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中,科技支出科目细化公开到“项”级。
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财政科技资金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资金分配链与科技创新链需进一步衔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分配主要集中在科委、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等部门。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科技创新环节虽均有不同部门设立专项资金加以支持,但不同研发阶段项目衔接机制仍不够完善。如何将资金分配链与科技创新链有机衔接,是本市当前财政科技资金分配过程中需进一步寻求良策的问题。
2.项目统筹协调机制需进一步优化。财政科技资金分散管理的体制符合当前实际,但在分散管理基础上的各部门之间统筹协调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市级财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投入管理平台”还需进一步全部涵盖政府各部门在该领域的投入资金。还需进一步优化政府部门科技资金分配的体制机制,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效率,这是当前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财政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人员经费投入相对不足。通过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审计了解到,目前国家对于科技创新的支持过于强调和集中于硬件方面,对于人员方面的软投入支持相对较弱。如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反映,获取科研成果主要依靠大量的智力付出,但目前科技人员经费标准偏低,难以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吸引高端人才。又比如部分企业提出,政府科技专项资金大多数被要求用于设备采购等硬件方面,造成一方面企业对科技人员的激励远远不够,另一方面为满足硬性指标而重复购置设备,浪费公共财政资金。
2.项目预算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目前科研专项经费多采用项目管理模式,项目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重项目申报、轻资金监管”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执行中存在未按规定单独核算、超预算支出,中央财政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的预算执行率偏低一课题个别支出不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等问题。在资金拨付方面,有的单位反映,在研究计划获得批准立项后,由于项目立项合同未签,资金未到位但却要求项目单位做中期检查和项目进展情况汇报。
3.资金的使用缺少适度的灵活性。科技资金使用有其特殊性,项目实施期间科技趋势、市场环境等都会发生变数。限于预算调整条件和程序要求比较高,项目单位如按照原计划执行,资金使用虽然符合现有预算管理制度,但从创新角度而言并未发挥最好的效益。
(三)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方面的问题及原因
1.考核机制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度需要加强。在传统的业务指标评价体系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关注点多集中在利润及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对关系企业长期发展科技创新的考核不够突出。由于科技创新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企业高层管理者特别是国有企业管理者对科技创新投入的激励机制尚未真正形成。
2.税收优惠政策应进一步发挥效应。现行企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范围较小、门槛较高的问题,制约了政策效应的进一步发挥。如现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较窄,对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和企业吸引、激励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不多。
3.小微型企业获得政府支持难度较大。小微型企业虽在科技活动方面表现较突出,但由于缺少固定资产投资、产值偏低等因素,融资较困难,获得的政府科技资金难度较大。
(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各创新主体的协同性仍需提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由于在自身定位、创新能力,以及文化理念上的差异,各机构和机构内部难以打破“围墙”,开放性不足,阻碍了各创新主体之间的有效协同,研发优势没有很好地转化为产业优势,存在“脱臼”现象。此外,政府部门对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尚未形成有效机制,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2.成果转化的配套支持尚需加强。成果转化与产业、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密切相关,但在推进成果转化过程中,产业、财税、金融与科技等领域和部门的系统协同性不够,不少创新成果缺乏有关部门的关注和后续支持投入,最终未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如目前财政资金投入支持成熟技术、项目较多,但对创新中试环节、产业化前期的项目投入力度不足。
完善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机制的路径选择
(一)进一步完善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体制
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技宏观统筹和部署,理顺各部委科技资源配置的职责,根据职责分工,科学界定职权范围。完善中央与地方之间、科技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更加注重跨部门的工作联动,各条线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建立有效的接口,依据科技创新链,形成有机衔接的资金链,打通科技和经济转移转化的通道。要加强战略规划和前瞻布局,集中力量推进科技创新,更加注重聚焦重点项目投入和项目好中选优,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优势的产业链体系。
(二)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资金项目使用制度
一是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对人员的投入力度,提高人员经费在财政科技项目总支出的比重,最大限度调动科技人才创新积极性,完善人才发展的激励保障机制。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宜要求所有项目地方必须配套,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类进行管理。三是要完善科技评价体系,面对快速发展、变化的科技形势和市场需求,建议能够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自主权,允许其在目标先进的前提下调整资金用途。
(三)进一步健全财政科技资金监管体系
加强科研经费的监管力度,加快构建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监管体系,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关的科技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中央、地方和承担单位各自的经费监管职责。提升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水平,规范资金过程监管、强化财务验收,对科技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创新链中的不同环节和不同主体的财政投入需求,要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建立和完善适应科学研究发展规律和科技活动特点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四)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加强硼发队伍和研发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企业创造市场开放、政策明晰的外部发展条件,不断激发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指标在国企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中的权重。
(五)进一步营造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
一、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认为,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客观上导致了财产委托者对财产受托者进行经济监督的需要,这就直接导致了绩效评价的产生。为履行受托责任,就要求相应的评价体系对高校所掌管的经济资源及教育投入和产出的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评价和报告,以如实反映高校履行受托职责和实现其教育职能的情况。高等教育绩效评价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能够反映和控制高校作为受托经济主体在受托责任上的具体履行过程,二是反映高校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最终结果。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以规模而不是以效益为基本目标取向,政府部门的着重点在于每年教育财政经费的增长量和增长速度;在教育财政资金分配方面,一定程度上是通过财政部门与经费申请学校之间的“讨价还价”来进行的。这样做,一方面难以避免经验决策、关系决策的色彩,难以保障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许多部门和地区高校年复一年地进行教育资金争夺战,而对教育投资责任和教育支出绩效不够重视。另外许多高校在申请教育经费时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不顾国家财力可能性,盲目制定发展计划的倾向,尽最大可能性向财政申请经费,财政给多少花多少。许多高校在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等问题。这种在教育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上的权责脱节、责任不明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有限财政资金比较严重的浪费。由以上问题可以看出,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绩效状况不能不令人担忧,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们必须对高等教育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从政府支出绩效评价实践中总结出了“3E”原则,即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所谓经济性(Economy),是指在财政支出管理中建立有效的支出决策机制和支出优先安排机制,克服财政支出活动中严重浪费和分配苦乐不均的问题;所谓效率性(Efficiency),是政府及民众对财政支出在项目决策机制、实施进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要求的具体体现;所谓有效性(Effectiveness),是财政支出所取得的最终成果的具体体现,需要结合当前效益与长远效益来衡量。高等教育财政支出作为公共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原则也同样适应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工作。鉴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资金使用单位对支出绩效认识模糊或者缺乏认识,导致高等教育支出在某些支出项目中忽视最终的目标和效果而单纯追求支出的经济节约;或不顾效果单纯追求效率而造成浪费;或追求所谓“效果”而不顾财政资源情况,最终影响综合效果等。因此,要对财政高等教育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科学、客观的绩效评价,就不能片面地、孤立地分析其中的某一个要素,而要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三要素进行综合考察、分析,从而达到综合评价的目的。
二、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由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尚未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缺乏应有的考核、监督和评价,加上财经领域存在着“重改革,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等一些不正常现象,导致高等教育财政资金困难与损失浪费并存,高等教育财政支出效益低下等。目前我国在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上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未形成合理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讲效益的制度环境,绩效评价缺少应有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建设却近乎空白,还处于探索阶段,这极大影响了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整体成效。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具体情况来看,制订绩效评价体系及评价标准,制定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协调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和评价结果监督制度等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或政策才能有效开展。从国外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发展实际来看,这项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得到立法的支持,而且要制度化、经常化。
(二)未形成有效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讲效益的监督机制。目前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监督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如一些地方开始在高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在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审查的内容仍只注重于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未转向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评价;其次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审查的目标仍仅限于鉴证形式,只是审查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而未转变为发现管理中存在问题并找出原因,提出政策建议,从而提高教育财政支出使用效益和支出效率;另外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审查的方式仍是提供审计式的鉴证形式和财务报告的事后审查,未能形成事前确定目标、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的方式。
(三)许多高校对高等教育投资责任和支出绩效不够重视,未能将绩效评价纳入高校预算执行和管理的整个过程中。高等教育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体。绩效预算管理要求以成果为导向,将追求最大绩效作为预算管理的根本目标,将实现既定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管理的根本要求,将财政资源配置的最终成果作为衡量管理活动的根本标准,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项管理活动中。但目前许多高校在预算资金的分配上只是着眼于把钱花出去而忽视了预算资金能够取得的绩效,更没有从源头上控制没有绩效和低绩效的教育投入项目,在教育投资责任上也没有形成一定的监督和追究机制。
(四)未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规范和合理的评价体系。我国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如何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行科学分类。例如高等教育支出中既有研究生教育支出、大学本科教育支出、高职教育支出,也有校园建设和改造项目、教师工资、学生补助、科研支出,还有人员开支、公用支出等等,同一类支出中的不同项目具也有很大差异,这给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一步细化带来很多麻烦;其次是如何解决评价指标的通用性。由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公共性与复杂性特征,使我们短期内很难找到合适的指标来覆盖所有的项目,也很难找到合理的方法来对社会效益和长期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三是如何制定合理的标准值。其突出表现在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高校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使得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缺乏应有的基础数据,加上各类学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间的差异和个性特征导致制定评价标准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对策分析
在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大框架下,构建基于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导向的高校会计系统,全面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思想,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并积极探索,分步实施高等教育财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结合具体国情,我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制度不仅仅是对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要求,更是对高等教育财支出的制度约束和控制手段。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建设近乎空白,还处于探索阶段,这极大影响了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整体成效。为此,我国首先要加快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步伐,在《预算法》、《审计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增加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对高等教育财支出管理的约束力,强化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的手段,为开展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必要的法制基础。其次,要统一制定有关高等教育财支出评价规章和制度,明确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则、工作程序、组织方式及结果应用等,并对相关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等。
(二)构建基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导向的高校会计系统,全面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思想,建立面向绩效评价的预算管理体系,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的整个过程中。有效的会计信息是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础,会计系统及其预算机制的建立是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信息资源平台。但是目前我国现行高校会计系统由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方式和过于简单的财务报告制度等原因,无法满足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需求。要有效实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就必须构建基于绩效导向的高校会计系统,改革现有的高校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并在预算管理中全面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思想,增强预算编制的绩效性,优化预算资金分配,并以绩效为目标严格控制预算执行,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同时加强预算支出的绩效考核,重视预算执行考核结果的应用,切实提高预算的管理水平。
(三)积极探索,分步实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考虑到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复杂性,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我国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本着分步实施、逐步试点的方针来进行。首先在评价目标选择上,基于高等教育项目支出的特殊性,应先以高等教育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为切入点,再推广到其他支出的绩效评价。二是在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方面,应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重点高校作为试点单位,方案成熟后再过渡到其他高校。三是在评价方式和评价体系建立上,应先推行高校自评或考评为主,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选择重点进行评价,并积极协调高校共同制定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标准体系和方法等相关评价制度,并逐步过渡到以财政、审计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为主的评价方式。
(四)努力做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配套改革。首先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信息资源库,搭建便于统一会计核算信息的网络平台,以便于监测高校预算支出的完成过程,收集、查询高校预算支出信息,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其次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高校要科学合理地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行分类,并能形成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这是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标准体系和有效组织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另外要加强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培训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讲绩效和有绩效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 宋友春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5,(2).
[2] 王敏.中国财政教育支出绩效评价探析[J].财政研究,2005,(6).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认为,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客观上导致了财产委托者对财产受托者进行经济监督的需要,这就直接导致了绩效评价的产生。为履行受托责任,就要求相应的评价体系对高校所掌管的经济资源及教育投入和产出的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评价和报告,以如实反映高校履行受托职责和实现其教育职能的情况。高等教育绩效评价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能够反映和控制高校作为受托经济主体在受托责任上的具体履行过程,二是反映高校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最终结果。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以规模而不是以效益为基本目标取向,政府部门的着重点在于每年教育财政经费的增长量和增长速度;在教育财政资金分配方面,一定程度上是通过财政部门与经费申请学校之间的“讨价还价”来进行的。这样做,一方面难以避免经验决策、关系决策的色彩,难以保障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许多部门和地区高校年复一年地进行教育资金争夺战,而对教育投资责任和教育支出绩效不够重视。另外许多高校在申请教育经费时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不顾国家财力可能性,盲目制定发展计划的倾向,尽最大可能性向财政申请经费,财政给多少花多少。许多高校在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等问题。这种在教育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上的权责脱节、责任不明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有限财政资金比较严重的浪费。由以上问题可以看出,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绩效状况不能不令人担忧,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们必须对高等教育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从政府支出绩效评价实践中总结出了“3E”原则,即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所谓经济性(Economy),是指在财政支出管理中建立有效的支出决策机制和支出优先安排机制,克服财政支出活动中严重浪费和分配苦乐不均的问题;所谓效率性(Efficiency),是政府及民众对财政支出在项目决策机制、实施进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要求的具体体现;所谓有效性(Effectiveness),是财政支出所取得的最终成果的具体体现,需要结合当前效益与长远效益来衡量。高等教育财政支出作为公共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原则也同样适应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工作。鉴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资金使用单位对支出绩效认识模糊或者缺乏认识,导致高等教育支出在某些支出项目中忽视最终的目标和效果而单纯追求支出的经济节约;或不顾效果单纯追求效率而造成浪费;或追求所谓“效果”而不顾财政资源情况,最终影响综合效果等。因此,要对财政高等教育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科学、客观的绩效评价,就不能片面地、孤立地分析其中的某一个要素,而要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三要素进行综合考察、分析,从而达到综合评价的目的。
二、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由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尚未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缺乏应有的考核、监督和评价,加上财经领域存在着“重改革,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等一些不正常现象,导致高等教育财政资金困难与损失浪费并存,高等教育财政支出效益低下等。目前我国在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上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未形成合理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讲效益的制度环境,绩效评价缺少应有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建设却近乎空白,还处于探索阶段,这极大影响了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整体成效。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具体情况来看,制订绩效评价体系及评价标准,制定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协调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和评价结果监督制度等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或政策才能有效开展。从国外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发展实际来看,这项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得到立法的支持,而且要制度化、经常化。
(二)未形成有效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讲效益的监督机制。目前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监督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如一些地方开始在高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在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审查的内容仍只注重于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未转向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评价;其次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审查的目标仍仅限于鉴证形式,只是审查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而未转变为发现管理中存在问题并找出原因,提出政策建议,从而提高教育财政支出使用效益和支出效率;另外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审查的方式仍是提供审计式的鉴证形式和财务报告的事后审查,未能形成事前确定目标、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的方式。
(三)许多高校对高等教育投资责任和支出绩效不够重视,未能将绩效评价纳入高校预算执行和管理的整个过程中。高等教育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体。绩效预算管理要求以成果为导向,将追求最大绩效作为预算管理的根本目标,将实现既定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管理的根本要求,将财政资源配置的最终成果作为衡量管理活动的根本标准,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项管理活动中。但目前许多高校在预算资金的分配上只是着眼于把钱花出去而忽视了预算资金能够取得的绩效,更没有从源头上控制没有绩效和低绩效的教育投入项目,在教育投资责任上也没有形成一定的监督和追究机制。
(四)未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规范和合理的评价体系。我国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如何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行科学分类。例如高等教育支出中既有研究生教育支出、大学本科教育支出、高职教育支出,也有校园建设和改造项目、教师工资、学生补助、科研支出,还有人员开支、公用支出等等,同一类支出中的不同项目具也有很大差异,这给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一步细化带来很多麻烦;其次是如何解决评价指标的通用性。由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公共性与复杂性特征,使我们短期内很难找到合适的指标来覆盖所有的项目,也很难找到合理的方法来对社会效益和长期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三是如何制定合理的标准值。其突出表现在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高校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使得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缺乏应有的基础数据,加上各类学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间的差异和个性特征导致制定评价标准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对策分析
在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大框架下,构建基于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导向的高校会计系统,全面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思想,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并积极探索,分步实施高等教育财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结合具体国情,我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制度不仅仅是对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要求,更是对高等教育财支出的制度约束和控制手段。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建设近乎空白,还处于探索阶段,这极大影响了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整体成效。为此,我国首先要加快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步伐,在《预算法》、《审计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增加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对高等教育财支出管理的约束力,强化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的手段,为开展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必要的法制基础。其次,要统一制定有关高等教育财支出评价规章和制度,明确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则、工作程序、组织方式及结果应用等,并对相关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等。
(二)构建基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导向的高校会计系统,全面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思想,建立面向绩效评价的预算管理体系,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的整个过程中。有效的会计信息是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础,会计系统及其预算机制的建立是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信息资源平台。但是目前我国现行高校会计系统由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方式和过于简单的财务报告制度等原因,无法满足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需求。要有效实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就必须构建基于绩效导向的高校会计系统,改革现有的高校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并在预算管理中全面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思想,增强预算编制的绩效性,优化预算资金分配,并以绩效为目标严格控制预算执行,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同时加强预算支出的绩效考核,重视预算执行考核结果的应用,切实提高预算的管理水平。
(三)积极探索,分步实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考虑到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复杂性,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我国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本着分步实施、逐步试点的方针来进行。首先在评价目标选择上,基于高等教育项目支出的特殊性,应先以高等教育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为切入点,再推广到其他支出的绩效评价。二是在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方面,应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重点高校作为试点单位,方案成熟后再过渡到其他高校。三是在评价方式和评价体系建立上,应先推行高校自评或考评为主,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选择重点进行评价,并积极协调高校共同制定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标准体系和方法等相关评价制度,并逐步过渡到以财政、审计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为主的评价方式。
(四)努力做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配套改革。首先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信息资源库,搭建便于统一会计核算信息的网络平台,以便于监测高校预算支出的完成过程,收集、查询高校预算支出信息,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其次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高校要科学合理地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行分类,并能形成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这是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标准体系和有效组织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另外要加强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培训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讲绩效和有绩效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宋友春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5,(2).
[2]王敏.中国财政教育支出绩效评价探析[J].财政研究,2005,(6).
关键词:吉林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8-0120-02
完整意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中央对省、省对市、市对县和乡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以及省与省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构成。目前,中央对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而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步履缓慢。由于地方政府层级多层化及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因此,改革和完善省以下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促进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吉林省目前的转移支付形式主要有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原体制补助、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等形式。通过不断完善吉林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渐缩小地方各级政府财力差距,确保各级政府工作运转稳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从而促进吉林省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以纵向为主、横向为辅的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中央对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相对于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来说较为完善。现阶段,应逐渐建立中央对省级以下政府的直接转移支付,这样有利于防止资金被层层截留,使得基层政府得到的财力有限,导致基层财政困难。吉林省应大力推行“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的改革试点,逐步取消市管县的财政体制,实行省级财政直管市、县级财政,市级财政只管市辖区,市、县级政府可以行政不同级但可以财政同级。中央政府应考虑越过省一级政府直接向市县级政府转移支付,即让接受中央直接转移支付的县乡政府及时足额得到中央对其的跨级转移支付资金,进而实现省级以下财政收支平衡,降低转移支付的行政成本,提高转移支付的效率,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了促进长吉图区域的发展,中央政府可以从吉林省与中央政府共享税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来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专门用于长吉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国际合作开发等重大项目的开发与实施。
中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一直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应适度引入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作为补充。德国政府所实行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对经济的发展就取得了重大成效:一方面,横向转移支付促进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有利于平衡各地区的财力,使各地获得基本上均等的财力来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另一方面,多层次的调节制度提高了转移支付的透明度,还可以更迅速、简捷地划转和结算资金,省掉许多中间环节,执行起来简便易行,更有利于促进地区之间的团结合作。
目前,东北地区已经形成比较强劲的经济增长极区域,主要包括辽宁省以大连为中心的沿海经济带,以沈阳为中心的辽中城市群,黑龙江省的哈大齐经济带等地区。而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经济一体化进程缓慢,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联动不紧密,使得吉林省缺乏足够的竞争力,经济实力与大连、沈阳、哈尔滨等城市相比还比较落后。因此,吉林省要加强东北地区的项目合作,加强技术创新,金融创新与人才交流,实现黑吉辽东北三省间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促进东北地区经济的联动。还要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经济区域在经济、技术、资金、人才等领域的互补合作,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引进先进技术,提升吉林省的综合竞争实力。
二、合理划分省以下政府间财权与事权
中央十七届二次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财力,增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因此,吉林省应合理划分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关系,合理界定省以下各级政府职责,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明确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处理好长春、吉林和图门之间以及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与省内其他地区之间的政府财政资金分配问题,确保财权和财力相一致,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三、科学构建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结构
(一)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资金分配方法
在我省转移支付结构中,各大地区财力性转移支付比重最大,税收返还比重最小,税收返还虽然占比最小,但仍占有一定的比例,由于税收返还的性质是保障地方既得利益,它不具有均等化的作用,所以应逐渐取消税收返还,将其全部资金归入中央对吉林省的一般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具有平衡财政收入的作用,可以使公共产品的供给均等化,而专项转移支付则作为中央和省调控县乡经济发展、解决特殊情况的重要手段。因此,吉林省要建立以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方面,吉林省要不断扩大财力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特别是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这样有利于稳定资金来源,缩小各地区财力差距。另一方面,吉林省要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
由于各市县人口、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大不相同,吉林省应根据各市县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科学测算各市县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不断调整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中选取的因素,合理确定对各市县的转移支付规模,进一步缩小市县间财力差距,缓解基层财政矛盾,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步伐。同时,积极研究按照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定位分配转移支付资金,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作为重点开发区域,应提高对长吉图的财政支出比重,不断建立和完善对长吉图开发区域的转移支付扶持政策。
(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政策,提高市县财政的统筹能力
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配套政策的出台程序,将市县转移支付配套的总体负担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今后,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省里应严格控制出台新的要求市县配套的政策。对属于省级事权的项目,由省政府全额负担,不再要求市县配套;对属于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配套政策;对属于市县事权的项目,为了鼓励市县推进工作,可逐步采取按地方绩效予以奖励或给予适当补助。财力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予以分配,力求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三)规范专项资金设置,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透明性
规范专项资金设置,对于属于同一部门性质和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应予以整合,减少资金项目个数,避免专项资金重复交叉,从而扩大专项资金的规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和分配依据,在核算专项转移支付中采用“因素法”,通过选取影响专项转移支付的重要因素来设定规范化的计算方法,从而能够更准确的确定对特殊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避免专项补助的随意性,增加其准确性和公平性。
四、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障。目前,中国尚缺少明确而又规范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省以下政府财政资金分配缺乏规范性和透明度,不利于监督资金拨付方式和拨付程序的公正性,人为干预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和执行等情况屡见不鲜,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随意性较大。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加快转移支付制度法律体系的建立,对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计算标准、分配过程、执行过程等程序都要加以明确的规定与规范,使转移支付资金划拨和执行的流程做到有法可依。因此,要不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预算法》、《财政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运用立法手段增进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性、公开性和权威性。
五、健全省以下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监督机制
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对于教育、医疗等关乎重大民生及和谐社会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应针对每个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对实施项目的验收、效益考核、经验总结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和奖励制度
积极探索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模式,逐步建立健全转移支付的绩效评价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扩大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转移支付的绩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奖励,奖励资金作为均衡性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下拨。
参考文献:
[1] 李登全,付小华,陈格楠.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 根本缓解县乡财政困难[J].中国财政,2012,(19):33-35.
[2] 张光.财政转移支付对省内县际财政均等化的影响[J].地方财政研究,2013,(1):4-22.
[3] 王爱君.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探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4):1-5.
[4] 吕雅琼.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2,(4):113.
关键词:乡镇 会计集中核算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一、乡镇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对比
从整体角度分析,大多数事业单位都集中在核算这一层面上,虽然乡镇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相比较均设定了单一的账户,且将财政性资金集中收付作为主要的目标,但是乡镇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比较仍旧存在差异。
第一是乡镇会计集中核算是立足在政府财务会计领域之上的,主要的目标是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体制加以规范,从根本上避免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以此用来改善财务行为。然而国库集中支付则是从财政预算的现实角度出发,对预算执行的流程以及方式加以变革,以强化部门预算管理为主。第二是乡镇会计集中核算会专门设立财务会计、部门出纳等,并且对集中核算以及财务监督的职责进行统一管理。然而国库集中支付需要根据实际的发展要求设定岗位,其中所涉及到的出纳业务往往需要国库集中支付进行承担,这样一来才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出纳与会计的独立,才能真正发挥其监督与制约的作用与价值。第三是很多情况下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往往需要通过财政专户是先对资金控制,并且还需要利用财政专户按照相应的拨款单位,通过下发申请书的方式拨付到统一的账户,并由出纳进行资金支付。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与乡镇会计集中核算相比较,是形成了国库单一账户,可以对预算单位进行零余额账户管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资金没有支付之前,余额可以在国库中进行全额反映。
二、现阶段我国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存在的缺陷
(一)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缺乏认识
从当前的发展趋势分析,因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对自身的利益有所关联,仍旧有非常多的单位缺乏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认识,甚至还认为这种模式会对收支形成干涉,会导致财务有所限制,且这种模式下的手续比较繁琐,在资金分配方面受到消弱,对乡镇单位改革有所影响。
(二)缺乏先进的乡镇部门预算管理
从乡镇部门预算发展趋势分析,可以清楚了解到大多数预算趋于流失化,且预算编制缺乏规范性与科学性,没有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价值与作用。根据笔者的调查与分析,有非常多的单位主要是依据上年的收支数据,其预算管理水平比较低,长此久往则会导致单位用款计划无法具体,集中支付并没有根据预算指标,这样则会丧失其自身的意义,甚至还会形成追加预算。
(三)缺乏完善的制度与财政体系
因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乡镇财政资金在运作方面出现了差别,且因为地区不同,相关部门所下发的规章制度并无能全面应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以处理与改善,则会导致乡镇财政资金受到影响。除此之外,传统模式下所形成的乡镇财政制度、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导致财务会计受到制约,严重影响乡镇会计工作的有序发展。
三、新形势下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发展对策
(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模式制定机构
从当前的发展趋势分析,要想真正满足时展的要求,需要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运作机制制定机构,并且要科学的设置岗位,将各项人员进行合理配备。除此之外,还需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业务流程以及操作方式,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有选择、有计划的将指标计划录入其中,或者实施各项申请方案,这样才能真正推动国库集中支付模式的有序开展。
(二)做好财务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分析,均可以清楚了解到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我国财政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所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在新时期为进一步满足时展的要求,对国库集中支付加以规范,需要加强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与管理,其培训的重点需要放在国库集中支付的业务流程、管理方法、制度规范等,只有让财务人员对这一系列的基础工作有所了解,才能真正保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效进行。
(三)构建完善的制度与财政核算体系
一般情况下,不仅要制定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以及相关的操作方法,还需要根据当地实际的发展情况制定财政业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真正实现各个流程之间的有效写作。另外,以江苏地区为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给乡镇财政财政带来了挑战,所以这种发展趋势下需要积极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的修订,从根本上满足时代的要求。与此同时,为保证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之间能够形成无缝对接,避免乡镇会计结算中心工作呈现出边缘化,那么则需要进一步强化乡镇财政性资金监督与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财政资金综合核算体系。
四、结束语
乡镇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需要将两者进行区分,并从现实角度出发,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探究,针对性的提出相关的措施,这才是新时代赋予我国财务人员的要求。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财政税收;存在问题;改革创新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01
一、财政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监督监管不够到位
由于我国机构改革的推进,一些地区削弱了财政税收管理的力量,不少财政税收管理机构和人员被撤并,导致了财政税收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主动性不高,管理滞后。不少地方存在着没有设立财政税收管理机构,没有落实专门的管理经费,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问题。
2.民主管理不够完善
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很好地落实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政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是新时期党的建设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其中,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就是这一制度的关键内容。实际上,许多地方和单位虽然成立了民主理财领导小组,但成员大多不是经过民主选举的,而是领导指定的,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3.规范化转移支付有待加强
大量事实一再证明,政府部门之间的财政资金来往是出现转移流程不规范、转移周期长、资金使用率低、贪污违纪现象多发的地方。中央政府主要负责财政收入,地方政府进行支出的具体管理。中央已经通过分税制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财政收入的中央集中比例,减少了纳税部门偷税漏税的途径,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能力,来协调我国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个财政平衡。税收返还与体制补助、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构成我国转移支付的三大部分。在这当中,仍然有很多地方存在着需要尽快改善并加以解决的问题。首先,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的资金比例在转移支付总量中所占比例过高,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带有明显的有利于地方的倾向,而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的比例很小,它主要能够反映地方财务均等平衡的状况,经济发达地区的税收返额度高是正常的,但是比例过于悬殊就不利于经济的平衡发展,税收返还额度在成一定的比例增加,也使某些经济现对落后的地方社会经济和社会服务的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其次,在政府转移支付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这也是在转移支付过程中频发支出不透明、财政截留、现象的一大因素,在这个过程当中产生的财务问题由于从支出项目繁杂、设计部门较多,核查起来十分困难,因此,要在转移支付的源头把好。
二、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创新的方法
1.建立完善“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
建立完善“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不仅是我国基本国情的需要,也是通过改革整治现行财政税收管理中诸多漏洞的手段。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分级分权财政体制,目的在于调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比例、依据当前情况,应当适当加强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强化政府财政同一支出的平衡;加大中央政府的直接支出,加强统筹管理,减少财务问题,同时减轻地方政府的财务管理的压力,配合行政改革中人员精简的客观要求;还要对地方政府的支出权限进行必要的规范,既赋予足够的财政权力,也要控制过度的财政自由,使得地方支付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加速进行。
2.健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要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合理搭配,形成资金来源稳定可靠,资金分配方法较为科学合理的中央、省(市)两级两类转移支付体系。首先是要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适当整合其中的专项转移支付,妥善安排转移支付的结构比例。其次是要改革税收返还与增值税分享制度,从而稳定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最后是要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建立起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体系,从而逐步改变目前从基数法确定转移支付数额与转移支付水平的方。
3.财税改革要在制度上实现创新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一直是制约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改革深化的羁绊。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推广,农民的劳动热情被充分激发,农业生产工具的价格下调,给农业生产降低的生产成本,在免除农业税等税收项目外,在水手结构上也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正式地方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发展地方经济的必由之路。通过适当的途径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合作扩大生产是有效手段。在财政税收体系中,合理的采用“合同制”,也是完善地方政府财务税收管理分配职能的一大创新,不仅仅加强了地方财政税收的自,也使得中央政府能够施加有力的宏观调控。体制改革是永不过时的话题,制度创新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一再被历史证明。加强中央管理和不同级别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是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和着眼点。
4.完善国税与地税的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