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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保险市场经济学分析
从西方经济学中我们知道,无论“市场”还是“政府”在现实世界中都存在着失灵现象,医疗保险市场也不例外。
(一)市场失灵。西方经济学认为,在一系列理想化假定条件下的完全竞争市场,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然而,由于完全竞争市场和一系列理想化假定并不是现实世界的真实写照,因此,亚当•斯密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许多情况下并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是“市场失灵”。医疗保险市场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
1、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指的是一个行为者的一项经济活动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的影响,却可以不支付相应的成本或不能取得相应的收益。当这一个行为者的经济活动给社会上其他成员造成危害,他自己却并不为此承担相应成本时,这一活动的私人成本就小于社会成本,即这种性质的外部效应称为负的外部效应,或叫做外部不经济;反之,称为正的外部效应,或叫做外部经济。
基于疾病本身的特殊性,如果一个社会中有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无法被满足,不仅会对患者及其家庭构成威胁,也会带来诸如传染病蔓延、全社会疾病负担加重以及人力资源损失等一系列问题,是非常不经济的。医疗卫生中的免疫接种、母婴保健、全民健康教育、公共卫生体系和传染病控制等更是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而且,疾病发生的不确定性对居民消费预期以及宏观经济的制约也非常突出。
2、信息不对称。医疗消费的特征在于:患者是治疗方案中医疗产品的资金支付者,而医师是医疗产品的购买决策者。医师与患者关于病情、药品疗效等医疗专业知识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决定了病人作为消费者往往处于一种被动的、无可奈何的从属地位;另一方面强化了医师在利润空间千差万别的同质医疗产品之间的选择权。上述特征决定了在交易过程中,供给方始终处于主导的垄断地位,消费者则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几乎没有与供给者谈判的能力,只能“照单付账”,这样医师就可能为了创收而面临“道德风险”。因此,“过度医疗”现象也就不足为怪。
总之,医疗及医疗保险中的“市场失灵”,导致整个市场交易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
(二)政府失灵。医疗保险体系中的“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在社会医疗保险中,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具体表现:
1、道德风险。当医疗保险完全由政府提供,即政府直接向民众提供免费医疗时,由于患者本人不必付费,患者在选择时就会出现“道德风险”,往往表现在“无病小养,小病大养”,浪费了医疗资源,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因而不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表现为“政府失灵”。
2、寻租问题。“寻租”活动就是非生产性追求利益的行为,是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阻碍生产要素不同的产业之间自由流动和自由竞争的办法来攫取利益的行为。目前就世界范围看,无论是英国、美国,还是德国,医疗产品都是一个需求大于供给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就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表现为政府的“两难选择”:
首先,当医疗产品完全由政府成立的公立医院提供时,医生和医院由于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获取的经济利益无关,因此会出现服务质量差、相互推诿等低效率情况。患者如果想得到较快、较好的服务,就不得不找“关系”,送“红包”,寻租行为产生,社会效率低下。
其次,当政府不直接提供医疗服务,而是对快速增长的医疗费用实行价格管制时,医生作为经济人,由于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收入,便会转而通过非正常手段,例如红包或药品销售提成等“寻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通过腐败来增收。
可见,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单纯的政府干预或单纯的市场作用,对于医疗保险的完善都是不够的,两者的完美结合才是我们要努力实现的。作为现实存在的制度,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也运行了相当一段时间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和市场责任的界定是否准确,是否实行了良性运行,这需要从我国的制度出发来研究。
二、我国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责任主体
按照医疗保险费用来源的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国家医疗保险时期,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时期。
(一)国家医疗保险时期。我国国家医疗保险时期开始于1951年。我国国家医疗保险时期的保险,按不同的对象又可以分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大学生中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财政支付,而劳保医疗则在企业职工中实行,经费以企业为基础筹措。
公费医疗制度使每个职工不论职位高低、收入多少,凡患疾病者均能享受免费医疗,解除了职工对疾病的忧虑,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健康。对于劳保医疗,费用也绝大部分由单位承担,对于降低职工的看病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健康。
可以说,从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费用的筹集、费用的管理、医疗服务的享受及医疗费用的使用、制度运行的各个过程,都离不开政府这个主体。这个时期的医疗保险制度,政府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它直接参与医疗保险,形成了政府办保险,故称为国家保险。
尽管公众对于这种制度一直持有相当肯定的态度,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出来,即出现“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和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职工不负担或负担很少的医疗费用,缺乏自我保障意识,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浪费现象非常严重。2、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越来越严重。如,一些医疗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大量经销贵重药、进口药甚至滋补品、非医疗用品;随意使用高档医疗设备,乱收费、高收费现象严重。在一些职工中存在“小病大养”,“一人看病,全家吃药”的情况。3、医疗保障还仅限于以单位自我保障为主,职工医疗费用社会互济程度较低、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偏低。4、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劳动力流动不畅。5、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重复建设,等等。
(二)社会医疗保险时期。20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开始改革开放,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自1984年起,在政府的指导下,各地试行了一些小幅度的改革。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由此,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时期——社会医疗保险时期。
社会医疗保险形成了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既实现了对于个人的激励和自我保障,又实现了统筹互济。可以说,政府不再直接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原则上主要通过宏观调控体现其功能和作用。这一制度在随后的时间里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但是,随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如产业结构的变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户籍制度管制的松动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体制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了出来,即“市场失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现行的医疗保险,由于制度不统一,使得我国公民有的有医疗保障,有的则得不到保障,造成了社会不公平现象;全国医保不平衡、启动城市多、覆盖人口少;中等城市参保多,大城市参保少;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多,困难企业参保少。这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规定相悖。由于缺乏统一的调剂机制,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极为低下,既影响企业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也不利于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和发展。
2、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由于享受人数的增加、老年职工的增多、疾病的变化、医疗技术的发展、药品和各项医疗费用的调整、各种高技术医疗设备的引进,加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职工对医疗需求的变化,使医疗费用开支不断增加。同时,医疗费提取比例低于实际开支,使得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比例过高,负担过重。
3、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保险药店的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出现了为了各自经济效益各自为政的局面。对于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由于管理不善,部分人员乱开医疗费用或用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购买生活用品。这些现象造成了新的医疗保险腐败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减少。
可见,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不管是在国家医疗保险阶段的“政府失灵”,还是在社会医疗保险阶段的“市场失灵”,都是因为“政府”和“市场”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定位错位或模糊造成的,故而使得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不尽完善。
三、医疗制度改革构架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不管是过度追求公平,还是过分强调效率,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都是不利的。而对于公平或效率的追求,则又体现了在责任诉求方面,政府或市场的偏重。究竟应如何来界定政府或市场的责任呢?这需要考究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发点是什么?公平还是效率?
基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初衷,应该是追求公平的。但是公平是什么呢?只是注重公平,即使效率再低下也可以吗?这是给我们摆在面前的一道难题。
通过大量的论证,诸多学者专家普遍持有这样的看法:“没有效率的公平是不公平,没有公平的效率是低效率。”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医疗保险制度时,应是“公平”和“效率”相结合。但是应怎么结合,这是我们要讨论得重点及难点。难是因为很难量化和划分明确的界限。但是,我们仍可以将其扮演的主要角色进行探讨。
(一)政府责任。政府的职责应该是把握方向、保证投入、制定规划和法规、实施政策引导及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基本卫生服务保健制度的总体规划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并保证公共卫生的投入以及增加基本医疗保健的投入;
二是通过建立良好的医疗市场秩序、监管服务质量和控制资源总量等手段创造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条件,提高效率,并通过收入总量控制等措施使提供者自觉控制成本、约束自己的行为;
三是加强监管,尤其应加大提供者的违规成本,以保证各项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市场责任。加快医疗机构改革,打破行政垄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鼓励以多种资金形式兴办医院。
医疗服务是作为消费者的病人不可或缺的产品,健康和生命对于病人的重要性在一定范围内使人们无法考虑价格。而当多种形式的医院产生时,为了获得市场可以使同样的医疗服务产生不同的价格,从而打破行政垄断,有利于公平和效率的实现。
鼓励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加入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加入医疗保险,可以打破由政府独家运作医疗保险的垄断局面,让社会各群体可以自由选择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
另外,从制度设计本身来看,可以考虑在医疗卫生的筹资方式上强调公共和公平,而在生产方式(即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上则突出竞争和效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居民对于医疗服务及保障制度的要求也日益增加,因而对于各国政府来说如何解决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就成为了公共卫生政策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如何在现行的保障制度之下,逐步完成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与融合,也成为了未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探索的方向。
二、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各自的特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我国当前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即处于“低水平”下。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比例已经大幅降低,因此只能提供最为基本的医疗保障。
(2)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很广,也就是要尽可能的使所有的单位及企业加入。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就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等。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筹集,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
(4)社会医疗保险具有“统账结合”的特点,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
(1)通过资源整合、风险集中的方法,来达到共同分担由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目的。
(2)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缔结契约关系的方式,来达到双方履行权利及义务的目的。
(3)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医疗保险,可以根据社会不同需求产生的不同险种来开展业务,市场可以调节其供求关系,其特点是灵活自由,可以适应社会的多层次需求。
(4)医疗服务供求双方处于并不对等的地方,供求双方的联系完全是被市场所调节的,经常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
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在实践中的几种混合模式
尽管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各具特点,两者目的不用、各有区别,但在实际中世界各国大多会将两者结合,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混合模式。
(一)社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为辅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的通用做法,是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及附加形式。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一般是通过社保税进行筹资,覆盖劳动者及其家属;而作为公共卫生的补充形式,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主要是未加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同时还会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并未包含的服务项目进行负担,这一模式大多被欧美国家所采用。
(二)商业医疗保险为主,社会保险为辅的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在这种医疗体制架构之下处于主导的地位,并且被允许占据整个医疗保险市场。而社会医疗保险则只是作为一种补充,为不愿或无力保障的人群所建立,如低收入者和老年人等。其主要不足之处是,无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又无能力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口不能得到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
(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并存的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在此种框架下,是以替代公共医疗保险的形式存在的。居民自主选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者投保商业医疗保险,因而形成的模式是两种制度各自独立运行。人们的付费能力决定了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险服务,付出的代价与服务是对应的。而社会保险的覆盖对象则是参加商业保险之外的人群,因而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待遇是取决于公共卫生资源的水平的,这一两种体制并行的模式主要被一些中低收入国家所采用。
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的对策及建议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相互融合的实质,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体系中的基础保障作用,与此同时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因而要采取一定的对策,确保二者平衡发展,具体如下:
(1)政府必须明确社会保障政策,给予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的发展空间,同时加大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来帮助支持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
(2)要从整体上把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发展策略。可以针对当前社保体系制定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的规划和目标,同时要依据所制定的发展规划,对社保制度的整体组织结构、运营方式和业务品种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整合和统筹。
(3)合理的划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明确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从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出发,使得社会医疗保险覆盖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对其制订合理的封顶线及报销比例,也就是承担有限的保障责任。而针对基本医疗以外的属于市场范畴的医疗保障需求,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由商业医疗保险自行解决。
(4)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优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4%税前列支的政策,因而要在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之下,推进此项措施的落实和完善。同时,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监管机制上各自的优势,相互借鉴、相互促进,与此同时,还应当适当地放宽对于社保基金运营方式及渠道的限制,允许其参与资本市场的运行。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种有利措施的相互配合之下,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现状一定会得到改善,达到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目的,充分发挥二者“社会减震器”的作用,在维持社会稳定、改善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发挥更为广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铭来,奎潮.论商业健康保险在新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J].保险研究, 2009(01).
[2] 诸葛彩霞, 徐林萍.论社会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互补性[ J].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5(06).
调查表收集后统一整理,用Excel2003软件汇总分析。
结果
1各设区市3种医疗保险的报销额度从11个设区市数据分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种形式门诊报销起付线大部分较低,起伏较大,一般为0元至几百元不等,全省平均为105元、64元和38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种形式住院报销起付线比较平均,起伏较小,一般为几百元,全省平均为356元、269元和277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种形式门诊报销封项线起伏较大,一般为几千元至几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差别较小,均为数千元),全省平均为25315元、12887元和3612元;其中有2个设区市(景德镇市和鹰潭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不能报销结核病费用。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种形式住院报销封项线起伏较大,一般为数万元至数十万元,全省平均为89436元、59213元和56854元。除了住院报销起付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略高外,其余项目(门诊报销起付线、封顶线和住院报销封顶线)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种形式的平均值趋势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见表1。
2各设区市中医疗保险门诊、住院未实行医疗保险的比例在门诊报销方面,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有49.0%、49.0%和10.0%的县、区门诊未实行医疗保险;九江市所有县、区门诊在3种医疗保险中均实行了医疗保险报销,其余设区市在3种医疗保险的1~3种中有部分县、区门诊未实行报销。
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除九江市外其余设区市中,抚州市医保覆盖较好,仅18.2%的县、区门诊未实行医保,而吉安市医保覆盖较差,有92.3%的县、区门诊未实行医保,其余设区介于二者之间。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除九江市外其余设区市中,抚州医保覆盖较好,仅18.2%的县、区门诊未实行医保,而景德镇市和鹰潭市医保覆盖较差,100.0%的县、区门诊未实行医保,其余设区市介于二者之间。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九江市、南昌市、新余市、鹰潭市、萍乡市和赣州市门诊均实行了医疗保险;其余设区市中,吉安市医保覆盖较好,仅7.7%的县、区门诊未实行医保,而景德镇市医保覆盖较差,50.0%的县、区门诊未实行医保,其他设区市介于二者之间。
在住院报销方面,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只有5.0%、5.0%和6.0%的县、区未实行住院医疗保险报销;除上饶市外的其余10个设区市均实行了住院医疗保险报销。上饶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有41.7%、41.7%和50.0%的县、区住院未实行医疗保险报销,见表2。
讨论
江西省在省级财政紧张的情况下,自2005年以来每年省级投入结核病控制专项经费200万元,各设区市和县、区也配套了相应的经费。2010年中央下拨我省结核病控制专项经费2064万元,但因我省结核病疫情较重,以上经费主要用于结核病人的免费检查、抗结核药品及基本的规划管理活动,结核病控制经费仍有较大缺口。江西省结核病纳入医疗保险制度后,可作为各级政府经费投入的有益补充,在较大程度上缓解了结核病患者的经济负担。从2012年江西省结核病医疗保险基本情况分析来看,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各个设区市因各地的地理和经济条件不同而在报销起付线、封顶线上相差较大,但全省报销起付线总体较低(几十元到几百元),报销封顶线较高(几万元),能基本满足患者的就诊需要。
江西省结核病医疗保险重点在住院报销方面对结核病人补偿较大,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有95.0%、95.0%和94.0%的县、区住院实行了结核病医疗保险,几乎覆盖了所有县、区,能防止因严重的结核病(大病)“返贫”和“致贫”的窘境。在门诊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较好,有90.0%的县、区门诊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可满足农村地区结核病人的门诊就诊需要,也反映了我省大部分结核病人在农村的疫情现状;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仅有51.0%的县、区门诊实行了医疗保险,仍有近一半的县、区未实行门诊结核病医疗保险,这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目前农民工的医疗保险缴费过高,超出了许多大量使用农民工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承受能力。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待遇较低目前大部分地区医疗保险待遇的补偿门槛即起付线还比较高,并不能真正帮助农民工抵御一般的疾病风险(孙方,2006;郭瑜等,2011;吴传俭,2012)。比如,上海市经济较为发达,是我国农民工的主要输入地之一,然而,上海市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并未真正施惠于外来劳工,只是有利于医疗保障机构。其原因在于医疗保险的补偿门槛太高,农民工患病后的医疗费用没有达到起付标准,无法得到医疗保险的补偿,很多外来劳工并未从中得益,而有些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尽管可以享受部分医疗费用报销,但因为难以承受自付比例部分,患大病时被迫回乡治疗,往往无法享受相应的待遇。
农民工患病就医时,由个人向医疗机构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待患者治疗完毕后,凭借医疗费用的结算清单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进行补偿(王振锋等,2012)。医疗保险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向农民工补偿所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按服务项目付费属于事后付费方式,它的优点是医疗机构、农民工、医疗保障机构三者在费用结算方面操作方便。但是,农民工对于按服务项目付费方式的价格控制能力较弱,它往往导致医疗机构供方诱导农民工需求并提高医疗费用支出,加大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然而农村流动人口却以非正式就业者为主,如果制度设计仅仅容纳正式就业的农民工,则将使得大多数农民工得不到保障。因此在设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农民工以非正式就业为主的特征,变以单位制为基础的保障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扩大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进一步优化我国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策建议
在提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融资水平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公共财政的投入比重,强化政府的筹资责任。而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仅达到40%左右。农民工一般由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发达地区医疗服务设施较为完善、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较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较好。但是,这些医疗服务的价格相对较高,降低了医疗服务的可得性。作为第三方的医疗保险机构,如果降低医疗服务的共付比例,则导致农民工失去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因此,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应该提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标准,减轻农民工自身的医疗费用负担。
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控制措施可以根据农民工流入地较为集中的特点,在集中的企业或者行业内部,采取健康维护组织(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HMO)的方式,控制医疗服务价格。健康维护组织发源于美国,预先收取固定的医疗费用,为特定参保人群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健康维护组织最大的优点是医疗服务价格较低,参保者预先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之后,就诊时只需要支付少量的挂号费用,基本不需要支付其他的医疗费用。健康维护组织通过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制定相关的规则控制医疗服务价格;为了获得更多的患者,医疗机构也愿意向参保人以折扣价格提供服务。健康维护组织实际上采取了相当于按人数付费以及按总额付费的价格控制方式,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控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式,适合总体收入较低的农民工群体。(
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上,不同的地区会有所差异,但大体趋势不会有所改变。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多少的比例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基本医疗制度注重的是社会保障性,不会对全部的住院费用进行报销,参保用户在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
但报销时,需要扣除起付标准和自费用药,同时,医疗药品主要分为三类,患者住院使用甲类药品时,可直接按三、二、一级医疗机构的相关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使用药品时,需先扣除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然后余下的再按照医院级别的相关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参保后,只要不超过当地医保最高报销数额,可多次报销。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限额的住院费用,均可在当年报销。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构建体系;健全机制
一、目前城镇居民医疗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服务不尽人意
社区卫生服务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种全新卫生服务模式。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社区卫生服务不能满足群众需求。主要原因:一是信誉度低。由于设备简陋且医疗人员较少,患者普遍对其医生医术怀疑和缺乏信心。二是硬件缺乏。本来在社区应该得到治疗的小病,由于设备缺乏,患者只好两头跑:大医院看病,回社区点滴。至于要做CT、彩超、X光片等,社区诊所更是无能为力,这是大多数患者不来社区看病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管理平台失衡
单位是职工的医疗保险平台,城镇居民医保依赖各个街道、社区建立的保障站;由于社保法规、医保政策不完善且粗放化,省市一级部门原则操作,社保部门又无法面对面指导,导致社区硬件不硬、软件太软,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无法律依据,难以阻止。另外,诸如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监察办案机构未能完善等实际问题也严重影响社保、医保工作效益。
二、开创城镇医保工作新局面的相应对策
建立具有中国国情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加紧构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是中央坚持“以人为本”的战略决策,是一项复杂的大型系统工程,必须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思路,根据城镇居民特点和医疗需求以及社区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缴费基数与比例,并实施“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同步扩面”行动,以减少广大居民因大病造成的养老和健康风险。
(一)确定基本原则
任何事情都必须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建设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是非同小可的事情,必须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国情和群众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及保障标准。具体要坚持以下四条原则。1.低位起步。中国人口众多且底子薄,不可能一次性建成全覆盖的完善医保体系。因此,要低起点,先把城镇非从业居民大病医疗需求作为重中之重予以保障,分批分步地逐步做到医疗费用统筹。同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和扩大受益面,促进医保事业快速发展。2.尊重自愿。国务院早在2007年决定在有条件的省市启动试点时就特别强调“自愿性”,充分尊重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选择。宣传中不可误导,更不允许公开强制或变相强制参保。必须保证城镇居民自愿缴费、自愿参保,政府只当“向导”,不当“保姆”,建立财政辅助制度,做好后盾保障。3.属地管理。管理要有序,职责要清晰。国务院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以有利于发挥现有管理体系的优势。社会保险机构应从长远考虑,深入调研并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以及城镇居民特点的医保办法,确保“低费率、保大病”政策落到实处,做到真正惠及百姓。要下力气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明确社保的意义与好处,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医保和社保,逐步将城镇居民完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要逐级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督察一级,不落到实处不松手。4.统筹协调。医保体系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以“坚持不懈、以人为本”的理念长期抓下去,统筹安排、加强协调,使相关部门和相关工作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和管理措施有效衔接,保证城镇居民医保试点顺利进行和医保各类制度的改革与协调推进。
(二)构建网络体系
1.预警体系。医保中有两大信息需要随时掌握,一是缴费情况;二是欠费情况。缴费不足,直接影响医保正常运行,而欠费数额大、面积广则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以及群体性欠费的难题。当前诸多单位和个人恶意欠费已给医保顺利运行带来困难,且不断“传染”形成继续扩展趋势。这种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未雨绸缪、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优势,及时建立居民参保缴费监控预警体系,由社会相关部门实行直接监控,每月对缴费、欠费情况进行排查,督促参保居民按时足额缴费。对恶意欠费单位要通过政府行政干预等手段加大征缴力度;对个人欠费甚至有违法违纪行动的,则按照规定予以处罚,逐步形成预警、监管、处理三位一体管理体制,为医保顺利运行提供机制上的保障。2.监管体系。属于弱势群体的居民家庭收入比较低、生活困难。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这些贫困群众进行细致调查,然后分等级、排队式进行客观综合评价;对经济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的家庭缴费情况则作为监控重点,欠费要限期补交,否则降低其信用等级。3.监察体系。医保工作最根本是人的问题、体制问题。工作能否落实,组织落实是第一位。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完善市(县)、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人员,实现定人、定岗、定责。同时,可以聘请部分社会保险联络员、成立街道(社区)调解组织,形成四级监控、争议调处网络,随时掌握辖区内居民参保情况以及处理举报投诉、争议情况,确保不出现恶性有争议案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力维护参保居民合法权益。
(三)健全执法机制
1.部门互动。为保证医保事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并明确执法权力。要改变“一事多头执法”状况,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行齐抓共管,使医保事业在法制轨道上顺利前行。在实践中,重点对严重违反医保法规的团体、机构以及极少数恶意欠费的居民,在媒体曝光的基础上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必要时强制执行,决不姑息。2.应急机制。医保实践中存在着医患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诸多矛盾,有时甚至激化。各级政府应组织专门人员精心拟定和编制医保关系专项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因各类矛盾进而引发的突发性,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及配备相应人员,建立信息、保障、预警机制,明确职责与分工,全面提升应急反应与处理能力,最大限度降低损失。3.周转金机制。由于医保资金来源属于动态性,缺乏相应的稳定性,经常会出现资金紧张甚至断流问题。因此,特别需要建立省、市、县、镇四级应急周转金制度,当基层某一级短期内无法按正常途径解决医疗保险基金而影响医保声誉时,先从专项资金中垫付,当确实因某种原因无力支付时,再启动上一级应急周转资金,以确保医保信誉和社会秩序稳定。
(四)强化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