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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新准则;企业研发;入账价值
一、新准则下无形资产的相关内容
(一)新准则下无形资产的含义。新会计准则下的无形资产是一种非货币形态的资产,是企业所拥有和掌控的无实体形态的资产。例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新准则下规定所有的无形资产都是可辨认资产,突出了无形资产的可辩性。无形资产可脱离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资产,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等一起出售或是授予许可。无形资产的权利是由合同权利或其他相关法定权利来保证的。新准则不再实行商誉,紧随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归属于同一家企业的企业合并无法产生商誉,只能形成“资本公积”。这种改变是经济全球化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占有率的有效途径。
(二)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确定。对于无形资产的计量,是需要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的。无形资产所需的成本是为获取无形资产,实现计划目标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支出内容。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因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新准则强调货币的时间价值。对于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则又有着不同的入账价值,其将投资时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的价值作为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利用初始成本和实收资本的相差额数来进行“资本公积”的调整。新准则中规定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来的无形资产,需要根据非货币换的会计处理规定来确认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若其无需补充价格,则由交换的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确定;若需要进行补价,其情况便略显复杂。对于支出补价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是账面价值与补价以及税款的总和;对于收到补价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是用账面价值与补价的差加上税费。除以上这些外,还有一种无形资产是自创性的。新准则中,指出对于企业自行研发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申请得到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的确定应以注册费和法律费为依据。对于在依法申请前所产生的研究费用应为当期费用。
二、我国新会计准则关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价值确认方法及其特性
(一)我国新准则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价值确认方法。 我国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使我国对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价值确认方法有了改进。其规定在对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进行计量时,要将其分为两个阶段来进行研究。一个阶段是研究阶段,一个则是开发阶段。研究阶段主要是指企业在理解新知识,获取新技术之前所采用的创新的有计划的调查;而开发阶段则是指企业在开展商业性生产前,将研究所得出的新技术新知识运用到其他方面,以改进材料、设备和产品等。研究阶段所需的成本应计入当期损益中去。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才能确认为是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其要求所获取的无形资产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可以投入使用和出售;有完成无形资产和使用无形资产的意向;无形资产的实效性体现在无形资产在完成后所获得的经济效益;无形资产的研发需要有充足的技术和财务资源作为后备力量,给予支持;对于无形资产开发阶段中所需的支出进行有效地计量。
(二)新准则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价值确认方法的特性。新准则下的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价值确认法比起旧准则来要显得科学合理。新准则给予了“研究”和“开发”明确的界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而旧准则却未对研究和开发进行含义上的定义。旧准则是一种无法适应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的原则。其只是通过判定企业是否是依法申请无形资产来确认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这种入账标准虽遵循了重要性严则,但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不符合客观性原则,配比原则等。因而,相比于旧准则来说,新准则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方法要合理得多。旧准则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特征,它过于片面,只偏重于重要性特征,其在对无形资产进行计价时,最先满足的是会计核算原则,这一方式不符合无形资产计价的原则。除此之外,比起旧的会计准则,新准则能真实的反映出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价值,能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新准则下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价值确认方法虽然比起旧准则来说更合理,但其本身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确认方法在实际运用中难以进行操作。新准则将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分成本分为“研究”和“开发”两个方面,对这两个方面有了严格的划分,但实际操作中,却仍是很难分清楚,无法进行正确的归类。新准则对开发阶段的成本制定了其是否属于无形资产支出的条件,但这些条件在实际运用中也难以判断。新准则下对与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计量方法有所不同,因而使得企业有漏洞可钻,可人为的改变费用支出,以此逃脱税率。亦可以增加当期利润,以此欺骗股东。
三、新准则下有效确定企业研发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措施
在新准则下,对于企业研发的无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可分不同的情况进行确定。
(一)对于投资巨大,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自行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一般来说,一些专题性的企业研发所需资源和资金都十分庞大,这种企业研发的阶段性比较明显,容易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因而,在对这类无形资产进行入账价值的确定时,可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对两个阶段所产生的费用进行判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发阶段中,对于新准则所提出的条件,要更详细说明,更细致化,以方便判断。
(二)对于普通的日常化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可采用成果决定法。对于一般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可采用成果决定法。成果决定法就是根据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不同结果来决定处理方法。当已有所成效,能获得收益时,则可将支出资本化,若无法到达预期收益时,则可将支出费用化。这种方法适用于实际运作中,便于操作。它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可,一是其研发取得了成功,获得了认可;二是企业的这项研发能使企业获得经济效益。
企业研发活动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的。从技术上来说,有限的技术可能会影响企业研发的成果,为企业研发成果带来不确定性;从经营上来说,企业研发活动受企业运营者的决策影响,若企业运营者对企业研发活动发展的方向把握错误,缺少资金支持时,企业研发活动可能会中断;从行业上来说,若同行业的企业比本企业先一步研发成功,或是企业研发有了成果后,却不能实现产业化,那么企业的研发效果就无法实现。从环境上来说,企业的研发受社会环境,国家政策的影响。这些改变会为企业研发活动带来一定的风险。而成果决定法则充分的考虑到企业研发所面临的风险。
企业的研发主要是进行专利的研究和技术的研发,其可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而这一作用则体现了资产的特征,成果决定法是一种符合资产特征的方法。成果决定法的应用并不会阻碍企业依法申请专利,其只是在企业研发无法为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时,不宜资产入账,但企业仍可获得研发产权。
结束语
随着无形资产在企业的地位越来越高,如何对无形资产进行入账价值的确定已成为企业的重要课题。新准则下企业研发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进行确定。
参考文献:
[1]王骁.对新准则下企业研发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探讨[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8)
关键词 公允价值 补价 增值税 纳税调整
我国非货币易准则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入账基础,这是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原因在于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实务中曾一度被严重滥用,公允价值成为企业操纵损益的工具。但是非货币易中难免要使用到公允价值。
1 公允价值内涵的统一
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将来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存货的入账价值是不含税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含税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货物销售过程中涉及到的税金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其中增值税是价外税,其他税种为价内税,涉及到增值税的货物有存货和少量旧的固定资产。即使免税固定资产销售,其价格也是含税的。公允价值是否包括增值税,需要统一认识,增值税在美国并不实行,受美国影响较深的国际会计准则,至今也未把增值税纳入议程,公允价值是否包括增值税,准则中尚未明确。把存货的公允价值统一为不含税,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统一为含税是必要的、合理的。通常的销售额是不包括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征收率)],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都属于计量属性,存货的历史成本是不含税,固定资产是含税的,销售时存货的计价一般指不含税价,固定资产指含税价。成本与市价对于同一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来说,二者则是等价的,在准则指南中,经常提到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税法规定,对于非货币易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应统一为存货为不含税价,固定资产为含税价。发生非货币易时,公允价值相等时,可能出现补价;公允价值不等时,可能无补价。补价无论怎样,都是含税的。
2 非货币易的判别公式
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给出两个判别公式:①对支付补价方而言,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00%≤25%;②对于收到补价方而言,收到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00%≤25%,会计制度给出了补价占整个交易金额的25%的参考比例,对于涉及存货的非货币易,整个交易金额应是存货的公允价值与增值税之和,所以公式应改为:①对于支付补价方而言,支付补价/(支付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增值税)×100%≤25%;②对于收到补价方而言,收到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增值税)×100%≤25%,否则,使用原来公式会导致本属于非货币易误认为是货币易。比如:甲公司用库存商品与乙公司无形资产进行交换,库存商品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100万,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0万,补价为27万,对甲公司而言,采用原公式计算27/100×100%=27%,属于货币易,采用修改后的公式计算:27/(100+17)=23%,属于非货币易。对于支付补价方而言,27/(27+90)=23%,属于货币易。
3 非货币易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对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收益(或-损失),上述公式中如果换入存货都应扣除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收到补价方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附加,结果为正数计入营业外收入,负数计入营业外支出,上述公式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对收益的影响,认为补价是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发生的相关税费带来的。但是该公式没有区别不同税种,公式中应交税金尚未明确是否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涉及到增值税的有存货和部分旧的固定资产。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取决于企业实纳三税的税额,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不是应纳增值税。换出资产是存货公式应改为: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增值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增值税)×换出资产计税价格×税率,因为补价是含税的,这样补价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增值税才具有同质性。比如,甲公司库存商品(应税消费品)交换乙公司的无形资产,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10%,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80万,公允价值为100万,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值100万,营业税率为5%,补价为17万,假设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等于价税价值,不考虑其他税金。
甲公司确认收益=17-17/117×80-17/117×(100×17%+100×10%)=1.453万元。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80+100×17%+100×10%-17+1.453=91.543万元。
借:无形资产91.543万元
银行存款17万元
贷:库存商品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应交消费税10万元;营业外收入1.453万元。
乙公司库存商品入账价值=100+17+100×5%-100×17%=105万元
借:库存商品10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无形资产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万元;银行存款17万元
4 非货币易换入多项资产
对于涉及包括存货的多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有关职称和CPA考试教材采用“先扣再分法”,即先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中扣除,再按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分配计算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此法存在两点不足:其一,存货使用不含税公允价值,其他资产使用含税公允价值,分配标准不同质,计算结果缺乏客观性和公平性,其二,增值税进项税额先行扣除,必然人为降低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因而结果有失公允。笔者认为,采用“先分后扣法”,把存货的公允价值换算成含税的,按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分配计算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再对存货的含税价值扣除增值税发票上可抵扣进项税额后作为存货最终的入账价值,这样无论从理论依据还是实际操作上都合理可行,换入各项资产价值的分配更为合理。
例如:甲公司用库存商品A与乙公司生产设备和库存商品B进行交换,库存商品A账面价值18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生产设备原值150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117万元。库存商品B账面价值7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公允价值与计税价值相等。交换过程中用途不变,增值税率17%,本题中公允价值不相等如果考虑增值税,交换价值相等,无补价,对甲公司而言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换出资产价值总额=180+200×17%=214万元。
换入生产设备的入账价值=214×117/(117+100+100×17%)=107万元,换入库存商品B的入账价值=214×117/(117+100+100×17%)-100×17%=90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B 90万元;固定资产107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库存商品 A 1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
采用“先扣再分法”则生产设备入账价值=(214-17)×117/(117+100)=106.2万元。
换入库存商品B的入账价值=(214-17)×100/(117+100)=90.8万元
5 非货币易的纳税调整
非货币易按现行税法规定,原则上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会计准则与税法相比,存在两方面的纳税调整:一方面是换出资产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另一方面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计税成本的差异。
例如:甲公司用库存商品与乙公司生产设备进行交换,库存商品账面价值18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200万元,生产设备原值300万元,累计折旧80万元,公允价值218万元,乙公司支付补价16万元。
甲公司:确认收益=16-16/234×180-16/234×200×17%=1.37万元
借:固定资产199.37万元
银行存款16万元
贷:库存商品1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营业外收入1.37万元。
乙公司:
借:库存商品202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236万元
甲公司所得额的调增200-180-1.37=18.63万元,同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199.37万元,计税时调增计税成本218-199.37=18.63万元
乙公司所得额调减2万(218-220=-2),库存商品的入账价值为202万元,计税时调减计税成本2万元(202-200=2)
参考文献
1 注会考委.会计[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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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陈美华 .公允价值概念剖析[J].会计之友,
2004(10)
根据新准则,无形资产计价根据无形资产来源不同有所区别。无形资产在外购时,需要通过购买时所支付的所有费用来计价入账,当然也包含有如下几点:一是买价、税费、可归属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二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需要根据这两点来入账;注册费通过取得注册时所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计价入账;三是自创商誉不计价入账,需要等到该事业单位转让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并时经评估计价作为待价而沽的筹码,由合并后的新的企事业组织根据合并差额记入无形资产或商誉科目。
二、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核算面临的问题以及策略
会计制度与所有事物都是一样的,都不可能尽善尽美。现在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核算存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无形资产核算的范围比较模糊新准则与新规则同属财政部规章,但两个文件对于无形资产核算范围规定得并不一致,给人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模糊不清的感觉,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由于新规则颁布施行于前,新准则颁布在后,如果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学原理,因新准则并没有把商誉列为无形资产,那么事业单位不能把商誉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合并、转让过程中形成的差额在没有专设“商誉”这一会计科目的情况下,把商誉计入无形资产应能更真实地反应事业单位的资产情况,也更符合财政部的立法本意,但是这需要财政部予以明确。
(二)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与实际价值不匹配外购以购买时的全部费用计价入账应属客观,而自创无形资产的计价方式则有可能严重低估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或者本该计价入账的无形资产根本无法入账。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往往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以文艺院团为例,创作排练新剧目的投入都是数以百万计。当然,有些剧目搬上舞台后因不受观众欢迎而只能作罢,但也有一些剧目是久演不衰。没有市场的剧目自然没有计入无形资产的必要,广受欢迎的剧目无疑应计入无形资产加强管理,问题是应该以多大的价值计价该项无形资产。戏剧作品著作权登记,国家版权局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不过区区300元,聘请律师的费用、差旅费用等也不会超过万元。照新准则规定,耗资巨万的一个剧目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超过万元,如果没有按法定程序申请无形资产的还不能计入无形资产。这明显是一种虎头蛇尾,失去了无形资产核算的意义。事业“单位自创的无形资产若能取得所花费的总支出,一般可以按自创时的总支出计价入账”。将事业单位自创无形资产时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价值入账在现有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更具可行性。相比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是一种虚拟摊销,摊销并不影响当期损益,只是体现在“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余额的减少。以自创无形资产时的全部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既能真实反应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又不影响摊销期间的当期损益,是一举两得的事,也更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无形资产核算的重要性在于资产的管理而非损益的核算,笔者为可以将事业单位的自创无形资产以自创时的全部支出计价入账和虚拟摊销的核算方式引入致企业会计制度,使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无形资产核算的虎头蛇尾现象最终得到解决。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可以依法转让。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转让其使用权,二是转让其所有权。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即无形资产出租,而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主要表现为出售无形资产,此外,也包括用无形资产抵偿债务、用无形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等。用不同方式转让无形资产,其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不同。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纳营业税额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由于不同方式转让无形资产的会计账务处理不同,相应地转让无形资产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也不相同。
(一)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受让方只能取得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在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情况下,由于转让企业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交的营业税属于与转让有关的支出,因而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如:A公司与H企业于2002年底达成协议,A公司允许H企业2003年使用其某一商标,H企业于2003年每月月初向A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50000元。则A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每月月初收到商标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
同时计算出应缴纳的营业税(50000×5%),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支出2500
贷:应交税金——交营业税2500
(二)出售无形资产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出售无形资产是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主要形式,出售人不再保留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不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在出售无形资产的情况下,由于出售企业不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应当注销所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与相应的己计提减值准备),出售无形资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与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则作为相应营业外收入的减少或营业外支出的增加。
例如:B公司于2003年7月18日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权出售,取得收入300000元,应交的营业税为15000元。该专利权的账面余额230000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10000元,则B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0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00
贷:无形资产230000
营业外收入65000
应交税金——交营业税15000
(三)用无形资产抵偿债务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用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这里所转让的是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当注销用以抵偿债务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根据债务重组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按照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债务,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小于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例如C公司欠K企业购货款500000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内无法支付货款。经协商,2003年8月15日达成协议,K企业同意C公司立即以一项专利权清偿债务。该专利权的账面余额425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这项专利权转让应交营业税25000元(即500000×5%),则C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500000
贷:无形资产425000
应交税金——交营业税25000
资本公积50000
(四)用无形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用无形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属于非货币易。这里所转让的是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当注销所换出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根据非货币易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的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企业,应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如:D公司以其一项专利权与M企业的一台设备(该设备无需安装)交换。D公司的该项专利权账面余额450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0000元,公允价值为400000元。M企业的该台设备账面原价为500000元,已计提折旧100000,公允价值为400000元。D公司换入的设备作为自用固定资产。这里,专利权与设备交换的这项交易,不涉及货币性资产,也不涉及补价,因此属于非货币易。D公司换出专利权应交营业税20000元(即400000×5%)换入的设备应按换出专利权的账面价值350000元(即450000-100000)加上应交营业税20000元作为入账价值。则D公司相关的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37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000
关键词: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推销;初始计量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知识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企业资产中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在原2001年《无形资产》准则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分析、吸收各方面反馈的合理建议,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发生了变化:
1 无形资产的适用范围
旧准则中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既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可辨认无形资产,也包括商誉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而新准则中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特征,这样就把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企业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了。这样就使得我国无形资产的会计确定、计量和报告同国际上的通例具有了可比性,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化的竞争,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 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会计处理的修订
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加强研究和开发工作。企业进行内部研究项目的开发,必须投入人力和物力,发生各种支出。而对这些支出的核算,旧准则中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样处理必然引起开发阶段利润的下降,管理者不愿因为业绩下降而引起投资者不满,于是就减少开发经费支出,这样短期利润数字可能比较好看,但却损害了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进行了修订,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资本化。这就要求企业能正确划分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才能正确确定费用化与资本化的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探索性,已进行的研究项目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会否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该阶段的支出不能资本化自然是合理的。而开发费用的资本化,可以减轻管理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从而提高企业在开发投入上的热情,促使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促使企业的业绩及现金流实现长期的同向增长,使公司进入良性循环周期,提高企业价值水平。
3 增加了不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未规定无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增加了不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根据可获得的相关信息判断,如果无法合理估计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的,应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并对其进行了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是指该无形资产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进行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这样做有可能改变企业的资产和损益情况。
4 无形资产摊销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而新准则规定,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按照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进行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新准则还增加了每年年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以及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一旦发现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可以及时调整,使会计处理更加符合当前的经济实质,比较客观地反映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及账面价值。
5 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变化
新旧准则对不同渠道取得的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均作出了规定,但是,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具体概括如下:
(1)外购的无形资产。旧准则指出,购入的无形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更全面:首先,规定了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包括的内容,指出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次,新准则又进一步规定,对于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根据旧准则,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只包括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而根据新准则,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的三个条件和追加的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根据旧准则,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而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相关准则确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
(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
(五)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六)应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应收保费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七)应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收分保款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八)应收信托手续费,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收的各项手续费。应收信托手续费应按当期应收的手续费金额入账。
(九)存出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入账。
(十)自营证券,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能随时变现的且持有期间不准备超过1年或虽不能随时变现但其发行期或购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满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经营性证券。自营证券应当按照清算日买入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
(十一)清算备付金,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机构的款项。清算备付金应按实际交存的金额入账。
(十二)行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行证券应当按照承销合同规定的价格入账。
(十三)代兑付债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兑付债券而实际支付或垫付的款项。代兑付债券应按实际兑付的金额入账。
(十四)买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十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等。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的债券等,如为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的除外。
3.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节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内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额入账。
(二)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息分别核算。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二)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三)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当在期末按本制度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节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现金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以债转股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例如,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金融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3.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摊销,计入损益。
金融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五)金融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新的投资成本。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六)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融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金融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第四节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金融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下同)、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金融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包括技术改造、更新改造等,下同),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九)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金融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业,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金融企业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五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金融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金融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该在建工程。
第四十二条金融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存出资本保证金、抵债资产、应收席位费等。
(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存出资本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从事保险业务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存出资本保证金应于金融企业成立后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在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待处理抵债资产应单独核算。
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抵债资产在期末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四)应收席位费,是指金融企业向法定交易场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费用。交易席位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并按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六节资产减值
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税费的实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计入相关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
实务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有关资产初始入账价值的情形较多。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如果某些税费是为了获得某些资产而发生,则发生的税费要计入该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我国的会计准则也明确规定,外购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包括买价以及可以分摊到该资产的相关税费;自己构建资产的初始成本包括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取得的资产则以换出的资产为基础加上相关税费;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以双方签订合约时的协商价与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资产则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加上相关税费;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直接计入相关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
在上述所有的情形中以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时发生的相关税费较难处理,因而通过以下案例进行解释。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甲公司以存货一批换入乙公司机器设备一台,甲公司存货的账面价为100万元,市场价为120万元,乙公司的机器设备账面成本为150万元,折旧20万元,减值损失30万元,市场公允价为120万元,甲公司为换入机器设备发生运费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双方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意义,假设没有发生补价。
在本例中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应该如下:
借:固定资产 145.4 同时结转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0.4 贷:库存商品 100
银行存款 5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6 借:库存商品 99.6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0.4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6
贷:固定资产 150 营业外收入 14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
从例1中可以看到,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甲公司因换入机器设备发生的运费应该计入到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中,发生的增值税也计入换入固定资产的初始账面价值。而乙公司发生的营业税则冲减了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同时换入存货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抵减了存货的初始入账价值。因此在具体的实务中一定要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这样才能以不变应万变的方式正确处理遇到的各种业务。
二、计入固定资产清理
有些税费在发生时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这主要针对的是固定资产的清理业务,一般来说,这种账务处理较简单,而且在实务中遇到的频率较少,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一般都较长,平时较少发生固定资产清理业务。为了有效地掌握这类业务,本文举例进行解释。
例2:甲公司把已经使用了10年的某一机器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取得银行存款20万元,账面原值1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50万元,减值损失40万元,在出售的过程中发生清理费用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
甲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5
累计折旧 5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0
贷:固定资产 1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0.5
银行存款 5
借:银行存款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5
营业外收入 4.5
在本例中,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清理,最后冲减固定资产的处置损益。
三、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支
发生的税费计入到营业外收支的业务种类较少,一般发生在无形资产处置时,这类业务跟固定资产的处置相似,具体实务中发生较少,而且操作较简单,在实际中较容易掌握。
例3:甲公司出售一项已经使用多年的专利技术,取得银行存款20万元,其原账面成本为100万元,期间计提折旧50万元,发生减值损失30万元,发生处置费用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应该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
累计摊销 5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0
营业外支出 6
贷:无形资产 1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
银行存款 5
在本例中,处置无形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的处置损益中,业务处理较简单。
四、直接费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