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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专业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18 16:27:2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律服务专业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法律服务专业

篇(1)

a:构成侵权

q:我注册了一枚商标现在纪念品类,现在准备用如:黄山,我使用在旅游纪念品上可否加“中国”二字成(中国.黄山)旅游纪念吗?

a:如果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话,不允许擅自改变的。如果不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话,可以加上其他的文字,只是不受保护 4. q:通过贵公司为我申请一个商标大概需要花费多少钱?是不是按照贵公司标注价格算呢? a:商标局官方收费是1000元人民币;如果委托公司申请的话,费通常在800元左右,也就是说申请一件商标的费用在xx元之内

5. q:生产厂家的商标注册了,可是其产品名称和型号不能注册。现发现别的厂家伪冒相同的型号,并贴出型号的标志。请问该怎样保护呢?有没有好的方法制止这种行为?别的厂家会不会用我们的型号去注册成商标呢?

a:型号如果是通用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别的厂家注册不了,理由是产品的型号不允许注册为商标。即使注册了,也可以撤销掉

6. q:我想把电器产品的型号改了,自己注册了,是不是别人不可以用了?

篇(2)

国外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已有100多年历史,在传统业务方面已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一些新领域的业务发展迅猛,其中法律服务业务占有很大比重,如普华水道国际会计公司在西班牙成立了律师事务所,并与当地两家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合并,正在筹划建设全球法律服务网络,计划5年内建立拥有10亿美元、3000名律师的全球第五大律师事务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只有20年历史,截止1998年全国共604家会计师事务所,很多事务所规模小,其他专业人才缺乏,普遍没有系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我国不久将加入世贸组织,正在起动中西部大开发,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我国必将成为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是很有前景的。

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性质及特点

1、专业性和综合性。受国家对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专业范围内。综合性与专业性并不矛盾,专业性指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针对自身专业方面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到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又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法律及方法。

专业性表现为:一是结合传统业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开展自己专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或培训。三是结合专业理论和实践,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为企业设计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综合性表现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应用相关的法律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整改。

2、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具备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工作经验,这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法律业务也如此。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表现为: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注册会计师传统业务的技术。二是要求其精通相关法律,并能熟练运用。可操作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其工作人员容易操作。二是客户采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后,能很自如地进行整改和执行。

3、咨询性和服务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多是咨询服务业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2)客户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3)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经办业务时,常常出于为客户服务的目的而指出其违法行为。(4)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还能发展到为公共事业服务。如日本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省、厅的审计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会等。我国政府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的社会组织,为国家的立法提出建议,在执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可大胆利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某些政府审计,如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及其他专项审计,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询。

4、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如审计、评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在报告中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自愿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专业组织,出于职业道德以及为与客户保持长期业务关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服务。二是客户在某些专项法律咨询业务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会性。效益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专项法律服务委托时,要衡量其风险、业务量和效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业务时,额外进行的法律服务,要考虑时间性和效益性。社会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为树立良好形象,常参与社会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动,这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发展方向的定位

从广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分为综合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从狭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就是专项法律服务。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务业务的范围和发展方向定位,应处理好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并要认清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1、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其咨询服务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随着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从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看,其法律服务业务迅速增长是由其咨询服务业务带动的。如德勤会计公司1998财政年度业务收入90亿美元,其中,咨询收入达32.4亿美元。随着咨询业的发展,德勤也开始大举进军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发展全面的咨询服务业务,这样才能培养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知识的人才,并能获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践信息。另一方面,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也促使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

2、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定位。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开展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分析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小所只能开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务业务或结合其他业务开展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大所聚集了各种类型人才,既可以开展小所进行的业务,也能开展诸如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法律咨询服务,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改造战略等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务活动等。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有时小所也有知识全面的人才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3、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分阶段进行。从全国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法律服务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应以高起点发展,并规划好各阶段的发展蓝图,实现高起点、分阶段发展。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执业水平不高,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如资产、客户、内部管理、经验积累、市场前景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远期的法律服务范围和方向。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从以上论述看到,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能够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并最终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市场状况和前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关注委托方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并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积累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若对一个单位既提供法律服务,又开展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相互参照各种业务的信息,并相互映证。

5、正确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关系。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别的。在多数国家都有行业竞争禁止的规定。国际律师协会已号召各国立法机构阻止会计公司向其所审计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二者传统主业也是不同的。尽管很多国际会计公司已经与律师合作开展业务,但各自的业务还是径渭分明的。一些国际会计公司也通过其法律服务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这些法律服务公司已具备了律师事务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独资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其提供的这些法律服务已不是完全意义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

当前二者法律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一些主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不予获准经办,如律师事务所能直接参与法律诉讼程序,经办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领域的业务;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其业务范围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尽管当前二者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还不能统一,但笔者认为:二者的法律服务是相互联系的,从长远看,二者在法律服务的很多领域将出现统一的趋势与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会计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律师派出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律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相互获取对方占有的客户资料;相互聘请对方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的工作;签订协议,进行某些业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合资创办法律服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二者均是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尽管二者所坚持的执业原则不尽相同,但只要两个行业的自律性管理、执业水平和国家法制高度发达时,可以选择执业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相互出资持股,但相互出资组建的事务所必须有一方绝对控股,并按控股方业务性质进行注册,只能按所注册业务性质和范围开展业务和纳入一个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管理,否则将出现两个行业之间的混乱。从长期发展来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利润分成。

三、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对策

1、转换机制,改变观念。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这对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出挑战,要求有更大的发展,要不断开拓市场。从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法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潜力巨大的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此为契机,勇于转换自身机制,抢占这方面更大的市场。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注册会计师就是审计,我们应放眼世界与未来,转变传统观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开拓业务。

2、引进和培养法律人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精通所有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引进或利用一些精通业务和知识全面的人才,同时将自己的注册会计师培养成既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又精通法律知识的人才,以便更好地开展法律服务业务。

篇(3)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该法于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第51条规定: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1987年5月30日司法部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该法于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是提供有偿服务的,如果是针对特别困难的群众,可以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并且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并列为专业诉讼人,其专业性特征意味着他们以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为主要谋生手段,相较而言,法律援助数量占其业务数量的比例不大。目前,我国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主要机构是基层法律服务所,该机构主要是在各个乡镇和城市社区的街道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是通过一些法律活动来提供法律服务,主要的活动是解决基层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民商事纠纷,以及基层群众和基层政府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在提供法律服务之余,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还需对基层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法学职业教育革新与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的需求

2.1法学教育职业化分析从法学的规范性属性和实践性角度来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相关,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知识体系与职业能力教程,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学的内涵表明这是一种职业知识所构成的体系,而不仅仅是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3]因此,法学这门学科的职业导向属性决定了法学教育不可能只关注纯粹的理论教学、学术研究。卡耐基基金会报告也曾指出,法学教育目标是要“培养新从业者像职业人员一样思考、行为及执业(其职业行为要符合职业道德)”。[4]一般而言,法学教育模式需要与各国的办学理念相符合,与各国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学生的培养目标相适应,通过结合一定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培养适应社会的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形态。

2.2法学职业教育的革新方向对于我国目前法学职业教育进行革新以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关键是要针对我国的国情培养一批面向基层的法律服务人才,在这一过程中也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的特点,进行中国特色的教育,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诉讼纠纷解决能力等在内的实践应用型人才,以适应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迫切需要,推动法治社会的全面进步。法学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注意三点理念,即:其一,法学职业教育应是以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养成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其二,法学职业教育应是以培育法制理念和法律理念为核心的职业教育;其三,法学职业教育应是以塑造具有公正良知和刚正廉洁品格的法律职业人才为核心的伦理教育。

2.3法学职业教育的革新内容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培养一批有法律素养的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能够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这样才有助于增强法的独立性,有利于法的信仰和法的权威的形成,那么当前就需要根据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和法律职业化要求对现行的法学职业教育体制进行革新。

2.3.1结合市场需求明确法学职业教育目标在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上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来进行设定,在当前法学职业教育的总目标是需要培养适应社会的各类法律服务人才,基于中国现状,当务之急是需要培养面向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其着眼点在于我国当前的问题主要是农村问题和城镇现代化问题,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是我国稳定的根基所在,基层人民司法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3.2合理设置法学职业教育内容法学职业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学专业知识、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这几个方面。法学专业知识教育侧重于法学专业知识的普及和讲授,兼顾其他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法律职业素质教育侧重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包括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道德;法律职业能力教育侧重于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应重视法律思维、法律推理、法律证据、法律文书写作等的学习,同时注重实践教学的大量应用和充分的见习、实习机会。法学职业教育内容应具有统一性、系统性。目前我国每年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是针对法学的基本知识来命题的,对此,学生在学习阶段就要系统学习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的学习。[6]2.3.3加强职业化教师队伍的建设一流的教师才能培养出一流的学生,教师的授课能力和知识的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教学至关重要的因素。当前各大法学院(法律系)需要加大对教授的培养,鼓励双师型教师在课堂中进行律师实务教学,模拟案件的审判,举办法庭辩论等教学活动。

3完善体现中国特色的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模式

3.1培养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的职业能力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在具体法律实践中需要有职业能力,这种能力是在法学教育过程中着力培养的,主要包括:对法律问题的明确认定和论证;运用法学方法和法律思维进行研究的能力;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储备的能力;熟悉法律程序的能力,等等。[7]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运用法律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需要有应对各类法律问题的职业能力,妥善地解决各类法律纠纷。针对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的特点,法学院校就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能力训练,主要是在双师型教师的引导下使得学生有法律思维和法律视角,对复杂的案情能够梳理清楚脉络;同时也需要培养学生阅读裁判文书、法律专著的阅读能力,掌握如何进行司法文书的写作,这样就可以使学生清楚地认识事实、裁决、推理的过程。

3.2培养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实践能力法学既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科学,同时也是工具性科学,众多大学的法学院在培养目标上都设定为研究型的法学院,但是大部分培养出来的本科生、研究生往往欠缺法律理论研究的素养,同时又不具备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职业能力。法学学科从其性质来说主要不是以学术为导向的,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当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培养未来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的实践能力:

3.2.1理解和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对于法律资料的理解和运用是一个实践能力培养过程,即是一个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培养过程。根据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目标,对这一能力的培养可以从五个阶段进行,即:第一阶段,法律基本技能培养阶段;第二阶段,法律法规理解能力的培养阶段;第三阶段,辅助办案能力培养阶段;第四阶段,综合运用法律、法规能力培养阶段;第五阶段,独立办案能力和办案技巧的培养阶段。这五个阶段循序渐进,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能力进行培养,使学生毕业后就能胜任其所担任的工作,缩短理论与实践的磨合期。

3.2.2进行法律实务训练各个法学院校在培养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的职业能力方面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法律实务训练,如要进行诉讼业务能力培养,就需要播放真实的庭审录像,组织法庭旁听、开展模拟法庭等实训课程;如要进行非诉讼业务能力的培养,则需要设计民商事合同的签订模拟、法律意见书的写作、裁判文书的制作等实训课程;如要进行学生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则需要进行社会调查、法律咨询、创办校内法律专刊等综合实训项目。这些实训手段需要各大院校结合本校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方案来进行按需设置。

3.2.3以实践教学基地为依托各大院校应与当地的一些法律服务所和企业法律顾问处进行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这些实践教学基地承担为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提供场所和指导的任务。在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上,各个法学院校要组织教师们进行互相沟通和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并对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设计共同进行探讨,共同促进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各个院校积极开展校内实训教学与校外实践训练相结合的活动,使学生在思想观念、专业理论、专业技能方面真正受到全方位的培养和锻炼。

篇(4)

关键词泛珠三角;律师;行业合作

一、问题的提出

泛珠三角不仅是一个经济合作区域,也是一个多元化的地缘合作平台。其合作主体跨越我国西部、中部、东部,涉及九个省(自治区)及港澳地区,地理范围覆盖了大半个南中国;合作领域涉足基础设施,产业与投资、商贸、旅游、信息化建设等十个领域。在此基础上还必将孳生大量的非政府性、民间性、行业性的合作领域,如艺术、文体、传媒、中介及法律服务等。

泛珠三角合作不仅是一个“9+2”的南中国合作框架,也是一个“1+X”的放射型合作模式。“9+2”是一个区域合作范畴,是合作体的内涵,“1+X”是指其作为一个合作整体必将与其他经济主体(包括国内的,国外的,单个的、集束的)发生往来与合作,是合作体必然的外延。

无论是“9+2”的区域经济协作,还是“1+X”的参与国际竞争、区域竞争,关键是要看区域合作是否有法律保障,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有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合作关系的发生、发展与壮大有没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跟进。反之一个没有法制保障,法律服务的大范围的长期的合作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律师行业的高质量、多方位的全程法律跟进服务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从理论构想步入现实殿堂的T型天桥。

新的领域新的使命决定了各合作主体地域内原有的传统的、孤立的“小作坊式”律师事务所,“麻袋装土豆式”的合伙律师,断难肩负起这一负荷。整合泛珠三角律师资源,打造律师行业的合作航母,开放、建立和拓展泛珠三角法律服务市场,探求区域性律师行业合作的理论空间与现实途径,是研究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命题之一。

二、泛珠三角律师行业合作的理论空间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的构筑必须建立在法律环境下,区域合作经济的形成将为法律市场的拓展和更新带来空前的机遇,并将使律师业务量呈几何级增长。构想如何有效地整合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服务市场,在理论上探讨泛珠三角律师行业合作的发展空间,是进行律师业行业合作的重要前提。

(一)区域内法律服务市场的整合

泛珠三角经济合作区域的形成将把合作地域内的法律服务市场拓展为四大块。合理地规划与协调法律服务区域,有助于区域合作经济平稳、有序的发展,也有助于法律服务业的高效、良性运转。

1.传统法律服务市场

古老的诉讼业务与传统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永远是律师业重要的市场之一。泛珠三角经济合作领域的形成,拓宽了市场面,加快了流通速度,也必将给人民的生活与经济带来冲击,使传统的经济、民事劳动纠纷及非诉事项有增无减。传统律师业务的增长,给了区域内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契机,研究统筹好律师业的区域协调发展,特别是推动和扶持欠发达地区律师业的发展。既是司法部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也是泛珠三角合作中的重要理论研究课题。

2.合作领域中的专业法律服务市场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在投资、商贸等方面框定了十个大的合作领域,在此框架下,各成员单位的政府部门在城市交通、道路运输、电力输出、电子商务、商会合作、信息交流、投资促进、劳务合作、信息产业、传媒合作、人才服务、教育交流、软件协作、出版合作等方面签署了一系列的双边、多边甚至全体成员参与的协议。如此广泛与复杂的合作领域隐含了一系列的极具专业特色的法律问题,形成了一个广泛的新领域专业法律服务市场。需要大量的专业型、协作型的律师服务机构相配套,从而为律师业专门化、规模化发展提供了理论研究空间和现实发展途径。

3.合作运行法律服务市场

区域经济合作过程就是一个甚或多个复合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形成过程,从合作协议的形成,合作模式的建立到最后实施,每一步都需要律师业的紧密跟随。律师业是区域经济合作中必不可少的中介组织。

(1)律师业是区域经济合作中法律运作的先行者

无论是泛珠三角共同的框架协议,还是双边或多边的单项合作协议,从协议条款的起草、合作项目、合作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合作内容与地方性经济立法的协调与修正均需要法律服务者的先行参与。

(2)律师业是区域经济合作的促进者

区域经济合作涉及到政府、企业及社会各行各业,从政府部门到企业,每一步具体经济活动协调均与法律配置有直接的关联,没有法律服务跟踪的经济活动,其前景是不可想象的。故每一单位均应有专门的或单项的法律顾问,每一具体的经济活动,均应在律师的参与和监控下进行。

(3)律师是区域经济合作的“清道夫”

区域经济合作难免不遇到法律障碍与法律风险,一旦出现法律问题,亟需律师从法律层面上疏导、协调、解纷止争,以保障区域经济合作之路的畅通。

4.区际、国际合作中的法律服务市场

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虽然立足在南中国的“9+2”内,但其必须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相吻合。以区域经济合作为纽带,提高整体经济实力,参与国际竞争是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目标。而向区际、国际经济的渗透必然会出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跨国并购、反倾销、反垄断、涉外诉讼仲裁等相关问题,从而导致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出现。

法律服务市场的拓宽,服务项目的增多,服务地域的扩大既给律师业带来商机,也给管理者、决策者带来思考,如果不对法律服务市场加以规划、整合,任凭现有的律师们各自为战,盲目自由开垦,很可能造成法律服务与经济发展的脱位,某些领域的法律服务缺失,某些地域的服务队伍失衡,律师整体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减弱,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因此,如何规划整合法律服务队伍,合理配置律师资源,成为泛珠三角律师行业合作需要探讨的另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

(二)区域内法律服务队伍的整合

律师是法律法律服务的主力军。从数量上说,目前我国虽拥有一支14万人的律师队伍,但大多集中在北京(约有10000多名),上海(约有7000多名),重庆(约有3500多名),天津(约有2000多名),深圳(约有3500多名)及其他沿海或中心城市。泛珠三角除广东拥有11000多名律师外,其他内地省份律师人数平均2000多人,且相对集中在省会城市、经济较发达城市。除此之外的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平均只拥有1-3名律师,有的地方甚至全县没有一名律师。

从专业素质上说,泛珠三角区域内现有的律师大多专业倾向性不强,属于“万金油”式的律师,将新兴行业、高科技领域如信息产业、能源、空间技术、环保等领域作为专业定位的律师很少。能够参与大型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特别是能融入国际性律师行业合作的律师更少。

从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的构成来看。泛珠三角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平均人数约在10人左右(除少数规模所外)。如此小作坊式的律师机构,无法实现多层次、多专业、多门类的法律服务分工,其整所的功能性也非常有限。

可见,泛珠三角现有的律师资源及状态很难适合区域经济强势发展的需要。区域合作框架下,新的律师业务往往是综合型、复合型、协作型、跨地域型的,需要协调和合理配置律师资源。区域合作框架下所涉及的经济领域,需要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懂世贸规则与国际惯例的专家型律师队伍,专家型律师的缺乏已成为制约我国律师业竞争实力提高的瓶颈。

我国加入WTO后,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的法律与世界接轨。外国律师即将涌入,使我国律师被迫与具有上百年发展史的外国律师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这无疑是对我国律师的考验与威胁,泛珠三角经济合作区域也必将迎接这种挑战。我们只有联合起来,打造中国律师业的坚船利炮,才能有效抵御外来威胁。

中国律师近二十年来的发展与壮大,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就,尽管我们与发达国家的人均律师拥有量之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但我们的发展步伐已经令人赞叹,再指望在短期内,各地区都能聚集一大批高素质、专业型的律师队伍显然是不可能,我们只能走资源整合与行业合作之路,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区域内的律师资源,这种构想不仅在理论上能得到合理的逻辑支持,实践中也有现实途径可寻。

三、泛珠三角律师行业合作的现实途径

律师业合作不可能契合成象国家机关一样的垂直或横向的条块体系,它有着广泛而多样的合作模式,现实的合作途径有:

(一)组建律师行业协会联盟

律师业有一个较成熟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律师协会肩负着为律师业提供服务、协调、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等职能,各省(自治区)及部分城市均有自己的律协,同时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而相互联结。但各省、市的律协的工作视野往往有地域局限性,而中华全国律协又必须考虑其全局性。因而在区域合作中出现了律师行业合作的空档。

区域性律师行业协会联盟,可以在以下方面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发挥其联结、纽带作用:①可以针对区域经济合作特点和所需律师法律服务的特点,组织专人进行研究,并通过业务培训、信息沟通、资源配置使区域内律师的执业水平、法律知识、工作技能与滚动的市场空间相协调、相适应。②区域性律师行业协会联盟可以各律师协会中原有的专业委员会为基点,形成若干专业化律师合作分会,来迎战跨地域协作型的律师业务的配置与协调。③组建法律服务专家库,将整个泛珠三角区域内的精品所、一流所中拥有专业背景的高素质的律师,社会上财务、税务、工商、金融、消防、媒体、医院、教育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和他们的“人脉”集合起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工作平台,实现多赢的局面及和谐的氛围。④组建泛珠三角律师学院。先以对律师的继续教育为主要教学内容,逐渐发展到直接面向社会,为整个区域培养、输送专门的人才。⑤定期主办区域内律师论坛。为区域内律师提供一个松散自由的业务交流机会。⑥建立区域律师业务信息网。实现资源共享。⑦开展律师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的合作,为律师业打造广阔的工作平台。⑧建立区域性律师管理信息系统,适时向社会披露区域内律师的基本情况,业务素质,执业信誉,违规违纪受处罚情况。

(二)组建集团型律师事务所

律师业走向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服务领域的日益广泛与复杂,仅凭单个或几个律师的力量往往无法完成。为了适应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经济的需要,迎战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有条件的省、市,可以创建几所规模宏大的集团型律师事务所。现实中大概有自身发展与联合两个途径。在泛珠三角合作区域范围内,以有志于规模所建立的同仁创体制,以体制聚人才,以人才创品牌,整合现有小规模律师事务所,是短时期内组建规模宏大的集团型律师事务所的捷径。

联合不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数量上的简单相加,而是律师资源的有效的结合与扩张;不是个性的独立与排斥,而是理念的融合与修正。通过组建律师集团,打造律师业的“航空母舰”实现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实现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式的团队作业。

在律师集团里可以设置专业的律师业务营销管理机构,律师业务研究机构及各种专业 的律师分所,如金融律师分所、证券律师分所、房地产律师分所、专利律师分所、商务投资律师分所、涉外律师事务分所、海商海事律师分所、电子商务律师分所等。集团型律师事务所的组建,将大大提升律师事务所的功能,增强律师事务所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法律服务能力和参与国际法律服务的竞争力。

(三)构筑松散的律师合作网络

国际间的律师合作网络,大多数是以会所的关系形成,为了发挥小规模律师事务所在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法律服务作用,提升其业务的竞争力,小规模所可以以相互签署《宣言》、《协议》、《决议》、《会议纪要》等形式组建若干双边或多边的松散型律师事务所网络联盟。

这种联盟在组织上可以会议机制作为各会员事务所的联谊支点和信息平台。各成员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一种完全的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个平台,各会员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信息交换、经验交流、人才互用、管理互学、客户资源共享。增强自身竞争力。

在业务上,各会员可以互相推荐单个客户及客户群,彼此发掘潜在的客户;对于跨境,跨地区的法律业务,互相转委托,为客户提供专业、便利的法律服务。

松散的律师合作网络,因其简便、自由而更具有可操作性,它无疑也是泛珠三角律师行业合作中最具魅力的现实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1]《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李本森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2]《世界经济与律师业的商道》,张华,载《中国律师》2006年第11期。

[3]《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的实务性探讨》,王隽、王昕然,载《中国律师》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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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关注民生、服务大局”为主题,突出保障城市建设、加强社区管理、提升物管水平三大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建设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人员组成:

法律服务团由街道政法委书记任团长,政法委员任副团长,各法律服务所主任任各专业服务小组组长(见附表)。服务团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司法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服务范围:

征地拆迁、突发事件处置、民事纠纷、法律援助、商企纠纷。

四、有关要求:

1、服务团要充分发挥“植根基层、贴近群众、方便快捷”的职能优势,认真做好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主动为街道各级各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困难群众、弱势群体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

2、服务团成员本人在遇到城市建设等相关利益冲突时,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以服从为原则,在自身带头的基础上,积极做好亲属的说服解释工作,绝不拖街道全面工作的后腿,绝不做不利于街道建设的负面工作。

3、服务团成员要经常到相应村、社区主动服务,要求每月不少于2次,要主动参与街道辖区突发事件、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和调处工作,并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要求,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4、各村、社区在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相对应的服务团成员沟通联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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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市城市建设法律服务团启动仪式,这是我市律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领导重要指示,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城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行动,法律服务团的律师一定要不辱使命,依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我市城市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下面我讲三点。

一、不断提高认识,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立足点。

城市建设法律服务团的全体成员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立足点,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改革开放的目标,是改革开放的需要,是律师执业的土壤,全市律师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全市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讲座、调解、诉讼等法律服务过程中,必需始终把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个立足点。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律师职能之一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因此律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全市律师要认识到城市建设法律服务的重大意义,在执业过程中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坚持围绕经济社会建设这个中心工作、服务和谐稳定这个大局,律师服务城市建设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服务团全体成员要尽职尽责、扎实工作、高效服务,积极为××城市建设的规划、决策、实施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发挥职能作用,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

社会矛盾的本质是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社会生活的一种正常表现。律师是社会矛盾的缓冲器,是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器。律师在为城市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时,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引导当事人通过理性的、法律的方式,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城市建设中产生的社会矛盾纠纷。

法律服务团成员对城市建设中可能引发的群体上访、群体性诉讼,要引导当事人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暴力与非理性的矛盾解决方式;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城市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劝导当事人不要越级上访、多次上访,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逐渐培育当事人的法律信仰;要善于运用协调、调解、和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双方利益冲突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矛盾解决方案,化解矛盾纠纷。无论是参与诉讼、仲裁,还是通过其他手段解决纠纷,律师都应以化解纠纷、平息冲突为己任,劝导纠纷主体正确理解法律,正确选择自己的利益诉求,正确对待他人的利益诉求,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妥协方案,以平缓、简约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坚持依法执业,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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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商会;法律服务;仲裁;调解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2-0146-030 引言

国际商会的法律服务不同于普通的法律咨询,也有别于律师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而是依托国际商会的品牌资源和网络优势的综合产品。法律服务作为国际商会的一个工作内容,它的工作重心是应该随着国家外贸经济政策、我省外经贸政策的调整,以及广大企业特别是外贸型企业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而变化的。只有主动适应甚至在各方面形势发生变化前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提前做出正确的预判,才能使我们既做好政府的参谋,又能服务于企业,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根据近日召开的全省国际商会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在充分学习了相关领导讲话的基础上,就国际商会法律服务今后的工作,我们提出以下设想:

1 利用国际商会的网络资源,在支会建立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明确机构的定位与作用,充实法律专业人员,为广大企业建立畅通的法律服务通道

随着我省外贸经济向纵深发展,省内外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省政府和外经贸厅也及时把握了这一关键,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而国际商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如何将政府的政策落到实处,满足企业的需求,这就是我们工作的重点。

网络资源国际商会的一大资源,利用这些资源开展相应的工作是构建相应法律服务机构的基础。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和辛勤耕耘,在江苏省内的各个地级市以及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县级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际商会网络,形成了很多面向企业和政府的工作平台,不仅在机构上环环相扣,人员配备上精明强干,而且随着国际商会事业的发展,业已形成一种国际商会文化。这个孕育着几代人心血的国际商会资源应该在我们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创新,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我国外贸政策的调整,“出口创汇”这样单纯追求外汇贮备的政策导向必须朝着内外均衡,提高质量,提高技术含量进行调整。而企业也对我们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在内容上要求更深入,更专业,更富有前瞻性,在时效上也希望我们能够不仅能做”灭火员”,更能做“预警员”。在我们接受企业法律咨询和走访企业的工作中,时常能听到他们相同的想法:“你们要是早和我们宣传就好了”。我们认为,这一方面是企业对于法律事务不够重视,另一方面也是对我们服务不到位的一种另类批评。而在全省范围内,外贸企业数以千计,仅靠商会本身有限的资源是无法对企业的法律服务做到面面俱到的,这就需要我们利用国际商会的网络和平台资源,在各个支会建立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招聘法律专业人员,面对当地的企业开展相应的法律服务。而在省分会法律部和支会法律部之间的协调上:①省分会法律部主要在省委省政府政策解读、实时法律风险的预警、最新法律法规的解读、各支会法律部门人员培训和协调等方面对各支会法律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应定期到各支会进行调研。②各支会法律部门主要对相应地域内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对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及时做好初步的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向省分会上传备案。

2 把握社会发展脉搏,在国际商会这个平台上切实加强服务意识,积极创新,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企业服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在实践中不断成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本质上是利用各种方式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纠纷中解决矛盾,因为单靠法院等司法机关是无法解决所有矛盾的,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而国际商会法律部拥有贸仲江苏办事处和江苏调解中心两大平台,如何在深化落实党和国家政策,在提升自身服务意识同时在企业中推荐这两大平台,让企业在经济交往中能自觉利用从而解决实际问题,是我们工作的重要方面。

贸仲江苏办事处和江苏调解中心作为为企业间争议解决机构,要在自身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本着专业型、实用型、复合型并举的基本思路进行选拔和培养,只有形成了一个能经受复杂、专业工作考验的工作团队,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为企业所信任。具体我们有如下设想:

①加强对调解员和仲裁员的队伍建设,充实专业型顾问,以人为本,从根本上提高调解和仲裁的办案质量。

贸仲和调解中心的工作是围绕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展开的,而作为案件中需要具备专业性、中立性的仲裁员和调解员,他门自身的专业素质甚至个人魅力都在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让仲裁和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在思想上对他产生了信任,仲裁和调解的工作才能顺利展开。由于仲裁和调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就需要我们在和各个专业领域的专家、教授、高级技术人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采取适当的公关方式,从电话联系到上门求教,把更多的专业人士纳入到顾问的人才库中,并及时更新,充分发挥顾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