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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金融法制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关联性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目标。有学者对新农村建设的五个方面进行了形象的解读,认为生产发展就是“人人有事干,户户有钱赚”;生活宽裕就是“吃住不用愁,医学不用忧”;乡风文明则指“邻里如一家,遵纪又守法”;村容整洁就是“村村美如画,庄庄开鲜花”;管理民主即“村官拿意见,村民说了算”。这2个字的目标显然说明,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通过推进新农村建设,可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乡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就显得非常明显,而农村合作金融完善了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生产、生活都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离不开合作金融。
新农村建设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业务单一,管理粗放,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已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活动主要是为城市工业发展动员储蓄,其逻辑结果必然是农村地区成为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净资金提供者。因此,加强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法制是现代金融的基石,所以,要建立农村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必须相应地加快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进程,更加有必要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合作金融法制创新。
二、新农村背景下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实力极大地增强了。然而,无论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了。农村金融是农村这一特定领域内货币流通、资金运动与信用活动的总称,即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为适应农村地区需要设立的彼此分工又相互联系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总和,便构成农村金融范畴。相对于城镇金融,在服务的对象、经营环境和经营业务等方面,农村金融具有其独自的特征。法制创新要符合这些特征,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论文摘要:金融立法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也是对金融监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金融法律制度的最根本目的就是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和调整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对金融机构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在政府失灵的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市场在金融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实现金融管制与市场自律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
有市场就会有风险,有金融市场就会有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离不开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
一、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
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变化、市场波动、汇率变动、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存在着在资金、财产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近几年我国金融风险呈整体下降趋势,但潜在的风险仍然较大,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些风险不容乐观。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风险比较突出。
1.信用风险仍然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贷款和投资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贷款和投资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断。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机构的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界定发生问题的金融资产、未能建立专项准备金注销不良资产,并且未及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这些都将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问题。除银行类金融机构面临很高的信用风险外,近几年我国证券类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口益突出,相当部分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低下。所以,信用风险仍然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2.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界定,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一方面来自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各种灾难事件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源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金融机构对各种失误、欺诈、越权或职业不道德行为,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遭受的损失。从近几年我国金融业暴露出的有关操作方面的问题看,源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而引发的操作风险占了主体,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不断暴露出的操作风险,不仅使金融机构遭受了巨大财产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这与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战略目标极不相符。
3.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近两年,随着金融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逐渐增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在实践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的因素。目前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目前已经出现了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既有中信公司这一类的以事业部制为特征的模式,也有银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这一类的以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模式,还有以实业公司为母公司下属金融性公司的模式。另一方面,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在突破分业经营模式过程中,不断推出的各种横跨货币、资本等多个市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隐含的风险。如银行推出集合委托贷款业务和各类客户理财计划等等。
实践表明,跨市场金融风险有上升趋势,尤其表现在以实业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所实施的资本运作方面。由于横跨产业和金融两个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资本运作形成了“融资一购并一上市一再购并一再融资”的资金循环链条,运营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金融部门的融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各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二、从金融法制的角度看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
我国金融体系中各种高风险是多年积累起来的,是国民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环境的变化,金融体制的不适应,监管手段的落后,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高风险的原因。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一些高风险尤其比较突出的三类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协调有关。具体表现在:
1.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的缺失,影响了征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通俗地讲,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为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而建立的制度。近几年,我国现代征信体系的建设开始起步。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由于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由此造成了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征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障,严重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造成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处于较低水平。企业或个人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未能被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识别而导致资产损失,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有很大关系。 2.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机构保全资产。企业破产法律框架下对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状况。当前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就破产法中的制度构建而言,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现行破产法律规定的清算制度弊病很多,在清算中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就程序而言,现行破产法律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不很健全,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力度。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最后手段的破产法律未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不断形成和累积,面临的信用风险增大。
3.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出现的风险。操作风险多发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特点。这其中又以金融诈骗行为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最大。当前我国金融诈骗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的金融诈骗。例如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等。二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的利益骗取资金。目前涉及金融机构的欺诈大部分是第二类。我国《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有明确规定,但对上述第二类欺诈行为,《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相关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体系中的一些潜在风险。前面曾提到,目前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的增加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缺乏对这些新的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从法律制度方面及时进行规范有关。在金融业务方面,对最为活跃的跨市场金融产品——各种委托理财产品,目前银行、证监、保险监管部¨各自按照自己的标准分别进行监管,但缺乏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金融机构开拓的新业务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潜在的金融风险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传播扩散。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日前我国金融机构承受的这种跨市场风险,实际是一种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正向前加速推进,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艰巨。从长远看,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既要在金融立法方面下功夫,也要在金融执法方面强化执法的严肃性,真正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就金融立法而言,我认为核心的问题是要树立科学的立法价值取向。现阶段的金融立法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二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体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把金融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金融创新法律关系、提高金融监督管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以及充分利用市场自律监管上来。具体而言:
1.金融立法要有统筹、科学和全局的眼光,日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都已经进入了改革攻阶段,原来采取的单独推进的改革策略已经难以适直当前改革开放的需要。金融立法也应当围绕这一转变,确立统筹规划、科学立法的思向。保护金融机构存款人、金融品投资人的利益永远是维护金融机构信誉的重要因素。当前应当强调对于基础金融法律关系的研究,同时做好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关系的规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金融机构推出创新产品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对于投资者知情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及其现状
根据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一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于1999年2月联合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从狭义上来说,控股公司是通过持有其他公司股份以达到支配该公司经营活动的目的的公司;而从广义上来说,控股公司并不以持有他公司股份为要件,只要取得对他公司实质上的支配权即可。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领域的控股公司形态,具有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从防止关系人交易、利益冲突及维持资本充足性等方面来考量,对金融控股公司应采取广义控股公司的界定方式,即不以持有股份为要,只要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财务或业务等方式实质支配他公司者,都应属于金融控股公司。事实上,这种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定义方式已经体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如美国和台湾的立法①。
近年来,我国综合经营趋势明显,金融机构从事多元化金融业务、大型国企进军金融业、民营资本参股金融业等现象比比皆是。当然,涉足两个以上金融行业的企业集团不一定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判断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标准,是母公司对涉足金融企业是否控股,以及集团能否对各金融企业实现战略协同。实际上,我国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很少,有的只是初步在金融领域布局并形成金融控股雏形,有的只能算是参股金融业或产融结合,只是它们的发展方向都是金融控股模式,可以统称为准金融控股公司。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未称谓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按照金融控股模式运作的公司至少有200~300家。(准)金融控股公司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企业高额利润的追逐。由于我国金融业的进入门槛较高,金融业存在较高的利润空间;同时,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能获得较为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二是政府顺应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综合经营潮流,对我国企业发展多元化金融业务采取的默许和试点的政策。
但在没有明确法律地位和缺乏政策支持规范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正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处于自发状态并缺乏必要监管的金融控股公司运营存在着巨大风险。一方面,各类企业都敢于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进军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各类金融股公司亦敢于“大胆”经营、四面出击,求大求全地扩大规模增强实力。盲目发展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一旦风险爆发,那么受损失的可能不仅仅是其自身以及其客户、投资者和债权人,甚至于将风险波及整个金融行业,威胁国家金融秩序与安全。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在此过程中,考察和借鉴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外金融控股公司主要立法及启示
(一)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进行了金融制度改革,颁布了一系列的金融法规。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在涉及银行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条款中,该法案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Company)这一新的法律范畴,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子公司,同样,非银行业的证券、保险控股公司也可以收购商业银行,这使得各种金融机构交叉经营成为可能。该法案同时规定,美联储及货币监管局主要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负责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国家保险委员会主要负责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1999年5月6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②。该法案提出废止《1933年银行法》中的第20项(禁止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合并)和第32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人员不得兼职)条款③,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和依据。这一法案重新界定了金融业的行业经营界限,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在美国取得了完全的合法地位。2000年年初,美国国会通过对《银行控股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的修改,促进了银行控股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转变。
(二)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二次大战后,日本经济界最大的变革就是美国占领军“解散财阀令”和颁布《禁止垄断法》,完全禁止财阀式控股公司在日本的存在。此外,受美国《1933年银行法》对金融业实行严格分业管理的影响,日本也实行了长、短期金融分离,但是当日本金融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明显感到自己的银行体制的局限性。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金融业出现立法上的一系列变革。1997年12月通过了《由控股公司解禁所产生的有关金融诸法整备之法律》④,设法对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分别作出了定义和规定,日本金融界亦称之为“金融控股公司法”。1997年修改了“禁止垄断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解禁。1999年下半年,取消了长短期金融业务分离制度,允许普通银行发行公司债⑤。之后许多银行纷纷全并成立金融控股集团,一些实力强大的非金融机构也提出了成立银行的申请。金融控股公司在日本由此步入快速发展之道。对于日本的控股公司来讲,《禁止垄断法》是一般法,而《整备法》是特别法。
(三)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综观韩国金融法,真正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内容的主要有:《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令》、《金融控股公司监督规定》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督规定实行细则》等。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包括十章内容(总则、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及子公司的吸收、删除事项、金
融控股公司的运营、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补则、罚金的征收、罚则)。该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本币流动性比率、外币流动性比率及外汇敞口比率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同时,为便于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在各种交易中产生的风险进行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法》还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建立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并公示日常的经营状况、董事及股东情况、财务指标及经营指标、内部交易监管机制及内部交易细则等。
在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由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负责监管。
(四)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启示
基于上述对各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与特征的分析,笔者以为,对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有两个方面的重要启示。
1、制订《金融控股公司法》是系统性构建金融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法》是在银行法修改、金融机构合并法推出后的必然结果,由此可见,《金融控股公司法》是构建一国现代金融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的环节。但我国新近对银行法的修改是微不足道的,在银行混业经营基本遵循的尺度还是“原则禁止、例外可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现阶段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重点应当是修改诸如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这类的单行法以适度解禁金融混业经营。我国在构建现代金融法制体系方面存在的另一重要缺陷是反垄断法的缺失,类似金融机构合并法这样的法律实质上是一国反垄断法的一部分,迄今为止还没有反垄断法,在这样的基础上要制定金融机构合并法是很难的。
2、监管是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重中之重。
从各国立法来看,各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监督管理、组织形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均体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监管性。监管机制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的重要地位是由金融控股公司运营中潜在的风险决定的,立法者希望借助完善的监管机制来充分调动和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内、外部监控力量,从多角度全方位对其运营实施监管,以最大限度控制公司的运营风险。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分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跨业经营的模式,不仅与金融分业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而且其运营过程中还将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人格否定和关联交易、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单项立法显然无法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性改革,这无疑是一个浩大系统的工程。当前我国的金融生态和法制环境尚不具备单独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条件。可行的方式是分两步走。第一步,在国务院授权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并充分征求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在全面整理现有涉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成为具有较高效力层次的行政法规。通过先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设立与经营的合法性问题,也为依法监管提供了依据。第二步,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基础上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与此同时,整合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条款,加入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内容,从而形成内容完备、有较强操作性的现代金融法律。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选择
为加强沟通协调,我国三大金融业监管机构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的相关业务和机构,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由此初步建立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框架,即分业监管。但这种架构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监管空白。首先,没有一家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专业监管,可能导致监管各方协调不一致,或者造成监管真空,或者出现重复监管。其次,现有的监管机构只熟悉本行业的监管业务,可能难以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综合监管的职责。再次,在控股公司整体风险方面还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标准⑥。鉴于此,在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下,有必要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建立一个长期的专业的综合监管机构,负责跨业监管与决策,对金融控股公司下属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子公司则由原来各监管机构实施专业化监管。
金融监管协调监管机制一旦建立,我国将形成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的多元化监管模式。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未来是否有可能发展成为一个规格高于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和财政部门的“超级监管单位”,则需要通过实践来摸索和验证。
(三)监管机制的设计
除了确定监管模式,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还应包括:一是实行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二要设立分行业防火墙,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的监督;三要建立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由于金融集团业务和地域分布的广泛性,管理和风险结构的复杂性,监管部门获取有效信息的难度不断加大,因此,建立金融集团监管信息共享制度非常必要;四要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自律监控机制。包括建立顺畅的组织结构关系,设立完整的会计体系,采用适当的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
参考文献:
①闫海。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研究.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②《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正式名称为Gramm-Leach-BlileyFinancialModernizationAct,pub.L.No.106-102,113Stat.1338(1999),由于其全称冗长,在我国一般将其简称为“金融服务现代化法”(FinancialModernizationActof1999)。
③即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行严格分离,从而被认为是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确立的标志。
关键词: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法律保障
一、村镇银行的法律性质
村镇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县(市)、乡(镇)设立,主要为农村地区农民、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资产规模相对较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村镇银行不是政策性银行
从法律性质上讲,村镇银行不是政策性银行。虽然村镇银行有一定的政策性取向:村镇银行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在缴纳存款保险之后的可用资金必须用于本地区农村经济建设,不得跨区经营。但是村镇银行在权属关系和经营目的等特征上与政策性银行并不符。从权属关系上看,我国的政策性银行都为国家所有,而村镇银行可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可见二者权属特征不相符;从经营目的上分析,我国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村镇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金融企业,实行市场化操作,有着营利性的经营目的,可见二者经营目的不相符。由此可判断,村镇银行不是政策性银行。
(二)村镇银行是特殊的商业银行
首先,村镇银行是商业银行。第一,村镇银行可以办理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第二,商业银行与村镇银行经营原则一致。第三,村镇银行与商业银行从设立的基本条件、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存款准备金要求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具体法律规范也基本相同。第四,《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6l条指出,该管理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商业银行法》等执行。由此可见,村镇银行是商业银行。但村镇银行也不同于《商业银行法》调整的一般的商业银行。第一,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商业银行法》要求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设立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百万(在乡或镇设立)或三百万元人民币(在县或市设立)。第二,治理结构要求不同。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相对于商业银行比较简单灵活。第三,股东出资要求和股权结构方面不同。《商业银行法》调整的商业银行在股东出资要求和股权结构方面的限制比村镇银行少。第四,两者在业务范围上也有所不同,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对较窄,而且村镇银行业务的地域范围也有要求,这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追求效益的本性。
二、村镇银行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国内外的长期实践表明,良好的法制环境是保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及决定因素。法制体系越完善,各类法律制度越健全,法制环境就越好,这样市场经济活动才能更加有序、规范地进行,各类经济关系才能得到良好的调整。因此,良好的法律保障能更快更好地促进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银行自身固有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负外部性和脆弱性,决定了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相关法律的保障。银行的负外部性是指银行的经营行为及其破产行为对广大存款人可能造成消极的影响;银行的脆弱性是指很多因素很可能会影响到银行的正常经营,使得银行很容易陷入经营不利的状况,严重的时候还有可能导致其破产倒闭。对于村镇银行而言,其脆弱性与负外部性与一般银行无异。因此,政府必须介入监管,只有国家依法加强对银行的法律监管,才能使得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同时,村镇银行自身抗风险能力尤其微弱,再加上其支撑的脆弱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旦村镇银行发生倒闭事件,由此引起的影响可能对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以及小额信贷事业都是个不小的打击。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加强政府和法律的力量,对其进行适当监管。
三、完善村镇银行法律保障的对策建议
各国的实践表明,政府通过构建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可以为农村金融组织的创建和规范运行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很大程度上能保障金融机构实现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完善村镇银行政策法律体系,需要建立金融监管与稳定协调机制,这要求从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统筹研究拟订金融法制规划,完善配套的金融法律制度,建立起合理的法律体系促进模式,以提升村镇银行综合竞争力的高度。
第一,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订专门的关于村镇银行的法律法规,明确村镇银行的合法性地位,为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市场退出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范,进而形成更加开放、公平、健康的金融市场竞争秩序,更快更好地促进村镇银行发展。当然此项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第二,从地方立法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地方立法机关制订有关于村镇银行的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村镇银行的现行的规定并没有考虑我国农村金融的区域性、层次性等特征。因此,应授权地方立法机关结合本地区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并出台关于村镇银行债务清偿、组织创新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保障村镇银行实现有序、健康、持续发展。但同时也要求相关法规的制订必须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框架内,这样才能在促进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保证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作者单位:1.吉林工商学院;2.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
本文系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吉林省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1B293;
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规划社科项目“吉林省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金融支持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包爽.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法律对策研究.硕士学位论文,2009
论文关键词: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分析;风险管理;法律规制
一、金触不良资产之现状与成因
(一)金触不良资产现状
1999年底,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长城和东方,目的在于协助消化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19001)亿元不良贷款。2001年底,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指出,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已达18001〕亿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已达20001〕亿元。据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1990年为2952亿元,1996年达9500元亿,6年间增加了两倍多。至1999年高达18001〕亿,3年间几乎又翻了一番。国有银行在近五年间消化了将近15001〕亿元不良贷款(尤其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现的不良贷款总量几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国务院批准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和方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重大举措。但是,五年过去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却有增无减,这使得我们不得不从多角度、深层次分析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资产现状的成因
1.国家所有“虚位”、具体责任“真空”、金融风险意识淡薄、银行经营管理不善。
2.银行体制弊端、金融监控缺漏、银行职员素养缺失、金融犯罪问题严重。
3.银行有法不依—法治观念淡薄。
4.国企效益低下—债务转嫁银行。
5.诚信观念缺失—逃废金融债务。
6.人情关系文化渗透—银行借贷关系扭曲。
二、金触不良资产之法律规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西方银行管理经验,健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巴塞尔原则及经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于1997年4月补充修订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通称《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标准比率为896,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96。该协议出台之后,德国为首的欧共体各国纷纷响应,英国、日本等国银行均严格达标。美国银行不仅确保资本充足标准,并创造性地建立了资本风险预替系统,从而保障监管机构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条件、审批程序、持续监管手段以及监管权力等有关方面的25项原则。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9月针对银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先后在内控文化、风险识别评价、内控措施与责任、信息及其沟通和内控制度监测等方面,规定了13项原则。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吸取一些银行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关于银行透明度的建设》等文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上述一系列原则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员国与众多的非成员国的高度重视并适用,就在于这些规则和要求是巴塞尔委员会聚集了大批业内专家,针对银行金融业务数年开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深人研究的结论、对策和成果,符合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具有内在的科学性和外在的权威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与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共同合作的结晶。
(二)西方银行风险管理
金融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对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懈探讨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促进和稳定了美国银行制度,亦先后为日本、联邦德国、英国等国家所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创立和完善,丰富和发展了银行监管体系,已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行之有效的举措。
德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VAR(ValueatRisk)风险度量法以及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多管齐下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场可谓是刚刚踏上征程。我国加入WTO之后,商业银行无疑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市场中运作、经营和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控制、减少、避免不良资产,应当认真汲取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水平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三)确立风险防范理念
学习和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管理经验,牢固树立风险防范理念。金融风险防范应是整个国家、银行系统和银行全体职员共同的事业。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控制的观念和意识,应根植于整个银行系统内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位职员的灵魂深处。正如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报告所要求的,董事会、管理层与全体员工应该在银行内部营造一种“内控文化”。银行的所有职员都应该了解各自在内控制度中的作用,全面投人内控制度建设。
(四)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借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汲取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应是我国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减少、避免金融不良资产的系统性工程。巴塞尔内控基本原则强调,内部控制是需要董事会、高级管理以及全体职员不懈努力而实现的过程,是一个能够不断进行风险控制信息反馈并能进行自我调整的动态过程。巴塞尔委员会在《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中指出,在有效银行监管体系中,监管者必须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和实施监管的能力和手段,必须全面了解各类银行业务性质,并尽可能确保银行自身适当风险管理,使各个银行的风险水平得以评估,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源承担风险。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必须具有统一、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必须具有银行监管的适当法律框架,包括银行机构的许可规则和持续性监管规则,监管者实施法律和执行审慎监管权的规定以及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还应建立监管信息分享安排及信息保密制度等。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上述有关原则及其精神,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应是有效的银行监管与银行内控制度的有机结合。
(五)健全银行内控制度
从银行内控制度而言,首先应建立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现代化的风险管理机构。建立由董事会直接领导的、监控全面风险的、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决定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和风险管理程序,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监督评估执行管理层控制风险的管理状态,提出风险管理的改进建议并监督其在限期内完成改进任务。风险管理决策机构下设独立于银行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跟踪监督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开发风险管理技术,监管授信业务的授权和受信决策程序,识别评估银行风险,分析确定可控性风险与不可控性风险,并对可控风险提出相应的控制程序和措施,向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对不可控风险,要及时报告风险决策机构,以便迅速采取相应对策。。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管理风险、经营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所有各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制度。实现制度化、流程化、规范化的管理,杜绝任何一个不受制度约束的职员,避免任何一项不受规范监控的业务。第三,要不断创新风险管理措施,积极借鉴西方商业银行风险规避、风险分数、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风险处置策略和经验,建立健全配套规范的风险处置制度。第四,要造就整体优化的员工队伍。1995年1月,巴林银行因资不抵债,被荷兰国际集团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几代人为之努力了200多年的一座金融大厦,被一个普通操盘手毁于顷刻之间。因此,“当银行行长就像坐在火山口上。任何一个普通员工的一个违规操作,都可能诱发火山爆发而导致灾难性后果”的说法不无道理。这正是金融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别之处:企业安危不仅仅系于管理层面,而且系于每个普通员工的手里。因此,商业银行的员工队伍务必整体优化。首先要创新队伍建设理念,确立“员工为主人为本”、“我与企业共长久”的队伍建设战略,促使企业与员工目标一致、员工与企业同步发展。着力营造了解员工、理解员工、关心员工、尊重员工的人文氛围,给予员工自我发展的空间,满足员工施展才能的需求。每一位员工均有成就感和归属感之时,也就是商业银行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形成之日。其次要有完善的员工培训机制。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业务持续性地对不同岗位的职员进行系统性地培训,以全面提高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日益增强每一位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廉洁敬业意识,不断提升员工的职业道德素养。第三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工资福利制度。通过对不同岗位绩效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确定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辅助以奖励机制。第四要创立科学的业绩测评和职务晋升制度。针对不同的岗位和不同的层次以及不同的类别,分别确定相应业绩质和量的指标,定期对每位员工的业绩和潜能进行客观全面的测评。确立科学的人才观念,建立公平竞争、因材施用的人事制度,拓宽晋升渠道,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的激励机制。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内生的金融制度,在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风险。本文就风险浅析几点有效措施,以此来完善金融体系、加大政策支持、以期为民间金融风险防范提供具有价值的参考,为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关键词:
民间金融;风险体系
引言
民间金融作为国家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来看,民间金融长期处于被抑制的状态之中。因此,改革民间金融法制,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适合的法制空间,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发挥出应用的作用。
一、民间金融的发展情况
随着我国各地民间资本的不断积累,多种多样的民间借贷也呈现“百花齐放”的状态。但是,由于缺少正规的理财渠道,而且传统的正规渠道收益普遍较低,我国的金融需求也被紧紧压抑着。而民间的投资公司是在2013年银行业钱荒中应运而生的,代替银行给中小企业提供相关的贷款业务。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在根本上也就很难给这些投资公司提供有效的管制,因此,一些不法行为经常出现。有些投资公司为了吸纳存款不断提高利息,再高利息转嫁给中小企业,这一形成呈现出恶性循环之态,缺少相关的法律保护使得民间金融风险增大。
二、完善民间金融的有效措施
民间金融既能优化融资结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的道路,还能减轻中小企业因为信贷对银行造成的压力,而且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正式金融的不足与缺陷。但是民间金融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比方说抗风险能力不强、投机性强等缺点,这些缺点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带来一定的干扰性,严重情况可能会引发局部金融危机,进而危害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国家需要对民间金融进行有效规范、完善,使民间金融在国家金融体系中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比如,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这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进行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必要时也可以将其纳入到国家的宏观金融管理体系之中。除此之外,也要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机制,对民间金融融资双方的交易操作要有效加以监管。再如,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由于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因此,这也导致了民间金融缺乏法律的约束与制度管理,很容易发生违约、破产等状况。针对这种情况,政府要建立健全民间金融风险预警制度,而且还要设置专门的部门定期进行检查,最大程度地避免利率过高带来的风险。
三、设立民间风险挽救机制
在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下,民间金融对社会经济来说就像一把“双刃剑”,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积极影响,同时也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就需要对其进行有效调控。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稳定发展以及民间金融风险的发生,对农村经济、中小微企业等都造成严重的影响,经济整体上的走向并不乐观,民营企业老板跑路、高利贷崩盘现象层出不穷,这也导致后果非常严重。基于此,针对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风险处理与挽救机制,面对市场风险要采取积极措施,积极应对,采取及时挽救措施,及时做好民间金融风险准备,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启动相关的处理方案,有效避免债券债务关系混乱状况的产生。当出现风险时,在进行债权债务清理与偿还的过程中需要保持公平、透明的原则,严禁出现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这样也利于取得群众的信赖,对剩余财产进行彻查,公平对待每一位债权人。风险挽救机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帮助债权人在最大程度上取得清偿,但是,同时也要对债务人进行安全保护,将其维持在相对和平的状态之中,在此基础上再保证风险得到尽快解决。
四、促进利率市场的不断改革,提供金融服务规范局面
银行与金融公司经常接入短期款项,贷出长期款项,以此来实现长短期款项之间的利率差额。如果想要使银行不随利率的变化导致亏损,就需要买入利率的上限期权,以此来保证最低净利差收入,这样,也便于银行锁定最高借款成本,无论利率怎样变动,都能保证银行盈利。放松对利率的管制,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立法支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引导并规范民间金融,要适当放宽国家对民间资本进入中小银行的限制规定。在市场经济体制影响下,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制定出一套符合民情的利率体制是非常有必要的。此外,也要适度放开对利率体制的管制,让民间金融机构对贷款利率有一定的浮动权利,使利率市场化,逐渐建立健全民间金融体系,对个体相互、企业相互常规的、个体与企业相互的借贷行为予以有效保护,全面凸显民间金融的创造性,促进民间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发展,金融业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竞争与挑战,想要使民间金融业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就要将其风险降到最低。在此,笔者也希望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建立健全民间金融体系,及时变革、及时创新,为民间金融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饶婧洁 单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参考文献:
[1]姚耀军.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区域差异及其经济增长效应[J].财经研究,2009(12):129-139.
[2]吕臣,林汉川,王玉燕.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4,10:63-73+80
[3]刘雨露.我国民间金融监管模式研究.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4]韩倩妮.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监管现状及对策.现代商业,2011(26).
摘要:房地产业与房地产金融存在息息相关、相互影响,目前我国房地产业正处在转型升级阶段,正由以往的粗放型的经营模式逐步转移到精细化管理模式。房地产金融是促进我国房地产发展的重要支柱,因此同样也随着房地产一起进入改革创新之路。论文研究了我国房地产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为了解决我国房地产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地产金融 金融风险 金融体系
一、房地产金融的特征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1)房地产金融政策缺乏战略性、系统性
我国房地产金融发展主要是因住房改革制度的需要。总体来说,没有具有长远、长效的机制和具有实际指导作用的战略性目标,该这种仅相当于临时的、短期的种应急救援措施。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卓有成效的房地产金融监管政策,形成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乱象现状。
(2)风险集中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发展缓慢
在我国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消费者主要依靠信贷资金。而对房地金融市场来说,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行业体系只有银行才有能力支撑起来,我国的房地产二级市场的规模暂时还未成形,导致了在我国房地产二级市场当中,银行面临着住房抵押贷款在暂时无法抛售出去,使得银行的金融风险可控度不断在降低。
我国政府对房地产金融市场当中的二级市场还在进行摸索。2005年12月15日,建设银行发行了30.17亿元外针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后,就暂没有发现其他银行发行类似的新产品。因而二级市场的融资担保严重缺乏有效机制,阻碍了房地产的融资渠道,二级市场中的资本的流动性无法得到提高,加重了一级市场的风险程度。
(3)尚未形成专业且独立、有效的房地产金融服务支持体系
目前我国有不少政府部门从不同角度上,各自的职能上对房地产进行监管,如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局、保监局等。多部门的监管模式,其应变市场的能力滞后,监管体系效率十分低下。另外,我国房地产金融支持体系大部分是非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专业性住房金融机构和能对住房融资评级、担保和保险等独立机构严重缺乏。与美国、欧洲等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比较起来,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和组织结构体系还有很多地方不够完善。
三、对我国房地产金融发展的相关对策与建议
(1)坚持房地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方向
实体经济是以生产或制造产品并直接服务于生产或生活的经济活动。虚拟经济主要进行资本运作,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影子经济。我国房地产金融行业应借鉴欧债危机和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始终要坚持以金融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杠杆,落实依靠房地产发展带动其转型升级,最终促进房地产健康、持续发展。
(2)实行我国双线并行的房地产政策
建议政府执行双线并行的房地产政策,困难户、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主要通过政府部门的保障房进行解决,而由市场经济来解决其他群体的住房问题。对于中等收入的家庭,政府应调控商品市场的商品房来满足市场需求,同时提高中产阶级的家庭的支付能力。对于高等收入者,应由市场根据供需平衡关系进行处理,政府可借助货币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供给平衡,逐步建立我国特色的商品房体系和保障性住房体系。
(3)改革房地产金融市场,创建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我国应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房地产金融市场,加大直接和间接融资手段。使当前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结构的不合理现象得到彻底改变,促进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非常有限。主要是受到如下两方面的影响:第一,企业由于自身实力达不到上市的条件,第二受到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影响,监管部门严格限制房地产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为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可尝试使用差别化政策措施,提高房地产融资资本比例。开拓其他的新的融资渠道,可以探讨引进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融资行列中。
(4)完善房地产金融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
首先,应从立法的角度上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国家要对房地产融资从法律层面上进行研究与探讨,通过法律来确立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功能和利益。其次,应形成分业监督管理的机制,形成具有实际效能的分业监督管理。各部门间政策的协调性应要加强,在办事流程上无缝对接,在政策上避免出现矛盾的情况和法律上的空白。最后,加强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一是对房地产的资产证券化的逐步构建风险预警系统。二是,加强对预警系统的风险的监管力度。三是,加强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的监管。
参考文献:
[2]杜光平.中国住房金融体系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财经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