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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7 16:22:0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股权转让中的资产评估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而目前有效的国税函[2011]89号《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也仅明确股权评估增值股权转让行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未提及其他资产评估增值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那么个人股东通过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股本是否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首先,从征税原理来分析。由于个人投资者(股东)与企业是不同的纳税主体,只要在法律上完成股权或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就应确认财产流转,这相当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理论。而如果对股东股本中的评估增值部分不予征税,将导致企业在清算时,股东少缴税。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可见,如果股东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人为加大,将使得股东的投资所得减少。因此,个人股东通过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股本应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个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已经构成财产转让,本就应课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予征税,将会使不同的处理带来不同的税负差异,违背了税法公平公正原则。
如A公司股东李先生2010年底取得A公司税后分红1000万元,则需要缴纳1000×20%=2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为了不缴个人所得税,李先生就可根据319号文规定,首先以现金投资建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然后将持有A公司的股权投资到B公司,从而使得持股情况发生了变化:张先生从直接持有A公司股权,变为了张先生持有B公司股权,B公司又持有A公司股权。这就带来了A公司本应对李先生的分红,变为对B公司的分红,而B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从而不需缴纳2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应该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所得征税。
即使为了培育我国资本市场的成长,需要给与有关递延纳税优惠也应由国务院批准。但319号文由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的递延纳税优惠并未得到国务院批准,所以该文废止。
115号文规定了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的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无论企业会计处理是否通过“资本公积”科目,亦无论该企业是否为股份制企业,均列入征税范围,弥补了个人股东通过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股本避税的漏洞。
那么既然个人股东通过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要征税,为什么115号文又不执行呢?
对照319号文和115号文的内容,可以明显看出,115号文第二款将股权对外投资的纳税义务从处置环节提前全投资环节,由暂不征税,变成经济行为实现时即征税的规定,回避了递延纳税优惠需要国务院批准的矛盾。但115号文中代扣代缴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一是财产原值无法确定。如股东不能提供财产原值的原始凭证,核定原值的权力在税务机关,而被投资企业是无权核定的。既然认定不了股权的价值和资产原值,也就没有准确的应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无法计算,“代扣代缴”也就成了纸上谈兵。二是存在无款可扣的情况。不论是转增的个人股本还是投资取得的个人股本,在取得时,都不需要个人投资者直接交纳货币资金,因为其取得股权的依据是非货币性资产或是对被投资企业原持有的股权,在取得股权时,被投资企业实际上没办法操作“代扣代缴”的。三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无法确定。是投资(增资)合同签订日期还是验资日期或变更工登记日期,文件都未进行明确。
由此可见,115号文未充分考虑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带来实际征收无法操作。因而,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后又将文件迅速收回。
但对股东通过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股本后进行股权转让,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还执行115号文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股东通过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股本后进行股权转让,其财产原值的确定,是按照资产评估增值后的价值还是按照评估价值之前的财产原值确定呢?两者会有区别吗?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举例解析。假设A公司2008年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甲乙两自然人分别持有该公司80%和20%股权。2009年A公司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部分资产进行资产估评,评估结论主要是:A公司占有的股东投入资本部分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价值600万元增值5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2000万元增值1000万元,以评估价值作为资产作价入账的参考依据。同时,A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主要是:甲乙股东实际缴纳新增出资1305万元,其中投入实物(机器设备)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1005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300万元,并同时转增甲股本1044万元,乙股本261万元,假设无其他转增事项,企业注册资本达3305万元。2010年甲乙二人将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总价款为3405万元。试问:甲乙二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定该企业评估增值符合法定重估条件,不考虑印花税)
第一种方法,按照评估增值后价值作为财产原值。如果继续执行115号文,那么对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甲乙二人应缴个人所得税(1005+300)×20%=261(万元)。在甲乙股权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甲乙二人应缴个人所得税(3405-3305)×20%=20(万元);两个项目共计缴纳281万元。而不能简单地计算为(3405-3305)×20%+300×20%=80(万元)。
第二种方法,按照评估增值前价值作为财产原值。如果不再按照115号文要求,那么甲乙二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405-2000-300)×20%+300×20%=281(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无论是采取评估增值后价值作为财产原值,还是采取评估增值前价值作为财产原值,两种计算结果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有个前提条件,第一种方法是继续执行115号文中对于“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如果继续执行这一规定,按照评估增值后价值作为财产原值,那么我们会发现,如果企业股东未将股权转让,其计税基础就会发生改变,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相违背,从而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因此,在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后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的确定只能按评估增值前的价值作为财产原值。
但这又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如果企业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后不进行股权转让是否不好征税呢?
笔者认为,对于这一点,根据不推迟纳税原则,仍可按照115号文中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征税的规定执行,只不过在股权转让时,仍按照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作为财产原值,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缴纳的税款作为已缴税款处理,这样就避免了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冲突。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立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规模日益壮大,给我国带来了巨额的经济收益,国有企业的股权作为我国国有资产表现手段之一,它的转让问题一直是证券市场中的重要话题。由于计划经济的实行机制,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权在过去一直没有办法自由地流通和转让。就国有资产的各级管理机构来看,他们的监管目的是为了制止国有资产无故丧失的情况,但最终却导致了国有股权管理方法的简单暴力。到了上个世纪末期,监管机构允许上市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股权转让,并制定了相关的审评机制,但是整体来看,这些评审机制尚不成熟。股权作为近代经济的结晶,唯独完全融进经济中才会在达到本身价值的同时促使国家持股目标的实现。我国必须不断健全完善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既能够防御国有资产的流失,又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
一、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概念与特点
(一)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概念
股权转让是指股权持有者将自己的股份交移给其他人的民事做法,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限制更为严格,要求国有企业股权持有者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将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给有权接受国有企业股权的他人的做法,这种做法具有部分行政含义。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原因是由于国有企业内部需要进行资金结构的调整,也有的是因为经济市场资源分配的需求,
(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主要方式
根据前一段时间我国颁布的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企业股权持有人将股权进行转让的手段包括:转让协议、拍卖、招投标等其他方式。在这些手段中,由于上市国有企业股权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特别强调了上市国有企业的转让方式,结合具体实际流程我们可以将其总结为:无偿划拨、转让协议、司法裁定等手段。
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者对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存在认知层面的差错
在我国发展的近几十年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制止国有资产的无故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实现增值保值,但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者对这个目标产生了一定的误解。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终端目标是为了实现国有企业股权的正确定价,重视股权转让价格的计算,最终根据转让的价格判断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我们不能否认转让价格对于正确判断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重要性,但是仅仅看中价格难免有失偏颇。从实际发生的情况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国有企业的运营状况很大程度决定转让价格的高低,如果在国有企业运营状态良好的情况下,转让国有股权,虽然在短期账目上会显示国有资产的增加,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国有资产会间接流失,反之亦然。管理者处理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相关事宜时,应该重视国有企业动态发展趋势,不要将价格作为唯一评判指标,纠正对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认知偏差。
(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程序设计不合理
我国为了实现正规的股权分配,针对证券市场中出现的一系列经济纠纷,特意颁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这套方法很大程度上合理规范了国有企业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做法。它的颁布不仅加强了国家资产监督机构对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行为的监督,有效制止国有资产无故流失,同时为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但是从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前景中,该项制度对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流程方面仍存在缺陷,比如国有资产审核机构审批股权转让协议时,规定中没有明确审批时间,导致股权转让双方产生纠纷。
(三)国有股权价值评估机制不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我国开始重视国有股权的转让行为和股权的价值评估,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的资产评估由净资产定价逐渐地向市场定价过渡。上个世纪末期,我国颁布的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股权的转让资金不可以少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底线。从此以后,真实投资价格、净资产收益率等静态指标成为国有企业转让资金的定价依据。直到10年前,我国颁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股权的定价规则有了变化,由以往的静态定价标准转变成动态的定价指标,从以净资产为底线到以市场为基准,这场转变实现了理念层次上的突破。但是从很多实际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政策忽略了国有企业股权评估结果的审定,导致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价值评估成为形式上的程序。
参考文献:
[1]梅益. 我国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以红塔集团股权转让纠纷为例[J].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3,04.
[2]李飚.国有资产股权转让流程相关问题研究[J].经济视野, 2013(04).
[3]宋文.我国国有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以陈发树诉云南红塔股权转让纠纷案为切入点[J].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27.
[4] 贾霞珍;季民. 水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关键点及股权定价研究[D].天津大学, 2008.
【关键词】 价值评估;流动性溢价
一、流动性溢价研究概述
流动性溢价理论最早是由Amihud和Mendelson (1986)提出的,他们从交易的微观成本出发,推导出预期收益与买卖价差的关系模型(A-M模型),得出了流动性影响资产收益率的结论,并将流动性对资产价格和预期收益之间的这种关系称为流动性效应。
流动性溢价理论提出以后,国外学者对此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实证研究的结果绝大多数也都支持这个理论。例如,Amihud和Mendelson(1986)以相对价差为流动性指标,研究了1961至1980年NYSE的流动性与预期收益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相对价差与股票的预期收益率呈显著的正相关,支持流动性溢价理论。Eleswarapu(1997)用1973至1990年NASDAQ的数据和相对价差的流动性指标进行实证研究,得出的结果支持A-M模型,而且比NYSE更为显著。Chalmers和Kadlec (1998)以摊销价差作为流动性指标,用1983-1992 Amex和NYSE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其结果也支持流动性溢价理论。Haugen和Baker (1996),Hu(1997)使用换手率作为流动性的衡量和TSE(东京股票交易市场)1976-1993年的数据,结果发现高换手率的股票其预期收益率越低。
目前国内对流动性溢价理论的研究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大多研究结果表明我国股票市场存在流动性溢价现象。
以上研究结果表明,资产的流动性是资产定价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企业的价值评估通常是针对被评估企业的股权进行的,因此,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股权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流动性的影响。我国颁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第二十二条也明确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时,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因此,如何评估股权的流动性溢价是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通过对流动性溢价进行定量描述,建立多元回归模型,通过实证分析找出流动性溢价受到哪些因素影响,希望能够给评估人员在具体的评估实践中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参考。
二、流动性溢价的描述性统计
(一)流动性溢价的描述
笔者采用以下数学表达式来描述流动性溢价,见式(1)。
其中: fi表示第i个样本的流动性溢价率; transpi表示第i个样本法人股的转让价格; pricei表示股权转让公布日第i个样本流通A股的收盘价。
笔者采用这种方法来描述流动性溢价,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1. 同一个样本中的法人股和流通股都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流动性受到限制,而后者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所以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流动性的不同。Lee等(2001)使用交易量指标研究了中国B股市场的折价交易现象发现,在诸多解释因素中,两个市场的流动性差异是最有效、最主要的解释因素。
2. 虽然法人股转让可能会产生控制权溢价的问题,进而影响流动性溢价,但是控制权溢价对流动性溢价的影响只能是使流动性溢价率降低(因为控制权溢价会提高非流通股的转让价格,也就是式(1)中的transpi)。也就是说,只要控制权溢价对股权转让的影响小于缺乏流动性对股权转让的影响,式(1)就能够反映流动性溢价。而且,在我们国家证券市场的制度背景下,相关研究表明控制权收益相对于流动性溢价来说是很小的。严绍兵 (2005)通过深沪两市1997年1月1日-2003年12月25日间正式公告的股权转让事件为样本得出结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控股权溢价对公司流通股与法人股之间的差值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法人股转让产生的控制权溢价对笔者的研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综上所述,理论分析和相关学者的实证研究可以证明笔者采用该种方法来衡量流动性溢价是合理的。
(二) 数据及样本统计性描述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国元网上证券交易软件(通达信版),笔者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835家A股上市公司。在选取数据时,笔者排除了交易受到限制的股票(例如ST股票、*ST股票)。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法人股转让方式可以分为无偿划拨、委托经营和有偿转让三类。在选取股权转让事件时,由于无偿划拨和委托经营的法人股权转让事件对本研究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具体的数据处理中,笔者也剔除了这两种情况下相关交易的数据。尽管有些公司是按照有偿转让方式进行法人股转让,但最终没有披露其转让价格。由于没有披露转让价格,笔者很难获得这方面的相关交易数据,因此这部分转让事件也被排除在笔者的研究样本之外。
笔者最终选择了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沪市65个进行法人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共84个转让事件作为样本,分析流通股溢价水平。通过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我们对流动性溢价进行一个统计性描述(相关数据见表1)。
注:1.股权转让价格、二级市场股价和每股净资产的单位为元。
2.取值说明:股权转让价格以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合同中载明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依据,二级市场上的股价以股权转让公布日流通性股票在沪市A股市场上的市场价格(取收盘价)为数据来源。如果在股权转让公布日该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没有交易,那么向前取距股权转让公布日最近的交易日的沪市A股市场交易价格(收盘价)作为二级市场上的股价,每股净资产的数值取距股权转让公布日最近的季报或年报上的数据。
表1概括描述了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沪市上市公司84项股权转让样本的统计特征。其中平均流动性溢价率为218.6%,流动性溢价率最低为-10.5%(莱钢股份,600102),最高为1 004.95%(宁波富邦,600768),流动性溢价率标准差为1.964,说明在不同的转让事件中,流动性溢价率差别较大。股权转让价格在0.304到16.1元之间变动,平均为2.83元,而转让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平均为2.433元,转让价格与公司股价之间的差异远大于转让价格与每股净资产值的差异。
三、流动性溢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背景的特殊性,直接运用国外的研究结论难以解释流动性溢价的影响因素,需要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自身的特征才能得出比较合理的结论。
(一)流动性溢价的影响因素假设及变量设计
1.公司股票的价格风险。
[定性分析]:由于公司股票的价格风险越大,其未来分红、收益等的不确定性程度就越高,因此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就越大。较大的投资风险会影响投资者当前的投资决策,进而要求较高的流动性溢价,以弥补其投资风险。因此公司股票价格风险越高,流动性溢价就会越大。
[变量设计]:本文采用股权转让公布日之前三个月的流通股股票价格的标准差作为公司股票价格风险的度量指标。
2.公司的经营规模。
[定性分析]:公司的经营规模对流动性溢价也会产生影响。理论界普遍认为,公司经营规模越大其流动性溢价就越小。笔者认为产生这种关系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公司规模大的股票具有较好的流动性,降低了相关风险;另一方面是由于经营规模大的公司的法人股具有相对较高的控制权收益,从而提高了股权转让价格,进而降低了流动性溢价。
[变量设计]:本文采用流通股市值的自然对数作为经营规模的度量指标。
3.销售收入和利润的质量。
[定性分析]:公司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的质量对公司经营有直接的影响,对于具有比较稳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公司,投资者面临风险相对较小,从而降低了流动性溢价水平。因此,该变量与流动性溢价之间是反向变动关系。
[变量设计]:本文取每股收益作为该影响因素的度量指标。
4.公司的资本结构。
[定性分析]:一般而言,经营良好的公司会有一个比较好的资产负债结构,较低的资产负债结构虽未能有效利用财务杠杆,却能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从而流动性溢价就会较小;相反,如果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对应的流动性溢价就会比较高。通过上述分析表明,公司资本结构与流动性溢价之间呈正向变动关系。
[变量设计]:本文采用资产负债率作为该影响因素的度量指标。
5.每股净资产。
[定性分析]:每股净资产在理论上提供了股权的账面价值,是决定市场上股票价格高低的理论依据。每股净资产高,反映的实际股权价值就高,资产质量好,相应的溢价水平就较低。因此,笔者考虑每股净资产高的公司股权流动性溢价会比较小,两者呈反向变动关系。
[变量设计]:本文取每股净资产作为该影响因素的度量指标。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对变量做出定义说明,具体变量的定义见表2。
(二)回归模型及相关系数预测
综合考虑影响流动性溢价的各个因素,笔者提出并建立了如下多元回归模型:
f=α0+α1vola+α2size+α3eps+α4la+α5naps+ε
其中,f表示流动性溢价率。结合前文对流动性溢价各个影响因素的定性分析,可以预测出该回归模型中相关系数α1、α2、α3、α4、α5的符号,具体预测结果和相关说明见表3。
(三)回归分析
笔者利用SPSS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了分析,回归结果见表4:
表4回归分析结果
注:***、**、*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1%、5%和10%。
通过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到:调整后的R2水平是0.39,说明笔者假设的变量可以解释流动性溢价水平的变动。
均方差(vola)在样本的回归结果中显著为正,且显著程度较高,和笔者的预测相一致,说明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价格风险比较大的股票对应的流动性溢价也会比较大。
流通股市值对数(size)在样本的回归结果中显著为负,且显著程度较高。这种相关关系和笔者所做的预测相一致,说明公司的经营规模确实会给流动性溢价带来影响。公司规模越大,流动性溢价反而会比较小;反之,企业规模越小,流动性溢价会比较大。笔者认为产生这种关系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公司规模大的股票通常都具有较好的流动性,降低了相关风险;另一方面是由于经营规模大的公司其法人股具有相对较高的控制权收益,从而提高了股权转让价格,进而降低了流动性溢价。
每股收益(eps)在样本的回归结果中显著为正,但显著程度比前两个指标要差,但仍然处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回归结果表明每股收益越高,流动性溢价越大,这与笔者前面的分析不一致。笔者认为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是:每股收益越高,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就会越高估该种股票价值,因此流动性溢价比较大。
资产负债率(la)在样本的回归结果中为正,和笔者的预测相一致,但是其结果不显著。从理论上说,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代表着较高的风险,因此会出现一个较高的流动性溢价。但是并不是说资产负债率高,公司的风险一定大,这还与行业等原因有关,笔者认为这是结果不显著的一个主要原因。
每股净资产(naps)在样本的回归结果中显著为负,并且显著程度较高。这种相关关系和笔者所做的预测相一致,每股净资产比较高的公司,其股票流动性溢价相对而言比较小。正如笔者前面分析的那样――每股净资产的高低通常会决定市场上股票价格的高低,这种回归结果说明了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青睐流通股市值较低的公司,公司的流通股市值较低,股价的高估程度相应较大,从而导致流通股市值较低的公司的流动性溢价较大。这与汪炜和周宇 (2002)的研究结果相一致。
四、小结
本文以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上证A股65个进行法人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共84个转让事件作为样本,对流动性溢价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笔者从理论和实证研究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实证研究得到的结果中有4个指标得出的回归结果为显著相关,但是其中有一个的符号与笔者的预测不一致。通过研究笔者发现,流动性溢价主要受到公司经营规模、股票价格风险、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影响。
由于在数据获取方面受到限制,笔者未能囊括所有影响流动性溢价的因素。另一方面,笔者没有考虑法人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虽然本文的研究还有尚待完善之处,但是通过定性分析和实证研究还是能够对流动性溢价的影响因素做出合理的解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评估人员在评估股权流动性溢价时,应该综合考虑到公司经营规模、股票价格风险、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等因素的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1] 汪炜,周宇. 中国股市“规模效应”和“时间效应”的实证分析[J]. 经济研究, 2002 ,(10).
[2] 严绍兵. 上市公司国有股流动性折价研究[J]. 中国资产评估, 2005, (1).
[3] Amihud, Y. and H. Mendelson. Asset Pricing and the Bid-Ask Spread[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6. 17 (2):223-249.
[4] Chalmers, J. M. R. and G. B. Kadlec. An Empirical Examination of the Amortized Spread[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98. 48 (2):159-188.
[5] Eleswarapu, V. Cost of Transacting and Expected Returns in the Nasdaq Market[J]. Journal of Finance, 1997. 52:2113-2127.
[6] Haugen, R. A. and N. L. Baker. Commonality in the Determinants of Expected Stock Returns[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96. 41 (3):401-439.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_________订立: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法持有_________(定义见下文)的全部资产;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合法从事其目前正在从事的业务;
3.乙方有意向甲方购买_________的全部资产,甲方亦有意向乙方转让上述资产;
4.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局已经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具批复,同意甲方将_________的资产转让予乙方,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5.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批复,对于_________的资产评估报告(定义见下文)予以确认,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6._________广播电视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批复,批准甲方将_________的资产向乙方转让,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7.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
就_________的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_________:_________,其资产详情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之资产评估报告。
2.转让资产:即_________。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甲方应将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
3.转让生效日:本协议第五条所述之转让生效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或,若截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上述生效条件仍未能完全达成,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另一日期。
4.评估基准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5.资产评估报告: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估值报告,由_____编写,并经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转让生效日(不含转让生效日)之间的期间。
第二条 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将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转让资产。
3.自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即成为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及利益,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甲方将确保在转让生效日后的_________日内完成有关的合同(包括本协议附件四及附件五所列的各项合同、保单)变更、房屋、车辆权属证明的变更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
4.自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有权接管转让资产,并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依法进行其他处置。
第三条 转让资产
甲乙双方同意,在评估基准日,本协议所述的并将于转让生效日向乙方转让的全部资产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甲乙双方确认,在转让生效日,甲方将上述全部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但不限于:
1.设备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所有用于生产的设备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工具、设备、办公室的陈设及有关装置、计算机、电话、传真机和复印机,以及其它的办公室设备和运输工具。
2.不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机房、播送台站及其他设施。
3.文件和资料与转让资产有关的或附属于转让资产的全部业务记录、财务及会计记录、营运记录、统计资料、说明书、维护手册、培训手册等文件和资料,无论是以文字形式或以电脑软件、硬件形式或其他形式予以记录的。
4.合同权益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由甲方在转让生效之日前所签订并存在的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修正、修改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列载本协议附件四的有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购买、租赁、定做、运输及建筑安装的主要合同、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险单以及其它的所有合同、协议、
契约、承诺函、保证函、信用证、提单、货单、各种票据及其他任何有关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转让价格、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所反映的评估结果以及_________对该评估结果的确认,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乙方应当在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的转让生效日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本协议前款规定的转让价格总数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生效条件
1.本协议所述转让资产的转让在下述条件获得完全满足时生效:_________。
2.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另一日期作为转让生效日或解除本协议,上述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即为转让生效日。
第六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并不会构成甲方违反任何其他合同、其本身的公司章程及成立文件以及任何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2.甲方对转让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及控制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转让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而该等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乙方于本协议所达成的资产转让完成后将享有作为转让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可依法转让、处分该等产权,并不会受到任何扣押、抵押和负担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3.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转让生效日,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4.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影响转让资产的合法性或甲方对其所有权的合法性的所有文件、许可、批准、同意、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者,甲方均已取得,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转让资产中一切按照中国法律和行业惯例应该保险的财产,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已由甲方投保,且该等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单在本协议签署日直至转让生效日仍然有效。甲方保证在转让生效日前不采取任何行为,亦不忽略任何行为,使
上述保单成为无效或可能成为无效。
6.截至转让生效日,甲方并无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业条件的生产、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转让资产的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甲方在转让生效日之前对转让资产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转让生效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8.甲方没有关于有关转让资产的、一旦披露便会影响到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原意被改变的事实未向乙方披露。
9.于转让生效日,转让资产中的房屋、机器、工具及其他设备均处于良好的运作及操作状态,并经定期及适当保养及维修。
10.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的知情人士对有关转让生效日前的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或基于商业的目的使用上述秘密。
11.在转让生效日后,甲方本身不会(而甲方亦将促使其所有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经营、或透过合营或持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参与任何对有关企业的业务实际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2.在相关期间按照以往的正常方式对转让资产进行使用及保养及经营管理。
13.即使在转让生效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第七条 乙方的承诺、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合法拥有其正在拥有的资产,并合法经营其正在经营的业务。
2.乙方有充分的权利进行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并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一切合法授权。
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八条 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应予适用的香港有关法律法规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有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将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
在转让生效日前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而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终止本协议。
2.在本协议签署后,当发生针对转让资产或乙方,但起因于本协议签署日前甲方占有、使用转让资产的行为,而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未曾预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纠纷或权利争议时,甲方同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使转让资产或乙方免受损失。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转让资产或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则甲方同意作出赔偿。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法院裁判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有关法律的管辖。
第十三条 协议权利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各方的继承者、经批准的受让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但是,甲乙双方在此互相同意对方指定其各自的有关的附属企业负责本协议的具体履行。甲乙各方在本协议中的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及承担的全部义务,同时视为由其各自指定的附属企业所享有及承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五条 附件
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
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附件
一、资产评估报告(略)
二、关于资产转让的政府批复(略)
三、证明转让资产合法性的文件(政府批复等)(略)
四、合同清单(略)
五、保险单(略)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
乙方:
丙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
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
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
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
)字第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
)字第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
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
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_______%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
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丙方(盖章):
代表:
年
月
日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三
甲方: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其中,甲方持有公司股份
股,占
股份。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甲方愿意将其中
股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将其所持公司
股,以每股
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
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向甲方指定的的账户。
3、因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交易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份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份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份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份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份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4、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甲方解除共管手续,每逾期解除一天,则乙方按转让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赔偿金。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鉴证或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按照申请仲裁时适用的贸仲委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于深圳市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四
出让方: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持*****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各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二、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未向任何第三人设臵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股权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臵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并不得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6)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目标公司及其自身向乙方作出的有关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及合法存续状况、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状况、税收、诉讼与仲裁情况,以及其他纠纷或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因素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的虚假、不实、隐瞒,并愿意承担目标公司及其自身披露不当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对本次受让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行为已得到了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对目标公司的基本状况有所了解;
(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4)乙方保证在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该公司的发展。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
2、甲、乙双方同意,待目标公司*%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后
日内,由乙方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款之同时,向乙方开具合规的收据。
四、合同生效条件
当下述的两项条件全部成就时,本合同始能生效。该条件为:
1、本合同已由甲、乙双方正式签署;
2、本合同已得到了各方权力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与批准。
五、股权转让完成的条件
1、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手续,并将所转让的目标公司
*%
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2、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管理登记档案中均已明确载明乙方持有该股权数额。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2、本合同的违约金为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5%,损失仅指一方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不包括其他。
3、遵守合同的一方在追究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七、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
2、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合同即告终止:
(1)甲、乙双方依本合同所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已完全实现。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因其他原因未取得相关主管机关批准。
本合同因上述第(2)、(3)项原因而终止时,甲方应在10日内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保密
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合同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除非是:(1)法律要求;(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九、附则
1、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存档壹份,其余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出让方(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_____年
月
[关键词] 非流通股;净资产;证券市场
一、净资产是非流通股定价的基础
非流通股与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的交易市场由于交易的大宗性和不连续性而不存在庄家和散户,因而非流通股也就不会存在像流通股那样的庄散博弈定价机制。那么股权在非公开股权市场上的定价是不是符合成熟市场中的股权定价一般理论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原因还是在于监管当局对公开的股票市场的发行管制,禁止非流通股拆细交易,因而广大中小投资者被排除在非流通股交易之外,加之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实力对比悬殊等原因形成了非公开股权市场上股权供给远大于股权投资需求。
对国有资产定价而言,国资管理部门在国有股权委托人的虚拟性和人交易制度条件下不得不硬性规定国有股权定价的主要依据是净资产价值。这一定价原则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因国家政策明文规定而成为唯一的定价基础。并且,在国有股权转让的示范效应和股权价格联动效应作用下,使得净资产定价原则成为风险投资市场和企业并购市场上的非国有股权交易的定价基础。
从国家国资委公布的相关规定来看,国资委对非上市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定价的意见是:“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国资委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定价的原则是:“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从国资委监管的角度上看,国资委在国有资产定价上只控制底限,只要转让价不低于净资产,具体实施就是买卖双方的市场行为,国资委并没有硬性规定。由于国资委在确定国有股转让定价时的权威性,因而每股净资产成为国退民进实践中占主导地位的定价方法,并且成为所有非流通股定价的主流方法。
二、净资产定价原则是国有资产转让的权宜之计与次优选择
虽然实践中以净资产定价是普遍现象,但是从股权市场上流行的观点来看,与国有股减持大辩论中占主导地位的“要求国有股按净资产流通,反对市场化减持国有股”的观点相反,在非公开股权市场上对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国有资产转让定价呼声最高的观点是让市场来定价。
对国有资产转让和折股的“底价的确定依据是资产评估结果”持不同观点的学者和官员提出国有资产转让应该在过程公平的条件下,实现市场化定价。他们认为评估值由会计账面价值计算得出,它不会等于国有资产的内在价值(真实价值),不会得到市场的认可。因此,以评估值作为国有资产转让的底价阻碍了国有资产的流动。为打消人们对市场成交价远低于评估值和净资产的会计账面价值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疑虑,他们提出两点理由:一是通过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保证了交易行为的过程公平与程序公正,而过程公平将保证国有资产转让与退出的实质公平,因而市场化定价不会造成大规模的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提出所谓“冰棍原理”,即如果国有资本不能迅速退出竞争性行业,那么国有企业的低效率所造成的经营亏损会使国有资产像冰棍一样,时间越长融化得越多。因而,应该“树立国有资产只有流动才能保值的观念”,实行国有资产市场化定价以推动国有资产流动。
应该说在当前的国有经济调整中,频繁出现的不规范现象说明过程公平做的还很不够。推行过程公平有利于纠正或减缓国有企业改制过程的透明度不高,存在暗箱操作以及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内外勾结、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行为。但是也应该注意到,如果国资委放任以实现退出为目标的市场化定价,那么供大于求的市场因素很可能造成国有资本转让的市场价格远低于其内在价值。因而,在当前国有资本退出的市场环境中,推行市场化定价的实质是在过程公平的名义下,将原来掠夺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行为转变成攫取国有资产的合法程序。
我们认为“冰棍原理”只能说明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性,而不能证明在当前条件下实行市场化定价的公平性。以交易的程序公正和过程公平保证交易价格的实质性公平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
1. 交易发生在竞争性市场内。在充分竞争的资本市场中,市场价格就是对资产的内在价值的最好估计,买方的竞争保证市场价格至少是买方对资产价值的最大估计,从而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因而在竞争性市场中的程序公正能保证实质性公正。但是当前国有资本退出市场的买方市场特征明显。在这种市场条件下,如果国有资产的持有人为实现退出而推出竞争性的市场化定价,则定价基础不再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国有资产盈利能力或内在价值的估计,而仅取决于买方(民营企业与外资)的资本实力及投资意愿。在这种条件下,由买方的资本实力和投资意愿决定的市场价格将远低于资产的内在价值。
2. 交易主体具备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能力。当对方出价低于自己的保留价格(底价)时,交易者有能力行使终止交易的权利。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主体虚拟性,国有资本退出不满足这个条件。所有者的虚拟性使国有资产的转让只能依赖人进行,而人目标的多重性使之在国资退出时很难与所有者的目标保持一致。所有者的虚拟性又使所有者无法有效地约束人行为以减少成本。在这种条件下,推行所谓过程公平的市场化定价,会使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已经存在的委托问题由于以下原因在国资退出中表现得更加突出:(1)国有资产转让的人强调会计信息的无效性,极大地增强了委托人和人之间,以及各级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2)强调会计信息的无效性,将导致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无法成为国资转让过程中的考核指标,这一做法降低甚至取消了委托人对人的约束机制;(3)在缺乏约束机制的条件下,各级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效用函数不一致问题更加突出;(4)委托人的虚拟性,使之无法觉察市场交易价格的不公平性,或者即使觉察也无能为力。过程公平保证实质公平的两个条件,在国有经济调整中一个也不能满足,这使得以过程公平无法保证国有资产转让的实质性公平。因而,在竞争性国资退出市场建立之前,推行国资退出的市场化定价虽有过程公平之名,却无公平之实。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按评估值定价存在严重的缺陷——资产的内在价值本质上是无法评估的。由会计的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导出的资产评估值往往使优质资产的内在价值高于其评估值,因而按评估值转让表面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实际却是国有资产流失;劣质资产的内在价值低于评估值,因而按评估值定价将无法实现转让,国有资产将在经营性亏损中流失。但是,放弃评估值定价的实质是在国有资本的所有者没有设定保留价格的条件下,放弃对人的约束,由此将造成更大规模的国有资产流失。这可能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现阶段没有取消国有资产评估定价原则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快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当务之急是建立竞争性的国有资本退出市场。
三、非流通股定价与证券市场计划经济监管的关系
我们知道非流通股按净资产定价只是迫于国有企业改制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形势的次优选择。如果监管当局能够放松对证券市场的管制,允许非流通股拆细出售,那么一般中小投资者就可以受让非流通股权,从而有利于形成竞争性的股权市场。从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来说,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管制使国际上最为通行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方式——国有股份发行(share issue privatization, sip)无法在国内的国有经济调整中运用,因而,国有资本退出只能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由于中小投资者无力整体受让国有企业产权,而且非上市股权投资机构(如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没有合法便利的筹资渠道去募集股权资本,所以我国的国有资本退出市场形成了这样一种状况:资金的主要提供者——社会公众投资者被排除在市场之外,参与国有企业重组的投资者只有民营资本和外资,而他们在总体上又不具备承接国资退出的实力和愿望。这使得国有资本退出难成为必然,国有资本也就无法按内在价值转让了。因而,要使非流通股能够按照内在价值进行交易就必须放松对股票市场的发行管制,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以期建立竞争性股权交易市场。
主要参考文献
[1] 约翰·内利斯. 转轨国家如何进行国企改革[j]. 世界银行转轨通讯,2002,(1):48-63.
[2] 王曙光.中国经济转轨中的金融自由化[j]. 经济科学,2003,(5): 69-78.
[案例1]母公司对子公司账面长期投资491万元,持股比例为100%,该长期投资系多年前投入,一直采用成本法核算。2000年,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为3000万元(子公司成立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母公司根据审计结果调增长期投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投资25090000(3000万元-491万元)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25090000
审计后,子公司又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后,确认所有者权益为4100万元,即增值1100万元,母公司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11000000
贷:资本公积11000000
子公司根据协议,按净资产1:1进行折股(即公司实收资本变为4100万元),之后,母公司将股权转让64%(还剩余36%),实现收入2624万元,全部以现金收回,母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6240000
贷:长期投资26240000
由于获得了转让收入,母公司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该企业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内企业,当年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认为应仅就评估增值纳税,于是,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为:
1100×64%×15%=105.6(万元)
笔者认为这样计算是不正确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关键是如何确定股权投资转让的收入和股权投资成本,此例中,股权投资转让的收入很显然是2624万元,那股权投资成本呢,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也就是计税投资成本为初始投资成本,是投资者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此例中,转让64%股权部分对应的股权投资成本应为314.24万元(491×64%),而不是母公司的会计投资成本,母公司的会计投资成本已由491万元增加到4100万元。
因此,正确的计算过程应为:
[2624-(491×64%)]×15%=346.464(万元)即企业用转让收入2624万元减去其对应的计税投资成本314.24万元(491×64%),乘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案例2]A公司对甲公司投资491万元,持股比例为50%,甲公司2000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截至2000年底,甲公司共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50万元,2000年分配方案为派发现金红利200万元,并于2001年4月实施,A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100万元。2001年7月,A公司将对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取得转让收入400万元。
根据上述经济业务,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投资时:
借:长期投资4910000
贷:银行存款4910000
甲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
借:长期投资10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0
2001年4月,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长期投资1000000
2001年7月,股权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投资收益910000
贷:长期投资4910000
据此,A公司计算转让所得为:400-491=-91(万元),即投资损失91万元。
于是,A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将91万元作为投资损失在税前于以扣除。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根据笔者的理解及实践经验,外资并购过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汇核准和登记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外汇部门具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时需办理的手续和流程是不尽相同的):
1.1结汇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结汇核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结汇核准件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转股协议;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1.2转股收汇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汇发〔2003〕3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支付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应在该笔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办理;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每期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转股收汇外汇登记时应提交:
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汇登记证(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并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并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主管外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实际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无法取得外资企业举借外债待遇
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举借外债优惠政策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超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0号令的上述规定,通过关联当事人完成的外资并购而形成的外资企业(“假外资”)一般情况下无法取得举借外债优惠待遇,此项举措无疑会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举借外债的坦途。
3.投资总额的限制
内资企业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但企业一旦通过外资并购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就必须确定一个投资总额,该等投资总额对新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及进口机器设备来说可能意义重大。因此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争取定为法律允许的最大数额,10号文对投资总额的限制如下(该等限制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产支付涉及的外汇核准
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实施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用人民币资产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几种运作模式:(1)人民币货币现金;(2)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债券和公司债券;(4)其他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为计价依据或标准的有价证券等金融衍生产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币资产。从取得途径来讲,可包括(1)直接从已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等收益;(2)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某企业的债权;(3)从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4)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在保证合法、合规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关人民币资产均可用作10号文规定之下的外资并购项目的支付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下列情况下取得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核准需提交文件作出了专门规定:
4.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汇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中的SPV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但10号文将SPV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两个定义相比较可以看出,10号文下的SPV较75号文的范围更为狭窄。从中引申出的结论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换言之,仅以私募为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以境外上市为目的的换股并购涉及的外汇监管主要包括:境外设立SPV时按75号文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换股并购阶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汇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