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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1-0029-03
离岸金融市场相对于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而言是一种全新的资金运作模式,作为国际资本转移的场所,其在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国际金融紧密联系的作用是其他国际金融市场和转移渠道无法相比和无法替代的。本文力图通过对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和其监管内容的分析,探寻到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特点。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两个特点
离岸金融市场,是不同于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的一类新型市场?熏它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定义。按照传统的概念,是指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在美国IBF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创设的背景下,离岸金融市场是指在货币发行国国内金融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采取与国内金融市场隔离的形态,使非居民之间在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方面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税收和外汇管制及国内金融法规影响,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可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虽然两者对离岸金融定义的表述不同,但都把握了离岸金融的特点。
首先,离岸金融市场具有“离岸性”。从交易资金运行的方式来看,在传统概念中,指出所交易的货币在货币发行国以外进行各种金融交易,例如:欧洲美元市场、亚洲美元市场和拉美美元市场,它们都是在美国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进行交易的场所。在第二个概念中,将“岸”的范围扩展到一国国内金融的循环系统,在这个系统外进行的金融活动为离岸金融。
其次,离岸金融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从交易主体来看,在离岸金融市场中,主要是境外债权人与境外债务人的交易,资金的供给者与需求者均为非居民。这一特点揭示了,在离岸金融交易中,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国外资本,资金的运用也为国外筹资者,可以说是一国金融市场的延伸。
二、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内容
各国根据其离岸金融市场的类型不同,对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侧重点不同,但都体现在三个方面的监管,即市场准入的监管、业务经营的监管和退出市场的监管。前两个方面可以归结为预防性监管,后一个则是事后补救监管。
准入监管是监管的第一道防线,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筛选出合格的机构进入市场进行金融活动。因此,各国政府对于进入离岸金融市场的机构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例如:在新加坡对申请开办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它们的管理水平、信誉状况和资本实力颁发三级银行牌照有着不同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区域,即普通执照银行、全面执照银行和离岸执照银行。
业务经营的监管是对业务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管。例如:其中一项是对交易货币的监管,即将全球离岸金融市场分为像美国和日本那样本币作为交易货币和其它国家本币不能作为交易货币两类。另外,各国管理当局会在准备金、外汇管制和利率等方面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例如:在东京离岸金融市场中对法定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没有要求,不交利息预扣税,不受利率管制。
退出监管是在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变为现实风险时采用的监管措施,是监管目的最终实现的手段之一。例如:1933年在美国成立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起到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目的;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于1979年建立了统一预警机制制度对金融机构加强监测。
三、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特点
(一)离岸金融市场受到来自多方面的监管
考察和认识离岸金融监管的前提是要搞清楚离岸金融市场是否有监管、监管的程度和特征。在有关论著中,通常可以见到有人认为由于离岸金融市场从事的是非居民的境外货币的借贷,所以是不受任何一国国内金融法规管制的市场。相反,由于离岸金融的特性,它不仅有监管,而且受到多国监管,接受多国法律和有关机构规则的约束。具体体现如下:
1.市场所在国的监管
一是对准入的监管。尽管有关国家对离岸金融市场准入限制较少,但都制定有规则并由有关机构监督实施。例如:美国国会于1991年通过的《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中规定外国银行在进入IBF或扩大其业务时,须事先征得联邦政府的审查和批准;美联储对经营IBF的外国银行在美国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因此,外国银行除非经过授权,否则将难以开展在美国的业务。
二是对经营活动的监管。例如:美国对国际银行业务单位的规定十分严格,其规定将国际银行业务单位账户上的美元与国内美元严格分账,单位所能吸收的存款也必须符合美联储D条例的规定,其中主要是向非银行的外国居民提供的大额定期存单,向若干特定对象主要是境外美元的持有人和经营者发行票据,且吸收存款的最低金额不能低于10万美元。对于IBF的贷款,D条例规定由IBF向非银行外国居民提供的贷款,只能用于这类借款人在美国境外开展的业务活动。因此,离岸金融机构要想开展经营活动就要遵守市场所在国的这些管理制度。
2.离岸货币发行国的监管
从目前离岸金融的实际状况来看,离岸货币发行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至少有两方面。一是离岸货币发行国通过清算渠道对以其货币进行的离岸金融交易行使有效监管和控制。由于离岸货币的特殊性,即它只是在货币发行国外或货币发行国金融循环系统外的账户做出与货币发行国在岸金融机构的账户相对应记载和反映,是账目,而有形货币并没有离开发行国,因此,离岸支付不得不通过具有能够收取和清算有关货币的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进行。二是离岸交易必须遵守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货币是各国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如果离岸金融交易违反了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当然会招致发行国的干预,从而可能导致交易的无效。有鉴于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8条第2款(b)项规定,任何涉及会员国货币并与该会员国外汇管制相抵触的外汇合同在其他会员国领土内均为不可履行的合同。例如:在离岸银团贷款协议和离岸证券发行的文件中都包含有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它们都规定违法或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无效。
3.离岸金融机构母国的监管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离岸金融市场中介是连接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的桥梁,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巴塞尔委员会的两份文件的规定中,可见离岸金融机构母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一是巴塞尔委员会推行的跨国监管所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任何外国银行机构都不能逃脱监管,而监管必须是充分的。这两条分别从监管的广度、责任和监管的深度、标准进行阐释。二是1992年巴塞尔委员会的《国际银行监管最低标准的建议》规定由能够行使并且监管的母国监管当局对国际银行行使并且监管,银行跨境设立机构要经母国监管当局同意,母国当局有权收集跨境设立的银行机构的信息。母国当局有权对其海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等安全稳健经营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作为离岸金融机构母国时还加强了对市场中介经营活动范围的控制。1933年美国在银行法的四项条款中规定美国银行在海外离岸金融市场的分支机构能否参加离岸证券的发行、销售、交易等,都取决于美国监管当局。
4.投资者母国的监管
投资者母国的监管对离岸金融市场影响是很大的。例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据法》以及美国SEC根据联邦证券立法的授权制定的大量规则,将离岸证券包括在证券的定义中且美国证券法一直被美国法院和SEC认为是域外适用,因此,美国证券法对离岸证券市场的潜在影响是很大的。此外,投资者母国有权规定本国投资者是否能够投资于离岸金融产品以及投资的类型、品种。
5.筹资者母国的监管
筹资者母国的监管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同时也是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外汇管制、对外债规模管理、借贷期限及利率的管理。离岸金融交易的各方若想使交易在合法下进行,就必须遵守上述管理的规定。为此,筹资者在签订离岸银团贷款协议和离岸证券发行协议时都要先取得有关授权、许可、批准等,以免违反这类规定,从而造成不应发生的风险。
6.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
在离岸金融市场特别是离岸证券市场上,最为重要的自律组织是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SMA)。IS-MA于1969年成立,约有成员800个,主要是规范离岸二级市场。1988年ISMA获得了在英国投资交易所的豁免地位,为解决ISMA规则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的关系问题铺平了道路。由于其规则被广泛认可,在离岸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无论是ISMA成员之间的交易还是非ISMA成员的交易,几乎都在遵守着ISMA制定的规则。
7.国际组织机构的监管
在国际上,对离岸市场统一监管的机构是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该机构于1980年成立,较为广泛的覆盖了世界上主要离岸中心,其宗旨是提高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标准,增进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一直致力于在离岸市场上实施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的标准。该机构对离岸银行业市场进行监管的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离岸金融市场是监管宽松且不受单方面完全控制的市场
上面提到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受到来自七方面监管的市场,可以说是从离岸金融市场是否有监管的定性角度进行的分析。下面则从离岸金融市场受监管程度的定量的角度进行阐释。从表面上看,离岸金融市场受到多方面监管会造成监管交织、重叠,这样可以更好的规范离岸金融市场。但是,离岸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正好利用各国管理体制的套利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监管宽松和高效率运作的目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宽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离岸金融市场受到来自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的一些监管标准、办法免除适用的优待。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对D条例和Q条例作了若干次重要修改,最终取消了对IBF存款利率上限的制约并将存款准备金率降为零,IBF还可不受美国政府适用于其他金融领域的税收政策的限制。在日本离岸金融市场不提交存款准备金、不缴纳利息、预提税、法人税、进行存贷款交易不受利率管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的约束。在巴林离岸金融市场也受到在类似方面的优惠。
第二,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宽松得益于其他有关国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虽然这些规定适用范围广、执行严格,但是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又具有一些灵活性和例外性的变通。例如:美国在信贷方面于1963年通过的条例规定了存款利息的最高限额,但这项措施不适用于境外银行,境外银行的离岸美元存款利率完全由市场供求规律决定,不受任何法规监管。另外还有M条例,其规定了美国银行对国外银行的负债必须缴存存款准备金,但国外机构离岸美元存款则可以不用缴存任何存款准备金。正是由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于国内金融的规则免除适用于离岸金融市场,使得金融机构在离岸金融交易的设计运作上利用这些优待,从而达到在宽松的经营环境下经营的目的。
第三,有关国家在监管上的冲突和矛盾在客观上也使得离岸金融市场难以实现完全、有效监管和控制的原因之一。一方面,离岸金融市场具有国际性,与离岸金融交易有关各国都在此交易中有着重大的利益,它们都有行使监管的权利和合理根据,但是对由哪个国家对离岸金融市场行使完全管辖并承担责任就很难达成共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以及它们相互间进行金融交易的作用,使得离岸金融市场变为一个具有复杂的国际间连锁关系的市场,因此,要想在其中分清责任,实行严格监管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和论证,可以得到以下结论,离岸金融市场具有“离岸性”和“两头在外”两个基本特征;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虽然受到多头监管但经营环境依然宽松、自由且不受单方完全控制的市场。
参考文献:
[1]张忠军,1998:《金融监管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1月24日,法国第二大银行法国兴业银行CEO丹尼尔・布东在新闻会上宣布,该行一名交易员热罗姆・凯维埃尔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预期市场会下跌,在上级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大手笔做空股指期货。从2008年开始,凯维埃尔突然反手做多,绝赌市场会出现上涨。但是,欧洲市场今年年初以来的大跌使其账户出现巨额亏损,最终兴业银行在21日开始的全球股市动荡中蒙受49亿欧元损失,约合71.4亿美元,成为“史上最贵违规”。
交易员欺诈凸显治理制度缺失
兴业银行这一事件与13年前巴林银行交易员尼克・理森在股指期货交易中的失手如同出一辙。1995年2月,被派驻新加坡的理森大量购买走势看好的日经股指期货,没想到一场阪神大地震使日经指数不升反跌,导致亏损14亿美元,巴林银行不得不宣布破产。
这两起事件有众多惊人的相似之处。都是事发于具有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损失都十分巨大,而且都不是什么大人物,而是两个小小的交易员造成的;问题都出在交易额度超过其授权限度;他们的错误行为似乎在银行内部并不是完全不知情,但一直得不到及时纠正。人们不禁要问,作为公司治理水平较高的西方国家,为什么总会出这些耸人听闻的事件,特别是极具风险而且内控体系很完善的银行里呢?目前,就此问题的解释大致形成如下观点:
第一,风险意识放松说。一些人认为,由于过去几年,全球金融市场的持续繁荣,股票、债券、期货和石油等大宗商品市场均出现强劲增长,一些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风险意识明显放松。就凯维埃尔个人而言,他在2007年预计市场将出现下跌,其投资活动曾一度赢利。凯维埃尔因此被看作天才,这不仅使银行方面放松了对他的监控,也使其本人低估了衍生金融品交易的风险防范。进入2008年,他错估市场将出现上涨,大量下单做多,结果酿成一场“天祸”。也有一些人更极端地认为是由于某些人的道德水准下降而故意为之。
第二,企业内部监管机制缺失说。有人认为凯维埃尔事件绝非偶然,而是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不到位、监管体制不健全的结果。同样失手于股指期货的前巴林银行交易员尼克・理森就此事指出:“我认为违规交易算是金融市场的家常便饭。你现在看到的仍然是一个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够的市场。”曾给日本大和银行造成巨大损失的井口俊英对此事的态度是,欺诈交易不过是违反内部规定,“所有交易员都有堕入这个陷阱的趋势,你总是有办法掩盖损失。”
第三,治理制度缺失说。本文持这种观点,我们认为,风险意识放松和监管机制缺失的说法看到的仅是表象,真正的原因在于西方公司制度和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让我们简略看一下现在西方公司制度的概况:
从公司治理制度来看,西方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日益被“内部人”所控制。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体现所有权的股东大会已经只有象征意义,变成了一个“一点实际意义也没有、唯命是从的机关”。多数的股东大会已基本流于形式,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操纵在“内部人”即经营者手中。再看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本应是公司控制机制的枢纽,但实际上其也被“内部人”所操控。这主要表现在董事会的会议频度低、董事会会议议程基本上被经营者或兼任董事长的CEO所控制等。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CEO确定并控制;除了那些兼任高管的人员外,其他董事没有更多时间。这些董事花费时间有限,对公司情况不甚了了,难以进行有效监督;由于对公司真实情况缺乏了解,特别是一些外部董事难以提出有深度的观点和判断,大大限制了他们对经营者的建议提出疑问的能力和意愿。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功能弱化,导致了委托人对人的监管无力和不力,而人在现行制度的保障之下,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欲望日渐膨胀。这种状态下,如果有巨额利益的诱惑,内部人就会铤而走险。加之公司内控制度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严密,这也是几次衍生品风险事件反映出来的共同问题。交易员往往既是下单员、又是资金管理员、也是风险控制人员,这怎么能够控制交易风险?何况是金融衍生品的巨大交易风险。
从外部的信用制度、监管体系来看,尽管信用制度是西方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但众所周知,欧洲的一些交易所出于灵活性和促进竞争的需要,将信用交易制度广泛地运用于高杠杆效应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比如,欧洲的交易所普遍推行了信用交易制度,这确实促成了欧洲衍生品市场比美国的更发达。但如果监管制度没有跟上的话,严重风险事件就不可避免。政府或行业监管是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前提,在美国,交易所、证券或期货业协会以及证监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构成了较为严密的监管体系,但欧洲的衍生品市场监管相对宽松,采取以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比如,英国的期货市场实行二级监管。在期货市场变动不居的情况下,这种自律监管模式很难起到事前预防的功效。
中国银行治理应得的启示
英国巴林银行、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的交易欺诈事件的先后暴露,是其长期形成的公司制度及其制度倾向的必然结果。法国兴业银行这个时候将问题暴露出来,对全面革新其银行公司治理制度、尽快健全其监管体系并不全是坏事。法国兴业银行事件无疑给我们提了一个醒,这对于正处在建立现代银行治理制度、即将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中国具有重大启示意义。
首先,必须强化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尽管股东功能缺失是西方公司治理制度的一个弱项,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的银行上市公司并不缺乏大股东,问题是其中很多大股东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他们参与公司治理意在讨好上级或获取私利。所以,中国银行目前最为紧迫的任务是改变大股东的性质,比如引进一些民间战略投资人。
其次,改造和强化董事会结构与机能。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由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代表利益的广泛性一直是人们指责的对象。改革和重塑董事会是目前我国实现上市公司真正转型的关键。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中形成权利均衡的重要途径,但如何安排独董的选择程序,如何有效发挥独董的作用,独董是否越多越好?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值得借鉴。
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法律保障;监管模式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
经济全球化带来较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得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着极为严峻的挑战。为了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我国金融机构纷纷采取措施,不同金融部门之间的业务合作类型越来越多,如平安集团投资了保险、证券、银行业等。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均负有金融监管职责,这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一行三会”的监督体系极易造成各监管部门面对问题时相互推卸责任,不仅会延误对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与经济体系造成影响。
(二)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大
量涌现的地方性股份制银行在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同时也对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和难度。针对此现状,各级地方政府均给予了本区域银行一定的政策保护,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得监管部门无法真正履行监管职责,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动用公共资金对出现问题银行进行注资。
(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近些年,我国金融创新进程不断加快,金融市场持续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较为复杂的金融风险,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根本无法及时应对金融市场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律制度中较为模糊或没有详细说明的地方为金融市场参与者“钻空子”、“打球”等行为提供了便利,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受到严重影响,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被扼制。
(四)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严重缺乏
经过政府行政监管、金融监管的有益探索,我国分业监管已渐趋规范化与专业化,金融监管的体系框架已初步具备,但由于激励机制的缺乏,不少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不高,有些甚至脱离了监管行业,监管部门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内部竞争氛围与监管效率也较差。有效约束机制的缺乏则造成和监管缺失现象层出不穷。在现行监管约束机制中,因个人过失而造成我国金融市场损失的监管人员仅仅会受到监管机构内部的行政处罚,并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有效的金融市场监管自然难以得到实现。
(五)监管技术落后
近些年,我国对金融市场监管愈加重视,金融监管正由重视合规性转向合规性、风险性并重,金融市场监管方式正由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准入、运营及市场退出全程监管,由现场检查转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管理。在此背景下,我国非现场管理的现代化监管网络系统逐步建立起来。然而仍处于起步阶段的运营监管和非现场管理无法承担起金融市场监管的重任,使用最多的监管强制措施———罚款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较为落后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监管技术难以跟上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监管不力情况时有发生。
二、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理念逐步从分业、分机构监管转向跨业、跨机构监管,这为我国转变金融市场监管模式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我们可通过建立单独的机构来增强“一行三会”之间的协调性,一旦金融市场出现突发事件,“一行三会”管理阶层需迅速进行协调,在统一思想和目标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此外,各监管机构之间需加强交流与沟通,对此可定期选调本机构的监管人员前往其他监管机构学习交流,对其他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流程、监管目标加以了解。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金融市场监管工作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我们需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出具有较强可操作性行政法规、规章,尤其需填补出在城乡信用合作社、农村基金会、邮政储蓄和企业债券等领域的法律空白,市场退出和风险监管在法律中的地位需得到突出。
(三)加快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针对目前监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监管机构内部人才流失、监管缺失等现象,政府部门需督促监管机构及时改变单一的晋升激励机制,对能力突出、表现优异的监管人员实施物质和精神并重的奖励方式,同时还需建立健全有效的惩罚制度,依法对监管不力甚或的人员实施惩罚,推动监管效率与质量的提升。
(四)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
解决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存在问题、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关键在于提升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即其专业素养与思想道德素养。对此,我们需严格筛选监管人员,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学习监管理论、基础技能、风险分析和创新业务等,为监管机构培养出一批高素质、高能力的监管骨干。此外,我们还需选调本机构监管人员至其他监管机构进行学习与交流,以进一步丰富监管人员的知识面和实践经验。对于监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监管机构可定期组织思想道德讲堂,并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的示范作用。监管机构还需定期开展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考核,依据考核成绩提拔奖励能力突出的监管人员,并严格要求考核不合格的监管人员继续加强学习,仍不能合格的则给予恰当的处分。
三、结束语
2016年是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一年,金融市场环境正发生着巨大变化,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我国目前在金融市场监管过程还存在着较多问题亟待我们解决,监管机构除需加强自身管理外,还需加强同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模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1]刘迎霜.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历程———基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视角的叙述[J].南京社会科学,2011,04:16-22.
[2]黄韬.我国金融市场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法律路径———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为中心[J].法学,2011,07:105-119.
关键词:国际金融;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84-01
2011年全球金融市场险象环生。欧债危机向纵深发展,欧元区部分核心国家濒临险境;美国两党就债务上限争执不下,美国国家信用受损。此起彼伏的不稳定因素导致国际金融市场出现经常性剧烈震荡,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明显上升,价格变化的波动幅度异常突出,严重削弱了全球经济增长的动力。欧盟、经合组织和联合国近来都相继下调了今明两年全球经济增长预测,并对全球经济面临二次衰退发出警告。
一、国际金融市场定义
国际金融市场指从事各种国际金融业务活动的场所。此种活动包括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或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在国际领域中,国际金融市场显得十分重要,商品与劳务的国际性转移,资本的国际性转移、黄金输出入、外汇的买卖以至于国际货币体系运转等各方面的国际经济交 往都离不开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上新的融资手段、投资机会和投资方式层出不穷,金融活动也凌驾于传统的实质经济之上,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因素。
二、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发展分析
1.欧美债务冲击金融市场
欧债危机的深化和泛化无疑是造成今年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止的“主要推手”。今年第二季度希腊债务危机重现,虽然欧元区为化解危机出台了一系列举措,但因欧元区内部存在政治分歧,长效性的解决方案迟迟无法出台。市场出现抛售欧元区债务风潮,欧债危机迅速蔓延,作为欧元区第三大经济体的意大利也成为欧债危机的“风暴眼”。欧债危机难以解决的根本原因在于欧元机制的先天缺陷。欧元区缺乏共同的财政政策及其核心国家对如何解决欧债存有分歧,导致危机解决方案迟迟无法出台。德国坚决反对在当前情况下推出欧元区共同债券,认为必须在建立共同财政政策的前提下才能推出欧元区债券。这令欧盟委员会正式抛出的在欧元区发行欧元债券的设想化为泡影。法国则一直推动欧洲央行更为果断地干预债券市场,并要求欧洲央行向欧洲救助基金提供资金。但德国坚持认为欧洲央行的主要任务是抗击通胀,欧洲央行扩大债券购买规模反而可能加剧通胀,危及欧洲央行的独立性,并削弱危机国家的改革意志。
2.美国经济持续低迷
纽约道-琼斯指数和纳斯达克指数9月份最低收盘点位已经回落到8283.70和1251.00点,考虑到这两个指数的历史高峰分别在11000和5500点之上,目前这样的水平确属低位。市场认为,美国攻击伊拉克会对全球经济增长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美国经济本身,由于军费开支的沉重负担,经济复苏受影响在所难免。
3.全球金融市场不稳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金融稳定报告指出,2011年国际金融市场风险明显增大,其原因在于:系统性银行危机由美国传递至欧洲;欧元区边缘国家的债务危机加剧;核心先进经济体的中期债务负担加重;有关国家在财政整顿和调整方面难以达成政治共识。该组织表示,由于公共财政吃紧,政策制定者对通过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增长顾虑重重,而货币政策提供额外刺激措施的空间又很有限。因此,国际金融危机进入了一个更具政治意义的新阶段,国际金融市场或现长期波动,全球金融治理任重道远。
三、中国应对国际金融市场变化的策略
1.顺应国际金融监管潮流,改革国内金融监管制度
中国金融管制严格、政府对金融市场行政干预力度大,在市场准入和利率、汇率管制放松上还没有突破性的改革。当然,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比,目前的政府金融监管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如放弃对银行贷款的总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管理控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也大多通过政策导向等程序来进行。但其中根本性的症结并没有消除,如政府在对金融市场进行“窗口式”指导过程中,依托于其对金融企业经营者任命权和对社会主流媒体的控制,而对金融市场施加超越于其权力的干预力度。加入WTO后,政府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以国际金融监管的标准来实施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不能对金融市场有过度的行政干预。
2.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传递,加强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金融国际化发展在加快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使金融风险在国际之间的传递速度加快、危害加深,而国家之间金融监管的不平衡和不协调更是使金融体系的稳定受到影响,为此建立国际合作的金融监管体系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和追求目标。中国加入WTO后,阻隔国际金融风险传递的屏障正在逐渐减小,寻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和合作理应成为金融业稳定发展、防范国际系统风险的积极而有效的措施,参与建立全球性和区域性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应是中国实施金融监管国际化的重要方式之一。金融监管国际化目前应做的工作包括:一是加紧对证券业进行适当的合作监管,建立与银行监管的巴塞尔协议相类似的国际性合作协议,防止金融交易从监管强的部门或地区向缺乏监管的部门和地区转移;二是对金融衍生工具和对冲基金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运作寻求监管的对称与合作;三是完善国际金融统计,加强会计与信息批露的国际合作与标准化。在参与这些活动中强化中国政府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和合作能力。
四、小结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主要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形成、金融市场功能不断深化以及金融市场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不断提升等特征。抓住当前历史机遇,进一步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同时要采取合理的手段,避免国际金融市场变化地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周荣芳.2008年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回顾及2009年展望[J].中国金融,2009(01).
[2]朱静芳.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与产品创新的几点思考[J].北方经济,2007(12).
1.积极意义。金融套利行为对于金融经济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它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金融市场的有效流动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这样一来,不但能够促进金融市场的自由一体化发展,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经济的良好发展势头。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金融套利行为对于金融经济以及经融市场起到了促进作用,为两者的发展运行提供了基础保障以及必要条件。
2.消极意义。金融套利行为的过度活跃与发展,将会降低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导致金融市场管理难度的加大。除此之外,过度的金融套利行为会将金融组织与业务复杂化,增大了金融风险产生的机率,成为金融危机的一颗隐形炸弹。现阶段,对于金融套利行为普遍都存在监管不力的现象,这已经成为阻碍金融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正确看待金融套利行为,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强化金融套利行为管理的策略探讨
1.强化金融市场的基础建设。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要尽快完善金融体系以及基础建设,包括金融监管、会计基础、法律体系等。金融基础建设是金融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交易网络以及通讯方式。因此,加强金融基础建设,必须要加强网络系统建设,实现高效化以及信息化的网络运作模式,减少金融交易的时间,从而有效降低资金流动性,节约运营的成本。
2.优化金融市场主体结构。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够成熟,其市场格局存在垄断与竞争并存的局面。在我国,处于垄断地位的四大银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其他金融机构难以发展,这就造成了有效市场竞争建设难以正常开展,因此,对于金融市场的调整与优化是势在必行的。对此,应该采取措施加快金融企业的建设步伐,对金融机构进行体制改革,加大对非公有制银行的优惠发展政策力度。这样才能够逐渐实现主体结构优化,渐渐消除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垄断行为。3.进一步推进金融市场自由化进程。对于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发展,要从现行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以便能够对金融套利的情况进行掌握,并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措施加强对金融套利行为的监管。这样才能够提高市场的灵活性,保证金融市场的良性竞争。
4.强化金融监管体制和实务协调。当前,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现阶段的发展趋势,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因此,必须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与协调,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还要与国外的金融市场进行协调,缩小我国金融市场与世界金融市场的差距,减少金融套利行为的过度发展。与此同时,对于严重影响金融经济稳定的金融套利行为予以取缔,加强对金融市场犯罪活动的监管。在对金融套利行为进行处理的时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安全、稳定、可靠的金融市场监管体制。
[论文关键词]金融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
[论文摘要]金融市场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发展的,本文通过对金融市场现状的分析,阐述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并探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
金融市场,是指金融商品交易的场所,如货币资金借贷场所,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场所,黄金外汇买卖场所等等。它是中央银行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对经济进行间接调控的依托,是以市场为基础,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配置有限的资金资本资源,提高资本,资金使用效益的制度前提,同时也是发挥资本存量蓄水池作用,以迅速和灵活的融资方式把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和场所。国家和中央银行根据金融市场发出的信息,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金融机构和企业也可依据金融市场信息做出相应的决策。
一、金融市场的现状
金融市场按使用期限划分,可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作为短期资金融通场所,满足了参与者的流动性需求;资本市场作为长期资金的融通场所,为参与者提供了安全性和盈利性保障;各个市场各自独立而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不可分割的金融市场体系。发育完善、健康的金融市场体系,能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迅速、有效、顺畅传导,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要想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必不可少。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朝市场化方向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参与主体日趋广泛,基本形成了初具规模、分工明确的市场体系,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创新继续稳步推进,已有创新产品发展迅速;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涵盖面和影响力不断增强;金融市场改革进展顺利,市场功能日趋深化;金融市场结构不断优化,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我国金融市场正在向以建设透明高效、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和运行安全的目标迈进。
二、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市场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与国外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仍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金融结构失衡。我国的金融机构虽然呈现不断优化趋势,但现存结构状态仍然不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甚至严重制约了金融效率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二)金融创新乏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创新还很落后,且存在金融创新过于依赖政府,在有限的金融创新中,各领域进展失衡的状况。这些都降低了金融资源的效率,削弱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竞争力。(三)金融监管存在突出问题。从内部看,金融机构面临着与国有企业一样的困境,即如何真正解决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从外部监管看,首先表现为金融法规建设滞后,中国现行有关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经过多年修改,已经较为系统,较为完善。但由于我国的整体法律基础不牢固,金融监管经验不足,法律的涵盖面并不广泛,法律的局限性严重,特别是一些临时性的管理条件、实施办法,缺乏一致性、连续性、权威性,对金融市场发展极为不利。(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塞不通,人为割裂,迫使资金变相暗通,阻碍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动效应,阻滞货币政策的传导,减弱了货币政策效力,使货币市场的发展能有效地带动资本市场的发展。且银行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造成了金融市场的一些监管真空。
三、加快金融市场发展
加快金融市场发展,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完善货币市场的发展是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鉴于我国金融市场中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均衡现状,笔者认为,应抓紧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为各经济主体提供一个发达的、高流动性、低风险性的短期资金融通市场;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其为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产权制度的改革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一)加快货币市场的发展
首先,要重新认识货币市场的地位和作用。
其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同业拆借市场。一是要规范、健全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网络系统;二是充分发挥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功能,在有效利用有形拆借市场的前提下,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稳步发展我国的无形拆借市场,提高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能力;三是规范拆借市场行为,通过制定有关的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规范市场运作,严格市场管理和监控,使拆借市场运转正常化、良性化;四是加大抵押担保拆借比重,改变我国拆借市场上基本以信用拆借为主要手段的现状,以此达到防范和分散风险的目的;五是加大中央银行的调控力度。
第三,大力发展商业票据市场。
(二)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
首先,应调整非国有经济与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政策,适当扩大它们的投资需求;其次,进一步健全国债市场;第三、适当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第四,逐步使社会保障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第五、着力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第六、完善资本市场的组织结构体系;第七、发展机构投资者。
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趋势
(一)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在金融体制和金融市场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对国有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最终使其成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的现代金融企业。同时,也要对股份制银行进行制度创新,真正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标准,建立内控严密、运转规范高效的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全面提升其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水平。
(二)建立完善的保险市场运作机制。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对保险业采取的过渡期保护措施2004年年底到期,取消对外资的地域限制,保险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要转变经营模式,彻底改变依靠低赔付率来维持高增长率的现状,完善市场运作机制,使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切实转换到完善内控、强化管理、创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上来,这种转变应该是保险公司自愿、主动适应市场机制的需要。
(三)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市场的发展一直伴随并推动着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判断一个金融监管体系是否有效的基本原则应为是否能逐步放松管制,减少行政审批,为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因此要切实把监管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通过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市场监管、信息以及规范市场准入等手段,调控金融市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四)规范证券市场主体行为首先是投资主体。我国的证券市场正经历着从散户与机构投资者并存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投资主体的过渡时期。发展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及逐步地允许保险资金等投资证券市场是投资主体深化的主要途径。其次是融资主体。为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创造积极条件,逐步实现资产存量的流动;在规范化的基础上,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战略性重组;扩大国有企业的债券发行规模,完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改变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加大国有企业经营的外在压力,促使其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质量。最后是证券公司。建立风险控制长效机制,在制度设计上严防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同时建立有效的融资融券机制;完善客户保证金的安全保管和受偿制度,确保客户资产安全;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实现强强联合,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曹龙骥,货币银行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十明确提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等关于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大力推进金融创新、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尽快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做到金融创新产品与市场监管齐头并进。
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体系的建立并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从一无所有发展成为一个规模可观、产品繁多的金融市场体系,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在2万亿元的基础上翻了数倍,融资结构也呈现多元发展,金融对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在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往往最为庞大,衍生品的种类和数量远超过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积极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对金融行业意义深远,对国家实体经济的增强,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政府开始关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情况,同时由于金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开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也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如注重保护金融系统各层级的参与等,但是效果并不显著。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金融衍生品由于其形成的特定机制决定其具有前所未有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对资本追逐利益与规避风险等多种要求均能很好地满足,是扩展投资渠道,引进投资的重要金融工具。但是目前我国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及监管体系以及相关的宏观调控等各个环节出现脱节,导致一些金融机构有机可乘,随意开发金融衍生品,加大了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金融衍生品行业混乱、缺乏创新
目前国内金融衍生品行业状况混乱,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严重不足;大多数国内平台因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时间不长,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也没有完善的风险度量体系和评估体系;很多从业人员不具备专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知识和技能,无法利用有效的手段对企业所面临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进行防范。
2.监管主体过于分散
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来实施,形成了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而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交叉业务的增多,这种监管模式的弊端开始显现。首先,在这一监管制度下,不同的监管部门只能对自己权限下的问题进行监管,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往往是多方面的,单一部门是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多个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但是由于部门和人员众多,需要大量时间沟通合作,往往不能第一时间控制住风险态势,造成监管效率低下的后果。其次,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各个监管主体各自为政,往往导致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监管目标不明确、职责模糊,造成金融监管冲突和空白的不良后果。
3.行业自律水平比较低
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自律性组织主要包括各行业协会和4大交易所(包括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但其发挥的监管作用比较有限。究其原因是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仍旧不够成熟、仍然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阴影,使金融衍生品的自律组织难以形成,并且也使现有自律组织难以发挥自己的作用,基本沦为政府部门的附庸。
4.与国际监管合作有待加强
虽然目前我国在与国际上的金融监管合作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是在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中,主要是对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情况进行合作,其他组织合作过少;同时在立法上,我国在金融衍生品的国际合作中只有总括条款,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市场开放程度的扩大,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与国际监管方面的合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1.加强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发展
政府应该积极寻求增加新的融资渠道,通过金融衍生品行业的发展,扩展投资渠道,合理地利用金融市场上庞大的资金资源,同时建立多层级的具有更为丰富的金融产品的市场,进一步完善金融衍生品行业的立法,使参与者有法可依,有法可守,用法律来规范整个金融行业,通过立法来明确行业责任,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权益,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
2.建立明确的金融市场监管和管理体系
整合目前金融市场监管资源,理顺各监管部门的关系,明确监管职责及目标,同时积极与国内外知名金融集团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引进国外专家及相关研究人员,进一步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并且应该结合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推动金融衍生品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与发展,顺应现代金融业多元发展要求,使整个金融监管体制架构清楚、脉络清晰,推动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3.推动金融衍生品行业的从业资格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方面,应严格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的认定和资格审核,推行金融衍生品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上岗。同时,重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完善金融衍生品从业人员后续教育培训机制;重视从业人员在上岗前锻炼实际操作业务,并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审查和认定。另一方面,引进国外先进的资格认证体系,通过系统地讲解金融衍生品管理理论,要求从业人员在保证日常工作开展同时,从战略角度认识和了解金融衍生品市场,努力培养服务型、监管型从业综合人才,使其成为长期拥有领先的核心战略竞争能力和不竭的金融创新能力的人才。
作者:乔琳 单位:长春广播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1]沈翔.国际金融危机下的温州金融行业发展对策浅析[J].时代金融旬刊,2010,(11):7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