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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工程发票管理规定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我县参加本次资质考核76家企业共有70家合格,6家不合格,其中23家总承包企业有21家考核结论为合格,2家企业因注册人员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暂定不合格;44家专业承包企业有42家考核结论为合格,2家企业因注册人员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暂定不合格;9家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有7家考核结论为合格,2家企业因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暂定不合格;有6家企业未按时在网上提交年检考核资料,;有1家企业把资质证书丢失省县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通过调查正在补办中。
二、资质年检工作部署
1、根据市局的工作部署,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本年度资质考核工作,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和企业分管经理认真学习建设部关于资质新标准的一系列文件,分析领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为本次的资质资格检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014年5月26日召开县局主管科室、主管资质工作人员、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分管经理参加的全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会议。就全县的资质年检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至此,我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正式启动。
3、为保证此次资质年检的工作顺利实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企业资质资格检查工作制度、工作承诺、工作程序等相关内容。会后,各施工企业积极行动,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资质年检工作的内容
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严把资质资格检查工作的“四严”守则,为充分体现“客观、公开、公平”的审查要求,严肃认真地做好资质资格检查工作,坚持“书面报送材料要与原件一致,原件与企业实际一致”的检查原则。紧扣《资质标准》,重点审查企业的2014年资质考核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企业注册建造师证书,中、高级技术人员职称证(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供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并附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花名册及发票;2013年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指标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净资产、建筑业营业税和工程结算收入;企业资质标准对应的机械设备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净资产;安全许可等。
四、资质年检存在的问题
1、在缴纳养老保险方面,多数的企业参保的养老保险人员数量不足;
2、在办理安全许可证方面,个别企业未及时办理;
3、资质标准要求的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方面多数企业人员健全,少数企业存在不足现象,个别职称证书还存在重复使用现象;
4、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及2013年月度网络快报表大多数企业都能按规定时间进行上报,少数企业未能按时上报。
5、在设备、厂房等方面,大多数企业提供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设备购置发票和房屋、厂房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但部分企业未提供房屋、厂房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五、今后工作计划
在今后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地做好资质审查工作。
1、在资质初审工作中认真坚持“网络报的材料和书面报送材料要与原件一致,原件与企业实际一致”的审查原则;
2、紧扣《资质标准》,重点审查企业的注册资金、净资产、注册建造师、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等有关资料;
3、认真查看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等相关资料;
部门职能:
全面负责机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各项工作合理、有序进行,为公司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资料。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做好机场公司收入结算和成本控制工作,根据会计准则、财务通则,按现行会计制度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会计核算。
负责机场公司节能降耗、经营绩效考核工作。
工作职责:
一、收入核算
1.负责制定及完善公司收入核算相关管理规定;
2.负责公司航空性及地服收入的核算工作;
3.负责公司非航及其他收入的核算工作。
二、费用报销
1.负责制定及完善公司内部报销管理规定、差旅费报销实施细则、资金审批权限管理规定及财务制度执行考核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报销单据的审核、资金拨付、账务处理等工作。
三、 资金管理
1.负责对公司各类资金收付加以管理,并真实记录每笔经济业务的发生;
2.负责对公司资金进行管理,将公司闲置资金进行定期存款业务,增加公司利息收入;
3.负责及时催收航空性等应收款项,及时回笼资金。
四、投资管理
1.参与公司所有投资的谈判工作;
2.负责制定各基建项目指挥部财务内部报销管理办法;
3.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验收工作;
4.负责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账面管理工作,并对出售、调拨、报废和清理等资产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5.配合市场规划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五、税金管理
1.负责各类税金的计提、申报及缴纳工作;
2.负责发票的领取、使用、保管工作;
3.负责发票抵扣联的认证、装订工作。
六、报表管理
1.负责华北局、首都机场集团、财政局、内蒙机场集团各类月报、年报的编报工作;
2.负责统计局月报、年报的编报工作;
3.负责编报公司内部分析报表,及时准确反映公司预算执行及经营情况。
七、预算管理
1.负责制定预算管理及考核相关管理规定;
2.负责收集汇总各部门运输生产预算、费用预算、投资预算、人工成本预算,将通过公司会议审定通过的年度预算上报集团公司;
3.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以及公司各部门年度预算需求,分析整理各部门年度预算需求并报公司预算委;
4.监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各部门预算严格控制各部门费用支出,以保证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完成;
5.负责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八、 合同签署的审核
在合同签署的审核中,财务审核侧重于对合同中涉及财务条款的审查与核对:
1.对合同金额进行审核;
2.对结算条款进行审核;
3.对涉税事项进行审核;
4.对特殊事项进行审核;
5.负责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工作。
九、会计档案管理
1.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进行装订、保管;
2.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进行归档;
3.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参与会计档案的销毁等工作。
十、保险业务管理
负责机场公司机场责任险等保险业务的办理及理赔工作。
十一、节能减排
1.制定公司节能减排管理规定和节能减排考核方案;
2.组织实施公司节能减排管理。
十二、绩效管理
为深入贯彻《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社会综合治税,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职能部门信息传递与交流
1、加强涉税信息采集。各相关部门应安排专人,按照加强税源控管,增加税收收入的原则,定期对本单位涉税信息进行采集整理。
2、规范涉税信息传递。各部门应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将采集到的涉税信息传递到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应安排专人搞好涉税信息的接收和传递。
3、搞好涉税信息的增值利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全面、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及时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和落实反馈。税务部门之间要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将相关业务信息传递给对方,最大限度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切实起到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作用。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定期形成分析报告,及时向市政府反馈。
二、强化职能部门税源控管与协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协助义务,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委托代征等相应措施,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1、加强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的税收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在登记环节,要告知业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每月终了后,要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对于法人股东股权转让交易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须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证明方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凭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应受理税务机关依法要求吊销纳税人营业执照的提请事项。新成立的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告知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质监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后,应告知业户到国税或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发改委、经信局、招商局等部门在办理企业审批等事项时,应及时督促投资方到国税或地税部门办理有关税收事宜。
2、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国土资源局、房管中心等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凭地税部门的税务发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给予办理;在接到税务机关查封扣押房产、土地使用权等通知后,不得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变更手续。
3、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向外来承揽、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核发施工许可证前,交通、水务、公路等部门在与外来承揽、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告知企业到地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国税部门相关业务的,地税部门应履行告知义务。对于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工程款拨付情况告知地税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为企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凭地税部门的完税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4、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房管中心、公安机关、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要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在年审时应查验是否完税,并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信息。文化部门要加强对网吧、商业性文艺演出等活动的管理,在网吧、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审时应查验是否完税,并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信息。综合执法局应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经营性停车场注册情况。
5、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管理。各部门、单位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经营性收费前,应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教育部门要配合国、地税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所有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反馈信息。
6、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各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信、环保、商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国税和地税部门严格政策落实,加强监督检查。
7、加强个体和零散税源税收管理。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税务部门可依法对个体和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依法对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受托方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税务机关解缴代征税款和有关资料。
三、发挥职能部门行政监督与司法保障作用
1、加强普通发票综合治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游、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各有关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假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综合治税办公室,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公安局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打击制造、贩卖、使用假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发票即开即奖和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及时兑现奖励政策。
(一)合同控税
作为企业而言,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节水,一定要加强对日常涉税合同的审查和签订。在企业的长期运营与发展中,可能会长生各种各样的交易合同,合同不仅涉及财务税款问题,而且也涉及到法律责任。建筑企业税收来自业务过程,而通常情况下,业务过程则是由合同决定的,因此,经济合同的签订才是企业税收的源头,税务管理也要从合同入手,企业要实现税收成本控制,就得从签订经济合同开始。
(二)完善专用发票相关制度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开票一个价,不开票一个价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值税的发票获取是比较困难的,相关政策和条款限制过于严格,例如,若在会计核算上出现问题,就没有领取增值税发票的资格。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已经偏离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最终目的。因此,要站在企业角度去看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革和完善,减轻企业税负压力。另外,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或者设备时,要选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方以便于抵扣要缴纳的税款。
(三)供应商选择比较
建筑企业的税务来源于建筑劳务的提供,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就必须充分考虑取得原材料时的各项税务成本了,原材料税务成本的控制则要从供应商入手,对供应商的选择要进行合理的比较,看其是否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建筑企业要对现有的供应商进行考核、鉴别。分辨这些供应商是属于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机构还是一般纳税人,这样就有利于企业做出合理规划,避免造成抵扣难问题,减轻企业税负。
(四)加强增值税管理
建筑业营业税的变动和改革,也应该相应推广至其他行业,例如专门从事运输的部分行业以及劳务公司,若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没有进行连续抵扣,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重复征税,相关单位的税收负担受此影响并逐步提升。此外,应从国家税务局入手,优化国家与地方税务局之间的关系,将两者的关系和利益加以优化、协调。理论上,建筑企业在税改后在收入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在抵扣完增值税额后,企业的收入将会有所下降。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筑企业的投标报价中含有的税价格有可能会呈现小幅度的上升趋势,所以建筑企业应保持企业盈利,又能在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竞争的过程中站优势。我国的增值税相应的法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以及认证有非常严格的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的管理工作,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结束语
我于年毕业于学校专业,经过年的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在工作中,我严格要求自己,听从领导安排,力争把工作做到更好,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着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化管理的发展趋势;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关于化肥生产线工程一期的技术报告
本次评审是公司一个机构,重点是化肥生产线建设期间所有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其内控的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效果,潜在的风险或遗留的问题等。本次评审组重点对会计记录、核对设备清单,以及核对业务和管理记录、员工访谈等进行重点评审,是评审组认为必要的工作程序。
向评审组提供完整、真实的财务资料及相关的管理及外部的原始记录和信息等相关业务,是被公司的责任;评审组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鉴于这次评计依据的是评审目的,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所有的财务信息进行抽查评审,其所获得的资料来源于公司或通过公司获得,及本次评审没有能进行的供应商的现场询证等评审程序,公司在生产线的建设过程中没有签订土建部分的协议书、施工图纸、施工更改签证单、结算书、施工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等原因,本次评审有可能没能涵盖公司所有相关财务事项。所以,本技术告不能替代公司及其法人对财务信息和事项的会计责任和内部报告责任。
一、公司概况
公司于年月注册成公司,其生产线6条,08年6月对旧的生产线进行了转固处理,然后新增了的新生产线。
二、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一)预算方面
1、不完整的预算。项目整体的预算不全面,焊接材料、气体,土建部分未能包含在预算中,使预算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很大。如旧冲施肥生产线的预算费用88,024,实际转固99,792.96,差异11,768.96,差异率13.37%;旧BB肥生产线预算费37,832+73,000=110,832,实际转固160,917.55,差异50,085.55,差异率45.19%。
2、部分不合理的预算的不合理性。如年月日,关于新的生产线设备安装需要增高厂房顶棚,这厂房顶棚的预算单价是根据国际材料制作单价进行。考虑到房顶材料有一部分利用了原来就有的材料,即306m2的材料可利用。即使假设利用率只有20%,也可在原预算的基础上减少61.2m2×90元/m2=5,508.00元。在签订承包协议时,可考虑这方面的材料节省,以争取更低的承包价。
建议:规定一定金额以上应该由设备工程师、土建工程师、财务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预算小组编制成完整、合理的预算方案,并且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后,可由指定人员归档备案。
(二)设备及工程物资采购
1、采购的基本经过是询价-比价-议价-定价这样一个过程,但是没有报价单或是其他资料来支撑供应商所选择的结果,同时,也没有经过相应的财务审核。
建议:制订完善的工程设备以及物资采购的管理制度,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必须提供两家及以上供应商的报价信息,或者最终选择供应商的其他文件资料进行支撑,并且经过财务审核方可。
2、采购设备时,合同没有经过律师和财务的审核,还有一部分合同没有保证金。如年月份与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造粒机成套设备购买的合同时,全额款是22万元,却没有任何的保证金。另: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在签订设备的采购合同时均没有明确设备的质量保证金。
建议:采购设备时,合同要经过财务和设备工程师的审核,也要明确设备的质量保证金等条款,如金额较大时,要经过律师审核,并且要履行合同中的审批程序。
3、购买设备的往来账,不能与供应商核账。
建议:在购买设备时,购买的款项要与供应商核对账务。
4、付款与结算书确定金额不一致。如年月日,支付新的生产线时需要一笔土建工程款。工程部出具了结算书,财务经理和总经理、集团财务总经理对工程审定的款项数额为36,702.13元(含税)。而最终所支付的工程款为38,802元(含税),多付金额为2,099.87元,超付率为5.72%。
建议:应由公司追回多支付的款项,或在后续的往来中款项中扣除。如果多付的款项无法挽回,那么责任就由负责此工程的人来承担。
(三)设备运输
1、选择设备运输单位和选择设备采购供应商一样,没有报价单或者没有其他资料,以支撑最后选择运输单位的理由,也是未能经过财务的审核。
建议:制订完善的工程设备以及物资的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在一定金额以上的运输事项必须要提供两家及两家以上的运输单位的报价信息,或者最终的选择运输单位的其他文件资料来支撑选择理由,并且要经过财务的审核。
2、设备运输都没有签订运输合同。
建议:在一定金额以上的运输事项,须签订相应的运输合同,并且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例如,质量的事故责任、装卸的责任、付款的方式、如此预付款是否需要扣除保证金等等。
3、运输发票大部分没有
建议:尽可能地补充全部运输发票,后续的设备在运输时要求其运输单位要提供相应的运输发票。
4、用增值税发票顶替运输发票入账。如09年6月6日与温岭市泽国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共计28万元的设备,合同注明配送包装转盘,但实际开票时却多出4,200.00元包装转盘的款。这很容易造成财务入账时多挂4,200元的应付款。经查,多开的发票属于运费,但没有开运费发票,用4,200.00元的包装转盘增值税发票顶替并进行报销,并没有造成多付款给温岭市泽国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建议:更换凭证附件,或调整账务处理后补充运输发票。财务今后须严格监控此类报销入账,防范税务审计风险。
(四)设备安装
1、土建工程以承建的方式向外发包,却没有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也没有绘制相应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施工更改签证单,更没有监工的记录,使工程造价的评审只能以公司提供的用量来进行评估,造成工程造价评审不符实际。
建议:(1)公司工程部在制订工程的施工管理制度时,内容有但不限于施工的预算流程、工程的合同签订、现场的施工管理规定、结算的规定等等。(2)公司应该要求当时负责此工程的工作人员重新绘制此土建工程的竣工图、用工量、详细材料用量等等。
2、设备在安装时,没有出据具体的书面安装方案,也没有应急预案,如安全应急预案。
建议:设备在安装进应该有相应的方案,内容有但不限于安全的防护措施、工作的流程、安装的图纸等,并且要严格地按照已经审核的安装方案来进行安装,如果要对其进行更改,必须要经过设计的更改等签证流程。
(五)工程验收及结算
1、设备的验收没有采用交叉的验收方式,采购人与验收人是同一个人。
建议:采购与验收进行职能分权处置。
2、设备的验收没有相应的验收报告,只是在采购时,入库的单背后注明“设备已验收合格”字样。
建议:验收设备时,要有设备的验收及正常运行的报告。
3、土建工程竣工时,没有验收报告,旧的生产线和新的生产线均没有相应的竣工结算书,在工程付款时,直接采用了用款申请书的形式,以附加建筑的发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建议:土建工程在竣工时,付款要以工程的预算书、合同、验收的报告、竣工的结算书、发票为依据来进行付款。
4、土建工程的结算价高于会计师事务所审的定价。如旧的生产线合计结算价22,701.20,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我方提供的工程量及材料用量所审定价为18,499.37,核减4,201.83元;年月公司旧办公室进行改造以及旧的生产材料费用结算为22,357.00元,会计师事务所审的定价为20,852.00元,核减1,504.15元。新的生产线和旧的生产线,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公司工程部核定的结算价是合理的。据此,五条生产线、土建工程如存在工程结算审定,可核减金额共计:5,797.98元。
三、结论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成本管理部分包方管理科科长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实施既会给企业带来挑战,同时也能给企业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只要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未雨绸缪,提前研究,采取措施,趋利避害,就能将“营改增”改革转变为企业规范管理,提升竞争力的一次发展机遇。
“营改增”对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影响
目前,工程项目施工普遍存在分包现象,一般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种模式。
“营改增”对专业分包的影响。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企业(分包方)通过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确定双方的合作关系,施工过程中通过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下专业分包企业一般均能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在“营改增”后,专业分包企业也能提供税率为11%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企业可据此抵扣进项税。但是,基于专业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 “营改增”后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仍存在以下影响。
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存在验工计价滞后或工程款拖欠等情况,导致分包方不能及时验工计价并拿到已完工程计价款,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使得总包方要垫付本该抵扣的增值税,造成前期资金压力较大。
分包成本中材料、设备部分的进项税抵扣不足。专业分包中包含大量的材料、设备,相关进项税由分包方抵扣,分包方一般可抵扣17%的进项税,而总包方取得其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与直接采购相比,少抵扣6%的进项税。
“营改增”对劳务分包的影响。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分包方)通过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合作关系,劳务分包内容一般为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主要包含人工费、二三项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等。双方通过定期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下,分包方有的能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有的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基于劳务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营改增”后对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下影响。
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这点和专业分包一样,存在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验工计价滞后或劳务费拖欠等情况,导致分包方因总包方不及时验工计价,而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前期资金压力较大。
因分包方资质和能力问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目前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劳务分包方,在“营改增”后仍然只能按服务业开具发票,不能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总包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对其他形式劳务分包的影响。除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外,现场还大量存在劳务派遣、内部作业层队伍、挂靠队伍等形式的劳务分包。这些劳务分包形式,在“营改增”后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下影响。
对劳务派遣形式的影响。劳务派遣是总承包企业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总承包企业项目部进行劳务作业。这种形式下,劳务派遣企业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在“营改增”后,劳务派遣企业不能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企业因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而无法对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抵扣进项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总承包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对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形式的内部作业队伍的影响。目前,总承包企业为了培养自己的作业层队伍及规避劳务用工风险,成立了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等内部作业队,在项目部承担急、难、险、重施工任务。内部作业层队伍形式的劳务分包,由项目部与队伍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以工资单形式结算和支付。因队伍自身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注册,且无相关的资质证照,因此,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对挂靠队伍的影响。所谓挂靠队伍,是指作业队伍挂靠于某个身份合法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在总承包企业承担劳务分包任务。总承包企业与被挂靠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取得被挂靠企业开具的发票,但分包价款由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给挂靠队伍,收款方与合同主体、发票开具主体不一致。这种形式下,造成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合一”,给总承包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和后期的审计风险。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专业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总包方在与专业分包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明确分包方提供发票的类型、适用税率及提供时间等,并约定分包方必须在验工计价确认后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在取得发票后,再向其拨付验工计价款。另一方面,总包方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验收、计价,杜绝验工计价滞后及价款拖欠现象,避免分包方因总包方原因造成发票开具不及时。
加强分包合同价格管理,考虑物资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合理确定分包合同价格。专业分包中的材料、设备所占比重较大,且分包方在“营改增”后基本上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分包方而言,如果能取得税率为17%的分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进项税抵扣率就为17%,高于销项税的适用税率11%,与营业税相比,分包方的材料和设备成本将有较大幅度降低。因此,总包方在专业分包时,应充分考虑分包合同中材料、设备的进项税抵扣因素,提前测算分包方由于进销项税率差而多抵扣的进项税,从而确定合理的分包价格区间,在与分包方进行合同价格谈判时,合理的降低分包单价,适当弥补由于进项税抵扣率降低带来的损失,或者对分包工程中的主要材料、设备采取总包方供应的方式,由总包方直接采购并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较高的进项税。
“营改增”对劳务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点与专业分包一样,总包方既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先开票后付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方办理验工计价手续,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分包方发票开具不及时。
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分包内容仅仅为人工费,总包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所需的包含二三项料、小型机具在内的材料和设备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对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总包方应提前综合考虑劳务分包内容。总包方应充分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纳入劳务分包范围,由分包方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对其他形式劳务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加强劳务分包方准入和选用管理。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并规范劳务分包方准入制度,根据分包方的资质、规模及其组织形式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并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根据项目施工生产需要,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分包方,优先选用“合格分包方名录”中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方。
根据国家《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年七部委令)、《**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97]193号令)和《**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财综[2003]55号)文件精神,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办法如下:
第一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收入金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条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单位。
第三条征收标准:凡使用水泥的工程按照工程预算水泥总量,建设单位要按照每吨3元的标准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没有水泥用量预算的建筑单位,则按照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轻钢结构0.25元/平方米;砖混结构0.75元/平方米;框架结构0.90元/平方米;其他构筑物或建筑物1.2元/平方米。
第四条缴费方法:
(1)市直、桃城区、开发区的建设单位到衡水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阜城、武强、景县、深州市的建设单位到所在辖区的散装水泥办公室交纳酸状水泥专项资金。如在本县、(市)没有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在衡水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纳。
(3)其他各县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单位交纳,如没有委托收费单位,则到衡水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纳。
第五条建设单位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后,凭交费单据办理项目审批,未交纳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量达到整个工程水泥用量的70%以上,可以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在第二年一季度内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清退手续。办理清算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预算书
(2)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购买散装水泥的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退)款申请表
(5)对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需提供购买商品混凝土(附商品混凝土配样单)的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接受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进入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