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4 16:23:5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公共行政评论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新媒体;概念;公共行政;运用
近年来,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拓宽了政府和公众沟通的渠道,行政手段越来越多元,政府在开展公共行政的过程中有了更多的选择。但公共行政在多媒体环境下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理论和实践都不成熟,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及理论上的创新。
一、新媒体内涵
不同时期对何为新媒体有不同的回答。不同时代对何为最新的传播手段也有不同的结论。在四百年前的工业革命时期,同书籍、口头传播和人际传播等相比,报纸就是新媒体。在电子时代,广播和电视就是新媒体。在21世纪的信息时代,手机和互联网等诞生了,新媒体的发展呈现了多元化,新的传播方式相继诞生,世界也因此而不断发生变化。
笔者认为新媒体本质上是一种传播介质,它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传播的内容是个性化的信息,传播模式为多项互动。新媒体在当前背景之下涵盖了一系列的数字媒体,网络媒体是其主要代表,具体来讲包括移动电视、网络电视、手机播报和互联网等。
现代信息传播在新媒体产生之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媒体具有及时、开放、互动和共享等诸多特征,这使媒体格局得到了很大的改变,同时也使我们对公共行政的核心有了新的认识。新媒体作为沟通桥梁联系着政府与公众,它可以促进公民公共意识的培养,也可以对公共行政的实践模式加以改变。新媒体无疑会带来更多更广泛的讨论议题,如公民社会、公共空间及公共意识等。
二、新媒体在公共行政实践中的运用
(一)新媒体保障公民话语权,促进政府和公众的良性互动
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传播媒体形式在传播信息和表达意见时大多是单向的,信息传播并不对称,少数传播者控制着受众获取信息的内容、时间及方式等。在公共行政中,运用多媒体对传统媒体而言是一种突破,它打破了单向传播模式,改变了电视、报纸等受政治经济集团操纵的现实,大众可以在网络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获得了相当的自由表达空间。
通过新媒体来保障公民话语权。在公众获得广泛而自由的话语权的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人获得了公共事务的话语权,改变了过去由少数人控制的局面。新媒体由于具有互动性和开放性的特征,赋予了公民更多的表达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对传统话语权分布状况的彻底颠覆。实践上,重新分布话语权有利于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通过关注公众的看法以及一些反馈意见,政府就可以将公众想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尽快做出公共决策并积极推进政策的规划与执行。不同群体及个体的不同需求就可以及时被关注并得到响应。人的要求可以得到公平的实现,人的权利和尊严可以得到保障,人的理想也可以顺利实现。从价值层面来讲,公民在新媒体中所获得的公平性和话语权本身就是公共行政的追求和根本目的。新媒体规定公共行政是为所有公众服务的,它为人们提供公共产品,以此来实现公平正义。
(二)建立官方认证微博,实现政府与公众实时互动
微博是一种快捷有效的媒介和手段,具备操作简单、内容简洁、更新迅速、自由度高、交互性强等特点。在公共行政实践中,政府通过建立官方认证微博,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实时互动,既保障了公民的话语权,也有助于促进公众由被动参与转变主动参与公共行政。同时,微博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将社会不同角落的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凝聚起来,有助于公民的集体行动。具体体现如下:
通过官方认证微博,公民可以监督制约行政权,行政决策前表达公众意愿,行政执行中的协助与配合等等。公众逐步由传统的被动接受行政部门的信息转向积极主动的参与行政部门相关话题的讨论,并能够通过微博这一途径直接反馈。一方面,公民通过微博扩大了话语权力和表达意愿,增强了形成大范围讨论的可能性。同时,通过官方认证微博,可以为公民解决问题,获取更多的知识与信息,从而形成社会范围内对某一问题的共识,既有利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又可以促进政府决策的制定和执行。
(三)通过新媒体形式,丰富行政监督系统
行政监督系统主要涉及四个环节,分别是行政内部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与公众的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笔者认为,新媒体的运用在行政监系统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社会团体与公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两个环节。具体如下:
在社会团体与公众监督环节,社会团体与公众依法可以通过论坛、微博、视频互动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行政决策内容及执行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直接提出个人看法、意见和要求。
在社会舆论监督环节,可以通过网络讨论板块、电子报纸、电子期刊等媒体对行政决策方案及执行情况等做出评论,使政府行政管理可以得到更为广泛的监督,同时有助于促进行政监督系统的数字化的实现,强化行政监督作用,提高行政监督效果。
三、结语
新媒体是一种具有变革力的平台和载体,其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必然是一种民主化的形式,新媒体非常符合公共行政对效率及政治去向的追求。目前,政治生态主题及民主参与形式都发生了转变,作为一种视角以及一种选择,新媒体有利于人们对民主参与的有效性进行认识和反思。同时,原有的公共活动界限以及互动特征也将发生变化,开启一条参与公共行政的全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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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务员德性 公共行政 行政伦理
德性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古老话题,它历来受到思想家们的高度关注。随着中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于中国公务员来说,对自身行为负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突出。对公务员德性的研究成为我国近几年来行政伦理研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西方公务员德性理论研究现状
美国雪城大学(Syracuse University)的斯蒂芬·贝利(Stephen K. Bailey)在1965年区分了三种必不可少的“精神态度”和三种“道德品质”,强调了公务员内心品质的重要性。这种内心品质被理解为“德性”,即“乐观”、“勇气(不卑不亢)”、“仁慈的公平”。乐观是相信事情向好的方面发展;勇气是有不卑不亢的品质,对待来自政客、有重大影响力的利益团体、专家或公众的不合法的压力,公务员内心都必须有勇气去承担;贝利认为仁慈的公平是公务员最为必要的道德潜质,是“原则的原则”。这意味着公务员应遵从标准,平等对待他人,但同时对明显差异的个体也要保持敏感性和同情心。尤金·德沃林(Eugene Dvorin)和罗伯特·西蒙斯(Robert Simmons)在他们的著作中认为公共行政人员最为重要的德性品质是“勇气”、“尊重人类价值”、“正直”。官僚的权威必须以获得人类尊严为导向,这其中起导向作用的不是制度性控制系统的制约,而是内心的道德敏感性。
随后,有两本开创性的著作激发了人们关注和研究德性问题的兴趣,这就是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lntyre)的著作《德性之后》和埃德蒙·L·平科夫斯(Edmund L.Pincoffs)的《困境与德性》。麦金太尔的著作促使公共行政研究者将德性与公共行政的实践相联系,研究正义、自由、平等德性如何能与公共管理组织的目的相一致。美国南加州大学教授特里·L·库珀(Terry L. Cooper)《等级制、德性和公共行政的实践:规范伦理学的视角》就是借用麦金泰尔的“实践”、“内部善”、“外部善”和“德性”等基本概念作为其理论框架的要素,来分析公共管理者的伦理身份。他将公共管理者的实践划分成三个义务领域,并分别表明了三个领域与内部善和德性的对应。这三个义务领域分别是:追求公共利益的义务;程序与过程的权威化;对同事的义务,它们分别对应的德性是仁慈、理性、正义性、勇气、谨慎性;尊重法律、理性、谨慎性、诚实、自律、公民性;正义感、信任感、对同事的尊重、实践的责任、公民性、诚实、谨慎、理性、独立。库珀教授在文章中也阐明了这些德性本质上是说明性的(illustrative)和建议性的(suggestive)。它既不是肯定性的陈述,也不是决策工具。在此之前,美国对公共行政中德性的研究,虽提到了一些具体的善的内容,但缺少连贯性和公共管理者的身份意识。而库珀教授的研究一方面为理解重要的公共行政内部善方面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较集中的关注了公共管理者的德性实践和德性培养。
平科夫斯认为就伦理理论解决伦理问题是一种低级而粗糙的方法,问题的解决首要的是应该用道德品性和德性来解决伦理问题。平科夫斯要求理论界对这一学科领域研究方向和重点进行重新调整。另外,在此领域颇有建树的还有大卫·K·哈特(David K. Hart),他认为公务员应是一名“光荣的官僚”,应该既承担公民权而维护公民德性,又超越此范围去追求荣誉,并进一步认为“仁慈”是公务员德性的核心。
在对公务员德性的研究方法的研究中,德性实践楷模的研究开创了新的研究范式。在库珀和怀特1992年的著作《公共行政人员的楷模:政府中的道德品性和领导关系》一书中,选取的11名德性楷模都具有明显的特征,并分别为其建立了道德品性的详细资料。研究的前提和假设是:在公共管理或公共行政各部门中选取的公务员德性楷模将对此群体起到模范引领作用,会吸引其他公务员效仿。在公务员德性的培养方面,劳伦斯·科尔伯格(Kohlberg, L.)将作为理性活动的伦理决策、为伦理行为提供支持的德性和职业价值观相联系。科尔伯格强调原则性思考,认为经常进行原则推理伦理决策,就可以培养公务员的个人品性。另外,还有乔治·弗雷德里克森—美国新公共行政学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在其著作《公共行政的精神》一书中,对公共行政领域中的公正、公平、公民精神和自由裁量权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认为必须在政治、价值与伦理方面进行恰当定位,构建公共行政官员所应遵循的价值规范与伦理准则,以此适应当代公共行政的动荡和变革,从而保证建立现代民主政府和政府治理的有效性,并提出了公共行政的八项原则,为公共行政精神的构建提供了可贵的参考。
西方公务员德性实践研究现状
对公务员道德行为或伦理立法。美国早在19世纪中期的“后杰克逊时代”,就开始用立法来处理公共事务中的道德行为问题。为解决美国“政党分肥制”时期的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问题,肯尼迪总统委任成立了三人专家小组,对“伦理和政府中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并将研究成果最终形成一部在1936年1月正式生效的伦理法案—《公共法》(Public Law)。此后,林登·约翰逊总统在1965年签署了著名的《联邦总统道德令》。卡特总统为进一步使联邦伦理立法理性化、具体化,又签署了《1978年政府伦理法案》。除了联邦伦理立法外,美国50多个州中大部分都制定了类似的法规。许多州也设立了道德理事会和委员会执行这些法规。美国的“政府伦理法规理事会”每年都总结各州立法和审判活动中的伦理立法问题,提供最准确的信息。
对公务员制定职业行为准则。美国职业伦理研究中心的在线数据库中包含了800多种各种职业协会所采用的伦理法规,提供各职业伦理和道德所需的丰富的文献资料。美国公共工程协会要求会员要维护公众信任、公共利益、公共卫生和安全、个人正直等等。美国公共行政学会(ASPA)在1984年出台了一项伦理法规,1985年又出台指导原则,明确了成员必需遵守的个人品德,如诚实、坚韧、正直等。
对西方公务员德性研究的评论
西方学者及政府在公务员德性相关研究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总结其研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理论研究方面,构建了适应时展、适合本国国情的公务员德性内涵。当今发达国家公务员德性研究主要从职业伦理和品格教育方面进行探讨,主张从纷繁复杂的要素中提炼出行政德性要素,但是并未进一步划分出德性的层次和结构,不能使公务员都能找到明确自身的德性标准。
二是虽然各国在理论方面对公务员德性研究做出一定积极探索,但是在理论的应用方面还有欠缺。
三是在实践方面,国外对公务员伦理道德进行立法研究比较丰富,但这是一种道德最低要求的规范性陈述。法律规范提供的是最低行为标准,它无法激励我们去追求榜样或更高标准来提升自己的行为。对公务的伦理道德进行立法,还有一些弊端。如缺乏对具体问题的针对性指导,很难实施,损害公务员的工作氛围等。相比较而言,对公务员制定伦理道德法规是更符合国家和公民对其表达最高期望的方式。它以一种激励性的语言表达了崇高的职业价值观,为公务员树立道德偶像,即道德制高点。
借鉴和启示
与西方对公务员德性研究的现状相比,国内学界对公务员德性的研究拓宽了这一问题的研究视野,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是缺乏系统性的阐述,对公务员德性基本理论没有系统性的研究,对公务员德性的概念、结构、性质、功能及其产生和发展等问题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另一方面是有效地消化国外的研究成果不足。目前西方对公务员德性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实践方面,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但目前我们还缺少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公共管理研究;技术设计;范式;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5)01-0016-09
一、导 论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学者们开始自觉地对公共管理研究的方法论进行反思,先后经历了三波反思和争论。第一波以西蒙(Herbert Simon)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和以德怀特・沃尔多(Dwight Waldo)为代表的规范主义之间的争论为焦点。两者就公共管理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等方面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这场争论,加之学者们对公共行政的学术地位、研究范围、主题等方面认识的分歧,引发了公共行政学的“身份危机”<sup>[1]</sup>和“思想危机”<sup>[2]</sup>。第二波以批判主义和实证主义之间的争论为焦点。1979年罗伯特・丹哈特(Robert Denhardt)针对西蒙的理性实证方法,将批判方法论引入公共组织的研究中,引发了实证方法论和后实证方法论之间的争论<sup>[3]</sup>。第三波以倡导方法论的整合为主要特征。1986年杰・怀特(Jay White)提出后经验论哲学用以整合公共管理研究的实证、诠释与批判三种取向<sup>[4]</sup>。斯托林斯(R.A.Stallings)则认为成功的研究应该整合经验主义传统的量化研究与现象学传统的质性研究<sup>[5]</sup>。中国台湾学者江明修<sup>[6]</sup>、颜良恭<sup>[7]</sup>等人则使用科学哲学的“范式”理论探讨了公共管理的多元方法论及其整合问题。
上述争论使得公共管理研究似乎走向了繁荣,但在公共管理方法论的争论中,学者们辩论的主线是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规范、诠释和批判)的对立和融合:实证主义者将公共管理现象看做是“自然的”,非实证主义者将公共管理现象看做是“人文的”。事实上,公共管理并非单纯的“自然”存在,亦非单纯的“人文”存在,而是介于自然和人文之间的“人工物”。虽然将公共管理作为“人工物”的思想从公共管理学诞生之初就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这一思想亦在西蒙那里得到了较为系统的论证,西蒙认为:“人工物具有以下特征:人工物是经由人综合而成的(虽然并不总是、或通常不是周密计划的产物)。人工物可以模仿自然物的外表而不具备被模仿自然物的某一方面或许多方面的本质特征。人工物可以通过功能、目标、适应性三方面来表征。在讨论人工物,尤其是设计人工物时,人们经常不仅着眼于描述性,也着眼于规范性。”[8](p.103)但是在公共管理学的方法论的论争史上,人们一直陷于“自然”和“人文”的对立,没有在公共管理作为“人工物”的基础上,形成清晰而完整的公共管理技术设计研究范式。基于这一考虑,本文旨在解释公共管理研究的技术设计范式“缺位”的原因,阐明该范式的方法论基础,说明该范式的基本议题,厘清其基本逻辑。
大部分的公共管理研究(包括学术、咨询和实务问题的解决三种形态)本质是在进行技术设计活动,即为了实现既定目标,以科学原理为基础,通过政策、制度、体制、机制和治理工具的设计,实现特定的目标,解决公共管理的实践问题。凡是寻求合理手段实现特定目标的思想、程序、知识和技艺都属于技术的范畴。“设计”则是产生技术知识的核心环节。正如西蒙所言:“关于自然事物的知识的教授是科学学科的任务:自然事物的存在状态怎样,它们是如何发生作用的。关于人工物的知识的教授是工程学院的任务:如何制造具备人们想望性质的人工物,如何设计。工程师并不是唯一的专业设计师。凡是以将现存情形改变成想望情形为目标而构想行动方案的人都在搞设计。生产物质性人工物的智力活动与为病人开药方或为公司制订新销售计划或为国家制订社会福利政策等这些智力活动并无根本不同。如此解释的设计是所有专业训练的核心,是将专业(Profession)与科学区分开的主要标志。工程学院像建筑学院、商学院、教育学院、法学院、医学院一样,主要关心设计过程。”[8](p.103)
1968年托马斯・库恩(Thomas S.Kuhn)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了“范式”的概念。英国学者玛格丽特・玛斯特曼(Margaret Masterman)对库恩的范式作了系统的考察,他将库恩使用的21种不同含义的范式进行了概括,总结了范式的三重含义。一是作为一种信念、一种形而上学思辨,它是哲学范式或元范式;二是作为一种科学习惯、一种学术传统、一个具体的科学成就,它是社会学范式;三是作为一种依靠本身成功示范的工具、一个解疑难的方法、一个用来类比的图像,它是人工范式或构造范式。在库恩看来,范式不是客观世界的知识,是科学共同体用来解决科学研究中的各种难题的工具。“范式”是一个比“理论”和“理论框架”含义更复杂、广泛和多样的概念,范式除了理论框架的含义外,还包括科学共同体的信仰、解题规则、实验手段、成功的示例等含义<sup>[9]</sup>。
本文所说的公共管理研究的技术设计范式意指:将公共管理活动看做“人工物”的构造活动,并据此形成的公共管理研究方法论、学术传统和解题(研究)逻辑。换言之,公共管理研究的技术设计范式是哲学和方法论基础(哲学范式)、学术传统和主要议题(社会学范式)、开展研究的基本逻辑(构造范式)三个层面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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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管理;行政行为;基本条件;行为效力
引言
公共管理中行政行为是行政人员全权代表政府有效形式权利的表现。在公共管理中,行政机关和人员比较重视行政行为,针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考虑不够全面,会出现很多不规范性的行为现象。那么在公共管理下应该如何面对和思考行政行为是现在需要考虑的主要为问题,要保证行政行为的准确性,维持在合法范围内。
一、公共管理中行政行为概念
行政行为就是指在行政机关内全权代表政府形式权利的表现,公共管理自身做出的事务都要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会产生一定后果,具备管理的最终目的。行政行为内涵和法律之间具有不可脱离的关系,两者是紧紧结合在一起的,一旦出现行政行为,就需要充分考虑法律,一旦发现具有侵犯和伤害公民隐私和权利的行为则为限定性的行政行为,需要借助法律对其进行约束和限制。因为行政行为形式和自身作用有所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抽象和具体两种行政行为内容,抽象行政行为就是指由行政主体设计和普及性行为,一般代表我国行政机关所设计和颁布的比较规范的行为方式,一般包含行政立法、解释等内容。具体行政行为则代表了主体依据特定人员或者事物进行有效处理的一种行为,是有效激发权利义务等起明显效果的行为。对特定人员或者事物进行有效处理,会对其产生一定影响的行为,比如:一个社会人民以及组织经过研究做出的具体行政处决方式和决定
二、公共管理中行政行为研究介绍
(一)行政行为基本内容
行政行为主要内容具体指自身包含内容和行为能够达到的具体目标。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作用和价值。行政行为的基本核心内容分就是权利的实际使用情况,行政权发挥的有效作用取决于行政行为基本内容上。行政行为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不过在内容上所有行为都具有相同性质和特点,具体可以展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点,行政行为可以赋予基本权利以及免除自身的义务。第二点,行政行为能够设定一定义务以及剥夺权益。第三点,行政行为可以有效变更法律所处地位。第四点,行政行为可以有效确定法律实施基于确定法律地位。首先,确定法律实施是对于存在的基本状态的一种肯定,此种行为和法律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此种确定能够成为行政人员享受权利以及承担义务的有效凭证,能够产生具备法律后果的真实行为。其次是确定法律地位,以主体为单位的法律地位,是行政行为有效确定法律现象存不存在的一种展现形式。
(二)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基本条件
1.行政行为是一种主体合法内容。一般展现在行政机关、人员和委托方面上,委托机关是合法委托的基本权限,接受委托人员自身必须具备行政活动的基本能力,接受委托的人员必须在委托权限内有效行驶自身具备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是一种权限合法内容。主要表现在行政事项管辖的有效界限,对地域管辖权的有效界限,对时间、手段以及程度等方面上进行有效限制。3.行政行为是一种内容合法。羁束行政行为必须要满足法律基本需求,在规定范围内行驶权利,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要建立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进行工作。并且所有行政行为内容要清晰,适当得体,还要做到公正、有效透明等。
三、行政行为效力确定力
就是指可以具体有效形成的行政行为,具备一定不可变更性质,不能依据自愿进行随意变更以及撤销等,具备不能争辩力等。依据有关人员进行有效效力,就是在复议以及诉讼时间结束后有关人员则不能够做出改变行政行为的事情。当行政行为被告知到相关人员那一刻开始,行政主体便不能所以更改和变化行为。(1)约束力。一般展现在行政主体和两方约束方面上。(2)公定力。只有聚义行政行为发生,无论行为合法与否,都要将其推定为合法有效的内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公定力还分为有限和完全两种形式,其中有限公定力又叫做具有公定力,具备重大明显的一种无效行政行为,社会上所有公民都能忽视其作用和价值。完全公定力,不管具有什么不足,在被法律替换前都具有公定力,只有被国家机关进行否定。(3)执行力。就是因为行政行为完全生效后,行政主体便会采取良好手段和方式进行工作,将行政行为内容全部展现出来。
四、结语
公共管理中行政行为能够代替政府行驶权利,自身具备一些内容,并且是合法的基本条件,还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公定力等不同效力内容,人们要高度重视行政行为,意识到行政行为的重要性和价值。
参考文献:
【关键词】行政管理,存在问题,方向,道路
【中图分类号】D9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1―0424-01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经济多元化和社会多重性,共同影响着我国行政管理的改革。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呢?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把握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和道路呢?
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
第一,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不够强。
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由统治型政府转变为管理型政府,并且向服务性政府转变。这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和规律。但是,当前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不够强,以王者自居,企图管理所有人。这时,就需要改革,充分贯彻服务型政府的理念,逐步提升服务能力。
第二,全能型政府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全能型政府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全能型政府就是指政府扮演了生产者、监督者、控制者等全方位的角色,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政府是全能型的。为社会和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角色被淡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能型政府需要作出改革,把经济决策权归还给市场,由原来指令性管理转换为市场服务。
二、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建设服务型政府
为了深化行政管理改革,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标与方向。
1、服务型政府的含义
服务型政府,就是指在民主政治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服务职能,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民主责任、法治信用、有限开放、协调精干、公正透明等五个方面特征。
服务型政府的本质是以社会、人民为本位。政府的职能定位是依据社会和公民的需要,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这一种全新的政府理念,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行政管制的传统,克服传统行政模式的种种弊端。
作为新时期行政改革的方向,建立服务型政府将有助于行政改革的深入开展,有助于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型政府的提出,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长期实践的结果和理论精华。服务型政府寄托于公共性理念与代表制思想,构建于现代民主、法治理论基础之上,并直接借鉴了现代公共行政学理论,呈现出丰富的内涵:第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服务型政府的治理理念;第二,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是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第三,“依法行政”是服务型政府的行为准则;第四,“顾客导向”是服务型政府的服务模式;第五,“违法必究”是服务型政府的问责机制。
2、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
第一,服务型政府,有利于实践党的根本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只有建立服务型政府,才能真正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
第二,服务型政府,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范围是有限的,变指挥经济为服务经济,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如果政府在市场活动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就很难保证市场活动的公平、公正。随着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深入,政府部门必须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必须从“越位”的地方“退位”,在“缺位”的地方“补位”,建立起新的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管理体系。
第三,服务型政府,有利于新形势下政府的自身建设。
随着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参政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办事缺乏透明度等现象,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等。要通过建设服务型政府,改进政府机关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三、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道路――怎样建设服务型政府
我们应该如何把握行政管理改革的道路,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呢?
1、政府职能部门必须转变观念
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剔除权本位、官本位意识,树立以民为本、服务社会的理念,置管理于服务中。服务型政府不仅要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公民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还要为经济、社会等事务服务,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坚持公开、公正、合法、透明等原则,用市场经济的方法解决机构设置重叠、职能交叉、政出多门、重复管制等问题,努力把政府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市场调节、社会监管、公共服务等职能上来。
2、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建设服务型政府,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1)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项目
在市场经济,政府必须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但政府不应设置过多的审批项目,甚至是乱收费,以此维持政府部门利益,从而大大增加市场运行成本,阻碍市场改革的发展。因此,服务型征夫必须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项目,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优化组合。
(2)缩减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前提是降低行政成本。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责权,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发展专业化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减少政府规制范围,也有利于减低行政成本。
政府的回应性是衡量政府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增强政府的回应性,有利于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公共管理机构应当主动地向公民、企业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置。
(3)办事公开化,程序阳光化
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完善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务大厅”,推行“一站式服务”,在基层建立“政务超市”,加快建设电子型政府,不仅可以及时便捷地让老百姓获取信息和服,而且可以大大降低行政成本,增加透明程度,减少产生腐败。
(4)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
坚持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服务型政府也需要靠法律和人民的监督,摒弃“暗箱”操作,提高行政效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与此同时,还要加强行政立法、严格执法。要强化政府机关问责制,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建设法治型政府。
综上所述,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也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参考文献
[1]李江文.试论行政管理与经济发展建设[J].经济出版社.2008
【关键词】电子政府;概念;功能;价值
网络和信息与通讯技术作为科技革命的产物是先近生产力的代表,在世界范围内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深刻影响。同时信息与通讯技术与国家上层建筑的结合顺应了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的各国政府再造改革运动,产生了电子政府(Electronic Government)。电子政府最早起源于美国副总统戈尔领导的全国绩效评估委员会提出的“运用信息技术再造政府”运动,随后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业开展了电子政府建设。我国电子政府(Electronic Government)建设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在我国由于文化背景和学者的理解不同有很多称法,如“电子化政府”、“电子政务”、“网络政府”、“数字政府”和“虚拟政府”等。但是电子政府是被大多数学者认同的合理的学科名称。
一、电子政府概念与内涵
学者们对电子政府定义的差别,直接原因是对Electronic Government 翻译的不同理解。根据学者们对电子政府的定义可以把电子政府的价值取向、技术平台和功能作用把电子政府的概念分为三类:服务论、技术论和改革论。
(一)服务论观点
服务论观点吸收了新公共管理理念即批判和改革科层官僚制政府本位以民众为顾客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思想,注重强调电子政府的价值取向。认为电子政府是为民众提供信息资源及服务的虚拟政府。张成福认为电子化政府是指政府有效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透过不同的信息服务设施,在其方便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下,对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自动化的信息及其他服务,从而构建一个有回应力、有效率、负责任、具有更高服务品质的政府。于凤荣、王丽认为:电子政府是运用信息及通讯技术打破行政机关的组织界限,构建一个电子化的虚拟机关,使得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渠道获取政府的信息及服务。以上是服务论的观点,服务论着重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
(二)技术论观点
持技术论观点的学者多是从信息与通讯技术、网络平台为出发强调技术的作用,多注重研究电子政府业务流程优化重组和办公自动化倾向于电子政务方向。汪玉凯认为电子政府是将政府管理与服务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办公自动化技术和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一种全新的政府治理模式。葛笑春认为电子政府是指在信息网络化条件下,对传统政府职能、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重组基础上,主要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平台,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张锐昕和黄波认为电子政府的主要内涵是运用信息技术及通信技术建构一个基于计算机网络环境的电子化的虚拟机关,以改进政府组织,重组公共管理,最终实现办公自动化和信息资源的共享。1技术论观点主要是借鉴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建设成果,崇尚工具理性。
(三)改革论观点
持改革观点的学者认为电子政府是政府再造,重点在信息和通讯技术及网络化平台上通过改革政府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的重组和优化,构建政府管理体系。张志清认为的电子政府是指基于信息技术对现有的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进行优化重组之后,重新构造成的新的政府管理形态。刘宝润认为电子政府由政务过程电子化、网络化影响和推动,促使政府机制和体系重组,而形成的适应电子化、信息化需求的政府结构形式,实现政府再造,电子政府的核心内容是建构一个虚拟状态的政府及其部门结构体系。许希亮、常春芹认为所谓电子政府通常是政府利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打破行政机关的组织界限,建构一个基于计算机网络环境的电子化的虚拟政府,确立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正的政府运作模式。改革论观点强调通过改革从传统政府转向电子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批判了传统政府模式,从内在本质上更加注重追求效率、公平和服务品质。
对电子政府的不同理解,是因为在我们的文化背景下对电子政府从价值趋向、技术平台和作用功能不同认识构成的。可以认识到一点,电子政府是基于信息与通讯和互联网为技术平台构建的。他完全不同于现实中的实体科层制政府,他具有虚拟性,强调网络化、信息化、数值化等特征,强调信息技术的执行功能。在他的背景环境下必然存在信息与网络化的高度发达的虚拟社会。所以电子政府的构建完全取代实体科层制政府治理现在社会把政府的功能延伸到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讨论电子政府必定把他的背景上升到网络社会的范畴。电子政府具有技术主义和制度主义两种思路,而制度主义是起主导作用的,也就是说制度按照自己的规则运用技术。技术和制度之间的护理效果不是直接的和结果性的,而是复杂的和高度依赖的。所以电子政府构建应该考虑如何把信息和网络与制度和组织相结合起来,形成技术和制度紧密结合的规范与规则运行的政府模式,而不是讨论如何运用信息与通讯技术和网络为主导追求工具理性,更不是忽视制度与技术结合或制度磨合把现有政府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硬搬到网络社会中。所以电子政府是基于信息与通信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实现政府的管理过程和信息采集自动化,重组政府业务流程的基础上,重建行政职能、政府组织、构建为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提供高品质服务,追求民主、效率有回应力、负责任的政府。
二、电子政府的作用
电子政府是科技创新和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他具有虚拟性,因为他服务于互联网形成的虚拟社会中。他也具有实体性,因为他具有组织结构、制度基础、服务站点和人员支持。电子政府的功能打破了传统政府组织结构的束缚、部门的限制和行政区划的阻隔,形成“无缝隙政府”,最直接的可提供7*24*365在线服务模式,极大地扩展了政府的服务时间和空间,扩大了政府的服务职能,也由于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强,填补了传统政府模式缺乏监督的弊端。
(一)电子政府对传统政府组织的冲击
电子政府创新是新公共管理范式革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公共行政价值观的重构创造了条件。电子政府是在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宏观背景下诞生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对官僚制片面追求工具理性、漠视价值观念进行了彻底的清算和批判。颜雅英、庄锡福在《电子政府是抑制官僚主义之良策》中指出电子政府通过发挥以下功能:(1)电子政府促进民主;(2)电子政府抑制行政膨胀;(3)电子政府促进规模适度政府的建立。从而克服各种物流阻碍和组织阻碍,杜绝传统组织形态和物质构成中强调分工造成的部门分割和官僚主义层次繁多、互相推诿、手续繁琐、公文旅行等诸多问题,最大程度地消除顾客使用公用产品和服务过程的成本, 成为抑制官僚主义的良策。
(二)电子政府的基本功能
电子政府是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重组后的政府,他也具有发挥政府功能作用为民众提供服务和治理网络社会的功能。徐晓日认为电子政府的功能有:(1)提升政府信息资源水平,(2)重建政府组织体系,(3)改进政府决策模式,(4)再造政府业务流程(5)优化政府人才结构。张成福把电子政府的功能归纳为:(1)提高政府决策理性和公共政策的品质,(2)促进信息流通利用和平等共享;(3)提高政府的反映力和社会回应力,扩大公民参与;(4)促进政府重组,节约行政,提高政府效率;(5)公开政府信息,实现开放政府。
矛盾总是存在两面性,电子政府构建可以扩展政府的服务功能,填补传统政府治理中的缺陷,但是也由于随着民众参与治理的程度提高和网络的无边界信息资源丰富易获取性、治理客体的虚拟性,给政府的权威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削弱了政府的权力。电子政府推动了民主实践的深度和广度,但是一方面网上过度的民主会产生民主危机。张锐昕、黄波认为网上过分自由的信息传输有可能引发民主危机,如果任由网上“自由”、“民主”泛滥,社会将处于无序状态,不仅造成政府宏观调控失控,信息资源浪费,影响经济发展效率,甚至会导致政府失灵,引发社会矛盾。另一方面,过度的民主也会滋生“无政府主义”。人们在追求民主与自由的同时,可能会产生无政府主义的思想倾向,甚至有人可能会打着构建电子政府这一旗号,另有一番“心思”。因此,在电子政府建设过程中要把握好民主的尺度。
三、电子政府的价值追求
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在政府运作中的运用创造了电子政府的管理模式,这体现了科技及其工具理性的力量及其给人类社会带来的飞跃性变化。科技及其构造的工具理性就会成为一种针对所有人的异己力量,窒息着人的生存价值和意义,造成人类前所未有的发展困境与生存危机。所以,技术工具是一把双刃剑,它需要价值观的引导和制度的约束才能为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贡献它自身蕴含的巨大力量。在无法找到更合适的代表更多人利益制度之前,民主必然是最佳的选择,电子政府也同样适合这种选择。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给人带来更深层次的民主是会引发“无政府主义”。所以电子政府应该追求合理的价值取向,学者们对电子政府价值取向作了研究。
(一)电子政府的基本价理念
电子政府有着与传统政府不同的运营模式和基本特征,将导致传统政府理念体系的重大变革,推动政府行政理念的重购和更新。李传军把电子政府的基本理念概括为:民主理念、科学理念、政治理念、责任理念、效率理念、公平理念、服务理念、安全理念、文化理念、形象理念。
(二)电子政府与公共价值观的追求
电子政府是新公共管理范式革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也同样追求公共行政的价值追求。徐晓日认为电子政府为实现公共价值观的重建创造了条件,电子政府是基于公共管理部门基于现代信息与通讯技术和网络的虚拟政府。因此电子政府也追求公共管理重建以追求人为中心、效率、责任与公平的核心价值观并重的公共行政价值观。
(三)电子政府的价值理性层面是网络政府
电子政府为网络政府提供了技术前提,网络政府则为电子政府塑造了价值的灵魂。在政府信息改革过程中应努力构筑电子政府的技术设施,同时将公平、民主、参与等人类价值追求渗透其中以构建网络政府。纪丽萍提出:网络政府是电子政府的价值理性层面,即在电子政府的技术设施上嵌入公平、民主、参与的价值,形成多中心治理的网络政府。
(四)电子政府的基本价值追求与实现形式
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公共权益、正当程序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趋向。信息与通信技术和互联网的充分发展,使信息成为优势资源,事实上,信息归根接地是权力。在网络社会中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的使信息很容易获取人们信息,并拥有权力,权力的产生必须有相应的规范和约束机制,民主就是最优选择。民主与电子化信息化结合产生了电子民主。于凤荣,王丽认为电子政府的最基本价值取向是追求民主和自由。也有学者以网络和信息与通信技术为平台研究电子民主(Electronic Democracy),提出电子民主是网络时代的民主新形势,宋迎法研究给出了电子民主的概念,认为电子民主是使完全网络时代的民主。因此,如何加快落后地区的网络和数字化建设,消灭“数字鸿沟”问题是电子民主能否实现的关键,也正是电子政府本身公平价值理念的体现。
电子政府出现和发展适应了新公共管理范式构建,作为政府治理新模式它还是一个新领域。在实践中我国的电子政府建设经历三个阶段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成就,但是在电子政府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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