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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13 16:30:0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

篇(1)

一、深入领会内部审计积极跟进外部监管的意义

2011年,建设银行总行行长、监事长、首席审计官从战略高度对内部审计提出要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和各项业务发展态势,保持与业务部门的同步,提高对外部监管政策变化的关注度和敏感性,结合外部监管重点,分析探索新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拓展视角,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及时调整审计思路,积极跟进和服务外部监管;2012年又提出按照风险导向、监管政策导向、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导向三项原则来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并突出信贷领域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四大风险领域。这些都需要全行内部审计工作紧紧围绕全行工作中心和首要任务,从思想上树立服从服务于业务发展大局的理念,把主动跟进、配合外部监管工作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任务,不断提高落实央行及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方针政策的水平和意识,不断提升审计服务工作精细化、专业化水平,为全行业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保障。

二、以监管为导向,优选审计项目

审计计划和项目选择,应考虑外部监管内容及要求结合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优先顺序。在每年的审计计划和项目中要体现外部监管精神,并将此类计划和项目列为审计重点排序。如2012年外部监管强化了对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防范系统性风险,为此,总行审计部在系统项目中安排了房地产贷款审计、理财业务审计、影子银行业务审计、新资本协议达标工作审计等,正是监管导向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体现,充分反映了当前经济运行中反映最强烈的金融经济问题,既是外部监管部门最关注的问题,也是银行高管层最需要了解的问题,所以全行审计部门应紧紧围绕这一工作思路,在年度系统性审计项目和自选审计项目中,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关注的重要领域、重点问题的审计力度,查找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充分发挥审计预警作用。

三、日常审计监测及时跟进监管政策变化

面对当前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通胀预期不断增强、内外部需求剧烈波动,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普遍增大,经济金融环境不确定性增多和愈加严格的金融监管,内部审计在日常工作中唯有从驻地行实际出发,认真分析和把握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与时俱进,积极应对经济金融新形势和法规政策新变化,牢固树立“揭示风险、服务发展”的理念,加强前瞻性研究,提高对监管政策及其最新变化的敏感度,实时跟进外部监管要求和摸清驻地行落实情况,在审计项目和日常审计监测中及时将监管重点纳入审计关注视线,如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银行服务收费,不但是外部监管的重点,更是关乎社会民生的问题,内部审计在日常审计监测中应及时跟进,从监管的角度来全面看待和分析银行服务问题,以风险预警、审计咨询报告等多种形式,及时提示政策风险和监管风险,促使驻地行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防范监管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四、提高内部审计专业化研究对监管政策的关注度

我行内部审计经过多年的专业化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审计质量和审计价值的进一步提高,但随着全行经营发展方式的变化,内部审计更应紧跟业务发展和监管动向,自觉服从服务于全行发展的大局,特别是内部审计专业化研究的视角和视野决不能局限化,要能够关注到经济金融形势,关注到市场竞争环境,关注到监管政策导向,关注到银行同业变化等,主动掌握信息,深入分析经营环境的特征和变化,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提前预判对银行经营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影响,增强敏锐性和前瞻性。

一是各专业研究团队应注重将外部监管政策与现有的审计方法技巧、审计技术创新运用等内容一道纳入研究范围,参加驻地监管部门会议,收集、分析、解读银监会等部门最新的监管规定,明确监管关注重点、监管手段、监管问责以及相关的具体监管要求,及时了解外部监管部门相关要求,针对其具体要求,获取更多信息促进审计工作开展。

二是积极探索专业化建设的新机制,日常研究中结合具体研究领域分别制定监管政策推进情况的调研方案,细化监管动态专业研究的工作事项、时间进度、工作程序等方面内容,使监管要求真正落实到各项审计工作中并得以有序推进,从而达到提高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价值创造能力的目的。

三是在研究方式上要采取深入系统研究与灵活快速反应相结合。对全行或区域内,重要业务的发展和系统性监管风险的防范,我们可以采取立项、确定专题的方式,组织开展相对深入、系统的研究。对于一些监管热点和难点,特别是一些监管新情况、新变化、新苗头,我们要有敏锐的审计视角,采取短频快、灵活机动的方式开展分析研究,迅速提供高价值的审计信息。

篇(2)

关键词:经济危机 银行监管

一、经济危机下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赌博、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篇(3)

关键词:金融危机 商业银行 内部监管 监管机制

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转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于2008年终于爆发,危机不仅向全球蔓延,甚至影响到了实体经济,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剧烈震荡,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金融危机使我们能够积极而审慎地看待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能力。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相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商业银行进行内部监管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面对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八类。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银行业首当其冲,金融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账,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综上所述,金融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更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第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且具有决策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检查来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动向,以便更客观真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第二,内部组织结构不尽科学,部门之间业务分工不明确。权力制衡在运行中“失灵”,部分金融机构缺乏严格的授权管理和集体决策程序,在对各分支机构及部门的管理上授权不清、责任不明,甚至出现滥用权力。

第三,内部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一是内部监管制度牵制乏力,一些银行的内部监管制度在部门与部门之间不仅是相互割裂的,有的甚至是相互抵触的;二是部分制度不切合实际,难以实施;三是对决策管理层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

第四,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的对策

第一,开发新型的评价体系。构架现代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机制评价体系,可以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内部监管评价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发一种新型的评价体系。评价标准模式可以按以下层级设计:一是控制目标。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总是根据控制目标建立和评价内部监管。因此,设计评价标准模式,首先应根据经济活动的内容特点和管理要求提炼内部监管目标。二是控制环节。各项控制目标分别需要通过若干相应的控制因素予以实现。而这些控制因素作用的发挥是根据某些容易产生风险的业务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三是控制点。在对控制环节进一步细分的基础上,逐一排出重要的风险内部监管点。四是控制措施。不同的控制点有着不同的业务内容和控制目标,需要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和方法。因此,评价标准模式可按照“建立组织目标-评估风险-决定相关控制目标-确定控制环节-细分控制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的思路进行。

第二,加强监管部门协调。加强协调机制主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冲突。首先,明确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监管信息出现缺失或信息重复;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起互相补充的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协调,以增加监管效率;最后,还应注意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此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还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将危机处理程序化。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危机下信息迅速、完整的传递,多方面配合来分析危机危害性,及时化解,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第三,加强对商业银行房屋按揭贷款的风险内部监管。一是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市场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离开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住房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银行能够准确判断客户的信用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可提高违约成本,增强贷款者的信用意识,减少违约事件发生的几率。二是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银行内部监管是抵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加强银行内部监管,应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金融机构间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以利于相对准确的行情预测和分析,为内部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健全同业自律机制,加强同业公会在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中的作用,维护同业竞争秩序。保护同业成员利益;加强银行信贷审查和贷后管理,保证审慎经营原则。

第四,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银行内部监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内部控制监管体系具有三道防线的特征:一是指贯穿于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适时监督;二是指业务监督检查部门;三是指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其中,一道防线和二道防线一般代表的是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而内部审计部门代表的是银行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应该是区别于银行的其他内部监督部门,必须保持其行政、职责和职能上的独立性,才能真正起到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作用。

四、结束语

内部监管是一个古老的课题,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组织的变化,内部监管的内涵和手段也不断推陈出新。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特殊,更具有风险敏感性,内部监管在其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中的地位越发举足轻重。金融体系自身的脆弱性是商业银行产生经营危机的内在诱因,而内部监管不善和内部监管不力则是引发危机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是我国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监管和应对外部竞争的需要。

(作者单位: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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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姚建文,胡其辉,陶小龙.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实施CRM过程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对策研究[J].商业研究,2004(20).

4、黄励岗.美国社区银行制度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启示[J].南方金融,2005(10).

5、王都富,刘妤洵.从金融外部性视角分析不良资产与金融脆弱性[J].金融论坛,2006(5).

6、惠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的认识论和发展观[J].金融论坛,2006(7).

7、刘晨.中小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及发展战略[J].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2003(5).

8、范晓清,白娜.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盈利性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2003(10).

9、戴晓兵.美国应对次贷危机的策略及对中国的启示[J].消费导刊,2008(17).

篇(4)

一、现有会计监管制度忽视利益相关者利益

会计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会计监控和会计管制。会计监控也就是内部的会计监管,指的是会计对组织内部经济活动的监控,会计管制也就是外部的会计监管,指的是政府或社会对组织内部会计工作的管制。在现阶段,无论是我国的内部监管还是外部监管,都存在忽视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问题。

(一)政府监管缺乏效率,监管配套制度不完善。政府监管存在政府失灵问题。监管者在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监管者不可能知道真实、确定的社会福利函数,这样就可能出现过度监管。有学者认为政府监管的效率是有限度且有条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所做的某些制度安排排斥真实的会计信息,政府作为特殊的利益主体,其逐利行为纵容失真会计信息的生产,进而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监管配套制度不完善也会对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对于投资者来说,囿于交易控制手段的有限和信息不对称,除了在卖出股票或受损失时进行必要的投诉之外,没有其他的主动监管措施。同时,由于市场的非强式有效,即使是充分的会计信息披露,也不足以给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在证券市场中,如果上市公司出现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甚至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只能是“用脚投票”来表示不满。

(二)外部利益相关者监督缺乏有效途径。外部舆论监管是会计监管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有重要作用的,但是缺少行之有效的途径。现有的外部舆论监管主要是媒体监管,但媒体监管没有法律依据,且很难保证其监管质量。更重要的一点是媒体监管只是媒体引导的舆论监管,广大社会公众并不能广泛参与,所以当务之急是建立一种广大外部利益相关者都能广泛参与的舆论监管途径。

(三)内部监督机构职责不清,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管主体主要是组织内部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等。一般来说,在现代内部控制理论和公司治理制度下,正是审计委员会充当了阻止和发现财务欺诈的先头部队,但就我国而言,由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才刚刚起步,其内部监管作用还没有得到重视。另外,理论上讲,内部审计部门是处于掐断会计违规问题幼芽最佳的位置,因为内审人员不像外部审计师,他们全职在公司工作,对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财务信息有准确的把握,按理说他们的监管效果是最好的,可事实并非如此。由于他们的经济利益受制于单位,原本应该能够担负起会计监管职责的角色,可迫于高层管理人员的压力,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许多情况下他们选择了和公司管理层的合谋,或者因为他们的工作胜任能力不够,最终都使内部会计监管流于形式。尽管这几年我国相关部门就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控制度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但效果并不理想。经调查,在巨额财务欺诈浮出水面的地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正介于不起作用和根本不存在之间。

二、建立利益相关者保护监管模式的理论依据

(一)二者的目标相同,都是达到公平和效率。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平和效率。公平是指恰当、公平处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效率是指有效配置和培育资源。企业不是归股东所有,而是归各利益相关者共同所有,企业的目标不应该仅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各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各利益相关者应该按自己的出资额(既包括货币资本又包括人力资本)平等的分享收益,这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会计监管的目的之一是政府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防止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的信息优势去损害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体现公平原则;会计监管的目的之二是纠正市场失灵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不经济或无效率,以保证市场的相对有效,这体现效率原则。所以说,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会计监管理论最终目标相同,存在内在一致性,这是建立利益相关者保护的监管模式的理论基础。

(二)二者都是一项系统工程,都强调合作。会计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通力合作。需要政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证监会对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等的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审计;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等等。单靠一方的力量要达到监管的目的是不可能的。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也是合作,是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合作。利益相关者共同出资组成公司,公司是各方利益的集合体,各方按出资额享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同治理公司,实现各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只有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合作,才能实现各方利益。

(三)会计监管的创建与废除,是各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结果。会计监管与利益相关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会计监管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竞争的先天缺陷――单一个体利益膨胀导致整体利益无法达到最优,而建立的一种让利益各方进行有效博弈的制度,从而平衡和协调利益不平等的现状。博弈的结果要看各方地位的大小与谈判能力,最终会计监管制度的建立是各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结果。

三、构建利益相关者保护监管模式

(一)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会计准则是会计的基础,会计准则的制定就是提供一种机制,以平衡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益分布,尽量减少经济后果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对称的收益或损失,增进公平性,缓和利益集团间的冲突。基于顾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一目的,要求准则制定机构具有独立性、制定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及制定程序充分的公开性和参与性。然而,我国现有的准则制定机制并没有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待完善。

1、我国的会计准则由代表政府的财政部来制定,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特殊国情,大部分企业是国家投资的国有企业,也就是说政府就身兼规范者和使用者双重角色。这对于建立公平的会计准则是不利的,再加上政府作为准则制定者,过分地从其作为国家管理者对税收征管的需要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上进行考虑,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较少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很可能会损害他们的权益。所以准则制定机构应适当关注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要求,多听听来自基层企业界人士的呼声,适当安排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代表参与准则制定过程。

2、从会计准则起草看,会计准则起草人所起草的研究报告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以及咨询专家组提供的比较研究报告,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不便于社会公众更为有效地参与会计准则的讨论。在征求意见稿后,通过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征询各地区、各部门的书面意见,但实质上由于会计准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够稳定,征询意见下达和上传过程中要经过诸多环节,并由此造成了对相关信息的时滞和扭曲,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社会公众参与会计准则讨论的积极性。所以要想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必须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准则的制定。建立更加公开化的征求意见制度,尽量减少环节设置,提高效率。应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更多的会计准则方面的相关知识,以便公众结合其所处环境,更好地理解准则及其相应的利害关系,增强参与的积极性。

(二)广大外部利益相关者通过网络进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应该是外部监管的一部分,是广泛外部利益相关者参与准则制定、监督会计信息质量、讨论热点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舆论监督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舆论监督没有法律依据。再加上舆论监督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也就是说外部利益相关者如何进行舆论监督问题没有解决,公众意见无法向上传达,使得舆论监督伦为空谈。

网络的迅速发展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公众舆论监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为例,此通知2001年12月30日,而2002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就又了《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就16号文的有关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其修改实际上是判了16号文的死刑。从到废除仅仅经历了两个月的时间,究其原因,网络舆论监督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6号文刚刚就引起了网上的激烈讨论,并很快形成了以注册会计师为首的各界反对的呼声,最终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16号文公布两个月后夭折。互联网在现代社会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其信息传播速度迅速而有效,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监管,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来进行舆论监督。

篇(5)

为加强持续银行监管,中国银监会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些措施已经成为日常监管工作的成熟做法,有些措施则是刚刚起步,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具体落实

归纳起来,改进持续监管的工作重点包括:一是进一步强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功能,二是加强与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接触,三是强化并表监管,四是进一步强化内外审计功能

银行监管当局能否持续地对被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是衡量银行监管有效性的一项重要标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中有五条原则专门描述了持续银行监管的基本方式、手段及其要求。其核心内容是: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在单一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能够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师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有能力对银行组织实施并表监管。

持续银行监管的要求

监管当局应每年与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会晤,对监管检查和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讨论

(一)建立完善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体系

《核心原则》原则16提出了建立完善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体系的基本内容及其标准。该原则指出,银行监管当局应当通过与银行管理人员接触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深入了解银行经营与风险状况并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对银行遵守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银行安全稳健运行。通过由监管当局或外部审计师进行的现场检查,独立地对银行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检查,核实银行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并能够获得评价银行所需的进一步信息;通过非现场监测,阅读和分析审慎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包括公开信息在内的有关信息,审查和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对银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跟踪。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合理搭配依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而定,但两者应有机结合,相辅相成,避免出现监管漏洞。

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提出的更高要求包括: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的有效性实施检查,并解决发现的问题;监管当局有权获取银行内部和外部审计师向董事会提交的审计报告;监管当局具有必要的方法,能够识别和评估银行所承受风险的类型、性质、重要性和范围,包括业务重点、风险状况和内部控制环境,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的重点;法律要求监管当局将在监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作为保密信息处理;监管当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依靠具有独立性而且质量可靠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银行监管者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接触

《核心原则》原则17要求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接触,以全面了解银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其基本要求是:监管当局应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定期与银行高中级管理人员进行会晤,讨论有关业务问题,如银行的经营策略、集团结构、治理结构、运作情况、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系统等等;监管当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以及与银行定期会晤等方式全面了解银行的业务状况;监管当局应当要求银行向其通报重要的业务变化和出现的不利因素,其中包括违反法律和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在发照以及日常监管过程中,监管当局要随时考虑到银行管理层的素质。

(三)在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相关银行信息

《核心原则》原则18从以下方面阐述了这一要求:监管当局在法律上有权要求银行机构定期报送单个和并表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信息。这些报表包括表内外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大额风险、贷款损失准备、市场风险和存款来源等;法律和法规规定,或者监管当局有权规定并账及所用会计方法的原则和标准;监管当局具备必要的手段,要求银行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监管当局确信银行高级管理层有适当级别的人员负责监管报表的准确性,能够对有意误报和长期错报进行处罚并要求更正不准确的信息;监管当局要求银行报送的信息包括规范、审慎的统计报表,详细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关于表内外业务和资本储备等详细情况的辅助报表。

此外,银行还必须报送贷款风险分类和计提损失准备的情况;如监管当局认为某些信息事关银行的财务状况及对其风险状况的评价,则有权向银行和银行相关的公司(无论从事何种业务)索取和获得这种信息;监管当局具备一套运用统计和审慎监管信息对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持续监控的分析系统,监控结果还用于制定现场检查计划;为了对银行组织进行有意义的比较,监管当局从所有银行和银行组织内的所有相关实体收集同一日期(存量)、同一时期(流量)的数据;监管当局根据所需信息的性质以及银行的规模、业务和风险状况确定向银行收集数据的频率(如月度、季度和年度)。

(四)确保监管信息的质量

《核心原则》原则19对监管信息的质量及其核实方法进行了描述,主要包括:监管当局计划和实施现场检查的过程是连贯的,检查由本部门人员或必要时使用外部审计师进行。监管当局具备必要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现场检查做到全面、有连续性,责任和目标明确,检查结果清楚。监管人员与银行及其审计人员定期对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讨论,并商定各自在改进工作中的责任;监管当局出于监管目的有权对外部审计的质量进行监控。监管当局有权直接任用外部审计师执行监管任务。如监管当局对某项外部审计师的任命在资格或独立性方面有异议,则有权反对此项任命;监管当局也可使用外部审计师对银行业务的某些方面进行检查,但前提条件是其具有独立性和专业的工作技能。在使用外部审计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明确规定监管当局和外部审计师各自的作用和职责;监管当局在法律上有权全面接触银行的所有记录,必要时,也有权接触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职员;监管当局应有计划、定期地对现场检查人员提供的监管报表或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检查。监管当局应要求审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等重要报表至少每年进行审计并向监管当局提交审计报告。

《核心原则》提出的更高要求是,监管当局应每年与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会晤(应能与董事会成员分别会晤),对监管检查和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讨论。此外,监管当局还应与外部审计师定期会晤,讨论共同关心的银行业务问题。

(五)银行监管当局要有能力对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核心原则》原则20阐述了银行并表监管要求,其监管标准包括:监管当局掌握银行组织(即银行及其子公司)或集团的整体结构,了解其主要业务,包括由其他机构直接监管的业务;监管当局的监管框架能够评估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从事的非银行业务给这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带来的风险;监管当局在法律上有权全面审查银行的业务,无论是银行直接从事的业务(包括海外机构的业务),还是通过子公司和附属机构间接从事的业务;监管当局对银行组织附属机构和子公司的直接和间接监管不受任何阻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监管当局有权要求银行组织在并表基础上达到审慎监管标准。监管当局运用其权力对并表基础上的审慎监管标准作出规定,包括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暴露和贷款限额等;监管当局收集每个银行组织的并表财务信息;监管当局与银行集团内各业务机构的对应管理部门建立必要安排,以便获得关于这些业务财务状况以及风险管理和控制是否完善的信息;监管当局有权限制或界定银行集团整体的业务范围和开展这些业务的海外场所。监管当局运用这一权力来确保银行业务受到妥善监管,避免银行组织的安全和稳健受到不利影响。

《核心原则》对允许公司拥有银行公司的国家还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管当局有权对母公司附属公司的业务进行审查,并实际运用这一权力确保银行的安全和稳健;针对母公司和非银行附属机构发生的可能有损于银行安全稳健的问题,监管当局有权采取纠正措施,包括隔离措施;监管当局有权规定和强制执行母公司所有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标准。

持续监管方面的进展

商业银行治理改革中更加强调内审的作用;日常监管中将商业银行内审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作为中国的银行监管当局,中国银监会以《核心原则》所设定的标准为努力方向,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为重点,在持续银行监管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其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进一步完善了现场检查制度

在现场检查方面,中国银监会的工作目标是建立统一、规范的现场检查标准和程序,提高现场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连续性,实现现场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所采取的改进措施主要体现在:完善现行的现场检查操作规程,制定统一的现场检查手册,对检查范围、频率、内容、程序等进行具体规范;充分利用非现场监测信息和以往现场检查结果制定详细的现场检查计划;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的业务及风险状况确定检点、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有效、合理地分配监管资源;强化后续现场检查,对以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和督促整改,并将其作为监管责任制中实施问责的重要内容;强化现场检查对非现场监测信息的核实功能;建立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机制,充分利用外部审计,使之成为监管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

(二)注重强化非现场监测功能

在非现场监测方面,中国银监会的工作目标是,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测的工作标准和程序,在满足风险监管需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明确监管信息要求,确保监管信息的可比、准确、完整和及时,增强非现场监测的分析、预警、指导功能。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制定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测工作程序,提高非现场监测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编制非现场监测数据报送手册,规定统一、规范的监管数据定义和口径,解决“数据源”问题,保证监测信息的可比性;采用先进的数据采集方式,并通过定期走访、审慎会谈、要求报送补充信息、专题质询等方式,保持与被监管机构的经常性接触,及时获取全面的监管信息;依据被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规模大小和从事的经营活动,确定不同的信息报告范围和报告频率;完善现有的非现场监测指标和报表体系,并采用先进的数据分析工具,提升非现场监测的分析和预警功能;建立专门的监管信息保密制度,增强对重要敏感监管信息的保密能力;强化非现场监测对现场检查的指导作用。

(三)加强与银行管理层的沟通

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研究制定监管人员派驻银行制度;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监管框架,对银行高管人员实行持续性监管。

(四)完善并表监管

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制定合理规划,要求商业银行积极推进并表管理工作,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并表数据和管理信息;中国银监会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不仅包括高层和政策层面的沟通,也包括具体监管事项的沟通;加强对中资银行海外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

(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作用

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治理改革中更加强调内审的作用;日常监管中将商业银行内审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进一步完善持续性监管

中国银监会要加强与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机制,充分分析和评估银行集团的非银行附属机构对银行部门所产生的影响

为加强持续银行监管,中国银监会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些措施已经成为日常监管工作的成熟做法,有些措施则是刚刚起步,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具体落实。从制度保证方面,中国银监会核心原则自我评估小组根据评估标准找出了持续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建议,今后也将继续通过评估的方式定期对我国银行持续监管手段进行再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促进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归纳起来,改进持续监管的工作重点包括:

一是进一步强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功能。主要包括: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在保证监管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轻被查银行的负担;增加现场检查的科技含量,提高现场检查效率;对非现场数据的指标、定义重新进行规范;通过“1104工程”推进中国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技能。

二是加强与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接触。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派驻组的作用,并将与银行管理层审慎会议制度化,使监管部门获取充分的信息,对银行管理层素质及银行的经营和风险情况作出评价,并进行窗口指导。

篇(6)

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监管要素内容方式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对商业银行所实施的会计监管。具体地说,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包括内、外部两个方面。外部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指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主体对商业银行的会计活动和行为及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或一个过程。内部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组织内部经济、会计活动的监控。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从宏观的、整体的、动态的角度来看,既是一个需要内外部共同发挥作用的有机整体,又是一个连续的、发展的行为过程。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要素

主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主体是指行使对商业银行进行会计监管这一职能的机构或人员。我国目前主要有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银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等机构、组织及各自的监管人员。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可分为政府监管、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管三个层次。其中以银监会为代表的政府监管是主体和客体(对象)。传统的观念认为包括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在内的会计监管的客体是被监管单位的会计信息,具体又表现为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告等资料和信息。但这一观点并不全面。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客体还应包括被监管银行的经济活动、会计活动、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甚至还有会计监管者本身。

制度。所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制度就是指对商业银行实行会计监管的准则、内容、方法、程序、工具等的总称,它是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主体和会计监管客体中介,前者需借助这一中介实施对后者的监管。

由此看来,以上三个要素有机地组成了商业银行会计监管这一整体,缺一不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内容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监管。《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第十二条明确提出设立商业银行,应当“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银监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申请、设立时和经营过程中会计机构的设置、运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成以及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监管。包括商业银行机构执行统一会计法规制度的情况,如:会计科目使用的正确性和规范性、开户与结算工作的合规性等;本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如:会计凭证制度、财务记录与核对制度、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制度、会计岗位牵制制度及相关岗位责任制等。《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中的第五十四条就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当然,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情况也属于会计基础工作监管的范畴,但由于其在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中具有较特殊且较独立、较重要的作用,因此将其单列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一项内容。

会计信息质量及披露监管。即一方面,要对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检查、监督,坚决杜绝“三假”(假账、假表、假信息)行为,以保证监管资料的全面性、系统性、权威性。另一方面,还要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途径等进行监督检查。《银监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的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的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等均对此有所要求。

风险监管。风险监管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核心内容。《银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第六十二条分别对此做出了规定。风险监管包括三个主要内容:一是资本充足率监管,二是资产质量监管,三是流动性监管。

效益监管。即通过各商业银行机构报送的会计报表,特别是损益表,分析其经营效益及盈利情况,并检查是否存在效益管理混乱现象,要求商业银行具备正常的盈利能力也是保障其正常经营抵御风险并进一步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条件。但考核这一内容不能完全以盈利率的高低作为标准,而应同时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等因素。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监管。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本身就是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一个方面,但站在外部监管主体尤其是政府监管机构的立场上看,对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的再监管也是其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调查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现状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评价,督促各商业银行建立起有效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会计内部控制领导责任制、职责分离机制、会计管理系统、风险测量与监控系统、信息和安全管理系统等。另一方面,要实时监控其内部控制运行状况,测试其运行有效性,并指导和促进各商业银行改进和加强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发挥内部控制对风险的预测和防范作用。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方式

(一)政府会计监管的方式

1.现场监管。也称现场检查,是指由监管当局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监管水平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深入被监管对象,按照统一规范的程序,带着明确的检查目标和任务,通过实地审核、查看、取证、谈话等具体方法,对其会计活动和行为进行实地检查的形式。现场监管的内容一般包括合规性检查和风险性检查两个大的方面。现场监管必须与非现场监管结合使用,并应积极利用其他外部监管成果。

2.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是指被监管单位按监管当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各种报表资料,监管部门通过对这些报表资料的整理、审查和分析,对商业银行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方式。报表资料应包括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表、现金流量表)、管理报告、业务报告和统计报表等。非现场监管通过对数据资料的分析与审查能及时反映商业银行的会计风险,并对重要情况做出信息反馈,也为现场监管提供了依据和重点。但非现场监管不能有效实现内控监管,还受到被监管机构报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与否的限制。因此,非现场监管的局限性要求应加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协调配合。二者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应相互调节相互补充,非现场监管为现场监管提供向导,现场监管为非现场监管提供具体证据,最后共同形成结论或建议,实现监管的连续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需要特别补充的是,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是通过金融审计来实现的,主要是运用一些专门的审计技术与方法,包括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实质性测试、计算机审计技术和多种审计取证方法等。

(二)内部会计监管的方式

商业银行内部会计监管主要由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会计监控两个内容组成,内部会计监管机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制度控制、岗位设置控制、财产控制、账务组织与处理控制、内部会计检查制度、风险责任制度等若干制度的制订、执行、检查与改进来实现的。

(三)社会会计监管的方式

1.银行业协会是银行业自律组织,它主要通过自律公约、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业务规范等行规行约的制定、组织遵守和实施处罚等来履行其监管职能。

篇(7)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 博弈 效用

一、各方博弈与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究其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会计差错和舞弊。会计差错大多由于财会人员粗心大意或业务水平有限所造成,现在纯粹意义上的会计差错将越来越少。会计舞弊说到底也是一种会计差错,但这种会计差错是会计人员“有意”造成的。会计舞弊是财会人员出于自保或获利目的,违反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规定具有较大弹性的情况下,财会人员利用法律空白或漏洞,通过内部串通,编制和提供具有合法外衣的虚假会计信息。

一直以来,遇到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人们往往将目光投向财会人员,似乎财会人员就是罪魁祸首。会计失真仅仅是因为财会人员未遵循职业操守所致。这是假设财会人员天然地具有职业操守。事实上,随环境的变化而改变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财会人员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妥协性。那么谁能令财会人员产生妥协呢?显而易见,谁能左右财会人员的损益,谁就能对财会人员施加影响。损益包括经济上的得失,具体如雇佣者对财会人员聘用或解聘;损益还包括名誉上的褒贬,具体如政府有关部门对财会人员的奖惩以及舆论监督使财会人员受到道德的内外谴责等。

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告诉我们,任何经济行为都以成本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基本准则,因此,会计行为从某种角度上也可以视为一种受制于投入产出规律的经济行为。会计行为的最终结果是报告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是利益分配、财富转移以及绩效考核的数据基础,具有利益协调功能,也正是它的这种功能诱导人们去遵守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然而,经济或政治利益驱动并不必然产生会计舞弊,因为各个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或政治利益或许并不一致,在他们之间还可能存在着利益博弈关系。如果以财会人员作为会计信息制作者,那么能够对财会人员施加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用下图表示:

为了便于用博弈论的方法对会计信息失真背后的各方关系进行分析和讨论,我们假定:财会人员有胜任的业务能力,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能够保持会计职业操守,与以上关联各方不存在特殊关系;监事会、董事会代表着持有绝大多数股权股东的利益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互相独立;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由此形成影响财会人员制作会计信息的四个决策主体。

1、外部监管者。从外部监管者设立使命来说,宏观上应该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微观上强调为企业创造合法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理论上来说,在法制完善,外部监管者依法积极作为的情况下,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该是真实可靠的。但事实上,一方面,行政管理体制还远未理顺,“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包括gdp、财政收入在内的一些经济指标,对政府行政部门既有政绩考核的作用,又符合“吃饭财政”的现实需要,客观上存在着纵容企业做假账粉饰报表的内在冲动;另一方面,监管力量与全体被监管对象在数量上对比悬殊,且监管技术手段有限,全面监管难度很大,从成本效益角度考量,只能以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管手段,因此也给有意造假的企业以可乘之机。

2、内部监管者。主要指股东、董事会,外部投资者的目标是确保资本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在企业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一致的情况下,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其内在必然要求, 但在企业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或市场环境存在不公平竞争时,外部投资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可能会容忍和默许一定程度上的会计信息失真。

3、内部人。指接受董事会或上级部门聘用或委派,对经济单元进行具体经营管理的人员,企业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财务总监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单位负责人以及能够对财会工作进行干预或有重要影响的各类管理人员。内部经营者在与内部监管者利益一致且内部监管者与国家和社会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将可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而当内部管理者与内部监管者利益不完全一致或虽然一致但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有冲突的情况下,将可能授意或指使财会人员隐瞒或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4、利益相关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将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但某些时候企业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不利于债权的收回或投资成本最低的情况下,其他利益相关者亦会对企业施加影响,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根据以上四类决策主体各种可能的“效用”要求,我们简单地将其策略集设定为“积极作为”和“消极作为”。“积极作为”指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起到正向作用,“消极作为”指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产生反向作用。满足了决策主体、策略集、效用三个基本要素,与企业会计信息有关存在四种博弈关系:(1)外部监管者与内部人之间的博弈;(2)外部监管者与内部监管者之间的博弈;(3)内部人与内部监管者之间的博弈;(4) 内部监管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债权人)之间的博弈。其中,前两个博弈是非合作博弈,后两个是合作博弈。

以外部监管者与内部人之间的博弈为例,对于经营者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外部监管者要进行监督管理。如政府税收部门要征收税款,而企业则千方百计想要合理避税甚至编造虚假会计信息,以少交税不交税。因此,经营者与政府之间进行着博弈,双方的混合战略对策矩阵可用下表表示:

那么可以推知经营者的考虑就是:如果政府部门监督的概率很小(政府行政管理效率很低),经营者的最优选择是消极作为(hf);如果政府部门监督的概率处于一般水平,经营者随机地选择消极作为或积极作为。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出于长远利益考虑,以及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审计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存在,一般不会过分消极作为。然而无论如何,经营者在财务会计方面的消极作为对经济发展显然具有很大的负面效应,将会造成投资者利益和政府效益的大量流失。

二、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解决对策

1、制定具体的行业(业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行业特性制订具体的行业(业务)会计制度,便于同一行业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同时减少企业内部监管者和内部人有目的地选择会计政策的自由度。同时,建立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方法备案制度:在新办企事业单位登记备案或已有企事业单位年检备案时,要求各单位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制订本单位具体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在进行登记和年检时,随同有关材料一并交由工商、社团管理、税务部门留作备案,在企事业单位存续期间,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制度和方法送交有关部门备案。还要补充和完善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监管部门和企业法人的会计责任,加大对会计信息监管强度,加重对虚假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惩罚力度,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的从业门槛。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必须完善公司内部的监控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建立经理人员与董事会之间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关系;建立完善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等。此外,在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博弈过程中,所有者可通过采取让经营者的报酬等于固定底限薪金与超额完成利润的一定百分比及公司的一定股份之和的对策,以达到纳什均衡。要使债权人与所有者的博弈达到均衡,可由前者制定符合双方利益的合约,限制股利发放水平的高低,限制企业的高风险项目投资;对企业有关融资政策加以规定,不得任意借入具有优惠条件的款项;要求企业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从而评价企业是否具有违约事项。

3、建立外部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职能。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构成。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监督的职能,使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成为中小企业外部监督的主导力量。因此,应该大力推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惯例,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运行成本低,而其审计结果却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性,为了有效提高其成本-效益原则,国际上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负无限责任的合伙制。我国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重新倡导并支持事务所采取合伙制形式,明确规定:只有合伙制事务所才有资格负责上市公司的审计,以增强会计事务所的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使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与其风险相对应。政府部门今后可以逐渐脱身于直接监管企业会计信息,通过对中介机构加强管理,继而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监管。当然,外部监督是促进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同时也不能忽视企业自身制度的建设。

4、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不进行严格的民事处罚,对审计部门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就没有落到实处。另外除了从法律规范上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外,更重要的是在法律程序上让法规能够行之有效地执行。目前,我国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证券犯罪的诉讼机制、举证责任和法律审讯人才的培养,只有真正建立起一套严格执行的法律程序,才能让企图违规犯罪的人不敢以身试法。

【参考文献】

[1] 黄宏勤:会计信息失真治理失效的博弈分析 . 市场论坛, 2006,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