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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13 16:30:0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篇(1)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签订;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工程项目部是工程建筑项目施工管理的机构,是施工建设的过程中主导,代表施工企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项目部自施工合同签订时成立,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终止。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该企业的效益和形象。但是很多施工企业在项目的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对施工的法律意识浅,因而最终导致纠纷产生,给施工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通过对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常见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就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方法与措施,提高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

1、法律意识浅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签订的合同中要求不够明确导致多种问题的出现。现今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为了躲避业主的义务,不采用正规的合同,采取自制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定。通过自我的条件,对工程风险进行转嫁。等到工程竣工后,再进行签合的签订,这时的合同根本没有约束作用。如在建设工程为了获取高的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而内容不一致样的合同,等到工程实施起来,只要涉及到经济利益,将导致建筑工程严重经济纠纷和事故的发生。

建筑工程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忽视了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实际上签订合同的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均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首,违背了合同的条款。因而导致工程经济纠纷.触及双方权利、不平等的现象。现今的合同多数条款是发包方制定,更多的是承包方的义务,忽视了业主的职责,缺乏对业主违约、赔偿上有效的处罚条例。这是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原因。由于建筑界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很多施工队伍的严重失衡,业主将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承包商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偷工减料、非法转包等方式,给工程建设带来风险。

对策:建筑工程合同应该由有资深的专业人士在场,不能随意修改或变合同协议。工程合同是甲、乙双方出具的关于工程中认证的项目,合同涉及的内容多,合同相关人士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等知识。要设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士去管理合同,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事务性的工作。深刻认识到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和专业人员的支援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合同管理是建筑施工管理的中心。也就是说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归入合同管理中去。合同管理可以作为其它工作的指导,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引导的作用。在我国现代工程中,往往没有合同意识,工程的整体目标不明确,项目的总体管理不易控制,难以实现项目的最终目标。合同管理作为项目部管理的重要的部分,必须融合于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须对全部项目、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项目的所有工程活动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

2、劳务分包主体不合法

施工单位与劳务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规定了劳务分包中的安全事故由劳务队负责。但施工过程中,因为劳务单位的管理不善,导致的工伤事故。依据合同约定,应该由劳务队去承担赔偿等相应的责任,合同明显写出这与总承包单位没关系。但是当打官司,法院会因为劳务队没劳务分包资质,而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的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无效,因此合同中约定的内容都无效。因此在劳务合同中约定出现的安全事故由劳务队承担责任的签订也无效。按照法律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施工现场,负有全部安全管理责任。法院判决,最终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民工伤死的赔偿及其他责任。当然,这也是有理可依的,工程项目也只得认可其最终的决议,总承包人对建筑工程的所有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由此可见签证很多合同在建设工程行业中是无效的合同,及合同无效以后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建筑企业正确的处理合同纠纷,预测风险的发生尤为重要。

对策:在建筑工程中,合同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主导,施工单位和业主利益关系,都主要体现在合同上。对于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及风险控制很重要。加强施工过程中合同的管理,拥有风险意识,即使发现合同双方发生的分歧,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房地产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出发,积极分析和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

3、分包合同条款不全面

(1)承包人没有取得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来承包管理工程。

(3)在进行招标时,未中标的建设工程是无效的。

对策:所以在没有劳务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以包工头的名义签订签的劳务分包合同就没有作用、无效的。假如该施工队伍有劳务资质,那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属于有效的,当然他是不能用包工头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现今很多企业都违背了这点,忽视了合同的主体应该是有资质的施工队,却不是包工头个体。

结论

建筑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资金的合同,施工合同具有合同的各条属性,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建筑施工合同未关系到的问题,应该参照合同法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对涉及工程造价的下列事项的约定要尤为重视。

参考文献

【1】马华琴;;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才智;2010年11期

【2】赵崇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2006年15期

【3】江国林;;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设备管理的思考[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年09期

篇(2)

【关键词】工程分包;风险分析;应对策略

1 工程分包概念

1.1 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概念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1.1.1 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1.1.2 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是:其承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承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

(1)劳务分包派生于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即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是指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属《劳动法》的调整。

(3)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

(4)劳务分包合同仅存于施工劳务的承包之间,其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1.2 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1.2.1 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

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分包合同的内容或者标的不同,两者涵盖的范围有明显的区别。专业工程分包涵盖了专业工程的所有工作。如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材料的采购等等,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不包料。

1.2.2 分包条件的限制不同

总承包人对工程专业分包有一系列的限制,并且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事先经发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无须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1.2.3 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专业工程分包条件下,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工程分包人负责,总包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1.2.4 计取的费用不同

在劳务分包企业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劳务义务后获得的是劳务报酬和一定的劳务管理费用。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在履行了工程分包合同后获得的工程价款中除劳务报酬部分,还有提供的技术、管理、材料等费用。这一区别也是由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的内容决定的。

2 工程分包风险分析

2.1 电力施工企业分包管理中的风险类型

电力施工企业在分包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类风险。

2.1.1 劳务分包被认定为违法分包的风险

由于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受施工人员、施工机具等限制,以及从工程成本等方面的考虑,现阶段电力工程施工管理中比较多采用劳务分包。但在劳务分包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当,导致劳务分包被认定为违法分包,将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1)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不严谨。劳务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不严谨,导致劳务分包被认定为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风险。

(2)以包代管。施工企业成立了输变电工程施工项目部,但项目部人员为企业正式员工较少,技术力量比较弱,主要从事大量的沟通协调等方面的工作,施工技术力量主要依赖分包商。

(3)分包商“包工包料”。工程物资名为施工企业采购,实为分包商“包工包料”,自行采购工程物资。“包工包料”与否是认定劳务分包的关键。

2.1.2 挂靠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的行为。

(1)包工头借用电力施工单位资质承揽电力工程业务,较常见的为城市配网、农网工程、营销项目工程。

(2)包工头挂靠劳务企业承揽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工作。

2.2 违法分包和挂靠的风险

2.2.1 违法分包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法律规定了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1)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双方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一般情况下,劳务分包的发包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2)行政处罚。《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2.2 挂靠的风险

(1)包工头的履约能力得不到保证。包工头与挂靠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仅仅存在缴纳和收取管理费的关系,劳务分包企业并不会真正关心包头是否会全面的履行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过程中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得不到保证。劳务分包管理不善,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由于劳务分包的包工头并没有一套有效的管理班子,对工人施工的管理是一种简单的粗放的管理。同时工人流动大,技术以及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在所难免。

(3)挂靠造成施工企业维稳风险增大。由于层层分包,各层分包商吞噬资金、包工头挪用工程款、包工头携款潜逃等原因工程造成欠施工人员(农民工)工资。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合理述求不能满足时,指使施工人员(农民工)以欠薪为名围堵施工单位。

3 工程分包风险应对策略

3.1 违法分包风险的应对策略

3.1.1 签订严谨的劳务分包合同

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对分包的范围或者内容的表述进行仔细的推敲,明确将与技术、主要设备、材料、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从分包合同中区别出来,将劳务分包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劳务这一范围上来。

3.1.2 施工项目部管理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施工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等要求,成立相应的施工项目部,配置完善项目部管理人员,增强施工企业项目部施工管理力量。

3.1.3 主要工程材料采购

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网公司的相关要求进行工程主要材料的采购工作。主要材料采购量应与工程设计量相匹配。

3.2 挂靠风险的应对策略

3.2.1 严禁包工头借用电力施工企业资质

包工头借用电力施工企业资质参与电力工程施工,给电力施工企业造成的风险极大,应严格禁止。

3.2.2 分包商资质审查

根 据国家电网公司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分包商资质审查,加大对施工分包商资信管理的力度,建立合格分包商库。

3.2.3 分包商施工管理

施工前要求分包商拟投入工程的施工人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施工过程中 “压证”施工,确保主要施工人员为分包商企业技术力量。

3.2.4 收取农民工保证金

为了工程劳务费顺、利及时支付给分包商施工人员,农民工能及时领取工资,建议电力施工企业研究收取部分农民工工资作为保证金,从而大大减轻电力施工企业维稳压力。

篇(3)

一、做好建设工程主施工合同交底的重要意义

主施工合同是项目部的最高执行纲领,也是业主和施工单位达成的最基本的共识,项目部要做好工程,达到既满足业主的施工要求又最大限度创造经营利润的目的,就必须吃透甲我双方的主合同约定,故做好建设工程主施工合同交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如何做好建设工程主施工合同交底

(一) 建设工程主施工合同交底的分类及基本步骤

按照合同交底的参与人员和交底级别,主施工合同交底可分为一级主合同交底(机关对该项目项目经理、商务法务经理)、二级主合同交底(项目经理、商务法务经理对该项目所有管理人员的交底),根据其体量、合同签订的背景情况,部分由局承接的项目需由局市场部、法务部首先对承建单位进行最先交底。

其中,一级交底偏重于解读合同条款,以施工合同的具体约定为蓝本,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及计价依据、工程款支付、甲我双方工作内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期违约、设计变更、工程验收、质量保修等甲我双方的重要约定进行分析,并从法律角度做出风险提示。

二级交底一般在一级交底的基础上进行。在机关合约法务部风险提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如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劳务队伍的管理、现场具体施工情况等)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其中,针对本项目的履约重难点,必须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

(二) 建设工程主施工合同交底的重难点分析

主施工合同交底是对主施工合同各项具体约定的详细解读,但并不是对原合同版本的照抄照搬。它要求综合分析,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有实际的指导性。在交底工作中,以下几个方面需引起特别重视。

1、项目的基本情况

首先,合同交底需明确合同版本、交底人、被交底人、交底日期、工程名称、合同总价、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性质及资信情况、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和工期等基本要素,这是对本项目施工合同最基本的掌握。

2、合同工期

需明确施工合同中对合同工期、工期顺延条件、工期奖罚措施等相关条款有无明确约定。

(1)首先,需明确合同中有无对工期的具体约定。若在合同条款中对于工期无具体约定,将导致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不能及时得到索赔。故对于未约定工期的,需在风险提示栏中明确提出,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和甲方接洽,以补充协议或工作联系函的形式予以确认。

(2)需对能发生工期顺延、工期奖罚的条款进行详细交底。在应对措施中需明确,施工过程要做好各个分包工程、材料进场的协调,做好施工进度安排,过程中积极协调各劳务队伍的施工,确保人材机的及时投入,保证施工进度,从而防止工期延误风险的发生。建设工程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履约时间长,少则一年,多则三五年。在履约过程中,有很多情况会发生,对于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合同中约定的可以工期顺延的情形要提示项目部吃透合同条款,及时办理签证,并获有权签收人签收,做好收发文登记工作,以便于顺延工期并及时索赔。同时,对于工期奖罚条款要深刻理解,过程须做好进度控制,分阶段落实,做好进度监控工作,全面防止工期违约情况的发生并通过办理签证、工作联系函等及时争取赶工费、人工费补差、提前竣工奖励等。

3、甲我双方的工作内容

在合同交底中,需按照主合同约定,将甲我双方的工作内容予以明确,尤其需对甲指分包范围,甲指分包的分包合同签订方式、甲指分包的风险转移等条款进行详细交底。在过程中,要及时与甲方沟通,对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延误或工期顺延的情况,要及时办理工期签证。

4、计价方式

在交底中,对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动幅度需引起重视,积极关注市场信息,及时与甲方沟通,做好工程预算工作,避免丢项漏项造成公司损失,并提示项目部在签订分包、分供合同时将付款风险进行相应转移。

5、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资金运转情况,付款约定一般分为按节点付款和按月进度付款。如是按节点付款的,要向相关管理人员详细交底节点时间;如是按月进度付款需详细交底合同报量时间、甲方审批时间、办理付款的相关约定等。同时,交底中需明确有无预付款、有无履约保证金、是否垫资项目。

在合同交底中,需提示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做好进度款申付工作,对延期付款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如发催告函、工作联系函等形式及时向甲方申请权利;根据相关财务规定,收付款时需提供与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等额的税务发票。除此之外,需与业主积极沟通,要求其对我方的代扣款(如水电费等)需提供相应的等额税务发票;我方每次收取工程款时,开取与收款金额等额的税务发票。在项目应对措施中,必须加强施工监控,做好资金使用计划,防控资金风险。

6、工程质量、工程变更与工程安全

(1)工程质量

对于有特殊质量要求,如要求达到省级优良样板工程奖、争创“黄果树杯”“鲁班奖”等,需提示项目部管理人员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要求做好项目质

量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并将质量风险转移到各分包、分供、劳务队伍等合作方,以减少我方承担的不合理责任。提示项目部做好质量控制和现场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工程变更

提示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要做好施工过程中变更工程量的确认工作,定期进行工程量变更统计总结,及时向甲方申报,取得签字确认;对于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增加(或减少)积极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与甲方沟通、确认。

(3)工程安全

在安全方面,要提示项目部做好安全交底,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避免受到社会各界的不利评价、承担建设单位处罚的严重后果;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并与下属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安全责任风险进行相应转移;同时要求各分包、分供、劳务队伍等承担自有人员、机械的安全防护工作,对因其产生的问题需承担建设方的处罚。

7、质量保修

明确质保金的相关约定,对于质量保修工作提示项目部管理人员依照合同约定派专人管理。

8、违约责任

对甲我双方的违约责任要予以明确。对于甲方违约的情况,要提示项目部及时办理签证或索赔,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主施工合同交底的一般格式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一份合格的主施工合同交底的主体内容应包括工程的基本内容、合同主要条款的相关约定、该条款的风险提示、应对该风险的应对措施。另还有履约过程中的问题反馈、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亲笔签字,对于该项目部突出的履约重难点,如工期紧张、垫资压力大等可另附一栏列明详细的应对措施。

除以上框架外,还可增添《项目管理人员对主施工合同的责任分解表》为交底附件,根据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解” “掌握”“熟识”等3个认识层面的掌握,合同条款与职位职责对接,责任到具体负责人。以相关管理部门设置齐全的某项目部为例,《项目管理人员对主施工合同的责任分解表》可做如下设置(注:仅作范例,具体分工依各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会有所不同,能保证相关栏目能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即可):

三、后记

篇(4)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地区的新农村建设也得到了有力的推进,最主要体现在广大农民对于居住条件的改善,大规模的农村建房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但是,在农村房屋拆建过程中市场混乱、事故频发,由此导致的社会矛盾也日渐增多。这也是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也较为难办理的一类案件,主要体现在法院对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施工合同性质的认定、包工头与雇工之间法律关系认定以及雇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方面意见不一致。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对此类纠纷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析,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司法现状

笔者所在法庭,两年内共受理此类案件共三件,案由均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情也基本相同,都是提供劳务者在建房过程中受到伤害后,向人民法院要求承包人(即包工头)和房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包工头均是无建筑资质的个人,且提供劳务者与包工头之间属于临时性劳务关系。三个案件最终都已调解结案,由包工头和房主共同分担赔偿责任。虽然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但是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值得我们做一探讨。

二、房主、承包人与提供劳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分歧

现在农村建房一般是由房主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建房承包合同,有的甚至只是口头约定。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包工包料;二是包工不包料。实践中,对于此合同或者约定的认识有一定的分歧:

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列于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之下,因此农村建房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可见,此合同要求房主和承包人具备相应建设资质。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承揽合同。认为是承揽合同的,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定作人(房主)不承担那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两种认识的不同会直接导致赔偿主体和赔偿责任的不同。

在实践中,有资质的承建方大部分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但是农村建房房主因为成本限制,绝大多数选择的都是没有任何建房资质得私人承建者。所以,如果对农村建房合同一概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造成房主的责任被加重,降低了无资质承包人的违法成本,这样也不符合民法精神。因此,笔者认为,对农村建房合同的性质应当分情况区别认定。

三、房主、承包人与提供劳务者之间法律关系再认定

1、农村自建三层以上的房屋应认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房屋建设必须具备相应建设资质。但是农村建房具有特殊性,应当划定具体的界限,否则仍然会造成法律关系难以认定。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中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高度≤10米),且建筑层数小于等于3层(层数≤3层)的建筑。结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笔者认为农村建设三层以上且高度高于10米的房屋应当严格按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生纠纷,案由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下一级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如果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其损失应当由承包人(雇主)承担,如果房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农村自建三层以下房屋且包工包料的应认定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对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产生的责任由承揽人自己承担。

实践中,如果在农村建造两层以下的房屋,房主与承包人签订房屋建造合同,承包人承担建造房屋的全部事项,也即通常所说的包工包料,而房主主要承担按期付款的义务。针对这样的合同,虽然名曰房屋建造合同,但是实质上属于承揽关系,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这种情况之下,受雇于承包人的劳务者发生人身损害,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房主在没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有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3、农村自建三层以下房屋且包工不包料的应认定劳务合同

这种形式在农村建房过程中也十分普遍。很多农村村民自建房屋为了节省开支,会自行将各种建筑材料准备好,承包人只是在房主的指挥和安排下提供劳务建造房屋即可。实践中,房主对于房屋的建造预先没有设计图纸,只是根据其他村民建房的外形自行设计,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随时更改房屋样式和结构。而承包人则负责招揽工人,提供劳务,承包人赚取人工费。这样承包人的行动完全受制于房主的指挥,那么在样的情形下,可以

认定房主和承包人构成劳务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如果承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由房主承担赔偿责任,而承包人在此过程中也获得了利益,并且其对提供劳务者有保障安全义务,所以承包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份额。 以上是承包人承包方式不同,所产生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两种合同的主要的区是:

(1)劳务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是支配、指挥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劳务合同的提供劳务者要受接受劳务者的支配,服从接受劳务者的安排和指挥。

但是,在实践中要清楚的区分两种合同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在农村建房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各种用工方式可能同时存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作出区分:

(1)、房主在选定承包人时是否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即选择的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关技术经验。

(2)、房主与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约定由房主提供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的事项;

(3)、工程款的给付是由房主直接支付给提供劳务者,还是由房主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给承包人,再由承包人支付给提供劳务者;

(4)房主、承包人和提供劳务者之间是否存在支配和从属关系。

笔者认为,农村建房如果是建造三层以下房屋,对于房主、承包人和提供给劳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可以从以上四点中分析确定,正确适用法律。

四、农村建房人身损害案件的解决措施

1、上论述主要明确了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但是笔者希望通过提出解决思路,从根本上防止农村建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2、全农村自建房屋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建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下农民自建房屋的需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加大对私人建筑承包人的管理力度,对于以承包农村建房为业的承包人应当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建筑主管部门对这一群体进行统一培训和资质认定,统一登记备案,定期核查。最后,建筑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建房的指导,结合当地实际推行统一房屋设计图和示范合同文本。引导村民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建房,确保各方利益都能得到保护。

推行农村建房劳务强制保险制度。针对农村建房安全系数较低,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承包人和房主都是自然人,对赔偿责任的承担能力有限的特点。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类似交强险的农村建房劳务强制保险制度,可以在主管部门审批建房手续时要求房主或者承包人缴纳。这样,就可以弥补房主和承包人在提供劳务者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3、加大法制宣传。相关部门在农村地区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建房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基层法庭运用“一村(社区)一法官”机制和“巡回审理”等方式提高广大农村建房者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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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1 我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目前中国的建筑市场的发展是不完美的,交易行为的建设是尚未标准化,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着许多矛盾,突出的问题是:部分合同不规范,不详细,不真实的,达标率不高等,没有充分发挥约束签约双方行为的作用,是造成当前建筑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合同签订中的问题

我国目前建设市场是买方市场,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承、发包双方的地位难以对等。业主(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居主导地位,是强势一方;施工单位处于被动地位,是弱势群体。不少发包方不顾施工现场的客观实际,主观臆断地决定合同条件。为了片面追求自身的“效益”,将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要求其接受条件苛刻的合同条款,这样的合同有失公平。“不平等契约”和“霸王条款”为合同的正常履行埋下了隐患。另外,部分地区的施工企业,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和压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工程投标中进行围标串标、低价抢标或者与发包方签订阴阳合同等。

(二)合同履约中的问题

1、合同流于形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与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往来时,只是将签订合同当作一种形式。比如,有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先实施,在需要付款时再后补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将双方的责、权、利划分清楚,给项目的实施带来麻烦。

2、承包方转包工程,出借资质一些承包商中标后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转包给资质比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小企业和劳务队伍;或者假借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转卖工程,从中牟利。有的承包商甚至将工程层层转包,给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留下了隐患。从当前建筑行业的现状看,大型施工企业大多都挂靠着众多的中小企业,造成实际上的超越资质承包。这种现象相当普遍。

3、发包方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不按期办理竣工结算

4、承包商恶意索赔有的承包商针对低价中标的原则,利用我国目前索赔法规不完善和发包方不甚懂得索赔业务的特点,采取低价抢标、高价索赔的谋略,投标时低报价,设下暗井,得标后,在执行时恶意索赔。受建筑市场主体自身和客观条件的阻碍,施工企业恶意索赔和建设单位不准索赔的现象同时存在。

(三)合同管理问题

由于合同管理法制不健全,一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不熟悉《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合同管理不规范,导致合同执行纠纷,合同纠纷的使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浪费。

1、合同意识普遍缺乏。不重视合同管理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就将其柬之高阁,不去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和内容,直到发生争执和索赔才将合同找出来。

2、合同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不规范大多数合同签订方尚未制订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缺乏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文档管理混乱,合同管理水平远未达到专业化管理的程度。

3、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由于对合同管理人员要求不严,培训力度不够,造成合同管理人员法律观念不强,合同管理知识缺乏,素质有待提高。合同的约定粗糙,合同条款和现场实际情况脱节,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扯皮、互相推诿、乃至引发争议的重要原因。本次调研的问卷显示,虽然大部分企业都设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但对合同条款的熟悉程度并不高。

4、把罚款作为执法的主要手段政府在建筑市场监管中,常常把罚款作为执法的主要手段之一,有的执法机构甚至把罚款作为创收的渠道,失去执法者的公正,损害了执法者的形象。

5、合同纠纷逐年增加近年来,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已由过去局部的单一层面向综合型和大型层面扩展,涉及的工程量大,关乎的问题层面也随之扩大。

(四)合同文本问题

目前使用的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是1999年颁发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推行,原来的合同文本越来越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由此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1、示范文本的内容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现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在通用条款中只对参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各方的分工和相互之间关系、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和分工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缺少相应的约定。国外的合同示范文本用相当大的篇幅把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以及处理的几种意见都在文本或文本补充条款中有明确表述。

2.对示范文本的使用缺乏强制性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国家规定为指导性的。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项目比例并不高,约为50%-70%。相当一部分已签工程合同采用了发包方起草的合同文件,而这种合同文件很不规范。还有一些国内投资工程项目的发包方,聘请国外的咨询公司进行合同管理,他们不是按照国内有关合同管理的文件和相关法规执行,而是按照西方的管理理念,采用国外的工程合同文本,甚至断章取义的套用菲迪克的条款,这种情况在我国南方地区较为多见。

3、示范文本适用范围窄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包括1999年由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020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这三种合同文本涵盖了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三方面,只能支持一般的施工承包合同,仅适用于采用传统项目管理模式的工程项目。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出现了对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合同的示范文本的需求,因而存在签订总承包合同缺乏依据,总、分包合同各行其是的问题。

2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

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具有投资大,持续时间长。项目发包方和承包方实施的过程中,最初仅仅依靠在图纸上,从图纸的建设和安装的产品来实现,不仅取决于施工质量,各单位的工作,而且还与建筑材料的质量、设备、工艺选择、施工和安装人员技术水平的利弊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建造和安装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风险:前不可预知,不可抗力,政策或造成的经济风险,合同风险管理的条款,技术风险造成的价格上涨所带来的风险的风险。如何预防和控制损失的风险,是在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制损失的风险,注意风险因素的风险概率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在项目实施阶段。一、要加强执行合同的成本控制,经常使用的统计和评估的建造和安装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并注意风险的发生和发展所提出的损失预测的风险迹象;二、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在政治和经济变化的形式和业主支付能力和信誉,熟悉合同和保险法规条款,声称要控制亏损;第三、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风险离开了成本的一定比例,以减轻风险;第四分散的合同风险,形式由联合体或分包商签约,以分散风险,另一个是由一些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投保。实施建设和安装合同,业主和承包商合同风险分担的监管的共同努力下,减少合同风险,注意风险,并采取预防措施,并在合同管理,实施各方面的不同阶段有效的风险控制,提升的主要当事方的责任和抗风险意识,以确保建筑和安装工程的顺利实施。

3 发挥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原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及其配套相关文件已经实施十年了,对规范建筑市场承发包双方交易行为起到了制度性作用,对我国建筑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随着市场的发展,示范文本应更加突出国际性、系统性、科学性,更好地体现示范文本应具有的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为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作出更大贡献。

3.1 尽快完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体系应在现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做好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的制定工作。应吸收借鉴国际工程合同范本中适应我国国情的内容,女HFIDIC合同条件,将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形成“补充条款”,让签约双方确认其中的解决办法,以便承、发包双方有所遵循,减少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随意性和出现纠纷后各执一词,不知如何处理的问题发生。增加和细化索赔条款。把双方索赔作为合同执行条件发生变化时调整总价的正常手段。

3.2 建立适合不同合同参与方的合同体系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以合同文本为基础和依据的。然而,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只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文本。应根据合同缔约方的不同,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合同体系,包括:业主一工程师;总承包商一分包商;承包商一材料或设备供应商等合同文本。

3.3 建立适合不同项目管理模式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近年来,工程建设实行工程总承包的越来越多,这样做,既有利于建筑产品成本低,质量好,又能够简化建筑产品购买的组织管理,使建筑业能提供更广泛的服务。如国际上实行的EPC、PM、POT等合同模式。我国地域广大,自然环境、经济体制等方面影响因素很多,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也不同,迫切需要根据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加速建立各种不同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合同文本,以适应建筑市场的要求。

3.4 提高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实用性和权威性修改、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应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地位和作用。只有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实用性、可操作性才能提高它的权威性,才能充分发挥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价值。

4 积极完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渠道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在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合同纠纷调解制度,成立调解机构,加强对合同纠纷的解决力度。

4.1 借鉴国外经验,倡导大型项目采用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争议解决方式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出现是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实践的结果,它弥补了传统工程解决方式的不足,具有有效性、预防性、现场性、保密性等特点,有利于解决工程纠纷,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争端裁决委员会适用于合同金额较大、施工期限较长的大型或特大型工程项目,大力倡导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立其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价值,有助于推动我国工程承包企业健康、规范、有效地发展。

4.2 建立合同纠纷调解制度

调解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主要方式,其效率高、成本低,应大力推广和采用。我国应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程纠纷调解业务。为保证调解质量,调解员采用上岗证制度,由经过培训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方面的人员担任。为保证调解制度的尽快开展,应将其纳入仲裁或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对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选择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4.3 完善仲裁制度

建筑工程合同由于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具有涉及面广、履约时间长、技术复杂等特性,其纠纷的解决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各地市仲裁机构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联合有关协会等,吸收业内高级管理人才,建立建筑工程专业仲裁委员分会,提高仲裁业务能力,加强合同纠纷解决力度。

5 结束语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设市场风险继续增加,并逐步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工程的风险意识,在这种新形势下,合同管理成为施工和项目管理的核心,项目管理各方面的工作应集中开展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的核心,实现建筑安装工程的科学管理已经越来越重要。因此,要高度重视建筑安装合同管理,深刻理解其重要的地位,在项目管理,探索和总结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技能,寻找新的办法来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的基础,促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并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从而降低了施工风险和安装工程合同,以保护各方的利益,以确保建筑和安装工程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中国安装协会,完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的政策建议,2009(10)

[2]中国安装协会,我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的成就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2009(9)

[3]刘军,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前期管理要点[J],建筑工人,2006(5):29-32

[4]张耀元,刘德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与发展[J]城市建设,201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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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分包要件问题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住房的条件要求的不断提高,房地产和建筑行业迅猛发展。同时,由于建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人们对建筑市场效率的追求和实现有序竞争的愿望。以及建筑业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建筑工程分包成了业内必不可少的工序和事项。而在分包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那么怎样才能做到正确操作,合法分包呢?一、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从理论上分析,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大类,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细分为如下几种:

1、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2、责任要件。分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发包人负责,分发包人依据主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分承包人就分包的项目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所负责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等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

3、意思表示要件。两层含义:首先,一般的,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意思,必须由建设单位、分发包人、分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且表示真实。分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允许分包;主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分包活动,应在分包之前征得同意。劳务分包可以由分发包人决定。其次,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其合同内容都必须由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必须真实,不能造假。

4、客体要件。凡分包的工程必须是国家法律和公共秩序允许分包的工程;凡国家法律禁止或公共秩序不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二)形式要件。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要求在《合同法》第270条等和《建筑法》第15条均有明确规定。这种形式要件,不仅是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特殊性的要求,更是建设工程合同外部管理的要求;必要时还须经过公证或鉴证。必须指出,只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同时成立,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行为。二、违法实施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将违法实施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概括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指定分包等。这里按照上述理论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如下:(一)主体要件缺陷 1、不具备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资格的分发包人实施分包活动。 2、分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分包工程。 3、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总承包企业。 4、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专业施工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 确定1、2两种情形为违法形态,其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2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它们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但是,3、4两种情形似乎无充分法律依据,只能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极其相关规定的精神、实施意见推知其违法。

(二)责任要件缺陷

1、转包。转包表现为将承接的工程不负任何责任的分包/转让出去的行为。

2、肢解分包。肢解分包,在法律上视为转包。 《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质量条例》第25条对转包均予以禁止。如《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此外,一般认为,分发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核算人员应当是本单位的人员。如果分发包人违反这些规定,可认定为转包。(三)表示要件缺陷

1专业施工分包未取得建设单位同意:既没有在主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取得建设单位其他形式的同意(实行招标投标的,分发包人也没有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意图)。

2、主管部门(强行)指定分包。

3、建设单位(强行)指定分包。

4、挂靠。 对于第1种情况,《建筑法》第29条规定,“……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招标投标法》第30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对于2、3两种情况,《建筑法》第23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具体认定中,如果分发包人有足够证据表明其被迫接受关于分包的指定,才构成意思表示要件缺陷。5、有欺诈和胁迫情形。尽管挂靠并不必然地发生在分包活动中,但是在实践中,被挂靠方往往声称其实施的是分包活动。挂靠在法律上认为是关于身份的欺诈,为法律所禁止。《建筑法》第2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客体要件缺陷

1、将主体工程分包的。

2、将专业工程非劳务部分分包的(即专业施工再分包)

3、劳务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工程作为交易客体,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地都可以实施分包。《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条还和《建筑法》第29条同时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招标投标法》第30条、第48条规定了非关键性工程的分包。

(五)形式要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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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 ; 合同管理;问题

Abstract: Based on the cognitive theory, analyzed main problems o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hina, and analyzed the main causes of the problems summarized,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measur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problem

中图分类号: TL37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在诚信方面存在的缺陷

造成诚信缺失的成因主要有外部环境和自身内部的原因。外部环境原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转型、道德秩序失衡、政府行为不规范、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自身内部的原因包括经营者有不诚信的动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薄弱、重视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利益等因素,具体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主要体现在下面两点:

1.信用管理体系先天不足

一些企业高级管理和财务主管人员信用意识薄弱,对现代企业必须具备的信用管理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出现授信不当和对合同履行计划缺乏管理工作等现象,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埋下了一定的信用风险。

2.合同管理跟不上时代步伐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改制的推进,加之投资体系的市场化,工程项目竞争日趋激烈。网络和电子时代的到来,对仍停留在传统管理模式上的企业而言,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人,都将无法生存下去。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表面看已经完全市场化而且公平、公开和公正,如专家库的建立,公开招标信息,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专家们对工程的了解、对企业的了解、评标时间的影响以及专家责任心都会对选择的中标单位造成影响;施工企业中标后,若由于资金问题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转,业主的责任如何落实施工企业在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客观而言,诚信谈不上,合同管理基本上就是没有管理。

(二)阴阳合同扰乱市场秩序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招标条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业主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后,根据业主的附加条件及其他不合理要求被迫与业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这种补充协议通常表现在工程进度不合理压缩、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指定建筑材料及设备供应商、肢解中标工程指定分包等方面。

(三)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程度低、索赔难

目前,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筑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目前建筑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相互扯皮,形成延期工程,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环境。

建筑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于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四)建设工程合同不规范不统一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业主和承包商不能完全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对于业主主要是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五)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在买方市场中施工企业所谓的适应市场要求基本上可等同于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而建设单位本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普遍存在着违背客观规律、随意压报价和减工期的现象,将本应由建设单位分担的风险全部或部分强加给施工企业。甚至有的建设单位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承包,并以此作为对外发包工程的前提条件。这样便搅乱了建筑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二、国内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所存在主要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建立工程进度控制计划的合同立项预警系统

工程项目管理应以合同为核心、以进度为主线,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进度控制计划为合同管理系统的工作启动提出时间约束。如果缺乏相应的提示机制指导管理者应及时地进行合同立项,否则可能导致工作瓶颈出现。

合同立项预警系统是指系统通过科学的决策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从进度控制系统中获取工程关键线路信息,形成合同启动报告,按设定的时间给出立项提示,并将项目金额、工期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各部门工作安排影响了工程关键线路,则用户需要调整合同计划信息以满足工程要求。

(二)解决措施

1.改革承包商的资质管理办法,维持建筑市场的供求平衡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

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的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消除“阴阳合同”。

2.推行国际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示范文本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FIDIC合同条件会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学会应用

FIDIC合同条件。FIDIC合同条件是在总结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各方经验基础上编制出来的,也是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成熟起来的,是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高水平的、规范的合同条件。这些条件具有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其合同条款公正合理,职责分明,程序严谨,易于操作。它的优点是对参加投标与招标的各方具有公平性,标价合理,风险责任分担:合同条件条理清楚,逻辑性强,使用灵活,可操作性强,也便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3.严密制订合同主要条款,保证合同履行的规范化对招标文件的编制不能仅仅满足于重大偏差条款的审慎,同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结合工程的实际细化工程计价规则严密制订。

4.增强合同法律意识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抓住时机,积极组织宣传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使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加强。此外,还应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包括用一些合同订立不规范、合同违约等案例,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宣传教育。

5.建立国际化的总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应改进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调控行业总量,优化行业结构逐步发展智力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施工企业,形成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劳务承包三个层次的组织结构。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分包合同条件,制订适合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分包合同文本,建立和完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管理体制,制订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健全工程总分包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总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6.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