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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国外贸易风险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林产品 进出口贸易 风险 机制
林产品是社会商品的一种,主要包括以森林资源为基础生产的木材,还有以木材为原料的各种产品,例如锯木、原木、各种木质的半成品或者成品,木质人造板、木浆等,除此外还有各种纸和纸制品、林化产品。林产品进出口贸易是林产品进口贸易与出口贸易的总称,是指将本国生产、加工的林产品运往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或者从国外输入林产品在自己国家进行销售的交易行为。本文研究重点就是在林产品进出口贸易这种交易行为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提出规避的办法。
一、国际贸易风险的内涵
国际贸易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与贸易有关的某些因素在一定时间内发生令人无法预料的变化,这些变化导致国家贸易主体在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之间、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发生差异,带来了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国际贸易风险就是在贸易活动中可能发生在各个环节的不利因素,增加了贸易结果的不确定性,影响贸易利益的获得。简单说来,国际贸易风险的内涵有以下几点:
1.针对未来将要发生的贸易活动;
2.预测的是贸易活动发生的结果与预期的差异;
3.风险重点是在整个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发生不利的可能性,风险值公式为f=(v,t.h)其中,v表示风险发生的概率;t表示风险可能带来的危害的等级;h表示风险及时防范的可能性。
二、林产品进出口贸易风险现状
受世界和我国经济与金融环境的影响,我国林产品进出口贸易面临着十分复杂的环境。国内经济增长缺乏劲头,国内供大于求;而国外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较多,阻碍进出口的顺利进行。2011年我国与欧美国家在林产品贸易上处于下滑趋势,处于贸易逆差。中国的林产品贸易面临原料进口的价格上涨迅速,价格成本压力增大,此外受人民币汇率增值的影响,我国的许多林产品相关的外贸企业面临着经营危机,特别是中小外贸企业面临的挑战更大。因此我国的林产品的进出口贸易还存在一些不稳定的风险性因素,需要认真研究对待。
1.林产品贸易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是保障林产品进出口贸易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可以预测可能发生的风险并给出警告,最大限度的捍卫林产品企业的利益。但是在我国这样的风险预警机制还不够健全,主要缺陷是不稳定,效率低,未建立起全面科学规范的风险预警体系,不能发挥真正的预警作用。不少林产品贸易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对外经营活动的程序与规定进行交易活动,容易产生外贸风险,而如果预警机制不健全的话,风险损失不可估计。
2.林产品贸易企业缺乏风险内控的意识。贸易风险的内部控制非常重要,但是一直以来我国林产品进出口贸易企业都没有对风险引起足够的重视,风险内部控制意识淡薄。风险发现和内部控制都是由人决定的,若是林产品贸易企业中的领导者没有这种风险自觉意识,没有长远的风险远光,不能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那么该企业就无法在激烈的林产品进出口贸易市场上站稳脚跟。
3.林产品贸易主体抗风险能力弱。我国林产品进出口贸易企业还没有培养出足够强的抗风险能力,具体表现在两点:(1)企业管理人员没有形成风险管理的观念和意识,风险管理缺乏主动性。(2)企业管理人员整体素质比较低,难以承担林产品风险管理的重负。
4.林产品贸易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关于林产品进出口贸易的风险管理体系还不完整与系统,存在一些漏洞,比如立法跟不上实际林产品贸易发展的现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没有建立起专业的林业风险管理结构,让林产品企业风险管理缺乏组织保障;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科学的林产品风险管理机制,在风险预测、风险抵抗等内容上都缺乏可操作性。
三、应对林产品进出口贸易风险的建议
1. 防范法律法规与政策带来的国家风险。加大行业组织和企业自身的力量,大力拓展林产品出口的市场,对原材料的获取进行严格控制,提高应对贸场中风险的能力,从而降低或者防范法律法规和政策带来的贸易风险。
我们要加强国内人工林的培育,不断提高国内人工林的规模与质量,大力开拓国内的林产品市场,建立起完善的国内林产品市场体系;要走出去,面对复杂的国外林产品贸易环境,要大胆参与国际森林资源的生产和分配,培育国外林产品市场,这方面就需要国家的政策扶持与领导,政府要带领国家企业实施海外开拓战略,充分利用国际资源解决国内需求。
在竞争优势上,逐渐摒弃以价格低廉为主的竞争力,要建立新的技术优势,要重新建立自己的林产品名牌,建立多种渠道的销售模式,以此不断增强竞争力。要加快技术的进步,要增大技术在林产品中的比重,要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以此促进林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在林产品经营的规模上,可以依靠政府职能,设立一定的产业规模标准作为产业进入壁垒,促进林产品产业的规模化发展;面对风险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要反对不合理的技术壁垒;要落实对林业企业森林认证的要求。
2.应对人民币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人民币汇率波动是影响林产品进出口贸易的非常关键的因素,特别是近年来人民币升值问题,对林产品的出口贸易造成很大压力。为此,林产品外贸企业必须将人民币波动的汇率风险纳入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机制。本文主要选出两点内容给予建议:
(1)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及订立保值条款。这个主要是在林产品进出口贸易企业初步签订林产品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首先是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出口企业尽量选用硬货币进行计价,因此它不会贬值,未来只有升值的潜力;进口企业尽量选择软货币进行计价,因为它汇率不会上涨,未来会有贬值趋势,不会提高进口成本。其次要订立货币保值的合同条款,以抵御或转嫁出口商不能选用硬货币、进口商不能选用软货币的风险。
(2)合理选择结算手段。这是在履行林产品进出库贸易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首先企业出口时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汇款变动的风险,选择按固定换汇成本结算的方式;其次当计价的货币汇率走低时,进口企业可以选择提出交货时间后延或提出延期付款,以规避汇率风险损失。
(3)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灵活的利用金融工具可以应对汇率风险:①利用贸易融资提前办理结汇,现在通用的主要贸易融资方式有押汇、贴现与福费廷。②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外汇保值,锁定汇率,例如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期权、外汇掉期等。
3. 价格风险的应对策略。主要有两种办法:利用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利用林产品其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前者主要是防范价格风险,合同定价方法主要有固定作价法,非固定作价法、制定价格调整条款;后者主要是规避和转移风险,只要规范合理的利用期货市场,局可以减少价格风险带来的损失。
4. 结算风险应对策略。(1)严格调查贸易对手的信用。对贸易对手的资信调查是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的首要任务,因为客户信用不良是所有结算风险的直接原因。要严格的调查企业的信用记录、经济实力、支付能力等,还要调查对手的国内经济政治环境,是否会对贸易的结算造成影响。
(2)采用合理的结算方式。各种结算方式风险由低到高分别是信用证、托收、汇付。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注重的是货物的质量,出口商注重能否收到货款,银行注重的是双方是否符合业务的要求,其他两种结算方式,只是注重对方的信誉。
(3)完善出口保险制度。完善出口保险制度我们应当做到:首先,我国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在经济上给予帮助,保险规模应当逐渐扩大。其次,提高资信调查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最后,建立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法规,学习国外先进的保险经验。
四、结语
本文主要是分析我国林产品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存在的风险问题,风险管理的现状,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希望对林产品进出口贸易企业更好的防范、规避与转移风险有所裨益。林产品外贸企业要认真分析国内外的经济与金融环境,针对可能存在的国家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结算风险,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警惕意识,采取多种有利措施规避和化解各种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取得更加长远的、稳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倩,田禾,罗信坚.前三季林产品贸易逆差增大.中国绿色时报,2011-12-1.
【关键词】产业集群 纺织产品 出口竞争力
出口已经成为江苏省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江苏省纺织产品出口贸易不断增长的同时,纺织产业集群发展也很迅速。但与此同时,其纺织产业集群的整体竞争力水平不高,纺织企业仍然是作为世界代工厂的角色,处于全球纺织产业链的低价值端,缺乏高附加值产品的品牌,集群整体的创新能力不足。因此,研究基于产业集群的江苏纺织产品出口对策既必要,又迫切。
一、合理发挥政府的职能,促进产业集聚的区域网络效应
合理发挥政府的职能,促进产业集聚的区域网络效应,可以通过降低交易成本等来促进产业集群的发展,进而推动出口贸易的增长。一方面加大公共产品供给力量,为纺织产业的集群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硬环境,比如改善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另一方面,政府可以为纺织产业集群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软环境,比如提供良好的融资平台、配套的服务体系、稳定的社会环境等。同时政府应积极引导集群内外部企业的合作,引导行业协会、高校与企业的合作,促进纺织产业集群的良性发展。
二、提高集群的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产业集聚的创新效应
针对当前江苏省纺织产业集群仍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提升纺织产业集群的自主创新能力显得更为关键。产业集群要想获得持久的创新能力,就必须走自主创新道路,提升集群的竞争实力,以解决当前江苏省纺织业存在的能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附加值低以及急需突破国际纺织产业的技术壁垒等问题,实现出口的扩大。江苏省纺织产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创新能力薄弱,可以建立中小企业战略联盟,组织中小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在纺织产业集群中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创新能力对中小企业的辐射作用。同时政府应积极吸引外资在集聚区设立纺织研发中心,并鼓励本土企业与外资合作建立研发中心,促进纺织产业的绿色发展和产品附加值的提升,进而提高出口竞争力。
三、加强品牌建设,发挥区域品牌效应
在国际市场上,有品牌的纺织品与无品牌的纺织品的价格差异很大,提高江苏省纺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必须重视发展纺织产业集群的产品品牌,从低层次的价格竞争向高层次的品牌竞争转变。尤其应大力推广集群的知名度,加快推进集群内部企业技术的融合,向集群品牌效益型发展。集群内企业之间相互学习与合作,提高企业的技术及产品的设计能力,与国际知名品牌合作。
四、建立贸易风险预警机制
近年来,江苏省纺织企业面临的贸易摩擦层出不穷,政府必须建立起贸易的风险预警机制。跟踪分析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及时掌握国外的最新的贸易政策。相比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比较隐蔽,如发展中国家喜欢采取关税、贸易禁令等措施;而发达国家则喜欢采用补贴等形式。对这些贸易保护措施的分析与江苏省纺织产业集群发展相结合,预测可能对江苏省纺织产业出口的国外贸易保护措施,积极采取预防规避措施,降低纺织产业集群内企业纺织产品出口由于贸易壁垒承担的贸易成本,保障纺织产品出口企业利润的获得。同时需要对江苏省纺织产业集群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估,分析出口贸易的变动对纺织产业集群的影响,并及时找出对产业集群出口贸易发展的不利因素。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仅是科技部门、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的任务,而是各行各业的任务,其中金融机构的任务非常重要。为了落实国务院规划纲要精神,科学技术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口信用保险怎么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尤其是怎么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融资便利?出口信用保险在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起到什么作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总经理许复兴说:“出口信用保险是通过外向型经济和出口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助推剂,同时,出口信用保险也是国民经济改善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催化剂,出口信用保险通过落实‘科技兴贸’战略,还是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已经说明了这一点。积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功能,可以使我们在国际生产要素重组和产业转移加快的新形势下,融入经济全球化大潮中,进一步扩大开放,提高应变能力,增强风险意识,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何为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专门为外贸设计的一种保险,是WTO所允许的支持出口措施。西方国家已经使用了80多年,它为发达国家扩大出口、占领世界市场起了重要作用。据出口信用保险国际组织伯尔尼协会统计,目前,全球靠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约为全球出口总额的12%。
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设立了以国家财力为依托的信用保险机构,如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近年来,欧洲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经在探索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性。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性,从历史上看,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承办的、负责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无力承保的风险。因此,一直是政策性的、以国家财政为依托的,不管是最早的信用保险发源地――英国,还是后来的欧洲各国及美国,出口信用保险都是由财政支持。目前,世界上各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以政府支持为主,尤其在亚洲更是如此,如韩国、日本,这是由国情所决定的。我国目前的国情仍然要求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必须是政策性的。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起步于1988年,至今也仅有十几年历史,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占我国总出口的1.3%,占一般贸易出口的3.1%。这一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与世界平均水平也有较大的差距。
应运而生的中国信保
我国政府为了支持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事业,于2001年12月18日专门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拨款40亿元人民币作为出口信用保险的准备金,并对企业参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各种优惠扶持。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定位在政策性公司,商业化运作,保本经营。其任务是依据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国内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特别是支持高技术、高附加值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
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传统的外经贸支持手段受到严格的限制,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日趋凸显。对出口企业而言,一方面是我国入世为出口企业提供了在国际舞台展示能力的空间,愈来愈多的企业已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扩大出口的欲望十分强烈;另一方面,国际贸易竞争激烈,国际市场风云变幻,国际政治动荡不安,出口应收账款回收难度加大。而出口信用保险就是企业扩大出口,防范出口收汇风险的重要手段,是企业扩大出口、规避收汇风险的好帮手。
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特别是支持高附加值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方面有以下几积极作用:
第一,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促进出口企业使用各种灵活的结算方式抓住贸易机会,开拓新兴市场,扩大出口规模。有的企业由于没有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不敢轻易与国外市场客户进行放账交易,利润丰厚的大笔交易只能由国外贸易公司承接转运。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后,在中国信保支持下,科技企业可以用灵活的交易方式拓展新兴市场业务。
第二,出口企业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更加便利地获得银行融资。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银行将降低对出口企业的抵押、担保要求,出口企业申请融资更加便利,从而缓解了企业尤其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目前中国信保已经与42家中外银行开展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合作,为出口企业提供了1100多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第三,借助出口信用保险风险管理机制可以协助企业完善风险防范制度,构建全面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科技企业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出口货物遭遇国外买家恶意拒收,中国信保可以帮助其追讨货款,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企业的损失。通过账款追收过程的合作,让企业认识到中国信保的专业能力。企业投保后,中国信保帮助企业认真分析业务流程,建立起科学的信用管理体系,有效地控制了出口贸易风险。
第四,运用出口信用保险损失补偿保障功能支持企业持续稳健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有效防范收汇风险,一旦发生风险,中国信保将为企业分担绝大部分的损失,这为企业的稳健经营创造了良好条件。由此,企业解除了后顾之忧,出口业务迅速发展。
“走出去”相关保险产品
作为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的出口,根据不同的出口方式,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保障;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的国内销售,提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障;对列入《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积极为国外的投资商提供来华投资保险。发挥中国信保在风险管理和信息服务的专业优势,通过国内外买家资信调查、资信评估、对外担保、应收账款追收等服务手段,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化发展。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与企业融资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承包海外工程项目。
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所开办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有: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目前,中长期业务根据不同出口融资安排方式,划分为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外,新的业务领域有创新承保模式、再融资保单、出运前风险保单和利率平衡保单等。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中国信保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在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贷款银行或借款人,但一般要求贷款银行直接投保。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提供的一类政策性保险产品,它以扩大我国出口、保障企业收汇为目的,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海外投资保险与企业融资
中国信保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
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一方面能使企业加强与外资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的联系,为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能够不断加强与国际投资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为企业提供多元化信用工具和风险管理服务。
担保业务与企业融资
在一些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信息不够透明,信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出口信贷融资风险较大,银行经常是“望而却步”。随着融资业务需求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出口商提出了出口信用担保的需求,在这种条件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担保业务应运而生。
担保业务旨在为企业提升信用等级,帮助企业解决出口融资困难。中国信保担保业务开办以来,与出口信用保险联动。在船舶、海外投资、工程承包等行业担保持续发展的同时,担保业务的行业分布,向高新技术产品、文化、农产品等领域延伸。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与企业融资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具有覆盖面广的特点。这项业务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出口收汇风险保障,帮助企业采用更加灵活的结算方式,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还可以提升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而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短期险业务有非信用证统保、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等产品。
关键词:雷斯法案修订案;非法采伐;木质林产品贸易
一、研究背景
非法采伐指违反采伐国法律法规的木材采伐行为。当前,非法采伐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林业热点问题之一。这种情况下,在2008 年,美国修订了具有百年历史的《雷斯法案》,使其涉及的领域延伸到非法木材贸易,并于2010 年4 月全面正式实施,成为第一个通过立法打击非法木材贸易的国家。
1.《雷斯法案》研究综述
解炜炜,陈嘉文认为修订《雷斯法案》,是从木制品需求方考虑,使其成为打击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的有力工具。吴柏海,张蕾认为法案修订后,美国将可以凭借法律手段迫使其竞争对手披露产品在生产、贸易中的相关信息,从而达到合法窥探他国林业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的目的。王连茂,程宝栋认为《雷斯法案修订案》的实施,通过木材合法来源认证和申报制度对林产品贸易设置壁垒,不仅增加出口难度,提高出口成本,也在国际上产生了不好的示范效应,激发了全球林产品贸易保护主义滋生。杜仪方认为修订案成立后,基于尽职调查义务,木材或林产品进口商开始对其供货商加强询问,以实现对于供货资质的检查。
2.《雷斯法案修订案》与《欧盟木材法案》的异同
《雷斯法案修订案》颁布不久,世界上另一主要的林产品市场欧盟于2010年7月通过《欧盟木材法案》,并拟于2013年3月实施。虽然美国《雷斯法案修订案》与《欧盟木材法案》本质上类似,但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同:①对非法木材贸易的认定上存在差异。无论在木材供应链的哪个环节被确定为非法,《雷斯法案修订案》都视其为非法采伐,而禁止其进入美国市场。相比之下,《欧盟木材法案》对非法采伐的认定范围略小,其对于木材非法来源的判断是基于首次市场投放原则,即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对以任何方式首次将木材或木制品投放欧洲市场(用于销售或使用)的供应行为予以约束。②禁止非法木材贸易的力度上有所不同。《雷斯法案修订案》要求木材贸易商杜绝任何形式的非法木材贸易,试图将非法木材进入美国市场的概率降低为零。而《欧盟木材法案》打击非法木材贸易的力度相对宽松,欧盟要求木材贸易商证明其已通过尽职调查系统,以减少非法木材销售的风险。
二、中美林产品贸易的现状分析
美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木材生产、消费和进出口国之一,具有举足轻重的林业国际地位。中国是世界上林产工业发展速度较快的国家。近些年中国与美国已成为重要的林业经贸合作伙伴。FAO数据库显示,2010年,中国向美国出口林产品总额为13.29亿美元,同比增长5.14%。同年,美国向中国出口林产品总额48.08亿美元,同比增长33.96%。中美木质林产品贸易成为拉动两国林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从2000年到2010年,中国对美国出口林产品的贸易额总体上在增长。其中2000年到2006年,贸易额不断上涨,2006到2010年,贸易额波动下降(如下图)。
数据来源:联合国联农组织FAO数据库
2011中国木质林产品出口额前五位的贸易伙伴分别是美国(53%)、日本(19%)、英国(11%)、中国香港(10%)和澳大利亚(7%)。可见,美国是中国林产品出口贸易的最主要伙伴之一,是中国木质林产品位居第一位的出口市场。
三、《雷斯法案》修订案对中国木质林产品贸易的影响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世界林产品的消费量日益增加,产品需求的增长与森林资源大幅减少所引起的林产品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全球各地区和国家间存在着经济发展和森林资源不平衡问题,使得林产品国际贸易额呈波动性变化,总体为上升趋势 。因此,《雷斯法案修订案》作为中国木质林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重要门槛,必将对全球,特别是中国木质林产品贸易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下面将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分别对“木材法案”带来的影响予以辩证分析。
1.积极影响
(1)有助于增强相关企业的社会责任,树立企业环保形象。鉴于美国相关部门执法力度强,处罚力度大,
我国木质品企业想要获得长远发展,不得不照章办事,抵制非法采伐的木材,对世界范围内的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和保护野生动植物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有利于使企业意识到并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也有助于其在国内国际上树立起良好的环保形象。
(2)有利于促使我国建立森林认证体系,规范出口秩序。《雷斯法案修订案》的实施为我国政府在木质林产品国内国际贸易中建立起类似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提供了参考。并促使我国建立起自己的管理制度,规范国内原木、木材等林产品的进口和木质家具等林产品的出口。2009 年10 月,我国第一家森林认证机构中林天合(北京)森林认证中心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我国森林认证体系建设迈出了实质性的重要一步。
2.消极影响
(1)大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和风险。一方面,林产品的产品来源信息获取程序复杂,且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在法案颁布的初期阶段,林产品贸易企业难以完全了解、适应新规,面临着遭受严厉处罚的风险。这种经营中产生的高成本和高风险无疑将使一些实力欠缺的中小企业被迫退出市场, 而继续从事林产品贸易出口的企业竞争优势也将被大幅削减。
(3)产生示范效应,引发大范围贸易保护主义美国《雷斯法案修订案》的实施,通过木材合法来源认证和申报制度对林产品贸易设置壁垒,不仅增加出口难度,提高出口成本,也在国际上产生了不好的示范效应,激发了全球林产品贸易保护主义滋生。
四、对策建议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林产品加工基地和贸易中心,中国从全球主要资源国进口木质林产品的数量逐年大幅增长。同时,我国又是世界上最大的木质林产品出口国。由于我国林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为保护其国内市场,美国往往打着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平贸易的幌子,利用其经济势力雄厚、科技手段先进、管理体制完备等有利条件,通过设置过高或不合理的技术标准,严厉的技术法律、法规,对我国出口到美国的木质林产品进行限制。随着美国《雷斯法案修订案》的出台,我国出口商如果在报关过程中无法提品的合法来源,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且会面临不能出口的风险。面对《雷斯法案修订案》的颁布,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积极开拓新的出口市场,增加产品出口地,避免因出口目的地单一而造成的“一篮子”贸易风险。美国一直是中国林产品生产和出口的主要市场。为了避免贸易危机,中国应在继续巩固美国市场的前提下,继续扩大欧洲、东亚市场,积极开拓中东、拉美和东欧市场,特别关注印度及东南亚等近年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兴市场,促进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合理有效分散林产品贸易企业的经营风险。
2.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能力,为政府制定产业规划和对外贸易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是促进中国林业产业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面对贸易壁垒频出的巨大压力,众多的林产品企业各自为战,无法形成合力,屡屡在国外贸易壁垒前败北。为此,行业协会应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帮助中国林产品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我国的行业协会应该借鉴其他国家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避免国内出口企业之间不良的竞争。同时行业协会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大力搜集出口信息,对业内企业进行专业的指导。
3.加强木材合法性的合作研究。目前,国际社会对木材及其制品的合法性要求越来越多,但国际上还没有达成一个明确统一的关于非法采伐的概念,各国对如何界定其概念范畴分歧较大。各国及相关组织按照自己的想法给出了非法采伐的定义。没有统一的定义增加了解决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问题的难度,同时为相关国家的国际贸易保护提供了借口。
4.关注美国客户,增强应变能力。在熟悉法案的处罚细则和法规执行的基础上,关注美进口商会对木材来源提出越来越详细的问题,生产和贸易企业能否吸引顾客取决于他们能对木材合法性提供的保证。美国客户填写报表时通常需要出口商提供有关材料,且很多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在通关前尚未转移给买方。因此,企业在进行林产品贸易时,要提前明确美方要求,多与进口商沟通,并事先达成协议,在尚未确定产品违反法案时,一旦发生问题要确保自身利益和正常贸易。另外要注意合作伙伴,选择信誉好的长期合作伙伴,避免误用非法木材;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要求供应商承担非法木材带来的法律责任,一旦被罚,共同承担。同时,企业在购买木材原材料时要考虑到非法采伐因素,索要美方认可的相关合法性证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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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美国贸易立法中美贸易
一、美国贸易立法的回顾
1、二战以前美国的贸易政策和立法
美国贸易政策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贸易政策的法制化和程序化,这体现在美国国内众多的贸易立法及其发展演变上。美国早期的贸易立法基本上是围绕着关税政策来制定的。本世纪30年代对于世界经济和美国经济来说是一个灾难性的年代,遍及世界各国的经济大萧条和贸易战成为那个时代的特征。1930年的《斯穆特——霍利法》制定了美国历史上最高的一般关税水平,标志着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最高点。1934年美国出台了《对等贸易协议法》,它成为美国贸易政策史上的转折点。该法案旨在降低关税税率以及通过双边谈判和协定来降低对美国产品的歧视,以此扩大美国产品的海外市场,通过出口的增加带动美国经济走出萧条。该法案标志着通过协议进行关税减让的时代的开始。这种通过双边谈判和签署贸易协定来解决贸易争端和推进贸易自由化的作法在1946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签署之后扩展为多边主义。除了规定有关关税减让谈判的事宜,美国的贸易立法还有另外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减少贸易自由化对国内工业的严重冲击和负面影响,依法对因进口而造成的损害提供某种形式的帮助。美国根据国际国内经贸形势的不断变化而不断修改和补充其贸易法规。
2、二战以来美国的贸易立法
(1)《1962年贸易扩大法案》
二战后,特别是从50年代末60年代初起,来自国外的越来越强大的竞争冲击了美国国内的部分工业。1962年,出于保护国内工业和减少竞争压力的考虑,美国出台了《贸易扩大法案》,推出“贸易调整援助计划”(TradeAdjustmentAssistanceProgram简称TAA),为受到冲击的行业的工人提供正常失业福利之外的的调整津贴、援助和再培训机会,以帮助他们转移至新兴的、更具竞争力的行业,对受到外国竞争威胁的公司提供技术援助、贷款和贷款保证以及税收优惠来减少产业调整中的损耗。TAA计划还授权美国总统对外国在农产品贸易中的不公平作法采取行动,这也就是1974年贸易法核心思想的前身。1962年贸易法规定,只有那些遭受“重大损害”并且损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美国的关税减让而导致进口增加的行业才可以援引该立法得到补偿。美国专门研究贸易政策的学者德尔塔在对反贴补和反倾销案例进行统计分析之后得出结论说,由于1962年贸易法的授权条款和《贸易调整援助计划》将受益的标准订得很高,使受到冲击的部门和公司很难获准接受有关的补偿。
(2)1974年贸易补救法案的201条款和301条款
7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一步步放松了进口补救的标准,更加满足了受冲击行业和公司的要求。1974年贸易法的201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第XIX条款即保障条款的对应条款,它规定对美国厂商因关税减让和进口激增而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或者阻止这种损害的发生。该法案第一次授权私人企业可以就国外产业的非公平竞争行为直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上诉。如果达到预定的标准,ITC会向美国总统提出建议,总统则有权下令提供包括关税、配额或其它进口限制在内的临时性补偿措施。1974年贸易法将1962年法案中规定的“严重损害”的标准降低为仅仅要求证明进口是“严重损害”的“重要原因”,或者是严重损害威胁的重要原因(而不是主要原因),而且,这种损害也不必源于美国的关税减让。此外,TAA计划的标准也有所降低,这些法律规定的变化使得遭受进口冲击的工人、公司和行业组织更容易获得法定的调整援助。
301条款是美国向所谓“不公平贸易”进攻,迫使其它国家对美国开放国内市场的主要武器,1974年立法将301条款的有关权力由总统转至美国贸易代表(USTR)。后者在接到私人部门的投诉后,负责进行调查并向总统提出建议以便总统采取行动(征收额外关税或者实施其它进口限制),针对其它国家所谓“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贸易作法进行反击,以保证实现美国各项贸易协定项下的权利。这些由美国单方面定义的‘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贸易作法以及美国提出的贸易报复和制裁措施常常会招至贸易对方的谴责和批评。
(3)1979年有关反贴补和反倾销的贸易立法
东京回合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1979年《贸易协议法》,将美国在多边谈判中的承诺法律化。东京回合上所通过的关于贴补和反贴补以及反倾销的准则,要求对承诺遵守国家的产品反倾销案例进行“严重性损害”的调查。然而,这些多边的规定和标准在美国1979年的立法中得以放宽,比如该法案缩短了对所有的反贴补诉案的时间限制,并且将不公平贸易补偿法的执行责任由财政部部长转交给商业部部长。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反贴补及反倾销立法的实施和执行,为申诉的美国企业和公司提供更加有效的帮助。贸易补偿法标准的放松、规定调查时间的缩短和贸易执法机制的强化,导致70年代以来美国不公平贸易诉讼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加。相对于保障条款和贸易调整计划而言,反倾销和反贴补立法成为各个工业部门寻求进口保护的“通常”的“第一选择”。
(4)80年代贸易立法及301条款的各种变形——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
进入80年代,美国进一步强化了贸易立法的301条款,以便更好地为美国的商业利益服务。1984年的《贸易和关税法案》要求美国贸易代表每年提供一份《全国贸易评估报告》,对重要的国外贸易障碍及其对美国的影响进行量化分析。该法案还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可以主动发起301条款的调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付贸易壁垒的打击力度。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301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每年提交关于外国贸易壁垒的报告,列出所谓“重点国家”和“重点贸易作法”,并将此作为同其它国家进行贸易谈判的主要目标。它强调了美国的所谓的公平贸易规则,加强了对国外“不公平贸易”的进攻和报复性,是强化了的301条款,因而被称为“超级301条款”。
特别301条款作为301条款的另一发展,是用于加强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利益,促进国外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该条款特别创立了“观察国”、“重点观察国”和“重点国家”名单,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国家的政策威慑,促进美国维护其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中国曾几次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列为特别301条款的“重点观察国”和“重点国家”,并以法定调查和贸易制裁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
(5)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案
1996年美国出台的旨在制裁古巴、伊朗和利比亚的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案,引起了国际社会的轩然大波,遭到世界其它国家的一致谴责和反对,就连美国的老朋友英国也站到了它的对立面。1996年6月4日,与古巴、伊朗和利比亚年贸易额为18亿美元的欧盟,正式就赫—伯法向美国提出抗议,就连被美国认为最保险的第26届美洲国家组织大会,也谴责美国“执行损害其它国家的法律”。10月16日,欧盟把这个问题提交到世界贸易组织。后者警告美国不要采取单方面的措施。1996年11月12日,联合国大会以137票对3票通过了反赫—伯法的决议。赫—伯法一出台就非议纷纷,结果克林顿政府不得不宣布推迟6个月生效,同年10月16日又决定将赫—伯法第三条推迟到1997年2月执行。美国还曾表示,达—马托法的实施也可以考虑灵活地进行。
二、美国贸易立法与对外贸易政策的演变
战后美国的贸易立法的演变过程集中体现了其贸易政策的发展变化,也是对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的适应和调整。美国经济实力的相对衰退和竞争者的兴起是美国贸易政策的转变的根本性原因。美国经济实力的相对衰落不仅表现在其对外贸易在世界总额中的份额下降,也反映在美国同其主要贸易对手的人均收入差距和技术水平的缩小上。70年代世界经济的“滞涨”严重打击了美国的制造业,使得贸易问题异常突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和浮动汇率制的实施,更增大了美元汇率的波动和经济活动的风险,美元从1981年到1985年期间升值了40%以上。美国同期商品贸易逆差由2.8亿美元增至122.22亿美元。美元突然大幅度的升值是当时美国贸易差额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它对美国贸易政策的变化起到了很重要的推波助澜的作用,美国相对实力的衰落和欧洲、日本的兴起推动了世界经济向经济多元化格局的演变,冷战的结束更加速了这一趋势。冷战后的世界经济是以各国为争取在未来世界经济中的份额而进行日益激烈的经济和技术竞争为特征的。美日欧这三大经济集团为了加强各自的经济实力和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纷纷参与到地区经济一体化和地区经济贸易安排当中,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崛起和地位的上升也加剧了世界经济竞争的激烈程度。为了适应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维护美国经济利益,美国不断地调整其外贸政策和贸易立法。
1、贸易政策范围的日益广泛,与其它国内经济政策的关联性增强
70年代以前,美国的贸易政策主要针对关税和较为明显的非关税措施(如数量限制)。随着关贸总协定主持的多边贸易谈判的成功进行,各国的关税水平大大降低,美国的贸易政策也从单一考虑关税措施逐渐扩展为包括政府采购、卫生和技术标准、政府补贴等相当广泛的领域。从行业政策来看,美国的贸易政策在70年代以前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制造业如纺织业、钢铁工业和化学工业等。近年来,美国的贸易政策也开始更多地针对计算机、半导体和通讯等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中存在的贸易问题和争端,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贸易政策的触角也从制造业开始伸向服务贸易、有贸易关联性的知识产权问题和对外直接投资。1984年通过的综合贸易法案号召不发达国家杜绝侵权和仿造行为,放宽对美国企业投资的限制,并将301条款的适用范围由商品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与投资问题,贸易政策范围的扩展在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中反映得更为充分,它涉及国际金融政策、外国贿赂作法、技术竞争力、教育以及培训等诸多方面。这个法案的名称使用“综合”一词,其原因显而易见,加之该法案长达一千多页的文本,其政策范围的广泛性可见一斑。
2、贸易政策基础观念由“自由贸易”转向“自由和公平贸易”,更强调对等观念
战后的几十年中,美国一直宣扬其追求“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立场。然而,70年代以来,美国自由贸易的目标却逐渐地被一种“自由和公平贸易”的论调所代替,1985年里根政府的“贸易政策行动计划”标志着美国政府由主张自由的多边贸易转向主张“自由的”和“公平的”贸易,其重点则是所谓公平贸易。70年代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改变了美国人对自由贸易的看法及处理贸易关系的方法。美国人开始抱怨美国市场的开放程度远远高于其它国家,要求贸易对手国单方面进行贸易减让以“摆平竞争基础”的呼声越来越高。由于美国对所谓的国外“不公平贸易作法”越来越难以容忍,贸易当局开始积极行动。他们更多地利用态度强硬的双边谈判和单边的贸易制裁和威胁以迫使谈判对手作出让步。例如,日本和东南亚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60年代以来经济有了飞速发展,美国认为,这些国际市场上的新的竞争者一方面十分积极地为其出口扩展创造条件,他们在美国市场上的份额迅速提高;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却不愿意开放极其封闭的国内市场,亚洲国家不同于美国的商业做法和市场结构在美国看来更是无形的贸易障碍,严重阻碍了美国企业的进入。美国特别强调指出,这种所谓在其它国家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免费搭车”的做法使得美国的生产厂商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不公平贸易”论调同美国的对等观念的转变密切相关。最早的“对等”观念(Re-ciprocity)出现在1934年的《对等贸易法案》中,它强调对等的关税减让即在双边贸易谈判中等幅的关税减让,并鼓励以经过谈判协商的同等的步伐来推进贸易自由化。然而,近年来美国国内不公平贸易论调的兴起扭曲了贸易对等原则。原来意指在具体贸易谈判中各方减让程度的对等性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整个市场状况的均衡方面。这种新的对等观念的产生将美国其国内的市场开放以及其程度完全建立在其它国家能否为美国的商品和服务提供令其满意的市场准入的基础上。而且美国通常把双边贸易是否平衡作为美国是否享受公平的市场准入的判断尺码。3、贸易政策的重点由注重限制进口转变为加强政府在出口拓展方面的作用
美国传统的贸易管理是注重对进口贸易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国外进口商品的实施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来保护国内的产业部门。六七十年代以来,美国贸易政策的侧重点开始由进口管理转向加强对国外所谓不公平贸易作法的重视和对策研究,美国政府也开始更多地出面,更加积极地为美国公司的出口扫清障碍,打开封闭的国外市场。
六七十年代兴起的“自愿出口限制计划”在80年代以后逐渐丧失了存在的基础,由“自愿进口扩展计划”取而代之。很明显,后者的进攻目标转向打开对方紧闭的市场大门,美国这种贸易策略主要是用来对付外国所谓的“结构性贸易障碍”,抵消它们对美国出口的不利影响。它的1988年贸易法主要内容涉及放松出口管制贷款条件以帮助美国的高技术产业、促进政府行政部门更积极地为出口创造良好条件、扩大“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定义范围等等,克林顿上台后,美国政府及外交官员对涉外合同予以大力支持,多次通过美国驻外使馆建立的经援机构来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他们还减少了对与安全有关的出口的控制,尤其是在高技术方面的出口管制。此外,美国政府机构还修改相应的财政规定,与进出口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一起为美国的出口提供优惠贷款。
4、美国贸易强硬化、法律保护主义和贸易立法治外法权主义
近年来,美国越来越多地依靠直接的行政手段来管理贸易事务,处理对外经贸关系,并且显示出更强的主动性和进攻姿态,美国单方面定义所谓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其中的许多做法在关贸总协定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它还单方面决定贸易对手国是否存在不公平做法,在它认为必要时并不提交进行多边仲裁,而是要求对方同美国的贸易代表直接进行谈判来解决问题。这种做法被其贸易对手称为“侵略性的单边主义”(AggressiveUni-lateralism),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贸易法的301条款及其各种变形,它们是美国“侵略性的单边主义”政策的核心所在,同时也是遭受国外抨击和谴责的主要目标之一。超级和特别301条款的出台与实施使80年代美国反贴补税和反倾销税的征收迅速增加,严重损害了其它国家的贸易利益和出口产业。他们纷纷指责美国贸易政策和立法的变化,指出其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和表现,是“过程保护主义”或者“法律保护主义”。
美国为了维护其经济利益,以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为后盾,动辄抬出国内贸易立法,宣布对所谓国外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单方面的报复和制裁,其实质是大国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贸易领域里的典型表现,美国这种贸易法的治外法权主义不仅违反了国际法的有关准则,也是对多边贸易体制基本原则的严重破坏。它恶化了国际贸易环境,增加了贸易环境中人为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多边贸易体制取得进展,而且美国的单边主义和301条款的滥用很容易激发各国之间的贸易大战,不利于国际经济的发展。作为美国“治外法权主义”典范的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一出台就遭到了包括欧盟在内的各国一致的强烈反应和抨击。西方新闻机构评价说,美国可能是继德国的“法西斯主义”、南非的“种族隔离”之后本世纪受谴责最多的国家。1996年,不仅联合国、美洲国家组织、欧盟、里约集团、南方共同市场等国际组织对美国的贸易沙文主义加以公开抨击,就连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另外两个成员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也加入了指责美国贸易做法的行列。在冷战之后的新经济形势下,各国都在努力发展民族经济,加强本国的国际竞争力,美国越来越难以行使其个人意志。美国的这两项法律只不过起到了一个稻草人的作用而已。
三、从美国贸易政策与立法的演变看中美贸易争端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与美国的经贸关系得到了迅速发展,中国已成为美国的第五大贸易伙伴,美国也成为仅次于日本的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但是,由于中美两国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风土人情和价值观念上都存在着重大差异,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磨擦。近年来,两国在诸如纺织品贸易、市场准入问题、反倾销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对华最惠国待遇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等问题上都发生过纠纷。加深对美国贸易政策和立法的演变历程及其经济背景的理解,有助于正确认识中美贸易关系和纠纷,为改善两国经贸关系、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1、正确看待中美贸易争端
(1)中美市场准入争端
市场准入问题是中美贸易的本质问题,也是中国加入多边贸易体系的核心问题。美国经济实力的相对衰落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是导致该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近几十年来,亚太地区特别是中国的经济贸易飞速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具发展潜力和活力的地区之一。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有着巨大的潜在市场,这对美国拓展出口意义重大。因此,美国近年来把很大的精力放在打开中国市场,为美国公司占领中国市场创造良好的条件。美国多次指责中国对美国产品封闭市场,批评中国的贸易制度和贸易中存在的许多“障碍”和“壁垒”,如繁琐和复杂的进口管理和许可证制度、进口限额管理的不公开、贸易管理和法规透明度不够等。此外,美国还指责中国对服务行业过度保护,特别是在美国特别具有竞争力的金融、保险和会计师事务所、运输等领域中国的开放度太低。美国在市场准入方面做文章,并频繁地向中国施加压力,充分体现了美国贸易政策及策略由追求竞赛规则的公平合理转为追求竞赛结果的对等性,由单纯限制进口转变为限制进口与积极扩大出口相结合,通过增加出口,改善贸易状况,带动国内经济的发展和解决失业问题。
(2)中国加入世界贸易体系与美国的阻挠
我国根据通行的国际标准和自己的国情,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多边贸易体制,这是我国的一个根本立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改革外贸管理体制和开放市场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进口关税水平大大降低。而美国无视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已取得的成绩,以成熟发达国家市场开放标准和经贸管理的做法来要求中国,要求中国承担与自己的国力和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过高的义务和责任。美国还抬出其国内的贸易立法单方面给我国施加压力,以贸易制裁和报复主义的措施相威胁,力求迫使中国作出更多的开放和自由化的减让,扩大美国从中国发展中所获取的份额。
(3)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中美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屡有争端。早在1989年和1990年美国就根据美国特殊301条款,把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1991年4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又以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为由将中国列为特殊301条款“重点国家”之一,并以价值28亿美元的贸易制裁和对中国某些出口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相威胁,要求中国与之签订旨在制止对计算机软件和音响制品的盗版行为的贸易协定。此后,美国又于1994年和1996年多次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做文章,并以高额的贸易制裁相威胁。美国的做法其实质是将知识产权同贸易利益、经济实力挂钩,利用贸易问题和贸易手段外交手段将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法规强加于其它国家,其实质是一种美国利益至上的带有保护主义色彩的贸易政策。从表现上来看特殊301条款执行一套严格的程序,但是它的实际执行往往取决于美国当年的贸易状况和对因贸易伙伴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而损害的美国利益进行的判断。对此,美国贸易代表有较大的自由裁定权。
2、采取正确的策略对付美国的贸易政策和贸易立法
(1)坚持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增强我国的整体经济实力和经济技术竞争力,这是提高我国的政治经济地位,加强同贸易对手谈判和协商中的力量,以便更好地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只有经济强大了,外国才会以更加平等的态度来处理双边的经贸磨擦。
(2)进一步改革我国的贸易管理体制,积极向国际标准靠拢。改善进口管理体制,增强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促进贸易自由化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大势所趋。当前,我们应该加强对国际经贸管理和规则的学习,认真地分析和研究我国现行的贸易制度和贸易管理模式,对于那些已经过时的和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的做法要下决心进行改革和创新,对于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可以做到的我们应该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实现,然而,对于危害我国基本经济利益和属于原则性和立场性的要求和做法我们要坚决顶住压力,维护我国基本的经济利益。
(3)争取早日加入到多边贸易体系中,利用多边机制的约束来抵制霸权主义的贸易,争取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现阶段所应得到的适当保护的权力和我国正当的经济利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大势所趋,我国应积极利用多边机制来妥善解决同其它国家的贸易争端,更好地协调对外经贸关系。依靠多边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限制和约束个别国家的贸易单边主义和贸易制裁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