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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是偿付能力风险,如保费费率确定不合理、承保责任超过其偿付能力(资本金和总准备金之和)、公司赔付率过高和财务处理不当等业务因素,导致保险公司资不抵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监管部门是中国保监会。
但如果保险合同涉及到外汇保费和外汇赔偿的收支,保险公司经营这些外汇保险业务时还涉及到外汇管理,如保险公司外汇账户的开立和监管;收取外汇保费的对象和险种;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购汇支付分保费;购汇支付外汇理赔;以及考察咨询等保险中介费的收支等。从监管职能的角度看,外汇保险监管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对外汇保险的经营风险监管,二是对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活动的监管。
本文主要探讨第一层次问题。虽然,保险经营风险监管的职能部门是保监会,但是如果保险理赔金额比较集中且较大,可能会影响人民币即期汇率,也可能会给国家外汇储备带来不良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外汇局也应参与保险外汇经营风险的管理。在实践中,就曾出现保险公司提出购汇支付分保费或赔偿,当地银行和外汇局难于办理的情况。而且,随着国内保险市场开放和国际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境内保险公司将人民币的外汇保险向境外分保时,外汇管理部门也必然需要介入到保险公司本外币资金风险分析和管理中来。
外汇保险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从交易双方的属性判定对外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在保险服务项下,保险公司提供外汇保险可能形成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保险的受益人是非居民,从而保险公司形成对外负债(财产保险引起的是或有债务,人寿保险引起的是必然发生的债务);保险公司承接非居民再保险分入业务,约定向非居民再保险公司给付资金,从而产生或有的对外负债;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出业务,在约定得到非居民保险公司赔偿,从而形成对外的或有债权。
可以说,保险公司进行每一项涉及外汇收付的保险活动,只要保费或赔偿的收、支对方是非居民,就必然会产生上述三种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种。在单笔保险(再保险)行为中,这些债权债务是有对价的,其风险和收益对整个国家对外负债和资产的影响是均衡的。然而,这些债权债务关系的集中者保险公司,他们能否有效控制风险,从而对国家的对外资产负债产生均衡甚至良性影响,则是外汇管理选择需要重视的内容。
保险公司的购汇需求
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从事外汇保险的保险公司拥有外汇资本金和限额外汇结算账户,这就是将保险公司作为一个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要求购汇。基于管理政策和现实,可以形成以下判断:保险公司通过账户发生收支属于正常状态;提出购汇需求,可以判断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情况出现异常状态,管理者应该重点监管。此外,在银行结售汇体制下,购汇行为会对外汇储备和汇率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因此,本文重点分析保险公司购汇需求,包含调节性购汇需求和流动性购汇需求。
保监会在设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比率以监管保险经营风时,将公司本外币资金统一计算,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没有提出单独的要求。这样,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没有超过保监会设定界限时,其外汇资金部分会出现局部偿付能力不够,需要用偿付能力相对过剩的人民币购汇抵偿,从而产生保险公司调节结构需求。这种调节性购汇需求是保险公司正常经营中产生的,在需求产生的时点上,保险公司本外币总体的偿付能力没有超标,只是保险公司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间偿付能力的余缺抵补。典型的调节性购汇需求,就是保险公司将境内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时,要求用人民币保费购汇支付分保费。此外,保险公司要求购汇增加外汇资本金,也属于这一范畴。
具体到单笔保险,还会产生外汇资金流动性不足引起的流动性购汇需求。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使得外汇资金产生结构上的流动性周期,这样,即使外汇资金偿付能力可以抵偿赔付,也有可能在某个时点上由于流动性周期而产生外汇资金的支付缺口。对于这种缺口,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同业资金拆借解决,在拆借等资金融通手段不成立时,也会要求购汇,从而产生了流动性购汇需求。
外汇保险业务对外汇管理目标的影响
即期影响对国际收支产生即期影响的主要是保险公司的购汇行为。
从数量上看,保险公司购汇额具有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购汇总是为了履行特定保险合同的职责,这样,购汇量和某一笔或某一批保险合同联系在一起,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外汇市场每日主要交易对象是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限额下的长、短头寸,汇率形成机制的基础尚不够广泛,因此,人民币即期汇率暴露于保险公司购汇的不确定性之下,存在较大的波动风险。
保险公司当期购汇量又具有可预测性。正如在上文所阐述的,保险公司购汇需求与他的偿付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无论是调节性购汇需求还是流动性购汇需求,购汇量均不会超过——定限度(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购汇的绝对量,不可能超过实收资本金和公积金总和的10%)。因此,经营者和管理者可以根据其赔偿责任和偿付能力的相互配比关系,合理地估测出下一时段的购汇量。
从性质上看,保险公司调节性购汇需求和流动性购汇需求对外汇储备当期余额的影响略有不同。
流动性购汇需求的实质是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流动周期在赔偿时点上出现的缺口。这种缺口在流动周期的其他阶段会得到弥补。因此,满足流动性购汇需求,就相当于外汇储备“垫付”资金,减少了储备的当期余额。如果保险公司在流动性周期其他阶段能够将等量资金结汇回吐储备,则对外汇储备总体没有影响;如果这部分资金不及时结汇,等于保险公司“挤占”一部分外汇储备。
对于调节性购汇需求,其对外汇储备直接效用就是“挤占”。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内保险市场国际化步伐,国内保险公司有将人民币偿付能力转化为外汇偿付能力的偏好,其调节性购汇需求会进一步增加。上述将境内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从而要求用人民币保费购汇支付分保费的购汇活动,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和国内保险公司的发展,已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注意,有的公司己开始进行分保并提出购汇需求。
综合效应
保险公司绝大多数外汇资金收付行为是通过其外汇账户进行的。购汇行为虽然在短期减少外汇储备,但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与支付赔偿具有数理上的对价关系,一段时期后,与购汇赔偿相对应的保费收入会进入公司的外汇账户中。这样,考察保险活动对国际收支的综合效应,就要抛开局部的购汇、结汇行为,从保险业本身进行分析。
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各栏目差额是不同行业的国内部门和国际部门比较优势与竞争力的反映。保险服务项下收支差额也反映了国内保险公司和国际保险公司竞争力,以及双方在提供保险服务方面的比较优势。如对于再保险,国际保险公司具有较大优势,因此支付境外分保费必然较大;对于境内中资企业和大多数国内自然人,中资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竞争力;对于境内外资企业和驻华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具有较大优势;对于——些多边和数额巨大的国内保险合同,国际保险公司具有分保的竞争优势。但国内保险公司拥有政策选择等有利条件。
因此,对于保险服务差额应该有正确的认识。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经常项目下的保险服务项收支呈逆差不断扩大的趋势。1997年BOP保险服务逆差8.7亿美元,1998年保险服务逆差13.7亿美元,1999年逆差17.3亿美元,2000年逆差23.6亿美元,四年间逆差扩大了近3倍。这种逆差反映的是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方面的劣势。由于国内保险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再保险、保险中介、精算等尚处于起步阶段,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必然更多地依靠境外母公司完成有关保险服务,因此,估计保险服务项下逆差会进一步扩大。在国内保险行业发展成熟后,这种逆差状况才会有所好转。
从外汇管理角度看,国际收支保险服务项下逆差将是长期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对其变动的影响是次要和微弱的。
保险公“破产性”赔偿对国际收支的冲击
在上文分析保险公司“购汇需求”时,没有包括一种最具破坏力的情况:保险责任产生的赔偿已经超过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本外币偿付资金不足以支付赔偿。
此时,保险公司需要申请的第——桩事件是“破产”,在清理负债时,才有会涉及购汇的问题。对于这种购汇要求,外汇管理部门应该有以下认识:
一是这是公司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对国家带来的风险,国家外汇储备可以根据债务清偿方案,支付赔偿;二是这种风险是可以预测的,正如因为它在性质上与保险公司的调节性购汇需求相似;这种风险是可以预防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持审慎监管原则,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和偿付能力在每一个时点上均必须符合有关比率要求。
因此,对于“破产性”赔偿,外汇管理可以借重行业管理,防范保险公司破产风险产生,并做好预警工作。
外汇保险业务风险的外汇管理政策选择
政府部门对商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应该对监管的成本和效益进行评判,这是管理学的一个重要原则。需要补充的是,在监管措施还没有开始实行时,首先应该比较监管需求与监管成本。如果监管成本远远大于监管需求,那么实行监管就没有意义。在监管过程中,还必须不断比较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益,以评价监管的效率。如果效率不高,就有必要修订监管方式,甚至重新审视监管需求。对外汇保险进行管理决策时,也应该遵循上述原则。
根据外汇保险业务对国际收支平衡影响效应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外汇保险业务风险监管应主要由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外汇管理部门参与管理。
保险业对国际收支的综合效应是由国内保险行业竞争力等自身因素决定的,外汇管理政策对之影响不大。因此,外汇管理部门无需深入外汇保险风险监管,并对保险公司购汇行为实施限制。在我国已经承诺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有关业务的外汇管理应该坚持谨慎和有理有利的原则。
第一,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缺口进行监测预警。外汇局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手段,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上报有关信息,与保监会定时、及时沟通,在合理的时段对保险公司的资金缺口进行监测。
(一)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政府十分注重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系。
成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推进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199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初步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业务分离,切断了商业银行倒逼中央银行发行基础货币机制。从1998年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限额控制,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发放贷款。
建立健全多类型、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加快地方性金融机构建设。中国初步建立了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监管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国有银行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作、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体系。目前,中国共有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4家其他商业银行,50多家已开业的城市合作银行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诸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改进金融宏观调控方式,强化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行使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其基本职能是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1997年4月,建立货币政策决策议事机制,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从1998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限制,商业银行实行完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货币政策操作向间接调控迈出重要一步。
改革外汇管理体制,通过协调运用本外币政策,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1994年1月1日起,实现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建立银行结售汇制度,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并组建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从1994年3月开始,中央银行直接介入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从1996年7月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同时扩大了居民因私用汇的范围和购汇标准。
1996年4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同年7月,国务院又批准了该《条例》的修正案,初步形成了以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为核心的外汇管理法律框架。1996年12月1日,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兑换。1997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中资企业可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每个企业可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进出口总额的15%。
金融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成为我国稳定币值、加强金融监管和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的一部重要法律。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继出台,1993年以来,配合四部金融法律颁布金融法规280件。
(二)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基本政策
自1979年第一家外国银行代表处在我国设立以来,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逐步扩大。大体经历了4个阶段:1979~1982年,准开放阶段。共有31家外国金融机构的代表处在我国正式设立,拉开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序幕。
1982~1990年,开放的试点阶段。这一阶段,我国开始批准外国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1983年和1985年分别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与管理工作开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1990~1994年,逐步扩大开放阶段。1990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上海成为我国除经济特区以外率先获准引进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1992年之后,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和广州等七个沿海城市允许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这一阶段,我国引进了一家美国保险公司,开始了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试点。
1994年至今,正式开放阶段。1994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正式开放。1994年8月开始,为进一步加快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推动国内银行体制的改革,国务院又批准开放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武汉、合肥、苏州、杭州、昆明等11个中心城市,允许外国银行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1996年12月开始,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目前,我国已有23个城市和海南省被批准允许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基本覆盖了所有经济发达地区。截止1997年底,共有各类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544家,共批准设立外资营业性金融机构173家(其中,9家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到1997年9月底,外资银行总资产为360.4亿美元,占中国境内外汇资产和全部金融资产比例分别为16.1%和2.69%;放款余额为259.8亿美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24.6%;存款余额为44.3亿美元,占外汇存款比例的5.9%。
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实践看,其主要特点是:开放程度从低级到高级,由代表机构逐步发展到营业性机构;开放方法是从试点开始,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开放地域从沿海向内地逐步推进,目前已有23个城市和海南省可以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开放行业从银行业逐步发展到保险业、投资银行业;开放的业务领域已通过试点方式扩大至人民币业务;从政策上看,过去外资金融机构一直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今后将逐步实行“国民待遇”;从开放的形式看,中国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同时,积极推动国内金融机构走出国门。
以上表明中国金融开放已逐步走向成熟,并与中国总体开放的节拍基本一致。今后,中国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金融对外开放的政策,并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一是继续保持外资金融机构数量的适度增长;二是继续探索资本市场开放的经验,逐步建立以外资银行分行为主其它类型机构兼顾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多样化的结构体系;三是继续贯彻国别政策和对等互惠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中国设立外资银行或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其中,对于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行的,最低总资产要求为不少于200亿美元。目前,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一般为:外汇的存放款、票据贴现、汇款、担保、进出口结算以及经批准的外汇投资业务;服务对象为外国人、三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外汇贷款部分。
二、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始于之后。1949年以前,中国保险市场实际上被外国保险公司所垄断和操纵。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中国历史上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成立。之后,国家有步骤地对旧中国的保险业进行了整顿与改造。到1952年,外资保险公司全部申请自动停业,撤出了中国保险市场;至1956年,私人资本的民族保险公司退出国内保险市场,从此形成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内独家经营的局面。从1959年开始,国内保险业务基本停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随之撤消。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得到恢复和快速发展。1979年,恢复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从1980年起在全国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1986年,批设成立了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结束了多年来由人保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此后,又相继成立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从1995年开始,中国保险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国保险业的第一部基本大法———《保险法》于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下设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3个子公司。1996年,又批准建立华泰产险、太康寿险、新华寿险、华安产险、永安产险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
到目前为止,中国共有内资保险公司11家,其中全国性的保险公司6家,区域性保险公司5家;保险从业人员15万人,保险人20多万人。从保险业发展水平来看,“八五”计划期间(1990~1995年),中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44%,远远高于同期国民生产总值12%的增长速度。1995年,中国保费收入达615.7亿元,比1990年增长5倍;1996年,保费收入756亿元,比上年增长20.5%;1997年全国保费收入1080亿元,比上年增长39%。
尽管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得到很大发展,但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规模和要求相比,与世界上较多国家相比,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仍然有很大差距。从保险密度看,1995年中国人均保费支出6.1美元,处于全世界76位;从保险深度看,1995年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17%,世界排名第66位。“九五”和到2010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企业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商业保险意识必将逐步增强,从而极大地促进社会对商业保险的需求。据估计,到2000年,中国保费收入将达到2000~2500亿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将达到2%左右,保险密度(人均保费)将超过150元;到2010年,全国保费收入将达到5000亿元,保险深度为3%左右,人均保费收入将达到360元左右。
(二)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与政策
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以来,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扩大。1994年,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也获准在上海开业;1996年11月加拿大宏利保险公司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合资成立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同年12月,瑞士丰泰保险公司获准在上海成立了一家财产险分公司;1997年5月,法国安盛-巴黎联合保险集团和德国安联保险集团分别获准在上海成立合资寿险公司;1997年10月,美国安泰保险公司也获准在上海成立合资的寿险公司。至此,共有7家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办9个经营机构。此外,截止1997年底,共有99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181个代表处。
中国保监会在2005年正式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对之前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重要补充和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标志着我国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对推动保险机构投资者规范发展、领先一步培养资产全球配置能力创造了难得的契机。
一、当前保险外汇资金的现状
保险外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1、三大保险公司海外上市的融资;2、外汇保单业务收入;3、合资公司的外汇资本金;4、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境外投资者后获得的外汇资本收入,这其中以三大保险公司的海外融资为主(三家海外上市的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集资约60亿美元)。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统计,目前保险业有大约100亿美元的外汇资产,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境外投资条件的保险公司约在10家左右。按投资总体80%比例的限制,可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约在80亿美元。
从单个公司来看,中国人寿通过IPO筹集到的外汇资产价值31亿美元,按照去年的年报显示,中国人寿可投资境外的保险外汇投资额度最高可达24.2 亿(约188.7亿港元),占全部保险外汇投资资产的四分之一,为单个公司最大投资规模,其资金运用形式目前主要以存款形式存放在商业银行。平安保险是首家获准进行海外投资的保险公司,2005年1月10日,该公司率先获得境外投资资格,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予其17.5亿美元的投资额度。
由于人民币的小幅度升值,中国人寿因此对相关资产计提了人民币5亿元的准备,平安保险也为此计提了人民币3亿元的准备。同时投资收益率也一直是困扰保险资金投资的难题。从2001年到2004年期间,保险资金年投资收益率分别为4.3%、3.14%、2.68%和2.4%,保险投资收益近年来一直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意义
结合保险资金的投资现状,笔者认为,此次开放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开放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有利于开辟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使保险资金在更宽的范围、地域和币种上进行组合投资,为保险资金提高收益水平、分散投资风险创造条件。
2、 开放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也是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保险资金率先进入全球化的国际金融市场,为我国保险业走向世界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
3、 这项政策的出台是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外汇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有利于缓解央行人民币外汇占款的压力。
4、 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制度确立了国际化的全托管模式在风险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作了明晰的界定,在风险控制方面为保险公司开展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建立了基本的框架。
5、 有利于保险机构在现有的政策规范下,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 向国际大型资产管理机构学习先进经验, 培养相关专业人员,从而提高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的整体水平。
三、《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的比较
总体上讲,《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对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资格的申报管理,包括对委托、托管等相关事项的规定;二是对投资品种的界定,包括具体的投资比例,及对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规定;三是对投资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的投资主体、投资流程、投资品种等进行总体上的规范,而《实施细则》则是对《暂行办法》的重要补充和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具有比较强的操作性。
(一)《实施细则》与《暂行办法》相比的变化
1、明确投资暂行办法中的具体品种及投资比例、信用评级
《暂行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总体上的分类,新颁布的《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和解释,其中比较大的变化包括允许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的股票,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参与市场,债券方面允许企业投资有政府信用担保的MBS产品。
2、对具体的投资品种明确相应的投资比例和信用等级
对于每项具体的投资产品,《实施细则》也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规定了相应的投资比例和信用等级,比如结构性存款余额按成本价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5%,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总额按成本价计算不得超过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住房抵押贷款债券(MBS)的信用评级必须在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等。
3、具体交易币种进行明确
为防范汇率风险,《实施细则》还对委托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币种的配置做出了相应的界定,要求限于美元(USD)、欧元(EUR)、日元(JPY)、英镑(GBP)、港币(HKD)等币种,这样的币种配置,与我国现行人民币汇率机制所参考的一揽子货币的币种基本吻合。
4、对托管、委托等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暂行办法》的颁布明确了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共管的框架,即委托人是钱的所有者,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意愿,在它的指引下进行投资,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监督职能,没有投资操作权,这样达到互相监督、各司所职、相互制衡的机制。而《实施细则》对委托、托管相关具体操作程序,托管银行、受托人的资质条件,以及投资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使规定整体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二)托管与委托
国内的机构投资者初次到海外去投资,对海外市场并不熟悉,在人员、操作流程上都没有优势,对海外的交易所、银行结算等操作也不熟悉,因此需要一些成熟的国际机构帮助其做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协助他们做好专业上和后台上的处理。鉴于这种必要性,《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对委托与托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对委托、托管概念上及流程上的明确是非常重要的。《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中有关托管与委托分布在各个章节之中,且经常交错在一起,难以分辨,本文拟用图示的方法(见附图1)将大致的投资前的准备工作进行说明。
此外,委托/托管的操作模式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外汇资金的委托比例,外汇资金的委托比例是指委托给境外专业投资机构的外汇资金额占我公司外汇资金总额的比例。笔者认为该比例的确定应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因素:a.保监会相关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b.保险公司整体业务对外币资金流动性的需求;c.对利率(或汇率)及拟投资品种未来走势的预期;d.受托机构的资产管理能力及历史业绩。
四、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运用的一点思考
1. 首先是加深对保险业务性质和保险资金运用性质的了解。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的经济活动,而现代保险业的功能正在由专门提供保障服务转为既提供保障服务又提供资金管理服务。而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两大支柱之一,通过保险资金的运用,来创造最大价值,以弥补单纯依靠保险业务而可能导致的偿付能力不足,同时在当前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格局下,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正愈来愈多依赖投资业务。因此毫不夸张的说,保险资金运用正在成为现代保险企业经营的生命线。
2.其次是做好资产负债匹配,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匹配工作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重大。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思路正在从对静态的偿付能力指标的监管向对动态的资产负债匹配的监管转变。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顺应这一监管趋势,外币资产的配置应首先建立在对外币负债的详尽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外币负债的期限、币种等因素进行安排,在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收益。
3.根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相关制度,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性质、资金性质、风险偏好程度,有针对性的开展对相关投资品种的研究。由于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要求较高,规避风险的意愿较强,因此在现有的投资品种中,应首先对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加强研究,尤其是具有较好市场深度和广度的美元和欧元的投资品种,如美国国债、货币市场基金、MBS产品及中国政府或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等。
4. 在对具体投资品种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还必须在投资流程、内控制度、专业人才、技术系统等方面做积极主动的调整,并在创新投资管理模式和研究开发体系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把握当前难得的发展机遇,努力培养资产全球配置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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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光润,《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政策初探》,《西安金融》,2005年2月:69-70 3.
王海燕,《保险企业资产负债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
4.
关键词:海南国际旅游岛;离岸金融;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6-0030-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6.08
离岸金融是现代金融重要创新之一,国务院在《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在海南
省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这是继深圳、上海、天津试点离岸金融业务后,中央批准的第四个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地区。
现代旅游离不开金融保险服务,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以金融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为海南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而成功地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将大大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国际化进程。
一、离岸金融中心的内涵界定
离岸金融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创新,它与现代金融的国际化进程直接相联。一般来说,离岸金融的特质是交易货币的离岸性和交易主体的非居民性。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的定义,离岸金融指某地的银行及其它机构为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发展离岸金融业务需要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关于离岸金融中心的定义,从广义来说,离岸金融中心指任何发生离岸金融活动的金融中心。按IMF的定义,具体是指:(1)一个设有相对大量金融机构的司法管辖区,而这些金融机构主要为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2)一个拥有大量对外资产和负债的金融体制,而这些资产和负债规模超过本地的金融中介服务的需求。(3)更常见的是一个拥有如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地区;低税或者零税率;较少的金融监管条例;银行实行保密制度。[1]离岸金融市场也可定义为“在高度自由化和国际化的金融管理体制和优惠的税收制度下,在异国金融体系之外,由非居民参与资金融通,而进行资金融通的市场,即是离岸金融市场。”[2]
离岸金融业务发源于欧洲货币业务,20世纪50年代末在伦敦首次出现,60年代末开始蓬勃发展,在地域上由伦敦扩展到新加坡、加勒比海等地区;80年代,美国和日本相继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标志着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已拥有离岸金融市场,其真正具有了全球性;90年代,在经历了几十年的高速增长后,离岸金融进入调整阶段;至90年代中后期,离岸金融交易再度活跃起来。同时,一批新兴的离岸金融市场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建立起来。
我国关于离岸金融的定义以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主要标准,该通知将离岸金融定义为“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非居民”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从形式上看,离岸金融业务是在某一地区开展的金融业务,但由于业务经营主体具有“非居民”特征,其本质上是境外业务,因此又被称为“两头在外的业务”。
由于多方面的因素,离岸金融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89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招商银行在全国率先试办离岸银行业务,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序幕。随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相继获准试办离岸银行业务。由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停办了离岸银行业务。随着国家外汇储备的逐年增加和金融监管体制的逐步健全,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2002年6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四家银行重新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
二、建设离岸金融中心所需的基础条件与海南的可行性
(一)建设离岸金融中心所需的条件
1.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发达的基础设施。纵观发达的离岸金融市场,大多地处交通要道或与重要经济中心或经济发展迅速的地区毗邻。如伦敦、香港、新加坡,其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与它们优越的地理位置是分不开的,重要的地理位置是经济和金融业发展的自然条件。除此之外,离岸金融中心还必须具备先进的基础设施,这不仅包括发达的交通、通讯设施等硬件,还包括高素质的国际金融人才、健全的法律等软件基础。软硬兼备的基础设施才能有效地吸收资金、发展离岸金融业务。
2.特殊的优惠政策。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策的取向。采取一定的优惠措施,给予高度的自由,已经成为离岸金融市场取得国际竞争力并迅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优惠政策中的税收优惠是一个重要方面,如作为亚洲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香港的税率属全球最低之列,税制也十分简单,税收优惠对确保离岸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除了税收优惠以外,各国的离岸金融市场还在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制度、存贷款利率自由浮动、取消对非居民的外汇管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以增强对外来资金的吸引力。
3.谨慎严密的政府监管。尽管从世界范围看,给予高度的经济自由是各国进行离岸业务竞争的基本制度倾向,但为了保证本国国内金融经济的稳定发展,加强离岸业务的监管和完善金融体系是不可或缺的,施以必要的监管措施是保障离岸金融中心和国内经济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
离岸金融中心的建立和发展需要很多重要条件,此外还需要一些其他的因素配合。如本国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环境稳定,拥有大量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较为发达的国内金融制度等等。
(二)海南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可行性分析
1.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海南地处北纬18-20°,是一个岛屿城市,不仅具有优美的自然风景,而且还是重要的交通要道,具有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先天条件。
2.建设国际旅游岛带来机遇。中央将海南建设成国际旅游岛的战略定位,不仅为海南建设离岸金融中心带来了契机,也将促使海南具备更有竞争力的后天优势。国际旅游岛的战略定位,不仅将促进海南在交通、通讯等硬件设施方面加大投入、加快建设,为建设离岸金融中心奠定硬件基础,而且其的建设还将极大地促进海南在制度方面的建设和完善,为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创造良好的软环境。同时,国家对海南省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扶持国际旅游岛的建设,这种政策预期也将有利于吸引外资、吸引非海南居民,创造离岸金融业务的潜在需求。
3.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外部保障。我国经济、社会良好的发展态势对外来资本及其他要素有着强大的吸引力,跨国公司纷纷落户我国,对离岸金融业务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展。可见,我国稳定的政局、持续高速的经济发展为海南建设离岸金融中心提供了外部保障。
4.全球流动性过剩的国际环境创造了外部条件。全球金融危机促使全球流动性过剩局面加剧,各国外汇储备增长迅速、居民储蓄增加。在这背景下,建立海南离岸金融中心,有利于吸引大量外资进入。全球流动性过剩的国际环境也为海南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创造了良好外部条件。
三、海南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目标与模式选择
(一)海南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目标和内容
海南国际旅游岛刚刚起步,建设离岸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有其先天的优势,同时也面临很大挑战。确定发展战略目标、选择恰当的发展模式对海南国际旅游岛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海南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总体目标应当是:用大约10-15年的时间初步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成离岸金融中心。海南离岸金融中心的主要内容可包括以下几方面。
1.离岸银行业务中心。近年来,离岸银行业务已开始在国内开展试点,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这为海南探索发展这一业务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2.离岸基金注册中心。随着我国经济的长期快速发展和居民的金融资产的不断增长,应当说发展离岸基金服务业务的空间很大。
3.离岸保险业务中心。离岸保险主要是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交易,其交易的对象主要是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是离岸保险业务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经济的发展前景和全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决定我国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是发展离岸保险业务的重要前提。尤其是建设国际旅游岛将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外游客,这是发展离岸保险业务的潜在需求和重要条件。
(二)海南省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模式选择
探讨选择海南离岸金融的模式,应首先了解世界离岸金融的主要类型。从国际经验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
1.内外混合型。主要是离岸金融业务与所在国国内金融业务不分离,资本流动高度自由化。
2.内外分离型。主要是指离岸金融业务与所在国国内金融业务分离,监管当局对非居民交易给予税收优惠,对境外流入资金不实行国内的税制、利率管制和存款准备金制度,但非居民交易必须与国内账户严格分离,禁止非居民经营在岸业务和国内业务。
3.避税港型。即离岸金融所在地拥有大批注册金融机构和公司,这些公司被称为离岸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但这些机构通常并不在离岸金融市场设立实体,它们通过注册的机构在账簿上进行境内和境外交易,享受该地区的税收优惠。例如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萨摩亚群岛等,它们都是岛屿国家或岛屿地区。[3]
尽管海南作为岛屿,具有与上述岛屿国家和地区的某些相似性,但此种岛屿国壳公司和避税港的发展模式不完全适合海南。海南地理位置优越,发展前景看好。从海南自身的特点以及发展战略定位,并结合我国目前国内金融市场开放程度、总体经济发展状况、现有金融监管水平以及国际经验方面考虑,建设海南离岸金融中心宜实行内外分离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要考虑的是地域上物理的封闭,便于封关管理。参照卢森堡或者迪拜的方式,实行离岸金融机构的实际落地,鼓励离岸金融机构招募当地工作人员并在当地开展业务,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未来10年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进程和目标实现,将逐步具备在岸市场经济规模、交通、通讯和高潜力人才等诸多客观条件,具备离岸金融机构落地的具体要求。
四、积极推动海南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的对策建议
1.制定建设规划。制定建设海南离岸金融中心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路线,并将此纳入整个海南国际旅游岛金融发展的宏观战略计划中。
2.制定发展战略。制定一系列金融业及其配套产业的改革发展战略,为建设海南离岸金融中心提供良好的平台。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到在海南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将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海南离岸金融市场的体制建设,如积极引进国外知名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驻海南;争取外资银行在海南的分支机构开展各类银行业务;降低外资保险和证券公司进入门槛,降低总资产和年限要求;允许外资证券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公司;组建海南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允许海南设立“海南商业银行”。[4]
3.优惠政策推动发展。争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推动海南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制度要素是离岸金融中心形成的首要条件,政策激励是海南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重要基础。现有的海南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环境还不足以自然形成离岸金融市场,还不具有吸引金融机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优势。为此,需采取更加优惠的措施推动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包括税收优惠、金融创新、放松金融管理等。
4.建立监管体系。建立严格的离岸金融监管体系,成立海南离岸金融的专门监管机构。自从1989年招商银行成为全国首家开办离岸业务的国内银行以来,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试点已有20年的历史。20年间,在离岸金融风险监管方面,即有经验又有教训。例如,如何设立专门的离岸金融法规和专门的监管机构,如何加强对离岸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跟踪等。这些经验教训,为海南离岸中心建设提供了很重要的决策依据。其中,最重要的是应当构建严密的离岸金融监管体系,成立海南离岸金融的专门监管机构,使金融开放与金融监管并重,以有效进行离岸金融的风险管理。
5.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加强海南国际旅游岛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法制建设和人才培养,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创造条件。除了交通、通讯等硬件设施的建设,还需要完善法规制度,加强人才培养,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值得提出的是,应起草并颁布离岸金融中心的基本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还应制定离岸金融税收法规,把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6.加强并扩大与国际组织和专家的合作。海南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应积极与国际组织和专家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寻求来自国际的技术帮助和合作,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香港集思会人民币课题组.促进香港成为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建议[J/OL].ideascentre.hk/wordpress/wp-content/.../executive-summary2.pdf.
[2]巴曙松,郭云钊,KVB昆仑国际离岸金融项目组.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研究―国际趋势与中国路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1以真实性审核为主要内容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适合我国对外经济发展趋势,符合IMF第八条款的要求。目前我国仍对资本项目实行管制,这就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以避免资本项目收支假借经常项目名义规避管理。因此对经常项目严格进行真实性审查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对外汇管理的要求,也是符合IMF第八条款的。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涉外经济迅猛增长的形势,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适时调整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手段,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消部分限制,不断简化审核手续,缩短业务办理流程,其管理内容、方式及手段日趋完善,极大地促进了贸易便利化,切实履行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承诺。
1.2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情况。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具有监管与服务、日常外汇监管与行政许可相互交织、界线模糊的行业管理特征,其法律依据基本上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根据《条例》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少数的内部操作规程。由于大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早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时间,因此,目前列入行政许可范围的经常项目外汇行政许可项目所含内容与《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普遍缺失公示和受理时限等。
1.3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
1.3.1不断创新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管理手段,服务被许可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随着我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经济,国际资金流量不断增大,对我国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提出了新的要求,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严格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不任意增设行政许可项目,同时不断创新管理手段,以促进贸易便利化。如:外汇局福建省分局从提高行政效能,创新操作模式出发,设计开发了“贸易外汇服务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即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通过外汇局网上核销报审系统审核通过后,可利用“直通车”查询和打印“已核销清单”,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直通车”查询企业的已核销信息,大大方便了出口企业核销退税。通过“直通车”这一交流信息的纽带,向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提供全新、高效、便捷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外汇局、税务部门、银行及企业间的流畅沟通。又如:外汇局福建省分局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改进名录监管方式,开发了新的银行端的名录(单)信息外网查询系统,真正实现全省企业“名录”监管信息的实时公布和共享,提升了进口单位付汇备案核准的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同时,还取消辖内进口异地付汇事前备案制,所辖进口名录企业需到省内异地银行办理售付汇业务的视同本地付汇管理,企业无需逐笔办理备案手续,凭有效商业单证到付汇银行直接办理进口付汇业务,降低了企业成本;此外,在按规定每月定期清理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逾期催核方式,充分利用外汇局“直通车”的功能,定期将企业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明细信息挂到“直通车”上,进口企业无需亲自到外汇局就可及时了解自身进口付汇逾期情况,方便企业管理,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1.3.2许可与监管并举,完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后检查和管理工作。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采用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非现场核查中,主要采用各类外汇收支风险预警指标,运用各种专业化的统计、分析方法,密切关注地区资金交易的关键问题,实现对辖内外汇资金流动的即时监控和管理,完成相关的业务分析及预测,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跟踪检查,从而实现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有效监测外汇资金流动的最终目标。在现场核查中,以外汇监管和服务并重为宗旨,注重政策宣传,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的薄弱环节、违规环节进行监督,促其整改,从而确保地方经济稳健运行。
1.3.3做好经常项目依法行政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创新依法行政内部监督方式,采取上级对下级、本级自设检查组、下级对上级的检查方法,从内控制度建设、日常监管及非现场核查等方面开展经常项目依法行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以防范风险。同时,将内部检查与员工业务培训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员工的政策解读能力、系统运用能力和监测分析能力,确保经常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避免发生偏差,进一步提升经常项目依法行政水平。
2.我国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2.1经常项目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层级较低,大多是规范性文件或内部操作规程。经常项目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层级较低,常常只能依据规范性文件甚至内部操作规程执行。依据内部操作规程实施经常项目外汇行政管理,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其行政合法性值得置疑,容易使外汇管理部门在经常项目外汇行政诉讼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如:《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以操作规程形式下发执行,因其中所含内容欠严密性,因而法律效力低,不宜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否则在行政诉讼中极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2.2经常项目行政许可项目的确定不准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但由于管理对象和目标的特殊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领域的行政监督与行政许可常常处于界限模糊的状态,一些原本具有明显行政许可特征的事项因为管理目标和手段的变化,不再具有行政许可的明显特征,而成为事后监督管理行为,相反,一些原本的监督管理行为也会因管理目标变化的需要而成为具有明显行政许可特征的行政行为。可见,经常项目行政许可与经常项目其它行政管理行为常常处于互相转化的不确定状态。《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实行项目管理制度,而项目管理制度中项目设定的相对稳定性就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上述特征构成了矛盾,现行项目表中的16项经常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有的就已不具备明显的行政许可特征,而那些具有明显行政许可特征的却又未被列入现行项目表中。如:随着进出口经营权门槛的放宽,企业的外贸经营申请只需办理登记备案,进口名录管理实质上只是进口付汇企业档案信息的管理,不带有行政许可的色彩;同时,进口付汇核销属于日常当场办结的事后数据核销业务,不涉及行政许可内容,而这些却都被列入行政许可范围,给管理者与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程序和麻烦。又如:《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备案具有明显的行政许可特征,但却未被列入现行项目表中。再如:《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外汇局不再核准个人结汇、购汇等业务,但现行项目表中却仍有此项目。
2.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之间衔接不严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之间衔接不严密,如:作为贸易进口项下发生的从属费用——进口索赔,未被纳入目前贸易进口外汇收支管理规定中,因而,时常被划为非贸易外汇管理所属内容;而在非贸易方面,虽制定了“国际赔偿”售付汇的规定,但又特别指出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导致进口索赔资金管理徘徊于贸易和非贸易之间,其资金性质难以有效区分和界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外汇局、银行内部都易产生扯皮或推委现象,出现监管“盲区”。
2.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与《行政许可法》之间衔接不严密。随着我国融入全球化市场,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无论是交易主体还是交易规模都将大幅度增加,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才能适应经济发展。但是,制定行政监管法规或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经过一定程序,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审批,往往滞后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制定。这就使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在与《行政许可法》的衔接方面产生了问题。《行政许可法》出台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系列法规因涉及面太广,只能针对许可项目和核准时限进行了全面疏理,原有经常项目相关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在细节上的不吻合之处尚未及时全面调整,因此,在日常业务中凡遇这种情况一般按经常项目内控制度办理,未完全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吻合。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此份书面凭证由于内控制度未做规定,因此,日常业务中常常缺失。
3.推进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建设的建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应将《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贯穿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正确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因此,只有建立以《行政许可法》为核心元素、以外汇管理系列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的经常项目内控制度为保障的管理框架,培养一支懂法、文明的队伍,才能许可与监管并举,权责分明,有效推进经常项目依法行政进程。
3.1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行政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运用,只有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才可使外汇管理准确步入法制化运行的轨道。现阶段,推进经常项目依法行政工作主要应着手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坚持资金流入和流出均衡管理,争取监管与服务双赢,以真正落实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3.2依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或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修正旧法规或出台新法规,应严格遵守《立法法》,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充分考虑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统一问题,实现立法超前、执法公开透明,以适应新形势的挑战。因此,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将《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要求作为核心元素,全面开展对外汇管理法规的制订和修改工作,及时重新调整有关办法和规定,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特别应针对外汇管理法规存在监管空白点、法规之间的冲突、目前尚存争议的操作规程等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增强法规的统一性、可操作性,以保证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由内而外地将《行政许可法》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机结合。同时,对经常发生的外汇业务,应设计统一格式的文本,且最好植入各相关的系统中,由系统自行打印,以规范操作,便利企业,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效率。
3.3建立完善的经常项目内控制度,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增强被许可人的自律能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硬约束使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面临开放与管制的矛盾。《行政许可法》限制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便利了被许可人。外汇管理部门只有管理适度,才能正确行使外汇管理职责,有效推进经常项目依法行政进程。因此,外汇局应集中精力,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内部分工应做到明确并细化,以加强自我保护能力,避免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应加大外汇检查处罚力度,震慑外汇违规行为,以维护外汇市场的经营秩序;应加大外汇法规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银行、企业、个人自觉遵守外汇法规,合法、合规地利用外汇资源,公平、公正地在外汇市场上进行竞争。
3.4加强对行政许可业务人员的培训。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大培训力度,每年集中业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更新法律知识。基层外汇局也应当采取专家授课、考试、案例分析等方式,组织有针对性的集中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对法规的应用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商务部是管理、协调我国对外经贸活动的主要机关,在我国海外投资业务及行政管理上都有丰富的经验,它对于海外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及其程度和海外投资者担保申请的合格条件等方面便于详细评估和把握;国家发改委能从宏观上引导我国海外投资的地区、行业及规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以国家财政作为经济后盾的,财政部参与审批有利于国家对每一项海外投资保险的潜在赔偿做出适当安排,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迅速对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外交部可以对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做出更准确的评估,尽量使海外投资免遭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从保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角度,来决定适当的对外投资的规模和币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适合作为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机构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国家部委、金融机构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能够及时获取各国政治经济最新动态和投资环境状况;作为专业的政治和信用风险管理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国际多家资信调查和评估机构建立有联系;作为伯尔尼协会的正式成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各成员国机构共享信息和合作开展保险业务;作为国内唯一开展投资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拥有丰富的项目承保经验和先进的承保技术,可以帮助投资者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项目抵御风险的能力,及时化解政治风险,防控损失发生。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既是公法人又是商业机构,自从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以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连续多年《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为我国的海外投资提供了良好的指引。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性质和业务实践上看,由其作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机构是适合的。
承保范围的设置
目前,各国承保的政治风险通常包括货币汇兑险、国有化与征收险、战争及内乱险,部分国家承保政府违约险,还有些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设计了一些特殊的险种,如:美国承保的营业中断险、日本承保的信用险、法国承保的迟延支付险和德国承保的货币贬值险等等。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风暴使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许多国家的出口贸易下滑、国内的失业率增加、国民经济增速放缓。这些因素使国际经济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不安定因素增多,海外投资遭遇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加大。鉴于这种情况,为全面的保护我国的海外投资,笔者认为:我国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险种的设计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而有所增减,目前,至少应包括:货币汇兑险、国有化与征收险、战争及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投资者可挑选其中的一种单独投保,也可挑选多种进行投保。
承保条件的设置
依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条件也应该包括: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和合格的东道国三个方面。(一)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必须是在经济发展、就业、商品出口和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有利于我国的投资,这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意义所在,如果一项海外投资将对我国造成消极影响,该项投资一定不是合格的投资。另外,因为设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和消除东道国发生的政治风险,而政治风险往往是由东道国政府的行为造成的,一项投资是否符合东道国的利益与政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我国对合格投资的要求也应该包括投资符合东道国的利益。为了便于承保机构实现判断海外投资的合格性并加以引导,以免日后发生过多的国际纠纷,合格的投资限于新投资。(二)合格的投资者按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规定,合格的投资者是“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其实际控制权由中资法人掌握;境内外金融机构;其他经批准的法人和自然人”。显然,自然人、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伙、非法人社团和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投保。笔者认为:为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应该包括中国公民、依照我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关于自然人和“三资企业”是否应该成为合格投资者的争议由来已久。因为现行立法中自然人作为个人一直不允许从事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从而在目前的实践中不可能成为被保险人。但是应该看到个人在国际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趋重要,出于对个人在海外直接投资中地位的重视,应该将其包括在内。至于“三资企业”,由于其都是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济实体,受到我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实践中,这些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已经成为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形式之一,所以三资企业也应该被列为合格的投资者之一。(三)合格的东道国由于笔者认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应采用双边模式,海外投资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前提。因此,对我国投资者来说,合格的东道国必须是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
保险期限、保险费和保险金的设置
投资者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的数额应该依承保行业、险别及范围而有所区别;保险期应该根据投资种类、性质及承保险别的不同而不同。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保险期限、保险费和保险金的设置需要在实践中逐渐调整才能真正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所以对保险期限的规定不宜过长。但是海外投资本身的特性又决定了这个期限不能太短,不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应该依行业的不同在5年到15年之间;为鼓励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保险费的收取应该限制在比较低的水平,依投资东道国和行业及险别的不同在承保额的0.5%到1%之间;保险金的设置一方面要起到分散风险、鼓励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防止保险金过高造成投资者对保险机构过分依赖的局面,规定在承保额的90%到95%之间为宜。
【监管】
银监会要求加强信贷管理
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强调贷款发放必须用于满足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需求。同时,防止出现月末、季末“冲规模”现象。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授信尽职调查、贷款发放等环节把好关,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等领域;不得脱离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发放贷款。
香港与内地签订人民币结算备忘录
6月29日,为做好内地与香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业务的准备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在香港签署了补充合作备忘录。
双方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进行监管并相互配合,继续推动香港人民币业务的不断发展,进一步发展内地与香港两个金融体系的互助、互补和互动关系,巩固并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外管局改进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外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实施有利于境内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助于缓解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融资难和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
《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美国公布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6月17日,美国政府正式公布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期望以此恢复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防止再次发生像目前这样的几十年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
美国总统奥巴马当天就此发表讲话,敦促美国国会在今年年底前批准这份方案。
【银行】
平安保险将入主深发展
6月12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深圳发展银行分别公告称,中国平安将认购深发展定向增发的至少3.70亿股但不超过5.85亿股的新股。
与此同时,中国平安将在不迟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收购目前深发展第一大股东新桥投资所持有的深发展16.76%的股份(增发前)。交易完成后,中国平安合计持有不超过深发展增发后总股本的30%,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上述交易还须获得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民生银行计划四季度登陆H股
6月22日,民生银行股东大会高票通过了有关H股发行的各项议案,计划于今年四季度登陆H股。
此次发售,H股最多不超过38.18亿股,部分投行已经允诺了每股8元的保底价。
广发行称人动不影响改革进程
6月22日,广发行原董事长李若虹确因身体原因辞职。
此前,6月5日,广发行副行长王新被司法机关带走调查。
广发行方面表示,银行发展势头良好,各项业务与改革进程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工行上调20项金融业务收费标准
中国工商银行日前公告称,将调整23项个人金融业务的收费标准,涉及个人客户的汇款、异地存取款、资信证明、综合对账单、外汇汇款等业务,其中20项为上调。工行表示,本次调整收费标准的原则是“加强服务、兼顾成本”。
国家开发银行海外扩张加快
6月25日,经香港金管局批准,国开行将其香港代表处升格为香港分行。国开行还计划陆续在埃及、莫斯科、委内瑞拉等地开设海外代表处。
美大银行开始归还救援金
6月17日,包括摩根大通在内的一些美国大银行,开始向美国财政部归还政府救援资金。
根据相关银行当天的声明,摩根大通归还了250亿美元,摩根士丹利和高盛集团各归还了100亿美元。
美国财政部6月9日宣布,允许十家大银行提前归还总额680亿美元的政府金融救援资金。根据当初提供救援时确定的条件,这十大银行除了归还政府救援资金,还应向美国财政部支付总额超过20亿美元的利息。
平安银行宣布ATM取款免费
平安银行6月25日宣布,从7月1日起,针对个人客户推出ATM(自动柜员机)取款全球免费、网银汇款免费服务,并在业内首创网银安全保障服务,即网上银行非客户过错导致的损失由平安银行负责赔偿。
【保险】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访问台湾
应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邀请,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于6月24日至26日出席在台北举行的协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期间,他也就如何在两岸金融合作的框架下,加强两岸保险交流、促进保险信息共享等问题,与台湾有关部门人士进行了交流。
日本兴亚财险获准在深圳成立
保监会6月23日公告宣布,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获准在深圳设立独资财险公司――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主要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以及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证券】
A股IPO重启
6月18日,证监会向桂林三金药业发放了发行批文,这意味着暂停九个月之后A股IPO重启。此前,由于市场动荡,监管层于去年9月开始暂停了A股市场的IPO活动。
境内股票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
6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联合印发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根据《实施办法》,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两家中国企业登陆纽交所
6月24日,两家中国企业――康鹏化学和多元水务同时登陆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纽交所),其IPO定价均达到或者超过路演询价范围上限,上市首日收盘价达到或超过IPO定价。
这两家企业去年已有意上市,后因下半年的金融市场风暴而搁置。
【债券】
汇丰中国在港发行首期人民币债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6月25日宣布,将在香港发行首期浮息人民币债券,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期限两年,按季度付的票面年利率为三个月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上浮38个基点。
5月,中国央行批准汇丰中国在香港发行30亿元人民币债券,同时获批的还有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起步于2007年,此前仅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内地中资银行,获准在港共发行七只人民币债券,累计金额220亿元。
国家电网发行300亿元中期票据
国家电网公司于6月26日公开发行2009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金额300亿元,期限5年。
中行将发行400亿元次级债
6月29日,中国银行公告称,其公开发行400亿元次级债的计划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交行将发行不超过250亿元次级债
6月23日,交通银行公告称,中国银监会已经批复,允许其发行不超过250亿元次级债,并按有关法规计入附属资本。
【基金】
首家国家级航空基金管理公司挂牌
6月28日,中国第一家国家级航空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西安国家航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挂牌运营。
基金规划总规模300亿元,60%以上将用于促进航空产业发展,致力于以股权方式对西安、哈尔滨、沈阳、成都、安顺等五个国家级航空产业基地内具有发展潜力的各类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
【案件】
麦道夫被判入狱150年
6月29日,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庞氏骗局”主犯麦道夫,被美国纽约地区法院法官判决入狱1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