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 > 传统公共行政的主要特征
时间:2023-07-12 16:26:1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传统公共行政的主要特征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论文摘要: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是以韦伯的官僚制理论和政治与行政二分法为理论基础设计的.官僚制虽然有弊病,但现在还没有一种更能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模式来取代它。至少在目前,它应该是以效率为基础并能够适应国情文化和民俗的管理体制。麦当劳以其特有的管理方式赢得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并在当地扎下了根.这或许可以成为公共管理模式的借鉴。
从制度分析而言,公共行政的模式研究即是将各国公共行政的制度特征加以归纳,以这些特征为基点构建一个公共行政的普遍性模式。而历史来看,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是以韦伯的官僚制理论和政治与行政二分法为理论基础设计的,后来兴起的新公共管理模式则是以企业管理理论和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的,奉行一种“管理主义”取向。无论是公共管理模式还是企业管理模式,它都应该是以效率为基础并能够适应国情文化和民俗的管理体制,尽管二者在价值目标取向上可以不同。因此,本文以企业管理中麦当劳的经营管理模式为参考,来探讨一下对于公共管理模式改进的可借鉴因素。
1政府公共管理模式的变迁
一般说来,政府的公共管理或公共行政模式,就是政府用怎样的手段来行使社会管理的职能。而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模式的区别重点不在文字上,而在政府治理的理念和方法手段上。因此可以说,政府治理模式与行政模式,抑或公共管理模式都是一种政府的社会组织管理方法。
传统的手段是“管制”,名目繁多的审批项目—办一件事,需要多次跑衙门、办手续、盖公章,是对这种模式的最好诊释。从行政思想的发展史来看,行政学或行政管理学大致经历了从公共行政学、新公共行政学和(新)公共管理学等阶段。这种学科研究阶段的变迁不仅仅是理论的变化,更是一种政府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的升级。由于新公共行政学缺乏理论上的连贯性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只不过是在那个激进的年代做出的一种强烈的情绪反映而已,新公共行政学在传统行政学追求经济和效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公共行政并非是完全的价值中立,而要把社会公平也作为公共行政的目标追求,这种思潮并没有形成行政管理的模式。笔者认为,具有深刻影响的主要两个阶段是公共行政学、(新)公共管理学,并且已经和正在有自己相应的管理模式。
1.1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与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
传统的公共行政学有两个理论基础:政治一行政二分法、官僚制理论。当然,传统公共行政模式就会具有这两个理论精神下的特征。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与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实际上是同义语:一是产生的背景相同,二是理论基础相同,三是有共同的特征。而之所以用“治理”一词只不过是与新的政府治理模式相对罢了。传统的政府治理有六项主要特征:政治中立的公务员制度;层级制和规则;永久性和稳定性;制度化的公务员制度;内部管制;平等。
1.2新的政府治理模式与(新)公共管理模式
针对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为了提高政府的效益、效率和效能,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都进行了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改革。而这种公共管理改革是要在探索中发现并建立一种新的模式。比如,B·盖伊·彼得斯教授对这些改革进行综合归纳后,将其分为市场式政府、参与式政府、弹性化政府和解制型政府四种改革模式,而且认为这四种模式是改善当代政府治理的主要方法。值得注意的是,新的政府治理模式是伴随着新公共管理的兴起而产生的。可以说,这种新的政府治理模式只是新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尚处于发展阶段而提出的一种较有代表性的一种公共管理新模式。如果说,上述的传统政府治理模式等同于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话,那么,新的政府治理模式只是尚处于探索阶段的公共管理模式的一种较为新颖和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
新公共管理的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已经不再起作用。新公共管理或管理主义的出现,标志着早期改革发生了一种变化。它在理论和具体方案方面比修修补补地降低成本为目标的早期改革更为明确。新公共管理的目标在于取代传统模式,因此它不像“以前的”公共管理那样只是在公共行政内部实行技术性的专业化。新公共管理不只是对公共部门进行改革,它表现为要求公共部门转换机制并改变其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ECD)关于发达国家政府改革的研究报告,对新公共管理的主要内涵作了总结归纳。一般认为,新公共管理与传统行政管理有所不同,其主要主张有:政府服务应以社会和公众的需求为导向;更加重视政府的产出、结果、效率和质量;主张放松行政规制,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强调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测量和评估;政府应广泛采用企业中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等管理方式;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对某些公营部门实行民营化,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提高人事管理的灵活性等。
总之,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与(新)公共管理模式、新的政府治理模式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在理论上,前者的学理基础是政治一行政二分法和官僚制理论;后者则是经济学理论和私营部门管理学。在行为主体上,前者是以政府的单一中心治理;后者是以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多中心方式。在治理方法上,前者是政府唯一地提供公共产品,并实行管制;后者是私营部门也被允许提供社会所需地公共产品,实行引导和管理。实际上,行政管理模式的变化也恰好说明了,在社会日益变革的今天,人们在强调效率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追求着公平、服务与满意等人性化的价值,行政管理模式也随着人们的要求不断提高而变得越来越开放。恰恰对比,企业经营模式正式朝着人性化服务和开放式管理的路径在变革,我们不妨拿麦当劳的经营模式来做以参照对比。
2麦当劳经营管理模式的成功经验
现在,麦当劳快餐店及其许多衍生物已经无所不在,并很快在全美国成为可以辨认的象征,在世界许多地方的情况也是一样。麦当劳已经达到了它的崇高地位,因为事实上所有的美国人和许多其他国家的人在无数的场合经过它金色的拱门,麦当劳快餐店正在美国和世界其他地方努力地继续扩大其经营。
为什么麦当劳模式所向披靡?简单地说,麦当劳取得成功是因为它为消费者提供了效率、可计算性、可预测性和控制。这也是麦当劳模式的特质所包含的几个不同侧面。
首先,麦当劳提供了效率,或者说提供了从一点达到另一点的最佳方法。对于消费者而言,麦当劳提供了从饥饿到吃饱的最佳途径。在一个双亲均需工作和存在单亲家长的社会中,能高效地满足人们消除饥饿和许多其他需求,的确很有吸引力。
其次,麦当劳提供了可计算性,或者说强调的是销售产品的量的方面(份数、成本),也强调提供服务的量的方面(得到产品所用的时间)。量成了质的对等物,有足够的量,或者能做到快速交递,这就意味着是好的。人们很容易将麦当劳出售的食物量化,并感到好像花了通常的钱买到了很多的食物。人们也会去计算他们开车去麦当劳、拿到食品、进餐以及回到家里的时间,然后,他们把这与自己在家里准备食物所花去的时间作比较。 第三,麦当劳提供了可预测性。亦即确保他们的产品和服务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都是一样的。在莫斯科的麦当劳与在北京的麦当劳其产品和服务都是一样的。无论是在今天吃,还是在明天吃,结果都是一样的。当知道麦当劳所提供的东西不会出现意外本身就是巨大的安慰。麦当劳模式的成功表明,许多人倾向于喜欢一个不会出现意外的世界。麦当劳系统的员工也是按照可预见的方式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他们遵照公司的规则和经理的指令行事,在许多情况下,不仅对于他们的行为而且对于他们的言谈都在很大程度上可预见。
第四就是控制。将这种控制施加于每一个进人麦当劳世界的人身上。在快餐店吃饭的人是受控制的,尽管这种控制通常显得很微妙。排队、有限的菜谱、很少的选择,这些都让来这里进餐的人不得不按照麦当劳的管理部门的设想去做—快吃、快走。此外,驾车到窗口购买的做法甚至让人们没吃就走。在麦当劳化的组织里,工作人员也受到高度的控制,通常他们比顾客受到的控制更为明显和直接。他们被训练得一丝不苟地按所吩咐的去做有限的几件事情。麦当劳所采用的技术以及它所建立的方式也再次增强了这种控制,经理和检查员的责任就是确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没有一点的偏差。
以上对于麦当劳化的四个基本特征的讨论让我们明白关于为什么麦当劳快餐取得如此重大的成绩,以及为什么麦当劳化的过程有如此戏剧性的进展是有着很好的、实在的理由的。麦当劳化无疑带来了一些积极的变化。比如,比以前可以更为便利地获得商品和服务,获得这些东西现在不那么再依赖于时间和地理位置。比以前更多的人可以获得范围广泛的商品与服务。人们几函乎可以随时随地获得他们所想要和所需的东西。要想获得想要和所需的东西的确比以前方便多了。商品和服务的确比以前更加统一的质量标准;至少有些人可以获得比在麦当劳化以前更好的商品服务。在一个变化迅速、让人感到陌生而似乎又带有敌意的世界上,麦当劳化系统为我们提供一种相对安定、熟悉而安全的环境,这毕竟是对顾客的一种慰藉。由于产品已被量化,消费者可以较为容易地对那些相互竞争的产品进行比较,人们更有可能得到同等的待遇。
3麦当劳经营模式对行政管理模式的改进建议
从麦当劳的经营模式和策略中,麦当劳取得成功是因为它为消费者提供了效率、可计算性、可预测性和控制,其实这大大强调了管理的效率。同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什么麦当劳能够在世界各个角落扎根呢?很明显,它适应了当地的风俗与饮食口味和习惯。而文化这种无形的东西,是一种出奇制胜的硬件,有了它便能引领鳌头,否则市场规律必将使之淘汰。每年麦当劳都在世界各地研究各地的饮食习惯与口味,不断地推出适合当代口味的新食品。
如果说,强调效率,那么麦当劳与政府官僚制没有什么区别;而强调服务则是麦当劳是一马当先的,所谓建立服务型政府是后来的事情了。快捷、好吃是麦当劳的致胜法宝,那么作为一个政府如何提高办事效率和满足公众需要,应该是任何政府追逐的始终价值。
实际上,官僚制虽然有弊病,并且招致了诸多批评,但是现在还没有一种比它更能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模式来取代它。那是针对政府的效率来说,官僚制其实是一种极其理性化的管理体制,对于效率的追求永远是行政模式所追求的价值。而官僚制本身没有错,错在人为地不断破坏它。同时,人的有限理性使得官僚制不可能顾及到人们生活等方面,新的管理主义模式正是治疗官僚制所不及的。因此笔者建议:
(1)建立服务型政府。建立服务型政府是近年米理论界和各级政府在深化行政改革中提出的一个目标选择。服务型政府本质上是社会本位、民本位,政府管什么不管什么,全看社会和公民是否需要,并以此来作为政府职能定位的依据,它与传统的以官本位、权力本位为特征的管制型政府相比较,是两种不同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
(2)建立面向市场的政府。建立面向市场、亲市场、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等提法的涵义大体相同,都是指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凡是市场能发挥优势或能做的事,都应当由市场来做,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强调政府要面向市场,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起好“掌舵”作用、催化剂作用、促进作用,而不是“划桨”作用、大包大揽作用;也有助于将政府发挥职能作用的主要方向,放在加强宏观调控上,放在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围绕市场行使好调节、培育、监管和服务职能。
彼得•德鲁克(PeterF.Drucker):现代管理大师,对世人贡献卓越,影响深远,被尊为“大师中的大师”、“现代管理之父”。2002年6月20日,美国总统乔治•W•布什宣布彼得•德鲁克成为当年的“总统自由勋章”的获得者,这是美国公民所能获得的最高荣誉。他的《卓有成效的管理者》被世人视为经典之作。他在六十年代就提出一些现代化管理的观点。《卓有成效的管理者》的基本观念:对组织负有责任,能影响组织经营成果的人,就是管理者;管理者,就必须卓有成效;卓有成效是可以学会的!如此,一群平凡的人,就做出不平凡的事。从某种意义上说,一线管理者对于职业发展来说,是一种机会,也是一种风险,能正确把握角色转换,处理好工作与个人发展的关系,就可以很顺利的过渡到高级管理者,但如果不能正确把握机会,却有可能造成高不成,低不就的恶果。尤其是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找工作时的心态就很难处理了。其实我的观点倒不是说高级管理岗位一定是个人职场追求的目标,技术方面的专家也是一条不错的发展道路,但不管如何发展,正确把握自己的目标和组织的期望之间的关系,是个人能在组织中健康愉快工作的关键。
管理的层次越高,任务越多越重,越显出这种能力的重要性。如果你看到某位管理者看起来每天都被下属包围着,那么要么就是授权没做好,要么就是下属的工作能力太差。某种程度上说,德鲁克的存在就是社会承认其价值的标志之一。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德鲁克以90多岁的高龄,依然能发出振聋发聩的声音,在“创新为王”、“年轻就是资本”的年代,动辄受到变革频仍、经营环境日益动荡的现代企业的认真、驻足聆听,也是一种悲哀。后辈们站在杜拉克的肩膀上作了什么?要事优先,也就是分出工作任务的先后次序,实际上应该说是和时间管理关系比较密切的一个话题。能从众多的任务中进行分解筛选,通过授权或其他方式排出该亲历而为的工作,是管理者必须具备而且要表现优秀的一种能力。
评价管理的唯一角度是“有效”,如果没有效果,尽管理论上很完美,但依然不能证明是有价值的;如果有效,尽管没有足够的理论证明,但仍然值得我们研究后借鉴。管理并不复杂,只要我们回到了本原上来。怎样才能有效,看看做了一辈子局外人、观察者的德鲁克的总结吧!
当行政管理的方式被推广到非政府部门的时候,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出现了许多不适应的情况,因而需要改革和调整。一方面,使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被改造为适应非政府公共部门管理的管理方式;另一方面,这种管理方式在非政府部门的成功又对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改革的要求,要求政府部门的管理也采纳非政府部门的管理经验。这样,就出现了公共管理这个特殊的管理形式。可见,公共管理是从传统的行政管理中发展而来的,但又不能根据传统的行政管理的理论和观念来认识它,它是一种新型的管理形式,根据管理学的术语,干脆把这种管理形式称作为管理的新模式。
从逻辑上讲,管理的历史是与人类的历史一样久远的,有了人也就有了管理。因为,人在今天已经被公认地称作为社会的动物。从人类历史的形成来看,单个的人是不能被称作为人的。我们无法设想,一个单个的人可以从猿进化为人,从猿到人的转变必然是一个整体进化的过程。人是在社会的整体中才能成为人和被看作为人,离开了社会的整体,就无法理解人与动物还有什么本质性的差别。而人作为社会的人,他的最为基本的存在形式就是他们之间的集体活动和协同作业。这之中,必然包含着管理关系。也许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这种管理关系是极其简单的。但无论它多么简单,毕竟是作为一种管理关系而存在的。所以,我们说,即使在最为原始的人类社会中,也必然存在着管理关系,有着管理活动。
行政管理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当然,在一些“类国家”的原始部落中就已经开始出现了行政管理的问题。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些原始部落称作为“类国家”的话,那么我们也同样可以把这种初级形式的行政管理称作为“类行政管理”。因为我们谈论行政管理的时候,实际上我们是把包含着这样几项内容的管理形式称作为行政管理的:(1)有着相对固定的行政等级序列;(2)有着相对固定的行政管理人员;(3)有着相对稳定的自上而下的行政授权;(4)最为根本的,还是出于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从事的管理,这一点是它区别于其它形式的管理的根本。用现代观念来看,行政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以非盈利为目的的管理,它所服务的是社会长远利益或根本利益,在迄今为止的社会历史过程中,这种所渭社会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也可以被直观地理解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那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
行政管理的出现标志着管理领域和管理类型的分化,或者说,行政管理的出现是社会分化的结果,当社会分化为不同的领域,社会成员生活内容的多元化以及扮演的社会角色的多样化,都提出了多重管理形式的要求。如果说在国家形成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行政管理都是服务于一个特定集团的统治的要求的,是服务于阶级利益的实现的。这种行政管理的范围,也主要表现为以对官吏的管理为基本内容的管理,它的外部功能极其有限,在国家政权的运作体系之外,存在着相对自主的经济生活、家族式的社会团体生活、宗教团体生活等等,这些管理与行政管理联系并不紧密,同时存在很大差异。当然,从历史上看,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惟有行政管理发展比较充分,其它形式的管理对于管理史的研究来说,都具有加以考察的价值。
从抽象的意义上说,行政的历史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在近代社会出现以前的漫长历史时期内,行政管理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存在,一切行政管理的活动都从属于统治的目的。所以我们把这一历史时期中的行政管理称作为统治行政。这一行政管理类型的主要特征是它的职位继承制和强烈的排外性,虽然在中国发明了科举考试,对于校正行政管理的排外性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它并不意味着在本质上改变了统治行政的排外性特征。近代社会以来,随着服务于统治目的的行政管理的出现,出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要求的行政管理开始迅速增长。我们把这种历史趋势的成熟形态称作为管理行政。在管理行政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这一目的之中,包含着行政管理更多地接受公共的参与,更多地接受社会的监督,甚至存在行政管理社会化的可能性。在某种意义上,管理行政已经可以称得上是公共行政了。所以,近年来,人们把近代成长起来的管理行政称作为公共行政。但是,管理行政并不是人类行政管理的终极形态,更高级的行政管理模式应当是服务行政,对于这种全新类型的行政模式来说,国家的行政体系对于社会的作用不仅远远告别了统治的功能,而且也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而对社会所实施的管理,它是一种从属于服务的目的而建立起来的,不仅在客观的制度或体制设置上体现了为社会服务的目的,而且在行政人员的主观动机中深深地蕴含着时时处处从公共利益出发,为公众、为社会服务的强烈愿望。服务行政是完成了的公共行政,只有这种行政模式才能充分体现出自身的公共性质。服务行政并不是空想,在20世纪后期的行政改革中,我们常常看到这种理论渴求和呼吁,而且行政体制的重塑,在许多方面反映出了这种趋势。
行政管理学的提出,本身就意味着行政管理从自然发展走上了自觉建构的进程。也就是说,自威尔逊开始,行政管理的组织、体制、程序以及行政人员的作用,都进入了学者们的研究范围,成为专门研究的对象。这样一来,行政管理的经验可以得到及时的总结和概括,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又极大地促进了行政管理实践的发展。所以,对20世纪行政管理的研究,往往可以通过研究它的理论形态而得到一个完整的概观。
行政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出现以后,为学者们开辟了一个巨大的科学畅想空间,使学者们积极地投身到行政学理论模型的建构中来,从而推动了行政学的发展。近年来,人们开始研究行政(管理)学100多年来的发展历史,提出了所谓行政学的范式转型的历史构想。其实,近100多年来,行政学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虽然这种渐进与其它学科相比,速度是极快的,但如果说在这100多年中已经存在着多次范式转型,则有着夸大的嫌疑。因为,就其根本来说,行政学的理论一直还停留在对管理行政模式的描述和理解上。即使在今天,行政管理的概念已经泛化,行政管理的形式已经社会化,人们不满足于沿用行政管理这个称谓来对这种管理形式加以描述,而是发明了“公共管理”这个概念。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看作是行政管理内容的扩展和形式的推广,与库恩所讲的“科学结构的革命”这样的要求相比,还不能称得上是严格意义上的范式革命。只有当服务行政的观念和科学体系建立起来之后,我们才能说,行政管理学实现了一场范式革命。
在这里,我们也按照当前流行的“范式研究”的学术倾向来思考行政学发展的历史。我们认为,在这期间并不存在着5次或更多的范式转型。根据我们看法,在管理行政的理论模式中,如果根据不同理论之间的一些差异而把它们称作为不同的理论范式的话,那么,是存在着三个理论范式的。他们分别是“威尔逊—韦伯范式”;“西蒙范式”;新公共管理运动所代表的“公共管理范式”。它们一道构成了行政学从宏观建构到微观思考、从制度安排到个人价值的张扬、从管理的效率目标到管理质量评估、从管理者的自我中心主义到管理对象中心化等等这样一个发展进程。
我们提出“西蒙范式”,是由于西蒙的管理思想中包含着一个可能会从根本上提出要求变革威尔逊—韦伯理论的内容。这些内容的核心表述就是所谓“管理就是决策的”的论断。从行政学的角度看,西蒙关于“管理就是决策”的论断的意义就在于提出了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科学与价值的统合问题。尽管在微观的管理活动中,管理学家们强调研究目标的科学依据问题,但是,认真地考虑起来,任何目标的指向都只能从价值的意义来加以把握。而且,我们可以说,目标本身就是一定的价值体现。管理活动愈是在宏观范围内展开,其价值特征也就愈益突出。所以,任何决策都是以突出价值因素为特征的,无论怎样强调决策的科学化,都无可否认决策的价值考量和决策的价值旨归。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来说,价值考量和价值旨归是首要的和第一位的。可见,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持有价值的视角是无需置疑的。问题是传统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是把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公共政策的执行孤立开来了,就在理论上导出了公共行政排斥一切价值的考量,只有在公共行政之外,即为公共行政的行为体系提供动力的源头,才会考虑价值的问题。西蒙的论断却打破了这种二元分立的神话,虽然他并没有对政治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发表更多的意见,只是在《管理行为》等著作中对政治与行政二分这一经典原则作了一些象征性的批判。但是,当西蒙的理论认为决策与执行是一个统一的过程时,实际上是逻辑地包含着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是一个统一过程的内涵的。而进一步的逻辑推论就是,对于整个公共行政的体系而言,科学与价值是相统一的。
我们认为此判决的上述认定值得商榷,因为这既与行政证据制度的原理与规定不合,又违背了现代行政法理和行政改革的方向。
一、案件中的取证行为与证据效力
我们不妨先围绕此案中的行政处罚证据做一分析。众所周知,证据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而取证过程要受到法律的诸多约束,证据效力也要经过排除规则的严格检验,若无瑕疵方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取证过程及其证据效力到底应做何评价,笔者认为此案判决中的有关结论值得商榷。
首先,公安机关的取证行为并非行政权力的委托和让渡。试想果如法院判决所言,市民拍摄的照片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且此时的调查权为市民所掌握,那我们就可以推导出下面结论:首先是公安机关一旦获得这些“证据”,对其效力也就无须甚至不能加以甄别排除;其次是公安机关一旦对此类“证据”不予采纳反而将因行政不作为而构成违法。这样的逻辑无疑十分荒谬。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我们仔细辨析这一规定便可发现,调查与检查作为两种不同的取证手段,后者的实施条件比前者严格,非行政机关亲自进行不可,但也仅在必要时方需如此。而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则可以多样化,例如可以通过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电子眼、录音器等现代技术设备采集,可以是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直接制作调查笔录等,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广泛收集和公民主动提供。这就意味着,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采用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调查方式方法,也即证据来源多样化,是行政机关很自然的选择,而其直接目的就是高效地收集到行政处罚所需证据,同时降低调查取证的成本。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调”来市民拍摄的违章照片, “查”实之后择其符合要求者而用之,“调”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查”的主体还是公安机关,又怎么谈得上是将调查权委托、甚至让渡给市民呢?此时的调查权仍牢牢地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鼓励市民提供线索恰是其行使调查权的方式之一。
在此必须指出的是,尽管《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个人不能成为接受委托实施处罚的主体,实际生活却已经出现了由个人接受委托、甚至获得授权实施处罚的需要。最明显的例子是船舶航行途中的船长和列车行驶途中的列车员为了保障船舶或列车等流动性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有必要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授权或委托获得实施处罚的权力。因此,我们只能将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视为一般的原则而非绝对的铁律,本案判决中称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而不能委托公民行使,就未免过于绝对了。
其次,市民 “拍违”的照片经得住行政证据排除规则的检验。与诉讼证据类似,行政处罚证据的效力须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所谓证据“三性”的检验方能被采信。 [2]本案中市民拍摄的违章照片具备真实性与关联性已无须赘言,否则公安机关根本无法辨认原告,而原告在复议程序中也承认了违章事实,这也反证了照片具有真实性与关联性。[3]
那么这些照片是否具备合法性呢?“非法性排除要求对来源和形成为非法的证据(资料)不得作为诉讼中定案的依据,应该予以剔除。这种非法不仅指违反了程序法,而且也包括违反实体法,同时,亦包含对基本法——宪法的违反。”[4]具体而言,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因非法性而应排除其效力的情形主要包括:(1)严重违反法定取证程序收集的证据;(2)不合法主体收集和提供的证据;(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5)不具备合法性的其它证据材料。[5]笔者将其概括为程序违法、主体违法、手段违法、侵害法益四种主要情形。就本案中的违章照片而言,它的取得在程序上并没有违反“证据在先、处理在后”的原则,也无其它违法情形;在主体上,诚如上文所言,取证过程始终操之于公安机关之手,其权力从未假手于人;在手段上,无论是孔某拍摄赖某交通违章的过程,还是公安机关向知情者孔某收集照片的过程,均无利诱、欺诈、胁迫、违反善良风俗等情节;而取证的过程也并未侵犯赖先生的生命健康、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因此,对本案中公安机关所采证据材料的效力,应当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
再次,类似的取证方法在我国其它法律中已不乏先例。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可以使用通缉悬赏的方式鼓励公民提供线索、协助侦查,公民提供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也常常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指控与定罪的证据。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便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依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规则,刑事处罚使公民遭受的损害为重,而行政处罚使公民遭受的损害为轻。严厉的刑事处罚尚且可以通过广泛发动民众提供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并依法加以选用,较轻的行政处罚难道就只能使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亲历亲为所笔录的证据材料吗?要知道,即使与最轻微的刑罚比较起来,数额一般在百元左右的交通罚款也只能是“小巫见大巫”而已,绝对不可同日而语。
进而言之,其实无论是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即便是侦查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亲历亲为所得到的证据材料也同样可能不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也不能不加分析地一律采用,而是同样需要按照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加以甄别和筛选。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这也体现了现代行政执法制度中一项重要原则——调查与决定相分离。
二、案件中的行政行为与各方关系
本案公安机关采取的特殊行为方式和由此形成的不同寻常的官民角色关系,以及它们所体现出来的行政改革方向,同样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在本案的行政处罚中,“拍违”的市民并非以所谓“行政相对人”的角色出现,而是反过来站在公安机关一边协助它“对付”另外一部分违章的市民。这种不以传统面目出现的官民关系尽管属于制度改革、方法创新的新生事物,完全适应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方向,但许多时候却由于人们对新生事物抱有的习惯性的怀疑、否定态度,而受到非议和责难。所谓“市民做回市民,警察做回警察”、“执法归执法,挣钱归挣钱”便是持否定意见者的代表性意见。对此,笔者却乐于为这种看似“别扭”的官民角色关系做一番辩护。
首先,从行政机关一方来看,其实施的是旨在调动公民积极性的行政奖励。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公民赖先生等交通违章者实施的是行政处罚,对另一类公民孔某等“拍违”者实施的则是另一种行为——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6]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拍违”市民所给予的物质奖励,属于行政管理方法的创新,却被一些人讥称为公安机关在做“买卖”。尽管行政奖励与等价交易的“买卖”之间存在种种不同,二者并不能划上等号,但笔者却以为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即便把这种奖励视为“买卖”,做这种“买卖”也并非就那么大逆不道。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桩买卖中,作为“买主”的公安机关获得了查处交通违章的重要线索,节省了大量的人财物开支,大幅提高了行政效率;作为“卖方”的市民获得一定的物质回报;其它普通公众则得到了更加良好的通行环境和更有保障的交通安全;即便是对被拍者而言,这种“买卖”纵然会使违章者更可能受到应有的惩处,却并不至于使守法者遭遇不当的错罚,也并不冤枉。从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来看,这样的“买卖”有人得益却无人受损,实现了帕累托改进,当然值得一试。
其次,从社会公众一方来看,其履行的是旨在协助行政机关执法的公民义务。基于行政优先的行政法理和法律的规定,公民负有协助行政执法的义务。过去我们常将这种义务的承担者局限于行政机关向其发出要求的特定对象,实际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也有可能作为此种义务的承担者。在交通违章行为高频出现难以查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鼓励市民“拍违”的通告,当可视为向不特定人提出的协助执行公务的一般要求,市民对此便负有协助义务。
当然,市民履行协助执法义务的方式与程度有一个较大的弹性空间可供伸缩,否则便有可能成为行政机关推诿自身职责,将执法工作转移到市民头上的借口。客观条件与主观态度决定了不同市民履行协助执法义务时在方式和程度上的差别,以拍摄违章协助交通执法而言,则摄像器材与摄影技术的限制便对许多市民构成了限制,但我们并不能据此便否认他们对这一义务的履行。因此,本案中公民履行协助执法义务的最低程度即消极的履行方式,便是对公安机关的此项工作不加妨碍、不施破坏即可;其更为积极的履行方式才是拍摄违章、提供线索,二者均是其履行义务的方式。而公安机关对履行此项义务中的更积极者、更出色者,给予物质上的表彰,自属理所当然。
再次,从违章者一方来看,其接受的只不过是本来就依法应得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本案中公安机关所尝试的新的行政手段,以及由此形成的新的官民关系也并未使违章者遭受更加不利的对待。诚然,监控交通违章行为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而交管部门鼓励市民拍摄违章,将违章行为置于公众的监控之下,兴社会之力以敌一人,看起来使得违章者陷于更加不利的地位。这里似乎有滥用行政职权之嫌,而权力控制和禁止权力滥用恰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根本要求,这也是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颇受诟病之处。
但我们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实际上并无可厚非。一则公安机关动员社会力量的目的旨在制裁市民的违法行为而非合法行为,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违章的市民因此遭受处罚的可能性虽然加大了,但他们所遭受的处罚却不是额外增加的,而是本来就依法应得的。二则市民们与违章行为斗争的过程同样受制于法律的严格约束,若市民以此为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该受到追究。现实中已经出现有成为“职业拍车族”的市民为牟利而引诱司机违章,或者更改照相机的时间显示以造成多次违章假象等,交警部门则表示一旦发现“拍车族”存在以上行为将取消其拍摄资格。[7]三则市民提供的线索也须经过行政机关依法甄选方能形成证据并接受证据排除规则的检验,公安机关并不能因证据线索是由市民提供的而降低其要求,从而使违章者遭受不利。
三、蕴藏在案件背后的现代行政法理
进一步地,我们还可以继续探究本案背后蕴涵的现代行政法理。现代行政法理,即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它是适应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方向而对传统行政法理念进一步修正、发展的结果。追求政府在有限规模约束下的高效运作,鼓励公民对行政过程的积极参与,以及行政手段的不断丰富革新是现代公共行政改革最突出的特征。这些变化要求我们对传统的行政法治理论不断矫正,以新的理念——有限政府、公民参与、行政手段革新等等,来对现代社会中的行政法现象做重新的检视和评判。对于本案,如果我们做更进一步的追问,就不得不要求我们对下面的命题做出回答。
首先,面对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张,我们能否容忍它变得臃肿庞大起来?社会管理的日益复杂与公众期望的不断上升带来的政府职能扩张已是不争的事实,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十九世纪末期开始便进入了所谓“行政国家”的时代,到了“二战”前后,其政府规模更是达到了空前地步。同样地,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所带来的空前繁荣,以及转型期一系列错综复杂社会矛盾的存在,势必要求我国政府职能大幅度地扩张以适应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那么,我们的政府是否就应该为此而变得日益庞大起来并不断地增加其公共开支呢?
一如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所业已做出的选择,我们同样更希望拥有一个“有效”然而“有限”的政府。如此一来,政府在多数时候,就将被要求满足于“掌舵”的角色而非事必躬亲地去“划桨”,从而将行政过程中的许多环节交给社会力量去完成,政府则收缩战线专事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必要的直接公共服务。这就是近些年来在世界范围出现的行政管理民主化、民营化进程带来的变化,在某些国家甚至已经出现了民营监狱。在行政管理民主化、民营化的过程中,分担政府职能的社会力量不但应当包括非政府组织、私人企业,也完全可以包括作为个体的公民在内。如果我们真正地把建设一个“有限且有效”的政府作为目标的话,我们就既不能容忍公安机关让交通违章者逍遥法外,但也决不会同意它以此为由而不断扩充其规模和开支。既然如此,当公安机关循着这一思路,试图借助市民的力量,以较小成本来完成其法定职责的时候,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来指责它呢?
其次,面对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我们是否应该继续置身事外?在依法行政的传统逻辑链条中,行政过程超脱于直接民意之外,行政机关无须听取民众意见就作出行政决定也当然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公民除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被动地进入行政过程接受处理之外基本上便与此无缘。然而,伴随着传统行政模式固有的冷漠、僵化、低效对公民的伤害,更重要的是直接民意在通过立法机关向政府传递的间接过程中所遭受的扭曲被不断地暴露出来,直接民主作为一针有效的“解毒剂”被逐渐地注入到传统行政模式僵硬的肌体当中。行政民主化运动作为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主要潮流之一,其核心内容在于改变那种单一功能、单一主体、单方意志、单一行为、单一标准、单一效果的传统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模式,代之以在间接民主基础上有选择地结合直接民主的新模式,其客观基础在于现代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带来了更加现实有效的参与热情与条件。直接民意在公共行政过程中的主要表现可以被概括为:对行政的直接组织和参与、对行政的直接评价和监督,以及对行政直接提出要求。公民协助执法就属于对公共行政的直接参与,它打破了政府部门对公共行政的一贯垄断,使公民能够以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对人之外的身份置身于行政活动之中,体现了当今行政民主化的要求。
相对于日益繁重的城市管理任务而言,城市政府拥有的资源是有限的,如果没有城市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城市政府势必常常捉襟见肘。美国的许多城市便已经形成了调动利益相关者全过程参与城市治理的一整套机制,包括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发现”城市问题、参与决策、参与实施、参与监督。从美国的经验来看,现代城市管理过程固然离不开行政机关,但如果没有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则城市治理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成本也会十分高昂。[8]公民参与依法治理在我国也并不鲜见,人们对于行政立法中的征求意见和公开听证、监督行政中的群众举报和公民评议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等行政民主形式已经不太陌生,那又何妨把市民通过“拍违”而参与行政执法的行为也视为行政管理民主化的新尝试呢?
最后,面对公共改革的潮流,我们是否应该继续保守观望?成型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传统行政模式又被称为秩序行政、管制行政,行政目标往往简单,行为手段较为单一,单方性、命令性和强制性是其主要特征。进入二十世纪中后期以来,行政管理的手段发生了重大变革,相对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现代行政管理手段的权力性、强制性色彩减弱了,淡化了,而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民主、协商的品格,体现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相互合作的精神。[9]在全球公共行政改革风起云涌的背景下,许多暂新的行政手段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计划、行政奖励等纷纷涌现,共同冲击着传统行政的陈旧框架。“行政机关将会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依法实施一些权力色彩较淡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这是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10]
在深化体制改革和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正进行着一系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方式方法创新,例如在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中大量采用电子技术手段,采用更加人性化、柔软化、灵活性的行政管理方式,通过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实现行政管理中更多更深的民众参与和民意表达,等等。广州公安机关鼓励市民“拍违”,就属于此类行政方法创新的做法。而此项创新在实践中遇到的许多非议、矛盾和困难,实际上源于一些人用陈旧眼光衡量当下鲜活的社会变革所得出的评价,而这与刻舟求剑、叶公好龙又有何异!
四、简短的结论
案件终审,法效立现,利弊得失,尚难评判,本案背后的真正矛盾尚未得到解决。广州市公安机关鼓励市民“拍违”的举措已被迫暂停多时,许多原本打算群起效仿的其它城市也变得对此望而却步,这一项自其出台以来便饱受争议的改革措施是否就此偃旗息鼓、改弦更张,确需拭目以待,但我们不愿看到它就此夭折。[11]审判机关作为常规状态下公民合法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线,应如何通过审判工作对行政改革与行政方法创新引起的争议依法评判?如何依法规范和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改革与创新行为?笔者以为,这需要审判机关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依循现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发展的方向三思而后行,确保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合理界限和张力,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扮演适当的角色,避免对于行政改革积极性和公民参与积极性的双重压抑。在此,笔者热切呼吁我们的政府多一分信心,法官多一分远见,民众多一分宽容,社会多一分理解,让每一关乎治道变革、有利人民利益的“良法美策”能多一分存活之机和用武之地。
注释:
[1] 余亚莲:《广州法院:市民拍违章照片不能做处罚依据》,载《信息时报》2004-12-03;王海涵:《“向法规叫板”:市民拍违章照片不能作处罚证据》,载《南方都市报》2004-12-03.
[2] 行政处罚程序中应当排除的证据材料还包括对非原本证据的排除,在听证程序中还应当适用案卷排它的原则。而本案所适用的既非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其证据材料又是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自然无法因这两项采证规则而排除其效力。
[3] 当然,根据“证据在先、处理在后”的原则,原告赖先生在复议程序中的陈述已经不能够被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但它却足以说明原有的处罚证据——违章照片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4] 王利明、江伟、:《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5] 徐继敏:《试论行政处罚证据制度》,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6] 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5。
[7] 据王铭铭:《广州“拍车族”设陷阱诱司机违章以谋奖励引争议》,载《信息时报》2004-02-16.
[8] 莫于川:《全民法治实践的参与权利与责任——依法治理主体问题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9] 姜明安:《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10] 罗豪才:《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关键词】 政府职能 转变
1. 传统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的职能及其特点
1.1 我国政府职能的变化与调整受到传统经济体制、行政体制的制约和影响。
我国传统的经济、行政体制是在建国初期,依据当时苏联的理论和实践,逐步建立起来的以计划管理、高度集权、部门管理为主要特征的体制。这种体制,在计划管理上,国家把国民经济的绝大多数成分都不同程度地纳入计划轨道,或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或实行间接计划。如在财政管理上,实行中央、大区、省(后为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统收统支,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 从建国到1978年,我国政府职能经历了几次较大规模的改革,但政府职能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这是这一时期政府职能变化与调整的一个根本性特征。
1.2政府职能的调整主要是在政府系统内部进行
一是纵向职能调整,即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调整配置。 二是横向职能配置,即在政府各部门之间调整配置。
1.3 政府职能的变化主要是通过政府机构的变动与政府职权的调整及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探索体现出来。
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及其不足
2.1调整政府职能结构,实现了政府职能重心的位移。
党的明确做出从1979年起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在这一战略决策指引下,各级政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了政府职能重心的根本转变,即由原来重阶级统治职能转向重经济管理职能。改革开放以来,历届政府都把发展经济置于中心地位,政府工作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2.2 改变政府管理方式。
这种改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改变行政审批方式。审批是传统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的基本手段和方式。(2)改变单纯以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方式。用单一的以纵向垂直和指令性为特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是传统经济体制的产物。
2.3 划分管理权限,调整政府行政权力结构。
包括对政府系统内部和外部关系进行调整。(1)调整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2)调整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权力关系。其一,把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其二,把国有资产所有权与公共行政权分开。通过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3)调整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包括综合经济部门之间、综合经济部门与专业经济部门之间、非经济部门之间的权力调整。
当然,我国在推进行政改革中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一是观念和利益问题;二是改革的配套、平衡问题;三是人员分流问题。
3.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对策与思考
3.1现就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3.1.1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在于切实转变思想观念 。要真正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管理创新,首要的就是要转变思想观念,从思想上消除影响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的障碍。只有人们的思想观念转变了,“管”和“官”的意识淡薄了,服务的意识增强了,政府的职能转变才会到位,政府的管理方式才会创新,政府也才会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3.1.2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在市场经济中,政府重要的职责之一是宏观调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政府“越位”的现象普遍存在。加快审批制度的改革,一要搞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和处理工作,减少政府审批事项和审批范围;二要缩短审批环节和审批周期;三要公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四要明确审批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对审批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五要改革审批部门普遍存在着的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现象。
3.1.3进一步规范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职责的法定化。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政府各部门职能的调整和职责的修订工作必须及时跟上,以实现政府职责的法定化、政府管理的法制化,使政府行为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是依法行政,把政府管理的过程及其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3.1.4加强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努力打造政府服务群众的平台。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中心)的出现可以说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成果,也是政府管理创新的实践和探索。要使政务大厅成为政府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直接窗口,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载体和平台。 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公务员管理机制 。
3.2对我国行政改革的几点思考
首先,全面把握政府职能转变本身的内容,按照系统的观念进行规划和设计改革的内容。根据社会需要来判断、选择和确定原有政府行政职责哪些需要保留或转移,哪些需要增加或减少,哪些需要转为重点或非重点,哪些需要强化或弱化。推动政府职能的总体转变,最终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政府职能体系。
其次,理清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关的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走出政府职能转变的认识误区。(1)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政府权力的转移。(2)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为执行政府职能,以达到行政目标的措施、手段、办法的改变。(3)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政府机构的改革。职能是机构设置的依据,机构是职能的载体。
再次,加快对传统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步伐,切实转变政府的社会事业管理职能。我国当前正处于行政改革的关键时期。尽管在改革的道路上还会有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但我们有党的坚强领导,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有这么多年来行政改革积累的经验,只要我们继续努力、坚定信念,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行政体制一定会在我国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1] 王乐夫、许文慧,《行政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
[2] 陈瑞生,《中国改革全书》,大连出版社,1992年.
[3] 谢庆奎,《政治改革与政府创新》,中信出版社.
[4] 魏鸿雁,《转变政府职能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回应型政府 回应 合作共治 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7-0066-05
回应(response),即回答、答应或响应,是所有社会形态及其政府运作模式下,政府管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谋求政府与社会间稳定、和谐关系的基本方式。无论何种政府,作为公民的政府、社会的政府,都应程度不同地回应社会。当代社会,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市场化、信息化、全球化,对政府治理模式、治理过程、治理效果提出了新要求。着眼于改善政府治理,提高政府的回应性与回应效能,有必要研究和把握回应型政府的理论基础、内涵和特征。
一、理论基础
“回应型”一词最早出现于当代西方法学理论中。对回应型政府问题的研究,发端于20世纪后期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公共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美国学者罗西瑙(J.N.Rosenau)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等著述中,把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他强调,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无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其主体也未必是政府。之后,有关治理的论述不一而足,大多论述了相似的思想。虽然治理理论还不很成熟,其基本概念也还比较模糊,但它十分清晰地赋予了治理(govemanee)与统治(government)的不同涵义。如果说传统政府理论认为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体,自上而下的统治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主要方式的话,那么,公共治理理论的主要发展则是强调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在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间具有合作的可能性及其双向互动、相互影响的必要性。治理更多地是一个社会作用日益明显、社会力量自下而上影响政府,不再像过去那样单向度地依靠自上而下的政府安排,而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协商,共同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政府权力运行向度,凸显了社会在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总之,从根本上说,公共治理理论,其实就是研究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政府如何与社会合作,共同治理或共同解决公共问题,以达到治理的良好状态,即“善治”。善治,是公共治理的目标。 “回应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回应,是善治的基本要素。没有对政府回应性问题的研究,就难以研究善治问题;研究回应型政府建设问题,才能从理论上阐明,如何在不断提高并确保政府回应社会的自觉性、稳定性、有效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实现政府的善治。因此,回应型政府问题,理应成为公共治理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同样,公共治理理论也为回应型政府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是回应型政府的重要理论基础。
与此同时,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尤其是近10多年来,在有关政府回应社会的问题上,无论是新公共管理理论,还是新公共服务理论,虽然具体观点不尽一致,但就通过改革,建设全方位服务或回应社会的责任政府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如美国学者奥斯本等人提出新公共管理理论时概括的政府再造的十个方面,其中一条就是,要建设“顾客驱使的政府(customer-driven govemment)――满足顾客而不是官僚制度的需要”。虽然其中的企业化政府改革原则有其局限并受到了批评,但其“顾客驱使的政府”的理念,蕴含了对政府正确、及时回应社会的要求。。引新公共服务理论则更进一步:相对于政府而言,“公民不只是顾客,他们是‘所有者或主人”’,政府显然更须无条件地回应公民或社会。新公共服务理论倡导以结果、以竞争为导向,使政府的每一项资源投入、人员活动、公共服务的提供等,都能真正符合社会需要,使社会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得到“无缝隙”服务,形成真正体现以民为本、“服务,而不是掌舵”的“无缝隙政府”,建立起政府与社会间信任、合作共治的关系,以确保政府的回应性。在这里,新公共服务理论把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政府服务范畴,由“顾客”扩展到了“公民”,更强调政府回应社会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总之,比之于传统的政府理论,无论是新公共管理理论,还是新公共服务理论,与公共治理理论都有一个重要共识:政府不应是权力的惟一所有者,而应在与社会的互动中,创造机会或条件,将公民个体利益,整合成社会公共利益,并完整地加以回应。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同样是研究回应型政府问题的理论指导。
还应强调,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从本质上也要求,政府必须具有对于社会的回应性,政府应不断提高其回应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的制度属性,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建设以人为本、以社会为本,能够全方位回应社会的责任政府,在尽可能满足社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需求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利益、政府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无疑,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回应型政府问题研究的重要指导思想。
二、基本内涵
迄今为止,在中国学术界,尚无对回应型政府内涵的权威界定,专门的研究文献较少。尽管有学者提出了“回应型政府”的概念,甚至还进行了公共治理视角下政府回应问题的分析,但还存在明显不足。首先,已经提出的“回应型政府”的概念不系统、不明确,过于笼统;其次,近年来,包括从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公民参与的角度,对回应型政府问题所进行的研究,尚未从体制建构的角度来阐述体现对政府自觉、稳定、有效、可持续回应社会要求的回应型政府的内涵,有着明显的视角局限。认真梳理中外学者对政府回应和政府回应性等概念的研究成果,对准确把握回应型政府的内涵是必要的。
关于政府回应和回应性问题的研究,散见于中外学者有关政府改革和公共行政理论的研究中。这些研究,为科学界定回应型政府的内涵打下了基础。尤其是中国学者俞可平在介绍、研究治理和善治理论的过程中,在强调政府的回应性作为善治的基本要素的同时,阐明了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在必要时还应定期、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促进了回应型政府内涵的明晰化。回应,“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责任性的延伸”。回应型政府,首先是责任型政府,表现为政府的一种责任性(accountabmty),强调政府公务员及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没有或不适当地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能和义务,就是失职,或者说缺乏责任性,也就无所谓回应型政府。
可见,回应型政府的内涵要素至少应包括:回应型政府的价值理念;回应型政府的基本责任;回应
型政府体制或机制的特点;回应型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等等。可以认为,所谓回应型政府,就是以公共治理为理念,以解决公共问题、社会问题为责任,具有自觉、稳定、可持续的回应性和回应机制,以及有效回应社会所需的回应力,政府与社会平等合作的治理模式。显然,与作为过程的“政府回应”和作为特征的“政府回应性”不同, “回应型政府”实质上是一种治理模式――政府用怎样的运行模式来行使其对于公共事务或社会事务的治理职能,是确保政府回应性稳定有效、政府回应力可持续提高的体制性安排,是对传统政府管制体制下政府对社会集权式管理的革命。
应该指出,政府回应是政府对于社会的回答、答应或响应,更多地是反映政府对于社会诉求的倾向性态度;政府服务,更多地是指政府为满足社会诉求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回应型政府是有别于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前者是政府与社会平等合作、共同治理的模式;后者是政府作为单一主体前提下的政府对于社会的管理模式。当然,这种区别毫不影响两者之间紧密的、难以分割的联系,它们在价值归属上是一致的,都着眼于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质量的提升。回应型政府治理理念的确立,可以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更好的价值导向、目标体系和基本条件;回应型政府治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可以使政府更好地实现其服务性职能,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基础。准确把握回应型政府的科学内涵,对于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是有益的。
三、基本特征
研究回应型政府的基本特征,实际上是在回应型政府的理论基础之上,对其内涵的进一步解读。回应型政府要体现公共治理的理念,具有稳定、自觉、可持续发展的回应性和回应机制,以及回应社会所需的回应能力,并有效履行解决公共问题、社会问题的职责,就应体现以民为本、服务导向、合作共治、及时反应、依法治理的特征或属性。
(一)以民为本
政府回应的本质,就是回应公众利益,处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这也是回应型政府的主要要求之一。“(P64)在传统政治学者看来,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主要通过选举投票和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来实现。但在实践中,由于长期形成的官僚体系对于社会的支配地位,在很大程度上,社会和公众不得不依赖这样的政府官僚体系。所以,官僚体系对社会需求反应的时效与质量,直接决定了在政府回应社会的过程中,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优劣。这一关系的优劣,是政府体现其回应性、回应能力、回应的稳定性或可持续性的晴雨表。显然,以民为本的政府,才能建立起优良的政府与社会间的关系。罗伯特・B・登哈特指出,公共行政的核心问题是,“一方面,政府机构要求在进行服务时要保持最高的效率:另一方面,公共组织是为公共利益而运作,必须反映服务对象的需求及期望”。事实上,早在20世纪30年代,迪马克(M,Dimock)等公共行政学者就建议, “顾客满意标准在政府运作中的运用应当与企业中的运用一样广泛开展”。这实际上可视为政府须“以民为本”的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初步表达。然而,对这一观点的广泛认同和支持是在20世纪80年代,一批新公共管理理论学者强调,“受顾客驱使的政府”应满足顾客的需要,而不是官僚政治的需要。这是对传统政府体制缺乏回应性的批评,也是对回应型政府须以民为本的又一重要提示。
新公共服务理论在批评和发展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政府应服务于公民而不只是顾客的观点。登哈特夫妇在《改革政府》中关于政府应该“掌舵而不是划桨”的建议后指出,当我们急于掌舵时,也许我们正在淡忘谁拥有这条船。登哈特夫妇转述了金和斯蒂弗斯(King and Stivers)《政府属于我们》中的提醒:我们不要忘记,政府是属于其公民的,应将公民置于首位,政府强调的重点不应放在为政府这艘航船掌舵或是划桨上,而应放在建立明显具有完整性和回应性的公共机构上。这就十分清晰地阐明:既然政府本来就是属于公民的,就必须无条件地回应社会诉求,就理应成为以民为本的回应型政府,向公民提供满意的公共产品。总之,以民为本是回应型政府最基本的价值观和动力源泉,从而也是回应型政府的首要特征。
(二)服务导向
以民为本的逻辑结果,是对回应型政府须以服务为导向的要求。持续至今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实质上是从官僚制向后官僚制的转型运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模式,体现的就是一种公共服务精神。新公共服务理论在对将政府服务对象看成顾客提出批评的同时,十分强调的就是服务。对此,登哈特夫妇在转述格伦・科普的观点时进行了详尽的论述,认为为顾客服务的驱动力是利润动机:只有顾客得到了满足,他们才会以指定的价格去购买这种产品或服务;为公民服务的驱动力是责任约束:鉴于政府所提供的公民所需的产品或服务的购买,因其常常是通过税收付费而不具有自愿性,所以“这就给政府造成了一种特殊的责任,即它不仅要使其直接的顾客满意,并以一种高效率的方式运作,而且还要提供其公民所需要的服务”;为作为主人的公民服务的驱动力则是利害关系:对政府而言,“顾客正在等着见我们”有别于“主人正在等着见我们”。在第一种情况下,政府可能会按照他们出现的顺序,以尽可能礼貌的、最有效率的方式,来对每一个人的需求或偏好作出回应,在结束这笔交易时,也就结束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政府所服务的是主人,每一个主人都对政府的所作所为有利害关系。政府不仅要关注、服务每一个人的自身利益,而且必须服务于更大的公共利益,并为公共利益的实现与社会进行持续的对话。
总之,无论是新公共管理理论下“顾客驱使的政府”对公民顾客身份的界定,还是新公共服务理论下“公民导向的政府”或“主人的政府”对公民主人身份的认可,都从不同角度表明,政府必须像企业对于顾客、仆人对于主人,以服务为导向,全面回应“顾客”或“主人”的需要。这说明,对政府以服务为导向的要求,有着广泛的理论基础。以服务为导向的政府,才能体现以民为本的要求,更为负责、有效地协调各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关系,解决各类公共问题和社会问题,实现公共利益,才能成为回应型政府。
(三)合作共治
公共治理理论深刻揭示了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对善治的重要性。俞可平在总结善治问题时强调,“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有效的管理”就是“两者的合作过程”。一方面,政府须积极扶植和支持社会组织的自主管理,努力为社会力量的发育创造条件,促进社会治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各类社会组织要积极与政府配合,及时向政府反映社会成员的意见、要求,及时提出合理建议,在与政府合作过程中,积极帮助政府,使政府的回应性和回应力得到稳定、有效、持续的强化和提高。善治离不开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共治。
新公共服务理论在扬弃新公共管理理论、特别是其中的企业家政府理论的基础上,揭示了当代社会所要求的政府与社会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也强调了政府与社会间合作的重要性。它强调,“诸如公
正、公平、回应性、尊重、授权和承诺这样的理想,不是否定而常常是超过了那种把效率作为政府工作惟一标准的价值观”,政府对社会的回应方式应进行彻底变革。传统的政府是通过说“是的,我们能够提供那种服务”,或者说“不,我们不能提供那种服务”,来回应社会、公众的种种需求。而新公共服务理论则要求,经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和公共管理者,应该不只通过说“是”或者“否”来回应公民的需求,而应该说诸如“我们先来一起想想该怎么办,然后再来付诸实施”。在具有积极公民权的社会里,公务员不仅将日益扮演一种调解、中介、申说、裁判的角色,而且将以促进、当经纪人、协商以及解决冲突的技巧,取代管理控制的方法。
公众、社会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平等主体,在融入政府治理过程中,实现合作共治,一方面,可以在克服政府垄断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的基础上,形成政府与社会间“回应一参与”的良性互动,从根本上防止政府误读、甚至挪占公共利益,提高和确保政府回应社会的自觉性、稳定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可以以公共治理主体、而不是被动接受者的身份,于事前、事中、事后参与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推动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实现善治的过程中挖掘政府回应的最大潜能;同时,可以更好地集中民智。改善公共决策,提高政府回应能力。总之,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共治,有利于促进以民为本、服务导向的政府回应机制的建立,是形成回应型政府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回应型政府的核心要求和主要的运行特征。
当然,强调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共治,强调政府对社会主体力量的尊重和发挥,不能忽视或否定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将西方学术界对“没有政府的治理”模式的探讨,㈣与现实“有政府的治理”实践等价齐观。一方面,罗西瑙等人的“没有政府的治理”的设想,主要是就国际政治而言的,他本人却是无政府主义的坚决反对者;另一方面,真正意义上的“没有政府的治理”,是所论证的国家消亡后的理想状态,还是一个遥远的未来。即使是在国家消亡的理想状态下,社会也仍然需要“非国家机构的政府”的治理。可以认为,回应型政府职能实现的过程,是伴随国家权力向社会逐渐回归的过程,一方面。离不开政府和社会两个合作主体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政府对公共治理秩序的持续、有效供给,政府仍然是回应型政府治理模式的主导方面。
(四)及时反应
顾名思义,回应型政府要求政府对于社会诉求,不能不(回)应,也不可久拖不(回)应,而必须及时、有效地予以回应,否则,就是失职,就不能称之为回应型政府。政府及时反应社会诉求,强调的是政府对于社会的回应必须快速,否则,就难以及时;必须有效,否则就“不到位”。“快速”,是指在回应社会的有效期内,政府要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对社会提出的、需要政府予以解决的问题,给予积极响应,并在与社会积极合作的基础上解决问题。“有效”,是指政府回应社会的方向有效――政府帮助社会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向符合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向;内容有效――政府具体解决问题的内容符合而不偏离社会基本或主要的价值或需求;时间有效――政府在解决问题所要求的时段内解决准确反应社会诉求的问题。当然,就时间的有效性而言,不是说解决问题的速度一定是越快越好,而应该是“正当其时”。总之,快速、有效地回应社会需求。是对回应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及时反应是回应型政府主要特征之
(五)依法治理
回应型政府要求建立一个与威权和绝对统治相对的政府,即负责、有限的政府,而法治则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最佳手段。 “法治”(rule of law)是19世纪末英国宪法学家戴雪在其代表作《英宪精义》中提出的,现已成为普遍原则:政府和公民或社会在法律上负有相同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政府不能享有不必要的特权,政府和公民或社会都必须守法。所谓依法治理,指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共治必须依法进行,否则,政府对于社会的回应,就难以有体制和机制的保证。首先,政府必须守法,即政府参与治理的过程只有依法进行,才能使以民为本、服务导向的基本理念、与社会合作的治理方式、对社会需求予以及时反应的基本要求,具有法制保障和刚性约束。其次,公民或社会必须守法,即公民或社会参与治理的过程必须依法进行,才能确保其在有序参与的基础上,向政府表达正当、合理的利益诉求,使得政府能够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予以及时反应。总之,“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善治”。依法治理是治理和善治的基本要求,也是使政府回应制度化、体制化的基本保证,因而是回应型政府的又一重要特征。
总之,以民为本、服务导向、合作共治、及时反应、依法治理,既是回应型政府的内在属性和基本特征,又是形成和保证政府的回应性,回应的体制、制度,回应的目标、速度,回应的数量、质量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因素。把握这些特征,对于更好地理解回应型政府的理论脉络、基本内涵,厘清建设回应型政府的基本思路,其启示一定是有益的。
[参考文献]
[1]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J],与现实,2002,(1)。
[2]俞可平主编,全球化:全球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3][美]戴雏・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M],周敦仁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4][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丁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美]拉塞尔・M・林登,无缝隙政府:公共部门再造指南[M],汪大海,吴群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李伟权,“互动决策”:政府公共决策回应机制建设[JJ,探索,2002,(3)。
[7][美]罗伯特・B,登哈特,公共组织理论[M],项龙,刘俊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8][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公共行政:管理、政治和法律顾问的途径[M],张成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9]李传军,管理主义的终结――服务型政府兴起的历史与逻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