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1 16:20:3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现状;风险;监管
随着互联网工具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这个信息技术时代传统金融服务已无法满足当代人对资金融通以及支付的需求,于是依托于互联网工具的“互联网金融”便应运而生,并且逐渐发展壮大,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近几年的时间里更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说到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就不得不提国内最早涉足金融业的互联网公司搜狐,以及把我国互联网金融推向的阿里巴巴。2002年4月17日搜狐宣布联合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成立合资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在线金融证券交易技术服务,此举拉开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序幕。[1]但由于受到当时互联网技术水平以及金融监管等方面的限制,搜狐的“互联网金融”最终没能真正地发展起来。此后,阿里巴巴引领我国互联网金融走向了新的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推出支付宝、余额宝等产品,全面进军金融领域,引领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热潮。截至目前,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百度、新浪、网易、盛大等互联网企业已纷纷进军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陆续推出了自己的支付工具,并已开始涉足理财、信贷以及保险等金融领域。
相较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拥有它独特的优势。例如,获取信息更加全面、交易成本相对较低、资源分配广泛等。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正是利用了这些优势,抓住了时代给予的机遇以及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契机,在近十年的时间里从企业数量到金融产品广度上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而在取得不错成绩的同时,也要认清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及时敏锐地发现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潜在问题,并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这样才能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1)互联网理财市场。自互联网金融“领头羊”阿里巴巴2013年6月13日推出互联网理财产品“余额宝”已一年有余,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诸多电商、互联网企业陆续推出了自己的理财产品,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这些互联网理财产品在推出初期就凭借着其灵活流动性以及高收益在理财市场出尽风头。根据2014年3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10234名被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意愿方面,有84.7%的被访者表示购买过互联网理财产品;有66.0%的被访者表示会将银行存款转投互联网理财。在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了解方面,有55.4%的被访者并不了解互联网理财产品背后的基金和盈利方式;37.5%的人对要承担的风险不清楚。而在被访者的年龄分布方面,90后占36.3%,80后占36.0%,70后占16.7%,60后占10.0%,还有1.0%的人为50后及以上。[2]
通过以上调查数据可以看出互联网理财产品已在理财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并且部分银行存款已转移或将转移至互联网理财产品中,这说明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互联网理财产品仍将对银行存款造成一定冲击。调查数据同时也显现出目前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受众绝大多数是35岁以下的青年人,这与青年人更多地接触互联网以及更能接受新鲜事物不无关系。而互联网理财产品要想占领更多的理财产品市场份额仅仅依靠青年人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吸引拥有更强大投资能力的中年人是未来互联网理财产品发展的难题之一。虽然被访者中绝大多数都购买过互联网理财产品,但投资者对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及风险并不了解,这暴露出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不强、对产品缺乏了解,这很有可能给一些借助互联网理财产品进行大规模集资的企业提供机会。因此,资金的相关监管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2)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替代客户与商业银行建立联系并进行清算的一种支付方式。目前在互联网小额交易中这种支付方式已被广泛使用,它在满足小额支付需求的同时还可以起到信用担保的作用。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产品主要有支付宝、拉卡拉、财付通、快钱、网易宝、汇付天下等。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统计的数据显示,2013年第三季度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已达14205.8亿元。[3]
随着第三方支付产品队伍的不断壮大以及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些问题制约着第三方支付产品的发展。首先是资金风险问题。2014年3月13日央行发文暂停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业务,并表示此举意在防控风险。同时央行也表示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政策不会改变,但也要予以适度监管,其中网络支付应坚持小额支付的原则。[4]除了央行已发文暂停的业务存在风险外,由于在使用第三方支付产品时需要输入或验证许多涉及资金账户的信息,如果该类信息被缺乏监管或存在问题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泄露或利用,将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甚至经济损失。其次是道德风险问题。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不仅仅涉及资金与信息的安全,由于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这也给资金非法转移、洗钱、套现等非法活动创造了可能。为防控以上风险,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方式对第三方支付产品进行规模控制和资格审查。按照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才能向用户提供支付服务。这相当于在市场的入口设置了“安检”,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第三方支付的风险。
(3)互联网信贷。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信贷主要通过P2P方式进行。P2P网络信贷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将资金借给有资金需求的借款者,并通过网贷公司提供的平台自由竞价撮合成交。采用P2P方式借贷快捷、便利。在一般银行贷款需要接受苛刻的贷款申请条件、提供繁复的材料准备,并且等待审批的时间长,而P2P金融服务相较银行贷款优势要明显得多。截至2014年6月我国已有人人贷、拍拍贷、人人聚财、陆金所、微贷网等百余家P2P网络借贷平台。
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相似,P2P网络信贷也同样存在风险,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在交易时对于借贷双方的资信情况很难进行认证。因此,与传统信贷方式相比互联网信贷更容易产生欺诈以及不归还欠款等违约纠纷。此外,互联网信贷还面临着被黑客攻击以及网络病毒等问题,这很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资金损失,还可能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营。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P2P网络信贷的管理办法,仍需依靠《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对该行为进行约束。因此,在缺乏专业监管与引导的情况下,通过P2P网络信贷借贷的风险仍然较大。
(4)互联网保险。2013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对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开业批复,众安保险获得了保险会审批的国内第一家网络保险牌照,就此拉开了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序幕。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主要是由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保险活动,也有一部分独立的第三方保险网站参与其中。截至2013年底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已达60余家,规模保费已达291亿元。[5]在互联网保险取得高额回报的同时,据保监会2014年7月公布的2014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显示,开创互联网保险先河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半年的亿元保费投诉量在财产险公司中是最多的。[6]投诉的主要原因包括客户对于定损的价格有异议、对理赔的时效不满意以及对拒赔的原因不认可等。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互联网保险公司与保户间的沟通都是通过这个虚拟的平台进行的。因此,保险公司对保户的评估以及对保户进行保险条款的告知等都要求保险双方拥有更强的自觉性。此外,由于目前一些互联网保险企业属于中小保险企业,其偿付能力有限,这就增加了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
为了降低互联网保险的风险、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相关部门需要在加强监督、完善管理等方面做大量工作。在2014上海新金融年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互联网保险具有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因此,如何在二者之间建立平衡的规则,是互联网保险监管面临的挑战。”据了解,目前监管层正在酝酿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办法。他认为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应该在鼓励和包容的同时,坚持底线思维、坚持一致性监管原则、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7]
通过以上的现状分析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使金融借助互联网科技得到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同时也将互联网的特性注入到了金融中,这些特性既可以促进金融产品更加完善,但也带来了一些新增的风险。因此,更需要专业部门制定规范的行业标准以及进行有效的监管,这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保障,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姚文平.互联网金融[M].中信出版社,2014.
[2] 孙震,孙庆玲.66.0%受访者欲将银行存款转投互联网理财[N].中国青年报,2014-3-20(07).
[3] 王维东.2013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破万亿[Z].艾瑞咨询,2014-1-21.
[4] 华晔迪,王宇.央行发文暂停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业务[DB/OL].新华网,2014-3-14.
[5] 谭谟晓,李延霞.2013年我国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达291亿元[DB/OL].新华网,2014-2-2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保险;保险;金融
互联网、移动设备和移动应用的高速发展给金融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创新点,随着2013年9月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的开业,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已形成官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兼业、专业中介以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五大类鼎立之势。然而互联网保险业同样面临着各种挑战,本文将通过对互联网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发展趋势和迎接挑战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方式,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能通过互联网所带来“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信息渠道,通过互联网、移动设备和应用,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二、中国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中国人民保险、中国人寿保险、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从20家增加到50多家的外资保险公司占国内全部保险公司数量的40%,但其占我国保险市场份额只在5%上下。2013年中国全年保费达到1.72万亿元,同比增长11.2%,全球排名第四位。中国保险赔款和给付超过3900亿元,不但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风险保障,而且保险业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然而我国的保险业还暴露出一些弱点,如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保险业还处在较低水平,居民投保意识薄弱,保费水平较西方发达国家低;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不高;缺乏保险法规与监管等。
三、传统保险与互联网保险的特点与区别
1997年,中国保险业开出首张电子保单,触及互联网的大门。直到2013年,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发展才真正提速。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简单来讲,互联网保险是保险的一种销售方式,在现有的市场上经常能看到的几种模式有保险公司在其网站上并销售其现有产品;保险公司在第三方公司网络平台上销售其现有产品;保险公司为第三方互联网公司的销售活动提供保险服务供投保人选择购买;保险销售人员或者保险中介公司在网络并销售某保险公司现有的保险产品等等,其有别于传统保险的销售方式有以下几点:
1.销售方式的差异
传统保险主要通过销售人员面对面地销售保险服务和产品而互联网保险主要通过互联网作为销售平台,及销售产品。
2.客户定位的差异
传统保险通过保险、人际关系圈和广泛询问寻找保险客户而互联网保险通过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营销渠道,尽可能精准定位用户。
3.产品开发速度的变化
传统产品投放更新速度较长,通常先设计产品再投放渠道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路径是先了解用户的需求,在第一代产品反馈下迅速开发二代产品。
4.合同与购买方式的差异
购买传统保险时需要签订纸质格式化合同,客户可修改空间少。互联网保险下,客户就可以实现产品的定制化和定价的个性化及网上支付了。
5.信息透明化
有别于传统保险,互联网保险能更大的利用互联网信息透明化的特点来弥补人们对保险的神秘感和信心不足缺点。
四、保险互联网化的必要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中显示,截至2013年底,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达291.15亿元,近三年的总体增幅高达810%;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逾60家,年均增长率达46%;投保客户达5436.66万人,三年间增长了5倍多。在互联网的时代,保险业往互联网方向发展有着不可阻挡的趋势,其必要性和优势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金融市场运行完全互联网化,运营及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互联网保险不需要庞大的营销人员队伍而只需要维护好互联网客户端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全国的潜在客户销售产品及提供保障服务。
2.集中数据信息收集能更好支持风险管理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数据缺失不全导致无法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与管理,通过互联网保险的普遍应用将得到一定的缓解。
3.提高公平交易
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信心逐渐增加的前提下,互联网保险能使得供求方信息透明化,提高公平交易。赔付过程实现互联网信息透明化,能提高投保人对购买保险的需要和信心。
4.互联网保险的创新符合当代消费者和投保者的生活习惯
产品多样化,及时的更新更能迎合瞬间万变的经济环境和符合客户的保险服务需求。
5.提高保障
互联网保险打破了区域销售局面,保险公司的产品能通过互联网向全国销售,把保障带到全国有需要的地方,从而能进一步强化我国个人及企业的保险意识。
五、保险互联网化的挑战与建议
面对庞大的市场,金融环境多变和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保险业在基于互联网为载体的机制上看到了创新机会也面临着各种挑战,例如必须在保险互联网化的过程中保证互联网安全交易;保证个人企业的信息安全;互联网保险下做到产品设计的合理性与灵活性结合;保险公司在追求销售量与公司利益找到平衡点;传统保险通过何种方式加入到互联网保险下能保障企业的持续经营;互联网保险下的偿付能力控制调整;风险管理体系如何进一步调整以符合互联网保险的特殊性;保险从业人员与保险等传统保险行业参与者如何在互联网保险下找到突破点等等。针对这些挑战,本文有以下几个建议:
1.提高监管水平与力度,防范风险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一直没有完善起来。2012年保监会正式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二代”)的建设,这比“偿一代”有了不少改进的地方,但相比起已经在进行的巴塞尔III的银行风险监管来讲还是有一段距离。除了保监会的监督外,保险公司内部也需要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特点,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提高其对互联网风险因素的考虑。
2.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业务与管理水平
进入互联网保险后,对通过大量保险销售人员、关系网销售的需求减少,而对优质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提高。这类优质人才将集中在保险数据分析,多元化产品的设计上以迎合市场上各种需求,这要求保险从业人员有较强的独立数据分析能力。
3.提高保险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要求
互联网保险的其中一大优点是能从中收集到投保人的需求和特点、风险因子等。这能改进现在很多投保流程“走过场”,大量信息丢失的情况。互联网保险促使保险公司必须调整及优化内部管理系统,否则不利于长期发展。
4.提高反欺诈水平
互联网保险使得投保人能通过互联网直接购买保险,使通过实名认证、与其他金融机构数据交换和购买等手段改进整体流程预防欺诈更为重要。
总的来讲,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业在当前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创新是企业能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互联网保险是保险公司在互联网金融的大环境下继续发挥着保险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的手段。只要保险公司能充分发挥其所长,并且能最大限度地利用互联网作为其载体,我国的保险业将会进入下一个高速发展期,从生活点滴进一步扩大对广大人民的保障。
参考文献:
[1]2014年中国保险市场现状调查与未来发展前景趋势报告.中国调研报告网,2014年3月25日
[2]刘愈.保险风险管理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9)
[3]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成立.中国特区报,2013年11月7日
[4]颠覆性或远超互联网金融.中证网,2014年3月25日
[5]王爽.互联网保险井喷三年增幅810%.大众日报,2014年5月1日
关键词:监管必要性;国外监管;功能监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3.052
1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1.1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概述
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由谢平(2012)提出的,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机制。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网络技术的应用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可拥有与直接和间接融资相同的资源配置效率。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和资本市场的挑战只是渠道意义上的,但与传统金融市场等所经营的产品在产品结构和设计上并无区别(陈志武,2014)。
1.2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主要因为其具有以下特点:
(1)平民化,去中心。与传统银行对客户进行分级分类,互联网金融的客户是大众,无论其资金状况如何。此外,在整个金融服务过程中,主体也不再是金融机构,而更多的是民众。这与传统金融机构有着明显的差别。
(2)跨行业,跨产品。以余额宝为例,其从客户手中吸收活期存款性质的资金,用来购买一款增利宝的货币基金。整个过程一方面涉及了银行的存款业务,另一方面则是涉及了证券业务。
(3)成本低,效率高。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互联网,因此不需要像传统金融机构一样设立大量的经营网点及配备大批人员,这大大降低了其经 营成本;另一方面,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需要拥有相当的资金规模,其准入门槛相对不高,这也降低其经营成本。
2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监管现状
2.1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
(1)信用中介风。以P2P为例的网络借贷平台为例,目前社会的融资领域好地资产项目不多,出现所谓的资产荒,拥有着专业信贷部门的银行等金融机锁定出好的资产项目都存在困难。那么,通过P2P进行融资的项目的质量又有多高呢?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定然很大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2013年全国主要90家P2P平台有74家平台出现提现困难而这背后正是P2P网贷交易平台在经营过程中流动性的问题不断累积造成的,最终导致投资者提现困难,进而引发挤兑等流动性风险。
(3)资金安全风险。2015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而互联网金融产品既不受准备金制度的约束,也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保证客户权益,那么平台负责人携款跑路事件也就屡见不鲜了。
2.2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
截止2014年,尽管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已经引起监管当局的重视,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的存在,导致对其的监管处于缺失状态,也引起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不满。直到2015年上半年央行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给出了对其监管的方向性意见。如: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但是,其重点仍是通过机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3 对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结合我国目前的监管现状与国外的监管实践,我国可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是逐步强化功能监管,优化监管模式。目前我国的监管模式仍是以机构监管为主导,这在我国金融业发展初期是与金融市场现实状况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机构监管通过设立“一行三会”的方式很好地实现了审慎监管的理念。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渐发展,创新型金融产品的不断出现也暴露出机构监管的缺陷。一方面打击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影响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而功能监管这种按业务进行监管的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混业经营的现象。我国可以在借鉴韩国的做法,在“三会”之上建立一个金融管理委员会,对“三会”的监管职能进行协调,在三大金融行业的大框架下进行合理的功能监管,从而有效解决跨行业金融的产品的监管问题,并且可以推动金融创新。
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从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中,可以发现强有力的法律体系对监管起到了完善与辅助的作用。相比之下,明显可以发现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规空白的存在直接损害的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法律法规,一是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例如在《公司法》中加入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法律约束等;另一方面可以改变一贯行业立法的方式,从消费者方面出发加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法》、《金融商品销售法》这样法规,从而可以更直接有效地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
一、前言
互联网金融是以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和传统的金融行业相结合的一个新领域。传统的金融模式借助了互联网的网络互联, 通信联通的技术实现了资金相互融通,支付便捷,信息中介的新型的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的发展历程
在最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在蓬勃的向前发展,比如说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P2P等等模式,严重的冲击了传统的金融业,一些新的理财方式也开始此起彼伏的涌现出来。老一辈的人们原来只会把钱存进银行,最后得到一点利息,让自己辛苦挣下的钱得到一点点的升值。而现在理财方式的增加,人们就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让自己的钱不至于贬值。互联网金融也会有很多不好的地方,如打着理财的口号进行非法集资,使人们承担大量风险,监管部门也不好妥善处理,法律法规也还没出台对这些行为的监管政策。从下图展示出从2005年到2015年中国联网的普及率在不断增加,说明中国大范围的人都在使用互联网,促使了互联网金融的加快发展。
三、 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的对比分析
四、 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的客户渠道不同,客户可以自己体验,业务通过互联网推广速度快,边际成本低,投资的门槛低,获得回报高,操作方便,学习起来容易,上手快,人们不会受到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资源,进行资金操作。
(一)流程优势
互联网金融都是用电脑处理信息,操作流程标准化,避免了人为造成的操作风险,客户办理业务也不需要排队,办理业务的效率高,节约客户时间。金融企业也有大量的数据库,经过电脑整合的数据进行分析,引入控制风险模型,企业从申请贷款到发放贷款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大大的提高了办事的效率。
(二)支付优势
金融是我国经济的大动脉,而支付方式就是动脉血管。所以说支付体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创新的支付渠道,使支付服务更加便利。如互联网支付可以通过线上支付的渠道完成从用户到商户的资金清算行为,解决了跨行跨地支付和信用保证问题。当电子货币的产生使支付媒介的成本降低到了极限。2015年是线下电子支付大规模应用的最为广泛的一年,餐厅、超市、商场几乎都可以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工具。根据中央银行的数据看出,2015年第二季度全国的银行机构处理电子支付业务高达249.76亿笔,金额594.15万亿元。而移动支付业务达到了22.86亿笔,金额26.81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41.34%和445.14%。
(三)普惠优势
普惠金融是指在机会平等和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通过增加中央的政策的逐渐引导的过程中、加强金融系统的建设、将金融的基础设施变得更加完备,适用于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恰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以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其他特殊群体为普惠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2015年中国大力发展普惠金融,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对一系列机构进行了调整,在银行机构中增加了普惠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推广普惠金融的工作。一方面,显示出政府发展普惠金融的决心,另一方面P2P网贷正式纳入“普惠金融”工作范畴,也意味着P2P行业被监管层认可。
五、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对传统的商业银行有着巨大的冲击,对商业银行的替代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现在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支付领域,信贷模式,中间业务都有着影响。
(一)商业银行支付功能减退
商业银行最开始就是拥有支付功能起家,人们将钱存入银行,银行聚集大量资金以后就开始进行贷款。银行的存款,贷款,汇款都是从支付业务衍生出来的。所以支付业务对于银行来说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现在互联网金融在大量的发展支付业务,从客户的资金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到商家手里,中间已经不再通过银行。2015年三季度(2015Q3)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的规模已经达到了30747.9亿元,同比增长52.6%,环比增长9.3%。
从图中表现出每年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交易规模都在逐步增加,最近的增长速度开始放缓。但也体现出了商业银行的支付功能开始减退,慢慢被互联网金融代替。
(二)小微的信贷业务开始减少
由于国内小微企业大多数都不符合银行的放款条件,对于刚起步的小微企业没有任何资质和抵押物,资金周转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没有资金就很难扩大发展,这无疑就打压了一些新兴的企业。国家政策上就对小微企业予以间接的支持,但也不足以解决燃眉之急。在2010年在浙江成立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和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就是针对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投资。借款者可以随用随借,随借随还,只要公司具有良好的资质即可,不要任何的担保和抵押,这样大大降低了贷款的门槛。阿里巴巴小微信贷是根据淘宝网上搜集的大量信息,利用支付宝来发放贷款,这是银行从未用过的形式,不仅贷款门槛降低了,申请和发放贷款更加便捷。商户在淘宝上开店,所有提供的信息就会形成风险评估,风险定价。贷款公司就根据风险的评估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随时供商户贷款。在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的冲击下,银行的信贷业务也逐渐减少,影响银行未来的发展。
(三)促进商业银行产业的创新
由于互联网金融逐步走进大众的视野,使金融业变得更加人性化,个性化。这时的商业银行也感到危机,想要通过不断的创新才能在这个互联网的大环境中立足。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就推出了最新的客户体验中心,让客户能更便捷的办理业务。从理财产品来看,低门槛,高流动性,高收益为代表的“余额宝”作为互联网金融下的理财产品,对银行存款造成严重的打击。央行公布了2014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报告显示,当月人民币存款减少1866亿元,同比少减2161亿元,这就说明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存款有一定的分流作用。到2014年12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同比增速减少到9.1%达到了历史的最低点。2015年国有银行的理财产品就开始从封闭式到开放式的转型,来抵御“余额宝”,“P2P理财”等等的冲击。
六、互联网金融对保险业的影响
保险业是通过开发产品、销售、承担保险、理赔、客户服务等等过程,现在互联网金融的进入后,保险业也通过线上销售保险。2000年8月太保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最先开通全国性的网站,太保保险公司的网站是第一个联通全球性的保险网络,随后泰康保险公司也开通了网络。客户的择险,投保,理赔都在网络上进行。
(一)促进保险产品的开发
在过去的生活中,保险无非就有财产险,医疗险,机动车辆险等,而随着互联网金融到达我们生活的各个地方的时候,互联网金融就发展出多样的保险产品来适应我们生活的需求。比如:我们在网上买东西需要退货险,钱放到支付宝中需要安全险,还有个人信用保险等等,这样互联网金融就让保险公司在网络上就方便的获得客户的数据,兴趣爱好,个人偏好,更能精准的开发出适合更多客户的保险产品。互联网金融将保险业推向一个电子化,网络化的新时期。
(二)增加了保险的销售方式
过去的保险公司是销售员去各个地方进行销售保险产品,而现在可客户可以在网络上就自行选择投保的产品,购买后就生效了。减少了很多繁杂的程序和人力成本,大大的加快了效率。在中国保险业协会的最新消息中,2015年的互联网保险的保费高达2234亿元相比较2011年增加了69倍。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保险产品共同打包销售,出现一种双赢的局面,比如平安银行推出的“陆金所”产品,采取的是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每月都有部分本金和利息回款,年化收益率达到4.6%左右。由此保险业也开始进驻互联网金融的大市场中,2015年在金融其他行业不景气的时候,保险业却异军突起。
(三)提高了对客户的服务
保险公司通过网络获得客户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不同的客户给予不同的服务,这样提高了客户与保险公司的交互体验。服务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创新,将给客户提供更多合理的,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目前的保险公司几乎都推出了手机APP,客户就可以随时随地了解最新资讯,保险的信息查询。
七、互联网对证券业的影响
(一)增加了证券业的发展渠道
银行业,保险业都开始陆续通过互联网金融来扩大发展,证券业也不例外。网上开户,网络选股,网上交易,客户的资产管理等业务都在网络上如火如荼的进行。2014年4月份,国泰君安等6家券商相继获得了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的资格。证券业协会强烈支持证券经营机构,私募公司等在线上进行拓展客户,减少一些人力成本。在互联网平台之上,促进了券商之间的竞争和创新,例如出现的“众筹模式”都是一种证券业发展的创新。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就是帮助证券业改变原有的经营渠道,减少了很多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为融资,投资都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
(二)拓宽了证券业的数据资源
最开始的证券业由于交易网点的匮乏,很多交易都要依靠银行来完成,客户信息获得的也十分有限。有了互联网金融,证券业就逐步的摆脱银行的主导模式,通过电商平台上获取更多的新用户,在网络上客户就会获得更好的体验,加快了证券业柜台服务的发展。
八、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
由于现在互联网金融的大热,进入门槛降低,大部分群体都可以使用互联网金融来投资,融资,理财。这样既大力支持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但也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国家的监管跟不上,就有很打着投资理财的公司,骗取老百姓的钱进行非法集资。2016年1月北京市,上海市都相继出台了《“互联网+”行动实施意见》,要求互联网金融要规范化发展,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快建设安全风险防控平台,提高风险防控的能力,保障人民的利益。2015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既给予了互联网金融的包容,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对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等互联网金融主要行业分开监管,具体落实监管的职责。(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小明,《互联网的运作模式与发展策略研究》,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5,6.
[2] 李婧,《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分析――以阿里金融为例》,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2014.
[3] 井凯,《互联网金融对传统经济模式的影响研究》,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7.
[4] 章连标,杨小渊,《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中国民航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13,10.
[5] 刘澜飚,沈鑫,郭步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影响探讨》,《经济学动态》,2013年第8期.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监管 行业自律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1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发展现状
1.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据央行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称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
1.2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1)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1995年以来,银行业就开始涉足互联网,大力拓展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等新型业务,2000年以后,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余额宝带动付融宝、微信支付等各类理财业务迅速扩张,到当前的人人贷P2P的发展壮大,在线信贷逐渐成为大型电商平台的标配,包括保险和基金销售在内的各类传统金融业务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革。
(2)互联网金融形式多样化。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除了传统的网上银行功能外,还有金融理财产品销售、网络保险产品销售、网络证券买卖、第三方电子支付和网络小额信贷等。由于互联网技术本身及互联网金融受众的无边界性,使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极强的创新性,各类产品品种丰富,花样繁多。
(3)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有效填补了我国当前信用稀缺的空白。在互联网金融环境状态下,我们逐步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的网络生活时代。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交易往来很难留下痕迹,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各类信息都会被详细记录和保存,通过沉淀和积累形成信用记录并成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信用媒介有效弥补了我国当前信用稀缺的空白,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稳步推进互联网金融为网上信用体系和生态环境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4)互联网金融乱象频发。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快,但在既无行业规范标准,又缺少监督管理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各样乱象。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不断积累。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3年国内倒闭、跑路的P2P平台逾70家,涉及金额12亿元。随着互联网金融扩张,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交易范围广,交易对象跨区域,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面临考验:一方面,业务合法性难以界定,违法违规的现象凸显。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超越了其自身业务范畴。进行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缺乏应有的监管;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性难以确定,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与传统上的金融交易不同,网上金融交易是通过互联网在网上把双方的信息撮合,而信息的真实性只能依靠双方的诚信,投资者往往只是凭表面上的收益率进行投资,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国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经验
2.1对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管理
(1)美国: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监管侧重于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机构。
一是立法层面。美国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的法律法规,仅使用现有法规或增补法律条文予以约束。第三方支付被视为一种货币转移业务,其本质仍是传统支付服务的延伸,无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
二是监管机制层面。美国采用州和联邦分管的监管体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但其明确规定各州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础之上,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相关事项作出切合本州实际的规定。
三是沉淀资金管理层面。美国法律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定义为负债。FDIC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将沉淀资金存放于 FDIC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无息账户中,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支付保险费。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
(2)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金融类企业监管。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机构监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出明确的界定。
一是立法层面。欧盟要求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是银行,而非银行机构必须取得与银行机构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机构执照)才能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 这也从法律上确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即金融类企业。
二是沉淀资金管理层面。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在中央银行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沉淀资金必须存放这一账户之中,这些资金受到严格监管,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其挪作他用。
2.2对网络信贷的管理
(1)美国:纳入证券业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
在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互联网信贷平台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认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 在SEC注册的成本较高,阻止了其他的潜在市场参与者。SEC重点关注网贷平台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一旦出现资金风险,只要投资者能够证明在发行说明书中的关键信息有遗漏或错误,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损失。
(2)英国:纳入消费者信贷管理范畴。通过行业自律引领行业发展。
一是行业自律。英国的网络信贷在规模和成长速度上不如美国。但是行业自律性比较强。于2011年 8月5 日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英国P2P金融协会,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了“P2P 融资平台操作指引”。提出 P2P 融资协会成员应满足的9条基本原则。在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二是政府管理。英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较为宽松,除《消费者信贷法》之外缺乏更多的硬性法律约束。在业务准入方面,英国设立网贷公司需要提出申请并获得信贷牌照,但无最低资本金规模方面的“门槛”限制。法律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借贷双方借贷过程中需要标明利率、期限等要素,并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行政裁决、司法介入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2.3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
2012年,美国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法案)。旨在使小型企业在满足美国证券法规要求的同时,更容易吸引投资者并获得投资,解决美国当前面临的失业问题。JOBS 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而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一是适当放开众筹股权融资。JOBS 法案明确了满足以下条件的众筹融资平台不必到SEC注册就可以进行股权融资:由SEC注册的经纪人充当中介;筹资者每年通过网络平台募集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资金;前12个月内收入不足10万美元的投资人所投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的5%,前12个月内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投资人可以用其收入的10%用于此类投资。但上限为10万美元。二是保护投资者利益。JOBS 法案对筹资者和提供服务的融资平台提出了相应要求,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筹资者,法案明确了四点要求,即要求其在SEC完成备案,并向投资人及中介机构披露规定的信息;不允许采用做广告来促进发行;对筹资者如何补偿促销者作出限制;筹资者必须向SEC和投资者提交关于企业运行和财务情况的年度报告。同时法案从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揭示、预防诈骗、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融资平台进行约束。
2.4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
从美国对互联网理财(PayPal)的监管实践看,由于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由非隶属于PayPal的独立实体进行运作。并严格根据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有关规则运作并受其日常监管,而且该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并未反映在PayPal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当局在无先例可循的前提下,采取了保持现状、相对审慎的对策、尚未将其作为新兴业态专项立法进行监管。
2.5对比特币的管理
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对比特币的快速发展已高度关注。2013年初,法国政府核准,由法商Paumium经营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央”取得一般欧洲银行用来辨别身份的国际银行账号(IBAN),由此其跻身准银行之列,但同时也受到了相应的政府监管。2013年3月19日,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关于个人申请管理、交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的规定》: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作为获得和转移虚拟货币的管理者和交易员,或者是作为转移虚拟货币的买入者和卖出者,都在FinCEN监管之内,对于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交易,都必须记账,并向主管部门汇报。
3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1) 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比如加大对互联网犯罪的量刑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启动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对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且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
(2)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合作。针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特征日益显现的趋势,应及时协调分业与混合两种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综合监管。一行三会、工信部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部际会商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金融监管应从“机构监管型”转向“功能监管型”,对处于发展初期的互联网信用中介、互联网理财服务、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的监管应加紧调研,及时纳入监管体系,监管的重点也要由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为主转向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客户信息的保护并重。同时要加强国际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合作促进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国际间沟通协调。
(3)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金融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增强网络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有利于各种风险的监测和预防,同时要尽快与国际上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和规范接轨。积极整合各种资源,采用大协作的思路,以客户为中心建立共享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并通过数据库进行归类整理分析和业务流程的监控。在软硬件方面,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的研发力度,切实在关键技术诸如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和智能卡技术等有所提升,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4)建立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权益保护机制。互联网金融业务量虽然相对较少,但参与面相当广,很多消费者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很多也没有权益保护和风险意识。因此要强化对此类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金融提供方要通过技术安全、优化服务、强化内控等措施,充分进行风险提示、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投诉渠道畅通。要进一步明确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以便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权益,提高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
(5)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2013年12月3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起组建了75家机构参与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通过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一方面加强行业研究,促进同业交流,积极探索创新模式,推动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探索建立自律机制,引导成员单位加强内控建设,重点针对合规经营、风险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资金安全、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进行约定,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防范业务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相关问题
作为“互联网+”的范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每个阶段都会有其显著的特征及问题。因此,本文将主要探讨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状况、趋势以及出现的相关问题。
从2015年春晚的微信抢红包到2016年春晚的支付宝“集五福”与微信抢红包的激烈之争,使我们切身体验到了这种将民俗注入网络元素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巨大发展前景,因此,我们需要再次审视互联网金融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
一、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在信息披露与人才储备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第一,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出现极大地解决了网络交易中的资金安全性弱和资金流动性差的问题。当前第三方支付的市场总体逐步趋近成熟、行业的细分结构逐步稳定、市场的集中程度较高,同时市场监管也日益完善。
第二,P2P网贷行业增长迅猛,并衍生出了多种交易结构。据CECRC测算,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全国的网贷平台已逾2000多家,其中投资人数已接近300万人,这表明了我国网贷平台发展迅猛。但由于我国的P2P行业仍处于探索的阶段,相关的法律体系和金融监管举措都存在着空白,因此需要进一步的规范。
第三,中国的众筹融资模式始于2011年,到现在为止,初具规模的众筹网站已有十几家。现阶段我国的众筹模式主要分为会籍式、凭证式以及天使式。其中前两种带有公益的性质,但是第三种就具有了十分明确的财务回报的要求。总体上看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足、对非法集资的法律界定不清晰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因而会严重阻碍众筹模式在国内的发展。
第四,互联网保险业务也在逐步发展。1997年,中国保险信息网上线,这是中国首家正式上线的保险网站。2013年,众安在线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的模式,又使中国保险业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上完成了一次重大的突破。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3个重要发展趋势:
第一,融合共生的趋势。互联网与金融之间是互补的,这可以从物理空间中的经济形态与虚拟空间中的互联网所进行的对接融合来体现。互联网金融来势迅猛,传统的金融机构早已与互联网平台进行跨界合作,挖掘双方的互补空间,在合作的过程中融合共生以实现共赢。
第二,时空融通的趋势。金融是一切跨越时间、空间的价值交换。经济发展一定阶段时,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和传统的金融供给不足的矛盾会日益凸显。人们愈发需要更加方便、快捷、广泛的金融服务,而互联网的出现恰好可以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使得金融回归其“初心”。当互联网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时,就会极大改善金融的融通度,从而使价值实现即时融通,交易效率出现质的飞跃。
第三,金融格局综合化趋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淡化了金融行业专业化与分工的界限,降低了对市场参与者的要求,并极大放宽了金融服务的可能性边界。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阶段中出现的问题
(一)监管体系不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既拥有机遇,也会存在不确定性风险,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监管层面上的问题与风险。当前我国的很多企业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经营模式,因此,要全面精准的落实混合行业的管理就会十分困难,从而造就了监管体系的不完善。
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防范风险、建设信用体系以及宏观调控等方面都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交叉性的行业,因此行业的监管会涉及到很多的部门,需要多部门进行共同监管,从而无法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地监管,同时也使得很多互联网企业游走在监管的真空地带。
(二)风险控制能力不足。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影响逐步扩大,它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潜在性风险。由于金融与互联网行业本身就存在着高风险,因此,两者结合后更容易碰撞出更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不仅存在着传统金融业所特有的各种风险,而且还兼备技术与法律方面风险。例如,支付宝的快捷支付出现了很多次的盗刷事件,由于快捷支付可以绕开银行,并且首次关联也不需要输入银行卡取款密码,而只需输入手机验证码就可以完成支付,所以就会出现潜大的技术性风险。因此从根本上讲,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是互联网金融在成长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三)信息安全亟待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有关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愈演愈烈,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易受到网络内外的系统攻击,因此存在着较高的信息安全问题。例如2014年支付宝员工售卖用户信息事件,以及2015年苏宁易购大量泄露用户订单信息事件等,这些主要都是由于其内部管理体系不完善,信息保护意识不足造成的。
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分析海量的数据,来掌握客户全方位的信息,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具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大数据本身也是需要大数据库的支持,随着数据的不断集中及用户规模的不断扩大,信息安全就逐步产生了巨大的隐患。
因此,随着新技术和新设备的迅速普及与应用,应当高度关注网络信息的安全问题、提高技术水平并完善监管体系来促使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四)易成为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温床。互联网金融是在虚拟空间中进行交易的,因此不会留下任何除交易信息外的物理痕迹。同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行没有严格的资格审查,而且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匿名性,手机和网络用户可以通过的设置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就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去流转资金。这种方式隐藏的巨大漏洞很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来进行“黑钱”的划拨,并实施洗钱、收受贿赂等活动,之后通过投资回报的方式合法化不合法的收入。互联网金不被时空所限制的特征使得犯罪分子很容易的完成巨额资金的快进快出,这会使金融反洗钱部门的监管更加困难。
四、总结
虽然近几年我国互联网技术有了很大的飞跃,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旧处于起步阶段,在消费者信息的保护、监管的完善以及风险的防范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2016年的中国经济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方式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较好时期。回顾过去的一年,可以看到2015年中的互联网金融已经呈现上升的趋势,而这种市场热度将会在经济新常态的倡导下在2016年将再次有一个理性的升温。
在我国要快速可持续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需要跳出思维定式,并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监管要灵活的视实际情况而定,更加强调有预见性的监管,并防范潜在风险的蔓延。当然金融创新也不能触碰底线,要坚守住金融以信用为核心的根本规律。不断促使金融创新与监管形成良性的循环,经过不断的创新大浪的淘沙后浮现出较为清晰的格局。
二是正确处理防范风险与发展行业的关系。由于我国大部分互联网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存在重视拓展业务而忽略防范风险的现象,因此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2014年12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最为市场关注的是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做出的具体描述。本文将结合《办法》出台的相关背景,对目前中国大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发展现状、发展原因和面临的风险,以及对未来几年内互联网保险市场可能出现的发展方向做一初步研究。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新经济形势;发展与研究
1中国大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根据《办法》中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其中“,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国性的保险专业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自营网络平台”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为保险机构提供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1.1中国大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2000年左右,一些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开始尝试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2010年,淘宝网设立保险频道。2010~2012年,淘宝网规模保费年均增速10倍。2012年,实现保费收入接近10亿元,超过20余家中小寿险公司的年度保费总收入[2]。2013年,腾讯财付通平台、苏宁易购等电商进入保险销售市场。2011年,保监会颁布《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监发[2011]53号)。2011~2013年,涉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从28家上升到60家;同期客户数量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566%;规模保费收入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增幅810%,年均增长率202%[3]。2013年9月29日,由阿里巴巴、腾讯、平安、携程等共同发起的全球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正式成立。2014年2月25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研究撰写的《2011—2013年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根据这个报告,相比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比如美国,互联网保险占比达到30%左右),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收入在整个保险市场中的占比尚不到3%,仍然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2014年4月,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同时,保监会相关人员表示正在抓紧起草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办法《。通知》中对可以进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提出了明确要求(150%以上),同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保险公司必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2014年9月,许多保险公司的理财型保险产品在第三方平台上消失。
1.2互联网保险市场兴起的原因《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人身险网销产品以万能型、分红型和投资连接型的两全趸缴产品、保险期限5~10年之间为主。设计的主要特点是满足客户资金增值需求,相应保障责任非常微小。保险公司使用这类产品形态在设计网上销售的理财产品时,可以通过提高结算利率、降低退保费用等方法,将客户持有保单的期限降低到1年甚至1年以下,同时获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以及其他同期理财产品的收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12号)中,将这类产品明确为“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即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1.2.1高现金价值产品和低廉的销售成本的结合在互联网保险兴起以前,理财型产品的销售渠道主要是通过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的网点实现。银行手续费率[4]根据产品性质及期限,如一般五年期限的趸缴类理财产品,普遍高达3%以上。而淘宝网除了更加积极和有效率地向保险公司提供众多消费客户外,手续费率只有0.2%。在这样的低成本和大客户群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在实际经营成本不变的情况下给予客户较高的回报(高现价产品),从而保证销售量和商誉。2012年,当期银行一年、两年、三年定期存款利率为3%、3.75%、4.25%,按照上浮10%计算可以分别达到3.3%、4.125%、4.675%。而某公司在淘宝网上率先推出了一款趸交万能险产品,无初始扣费,无保单管理费,保底收益2.5%/年,1年后退保或领取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当期预期年化结算利率为5.2%。简单地分析这个产品可以发现,客户只要持有满一年就可以拿回全部本金和5.2%的收益。
1.2.2“长尾效应”1897年,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了著名的“二八定律”,即20%的人口享有80%的财富“。二八定律”成为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在界定主流客户群,计算投入和产出的效率,制定客户目标和销售政策的理论基础。恰恰与此相反,网上销售业务的客户群体明显表现出“长尾”的特征。2004年10月,克里斯•安德森在从对亚马逊和Netflix之类网站的商业和经济模式的研究中提出了“长尾”的概念,即:只要产品的存储和流通的渠道足够大,非主流产品和客户群体所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可以和主流产品和消费人群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相匹敌甚至更大,而这一现象的发生正是基于网络时代的技术环境为个人意愿自由表达提供的巨大空间。在对根据淘宝网提供的一个客户数据分析[5]和传统上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保险(以下简称“银保”)销售理财业务的客户特征的比较中,发现以下三点问题。(1)近50%的网上客户从未接触过理财,也不曾购买过理财产品。(2)35岁及以下的客户占网上客户的80%,销售额占70%。其中,成交金额仅为1000元的客户占比23%。在传统银保理财业务中,理财产品销售的最低金额通常为10000元,35岁以下的客户群体被认为是收入较低的年轻人群体。(3)46岁到55岁的客户群体成交单价最高,人均5000元。这一点与传统银保理财业务中的客户群体年龄分布相同,但在传统业务中,件均保费一般要达到五万元以上。 以“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激活并满足了小额账户的金融需求,网络技术、支付平台、物流管理的发展和消费习惯的变化使保险公司在低成本条件下接触并满足了普通客户群体庞大的理财需求,破除了大金融机构(银行)的垄断地位,满足了新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
2《办法》对经营地域的描述和高现价产品的风险分析
《办法》称“,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规定被市场解读为对高现价产品的风险提示和变相限制。那么,经营高现金价值产品究竟具有怎样的风险呢?
2.1投资收益风险2012~2013年,以上文所述某公司在淘宝网上推出的年化收益5.2%的产品为例,以网上销售费用0.2%计算,加上其他销售费用以后,保险公司直接成本要达到5.5%以上。2014年,网上销售的高现价产品根据年限(1~3年)的不同,收益普遍达到年化6%~7%,加上销售费用成本,保险公司直接成本达到6.3%~7.5%。同期,2012年全保险行业简单年化资金运用收益率约3.59%,2013年为5.01%,2014年为6.04%。这样,在2012~2014年度当中,高现价产品的投资收益盈亏平衡点要分别达到行业平均水平的153%、108%、130%左右。2013年的一项研究表明[6],以达到行业水平150%的超额收益水平为例,在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要求的条件下,在不同的投资组合中,权益投资收益率要达到行业平均收益的110%~150%,其他投资类(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收益要达到行业平均收益的165%~423%。2014年12月,保险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占比分别为66.3%、11.1%和23.7%。风险较大的权益类和其他投资类的占比从2013年9月末的25.32%上升到34.8%。对于依赖于高现价产品保费收入的中小型保险企业来讲,权益类和其他投资类的占比可能还要高于行业的平均状况,项目匹配和规模匹配的风险日益增加,此外,还有资金运用存在的坏账风险和道德风险。
2.2久期匹配和现金流风险在投资项目和产品设计的久期匹配和现金流风险方面,网上销售的保险理财产品期限多为一年甚至一年以下,问题更加严重一些。在以负债端(保费收入)一年左右的期限匹配资产端(投资资产)更长年限的模式中,每年都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新增保费来覆盖到期保费的流出(现金流)。(1)在市场竞争环境下,每年新保费的成本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市场利率环境、资金价格的变化以及其他外部不可抗因素的变化都会对保险公司持续的现金流需求带来不可预估的影响。(3)对于对新保费现金流依赖度较高的企业来讲,公司本身的经营风险,如投资项目的成败、管理层的变化、市场商誉等风险因素的叠加会迅速地反映在新保费的获取成本和获取时间上,对公司整体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打击。互联网高现价产品的发展使保险行业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具有了前所未有的重要性。不同保险企业的资产冲动和投资冲动在高现价产品销售的背景下风险若隐若现。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机关做出了适当的限制和风险提示,对市场参与者的规模、资质提出了要求。
3对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方向的初步研究
2014年,人身险行业通过互联网销售渠道实现年化规模保费353.18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2.09%,同比增长5.5倍,成为除人、银邮渠道和团险渠道外的第四大销售渠道。保险企业自有平台、第三方平台(包括银行和其他第三方平台)都是互联网保险重要的参与者。以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上文已经做过研究,现在,本文将对在互联网保险的新浪潮中另外的两方参与者——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发展做一个初步探讨。
3.1保险企业从目前的观察来看,保险公司并没有改变在传统销售模式中的根本地位,仍然只是处于一个产品的提供者、经营风险的承担者和费用的支付者的角色。根据保监会相关数据统计,2014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中,95%是通过第三方平台(主要包括淘宝等销售平台和银行平台)实现的。而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有以下两点。原因之一,目前积极参与到互联网保险经营的保险公司主要是一些新公司和规模较小的公司。这些公司缺乏传统经营渠道、人员和客户资源,依赖自有平台经营网上业务缺乏基本的客户资源沉淀和受众群体,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成熟的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可以迅速积累客户量和推广商誉。原因之二,对于一些成熟的中大型保险企业而言,虽然网上销售的平台技术和专业销售技能是可以在短时间之内形成,这些企业也具备自有平台经营所必需的客户资源积累,但是,这些企业需要面对的是自身的盈利要求(按照前文的分析,在同样规模的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的情况下,高现价产品的盈利能力要大大低于传统保险产品)、渠道冲突、投资项目储备和发展战略。从行业发展的前景来看,一方面,互联网保险发展对保险公司改变在金融行业和关系中的地位带来了良好的契机。在谨慎原则下,通过对投资项目和投资利益的锁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有平台对现有(特定)客户和其他客户进行推送和营销,也可以通过其他公共平台和第三方平台进行宣传和推广。网上保险、保险、自主营销多条销售渠道齐头并进可以显著完善保险公司的经营手段和提高与任何渠道负责人的合作谈判地位。另一方面,如同前文所提到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可以更加深入地从互联网业务各项内部环节和节点入手,更贴切地为互联网用户和各种互联网业务定制保险产品。
3.2银行平台在第三方平台中,银行具有特殊的意义。银行具备了在短时间内进行互联网保险(金融)业务的所有技术、人力、支付、客户、经验等各种条件,银行需要面对的是和现有传统业务的渠道和内部冲突。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浪潮中,银行再一次扮演了资源输出者的角色。但是,在这一次的资源重置过程当中,银行失去了绝对优势的议价地位。银行无法像以前一样,将存贷差上的损失通过中间业务收入的方式来弥补,因而只能小心翼翼地在存款流失、客户流失、同业竞争、保证盈利以及内部渠道冲突中寻求最佳的平衡,要通过对自身利益的权衡让渡来维系最优质的客户资源。我们可以看到,在银行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时间段,针对特定的客户群体推出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中,审慎、尽责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将成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兴起改变了传统保险行业的生态,使客户、保险公司、渠道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网上业务的透明和便利使客户的利益和客户的满意度成为参与各方博弈中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为维护客户的利益,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银行要向客户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第三方销售平台要承担对产品应有的审查和诚信责任。上述各方都拥有着不同特性的客户群体,并且在各自的客户群体当中具备比较优势,各种平台之间的竞争和合作满足了全社会成员的各类金融理财需求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面对发展如此迅猛的新经济浪潮,互联网保险各方具体的参与者都应当具备强烈的学习欲望,认清企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审时度势,使企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参考文献
[1]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EB\O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014-12-10.
[2]网销来了,人会消失吗?[N].证券日报,2013-11-7.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2011-2013年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
[4]电商网站争相卖保险国华借道淘宝“三天一个亿”[N].都市快报,2012-12-28.
[5]单款保险三天网销成交破亿[EB\OL].中国保险网,2013-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