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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的基本条件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11 16: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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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的基本条件

篇(1)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三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四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二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资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七条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座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最低比例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定。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三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篇(3)

关键词:施工质量;质监机制;建筑工程

一、传统的监督机制及弊端

现行传统的质量监督机制主要分为两个层次:1、建设单位派代表或委托监理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的主要任务为:开工前,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施工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这种监督机制弊端为:(1)工程管理人员多为临时抽调的,或建设单位中并无建筑施工经验或专业知识的人员,这类人缺乏专业知识及现场管理经验。(2)建材的好坏,是不能经肉眼判断的,必须通过先进的检测设备来检测,这点单靠建设单位难以实现,必须与专业检测机构合作。(3)监督人员对建筑质量无明确的责任,责任心不强。(4)单位各级领导干涉,监督人员有职无权.并不能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

2、各级建筑质量监督站代表国家行使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为:开工前,依法审查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中,复查施工单位基本条件的变化,抽查工程质量,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检验。质检站由于人员、设备有限,检查检测建材科研所资质偏低彳艮难实行对工程质量进行大范围现场抽检,现场质量监督被削弱,由于反映工程质量及工程验收的试件、试块多在缺乏现场监督的情况下由施工人员自制设备(不能很好地执行三方见证有关规定),各自送具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试验室不能(无权)到现场抽样,不了解现场质量情况,只好都在试验报告上加印“只对来样负责”的字样。所谓“只对来样负责”,就是只对送来的试样负责,对试样的来源,取样的真实性,对建筑的实际质量一切不负责。这是检测机构推卸责任。可建设单位及质监站就是凭这些试验报告进行验收的。

从以上可见,这种“只对来样负责”监督与验收脱节的监督机制,对当今建筑质量差的状况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表现为:(1)这种监督机制为施工队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提供了可乘之机,它忽视了现场监督,使现场所用材料与送试验室检验的试样大不一祥。(2)这种监督机制,责权相分离,它虽然强调了自己的责任,但实质上对什么也不负责,使监督、测试人员责任心不强,质量意识差,唯利是图。(3)这种监督机制,只重表面,不重实质,只重报告,不重实际工程质量。

二、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原因分析

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一般有人、材料、机械、方法及环境。事前对这五方面的因素进行严格的控制,是保证和提高建筑质量的关键,因此,监督机制是否完善,是提高建筑质量的关键。

1、资质审查不力及监督水平不符合要求

(l)资质与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不符。资质审查方面问题较多,出现了“关系资质”,如现在很多“皮包公司”本没有基本队伍,找几个人挂块牌子,设法拿到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

(2)“挂靠”现象很普遍。近年来,基本建设规模正常扩大,大量农民建筑队涌人城市,这些没受过专业培训、无技术人员及机械装备的建筑队根本不能独立施工。他们通过不正当的关系揽到工程的施工权,通过“挂靠”便成了××建筑公司的施工队了,但这些建筑公司只收管理费不管理,做“甩手掌柜”以定代管。这是在钻现代管理的空子,是因资

质审查不力造成的。

2.主体用材料不合格却能轻易进入建筑市场

主体用材料现场抽样结果的合格率低,不合格的材料能很容易进入建筑市场,而验收又轻易过关。这是“只对来样负责”的监督机制之漏洞。

(l)砂、砂浆是组成建筑主体的重要材料,质量问题最多,影响因素最复杂,有原材料质量、配比、称量、工艺、养护条件等因素。但最主要的应为由于现场监督不严,不能严格按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施工,技术水平低或质量意识差,有意偷工减料,使混凝土及砂浆强度不足,而验收所用的试块一般又多由施工单位制备,自行送试验室试验。在送检这一重要环节上监督不刭位,使做试块时弄虚作假,出现特别加料,甚至购买试块等虚假现象,使送

检的试块与实际工程质量相差甚远。由于送检的试块大多数合格,验收就自然容易通过。

(2)钢筋质量差,已不是现在特有的问题,钢筋母材个别质量差,从钢筋的焊件上体现的问题就较多,如大直径钢筋的闪光对焊和电渣压力焊,由于操作时对电流和所产生的电熔程度掌握不准,造成的焊件质量问题就较多,如果这样的产品都用到建筑工程中,给人民生命安全带来了无穷的隐患。劣质钢筋在这么多年如此“经久不衰”,也是“只对来样负责”的监督机制的弊端。

(3)甲方不坚持标准,严要求,尤其房地产开发的工程更是如此。如抽样涉及的一些工程,抽样明明不合格,可甲方还是轻易地放过了关,也许对建筑质量差已司空见惯,且验收的资料都放手让施工单位各显神通去弄,最好能弄出个优良工程,以便其开发的建筑物能卖个好价钱。这实质上已失去了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措施建议

l、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现场监督。

2、作为国家检测部门应以现场抽样监督为主,国家检测部门是代表国家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监督,应对工程的实际质量负责,否则,工程项目验收“合格”或“优良”全是假的。

3、“只对来样负责”的试验报告不能作力混凝土验收依据,除非有甲方现场监督人员的签字、证明试件来源的真实性及代表性。

4、检测部门应责、权、利相结合,实行承担检测工程项目的现场抽样、监控质量责任制,是提高质量行之有效的方法。

篇(4)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 安全管理 对策

工程的施工安全是工程建设的生命线,可以说直接关系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也关系着施工单位的生存与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一些安全事故,需要认真分析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解决对策,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一、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近几年来,我国虽然也相继出台了一些与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为施工的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但有很多的细节问题比较含糊,实施的难度较大,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二)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施工的人员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进行技术指导的人员,另一类是进行一线工作施工的工人,前面一类的人员出于相对安全的位置,但是另一类却是处于高危险环境的人。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我国建筑工地一线的施工人员基本都是农民,他们的素质普遍较低,安全意识教差,防护能力较弱,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的技能,加上施工现场一般安排的安全管理人员都会相对较少,这无形中给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埋下了隐患。

(三)安全责任意识不高。

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施工成本,不顾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安全生产基础的设施方面完全达不到相关的标准,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根本不具备施工的基本条件,有的企业甚至把施工任务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或以挂靠的形式承包给一些根本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缺乏相应资质的队伍和作业人员,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四)监管不到位。

政府对建筑市场监管不到位,一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有关加强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精神行动不力。措施不到位,对应依法纳入监管的项目未实施有效监管。有些地区还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再就是管理权和处罚权分离削弱了安监工作力度,致使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对于施工安全而言,有序的管理和严格的监督都不是不可缺少的,但是笔者通过对一些现场施工的情况的调查发现,很多的施工单位配置的监理人员过少,有的甚至都没有监理人员,监理工作也主要是管理人员负责,有的即使设有监理人员,但是部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安全监理认识模糊、态度消极,根本没有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对策分析

(一)政府加强监管。

完善政府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应进一步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机制,改革细化安全管理监督程序。

首先,政府应协调市、县、区有关部门,解决有些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缺乏、经费不足等问题。其次,政府应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成立建筑安全科研机构,组织开展安全理论和安全技术的调研及相关课题研究,早日建立起我国的建筑安全研究体系。最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改进安全监管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在施工资质的审查环节以及招投标监管环节,切实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严把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关。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从重点监督检查施工主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执行情况。严肃查处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过对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执法检查,迫使各方责任主体自觉规范约束自身行为,真正发挥政府监管职能。

(二)严格管理制度。

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一方面除了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之外;另一方面就是要依靠企业自觉的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用制度法规约束人,落实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督人员应该要加强日常施工的安全监督,而国家相关的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则应该要经常的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条件进行检查监督。以保证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措施达到国家的标准,最大限度地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对于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如果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的追究责任,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落实考评制度。

建立安全责任考评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能够做到赏罚分明,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每一个人的身上,同时也能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他们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在发生事故时,如果责任模糊,很多的员工就会想法设法的推卸责任而不是解决问题。另外,对一些违规的,或者是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人,进行责任的追究,也是施工单位负责任的一个体现,有助于企业安全生产文化的构建,促使每一个员工都能够自觉的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

(四)加强安全教育。

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是对施工人员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不仅包括业务水平同时,也包括其受教育水平以及所具有的安全知识水平。因此,施工单位因为要注意对施工人员加强安全教育,特别是一线作业的施工人员,要教授他们基本的自我保护的措施。以及紧急避险的措施,还有就是安全事故发生之后的紧急处理措施,以便能够将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而提高施工人员综合素质的最主要的措施就是要建立相关的培训制度,定期的对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防护知识水平进行更新,以使其能够适应企业施工的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员参与,全程预防控制,做到安全意识到位、安全责任到位。制度措施到位、安全监管到位、班组自控到位、环节联控到位。抓好事前、事中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把任何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排除在安全门槛之外,这样才能够有效避免或者减少事故的发生。

综上,当前我国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严重的制约着我国建筑施工管理的水平,也影响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国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是施工单位在新时代背景下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篇(5)

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⒈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以上。

⒉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版权所有!

⒊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⒋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

⒌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x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版权所有!》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

××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制度建设,完善建立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在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方案,重点环节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一是强调各方责任的落实,重点落实审批、验收、检查等责任制度。二是看有没有方案,对土石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技术方案是否有论证、审查,论证审查的技术方案不得擅自随意变动。三是施工、监理严格验收检查,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内容上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标准规范的落实。

篇(6)

针对现代建筑工程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桩基础施工的前期最重要的技术资料就是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质量需要建设单位的协助。当建筑施工企业在桩基施工过程当中,如有发现工程地质情况与工程勘察地质报告不相符时,应立即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取得联系,共同探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针对桩基工程施工人员综合素质较差这一问题,一方面,施工企业必须选择专业的,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这是保证桩基工程质量的最基本条件;另一方面,施工企业要定期对施工队伍进行培训和考核,淘汰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同时,不定期的抽查和对员工进行思想政治的理论培训,提升员工的自我素质,从而提高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此外,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技术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标准化进行操作,这是桩基施工质量提高的保障。最后,建立完善的部门制度,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建立质量技术控制点和管理流程等。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的检修桩基施工设备,确保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同时,企业要对施工各个环节进行必要的监控和指导,及时的处理小环节出现的突况,保证施工过程的正常施行。

2现代建筑工程桩基工程施工技术控制要点

2.1对建筑工程桩基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技术要点进行控制

建筑工程桩基工程施工准备阶段主要以下包括三个环节:对建筑工程进行详细的地质勘察、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结合施工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根据施工方案合理的进行施工组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是桩基工程施工过程的主要依据,所以勘察报告必须具体、详细、真实、全面地体现场地的地质情况。因为地质报告的准确性,对桩的选型、直径、深底、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的组织都会直接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地勘报告越详细,制定的施工方案就越完善,施工组织就会越科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要包含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设备、施工进度,施工方案的制定既要保证企业利润又要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设备要根据施工图纸的来选择,要合理、高效。

2.2对建筑工程桩基工程施工阶段的技术要点进行控制

桩基工程施工过程当中主要控制桩倾斜过大、断桩、桩身砼离析、桩位偏差过大等。因为这是桩基施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处理不仅会加大成本,还会延误工期,如果处理不当还有可能会留下安全隐患。因此,必须要针对不同的桩基类型,必须分别制定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同时,施工技术控制点的设置也要结合桩基结构与施工工艺要求进行科学进行。如:对于湿作业成孔灌注桩,如果是水下浇筑砼,一定要注意使用导管,同时要注意导管的拔管,要随着砼顶面的上升掌握导管的进入深度,避免导管埋入过深或导管脱离砼面而造成桩身砼离析和断桩。桩在成孔过程当中,如果遇到较大孤石或探头石,桩(钻)机底座安置不平或产生不均匀深陷等,就有可能造成桩孔偏斜。因此,质量技术控制要点不仅是有效的对施工工程中工艺条件及技术参数的控制,也应加强对桩基施工质量有影响的各项外界因素的控制。现代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致力于采取科学的分析与论证,合理准确的对技术控制点进行把握,进而有效的使桩基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保障。

3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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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症结探析;针对性建议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社会生产力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加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稳步提升,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确保工程质量监督的科学化、现代化,目前的施工质量监督体系必须不断更新自己的要求,向规范化、科学化迈进。作为建筑单位而言,项目质量就是建筑单位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决定项目成功与否的基本前提。目前,层出不穷的建筑质量问题已经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建筑施工项目上马而日益严重,已经引起了业内人士和社会民众的广泛关切。所以,完善建筑施工监督体系,已经成为提升整体建筑质量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同国际先进施工技术接轨的重要步骤,可以说是确保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表现【1】。

一,探讨当前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

目前,对建筑施工质量起着决定性因素的方面主要有,施工企业的管理及施工队伍的素质。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涵盖施工企业领导的素质高低、施工企业的运营理念等;对于施工队伍而言,主要取决于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施工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个人素质等。在某项工程建设中,如果该项目的总工程师拥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在关键时有果断的决策力,具有全局规划意识,对整个项目的管理能力、施工具体组织、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都可以顺利完成,相应的,最终的施工质量也不言而喻;反之,如果总负责人没有尽到负责的态度,则项目质量会随着工程师的素质向差异化发展,自然也就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当然,除了人为因素以外,还包括一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2】,比如,工程的基本环境,包含地质、水文条件等;再者是,管理环境,是否拥有健全的质量监督机制,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还有是,施工环境,施工的工具、工作面、施工组织等具体问题。考虑到环境因素对于施工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性,因此,在进行具体的施工质量监督工作时,作为负责人,必须依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及自然环境,采取行之有效的管控机制。

二、分析我国建筑施工监督中出现的弊端

1监管部门的监管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中存在很大的漏洞,比如:很多地方的监管力度不足,多半出现走过场的现象,很多监管企业仅仅看重眼前的利益,缺乏高瞻远瞩的能力,存在执法疏漏,管理监督意识淡薄等问题。在很多地方性的建筑施工中,一些施工单位不管规定的建设流程,在没有备齐相关手续和技术准备的条件下就盲目开工;很多施工单位的资质没有获得通过前,就随便将工程项目层层分包,给工程质量留下巨大的漏洞;还有一些施工场地,在施工图纸没有经总工程师审核后,就草率开工,为了缩短工期,盲目压低工程成本,片面追求节约的理念,这些都为施工质量埋下巨大的隐患。

2相关的法制体系不健全

目前,建筑市场出现很多秩序混乱的问题,发掘其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建筑单位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无法可依。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反应:很多建筑项目在一开始的勘察设计中就没有落实好相关的规范和要求;施工单位存在恶意分包的现象;建筑单位,在进行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故意压低工程造价,将整体项目分割为多个子项目,分给若干企业分包,由于施工单位鱼龙混杂,缺乏统一管理和分拨,工程质量自然受到很大的威胁;还有一些施工单位,在不考虑自己施工资质的前提下,通过暗箱操作,通过不正当途径承包工程等【3】。

3很多企业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无视施工质量

我们应该明确,施工速度应该依照项目具体要求而定,要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下,才可以考虑工期,不能片面最求快,不能以快来评定一个施工单位的施工水平。但是,我国的项目施工中,主要存在不考虑施工质量的前提下,片追求速度,为了表面的速度忽视正常的施工流程,不考虑人员技术水平高低、工种差异等问题,将工程施工顺序随意颠倒。

三、基于以上问题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针对性措施

1提升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确保责任到人

对于工程建设而言,质量监督并非容易的事情,它是集中技术、管理、法制、行政等各方面工作于一体的工作,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所以,质量监督部门人员的质量意识和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项目的安全。就当前而言,虽然我国的施工监督工作得到了显著提高,但是,还有很多关键性问题没有解决,作为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明确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强化自身的质量监督意识,不能只是将监督管理变成场面事,在具体监管中,要责任到人,每名监管人员负责一个部分,总负责人建立分负责人问责制,并建立一套惩奖制度,出现渎职问题的要毫不留情;对于监管人员,还应该定期组织监管法律培训,明确自身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内部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监管作用,制定监管与工资、绩效挂钩制度。

2严格把关单位资质,保证质量安全可靠

参与到工程建设中的相关单位资质必须经过相关单位的资质审核,在审核过程中,要保证透明化,确保有真正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组织。对于施工资质较低的单位,其他单位必须联合予以封杀,设计单位不能立项、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筑许可证,安监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将不安全因素扼杀在摇篮中,为了从源头把控,国家质检部门要对建筑设计、材料、施工等各个子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和检验,考核达标的相关企业颁发产品质量证书。

3规范建设主管部门行为,打击暗箱操作

国家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制度的执行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所以,如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违章办事,甚至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时,那么国家对于工程质量建设监督的作用就变成空谈。若要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首先,要建立一套严苛的项目审批制度,在审核中要照章办事;再者是,要明确施工负责人制度,将每一项责任都分管到各个项目负责人,遇到质量安全事故,除追究当事人及当事人单位责任外,还要对上级管理部门及项目审核人、程序执行人等再次进行追究【4】;最后是,要定期对建设单位行政部门领导实行财务公开,一旦发现受贿的严重问题的,必须严厉惩处,净化监督管理市场,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可靠。

四、结论

我们应该明确,建筑施工质量若要不断完善和加强,做到以上措施还远远不够,必须在具体的工程实践监督中不断总结和探索,根据新时期提出的要求建立新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紧跟时代潮流,规范建筑市场的管理法制体系,提升质量监督人员的责任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纠正建筑行业的不正之风,确保工程项目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张成灿.强化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控[J].建筑经济,2001,(09).

[2]沙作刚.浅议建筑工程质量及其管理[J].铁道工程学报,199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