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1 16:20:2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股息红利税是指对上市公司的分红征税。
目前来说对一年以上的长线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月以内短期买卖的投资者加倍征收股息红利税。这样做的目的是增长股票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时间,稳定股价,防止投资者们过度的投机,造成市场的混乱。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文章屋网 )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金融投资必将越来越流行,金融资产所得也将越来越普遍。无论从市场调节的角度来看,还是从财政收入的角度来考虑,对金融资产所得的征税都日益重要起来。美国作为世界上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对金融资产所得较为完善的课税体系。本文拟在介绍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的中长期建设思路。
一、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在当前美国资本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有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资产的投资所得主要为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分红收益)和资本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价差收益)。在明确以上分类的基础上,下面分别对美国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作一介绍。
(一)美国股票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针对买卖证券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均属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税收设置,这一税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调整证券市场资本的流动情况。美国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曾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税,但是近来考虑到证券交易税的征收不利于资本流动,于是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取消了该税种。
对于个人股票投资所获得的现金红利所得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个人所得税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即为投资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对个人股利所得的优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计列法”,允许股东收到股息的第一个200美元不列入总所得。
对于股票投资的资本利得所得,美国从一开始就对其征税。在美国变现的资本利得最初是作为普通所得来完税的,并且从1921年税法开始,它们就适用于优惠的低税率。从1942一1986年,仅仅对持有期长于6个月或一年以上资产的资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为50%,1979-1986年为40%)计入应税所得。在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这类资本利得税的税率被限制在25%以内。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删除了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别,从1988年开始,全部变现的资本利得都将作为普通所得纳
税,资本利得的最高税率定在28%。
(二)基金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1.投资共同基金收入的纳税与投资其它证券收入的纳税方法一样。共同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并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同样,共同基金的资本利得也以同样的方式转给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资本利得规定来报税。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据它收到的红利。利息以及实现的资本利得未缴税。
2.美国共同基金投资收益的三种计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资者卖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单位,从卖掉所有基金单位的资本利得或资本损失中减去成本就得到应税金额。如果投资者只卖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单位则比较难计算缴税的金额,因为很难判断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单位被卖掉了。美国联邦税务局因此也规定最先买进的股份最先卖掉,即通常所说的先进先出法则。如果投资者的基金单位价格上涨了,则先进先出法则会产生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大的应缴税额。另外,基金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计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来计算资本利得或损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导致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高的赋税比率。还有一种更加复杂的方法是具体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卖掉了,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卖掉最高成本的股份,从而导致最小的资本利得和最低的税率。
(三)债券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当前美国有一个发达的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品种也相当多。从发行主体来看,有联邦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按发行方式来进行细分,有原始发行折扣债券、市价折扣债券等。不同类别的债券在税收处理时也稍有差别。
1.联邦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于美国联邦政府债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国联邦政府缴税,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缴税。因此持有美国国债会明显减少个人所得税。正因为投资国债可减少缴税和投资国债的安全性,国债的利率比企业债券要低。
2.地方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本利得的纳税办法同投资股票一样,但以溢价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损失则不能以资本利得或其它收入来冲抵。
3.原始发行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原始发行折扣债券是指在首次发行时以面值的折扣价出售的债券,如果持有到期,则发行人一次性将等于面值的价值支付给投资者。此类债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将计算所得的利息作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来赋税,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赋税。对于1982年7月1日之后发行的此类企业债券,每年根据单利来计算所得利息。
美国联邦税务局还规定如果原始发行折扣债券以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来出售,则可认为无资本利得或损失,因此不需要缴纳资
本利得税。但如果出售价超过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则需要按照资本利息得来赋税或按照普通个人所得来赋税。
4.市价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市价折扣债券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以某一价格购买某债券,通常该债券的到期赎回价格会高于此购买价格,这两个价格之差即是市价折扣量。投资市价折扣债券的赋税与原始发行折扣债券赋税一样,都是将折扣部分当作普通利息收入来纳税。但是投资市价折扣债券在没有实现利润——市价折扣量前不需要赋税。如果市价折扣量小于市价折扣债券到期赎回价的0.25%,则不需要纳税,即该市价折扣量在报税时可当作零来处理。
5.可转换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通常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同一发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缴税,但转换成不同发行人股票的交易则需要缴税。任何没有应计的原始发行折扣不再被确认,但在转换时的市价折扣需要在转换成的股票被处理(出售或赠与)后确认。
(四)资本损失弥补的相关规定。
美国联邦税法对资本损失是否能一次性从资本得利中扣除有具体规定。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长期和短期)可从资本利得中扣除,如资本损失超过资本利得,则还可以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资收入)3000美元来相抵,但不得超过3000美元,即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的纳税额最多可减少3000美元;其余的资本损失则可带到下一年度再申报。
二、我国现行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无论从上市公司家数,还是从交易硬件设施建设来看,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证券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品种也日益多元化,投资者结构也日益优化,但由于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调整一直被认为实质性的“利好”或“利空”,从而使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体系建设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规定仅有以下几方面:
(-)股票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向股票交易的买卖双方各征收4‰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没有关于资本损失扣除的相关规定。即无论投资者盈亏状况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须交纳一比例不低的印花税。在上市公司有分红时,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共同基金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由于我国规范化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较短,管理层出于培育机构投资者的目的,对其发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方面的一些优惠措施。投资者在投资于共同基金时,可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收到基金的分红时,要交纳一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三)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权不发达,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债券品种仅限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发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这样我国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就相对很简单。投资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投资于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思路探讨
借鉴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证券交易的硬件环境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的构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1.改变印花税的征收环节,放在发行环节征收。将现行的印花税并入到证券交易税存在的前提下单独设置项目,这样一可以还印花税的本来面目;二可以解决一级市场税收调控真空的问题;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复征税。2.开征证券交易税。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运用证券交易税对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是很有必要的。结合我国现状,证券交易税有必要仅对“卖方”征收,税率为4-6‰左右,在具体措施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资金,达到鼓励中长期投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达到稳定股市的目的。3.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对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对这部分所得应不应征税,在国外是逐渐增多的,如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其中尤以股票的交易最为活跃。尽管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企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我国应开征此税,对过高的价差收入作适当的调节。目前比较简单和可行的构想如下:1.对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税,但被认定为营业易(投机)的证券利得予以课税。2.对营业易的判定标准是:以一个股东账户为基准,该账户在一个公历年度交易次数超过30笔或转让股票票面总价值超过某个数量指标,即判定为营业易。同时结合不同的纳税人(投资基金、机构、自然人等)设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不同的证券持有期限规定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
(二)基金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从美国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来看,尽管美国共同基金的组织形态大多为公司型,但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双重征税,一般在基金环节都是免税的,共同基金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时,由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和美国差别不大,但对于目前投资者交易基金单位是否应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就值得探讨。在目前仅为封闭式基金的情况下,基金单位的价格也是由二级市场基金单位的供求状况决定的,税收对基金单位交易的活跃程度影响并不是太大,而对交易基金单位不征收证券交易税,不符合税制建设的公平性原则。建议在这方面应对投资者交易基金单位适用证券交易税,税率上可与股票交易的税率相当。对于投资者交易开放式基金单位而言,税率可适当调低一些。
(三)债券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极不发达,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债券市场大发展的外部环境仍不成熟不无关系,但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其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当然,债券市场大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于外部环境的创新,在相关税收政策选择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适当降低企业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所适用的税率,结合我国债券市场的中长期发展战略,针对不同的债券品种,适用不同的税收规定。
一、我国证券税收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其政府都无例外地利用证券市场为人们提供筹资和投资场所,充分利用有价证券融资特点,集中社会资金,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由于证券税法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数国家都注重利用税收手段对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行为进行调节,使证券市场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税收对证券业起着导向作用,因为税收开征与停征、税收减免、税率的升降对证券业风险性、投机性起着高与低、扩张与抑制的影响,可以增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
通过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法等鼓励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达到促进或抑制证券市场的目的。如果对公开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收益免税或减税,对公开上市证券投资的个人或企业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实行低税率,能起到鼓励个人或法人购买证券的作用。从证券发行角度来看,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或在税后支付,对证券供给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就可将它计入成本,在筹资成本(与银行贷款相比)相同情况下,企业就会大量发行股票和债券,增加证券供给。从证券转让角度来看,如果证券交易的税负较重,投资者宁可长期持有,减少转让频率,从而减少证券的供给。相反,证券的供给就会增加。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调节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
(1)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用征收印花税来取代证券交易税。1990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在股价暴涨时,为适度调节炒股收益采取了向卖方征收6‰的税收。后来,参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国印花税法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3‰的印花税。1991年上海参照深圳经验,对股票交易课征了3‰的印花税。1992年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肯定了上述做法,从而建立了我国股票交易的税收制度。
印花税是以商业活动和产权、特许权的转移行为所立书据,以及使用、领受的凭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可见,印花税是凭证税,用其代替证券交易环节的行为税,显然是不科学的;再有,我国利用印花税代替证券交易税,且对证券买卖双方都征收3‰的税,不利于国家利用税率作为经济杠杆,抑制不法分子投机行为,规范证券机制顺利运行。因此,我国应停征印花税,采纳国际通常做法,征收证券交易税。
(2)1994年国家宣布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阶段在对个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纳税的情况下,用印花税来补充所得税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税从宏观上看,有鼓励投资者参与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中对证券投资征收的税种只有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是股息、红利征税)和印花税,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机联系,难以发挥调节资金流量和证券结构的作用。
(3)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仅规定了对企业债券所得利息征税,对各种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免征利息所得税,并且允许企业将贷款利息列入成本,贷款与国家银行或储蓄于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税的内容。对从事国库券交易所获得的增益及国库券交易行为也都没有纳入税收政策中,使税收在个人投资中缺乏有效的调节作用,对金融资产多样化也同样缺乏适当的引导。
(4)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体现在对股息、红利征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课征;对股息、红利的征税没有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衔接,出现重复征税。实际上,股东得到的股息、红利是企业税后纯利的分配,但按现行税法规定,股东在取得这部分收入的同时,还应再缴纳所得税,这显然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国际上证券税制,我们发现各国一般通过征收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这几种手段来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试分述之并提出针对上述我国有关问题的建议。
二、证券交易税
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国家认为既然是交易,就应与一般商品流转一样课税;有的国家则从鼓励资本流动的角度出发免予课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征收证券交易税。在日本,有价证券交易税是由资本利得的形式转化来的,原来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额的5.5‰降至3‰,可转移公司债券和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的转让税收则从原来销售金额的2.6‰降至1.6‰;在韩国,对股票出售者按销售额的0.2%征收证券转让税;我国台湾从1987年开始开征了证券交易税,税率为6‰;新加坡、泰国等一些国家则对证券转让者征收印花税;在英国,对证券购买者征收1%的交易税;在德国,对交易双方征收0.8%的交易税;美国在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开征证券交易税,目前业已停征。
可见,证券市场发育初期,各国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引导,征收交易税是很普遍的现象,而且很多国家的证券交易税都存在过较长时间,如美国、英国等,只是近几年才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逐步取消。目前发达国家多采用证券交易税名称(或证券转移税、证券周转税),很少征收证券印花税。而即使少数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再征收证券交易税,二者只居其一。
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针对这种情形,有关专家建议改成“证券交易税”。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税,认为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竞争和合理监管。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并认为我国应停征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家债券,都应征税。各国开征证券交易税都是以证券交易额为基税,而税率一般比较低,如日本从0.1%到3%,比利时股票5.5%,债券1.4%。我国证券交易税的税率采用复合税率,即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规定不同的纳税比率,股票交易投机性大且收益也大,债券交易投机性小收益也较小,因而股票交易税率要高于债券交易税率,股票交易税税率可考虑定为2‰,债券税率为1‰。纳税人既可以是经批准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证券交易税由卖方交纳税,而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负有代扣代交义务。
三、证券交易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因其收入的数量和在财政税收政策中的意义被誉为“税中之后”。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最早是1799年在英国产生的。从各国所得税法的理论和实践看,应税所得可界定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时间具有合法来源性质的并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纯所得,从总体上可概括为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五类。财产所得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动产所得和动产所得,另一类是因财产包括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溢余收益,这类所得通常称为资本利得。当股票转让时,转让值与持有值会发生差异,当转让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时,便产生收益;反之,出现损失。从税收理论上讲,对收益征税属于所得税范畴。但它是否是一种盈利。如果征税,是征收“普通所得税”还是“资本利得税”?目前除马来西亚、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征收了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但对其征税的具体规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在税收结构中没有单列资本利得税这一税种,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课征所得税。
有的国家在税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转让证券增益属于资本利得范畴,与普通所得税一样征收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美国、英国、西班牙、比利时、日本、澳大利亚即如此。如美国规定将其与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一并列入资本利得课税,并依其持有期间长短分为长期资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率设计上,个人长期资本利得视同一般所得,税率为28%,短期资本利得为38.5%。此外,如果长期与短期资本损失大于资本增益时,其损失可全部冲抵一般所得,但减除额不得超过3000美元。日本对自然人取得的这部分资本利得采取两种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任选一种:一是在取得销售收入时按销售价缴纳1%的税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纳税申报时按净资本利得缴纳26%的所得税,对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预提税。法国对个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利得中超过28.1万法郎的部分征税,税率为16%,对公司则分短期(2年以内)、长期分别征42%和15%的资本利得税。
还有一些国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倾向于把资本利得和经营利润等同起来,而对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税收征免规定。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将逐步高。美国著名现代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对近40个国家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得出结论: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负相关,而个人所得税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正相关。即随着一国经济的增长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相应下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比重将相应上升。从我国现实看,近几年来,特别是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递增50%以上),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潜力巨大,我国目前已具备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一份课题报告显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尚不足总人口的1%,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负亦不足1%,远远低于世界各国平均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的收入会朝多样化、复杂化、多渠道的方式发展,可以将资本所得、超劳动报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纳入征收范围,以拓宽税基。
我国要不要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始终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
赞成说认为:(1)从税法理论上讲,居民和企业的这部分买卖价差收益应作为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税;(2)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国家理所当然地要利用税收杠杆来缓解收入分配悬殊的矛盾,缩小市场机制可能带来的两极分化的消极作用。
反对说认为:(1)在证券市场发育初期,由于资本利得税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资风险,降低了居民投资信心,因而不宜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2)资本利得税的征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具体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开征,不仅增加课税成本,而且还可能出现大量逃税现象,最终导致税收调节目标的失败。
我国目前没有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项,有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问题,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外延上大大扩展了原个人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资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仅包括因现金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且还包括了个人因持有实物债权而取得的这类所得。为了适应我国股份制和证券业的发展,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对”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房屋、机器设备、车船等所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这是一个进步。
笔者认为应完善企业证券交易所得税,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顺应国际潮流,符合所得税原理,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宏观调控证券市场的能力。课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对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导投资结构合理化,防止大户操纵证券市场均有积极功效。
现在我国试点开征对全社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股票)行为一直免征营业税,促进股市造就出的百万、千万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对所得税不征收,这种影响是负面的。从税源的角度看,个人证券交易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税源。美国证券行业吸引的资金约占全国资金三分之一,银行业占三分之二。如果将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发展来比较,可以看出证券交易行业的发展加速度更快。我国证券业资产总额中的个人资产,高的时候可能达到7500亿,少的时候也会在3800亿元。银行资产总额虽然更大,但总体经营效益不好,信贷资产形成呆帐过多。相比之下,证券交易的收入是现货交易,即时清洁,记录完整,电脑处理业务的自动化程度高,所得税计算和操作比较容易。
征收股民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最大顾虑是影响市场的个人参与。个人股民的资金与银行的个人储蓄有直接联系,个人储蓄多,银行贷款增多,反之,个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银行储蓄就要下降,银行工商企业贷款就相应减少。从国家金融市场总额来看,此消彼涨,此涨彼消,只是不同市场不同资金的转换。另外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种所得税,参与证券交易的“股民”不会超过1500万人口,占我国总人口不到1.17%,对全国经济影响不大,不象银行个人储蓄那样大众化。
股票投资正日益成为个人证券投资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国股市尚不规范,多数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赚钱的动机极为强烈。在投资回报方面,他们更热衷于送红股、股分拆细甚至配股,而不是实实在在地派发现金红利。投资者对现金股利这一投资回报的期待已逐渐转化成对新增股分走出填权效应的期望,这样投资者就可以通过抛出股票获利。可以说在我国,股息红利与股票转让收益相比,在多数情况下是微不足道的。
从现阶段看,我国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外部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一是随着多年来大张旗鼓的税法宣传,税收知识的广泛普及,公司纳税意识已有很大提高,随着利息所得税的开征,公民对税收的心理承受能力进一步加强,不至于排斥和抗拒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二是经过20年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税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稳步推行的税收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为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科学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三是从1999年10月1日对居民身份实行终身号码不变制,以及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存款实名制,是科学地掌握纳税人收入来源,防止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国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进一步健全,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亦有利于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这个国际化税种的征收。
当然,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相对较低,征管手段还相对落后,但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经历了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在构建证券交易所得税时要立足于现有的条件,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对证券交易或转让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种广义资本所得,对证券资本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所得或资本利得,是由证券资本价格波动的结果,是一种不能预期的利得,其出发点是投资,如果滥加征税或税负过重,将导致对原有资本的剥夺,所以,国际通常采用低税率的资本利得税,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刚起步,急需国家扶持。因此,其税率要从低,并规定一定数额的免征额,我们可以考虑把其税率定为3%。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应把长期投资和“短线操作”区分开来,对其分别适应不同税率,以达到鼓励投资,制约投机行为的目的。
第二,由于证券资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预期所得,包含通货膨胀的因素,它是一种投资承担风险成功的报酬,所以对这种资本增益应给予较宽的优惠,规定适当的免税额或扣除额,可以参照我国目前开征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做法。对于买卖国家发行的公债所得可以按实际常规给予免税待遇。对于中长期证券交易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卖出持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所得可以减半或减少一定比例交纳所得税。应规定凡是年从事证券交易收益在3万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国立法皆规定了纳税人在纳税后的一段时期内,如证券交易出现亏损,可以申请一定的税收抵免,返还部分税金。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采纳这一国际惯例,对于证券市场健康发育具有积极作用。
四、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
综观各国所得税法,公司与自然人无不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这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税后,税后利润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给股东时,股东是否还要纳税。
对此,各国所得税法实践中曾经有基于两种不同理论。
一种是“法人实存说”,该理论认为,法人是一个独立于它的股东而实际存在的经济实体。对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税,对股东的所得,向股东征税,是两个不同纳税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国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这种理论,它们对法人和股东分别征收所得税。
另一种是“法人虚构说”,该理论认为,法人不过是一种法律上的虚构物,它仅为股东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对法人的所得征税,那么,就应该完全排除对股东的股息所得征税,否则,就属重复征税,违反公平税负原则。美国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这种理论,它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课税的。
随着各国所得税法与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对法人和股东双方分别征税,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财政利益之所在。各国逐步折衷调和而趋向大致统一.即对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取得股息的股东,原则上将从法人已税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计入总所得予以课税,但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消除或减轻对公司股息重复课税因素。
证券投资所得税是根据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来征收的。由于证券投资所得税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各国几乎都利用它来调节投资者的收入水平,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证券投资所得予以征税,但各国征税方法不尽相同。
美国税法规定,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对公司所获得股息、红利,则作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计列,计征公司所得税。据德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0条规定,相对于工作收入的是资金财产收入,这是来源于资金财产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类,其中包括盈利来自于参与资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经济团体,如股息,红利。
我国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在实践中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内资企业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计入其所得总额中按33%税率课税;二是对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外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对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是一次性地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我国应当允许股份制企业扣除分配的股息,仅就余额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消除由于对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业所得税又征个人所得税而产生的重复课税现象。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与企业融资结构相关的诸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最优融资结构,并使其长久地保持在最佳状态。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一直实行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融资结构,两者的比例大体维持在10:1左右,个别年份曾达到15:1。显然,这个结构过度依赖银行,导致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持续处于高位。上世纪90年代,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曾一度高达80%以上,目前仍然在65%左右的高水平上徘徊。
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必然产生银行等债权人积极介入企业治理过程的客观要求,而银行参与企业治理将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约束企业决策行为,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当企业出现危机时,则适时地将其控制权转移到债权人手里进行处理,这就对企业构成了强大的外部约束压力。但在我国这一套是不灵的,因为我国最大的债券、债务关系是在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之间形成的,而国有企业的巨额不良资产使得银行很难对其实行破产、拍卖等硬约束手段,历来“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是一家”,本来应该是债务的硬约束,也就变成了起不了什么实质性作用的软约束。国企又常常以不良资产为“质押”,迫使银行继续贷款,导致银行不良资产“滚雪球”式越来越大。巨额的不良资产已经滋生出巨大的金融风险,而银行空握着“债务约束”的治理之剑,面对企业频繁的投机行为却一筹莫展,无可奈何。
在直接融资方面,总体上说我国企业偏好股票融资而忽视债券融资。自上世纪90年展资本市场以来,公司股票筹资数额急剧增加,而企业债券筹资则几乎完全停滞。两者比例基本维持在4:1左右,有时竟高达6:1以上。这种情况与其他国家资本市场的情况截然相反。美国公司股票与债券的比例为1:16左右,欧洲的这个比例则更大。显然,我国企业的这种融资结构很难避免市场融资比例和资本市场结构的失衡现象。
从理论上说,如果公司股票在整个资本结构中占重要比重,股东们就可以“以手投票”,运用股票权选举合格的经营者,也可以“用脚投票”,卖出股票,抛弃那些不合格的经营者。这种融合内部控制权和外部接管威胁的治理机制在世界各国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在中国,这一套还是不灵,原因是显而易见的――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等非流通股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就导致企业严重偏好于股票投资,而对约束力较强的债券融资敬而远之。这样的资本市场结构极大地损害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声誉和效率,阻碍了现代企业治理机制的成熟和完善。
企业资本结构主要受资本市场发育水平的制约,反过来,企业对资本结构的选择也会促进资本市场结构的平衡。而债务则是影响企业融资以及资本市场结构的重要因素。因此,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应该是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降低银行贷款融资比重,实现股票与债券市场的平衡发展。从根本上说,就是要通过市场信用机制来完善企业治理机制,而税收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
在间接融资问题上,运用税收政策调节甚为必要,而这正是这么多年来人们所忽略的一个领域,具体说,“忽略”的是债务的税收收益问题。如果企业的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比例失调,债务利息大于资本收益过多,资本就会弱化。依国际惯例,权益资本是以股息形式获得的报酬,不能从所得税额中减除,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中分配;而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利息,却可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所得税额中减除,其结果当然是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企业等于“额外”获得了一笔收益。而分配给权益资本的股息,一般要征税两次,一次是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又被征收个人所得税,俗称“股息红利税”。在没有实行税收抵免制的国家,这种双重征税的现象是难以消除的,这就会促使投资者宁愿以银行贷款投资,而不愿以权益资本投资。
看来我们应该换一个思路,在硬化贷款约束、强化破产机制的同时,积极运用税收手段,给企业从银行贷款融资“泼一盆冷水”。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在调整相关政策后,企业将不再对如何更多地获得银行贷款的问题感兴趣,而是转而从其他渠道融资。那么,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
首先,“两法合并”就是个不错的办法。人们列举出“两法合并”的许多好处,却很少见谁说这个政策可以减少企业的债务利息扣除收益。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33%,与国内外资企业和世界上多数国家相比,无疑是个偏高的税率。如果以“两法合并”为契机,调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比如人们常说的25%左右,那将是一举多得的举措,既可以增强中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又能促使企业降低债务水平。其中的道理是税率与债务率通常呈现出正相关关系,降税企业所得税税率,其结果将是减少债务融资的税收收益,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此外,还可以考虑限制一下银行贷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额,比如,规定部分企业的新增银行贷款利息只能得到税前的部分扣除,或不得扣除,也可以产生抑制企业持续增加银行贷款的积极性、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改善企业治理机制的效果。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扩张,消除股息重复征税的问题已变得越来越突出。今年6月13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个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问题,可以刺激公众的投资需求,促进巨额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也就是等于降低了税收对间接融资的激励。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息支付率极低,发放的现金股息甚至不及股市交易的印花税数额,使投资者感到无利可图,社会公众对此早就不满,股市自然会演变成为投机的“大赌场”。要改变资本市场这种扭曲的状态,必须造就某种强大的压力,迫使企业增加股息支付。可以考虑设定股息支付最低标准,规定上市公司在相关年限内的平均股息支付率必须达到这一标准,只有达到这个标准,才可以获准配股增发。因为提高股息支付率,实际上也就提高了综合的股息个人所得税率。
好的税收政策还可以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实现股票市场与债务市场的结构平衡。在降低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比例的同时,应大力提高直接融资的力度,以市场债权的硬约束代替国有银行的软约束,同时毫不犹豫地削弱国有股权的内部控制效应。这样做将极大地改善企业治理机制,而税收政策也可以在其间发挥其独特的调节作用。
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来说,最好的办法是降低企业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率,增加企业利用债券融资的税收收益,因为所有的投资者都喜欢低税的债券,而不会喜欢高税的股票,这就可以提高企业债券对社会的吸引力,促进企业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活动。我国现行的利息和股息个人所得税率分别为20%和10%,正好起了相反的作用,不利于鼓励债券市场的发展而有利于股票市场的发展。如果企业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率5%―10%,甚至实行与国债同等的免税待遇,就可以对企业债券投资发生相当大的激励作用,进而实现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平衡发展。
二、我国证券交易成本较高。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佣金和印花税。以20*年为例,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数额达到20*亿元,已经超过上市公司分红总额,占全国财政收入的3.91%,比20*年增长近10倍。
三、我国尚无针对资本市场的完整税制体系,无法依靠税收政策控制集中套现行为。当遇到大小非解禁,市场上出现一些集中出售股票套现获利的行为,国家对此没有相应的税收约束,只能会助长市场的投机氛围。除此之外,对一级市场的投资行为,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差价收入、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场外交易、有价证券的继承和转赠等,均缺少税收约束。作为市场化的交易行为,本应依靠市场本身进行调节,如果依靠证监会进行监管控制,难免出现顾此失彼现象。
四、资本市场税收不尽公平。明显的表现是,国债投资者不纳税,但股票投资者要纳税;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股利收入要纳税,但国有股、法人股的股利收入不纳税;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但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一些税负也不尽合理,比如没有根据持股的时间长短、交易额大小或者起点等,设置差别化的税率。
五、存在重复课税现象。如个人股息、红利所得要按20%的比例税率上缴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的股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这就造成对股利的重复征税。不但不利于提高股东分红的积极性,也让不少投资者并不在意股东分红收益,不愿意长期持有,这不利于鼓励长期投资。
为严厉打击恶性炒作行为,稳定、公平证券交易环境,切实保护广大普通投资者的利益,笔者通过调研测算,建议通过设置获利税来替代印花税,或二者并行实施。
首先,借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所得征收原则,设定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税=账面总资产--本金和费用。
税率应设定为比例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高,相应税率越高。具体征收办法参照下表: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最多获利%
20%以下30%70%
20%以上-30%35%65%
30%以上-50%40%60%
50%以上-80%45%55%
80%以上-120%50%50%
120%以上-180%55%45%
180以上-260%60%40%
260%以上-380%65%35%
380%以上70%30%
以上测算以投资100元为例:
获利比例减去费用的获利额(元)税(元)实际获利(元)
20%以下20614
20%-30%20.1-21.57.035-7.52513.*5-13.975
3010.519.5
30%-50%30.1-32.512.04-1318.*-19.5
502030
50%-80%50.1-54.522.545-24.52527.555-29.975
803644
80%-120%80.1-8840.*-4440.*-44
1206060
120%-180%120.1-13366.*5-73.1566.045-59.85
1809981
180-260%180.1-201108.*-120.672.04-80.4
260156104
260%-380%260.1-297169.*5-193.*91.035-103.95
380247133
380%以上380.1-443266.*-310.1114.03-132.9
要缴纳70%的税就要获利444%以上
收缴税金的用途:设立国家股市保险基金,以收缴税款的20%上缴国家财政,其余80%用于保险基金,对于广大投资者实行最大亏损额比例保险赔付制度,确保投资者亏损不超以下比例:专用基金赔付后最大亏损比例实行按年递减,持有股票时间越长国家保障的最大亏损比例越小。投资额的确定以投资人姓名+办理投资账户的身份证号码方式,同一身份证号码下的同一姓名无论其在哪个证券办理的投资账户均合并计算投资金额。
投资者投入资金额满一年期
满二年期满三年期满四年以上
50万以下10%5%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50万-200万15%8%3%1%
200万-500万20%15%10%5%
注明的事项:投入资金超500万者、控股股东亏损不在此保障范围之内。大小非解禁也同样适应以上税率。
1、近6个月对账单原件或存折原件(盖银行章,每月固定收入金额大于8500元,余额大于10万元,在对账单空白处注明年收入,用荧光笔标注简短说明收入来源,如:个体,金融理财,股票投资等)。
2、近12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单原件;
3、近6个月个人完税证明原件,建议尽量提供税务局网站上打印的税单(含二维码);
4、本人持有主卡为有效的国际信用卡金卡及以上等级者,可提供信用卡金卡正反面彩色复印件以及POS机刷出的银联签字单。
(来源:文章屋网 )
我公司是建筑安装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开发票都是到税务局代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当时就从账户上扣除了所得税,比例按1.8%扣除,这种情况下,所得税费用应该放在利润表哪里?是放在利前还是利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吉林省 邓岩)
在线专家:
针对您的情况、以税票做为原始凭证,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以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做如下分录: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井结转相关成本。
期末按核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费用,做如下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此时的所得税费用填列在利润项目之前利润总额项目之后。
至于代开票时确认的所得税,最多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中体现,与利润表没关系,更不用考虑是税前还是税后。
退货的处理
本期退货并且记账的和跨月退货记账一样吗?都是用原来的会计分录,然后再用负数填一遍吗?(河北省 陶贤铭)
在线专家:
严格来讲,应区分各种情况:
1)在财务报表报出前,发生的上年的销售退回,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上年报表相关项目数据以及本年报表的年初数和上年数。
2)如果财务报表已报出,发生的上年的销售退回,冲销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成本。
3)发生的本年销售退回,直接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成本。
固定资产大修理
某企业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费用5000元,应分摊的修理人员工资1000元,领用原材料10000元,该批原材料应负担的进项税为1700元。分录怎么做?(河北省 张苗苗)
在线专家:
如果该大修符合资本化条件,则处理应为:
借:在建工程 16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应付职工薪酬 1000
原材料 10000
如果该修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则不增加在建工程成本,因为是车间生产经营用设备,直接计入制造费用即可。
出口销售怎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出口销售发票/报关单/核销单/银行水单,我怎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以那个单据为准?例如:购入鱼加工成鱼片,全部加工出口销售10万美元(FOB价),采购水产原料30万元人民币,税款9.1万元人民币。汇率6.3,增值税17%,退税率13%。问题: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630000(100000x6.3)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63000。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391000
贷:原材料――鱼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1000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25200[100000x6.3x(0.17-0.1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5200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5200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25200
允许扣除的CIF价的运费、保险费计人费用还是成本,还有佣金,会计凭证怎么做?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征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征税率退税率) (天津市 冯小萍)
在线专家;
根据您的情况,您的处理有不妥之处。处理思路应该是这样:
增值税有关“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
1 应该是先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 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增值税二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3 计算“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退税额二出口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
4 计算“应退税额”(只有2计算的结果为负值时寸可能退税):比较3与2绝对值的大小,取其小者,即为“应退税额”;
5 计算“当期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以上会计分录应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吏增值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即应退税额)
应吏税费――应交增值税仕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吏增值税(出口退税)
财务软件折旧
关于财务软件一般折旧几年?是不是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谢谢!(北京市 姚菲菲)
在线专家:
依据《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入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摊销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转租业务处理
A公司把一幢房租给我公司,租金20万元,我们又转租给B公司,租金22万元。会计分录是否这样做:
我公司租进来做:
借:管理费用――其他
贷:银行存款
转租出去: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河北省 汪金珊)
在线专家:
您的处理不正确。支付的租金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处理: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取得收入的分录正确。
企业间往来账处理
我公司经常跟其他企业之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100万以上),性质无非是暂借款,不付利息的。如果是暂时借出的,都
放在其他应收款,借入的都入在其他应付款,我不知道这样做合不合适?如果这样做用电汇凭证可不可以人账了?还需不需要对方开收据过来?请赐教怎样做才合理。(江苏省 毛瑁)
在线专家:
企业之间的临时借款是正常的,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款项的往来需要收款方开具收据作为附件。
汽车抵广告费的处理
我公司收到一辆汽车抵广告费,该辆汽车已经过户到集团名下,我公司是集团下单独核算的子公司,对于该辆抵广告费的汽车我公司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应附哪些附件?(河北省 姚萍)
在线专家:
形式上车辆是过户到集团公司的名下,因您公司是子公司,所以您公司作为车辆入账是不合适的,即使入账,车辆的折旧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也是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如果要扣除应该过户到您公司的名下。
您公司可以做如下的分录,如果广告费没有挂账,分录是,
借:固定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广告费已经挂账:
借:固定资产
贷:应收账款
需要双方签订的抵债协议及过户手续。
车辆购置税的处理
购入的车辆作为固定资产,那么车辆购置税是进固定资产吗?(四川省 杨怡)
在线专家:
需要进成本。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的,因此它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进行核算。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企业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
医院会计处理
请问(医院)会计报表中的结余分配在年末时是不是要转人事业基金,不能留余额?(河南省 佟晓)
在线专家:
除从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外,结余分配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不再提取其他各项基金。结余分配提取“应交所得税”、“专用基金”后的未分配结佘,全数转入“事业基金”。
重组业务中个人股东如何适用税收政策呢?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主要解决了企业股东股权收购特殊性处理问题。但多数企业股东中有自然人股东,对于自然人股东股权收购行为是否也可以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北京市 王维)
在线专家:
财税[2009]59号不是针对自然人股东行为规范的,对于重组中涉及自然人股东的,要适用国税函[2005)319号文。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上述重组中,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或非股权支付额,要依法按财产转让计算个税。
合伙企业的股票转让收入如何适用营业税和个税政策?
我想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票买卖,赚取差价。请问该合伙企业的股票转让收入是否要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独资企业的股票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广东省 张筱强)
在线专家:
个人成立合伙企业,不是企业,不能按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我们看看国家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的买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鉴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定义为“单位和个人”,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个人的范畴,应属于单位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6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个人为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所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腹票转让收入需要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目前如何确定涉税收入?
金融机构贷款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是否应该冲减利息收入?(河南省 程鹏飞)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金融企业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可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营业收入,也可以按会计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税务利息收入,
从上述规定看,23号文的规定更加灵活,考虑了会计核算的一致性,也即,对于会计上,针对逾期贷款,即使已经逾期未收到,但核算了利息收入,那么,此时税法上也可以保持和会计一致,进行收入的确认。
假如,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则税法上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公司在境内提供建筑劳务涉税如何规定和处理的?
有一公司要和国外一家公司签订工程安装服务合同,由国外公司到我国提供服务。我国对国外公司的劳务如何规范涉税管理的?国外公司需要在我国缴纳什么税?(新疆自治区 孙晓慧)
在线专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从上述规定看,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需要设立经营机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此类企业的机构,是在国内登记的,由其境内机构自行申报纳税。
对于国外公司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我国实行源泉扣缴管理规定,规定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方面,《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第十一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人为扣缴丈务人;在境内没有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号)第三条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七条明确,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看,工程安装服务,是建筑安装劳务,境内设立机构的,由其机构自行申报纳税,否则,境内单位按规定代扣营业税,适用3%税率,还要依法代扣预提10%的企业所得税。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必须提供外部证据?
一般损失需要提供外部证据,因为外部证据有说服力和公信力,那是否企业的损失都必须提供外部证据,才能税前扣除呢?(天津市 陈婷)
在线专家:
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章: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对资产损失的证据进行了规范。
具体针对自行计算扣除类和申请审批类分别给出了一般性的规范。
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井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88号文在一般性规范的指引下,针对不同的资产给出了具体的适用规定。
一般损失需要提供外部证据,因为外部证据有说服力和公信力,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可以不提供外部证据的损失,根据88号文件内容,可以不提供外部证据的损失,经过整理汇总如下:
1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中,单笔金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单项或批量金颉较小(金额较小是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税所得、增加亏损10%或10万元以下),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确认损失。
3 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农村信用社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抵押质押贷款,追索1年以上,无法收回的。
4 银行卡透支款项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
关于非税收入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文件,对公益扣除比例、公益事业的范围、公益性群众团体的范围,适用政策等作了明确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上述规定中,提及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请问,何为非税收入呢?票据方面有何规定呢? (福建省 徐文君)
在线专家:
非税收入是和税收收入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财综[2004]53号文对政府“非税收入”解释为,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井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委托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制定的有关行政规章、规定所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均应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凭《财政票据购领证》在各地财政局票管中心购领。
票据的管理设计,各省均有明确规定,比如:《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76号),设置了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具体种类,规定了各种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明确,按照“统一印制,分级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统一制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的非税收入票据监管工作。
私募基金投资
想了解一下私募基金的特点以及如何投资私募基金。(山西省 王佩荣)
专家: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私募基金在我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一般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相比,私募基金在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比较宽松,故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专业技巧性,收益回报通常较高。私募基金在基金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
目前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土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对于多数有资金实力的个人投资者,目前主要能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就是阳光私募。
阳光私募是一种信托合同,是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信托基金,涉及四个参与方:投资顾问公司(通常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托公司、证券托管券商、资金托管银行。投资顾问公司负责投资的具体操作;信托公司负责信托合同的签订,资金的接收和收益的分配、基金净值的核算和公布等;证券托管券商是股票的托管方;
银行是资金的托管方。
阳光私募主要有以下特点:一、阳光私募不得公开发行。不得在媒体上做营销宣传,营销方法土要是向熟人募集或者口碑相传。二、阳光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客户进行收益分成。阳光私募的固定管理费很少,土要依靠超额业绩费未创造收入。一般收取2。%的超额业绩费。当阳光私募基金产生盈利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提取其中的20%作为回报。但该超额业绩费只有在基金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以提取,所以阳光私募需要追求绝对的正收益,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相对严格。三、股票投资比例灵活。阳光私募基金仓位可以在0~100%之间,而公募股票基全的仓位不能低于60%四、购买门槛较高。阳光私募基金的最低购买额度一般不少于100万元,而公募基金的最低购买额度是1000元。五、有6或12个月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内赎回受到一定限制。封闭期结束后一般每月公布一次净值井开放申赎。
投资者选择阳光私募基金投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一,考察过往业绩。重点考察阳光私募过去半年或者一年以上的业绩,在排名前20位的阳光私募基金中选择。要综合考虑,因为业绩排名时刻都在变动。二、考察阳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团队实力。阳光私募的领军人物主要来自基金公司、券商研究所、券商资产管理部以及民间高手等。能力差别较大,要重点考察其领军人物的工作经历、过往业绩以及在行业内的名望。三、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进行选择。阳光私募的最低认购额度主要有三个档次: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阳光私募的发行份额一般只有50份、但300万元以上的不受此限制。总之,阳光私募基金一次性投资资金较大,投资者需要慎重投资。
如何确定股票的目标价位
请问专家,有什么技术指标能够比较理想地确定股票的目标价位?(河南省 晓风)
专家:
关于股票目标价位,实际上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非常难做出很准确的预判,一般来说,投资者可以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建立合适的心理价位,对投资股票能做一定的调查分析,同时设立止损点。凡是出现巨大亏损的,都是由于入市的时候没有设立止损点。而设立了止损点就必须执行,尤其在今天刚买进就套牢,如果发现错了,就应该卖出。千万不可以盲目地进去买,然后盲目地等待上涨,再盲目地被套牢。
二是前期阻力位。前期阻力位,是指当股价接近前期阻力位时。如果不能再增动量,则跃过此阻力位的难度会非常大,投资者不妨清仓或减仓。股价运动过程中,每次高点的形成都有其特殊原因,而这一高点一旦形成,将会对该股后续的股价运动产生极为重要的作用,一则是该点位附近被套的筹码在股价再次运动至此时会产生解套要求,再则是股价行进至此时投资者会产生心理上的畏惧,获利回吐的压力也随之增加。因此,如果前期阻力位,特别是重要的阻力位没有被有效突破,或者投资者此时股票的定价存在疑惑,则可以考虑减仓,如果正好处于市场的高点,则有清仓的必要。
三是判断大盘走势。在通常情况下,个股与大盘的联动性还是非常强的,大盘处于升势时买股票赚钱的概率远远超过大盘处于盘势或跌势时,如果大盘见顶,则差不多90%的股票都会随之下跌。故判断大盘是否见顶是考虑是否卖出股票的一个重要指标。按这种方法操作有几点需注意:一是对大盘的见顶迹象和信号能有一定把握;其次要承担另外不随大盘表现的10%股票此时继续上升的风险。
四是注意一些主要指标的变化。比如注意股价是否破了某一均线;注意是不是放量下跌,成交量放大且股价下跌,十有八九是主力出货,投资者必须谨慎对待;拒绝中阴线,无论大盘还是个股,如果发现跌破了大众公认的强支撑,当天有收中阴线的趋势,都必须加以警惕,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见了中阴线都应该考虑出货。
白银投资
从去年开始,投资白银在市场上相当火爆,想了解投资白银有什么比较好的渠道?(天津市 陆梅红)
专家:
在通胀环境下,投资黄金、白银等重金属具有保值增值的作用,由于白银价格低于黄金价格,投资起点低,非常适合个人投资者。
目前白银投资渠道分为三种:实物银、纸白银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Ag(T+D)。适合投资的实物银主要是一些黄金公司推出的投资银条产品。纸白银业务目前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都有。纸白银与纸黄金类似,是一种个人凭证式白银,投资者按银行报价在账面上买卖“虚拟”白银,个人通过把握国际白银走势低吸高抛,赚取白银价格的波动差价,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白银账户”上体现,不发生实物白银的提取和交割。
与前两者相比,白银T+D业务是最适合“以小博大”的投资渠道。白银T+D的业务模式与黄金T+D业务几乎相同,同样具有保证金交易、双向投资、全天候交易等特点,由于在T+D交易中使用的是杠杆机制,加上白银的价格比较低,因此投资门槛很低,更适合个人投资者。目前工行、兴业、深发展对白银T+D业务的保证金比例最低为15%,民生的最低保证金比例为10.5%。白银T+D交易单位为1手=1000克。如果按照15%的保证金比例来计算,投资1手白银需要的资金为1000元左右。白银T+D的手续费是按照交易金额来计算的,手续费率的范围约为交易金额的万分之十四到万分之十八,还可进行多空两个方向的操作,非常具有价格优势。
白银T+D业务买卖双方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确立买卖合约,该合约不必以实物交收,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买入或者卖出以平掉持有的合约。在持仓期间将会发生每天合约总金额万分之二的延期费(其支付方向要根据当日交收申报的情况来定)。延期费是“延期补偿费”的简称,是因客户延期交收而发生的资金或贵金属实物的融通成本。延期费为万分之二,买卖双方需当天支付。延期费的支付方向是根据交申报数量与收货申报数量对比确定的,当交货申报量小于收货申报量时,空头持仓向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大于收贷申报量时,多头持仓向空头持仓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费支付。
白银T+D业务支持双向交易,投资者可以根据对市场的判断,选择做多还是做空。交易时间全天候,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晚间21:00―02:30,投资者可自主把握交割时间,由于白银T+D业务可以在晚上进行交易,而且波动最活跃的时候也恰恰是在晚上,适合白天上班的投资者,免去了炒股时要在白天看盘的麻烦。白银T+D业务实施当日无负债制度,浮盈浮亏当天清算。白银T+D业务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产品下午三点半到次日三点半算一个交易日,委托交易当日有效,也就是说上午或下午的交易指令到晚上就失效了,需重新挂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