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2 05: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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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门预算方面,一切的支出和收入包括全部的预算资金,为此导致预算执行情况的预算会计不能有任何的遗落,必须反馈出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会计,例如,涵盖在部门预算中的基建资金必须和其他财政资金相等,换一句话说想要真实的说明综合预算,那么一切的基建预算收支都必须毫无疑问的囊括在部门预算里。在预算单位会计体系中汇集了所有的预算资金,有时不得不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的应付收支做相应的类别调整,因为在会计单位核算体系中会有特别的业务,导致必须对预算会计的会计科目进行新的设置,例如,对财务报表的结构进行调动,来满足国库管理制度和会计预算的需求。所以,重新组建会计体系,让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要素交融是势在必行的。政府采购资金的做法将成为预算会计核算内容的重中之重,财政部门将全部支拨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一系列采购支出,其中囊括财政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为此,预算单位的资金流向财政部门的现象也就应运而生了。某些工程的大额采购尾款支付是要经过漫长的保修期才能给予付款,这个现象的形成是因为政府在项目的施行、货物采购的验收与付款都存在时间的间断。这些情况会导致现行的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在做账过程中与实帐存在很大的差异,无法确切的反应预算单位的经济项目。这些情况会导致财政部门的预算支出信息不准确,继而真实的政府支出活动将被掩盖。所以,只有改变现行的会计核算方法才能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事业单位定位会计核算方法的问题
事业单位在经济市场为主导地位的大环境下,活动项目、性能也随之改变,经济活动项目比重越来越高,非经济活动项目比重不断的减弱,大体方向不断向市场靠近,但又与市场有着微妙的不同,原因在于事业单位担负着为社会提供需求的伟大使命。事业单位、社会团员、非企业单位(民办)、各类基金会等在为人民群众服务或提供管理的的出发点是基于社会效益,才按照财务资源等提供更好的、更多的服务与管理。他们的实质在会计中称之为“非营利组织会计”,政府部门与这个组织的实质特性类似,但差别还是很大。所以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包含在非企业单位会计中,但又不可以统称为政府会计。而让利润最大化,效益最大化、收入最大化才是企业的真正目的。这就是事业单位与企业和政府部门存在的差异。
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
(一)学院内环境的改变
内环境发生的改变主要是教育、公共财政在体制上的改革以及筹资方式的改革。政府在过去的若干年中完全控制着高校的办学体制,但是近年来教育体制的改革已经驱使其倾向自主管理。社会化的改革已经在后勤全面开启,学费目前是全国各高校的重要经费,飞行学院由于扩招导致需要新校区的建设,贷款规模正在急剧的扩大着。部门预算近年来要求基本项目的收支以及后勤的预算都应独立的进行核算,零余额的账户信息需要设置相应的科目。政府的制度管理下的款项的采购及其预算要直接付给供应商,业务也有更改。
(二)学院的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学院需要准确的核算出相关的收入和费用过去飞行学院所用的的收付实现制已经无法准确进行,有些尚未支付的债务需要承担,但是报表以及账簿却无法明确的体现,这对于防范财务风险是十分不利的;应收的学费以及尚未收到的学费不能被提供信息,能提供的只是收入;有的收支是跨年度的,在实际首付现金时需要加以确认,但是无法分摊于不同的年度,这很容易导致结余不实或者是年中转事项的错误处理。
2.减值和折旧在现行的制度中不适用于固定资产但这却许多信息失真、相关的教育成本无法如实的被核算,固定资产被补偿十分困难,无法被后勤使用。曾有关于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的试行监审办法中提过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是作为教育培养成本的一部分的,这与现制度大相径庭。
3.事业单位相关的会计准则的一些规定导致飞行学院内部出现了两个会计主体,即事业经费的核算和基本建设会计,这十分不利于基建和自建的成本以及资产核算,期末时高校是需要编制两套报表的,每一套都无法反应资产、负债、收支的整体面貌。
4.会计的科目设置过于简单也十分影响工作进行。
5、财务报表的体系是十分复杂的,如果信息量始终过于简单也是影响报表质量的,导致报表不能完全纰漏信息。
二、预算会计与高校财务会计结合的具体模式
(一)会计制度和报告的分离
适当的分离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能更好地满足教育领域的要求,预算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就需要分成两套,预算会计仍然是采用现金制,财务会计则是采用全责发生,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提供成本信息和绩效信息。报告环节需要分别提供,使用者对这两者的报告的信息要求不同。
(二)核算的融合
在学院日常核算中,需要设计一整套科目体系,其中包括预算科目和财务科目,当遇到两者有相同的业务需要处理时就按照财务会计进行核算,月末的汇总要结转到预算的账簿体系,当两者处理的业务有不同时就按各自的体系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月末编制预算报表。
三、预算会计和高校财会结合的具体路径分析
(一)预算会计体系的重构政府管理的现行规定
对学院预算会计的设置体系有明文规定。预算会计不需要在其体系下设置完整的账簿,只要按照现金制反应收支即可,因此,预算体系需要设置的总账科目有:收入、支出、结余、累计净结余。
1.预算收入在收付实现制下确认的收入,确认口径可以和财务会计的一样,这样一来报表编制轻松了很多。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对于高校的收益影响不大,是非财政性的,预算会计体系的收入可以按财务会计体系的收入直接确认,无须再做调整。在学院确认预算收入时借方可记“预算结余”,贷方可记“预算收入”。
2.两者在支出的确认中存在差异,其中包括:固定资产的确认支出、在建工程的确认支出、无形资产的确认支出等方面。在财务体系中不会将这些确认为费用,在预算中却不是。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方面前者确认为费用,后者不再确认为支出。如果飞行学院的固定资产是融资租赁的形式取得的,应该在支付时认定为预算支出。
3.无形资产所应用的实际情况不同摊销方式不同,用于事业的价值一次摊销,用于经营活动的价值分期摊销。制度的改革后,统一了现有的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上与购置固定资产一致,无形资产的支出在预算支出中确认,确认后的预算支出应借记“预算支出”,贷记“预算结余”。
4.预算结余在预算体系中属于平衡性的,反应预算的收入和支出的差额,是在未来会计期间里可以使用的。5.累计净结余科目所表示的是累计净结余的数额。在年末学院应该讲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余额转入累计净结余科目,借记收入贷记累计净结余,同时借记累计净结余,贷记支出。结转后收入和支出无余额。
(二)财务会计体系的重构
1.当购置固定资产时并不确认支出,而是需要资本化的相应处理,使用期间必须提折旧,记在当期的费用中。无论是用于什么性质的活动,取得无形资产不需要确认支出,直接进行资本化的处理。自行建造的固定性资产时需要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借方应记在在建工程,在工程结束时,需要转到固定资产,记在建工程在贷方。
2.关于资产类也有相应的调整,原来的各项基金综合的改为长期性、限定性、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分别反映长期资产形态的净资产、有特定用途的净资产、无特定用途的资产。
3.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需要用权益法。
4.费用类的科目需要分类,分别表示不同的支出用途,科目记做某某费用。为了方便反映关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总账下要相应的设置二级科目。
四、总结
1.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的新任务
(1)财务预算编制不断地规范化国家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要求预算单位严格控制预算编制与报告控制预算运行时的误差,不断地强化预算意识。在国家集中支付制度下,预算工作得到了具体的开展。
(2)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更加清晰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相关部门要对财政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核对。财政收支情况主要包括财务账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这些工作必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财政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从而使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化,有效控制贪污受贿现象。
2.对单位预算会计人员会产生一定影响
我国新型的财政管理制度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在计算机网络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的过程,在改革完成之后,企业在财务方面将转化为自动化管理模式,能有效控制企业成本,减少会计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这对单位预算会计人员提出更高要求,不仅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相关知识,还要拥有广泛的知识结构。首先,预算会计人员必须要有一定财务知识,并且要能熟练运用。其次,要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利用计算机对数据进行处理,出现故障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解决,保证计算机能够正常的运行和工作。
3.对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处理模式的影响
在国家集中支付制度下,财政资金支付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对于财务报表的编制以及财务处理模式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虚拟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收支会计核算。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建立国家财政机构、企业供应商以及国家银行关系的过程,在这三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从而更好的实现资金财政支付,其具体过程是财政机构发出相应的支付命令给银行账户或者企业供应商账户,然后再由账户系统拨出资金。在整个过程中,财政资金并没有经过预算单位账户,并且账户内部的资金也没有发生变动,由此可以看出财政收入和支付是同步完成的,所以,在账目处理过程中,一定要对账户收入和支付进行同步处理,这也就是无形虚拟资金账目处理过程。其次,是会计报表编制更加清晰、合理。在新的支付模式中,预算单位需要每年年末进行结算,这个过程中包括很多工作内容,例如:结算报表的编制、统计,向上级提交的报告等。与传统支付模式相比,减少了预算单位本身的收入状况负债任务,同时不再考虑下级单位。在报表编制的时候,上级单位也不需要费太多周折,只要对预算单位所拨款项进行整理,大大减少工作人员工作量。
二、结束语
高校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为充分履行四大职能,高校相应开展各类业务,这些业务中存在较多涉税事项。现在就高校主要涉税业务分税种做如下总结。
(一)营业税
在2012年,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高校缴纳的主要税种之一。高校教育培训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根据当前政策,除一些免征项目外(如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收入、食堂向师生提供的餐饮收入),高校营业税应税事务主要包括: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部分经营性业务(如不动产租赁)等
(二)增值税
2012年,在全国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之后,高校研发和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等成为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其是一个小税种,常常容易被高校忽略。目前高校在日常业务中的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等经济合同以及营业账簿等均属于印花税征收范畴。
(四)所得税
所得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对于高校来讲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以及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高校科研项目收入、经营性收入等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高校发放校内外人员工资、劳务等收入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当高校存在部分不动产对外租赁时,除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外,还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是对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附加税。
二、高校纳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的明确性
在国家税收体制改革以后,高校税收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来,高校成为纳税主体。但是针对高校的税收管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上并未完善,与其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还未系统化。高校收入来源呈多元化,涉税情况比较复杂。高校收入中既有财政拨款和事业性收费等免税收入,也有科研、对外培训等应税收入。针对多样化的收入,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却没有一个系统性的规定。比如企业所得税,国家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非常清晰明确。但是针对高校,税法规定高校科研收入、经营性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针对征收中的一些细节却未做明确规定,比如如何解决收支配比,科研收入纳入核定征收是否合理等问题均未明确解决。又如营业税定,按规定,高校食堂出包收入业务属营业税应税范畴(除满足企业内部分配行为的三个条件外)。但是大多高校出包食堂服务对象仅限于师生,其收入属于免征范围,对免征税收入另行再征营业税又略显不妥。再如增值税身份认定问题,营改增以后,大多数高校的应税(增值税)收入均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是高校科研支出中几无可抵扣进项税额,无形增加了税收负担,也受到一些高校的抵触。当前有的省份考虑实际将高校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有的省份按收入规模将高校定为一般纳税人,这种差异体现了当前高校税收政策的不系统性。由此可见,无论是税收缴纳还是税收征管,明确的政策依据确实是高校税收工作中的一个问题。
(二)纳税意识比较薄弱
长久以来,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很多业务属于免征范围。因此高校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普遍薄弱,高校不用纳税的观念根深蒂固,自觉纳税意识未建立起来。同时,由于高校免征优惠政策间隔,并未统一归集成一个系统,导致高校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尺度欠缺。税收优惠政策一旦终止或变动,容易导致高校产生纳税违规风险。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将高校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废止,这样的相关知识未能普及到很多高校财务人员的认知中,容易带来纳税违规风险。
(三)会计核算制度上存在
新高校会计制度颁布后,在高校会计核算上引入了更多的权责发生制,但是高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未产生根本改变,收付实现制核算所带来的收入成本配比问题仍然存在。高校会计反映的财务信息同以权责发生为主的税收体制相融合仍存在一定问题。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税收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它在高校中的征收很典型的反映了核算基础差异带来的一些问题。按照现行规定,高校科研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高校科研项目收入在资金到账时,按收付实现制全额计入科研事业收入,其项目周期多在一年以上,成本支出也应分摊在多年,并且,当前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未实现全成本核算,因此在如何对科研收入征税问题上,并没有一个统一合适的做法。再如高校经营性收入征税问题。现行预算体制要求,高校收支均统一纳入预算,预算编制理念为大预算概念,强调收支两条线;而从税收体制来看,强调的是收入成本配比,由此造成了一种潜在矛盾,高校的经营性收入的成本核算难以实现,对其征税也带来难度。但是,高校日常事务中,经营性收入和非经营性收入实现均共用同一资产,难以准确界定折旧计入额。因此,对高校经营性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存在一些问题。虽然税收相关制度曾提出对高校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的折衷办法,但执行中,仍受到高校的抵触。这主要是由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并未形成共识,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如将征收率简单定为10%,就等同视高校经营收入存在10%的税前利润,这种核定方法缺乏科学性,自然会带来税收征管的困境。
(四)税收征管部门对高校认知有待加强
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对象多为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高校等事业单位情况认知不深,对高校会计核算制度了解不够,因此在征收过程中,怎样准确解读高校的会计信息,分析应征税种都是税收征管部门应加强的工作。
三、高校税务工作改进建议
(一)完善税收征管政策
税务机关应针对当前高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统一可行方案,最终拟出具体规定。这样既有利于税收征管,也有利于高校纳税管理。根据当前情况,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营改增后,高校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问题;高校科研事业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高校经营性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保持高校税收优惠政策一贯性的问题等(如财税〔2013〕83号在2015年到期后延续性问题)
(二)纳税管理
高校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需进一步提升,纳税知识培训应加强,税务部门和会计主管部门应针对性对高校财务人员开展税收法规培训,建立好税收知识后续教育机制。同时,高校应加强日常纳税管理工作,各类纳税基础资料应做好备份,应建立好良好的纳税体制,分税种进行管理,做到会计信息准确提供纳税信息。主要落实到:做好票据管理(发票和非税收据管理),从源头区分应税和非应税收入;设置纳税备查簿,对一些小税种做好登记备查;做好免税备案工作。
(三)做好会计基础核算工作
加强收入管理,财务人员应准确区分高校的应税收入和应税税种。高校收入中除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学历教育收入、住宿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属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免征范畴外;技术开发虽也属于增值税免征范围,但应办理免税手续方可;技术服务收入则无相应减免规定;同时,高校面向师生的高校食堂收入仅免征营业税,未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完善会计核算体系,按规定,纳税人应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两者应分别核算,否则将按应税收入纳税,因此在日常核算中,在现行核算体制下,应尽量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避免营业税纳税违规风险。
(四)加强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