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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部门协同管理
由于服务贸易交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比性,无法类似货物贸易可借助海关货物流信息来匹配资金流印证真实性,因此主要依靠商务、税务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协同管理,即要求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时,除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还要求其提供对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证书。例如办理境外承包工程项下的工程款、中介费购付汇时,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办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等项目购付汇时,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等。
(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
对真实性较难把握,且容易成为异常资金出入境渠道的部分服务贸易项目实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制度。例如对单笔超过合同总金额10%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出口佣金购付汇、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服务贸易项下购付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购汇超过指导性限额、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外币现钞等业务,境内机构都需经外汇局核准后,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另外,对于跨国公司所属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办理代垫及分摊费用购付汇前,跨国公司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办理资格核准后,凭核准件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多环节交叉管理
目前,对于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多环节交叉管理模式。其中事前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前,需由银行按照规定审核申请书、合同、发票、主管部门批件及税务凭证或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后办理;事中以非现场监测为重点。主要运用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设立单笔大额、高频累计、异常波动等监测指标对企业服务贸易数据进行数据筛查,对收支较为频繁、总量较大或增长迅猛的服务贸易交易及企业实行专项监测;事后以核查与检查为重点。通过事中监测发现的异常交易线索,核查银行或境内机构留存的业务凭证,查实违规交易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检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四)项目和主体分类管理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实行事前项目分类管理和事后主体分类管理。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服务贸易项目不仅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其他商业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等11类的服务项目,还包括收益、经常转移项目下的10类传统非贸易项目。由于服务贸易一直注重事前真实性审核,且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不同,真实性审核需要的材料也有较大差异,因此目前的政策法规均是针对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而分别出台的,实行交易项目的事前分类管理。另外,为逐步实现管理方式由行为监管向主体分类管理方式转变,外汇局在监测、核查的基础上,对存在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就相关交易疑点做出合理解释或不配合核查等情况的交易主体实施服务贸易内部分类监管,将其作为“关注类”主体,密切跟踪其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实行交易主体的事后分类管理。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问题
(一)政策较为分散,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目前,涉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规章制度超过50个,大多是对新问题的临时性规定和对现有规定的补充或调整,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尚未形成统一的法规体系,个别银行和境内机构反映办理相关业务时,搜集和学习政策法规的成本较高。以现行法规未明确审核凭证的交易项目的售付汇而言,前后涉及的现行有效法规就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等文件。
(二)宽进严出特征明显,未实现均衡管理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总体呈现“重流出、轻流入”的格局,除捐赠外,绝大多数服务贸易外汇收汇和结汇缺乏明确的管理规定,仅凭客户描述,由其提供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材料即可在银行办理,随意性较强。资金流入结汇方面目前主要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而对结汇的规定也较宽泛,仅规定了需要结汇的类别,对于审核材料的要求,相关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反映,由于服务贸易收结汇管理规定不够明确,有的银行审核合同、发票及主管部门批件等材料,有的银行却仅审核合同或者发票,导致不同银行对服务贸易收结汇真实性审核的标准不统一,严格审核的银行反而失去客户,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三)政策设计缺乏前瞻性,难以适应形势变化
新的服务贸易交易项目和交易方式不断涌现,而由于服务贸易外汇政策在设计时未充分考虑形势发展变化,缺乏前瞻性,导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形势发展不太适应。例如国际海运费售付汇业务,当前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仅规定了货主、国际海运企业对外支付海运费的情形,而没有对货代企业对外支付海运费的规定,导致货代企业海运费购付汇缺乏政策依据。对于境外承包工程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也仅规定了总分包形式的境内划转,而没有考虑到不断涌现的联合体形式的境外承包工程款的境内外汇划转。另外,对于虚拟物品的跨境交易涉及的收付汇以及通过电子渠道交易的服务贸易,现有的政策法规也处于空白。
(四)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实际效果欠佳
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范围广、项目多,特别是国外提供的单据更是名目繁多,交易真实性审核难度和复杂程度远高于货物贸易等有形贸易,由于相关材料真实性难以保证,当前以审核合同、发票等材料为主的传统审核方式难免浮于表象、流于形式。另外,由于服务贸易本身具有无形性和虚拟性特征,其市场公允价格难以判定,一般不存在实物进出口,不能像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可借助货物流匹配资金流来核实真实性,因此,服务贸易真实性审核难度更大,容易成为关联企业间异常资金流出入的便利渠道。
(五)行政许可标准较低,企业申请核准业务频繁
目前,涉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共计有6大类,其中部分项目许可的标准较为严格,造成企业服务贸易交易中需要核准的业务数量较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顺利开展。例如,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核准,跨国公司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办理,对于不在省会城市的跨国公司而言,就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往返于不同城市办理该项核准业务,如果期间出现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定的情况,跨国公司还需多次往返两地,办理的时间较长,经营成本较大。再如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且超过限额的非贸易售付汇核准业务,单笔超10万美元就需要核准,对于快速发展的服务贸易而言,限额标准较低,企业需要核准的情况较为频繁,据外汇局某直辖市分局业务人员反映,该分局每年核准的该类业务就达千余件,给企业经营带来不便。另外,对于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提取业务,海运企业也普遍反映金额标准较低。以外汇局某市中心支局为例,该市近年来船长借支提钞核准业务年均超过90笔。再如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购汇超过指导性限额核准,出境时间在30天(含)以内或30天(不含)以上的购汇限额,每人每次只有等值3000美元或5000美元,以目前的境外差旅收费而言,该购汇限额标准也明显偏低。
(六)分类管理规定不够完善,对市场主体约束力不强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汇经函[2012]4号,以下简称“工作制度”)明确了服务贸易“关注类”交易主体的核定标准,对于存在不配合外汇局核查或受到外汇检查部门处罚等情况的主体,应将其作为“关注类”主体,并要求分支局通过系统密切跟踪其外汇收支行为,但由于该工作制度是以部门“函”的形式,效力相对较低,且缺乏对“关注类”主体的差异管理措施,即使被外汇局列入服务贸易“关注类”主体,银行和企业也没有相应的渠道知晓“关注类”主体名单,“关注类”主体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也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对其没有约束力,主体分类管理政策执行效果难以充分发挥。
三、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总体构想
(一)管理思路
坚持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顺应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进一步简化真实性审核凭证,取消不必要的限额和资格审批,满足市场交易主体合理的服务贸易用汇需求。同时整合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资本项目外汇监管资源,建立外汇局内部联动监管机制,拓宽非现场监测渠道,并构建与税务、商务等部门的电子信息交换机制,借助税务、商务部门业务数据核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全面实现服务贸易的主体监管,形成有效监管和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的有机统一。
(二)管理原
1.系统性原则。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涉及面广,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应全面梳理和总结现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广泛听取商务、税务、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分别从政策法规整合、信息系统改造和人员素质提高等角度进行认真调研和仔细论证,力争使改革具有系统性,避免由于制度设计考虑欠缺,而导致改革无法达到预期效果。2.前瞻性原则。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应立足现在、着眼将来,在不影响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能够充分满足境内机构的合理外汇收支需求,能够涵盖不断涌现的新的服务贸易交易项目和交易方式,能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健康发展,能适应“十二五”规划中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国家战略需要。3.有效性原则。鉴于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比性等特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在便利境内主体外汇收支的同时,也应通过采集货物贸易、资本项目、税务、商务等多部门的业务数据,实现服务贸易的分类对比核查,做到放得开、说得清和管得住,避免改革后服务贸易成为异常资金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便利通道,从而对宏观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利影响。
(三)管理
1.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是指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规范的金融工具为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合理地运用多种不同方式的贸易融资组合是企业预防外汇风险的有效工具。目前,各商业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主要有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信用证议付/贴现/押汇、保兑信用证、出口托收项下融资、贸易项下外币票据买入、保理及福费廷等。据调查显示,贸易融资是目前企业采用最多的避险方式。贸易融资的优势有:一是贸易融资可以较好地解决外贸企业资金周转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出口企业竞争日益激烈,收汇期延长,企业急需解决出口发货与收汇期之间的现金流问题。通过出口押汇等短期贸易融资方式,出口企业可事先从银行获得资金,有效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同时,企业也可以提前锁定收汇金额,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二是当前贸易融资成本相对较低,融资成本低于同期的人民币贷款。目前,我国企业在贸易融资方式中,进出口押汇使用比重较高(约为80%),原因主要是出口押汇期限较短(一般在1年以内),可以较好地缓解外贸企业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另外,迅速发展的福费廷等期限较长的贸易融资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以中国银行为首的各商业银行凭借遍布全球的海外机构和行网络,以及有效的业务营销策略和风险控制手段,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了多种方便、迅速、有效的贸易融资服务。
2.改变贸易结算币种。
货币币种选择是一种根本性的防范外汇风险的措施。一般的基本原则是“收硬付软”,例如争取出口合同以硬货币计值,进口合同以软货币计值,向外借款选择将来还本付息时趋软的货币,向外投资时选择将来收取本息时趋硬的货币。但是货币选择不是一厢情愿的事,必须结合贸易条件、商品价格、市场行情或者结合对外筹资的不同方式,借、用、还各个环节综合考虑、统筹决策。此外,货币软硬之分也只是在一定时期内相对而言,因此还涉及到对汇率趋势的正确判断,同时也要考虑利率的趋势,把两者结合起来对于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选择,主要也是看利率的水平与趋势。就借入方而言,在借入货币利率趋升时,以借入固定利率为宜;若借入货币利率趋降时,则以选用浮动利率为好。
当前,中国实施浮动汇率制度后,为防范人民币升值,出口企业应该及时结算现有的外汇,尤其是美元外汇,企业的即期交易合同该履行的马上履行,同时进口合同应尽可能多地签订企业远期合同,签不下的就争取锁定远期交易汇率。
另外,面对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企业还可采用提高出口产品价格的方式防范外汇风险,但这种方式取决于企业的出口议价能力的提高。当前,我国企业采用这种方式防范人民币升值压力的能力还有限,提高企业出口议价能力依赖于企业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和产品质量,因此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进一步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真正通过以质取胜而不是靠低价格竞争来扩大出口就成为出口企业防范外汇风险的一个战略性选择。企业防范人民币升值还可采取“出口转内销”的方式,增加内销比重等措施。
二、外汇风险的转嫁
外汇风险的转嫁实际上就是采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所进行的保值和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交易。主要的选择方式有:
(一)套期保值或称套头交易
套期保值系指在已经发生的一笔即期或远期交易的基础上,为防止汇率变动所造成的损失而再做一笔方向相反的交易。如原来的一笔受损,则后做的交易就会得益,藉此弥补。反之,如汇率出现相反的变化,则前者得益,后者受损,两者可以抵消。故套期保值也可称为“对冲”交易。根据这个原理转嫁风险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1.远期外汇保值。在进口或出易成交后,如果预期将要支付或收入的货币汇率有趋升或趋跌的可能,即可在进出易的基础上,做一笔买入或卖出该货币的远期交易,以转嫁风险。国际间短期投资和借贷的交易中,为避免将要支付或收入的货币汇率的风险,也可以做远期外汇买卖,需要指出和注意的是,这种方式的实际作用是在预先确定的交易成本或收益的基础上。因为实际汇率的走势完全可能向相反的方向发展,如不做远期反而有利。当然,也可能出现更大的损失。因此,在确定成本和收益后进行远期保值仍不失为转嫁风险的一个方式。
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的远期外汇交易主要是企业与银行之间的金融交易,实质是外贸企业将汇率波动的风险转嫁给银行。所以银行除向企业收取手续费外,还要向企业收取风险保险费,即防范风险的成本。这一成本一般是以成交日的远期汇率与交割日的即期汇率之间的差额来表示。但交割日的即期汇率很难确定,所以使用成交日的即期汇率来代替。
远期交易有防范风险成本低、灵活性强的特点,企业不需交纳保证金,只需交手续费和风险保证费,远期交易的货币币种不受限制,交易的金额和契约到期日也由买卖双方确定,但是利用远期交易防范外汇风险也有较明显的缺点:远期交易必须按时交割,但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外汇收付期限和交割日一般很难确定,为了避免远期外汇交易的这种缺点,外贸企业可以利用由远期外汇交易所派生出来的择期外汇交易来回避汇率风险。择期外汇交易就是外贸企业和银行签订的外汇买卖合同中不规定固定的交割日期,而是只规定一个交割的时间范围,比如,中国银行开办的择期外汇交易时间范围是3个月,则在成交后的第三天起到三个月的到期日止的任何一天,客户都有权要求银行进行交割,但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银行。2005年7月21日汇改后,我国外汇市场的加快发展,完善和扩大了人民币远期交易的主体和范围。推出了银行间人民币汇率远期交易,商业银行扩大了对企业汇率避险的服务,在较大程度上便利了企业远期结售汇交易,进一步满足了企业的避险需求。
2.外汇期权保值。所谓期权是在外汇期货买卖中,合同持有人具有执行或不执行合同的选择权利,即在特定时间内按一定汇率买进或不买进、卖出或不卖出一定数量外汇的权利。这种方式比远期外汇的方式更具有保值作用,因为若汇率实际变动与预期相反,则可不履行期权合约。当然,所要付的费用比远期费用高得多。
3.外汇期货保值。期货交易是买卖双方交易的统一的标准化合同,即期货合约,该合同中有外汇或其他金融资产,即买卖双方可以做多头或空头。如某公司有一笔欧元资金,可兑换成美元后在市场拆放获利,为防止一定时间(假定6个月)内美元下跌欧元上升,另在外汇期货市场以欧元卖出期货美元(美元空头)。6个月后,如果美元对欧元汇率果真下跌,但由于期货市场做了一笔相同期限的多头,可把原做的美元空头合同了结,与现货市场的损失相抵。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外汇期货交易中投机的成分很大。
(二)掉期保值
掉期交易也称互换交易,是指交易双方进行两笔约定汇率不同、起息日不同、交易方向相反的外汇交易,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签订买进或卖出即期合同的同时,再卖出或买进远期外汇合同,称为掉期,它与套期保值的区别是前者是两笔相反方向的交易同时进行,而后者是在已有的一笔交易基础上所作的反方向交易。它常用于短期投资或短期借贷业务的外汇风险的防范。
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期所做的调查显示,福建、广东、江苏、山东和天津等省市的部分企业已开始尝试使用外汇掉期这一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等10余家银行为企业开辟了这项服务。尽管目前业务量占比相对较小,但发展势头良好。
(三)改变结算时间
即根据有关货币对其他货币汇率的变动情况,更改该货币收付日期的一种防止外汇风险的方法。具体来说就是:对于用币值正在上升(下降)货币计价的出易,应推迟(提前)收款;对于用币值正在上升(下降)货币计价的进易,应提前(推迟)支付货款。在提前收付货款的情况下,就一般情况而言,具有债务的公司可以得到一笔一定金额的折扣,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提前付出货款相当于投资,而提前收取货款类似于借款。根据对汇率波动情况预测的结果,选择适当的时机提前结售汇,可以减轻因汇率剧烈变动所受到的损失。拖延收付是指公司推迟收取货款或推迟支付货款。尽管拖延收付与提前收付是反方向的行为,但它们所起的作用却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改变外汇风险的时间结构。但同时也给对方带来相反影响。当汇率变动趋势极其明显时,要采用此方法时,对方必然会有其他一些条件和措施相制约。因此,改变结算时间的选择只有在企业出口产品处于卖方市场,或进口产品处于买方市场时,即我国企业处于贸易谈判的主动地位时才具备采纳的时机。目前也有部分企业采用这种方法规避人民币升值的影响。
三、小结
总之,在浮动汇率制下,防范和规避外汇风险对开展对外业务的企业来说尤其重要。不同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资金并不充裕,要求的资金周转率高。中小企业比较适宜采用以进出口押汇、应收票据贴现为主的贸易融资和优化货币组合等外汇资金管理。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一般资金比较充裕或融资渠道广,因此,企业应更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在资金安全方面。大型企业最佳的选择有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期权交易和外汇期货交易等套期保值工具的使用;另外大型企业还可利用其贸易谈判优势,在浮动汇率制度下,对进出口产品的定价和结算币种及结算时间做一些灵活性的安排。
由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避险金融产品相对缺乏,在我国宣布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钉住一篮子货币的浮动汇率制后,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要求各商业银行借人民币汇改,大力发展外汇市场和外汇市场上的各种金融产品,以使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能够向不同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风险管理工具。因此国内企业应密切关注银行在近期推出的新的金融产品,充分运用现有产品达到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
一、国际货物贸易真实性审核要点摘要
(一)外汇局
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工作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国际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方面的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同时对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国际收支业务的合规性及其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二)银行
第一,根据外汇局实行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办法,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相应的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易单证,如发票、合同和提单笔单据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国际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二,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和C三类。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国际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第三,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而因合同变更等情况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第四,银行为A类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相关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实行便捷化管理。
二、当前跨境金融的主要形势、问题和银行难点
(一)跨境金融形势
1.目前人民币汇率经历了强烈预期贬值到实际突发性贬值到目前宽幅的双向波动。随着美元退出量化宽松,加息预期几乎已成定局,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汇率甚至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承受巨大压力。
2.央行的数轮降息降准、离岸人民币流动性紧张,境外的人民币贷款利率相比境内人民币贷款利率不再具有明显优势,过去以“内保外贷”方式展开的跨境融资业务明显减少。
3.美元退出量化宽松已成定势,2015年12月,人民币作为特别提款权货币其汇率形成机制透明化,逐步独自行成一套体系,采取货币篮子政策,篮子中美元、欧元、日元比重最高,分别为26.4%、21.39%和14.6%。
4.由于目前实体经济运行困难,房地产、股市也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各种套利主体,无论是真实的贸易还是虚构的,均积极寻找机会参与各种套利。
(二)跨境金融问题
第一,基于境内外存贷利率、汇率的差异,利用各种政策空子,虚构业务背景的套利事项涌现,如虚构贸易背景操作内购外结、转口贸易、全额保证金内保外贷和提前购汇等方式,严重影响人民银行、外汇局对汇率和利率的把控;
第二,虚构业务背景的套利,导致出现资产、负债和收益的泡沫,不利于国家对经济形势的分析,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启稳。
(三)银行操作的难点
1.合理审查如何合理。国际结算信用证审核惯例中有表面真实性审查的定义,即:银行只是审核单据,不会实际去查实货物状态和单据的真实性,银行审核的只是表面真实性。但外汇局给出的合理审查却给了银行较单据表面真实性审查更严峻的任务。合理审查很难量化,这个度很难掌握。
2.如何甄别真假贸易。真假贸易对于银行而言很难判断,毕竟银行不是专业人员,对于贸易真实性的审查有一定障碍。另一方面,很多企业即使有真实贸易背景,也是想着多方面的套利。如此以来,真假混杂在一起十分难以区别。如果拒绝转口业务、购汇汇出、远期购汇和提前购汇等业务,那将严重影响贸易运行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三、银行对国际贸易真实性尽职审核的对策
笔者基于相关调查,认为根据重要性原则,银行应界定一定大的金额、一定的业务频繁度和根据业务的性质进行有区别的尽职调查即可符合监管当局的合理审查的要求。
(一)贸易合同审核
根据“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合理性、要素一致性等进行审查。特别需要比对货物的市场价格和合同、发票中涉及的价格是否合理匹配,如不匹配是否有合理解释,并形成文字记录。
(二)业务主体及交易上下游是否为同一人或关联方控制
交易上下游是否与业务主体为同一人或关联方控制的审查可通过工商查册进行,无论交易对手在哪个国家。
(三)海运提单批注和审查
对提单进行批注,如购汇、结汇、汇款等各环节均可进行。在批注之余,提单所示的行程是否早已到岸也是一个审查点。对于早已到岸、又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银行如果进行操作,则有未尽尽职调查之嫌。
(四)业务主体的调查
包括业务场所调查、企业经营期限、控制人简历、以往银行流水等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控制人的调查、索要企业以往银行流水和业务介绍、人行征信并结合对业务主体的场所调查来获得对企业主体的感性认识。保留好如上证据,有利于表现银行的尽职调查。
(五)提升调查最终审查机构的层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2013年国际收支报告》,2013年我国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双顺差,其中经常项目顺差1828亿美元,占GDP比重下降为2%(处于国际上公认的合理区间),资本项目顺差3262亿美元(2012年为逆差318亿美元),国际收支顺差比上年增长1.77倍,外汇储备资产增加4327亿美元。说明2013年我国国际收支仍然严重不平衡,2014年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防范跨境资本冲击风险仍是未来的主要政策方向。
二、外汇改革的方向
2013年,在人民币升值以及境内外巨大的利差双重利益驱动下,许多企业想方设法来套利,如利用转口贸易,远期信用证贸易融资,国际租赁的政策优势等方法将境外资金转入境内存款或者购买理财产品套取无风险利差和汇差,更有甚者,利用虚假贸易出口合同将境外资金转入境内,2013年上半年,我国大陆对香港的进出口增速达90%以上,其中大量的套利型交易严重扰乱了我国的进出口业务正常发展,导致数据统计的误差(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进出口贸易),外汇当局也面临着巨大的控资金流入压力(因为大量的热钱流入一方面使央行被动的对冲外汇占款而投放超额货币,另一方面引起外汇储备资产进一步攀升),但是我国依靠进出口贸易拉动经济发展的大格局未变,如何既保障正当的企业进出口贸易的运行和发展,又严控投机易对外汇当局是巨大的挑战。因此,2014年外汇改革的方向应为加大信息化系统建设,在有效监控预警的前提下推出简政放权的改革措施,促进贸易和正常投资的便利化。
三、具体的政策导向
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体制改革后,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企业如何应对外汇风险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外汇风险是指在不同货币的相互兑换或折算中,因汇率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始料未及的变动,致使有关金融主体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背离、从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上来看,其中承担外汇风险的部分只有各种外汇资产和负债相轧后的余额,这部分承担外汇风险的外币资金通常称为“风险头寸”,具体地讲,在外汇买卖中风险头寸表现为外汇持有额中的“多头”和“空头”部分,即“超买”和“超卖”部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外汇风险表现为外汇风险头寸在币种、期限长短上的不一致。外汇风险是汇率波动造成的未来收益变动的可能性,从企业的角度上看,外汇风险主要对企业的营运资金、收益、成本和经营战略,以及净现金流、净利润和企业价值发生影响。
减少外汇风险主要有两种办法:事前和事后。事前称为外汇风险的防范,主要是通过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和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来实现。企业主要可供选择的方案有:贸易融资、国际结算币种的选择、改变产品出口的比重、变动进出口产品的价格等。事后称为外汇风险的转嫁,主要是利用外汇市场金融资产的交易来实现。主要可供选择的方案有套期保值、掉期保值、改变结算时间等。
一、外汇风险的防范
1.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是指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规范的金融工具为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合理地运用多种不同方式的贸易融资组合是企业预防外汇风险的有效工具。目前,各商业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主要有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信用证议付/贴现/押汇、保兑信用证、出口托收项下融资、贸易项下外币票据买入、保理及福费廷等。据调查显示,贸易融资是目前企业采用最多的避险方式。贸易融资的优势有:一是贸易融资可以较好地解决外贸企业资金周转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出口企业竞争日益激烈,收汇期延长,企业急需解决出口发货与收汇期之间的现金流问题。通过出口押汇等短期贸易融资方式,出口企业可事先从银行获得资金,有效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同时,企业也可以提前锁定收汇金额,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二是当前贸易融资成本相对较低,融资成本低于同期的人民币贷款。目前,我国企业在贸易融资方式中,进出口押汇使用比重较高(约为80%),原因主要是出口押汇期限较短(一般在1年以内),可以较好地缓解外贸企业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另外,迅速发展的福费廷等期限较长的贸易融资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以中国银行为首的各商业银行凭借遍布全球的海外机构和行网络,以及有效的业务营销策略和风险控制手段,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了多种方便、迅速、有效的贸易融资服务。
2.改变贸易结算币种。
货币币种选择是一种根本性的防范外汇风险的措施。一般的基本原则是“收硬付软”,例如争取出口合同以硬货币计值,进口合同以软货币计值,向外借款选择将来还本付息时趋软的货币,向外投资时选择将来收取本息时趋硬的货币。但是货币选择不是一厢情愿的事,必须结合贸易条件、商品价格、市场行情或者结合对外筹资的不同方式,借、用、还各个环节综合考虑、统筹决策。此外,货币软硬之分也只是在一定时期内相对而言,因此还涉及到对汇率趋势的正确判断,同时也要考虑利率的趋势,把两者结合起来对于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选择,主要也是看利率的水平与趋势。就借入方而言,在借入货币利率趋升时,以借入固定利率为宜;若借入货币利率趋降时,则以选用浮动利率为好。
当前,中国实施浮动汇率制度后,为防范人民币升值,出口企业应该及时结算现有的外汇,尤其是美元外汇,企业的即期交易合同该履行的马上履行,同时进口合同应尽可能多地签订企业远期合同,签不下的就争取锁定远期交易汇率。
另外,面对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企业还可采用提高出口产品价格的方式防范外汇风险,但这种方式取决于企业的出口议价能力的提高。当前,我国企业采用这种方式防范人民币升值压力的能力还有限,提高企业出口议价能力依赖于企业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和产品质量,因此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进一步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真正通过以质取胜而不是靠低价格竞争来扩大出口就成为出口企业防范外汇风险的一个战略性选择。企业防范人民币升值还可采取“出口转内销”的方式,增加内销比重等措施。
二、外汇风险的转嫁
外汇风险的转嫁实际上就是采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所进行的保值和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交易。主要的选择方式有:
(一)套期保值或称套头交易
套期保值系指在已经发生的一笔即期或远期交易的基础上,为防止汇率变动所造成的损失而再做一笔方向相反的交易。如原来的一笔受损,则后做的交易就会得益,藉此弥补。反之,如汇率出现相反的变化,则前者得益,后者受损,两者可以抵消。故套期保值也可称为“对冲”交易。根据这个原理转嫁风险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1.远期外汇保值。在进口或出易成交后,如果预期将要支付或收入的货币汇率有趋升或趋跌的可能,即可在进出易的基础上,做一笔买入或卖出该货币的远期交易,以转嫁风险。国际间短期投资和借贷的交易中,为避免将要支付或收入的货币汇率的风险,也可以做远期外汇买卖,需要指出和注意的是,这种方式的实际作用是在预先确定的交易成本或收益的基础上。因为实际汇率的走势完全可能向相反的方向发展,如不做远期反而有利。当然,也可能出现更大的损失。因此,在确定成本和收益后进行远期保值仍不失为转嫁风险的一个方式。
一(略)(一)(略)(二)(略)
(三)境外承包工程格局逐步多元化。目前,陕西省承包工程市场已由传统的非洲、亚洲国家地区逐步向南美洲、大洋洲以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扩展,遍及世界60余个国家和地区,国际合作伙伴逐渐增多,境外承包工程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四)企业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近年来,陕西省企业在实施"走出去”的过程中,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龙头企业;同时,培养了一批懂业务、懂经营、懂法律、懂外语的国际化专业队伍,企业境外知名度不断提高,为促进陕西省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目前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境外承包工程监管方式与政策调整滞后。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系统完整的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规定,现行有关政策散落在其他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中,且政策法规内容不够完善,涉及境外承包工程外汇收支方面的规定线条较粗,对承包工程项下佣金支付比例以及招标前期的咨询费、招待礼品费、资格预审费、开立投标保函等售付汇规定不明确。此外,近两年来境外承包工程出现了没有外汇收人只有外汇支出的新情况,外汇管理中缺乏政策依据,增加了外汇局、银行的业务操作难度,也给企业带来不便。
(二)境外外汇账户监管不到位。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持规定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并按期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和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从调查情况看,因工程项目经营需要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事先基本没有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开户后也未按规定持境外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外汇局备案,企业工程收人一般先转人境外账户,根据具体情况滚动使用,并不直接反映在境内账户中,外汇管理部门难以全面掌握企业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对承包工程境外账户的资金使用说不清、管不住。
(三)境内承包工程账户信息系统数据缺乏真实性。企业办理承包工程项下的汇兑必须通过银行外汇账户来完成,而及时了解掌握账户资金收付流量的变化,是对承包工程外汇收支实行跟踪监测的主要手段。因国家多次调整放宽了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开户条件和限额规定,企业基本上都在两家以上银行开户,既有承包工程账户,又有经常项下的结算账户,通过两种账户均可办理承包工程项下的外汇收支,存在多头开户和不同账户混合使用等问题,使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统计的承包工程账户余额和国际收支统计的承包工程项下外汇收人数据不够准确,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境外承包工程外汇收人情况,银行难以对工程垫款企业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
(四)境外承包工程出口收汇核销规定与“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原则不相适应。目前陕西省承包工程有三种形式,一是单纯的境外承包工程(不发生货物进出口);二是承包工程项下的出口设备;三是成套设备出口带动的承包工程。按照有关规定,除第一种情况外其他两种形式境外承包工程都必须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而企业的设备材料等出口只是合同总金额的一部分,核销管理有难度。如:西安西电国际工程公司主要以成套机电设备出口带动工程项目,合同期限为5年,项目内容包括前期的土建、厂房建筑、设备安装和调试等;长庆石油与厄瓜多尔国家石油公司签定的联合作业项目附带的钻井设备出口,期限为7年。这些工程不仅合同和收款期限长,而且收汇中既有设备款又含有工程款。另外有些设备出口只是用于工程项目,且在工程结束后留在境外循环使用不再运回境内,核销时难以做到报关单、发票、收汇水单金额相匹配,也难以将贸易收人和服务贸易收入进行区分,外汇局只能根据合同总额一揽子进行核销。
(五)境外承包工程外汇垫款存在隐性风险。根据现行境外承包工程有关规定,境外承包工程垫款,单位持规定材料可直接到银行办理,无须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对垫款购汇金额也没有限制。据调查,长庆石油承包厄瓜多尔AP项目于2001年签订合同并开始施工,合同金额6924万美元,属于交钥匙工程,即从勘探、确定井位、钻井、开采、输油管道的铺设、储油站的建设等全部完成后交给对方使用,项目为百分之百垫款施工。截止2004年底,垫款金额约4千多万元人民币。由于收汇期限长短和能否全额收汇由油井出油量来确定,因此在工程收汇稳定性和安全性方面存在一定风险。
三、进一步发展境外承包工程及改进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体系。充分考虑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特殊性、具体情况、国际工程市场惯例和未来发展趋势,尽快出台有关境外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管理规定及操作办法,为做好真实性审核提供法律依据,满足企业合理用汇需求,促进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健康发展。
(二)简化审核手续,实行境外开户备案制度。将承包工程境外账户管理由事先审批改为事后备案。企业在境外开户后,按照规定将有关资料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备,并按年度上报境外账户外汇收支使用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及银行对账凭证,使外汇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境外账户外汇收支情况,有效实行核查与监管,为守法经营企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外汇政策氛围。对违反规定、故意隐瞒境外账户使用情况的企业,经查证属实,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建立以承包工程合同为基础的联网备案核销系统。实行区别于其他服务贸易的、相对独立的特殊项目管理模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行外汇局、海关、银行联网,对承包工程外汇收支进行综合管理,将承包工程项下出口纳入以工程合同总额为基础的联网备案核销系统。监管模式为:1.事前备案。即项目签约后企业应持境外承包合同、工程预算表等规定材料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外汇管理部门将该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完成时间、应收汇金额、境内外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等基础性资料输人”承包工程外汇业务联网备案核销信息系统I,作为日后监管核销依据;2.事中监测。外汇管理部门对承包工程项下的出口不再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凭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印章的((承包工程带动出口设备材料申请表》或《出口设备带动承包工程申请表》和《出口设备材料明细表》等规定材料和境外承包工程IC卡办理报关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境外承包工程IC卡为其办理工程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3.事后核销。境外项目结束后,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持工程决算表、银行收付汇凭证、报关单等相关资料办理核销,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承包工程外汇业务联网备案核销信息系统”中有关数据资料对合同总金额及工程净收汇额进行核销。通过该系统使外汇管理部门全面掌握承包工程外汇收支情况并实行有效监管。
(四)建立符合国际工程市场发展需要的综合性项目公司。未来国际工程项目发展趋势逐步走向EPC、PMC等总承包的交钥匙模式和BOT、B00T等合作方式,按照目前企业孤军作战的单一经营现状很难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要求。因此,企业应转变传统观念,加快改革步伐,树立正确的市场营销思路,积极推动大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实施大企业战略。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统一对外,形成融设计、生产、施工为一体的符合国际工程市场发展需要的综合性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公司。
1、摩托车出口国际市场概况和贸易结算惯例
摩托车工业作为我国的传统工业强项,在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具有技术密集、劳动密集和资金密集的产业特点,对于我国的钢铁、电子、石油和橡胶等重要产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升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摩托车市场主要分为了三大层次,排气量为50ML以下、50ML-250ML和250ML以上的摩托车,即微型便携摩托车、经济型摩托车和运动豪华型摩托车。而意大利、中国和日本分别是这三类摩托车中的主要制造商,形成了“三足鼎立”的世界市场局面。但从目前摩托车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意大利国家由于劳动力成本日益增高从而将主要产品市场集中于欧洲等发达国家,特别是制定了比较严格的排气环境规格的地区,继续扩大市场份额的可能性不大。而日本具有良好的技术优势和成熟的世界市场销售网络,以及目标市场直接设厂经营的成熟模式,其优势地位将有望继续扩大。而我国通过引进技术,充分利用国内廉价劳动力资源和海外投资设厂的成功尝试,具备同日本一较长短的实力。根据国际贸易市场数据显示,我国的摩托车出口数量稳步增长,已经成为第一大摩托车出口国家。目前我国摩托车出口充分实现了自主品牌生产出口,例如宗申、隆鑫、中裕、金城、力帆、南方轻骑和建设等中国知名品牌在海外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目前摩托车出口和诸多生产制造行业一样,其生产制造模式主要分为了签订合同、原材料和配件购入、生产制造、海外发货和售后服务五个环节。但货款的支付进度却与其生产制造模式不相匹配,目前主流的支付方式如下表:
可以看到摩托车产品出口时,大部分货款在海外发货环节进行支付,其中绝大部分交易在出口摩托车后即期支付,余下的部分交易通常采取发货后进口商以延期支付的形式支付。针对这样的销售特点,目前主要的支付方式可以分为四种:
从上表可以看出,由于摩托车出口贸易的多环节和分阶段的特性,摩托车出口商在销售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资金占压,其销售回款在出口后需要在摩托车到港或摩托车销售实现后才能正常回收。此时通常会花费去几个月左右的时间,使得出口商面临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和进口经销商违约的信用风险。对于一些资本金不足的摩托车制造商和规模较小的配件或贸易商,有限资金的占压将会严重影响其后的订单生产。在通常的贸易实务下,进口商还可能因为欺诈套汇等原因恶意拒绝接货,此时出口商将面临无法收回货款的风险。进口商也在全额付款收货时刻承担了巨大的资金压力。
2、结构性贸易融资技术对于摩托车出口的适用性
为了分析结构性贸易融资技术可否有效地解决摩托车出口融资问题,本文将以具体的贸易融资案例为场景,进行可行方案的尝试性设计。
2.1、摩托车出口贸易融资范例
2012年2月3日,我国大型摩托车制造厂商A公司与非洲某国摩托车海外经销商B公司签订了10万辆双冲程摩托车出口贸易合同,货物单价为295美元/辆,合同总金额为2950万美元,预定一次性发货,合同规定的最后发运日期是2012年8月3日,采取海运和陆运联合运输方式,货运条款为CIF,运期定为2个月。销售条款为签订合同时,B公司提前支付30%货款,共计美元885万美元;余下款项将于货物到达目标市场实现销售后结清,通常情况为6-7个月,故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为托收项下的付款交单(D/A)。
在该贸易场景下,大型摩托车制造厂商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收到了30%的货款,也就是说A公司垫付了70%的合同货款,约2065万美元的资金,直至货到港并实现销售时,最短也是2013年2月3日,也就是说有一年左右的时间。因此该短期的贸易融资需求可以通过短期出口信贷来实现。因为摩托车属于机电产品,故中国进出口银行为该大型摩托车制造厂商A公司的该笔业务提供融资,同时也必须获得进口商B公司的银行提供的担保。提供的信贷金额总计2065万美元,期限为1年,具体的信贷产品可以多样化,接下来的各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将进行基于ROE的横向比较。
2.2、资金缺口识别和定量分析
按照摩托车出口贸易流程可以被划分为大致签订合同、原材料和配件购入、生产制造、海外发货和售后服务五个环节,那么在该贸易场景下,各个环节的资金缺口可以通过下表进行展示:
在目前情况下,该出口商A公司还将面临1年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主要原因是国际汇率市场和国内利率市场的剧烈波动。
2.3、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的设定
2.3.1、可供该融资方案选择的融资工具
目前针对摩托车出口市场的四种主流交易模式――信用证(L/C)、电汇(T/T)、托收项下的承兑交单(D/A)和 托收项下的付款交单(D/P),各大银行能够使用的融资工具并不多,且只能针对特定的贸易流程。下面将以摩托车出口业务从合同签订时间点开始,列出相应的融资工具,从融资比例、融资期限、适用商品、结算方式和有无业务追索权等方面,对相关各种贸易融资工具进行综合比较。在银行具体实施贸易融资方案设计时,可以从中选取相应的融资工具和风险缓释工具来构建特定贸易场景的融资方案。
2.3.2、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设计
根据上述分析,银行在可以从多种贸易融资工具和风险缓释工具中组建出多种贸易融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方案一:出口订单融资+出口托收押汇+外汇卖出期权+短期出口保险和国内贸易保险。操作流程为:(1)出口商A公司同进口商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并支付定金;(2)出口商A公司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保险和国内贸易保险;(3)出口商A公司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出口订单融资,银行根据其资信情况和短期出口保险向其提供贸易融资;(4)出口商A公司购入原材料等进行生产,并按期发货,获得贸易单据;(5)出口商A公司凭借着发票和运单等贸易单据向出口地银行申请出口托收押汇,用以替换到期的出口订单融资;(6)B公司通过银行允许销售货物后资金归集于指定账户;(7)银行收到B公司全部销售回款后扣除出口订单融资本息后,将余款划入出口商A公司。
方案二:银行承兑汇票+国际保理+短期出口保险。操作流程为:(1)贸易双方签订贸易合同,B公司作为买方提前支付定金;(2)出口商A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保险;(3)出口商A公司开立低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国内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4)出口A公司完成摩托车制造后装柜出港,获得全套单据。(5)出口A公司向银行申请国际保理,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地转让给银行,再用相关款项用于支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同时由于不存在远期收汇的问题,故不必采用外汇卖出期权。
方案三: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贴现+外汇卖出期权+短期出口保险。该方案的具体操作程序为:(1)A公司同B公司商定条款,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2)摩托车制造商A公司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保险;(3)A公司向出口国银行申请授信,以低保证金开立国内信用证,用于支付国内原材料和配件货款;(4)摩托车出口商生产完毕后进行装船发货,获得相应的单据;(5)出口商A公司通过应收账款贴现获得资金用于偿付到期信用证;(6)出口商同时应购买外汇卖出期权以防范远期收汇风险;(7)银行通过海外银行获得进口商的销售汇款后,扣除贸易融资本息后将余款划回客户帐户。
方案四:存货融资+票据贴现+外汇卖出期权+短期出口保险和国内贸易保险。该方案的执行步骤:(1)A公司和B公司就摩托车出口达成协议并支付30%的货款;(2)A公司就该项交易投保短期出口保险和国内贸易保险,并依靠国内贸易保险的付款保证进行原材料和配件采购;(3)A公司完成订单后向海外发货,并要求进口商履行票据承兑手续。A公司再向出口国所在地的银行申请票据贴现,款项用于归还存货融资款;(4)此时A公司购买外汇卖出期权以应对外币汇率大跌的情况;(5)B公司实现销售后付款,出口地银行收回后扣除贷款本息后将余款归还给A公司。
方案五: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货币互换+短期出口保险。本方案的履约步骤分别是:(1)A公司和B公司签订摩托车出口合同,B公司支付30%的货款;(2)A公司向出口方银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3)B公司通过进口方银行出具的保函,向出口方申请以A公司和B公司合约为基础的出口买方信贷;(4)出口方银行分别向出口方和进口方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以及提供货币互换的服务;(5)A公司用信贷资金购买原材料和配件进行生产并发货;(6)B公司用出口买方信贷支付货款,待实现销售后归还出口买方信贷;(7)A公司收到货款时,如果结汇时汇率不利,货币互换业务可以很好地解决这样一个问题。
以上五种贸易融资方案均能够很好地解决摩托车出口贸易项下的进出口融资需求,但是各个方案仍然各有各的的侧重点。方案五能够很好地利用国家信贷支持来开展外贸业务,重点适用于国家鼓励出口产品和重点扶植企业出口;方案四可以很好地利用摩托车零部件赊销后延后付款的宽容期,并充分利用存货来融资,可以有效解决部分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方案三和方案二均是出口企业利用较少的保证金来得到延期付款和融资的目的;方案一则可以将融资时点向前推至合同签订初期,能够解决部分原材料或配件商要求现款交易时的资金短缺问题。各摩托车出口商可以根据实际贸易交易的特点来选择符合其要求的融资方案。
参考文献:
[1]龚川.南方摩托的非洲出口战略研究.复旦大学.学位论文
[2]李波.重庆摩托车出口东南亚国家的前景及对策分析.四川兵工学报2003(4):44-46
[3]徐雪青.国际保理与传统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比较[J].商业现代化,2007(1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