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0 16:02:3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税务一体化监督建议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 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纳税人
一、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的发展历程
自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了一场“新公共管理”运动,随之陆续出现了从强势行政到公共管理、从行政管理到行政服务等新的管理理念。在管制行政下,政府及行政人员以管理者的面目出现,它的职能是以管理为特征的。随着世界各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出现了对政府行政职能新的需求,政府担负起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提高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的责任,因此,行政不再仅仅是国家实现法律与行政事项目标的手段,更主要的是应发挥积极服务的职能。于是,德国行政法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提出了“服务行政”的理念。服务行政是指以服务为特征,以全社会人民为服务的对象,政府应平等地提供良好的服务。由于税务部门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政府职能部门,其服务的理念也应随之不断地发展与深化。美国于20世纪50年代最先提出了“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其是指征税主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为纳税人服务。这一理念充分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也符合了现代服务行政管理的要求,因此,很快辐射到了北美、拉美、欧洲、东亚、东南亚和澳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并成为了一种国际潮流。
二、国际纳税服务体系的先进经验与借鉴
(一)政府立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西方国家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纳税人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利。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两国为例,1996年6月30日,美国签署通过了新的《纳税人权利法案》,新法案对纳税人享有的十项重要权利以及在程序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案有效地保证了美国联邦税务局能够在纳税人负担最小的基础上,公平高效地执行税法,现已成为美国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1997年7月,澳大利亚开始实施《纳税人》(taxpayers’chatter),该是由联邦议会委员会提议,联邦税务局通过对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工商界人士、税务执业者和其他政府机构广泛咨询后完成的。此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为税务机关开展规范的纳税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以“为纳税人服务”为治税宗旨
美国国内收入署(irs)把“为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作为一项“使命宣言”,出台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有效的保证了纳税服务质量。例如:国家税务系统每年将税务经费的10%至15%用于为纳税人服务;在全国开通免费的服务热线用于税收咨询;建立全国统一的联邦税务局网站,方便纳税人查询下载相关信息、表格、出版物。
澳大利亚的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称作“customer”,其出发点是要深入树立顾客的理念,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澳大利亚联邦和州都设有税务咨询中心,直接为纳税人查询、解答一般的纳税事宜,同时,还设有翻译,方便使用不同语言的纳税人。税务部门认为,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是提高纳税人对税法遵从的基本要求。澳大利亚政府在纳税服务内容、手段和时限上,都确立了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三)税收征管过程运用网络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网络在新加坡税务局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整个税收过程和行政管理都离不开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共设立了四个信息科技系统,分别为:国内税收综合系统、电子申报系统、机构服务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这四个系统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一体化程度较高,数据信息高度共享。它们首先对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进行重组,进而,对原有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增设数据处理中心和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退税申请、数据图像扫描录人以及信函咨询的回复等纳税服务工作。
美国联邦税务局建立了税务系统现代化工程、税收和工薪简明报告系统、税收电子支付系统等项目,使税款的申报与缴纳更加及时与便捷,大量的人工工作实现了自动化。另外,纳税服务分析系统充分利用了计算机信息技术,将纳税人所咨询的问题进行收集、归类、总结和分析,以支持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纳税人需求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服务决策。
(四)多样化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
美国建立了对纳税服务的效果进行严格监督的考评机制。除了税务部门内部加强监督外,还建立了强大的外部监督考核机制,直接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质量打分,并将纳税人的评议结果作为税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又如英国,建立了结果导向的个人绩效评估体系,明确职责规范和工作标准,把目标完成与薪酬紧密联系起来,以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如加拿大,建立了一系列的工作评价机制,主要包括客户服务时限、网络服务工作标准、网络信息安全标准和纳税人评议制度等。在每年年终的时候,都要对考评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并据此提出下一年度要达到纳税人满意度的各项指标参数。
(五)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充分利用了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争相建立多元化的纳税服务体系。例如,英国一直开展“税收志愿者行动”,并于1998年初,成立了低收入者税制改革委员会(litrg),这是以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为目的的组织。会员们以电话回复、上门办理形式为老年纳税人办理税务手续;同时,此委员会为无力承担税务咨询费的低收入群体发放办税指南并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为低收入者争取应享有的税收优惠项目。
美国联邦税务局设立了税务顾问部门,主要负责税收遵从、审计支持、税收筹划、税务分析和提供投资建议等工作,该部门的工作人员需在获得注册会计师、注册人和律师的相关资格后,才能为纳税人提供所需的服务。该部门的设立有效地降低了纳税人由于不熟悉税法或计算失误而少缴或多缴税款的风险。除此之外,美国也设立了由政府资助的税收志愿者组织,如助老税收咨询委员会,旨在为无力承担税务咨询费的低收入者或老年人免费提供税收咨询的,普遍受到各国纳税人的欢迎。
三、对纳税服务国际经验的借鉴
由于我国关于纳税服务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纳税服务的实践现仍处于比较低的层次和阶段。与国际上先进的纳税服务的管理经验与实践成果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在现阶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的先进经验,对于提高我国纳税服务水平至关重要。
(一)树立纳税服务理念
在现阶段,我国税务部门应加快角色的转变,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观。首先,在实际税务工作中,要深入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理念,使税务管理逐渐从监管性质向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服务性质转变,纳税人从被监管对象向顾客转变,内部管理从行政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转变。其次,税务部门应着眼与社会整体效益,努力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遵从度。
(二)完善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纳税服务法律制度是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努力着手研究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应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纳税人的主要权利、税收征纳双方矛盾的处理原则与方法等内容,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同时,也要增强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逐步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三)充分重视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可以有效的优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其为纳税服务的高效进行提供了技术保障。我国应充分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要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进行科学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各级税务部门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等一体化信息系统,形成标准一体化、网络一体化、硬件一体化和应用一体化的信息体系。
(四)建立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
国际纳税服务的实践经验充分证明了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可对服务的工作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纳税服务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建立纳税服务责任制,规范对纳税服务的监督考核。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纳税人投诉、信息系统跟踪统计等方式收集纳税人满意度的资料数据,并将结果与纳税服务部门的工作考核和工作人员的薪酬与晋升挂钩。
虽然学习国际发达国家在治税理念、组织机构的重组、税收征管的高效程序、税务文化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现阶段构建纳税服务体系至关重要,但是,我国税务机关不应盲目追从,应在充分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加以借鉴与应用。
[参 考 文 献]
[1][英]锡得里克·桑德福/许建国,等.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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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几点思考
20__年12月18日21:41:27编辑:金冈来源:江苏国税网
我国自出口退税制度建立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几次大的变革,但对出口退税实行相对独立、集中专业管理的模式一直未变。在当前出口规模日益扩大,出口企业迅猛增加的情况下,这一模式带来的征退税脱节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不利于防范出口骗税。现根据近年来的出口退税工作经验,分析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中征退税脱节所暴露出的问题和推行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的必要性,并提出几点设想和建议。
一、征退税管理脱节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征、退税机构分离,造成税收管理出现真空。征、退税管理分属征管与退税部门,“征税一套班子,退税一队人马”,征、退税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离,造成税收管理出现真空。目前全市379户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既要由征税部门办理预免、抵申报手续,又要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审批手续,由于征、退部门相互分离,造成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得不到及时申报纳税、已审批的出口退税未能及时从企业进项税金中转出等情况时有发生;全市85户外贸企业,因大部分不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又大都为零申报或负申报,征税部门认为应由退税部门负责其日常税收管理,而退税部门认为税收征管是征税部门的职责,并且因工作量日益庞大,对外贸企业的退税管理也只能是“就单审单”,使一些外贸企业游离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之外。
二是征、退税业务脱节,造成工作技能出现断档。征税和退税处于两个轨道运行,“征是征,退是退”的思维定势形成了征税不管退税,退税不管征税的工作格局。虽然全市各县市区国税局因税收收入的因素,都关心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工作,对退税部门的工作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支持,但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上仍然停留在宏观层面,对具体业务还不太了解。一方面,出口退税具有范围窄、政策性强、操作复杂等特点,征管部门由于接触少、不常用,主动学习政策、研究业务的不多,只学征收管理知识、不学退税管理业务的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退税工作的重心集中在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虽然相对而言有一支比较专业的管理队伍,但随着出口企业的迅猛增长,退税业务的急剧增加,退税部门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专业化水平与日益增长的出口退税规模和频繁变动的出口退税政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退税管理人员对征收管理业务相对了解不多,又忙于日常“就单审单”的审核审批工作,很难抽出时间深入企业,对出口业务的真实情况无法掌握。征、退工作业务技能的断档,影响了退税管理的质量。
三是征、退税信息脱节,造成税款征收出现盲点。实际工作中征税部门原来使用的江苏国税征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现在投入使用的CTAIS2.0江苏优化版的一些关键信息与退税部门使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均不能实时共享,容易造成征、退机关执行政策出现偏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只能享受免税,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时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有一些出口企业因种种原因被县市区国税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如相关信息不及时传递,就会造成退税部门退错税。有的内外销兼营的外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既计提进项税额,又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由于使用两个系统,难以及时发现,造成征税部门少征税或退税部门多退税。企业进项与留抵税额真实与否,直接影响退税计算的准确性,这些征税信息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中无法获取;不予退税、超期申报的出口货物信息以及各类审批、调整的退税信息不能实时传递征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CTAIS2.0江苏优化版中相关出口退税审批调整的应征税信息滞后1个月以上,不予退税和超期申报的出口货物的应补征税信息滞后3个月以上,甚至有些审批信息,个别征税部门一年后才发现、调整。征、退税信息脱节,导致出口货物的税款征收工作成为“盲点”,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的纳税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难以保证,为出口骗税、少征、迟征税款埋下隐患。
二、推行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给予退税。根据这种退税办法,企业出口货物当期能否退税,取决于当期应纳税额,也就是由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决定。可以看出,“免、抵、退”办法的核心是应纳税款的计算,其本质要求是征退税一体化。因此,出口退税不仅是退税部门的事情,它更是征税管理的主要环节。
对生产企业来说,要骗取出口退税,无非就是在进、销项税额上做文章。要么使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减少,要么就加大当期进项税额,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无论虚增进项还是虚减销项首先都是偷税行为,但当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出现应退税额时,偷税就转化为骗税。对税务部门来说,征税部门对内销收入及进项税额的调整会影响退税部门免抵税额及应退税额的计算;退税部门对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差异也反过来影响征税部门对应纳税额的计算。因此,现实也要求,加强退税管理必须做到征退税一体化。特别是近年来,在退税管理环节不断加强后,骗税行为主要转向出口货物的征税环节,从而更具有隐蔽性。只有征退税一体化,通过征税部门加强对出口企业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的管理,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掌握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种类、原辅材料等生产经营情况,准确测算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出口量,夯实出口退税的基础管理,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出口骗税。
三、推行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事权,划分征退税工作职责。在坚持出口退税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下,将“免、抵、退”税纳入征税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出口货物相关信息、县(区)局实施征收、基层税收管理员对出口企业实行动态巡查的出口退税三级管理办法。将出口退税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出口退税管理的基础性和能动性作用。征税部门包括税收管理员从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开始,就参与退税管理,在申报、审核、疑点调查等各个环节,征退税部门共同
参与、互通信息。退税部门完成退税审核后,退税手续仍由征税部门办理,实现,!征、退税税务机关合二为一,改变纳税人在一个地方缴税而在另一个地方退税的状况,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征税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参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核查出口企业异常情况、对出口企业缴税情况真实性进行确认、办理退税手续,使企业出口退税业务与税收征管一起成为基层税务部门的日常税收管理业务,便于全面掌握出口企业的涉税信息,也会带动税收管理员主动了解和学习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发现管理隐患,使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的触角延伸至管理最前沿;退税管理部门则能充分发挥其掌握退税政策的优势,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审核关口,通过预警、评估,发现各类退税管理异常情况,通过针对性的及时调查核实,有效防范出口骗税,保证国家税款安全。通过征、退税部门的优势互补,提升全市出口退税的管理水平。
二是转变职能,开展退免税预警评估。实行征退合一后,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突出管理职能,摆脱以往“就单审单”的被动局面,将工作重点逐步向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审核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监督上转变。首先,抓好对基层出口退税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明确县(区)征税部门和基层调查执行科两级和税收管理员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职责,完善退税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出口退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督促县(区)局密切征退税衔接,做好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其次,加强预警监控和评估分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立预警指标和出口退(免)税评估数据库,逐步形成各行业、不同产品的退税指标体系,借鉴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经验,探索出口退税评估方法,建立出口退税宏观预警机制和退税评估机制,定期对出口退税涉及的相关指标进行比对分析,由事后监督变为事中防范。第三,加强对出口退税的实地核查力度。将过去直接从事出口退(免)税审核人员的工作转变为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开展出口退税调查、检查,提高防范骗税的及时性、针对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纳税服务逐渐成为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纳税服务的理念、服务方式、服务形式等诸方面均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加强对纳税服务体系的研究,是当前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试从纳税服务的历史、现行纳税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革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对策和建议,以及纳税服务体系未来发展取向等角度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纳税服务历史现状对策研究未来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支付的价格费用”,由此可见,税收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纳税权利的服务活动的总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纳税服务逐渐成为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同时,纳税服务的思想观念、服务方式、服务形式等诸方面均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加强对纳税服务体系的研究,是当前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试从纳税服务的历史、现行纳税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革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对策和建议,以及纳税服务体系未来发展取向等角度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纳税服务的历史演变
纳税服务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其基本含义是征税主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为纳税人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包括提供教育信息,帮助依法纳税等。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伴随着世界范围内政治、经济、社会和科技革命的变化和发展,各国政府均面临新的、严峻的挑战,西方各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都兴起了一场被称之为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的运动,以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并达到最终提升国家竞争力的目标。新公共管理理论形成于西方政府改革运动中,其核心价值是把市场化的动作机制和管理手段引入公共管理中来,主张以市场机制改造政府,提高公共服务品质。突破了以往行政管理学研究的窠臼,对政府管理产生了深远的、根本性的影响,对我国的影响同样也是巨大的,选择新公共管理模式已成为我国改革行政系统的样板,目前已在各地初露端倪,如建设“服务型政府”、“企业型政府”、“学习型社会”的提出,追根溯源,都是源于公共管理相关理论。
与政府职能转换相得益彰的是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理论也随之不断发展,并在新的纳税服务理论的指导下,纳税服务的实践也在不断深化。在当今税收理论研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把税收征管体系比成一座“金字塔”,而把为纳税人服务置于塔的最底层,使之成为整个金字塔的根基。目前西方发达国家都有自己完善的纳税人服务体系。近期我国也开始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中把优化服务和纳税申报共同列为税收征管的基础,新征管法将纳税服务写进法律条文里,使纳税服务在现代税收征管中的地位有了极大的提升,实现了质的飞跃,建立规范的纳税服务体系已成为现代税收工作的重要特征。
二、纳税服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纳税服务在近年来取得长足的发展,但在纳税服务实践中其缺乏全局性、系统性、持续性和保障性的特征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观念“本位化”,真正意义上的纳税服务“犹抱琵琶”
我国的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却忽视了对公民在缴税过程中应当享受的权利,作为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缺乏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善的纳税服务的自觉意识,期望值不高,在他们眼中,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犹如“水中望月”、“雾里看花”。而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本位”意识,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征纳税关系的认知局限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面。这种权力意识本位化直接带来的是服务举措“本位化”。在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中,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服务举措更多地倾向于便于管理的角度建立的,严格地说,这是一种管理的体系,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服务体系。
二是服务表象化,难以得到纳税人的广泛认同
由于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的构建侧重于对纳税人的管理,以及对征管程序简化方面工作的忽略,不可避免地导致各级税务机关将规范文明用语、建设环境设施齐全的纳税服务场所作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主要手段和最终目标。尽管这些努力已较以前有了较大进步,但过于追求表象化服务的做法,却背离了纳税人的期望和效率化的服务目标,也就难以令广大纳税人满意。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表象化的纳税服务体系,尽管“拨开乌云见太阳”,终于将接待纳税人的机构推向前台,然而背后却缺乏一整套简洁、高效的机构支撑,使纳税服务机构往往只能应付一般性涉税事项的办理,一旦出现信息传递不及时等因素,受到损害的依旧是纳税人,纳税服务机构又会成为征纳双方矛盾集中的“焦点”。
三是职能分散化,纳税服务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
税收征管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工作方式影响了纳税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际工作中,一方面纳税人对登记程序、申报程序、缴款程序、减、免、缓、退审批程序进而整个征管程序不了解,造成因资料不全、手续复杂而感到“一头雾水”,难言其中苦衷;另一方面,近年来税务部门在加快建立新的税收征管改革模式的过程中,将税收执法权限分解为征收、管理、稽查,在系统内部实行专业化税收管理,但忽略了对建立必要的、合理的执法程序进行探索,对外未形成一整套纳税服务制度,纳税服务职能分离,造成征纳双方工作量的加大和矛盾的增强。此外,目前缺乏有关纳税服务的纲领性文件,缺乏对纳税服务理论系统论述,从某种程度而言,也延缓了纳税服务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进程。
四是考核疲软化,纳税服务的成效缺乏检验和保障
根据传统思维方式,税务机关预先设定所有纳税人为偷税嫌疑对象,然后逐级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监控其偷逃税动向。这种心理状态,既严重忽视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障,造成全社会陷入纳税信用危机的恶性循环,又直接影响了税务机关不会下决心建立纳税服务评估、监督工作机制。而在实践工作中,也没有为纳税人提供对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价的渠道,纳税服务信息反馈有效机制仍在襁褓之中。
五是服务滞后化,不能适应新形势对税收工作的需要。
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难以满足。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没有切中纳税人迫切需要的重点,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不是纳税人的真正所需,而纳税人的需要税务机关没有提供或提供的不够;“素质化服务”理念尚未形成,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纳税服务的质量,服务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手段的科技含量普遍较低,且受生产力发展水平、人才、资金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纳税服务水差较大,等等。纳税服务的现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的需要。
三、改革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改革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应坚持法治原则、公正原则、透明原则、效率原则、诚信原则,结合当前税收工作的实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革与完善:
(一)更新观念体系,重新审视和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赋予税务机关更多权力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责任与义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增加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纳税服务在税收工作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纳税服务已由传统的道德范畴上升到法定义务,成为法定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我们全面领会其内涵,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全面履行新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拓展对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空间,提高完善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文明、规范的执法服务标准和体系,以新的服务理论来引导税收工作由满足征管需求为主向以服务纳税人为主的转变、向“管理服务型”和“执法服务型”的转变,引导税务机关向服务型部门的转变。版权所有
(二)改进服务手段,全面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效率
进一步扩大纳税申报管理模式,提供刷卡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等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供纳税人自由选择;改善办税基础设施,积极推行城区“一窗式”、农村“一站式”服务模式,实行服务前移,让“窗”、“站”成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的满意场所;努力提高税收信息化管理水平,开辟网上或12366电话语音特别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时传输,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业务咨询,精心打造纳税服务的“电子平台”,提升纳税服务体系的科技含量,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快捷、全面、经济的税前、税中、税后服务。
(三)创新服务方式,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个性化服务需求
按照为纳税人服务无小事的原则,以“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为追求目标,认真分析、准确把握纳税人所念、所想、所需,不断创新纳税服务的方式,建立或完善“假日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制”、“查前告知”、“稽查准入”等各项服务制度,突出纳税服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方法的艺术性,努力满足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实现“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办税程序零障碍、法规政策规定之外零收费”。
(四)整合服务资源,建立平面化多功能的纳税服务平台
以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程序化建设为切入点,遵循合理简化、效率优先原则,简化行政审批,寻找合法化和效率化的结合点建立行政管理机制。完善税务机关各部门的各项工作交接流程,将具体工作职责分工内置,利用先进的内部网络建设,实现各种组织机构的有机结合,从根本上改变以往的以纳税服务机构为前台的塔型组织机构,逐步建立每一个税务机关都是纳税服务窗口的机构设置,使得税务机关的每个部门、每名干部都能按照“一窗式”的标准接待纳税人,无须再区分具体职责,形成“一人承办、转告相关、协调共管、限时完成”的工作机制。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税务机关不再是一个以服务厅为窗口的立体机构,而是平面化的多功能的服务平台体系。
(五)完善考核机制,建立纳税人合法权益和服务质量保障机制
把实现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切税收服务工作的基础。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税收征管法所赋予的纳税人的权利,如税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陈述申辩权、拒绝权、减免税申请权,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的实现,设立服务投诉电话和征求意见箱,聘请特约监察员,印发服务监督卡,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确保社会各界意见反馈渠道的畅通;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议评价机制和服务质量、效果的保障制度,建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的长效机制,将纳税服务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主干线。
四、未来纳税服务体系的发展取向之探析
(一)加强纳税服务公共设施的建设
加大对公开设施的建设的投入,多渠道公开税收法律、政策、公开办税制度、管理流程、服务规范,纳税服务的视角更为广阔,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的需要,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的实现。从服务的载体上,突破现行局限于办税服务厅、税收政策法规等宣传资料,而是将税法放置于更广泛的社会空间,改以往税务机关的基层建设过程中注重于自身的工作环境的改善的做法,向加大对纳税服务公共设施的建设投入的转变,制定规划,纳入税务部门的经费预算,以方便纳税人全面接触税收政策法规和相关的信息,真正让税法公正化、阳光操作,以服务设施的改进来体现“以纳税人为中心”的观念的落实。
(二)构建电子税务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纳税服务的效率和层次
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无缝隙的“一站式”甚至“无站式”服务。作为电子政务的有机组成部分,税务电子化目前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如观念不适应,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人才、信息资源、硬、软件、应用系统等各要素之间还不够协调,“信息孤岛”现象在税务系统中还较为严重,等等,为此,要以税收业务流为主线来设计搭建电子税务的网络平台,为纳税人提供无缝隙、全天候的“一站服务”或“无站服务”,使纳税人只需跑一个地方就能把涉及众多部门的复杂事务快速办理完毕,甚至人们只需在家中点击鼠标,足不出户就能获得纳税服务。要基于从高技术、深层次完善纳税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加强税务机关与各级政府部门之间、重点税源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使那些跨地区和跨部门的涉税业务处理能够一体化、系统化,从而在整体上帮助税务部门更快、更好、更有效的对社会公众、纳税人开展纳税服务,不断提升纳税服务层次,实现以现代科技手段来保证纳税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摘要]入世对中国的税制包括税收征管及纳税服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应努力完善税收立法,适当调整、修订有关税种,规范税收征管,以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一、入世对中国税制的影响
(一)对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影响
加入wto后,我国面临的经济环境会更加复杂,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但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仍存在缺陷。首先,缺少税收基本法。税法按其基本内容及其发挥效率的不同分为税收基本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目前我国税法只有实体法和程序法,而没有基本法,这使得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在形式上不完整。其次,现行税法立法层次低、呈现行政化倾向,导致税收政策多变、透明度差。最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内容不规范,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因此,必须尽快着手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和执法。
(二)对有关税种的影响
我国入世后首先最受影响的就是关税。即人世后,我国关税将进一步下调,部分产品的进口最终将实现零关税。这不仅会减少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收入,而且也降低了关税对国内企业的保护程度。显然,人世对中国关税必将产生很大的影响,也促使我国进一步完善关税制度。
其次,影响我国的内外两套税制。wto规则要求,进口国在制订税收法规时应遵循国民待遇的原则,不能对外资企业有所歧视。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税、车船税等实行的是内资、外资两套税制。我国为鼓励外商投资,设有不同形式的超国民待遇,如税务假期(二免三减半)、税率优惠(24%、15%)、再投资退税、出口税减免、股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等等。显然,内资与外资实行不同的税制,税负不公平。
此外,人世对我国其他税种也有很大的影响,需要加以完善修订,以便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主要包括:如何规范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逐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以减少税款的流失;如何扩大所得税比重,提高所得税的主体地位;如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开征一些新的税种等。
(三)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
加入wto意味着国内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这对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现行的税收征管工作与wto规则的要求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征管制度还有待完善。首先,在纳税申报制度方面,现代化纳税申报方式的建立受到计算机应用技术和纳税人水平的制约,加之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存在差异,目前自行核算、自行申报、自行缴纳的条件还不成熟,时常出现纳税申报不实的情况。其次,在规范优化服务制度方面存在着税务征管文书、资料、报表繁多且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办税环节多、手续繁杂等问题。
二是征管技术还有待加强。信息时代电子商务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因而对其征税离不开税收征管电子化的建设。而在我国,计算机网络服务才刚刚启动,数据信息流尚未建立;网络模块间联系不密切,资源不能共享,路径不科学;开发软件的人员税收业务水平不高,而懂业务者又不精通计算机;加之体制转换时期政策的不断调整,很多配套措施不完善,造成税收业务流程不统一,不仅给软件开发带来一定难度,也成为抑制税收征管工作的瓶颈。
(四)对纳税服务质量与水平的影响
提高税法的透明度是wto规则要求之一,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税制的基本特征,因而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不仅要求规范税收立法、执法,而且也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税务人员面临着知识面拓宽的问题。许多税务人员只精通与自己工作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制度,而对其他的政策和制度则知之甚少;或者只懂国内的税收法律而不知道国外的税法;缺乏与税收相关的审计知识、计算机知识等等。更重要的是加入wto后,国外的企业、投资者进入中国,对税务人员而言还将面临一个语言交流关,即熟悉、掌握财经英语知识。另一方面,税务人员面临着服务手段多样化的问题,即税务人员在全面掌握税收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应为纳税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税务工作不能只局限于站在国家的角度如何多征收税款,还要为纳税人的利益着想。
二、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展望
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合理分权、适度优惠、规范关系、适时调整,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wto规则的税制体系,是中国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们应做到:
(一)立足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完善税收制度
1.积极推进税收立法,完善税制结构。要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首先必须健全税收的一般性法律,制定《税收基本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同时,进一步充实、完善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以增强税收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在此基础上,努力完善税收监督法律体系,将执法监督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并使之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此外,还应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优化税制结构,由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逐步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过渡。
2.采取一定的关税保护措施。中国加入wto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可避免地面临关税减让问题。但在减让关税的同时,也应采取一定的关税保护措施。例如,对需要控制的进口商品,通过适当的计征方法,适度保护国内相关的企业;关税的减让可限定于特定用途、特定地区、特定产业;对需要制裁的进口商品,要充分运用wto反倾销、反补贴规则,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侵害。
3.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加大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力度。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缓解个人收入分配过于悬殊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应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要尽快建立能够全面归集个人收入和大额支付的信息处理系统,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的同时,根据客观经济情况及税收征管水平的变化情况,缩小分项征收,逐步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
另外,要针对分项征收办法存在的普遍偷逃税现象,改进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同时在个人收入公开化的基础上建立法人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度、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加快推广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制度,减少现金流通量,堵住税款流失的漏洞。要加快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提高征管的质量与效率;加大税款代扣代缴的力度;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偷税行为。
4.加快推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可降低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值税转型后虽影响财政收入,但企业投资增加后,增值额也增加,企业效益提高,利润也随之增加,从而增值税和所得税都将增加,从长远看,无疑利大于弊。因而,目前是增值税转型的最好时机。
5.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按现行税制的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名义税率均为33%,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费用扣除政策的不同,造成实际税负的差别。据统计,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平均实际税负,内资企业为25%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为11%左右,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为了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势在必行。同时,还应严格控制税收减免,使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趋于一致。
6.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入wto后,出口退税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方面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因此,要重视出口退税政策的作用。首先,要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出口零税率,以增强我国企业产品出口的竞争力;其次,要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通过立法建立规范的出口退税制度及全国性的管理系统;第三,要完善现有的出口退税信息网络,增强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能力。
7.适时开征新税种。一是适时开征遗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出现了一批先富裕起来的阶层,这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基本条件;同时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和公证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为遗产税的开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二是开征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采用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不够规范,约束力较差;筹资过程中阻力较大,企业拖欠、拒交保障基金情况严重;保障基金的管理也比较分散、混乱,缺乏必要的监督。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征收社会保障税,建立覆盖全社会每一个劳动者的、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完整规范的保障体系。三是开征环境保护税。许多国家把保护环境作为税制改革的一个政策目标,治理生态环境也全靠国家和企业拿钱。由于我国财力有限,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方面开征环保税,用以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另一方面,发展垃圾治理的新型产业。
(二)建立规范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税源监控
1.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纳税意识。培养提高全民纳税意识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一方面要利用各种手段和途径加强税法宣传;另一方面要增强税法的透明度,包括立法和执法的透明度。此外,纳税人不能只有纳税的义务,还应有监督税款使用方向和效益的权力,监督公务员服务质量的权力,这将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
2.转变工作作风,坚持依法治税。税务机关和人员一方面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要依法征税,转变征税方凌驾于纳税方的观念和作风。同时要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实行多方位的服务。在纳税人主动申报的前提下,对重点税源采用专人负责制和户籍管理,为征收和稽查工作提供依据。
3.采用现代化手段,规范税收征管基础。首先,规范征管机构,建立专司税源管理的部门。这一部门应能对市场变化作出快速反应,拓宽税源管理范围,科学配置征管力量。其次,规范统一征管软件,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努力使税收征管向信息一体化迈进。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形成一个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格、安全稳定的信息系统。同时,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对接,在税收征管中广泛采用计算机技术和先进的通讯技术,实现网上监控和稽查。
(三)注重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水平
关键词: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一、税务会计概述
税务会计是从财务会计中产生和发展出来的一大会计分支。国际上税务会计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而其真正的成为一门科学是在1980年左右。在西方,1799年英国率先颁布了所得税法,所得税的建立为西方国家建立所得税会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44年美国出台了“所得税会计”,标志着现代税务会计的初步形成。
我国税务会计发展较为滞后。建国初期,我国的税务会计是与财务会计一体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这种一体化的会计体系的弊端越来越凸显,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资产、收入、费用、成本计量确认上的不一致促使我国税务会计的产生,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上的差异性是税务会计产生的直接原因。
关于税务会计的定义,各位学者、专家的定义各不相同。大部分人的观点是用专门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来处理税法与会计之间差异的会计分支,有的学者认为税务会计就是所得税会计,有的学者认为税务会计范围较广,包括所得税会计,还包括流转税会计及税收核算的相关内容。
本文认为,税务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为前提,以税收主体为主体,以国家税法为核算依据,反映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专业会计,其核心是对税务活动的核算与监督。目的在于及时准确地核算税款,及时为税务部门报送相关税收信息。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本文通过对税务会计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试图查找出我国税务会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趋同的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背景下,探索我国税务会计的发展模式和概念框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一是通过税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建立规范税务会计核算范围,规范核算行为。二是通过确认、计量、报告完善税务会计体系。三是进一步提高税务会计信息质量,保证税务会计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可靠。四是规范纳税行为,为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提供便利。五是通过税务会计体系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加强会计监督。
三、我国税务会计发展现状
我国税务会计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为迅速。我国税务会计改革的方向是国际化。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开始分离是在1994年,此次改革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纳税调整达到税法的要求,即会计利润要经过纳税调整成为应纳税所得额,避免税法依附于会计核算的弊端,实现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实质上的分离。
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利润上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税务会计的国际趋同性,进一步加速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在全国实施,对企业税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些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的问题一直是我国学者研究的重点,核心问题是税务会计如何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分离后是自成一体还是依附于财务会计。
总之,经过近20年的发展和不断改革,我国税务会计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阶段,逐步被专家、教授、学者接纳和重视。
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研究
税务与会计一直关系密切。广义的会计包括税务的核算、结算。正是由于两者关系的紧密,税务会计作为一边缘学科由此诞生。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依据、以会计准则为核心,对相关税务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监督报告的专业会计。财务会计是在会计原则和准则的指导下,对于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一种方式,主要目标是满足企业和各利益相关者的需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后,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还是依附财务会计而存在,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并且借鉴财务会计的核算方法与技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信息为核心的。如果财务会计核算的信息不准确,税务会计信息质量将无从谈起,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素材”和“资料库”。二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一致性表现在财务报表上,通过财务报表内部和外部关系充分反映其关系,一般主要是通过递延资产和负债来实现。三是税务会计也离不开财务会计,税务会计核算有问题,税务机关会通过财务会计信息来确认核实。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虽然关系紧密,但是两者也存在本质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两者的目的不同。财务会计是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变动信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准确有用的信息,主要是为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反映企业管理者的受托责任。税务会计主要是核算纳税人的税收情况,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二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假设前提不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和持续经营等基本假设上也不一致。三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核算原则不同。财务会计应用的是权责发生制,然而在税务会计上存在两种核算原则,既存在收付实现制,也存在权责发生制。四是会计核算不同。两者在内部期权的核算、职工辞退和提前退休方面、金融资产利息的分摊和计量、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五、我国税务会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制度远远落后于会计制度的更新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税收改革与财务会计改革基本同步,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深入,税务制度的发展逐渐滞后于会计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2006年新会计制度的颁布,其标志着财务会计已经与国际趋同并形成了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体系。税务会计滞后表现在对于一项新的经济业务,会计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或进行会计差异的变更,但是税收制度却未做出任何的调整,从而容易产生税收差异。
(二)纳税调整科目复杂,核算难度增大
在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中,要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存在差异的收入、成本、费用、支出、收益进行纳税调整,其中涉及关联方的交易、会计的追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会计差错更正。所以,纳税调整复杂繁琐,极易导致税款核算的差异,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违背了纳税调整的初衷。
(三)税务会计独立性较差
目前,税务会计发展较为缓慢,主要还是依附于财务会计。由于征纳双方认识上的问题,企业缺乏专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对于税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在税款缴纳、税款申报、税收优惠申请方面还有很大差距。税务机关的税务会计专业能力也有待提高,在税款核算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会计和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导致了税务会计的独立性较差。会计与税法的相关性也决定了税务会计不可能具有很高的独立性,当务之急就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趋同的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六、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一)建立和完善税务会计制度
税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是对税法要及时修订,确定纳税人的范围,避免纳税人产生疑惑。二是构建和完善税务会计制度,让企业尽受到实际收益。三是及时制定税务会计准则,按照准则规范税务会计核算。四是加强税务数据分析,对于普遍反映的税率过高问题进行变动测试。
(二)加快税法立法体系建设
我国的税法立法层级较低,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税法解释经常产生一定的偏差,给纳税人带来一定困惑。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应加强立法建设,及时总结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汇总相关意见建议。加快税收法律的立法,将税法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体现税法的权威性,同时也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加强宣传,构建税务会计新模式
做好政策宣传是税务会计概念框架有序构建的基础。一是要在主要网站和媒体上开设专栏,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将税务会计的相关内容及时公开。开设意见征求栏,对于相关意见要及时落实。增加税务服务热线服务人员,开设税务会计专业服务咨询区,保证纳税人及时了解税务会计的相关核算准则。
(四)强化税务会计信息质量
税务会计信息质量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靠性。税务会计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和财务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可靠性不强的数据切记乱用。二是真实性。税收的征纳涉及国家财政收入,税务会计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三是有可比性。对于税务会计,要针对税率的变化及时准确地反映历年税收情况的变动,使税务会计数据具有横向和纵向的可比性。四是实质重于形式。对于一些税务事项,要以经济实质判断经济类型,而不能以法律形式来判断税务事项。五是可理解性。税务会计信息是给纳税人和征税人看的,为他们提供有用的信息,所以税务会计信息一定要便于理解。
(五)加强税务会计信息披露
税务会计信息披露是整个税务会计的核心,要通过设置税务会计资产负债表、税收情况表等,将税务会计核算内容以报告的形式反映给报告使用者,报告以税务报表为核心,通过报表的形式将整个税务会计核算内容表现出来。
(六)建立税务会计结构体系
税务会计要以流转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为重点,以其他税种为辅助。通过建立税务会计结构,明确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计量属性、确认原则和后续计量。税务会计概念框架或结构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指导税务会计更好地发展,可以评估以前制定的税务会计准则是否符合现在的要求,可以指导税务会计准则的制定,对于现行准则未规定的事项也具有一定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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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 职能
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的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
职能定位是指开征一个税种的目的,即政府通过本税种的征收想要实现什么样的政策目标、能够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应如何定位是设计个人所得税制的前提和依据,更是确定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目标的基础。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应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双重目标。首先,这是我国调整税制结构的需要。我国现行税制结构长期过于依赖流转税。而现代经济学已经证明,所得税的替代效应小,引起的额外负担小,所以在社会税收负担相同的情况下,征收所得税较之征收流转税对经济的扭曲程度更小。根据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形势和税制的运行情况,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是当然首选。因此,将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在组织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双重目标的基础上,有助于全面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有利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其次,个税的职能应该有利于我国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税收最基本的职能就是增加财政收入。这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今后税收工作的重要任务。个人所得税是被世界公认的组织收入的“良税”,应当能发挥其组织财政收入的特有作用。
最后,个人所得税职能的定位必须体现税收调节功能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贫富差距是不可避免的,收入分配不公达到一定程度将严重影响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引起社会的“不和谐发展”。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本身并不具备很好的调节经济的功能,需要实行直接税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1、纳税对象的规定不够全面。也就是说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现象的不断涌现,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11项应税项目已经不能涵盖个人所得的全部了。一些该征的项目没有列入应税项目。例如“股票转让所得”,企业缴纳所得税,但个人却未缴纳所得税;还有现在的个人外汇买卖,对其所得没有征税。
2、分类税制模式导致税负不公。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课征。各项适应的税率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同,因而使得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有办法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纳税。所以,现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力是工薪阶层,却不是高收入阶层。
3、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过多,税率偏高不统一。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超率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制。每一项所得都有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扣除标准,在计算上比较复杂,这不利于提高税务的行政效率,也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边际税率为45%,比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边际税率要高。从各国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过高会影响政府税收收入的取得,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
4、费用扣除标准有待提高。在当前经济中,政府储蓄率和企业储蓄率不断增长,居民储蓄率却在下降,呈现出“国富民穷”的迹象,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减少300亿财政收入,这对5万亿的年度财政收入来说微不足道,却对更多工薪阶层意义重大。在社会保障制度短期内难有大进展的情况下,个税的“减税”和“让利于民”,将对促进公平、保障民生有重要意义。税负公平是最重要的税收原则之一,如果能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纳税人甚至可以容忍较高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1、税收法律关系当中,征税人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个人所得税制的制定主要是约束纳税人行为,而对征税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很多地方以发展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布实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比如为地方利益对“名人”和“权贵”默许偷税等。
2、税务机关不依法实施税收处罚。强而有力的税收处罚才能保证征管有效性,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税收处罚的力度过弱反而会在某种程度上刺激了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
3、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我国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人员执法的监督检查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外部监督也尚未形成公正严明的纳税人监督征税人的监督机制。因而一些非合法的执法现象层出不穷,比如一些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中饱私囊,以情代法,以权代法,其重要原因是缺乏监督其行为的机制。
4、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监控。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上秩序混乱,税务机构很难了解个人真实的收入,个人收入方式多样化、个人收入隐性化,这些都给税务机构合理征税提出难题。
5、申报纳税制度不健全,征收手段落后。我国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整套科学现代化的计算机征管系统。无法得知一个纳税人每月取得哪些应税收入,不合法的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因而,个人所得税收大部分是由工薪阶层支撑起来的,因为他们基本上是由单位代扣代缴。
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采用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概括起来包括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或二元)所得税制三种模式。
鉴于各国在税法实践中的选择,并考虑到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混合所得税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但实行混合所得课税模式需要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和有效的外部配套条件作为坚强的后盾,因此,应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各项征管配套设施,为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变提供良好的外部征管环境。
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我国需要建立“双向申报制度”。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都要分别向税务部门申报,以利于税务部门强化对税源的监控。
逐步实行规范科学的源泉控管。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的主要做法为由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单位实施代扣,与国际税收惯例相比仅停留在浅表层次。从长期发展来看,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是一个选择。
适当调整费用扣除标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不如西方国家规范。我国的个税扣除标准是全国一致,这一标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来说可能是低了,将住房支出考虑在内的话,2000元/月明显偏低。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说,可能又高了,因此有意见认为应按地区划分标准。
在目前扣除办法下,可先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将之提高到3000元;而对稿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定率扣除的办法,取消定额扣除。对利息、股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采用较低的优惠税率,由此体现个人所得税对纯收入征税的性质。
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就是要优化税率结构,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拉大税率级距。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条件下,对分类征税项目认为仍然采用比例税率比较合适;对综合征税项目,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仍为5%,最高税率定在25%~30%比较合适。
另外,适当减少适用最低税率的征收面,对大多数纳税人的实际税率控制在20%左右,对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上者可实行25%~30%的税率。同时,统一个人所得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的税率,适当调整劳务报酬,工资收入与偶然所得的税收负担,增加非劳动所得税负,以鼓励劳动致富。这样既有利于减少高收入者的偷税行为,也有利于刺激高收入者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我国不仅应制订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需要有一整套先进、严谨的征管方法。
首先应充实稽查力量,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开展各项征税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措施落实到位,做到轻管征、重处罚,不断地促进纳税自行申报。
1.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需要。税务征缴与社会保障机构征缴相比,一是更具有“威慑”力,更具法律效力,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防止偷、漏、拖欠缴纳等问题;二是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一些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征管。
2.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当前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管理的现实选择。要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障机构成为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者,它原来承担的收缴任务必须分离出来,由其他机构收缴。与成立新的征收机构相比较,税务征收具有新建成本低、管理经验丰富、更容易掌握和控制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赢利情况,更容易掌握企业的历史资料,实行税务征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管理。
3.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十五”计划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仍然是社会保障的主要承担者,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和退休、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没有从企业中分离出来。一方面,造成许多国有企业这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瓶颈;另一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完全解决因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失业人员增长和退休人员增多等社会问题,没有为国企改革提供一个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此外,社会保障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差别较大,而且呈现固态化,不利于不同企业、不同行业间人才的流动。这些都不利于促进经济改革与发展,不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不利于迎接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因此,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分离出来,当前迫切需要社会保障基金通过税务机构实行社会化收缴。
社保基金税务征收实现的几大转变
1.“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转变。原来实行的“差额缴拨”,就是企业应该上缴的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应拨付给企业的社会保险金相抵消以后,收大于支的企业,差额上缴;收不抵支的企业,差额拨付。那么收支相抵的部分,就其本质而言,收缴和发放的责任和压力都在企业。这样,一方面造成国有企业的让会保障负担越来越重,另一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也难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人员流动和社会动荡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况下为企业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社会保障基金发放拖欠严重,严重影响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原来的差额收缴模式,因为种种原因,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日趋困难,社会保险机构难以征缴足够的收入满足其发放,不得不以支促收,实行“差额缴拨”,这也是权宜之计。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将企业的收缴责任分离出来,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责任落在税务机关身上,而发放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使发放机构不能以发放促征缴,更有利于实现了“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彻底转变。
2.收缴责任由企业向政府的转变,是健全政府职能还出的重要一步。原来的征缴模式下,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责任存在两层关系:一是政府与社会保险机构的关系,政府委托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缴和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发放是硬的,一旦发放出现什么问题,受保障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时政府就会给社会保障机构施加压力,但其征缴社会保障基金的手段是软的,只是收费的形式,缺乏相应的法律与制度建设,缺乏强制性,它的权利和责任是不对称的,难以全额收缴和发放。社会保障机构为了完成职责,只好转移压力,就是第二层关系,社会保障机构和企业的关系。由于没有法律保障,手中可以控制企业的重要手段就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于是你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不上来,我也没法发放给你,只好采取“差额缴拨”的办法解决,把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的压力推给企业。实质上说,企业收上来就发,收不上来就发放不了,社会保障的责任最终还是落在企业身上,使社会保障的功能大大减退,让会保障的本来意义受到严重的扭曲。
实行税务征缴以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责任在税务机关,发放的责任落在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企业的收缴责任实现了向政府的转变。企业既不再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任务,也不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任务。社会保障机构不再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任务,专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实现这种责任转变以后,企业分离了社会保障职能,社会保险机构消除了收缴的压力,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但是压力转移到税务机关,也就是说政府承担起了社会保障的筹资工作,承担了原本就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健全了政府职能。
3.社会保障资金实现由收支一体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转变。原差额缴拨的模式下,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是混在一起的,在两个层面上存在缺陷:企业的层面上,除差额缴拨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社会保障资金都是由企业收缴、企业发放的,也就是说企业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于一身,或者企业在收缴时因为困难收缴不足,保证不了发放;或者企业收缴的资金难以用于发放,而是被挪作它用,造成养老金发放拖欠严重,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在社会保险机构的层面上,社会保障机构也是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于一身,缺乏有效地监督,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流失。
实行税务机构征缴以后,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由税务机构承担,收入上缴财政。而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依靠财政拨款。企业已经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发放没有直接的组织责任关系,没有掌握和挪用资金的渠道。社会保险机构只负责管理社会保障的政策以及组织社会化发放,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不再有直接关系,也难以挪用社会保障资金。这样,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税的征管;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目前试点税务征缴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试点税务征缴取得的成绩。就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试点情况看,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较之原来的社会保障机构征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实现了全额缴拨。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金,改变了与缴拨单位的基金缴拨方式,即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杜绝了“协议缴费”等不规范作法,做到收支分开、帐实相符、真实准确。
2.提高了征缴率。实行税务征缴以后,许多省市的收缴率达到或超过了90%,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差额缴拨、全额记帐情况下历年的征缴率。同时,地税部门更加具有优势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借助对欠费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客观掌握,加大了清理企业欠费的力度。
3.促进了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开展。地税部门全额征缴养老保险费,为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试点地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60%,个别地市基本实现100%社会化发放。而且,这项工作的推开,有利于促进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4.促进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目前试点省市初步形成“税务收、财政管、社保用”的基金运行管理体制,从而在机制上保证了基金的规范、安全运转。
5.保障了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通过实行地税部门全额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了征缴率,提高了基本养老基金的负担能力,有利地促进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保障了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有效地促进了“两个确保”的落实。
(二)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较之以前社会保障机构征缴,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改革必然受到传统体制及现实国情等因素的制约,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就其试点情况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基础数据不够完善。目前社会保障税务征缴最大的障碍就是基础数据和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落后,使得征管缺乏有效的数据,管理和稽查力度缺乏有效的依据,不利于社会大众对其的有效监督,致使在征管过程中漏缴、少缴的情况难以有效遏制,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化的进程。另外,改革必然带来部门利益的调整,使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税部门对基本养老金基数的确定存在意见分歧,地税部门为了更好地取得工效挂钩成绩,存在人为减少缴费基数的情况,导致缴费基数不统一。
2.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仍设“收入过渡户”。财政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颁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收入过渡户”。但绝大多数试点地区仍旧设立“收入过渡户”,有悖于财务规定,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的运行环节及在途时间,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3.税务征收权不完整。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主要依据的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地方行政性法规,在强制征收措施中,只能对延迟缴费的加收滞纳金,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而实行税收保全、强制扣款等税务部门最有力的征收手段则缺乏法律依据。在征收程序上,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计划和缓交审批均由经办机构认定,地税部门处于“代征”的地位,难以发挥地税部门“依法征费”的作用。
4.税务机构职能尚未完全到位,征收管理落后。目前税务征缴职能末完全到位,关系未完全理顺,收缴工作还是由社保机构、税务机构两家管理,缴费单位既要经办机构确认,又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交纳的工作量,延长了交纳时间,有些出现“压票”现象。另外“收入过渡户”的存在,税务收缴的社保费没有直接上缴财政,导致使资金划拨周转环节过多,影响资金划拨效率和管理。
进一步完善税务征缴的建议
(一)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短期建议。
1.规范、细化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操作办法。目前,许多省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一些地方正在积极酝酿实施。但是,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仅在有关政策文件上作了原则规定,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办法。针对这种情况,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交流征缴情况,进一步总结经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规范和细化的具体办法,要点是:第一,各级政府年初要确定社会保障基金预算,预算一经确定,地税部门就根据确定的基数、费率等相关政策具体实施征收;第二,企业按地税部门的征管程序办理缴费业务;第三,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第四,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不设“收入过渡户”;第五,经办机构建立缴费单位和个人的资料档案及台帐;第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等。这样,使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操作、健康运作。
2.赋予税务机关完整的征收权。从法律法规、建章立制的角度真正赋予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使税务机关能够旗帜鲜明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征收的全过程包括缴费基数和人数的核定、征缴入库、处罚、催缴等全部由税务机关依法完成,同时,也要明确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与税收责任同等重要,增加税务机关的收费意识和压力,力争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3.理顺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机构的关系,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税的征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进入各级财政的社会保障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执行;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形成税务管征缴、财政管资金、社保管核拨、银行邮局管发放的机构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4.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增大,其监管工作日益重要。按照“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方法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将所有社会保障的收入项目都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规范管理,避免社会保障基金的浪费、流失,对于强化社保基金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中长期建议。
1.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依法确立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等要素,统一社会保障社会统筹项目,纳入税务征管范围,并通过立法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征收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这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有效手段,也是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的重要措施。
2.建立健全养老金的融资体系,保证养老金收入充足。一是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国家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有步骤地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扩充社会保障基金;三是将利息税、遗产与增与税等的收入,专向用于社会保障基金;四是采取其它可行的办法,比如可以考虑发行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债券和彩票等。总之,要积极开辟融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征管的基础数据体系。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企业应该交纳社会保险金的人员的资料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且随着“金卡工程”的推进和工资社会化发放普遍推开,及时与银行的工资发放系统联网,多方配合核实,促进征管基础数据体系的真实性、可靠性,建立税务征管的数据基础。这样,才能为税务机关全额征收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依据,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才有可靠的保证;这样也可以与社会化发放的数据库联网,促进社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