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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申报材料精品(七篇)

时间:2022-06-01 12:16:4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精神申报材料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精神申报材料

篇(1)

根据省、市有关2013年度职称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自然科学研究、实验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现将2013年度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范围

(一)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含非公企业)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一律计算到2013年12月31日止,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正常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按照《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5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实验技术系列的,按照《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8号)规定执行。破格申报与推荐的,中级按照甬人职〔1992〕31号,高级按浙职改办〔1992〕23号、浙科人发〔1992〕2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按人职发〔1995〕7号和浙人职〔1997〕97号文件的要求办理,其申报和评审条件按上述第(二)条的规定掌握。

二、其他要求

(一)计算机要求。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免试按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执行。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填写计算机免试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职称外语要求。按照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事厅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专〔2007〕36号)执行。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填写外语免试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人员在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要求在合格以上。

三、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完备。各单位要对评审对象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果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凡申报材料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请报送单位及主管部门认真调查,经核实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对象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三)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其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

(四)申报材料须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对象属县(市)、区的,其申报材料应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方可上报。

篇(2)

苏财会〔2021〕21号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精神和要求,并商省职称办同意,现将我省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2021年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8〕2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执行。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三)省内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均可申报。

(四)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人社厅发〔2020〕13号文的要求在所在地进行相关申报。

(五)外省或中央驻苏企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委托函,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委托手续。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同意后受理申报(详见苏职称办〔2021〕39号文)。

(六)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有关专业年限计算、继续教育、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论文著作等其他评审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照《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七)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

(八)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确认的,将按《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报送要求及时间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1.申报人必须先行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2.申报人必须登录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czt.jiangsu.gov.cn),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在“江苏人才信息港”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也有相应的链接)进行个人申报。网上申报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7月1日9:00至7月30日17:00(具体详见操作指南),逾期不补报。

3.申报人按要求在申报系统上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并将相关申报材料原件扫描上传。提交之后,申报人应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所有申报材料前往所在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办理材料现场核对(受理后当场退回材料原件)和网上缴费等相关事宜(具体时间依当地的安排)。

4. 因评审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申报人不再提交纸质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后,评审通过人员自主打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职称证书。

5. 评审通过人员经评委会签章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末页(需归入本人档案)等相关材料,将统一采取邮寄到付的方式,通过中国邮政EMS从南京送达。

6.省各有关单位应于8月6日17:00 前,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包括申报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书)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08、809室)进行现场核对(受理后当场退回材料原件)。

7.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于8月11日前,将经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逾期不再受理。

三、收费标准及要求

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每人评审和面试及论文鉴定费500元。申报材料提交并现场核对通过后,由申报人在网上申报系统中直接支付(详见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8月6日24:00前未缴费的,视同放弃申报。缴费成功后,不办理退费。需票据凭证的,可根据系统提示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24:00)。

四、其他事项

1.本次评审拟于10月份进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采用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由执行评委会根据申报人综合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2.《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所需填报的相关表格,请登录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czt.jiangsu.gov.cn),在“会计综合管理平台”相关栏目中查询下载。

联系电话:025-83633209

附件:

1. 材料目录及要求

2. 江苏省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3. 论文鉴定申报表

篇(3)

一、组织领导

成立楼区农村籍退役士兵申请老年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程岳华任组长,区民政局局长白铭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卢红升、区财政局局长罗加粮任副组长,各乡、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民政局局长白铭科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副局长刘荒洲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9月1日至9月5日)

各乡、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通过各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要求所有村(居)委会及辖区单位落实政策精神,做到家喻户晓。

(二)登记造册阶段(年9月6日至9月15日)

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村(居)委会根据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本人。

(三)汇总上报阶段(年9月16日至9月20日)

各村(居)委会完成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花名册上报乡(街道办事处)复审,乡(街道办事处)按政策规定逐一审核申报材料,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本人。各乡、街道办事处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复审后签署意见并整理汇总,连同花名册上报区民政局会审。区民政局按政策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本人,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建立个人档案,上报花名册至市民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各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列入即办日程,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扎实。同时要积极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保障。

(二)准确把握政策,严格贯彻落实

各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准确把握政策的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理清工作思路,深入细致地做好审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报、不漏报,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在落实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积极宣传政策,做好维稳工作

各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通过有效的宣传,使符合条件的对象了解政策,特别是对外出打工人员要想办法告知本人或其亲属及时申报,尽量不漏掉符合条件的对象。要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广大优抚对象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大局意识,以实际行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篇(4)

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教师管理制度,认真、规范地开展中学高级教师的评聘工作,现对年中学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聘工作的文件

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具体的评聘工作中,应按照《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市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人[]127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的通知》(人[]128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教委人[]77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学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教委人[]73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聘工作的要求

1、区教育局制定《区教育局关于做好年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各校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市教育委员会和市人事局的文件,领会《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和工作内容。

2、各校的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要根据国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精神做好对本校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申报对象师德修养、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评价。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岗位情况以及应聘人员情况,提出本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拟聘人员名单。学校纪律监督小组监督、检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性,发现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评聘程序的,有权要求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原则、程序执行。

三、评聘工作的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教师向本人所在学校的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身份证、岗位聘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务培训结业证书、外语考试合格成绩、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各种获奖证书(以上证书均为复印件)以及反映本人教育教学情况、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有关材料,附上论文鉴定意见。

3、申报材料应在学校聘任委员会指定场所公开展示至少5个工作日。

4、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结合平时的考核情况,对所有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评分形式提出评价意见,然后对申报人的材料按评价分值排序,并写出书面审核意见,由聘任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由学校将所有申报材料交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二)评审程序

1、区人事局、教育局成立市中学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历史七门学科评议组,上报市人事局、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其余十四门学科由市教育评估院组建。

2、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初核学校提供的申报材料。

3、市高评委学科评议组专家审阅市教育评估院组织的同行专家论文鉴定意见和随堂听课鉴定意见。

4、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专业答辩或面试(笔试);

5、市高评委学科评议组专家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6、市高评委执行委员会在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形式作出审定意见。

7、市高评委执行委员会将审定通过名单送市人事局上网公示,上网公示结束,将评审结果通知学校。

8、市人事局向公示无异议人员统一颁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的计算日期为年12月31日。

(三)聘任程序

1、区教育局根据《关于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规定》设置各单位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数。

2、学校职务聘任委员会按照教师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教师岗位数,本着全面衡量,择优聘任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评审结果,提出拟聘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

3、学校将拟聘人选报送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

篇(5)

为全面推动我省风景旅游区(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根据省文明委年度工作安排,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决定,2008年开展首届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及推荐名额分配

全省命名表彰20家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

各市推荐申报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名额分配附后。

二、申报条件

1.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或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

2.依据《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测评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测评体系》)自评分达到850分以上(不含加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景旅游区(点),不得申报:

(1)发生资源及设施重大毁损事件并在省内造成恶劣影响;

(2)风景旅游区(点)领导班子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被立案或处理;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或集体食物中毒亡人事故;

(4)发生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5)年游览总人数(含优惠或按规定免费人数)在30万人次(不含)以下;

(6)有其他不宜申报事项。

三、申报推荐

1.自愿申报。按辖地管理、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的风景名胜区经当地市建设部门同意、旅游景区(点)经当地市旅游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市文明办书面申报。

申报材料:

(1)申报报告及《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申报表》(式样附后,可在浙江文明网下载)。

(2)上年度风景旅游区(点)工作总结。

(3)自测评分情况报告。

(4)文明创建规划。

(5)相关材料。将《测评体系》中规定的“材料审核”内容列出目录,并将材料复印件按目录顺序结集或材料原件的电子版影印件作为附件报送,相关材料中的数据采集时间截止2007年底。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各市推荐。各市文明办会同市建设、旅游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和平时掌握的情况,依照《测评体系》和本通知申报条件,对申报的风景旅游区(点)进行初步测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分配的名额内推荐申报,并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审核后的各风景旅游区(点)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送省文明办。

四、考核、命名及复评

1.资格审核。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根据各市上报的材料,依照《测评体系》和本通知申报要求,对各市推荐的风景旅游区(点)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参加评选的风景旅游区(点)。

2.命名表彰。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在8月底前对申报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的风景旅游区(点)进行考核测评。对拟表彰的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在浙江文明网公示一周后,报省文明委审定,以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名义命名表彰。对申报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而未能获得命名表彰的风景旅游区(点),作为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创建工作先进单位一并表彰。

3.复评。对命名的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将在命名后的第三年组织复评。对工作停滞不前、存在明显不足的,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工作严重滑坡、出现有损荣誉称号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推选工作。各市要以申报、推荐和评选、表彰为契机,加强对各风景旅游区(点)精神文明建设的检查与指导,切实推动风景旅游区(点)文明创建工作深入广泛开展。省文明办将在适当时候,组织有关部门对确认参加评选的风景旅游区(点)进行调研指导。

二是要严把推荐关。各市要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根据申报条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坚持好中选优,切实把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的风景旅游区(点)推荐上来。

三是要做好迎评工作。有关风景旅游区(点)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测评体系》,依照《测评体系》对本风景旅游区(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认真查找薄弱环节,抓住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切实加以整改,进一步提高文明创建水平。

联系人:省文明办综合处******

篇(6)

永经信〔2019〕12号

各镇(街道、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我市工业企业管理创新,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企业实现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振兴实体经济深入开展“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的若干意见》(永委发〔2018〕8号)精神,决定开展2018年度精细化管理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与相关管理咨询公司(需经信局认可)签订服务合同,实施精细化管理等管理咨询服务,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且当年度新增税收在10%以上、财务制度健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3月26日。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实施精细化管理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与咨询机构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

3.精细化管理咨询服务费用支付清单(附件2);

4.企业咨询服务费支付凭证及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交税收增长情况证明(原件);

6.经经信局盖章认可的《永康市精细化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申请表》;

7.管理提升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总结。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

请各镇(街道、区)经发办(局)认真进行调查摸底,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做好申报工作,并报送到市经信局经运科;联系人:胡福强;联系电话:89208793。

附件:1.实施精细化管理奖励资金申请表

2.精细化管理咨询服务费用支付清单

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篇(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商贸流通工作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精神,逐步构筑“高效、通畅、便利、安全”的现代生活流通服务体系和生产性流通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流通产业竞争力,现根据《**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6〕105号),就申报2008年**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近两年经济效益较好,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在全省或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申报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近几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

(三)申报项目为流通领域的相关项目,实施期在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一)支持培育省重点流通企业。根据省经贸委等6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培育**省重点流通企业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6〕301号)精神,拟新增部分省重点流通企业,并予以奖励(申报通知另行下发)。同时,对按照《关于建立**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和考核制度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7〕28号)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并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6部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重点流通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二)支持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进一步支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重点是:

1.支持连锁经营企业拓展连锁经营网点,特别是跨区域发展和信息化平台建设等项目。

2.支持有产业依托的行业网站、区域性电子商务公共平台以及具备支付配送等手段的网上商城等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3.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和生产资料分销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等项目。

(三)支持传统流通业改造提升。重点支持大型商场、购物中心配套服务设施改造,百货业实施连锁经营和商业特色街区改造等项目。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流通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助,其中省重点流通企业、省流通领域重点联系企业和有当地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申报数量

根据2008年资金规模,原则上各市、县(市)上报的项目数量为:所辖3个区以上的市,可报5个项目;所辖3个区的市,可报3个项目;所辖区少于3个的市,可报2个项目。各县(市,包括萧山、余杭区)各报1个项目。各地级市汇总的全部项目中,传统流通业改造提升项目数不得超过总项目数的三分之一。

(二)申报材料

1.《**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一);

2.《申请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概况表》(附件二);

3.项目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绩效考评指标等内容;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5.当地财政如有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还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一律以电脑打字的形式填报,并装订成册。表格电子版可在省经贸委网站()“委发文件”栏目下载。

(三)申报程序